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程序

2024-07-0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程序(精选10篇)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程序 篇一

关于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流程报告

备注:此证件在资质具备齐全的情况下,办理周期为15-30天左右

此外,国家相应机关无收费

国美分享(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资质:

以国美分享(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例情况分析

备注:注册地址

确定是否为孵化器或者集中办公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1592房间

如重新申请公司主体需要注意:有固定的注册地址、营业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股东最好为自然人、主营业务要与申请类目相匹配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程序 篇二

1 我国电视节目版权经营现状

电视节目版权经营主要包括节目模式和节目内容两个方面。近年来,我国对于优质电视节目模式,尤其是各种综艺节目模式、文化教育节目模式的需求十分强烈,但从国外引进优秀电视节目模式成为当前诸多知名电视台实施版权交易的主要特征。例如,浙江卫视电视《越跳越美丽》节目模式的版权购自美国NBC环球公司,《101种淘汰方式》节目模式的版权购自荷兰爱德默电视公司,《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版权购自英国的版权代理公司IPCN等。国内各个电视台或者是影视公司之间的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交易活动比较少,说明我国电视节目版权交易市场中的电视节目模式交易蕴含着巨大的市场机遇,有待开发。

另外,我国电视节目作品的版权经营情况并不乐观。除了一小部分优质电视节目作品,如《亮剑》《大宅门》《士兵突击》《团长》《乔家大院》《甄嬛传》《爱情公寓》《封神英雄榜》《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等,能够通过广告费和销售播放权,获得丰厚的经济利润之外,其他大部分作品尚处于持平甚至亏损状态。正如邵奇在《中国电视剧导论》中所描述的:“2011年中国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已达1 648家,电视剧的投资额每年都在30亿元左右,产生的滚动效益可达200亿元。虽然从数据统计来看电视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事实上,电视剧盈利的只是少数剧,对绝大多数来说,最多把成本收回,有的可能还要亏本。”[1]

2 我国电视节目版权经营存在的问题

2.1 电视节目作品和节目模式创新能力低

目前,我国电视节目作品和节目模式普遍存在创新能力低的问题,不仅每年制作出的经典电视剧作品的数量非常少,而且大部分综艺节目的运行模式或者是从其他电视台借鉴甚至是模仿、抄袭而来的,或者是引自国外,很少能够独立策划出优秀的电视节目模式,并据此制作出经典的电视节目作品,从而实现节目模式交易活动的,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电视节目版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2.2 电视节目版权交易主体所承担的风险比较大

一些小的电视台或者是网站只花70%的钱就能够买到100%的作品,并且在买方市场环境下,款项被一拖再拖。基于此,制片商往往在策划和制作电视节目作品时十分慎重,不敢随意地创新,只会模仿热播电视作品的题材、节目内容和节目模式,来创作出相似的电视节目作品,由此降低其节目版权交易风险。另外,各个电视台需要一次性付款购买电视作品的播映权,一旦收视效果不好,便会损失大量的广告费。因此,在购买电视作品的时候往往是如履薄冰、谨慎至极,不敢随意大手笔地购买新出电视作品的播映权,宁愿播放一些经市场检验过的且价格比较低甚至无需支付版权费的老剧目。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电视节目版权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3 电视节目版权价值评估标准欠缺

具体的电视节目作品和电视节目模式兼具智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双重特征,既需要作者具备专业的电视节目策划与制作知识,又需要在广泛的资料搜集与分析基础上,完成电视节目作品和电视节目模式的策划活动;同时,还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体力,甚至是投入巨额资金将其转换为具体的,能够进行播放的电视节目作品。所有的劳动都凝聚在一个光盘或者是一本策划案中。然而,其是否能够提高电视频道的收视率或者是指导电视频道创作出一个广受欢迎的电视节目作品,还必须经受市场的考验并在事后才能真正确定其价值。这就带来了电视节目版权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即如何确定交易对象的价值问题。目前,电视节目版权价值评估活动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只能是建立在交易双方沟通与交流基础之上来确定的。

2.4 电视节目模式的侵权行为无法确定

电视节目模式也即是具体的电视节目作品的基本框架、核心内容、风格特征、指导思想等,虽然能够为人所感知,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语言文字加以描述,但却存在较大的灵活性,稍加改变,便会产生一种“似曾相识”而又不同的电视节目模式和电视节目作品。这不仅为部分电视台的侵权行为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也为电视节目版权法的建立与执行带来了诸多困难。正如法国的法院所提出的,通过版权法保护电视节目面临两个主要困难:一是只有当一个作品是原创的时候才能获得保护,但电视节目形式的原创性却常常受到置疑;二电视节目形式为了获得版权法保护,不管描述得如何细致、如何完整,总会存在一定的被模仿甚至是被抄袭的空间,而又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确定。

3 我国电视节目版权经营策略

3.1 产品策略

包括电视节目作品和电视节目模式在内的交易产品是电视节目版权交易的主要对象;因此,要想增强交易能力,拓展交易规模,尤其是加强对外输出能力,就必须创作出优质的电视节目作品和电视节目模式,包括挖掘优秀的电视节目题材、创新电视节目模式、提高电视节目技术水平等。

3.2 营销策略

在当前激烈竞争的电视节目版权交易环境中,特别是版权购买方变得越来越谨慎,以及国外大量优秀电视节目模式、电视节目作品的涌入,使传统的“酒香不怕巷子深”“优质电视节目不怕卖不出去”的版权交易思想变得不合时宜。据此,在具备了优质电视节目模式和电视节目作品之后,还应通过价格策略、渠道策略、品牌策略,加强对外营销活动,从而顺利地实现其版权价值

3.3 对外贸易策略

包括电视节目作品和电视节目模式在内的电视节目版权作品,包含着丰富的区域文化内涵,在进行跨国传播过程中,不仅决定着我国电视节目版权交易市场的盈利情况,也直接影响到我国文化传播和国家形象宣传问题,甚至在输入大量的国外电视节目作品和电视节目模式的时候,也影响到我国普通民众价值观、消费观、道德观的形成,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因此,一方面要优化我国电视节目版权交易的产业结构,注重与国际电视节目营销模式的接轨;另一方面,需要加大政府的扶持,提供政策便利等。

总体来说,电视节目版权经营活动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影视传播产业的健康发展情况,也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状况,理应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活动,从而建构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电视节目版权经营模式

摘要: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版权经营活动,不仅是特定电视节目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也能为电视节目策划和制作人员提供更加丰厚的经济回报,尊重其劳动成果,由此激发其创作出更多的优秀电视节目作品。基于此,本文在简要论述我国电视节目版权经营现状的基础上,系统地总结了当前在电视节目版权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以期推动我国电视节目版权经营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视节目,版权,经营策略

参考文献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程序 篇三

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管理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岗位责任人按照受理和初审条件查验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或有关公司向总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受理和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审核人员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疑点的,及时通知申办方补充修改材料或不予受理。申请方重新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处长

审核标准:所申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材料符合条件、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复审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初审意见的,说明情况并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详细名称、要求、补充材料期限及申请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按照程序通知申请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备案。申请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后,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申请方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请方逾期未交付补充材料的,申请方应重新申请或按不受理处理。

(三)复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领导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将复审意见和材料一并退回审核人员,并将情况上报主管总局领导备案。

(四)审定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管领导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件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部门。

(五)发文通知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标准:审批文件要求内容完整、签字齐全、表述清晰;申办材料及附件齐全、规范、有效;通知文书规范、整洁。按照审定意见,制作文书通知相关部门。如需要审核部门改动的,及时按审定意见修改,修改意见应计入时限。如需报送其他部委的,及时报送。

告知方式: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获总局批准同意的,印制批复,并下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获总局批准的,直接下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在总局官网上公告。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篇四

申报程序

事项编号: 0027C009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乘车路线: 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118路四道口站 联系电话: 68466300 监督电话: 68717192 相关网址: http:// 发证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备注: 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发。

办事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须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本,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3)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4、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经道路运输机关审验合格证明。

(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详细证明材料。

5、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

(3)贮存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6、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2)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

(3)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经营安全生成评估报告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现有设施应提供工程竣工的环保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7、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业的有关试验数据和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3)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供

a、所采用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评估报告;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的认定文件;

c、经营期内的发展规划(包括确保利用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划)。

8、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包括: a、废物入场确认; b、取样方法; c、测试分析方法; d、重复测试频率; e、接收标准;

f、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a、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b、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 c、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 d、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e、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3)污染防治措施。包括:

a、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

b、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

c、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 a、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 b、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

c、发生意外突发事故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职责的确定; d、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撤离疏散计划。(5)从业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计划。

9、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对厂址不在规划工业区、无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须征询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3、乘车路线: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车(首体南路、路口西南角)

4、联系电话:68466300

5、监督电话:6871719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程序 篇五

2004-10-25 15:12:26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同)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药品经营企业指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本规定所指《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指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内容有:注册地址(即办公或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经营范围(包括增加或核减经营类别)、经营方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向原发证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表1),并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企业名称文件或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 ;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新地址房屋的建筑面积、原使用情况、周边环境、周边单位情况及拟使用情况的说明;

2、新地址的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以及布局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及仓库的面积、功能区域划分的情况);

3、由于城市规划,调整街道门牌号的,出具辖区派出所的证明;

(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提交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文件或股东会(董事会)关于任免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的决议;

2、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职称证、学历证、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企业红章);

3、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4、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制批文及股权转让协议书;

2、改制完成及股权转让的有效证明文件;

3、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经营类别)的,提交仓库租赁协议及布局平面示意图; 增加经营抗生素的,必须设置阴凉库(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不做要求);增加经营生物制品等需低温储存药品的,必须设置冷库或配置冰箱或冷柜;增加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总部必须增设中药标本室(柜),设置中药材、中药饮片库,仓库应设置相应的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发货区,配备中药材养护的设备。

(六)变更隶属单位的,提交证明隶属单位变更的有关文件;

(七)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的,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原质量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2、企业新的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聘用证明;

3、企业新的质量负责人的职称证、学历证、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企业新的质量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5、企业新的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新的质量负责人原单位出具的辞职或不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文件;

(八)变更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原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2、企业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聘用证明;

3、企业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称证、学历证、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企业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5、企业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原单位出具的辞职或不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文件;

(九)《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办理补证手续的,提交遗失声明原件(刊登在《广西日报》); 企业除报送上述变更材料外,还应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的除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及相应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好,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注销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的,应提出申请注销报告,并同时交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条 原发证机关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五条 申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和经营范围(增加经营类别)、经营方式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程序 篇六

一、许可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数量

无。

四、许可条件

1.企业内应配备具备相应职称、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

2.具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3.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4.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5.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

7.具体条件可对照《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报告;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图;

5.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7.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8.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9.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10.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六、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企业质量管理人简历表》;

《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按顺序装订成册。

2.产品范围按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西栋。

受理地点:

1、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西栋一楼省局业务受理处。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

2、广州市十八甫路103号一楼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外办公中心,电话:81848553、81848578。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逢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上午 8:30-11:45,下午 14:00-16:30。

九、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省或广州市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省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十、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一、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十二、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不得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十三、许可收费

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7.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事程序 篇七

初次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文件材料目录 经营基础或跨省电信业务单位备案材料目录

经营许可证到期续办应提供的材料

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材料目录

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须知

联系方式

一、青岛、威海、日照三市的经营单位,应向青岛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32)83891813,83891998,83891996

通信地址:延安三路139号

邮政编码:266071

二、其它城市的经营单位,办理增值电信业务中第(四)类第3项业务,即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的:

联系电话(0531)86080907

通信地址:济南市明湖路96号

邮政编码:250011

三、其它城市的经营单位,办理其它电信业务的:

联系电话:(0531)86080605

通信地址:济南市明湖路96号

邮政编码:250011

四、行政许可监督电话:(0531)82092805 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文件材料目录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填写《经营电信业务申请表》经营电信业务申请表.doc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公司概况及场地证明。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五)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七)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二)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申请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办理因特网接入服务应具备的其他条件.doc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上述第(三)、(十)项中规定的材料。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单位备案材料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申请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申请表.doc;

(二)负责当地业务经营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相应机构为子公司,还需提交子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情况记录表复印件。

经营许可证到期续办应提供的材料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换证原因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换证申请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换证申请表.doc

(三)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六)经营服务情况总结,内容包括:

1、开展业务的时间,业务种类、规模。

2、经营情况。现有用户数量(或信息查询量),用户年增长情况,服务费的收取情况,逐年分析经济效益情况。

3、公司资金的变更情况。

4、服务质量问题。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做过哪些工作,用户申告及处理情况。

5、贯彻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电信行业管理情况。

6、发展规划。包括市场调研、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析、工程计划等。

(七)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供无线电台执照。

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材料目录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开展新业务的书面备案申请;

(二)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新业务的实施计划、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投资分析等;

(三)技术方案,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与其他电信网联网的技术方案等;

(四)用户服务保障措施和预期服务质量;

(五)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信息安全承诺;

(六)新业务涉及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应当提交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供下列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变更经营许可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变更原因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总公司、董事会等作出的有关决定。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经营许可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换证原因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作出的有关决定。

(四)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经营许可证到期,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经营许可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注销原因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作出的有关决定。

(四)电信业务用户的善后处理情况。

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须知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分为两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性ICP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

三、经营性ICP,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申请表》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申请表.xls。

(二)公司名称预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场地证明、互联网域名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三)公司近期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聘用证明材料;

(六)与互联网接入单位签订的协议或意向(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保证书等;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服务项目属于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四、非经营性的ICP,备案手续可委托网站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代为办理,或自行登陆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五、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已履行备案手续的ICP,应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六、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地址:济南市明湖路96号

许可证办理联系电话:0531-86080605、86080907 网站备案联系电话:0531-82092828、82092857 邮政编码:250011

青岛、威海、日照三城市到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办理。

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139号

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程序 篇八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是影视行业的必备资质,不管是电影公司还是影视公司,都需要这个证。徐州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是如何办理的?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是制作综艺节目的前提,但不是保证!

目前,广电局认为内地歌舞类的综艺节目过分“追捧西方生活方式”,应该得到控制。从而加大了对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核的要求,尤其是内容方面,如果内容是广电局所禁止的,即使你再最初取得了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如果一旦节目被禁止,企业的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年审是不容易通过的,很可能会直接撤销证书的。

企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申请企业必须是内资公司,不得涉及外资;二是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3名的影视相关从业人员。

一般来说,《许可证》的有效期只有两年,而每年广电总局都会对各持证机构的业绩进行审核,注意,是每年都会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机构将撤销其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有了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一定要不要忘记备案!

别以为有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就高枕无忧,有些《许可证》没有在广电总局系统备案,根本不符合要求!没有备案的《许可证》在视频网站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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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过审,导致网络大电影、网络剧被下线,或者延迟上线。已经有100多部网大、网剧因为《许可证》问题而被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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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程序 篇九

国产网剧这几年可谓异军突起,《白夜追凶》、《使徒行者2》、《无证之罪》等国产网剧占尽了风头。制作网络剧需要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吗?需要的话烟台如何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呢?

网络剧需要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吗?

2017年 9月4日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指导通知》指出,要规范购播和宣传行为,维护电视剧行业健康发展,综艺节目、网络剧参照电视剧的规定执行,对电视剧、网络剧实行同一标准进行管理;对重点网络剧创作规划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编剧授权书;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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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程序 篇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需履行换证手续。你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为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减少行政审批时限,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点,负责申报材料和现场的审查工作,你单位可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点提出换证申请

办理换证手续提交材料如下:

1、《换证申请表》(可直接到市局打印,带上公章);

2、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成品油省级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成品油零售或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的,应当提交其它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要求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全员培训(培训报名联系电话:2680361);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8、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企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名单及联系电话见附页)。

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如不一致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企业可将上述申报材料报县区安监局一份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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