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2024-07-31

大宗物资采购方案(8篇)

1.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篇一

大宗物资采购工作制度

1、总则:

1.1为保证公司及各产业采购过程高效、透明,采购的物资优质、价廉,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1.2大宗物资采购工作按照总体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股份公司与产业两级控制的模式。

1.3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采用比价与招投标相结合的工作方法。1.4招投标工作办法详见《招投标管理细则》。

2、范围:

大宗物资采购主要指采购物资一次性支付金额较大或年累计采购量较大,需谨慎对待的采购行为。具体范围的确认如下:

2.1股份公司参与比价范围:

2.1.1公司总部:一次性采购价值超过两千元或一次性采购低于两千元但全年累计采购超过三万元的采购行为。

2.1.2各产业:基本建设、设备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海运和整车运输,以及一次性采购价值超过一万元或一次性采购低于一万元但全年累计采购超过十万元的采购行为。

2.1.3果蔬公司采购果品原料、石材公司外协荒料及板材可以先不履行比价手续,但应报备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采购比价员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2.2各产业自行比价范围:

2.2.1各产业一次性采购价值高于五百元但低于一万元的。

2.2.2各产业一次性采购低于五百元,但全年累计采购超过一万元低于十万元的。

2.3上述范围内符合招标条件的, 按照《招投标管理细则》实行招标。

3、组织机构:

3.1股份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和采购比价工作小组。3.2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参与股份公司及产业的招投标工作。

3.3采购比价工作小组由股份公司采购比价员和产业比价员组成,股份公司采购比价员,负责股份公司及各产业的大额采购比价工作;产业比价员由各产业财务人员兼任,对股份公司管理范围以外的本产业物资采购进行比价和监督。

4、工作方式:

4.1比 价:电话询价、网络询价、市场调查 4.2招投标:公开招标(竞标)、邀请招标(竞标)

5、职责:

5.1采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商务工作的能力。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采购工作。

5.2股份公司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5.2.1股份公司比价员审核采购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确定比价方式。5.2.2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了解市场行情,协助购部门寻找合格的供应商。5.2.3在充分听取采购部门和技术人员的意见后,最终确定采购厂家和采购价格。

5.2.4负责招投标规则的制定,参与招标采购的全过程。5.2.5对各产业采购工作进行必要的采购指导。5.2.6对各产业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5.3各产业采购比价员在采购工作中职责: 5.3.1审核各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确定比价方式。

5.3.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了解市场行情,确定采购厂家和价格。5.3.3对各部门采购工作有采购指导的责任。5.3.4发现采购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5.3.5整理、保管公司及产业签批的大宗物资采购申请单。5.4各产业采购部门在采购工作中职责: 5.4.1根据年初预算制定大宗物资采购计划。

5.4.2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供应商的信息收集、评价和选择,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

5.4.3广泛搜集商品信息,建立采购商品信息档案,及时掌握最新市场行情。5.4.4及时、准确的向比价人员提供采购商品信息和供应商信息。5.4.5负责采购工作的招标、谈判等具体运作。5.4.6严格自律,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6、工作程序: 6.1工作时效:

6.1.1一般性大宗物资采购各部门及产业应提前三天上报,采购比价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6.1.2符合招标条件的大宗物资采购应提前十天上报,采购比价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上报招标工作小组进入招投标工作程序。

6.1.3紧急或临时性采购随时上报,采购比价员应在0.5个工作日内回复。6.2大宗物资采购要在合格供应商的范围内选定,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6.3采购人员在采购时应至少两人以上共同操作,做到采购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对合格供应商需要赴厂考察的,采购比价员可以单独考察,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的采购人员共同考察。

6.4采购比价工作程序:

6.4.1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做出物资批量采购计划,并广泛寻找供应商,对供应商按《质量手册》等相关采购控制程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6.4.2采购部门提报采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附合格供应商的详细资料和价格情况等说明报送采购比价员,如采购比价员认为采购部门提供的合格厂商不能完全说明市场情况时,可自行搜寻并增加供应商。

6.4.3采购比价员根据预算审核采购计划,在预算内的进入比价程序,预算外的需报经总裁批准方可执行。

6.4.4采购比价员根据采购物品的性质确定比价方式,即比价或招投标,同时协助采购部门寻找合格供应商。

6.4.5采用比价方式的,采购部门应向比价员报送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的详细资料和价格情况等说明,比价员通过网络、电话、市场调查等手段进行寻价,最终本着质优、价廉、实用的原则确定厂家及价格。

6.4.6特殊情况下(如仅有唯一供应商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价格谈判超过最高限价,需报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

6.4.7通知采购部门根据比价或招投标结果与厂商签订合同。6.4.8采购和财务部门依据合同执行。

6.5产业比价员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同股份公司比价程序)

7、结算制度:

7.1大宗物资采购必须经过采购比价员签批,未经采购比价员签批的采购计划,各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财务部门不得结算货款。

7.2大宗物资采购必须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员签订合同应本着权利主动的原则。

7.3采购部门要求财务付款时,在报送付款申请单时应同时将比价员签字的采购申请单报财务部门留存,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并注明对应的付款凭证号码以备检查。

7.4大宗物资采购付款方式需经财务中心同意,财务部门付款要

严格审查采购合同,凭验收合格证明才能够付款,款项结算应采用票 据的结算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具体要求如下: 7.4.1 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与其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款项结 算可以按次、按季度、半年分次进行。7.4.2 临时供应商的款项结算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7.4.3 对于货款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款项应尽量采用承兑汇票的 结算方式。

8、审计制度: 8.1 审计部门不定期对物资采购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包 括股份公司参与的比价和产业自行比价的执行情况; 8.2 大

宗物资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8.3 大宗物资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8.4 大宗物资采购的采购价格与同类物资的业内价格水平比较情 况、公司财务部门测算的对外最高限价的执行情况; 8.5 大宗物资采购的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9、罚则: 9.1 审计部门要对发现的采购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罚建议,报经 人力资源中心审后处理。9.2 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中饱私囊、贪污受贿、吃回扣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全 部损失,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9.3 对于检查中发现采购价格明显高于直接询价的(同等品质情

况下),造成损失金额轻微的,给予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直接 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金额较大的扣发单位负责人、部门负 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一个月业绩工资,直接责任人调离采购部门;对于 经采购比价员签批的采购计划,采购比价员同担处罚责任。9.4 大宗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公司制订的采购程序执行,违者将给 予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9.5 对于干扰、消极对待比价和审计工作,造成比价和审计工作 困难的,给予警告处分,严重的调离采购部门。

10、附则: 10.1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下属各产业。10.2 附件工作流程适合于股份公司及各产业。10.3 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2.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篇二

关键词:大宗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市场

建筑施工企业材料采购管理体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项目施工的推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由企业集中采购逐渐变为项目部分散采购, 精简了采购人员, 减少了采购环节, 调动了项目积极性, 有力的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由于过程监管的不到位, 损公肥私和腐败现象呈上升趋势发展。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 建材分散采购并不是理想模式, 大宗材料集中采购才是如今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建筑施工企业在新形势下要成功实施大宗材料物资集中采购模式, 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参与强化监督就是根本保证, 如何发挥其“管理中的再管理, 监督中的再监督”职能, 成为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结合本公司近几年来的大宗材料物资采购招标做法和经验, 谈谈我的一些认识和理解。

1 大宗材料物资集中采购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规模大, 工程项目多, 施工地域广, 通常具有较强的材料采购、仓储、运输和管理能力, 而且资金雄厚、机构健全、人才众多, 为材料集中采购模式的实施和运行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平台和坚实的管理基础。而分散采购则是放弃了以上这些固有的优势, 并暴露了以下一些弊端:

1) 材料差价上的效益只反映在项目的局部利益上, 材料数量上的余缺不能在各项目之间合理调节, 发挥不了企业整体调控的优势。

2) 材料零星分散采购表现为货源不稳定, 采购单价高, 采购批量多且运输费用较高, 更重要的是不能与商品供货商建立长期稳固的共同合作发展关系。

3) 材料分散采购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 发挥不了企业的资金优势。

4) 项目分散采购材料缺乏有效监督, 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效益流失较多, 经济纠纷较多, 法律诉讼较多, 发挥不了企业的统一管理优势。

5) 在当前流行的承包体制下, 采购单位尤其是项目部, 一味追求经济效益, 注重单价, 忽略质量, 造成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相关要求, 严重的还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所以, 大宗物资的集中采购, 会给企业带来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2实施大宗材料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树立市场信誉, 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大宗材料物资集中采购过程中坚持“效益为先、专业采购、规范运作、公开招标、全程监管”的原则, 着力抓好五个“创新”。

1) 创新经营思路, 确立科学全面的效益观念。

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工程中标价格越来越低, 索赔难度越来越大, 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建筑企业要生存发展, 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 跳出规模经营的思路, 走精细管理出效益的路子。而物流作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 对提高经济效益意义重大, 因为从工程成本构成来看, 建筑材料占工程成本70% 左右, 其降低成本的潜力要远远高于人工费和机械费; 从生产经营看, 构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具有刚性, 量的节约非常有限, 采购环节降低成本的潜力要远远高于施工环节。大宗材料物资集中采购体现了“精细管理的概念”, 不但从整体上把住了关键环节、关键要素的经济效益关, 更是从源头上把握住了工程质量关和市场信誉关。

2) 创新物流机制, 培育专业化的机构和人才。

建筑施工企业的机构层次过于复杂、工程项目点多面广, 不利于大宗材料物资集中采购模式的实施。企业必须实施流程再造, 缩短管理环节和层次。一是要设立独立的区域性的材料采购中心, 实行归口统一管理, 负责材料采购、供应及调配, 体现专业优势。二是要延伸扩大材料物流链条, 集中管理、灵活运输等资源, 在业务范围上把采购与加工、配送、租赁合理有效地相衔接, 实行一体化管理, 在经营领域上从企业内部向分包方, 甚至向外部市场扩张, 强化服务职能。三是要建立资源信息系统, 对外搭建信息平台, 对内建立信息资源库,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强化与项目部的沟通, 形成规模、配套、高效的资源网络体系, 掌握变化的市场形式、跟踪新型的建筑材料。四是要加强材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克服短期行为, 积极输送材料管理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必须持证上岗。

3) 创新管理模式, 实施资金集中和规范运作。

建筑施工企业大宗材料物资集中采购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必须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节约化经营, 首先, 要健全采购制度, 使材料采购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整合体系贯标认证相结合, 严格制定采购程序, 实行大宗材料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 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 流程清晰, 规范有序。其次, 要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统一管理企业现金流量, 合理规范物资采购与资金支出的关系, 企业内部要严格按照流程办事, 及时对相关的合同约定进行履约, 及时入账, 反映真实的成本情况。最后, 要规范企业的内部经济行为, 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制度或合同约定进行办事, 对相关的物资采购的债务进行阶段性清理, 杜绝长期挂账, 尽量避免各种债权债务不规范现象发生, 避免会计核算体系不真实, 造成企业领导管理层决策的偏差。

4) 创新采购方式, 推行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

为了有效降低成本费用, 大宗材料物资的集中采购必须坚持招标制度,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 批量统购, 严格监督, 优化服务。一是要加强材料供应渠道管理, 严格对材料供应资信和企业实力的评价, 建立“合格分供方名册”, 并对“合格分供方名册”进行定期的调整, 一般时限为1年, 对新增加的分供方进行资格的预审和评定, 对名册内的分供方进行评定, 评定均合格后对下一期的名册进行调整。二是要制定合理采购合同, 并进行认真执行, 制定合同要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做到质量约定明确, 价格合理, 供货周期满足施工需要及付款最优。对照施工总包合同, 把资金等风险合理的分解转移到多个材料供方。三是要强化材料质量控制, 对材料使用实行“谁使用、谁验收”, 强化可追溯性, 并严格实行考核奖罚制度。四是要材料计划符合实际, 结合库存材料进场物资采购, 保持库存合理, 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5) 创新监管体系, 加强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纪检监察部门, 必须深层次参与大宗建筑材料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制度, 结合党风廉政和企业员工守则, 明确采购管理人员的纪律要求, 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体系的有关制度规定。二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大宗材料物资采购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在参与中监督, 在监督中参与, 责任到人、考核到人, 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减少管理漏洞。三是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效能监察, 把“廉政、勤政、优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材料采购管理, 增强管理者的廉洁自律意识。四是要认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抓好信访调查和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并充分利用案例加强广大干部员工遵纪守法的警示教育, 从而使广大干部员工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得到提高。

3 建筑企业大宗材料物资集中采购的预期效果

1) 有利于扩大材料采购的批量效益, 减少了采购人员的重复工作, 提高物资质量, 降低采购成本。

2) 有利于稳定货源, 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做到合作共赢, 谋同发展。

3) 有利于物资采购人才的培养, 建立物资采购的招标制度, 形成“公开、公正、公平、合作、共赢”的竞争环境。

4) 有利于企业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掌握物资的各种动态, 把握物资的市场信息, 便于正确决策和快速调整, 有效地监控工程项目材料的资金流动和实物使用量, 动态地分析工程成本状况, 增强抵抗市场风险能力。

3.大宗物品采购 篇三

为规范学校管理,杜绝浪费,防止商业贿赂,充分高效利用教育经费,现制定本物品采购程序:

一、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一律按规定报请政府采购。

二、大宗物品采:(2000元合价以上,单件价200元以上)总务处先进行市场询价→把询价情况学校行政会讨论,确定品牌、单价、数量→再由政教、教务两处派人到市场核实签字→由学校行政会确定采购小组(三人以上组成,其中确定一名组长,组长负责制)去采购。

三、零星物品采购:需用物品部门填写物品采购单,列出物品名称、品牌、数量、单价→报总务处核查(市场询价)签字→报校长签字同意→再由需用物品部门派人采购。

上饶县七中总务处

4.大宗物品采购招标会流程 篇四

欢迎各位在百忙之中参加中村中心小学食堂大宗物品采购招标会。根据主管局的要求及学校工作实际,我校决定举办中村中心小学食堂大宗物品采购招标会,本次招标的内容为大米、食用油和冻品三项。

二、主持人宣布出席开标会议的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

今天参与招标单位每项三家,确认参标单位是: 1.大米:三明佳美惠超市、三明市、三明市

; 2.食用油:三明佳美惠超市、三明市

、三明市

; 3.冻品:三明佳美惠超市、三明市

、三明市。

三、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代表;

参加今天招标会的领导有三元区教育局,招标方代表罗有良校长及学校后勤部门负责人。

四、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开标评标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应在等候区等候,保证在接到答疑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场解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有关问题,要在规定时间内,以尽可能简练的语言、音像资料演示完成每项内容,不能答非所问、不得要领。

(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不要远离开标现场、保持通讯畅通。

(三)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要积累资料,了解市场行情,制定

成本,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中标,一经发现,视为废标。

(四)在公开招标活动中,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公证机构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款相关规定;

六、由投标人代表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查验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次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投标材料有无按规定密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投标人和招标人共同核对投标文件份数,并共同确认;

七、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和上述查验结果;

八、由工作人员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宣读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读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当场宣布中标单位。

九、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5.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篇五

大宗食品原料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合同

甲方(学校方):成都市成飞中学 乙方(供货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含米、面、油、奶、肉、禽、蛋)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事项协商一致,并在甲方所在地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及附件。说明和要求:

1、本合同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和制约;

2、本合同术语的定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解释。

3、本合同项下全部内容均不得转让、不得挂靠,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乙方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将取消乙方的配送资格,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及违约金;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内容严格达到合同要求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承诺执行,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规定的验收标准要求。

5、乙方的交货进度、数量等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和需要。

6、乙方自报名开始递交给甲方及其上级部门的所有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一、乙方及其相关方的必备资质、资格及其他要求

1.乙方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同履行完毕前一直持有合法有效存续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2.合同履行完毕前,乙方确保生产企业应一直持有合法有效存续的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应一直持有合法有效存续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乙方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企业应书面承诺近三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记录,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记录。

4.乙方具备较强的生产、经营、配送能力,具有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配送人员应具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在成都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内具有完善的配送网点和专用封闭式配送车辆,配送冷冻、冷藏食品的车辆应有温度控制设备,有自有或租赁的仓储库房。

5.乙方应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禽畜肉类动物检疫(防疫)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二、乙方配送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的标准

1.所配送的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2.预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QS标记,其中米、面应符合粮食卫生国家标准GB2715-2005,食用油应符合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GB2716-2005的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GB 2762-2012规定。

3.禽蛋必须保证新鲜,猪肉采购应符合成都市生猪溯源体系的要求。

4.幼儿园配送品种应符合《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成教办[2012]33号))的要求。

5.如国家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即按新标准执行。

三、供货量及种类根据甲方需求确定,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配送时限前送达。

四、合同期为一个学,即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

五、食品原料价格

食品原料价格由甲方组织的询价、定价小组与乙方商定,以不高于市场价为原则,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及学校上级有关部门、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运输费、装卸费及其它与配送相关的一切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供货方货品市场价的确定以成都市青羊区发改局发布的青羊区部分农贸市场主副食品零售价格为依据之一。

大宗食品原料(含米、面、油、奶、肉、禽、蛋)以外的如水果、蔬菜、调味干杂的配送目前暂由学校自行确定。

六、交货时间及地点及货款支付:

甲方每次采购产品的数量、种类、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按时保质保量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付款办法为:(一月一结,乙方附月清单,加盖公章,甲方根据送货交接单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由学校总务处直接转账)

七、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八、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上级部门领导下,建立健全并实施对配送企业的准入、退出评估办法。如果因乙方配送的食品对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较低的、乙方选择的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配送资格并解除本合同并解除本合同。对情况严重的,上报区教育局将乙方列入配送黑名单。

(2)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

(3)保证按时接受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货物。(4)甲方或其上级部门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基地、运输、储存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送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货品价格进行检查或抽查。如检查或抽查结果明显低于乙方的承诺情况,乙方在限期内不能改进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的配送价格明显高于成都市青羊区发改局发布的学校所在地附近的农贸市场同期市场价,则以成都市青羊区发改局发布的同期市场价下浮3—5%结算。

乙方的资格资质、配送质量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及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乙方的权利义务

(1)无条件接受甲方及其上级部门的准入、退出评议结果。(2)按甲方要求提供权威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和有关货物质量的证明文件以及成都市青羊区发改局发布的学校所在地附近的农贸市场同期市场价格表。若乙方供应肉类食品的,乙方应主动按相关规定到食品监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监管手续。

(3)保证所供货物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交付给甲方,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复检和鉴定;双方见证取样封存,复检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及时刷成都市生猪溯源卡。

(5)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万元(大写:)作为食品质量及食品安全保证金。

乙方全部如约履行合同后,甲方于合同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扣减保证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货物造成的甲方师生或其他在甲方就餐的人员向甲方提出的萦赔、甲方为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担保费、律师费等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由乙方给予全部赔偿。律师费按本合同标的额的10%计算。

九、包装和运输

1.包装与保护: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被腐蚀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坏。

2.由乙方负责完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安全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十、验收

1.甲方指定专人按国家相关标准签字验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货物乙方应及时调换,并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

2.送货交接单一式两份,经甲方食堂监督、主管及乙方库管、送货人签字后各自留存,作为结算依据。

3.乙方送货时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附送货交接单,并确保送货交接单与所送物品相符,肉类、米面及干杂类送货交接单与实物误差控制在1%以内,蔬菜类送货交接单与实物误差控制在5%以内,一月之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实物少于约定误差的情况,或者一月累计少于总供货量的1%,则扣除当月供货款总值的1%作为质量赔偿。

十一、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如发生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甲方中途退货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支付违约金:

(1)逾期交货:乙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货或甲方中途退货:若乙方不能交货,应向甲方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中途退货(因质量问题或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引起退货除外),应向乙方按此次退货货款总值的5%支付违约金。

(3)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最高限额为迟交货部分的5%,如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时乙方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且无需支付违约金的不在此列。

(5)如因乙方食品原因给甲方食用人员造成的一切身体健康伤害,其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用保证金先行支付损失,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继续向乙方追讨直至弥补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对其自报名开始所提供给甲方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如甲方及其上级部门查实乙方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同意将该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则裁决。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终止,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

2.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合同的修订

对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均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方为有效。

十五、合同生效执行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执一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十六、其他

合同专用条款的其他内容如:详细技术要求、供货要求、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未尽内容可在本合同第十二条做补充约定或另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成都市成飞中学

乙方: 名称(印章):

名称(印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6.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篇六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院政务公开监督制约十项制度,强化对基本建设、改造修缮工程、仪器设备及大宗物品采购监督管理,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特制定《牡丹江医学院基本建设、改造修缮、仪器设备及大宗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一、基本建设、改造修缮工程招标、议标程序

(一)市招标办统管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

按学院政务公开制度要求,由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考核组,多家考察,选定 8家上报党委讨论通过后交市招标办,由市招标办具体组织招标。学院建立政务公开监督人员库,由 30 — 50人组成。考核组人员从学院“政务公开监督人员库中随机调出。

(二)院内基本建设、改造修缮工程(单项在 5000元以上)工程议标

1、由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做出工程图纸、预算,上报院领导审批。

2、职能部门提前1周(至少三天)将工程预算及图纸报送监审处,进行预算审计,提出预算报告,并将原始材料备案。

3、职能部门发布工程项目招标书,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招标,5万元以下工程,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5万— 20万元以内工程不得少于5家,20万以上不得少于7家。

4、议标前职能部门要做好资质认定(审定原件)、施工要求、图纸答疑、让利条件等与施工队有关的准备工作,使投标单位在公平、统一的标准下竟标,使议标有相应的可比性,议标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能上会。

5、议标组成员由职能部门牵头,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从学院“政务公开监督人员库”中调出。10万元以下项目至少由7人以上参与议标,10万元以上项目至少由9人以上参与议标。

6、议标例会时间同时为投标单位送标时间,议标例会当场递标,职能部门要提前做好通知,投标单位不得提前递交投标书。

7、议标由职能部门领导主持,并由职能部门做好议标记录,按照工作程序办理。

8、议标原则为同等条件下的低价中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多者中标。当投票结果相同时,对比项目全部内容审核,计算出实际价格后,以低价中标。

9、议标结束后参加议标人员在议标记录上签字,原始材料由职能部门立档备案。

10、由职能部门负责向学院汇报并最终履行审批手续。单项在1万元以下项目,报主管院长审批实施;单项在1 — 3万元项目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实施;3万元以上单项工程或多项总额在5万元以上工程,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报学院党委会讨论确定。

11、对参与议标人员纪律要求:不准串联拉票;不准有倾向性引导;要公平、客观、公正投票;不准向有关人员透露议标情况;严禁议标前后大吃大喝。

二、基本建设、改造修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一)凡学院审批的基本建设、改造修缮工程,均按招标法组织招标,并严格按招标后中标价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和增加。

(二)如确有需要调整的设计变更,要严格审批手续。

1、要有设计院及监理对变更的签字及图纸。

2、由施工队写出书面材料,经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学院现场代表,复核签字后报职能部门。1万元以下由基建办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由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0万元以上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施工现场签证,必须当时进行现场勘察及时办理,事后一律不予补办。

(四)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确认无误后,施工队按核对后的材料进行决算;职能部门复核决算书,报主管院长批复后,由监审处进行决算审计。

三、购置仪器设备、大宗物品程序

(一)凡一次性购置金额单项或多项合计5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大宗物品,使用部门年初提出购置意见,通过基层论证,再由购置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购置计划,经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

(二)购置仪器设备、大宗物品实行统一由购置职能部门集中采购,使用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职工代表参与监督。

(三)购置仪器设备、大宗物品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购置部门提交购物申请,提出拟购物品名称、型号、规格以及初步咨询价格等。

2、购置部门根据用户所需广泛考察市场,核实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购置目的,货比三家,比质论价,确定购买意向后填报《物品采购计划单》,详实填写采购品名、规格、型号。参与部门、市场调查情况、联系地址、电话等报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购买的数量和价格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3、监察审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购置部门提出的物品基本情况,再进一步通过市场调查、网络查询、电话议价等途径进一步核实,签署监督情况意见。

4、购置部门牵头,使用部门、监审部门、财务部门、职工代表参加,组织商家公开招标,当场公布低价中标单位。特殊情况下商家投标后,可临时召开参与部门会议讨论研究确定中标单位。

5、购置部门实施购置,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登记手续。

6、验收:凡一次性购置三万元以下设备及大宗物品,由购入部门和使用部门(参与验收三人以上)共同验收,填报《购置物品验收监督卡》,验收合格后持卡办理结帐手续。凡一次性购置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仪器设备及大额物品,货到后由购入部门牵头,由使用部门、财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实施验收。填报《购置物品验收监督卡》,验收合格后持卡办理结帐手续。对购置程序不完善、没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物品,财务处不予付款。

(四)建立健全购物档案,实行一物一档制度。购物各程序环节都要有原始报表、原始记录、责任人签名,做到帐、物、卡相符,使用单位要管、用结合,建立分帐,做到帐物相符。购物档案由购置部门集中管理,以备存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设备后期使用质量监督,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购入。

四、基本建设、改造修缮工程验收规定

(一)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由职能部门牵头,会同使用部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验收。由职能部门提出验收报告,参与验收部门共同签署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存档备案。对没经验收的工程和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审计部门不予结算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

(二)改造修缮工程验收。改造修缮工程在三万元以下或一个工程队施工多项工程合计在三万元以下竣工交付使用前,由职能部门牵头,会同使用部门(参与验收三人以上)实施验收。改造修缮工程在三万元以上或一个工程队施工多项工程合计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竣工工程,由职能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财务处、纪检监察等共同实施验收。由职能部门提出验收报告,参与验收部门共同签署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存档备案。对没经验收的工程或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审计部门不予结算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

(三)落实好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改造修缮工程验收管理,建立健全验收档案。参与验收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对经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及审计结论复议实施办法

(一)工程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工程资金的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二)对学院批准施工的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由监审处负责实施。大型基建工程主体工程委托社会审计,变更部分由内部审计,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三)对基建、改造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工程开工前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投资批准情况;招标程序合规性;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2、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3、工程项目结算书及其编制依据和有关监理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列入审计对象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支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五)职能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供当年的工程任务计划,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计划确定审计对象,纳入审计工作计划;未经招标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审计。

(六)实施审计前要组成审计组,组成成员有主审人员、助审人员和聘请的有资格证的审计员;审计组要首先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经处领导批准后实施。

(七)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介绍工程项目情况,根据审计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的部分或全部文件:

1、按审批权限提供院长和主管院长批复意见。

2、招、投标有关文件及汇总材料。

3、承包合同、协议书。

4、预算书及施工图纸。

5、项目变更签证及批复。

6、工程进度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各种构件检测记录,工程双方备忘录及现场签证等。

7、竣工验收报告。

8、职能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竣工决算书及作为编制依据的相关文件。

9、决算职能部门初核意见,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八)审计组在收到并确认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开始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要做好审计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查询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复制有关资料或材料。对查出的问题,应与经办人查证核实,附原始审计底稿。

(九)审计组在汇集审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讨论,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经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下达职能部门及被审计单位执行。

(十)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过程中有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整理,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十一)有关审计结论复议:

1、复议时限:

①基本建设、改造修缮工程审计报告出具并下发至相关部门之日起10日内,为复议申请时限。超过时限,视为同意审计结论。

②复议申请时限期满未提出申请,财务开始执行付款。

③复议申请时限期内,已凭审计报告财务进行付款,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④复议报告出具并下发至相关部门之日起5日内,为再次复议申请时限。

⑤审计收到复议申请后,及时通知财务停止一切与复议内容相关的付款。

2、复议申请程序:

①在复议申请时限内由承建工程负责人向职能部门提交复议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院长批准受理后,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审计。

②申请复议单位要提出复议理由,并提供详实的相关资料。

③复议结束,如对复议报告内容不服,于再次复议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视为同意复议结论。

7.物资采购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加强对公司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管,提高效能监察工作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物资采购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光电监字[2012]236号精神,决定对供应保障部门2010年6月以来的物资采购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效能监察的目的

针对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现状,开展全面效能监察,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堵塞物资采购管理中的漏洞,促进物资采购管理的高效有序进行。

二、专项效能监察的范围

2010年6月份以来,公司供应保障部门采购的各种化工原材料、材辅料、零配件、机械设备、钢材、各种耐火砖材、劳保和办公用品以及其它材料等。

三、成立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

公司成立物资采购管理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其他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组员。

组长:***

组员:************************************* 物资采购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及人员,主要通过查阅物资采购的计划、合同、协议、比价审价记录、会议记录以及验收、检验等相关资料,检查物资采购部门及人员的工作情况,分析、评估物资采购工作的现状,提出相关建议并监督整改。

四、本次物资采购专项效能监察,公司将重点监察以下内容:

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自查、边总结、边整改、边提高。并于7月31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审计监察部。

(二)检查(抽查)阶段(8月1日-8月30日)。检查小组将到供应保障部门的现场对效能监察范围内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检查。期间,还将配合光电集团公司对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9月1日-9月30日)。公司对物资采购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监察报告,对物资采购制度的建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认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整改。

效能监察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案件线索的,应当移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查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规定提出经济赔偿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相关要求

1、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要进行工作总结,对供应保障部门物资采购管理状况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及光电股份监察审计部。

2、效能监察工作总结结束后,工作小组应适时对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效能监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落实监察建议。

3、供应保障部门应对本次的专项效能监察工作予以重视,积极配合,认真查找在物资采购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问题,并针对所查找出的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杜塞管理漏洞。

8.询价采购方案 篇八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货物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采购结果客观公正,本着节约采购资金、缩短采购周期、严格采购程序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甘肃专员办货物采购询价实施方案(试行)》。

一、采购对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方式采购。我办采购货物满足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对象是货物;

(二)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三)现货货源充足;

(四)价格变化幅度小。

二、组织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询价方式采购的规定,成立询价小组和监督小组:

(一)询价小组。组长:张文丽(办公室政务管理),组员:付敏(办公室后勤管理)、路丽丽(办公室政务管理)。询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以上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并发出询价通知书;

2、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报价;

3、公开披露询价信息,严格执行合法的询价采购程序;

4、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供应商,综合比较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等因素,提出拟成交供应商;

5、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表中的货物供应商须是甘肃省政府采购中或中央政府采购中心登记注册的合格中国供应商,并有合格规范的政府采购合同。

6、保存好询价采购档案。

(二)采购监督组。组长:谭红梅(办公室主任),组员:雷永红(办公室副主任、内审负责人)、张晓惠(机关纪委副书记)。采购监督组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询价采购方式。对采购人确定的供应商严格审批。采购监督组一是要全面把握政府采购市场,对适合询价采购的货物要了解,心中有数。二是要就询价方式对采购人申报的采购项目对号入座。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审查采购项目是否满足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幅度变化较小等必要条件。并且要求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把好询价采购审批关。

2、严把询价采购程序。要遵循询价采购的法定程序,关键是依法询价。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严把六关:一是询价小组的组成符合法定人数。二是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三是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法定原则。五是询价小组公开披露询价信息,严格执行合法的询价采购程序,阳光操作采购过程,保存好询价采购档案,确保询价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六是加强询价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增强政府采购的权威,真正让采购人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实惠的货物,提高询价采购质效,更好地满足采购需求。

3、公示询价采购结果。督促采购人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询价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包括采购的货物名称、规格、标准、数量以及各供应商的报价、询价小组成员名单等。这样,从询价的过程到结果力求公开透明,有效地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三、采购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关于询价方式采购程序的规定,我办采购程序确定如下:

(一)由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以上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并发出询价通知书;

(二)询价,即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报价;

(三)询价与采购分离: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供应商,综合考虑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等因素,货比三家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监督组对询价小组采购程序和采购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领导班子成员审批同意后实施。

篇二:询价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询价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询价方式应遵循公开透明、充分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询价采购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网上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章 询价采购

第五条 在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将询价采购需求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被询价供应商,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被询价供应商,并向被询价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多家供应商参加询价的产品为同一品牌的,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第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工程和服务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七条 询价采购应制定询价采购文件,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和服务要求;

(四)保证金金额及交纳方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六)报价方式、报价截止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

第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一般由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根据询价采购文件要求,凡符合资格条件的全部供应商或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可参加报价。(三)询价。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公布、发出之日至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其中工作日不得少于3天。

供应商报价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密封的形式送达或邮寄到指定地点,由询价小组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启封、评审。询价小组可以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购应公布成交结果,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 询价成交结果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成交金额;

(四)供应商质疑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 询价采购结果公布期间,受到供应商质疑且尚未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可在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暂缓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一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采购继续进行;

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第二次询价仍然只有一家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

当已知市场上供应商充足,而参加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询价小组可以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

(二)当询价项目为单一品种货物时,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中列明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当询价项目为多种不同品种货物时,为使供应商报价具有可比性,采购人可对每种具体货物推荐不少于3个档次和配置基本相当的厂商、品牌及型号进行询价。

询价小组应当接受相当于或高于推荐品牌的其他品牌货物参与报价。

(三)当询价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报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可以终止本次询价采购。

(四)为防止形成价格和货源垄断,保证供应商充分竞争,询价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等条件。

(五)询价项目出现相同的最低报价时,以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章 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二条 网上询价采购是指为提高询价采购效率,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发出询价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报价、询价小组网上评审、采购人网上确定、公布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采购过程。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网上询价采购,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开展网上询价采购活动。使用的网上询价采购管理系统应当符合询价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网上询价申请,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资料后参加网上询价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应商参加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符合网上询价采购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用户名和密码,保证其能够登录报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参加询价采购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询价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并在询价采购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违规责任,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网上询价的,应开发设计网上询价管理系统,保证网上询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并确保网络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网上询价的,应制定网上询价采购实施细则,明确网上询价采购操作程序,在自愿的前提下与供应商签订网上询价采购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询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三:询价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四条 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二)现货货源充足;

(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

(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

(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

(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为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省级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询价文件

第十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组织询价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询价邀请;

(二)询价须知;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八)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九)供应商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十)询价程序和成交标准;

(十一)询价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十二)供应商报价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采购项目需要确定品牌的,应当推荐三种以上不同的品牌,并在前款第(六)、(七)、(八)项中分别对推荐的品牌的货物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的档次应当为同等档次。

询价文件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个)。

第十一条 询价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询价文件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询价文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第十二条 询价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

第十三条 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为供应商必须满足的事项,且不能与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

第十四条 采购执行机构制定询价文件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5日以上。

第二节 询价公告

第十五条 询价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询价公告。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参加询价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三)供应商报名和采购执行机构提供询价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

(四)供应商交纳询价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五)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询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询价公告的发布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上。

供应商报名时间应当保证2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条 询价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询价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

询价公告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1日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如果时间不够的,应当延长询价公告时间。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变更事项;

(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节 报名、提供询价文件、编制和递交报价文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具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且满足采购项目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报名。

第十九条 供应商报名时,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过确认或者公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采购执行机构不能以询价公告内容以外的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供应商报名。

第二十一条 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终止询价公告。终止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终止询价的具体原因;

(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购执行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有偿提供询价文件,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的询价文件定价,应以弥补询价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依据。采购项目分包的,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以包为单位向供应商发售询价文件。

第二十三条 询价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获得询价文件。

供应商通过询价公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购买询价文件有困难的,可以以现场付款的方式购买询价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获得询价文件后,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报价文件。供应商不能在报价文件中报价。

前款所称报价文件分资格性报价文件和技术、服务性报价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报价文件用于询价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报价文件用于询价小组询价。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报价文件编制结束后,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递交报价文件,并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采购执行机构可以要求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交纳询价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保证金采用询价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

第二十九条 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成交供应商未按询价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五)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应向采购执行机构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采购执行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终止询价公告。

第四节 询价小组

第三十三条 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实施询价采购活动应当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类等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询价小组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三十四条 询价小组成员中专家的产生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询价小组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托。委托评审专家担任的,评审专家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 询价小组成员确定后,不能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抽取或委托。

第五节 资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询价小组对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范围不能超过询价公告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询价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询价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和询价文件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询价小组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询价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询价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资格审查报告的有效性。

资格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

第四十一条 询价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执行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还应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告知供应商。

当场宣布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在询价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终止询价公告。

第六节 询价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

第四十四条 询价小组经审查,认为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报价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第四十五条 询价小组经审查,供应商报价文件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询价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报价。

询价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进行报价,应当在询价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询价小组。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报价文件优于询价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询价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第四十八条 询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失败:

(一)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均被淘汰的;

(二)询价结束,供应商报价文件均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询价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以供应商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根据询价情况和采购人的需求确定。

第五十条 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询价报告。询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二)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

(三)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四)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情况;

(五)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获得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除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交供应商报价和产品名称;

(二)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三)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四)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询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五十一条 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询价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询价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询价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询价报告的有效性。

第七节 询价结果

第五十二条 询价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发布询价结果公示。询价结果公示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和产品名称;

(四)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五)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六)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询价失败的,应当在询价结果公示中说明询价失败的具体原因。

第五十三条 询价结果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五十四条 询价结果公示期间,供应商对询价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执行机构反映。

第八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五条 询价结果公示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询价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收到询价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报价最低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与其报价差额比例超过15%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重新组织采购。

第五十九条 出现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节 成交结果

第六十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

(二)成交供应商名单;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成交结果公告期不限。

第六十一条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采购执行机构代为收取。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询价文件、询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询价文件、报价文件以及成交价格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询价文件的规定要求、报价文件的响应承诺范围和成交价格。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和报价文件的响应承诺严格履约,保证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第六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结算书,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验收结算书和支付采购资金,并将验收情况反馈至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六十九条 询价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二)委托采购人代表;

(三)配合采购执行机构制定没有倾向性、歧视性的询价文件;

(四)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配合或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

(七)依法开展供应商履约验收;

(八)积极支付采购资金;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七十条 询价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法组建询价小组;

(二)制定没有倾向性、歧视性的询价文件;

(三)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四)支付询价小组成员报酬;

(五)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六)组织采购活动;

(七)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

(八)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七十一条 询价采购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加询价活动;

(二)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开展供应商资格审查、询价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三)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四)配合处理供应商质疑;

(五)配合处理供应商投诉;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七十二条 询价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严格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 询价采购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查询价采购方式适用的合法性;

(二)对询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七章 违规情形处理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代理或者拒绝继续代理其采购项目,并根据情况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

(一)采购需求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的;

(二)要求不按照询价采购程序执行的;

(三)要求实现非法目的的;

(四)不委派采购人代表的;

(五)其他应当拒绝代理或者拒绝继续代理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予通报:

(一)未依法成立询价小组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询价文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的。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询价小组成员资格;应当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交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时参加采购活动,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透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的;

(四)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询价报告上签字的;

(五)在资格审查、询价过程中滥用权力,导致采购活动终止或者询价失败的;

(六)询价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属于被监察对象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监察部门。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询价或者成交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财政部门或者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的;

(二)采取零报价或变相零报价、低于成本价、诋毁其他供应商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

(四)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报价文件承诺履约的;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好处的。

供应商出现前款第(一)至

(五)项情形,给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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