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问答(精选8篇)
1.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篇一
就业处业务知识篇(2)
一、填空题
1、从 1999 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
人员,在就业前接受 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2、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 免试 入学。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 公益性服务性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 全
国统一 标识。
4、农民进城务工,需准备有关证件,其中,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流动
人口婚育证明》。
5、合法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系下岗失业人员,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人员总人数的30%以上(含30%),可根据人数和经营范围,参照上述额度
适当扩大担保规模,但单笔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我市街道(城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承诺的“六个一”服务宗旨是:一个门接
待、一条龙服务、一网络查询、一次性办结、一对一援助、一辈子 跟踪服务。
7、《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 以上的其他
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8、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256 元/月·人。
9、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尚未就业 的人员。就业
之后失去工作,中断就业的人员,通常叫 失业职工。
1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1、失业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3 个月的失业保
险金。
12、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员统
称 下岗职工。
13、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待遇水平上规定,失业保险金低于最低工资,高于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为最低工资的70%-80%。
14、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131”服务,享受免费培训一次,免费职
业介绍三次,免费 职业指导 一次。
二、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根据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 B 年以上。
A、3 B、2 C、12、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 C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办结备案手续。
A、30 B、10 C、73、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
订了 C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新招用人数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A、3B、2 C、14、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街道(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职责、办事须知和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标准〉的通知》(常劳社发〔2003〕85号)文件规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职责B条。
A、8B、7 C、65、《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有 B种。
A、5B、4 C、36、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B 的滞纳金。
A、3‰B、2‰C、1‰
7、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相应划转,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
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失业保险金总额的A计算。
A、一半B、三分之一8、2002年 C 月30日前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A、12B、10C、99、《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共有 A 条。
A、5B、4C、310、《失业保险条例》是 C 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
A、2000B、1999 C、1998
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
金。(√)
2、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本人也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3、企业可以以实物,包括房产、地产以及其他各种不动产抵缴失业保险费。(×)
4、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
5、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①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②社区清洁;③社区绿
化;④社区保安;⑤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6、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7、农民进城务工需要准备的证件包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当年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
税。(×)
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不可以申办
《再就业优惠证》。(×)
10、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要进行失业登记。(√)
四、简答题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多长?
答: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来确定的,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③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一年以上又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连续工作时
间和缴费时间计算。
2、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有66个,试举10个。
答:车工、磨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汽车修理
工、摩托车维修工、精细木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3、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①所办实体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②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③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④无不良记录;⑤信用良好,具有还款能力;⑥具
有反担保能力。
五、论述题:
结合我市参保企业现状,简述《失业保险条例》和《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之间的差异。
答:①覆盖范围狭窄。②失业保险费比例过低;《规定》只有0.6%-1%,《条例》达到2%;③《规定》中个人不缴纳,《条例》着个人缴纳1%;④基金支出不合理,《规定》除
了用于失业保险救济外,还可以用于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管理费
机关养老保险篇(1)
二、填空题
1、根据湘政发(1996)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个人缴纳标准为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2、根据湘政发〔1996〕3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工作人员,或者对工作人员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5 天内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
保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 等有关手续。
3、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由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2.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篇二
从数字上来看,全国住房保障工作的完成情况较好,但是考虑到保障房建设的跨年度问题、各级政府短期突击谋取政绩以及被保障对象基数越来越大的问题,决定了住房保障工作要取得令社会满意的实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 当前我国住房保障面临的问题
1.1 城市住房保障需求不断扩大
近年来,由于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购房能力不断降低,住房保障需求不断增加。而与此同时,虽然各级政府也在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中央政府甚至于2011年提出5年内要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的战略目标,但由于保障房建设的速度及供给量远远跟不上日益扩大的住房保障需求,住房领域内的社会矛盾依然非常尖锐。
1.2 政府以增量为主的住房保障思路缺乏可持续性
按照2010年中央政府提出的《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集中新建是我国当前增加保障房供给的主要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可执行性较差。之后,住建部以政策形式明确各地可以新建、收购、租赁和改建的方式增加保障房供给。这虽然极大地增加了保障房供给方式的灵活性,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各地的住房保障实践仍以集中新建为主,而其存在的问题显然难以克服。
1.2.1 容易形成空置
集中新建属于增量管理,如果没有合理的规划及总量控制,容易形成住房空置,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这里的“空置”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保障房选址不当,被保障对象不愿入住而引发的空置。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有关保障房的新闻报导中屡见不鲜。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当前各地的新建保障房选址一般都比较偏远,交通、生活配套,以及医疗、教育条件相对较差,被保障对象一旦入住,其日常生活会受到很大影响,虽然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了缓解,但生活便利性却大大降低。因此,被保障对象不愿入住保障房,从而形成保障房的空置。
另一种是住房总量中空置房数量增多。住建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6平方米,农村住宅建筑面积人均34.08平方米。我国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拥有量水平已经超过了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以上数据显示,我国住房保有总量已相对较高,并不存在总量不足问题,而是存在供需结构错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每年还新建数量庞大的商品住房,如果不对住房进行科学的总量规划及计算,在人口结构发生锐变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大量的空置住房,从而造成难以解决的房地产泡沫并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1.2.2 住房保障资金缺乏保障
新建保障房需要大量资金。按照住建部测算,仅2011年,投资新建1000万套保障房就需要资金1.3万亿元。从实践来看,虽然当年中央预算内资金下拔情况较好,但各级地方政府的资金到位情况却并不如人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前的保障房融资渠道并不畅通。
按照我国当前的政策法规,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地方城投公司投资及商业银行贷款5个渠道。从实践来看,目前这5个渠道都存在问题,这就使得我国的住房保障建设成为无源之水。住房保障工作的可持续性因此备受质疑。
1.2.3 土地供给面临难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有些是由于地方政府所在城市土地资源确实非常短缺,可利用土地资源非常有限;有些是由于地区保障房征地拆迁难度大、补偿高,回收慢、无赢利,政府不愿投入过多精力;还有些是由于保障房建设用地大规模供给会对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造成挤压,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等。
1.2.4 其他问题
除存在总量控制、资金及土地等问题外,集中新建为主的保障房供给方式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如各地保障房需求总量与中央下拨的完成指标不匹配,保障房产品结构不合理,保障房准入、运营、分配及转让中寻租现象大量存在,新建保障房业主退出动机不足,被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相对较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集中新建模式本身所难以克服的。
1.3 住房保障立法滞后、实践混乱
当前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是政策目标,即保障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其次是住房供应与分配方式分层次,我国目前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城镇居民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方式与分配方式;最后是保障房经营与管理方式。目前,我国各级住房管理机关负责政策制定以及具体的保障房调配和腾退管理工作,保障房建设及日常的维护管理等工作由不同的市场主体完成。
以上三部分虽能勉强适应当前的住房保障实践,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全国性住房保障法律,加上当前我国的住房保障立法层级还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次上,使得我国住房保障领域中比较成形可以在全国范围适用的也仅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几个行政法律规范。
住房保障立法工作的滞后与缺失不仅使住房保障的实践及管理缺乏统一的依据,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参与、支持住房保障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规范,为完成住房保障任务,各地政府的住房保障实践各自为政,这无疑对今后统一管理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1.4 住房保障的补贴方式以“补砖头”为主
我国当前的住房保障实行“补砖头”与“补人头”并行的政策。所谓“补人头”,是指政府向被保障对象发放补贴,增强被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所谓“补砖头”,是指政府建设和供应低租金或低售价的保障性住房,直接配给被保障对象。当前,由于城市居民住房保障需求空前增加,为缓解住房保障矛盾,我国住房保障补贴实行以“补砖头”为主的政策。
“补砖头”为主的住房保障政策客观上需要有大量保障房,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有充足的保障房进行配给。但众所周知,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住房保障工作的欠账,各级政府并没有保障房“蓄水池”,所以,住房保障补贴方式的可持续性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2 改革管理思路
住房保障存在的上述问题需要追本溯源,从调控管理思路及顶层政策设计的角度厘清头绪,寻求根本解决之道。在管理思路方面,本文认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实现两个转变:首先根据国情确定住房保障覆盖面,实现由“保障大多数”向“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转变;其次是实现由增量管理思路向盘活存量、租赁思路的转变。
2.1 科学确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住房保障覆盖面
按照我国当前分层次供应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在现实生活中,与保障房有限的数量相比,这部分群体的数量庞大。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各级政府根本没有能力支撑如此巨大的住房保障需求。
必须明确的是,住房保障需求扩大的原因是当前住房供给价格与中低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错位。这是我国当前住房领域最主要的矛盾,也是住房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根源所在。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制度层面上看,有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土地二元管理制度、GDP政绩考核、财税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从住房管理看,有住房买卖市场存在供需结构错位的问题,以及大量中低价位特殊住房不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问题,还有城乡房产无法自由流通的市场壁垒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较长时间,也不是仅通过大力发展住房保障工作就能解决的。
因此,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我们首先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走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道路。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这决定了我国的住房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基本保障,这种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只能是无能力参与社会竞争或参与社会竞争失败者。对于现阶段因经济发展或者社会政治等因素造成的中等收入阶段住房保障需求不断扩大的问题,政府应当从根本上寻求相应的经济及政治解决途径,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完善收入分配政策等制度改良手段逐步解决。
2.2 政府调控思路应由增量为主向存量为主转变
由于我国的住房总量已经达到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加之集中新建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保障房供给方式的选择上,政府应当更加重视收购和长期租赁方式的长效作用。
2.2.1 住房存量市场及租赁市场的发育程度已经相对成熟
首先,住房买卖市场中存量房规模已经超过新建房规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静态住房产品结构方面;二是动态交易结构方面。在静态产品结构方面,按照住建部的公开说法,我国当前有2亿套存量住房,每年新增的住房是1000万套。在动态的交易结构方面,目前存量住房的供给量及成交量均有超越增量住房的趋势。禧泰监测数据显示,在供给量方面,2011年,北京市二手住房月度新增供给总量接近89万套,扣除当年二手住房12万套的成交量,市场还有77万套左右的存量住房供给。而同期,新建住房扣除成交市场供给量只有12万多套。存量住房的供给比增量住房的供给高6.4倍。在成交量方面,虽然当前大多数城市的新增住房成交量依然大于存量住房,但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存量房成交量却已经超过增量住房。北京市建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新建住房成交90605套,二手住房成交121512套,二手住房成交量比新建住房高34%。
其次,租赁市场发展规模已经比肩存量房市场。禧泰监测数据显示,各城市出租住宅供给量近年来呈爆发式增长。在出租住宅月度新增供给量方面,2011年青岛市全年进入租赁市场的住宅总量近24万套,比2004年的1.4万套增加了16倍;北京2011年全年进入租赁市场的住宅总量近97万套,比2008年的总量增加了2倍;上海和广州2011年全年进入租赁市场的住宅总量分别为61万套和71万套,比2009年分别增加了1.3倍和3.9倍。
以上数据说明,我国已具备保障房供给方式由单一向多元转化的现实条件。如果能想办法盘活存量住房以及租赁住房资源,将这些资源用于保障房,那么我国当前住房保障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如土地供应紧张、保障房位置偏远等问题,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2.2.2 以收购和长期租赁的方式增加保障房供给
以收购和长期租赁的方式增加保障房供给,除了可以弥补集中新建的不足外,更为重要的优势是,如果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收购二手住房或者长期租赁住房用于保障房,政府的净投入远小于集中新建,其资金使用效率也远高于集中新建。
相关研究显示,北京市2011年,如果按照一定的标准收购10万套二手住房,并将其作为保障房全部配售给被保障对象,售价按限价房标准确定,即每套限价房的价格相当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宅的80%~85%,则北京市政府需要净投入的资金总量约为160亿元~260亿元(详见表1)。而北京市建委公布的数据显示,包括开发商配建竣工的保障房在内,当年,北京市新建保障房的竣工数量只有4万多套,而政府的总投资额却高达1000多亿元(含土地成本)。
以租赁方式增加保障房供给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同样可观。北京禧泰房产数据研究中心研究课题显示,2011年,如果按北京市公租房定价标准,即公租房平均供给价格比市场出租房平均供给价格低15%~20%计算,则北京市全年解决13万户的住房保障需求,仅需投入住房租赁补贴8.9亿元~11.8亿元(59亿元的15%~20%)。
3 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顶层设计
除了改变住房保障工作的调控管理思路外,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当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数据来源:北京禧泰房产数据研究中心。
3.1 制定《住房法》或《住房保障法》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是稳步有序推进住房建设的根本保障。当前,在住房保障领域,我国仅有几部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也远不能适应实践的要求。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法》或者《住房保障法》,并以此为基础,强化国家和地方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时效性,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同时,住房保障政策要有动态性,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和住房发展的不同时期来确定、调整住房保障政策。
数据来源:北京禧泰房产数据研究中心。
3.2 建立可持续运营的住房保障机制
除了完善制度建设,我国还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可持续住房保障管理运营机制。在建立可持续运营的住房保障长效机制方面,本文提出如下三方面建议。
3.2.1 真正的保障房封闭运营机制
当前许多地方也在试行保障房封闭运营机制,但普遍存在保障房数量少、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不强制进入、住房领域内的公平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等问题。要实现保障房封闭运营,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住房领域的公平问题,应当实现两个管理的并轨。
首先是全国的保障房管理应当并轨。虽然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被保障对象的信息管辖方面,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则,这样才能改变当前保障性住房各地、各机构分块管理的格局,也才能为以后房产税的征收及减免提供一手的房产及个人信息数据。
其次是房产管理并轨。虽然我国当前住房领域最主要的矛盾是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不断下降,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我国还存在大量不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中低价位住房。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住房产权制度的设计是多元化的。
在这种制度下,我国现在面向社会公众销售的住房一般只有两类,即商品住房和保障房。除这两类住房外,大量其他产权形式的住房一般只针对特定群体销售,而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从产权形态上看,这些住房主要包括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大型企业单位自建房、房改公房,小产权房、农民自建“商品房”等。这些住房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数量非常庞大,价格通常还远低于同地段商品住房、甚至保障住房的价格。其存在不仅严重挑战着住房公平的底线,而且存在政府监管真空,社会公众不满由来已久。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改变当前各类不同产权类型住房的不同销售政策,将各类产权住房都按国家是否投入或让利归并为保障房和商品房两类,按统一的规则向全社会销售。
3.2.2 建立企业化运作机制
住房保障是一项牵涉甚广的具体工作,既涉及到规划设计、投资产出、建设维护等问题,又涉及到准入退出、物业管理、运营平衡等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机构很难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营。
我国当前的住房保障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是国家机关,主要应负责政策的制定及执行监督,由其负责具有企业经营性质的保障房经营管理不但违反当前我国的行政法规,而且由于专业领域不同,这种运作方式很难保证保障房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要实现可持续化,从机制上来讲,首先需要建立保障房系统封闭运营机制,这就要求不仅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危改房、限价房资合作建房、部分大型企业单位自建住房、央产房、军产房等住房也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这样,保障房产品的数量才能大大增加,住房领域的公平问题也才能初步解决。其次,保障房应当有自己的运营模式及运营机构。鉴于保障房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其发展规划、建设规模、融资方针、租费政策等必须由政府主导。为了既能体现政府的主导,又能保持高效的市场化运作,建议成立国有控股公司专门从事保障房市场的封闭管理。最后,为实现运营模式的可持续及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在公司的运作模式方面,建议采用“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企业化运作”模式。这样,保障房的可持续运营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3.2.3 住房保障补贴方式从“补砖头”向“补人头”转化
我国当前的住房保障补贴方式是“补砖头”与“补人头”并行,以“补砖头”为主。而“补砖头”的方式,无论是集中新建,还是收购及长期租赁,从本质上来讲,都是政府向被保障对象提供保障性住房。以“补砖头”的方式实现住房保障固然有利于政府灵活协调、管理住房保障工作,但是由于保障房的建设、收购、租赁均需要大量的管理协调工作,即便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也很难将每一项工作都做到尽善尽美。
这就需要我们向美国、德国等国家学习,借鉴其“补人头”的住房保障方法,实现住房保障从政府配给资源方式向市场配给资源方式的转化,这样政府补贴可以转化为消费者的福利,不但实现了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而且可以提高保障效率,充分鼓励被保障对象自己寻找市场房源,从而减轻政府的压力。这既是世界住房政策的发展趋势,也应当成为我国住房保障工作前进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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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沛楠.重压之下保障房融资渠道再拓宽.中国投资.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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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外合拍”关注政策保障 篇三
据组委会介绍,本届电影节对于“中外合拍”的推动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在具有业界风向标的“電影论坛”上设立话题讨论,中外资深业内人士分享成熟中外合拍片的运营经验,探讨如何建立良好合拍政策体系等中外合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中韩、中美的合作依然是论坛重点,但与“新晋”合拍伙伴法国、新西兰、印度等国家的合作案例也将成为新的探讨方向。此外,论坛还将配合上海国际电影节的创投环节,推动中外合拍项目达成。
谈到设立该议题的初衷,杨乐乐表示,中外电影人的合作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出现,如《末代皇帝》《太阳帝国》等。而在最近中外合拍刚刚签署完一系列协议后,已有不少国家将合拍项目做成全中文册子进行宣发,力求达成中外合拍。“希望论坛嘉宾可以分享更多关于国外合拍政策的内容,这对于本土合拍政策的建立将有重要推动作用,对项目本身和剧组都有实际意义”。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当下,如何进一步推动中外合拍,与是否能真正享受到相关福利、政策密切相关。事实上,去年的上海国际电影节之后,上海市委宣传部和上海电影工作者团队赴各国考察电影产业,参考了加拿大、意大利、香港、新加坡等地关政府提供影视摄制服务的具体操作方法,吸收各国经验,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完成了上海影视摄制服务机构的筹建,以优化上海电影拍摄环境,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剧组在上海取景拍摄。“上海想要开拓一条属于自己的电影道路,我们欢迎更多的中外合拍项目在上海立项、取景、最终走进大家的视野,获得青睐”杨乐乐表示。
4.最新劳动保障协理员考试政策文件 篇四
1.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3)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11号)…………………………………………………………(11)
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1]64号)……………………………………………………………(19)
4.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26)
5.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30)
6.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
(财金[2009]41号)……………………………………………………………(37)
7.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72号)……………………………………………………………(38)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41)
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169号)……………………………………………………(49)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 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116号)……………………………………………………(52)
11.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2号)………………………………………………………(55)
12.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0]29号)………………………………………………………(62)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37号)………………………………………………………(66)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5号)………………………………………………………(69)15.关于做好申报认定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
星级社区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165号)……………………………………………………(9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102)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
办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七)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城乡劳动者的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八)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各地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
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鼓励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十九)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
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
(三)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科学统筹和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制定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省(区、市)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六)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
1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一)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十二)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十三)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基地。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臵,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十四)落实企业培训资金。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3规划,重点投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环节。
(十九)规范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各地方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要发挥优势,起到农民工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其他农民工培训机构要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
(二十)加强培训基础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
5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臵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臵、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
7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9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中央困难企业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臵、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对地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支出。包括•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上述各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账户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七、监督管理。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
1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臵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臵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 “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3[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5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9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
贴息比例的通知
财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
1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逾期不贴息。东部七省市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三、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协助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四、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挥妇联组织在促进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城镇妇女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
5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各地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7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
9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1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部门的职责,主动协调财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意见,完善各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对•通知‣中提出的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就业见习、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落户等方面的新政策,要结合实际,细化操作办法,做好资金测算,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各省部将通过开展政策解读、组织经验交流、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和调研督查等方式,推动各地贯彻落实。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提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五个方面十四项政策措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以贯彻落实,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以开发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岗位和基层就业岗位为重点,统筹实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落实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政策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是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政策为重点,与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相结合,大力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三是以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为重点,组织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为重点,组织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四是以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信息系统为重点,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工作。五是以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为重点,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和就业援助,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以支持高校毕业生及时便捷地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要强化与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开展政策解读和政策宣讲、印制宣传手册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和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要树立和
3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地在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合并,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强化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的统筹规划,推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落实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
四、原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类工作机构和服务实体进行整合加强,按照资源整合、统筹管理的要求,以现有机构和服务场所为基础,理顺工作职能,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其中,综合性服务机构可称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服务场所的,应努力统一到一个场所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和一体化运作。区、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五、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各地已经建立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切实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没有建立相应机构的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障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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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均等化;坚持政府主办与购买服务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服务;坚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健全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坚持属地管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三)总体目标:第一阶段,从2010年开始到2012年的3年时间内,以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为重点,有效整合各项服务资源,明确职能职责,完善服务设施,保障工作经费,在全国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基本建立健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第二阶段,从2013年开始到“十二五”末,社会保障“一卡通”经过试点全面实施,基本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受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整合资源,明确职责
(四)将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纳入工作规划。要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争取所有街道、乡镇都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所有社区、行政村都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管员)。各地也可根据区域分布和服务人数等实际情况,在邻近的乡镇或行政村建立共用的服务平台和网络。街道、乡镇已经建立多功能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所)要主动设立办事窗口。
(五)完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功能。已经建立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要强化服务功能,逐步增加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人事人才、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农民工监测、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服务功能,并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主动承担其他公共服务功能。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在建设过程中要整体设计、统一推进。
(六)创新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运行模式。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站点一般应与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整合资源,8辖区内的就业人口、用人单位数量、辖区面积、工作任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配臵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责,并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一般每6000名左右服务对象应配臵1名工作人员。
(十二)优化人员结构。制定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人员聘用资格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聘用办法。采取公开招聘形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队伍;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等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
(十三)加强岗位培训。加大岗位培训力度,强化定岗、定向培训,努力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专多能。要注重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建设一支专业化、多功能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人员队伍。
(十四)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切实加强基础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和奖励,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五、改善保障条件,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臵等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十六)保证街道、乡镇服务平台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将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金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来源,确保工作人员享有合理的工资待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对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同一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各类工作人员待遇水平要大体平衡。
5.社会保障政策 篇五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最早出自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后来被广泛的使用,在当代国际社会也是一个通用的名词,但目前可以探索到的研究领域来看,对社会保障的内涵其实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权威的理论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其内涵也持有不同的界定。
国际劳工组织在1942年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它的一系列处置经济和社会风险的公共措施,为它的成员提供保护和提供医疗照顾、家庭津贴,否则这种风险将导致薪金的停止支付,或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和死亡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
1984年,国际劳工局在《社会保障导言》中队社会保障的界定是:“社会保障即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照顾,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这两个组织强调社会保障的主体是社会!
不同的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的界定也是不一样的:
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将社会保障定义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认为“社会保障是指人们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以及死亡、薪金中断时,予以经济援助,并辅助其生育婚丧的意外费用的经济保障制度”,这一内涵的界定,核心是社会福利的保障,将社会保障的范围覆盖到人类生活遇到的各项风险,但是却没有支持执行社会保障的主体是谁,是政府还是社会或者设企业,没有讲明。
美国《社会福利辞典》中界定:“社会保障是对国民可能遭受到的各种危险如疾病、老年、失业等加以保护的社会安全网。”这个概念突出的是社会保障的风险防范功能,但保障的范围比贝弗里奇报告的界定明显要小。
还有德国的理论按照市场经济的观点,将社会保障视为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其理论代表,经济学家艾哈德(1897---1977)就认为“社会保障是为竞争中的不幸失败者或是去竞争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具有互助性质的安全制度”。在国内,不停的学者的界定也是不一样的陈良谨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童星主张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或社会通过立法和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向由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不幸遭遇的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称。
上述对于社保的概念不尽相同,但是也能发现他们各种表述中其实是存在一些共同的要素的:
1、社会保障的主体:国家或政府,同时也会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2、社会保障是依法设立,具有强制性
3、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保障的是基本生活权利,是权利的保障
4、社会保证是以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实施的,是一种经济分配关系,目标是化解社会风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是一种典型的安全机制。
我们不会给出极其准确的概念,但通过这些要素的组合,大家也就基本上可以勾勒出社会保障的大致的印象。
从上面的各个要素中,我们也能发现一些社会保障的特征,即:权力性、公平性、社会性、法制性、福利性、全面性、互助性、发展性。
当然,在建立社保的过程中,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结合的原则、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生存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公私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体系(内容和基本形式)
分析社会保障的体系,我们可以通过两个角度来说明,一个是以其基本形式来说明,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及其他的补充保障(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工会、妇联)。其中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占有核心地位,也是我们今天整个介绍中最重要的,后面的同学会进行详细的说明,这里不再重复。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向老弱病残和生活不幸人士等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款物救济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以及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救助。社会救助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目标是缓解贫困,保障基本生活,是国家建立在财产调查基础上的一项义务,是
经常性的、制度化的措施,是社保的最低层面,毫无疑问在其中也是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社会福利(狭义),为什么要加上狭义呢,因为有些国家和地区是的社会福利是“大社会福利”的概念,与我们的“社会保障”概念相似,所以。。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社会服务,在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社会照顾的同时,改善国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可以分为公共福利事业(体育文化设施等)、特别的专门的福利事业(疗养院,教养院等)、局部的福利措施(寒区给予冬季取暖的补贴等)。而社会福利一般给予的形式也是比较的多样的,直接的货币形式、劳务形式(给失业人员的就业咨询、对老人的特殊护理等)、实务形式都是存在的。他的对象涵盖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的领域也极其的广泛,更多的是提供发展性的帮助,目的是提高社会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因此属于社会保障里面比较高的层次。
社会优抚则是对一些法定的社会成员给予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一种特殊保障制度。带有比较强的针对性,这里不详细展开。
而从内容的角度进行分析,就可以分为:
老年社会保障
失业社会保障、疾病和职业伤残社会保障、反贫困社会保障
针对各类群体的专门社会保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儿童的社会保障、女性社会保障等
这些社会保障从名字中我们就能够比较清晰的看出他们针对的领域和人群及一些相关的保障内容,这里就不在展开说明。
功能
一、保障基本需求,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和劣势群体,一些突发状况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的主要是针对社会风险而产生的,以社会保障的运转,能够有效的消除和缓解各种风险,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社会秩序,进而维护社会稳定;
三、促进社会发展,特别是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个人的全面
发展;
四、调节利益关系的工具,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关系,它的运转
是以国民收入为基础的,也就是进行着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这种分配的过程就促成了收入在不同保障对象之间的横向流动,高收入和低收入人群之间的纵向流动以及不同代际之间的代际流动。
理论
在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障理论主要可以分为三大流派:国家干预主义、经济自由主义、中间道路学派。
其中国家干预主义是指一种主张削弱私人经济活动的范围,由国家干预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多种生产、交、分配、消费等经济职能的思想和政策。他强调市场的确定必须由国家干预来解决,国家要承担起社会福利和社会文明的责任。这个流派内部还有许多的不同的派别,像:德国新历史学派、福利经济学、瑞典学派、凯恩斯主义、新剑桥学派等。
新自由主义核心是认为市场机制具有完美的自动均衡能力,“市场”是第一性的,倡导市场经济以及自由竞争,反对国家队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因此在社会保障上,否定国家福利,认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公共物品,要通过市场化来有效、有效率的配给。倡导社保领域内的竞争和积极的劳动就业政策。这一派的代表人物人物及思想有:哈耶克的传统自由主义理论、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学派、拉弗的供给派、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等。
中间道路学派代表人物是吉登斯,他主张第三条道路,在政治上实行新的社会治理方式,政府由管理型向治理型转变;经济上奉行“市场社会主义”信条的混合经济之路,强调如何实现充分就业和高速增长。在福利政策上则是要建立社会投资国家,变福利政策为投资政策,“授人以鱼”变成“授人以渔”。
上面的这些理论都是比较概论的宏观的,具体的理论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展开,但是我会把相关的介绍这些理论的书目发在公邮,大家感兴趣可以自己去看。
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正是各种不同理论的思想的影响,各个国家其实也就形成了不同的社保模式,特别突出的由以下几种: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他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经济安全保障,维护公民必要的生活条件为目标的,主要特征在于:
1、以劳动者为核心建立。就是社会保障主要面向劳动者,围绕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来设置保险项目;
2、责任分担:强调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保险费用有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承担,其中企业和劳动者是缴费的主体,国家只是资助;
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和社会保险缴费多少,时间长短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
4、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采用现收现付形式;
5、社会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具有互助共计性。
典型代表国家:德国、美国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他是建立在公民普遍权利基础上的属于比较高层次的福利保障水平。他的主要特征是:
1、累进税制与高税收。以高税收来保证福利的高水平支出
2、保障对象的普遍性,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3、保障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个人不用缴纳或者是低标准的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4、社会保障项目齐全,“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可以说明这一点
5、社会保障水平高,不仅仅是预防贫困,更在于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
6、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典型代表国家:英国、瑞典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以自我储蓄为基本原则的制度模式,特征在于:
1、强制储蓄,设置个人账户。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私人账户,企业与劳动者缴纳的费用计入账户,逐年累积;
2、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不允许转移支付,是劳动者未来的生活保障储蓄;
3、政府不直接承担财政责任,扮演监督管理角色。社保费用完全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国家是投资运营这笔资金;
4、积累基金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个人账户上基金有保值增值的压力。
典型代表国家:新加坡(国家强制储蓄型)、智力(私营强制储蓄型)
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过去是借鉴前苏联的经验,实行单位保障制度,改革开放后,则表示则是走向社会化和去单位化,目前的是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面向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制度、面向军人及其亲属的社会优抚制度。属于混合模式-----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的。
社会保障基金
在整个社会保证制度和政策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是社会保障的收入即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经由法定程序建立、专款专用的资金。不同的社保项目会有期特定的社保基金支持。对于社保基金最重要的是筹集、给付和运营,其中筹集渠道主要有: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给付方式则比较的简单,包括:货币给付、实务给付、服务给付、凭单给付等。
6.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 篇六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分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皖卫离审[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6]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9]23号),结合分局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待遇。缩短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报销周期,解决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的就医之急。离休干部医疗费自2010年4月起经巢湖市医保中心按月审核后,由分局按月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报销。
二、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包括甲类乙类)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其中住入干部病房的每床日费,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报销60、40、20元,超出部分自理),由离休干部个人支付后,由单位报送分局经巢湖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全额报销,也可由单位直接帮助支付。因特殊病情需要并按规定征得分局同意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治疗性药品,其合理支出费用予以报销。
三、离休干部就医执行定点医疗。因急诊需要就近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自就医起3天内报告所在单位,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因病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应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患有晚期癌症、中风偏瘫、长期卧床、骨折牵引等疾病,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指定定点医院办理家庭病床。
四、离休干部购药遵循合理定量。在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药店每次购药应遵循一般疾病5-7天量,慢性病10-15天量,特殊病种经分局批准后可延长至一个月量。外购药品费用报销时,必须有详细的定点医院经治医师书写的病历及处方。至药房购药需凭公费医疗外配处方,每张处方开药不得超过5个品种,凡超量药和无处方外配药品均属自费范围。
五、离休干部使用基本医疗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基本医疗规定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以及不符合皖卫离[2004]56号规定、不符合诊疗规范或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各种费用,不予报销支付。对有医疗费用票据,没有相应的病历记录、复式处方等医疗费用凭证或其它不符合皖卫离[2004]56号、皖老字[2009]23号规定的不予报销。
六、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定额节余奖励。根据皖老字[2009]23号规定,比照巢湖市同类人员,经审核后,分局离休干部年报销医药费总额未超过4000元的,结余部分支付给离休干部本人使用。
七、落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责任。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相关医院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收费。使用政策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必须先向离休干部告知,并向所在单位说明;凡是搭车看病、搭车开药、以物充药、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追究经治医生和相关医院责任。
7.浅析保障性住房政策设计 篇七
近几年我国社会朝着城镇化飞速发展, 社会转型态势明显, 一个新的困难群体演变而生, 他们当中包括进城打工的农民工、部分邻近城市的郊区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民以及在城市里的务工人员, 他们成为了住房困难问题中的代表人物, 居住环境条件尤为恶劣, 让人堪忧。伴随着普遍城市化的发展进程, 这一困难群体日益扩大, 人员不断增加。为了使社会稳定发展, 使之不受任何影响, 高度重视他们的居住问题刻不容缓。因此要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制, 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也要有所提升, 构建渠道全面、层次清晰、覆盖完整的住房援助体系, 将城市中的打工者划分到保障性住房援助对象中, 保证外来城市的打工人员有稳定的居住环境, 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1 城市廉租房政策建立需政府健全
低廉价格出租的房屋就是我们说的廉租房。廉租房是为了收入较低及住房成问题的人员满足住房需要提供的基本保障政策。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也极其恶劣, 往往是住在打工单位的集体宿舍, 农民工普遍是建筑工地的简易铁皮房, 或者是租住在租金很低的平房内, 条件稍好的住房价格让很大一部分人不能承受, 因此这一群体对保证性住房的需求明显。政府在建造廉租房项目上应该加大建设力度, 出租而不出售, 将房屋面积控制在三十米到四十米左右, 确保住房内有满足基本住房要求的设施, 使外来打工人员不在为住房问题发愁。
纵观我国廉租房的制度还在初期发展阶段, 过去的发展历程中还有诸多不足之处, 因此各个有关部门应当从制度本身与实际实行两方面来健全。
1.1 完善廉租房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在一款款法律法规的约束下,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才能井然有序的开展, 才能发展稳定。之前我国虽然颁布了《城市廉租房管理办法》, 可是仅仅依仗政策措施是明显不够的, 并且关于供给城市中外来打工人员廉租房的法律法规也很贫乏。所以要完善关于廉租房的相关政策及法规来确保廉租房的供给、建设、建设资金等一系列可能面临的问题有法规根据可以遵循, 推进供给城市打工人员的廉租房体系实行。
1.2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廉租房供给对象的范围
结合现行的规定及各地方实行的办法来看, 廉租房供给对象范围过于片面, 仅仅是持有城市户口的收入低住房困难的对象, 这就直接导致很大一部分进城打工人员无法享受政府的廉租房待遇。各个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适当合理的扩大廉租房供给对象的范围, 将城市中持有非城市户口的常驻进城打工人员这一困难弱势群体涵盖在享受廉租房待遇的范围内。
1.3 保障廉租房政策更多样、层次清晰
为了保证廉租住房的覆盖更广泛, 各城市的政府有关部门可有实行更多样、层次更鲜明的政策, 例如发放廉租房住房补贴金, 减免管辖公租房的租金以及廉租房设施联租等, 使外来打工人员更直接的享受廉租房的优惠政策。当地有关部门可以调查登记对廉租房有需要的人员, 根据他们的实际收入划分层次, 且联合个人对廉租房的不同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主观选择。也可以让他们用政府发放的廉租房补贴金到自由租房市场中选择房屋, 使廉租房政策更多样, 层次更鲜明。
2 尝试建设专为外来打工人员的公租房
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越来越来, 城市内的流动人员普遍增加, 外来打工者俨然成为城市中一部分重要人群, 而且在住房方面也是困难群体。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宏观规划时协调建设公租房, 尝试建设专为外来打工人员的公共租赁房, 最大限度彰显公租房的实际用途。
公租房是由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规定房屋面积与针对对象, 且按照低于租房市场的价格进行出租, 对象主要是刚参加工作等群体住房有难题的人。二OO一年, 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任务是一千万套, 四百二十万套计划新增加的住房中, 公租房在其中占最大份额。城市外来的打工人员属于刚刚就业且是城市的暂住人群, 政府应当尝试为外来打工人员集中建设公租房, 并且根据这一人群租金的实际接受能力与需求合理规划。甚至在经济水平发达的城市可以尝试建设针对外来打工者的集体公寓式住房。
3 让用人单位提供整洁舒适的集体宿舍给外来打工者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清楚说明,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全数的缴纳住房公积金, 不可逾期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但是外来打工者的就职单位普遍不是正规的企业单位, 并且一部分打工者无固定工作岗位, 所以就目前的状况来说, 让外来打工者的就职单位为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行起来很有难度。可这不能说明用人单位可以推诿为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义务与责任。
在二OO七年我国颁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中, 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提供给外来务工人员整洁舒适且安全的住宿场所。但大部分外来打工者所就职的企业单位往往只供给他们简陋的宿舍、简易厂房、工棚等供他们居住, 这便无法满足外来打工者的最基本居住要求。并且居住条件和环境过于低劣, 房屋设施的质量也没有基本的保障, 很大程度上使外来打工人员的生活质量与满意程度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 用人单位应该清楚意识本身的责任义务, 政府在这方面也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督促引导用人单位供给整洁卫生的住宿环境给外来务工人员。至于有困难的企业单位, 经济能力有限,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人性化发放补贴款, 帮助能力不能及的用人单位为外来打工人员提供整洁舒适的居住场所。
4 结束语
总体来看, 为了从更多角度出发满足外来打工者的居住需求, 政府有关部门肩负重要责任。第一要健全城市中廉租房的政策, 第二要尝试建设专为外来打工人员的公租住房, 第三是让用人单位提供整洁收拾的借宿宿舍给打工人员。从打工人员自身角度考虑, 应该让他们有自主选择的权力, 在廉租房、公租房、集体宿舍中选择自己更需要更符合自身条件的住宿环境。多渠道为外来打工人员提供住房选择, 能更好更快的解决他们正面临的住房困难住房环境差的难题。这也为我国面临的整体住房问题作出了贡献, 也更好的表明现实行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中心思想和社会管理推陈出新的更多样化。
参考文献
[1]张映关, 程华.保障性住房求出路[J].财经 (双周刊) , 2008.[1]张映关, 程华.保障性住房求出路[J].财经 (双周刊) , 2008.
[2]伍冠玲.我国廉租房制度的现状及发展[J].上海房地, 2008 (7) :18.[2]伍冠玲.我国廉租房制度的现状及发展[J].上海房地, 2008 (7) :18.
[3]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个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新网, 2010-06-21.[3]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个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新网, 2010-06-21.
[4]傅芝平.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农民工的现实障碍与对策措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 Vol.17 (31) .[4]傅芝平.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农民工的现实障碍与对策措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 Vol.17 (31) .
8.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篇八
自我发展有限,政府主导增收
据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统计局针对京郊农村400户低保家庭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 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纯收入为6010元,同比增加838元,增长了16.2%。其中,转移性收入占比最高,2012年为4774元,比重达79.4%;财产性收入增长最快,同比增加60元,增长22%;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对促进农村低保户收入增长的作用有限。
就业引导力度大,但客观因素制约性强
针对低保家庭的实际困难,2009年北京市启动了“共同致富行动计划”,优先将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纳入就业培训范围,生态管护等农村公益性岗位、乡镇企业新增岗位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各项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就业引导政策加大了力度,使得北京市农村低保户的劳动力就业率不断上升,2012年达88.1%,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但由于低保户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比重不高,使得按总人口平均计算的就业比重偏低、就业者负担系数高。据调查资料显示,2012年北京市农村地区劳动力人口比重达71.3%,总人口就业率为61.4%,平均就业负担系数为1.63;而低保户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比重仅为34.8%,不及全市平均水平的一半,总人口就业率仅为30.6%,就业负担系数为3.27。
自我发展能力弱,生产性收入有限
由于年老体弱、因病致贫、文化程度不高,北京市农村低保家庭自我发展能力不强,与劳动力投入结合紧密的生产性收入较少且不稳定。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获得的生产性纯收入为903元,仅占纯收入总额的15%。
生产性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增长平稳,同比提高7.9%;家庭经营收入下降,同比减少29.5%。低保户工资增长主要受全市平均工资尤其是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提高带动。2012年,北京市小时工资和月工资最低标准分别增长7.5%和8.6%,低保户工资性收入增长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基本一致。
低保户经营性收入减少主要体现在第一产业收入下降,2012年一产业纯收入为167元,比上年减少了74元,下降30.7%。具体分析一产中各大类生产经营效益情况,与全市农户类似,比如农业、牧业经营亏损,林业实现增收。这主要是因为2012年全市传统农业生产规模总体收缩,主要农产品、畜牧业产品产量下降,在此大环境下,低保户的农牧业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政府及集体经济补给,成为增收强劲动力
近几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的转移性收入无论比重还是增速在四项收入构成中均处于首要位置,农村低保户源于集体分配的财产性收入也逐年增多。在依靠自身实现收入增长动力不足的客观现状下,政府和集体经济的有效介入,成为拉动农村低保家庭增收的两股外部力量。
在2012年北京市接受调查的400户农村低保户中,人均获得转移性收入为4774元,同比增加了800元,增长了20.1%。与全市农村平均水平相比,收入额是全市的1.84倍,增幅比全市高5个百分点,这主要源于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提高,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提高,退休人员工资、基础养老金、福利养老金提高并向收入水平偏低人员倾斜等多项转移支付政策的带动。
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获得财产性收入为333元,同比增加了60元,增长了21.5%。财产性收入成为继转移性收入之后,拉动农民低保户收入增长的第二大动力因素。虽然低保家庭总的财产性收入与全市农村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对于从集体经济得到的股息和红利,低保家庭增长更为强劲。2012年农村低保家庭从集体经济得到的股息和红利增长了47.7%,比全市农村高27.5%个百分点;低保户获得的土地流转转让收入也连续两年高于全市平均。农村土地、林地等的确权落实和规范流转有效保护了农村低保户的土地经营权和集体财产权。
基础刚需较大,救助改善生活
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549元,同比增加了788元,增长了16.6%;消费倾向为92.3%,高于全市农村平均20.2个百分点。从总的类型归属来讲,消费仍然以基础刚性需求为主,尚未实现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和享受型的转变,食品、医疗和居住支出占据消费额的前三位,合计对消费增长的贡献率达88.6%。从支出类别来看,上涨面多且幅度大,折射出低保家庭生活质量不断改善。
食品支出量价齐升
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食品支出为1961元,同比增加了216元,增长了12.4%。恩格尔系数为35.3%,与2011年相比下降1.3个百分点。从食品消费量、消费额的增长对比情况分析,食品支出的增长既表现为消费量的增多,也有价格上涨因素的助推。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家庭副食类消费量全面上升,油脂类、肉禽及其制品、蛋类等消费量增速均达到10%以上。同时,鲜菜、油脂类和水产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2.0%、4.5%和4.8%,推动低保户豆类及豆制品、蔬菜及菜制品、水产品在消费量分别增长5.9%、2.4%和17.2%的基础上,消费额增幅进一步提高,分别达31%、14.2%和25.7%。
居住条件继续改善
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居住支出1076元,同比增加了186元,增长了20.9%。其中,用于建筑、维修和装饰生活用房材料及雇工方面的支出增长明显,对居住类支出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一半以上。同时,随着补贴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低保户对居住类公用产品的消费有不同幅度的增长。
北京市自2010年起实施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的农村住房救助制度。2012年,部分尚未改造的危旧住房继续翻新,带动低保家庭用于建筑、维修和装饰生活用房材料及雇工方面的支出达到233元,同比增加98元,增长72.6%。在公用产品消费方面,2012年农村低保户人均生活用电支出、生活用燃料支出额达到243元和577元,同比分别增长31.4%和3.8%。用电方面,自2012年7月1日起,北京市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户补贴15度用电金额;采暖方面,虽然农村低保家庭没有纳入全市集中供热网络,但北京市对城乡低保家庭冬季燃煤自采暖也有相应的救助标准,2012年该项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上述两项补贴有力地缓解了低保家庭因能源价格上涨带来的用电和冬季采暖压力。
医疗需求有效保障
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479元,同比增加了296元,增长了25%。新农合报销、政府救助和社会救济实现了对低保家庭看病就医的实报实销、报销后再报销、再补助,医疗负担大大减轻,就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据调查,2012年北京市农村低保家庭的医疗保健消费倾向为24.6%,人均医疗保健花费与全市农民相比,高出354元;与城镇低保家庭相比,高出520元,可见,医疗费用支出已成为低保户家庭消费的核心项。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编辑:王许松 / 邮箱:wxs@bjsta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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