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发展

2024-09-05

法治社会发展(精选14篇)

1.法治社会发展 篇一

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新任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的开场白中说:“我们衷心感谢人民代表的信任,从担任新职的那一刻起,我就深感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是重大责任。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作为神圣使命,以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不愧为我国著名学府北京大学法律系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届毕业生,简短的几句开场白,他就将法治政府的实质讲得清清楚楚,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根本讲得明明白白。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公权,权利指的是私权。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党的报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报告还提出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这一提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期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一些领导干部只敬畏上司,不敬畏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在此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就是要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就是要使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成为“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好干部。

敬畏法律,首先要懂得法律。普法的重中之重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应该从切实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开始,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领导干部学法应该增强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克服甘当法盲、满足于一知半解、不懂装懂等毛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力争通过自身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领导干部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课程的学习和不作弊的考试,切实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在于应用,法律知识学得再好,如果不用或者不会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法律知识应用得好,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法治国家里,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是影响和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重要因素。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如果一个国家里的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一味地听政府的话、听领导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领导者很难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因为无论他们怎么说、怎么做,老百姓都不做声,不反对。这样的百姓不是良民,而是愚民。有法律格言道:“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听政府的话、不听领导的话的人不一定就是“刁民”,关键要看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领导的决策及言行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如果政府的话、领导的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某某人就是不服从或不听而且非要讨个说法,这样的人不是“刁民”,而是具有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好公民,他积极地主张权利本身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就是在帮助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而在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领导干部心目中,不会有“刁民”,人民给政府提意见是人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2.法治社会发展 篇二

首先, 增强法治意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要确保法律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利器”。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相关权益的, 只有强化法律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法律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 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

要想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 就需要建立健全法制体制机制。这就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 既要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 也要做到所立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 这就需要立法过程的公开性、民主性和全面性, 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工具; 在司法中, 要保证司法权力的独立运行, 针对以前中国的司法管辖范围和行政管辖范围是重合的这一现象,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与行政区划分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 这样就可以避免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权、影响司法权的独立运行; 在执法过程中, 既要提高执法者的法治意识, 也要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 保证执法者是按照法律程序执法、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利用法律方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 增强法治意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员干部必须要做好榜样作用, 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作为领导干部, 必须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 这就需要党员干部自身必须有坚定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这就需要各级组织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学习时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 在国家公职人员的在职教育中设置法治课程; 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努力创造更多的法治实践的机会, 尤其是基层法治机构的执法人员要发挥自己和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岗位优势, 坚持把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为法的平台, 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要时刻谨记自己手中神圣的权力其实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对待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坚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遇到有争议的问题, 务必要都走法定程序,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再次, 增强法治意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要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尤其要注重从小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 深化推进法治教育。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和法治意识的强弱, 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治素养代表着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科学化程度。所以我们应该从小抓起, 把学校作为普法教育和法治意识培养的教育阵地, 这样不仅可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降低未成年犯罪的比率, 还可以让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同时也可以培养他们从小就学会用法律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用法律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等他们日后进入社会参加工作后一定用自己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行为, 为法治国家的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最后, 增强法治意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宣传环境和守法氛围。尤其是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新闻媒体对重大事件的报道不仅能吸引社会关注, 更能引导社会舆论的方向, 现在部分媒体人在“眼球经济”的刺激下, 哗众取宠, 歪曲事实, 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这就需要新闻媒体一方面发挥自己的正面引导作用, 利用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 进行法治意识、法律常识等知识的宣传, 并通过法律节目对正负面案例进行分析, 提高全社会尊法守法的法治意识; 另一方面要加强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新闻媒体的监督, 同时也要加强其行业自律, 只有负责任的新闻媒体才能“不负重任、不辱使命”, 成为宣传“法治意识”的重要平台。

此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需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主体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这是因为任何社会主体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成员, 都应该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 相信在党的领导下, 在所有社会主体的努力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定会越走越畅通, 越走越宽广。

摘要: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是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可以更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既是依法治国的直接参与者, 也是直接受益者, 所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 让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法治国家,法治意识,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 2015 (01) .

[2]汤晓江.推进“法治中国”战略的制度逻辑与构建[J].学术探索, 2015 (08) .

3.从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三

关键词:法治 理念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概念仍然应该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一种政治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体现了太多的政治化色彩,这于法治理念对于法治思想的传播是有害无益的。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述为现在的“五句话”,它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在内容上存在缺陷。“五句话”的表述并不足以涵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内容,不能因此而否认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的缺陷。

4.法治社会发展 篇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一个涉及多个层面、包含多项内容的复杂系统工程。其展开需要借助多种资源、运用多种力量,调动整个社会全面参与。作为相当直接的一种资源,我国传统法治文化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提供材料和镜鉴。

在此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从性质上观察,传统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分属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因而存在巨大的根本性差异。这是存在于不同社会结构中的价值理念、风俗习惯、制度规范和行为方式的不同整体,其理论假设、思想体系、语言概念、经验基础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应该说,对此没有什么可以置疑之处。无论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还是从思想事实来说,都可以清晰看出差别。

不过,作为一种在广阔地域中存在数千年的文化形态,传统法治文化包含丰富的具体元素和表达形式,蕴藏着多种思想倾向和文化态度。多数内容深深地打上封建宗法社会的烙印,还有少量甚至是原始社会后期军事民主制时代的遗留。在今天看来,其中大部分明显是落后的,应该抛弃的,比如族诛、连作、肉刑、七出(指丈夫休妻的七种法定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春秋决狱等。但也有少量在那个时代属于超越性和前瞻性的内容,还有一些属于不同时代普同性的内容。着眼于理论阐发和思想延伸,着眼于元素离析和现实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仍然可以从传统法治文化中得到一些有益的资源,古人的历史经验和思想探索仍然可以为今天的依法治国提供某些积极元素。

第一,传统法治文化中存在抑法轻法和重法敬法两种绵长传统。

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存在着抑法轻法的倾向,其表现就是将道德或君权和法律对立起来,拔高和扬举前二者并相对压低了后者。孔子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显然他在贬抑政刑并褒扬德礼,不过他也没有完全否定前者的作用。西汉年间的贾谊也有举德抑法的明显倾向,他说:“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札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殴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殴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治安策》)从社会功能的角度,他明确肯定德教的价值而贬抑法治的价值。也许在他生活的时代,这种说法具有某种合理性。因为那时的百姓毕竟苦秦法久矣!用道德礼义治理国家毕竟比残酷的秦律有效多了、得人心多了。但是从长远的社会历史观察,过于举德抑法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是有问题的。还有,“君高于法”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主导倾向,古代多数思想家认为君王口含天宪,其意志便是法律规范,《管子》书中说:“生法者,君也。”(《管子·任法篇》)商鞅也说:“人主为法于上”(《商君书·定分篇》)。应该说,无论是抬高德教还是抬高君权并压抑贬低法治是中国文化中长期存在的思想传统。站在今天的视角上可以看出,这一传统并不符合现代人类文明的主导潮流。

但是中国传统文化还有重法敬法的另一种传统,一些思想家强调法律的尊严和不可违背。战国时期法家著名人物慎到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慎子》逸文)慎子强调了法律对各种人群的普遍规制作用,强调了法律高于私人关系和个人情感,强调了法律的严肃和崇高。晋代法学家刘颂说:“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全晋文·上疏言断狱宜守律令》)这里他强调了遵行法律的必然性和共同性,强调执行法律的坚定和不可侮慢。这两种表述都是明确的重法敬法的思想,这种思想今天仍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社会中仍然存在一些抑法轻法的现象,四中全会指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在今天法治文化的建设过程中,首先必须培养整个社会的重法敬法意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里便可借鉴或汲取传统法治文化中重法敬法的理念。

第二,传统法治文化中存在法律上反对平等和追求平等两种思想倾向。

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思想,在法律领域中表现得相当突出和典型。长期以来,一些论者主张某些特殊人群在法律面前高于普通人,主张社会身份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这与长期存在的社会等级制度紧密相关。最为流行的就是《礼记·曲礼》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还有著名的“八议”之说。其内容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是说,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这八种人犯罪时应该减轻处罚并奏明皇帝裁决。这种说法源于《周礼》中的“八辟”,在三国曹魏《新律》中明确入律。不过,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也有追求平等的思想,许多论者反对“八议”这种说法和做法,汉代王充、唐代吕温、北宋李觏、苏轼等人都明确对此提出批评。李觏说:“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为民也。庆赏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邪?故王者不辩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李觏集·刑禁第四》)这里,他论证了“八议”的错误,认为这不是治国理政的合宜方式,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金世宗、努尔哈赤、皇太极、雍正等人也在执法实践中明确反对“八议”。在今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彻底确立,特权思想和做法必须清除。所以,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第三,传统法治文化明确主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将法律和道德两种方式结合起来治理国家一直是中国法治文化的特征。《尚书·虞书·皋陶谟》中说:“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这里的意思是上天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五种礼服表彰五类有德的人;上天用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惩处五种有罪的人。这里已经包含德刑并用的意思,虽然借助的是上天的口吻而说。紧接这句话的后文中说:“政事懋哉懋哉”,意为为政者要努力勤勉。这表明统治者可以代表上天使用这两种方式治国。此后的儒家一直主张德主刑辅。但法家则倾向于刑主德辅,甚至只用法不用德。也有人并不进行孰主孰次的区分,荀子说:“为之立君上之埶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司马迁也说:“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故德厚者位尊,禄重者宠荣,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史记˙礼书》)站在今天的视角上,二者的主次之分已经没有必要,但要注意在不同社会领域、不同社会条件下二者的功能有所不同。从社会整体的需要来看,应该强调二者的结合和共同促进。四中全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五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合法率的特权。(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

2.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公安工作中走群众路线。3.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4.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合法。合理,是指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相当,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合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形式要求,即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

3.及时高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二是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4.程序公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应当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二是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

五、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政法工作者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法律调节和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六、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政法工作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使命决定的。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六

法治,法律之治,通过法律治理国际,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受制于社会性质、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指引。

党的领导:可靠的政治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坚实的群众基础

依法治国:鲜明的时代内涵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经验,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

地位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宪法法律之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

超越宪法法律,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可信,权责统一);公正司法(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权威);全民守法;强化法律监督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新思想、新观点

借鉴西方法治理念:审慎地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关于法治构建与运作的一般原理,如人民主

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并根据中国国情加以理解和诠释:关注西方

法治的现实发展和变化,借鉴其有利因素:辨识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相

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思想,坚决摒弃绝对化的“司法独立”和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基本国情:深刻把握

阶段性特征:正确判断

国际地位与国际环境:准确认识

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系统总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是党对执政规律和执政方略深刻成熟的认识和把握

以法律为手段,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

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运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与纠纷

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

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7.和谐:法治与市民社会 篇七

1 和谐之美:传统与现代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古代哲学强调和谐, 主张用和解的方法解决矛盾。和谐是事物的产生原因与存在方式, 同时也是宇宙万物最终的根源与归宿。而传统美学也认为人的生活无一不在“和”理念的氛围之下。和谐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 也是贯穿中华民族几千年文化源流的精髓所在。

“和谐”同样有着深刻的现代意涵。和谐, 意指“配合得适当与匀称”。[1]在现实的社会生活、经济体制与政治框架下, 和谐包含着利益关系的有序协调、社会机制的完备健全, 社会秩序的稳定完善等等多方面的内涵。外延上, 也包括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等三种层面上的和谐共处。

推进民主法治, 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即在于利益的多元化倾向。在利益多元的背景下, 对各种相互冲突甚至矛盾的利益诉求予以公正、合理的调节, 并在整个社会大的框架内形成多元利益之间的协调共处, 就成了社会实现“和谐”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最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与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其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的巨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 推进民主法治, 实现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首要条件。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现代社会权利义务主体的契约意识和诚信精神, 对于维持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具有决定意义。现代社会也就必然要求社会成员以诚相待、相互包容、尊重个性。和谐社会必然是一种动态的概念, 是一个充满活力的表述。只有充满活力才能表现和谐之美。和谐本身是一种有序状态, 和谐社会也必定是一个运行有序的社会。它预示着,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 实现整个社会的运行良好。

总的说来, “和谐”是一个可以涵盖中华文化传统精义的词汇。在五千年历史源流的长河里, 中华文明呈现出一种圆融博大的和谐之美, 并至今仍成为西方文明所为之向往的高尚境界。步入现代, 经由传统文化浸润千年的“和谐”理念, 不仅没有失却其存在的意义, 反而经过现实的考验与磨合, 从而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与价值意义, “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就从现实层面说明了这一点。在传统与现代之间, 和谐之美被扬弃地传承了下来, 而它也必将在现实生活的发展过程中证明它的价值所在。

2 和而不同:和谐社会与市民社会的文化共性

“市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的社会政治哲学概念。在古希腊, “市民社会”包括了政治国家和私人生活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近代以后, “市民社会”发生了意义上的转变, 仅指与政治国家相区别的“私人生活领域”。市民社会的产生和演变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而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生活领域的存在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市民社会成为了现代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制衡的主流形态, 同时其内在的质的发展也隐含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方向。

那么, 我们所提出的“和谐社会”理念与“市民社会”理论之间, 是否存在着某种矛盾呢?

首先, 不妨先审视“和谐”概念。“和谐”强调配合、统一、一致, 但并不因此而抹杀掉个体所应具有的个性与特征。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 和谐不等同于单纯形式上的同一性, 而是在承认个性的基础上来寻求个体之间的融洽适当的关系。由此说来, “和而不同”其实是“和谐”的本质, 而“同而不和”就不仅仅是小人所为, 更是“和谐”的对立之意了。和谐社会也是如此。如果仅仅是追求形式或者是外在形态上的一致, 并以此为“和谐社会”实现的标志或者目标的话, 就只会走向历史的反面。

其次, 作为市民社会来讲, 同样也是和而不同的文化支撑着其作为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制约的社会领域而存在。黑格尔认为, 在市民社会中, 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 其他的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但是, 如果不与其他人发生关系, 就无法达到他的目的, 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在满足自己的同时, 也满足了他人的福利。[2]由此看来, 市民社会是一个高扬个人特性的社会形态, 其文化同样以高扬个体主体特征为主旨, 努力创造彰显个人价值与意义的理想境界。这种文化反对传统文化所欲求的集体一致性, 试图在多元并存的价值目标的相互关系中获取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和个人生活的伦理意义。[3]所以, 市民社会的文化同样是以“和而不同”为底蕴的。“不同”的是个体的差异性, “和”则是有差异的个人所能达致的社会整体境界。

可以看出, 市民社会其实就是一个讲求“和谐”的社会, 市民社会所追求的个人目标以及利益的统合, 其实就是实现“和谐社会”的过程。反过来, 真正的“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彰显个性、高扬主体意义的社会, 而这又与市民社会的主旨不谋而合。和谐社会是与市民社会相通的。

3 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法治

市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是以“和谐”为其得以构建的前提, 而“和谐社会”理念又是建立在市民社会逐渐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在这里, 和谐社会与市民社会其实互为表里, 具有了某种内在的同一性。应该注意的是, 和谐社会需要民主与法治, 市民社会也同样需要法律的规范与调节, 因此, 法治就成了贯穿其中的重要支柱。

法治就是法律的治理, 与人治相对。法治寻求的是一种法律在社会各个方面的权威, 以及规范与调整功能, 从而抛弃了人治所带来的随意性、擅断性与主观性等弊病, 成为人类迄今为止所能构想出的最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根据各国不同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发展现状, 法治的进程大致可分为自然演进与政府推进两种类型。中国的法治进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后者。

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发展模式, 离不开国家或政府的主导作用。法治的实现路径是自上而下的, 并通过国家力量来建构法律的框架, 规定法律的运行以及将法治的思维模式与生活方式普及于民众。在这里, 政府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并通过资源整合、统筹运作甚至强制实施等方式成为了法治进程中的领导者与带头人。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 政府能力的大小、效率的高低甚至亲和度的强弱等各种因素都能影响法治进程的结果, 决定法治发展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 “和谐”便体现出了它的价值。作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具体目标之一, 政治和谐 (或称政务和谐) [4]理应成为政府等握有公共权力的部门的准则。政府在履行公务的时候, 要与政务主体或工作对象保持良好的合作与相容关系, 实现科学的指导, 灵活并且人性化的管理实施, 将“执政为民”的理念真正贯彻在政务工作中, 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和谐共处。

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 它同样需要社会自下而上的适应与变革, 以致最终达到整体的协调进步。因此, 市民社会的发展及其特有的契约精神、诚信精神, 便成为法治需要面对的现实环境;市民社会以自由理性为内核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 为法治秩序提供了内在驱动和有力支撑。[5]法治需要市民社会的精神关照, 而市民社会也需要法治的参与协助。建立市民社会的文化体系与精神信念可以促进法治的发展, 同样法治的实现也可以赋予市民社会新的生命力。在这里, 市民社会与法治又达到了某种意义上的和谐, 而这种和谐正是我们努力追寻的。

摘要:和谐、法治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实现法治, 培育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上。

关键词:和谐,法治,市民社会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第二版.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454.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197.

[3]王新生.市民社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 2003:187.

[4]宫希魁.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 (5) .

8.法治社会拒绝暴力思维 篇八

在既有司法体制下,公检部门才能够对案件提出合法的证据,而公众却只能从新闻报道和警方通报上了解案情。这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对有关部门提出质疑和批评,却不能干涉警方独立办案和提出结论,更不用说越过司法体制,以自己的判断和结论来实现正义。

我的意思是,如果我们认为邓玉娇可能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对待,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呼吁和寻求正义,而不是武断地把公权力部门推向对立面,否则,以这种以暴易暴的思维和方式追求正义,二者之间的裂痕只会越来越大,直至无法弥合。这对整个社会来讲,何尝不是一种悲剧。

邓玉娇案发生后,许多人把她看作勇刺恶吏的“烈女”,还有网友为她写诗作赋,这些声音恰恰扭曲了事实本身,甚至可能陷邓玉娇于不义的境地。

各种迹象表明,邓玉娇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她不过是在面对三个(或者两个)男人的胁迫(或挑衅),出于维护自身,人身安全而动了刀子。警方的两次通报,既没有否认另一方对邓玉娇进行言语挑衅的事实,也没有否认其中有人和邓玉娇发生了肢体上的接触,甚至从一个房间追到了另一个房间。必须指出,当一个女人面对这种情形,不论对方是否要求提供“特殊服务”或“异性洗浴服务”,她都有理由认为自己处境危险,进而采取防卫措施。至于她的行为产生了致命后果,却不是她所能估计而且可以事先考虑到的。

邓玉娇当时的行为在于保护自身免遭不测,而不是准备拿起刀子惩治恶吏,这是一个细微而重大的基本事实。一些网友认为“杀得好”,这无异于把邓玉娇推到一个“女英雄”的地位,进而也就等于认定她是在主动采取暴力行为。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警方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岂非正合其宜?

邓玉娇案发生后,网友和媒体报道对当地公权力部门的质疑和批评,客观上有利于推动案件的公开办理。一些律师站出来纷纷表示愿意代理此案,后来两名维权律师奔赴当地,着手开始工作。虽然两位律师所采取的方式受到来自部分网友质疑,甚至有评论人士认为两位律师的表现很不专业,最终当事人家属还和律师解除了代理协议。但应该说,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律师的腾挪空间并不是很大,两位律师试图突破约束另辟蹊径固然存在争议之处,但这种出于公益目的的维权活动本身,却是值得肯定的,

此外,有的网友为声援邓玉娇,自费制作T恤在网上分发,还有些网友准备赶赴案发当地“旅游”。这种来自民间的支持力量,也让人看到了作为现代公民所拥有的公共情怀——只要没有违法违规,没有干涉警方办案过程,都应当得到理解和支持。日前,一场“关注邓玉娇案及网络民意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数位学者和媒体记者呼吁公开,公正处理邓玉娇案,并拟组成观察团持续关注此案。这一活动,填补了知识界的理性力量在本案中的缺席状态,发出了专家和学者的声音。

9.社会法治实施活动方案 篇九

全面贯彻党的--大和--届-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和建设中国一流休闲旅游目的地要求,围绕法治宁波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旅游在建立和谐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扎实做好七五普法启动各项工作,全面推动全市旅游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整体发展,持续开展文明旅游、平安旅游主题活动,着力提升法制观念,培育法治文化,推进依法治理,为宁波旅游发展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学法用法制度的落实。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的要求,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局党委中心组年度集中学法2-3次。落实机关学法用法制度,年度结合旅游大讲堂组织2次集中学法专题讲座,推进机关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完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做到年度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参考率和及格率100%。

(二)加强廉政建设的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通过个人自学、集中讲党课、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持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加强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深入学习《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等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旅游大讲堂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新颁布旅游法规的宣传贯彻,系统掌握旅游法制体系,提升综合法律素养,切实增强依法治旅、依法管理的能力。

(四)加强行政执法的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和旅游纠纷综合协调机制,深入开展群体性纠纷应对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政处罚办法》等旅游投诉、调解的行业规章的学习贯彻,成立宁波市旅游纠纷巡回法庭、宁波市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宁波市旅游纠纷理赔中心,广泛开展诚信旅游、理性维权公益宣传,积极探索全域旅游背景下旅游纠纷调处的宁波模式,提高依法执法水平。

(五)加强市场监管的法治宣传教育。结合旅游市场整治规范提升年,针对合同违规、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强迫购物消费、非法旅游用车和违法网站等违法违规问题,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引导旅游从业人员深入学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广大旅游从业人员知法守法意识,切实做到诚信守法、依法执业,强化对企业规范经营的日常指导。

(六)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导游领队在文明旅游宣传引导中的积极作用,成立宁波市文明旅游导游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文明旅游宣传、不文明行为劝导,推动文明出游。发起文明旅游志愿者为文明旅游代言活动,开展文明旅游公益广告宣传和好游客、好导游评选,推出旅游不文明行为随手拍活动,引导市民增强文明旅游意识,营造文明旅游氛围。

(七)认真做好普法专项主题活动。围绕七五普法启动,继续开展普法依法治理主题活动,广泛宣传七五普法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为七五普法顺利开局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19中国旅游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浙江法制宣传月活动,组织形式新颖、范围广泛的全民旅游法律法规宣讲,不断扩大普法宣传教育效果。

(八)全面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政策、阵地、产品、活动四落实,继续完善宁波市旅游法治宣传园地建设,设置法制宣传橱窗和旅游法制摄影展。通过宁波电台《法制时空》专栏、广场活动等,组织2-3次面向全社会的涉旅案例解析,不断创新普法形式和载体内容,积极推进法治文化传播机制建设,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

(九)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要求,以法律六进为平台,组织举办第二届全市旅游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推进法律进基层、进景区活动,学习宣传与旅游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政府部门普法责任,积极推广窗口单位法治宣传全覆盖活动,强化公众服务窗口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朱必余副局长担任组长,相关处室、所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政策法规处为职能处室,明确职责分工,指导工作开展。

(二)突出特点,注重工作实效。结合旅游系统工作特点,围绕不同阶段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10.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社会和谐 篇十

促进社会和谐

———瑞廷学校“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201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根据市教育局的文件精神和区教育局的指示精神,我校积极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为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现对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非常明了“身教胜于言传”的内涵。要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教师首先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要知法、守法、严于律己,而教师法制观念加强有赖于学校领导的重视和导向。因而我们以学校党支部为核心组织,成立了学校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学校利用每周一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教师写学习心得、交流法制教育经验体会,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鉴于青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他们的可塑性强,在不同环境中可形成不同的行为品质。我校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严于律己、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力争让学生在健康、洁净的环境和“团结进取,努力创新”的校训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在校园周围种植花草树木,美化校园环境;划分清洁区域,坚持每天两扫,保持校园洁净;在学校最显眼的地方悬挂上名人画像及其格言,各种规范守则等,营造校园氛围。我们还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宣传栏、黑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通过班会、晨会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学生在良好的校园环境中受到熏陶,在积极的校园氛围中受到教育,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提高了对外来文化,各种犯罪违纪诱因的免疫力。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一方面采取对全体师生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在此,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讲座,进行法制教育主题评选活动,进行了“做守法小公民”手抄报比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由于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主要工作:

(一)、学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知识,加大行为规范达标创建的力度。

(二)、学校开辟一个法制园地,采取板报等形式,以学生学法为内容、定期搞好法制宣传。(三)、各班班主任还利用晨会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班中定期出好法制教育的黑板报,并进行评比。

(四)、根据临时发生的事情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做好后进生的帮教转化工作,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向广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学生懂得学法、知法,做守法的小公民

(五)、邀请法制副校长到校举行法制教育讲座。

(六)、悬挂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

总之,通过这次活动,确实加强了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教育,促进了干部、师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制意识,为了进一步把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我校将持之以恒地开展好此项工作,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作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培养文明之花的重要工作来抓,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瑞廷学校

11.弘扬法治精神 服务科学发展 篇十一

主题探究

1.请对2008年法制宣传日主题作简要说明。

法律课堂

2.请你说出右面图标中“12·4”的来历。

现身说法

3.据报道:重庆垫江文兴中学高三学生张仁龙因高考准考证被老师扣押而失去语文考试机会,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垫江县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垫江县文兴中学扣证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判决由该校赔偿原告高考报名费219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

垫江县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判决原告胜诉给了你什么启示?

实践活动

4.为配合2008年的法制宣传,你还准备用哪些方式参与?

参考答案:

1.①弘扬法治精神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个新命题,这一提法使依法治国方略从制度建设层面深入到了法治精神的层面。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党当前一项重大而迫切的政治任务。③弘扬法治精神可为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科学发展可为建设法治国家指引方向,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2.“12·4”即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为了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

3.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权利,每个公民都要树立宪法观念,增强宪法意识。③青少年应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12.论推动发展的法治思维 篇十二

关键词:发展,法治,思维能力

目前,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同时面临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 要如何有效地应对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多变和各种风险挑战, 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 十三五”规划建议在强调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同时, 号召全党和全体人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确立了推动发展的法治理念, 为我国在“ 十三五规划期间”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依法治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指明了正确方向。

一、推动发展的法治思维内涵

推动发展的法治思维是指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 人们自觉运用法律的原则、精神、制度、规范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发展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 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反过来法律能够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具有稳定性、程序性、可预期性、权力保障性等优点的法律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调整手段, 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 分析推动发展的法治思维内涵, 包含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一) 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思维

以人为本的发展思维就是在推动发展过程中, 要坚持人本主义的法治观, 确保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根本利益和人民首创精神, 运用法治的方式和力量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必须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维,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国家和社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护每个人所具有的人权, 对一切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不断创造有利于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 焕发其积极性, 提高生产力, 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树立和谐有序的发展思维

和谐有序的发展思维就是在推动发展过程中, 要确定一套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 把发展中的利益冲突和价值衡量转化为法治程序上的诉求, 遵循程序法治的游戏规则, 实现经济社会有序和谐发展。 追求秩序实现和谐是人类社会永无止境的奋斗目标, 秩序是经济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 良好的社会秩序能够保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是社会整体和谐的基础。 我国发展到今天, 依然存在不和谐因素, 比如资源、地区和利益发展不平衡,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 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等。 我们推动的发展首先是和谐有序的发展, 要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 在保持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步伐, 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 树立公平正义的发展思维

公平正义的发展思维就是在推动发展过程中, 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价值取向, 运用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来直接规范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努力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 实现公平正义不仅能够缓和社会矛盾, 化解社会风险, 而且能够鼓励勤劳致富, 调动广大人民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最终促进生产力发展, 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推动发展过程中, 除了要保障经济领域市场主体间平等交换资源要素外, 还要解决人民关注的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 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充分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营造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确保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四) 树立依法考核的发展思维

依法考核的发展思维就是在推动发展过程中, 要约束单纯的经济发展冲动, 实行法律至上的发展评价体系, 运用法治的方法和手段促进科学发展。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 我们过分强调经济发展, 实行GDP至上的发展评价体系, 导致经济发展与其他发展失衡, 带来了诸如生态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 必须用法治的新思维取代传统的经济思维特别是落后的GDP思维, 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发展理念贯穿到整个法律体系当中, 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鼓励和引导各级干部更加重视运用法治思维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推动发展的法治思维保障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已经不同于历史上的情形,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们所面对的经济是市场经济, 所面对的社会是现代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 “十三五”规划建议鲜明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开拓经济社会发展新境界, 就要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 必须倚重法治思维, 才能更好凝聚发展共识、平衡利益关系, 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保障。

(一) 用法治思维保障创新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进入中高速增长, 增长动力不足成为发展的核心问题, 李克强同志曾经指出:创新是国家富强、民族兴盛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特别是经济法作为“促进发展之法”, 可以运用具体的财税、金融、产业、价格等调控制度刺激科技创新, 赢得核心竞争力。 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保障创新发展, 注重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法治支撑, 建立完善的鼓励创新与发明的法律制度,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保障创新发展。 要用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个产权清晰的公有财产权制度, 让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要建立最严格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 让非公经济与国有资产平等竞争, 使其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发展力量;要建立一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让创新者能够用他的收益弥补付出, 这种创新才能持续不断地进行。

(二) 用法治思维保障协调发展

协调发展的内容广泛, 包括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 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 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开放发展也蕴含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的协调发展…… 要实现这些协调发展, 必须运用公平正义的法治思维去冲破阻碍协调发展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藩篱, 避免国家利益部门化, 部门利益集团化。 唯有真正建立起法治政府,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避免权力寻租, 用法治思维保障上述各个方面和谐有序的协调发展。 要运用法治思维进行土地制度、 户籍制度、城乡居民权益均等化等法律制度变革, 有效提高农民收入,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完善劳动保护、就业促进、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 发挥法治思维在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保障作用;要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有效的开放型经济法律体系, 尤其要加大对内开放的力度, 充分释放被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所阻碍的社会活力, 实现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三) 用法治思维保障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处理好人与生态的关系, 建设生态文明已成社会共识,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环境保护困境。 如何才能实现环境优化和绿色发展, 从而化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 习近平同志曾多次强调:要用最严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环境保护,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绿色发展, 才能让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轨道上久久为功。 要把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贯穿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 始终以绿色发展理念为统领, 以贯彻落实《 环保法 》 和 《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等法律制度为第一要求, 用法治思维来调整利益格局、规范行为秩序, 真正做到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要完善产权明晰、能有效保护生态资源的绿色产权制度, 在产权确立的基础上构建价格交易、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等绿色市场制度; 要完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绿色监管制度, 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 四) 用法治思维保障共享发展

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人民共同富裕, 共享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路径。 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 但是发展成果没有被大多数民众共享, 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今社会的贫富悬殊现象。 如何才能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就是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 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共享发展的实质在于促进公平正义,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人民普遍关注的焦点, 莫过于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有鉴于此, 全会作出了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等八个方面的安排部署, 这些共享举措的落实必须有公平正义的法治思维予以保障, 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是共享发展的基石。 要进一步加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支撑, 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推动发展的法治思维能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首先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 其次才是对民众的要求, 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日益成为全社会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一) 科学立法的决策能力

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法律行为需要法律调控, 各种法律关系需要法律调整, 必须由国家提供一套完备的行为规范来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中人们的行为,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部署, 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具备高端立法、 顶层设计、整体推进的科学决策力。 首先要以社会公平正义等法治价值观引领立法工作。 立法全过程要贯穿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尽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 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保障公民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筑牢人们共享发展的坚实平台; 其次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加快重点领域立法。 三是要完善立法规划, 统筹推进立法工作, 提高法律质量。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民群众的关注, 努力破解阻碍发展的难题, 建立适应发展需求的新制度, 加快构建有利于释放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 严格执法的执行能力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 监督权力, 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 推行综合执法, 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各级政府要将法治思维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 惯性思维”, 扎实推进严格执法, 增强政府执行力, 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活动, 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首先要持续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推行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用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职能的范围边界, 坚决杜绝法外权力, 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其次要推进行政决策的合法化。 行政决策的合法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 重大决策事项应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 决策前必须要进行社会、经济、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三是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大力推行综合执法。 同时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加强公正文明执法, 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 三) 公正司法的裁判能力

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司法机关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促进司法公正, 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 对权力的司法监督, 明显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司法机关要积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 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通过妥善审理各类事关民生案件, 切实保障人权, 有效保护产权, 努力维护人民权益。 其次要尊重司法规律,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要按照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完善司法管辖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针对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要完善诉讼体制机制, 强化对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鉴于司法职责与其他公共职责的不同, 要完善司法问责与保障制度, 法官只为自己的违法审判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责, 而其依法和依良知独立审判的活动不应受到干预或追究。 三是要加强对司法权力的法律监督。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才可以造福人民、推动发展, 必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把司法权力关进法律监督制度的笼子里。 要明确法律监督有关措施的启动程序、适用范围、处理方式、违法后果等, 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结构体系,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效能。

(四) 全民守法的自觉能力

法治不仅仅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 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 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广大人民群众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 法治最伟大的力量在人民, 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法治的建设者和实践者。 加强全民守法的自觉能力,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依法办事, 自觉服从法律, 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治能力是一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依法办事、享受权利、幸福生活的前提, 必须将公众的法治能力培养作为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强化。 首先要推进全民普法, 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突出宣传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让全体公民广泛了解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 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其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领导干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引领者和示范者, 在学法守法中应先行一步。 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第三要注重对法治思维的培育, 增强全体人民对法律的信任。 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 教育引导全社会倍加敬畏宪法法律,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让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气, 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韩保江.让法治护佑新发展理念落地生根[N].光明日报, 2015-11-05.

[2]罗天.用法治保障绿色崛起[N].江西日报, 2015-01-26.

[3]评论员.坚持共享发展, 促进公平正义[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1103/c70731-27772805.html, 2015-11-03.

[4]李建国.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N].人民日报, 2015-11-13.

[5]谭业明, 汪小波.以法治思维推动改革发展[J].政策, 2014 (12) .

13.法治社会建设心得体会 篇十三

法治,就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想要国家富强,民族昌盛,就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

和谐、幸福、美丽、平安,这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温馨词汇,千百年来,既是治国者的信仰追求,也是老百姓最朴实的精神理想,莫不心向往之。在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要让这些理想照进现实,法治才是可靠现实路径!

国泰民才安,有稳定才有发展。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履职成效使社会更加安定有序、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得到增强。要实现法治中国,保障人民权益,既要“眼睛向外”,警惕和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又要“眼睛向内”,依法惩防各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还要“眼睛向前”,对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新型案件特点加强研究和应对,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群众的损失。

百姓萦怀,万事不难。对国家执法机关而言,法治中国是最大的民心工程、暖心工程;对群众而言,他们的合法诉求能得到公正对待,公平正义能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体现,就是法治中国的“最大实惠”。因此, 国家执法机关在公正办案的同时,还要放下架子与身段,公正司法,听一听群众在法律诉求方面需要什么、盼望什么、心事有哪些,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完善执法办案和法律服务举措,方便群众合法诉求的解决,提升通过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能力。

14.法治社会发展 篇十四

核心要点: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包括价值理论思想、制度规范理论、实践运行操作理论、相关关系理论几个部分。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走什么道路的重大问题,以及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决定》还在其他不同的部分和主题下使用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直接相关的一些概念或者提法。例如: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等等。这表明,《决定》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观念更新和理论发展方面有许多新观点新建树。

《决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国情、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它由以下主要部分构成。

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论思想。涉及政治哲学、法哲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关范畴和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政党观、民主观、法律观、法治观、人权观、平等观、正义观和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等;(2)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社会主义宪制和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学说等;(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等;(4)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态度、法治心理、法治偏好、法治情感、法治认知、法治立场、法治信仰等;(5)关于法和法治的一般原理、价值、功能、原则、学说、方法和知识等的理论。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规范理论。涉及法治的基本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程序、法治结构等范畴和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国家宪法和宪制的理论,如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理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理论,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立法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的理论;(2)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如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的理论;(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制度的理论,司法权、司法体制、司法程序、法律监督体制、公正司法制度、依法执政体制等的理论;(4)关于法治的一般制度、体系、程序、规则、规范和架构等的基本原理。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运行操作理论。涉及法治原理的应用、法治行为、法治实践和法律制度运行等范畴和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理论;(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等法治实施各个方面的理论;(3)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等法治发展各个领域的理论;(4)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理论;(5)关于法治运行实施的一般规律、特点、机制、行为、方式等的基本理论。

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相关关系理论。涉及法治存在发展的外部关系,涉及法治与若干因素的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共同存在等现象及其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关系:(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系;(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先进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关系;(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道德、纪律、政策、党内法规、习俗、乡规民约、社会自治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正、安全、秩序、尊严、和谐、权威、平安、幸福等的关系;(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秩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等的关系;(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政党、宗教、以德治国、依规治党、国家治理现代化、良法善治等的关系;(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人类法治文明、西方法学理论、中华法系文明、国际法治理论、全球化法治进程等的关系。

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意义重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服务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直接理论依据,是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国家法治软实力、硬实力和巧实力的重要学理支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我国的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始终不渝地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正确方向,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时代使命和理论品格。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什么道路的重大问题。总书记指出,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了我国法治体系的根本性质,指明了我国法治的前进方向,标识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道路,保证我国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和道路顺利前进。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绝不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我们走的是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绝不照搬照抄西方的宪政制度和法治模式。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命题进行科学界定和阐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利于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基本原则,有利于正确理解和处理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从国情出发与学习借鉴等重大关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强有力的学理支撑,不断引领和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上一篇:中医综合考研大纲下一篇:初二作文有趣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