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5-03-14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共10篇)

1.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风险活动工作的总结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上府办发【2011】56号文件精神要求,我镇从2011年5月开始就进一步加强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建立了以杜书记为组长各(居委会)村书记为成员的工作小组,结合上级会议精神,具体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部署:

一、统一思想,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

镇党委班子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此项工作,组织召开了班子会,就进一步加强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专题讨论及研究,会后在全镇召开动员会,镇法院、派出所、镇综治办、财政所、工商管理所以及县驻镇里的相关单位参加。具体部署了5-6月份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各单位在会后就在全镇主要街道、集贸市场、各村进行了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项宣传手段进行宣传,宣传车开到了各村。镇处非办组织了精干人员分成几个组,对镇辖区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机关单位、超市、农贸市场、酒店等有无非法集资情况进行了上门摸排,了解了企业、机关等单位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并与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各村进行了逐户排查,目前我镇没有发现非法集资的现象。

二、积极宣传,在宣传力度上下功夫 镇、村两级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广播、会议、横幅、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各(居委会)村按照镇政府转发的《县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风险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加强监督,在查防并举上下功夫

各村切实负起本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本辖区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指定相关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优化环境,在银企共赢上下功夫

在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及时做好银行与我镇企业主的沟通工作,不断满足我镇广大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网点,不仅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实现银企共赢。

2.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针对近期发生在山西部分地区的无合法证照小砖窑非法用工事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专门进行研究部署。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所辖区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为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专项行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和配合各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工作;要结合实际,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政策界限,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对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在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在非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准予保留;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要严格审查,属于符合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等),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未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禁采范围的,要求限期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相关手续补办齐全的,准予保留。

(三)对无证开采、污染环境和破坏浪费资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矿山、小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中的要求,采取严厉措施,处罚到位,确保任务完成。对已列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资源整合范围的小矿山、小煤矿,要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四)加大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力度。要按照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对采矿、取土烧砖后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其使用功能。一是对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允许生产的采矿、砖瓦企业,要督促其按照《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土地复垦费,做到“边生产、边复垦、不欠账”;二是对拟关闭取缔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要求其必须履行土地复垦责任,责令其限期完成复垦任务,对不履行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的,必须依法处置;三是对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已关停采矿、砖瓦企业遗留的土地复垦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根据财力有重点、有步骤地积极解决。

三、加强动态巡查,强化部门协作

各地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密监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动向,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省、市、县、乡(镇)要层层建立动态巡查执法队伍,定期定点巡查,不留死角,将任务落实到点,责任落实到人。着力维护重点地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切实保护耕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等违法行为有可能出现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有关部门之间违法案件信息共享、通报和移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依法查处的非法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的信息及整改行动中好的经验及时通报同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及问题建议及时报送同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

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坚决禁止以租赁、临时用地等名义非法建窑、取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采矿,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复垦治理;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中以权谋私,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为无证企业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这次专项行动与当前开展的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严格执法,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国土资源部

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三

关于印发《天长经济开发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徽省、滁州市及天长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区实际,现将《天长经济开发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天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天长经济开发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天长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天安„2011‟5号)要求,为开展好我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有效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建筑施工、危化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

(一)各行业和领域重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4)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危化企业: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3)非法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4)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5)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检测合格的。

3、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查处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标识和应急防范措施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4、特种设备:

(1)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定期检修、检验、检测,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具有共同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齐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组织机构及分工

开发区成立由管委会主任董学文为组长,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朱志鸿为副组长,开发区各下属部门责任人、安委会各成员组成的“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综合组织协调全区“打非”专项行动工作。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工作;

开发区工商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对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前置条件不符领办工商执照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开发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指导危化行业、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等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炳辉派出所负责组织指导对人员密集场所、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四、工作步骤

此次“打非”专项行动从5月下旬开始至9月中旬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下旬)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层层动员,确保“打非”行动迅速、有效、全面启动。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舆论媒体,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良好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下旬—6月下旬)

在安委会安排部署下,在全面排查摸底和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严厉惩罚并公开惩罚结果,坚决做到执法必严、查实必罚。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中旬)

在充分了解本区“打非”专项行动实际情况基础上,安委会牵头组织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继续深入有效地开展。同时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解决,全力准备迎接市政府安委会督察组的督查。

(四)深入推进阶段(7月中旬—9月中旬)

针对集中打击阶段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夏季事故防范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行动和检查督查行动,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保持重点行业领域的高压态势。同时,对全区“打非”专项行动进行通报。

五、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园区“打非”工作,从保障人民利益和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强化“打非”行动措施、打击手段和范围,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非”工作合力。注重“打非”工作源头治理,坚决查清斩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源头和链条。同时在行动过程中,要积极创新手段措施,增强打击实效。

(三)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努力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打击重点,对事故频发、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坚决做到“四个一律”。

(四)强化监督,公开处罚。在“打非”行动的同时,要积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强有力的、反应迅速的监督机制。对于检举、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立即调查,对确实为非法违法 5

行为的予以严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

(五)标本兼职,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集中打击和长效治理相结合、查找深层次问题和完善规范制度相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把“打非”行动中好方法、好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全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加强信息反馈,及时进行总结。各单位在此次“打非”活动中要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富有特色和成效的典型经验做法。行动结束后,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并将总结于6月30日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主题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 方案 通知 抄 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天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1年5月10日印发

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四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威府办(2011)21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严禁私家车、企事业单位车辆等各类未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暴力抗法的非法营运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由运管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置。

四、凡在2012年4月1日前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接受调查或主动退出非法营运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

五、广大乘客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租用非法客运车辆,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六、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积极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并请在举报时详细描述嫌疑车辆车号、车型、颜色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时间。经查获属实的,由新场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872212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五

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报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市安委会:

5月中旬开始,我区集中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较好的成效。现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及时部署

为了切实加强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区安委会成立了以区管委会副主任、安委会主任施枫同志任组长,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安委会组成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面上指导、督查、协调工作。区安委会及时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2号)、《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盐开安办„2011‟7号),明确了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和活动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也分别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制订具体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打非工作。

区领导施枫同志亲自对打非行动作了部署,要求各部门用三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将打非专项 行动与全区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部署、同步推进;把打非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起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结合实际,确定重点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我区结合实际,确定本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区安监局、建设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社区工作局等部门联合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从项目立项、设计、工艺设备、工艺控制、“三同时”验收、组织机构、人员培训、预案制订、应急处置(救援)到日常生产经营,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重新核查,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非(违)法生产、非(违)法经营、非(违)法建设行为的,一律列入本次专项排查整治的范围。大

行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不能当场改正的全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改的,已依法立案查处13起。区安监局、经济发展局、质监工作站重点检查了区内工业企业、84个危化品和重点工业企业、14户烟花爆竹经营户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行车等特种设备,共发出整改通知书15份,发现隐患68条。区社会事业局对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值班护校、校舍安全、电器线路、实验药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发出整改通知书5份,提出整改隐患8条。区卫生监督所共检查了区内13家卫生医疗机构,针对少数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持证率较低、设施不够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共下发了1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25条。

四、联合执法,成效明显

1、危险化学品。区安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商业街一个体工商户非法储存、无证经营氧气和乙炔,立即会同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了取缔,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2、烟花爆竹。对商业街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责令其自行处理烟花爆竹。

3、液化气和汽油。区安监局会同区社区工作局、消防大队对蔡尖花园非法经营汽油零售点进行了联合执法;会同市城建监察支队开展了农民小区液化气经营情况整治工作。

6.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六

畜水字[2011]43号

关于严厉打击畜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使用添加剂行为的通知 各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

为严厉打击畜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添加使用添加剂行为,严格规范违禁兽药及化合物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农业部第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质目录》和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以及第1519号公告的要求,严禁在畜产品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切实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使用违禁药物的第一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管 开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添加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以及销售违禁兽药和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加强饲料、兽药投入品的监管

三、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

对畜禽养殖企业继续实行官方兽医监管,建立健全饲养档案。同时继续开展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抽样监测。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禁药物行为保证养殖源头安全,建立健全养殖环节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有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生鲜乳收购的监管

在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严格执行奶站驻站质量监督员监督制度和奶站“两证一单”(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产地、屠宰检疫环节的监管

认真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在检疫环节同步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畜禽贩运户、经纪人严禁收购和销售使用违禁添加物的畜禽及其产品。

六、加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畜产品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一经发现,我局将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一:农业部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附件二: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附件三:农业部1519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附件四:、《养殖场(小区)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肥东县畜牧水产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7.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七

2011年05月31日 17时33分 57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食品添加剂”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拉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拉政办发[201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月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做出全面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及西藏自治区食安办《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的通知》(藏卫发[201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市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大力推行网络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案件查办及司法移送工作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和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藏食安办[2011]2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地区的案件由公安部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牧、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各县(区)食安办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要对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市质监局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市食安办)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卫生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及时上报。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诚信自律。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抓好信息发布。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严打行动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发布综合协调机制,集中发布严打行动进展、案件查处情况,有关部门一般不要未经沟通自行对外发布案件查处信息,以免被负面利用,对重大案件、舆论热点要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协调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有序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时,对个别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要避免简单把问题推给其他部门,导致授人以柄;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做好媒体报道和互联网识途论坛、博客、微博、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舆情监测,对有关热点问题尽快核实、查处并发布权威信息,对虚假新闻报道和不实宣传要及时澄清,清除公众疑虑。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区)、各食品安全成员单位要及时汇总本县(区)、本部门严打行动进展情况,包括的措施、取得成效和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食安办,每周1期。市食安办将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六)强化宣教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计划组织编发相关新闻稿件,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各县(区)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城乡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知识,广泛宣传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各食品环节和领域。

国务院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附后),各县(区)、市食安办要组织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全文发布,并于5月10日前按照统一规格印制,广泛张贴到公共场所、相关化工厂和制药厂以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农牧、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大力配合市食安办做好公告发放等工作,并结合各自监管工作实际,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化工厂、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市食品安全各成员单位将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食安办,以便汇总上报。

8.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汇报 篇八

珠晖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安排,我区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开展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情况

我区十分重视民间金融业工作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专门成立了“珠晖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较好的维护了全区金融业的合法经营,遏制和预防了非法集资犯罪。近几年,我区尚未查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不久前,衡阳百通公司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由市经侦大队移交我区,目前我区已对60多位投资人员提取了笔录,案件仍在调查中。

(二)清理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中介公司情况 今年5月份调查的民间金融业共有6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2家,具体为博达、嘉信两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区政府财政局管理,实施小型厂矿、企业和个体户一笔3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民间融资中介公司3家,即金鑫民间交易中心、市丰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牵手财富资本交易服务 中心,隶属于省、市有关金融部门和衡州建筑集团公司管辖的分公司,起到中介服务的职能作用,先找投资项目,后找民间资本再投资开发等,贷款的数量不确定,并找担保单位进行贷款投资;投资担保1家,即华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用私人的钱担保投资。经前期走访调查和企业上报的情况来看,都不存在违规经营现象。

(三)清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情况

7月份,我区从衡阳市工商局调取资料,对座落在我区的五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走访调查,目前已走访4家:衡阳市华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市丰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鼎盛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衡阳远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远凡仍在装修尚未营业。湖南好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联系方式有误尚未走访。已上交自查整改表的衡阳市丰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发现非法融资现象,其余企业尚未上交表格,且部分企业存在不配合清理工作的情况。

二、存在问题

(一)信息网络不完善。因为非法集融资存在很大的隐蔽性,仅靠目前的面上工作,一些问题很难被挖掘出来,如果没有涉案人举报,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老板跑路造成资金链断裂,案件就很难排查出来。而且非法集资的当事人又是熟人关系,自己本身就在隐瞒信息,加大了案件的查处难 度。

(二)清理规范预防手段不强。清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且区里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权限有限,即使在前期情况填报时,部分企业不配合,区里也无法深入审计、查账,造成工作推进有限,且信息掌握真实性不够。

(三)非法融资监管体制有待完善。目前的监管体制存在“重审批把关,轻后期监管”,而且监管制度的日常防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存在责权不统一,区里的手段只能局限于走访、调研,应对非法集资诈骗区里十分被动。

(四)部分金融机构也参与到高息揽储的行列。为了充分吸收存款,部分金融机构以各种名义提高存款利息,而且对象针对于离退休职工,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提请市政府予以重视。

三、下步打算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防范、打击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主要做好:

(一)加大领导和责任落实力度。调整“珠晖区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以区政府金融管理办牵头的金融监管机制。

(二)完善信息网络。非法集资诈骗案件重在预防,而最为关键的是完善信息的纵深网络,联动社区综治信息员、综治专干等多级信息网络,加大非法集资信息的搜集力度,争取将非法集资发现在萌芽状态。

9.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九

专项检查工作小结

为加强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的检查,防止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利用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给消费者食用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有着重大的意义。为此,我局根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甘食药监食〔2012〕425号)的要求,加强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销售的基本情况

我市范围内的保健食品销售主要集中在9家保健食品专卖店、40家药店和5家食品销售超市,其他商店无保健食品销售。

二、检查方式和检查结果

我局要求对每个药店和食品销售店进行认真检查保健食品的进货登记和索证索票情况,保健食品在店内的摆放情况,是否按保健食品的要求进行保存放置,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的使用说明或服用说明,看其是否有夸大保健食品功能和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事项,同时检查化验报告是否合符要求,有无添加违禁原料等。

通过对22家药店和8家食品销售店认真仔细检查,查阅相关的配方和食用说明或服用说明,未发有现违法违规声称有相关治疗和夸大保健食品功能的现象,主要存在的问题为:

1、保健食品的索证索票不全或部分保健食品未索证索票;

2、店内的保健食品放置有阳光直射的地方,温度较高易引起保健食品变质;

3、经营人员对保健食品保管、放置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太了解。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局监督员认真对每药店个和食品销售店进行认真现场指导,规范店内保健食品放置,同时对经营人员现场讲解保健食品的相关知识和保健食品保管、放置要求和注意事项,保障保健食品在经营过程中的质量。

对于索证索票不全或进行索证索票的药店和食品销售店,我局下达责令整改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在7日内完成店内所有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工作。同时下发统计表,要求每个药店和食品销售店对其店内所有保健食品登记报我所进行备案,做到规范管理。

10.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十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

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发现有些企业以招商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有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为杜绝类似情况再度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核定“招商”以及类似的不规范用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核准从事金融业务。对已经核准的,应依有关规定立即纠正。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企业以招商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一经发现此类活动,应商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坚决查处。

三、纠正和查处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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