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客车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1年版)目...

2024-12-22

中国客车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1年版)目...

1.中国客车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1年版)目... 篇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验印系统管理

办法(2011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在全辖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为规范该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国银行信息科技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版)》、《中国银行应用系统业务用户密码设臵规定(2007年版)》等规章制度,结合电子验印系统的架构与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和我行网络资源,通过扫描仪设备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总行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适用于各级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核对,以及符合人行及我行要求的其他业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核对。

第十条 业务结束或者柜员离岗时,应点击“注销”或“退出”按钮,退出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节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管理功能仅限总行批准的建库机构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对上报建库机构的账户、印鉴真实性负责。建库机构对所建立的账户的印鉴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账户管理功能包括:开户、销户、资料修改、冻结/解冻、增加印章、增加签字、删除印签、变更印签、印鉴组合等。

第十四条 开户功能用于在电子验印系统建立账户信息。第十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新账号规则:为核心银行系统账号。第十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客户号规则:为核心银行系统客户号。第十七条 电子验印系统旧账号规则:为2位省别+18位会计系统账号。

第十八条 账户的使用或管理有特殊要求或控制的,建库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账户开户后,未审核前该账户在电子验印系统暂不生效,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销户功能用于电子验印系统内账户销户。销户操作需要操作柜员同部门审核人员双人会签。

“对账”组合方式是指账户用于办理对账时使用的印鉴。第三十一条 建立印鉴组合时,柜员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业务类型。

“支付方式”包括:“转账”、“现金”、“收入”、“支出”。“业务类型”包括:“汇票”、“支票”、“本票”、“汇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申请书”、“进账单”、“其他”。

第三节 账户审核

第三十二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审核功能仅限总行批准的建库机构进行操作。

第三十三条 账户审核功能用于开户、资料修改、增加印章、增加签字、删除印签、变更印签、印鉴组合等维护后的核准。审核通过后,账户方可正常进行验印。审核不通过,建库柜员应重新维护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账户信息变更后,应立即进行审核,避免审核不及时影响账户正常验印。

第三十五条 账户审核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前保证当日需审核的账户全部审核完毕。各级机构应通过未审核清单查询,对辖内账户的审核情况进行监控。

第四十一条 核验签字印鉴时,系统直接进入人工辅助验印,要求验印人员进行人工判断并给出验印结果。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特殊说明或控制的印鉴卡,验印人员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核验。

第五节 特殊业务

第四十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内的特殊业务包括:销户恢复和账户物理删除。

第四十四条 销户恢复功能用于已销户账户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验印或者重新启用的处理。销户恢复仅可由系统管理员、审核人员进行操作。销户恢复后,该账户即可正常查询与验印。

第四十五条 账户物理删除用于将账户及印鉴信息从系统中彻底删除。账户物理删除仅限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账户物理删除后,可使用该账号重新开户,该功能需超级管理员复核后账户才可使用。

第六节 账户查询

第四十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查询功能包括:账户简单查询、客户号简单查询、账户高级查询、账户信息定制查询、导入查询、导入不存在机构查询、未审核清单查询。

第四十七条 账户简单查询可通过账号查询到该账户的基本信息,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四十八条 客户号简单查询可通过客户号,查询该客户下所有

凭证日志查询、账户日志查询、管理员日志查询。

第五十七条 验印结果当日查询可通过账号、票据号查询到当日的验印结果,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五十八条 验印日志查询可通过账号、柜员代码、网点机构号、票据号码、验印时间、验印方式、验印结果等组合查询到当日的验印结果,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五十九条 验印日志定制查询可根据业务需要添加任务并通过账号、柜员代码、票据号、验印时间、验印方式、验印结果等组合进行查询,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六十条 凭证验印日志查询可通过账号、柜员代码、网点机构号、票据号码、验印时间、验印方式、验印结果等组合查询到该机构、柜员、账户的验印记录,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六十一条 机构凭证日志查询可通过网点机构号、验印时间等组合查询账号、凭证号、金额、日期、柜员编号、验印结果、验印类型等信息,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六十二条 账户日志查询可通过账号、货币号、操作类型、操作时间组合查询到该机构或该账户的操作内容、操作柜员等信息,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六十三条 管理员日志查询可通过管理员代码和操作时间查询到该管理员的相关操作记录,系统提供查询结果的文本导出功能。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七十二条 系统管理包括:机构管理、基本岗位管理、详细岗位管理、柜员管理、凭证参数设臵、清除柜员IP限制、跨机构核验管理、节假日维护。

第一节 机构管理

第七十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机构层级设臵用以控制查询范围与验印范围,上级机构可以查询、调用所辖下级机构的印鉴信息。

第七十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设臵模式架构为:总行——省行/直辖市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

第七十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内,一级分行营业部机构层级应设臵为二级分行;二级分行营业部应设臵为支行;支行营业部应设臵为网点。

第七十六条 各级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总行:“000000”。

一级分行/直辖市行:核心银行系统一级分行代码。其他机构:核心银行系统机构网点代码。

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采取总行、一级分行二级维护模式。总行负责管理和维护各一级分行机构(含总行营业部等,下同),有权对全辖各一级分行机构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操作。

各一级分行负责管理和维护其辖内机构(含一级分行营业部等,下同),有权对其辖内各级机构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操作。

1各类基本岗位不得兼容。基本岗位设定的同时,可选岗位权限范围同时设定。

第八十二条 管理岗位负责各分行机构、柜员日常维护,并通过日志、通过率查询等功能对辖属网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建库岗位负责账户、印鉴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第八十四条 审核岗位负责对账户、印鉴资料增加、删除、修改后进行审核。

第八十五条 验印岗位负责日常业务中印鉴的核验。第八十六条 查询岗位负责账户、印鉴资料、日志等查询。第八十七条 管理岗位可具有凭证参数设臵、管理员日志查询、机构凭证日志查询、账号通过率排名、账户信息定制查询、账户验印通过率统计、账户数量统计、机构通过率排名、验印日志定制查询、验印结果当日查询、账户日志查询、销户恢复、账户物理删除、账户简单查询、验印日志查询、账户高级查询、详细岗位管理、柜员管理、跨机构核验管理、二级分行通过率排名、客户号简单查询、凭证验印日志查询、清除柜员IP限制、机构管理等权限。

第八十八条 建库岗位可具有账号通过率排名、账户信息定制查询、账户验印通过率统计、账户管理、未审核清单查询、账户简单查询、客户号简单查询等权限。

第八十九条 审核岗位可具有未审核清单查询、销户恢复、账户审核、账户简单查询、客户号简单查询等权限。

第九十条 验印岗位可具有账号通过率排名、账户验印通过率统

第四节 柜员管理

第九十七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柜员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系统管理员分为总行超级管理员、一级分行超级管理员、一级分行系统管理员、二级分行系统管理员。

总行超级管理员:系统设臵1个总行超级管理员,负责全行基本岗位设臵、总行详细岗位设臵、跨机构核验管理、总行系统管理员的维护与解锁等。

一级分行超级管理员:每个一级分行设臵1个一级分行超级管理员,负责一级分行辖内详细岗位设臵、一级分行系统管理员的维护和跨机构核验的管理等。

一级分行系统管理员:每个一级分行设臵2个一级分行系统管理员,负责一级分行辖内详细岗位设臵,二级分行系统管理员的维护与解锁等。

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建库部门)系统管理员:每个二级分行设臵2个二级分行系统管理员,负责二级分行及辖属机构、网点各类柜员的维护与解锁。一级分行建库部门设臵2个系统管理员,负责建库范围内直属支行、网点及建库部门各类柜员的维护与解锁等。

经总行批准可以建库的支行可设臵2个支行系统管理员,负责支行及辖属机构、网点各类柜员的维护与解锁等。

系统超级管理员具有系统最高权限,为控制系统风险,超级管理员应由一级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副总经理担任。

第九十八条 各机构可按照实际业务需要设臵印鉴录入员、印鉴

5年进行归档保存,每半年要对辖属机构的柜员核对清理一次,确保柜员的有效性。

第一百零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柜员必须认真做好密码的保密工作,定期更改密码。柜员临时离岗应在系统签退。

第五节 凭证参数设置

第一百零七条 凭证参数设臵用于不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根据不同业务凭证种类进行参数设臵。

第一百零八条 凭证参数设臵由具有凭证参数设臵权限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系统管理员分别进行维护。

第六节 清除柜员IP限制

第一百零九条 清除柜员IP限制用于柜员非正常退出系统等造成该柜员被锁定无法再登陆此系统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清除。

第一百一十条 清除柜员IP限制由具有清除柜员IP限制权限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系统管理员进行清除。

第七节 跨机构核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跨机构核验管理用于机构之间印鉴核验。第一百一十二条 跨机构核验的功能包括查询与验印,跨机构核验生效后,系统可跨区域查询或验印。

第一百一十三条 跨机构核验功能分为:全国范围内全部跨机构核验和一级分行辖内区域跨机构核验。

7情况一并上报总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凡由于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系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境内分行。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2008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结算业务应用系统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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