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1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永吉县教育局文件

永教发[2010]43号

关于印发《永吉县教育局

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中小学,县直各学校(幼儿园),局直各部门:

现将《永吉县教育局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永吉县教育局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救灾款物管理办法永吉县教育局2010年8月16日印发

附件:

永吉县教育局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学校正常运行和受灾教师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关于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民监发[1991]15号),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物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下拨的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赠的用于解决受灾学校运转和灾民基本生活的资金及物资。

第二条 救灾款物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贪污、挪用、变卖、私分和平均发放。对接收的款物要建立专门帐户,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收支平衡。

第三条 救灾款物必须专项用于解决受灾学校教育、教学和受灾教职工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四条 救灾款物由县教育局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一制定分配计划,调拨使用。

第五条 救灾款物由县教育局或受灾学校接收后负责妥善保管,并负担其保管费用。受灾学校收到定向援助和捐赠的款物,可直接用于学校恢复建设和救助受灾教师。接收

捐款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捐赠发票。非定向的捐赠款物统一转交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按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分配。

第六条 凡收到境外援助和捐赠的款物,接收学校和受援学校应及时向援助、捐赠者发出感谢信,通报使用情况。转县民政局接收、分配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办理。各学校对援款援物的接收、分配的使用,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增加透明度。

第七条 各校救灾款物的发放应及时向教育局报告,在教育局要求和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国家下拨的救灾款物要迅速发到受灾教师手中,不得滞留。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合理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分配方案。发放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教代会研究、校长审批、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发放,并将发放结果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接受、发放救灾款物的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在发挥内部约束机制的同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特别是群众的监督,做到发放规定公开、款物数额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根据实际情况,还要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切实使救灾款物按规定发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对救灾款物发放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迅速查清,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绳之以法,以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工作开展以来,第一季度征缴工作运行情况良好,社会保险费征缴金额同比有所增加,收到了预期效果。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三个检查组,对全区各地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少数地区和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认识不足,没有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有的该移交的不主动移交、该接收的不积极接收,有的应缴费底数不清、多开财政专户或设立过渡帐户等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地的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在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是推进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搞好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对于搞好“两个确保”、维护和保障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着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移交、征缴及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做法要立即纠正,对多头开设的财政专户和过渡帐户必须尽快取消。对顶着不办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二、抓紧清理移交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凡参加党政机关社会保险费和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盟市、旗县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的征缴工作要全部移交各级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征缴。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地税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于参统的盟市、旗县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的征缴,地税部门要按各地试点方案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执行。对于参加社会保险企事业单位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部门要将欠缴本息列出明细后移交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可根据欠费情况及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重新确定清欠计划。各级社保部门要及时对已破产倒闭企业的欠费、已以物抵费的各类资产物品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清理核实,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并提出解决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各地不得擅自进行处理。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的所有移交工作必须于4月底前全部完成。如在4月底前没有完成移交工作的盟市、旗县,自治区将停止对该地区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因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所在地区政府及主要领导负责。

三、认真做好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数核定工作的协调和审定。要学习和借鉴兴安盟的做法,在盟行政公署的领导下,组织财政、社保、地税等相关部门,对缴费基数认定有异议的单位一户一户地调查清楚,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予以确定,并于4月底前完成各地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四、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的开设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各地必须在当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设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凡在其它非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要立即进行更换。

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的有关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各级地税部门在征缴初期必要的设备购置、票据印刷、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运行。

六、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各盟市要在已建立养老保险费盟市级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于今年年底之前实现养老保险盟市级统筹。

七、自治区和各盟市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紧密协作、互相支持。各级社保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在做好征缴业务移交的同时,对征缴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给予指导;地税部门要主动与社保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尽快熟悉掌握有关政策、业务和参保单位的具体情况,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平稳运行;代理社会保障资金业务的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统计,对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分类统计,按旬向财政、地税和社保部门提供收入统计快报,按月提供统计报表,并相互对帐;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审计,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纪事件,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安全。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2008-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强烈地震,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严重。现就做好人民银行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抗震救灾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分支机构一定要紧急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紧紧依靠和配合地方政府,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齐心协力,战胜灾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抗震救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辖区、本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责任制。

二、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受灾地区分支机构要结合当地受灾情况特别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库房以及业务系统受损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次生灾害,切实落实抗震救灾各项责任和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损失,确保人民银行干部职工安全以及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三、确保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一是加强支付系统运行监测。及时协调解决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和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运行中出现问题。二是做好救灾款项的支付清算服务。小额支付系统要确保24小时不间断运行;大额支付系统如有特殊需要应适当延长运行时间,确保救灾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三是强化支付系统应急准备。做好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付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加强受灾地区支付系统运行的应急管理,出现异常情况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四、确保网络运行安全。受灾地区分支机构要掌握当地金融机构网络与系统运行情况、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网络与系统运行状况。要将与地市中支下联路由器的用户名和口令报送总行科技司,使总行网管中心可以暂时直接监控辖内网络通断情况。节约发电机用油,必要时定时启动发电,重点保障支付、国库、货币金银重要业务系统,同时设法紧急从异地购调发电用油。科技部门随时做好网络同城转接中心切换准备,协助当地清算分中心,检查维护卫星通信备用线路的可用性。

五、加强发行基金安全保卫和调运工作,确保现金供应。密切关注四川及周边受灾省份现金供应情况,组织四川周边地区分支机构做好发行基金调运和投放工作。受灾地区分支机构要采取稳妥措施,确保发行基金和押运人员人身安全。

六、建立国库资金汇划绿色通道。对各级财政的紧急救灾款,要建立资金汇划绿色通道,保证救灾资金款项及时拨付到位。对受灾严重地区国库部门可能数日无法办理业务的,由当地省分库协调受灾县、地市周边的能够正常办理业务的国库,临时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内为受灾县、市财政开立临时救灾账户,保证中央政府和全国各地的救灾款项及时安全入库和及时拨付。要主动利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将财政支付款项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对人民银行国库因人员伤亡、设备受灾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协调当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或商业银行开立临时账户,保证救灾款项的准确及时接收和拨付。

七、认真做好抗震救灾信贷支持和金融稳定工作。受灾地区分支机构要及时全面了解当地受灾情况,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指导和协调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安排好本地区抗灾所需要的信贷资金供应。要及时了解当地金融机构因受灾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情况,对于因受灾而不能还款的个人和企业,以及用于救灾的贷款需求,要引导商业银行区别对待。要掌握本地区的总体情况,深入灾区调查研究,对于灾后重建所需要的资金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估,并提出可操作的意见。要密切关注本地区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密切关注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总行报告。

八、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规范新闻宣传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布信息。人民银行主管的有关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九、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抗震救灾期间,受灾地区分支机构要切实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行领导亲自带班,值班实行双人双岗,确保政令畅通。抗震救灾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抗震救灾信息统一报送总行相关司局和总行应急指挥部(办公厅值班室)。

十、广泛开展“献爱心”捐款活动,支援受灾地区灾后重建。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分支机构要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号召和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开展为灾区人民“献爱心”捐款活动,用实际行动支援灾后重建。各级分支机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募捐所得款项要集中上交总行,由总行统一向有关部门转交。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0]132号 【发布日期】2000-12-07 【生效日期】2000-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0]132号2000年12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自治区政府机关切实抓好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充分认识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

在面向新世纪和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内蒙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乘势而上,加快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尽力改善投资环境,创造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尽力改善投资环境,创造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完成这一任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肩负着重大责任。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后,尽管各部门、各单位在转变职能上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上仍有许多问题。检查自治区各项政务管理工作,“程序多、手续繁、效率低、办事难”的问题仍然存在,行政审批事项不规范、法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比较普遍,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审批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出现问题难以追究审批人的责任等问题比较严重。这一状况,影响了全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与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加快两个转变、实现两个提高”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实行简政放权,规范政务管理,成为摆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成为制约内蒙古加快发展、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关键环节。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的精神,自治区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一段时间,在自治区政府机关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以此推进各部门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倡导“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新风。

二、二、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的

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的职能定位,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通过切实抓好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三、三、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集中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主要采取部门及单位自查、填报有关审批事项调查表,并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的办法进行。具体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一)学习发动、自我清理阶段,从现在到2001年2月中旬。主要任务是:

1.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和把握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精神,确定本单位负责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领导和工作班子,提出开展此项工作的安排意见。

2.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一说明其法律法规或文件依据,提出保留、下放、合并或取消的意见。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一律取消;能由企业自主决定和市场调节的审批事项坚决放开;下一级政府能审批的要下放;政府部门之间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要调整为一个部门为主审批;可以由审批改为审核、备案或由审核改为备案的要分别调整。

3.根据自治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填写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于2001年2月10日前报自治区编办机关处。凡逾期未填报的审批事项,一律视为自动取消。

(二)审核确定、对外公布阶段,从2001年2月中旬到4月底。主要任务是:

1.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逐一审查各部门报来的审批事项。审查原则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对于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他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进行清理核定;对自治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自治区所有审批事项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者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经过清理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分批向社会公布。

3.要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对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

4.各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作并公布本机关的“办事指南”,特别是要把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土地使用、配额分配、财政开支、政府采购、办证审照、税费征收、资质审查、考试录用、职称评定、军转安置等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增强办事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遏制腐败行为。

(三)制定规章、检查总结阶段,从2001年5月初到6月底。主要任务是:

1.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自治区行政审批管理和政务公开的规章,需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2.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自治区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对搞得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并责令继续清理。

四、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把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实行简政放权、政务公开,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政府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乌云其木格同志任组长、周德海、周维德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调研室、监察厅、编办、法制办。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组织专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各副主任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确保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收到实效。凡未获批准和公布的各部门审批权力,一律取消。对已批准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明确的章程和办法,公开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自治区政府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要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现状。对新增审批事项要严格控制并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对部门随意增加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的,要严肃查处。

(三)自治区编办对这次清理中被取消,而在机构改革中已确定给部门的审批职能,要做相应调整。自治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督查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下决心治理“文山会海”,深入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分析典型经验,寻找带有规律性的、符合实际的措施,指导工作。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使政府各部门呈现出新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附件:1.行政审批清理审核标准

2.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汇总表(略)

3.现有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登记表(略)

4.拟取消、下放、合并事项意见表(略)

5.拟保留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申请表(略)

附件1: 行政审批清理审核标准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国家规定和自治区规定),对现行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逐项清理,并重新界定。清理的范围: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其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自治区属企业事业单位。

(一)对国家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及部门审批的事项,予以保留。属下列情况的,应当取消或调整。

1.国家规定的一般性行政管理事项,执行时扩大或改变为审批事项的,取消扩大或改变部分。个别确需审批的,须经自治区政府审定。

2.国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执行时在审批内容和范围上超出规定的部分,应当予以取消。

3.国家规定由自治区直接审批的某些事项,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有必要下放或改为其他手段管理的,部门可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

(二)自治区规定由部门直接审批的事项,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进行清理,并结合实际提出保留、取消或下放的具体意见。涉及需要修改自治区规定的,由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按程序办理。

(三)坚决取消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由政府管理的审批事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事项,还权于企业;属于市场自行调节的事项,要搞好服务;属于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事项,移交给社会组织,政府依法监督。根据国家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调节的事项,不应采用行政审批手段进行管理。

(四)凡是可以由盟市、旗县自行确定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凡是由盟市、旗县承担主要责任的审批事项,属于盟市、旗县辖区内的具体审批事项,应当相应下放。属于微观领域审批事项,也要下放。

(五)清理重复交叉的审批事项。多级重复审批的事项,原则上由一级审批,不再重复审批;同一部门的不同处室对同一事项进行审批的,要明确审批主体;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原则上以一个部门为主审,其他部门配合。如确需多部门审批的,采取联审的办法,不应重复审批。

(六)自治区政府部门文件、内部规章等不能作为设立审批事项的依据。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不列入审批事项。因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的,须报请自治区政府审定。

(七)现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今后,企事业单位一般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确需承担的由自治区行政重新授权。

(八)经清理审核,确需保留或新设立的审批事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凡需审批的事项,均要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为依据,由审批主体机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未经审核公布的,一律无效。各审批事项,要确定审批的政策标准及条件、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并明确审批程序和时限。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救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防灾救灾工

作组织领导、防灾措施、抗灾救灾、规范管理、减灾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执行《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的履责情况。

三、考核方法

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救灾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的考核实行等次评定。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和市政府目标办负责。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年救灾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打分后,形成自查报告,送市政府救灾办。

(二)由市政府救灾办会同市政府目标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方案,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考核等次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专项考核结果分3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专项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六、奖惩

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除市政府通报表彰外,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和对市政府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之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加分;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相应扣减分值。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府救灾办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2004年救灾工

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

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2004年救灾工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5分)

(一)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5分);

(二)建立自然灾害处理应急指挥系统(5分);

(三)完善经常性的灾情会商制度(5分)。

二、防灾措施(25分)

(一)制订防灾救灾预案(10分);

(二)落实工程减灾措施(5分);

(三)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储备落实(5分);

(四)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到位(5分)。

三、抗灾救灾(30分)

(一)紧急转移险区群众,排危除险及时(5分);

(二)妥善安排灾民生活(10分);

(三)生产自救措施落实(10分);

(四)灾后重建迅速(5分)。

四、规范管理(17分)

(一)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制订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多方筹措和规范管理救灾款物(5分);

(二)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灾情信息(5分);

(三)依法处置各类自然灾害(5分);

(四)加强新时期防灾救灾工作的调查研究(2分)。

五、减灾效果(13分)

(一)因灾死亡人数(8分);

(二)灾区无越级上访,信访处理率达100%(2分);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民函〔2008〕118号 【发布日期】2008-05-07 【生效日期】2008-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切实增强灾害救助快速反应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任务。2008年初南方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救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提高减灾救灾能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救灾预案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内容,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救灾应急物资的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明确各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管理、调拨和使用的权限与程序;要建立健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回收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特别要严格防止仓储过程中的物资流失、变质和不当损耗;要建立和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确保账物相符;要加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实现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的整体效能。

三、进一步增加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各地要按照24小时救灾物资到位的目标,特别要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在现有储备的基础上,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多灾易灾地区每年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衣、棉被、食品、饮水、照明和取暖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并建立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救灾应急物资生产厂商信息,对食品、饮用水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禁将过期食品用于救助,在适量存储的基础上,可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渠道畅通,确保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全面救助。

四、积极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是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各地要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地方减灾规划要求,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编制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要根据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规模,因地制宜,可以采取新建、共用或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充分利用已有库房和设备,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区域一般应设立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场所,乡镇和村可结合避灾场所建设,积极开展救灾物资储备,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扩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有效服务辐射范围。

五、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协作,积极争取储备库建设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间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和救灾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请各地加强领导,认真规划,落实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和储备物资的检查,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部。

民政部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2017年1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是重大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同时,由于我区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致使一些地区和行业产生松懈麻痹思想。尤其是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警醒我们必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必须警钟长鸣、如履薄冰、常抓不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刻吸取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治理,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构建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全面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三)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持系统治理,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要存档备查;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班组、员工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升级。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中央驻区企业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五)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政府常务副职为常务副主任,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年分别至少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自治区安委会每季度,盟市、旗县(市、区)安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自治区安委会每季度听取盟市和重点行业部门典型事故案例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明确的工作职责,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1次、盟市党政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切实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七)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功能区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各类功能区的规划选址和产业布局,严格企业安全准入,依法规范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类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责任。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边境口岸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经费和装备,确保安全责任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要依法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三.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八)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及时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规规章,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行业安全监管专项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健全完善自治区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制定执法计划,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在自治区批复的政府机构限额内,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纳入政府工作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在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2017年年底前,盟市、旗县级政府要全部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能够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实行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和“会诊”,从技术上发现问题,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协议,有偿获得安全生产相关服务。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自治区大数据资源,建立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大数据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推动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监控、预警预报,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撑和服务。

(十二)推进产业安全发展。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安全保障性较高的产业,加快推进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完善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发展政策,对采用炮采等落后工艺、回收率低、自动化程度低的煤矿进行安全升级,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环保生态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限期退出。在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从根本上减少事故隐患。

(十三)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物资储备,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消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煤化工、高层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资源整合共享、统一调度。2017年年底前,各盟市至少建立1支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2018年年底前,自治区统筹规划建设2—3个集抢险救援、物资储备、教育培训、技术研发、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区域应急救援基地。

(十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火灾预防、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电梯伤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员工是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抵制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和他人安全健康权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要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培训责任。

(十五)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舆情监控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直报制度,有关部门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安委办报告,特别是对发生较大涉险且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或次生事故的,要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安委办。各级安委办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每月通报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对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管控,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正面引导,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十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评估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评估、公告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评估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送各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各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建立安全生产“双约谈”制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委会对旗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委会会同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对盟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对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有效治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处罚机制。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处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十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项目核准、投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8.县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是指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为援助本县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其他应当救济的人员,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与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于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接收捐赠

第六条接收救灾救济捐赠的款物,包括现金(人民币和世界上通用的其他货币)和实物(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七条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由受赠者直接接收或者由受赠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第八条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按下列规定接收:

(一)国家和省统一组织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国家和省属单位以及省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由省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第九条捐赠的救灾救济物品依法应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救济款物,必须办理接收登记手续,为捐赠者开具接收凭证。

第三章发放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由接收单位根据灾民的受灾情况和贫困人员的贫困状况,在征求计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预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捐赠者指定的捐赠对象;

(二)农村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户、贫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

(三)城镇灾民中的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居民;

(四)城镇灾民中无自救能力的生活困难职工;

(五)其他应当救济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接收的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由受赠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组织,向捐赠者指定的捐赠对象发放。

第十四条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按下列规定组织发放:

(一)发放给农村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户、贫困户、特困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

(二)发放给城镇灾民中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居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发放;

(三)发放给城镇灾民中无自救能力的生活困难职工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的有关组织负责组织发放。

第十五条救灾救济募集物品在接收、仓储、消毒、整洗、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

第十六条救灾救济捐赠款物,一律不得用于购买或折换通讯设备、交通工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一)政府各部门承包扶助灾区、贫困地区捐赠的款物;

(二)受赠者直接接收的救灾救济捐赠款物。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救灾救济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救灾救济的名义开展的义务性募集活动,均须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

开展义务性募集活动所得的款物,必须全部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救灾救济。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以救灾救济名义开展的义务性募蒙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对于救灾救济对象不适用的捐赠物品,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变卖,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救灾救济。

第二十一条捐赠的水上交通工具、帐篷、排水设备等长期供救灾救济使用的物资,使用后由民政部门及时收回,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运输救灾救济捐赠物资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接收和发放的救灾救济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门帐册,捐赠款应当在银行或信用社设立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

第二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捐赠款物依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未将义务性募集所得全部用于救灾救济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以救灾救济捐赠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从事救灾救济捐赠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以及截留、挪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就业工作的通知

新党办发〔2006〕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保持我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多年来,自治区党委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在重点做好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纳入自治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制定出合了一系列促进,头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落实就业政策。使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十五”期间全区有30多万名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就业,平均就业率达到80%以上,就业率和就业人数每年都有稳步增长,就业形势一年好于一年。但是,由于受传统择业观念的影响和就业技能包括少数民族毕业生语言能力不适应市场就业需求等就业结构性矛盾的制约,我区目前仍有相当数量毕业生,主要是“九五”期末结转未就业中专毕业生未能实现稳定充分就业。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以及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现就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精神,狠抓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贷款、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要继续落实新党发〔2002〕19号和新党发〔2003〕17号文件精神,鼓励普通高校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牧区、到兵团、到基层就业,按规定落实各项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适当扩大基层公务员招考和自治区人才储备编制数量。加大选拔录用在基层就业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力度,形成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约良好导向。

同时,各地要处理好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方便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吸纳大中专毕业生。

二、加大技能培训,增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按照市场需求和就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增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技能。要在各院校推行“双证制”(即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各院校要鼓励在校学生利用课余和假期参加技能培训,提高毕业后就业能力。要组织未

就业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自主就业和创业能力。对未就业的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要突出强化语言等能,力培训;围绕市场需求和就业岗位进行常用汉语的集中强化免费培训。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参加汉语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补助。

三、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各院校要深化教学改革,在新生入校时就要开设就业指导课,把市场就业理念、自主创

业理念引入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意识和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大中专院校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接受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并组织开展技能鉴定,统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类培训机构要加强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就业率。要鼓励校企联合办学,大力推行“双证制”,对毕业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要继续对其强化技能培训,使每个符合毕业生毕业前都具备1至2个职业资格证书。

四、健全完善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自治区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要协调自治区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农办、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十一五”技能型人才需求规划,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工业化重大项目中的人才需求预报衔接工作,及时发布社会就业需求信息,公布各类人才培训的定点机构。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开拓新的社会职业、现代服务业,拓宽适合大中毕业生就业的新领域。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开展职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和就业咨询指导、网上招聘等社会化服务。

五、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吸纳当地大中专毕生就业。

自治区及中央驻疆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内地到新疆进行资源开发的各类企业,要重视吸纳当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要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把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尤其是招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作为支持新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人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营造氛围,疏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渠道,帮助企业尽可能多的书用当地大中专毕业生。从2006年起,企业招收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培训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负责。

六、加大投资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解决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各级政府要大方开发城市绿化、保洁、保安及民政低保、劳动监察、社会保险、交通协管、工会协管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公益性岗位,除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外,要重点解决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费采取多方筹集、多渠道办法解决。各级政府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要利用农村推进合作医疗的时机,加大对农村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医疗技术短期培训,解决乡村医护人员短缺问题。要结合自治区在农牧区推进“双语”教学,对来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双语”培训,解决农牧区汉语幼教教师不足问题。

七、建立来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要逐步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就业见习制度,按规定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对有就业愿望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月1日后仍来就业的,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当地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并给予培训补助和见匀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助办法和标准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和所在地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当地财政按50%补助,用人单位按不低于50%标准给予补助3见习期限一般为2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高校毕业生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八、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努力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要动员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每人帮一

名困难毕业生就业的“一家一”活动,消除有毕业生家庭无毕业生就业的“零就业困难家庭”。

九、进一步开放劳务市场,加大劳务输出

各地要充分利用内地省区对口支援新疆的优势,组织有意愿的毕业生轻过培训后到区外就业,或组织到内地省区培训后回疆就业。要继续加强境外劳务输出工作,扩大对周边国家的劳务输出。

十、加大教育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提高能力建设

要鼓励、扶持和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就业服务为宗旨,调整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布局,深化院校内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调整专业设置,创新职业教育培训体制和机制;要整合优化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加大资金投入,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加快自治区工业、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三大职教园区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手脑并用能力,不断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转变就业观念

各级政府和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政府关于大宁专毕业主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毕业生按市场需求自主就业。要大力宣传社会各方面关心帮助困难毕业生就业的好的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引导帮助家长和毕业生确立正确的择业和就业观念。

十二、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增强初、高中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普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中举办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班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初中、高中学生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简称“2+1”或“3+X”职教分流班),使部分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毕业时掌握3至2项农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增强进城务工和返乡创业的就业能力。各地要将农村初中、高中学生职业技术教育分流班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由学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后认定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加挂“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牌匾,当地政府可对实训设施建设、技能师资培训和实用教材开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调控力度,明确工作责任,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128号 【发布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2006-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28号 2006年4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2004年6月和9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了《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将“确保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列为解决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两个承诺”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内政办字〔2004〕378号文件及时转发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并组织开展了助学贷款督查、生源地助学贷款调研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覆盖面小、发放总量不足、贷款需求满足率低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区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和学生总量的快速增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数量也有较大增加。目前全区普通高校在校生近23.8万人,其中贫困家庭学生约5.6万人,占23.4%。截至2005年底,新旧机制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共计发放5428万元,惠及学生近万人,但仍不能很好地解决广大贫困生的困难。为切实推进助学贷款工作,2006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62号),将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学籍地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措并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区助学贷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从长远看,助学贷款将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助学贷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起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各盟市都要成立以行署、政府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局、民政、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本地区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这项德政工程、利民事业抓好、抓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通知》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做了重要调整、补充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并提高了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有利于减轻银行的贷款风险;贷款主体多样,方式灵活,简化了办理手续,贷后管理方便。当前,全区35所普通高校中,盟市所属的有14所,但仅有3所开办了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盟市要把开办所属高校和考入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动员到位,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统筹规划,密切结合,狠抓落实。条件成熟的高校要在2006年6月份以前开展工作;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此项工作要在我区各高校全面推开。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通知》和《管理办法》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全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按当年发生额的15%的比例给予银行适当补贴;贷款对象为被自治区境内普通高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贷款的方式要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采取信用或担保方式。

有关盟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真正做到财政投入到位,积极配合银行、教育部门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助学贷款。

金融机构要从服务科教兴区战略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利用《管理办法》提供的优惠政策,扩大业务范围,互惠互利,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克服困难,简化贷款手续,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杜绝拒贷、惜贷、恐贷等现象,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力满足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

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各旗县支行要落实本地区经办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并予以公布,方便学生、家长办理助学贷款;要设立助学贷款咨询电话,为贷款学生、家长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高等院校要按照《通知》要求,设立助学贷款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专人,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全程管理工作。要按时支付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要将诚信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本校借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协助督促借款学生及时还本付息,努力降低助学贷款风险。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 各地区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建立扶困助学基金等途径,进一步开辟社会捐资助学渠道,引导、鼓励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活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完善资助工作制度,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开通“绿色通道”等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的政策体系。

各地区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由民政部门牵头,整合救助资源,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资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按规定办理相关资助手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

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为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困难,自治区将加强对各盟市领导实施助学贷款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考核,每年组织人民银行、教育、财政、银监局、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对各盟市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盟市所属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当地申请贷款与获得贷款学生、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资金落实、经办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

从2006年5月份开始,自治区将建立助学贷款工作月报告制度,由盟市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进展情况统一报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上一篇:重燃理想(演讲稿)下一篇:母爱是最伟大的小学生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