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共11篇)
1.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篇一
1、组织市场:指工商企业为从事生产、销售等业务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和非营利组织为履行职责而购买产品和服务所构成的市场。
2、组织市场的特点。购买者比较少、购买数量大、供需双方关系密切、购买者的地理位置相对集中、派生需求、需求弹性小、需求波动大、专业人员采购、影响购买的人较多、销售访问多、直接采购、互惠购买、租赁。
3、生产者购买行为的主要类型,①直接重购:指生产者用户的采购部门按照过去的订货目录和基本要求继续向原先的供应商购买产品(最简单的购买类型)。②修正重购:指生产者用户改变原先所购产品的规格、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后再行购买。③新购:新购指生产者用户初次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这是最复杂的购买行为。
4,生产者购买决策的参与者,发起者,使用者,影响者,决策者,批准者,采购者,信息控制着。
5,影响生产者购买决策的主要因素:环境因素、组织因素、人际因素、个人因素
6,市场营销调研,运用科学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有关市场营销方面的信息,获得合乎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简介,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供营销管理人员了解营销环境,发现机会与问题,并将其作为市场预测和营销决策的依据。作用为,有利于制定科学的营销规划,有利于优化营销组合,有利于开拓新的市场。
7,营销调研的类型:①按时间分:一次性调研、定期性调研、经常性调研、临时性调研②按调研目的分:探测性调研、描述性调研、因果关系调研
8、营销调研的步骤,确定问题与调研目标—拟定调研计划—收集信息—分析信息—提交报告 9,不同层次市场的区分,①市场——某一产品的实际和潜在购买者的全体人员。②潜在市场——对市场上某种商品有兴趣的顾客群体。③有效市场——由一群对某一产品有兴趣、有收入和通路的潜在市场顾客所组成。④合格有效市场——对在某个市场上出售商品有兴趣、有收入和可以取得该商品的合格的顾客群体。⑤目标市场——公司决定要在合格有效市场上追求的那部分人。⑥渗透市场——指那些已经购买了公司及其竞争者某种产品的顾客群体。10,市场总需求: 指在一定的营销努力水平下,一定时期内在特定地区、特定营销环境中,特定顾客群体可能购买的该种产品总量。(市场潜量):当营销费用超过一定水平后,就不能进一步促进需求,市场需求所达到的极限值。
11,市场需求预测方法:①购买者意向调查法通过直接询问购买者的购买意向和意见,以判断销售量。(多用于工业用品和耐用消费品,适宜做短期预测。缺:潜在购买者数量很多,难以逐个调查。)②综合销售人员意见法通过听取销售人员的意见预测市场需求。(缺:容易受个人认识水平等主观因素影响)③专家意见法(小组讨论法、单独预测集中法、德尔菲法)④市场试验法(多用于投资大、风险高和有新奇特色产品的预测,缺:时间长,费用大)⑤时间序列分析法⑥直线趋势法⑦统计需求分析法
2.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篇二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业整体供求失衡,造成房价日益高涨,既严重制约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阻碍了拉动内需政策的实现。究其供求失衡原因,表面上看是土地批租市场中存在着政府的绝对垄断,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部分地方行政部门利益与中央政府利益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并不能在实际中得到切实贯彻。
在分税制改革后,特别是2002年重新分配了财税比例“中央大头,地方小头”之后,某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逐渐捉襟见肘。面对日益增加的社会公共开支,地方政府急需寻找新的收入来源。而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正好使得实行“土地财政”成为其增加财政收入“最好最快”的方式。例如,某些地方行政部门通过低价出让工业用地来吸引投资,赢得税收;高地价出售住宅用地,获取巨额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并带动物业税和房地产税激增;利用土地抵押贷款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等等。由于中央政府只拥有土地的名义所有权,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其他处置权更多地是被地方行政部门所把持。所以,一旦中央对于土地出让的监管力度不足,某些地方行政部门出于对财政收益和官员政绩的追逐,必然会忽略它所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狭隘地追求自身局部、短期的收益。
土地出让问题应该如何加强监管,如何在政策制定层面杜绝违规现象的出现?这需要首先分析博弈双方各自的利益诉求。
一、土地出让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
(一)中央政府的利益分析
中央政府作为国民利益的代表,与国家利益有着高度一致性。中央政府会更多地从国家全局利益的角度出发,关注于GDP总量与质量、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物价水平、居民福利水平、社会稳定等。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规划和指令性手段进行干预,调控地租、地价(比如调整土地出让金的首付比例等)、利率和税收,以此保障土地的使用权权益并公平分配土地收益,确保土地市场良好运转。
(二)地方行政部门的利益分析
某些地方行政部门作为地区利益的代表,更多以“经济人”思维谋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看重本地区局部的、短期的利益目标,如当地GDP增长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收益对财政的贡献等。在土地市场中,地方行政部门除了一方面完成中央政府布置的各项经济发展指标,如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上缴税收,保障人民基本住房权利等,另一方面通过土地计划、城市规划、地价监控等手段调控当地实际土地供给数量、区位、结构、价格,以获得土地出让金以及各种土地税费收益。此外,当前对地方官员的评价是以当地GDP增长幅度为度量的,所以地方官员出于晋升考虑也有追求本地经济短期繁荣的极大动力。
二、中央政府与部分地方行政部门的土地利益博弈
中央政府与地方各自利益诉求的不一致导致无法产生制度性均衡,双方的非合作博弈在所难免。由于目前土地出让市场的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中央对地方行政部门的监管与约束仍主要靠国土监管部门来完成,所以,本文主要分析代表中央利益的国土监管部门与某些地方行政部门的之间的利益博弈。
(一)博弈的基本假设
本文提出了三个接近现实情况的经济学假设:a.地方行政部门是理性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机会主义行为;b.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情况下地方行政部门的违规行为有可能未被查处;c.代表中央政府的国土监管部门是社会理性人,追求全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二)博弈模型的建立
在土地出让市场中,某些地方行政部门的行为可有两种纯策略可以选择:不违规A与违规B。国土监管部门也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纯策略:监管a和不监管b。不违规时地方得益为C,违规时得益为D,显然D>C;一旦地方行政部门被发现违规,将受到的经济、法律制裁、信誉损失等的得益为-E。假设这个负效用可以抵消大部分违规得益,即D-E
(三)双方博弈策略的选择
在上述的一次纯策略博弈扩展式中,不存在纳什均衡。在代表中央政府的国土监管部门和地方行政部门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前提下,进一步研究他们在混合战略下的行为选择。
1. 部分地方行政部门的最优行为选择
设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概率为p1,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违规行为的概率为q1。则地方行政部门选择违规行为的预期效用U为:U1=D×(1-p1)+(D-E)×p1×q1+D×p1(1-q1)=D-Ep1q1。地方行政部门选择不违规行为的预期效用为:U2=C×(1-p1)+Cp1=C。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地方行政部门是否选择违规取决于U1>U2是否成立,只要U1更大部分地方行政部门就会违规。U1>U2等价于D-Ep1q1>C,即E<(D-C)/p1q1。所以,只要违规行为被查处后部分地方行政部门所受的损失小于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超出正常行为的得益(D-C)的1/p1q1倍时,某些地方行政部门在如此低的违法成本面前会毫无顾虑地选择违规。
2. 中央国土监管部门的最优行为选择
设部分地方行政部门违规概率为m1,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预期效用为:V1=(-h-f)×m1(1-q1)+(g-f)×q1×m1+(-f)(1-m1)=-hm1+hm1q1+gq1m1-f。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的预期效用为:V2=-h×m1。同理,监管部门是否选择监管取决于V1>V2是否成立。V1>V2等价于f<(h+g)m1q1。也就是说,假设地方行政部门违规概率m1和监管部门查处概率q1一定,当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小于监管后果的损益和(即h+g,h是绝对值)的m1q1倍时,监管部门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履职;反之,监管部门不会有积极履职的动力,即使有也是为了应付而敷衍了事,监管绩效极低。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混合博弈的分析,对于某些地方行政部门来说,其违规或违法动机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在当前制度环境下该行为所产生的、超出正常行为的得益远大于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所受的损失。所以首先应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即增大地方行政部门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所受的损失-E,并要做出具有实际效力的承诺行动,增强其置信度。其次,降低地方行政部门违规行为的收益D,使某些地方行政部门由于无利可图转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最后,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努力程度,加大监管和查处的频率p1q1。
对代表中央的国土监管部门来说,其监管行为的选择或监管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部门的激励及约束机制。若某些地方行政部门违规而没有被监管部门发现,监管部门虽会在某种程度上声誉受损,但地方违规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国土监管部门的切身利益损失并不大甚至还有好处(比如权力寻租);再者,监管部门即使查处了违规行为,并不能改变自身经济收益,因为当前监管部门人员收入与其业绩的优劣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从理性人角度看,监管部门的激励程度相当低(仅有精神层面上的激励与约束)。所以,要激励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就是要有效提高(g+h)的值。建议将监管绩效纳入国土监管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查处到某地方行政部门违规批地就按挽回的国家损失额度的一定百分比给予提成奖励,反之,若所监管地区出现了违规事件就处以国家损失额度一定百分比的责罚。只有建立具有实际意义的激励机制,才能使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在激励的同时,要给予监管部门更大的监管权力,并对监管部门的人员实行垂直管理,以降低他们调查与处罚某些地方行政部门的成本。
结束语
在土地出让市场中,中央政府与某些地方行政部门博弈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制度缺陷造成双方利益诉求不同。要改变这样的博弈局势,短期来看是要调整地方行政部门违法用地的收益成本结构,使其被查出后所受损失值远大于违规得益值并进一步激励监管部门加大对地方土地违法事件查处力度。但从长远来看是要转变地方行政部门经济上和政治上对短期逐利的“土地财政”路径的依赖:一方面地方政府可尝试发行地方债、市政债等债券,缓解财政压力,另一方面需完善中央对地方行政部门政绩评价体系,不唯GDP而论,增加社会满意度等民生性指标。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使地方行政部门的利益目标逐步向中央靠拢并最终一致,变双方博弈为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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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篇三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怎么建
针对农产品市场出现的卖难买贵等问题,为使农产品市场能够发挥好保供应稳价格的公益功能,公益性市场建设的呼声一直很高,那么要大力推进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公益性市场该如何建?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理论突破,明确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就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情况看,改革开放以来,早期的农产品市场建立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需要,由计划经济体系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调节,通过改革,使农产品由集中经营分散到各地经营,实现了市场的极大繁荣,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这种完全充分竞争的市场体系发展到今天,有的市场,就是政府未按市场建设经济规律“造市”,或者由于缺乏政府调控和主导,许多地方开始出现恶性竞争等问题,市场“无形的手”配置作用出现“失灵”,需要政府发挥“有形的手”加以调控。农业受双重风险制约,因此既要发挥市场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对公益性批发市场应该试点先行,公益性市场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应该是不亏损略有盈余。公益性试点市场要强调追求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而不是唯一的经济效益。如果只是以经济效益为主,就会出现摊位费过高等问题,农批市场就发挥不了平抑物价的作用,农产品市场的定位应该是平台,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农产品规划先有市还是先有场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批发市场的未来发展及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划和目标,特别是国家层面的关于批发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商务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供销社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各式的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管理条例,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可操作性和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谁来主导做,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顶层设计”,由商务部、农业部等牵头制定,使规划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全国执行的统一性。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牵头制定“批发市场法”,已经刻不容缓。以日本为例,早在1923年就制定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后改名为《批发市场法》。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也需国会通过。这些立法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可是我们至今还没有一部《中国批发市场法》。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十三条提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这里明确提到了要加快制定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这就要确定规划是市场主导还是政府主导,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显然应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规划某地的市场是该建还是不该建,这就是“先有市再有场,还是先有场再有市”的问题,如果只是由政府单方面主导,“先有场再有市”,给以企业一系列产业政策,扶持市场建立,这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许多地方政府提出“建一个市场,富一方百姓”,盲目建设,市场出现了无序发展,导致了恶性竞争。因此,农产品市场的规划问题,应该由牵头部门依照“先有市再有场”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规律方面的原则,根据实际的市场需要对全国的农产品市场作出科学规划。
怎样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积极推进农村改革方面,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
农产品市场目前主要关系是供求关系,在供的方面:就发展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几种形式来看,后两种风险较大,只有农民合作社发展起来,供应才能稳,农产品规模化专业化提高才有保障,质量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发展农民合作社,可以把市场谈判主导权掌握在农民手中。当前农产品市场上,农民价格谈判处于弱势地位,之所以出现买难卖难,关键在于价格谈判权没掌握在农民手里。
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经纪人,据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统计在册的农产品经纪人达680万人,这些农产品经纪人的整体素质不高,亟须进行相关的培训。
公益性市场建设有哪些典型经验
公益性批发市场需要政府的大力投资,政府起码要在经济、硬件方面投资40%,政府投资公益性批发市场,政府才有调控权。这是世界发展批发市场的一条主要经验。
全国或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及中型批发市场应纳入政府建设规划,将其作为公共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政府统一安排,在土地征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这些批发市场不以盈利为目的,对进场客户只收取很低的费用,用以维持市场运转。降低投资成本、减免进场费用,从而降低农产品的价格。
关键是要切切实实找出公益性市场建设的典型经验,对经验加以推广。如北京市顺义区农贸市场的“样板”经验等。
4.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篇四
一、加强领导,建立科学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推进我市建筑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地区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我局成立了建设系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制定了《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某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关于开展2011年某市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等,及时开展工作,今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招投标情况、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排查,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认真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对我市在建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规范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建设单位不执行法定程序,未办理招标投标、规划、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监理和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挂靠、肢解、非法分包工程;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挂靠、名不符实、超资格执业等问题。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责任情况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建筑市场行为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于4、5、6、7月二次起对我市在建项目进行建筑市场行为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和城市道路、供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从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方面、工程招标投标方面、工程质量方面、安全生产方面、对建筑市场行为、工程实体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检查。
截止目前,对我市建筑市场进行综合执法检查2次、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3次,共检查在建项目53项,建筑面积915886.3平方米,总造价92815.31万元,综合执法检查中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四方主体行为逐项检查,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当场责令限期整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46项,停工整改通知书10份。专项检查共开出隐患整改通知书71份,停工通知书7份。通过执法检查,使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个别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未备案。
2、项目管理人员不在现场。
3、未提供勘察、设计合同、劳务用工保证金、未提供消防审查单。
4、监理旁站纪录签字不全,总监无施工现场巡视、例会记录,材料检验无见证记录。
6、监理安全质量实施方案没有针对性、指导性,总监与监理员变更未备案。
二、安全生产方面:
1、施工现场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施工电梯未检验;
2、安全平网绑扎不规范,平网上杂物较多,部分平网防护不到位,水平网未随施工层及时到位;
3、立网用铁丝绑扎,部分立网破旧,楼梯间安全防护不到位;
4、施工层安全平网不连续,未搭设卸料平台,在外架上堆放木料;
5、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末级设备接地不符合规范TN-S系统要求,有一闸多用现象;
6、总配电室顶棚不防雨,未搭设钢筋棚;
7、高压线距新建建筑物距离不满足要求;
8、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砖堆放过高;
9、剪刀撑未随施工层搭设到位,上人安全通道无踢脚板;
10、楼梯间模板使用木支撑,支撑体系缺少扫地杆;
11、架子工未系安全带;
12、塔吊钢丝绳缺少保养,塔吊吊钩无保险扣,搅拌机升降机无保险装置,塔吊起吊重物时有异声。
三、工程质量方面:
1、外墙保温保护层厚度不足,外墙砂浆底灰不平整影响外保温板粘接;
2、房心回填土未分层夯实;
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工程监理不履行职责、施工项目管理等问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监理单位和督促施工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彻底整改,我们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发现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将做出严厉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上述脚手架、安全防护用品、临边防护、施工用电、施工用具等常见安全隐患问题,将坚决杜绝,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决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要求监理单位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对总监及现场人员的管理,在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的基础上,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督促施工企业制定专项治理措施,措施要落实到工程项目,落实到对事故隐患治理。
5.“办事难”与政府行为 篇五
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为什么一个简单的诉讼案件竟然历经了16之久?党性在何方?
我是内蒙古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平。达拉特旗整规办(达政字【2009】86号)向鄂尔多斯市整规办的汇报文件内容里讲说到:贾建平反映的“我公司”作为属下4座煤矿的法人主体资格单位等等的问题,均全部属实。
以下我介绍一下目前我向正在立案调查处理的达拉特旗纪检委递交的录音材料和书面材料涉及的具体内容:
2011年3月6日下午5点,被举报人包案领导致文畅说,他向我郑重的受鄂尔多斯市党政联席办、达拉特旗党政联席办委托,正式代表两个联席办,同时也郑重的以自己的人格保证,他们的会议经过研究决定,两条腿同时走路的方案处理我的案件,一条腿给我部分钱和建设用地仅仅改善我的生活,保证不作为结案的前提条件和我交换结案;同时另一条腿继续调查。我们在刚刚的会议上,决定在原来的专案组的下面,又成立了4个专案小组,准备详详细细的调查了解此案了,同时会议决定,若花一百万元不行,就花200万元专门请北京的法律专家,在达旗专门包上一个有会议室的宾馆,若一个月不行,就2个月,在4个专案小组调查取证的同时,北京的法律专家,在宾馆的会议室与工商局、煤炭局、国土局、发改局、公检法专门派出的代表同时论证,一直到问题全部清清楚楚为止。“中午你说会议上面定下来的再给你50亩建设用地的土地的审批项目,50万元资金两条腿同时走路的方式处理你的案件了不同意,那么我们可以增加,这不是和你一次性处理结案了,仅仅是改善你的生活而已”。我说“我说过倘若不恢复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使给我金山银山也不同意结案的话,那么,既然你们现在也同意不结案,为什么还要平白无故的给我东西”?被举报人说:“你放心,你的案件特殊,和其他人的都不在同一个档次上,是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政法委都交办督办下来的,我们这么多年,你的采矿许可证至今始终没有任何单位按照你强调的那样,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进行决定处罚吊销过,你这么有理有据的案件,内蒙古各级政府都自始至终不给你解决任何的一点问题,上面一旦追问起来,说不过去啊”。“你放心,今年是信访年,建党90周年,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联席办签订的限期结案的责任状,你的案件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的精神的电视电话会议层层召开了,国家这么大的决心处理信访案件,更何况你的案件是中央一级的2个单位交办下来的”。“你放心,你的案件就像抢劫案件和盗窃案件等等的公诉案件、刑事案件一样,即使你就是受害者本人,你提出撤案了,你也撤不了,谁也撤不了”。我说:“那么,4个专案小组多会儿开始调查呀,北京的法律专家多会儿开始论证,你保证多会儿正式结案呀”?他说:“只要你在我们两条腿同时走路的方案上一签字,我们马上派出4个专案小组开始调查,马上聘请北京的法律专家开始论证。我代表旗、市2级党政联席办保证,我以人格担保,按照各级联席办的限期结案签订的责任状的要求,在6月1日之前结案。你一签字,我们就给你兑现仅仅改善生活的钱和地,这样我们应付一下上级单位,不然你这么有理有据的案件,内蒙古各级政府都自始至终不给你解决任何的一点问题,上面把我们给拧死呀;上面一旦追问起来,说不过去啊”。
2011年3月16日,内蒙古【根据我签字的我被他人故意设计虚假陷阱的,我国至今根本没有的所谓的“明确了保留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可以1次性上报结案”的,所谓的“1条腿保留诉讼权利的同时,1条腿改善生活1次性上报结案”的2条腿同时走路的方案】上报结案后,2011年3月26日和29日,愤慨的我,认为他们种种的卑鄙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将我的上访接待的“门”,全国就非法关上后,我被“逼上梁山”2次赴京非法上访,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专案组包案领导致文畅、苏忠将我信誓旦旦的骗回处理,结果不处理。其后,他们又将我从内蒙古信访局和鄂尔多斯市政法委处6次信誓旦旦的骗回处理,结果不处理。鄂尔多斯市政法委的吉亚(电话:***)、杨忠厚(电话:***)2位科长,在2010年5月18日,根据我签字的 “明确了保留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可以1次性上报结案”的,我国至今根本没有的所谓的原则”,请示领导开会研究决定,下达文件要求达拉特旗依法纠偏的同时,将此文件同时依法上报了内蒙古政法委,至今无果。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信访局根据我以上依法反映的同样的问题,当时,也同时另外6次将“依法要求纠偏”的转办文件转办至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至今无果。2011年5月16日,这样下去自然而然绝望的我,被北京市公安局同样的保证依法依规纠偏处理呀的信誓旦旦的话语欺骗,将我成功的违法交给了达拉特旗将我打击报复劳教了,他们也就拍拍手了事了。5个小时之前,13年信访再一次被逼上梁山的我绝望跳楼,向达拉特旗公安局郭紫臻副局长打电话,我拼命讲我的问题,至今不知道到底是谁才是不推卸责任的承办责任单位,旗联席办包案的苏书记、信访局和法院的领导要么互相推诿,要么都不理睬我,恨不得看到我在地球上彻底消失。可是,这么多年,他们多少次将我从北京承诺保证处理之后接回来?接回来多少次又不履行承诺,至今拖延?郭紫臻副局长强调他知道以下这些情况;即:我依法依规13年反映 “我公司”4座煤矿已经行政许可获得的权利,被他人非法侵占,至今没有依法依规“行政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的问题直到2009年5月份至8月份,国家9部委部际联席会议组成的整规办依法下达了3份专门的督办函,又派出徐培根任督察组长的督察组到了内蒙古整规办依法依规督办此案;达旗整规办领导吉格定旗长,根据国家、内蒙古、鄂市整规办的文件严格的具体要求,签发了(达政字【2009】86号)达旗整规办向鄂市整规办的汇报文件。此文件的内容讲经过调查认为,贾建平反映的“我公司”作为属下4座煤矿的法人主体资格单位,在1998年12月达旗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上级部门伊克昭盟和内蒙古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时,上报的就是“我公司”作为属下4座煤矿的法人主体资格单位,结果内蒙古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批下来时却改变了这4座煤矿的法人主体资格单位成为其他的目前的法人主体单位的问题,全部属实。可是,鄂尔多斯市、内蒙古整规办违法拒绝再向国家整规办报告。这样就导致至今包括国家整规办无人及时“依法”将调查的结果告知我本人。据此,我向北京地区人民法院起诉九部委(国家整规办)不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72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依法答复我。我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975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672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监字第0009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0年8月份至今,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先预约再会见递交了7次申诉书。2011年1月26日已经通知我正式立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信访接待窗口,根据2011年3月16日的我国根本就没有的“明确保留诉讼权利,同时上报结案”的凭空杜撰的政策依据的达拉特旗政法委(【2011】1号)文件;却拒绝接待反映以上问题的我。一直到了3个月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王贺法官向我打了电话(010,59891311,另有李倩法官,电话01059891336)告知我,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8月份就向他们下达了依法交办、重新依法处理此案的文件;王贺法官强调:“我们通过中央政法委,联系内蒙古党政联席办,他们介绍目前正在处理,如果他们不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令你不接受,我们才能处理”。据此,我请求当地政府根据国家信访局(访蒙字【2010】98号)贾建平反映问题的函,签订的为了迎接建党90周年上上下下签订的限期结案责任状,至今没有下达文件告知我结案,反而将我打击报复劳教致残的实际情况,向我出具当地政府2年多以来至今不能依法下达文件告知我结案的文件,让我的这个信访问题依法排除妨碍,在北京法院处理;可当地政府无理地拒绝了。据此,我请求与我申诉2年半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一步洽谈,可当地政府阻止我请假赴京。在除了我被“围绕涉案金额达几十个亿元人民币的此案13年以来的黑恶势力”再一次打击报复劳教,或借口杀害之外,今天整个国家,已经没有了我的像其他正常人的活路,也最终向围绕此案的黑恶势力妥协。请立即依法责令最高法院处理。
6.教育改革需要政府行为干预加入 篇六
《中国教育报》近来发表了很多有关素质教育的文章,无疑对教育转轨有推动和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教育转轨是从教育思想到办学体制的深刻变革,除了学校内部的探索和改革外,还需要采取政府行为。
近年来许多地方和学校都在积极探索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但也有一些学校尤其是普通高中面对高考升学的压力,转轨的力度不大,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学计划没有落实,五天工作制没有真正实行,假期和双休日仍以补课为名在授新课赶进度,教育行政部门统考频繁。
教师是应试教育的实施者,但也饱受其苦。许多老师年复一年违心地加班加点,搞题海战术,有的积劳成疾,甚至昏倒在讲台上。有的高中教师问:“我们什么时候才能实行真正的五天工作制?”一位重点中学的校长说:“我们也想按规定开课,把超出的课时减下来,把时间还给学生,但正如不能单方面裁军一样,不能光我们减;其他学校不减。”说到底是担心减了课时影响高考成绩,降低学校声誉。这些说明,教师和学校领导并不欢迎应试教育,但又迫于压力而去适应它。
应试教育之所以颇有市场,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古代的教育就是以应试为目的,熟读四书五经而后八股应试,高中了就可以为仕,苦读经书的学子能为此奋斗大半辈子,无怪乎范进中举后竟兴奋得痰迷心窍了。解放后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基本上仍走着应试的老路,通过层层选拔,只要升入大中专学校,十年寒窗就算没有白辛苦,无论城乡学子就可成为吃皇粮的“公家人”。粉碎“四人帮”后,恢复了高考制度,这对否定教育、否定科学的“文化大革命”是拨乱反正,是很大的进步。在当时的条件下,各类学校搞了一批重点校,深受“文革”之苦的广大家长都企盼子女通过应试能以高分挤入重点学校,为升大学打下基础,由于对教育的评估办法不够完善和科学,各级领导和社会都把升学率和考分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指标,对应试教育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今,为了培养面向未来的高素质人才,必须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而这需要学校深化改革,需要家长和社会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政府发挥领导和调控的功能。
汨罗市之所以成为全国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重要的一条就是那里的领导站得高看得远,采取了坚决的政府行为,对教育转轨抓得得力。笔者认为,对教育转轨各级政府目前应从三个方面加强领导:一是加强对素质教育的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二是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手段确保教育计划的落实,对随意增加课时、占用假日、不符合国家教委规定的统考和滥编滥印资料等现象坚决制止,发挥督导,监控的作用;三是切实改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评估办法,确保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发挥其对学校的领导作用。当然还有许多工作,但首先从这三个方面抓起,将大大促进和推动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
7.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篇七
关键词:体育产业,发展,政府行为
加入WTO后, 我国体育产业融入世界大潮已是大势所趋, 其正日渐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被战略咨询机构誉为21世纪最有活力和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但由于起步较晚, 加上我国体制转轨和加入WTO后所带来的冲击, 因此, 当前体育产业还不能完全脱离政府。把脉政府在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角色扮演, 有着较为明确的现实指向。
1. 入世后我国体育产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1 我国体育产业面临的机遇。
体育产业是以体育为支撑点形成的基本产业和围绕着推广体育的活动过程, 推销企业产品或企业服务或企业知名度而形成的体育相关产业。[1]它既包括人们通常对产业领域划分的第二产业———制造业, 又包括第三产业———服务业。
1.1.1 体育制造业可获利
体育产品制造业包括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和饮料制造等。加入WTO, 实际上是通过关税减让, 取消非关税壁垒来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 从而使我国进入广阔的世界性的低税市场, 这就使得我国体育产品制造成本降低, 进一步提高服装、鞋帽、体育用品等体育产品的竞争力。国务院关税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累积81项的纺织品取消征收出口关税, 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体育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扩张。
1.1.2 体育服务业能发展
加入WTO, 国内的体育产业加速了与发达国家体育发展的联系和合作:国内以足球、乒乓球、篮球等为代表的职业联赛具有国际化的特征, 与国外俱乐部就运动员、教练员转会问题交流频繁, 提高了我国竞技体育实力, 也激活了竞赛表演市场。外国优质服务业的进入, 促使我国原本受到高度保护的体育服务业采取措施提高竞争力。同时, 在与他国服务业合作的过程中, 我们可还以借鉴成功的体育产业模式, 学习经营和管理经验。
1.2 我国体育产业面临的挑战。
1.2.1 体育产品业优胜劣汰
在脱离政府保护而进入自由市场竞争后, 体育产品业也进入优胜劣汰的行列。随着关税的降低, 国内商品的价格优势逐渐消失, 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一些质次价高的产品将被自动淘汰, 加上我国体育用品的进口关税为15.7%, 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关税的7%, 使得我国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1.2.2 健身娱乐市场形势严峻
上世纪80年代以来, 健身、健美市场风靡全球, 发达国家无论是在场地设施还是在服务水平、经营管理经验上都技高一筹。由于体育经费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部分娱乐场所定位不当、经营管理紊乱, 无法维持较长时间的营业。同时, 随着人才自由交流机制的形成, 国外专业技术人员在提高我国制造、服务业水平的同时, 也抢占了该领域的就业位置, 使我国原本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
2. 体育产业和政府的关系
2.1 体育产业和政府关系的理论探源。
体育产业和政府的关系, 实质上是一个政府要不要干预经济活动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经济学说史上也是一个长期争论的焦点, 现在已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政府和市场都不是万能的, 市场存在失灵, 政府存在失效。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 政府也有了介入的前提和必要。但政府的介入又是有条件的, 它只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内介入其中。
2.2 体育产业和政府关系的实践经验。
从20世纪以来各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的道路来看, 各国政府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对其实施干预, 只不过各国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阶段和客观国情不同所实施的干预强度不同。他们通常由政府的宏观经济部门来统一管理和调控体育产业, 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类体育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3 我国政府介入体育产业的必要性。
从体育产业的性质和在我国所处的阶段来看, 强化政府对体育产业的管理职能是必要的。首先, 我国体育产业尚属幼稚产业, 需要政府采取适当措施来给予必要的扶持, 使其快速、茁壮地成长;其次, 我国的体育市场目前正处于总体上由政府垄断和局部的无序竞争的状态下, 受到体制障碍的制约, 职业体育和商业体育得不到应有的发展空间和平等的发展机会;最后, 我国的市场经济主要以国有经济为主, 主导经济的不可能完全是市场, 还需通过宏观经济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共管。
3. 当前政府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行为剖析
计划经济观念残余、双轨制路径依赖、制度与技术落后、人才缺乏等原因造成当前政府职能存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缺位、市场秩序维持上的缺位、经济活动中的错位等现象。因此, 体育产业化发展必须依赖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供给和产业发展形成的动力等条件的完善得以实现。
3.1 制定体育产业保护政策。
为了加速体育产业发展的进程, 我国政府必须制订中长期计划, 使其有步骤、有秩序地开放, 引导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如体育建筑业, 可允许成立合资的建筑服务公司, 但必须将外国股份限定在半数以下;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流动, 但仅限于高级管理人才和经营人才;对我国尚属空白或“幼稚”的体育项目, 采取积极政策直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现阶段, 我国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的社会需求较大, 并且有广阔的前景。体育健身娱乐业投资少、收益快, 可以满足大众的消费需求:体育用品制造业吸收就业比例大。因此, 政府应当确立这两个部门的优先发展政策, 满足各方面的需求。
3.2 政府埋单:体育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国际政治地位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许多城市陆续获得举办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机会。政府可利用兴办大型比赛的契机进行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 而后以较为低廉的价格租赁给职业体育俱乐部使用, 这也从另一方面提高了体育场馆的利用率。此外, 政府还可主动出资进行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同时, 最大限度地将已有的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 (我国目前各级各类体育场馆开放太少, 以上海为例, 见表1) , 为体育产业的发展培养消费群体, 并促使大众体育得到发展。
3.3 努力发展区域体育产业。
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体育产业在区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认识到发展体育产业应以城市为重点。经济发展快的城市, 体育发展相对也快, 应把这些城市作为发展体育产业的重点区域来抓, 形成不同城市、不同特色的区域体育产业。在此过程中, 地方政府可从本地区出发, 根据区域人口的现状和不同消费的结构特点, 深入而细致地研究不同区域人们的生活习性、体育消费习惯和消费层次结构, 调整区域体育产业的发展结构, 刺激当地体育消费市场。由于我国体育产业尚年轻, 人们的观念比较模糊, 还没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准入机制, 必须加快推动区域体育资源向体育产业转化。
3.4 培养体育消费市场。
没有体育需求, 就没有体育消费;没有体育消费, 就没有体育产业的发展。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 其实人口总数是一个绝对数, 关系到体育产业命运的则是体育人口数。体育人口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人口现象和体育现象。它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里, 经常从事体育锻炼、体育娱乐, 接受体育教育、参加运动训练和竞赛的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种社会群体。它反映人们对体育的参与程度及亲和程度。我国体育人口的判定标准为:1) 每周身体活动频度3次以上;2) 每次身体活动时间30分钟以上;3) 每次身体活动强度中等程度以上。根据《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 1996年我国16岁以上的体育人口仅为15.46%, 与我国的总人口数相差很多, 但市场潜力很大。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推动体育产业快速发展, 培养体育市场是一项迫在眉睫而有效的任务。
3.5 建立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和规划。
3.5.1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体系确实存在很多弊端, 但是却在特定时期取得了理想的成绩, 尤其是在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等一系列国际大赛中陆续取得了令国人扬眉吐气的骄人战绩。当竞技体育进入市场后, 很多虽在奥运会之列但缺乏观赏性的项目出现后继无人的情况。为此, 我国政府应创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利用额外补贴等手段扶持非广泛流传的体育项目的从事者, 使所有项目都能正常、正规地发展, 顺利完成“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
3.5.2 体育产业经营和管理人才的培养
技术、知识的载体是人才, 当今世界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政府要加大对体育和体育产业科研的投入, 加强对体育产业经营和管理人才的培养, 提高体育市场人才的素质。我国高校的体育专业普遍缺少体育经济和体育管理的课程, 缺乏体育市场方面专业人才的师资和培训, 对此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才交流、优化配置, 积极吸收国外和体育圈外人士, 为我们的体育管理队伍输送新鲜的血液。
4. 结语
总之,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 加入WTO后, 作为“幼稚产业”的体育产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此, 政府必须充分利用这5—10年的保护期, 加大对体育产业扶持和管理的力度, 推动体育产业快速、平稳发展, 满足大众和其本身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明.体育产业学[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03, 5:2.
[2]刘宏.对地方政府扶持发展体育产业的建议和思考[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4, 3.
[3]罗建英.入世我国体育产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商业研究, 2002, 2下半月版.
[4]李萍, 等.论市场和政府在我国体育产业中的作用[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VOL23, (2) .
[5]杨仁争.体育产业发展与地方政府行为探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VOL25, (3) .
8.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篇八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是如火如荼,无论是移动电话市场,还是固话市场,六家电信运营商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从价格到服务质量都展开了激烈的竞争,文章首先对我国电信市场的现状做了概括,然后用结合市场结构理论来分析了我国电信市场的价格竞争行为,最后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信市场;市场结构;价格行为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023-02
1 电信市场现状介绍
我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中国电信市场引入了竞争并逐步放松了对电信运营市场的管制。电信业引入竞争后得到了迅猛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电信企业竞争力也明显提高。
目前我国电信市场共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星通信公司六家基础电信企业。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电信业务许可制度,六家中只有中国联通拥有电信全业务经营牌照。基础电信业务市场上,移动电话业务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双寡头经营,固定电话业务由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四家经营,产业集中度很高。在移动通信市场上,近年来,尽管中国移动还处于明显的主垄断地位,但中国联通的成长和发展也已经显示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实力,移动通讯市场的双寡头格局已经开始显现。在移动通讯这种寡头垄断市场上,电信企业之间是相互依存,高度相关的,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为了能够扩大市场份额,取得更大的利润展开了激烈的角逐,移动通讯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和复杂。
众所周知,电信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作用和重要的影响,电信业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以,通过分析电信市场的市场结构和竞争行为,可以使我国电信监管部门深刻了解当前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从而制定有效的规制政策。
2 我国电信市场的市场结构
典型的市场结构主要有以下四种: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根据电信市场的特征来分析,寡头垄断是电信业市场竞争和组织结构发展的基本特点和趋向,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电信企业是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以垄断因素为主同时又具有竞争因素的市场结构。市场结构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程度、进入壁垒以及企业实力差异四个因素,下面我们从这四个方面来考查一下我国电信市场的运行概况。
①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垄断程度的主要因素,通常用绝对化集中度来衡量,即用规模处于行业前几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来表示。目前我国电信业集中度极高,移动通信基本上由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垄断,中国移动市场占有率达73%,中国联通占27%;固定电话业务由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垄断,中国电信市场占有率为63.5%,中国网通为35%,铁通为1.5%。
②产品差异化。产品差异化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一定影响,中国电信业同质化特征十分明显。在产品功能方面由于都是采用同样的技术设备,产品几乎无差异。从服务上看,由于各家电信企业都是从原中国电信分离出来的企业,所以运营模式也十分雷同,即使是移动业务和固定业务之间,移动对固话的替代分流也十分严重。在品牌上各家企业也都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中国移动的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中国联通的如意通,up新势力和中国网通的宽带也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从总体上看,品牌塑造还处于非成熟状态,各电信企业要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还是任重而道远。
③进入壁垒。虽然近年来国家对电信行业的管制有所放松,但是要想进入电信市场并成为一方霸主依然是困难重重。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和外部经济性形成了电信业的重要特征一自然垄断性。因此电信业极少有投资者问津。在这样的行业中,独家垄断在一定时期不仅效益最高,而且也是唯一能够稳固的产业组织形式。正式由于这一电信业的天生的“自然垄断性”,加之我国政府的电信行业的严格的管制政策,就使得进入电信市场的门槛极高。
④企业实力的差异。中国电信企业之间的规模和效益相差较大,如2004 年度中国移动的收入是1923.8 亿元,利润420亿元;中国电信收入1612亿元,利润280 亿元;中国网通收入888 亿元,利润44.5 亿元;中国联通收入726 亿元,利润24.7 亿元。近几年来,各电信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额,吸引和留住新老客户,无论从价格方面还是服务质量方面都进行了激烈的竞争,其中,中国移动可以说是这一激烈角逐中的最大的赢家,从中国移动近几年的销售额和利润水平来看,它都是遥遥领先于其他电信企业的。应当指出,企业之间规模和利润水平的差异并非完全是由企业经营水平的高低造成的,部分还是历史原因形成的。
3电信市场的价格行为竞争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寡头垄断企业价格竞争的过程往往是行业中几个寡头企业之间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过程,其重要特征是各寡头企业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是一个动态平衡的系统。各寡头企业之间不断地评价其他企业的行为,并依此调整自己的行为,相互之间不断地协商、承诺、行动、反复。其中,由于缺少沟通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相互之间不信任、不理解,加剧了这一过程。
由于中国电信业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制度环境中,因而大多对于寡头企业的研究成果都无法在中国电信业应用。从制度环境上看,中国电信业处于高度严格集中的政府管制之下,在价格上主要业务资费几乎是由政府统一定价,企业没有太大的权限。但实际运行上,企业在制定电信服务资费政策时,往往不考虑国家的资费政策。在一些地区,电信价格竞争激烈,特别是移动通信市场更是如此,从近几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打的如火如荼的价格战就可窥见一斑。面对运营商竞争所引发的价格战,监管部门表现乏力,其被人们称为无为而治。这种消极应对体现了监管部门正在放松对电信资费的管制。从名义上讲我国的基础电信业务以政府定价为主,但从种种迹象看来,政府往往“管涨不管跌”,我们可以将其作为“最高限价”政策。
电信市场的各运营商为了应对来自竞争对手的挑战,相继采取了各种竞争策略。特别是固定电话运营商为了应对移动电话对固定电话的替代,推出无线市话业务,以其低廉的价格同移动电话服务展开竞争。在移动电话市场领域,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战打的是硝烟满天,在中国移动明显处于竞争优势的情况下,中国联通依然是不折不挠,为了大力提升自身的网路运营能力,中国联通努力打造CDMA网络,缩小与中国移动的差距。2001年12月,联通CDMA网络第一期工程建成,总投资达240亿元(网络规模151万户),随后CDMA网络投人运营。但在发展初期,CDMA网络用户数的发展并不理想。为此,联通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降价策略,推广其业务。随后,联通CDMA业务发展迅速,网络建设的二期、三期工程相继完成。到2005年6月底,联通CDMA用户达到3092万户,CDMA业务累计收人达到640亿元左右。我国CDMA网络成为全球第二大CDMA网络,网络效应逐步体现。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的竞争逐步加强。
各运营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形式呈现出多样性,从早期的卡费打折、时段优惠、节假日优惠模式,到包月制和各种业务组合套餐。近几年出现的几次比较大的电信市场的价格战有: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之间的移动业务价格战;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之间的长途价格战;固定电话运营商同移动电话运营商的移动电话与无线市话的价格竞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公司之间的IP电话价格战。
4结 语
中国电信市场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及其产品的同质化特征,决定了价格对于电信企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以致几家电信运营商经常陷入价格竞争的恶性循环,非理性竞争也时有发生。因此才有了几家电信企业在售后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尽管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已经认识到非理性的价格竞争对于任何一家企业都是很不利的,并且在竭力走出“价格竞争的怪圈”,同时各商家也竭力提高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是,电信企业天生的寡头垄断特征以及后天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人为因素,使得电信市场的竞争效率依然不高。所以,电信市场要走上健康有效的竞争发展道路,必须有,政府,企业,以及消费者三方的努力。
在此,文章根据上述内容,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
首先,电信企业要认真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明确自己在竞争中的位置和策略,通过把握行业市场走势,获得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建立以企业战略为导向的价格流程和决策机制。确定自己在行业价格方面是领导者还是跟随者的定位以及改变价格的时间、价格差距的程度控制原则。企业要积极建设和参与企业对话平台的建设和使用,使其价格行为能够发出正确的信号,使自己能够正确理解对手的价格信息。其次,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虽然政府为了提高电信市场的效率,希望在电信市场中引入竞争,但是,如果在电信业中只提倡竞争而否定政府规制,那么这样的竞争注定只能是一场灾难。政府要注意避免由寡头竞争导致的过度竞争,维护好企业的发展潜力。所以说,政府应加快完善电信监管体系,真正实现由“电信政策制定、监管执行”的双重身份,改变成独立的行业监管者,确保监管机构的执行力。再次,目前,日趋成熟的消费者不仅对各种服务品牌有了足够的了解,而且对运营商提供的名目繁多、种类丰富的服务内容也已具备较强的识别能力。未来几年,随着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和客户消费能力的成熟, 运营商将不断面临这种来自客户个性化需求迅速增长的考验。因此, 我国的电信运营商必然在提供业务、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持续进行改进和创新, 以更加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9.村委会选举中基层政府角色与行为 篇九
基层政府在村委会民主选举及村民自治中的行为与角色,已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多数人认同于这样的看法,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村而言,村委会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是一个需要自上而下由基层政府强力启动并推动的过程。因此,基层政府行为在其中的作用是第一位的。有学者的研究进一步表明:制约村委会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的主要因素也正在于地方基层政府。不过,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村组法》正式颂布实施以前而作出的。那么,随着法律的正式施行,情况是否会有变化?依据对XX省40个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就此作一综合分析。鉴于笔者已在另文中研究了县乡政府在村民直选中的实际影响力和作用力(肖唐镖,2001),拟通过描述县乡政府在村民直选中的具体行为及其运作过程、实际功能,来研究分析其角色特征。
一、样本村简况
表1:样本村的经济发展状况N=39(村)单位:%
以稻作农业为主以经济作物为主以林牧养殖为主私有济济状况
二、基层政府对村委会民主选举的介入方式
如果以基层政府对村委会民主选举的依法操作与否、以及作为的积极程度为自变量,那么,如表2所示,基层政府操作选举在理论上就有可能出现六种类型。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在40个样本村委会民主选举中,这六种类型都出现了。具体说来,在A类“直接依法操作”型村中,如南门、曲斗、马口、桃源等村,县乡工作组积极介入选举,并严格依法操作,从而确保了选举的民主合法性。反之,在B类“直接违作”型村中,县乡工作组的积极介入并不是依法而行,而是独自或与村干部一道进行暗箱操作,严重作弊,贯村、章村、程村、埠村的情况就是如此。
表2:基层政府操作选举的几种可能性类型表
依法操作违法操作
积极作为直接介入A.直接依法操作B.直接违法操作
间接介入C.间接依法操作D.间接违法操作
不积极作为E.由村依法选举F.放任的作弊选举
资料来源:对39个样本村情况的调查。
与A、B两类中基层政府的直接介入不同,在有些村,基层政府的介入却是间接的。如在C类“间接依法操作”型村中,县乡工作组也驻扎在村内,但没有站在选举工作的前台,或包办替代,或与村工作人员联合操作,而是以指导者身份来行动,普田、游村、中村的县乡工作组就是这样。而在D类“间接违法操作”型村,县乡工作组的介入也是间接的,但却指导进行违法选举或在某些程序违法运作。如,洲村委会民主选举中胡小元的“过半数”票,实际上是无效的,但这却是乡干部的主张。罗家村委会民主选举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也是与县乡工作组的指导有关的。
同基层政府以上四种积极“作为”类型不同的是,它们也有“不作为”的情况,即为E、F两种类型。在这种情况下,县乡政府虽然也向村派出了工作组,但它仅是名义上的、形式上的,并不参与该村委会民主选举事务的决策,任由村里自行开展选举。坎下村、狮前村就是“由村依法选举”的类型(E类),在这两个村,乡干部放手让村里自己组织各项工作,由于有一个群众的强有力的选举委员会,结果选举非常成功。而在“放任作弊选举”的类型(F类)村中,工作组对村干部(主要是村支书)的选举工作也不加过问,甚至对一些程序的作弊也任其自流,如永昌、古坪、河江等村。当然,县乡政府及其工作组对各村委会民主选举采取何种操作类型,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重要的两条即为:村支书的能力,原村委会班子的状况(是否被乡镇希望能留任)。如果乡镇认为村支书有很强的驾御能力,希望原村委会班子留任、并认为它能继续当选,就很有可能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放手让村里自行组织安排选举,狮前村、永昌村、坎下村、古坪、河江等村的选举就是这样。反之,乡镇如果认为村支书驾御能力不够,但希望原村委会班子留任、而它的继续当选又面临挑战时,就更有可能“积极作为”,直接或间接地介入选举工作。
以上对基层政府行为的分析主要是从基层政府本身的维度而展开的。如果我们从村自身的角度来看,那么,就可把村委会民主选举分为“自主性选举”和“管制性选举”两种。所谓自主性选举,是指乡镇基层政府对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程序、方式,特别是候选人的确定等问题采取不干预的态度,任由村委会民主选举委员会按照上级确定的规则和要求去组织、安排和确定。而管制性选举则是指基层政府干预的选举。实际上,在村委会民主选举的这两种分类之间有着相通之处。A、B、C、D四类即为“管制性选举”,而E、F两类系“自主性选举”。在本次调查的40个村中,多数村的选举还属于管制式选举,只是县乡政府对各村委会民主选举的作用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不过,在“管制性选举”与“自主性选举”中都有可能出现民主合法的选举(A、C、E),也有可能是违法性选举(B、D、F)。由此可见,基层政府介入选举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介入。
村委会选举中基层政府的角色与行为分析——对XX省40个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的一项综合三、在选举中基层政府的实际功能及其运作
那么,县乡政府是从哪些方面来操作选举、并发挥作用的?从对40个村的调查看,在选举中除了不亲自投票、不作为候选人外,其它所有的行为中都有县乡政府的作用。各村的选举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制度引入过程,都是在强行政驱动下而展开的,如选举的筹备、动员与组织,以及规则、程序的安排、解释与实施等,都基层政府。具体地说,在选举中,基层政府的功能及其运作方式主要有:
(1)规则制定与解释功能。在全国《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后,XX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选举的步骤、程序、方法,候选人条件等作了原则性的要求。各地还会制订更详细的《实施方案》,如C、T两县均由县委、县政府下发了以此方案为内容的“红头文件”。实际上,在我们观察的10个乡镇,它们也进一步制订了更具体的《选举操作规程》。当然,这些具体的《实施方案》与《操作规程》,从表面上看是对《村组法》和《实施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并无原则上的冲突。从选举的宣传、选民的登记,提名程序,到候选人的条件及人员确定,再到候选人的介绍、正式投票,以及选票的设计、统计与监督,还有村委会职数的规定、村委会民主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等等,皆有细致的规定。因此,选举规则与程序的制订都是县乡政府的行为。而且,在实际中对其的解释权也在县乡政府。
(2)信息传输与发布功能。限于书刊、电台等现代传媒在农村的不发达,特别是有关村委会民主选举知识在农村传播的缺乏,绝大多数农民对如何选举可谓知之不多。而且,对何时将发生选举等信息,也要取决基层政府的发布。这就是说,有关选举的信息至今仍是被基层政府垄断的,对农民而言尚是稀缺的。尽管C、T两县在实施方案中对选举宣传的要求很具体,但我们从调查中发现,其实在各村对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很不深入细致,对选举的规则、方式、程序等都是进行有选择性的传输,并没有全部发布,而且往往是对选民提要求的多(如积极履行职责),而向选民介绍其权利的少。因而对选举的信息和知识,选民实际上是不太了解的。这就使选民和乡村干部对选举信息的掌握处于极不对等的地位,有利于县乡政府对选举局面的控制。反之,县乡政府的这种控制就易于遭遇挑战,如在普田村,当一位村民候选人看到观察员手中的《选举必读》后如获至宝,仔细阅读后即对村委会民主选举工作摆出了种种合理的批评。
(3)组织与操作功能。在C、T两县,县乡政府都设立了选举领导机构,并组派了工作组进村亲自指导。按理,县乡工作组进村主要应起政策指导及相应的监督功能,但在绝大多数村,他们还往往走到选举工作的前台,直接操作选举工作。比如,他们与村支书一道指定、选委会成员,决定投票方式,帮助或者直接组织选举,有的甚至帮助一些组织意图之中的候选人拉票。对各村候选人的条件,以及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本应由村委会民主选举委员会依照法律政策来决定,但在不少村,县乡工作组也直接介入,并起主导作用。在曲尺村,为了使组织所愿的人员能胜出,工作组便将对候选人文化程度的要求由县里确定的初中文化改为小学文化。乡党委副书记在该村委会民主选举会议上就说:“在放开老百姓选村官的过程中,如何体现党的领导和党委的意志,关键在两方面:一是乡镇基层政府是否掌握着控制村选委会成员的资格认定和最终确立;二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的设定和候选人审批是否由乡镇基层政府牢牢把关。”在东江村,候选人提名结果出来后,当乡镇工作组的同志发现乡镇的意图遭遇尴尬,而真正的竞争也在预定人选中进行时,就以村委会中要保证有妇女干部等为由,故意减少村委会职数,以保证原村干部能全部留任在村两委班子中。在曲斗村和爵誉村,当乡镇基层政府看中的预定人选都成为了村委会主任的正式候选人而无法调剂时,但又为了保证他们都能当选,就临时决定采取了分职位选举的办法,让竞争主任职位的落选者能参与委员的选举。
(4)仲裁功能。在选举中往往会遇到各种突发问题,特别是遇到法律规则上不曾规定的问题。在此时,只有坎下、普田等少数村的选举委员会能起到正常的集体仲裁与决策功能。在多数村,这一功能都由县乡工作组或基层政府承担。在仲村,当选票上出现“一人两名”(有选民写下候选人的书名,又有选民写下该候选人的小名)、发生计票争执后,最后交由乡政府作定夺。在罗家村,当一些未转来户口的媳妇们未领到选票,而与村干部发生争执后,县政府有关部门一锤定音:应发选票。在更多的村,当村选委会成员对有效票、废票的认定意见不一时,都是由县乡工作组或基层政府来裁定,王沙塘、中村等村计票现场上就发生了这种情况。(5)秩序监督与维持功能。这应是县乡工作组的重要职责。不过,在调查村中,工作组的监督功能普遍不足,尤其是对选举工作人员的监督不力(实际上工作组本身也是“工作人员”)。但对选举秩序的维护,防止对选举的干扰、破坏,却是县乡政府用力较多的地方。最为突出的是,C县在我们所调查的后16个村,正式选举的当天,每个村都由县里统一安排了两名警察来现场维护秩序[1]。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选民的一种威慑,特别是对敢于提出批评意见的选民的威慑,从而有助于县、乡的意志得到更好的实现。
四、对村委会民主选举中基层政府角色行为的评估
县乡政府在选举中承担了如此繁重而多样的功能,这无疑是自上而下强力推进村委会直选的表证。但问题是:应如何评估县乡政府的角色特征?它对村委会直选究竟发生了何种性质的影响?
那么,主要处于被动与应付角色的县乡政府对村委会民主选举又带有了什么性质的影响呢?从选举观察中我们看到,尽管C、T两县基层政府对选举有统一的部署与要求,但由于各村村情本身的差异,由于各村工作组的差异等原因,基层政府行为在各村却有着并不一致的表现。下表3即是对各村委会民主选举中基层政府行为取向的统计。
表3:在各村委会民主选举中县乡政府或其派出的指导小组的态度和作用怎样?N=39(村)
作用性质倾向并保证了选举的民主性倾向有效的民主选举倾向“暗箱操作”公然作弊其它
注:1.选择项“其它”系指:看不来或说不清。
2.资料来源:对39个样本村情况的调查。
从表3可见,在六成多的村委会民主选举中,县乡政府行为倾向于民主的或有限的民主选举;基层政府行为倾向“暗箱操作”乃至公然作弊的村占三成。这是一组或许能给人些许宽慰的数据。应当说,县乡政府依法操作选举的作为,特别是为确保选举的依法且成功而采取了种种努力,这很值得研究。[5]但限于篇幅,这里,我们仅来研究基层政府的另一面,即“艺术化”地舞弊操作选举的手段。
1、对选举信息与规则进行垄断与控制,或仅作有选择的发布,以使选民与组织意图之外的候选人不熟悉规则,偏于操作者控制选举。
2、对候选人资格作灵活设定,以便组织中意的人选入闱,并将不中意的其他人挡在外。曲尺、游村就出现这种情况。而在艾村,乡里还准备了另一着,一旦一位不中意的人入选村委会成员,就将以其超计划生育而予以除名。
3、在正式候选人确立中采取灵活方法,极尽所能地将最有竞争和挑战实力的其他人员排除,而不是简单地按票数来确立正式候选人。其中的手段,除了利用候选人资格的限定外,还有各种非正式方法。如在艾村,对一位村主任职位有力的竞选者邓某,乡里即以其下去拉票等为由逼迫他辞选。在有的村,则以让其担任其他职位为由,利诱有力竞争者退出对主任的竞选。如此等等,即是为了形成对村主任职位“一强一弱”(强者为合组织意图的人员,弱者为有意拣选的弱势竞争者)的竞选局面。
4、诱导选民投票。在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场合,以表扬的口吻介绍中意的人员,称其很得乡镇的支持,而其他人都得不到上面的支持,即使选上来了以后也干不了。在罗家、王沙塘、桃源等村,工作组的同志甚至劝选民说:现在的村干部如果选不上,以后还是要当村干部的,而选上了新的人,就要增加村里的负担,所以,你们还是如选现在的干部好。
5、对村委会民主选举委员会成员与选举工作人员的选择,多数村往往以与村干部的关系、能否忠实贯彻组织意图为主要标准。在永昌、王沙塘、尺江等村,还让已是正式候选人的原村干部作为工作人员,拎着票箱上门搞流动投票。
6、对投票方式,多数村主要采用流动票箱投票,以偏既可现场引导选民填票,还可有利于以代票等方式搞舞弊。
7、简化对正式候选人的介绍程序。有些村并不曾召开选举大会,以介绍候选人,并让他们发表竞选演说。还有些村虽然召开了选举大会,但也没有介绍候选人的程序,更不让选民对候选人进行发问、答辩。在建丰村委会民主选举大会现场,笔者看到:一位选民刚对正式候选人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就被主持会议的工作组干部打断。普田村一位候选人要求村里把自己的情况向其他村民小组作介绍,也遭到断然的拒绝。
8、在选票统计中对有效票与废票的认定,往往倾向于组织中意的候选人。洲村胡小元的“当选”,即是将废票剔除在选票总数之外计算出来的“过半数”。
村委会选举中基层政府的角色与行为分析——对XX省40个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的一项综合五、选举对基层政府行为的影响
在县乡政府特别是乡镇基层基层政府对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种种担心之中,最核心的便是此后乡镇工作难以推行。按他们的看法,选举后乡村社会的变化会对其行政行为产生制约与影响。那么,在各村委会民主选举后这种情况是否已经或正在发生?
六、小结
在我们观察的40个样本村村委会民主选举中,尽管县乡政府采取了六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与类型,但各村委会民主选举都是由基层政府启动并推动的。在此过程中,基层政府承担了规则制订与解释、信息传输与发布、组织与操作、仲裁、秩序监督与维持等功能,[6]几近于“全能”角色。它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还是“监督者”。这或许是民主启动中需要经过的阶段。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基层政府这种混乱的角色特征,如果长期不能得到改变,就既会使基层基层政府的负荷过于承重,也会使村委会民主选举质量的提升受到制约。因此,科学地厘清、界定基层政府在村委会民主选举中的职能,应当是确保选举依法运作的重要前提。笔者以为,在村委会民主选举中,基层政府应主要承担的是“立法者”与“监督者”的职能,而不应亲自来组织与操作选举,承担起“执法者”的职能。
按西方主流民主理论,国家权力往往被视为民主建设与发展的对立物,社会力量的成长应以削弱国家权力为前提,那么在中国农村的民主化进程中,情况是否也如此呢?对于地方基层政府在村委会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的态度,多数学者的研究已表明,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地方基层政府在推进村民自治中的阳奉阴违现象曾作了精彩描述。对乡镇干部的问卷调查也发现,他们对村民自治怀有深深的疑虑与恐惧心态,并提出国家权力“既是村民自治的推动者,又是其障碍者。”从我们本次选举观察看,以上观点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县乡政府推动村委会民主选举,与其说是积极的、主动的,更不如说是被动的、应付的。怀着这种心态的县乡政府,对村委会民主选举走向的影响是双重的,离开了政府固然不行,但仅有政府也是不行的。如果仅有基层政府的作用,而没有村社区自身的作用,尤其是民间力量自下而上的促进,就是对村委会民主选举发展的极大不利。村委会选举中基层政府角色与行为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10.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篇十
坚决制止为获取政府拆迁补偿的违法抢建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本月17日海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动员大会精神,积极推动和加快安置房建设,城东镇五坝村12组区域被定为我县建设安置地点之一,在这一规划确定后,该村村民临时抢搭违章建筑现象非常严重。作为责任主体单位的开发区城东镇和海安县城管局高度重视,前期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对涉及该区域内搬迁户挨家挨户进行宣传教育,并对已经着手进行突击偷搭乱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在利益驱动下,村民们对执法人员的提示和制止置若罔闻,这一行为严肃影响了拆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增加了政府拆迁成本,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资源破坏。11月18日上午,开发区城东镇主要负责人和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周晓建副局长亲临一线,现场办公,要求坚决制止这一歪风邪气。11时许,开发区城东镇出动30余名工作人员,县城管局出动50余名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和治安巡防大队对五坝村12组涉及搬迁区域的违章搭建进行强制拆除,当日共拆除该村29户村民的违章搭建,拆除违法建筑面积达1200余平方米,围墙达1400余米。这一行为极大地震慑了为获取政府拆迁补偿而无视法律尊严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11.实施公共财政如何规范政府行为 篇十一
一、实施公共财政的必要性
首先,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市场经济条件下,凡属竞争性经营领域,应由市场机制去调节,财政应把重点放在提供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
其次,在市场经济下应以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为主,以达到资源最充分有效的利用。在市场机制能够完全解决好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再介入。只有当市场发生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不过政府介入的最终目标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使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化。
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应该是市场,财政的职能也应该界定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范围内。财政的收支范围要根据政府职能范围而确定。市场失灵决定着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及其职能范围。财政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从直接参与微观经济事务转移到间接的宏观调控以及公共安全、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公共事业发展方面。
二、目前的政府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总体上考察政府的职能,政府应当具有公共职能、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而政府的经济职能的内容主要是指稳定、配置资源和分配职能。政府是充当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的角色。政府的经济行为应符合政府经济职能。目前的政府行为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
第一,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依然过多,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形成,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转轨时期又有所扩展的行政审批制依然广泛存在,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战线过长的问题依然突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第二,在投融资领域,存在着政府以直接干预微观投融资活动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倾向,政府仍然过多地承担着投融资主体的职能,花费大量精力争资金、争项目,其结果往往达不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的,同时又加强了政府对投融资活动的不正常的干预,投资决策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批,不按科学的市场化的投资决策程序办事。
第三,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纪律松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致使已有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形同虚设。这些因素导致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突出表现为:一些政府部门出现利益集团化和非公共机构化倾向,公共服务职能弱化,导致体制性腐败加剧。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规划、方案和法规时,或在处理部门矛盾时,往往受到本部门或所管辖的行业利益的局限,作出违背这些利益和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强化部门的既得利益。依法行政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高,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
第四,在政府工作中,对政府与财政的关系有一种误解,各级政府部门都认为“财政是政府的钱袋子”,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加快经济发展要求财政增加投资,因此财政部门承受着对货币需求的压力,对于财政来说,只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大幅度提高税收,二是搞财政赤字。前者是把矛盾转嫁给企业、个人,后者是把通货膨胀的形式转嫁给老百姓,都会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收入在各阶层的重新分配,从而给政府工作造成更大的困难。
第五,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缺位与越位并存。同时,政府缺乏对资源强有力的配置。政府资源配置在收益方面主要是对城市经营土地、城市广告、特许经营权等的配置和利用。目前往往是单一的,而不是系统的组合式的利用。在支出方面,政府配置缺乏对机关、事业、团体资源的合理配置功能,造成极大的浪费,如:办公用房的标准化、现代化办公系统的标准化、汽车配备的标准等配置,由此造成政府预算难以细化、科学化。
三、如何规范政府行为
1.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明确、分解和规范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完善与新体制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政府基本退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改进宏观经济调控职能。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培育和完善。
2.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外汇管理体制,主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对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大型企业集团和城市经济布局的调整等采取政府主导型调整。根据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国有资产向基础产业、垄断行业和高效行业转移,有计划地撤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财政退出的途径包括投入方式的转变和投入比重逐步降低。
3.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放松或取消准入限制为重点。营造国内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清理并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健全市场规制职能。以法律制度界定和保护产权,保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流通,打破地方和部门的行政性垄断或限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市场进入者创造有基本信用的、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的秩序。
4.改进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的税收和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5.增强社会冲突管理职能。倡导政府与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同利益集团的沟通与交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形成与社会多元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
6.加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职能。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降低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
7.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调整财政支出范围,界定财政负担范围。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失灵,由于市场失灵,决定了财政的活动范围和财政的内容,所以公共财政学研究的是公共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把支出当成公共产品的成本,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当成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在公共财政学观念上,财政不只是一个分配问题,而是整个公共产品的再生产过程,因为政府也是经济行为的一个主体,它也创造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只应该在社会资源配置当中起补充和配角作用。财政要解决的只能是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事项。如提供公共产品,纠正外部效益,维持有效需求。要按照政府与市场的分工,确定政府的支出范围,坚持市场优先的原则。凡市场可以办的事情应该交给市场去办。
8.规范政府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范围。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规则,建立公共预算,将政府行为的收支反映在统一的预算之中,将政府性收支行为完整地在公共预算中加以表述,通过费改税改革,将以行政机关为依托的收入纳入预算中,净化预算环境,将属于政府性的收支从政府公共预算中予以剔除。
9.更新政府的理财观念。正确处理好均衡与效益原则、财源建设中的竞争和群体优势原则及政府支出中的以事定支的预算原则。强化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力度,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事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水平,科学地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压缩单位集团消费性支出。
10.加强预算约束。不断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同时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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