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问题

2024-10-10

融资租赁问题(共8篇)

1.融资租赁问题 篇一

篇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一、登记公示制度和征信体系建设滞后

登记制度和征信体系建设滞后是掣肘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融资租赁行业的登记系统、征信体系不够完善,重复租赁、重复抵押等现象频发。承租人违约成本低,但却能带来双倍甚至多倍的流动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承租人违约,从而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承租人、回购人的错误认识导致产生履约瑕疵

直租模式下,租赁物质量存在瑕疵,是承租人常见的抗辩理由之

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以为是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个别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以为租赁物的质量风险由出租人负担,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从而产生纠纷。

回购人基于销售利益驱动,对回购法律风险预判和控制不足,尤其是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一旦出现风险时,回购人往往对回购合同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

三、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出租人使用的合同文本有较大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生效条款、首付款条款、回租条款等方面。有的出租人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收到出租人生效通知后,融资租赁合同方生效。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及时发出生效通知。那么这个时候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已生效了呢?

有的出租人为了达到尽快回款等目的,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要支付首付款,但未约定首付款的性质,故有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往往主张以首付款抵扣租金。法院也常以格式条款是由出租人提供为由,应作出对出租人不利的解释。有的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回购条款,但部分回购条款约定不明确,再加上走到诉讼阶段后,出租人缺乏必要的诉讼技巧,丧失了要求出卖人回购的最佳时机。

有的出租人风控流程不完备,业务员素质不高,实践中曾出现过一位业务员一年只做了五笔业务,其中四个出现了严重的违约情况。

四、假“融资”真“借贷”案件多见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单纯的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现形式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只是设备使用权而不是贷款。由于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不理解或履行中的误解,又由于有的企业急需资金而借贷无门,有的出租人则为牟取较高利息而以租赁形式发放贷款,导致一些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出租方和承租方仅订有“租货设备”协议,出租方未订有购货合同而直接将“设备款”借给承租方以偿还租金形式还本付息。如某租赁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公司融资六十万元给工业公司购设备,担保方为镇财政所。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将设备款六十万元中扣下一万二千元作手续费余款汇给工业公司。“租赁期满”因工业公司未偿付租金引起纠纷。经查明双方是规避法律而签订的借贷合同,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方只收回本金,约定以租金,取得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另一种是: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分别签订了符合形式要件的融资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但三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仍是借贷合同。如某租赁公司与某纱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租赁公司融资一百二十万元的粗纺机、细纱机设备租给纱厂,担保方为某纺机公司,后因纱厂转产歇业无力还款,租赁公司以纱厂和纺机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经查,纱厂与纺机公司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纺机公司供给纱厂四十九台棉纱纺织机械设备,计价款一百七十余万元。提货后,纱厂仅付款五十万元。为解决资金缺口,遂向租赁公司借款,双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贷款一百二十万元。从形式要件上看,“三方当事人签订两个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某纱厂如受出租方委托亦可直接向购货方订货,而出租方直接将货款汇给承租方属于“回租”形式),三方当事人也都认为履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承租方纱厂讲不清自己所租货的设备是那些,出租方租赁公司也言不明那些设备是融资购置,更奇怪的是融资合同的担保方即购货合同的供货方竟然都是纺机公司。因此,这仍然是一起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无效借贷合同的经济纠纷。目前对上述两种情况的案件实体处理意见是:确认案件性质是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无效借贷合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法判令(承租方)借款如数返还贷款本金外,对约定取得和已经取得的利息租金不保护予以追缴国库,视情节对借款双方给予一定的罚款。因被担保的合同确认无效,担保方则对借款方应偿还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苗廷律师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篇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技巧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技巧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一种资金的融通与物的融通相结合的交易形式。其典型方式,是指需要机器设备等物品的人(即承租人),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购买,便请求他人(即出租人)出资买下其看中的商品,再出租给其使用,由其按期支付租金,以使出租人获得收益的交易活动。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

5)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二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1.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有自由选择权,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无权选择。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由租赁物的成本、购买租赁物的费用、利息等组成,租金是出租人融资的对价,租赁合同的租金是租赁物的使用对价,一般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不能收回投资。

3..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承租人承担,而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出租人承担。

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融通资金,一般不直接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由供货人交付承租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质量责任;租赁合同则是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直接交付承租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质量责任。5.租赁期满,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采用“退租、续租、留购”三种方法之一处置,而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还租赁物(或者续签租赁合同),不存在“留购”租赁物。6..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多个当事人,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而租赁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相对而言,关系较单纯、简单。7.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一样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情况外,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不承担责任。三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1.主体资格审查。1)审查承租人的资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对那些为人不正,违法乱纪的人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物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

2)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人的,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审查方法主要是看对方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是否过期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不符合内心意思的表示而签订合同。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在签合同时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从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都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应予以撤销,其确认权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独享。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此款经常会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现。为此,应按规定严格填写租赁财产名称、国别、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总金额。每一项都要填写具体。要特别注意财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财产的标的物,否则,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无效,易出现纠纷。租赁财产的名称要写得具体、清楚、详细。如是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租赁,一定要写清楚商标,品种、型号、规格、号码,当发生纠纷或者出租物被偷换、遗失时,能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一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条款中要求出租的数量要准确,质量必须具体,如财产租赁前的实际质量;返还租赁物时必须达到的质量。对某些易变旧或者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约定其磨损的标准。

2)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约定。

有的交货、验收签订不具体。应在合同中写清交货地点、时间,分期交货的,还要写清每期交货数和具体期日。应写清验收时间、方法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法。

3)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和方式。租金金额一般由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赁利息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其他费用构成。合同中要明确手续费、保险费、运费等费用是否包括在租金中。租金一般应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如果购买租赁物使用外币的,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币种支付。租金币种的选择可以与购买合同中的币种相同也可以不同,但要注意汇率风险的防范。利率也是影响租金总额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利率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赁期间租赁费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就是每隔一定时期租赁费率根据市场利率或贷款利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租金的次数,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在每次付租期开始日交付租金还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交付租金等。4)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事项。

对保证条款,一定要写清保证种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对担保人的资格以及担保能力等,出租人应认真审查。5)关于租赁物的保险问题。

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而不列入租金总额。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办理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6)关于税收的承担问题。

租赁物如是进口货物,应交纳海关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款。即使是国内货物,如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的,也应交纳相应税款。关于税收的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7)关于租赁物迟延交货或发生质量瑕疵的索赔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供货人迟延交货或供货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由供货人对此负责。

8)关于租赁的起止日期。

租赁起止日期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重要影响。起租日是租赁开始日期。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根据下列日期约定起租日:第一、出租人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金之日。第二、货物运抵货港之日。第三、承租人交付验收证或接收证之日。第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日期。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实现了自己的全部义务,租赁关系即告终止。9)租赁物的用途。

要详细、具体规定租赁财产的用途,对某些财产的使用范围的限制要注明。10)关于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事关租赁物能否保持长久使用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租赁物的保养与维修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只负责资金的融通,一般不负责租赁物的维修。11)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

第一、需要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变更出租物所有权时,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或者不征求承租人意见,则原承租合同继续对新的所有权者有效,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第二、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规定其解除的条件。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利用租赁物参与或进行非法活动;逾期不交纳租金或者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等等,要规定清楚。

第三、对承租人将合同转让的情况,要明确规定其征求出租人意见的义务,并且对转租后第二承租人的行为负责。

12)双方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第一、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按合同规定的租赁物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维修等。

第二、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是:应依约按时交纳租金;合理、正确地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租赁物;保管、保养、维修租赁物,不得随意转租、拆租等。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违约行为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规定由于承租方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的损坏,丢失应负责修复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或赔偿等。13)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有三种处理方式:退租、续租和留购:退租要确定具体期日和退租交接手续。续租要确定续租确定日及续租手续、程序。留购要确定留购价格、支付币种、方式、时间、交接手续。14)关于违约责任。应根据双方谈判的结果,结合草拟方自己的利益,应详尽列明违约责任情形,做到切实可行。15)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诉讼和仲裁。建议草拟合同时,站在自己作为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角度,选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相应的地域管辖机构。16)注意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个性化条款。

因为租赁关系不同,合同要求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的内容上有所增减、变化。如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由于机械设备的配套性决定了合同必须注明其具体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如果合同中不便列示,应当单独列出清单,作为附件;还有设备的运输、拆卸、安装问题,技术培训、服务问题,保险问题等等,都应给予明确规定。要注意防止合同拘泥于一种固定模式或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而使自己的手脚受到束缚。

4.注意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要使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内容违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屡见不鲜,例如,合同的标的违法,支付的币种违法等等。另外,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融资租赁的目的,或以其他合法形式掩盖融资租赁的目的,这都是无效的。

5.注意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融资租赁合同即告成立,若双方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自确认书签订时成立;一方要求合同须经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告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附件供货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以免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保护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2.融资租赁问题 篇二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与分类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 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 合同期满承租人付清租金后, 有权按照残值购入设备, 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主要方式为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两类。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三种, 一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二是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三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二、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

(一)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种的规定

国税函[2000]51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无论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 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 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

1.出租方所承担的税务问题

(1)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根据财税字[1997]045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含残值) 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另外还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的税率为5%。

(2) 增值税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同缴纳。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税率为7%, 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其他为1%。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

(4) 印花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凭证所载金额, 即租赁金额。融资租赁合同贴花规定如下: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 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 实际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 可按合同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税率为0.5‰。

(5) 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融资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并准予扣除。

2.承租方的税务问题

(1) 对租赁业务中的融资租赁合同要足额及时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税率为0.5‰。若租入资产是不动产的, 作为不动产的承受人, 承租方还应在租赁发生日办理契税的申报与缴纳。

(2) 在租赁资产租入以后各纳税年度, 承租人的主要税务就是该项资产的折旧计提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 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依据收益时间, 均匀扣除”;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 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 但可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3) 售后回租方免征增值税。由于售后回租的销售本身不会给承租企业 (出卖人) 带来任何直接的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免征增值税项目第 (八) 款的规定, 承租人 (出卖人) “所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 售后回租对于承租方 (出卖人) 来说免征增值税。

(二) 关于融资租入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 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差异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 分期扣除。”根据该项规定, 融资费用的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方法是, 将本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 与本期税法规定的折旧费用对比, 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 履约成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 如技术咨询费、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计入当期损益。履约成本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在实际发生的当期据实扣除。

(五) 租赁期满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租赁期满, 承租人对租赁资产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目前电力企业融资租赁资产到期通常采用留购的方式。

会计处理方法:支付购买价款时, 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 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移到固定资产有关明细科目。

税务处理方法: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 由于已将购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并通过这种方法在税前扣除, 因此在支付购买价款时, 不做税务处理。

3.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融资困难 解决方案

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了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公有制的地位固然重要,占我国的主导地位,但是非公有制经济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在融资困难这一块有待提高,提到融资租赁,我们首先就要了解它的含义。由于各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各不相同,因此对融资租赁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的租赁。”本文从融资租赁这一关键点入手,探讨中小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状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发展的状况可以从两方面探讨。

1.从好的方面来看。(1)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拉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2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约占全国总企业数的99.8%。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增加值的58%,社会零售额占59%,上缴税收占50%,出口额占全国出口的68%。在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营的3万户国内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80%以上,同时很多大企业都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成的。(2)扩大了就业渠道。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大国,出现了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城市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村的经济发展却远不如城市,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不到很好的利用。随着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个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据统计,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工作岗位,还安置了大量城镇下岗工人,在吸收剩余劳动力的同时,无形当中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3)中小企业的对外水平也在提高。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在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中占很大比重,在电子通讯设备等高技术领域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联想、海尔、海信、华为等。我们老师就常说,他在美国超市发现了贵州的“老干妈”,而且挺火,可见这些中小企业为国内市场带来了很大利益。

2.从不利情况来看。(1)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容乐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看,其短期内会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如用工成本增加、用工风险加大、用工难度加大等,使这一部分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中小企业资金投入本来就很少,如果加大成本费用,那么他们面临的风险就更大。(2)创业条件难。要想在我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的出资额就是50万元,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说,这是承受不起的价钱。在民间,很多有想法的老百姓也许有能力办好一个公司,但是就是资金这个门槛阻碍了更多的有创业精神的人们,大学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现在的大学,为了鼓励大学生创业,设立了很多奖金,目的就是希望能涌现更多的创业型人才。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分析

由于长期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主要从两方面分析。

1.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不高。首先,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企业管理方面不够科学,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企业管理系统。由于经营的不确定性,导致一些中小企业无法生存下去,只有倒闭,这就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对其放贷。其次,中小企业的脆弱性大。中小企业的内部资金不足,这让它们依赖于外部的支持,由于自身的竞争力不强,拖欠账款,使得中小企业信用受到影响,这就导致信用资金的支持遇到一定的困难。

2.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前景并不发达。我国现存最大的两个融资租赁行业组织是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外合资)租赁业委员会,但他们都没有管理职能。这表示他们都不具备独立社团法人地位,意味着他们的发展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证;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由于融资租赁业的内部管理不够合理和外部的监管制度不够有力,使得该行业产生了恶性循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他们向租赁业借款,却迟迟拖欠,导致融资租赁业的资金周转不够,无法正常运行。再加上租赁业的内部管理不科学,更是雪上加霜。这表现为租赁企业和租赁市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欠缺,融资租赁行业往往由其一个主要部门担当全部监管和管理职能,这显然是不够的,缺乏行业内部协调。

3.融资的担保体系不够完善。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等原因,加上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企业无法按照融资租赁业规定的那样提供担保或者其他抵押资产。再加上融资行业的担保体系本身就不够完善,使得整个融资过程显得有些勉强。比如从股票市场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高的门槛,如果它们向融资行业借贷,那么其风险性会很大,因为股票行业本来就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所以中小企业无法肯定地给予融资行业一定的担保。

三、解决困难的方案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困难的问题,应该及早制订出解决方案,不能一拖再拖。以下对其出现的问题提供了一些解决方案。

1.提高中小企业的能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远不如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应该从加强技术创新,加强企业合作战略出发,抢占市场先机,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在企业内部,应建立一个合理的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加强中小企业人员职业素质的培养,比如定期派工作人员学习技能培训;提高信用度。中小企业在向融资租赁企业借贷时,应和租赁行业签订还款日期,并按时履行承诺,使整个合同具有法律的保护。

2.政府应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市场相对不是很发达,因此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大,导致一些中小企业不能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渠道进行融资,从而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这一难题。政府应该从多方面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例如减免税收、加速设备折旧、改变财务处理等方法对融资租赁业进行政策扶持。

3.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是担保体系能运行好的一个有力纽带。中小企业在不能确定本企业能否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不要随便冒风险从事高风险交易,除非有把握给融资业提供可靠、真实的担保。还要借助法律途径进行担保,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时代,什么都要讲法律效益。比如中小企业在提供担保时,要签订担保合同,必要时,最好有保证人在场,我国在《合同法》上,有具体的担保程序,按程序签合同,这对于双方的利益都起到了保障作用。

本文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这一块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劳动合同法.

[2]企业会计总则—租赁.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11.

[4]王永梅.论企业筹资方式和筹资风险.当代经济,2012,1月(下).

4.融资租赁问题 篇四

面对国内工程机械市场的激烈竞争,制造企业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份额,采用了“分期付款”、“以租代购”或“先租后购”等灵活销售手段,有点类似融资租赁,但还不是具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进入我国虽然时间不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发展一直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工程机械领域的应用就更少。对目前具体业务的开展更是很少,基本上处于理论认知与实践探索阶段。除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托其全球融资租赁经验在中国市场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外,国内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涉足工程机械融资领域的并不多,而国内制造厂商开展融资租赁的更是很少。这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在融资租赁发展的比较成熟的国家,租赁公司中的大部分是有银行或厂商背景的。

1.2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前景广阔

我国实行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南水北调、西电东输、西气东输等重大工程,需要的大量的设备投资,单靠银行贷 款、直接购买,既行不通也不现实。通过融资租赁,即可满足上述地区、工程的投资需要,又能盘活东部发达地区的闲置设备、存量资产,促进中国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在新经济环境下,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贷 款的相对困难,对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对库存商品和闲置资产的租赁,表现出高度的热情。当下,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贷 款、上市这两条融资渠道尚难走通,融资租赁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现实选择。

目前,中国工程机械的租赁需求量仅占全国工程机械设备需求量的10%左右,与高达80%的相应的国际水平相距甚远。,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接近2%,而我国仅为0.17%。比例低正说明市场空间大。市场经济有一定的共性,对比发达国家,面对全国供、求市场都非常巨大的工程机械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业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

2工程机械企业融资租赁模式比较分析

2.1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

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和厂商达成合作销售产品总意向,当用户需要租赁设备时,融资租赁公司则向厂商直接购买设备,然后租给用户,用户再分期向租赁公司缴付租金的租赁形式。

一般情况,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中的承租人大都对其自身承担的责权利有清楚了解,采用租赁形式也是以解决分期付款的融资需求为主,而金融租赁公司则以收取租赁手续费或租金价差为主要目的。这种模式虽然具有参与各方角色明确、操作程序简单的优点,但是已经不适应租赁业“专业化、规模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若不予以操作模式创新,不适合融资租赁公司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市场竞争力的.经营需要。

2.2转租赁

转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或厂商租进设备,然后租给下一个承租人使用。转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转融资租赁是从租赁公司或开发商取得融资便利,其他是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融资便利。转融资租赁的关键在于多了一个第三人充当转租人,其功能可以通过最终承租人和转租人两方面以体现。对转租人而言,当租赁公司在其借贷能力较弱,融资技术也不发达,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别家租赁公司条件优厚的融资便利,往往会采用转租赁的方式。

转融资租赁在租赁中引进了转租人这样一个中间人,解决了承租人信用额度不足的缺陷和贸易壁垒的障碍,使承租人通过转租人完成融资,使承租人在直接融资租赁成本的基础上,还要增加转租人的成本利息、转租人承办租赁业务的费用、转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所赚取的利润,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租金,使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融资租赁方式。

2.3委托租赁

委托代理型租赁指厂商作为委托人,将产品委托租赁公司分别给其指定用户达到销售目的的租赁形式,而租金额等租赁款项则由厂商与用户事先约定。

在委托代理型厂商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承担风险,只是担当租赁中介角色,以收取委托租赁手续费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厂商。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拥有较多闲置资产的工程机械厂商、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设备制造厂商、能控制用户租金归还风险的厂商等。在当前租赁市场,该模式的创新现实意义也很大,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打破常规,在承担部分租赁风险、代为寻求承租客户、增加中介经纪或二手设备供应商参与合作等诸多方面进行创新构想。

2.4杠杆租赁

对于建设和运营中所需的一些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的融资,利用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难以实现,杠杆租赁则为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杠杆租赁指租赁公司以现金投资设备成本费的20%~40%,其余购置费用通过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获得,然后把购得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公司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权转让或抵押给贷 款人。对于隧道挖掘的专用机械设备等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采取杠杆租赁方式可以分担资金风险、解决融资困难。

在杠杆租赁中,对于出租方而言主要体现在债务杠杆作用。出租方自有资金投资利润率的提高,出租方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出租方使用权益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出租方使用负债资金所获得的收益负债对权益资金收益能力的放大效应,称为财务杠杆正效应,财务杠杆正效应的条件是:息税前全部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的利息率;税收的屏障效益,负债筹资可以给出租方带来税收上的优惠,因为按照规定,生产经营期间的负债利息作为出租方的财务费用可以在当期或以后若干期内的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表现为国家财政少收了税款而给出租方带来价值的增加。企业的负债越多。利息抵税效用就越大。

3工程机

械企业融资租赁的可行性分析

3.1融资租赁对工程机械企业的功能优势

工程机械制造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着企业长远的战略考虑。因为现阶段相当多的制造商销售受到了很大的外部力量牵制,随时会有来自银行的不确定因素。尽管有了银行的介入,其风险控制的专业手段和给客户的心理压力确实有助于项目的风险控制;但当银行亦要求厂商、代理商提供回购担保时,信用风险的最终落脚点仍然落在了厂商和代理商身上。因此,当工程机械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用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改善销售产品的风险控制、降低销售门槛、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更为有效直接。

对于工程机械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明确地界定了所有权问题。银行按揭是一个抵押担保问题,但是如果涉及到承租人破产及三角债问题,从法律上来讲没有清晰地界定物权。而融资租赁过程中,法律已经十分清晰地界定了物权,只有当承租人缴纳完全部租金,并付清最后的设备残值费之后,设备的所有权才转移到承租人手中。融资租赁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一旦承租人不还租金,一可以收回物件;二可以保留债权,避免三角债;三可以处置担保资产。法律上,租赁物件不参与承租企业的破产清算,一旦承租人经营不善、企业破产,租赁物件不会灭失,债权不会全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促销租赁创新模式的探寻过程,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公司和厂商之间不断寻求共同创利方法的过程,厂商租赁创新必须服从于获取利润的需要,否则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3.2应对国外厂商的冲击

中国的工程机械市场和金融租赁市场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20世界租赁年报——中国分报告》)。从以来,外国工程机械厂商、外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纷纷抢滩进入中国工程机械金融租赁市场。近年来,一些欧美大的跨国公司及其工程机械厂商开始进入中国租赁业。这些大公司介入中国融资租赁业的首要目的就是为推销他们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因此,国内企业要想在市场上保持并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必须结合实际借鉴国外制造商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经验,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抢占先机。

结语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在拥有巨大市场的同时也将面临整个行业竞争加剧的问题。我国工程机械企业一直采用厂商销售模式来销售产品,但是目前这种方式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因此,我国工程机械厂商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是其发展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屈延凯.发展厂商融资租赁业的探讨[J].财政研究,,(5).

[2]延鑫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营销策略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5).

[3]刘红燃,曾冠辉.企业租赁融资的特征分析[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28(5).

[4]郭鹰.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方式探讨[J]北方经贸,,(4).

5.融资租赁问题 篇五

文:了了理财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1日晚间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金融领域的改革开放,必须坚定改革方向,加快推进一些深层次领域的改革。特别应下决心解决全社会“软约束”、“滥用金融”、“滥用或有负债”现象,真正发挥好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制衡作用,强化对市场各类主体的硬约束。

建立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差异化银行业体系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以及“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廖岷认为,将重点关注经济金融方面的议题,包括金融改革、国企改革、“一带一路”建设、亚太自贸区建设、更加突出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和大家一样,我对环境保护、教育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议题也都非常关注。”他说。

他透露在本次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的提案将包括:关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提案;关于司法保障金融活水浇灌小微企业的提案;关于加强对银行从业者背信行为法律惩戒的提案;关于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国家按揭贷款公司和完善按揭贷款二级市场的提案等等。

金融服务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作用毋庸置疑,特别是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下,银行业更是发挥了支柱性作用。在我国,改革是推动建立适应实体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金融体系建设的必经之路,而改革我国金融体系以大银行服务大企业为主、经营同质化现象明显的短板,建立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差异化银行业体系是重中之重。

虽然金融改革涉及的领域很多,但廖岷认为,加强对银行小微金融服务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是一个较好的切入点,“小微活、就业稳”。“在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政府、银行、企业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今年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提案提出来。”他说。

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产生的原因,廖岷认为既有企业自身资信状况达不到商业银行放贷标准的原因,也有商业银行信贷服务和风险管理能力与我国企业生态的变化趋势仍不匹配的原因,更有司法、税收制度等对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保护和支持力度不够的原因。

他强调,必须通过完善财政税收、行业监管、担保增信等多领域政策的改革,引导更多中小银行聚焦小微企业,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型的外部环境。

建议推进深层次金融领域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2014年,我国金融领域的改革逐步加速,在降低门槛、放开市场、完善监管等方面不断推出新举措,如放宽多类金融机构主要发起人或出资人资格,继续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发布关键期限国债收益率曲线,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改革,建立沪港通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规范和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等等。存款保险制度也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股票发行注册登记制也在稳步推进。对于下一步的金融领域的改革开放,廖岷表示,他的总体期待是坚定改革方向,加快推进一些深层次领域的改革。这包括:

一是加强市场基础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股权市场,构建更加完善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二是进一步加大特许准入行业的竞争,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加快研究建立与经济转型和多种投融资需求相适应的差异化银行业体系。

三是下决心解决全社会“软约束”、“滥用金融”、“滥用或有负债”现象,真正发挥好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制衡作用,强化对市场各类主体的硬约束。

四是完善各种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在完成存款类金融机构存保退出机制的同时,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都应加快建立,以将各类金融机构风险的外部性降低到最低限额。

6.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篇六

本文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对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整个中小企业群体中是最具有活力、技术含量最高的一个群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也许拥有多项知识产权,但是在融资道路上,却还是因为缺少抵押品而受到金融机构的冷遇,如同所有的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问题仍然是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成因分析

(一)融资渠道单一,仍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

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在其初创阶段,由于技术风险大,在市场和管理方面尚处于空白,信息不透明,投资风险很高,很难具备上市条件发行股票、直接面向社会吸取资金;又因为规模小,经营风险大,所以一般有钱的投资者可能对它没信心、不了解,也不会对它投资参股,这样只剩下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条路了。

但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规避风险意识增强,信贷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而对于规模小、风险大、缺少有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很难得到银行支持。

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本身存在体制缺陷,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导致银行更倾向于向大型企业贷款。

(二)创新基金数额相对较少,无法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较大的资金需求。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申请到的最高创新基金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而小企业初创期就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技术研发,在未来的几个发展阶段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生产,政府的创新基金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杯水车薪,不能根本地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

另外,创新基金审批时间长,手续繁杂,对于要求时间短、见效快,以技术创新为生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又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三)缺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可操作性不大。

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缺少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中国银行体制的逆向选择使得资本市场格局更加狭窄。

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创业资本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挥,严重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未来发展,很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拓出有效的融资渠道。

(四)缺乏完善的政策扶持。

从金融政策上来看,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政策,主要还是依据所有制类型、规模大小和行业特征而制定的。

因此,大多数社会资源都流向了大企业,银行的大部分贷款也是贷给大企业。

近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虽然颁布了一些政策,诸如要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向中小企业倾斜的信贷政策等,但是还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贷款仍然受到了束缚和影响。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相关对策

(一)金融机构持续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一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短、频、快”的特征,借助互联网平台,整合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和互联网,通过互联网手段将各方信息与信用资料进行整合,一来最大可能减少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二来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各个企业的资料信息,缩短银行筛选客户资料的工作时间。

从贷款企业来说,通过这一平台可以大大缩短贷款的时间,并且在手续流程方面也更加便捷,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二是对手中往往只有技术、专利,甚至只有创意的概念模型,无形资产多,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难以估价,有形资产不足以作为贷款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对政府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开办信用类贷款。

三是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构建有效的客户管理体系、中小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分账核算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机构保障。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制定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对暂不符合信贷准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单独的信贷准入政策、授信管理政策、利率定价政策等。

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单独配置资金计划,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和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创新活动。

一是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引导性支持。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费用给予适当的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具有一定创新性、需要投入较大研发资金或需中试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且银行已给贷款的项目,

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二是采取积极引导措施,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弥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匮乏;三是扩大创新基金政策的受益面,适当降低基金资助门槛;缩短创新基金项目的审核周期,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基金运作流程。

(三)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化配置。

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部分股权出让给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出让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以将自身的资产剥离,采取合资的方式,利用企业的.专利和技术,实现与上市公司的合作,实现双方资源的互补,满足自身融资的需求;二是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渠道。

对于一些产权清晰,净资产收益率较高,机制体制健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海外资本市场融资。

同时,我国应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服务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海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有利条件,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和产品提升获得持续的资本支持,实现企业国际化、规模化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积极吸纳民有资本,使投资主体多元化。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使科技成果转化,需要雄厚的资本支持,原有的风险投资资本难以满足现有的需求,因此必须拓宽渠道,吸纳民有资本,使民有资本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四是积极完善创业板市场,

为规模小、实力弱、无法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股份转让的途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使发展潜力足、信誉度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通过发行债券融资,逐步铺开,惠及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其直接融资提供渠道。

(四)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目前,由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风险高,企业从大银行贷款难,因此只能求助于其他途径进行融资,从而背负巨大的成本压力。

突破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就要进一步改善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

国家要制定政策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对专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所得税减免、返还政策,对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下调或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并通过财政贴息、降低中小企业再贷款利率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给予利率折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投资金融领域。

最终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国有大型银行与民间金融为补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三、结论

融资难是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发展的一个大问题,近年来,它几乎成为横亘在金融机构、政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的一道坎。

要突破这一道坎,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形成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与银行的资源共享,从而减轻双方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损失。

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结构,规范资本市场运行秩序。

要积极引导创新基金的支持,促使企业更进一步创新;最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对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组织实行分级监管,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督作用;同时,

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予以公示并处罚,从而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真正落到实处。

主要参考文献:

[1]杜册,冯钧尧,邱茜.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研究[J].经营管理者,.21.

[2]王梓鸣.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硕士论文,.4.

[3]姚效兴.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路径选择[J].现代金融,.10.

[4]陈玉荣,王卫星,范俊杰,王文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化解对策[J].财会月刊,2009.9.

7.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分析 篇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最近几年成长速度非常快, 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有了突破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还处在较低级的水平并且目前我国开展的仅是以使用设备为目的的简单的融资租赁, 对于技术要求高、程序复杂涉及当事人广的杠杆租赁等租赁方式还没有涉及, 融资租赁的创新理念没有深入到企业中。相对于融资租赁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存在很多问题, 还需要吸取借鉴先进的经验和理念。大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讲:

(一) 从社会和政府角度来看

1. 监管主体模糊、监管力度不足。

对于一些租赁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 他们拥有十分健全的租赁协会。这些租赁协会对融资租赁的相关事项非常了解同时也对融资租赁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而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着多头管理, 政策措施不统一的局面。目前我国现有三类由不同部门审批和监管的租赁公司:一是由银监会批准, 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商务部批准, 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由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这三类公司无论是在法律地位, 准入门槛, 业务范围还是在税收待遇等方面都存在较明显的差异, 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

2. 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中, 政府制定了健全、严密、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的前提条件。我国引入融资租赁这一概念的时间较晚, 虽然也进行了一些理论研究但限于发展水平与认识程度至今还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融资租赁理论体系, 更多的只是简单的对外国融资租赁理论的复述。目前,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 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配套的政策环境, 但这些规范性文件还是缺乏法律效力。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做出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配套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就不能做到有法可依, 难以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

3. 缺少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了很大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和折旧优惠。如1981年里根政府提出并经国会批准的新税制, 即“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这一税法, 既扩大了税收的优惠范围, 又简化了对租赁业的管理制度, 创立了一种旨在充分利用减税利益的“安全港租赁”新形式。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1978年日本颁布的《关于租赁交易的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处理》规定, 金融租赁的出租人享有税收减免权, 对特定设备的承租人发给补让金。1984年制定了促进新技术投资的新税收制度。我国虽然从1999年起陆续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2000149号) 等与投资税收抵免相关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中都没有明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是否也可同样享受税收抵免优惠, 使得中国融资租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同行业水平。

4. 缺少保险政策支持。

同样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美国成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和“进出口银行”两个官方机构为租赁公司提供出口担保、商业保险和政治风险保险。日本在1973年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 强制规定租赁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与政策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约, 对项下租赁物及租金进行保险。一旦承租企业倒闭而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政策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约赔偿租金损失的50%给出租人。此外还规定中小企业租赁可以不需担保, 如果租赁公司为政府批准的特定行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保险赔付率可达70%。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有关对融资租赁的完善保险制度, 而在出租人和承租人所办理的保险中也没有体现政府的政策支持。

5. 业务合法性问题存在争议。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就被定为非法经营, 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使得大多数租赁公司在与承租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二) 从企业自身来看

1. 观念落后。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于改革开放之初进入我国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出现的时间较晚, 发展速度也较为落后。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初级的理论知识的探讨中, 而传统的观念在企业, 政府中根深蒂固很难形成新的观念, 虽然近些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较为快速, 但对融资租赁的真正理解还没有深入人心。严重阻碍了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进程。

2. 发展落后, 社会认可度不高。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并且中小企业的资本实力不足, 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 另融资租赁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渗透率不高, 中小企业对融资租赁行业没有深入的认识。并且我国中小企业的整合能力和集约化程度低, 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

3. 模式相对单一。

目前我国开展的仅是以使用设备为目的的简单的融资租赁, 对于技术要求高、程序复杂涉及当事人广的杠杆租赁, 租赁转回等租赁方式还没有涉及。

4. 标的物种类单一。

目前我国用于进行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大部分包括:飞机, 大型的医疗设备、器械, 机械制造设备, 工程设备等。对于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类产品还没有涉及到。而在融资租赁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 其租赁的标的物不仅包括飞机, 计算机设备, 农业机械等大型生产设备, 而且已经渗透到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小到自行车, 厨具, 电饭锅等日常生活用品。

5. 人才缺乏, 人员素质低。

我国融资租赁的专业型人才不足而且受我国教育体制的影响, 不能发挥其充分的作用, 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不能适应融资租赁发展的需要, 在人员培训方面企业也没有合理的规划和组织以及考核、鼓励与评价措施等。

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发展融资租赁业的道路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对融资租赁的研究和探讨并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 加快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健康发展。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的对策

(一) 宏观方面

1. 支持制造商租赁企业改变结构。

目前按照监管对象的划分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外资司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监管的内资租赁公司。其中可进行融资租赁的公司超过160家。但是在这些融资租赁公司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制造商租赁形式的公司。而制造商租赁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与金融租赁和专业租赁呈三足鼎立局面。制造商租赁也有其巨大的优势:首先, 通过反复多次的融资与经营性租赁可以获得比一次性出售更多的经济回报;其次, 制造商租赁可以提供更专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服务;最后, 通过这种方式可提高成交率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由此看出我国应大力推动此方式的引进应用与发展。

2. 扩大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种类和融资租赁方式。

鉴于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加上对国外融资租赁先进理念和经验的借鉴, 我认为我国应优先考虑以下几种融资产品:房地产融资租赁和非盈利机构 (机关) 、事业部门中的“售后回租”的租赁产品。以高校为例, 传统的高校贷款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途径, 而高校贷款很大程度上会成为银行中的高风险贷款项目, 而融资租赁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解决高校、科研机构等非盈利机构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我国应在基本融资租赁方式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转租赁, 杠杆租赁和售后租回等融资租赁方式。

3. 建立健全金融租赁法律体系。

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久,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对融资租赁行业做出较为完整的定义。因此尽快制订一部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以此来统一市场行为规范, 使企业公平竞争。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业务范围、租金计算、租赁方式、租赁来源、租赁合同、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合法的保障。

4. 制定优惠政策。

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融资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 英国, 日本, 韩国都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像美国实行的折旧优惠, 日本的保险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 韩国的信贷政策等都不同程度的为本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促进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增强了企业的发展信心。目前我国政府给予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不够, 征收的营业税普遍偏高。为促进融资租赁的健康快速发展, 政府在制定财税政策时,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投资减税政策。我国应尽快颁布针对融资租赁专门税法, 规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法进行技术改造时, 可以用租金抵扣全部或部分所得税, 利用外资购买国内设备的可用租金进行增值税抵免, 加快融资租赁的发展。二是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我国税法规定: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必须视同企业自有资产, 其所计提的折旧要求在法定的使用年限内完成, 这种规定抑制了融资租赁发挥作用。如果允许租赁设备最短在3年内提完全部折旧, 这样会从根本上使承租人享受加速折旧、延迟纳税的好处, 从而扩大融资租赁规模。

5. 实施统一的管理。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呈多头管理的现状已严重阻碍了其发展速度。我国应尽快解决这种多头管理的现状, 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监督、管理, 并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行业政策、竞争规则、业务操作规范。实行这样的管理办法可以有效的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同时亦可协调融资租赁的信用投资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之间的矛盾。

(二) 微观方面

1. 重新审视租赁的功能和定义。

租赁是集合了融资工具、促销工具和资产管理工具的一种形式。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 融资租赁已不是一种简单的融资与促销的功能了, 成为了链接资本市场、设备使用方、设备制造方的纽带与平台。如果还将融资租赁仅仅看成是贷款的一种替代手段, 那么必将会阻碍融资租赁的长远发展。

2. 转变落后的观念, 提高租赁意识。

我国提出融资租赁概念的时间不长, 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大众对融资租赁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尤其是企业更应转变落后的融资观念, 打破其传统的对生产资料重“占有”轻“使用”的财产价值观念, 树立起“设备使用比拥有更重要”的现代租赁经济观念增强创新意识。政府也应该做好宣传支持作用, 让融资租赁的创新意识深入人心。

3. 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

信用不仅是租赁业的精神支柱也是租赁业的精髓。租赁业是一个操作风险较高的行业由出租方、承租方、制造厂商、银行共同构成一条价值锁链, 只有本着“合作互利”的价值观, 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才能有效地促进租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4. 提高企业自身的综合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应打破单一的融资方式和观念, 企业领导更应树立创新的理念, 吸取国外发达国家的租赁融资经验探索出适合本企业发展的途径, 提高企业的整体能力快速发展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5. 加强人才培养。

科技的进步归根结底还是人才的培养。所以做好人员的培训和发展无论是那个行业或企业都是首先要做的。而我国融资租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 为此融资租赁机构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 坚持任人唯贤的选人用人原则, 鉴别出能力强、经验丰富、适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人才; (2) 建立完整的业务开发和人员培训计划, 使从业人员明确自己的职业定位, 帮助其拓宽知识面,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以便适应租赁业务迅速发展与社会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 (3) 建立健全完整的人员激励制度; (4) 加强理论研究, 培养现代化的融资租赁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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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樊敏.发展融资租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D].广东师范大学, 2009

8.融资租赁问题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税收问题;措施

一、绪论

融资租赁一项金融产业,主要是为了满足承租人对设备的需求所开展的业务。由于种种因素,使该行业一直都难以得到良好发展,也无法满足现阶段我国市场发展的需求。而“营改增”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并未其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但是,该政策还会其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制约企业的发展。因此,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详细分析,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规避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下面笔者就对“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变化

1.能够满足税率变化的需求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企业所采取的缴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该种缴税方法被称为一般计税方法;另一种则是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此种缴税方法则被称为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能够通过增值税发票进行税费的抵扣,所以融资租赁企业通常会采用该种计税方法。

2.沿用差额征收原则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沿用了原税收政策的差额征收原则,但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在销售额的计算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新政实施后企业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为将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进行扣除,得出的余额视为企业的销售额。其次,只有对融资租赁行业制订了差额征收措施。最后,对企业售后回租与其他方式的融资租赁进行了区分。“营改增”在实施后不仅对差额征收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还在其他方面进行规定。例如,新政策的实施更改了差额征收范围,避免出现重复扣除的现象。

3.其他方面

针对一些超税负企业,国家政府在征税上采用的是即征即退政策,使税收变得更加合理,避免税收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此外,针对在新政策实施前所签订的合同,在该合同项目完成之前依然按照新政策实施前的税收政策进行缴税,从而保障企业能够顺利度过新政策实施的过渡期。

三、“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意义

1.统一了企业的税收

新政策的实施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该行业所实施的税收政策有两种,由地税与国税两个部门分别对其进行管理。而新政策实施后,融资租赁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使两种税收方法合并成为了一种税收方法,并由国税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2.扩大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新政策实施以后,企业能够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开具相应的发票,承租企业便可以将租赁所产生的费用当作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该行业的发展空间。并且,其他企业在该方面所产生的成本能够进行税费抵扣,降低了相关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扩大了发展空间。

3.改善了企业税收环境

在新政策实施之前,针对于租赁企业的客户来说,其可以通过购买相应的设备去抵扣进项税额,而租赁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便不能够进行抵扣,这主要因为租赁企业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而新政策实施后,租赁企业具有开发票的资格,使租赁企业的客户即使租用相关的设备,也能够进行税费的抵扣。这方面税收政策所发生的改变,能够是融资租赁行业在税收政策上处于同等的竞争环境。

此外,在新政策实施的过渡期,继续实行即征即退、差额征收等措施,这些都充分体现出了税收政策对企业所起到的导向作用,十分有利于其在“营改增”政策下快速的发展。

四、“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虽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甚至会造成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困难,非常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

1.税基与税率的增加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税基与税率的增加。在该政策没有实施之前,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企业所采用的税率为5%。税基则是企业向顾客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并扣除租赁企业的所有成本费用。而新政策实施以后,不仅税率由5%增长到了17%,在税基当中还扣除了很多成本费用,大大增加了所产生的税基金额。税基与税率的增加,不仅使新政策不能够达到预期所产生的效果,还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担,大大降低了租赁企业的利润。此外,由于税基与税率的增加,给中小企业的融资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2.进项抵扣问题

在增值税中关于进项抵扣所规定的内容,需要货物流、资金流以及票据流需要保持高度的一致才能够完成进项抵扣。然而,在租赁企业当中,其所开展的租赁业务在管理方面拥有更高的要求,租赁企业为了能够达到这方面的要求希望能够将租赁货物款支付给承租人,然后再让承租人按照企业的供货速度进行货款支付,这种货款支付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货物流、资金流以及票据流三者信息的不一致,从而导致无法完成进项税款的抵扣,增加了企业所承受的税务。此外,租赁商品的供应商不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也会使租赁企业无法进行税费抵扣。同时,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消费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三个税种实施即征即退,除非还有其他规定,否则不会退还附加税。通过上述内容能够清楚了解到,增值税附加并灭有包含在即征即退中。如果暗号10%的附加税率进行计算,所产生的附加税额为原来的1.9倍。新政策的实施除了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以外,还会影响到租赁企业的回租业务。

五、解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税收问题的对策

从上述对“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充分了解到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的利润,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所以,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从而充分发挥新政策的优点。解决措施的制定应当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能够有效降低“营改增”政策自身问题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1.逐渐优化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的优化是解决税收问题的有效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切实落实即征即退措施。在新政策的实施的条件下,我国税务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发展要求对税基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且对于租赁企业所缴纳的税务超过改革前税基3%的部分,应当实施即征即退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够大大降低租赁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务,还十分有利于租赁企业提高运营利润。与此同时,政策的优化还有利于租赁企业在市场当中的发展。其次,提高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效性。目前,我国所实施的即征即退政策属于过渡性政策,充分很多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其稳定性。所以,为了能够在新政策下使租赁企业获得更加良好的发展,应当消除该政策不稳定因素,使其更加稳定的应用在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当中,才能够促进租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2.完善税收制度

鉴于新政策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其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众多问题,应当制定更多与之相关的制度对其进行完善,以此才能够充分发挥新政策的作用。我国税务部门应基于新政策的条件下,分析出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租赁企业中售后回租业务,该业务是租赁企业中核心业务之一,该业务所产生的营业额在企业总营业额中占有较大的比例。然而,企业在进行此项业务时只能够开具部分发票,或是不开具发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租赁企业在该业务上开具发票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失,从而有效减少租赁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款,降低企业的税负,进而使企业得到更良好的发展。

3.转变业务方向

除了上述两点解决措施以外,租赁企业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转变业务发展方向,以避免新政策实施所产生的问题。在新政策得到落实以后,租赁行业所需要承担的税负不但没有降少,反而有所增加,不仅不利于租赁行业的发展,还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新政策的实施增加了税基和税率,在增值税计算方法不变的情况,所产生的税额相较之前增加了很多,降低了租赁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因此,租赁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多项业务,尽量降低税收政策不完善所带来的税收负担,与此同时租赁企业还应当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合理避税。通过业务方向的转变,科学的税收筹划,有效降低租赁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负,促使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良好的发展。

六、结论及建议

总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既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面,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营改增”不仅是我国现阶段实施的重要的税收管理手段,还是规范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措施,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找出不利于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解决。建议租赁企业应当增加企业财会人员的知识储备,使其对“营改增”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并制定有效地税收筹划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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