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条件(精选12篇)
1.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条件 篇一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所购房产为担保公司及银行认可的具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楼盘项目;
2、借款人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件,有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与房开公司签订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并已交纳占购买住房所需规定比例(20%-30%以上)的购房首期付款。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最高八成三十年。
三、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首期付款收据;
5、预售许可证、合同预登表(期房)、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现房)。
四、贷款流程:
1、客户与房开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直客式”贷款的付款方式,支付首期款;
2、向担保公司申请直客式贷款担保。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审批后,向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
3、银行审查后与客户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公司签署保证合同。
4、银行审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至房开公司帐户。
五、收费标准
(一)担保公司收取费用:
1、担保费:贷款金额×1%
2、服务费:400元
(三)产权部门费用:
抵押登记费:80元(住宅)
六、温馨提示:
2.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条件 篇二
我结婚前向银行贷款购房,首期全部由我个人支付,并且房屋的所有权人只登记了我的名字,但在婚后,我的妻子也用她的工资收入偿还购房的贷款,现在我们想离婚,妻子以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为理由要求分得房屋。请问该房屋在我们离婚时应该归谁所有?如果归我所有的话,那我是否应该补偿妻子?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你的具体情况,在你们离婚时,你们夫妻可以协商解决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如果你们不能达成协议,则一般会将该房屋判归你所有,而尚未归还给银行的贷款为你个人的债务,你妻子用其工资薪金为该房屋支付贷款的部分的增加价值,由你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
未经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一方能否撤销交易
广东江门恩平苏女士陈述:
我与丈夫结婚后购买了一间房屋,根据现时法律的规定,该房屋应该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房屋仅仅登记在丈夫的名下,但最近丈夫竟然瞒着我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而且还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钱也被他挥霍完了,我准备跟他离婚。请问我能否要求那个买家退回房屋呢?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具体情况,由于出售房产是重要决定,需要夫妻共同处理,因此你丈夫私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购买者不知道你丈夫出售房屋未经过你的同意,购买价格比较合理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你将不能要求买方退回房屋。若觉得你丈夫的行为使得你受到损失,你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特约主持:吴枫
3.个人按揭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篇三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_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贷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出质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 (名称) 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商用房贷款
3、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其他: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用于向 (以下简称售房人)购买 区 街 小区 (地址)房屋 套(大写)。
所购商品房资料要素如下:
房型: ; 座落位置: 栋 室 ;
销售单价: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条 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调整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确定按(年息/月息) 计算,按 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 提款方式
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贷款人签定《个人贷款支付委托书》后,将借款划至售咳嗽诖钊舜⒌慕崴阏嘶凇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借款拨付条件
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
(一)、贷款人已收妥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推荐保证函;
(二)、借款人必须出具贷款所购房产总价值 %即 元的首期购房款凭证,并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该首期购房款连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额划人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文件、单据正本已移交贷款人收执。
(四)、符合借款拨付条件的有关应付费用已经结清。
第七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以下 (名称)归还。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性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申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还本付息日期定为 (定日结息/实际放款日)。还本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期还款日为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第一次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共还款 个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利率调整的,每月还本付息额,由贷款人重新计算结果确定。
第八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保证按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内,并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进行一次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应付利息计算。
(三)、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有义务对借款所购房屋进行投保,并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购房事宜与售房人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也不影响担保方担保责任的承担。
(七)、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转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各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 意外赔偿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还款期内房屋发生一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或其他赔款,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转让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内,借款人转让房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抵 押 条 款
第十二条 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五)、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七)、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抵押人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 抵押物
(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封存后交与贷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变更登记事项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抵押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贷款人保管。
第十七条 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须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贷款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与贷款人共同签订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第三人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自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之日的当日,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
(七)、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转移已抵押的财产;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
(九)、借款人清偿了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二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3、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一至八款约定的。
(三)、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抵押人。
(五)、实现抵押权后,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应尽力配合贷款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质 押 条 款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陈述与声明
(一)、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出质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质人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五)、本合同签署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贷款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二十三条 质 物
(一)、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四条 质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出质人交付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贷款人依《质物清单》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贷款人保管。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本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将质物及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本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出质
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 保管和提存
(一)、如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可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如出质人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保 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出质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出质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
(二)、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行质押。
(三)、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拍卖及诉讼的费用。
(四)、质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五)、质物非因贷款人原因给贷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贷款人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采
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七)、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
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绐第三人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
范围内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一至八款规定的。
(二)、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四)、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保 证 条 款
第三十条 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权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署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
第三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保证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向贷款人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第三十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借贷条款中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本合同双方就借贷条款中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
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十四条 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之日起5日内将回执送达贷款人。
(三)、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
2、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偿清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自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1、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中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保证人违反第三十四条一至三款规定的;
4、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债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
其 他 条 款
第三十六条 费用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公证、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抵(质)押登记、过户、保管、诉讼及拍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全部损失。
(二)、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违约金,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罚息利率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按相关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6、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借款人一个月未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8、借款人拒不签收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不签收贷款人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
9、借款人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可能导致贷款人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保证人不及时向贷款人履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应向贷款人承担担保金额3%的违约金。
(七)、如因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应在原借款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如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生效。
(二)、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三)、本合同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手印,贷款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贷款人在本合同中加盖“贷款专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本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借款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四十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附则
(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审批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
第四十二条 提示
(一)、贷款人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项约定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二)、本合同项下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公告为准,贷款人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将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抵 押 物 清 单
质 物 清 单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手印) 共同借款人:(签字、手印)
抵押人:(签字、手印)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出质人:(签字、手印) 质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签字、手印) 共同债务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4.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条件 篇四
规划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银行
一、甲方授权乙方按照双方所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借款人名币(大写):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其中公积金贷款人名币(大写):元(小写):元;商业性贷款人名币(大写):元(小写):元,以甲方购房款名义全额拨入售房人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号:,开户银行。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售房人账号和相关信息,如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信息有误等原因致使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款项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与乙方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借据》及《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借据》,办理相关手续,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有权停止划拨款项。
四、本委托书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的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5.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条件 篇五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建金[2015]1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 月1 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6.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条件 篇六
关键词 数据管理与分析 贷款
中图分类号:TP31 文献标识码:A
Excel是微软公司开发的办公软件系列中的一款数据处理软件,它不仅可以用于输入和操纵数据,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数据管理与分析工具,有时我们在进行计算时常常需要假设某种情况,比如改变其中的一个条件,结果也要发生相应变化,同时我们又想对比这些情况,这时我们就可以使用excel提供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工具,帮助我们模拟运行的可能结果,①如模拟运算表,方案管理器等。
下面我们就以购买商品房办理银行按揭为背景,利用“模拟运算表”和“方案管理器”来分别计算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及月利率分别改变时对月还款额的影响,为用户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提供参考。
第一步:建立购房贷款计划表如图1所示,将所有月还款额对应的单元格设置为数值类型。
图1
第二步:利用PMT函数计算固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月利率下月还款额。
在E8单元格中输入公式:=PMT(C8,B8*12,A8),这里利用PMT函数来计算月还款额,PMT(rate,nper,pv,fv,type)是基于固定利率及等额分期付款方式下返回贷款的每期付款额。其中Rate代表贷款利率,Nper代表该项贷款的付款总次数,rate与nper要相匹配,譬如果rate为月利率,那么nper应为月数,Pv代表本金,Fv代表在最后一次付款后希望得到的现金余额,忽略表示0,Type值为0或省略表示付款时间是在期末,为1时表示在期初。
第三步:利用单变量模拟运算表计算固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不同月利率下月还款额的变化。
在B10单元格输入PMT公式计算月还款额,选择B9:F10区域,点击数据菜单下的模拟运算表,在输入引用行单元格输入$C$8,点击确定。使用单变量模拟运算表时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1)单元格公式位置:模拟表区域中可变条件在同一行,那么单元格公式在模拟表的左下方(如果可变条件在同一列,那么单元格公式在模拟表的右上方);
(2)输入引用行(列)单元格选择:模拟表区域中可变条件在同一行,那么选择输入引用行单元格(如果可变条件在同一列,那么选择输入引用列单元格);
(3)输入引用行(列)单元格中数据:根据模拟表区域中可变条件,在输入引用行(列)输入单元格公式中用到的对应的条件单元格。
第四步:利用双变量模拟运算表计算固定贷款额度,不同贷款年限,不同月利率下月还款额的变化情况
首先在A14单元格中输入公式=PMT(C8,B8*12,A8),计算某一固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及贷款利率下月还款额,然后选中A14到F18这片连续的单元格,点击数据菜单下的模拟运算表,在输入引用行的单元格中填写$B$8,在输入引用列的单元格中输入$C$8,点击确定。使用双变量模拟运算表时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1)单元格公式位置:模拟表区域中左上角顶角的位置;
(2)输入引用行单元格中数据:根据单元格区域中第一行中的可变条件,在输入引用行的单元格中输入单元格公式中用到的对应的条件单元格;
(3)输入引用列单元格中数据:根据单元格区域中第一列中的可变条件,在输入引用列的单元格中输入单元格公式中用到的对应的条件单元格。
第五步:当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月利率都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方案管理器进行比较,方案是excel保存在工作表中并可以自动替换的一组值,使用方案管理器可以预测工作表模型的输出结果,在工作表中创建并保存了不同的数值组,通过切换到任意的新方案可以查看不同的结果。
首先选择任意选一种方案,计算其月还款额,在F21单元格中输入公式=PMT(E21,D21*12,C21),然后选择可变条件区域C21:E21,点击工具菜单栏下的方案,点击添加方案,弹出添加方案对话框,在对话框的方案名文本框中输入组合贷款,可变条件单元格自动选择C21:E21,点击确定,弹出方案变量值对话框,在对话框中的贷款金额文本框中填入数字500000,在贷款年限文本框中填入数字25,在月利率文本框中填入数字0.0038点击确定,组合贷款方案就完成了,按此方法添加公积金贷款方案,商业性贷款方案。公积金贷款方案贷款金额设置为600000,贷款年限设置为30,月利率设置为0.0034,商业性贷款方案贷款金额设置为400000,贷款年限设置为20,月利率设置为0.0042。最后选择不同方案,单击显示,可在当前可变单元格区域显示不同方案结果。单击摘要,可生成方案总结报告,其具体步骤是点击摘要,弹出方案摘要对话框,在对话框的结果单元格中填写=$F$21,结果单元格中填写的是使用了可变条件单元格中数据进行公式计算的结果单元格,点击确定可生成方案摘要。
注释
7.河源买房个人商业贷款条件 篇七
1、了解相关贷款政策
决定贷款买房后,一定要前往银行了解相关的情况,了解清楚自己有没有满足贷款买房这方面的条件,好提前做准备。
2、申请贷款
如果经准备后已经满足贷款的条件了,贷款人要带齐相关的资料再前往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之前要明确选择哪种贷款方式,不要到了面前的时候措手不及。
3、等待审批
耐心等待银行审批通过,等待确定贷款的额度多少。一般情况下每月的还款额需要是月收入的二分之一,申请通过的额度大概是你的月收入乘以贷款月数的二分之一。
4、面签
与银行签约合同,等最后一步的发放贷款,贷款人还清贷款和本息后注销登记。面签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会问一些贷款人的相关问题,贷款人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回答。如果你回答的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那么很可能贷款会通过不了。
个人商业买房贷款手续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中国公民因购买商品房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是所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需要满足的3个条件:
1.申请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购买物品是自住商品房。
8.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条件 篇八
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城市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其自用住房、商用房(不含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二手房贷款是城市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的贷款。
“二手房”抵押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身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社认可的房产(必须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抵押,或(和)有贷款社 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4、有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有双方交易的首付款 发票或其他凭证;
5、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2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 票或其它凭证;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满足您短期资金需求,您以个人或他人私有的房产(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等)作为抵押物向城市信用社申请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除抵押房产外,抵押人另有一套(或一套以上)房产可供抵押人居住。
4、有城市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且)有本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5、城市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收妥您的借款申请及规定的文件后,将按银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查、核验,并尽快给您回复意见。
9.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条件 篇九
个人房屋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十八周岁以上,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公民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女性公民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2.如为个人经营用房贷款,所经营企业应成立半年以上,以法人客户的主要股东名义贷款的,须由法人、其它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1.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2.以房产抵押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使用年限,用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的到期日。利率;住房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和郑州银行信贷政策确定。个人房屋贷款申请材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包括个人资产及收入证明;保证人为法人的,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信等级证明等;保证人为法人且与郑州银行签订《商品房销售合作协议》的,不需要针对单笔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上述材料;
6.个人经营用房贷款工作序参照《法人按揭贷款操作流程》; 7.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个人房屋贷款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10.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条件 篇十
个人信用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向资信良好的客户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那么,农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条件是什么?
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18(含)到60(含)周岁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贷款行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5.在农业银行零售内部评级系统中取得B级(含)以上风险等级。
6.农业银行存量客户,客户星级应在4星级(含)以上。
7.在农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农业银行个人信用贷款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农业银行优质法人或机构客户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对优质法人或机构为农业银行代发工资客户的,须为在上述单位工作年限三年(含)以上在编正式员工,或驻军、武警部队军衔为少校(含)以上人员。
(2)农业银行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牡丹白金卡或理财金账户客户。为理财金账户客户的,须持有农业银行理财金账户卡1年(含)以上,且近1年内本人名下在农业银行的金融资产价值季度日均余额在20万元(含)以上。
(3)在农业银行非质押类个人贷款累计金额100万元(含)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含)以上没有逾期记录(含已结清贷款)。
(4)本人家庭拥有净资产(不动产和金融资产)达300万元(含)以上,或近6个月持续拥有且日均金融资产在50万元(含)以上。
(5)不低于农业银行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或牡丹白金卡准入标准的他行优质个人客户。
11.按揭贷款的购房流程 篇十一
按揭贷款的购房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具体介绍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流程。
一.在销售现场开发商将依法向您明示或展示以下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审核通知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并交付定金,领取领取按揭贷款指引
选中房屋和审查完必要的文书之后,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办理《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签订并付定金,同时领取房屋按揭贷款指引及《经济收入证明》:身份证原件;
三.交付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依照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楼盘销售服务中心办理房款交付手续,并产权人本人签署买卖合同,依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身份证原件;
《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原件;
备注:
付款方式可采用现金、刷卡等方式,具体内容请参阅签署预定书时所附的《交款须知》。
目前有中国银行(每周二、四),农业银行(每周三),兴业银行(每周五)进行按揭贷款现场办公。
银行办公时间遇节假日等特殊时间会有所调整。
1、如果您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内人士;
未满18周岁仍需要办理贷款的由银行进行审核是否给予贷款;
年龄与按揭年限之和男性不超过60,女性不超过55(具体事宜以相关银行确认为准);
具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月供贷款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
2、办理按揭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按揭贷款所需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未再婚证明等);
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经济收入证明;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外地在沈联系人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发票、准住通知单、公共维修基金发票;
3、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需交纳费用如下:
收费项目收费参考收费单位
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代客户缴纳契税总房款的1.5%(住宅)或4%(非住宅即车库、库房、商铺等)财政局收取
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代客户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单价高于2300的商品房:2300*面积*2.5%
单价低于2300的商品房:总房款*2.5% 房产局收取
商业银行缴纳
公证费一般为100-150元/件(个别收费标准不同)公证处
保险费贷款额*按揭年限*对应保险系数保险公司
律师费600元/件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预收手续费办理前预收,后凭票据结算,多退少补房产局收取
注:银行代收的各项费用只能现金支付(以上收费信息来源于各收费单位,仅供参考)。
4、合同签署后由开发商将合同送交房地产交易中心合同备案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一 般为5个工作日,待备案合同返回后,由销售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通知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领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购买非住宅(车库、库房、商铺)的客户依照房产局的规定,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交易手续费,您可选择自行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或由开发商代交。
四.开始供款
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帐户后,您需按银行规定领取存折及银行卡,按规定时间开始供款。
五.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在您全部房款到帐后,开发商在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会按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您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您未能及时收到通知,请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与开发商联系,办理交房手续
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约入住三个月后,待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批复,由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其依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证件的相关事项的办理及费用的结算。
12.个人商业贷款条件详解 篇十二
申请个人商业贷款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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