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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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13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一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监〔2008〕93号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2008-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8〕9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煤矿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摸清、搞准各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各产煤地区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重点督查。省级督查不少于1/3市(地),市级督查不少于1/3县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乡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七省(市)开展重点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第二时段”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等。

3.各地区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各地区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 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情况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要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要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四)召开座谈会

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五)反馈意见

对每个市、县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督查工作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4月下旬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做到督查中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掌握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及时掌握和反馈督查专项行动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督查信息报送工作,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在督查工作中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请各省级牵头部门于8月上旬将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类煤矿。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二

2014年11月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科技发展对策 (2014) 》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4]110号) 。

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加快科技创新, 调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科技实践, 推动安全科技“四个一批”工作, 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全国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现状进行了梳理, 分析了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现状和存在问题, 组织编制了《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科技发展对策 (2014) 》。通知要求, 《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科技发展对策》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及时将瓦斯防治技术和装备最新研究成果反馈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以便及时更新, 更好地指导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科技工作。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三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7月4日晚,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田师傅镇一歌舞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33人受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该歌舞厅老板曲乙杰2002年与他人合伙经营田师傅镇宏星煤矿,2006年12月,该矿被取缔关闭。曲乙杰为继续私自开采,于今年4月份通过非法途径购入12箱共288公斤硝铵类炸药,并储藏在歌舞厅一密闭狭小潮湿的房间内,炸药自燃爆炸引发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重点地区(矿区)进行深入检查和教育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矿区炸药的安全管理;对使用、运输环节中的爆炸物品要进行彻底的清查整治,特别是对重点地区(矿区)要发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深入检查,彻底消除再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安全监管系统要全力配合公安系统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矿区炸药的安全管理。

近一年以来,由于火工品管理不善,或违法使用不合格火工品引发的炸药燃烧、爆炸和放炮事故多次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2006年7月7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私藏炸药发生自燃自爆的爆炸事故,死亡49人、伤30人,经调查,王二文曾私自开采煤矿,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2006年7月8日,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下化乡黄河第二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8人。2006年7月2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水东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17人。2006年8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黑财沟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7人。2006年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隆鑫煤矿井下发生火药自燃事故,死亡13人。2006年10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耙沟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11人。2006年11月3日,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新民焦煤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9人、伤3人。2006年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死亡34人。2007年6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矾石沟一非法煤矿“西曲三矿”井下发生爆炸事故,已查证死亡6人,该矿无任何证照,属于公告关闭矿井,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群众举报后,经调查认定是井下劣质炸药爆炸事故。2007年7月4日,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枧下煤矿违法使用火雷管(导爆索)用于井下爆破作业,且在爆破作业时人员未按照规定距离撤离作业地点,死亡3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决遏制矿山火工品引发的各类事故,各地要立即集中开展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落实矿山火工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一、排查整改重点内容

(一)排查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1.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

3.是否建立火工品的购买、存贮、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排查矿山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

1.矿山使用火工品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是否经公安部门审批;

2.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安全等级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的选用规定;

3.矿山是否存在采购或使用私制、劣质等不符合规定的火工品,是否使用非煤矿井下许用炸药、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火雷管)。

(三)排查矿山火工品存储是否符合规定。

1.矿山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否按照库容、使用期限存储;

2.是否配备专职库房管理人员,是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帐,是否配备有合格的消防器材。

(四)排查矿山是否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设专职放炮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认真落实矿山爆破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

3.矿山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放炮母线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要求。

(五)排查停产整顿或资源整合矿山火工品管理情况。

1.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的工程实际需求情况清理多余炸药和限量供应火工品;

2.进行资源整合技改的矿山,是否根据资源整合技改期间的工程量,核定火工品的用量,限量供应矿山火工品。

(六)排查已确定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窝点火工品清理和收缴情况。

1.对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是否做到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前,由确定关闭的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发现非法采矿窝点和死灰复燃矿井,是否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清理和收缴火工品;

3.是否配合公安机关全部清理和收缴煤矿剩余的火工品。

二、工作要求

(一)把火工品隐患排查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要内容。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活动是全国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把矿山井下火工品专项集中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对本行政区域矿山井下火工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并全力配合、会同公安机关,对重点地区(矿区)深入进行检查、教育,及时消除隐患。

(二)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要求所有矿山企业全面排查在火工品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排查出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采取针对性措施,责任到人,立即整改。对矿山爆炸材料库存在重大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置。对企业自查自改各地要提出明确要求,建立自查自改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三)加快进度,落实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与整体隐患排查行动保持同步。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号)有关规定,加快火工品隐患排查进度,与整体隐患排查行动保持同步。按照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底将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上报(见附件)。

(四)跟踪落实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根据集中整治和隐患排查的情况,全面治理矿山火工品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解决火工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隐患及问题依法下达执法指令,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落实。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进一步落实对矿山井下火工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确保矿山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矿山井下火工品管理得到落实。

(五)充分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

附件: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四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决定3月至11月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的

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排查整治水害隐患,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1.防治水制度制定情况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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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矿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编制情况。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有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和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图件;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3.探放水制度落实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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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是否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井下建立的挡水墙是否有正规设计并经验收合格。

5.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6.水害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了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

三、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3月份,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按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并填写《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见附件),于3月底前上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督查阶段。4-5月份,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督查,被检查的煤矿企业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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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四分之一,并按附件要求填写相关情况;6-7月份,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开展督查。

3.“回头看”和总结阶段。8-10月份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对上半年和雨季暴露出的煤矿防治水问题进行整治。11月份,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听取有关重点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进行总结,并通报各地区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活动,抓紧组织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和督查。督查组要配备防治水专家,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提高督查效果。

2.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治理效果。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重大水害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抓紧督促企业限期彻底整改,隐患未消除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水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不重视防治水专项治理而发生透水事故的煤矿企业,要从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

3.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总结报告。专项督查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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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企业自查和专项督查基本情况、水害防治的典型经验、企业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建议等,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调查司(联系人及电话:赵龙生,010-64463028;电子邮箱:zhaols@chinasafety.gov.cn)。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

附件: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五

安监总煤调〔2012〕10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贵州省接连发生2起煤矿顶板事故,分别是:

7月25日18时26分,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境内的湖北宜化安利来煤矿11806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9米处发生冒顶,造成5人被困;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自行组织抢救。7月26日14时15分,在距第一次冒顶处向外35米处又发生第二次大面积冒顶,造成参与抢险救援的153人中的53人被困。7月26日14时25分,经群众举报,当地政府组织全力救援。至7月26日20时30分,第二次冒顶被困的53人全部成功救出;29日19时27分,第一次冒顶被困97小时的5名矿工也全部成功获救。这起事故抢险救援是十分成功的,但教训也十分深刻。

该矿隶属于湖北宜化集团贵州宜化控股公司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年,证照齐全。发生事故的11806掘进工作面采用综掘机掘进,已掘长度516米,支护方式为锚网加钢带。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安利来煤矿11806运输巷处于巷道应力集中区域,巷道支护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不合格,现场管理不到位,顶板冒落,导致作业人员被困。该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对顶板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认识不足,现场施工未按规程作业且质量较差,整个巷道没打锚索,部分工字钢棚既无撑木又无拉杆,未形成整体支护功能。二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存在的重大隐患,在存在多处严重片帮、巷道超宽无支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冒险施工作业,严重违规违章。三是技术管理薄弱,巷道基本布置在上层煤柱之下,且不采取加固措施;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修改作业规程等。四是该矿违法瞒报事故。五是盲目组织施救,第一次冒顶后,没有采取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措施,盲目组织大量人员施救,造成53名施救人员被困,险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目前,贵州煤矿安监局已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全力开展事故调查,并暂扣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重新编制安全专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已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补充地质资料,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7月27日15时45分,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晋家冲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隶属于贵州湘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证照齐全。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该矿巷道局部支护、背顶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且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采用工字钢棚支护时接顶不严实,未打中间立柱,造成倒棚,引发事故。当前,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仍然存在采掘机械化程度低、支护设计不合理、支护方式落后、违章空顶作业等突出问题,顶板事故多发。近年来,顶板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0%以上。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现场会、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精神,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观念,坚持从零做起、常抓不懈,把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抓好。尤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技术管理,合理选择支护方式和参数。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做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规律,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应力集中区,要采取增加支护强度的有效措施。

三、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实施。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对支护质量的检查,确保锚杆、锚索的材质、拉力和预紧力、喷层厚度和强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事故发生后,要科学安全组织抢险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四、切实加大煤矿事故和瞒报行为的查处力度。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对涉险事故,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严肃查处,并认真分析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责任人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8月8日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六

2013年12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 安监总统计﹝ 2013 ﹞ 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4年3月至8月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目的是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 2009 - 2015年) 》, 科学评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 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 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 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 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 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小组,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会同职业健康司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成, 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省级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评估。评估指标包括: ( 一)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 ( 二) 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率。指劳动者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 三)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 ( 四)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 ( 五)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 ( 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 ( 七) 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用人单位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八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成功救援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应急〔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期,湖南省、重庆市、山西省连续成功处置了3起煤矿事故。由于反应迅速、组织得力、救援方案科学,共有22名被困矿工获救生还,取得了很好的战绩。现将有关救援情况通报如下:

2007年4月16日,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阁前村长城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井下当班31人中19人安全升井,12人被困。事故发生后,株洲市及攸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邵阳国家级排水基地、湖南省矿山救援长沙基地及株洲市矿山救护队和大量装备物资投入抢险救援。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湖南煤矿安监局、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迅速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为了尽早救出被困人员,在一级排水能力不足、更换和增加水泵又时间太长的情况下,指挥部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决定将一号暗斜井和+52m水平积水排至二号暗斜井下部,保证了抢险不间断进行,赢得了时间。经过近110个小时的紧张排水、清淤和搜救,成功救出3名被困矿工。

4月20日,重庆市彭水县三义乡杉木沟煤矿发生大面积顶板垮塌事故,8名矿工被困井下。事故发生后,彭水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以县长为指挥长的抢险指挥部,迅速调集彭水、石柱两县矿山救护队,展开抢险救援工作。重庆市安全监管局、重庆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协调、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在巷道大面积严重冒落的情况下,指挥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决定沿冒落区和实体煤壁相联处挖掘小断面巷道,组织有经验的老工人现场指挥挖掘和支护工作,同时加大对事故区域的供风量,为被困人员供氧。经过200余名救援人员36个小时的连续奋战,掘进救援巷道68米,被困的8名矿工全部获救。

4月22日,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长宁镇木凹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3名矿工被困井下。事故发生后,临汾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抢险指挥部,组织临汾市矿山救护大队、乡宁县救护队、木凹矿和相邻煤矿近300名矿山救护队员和工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山西省安全监管局、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监局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紧急协调调集排水设备加快排水进度。24日8时矿井排水结束后,发现通向被困人员地点的巷道交叉处被钢轨、溜槽及其它杂物严重堵塞,清理十分困难且危险性较大,指挥部及时修改抢险方案,决定同时掘进小断面绕过冒落区。由于方案制定科学合理,大大缩短了救援时间。经全力抢救,有11名被困矿工获救生还。

总结分析近期救援工作取得的成绩,充分体现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一案三制”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努力推进各项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主要经验是:一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成功救援奠定了基础;二是政府、部门、企业反映灵敏、密切配合、协同应对,为成功救援提供了保证;三是救援队伍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善战斗,为成功救援发挥了关键作用;四是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为成功救援提供了科学保障。

上述三起事故救援,成功地抢救了22名矿工,减少了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创伤,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作出了贡献,体现了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对参加上述三起事故救援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希望各地加强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二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管理。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抓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提高预案质量,切实保证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保证预案上下对应、相互衔接,形成健全完善的预案体系。

三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教育公众、提高能力,促进政府、部门、企业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管理职责的落实。

四要大力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协调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努力构建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地区、部门间的合作、交流和学习,努力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区域联动机制建设,努力提高区域协同作战能力。

五要强化救援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加大应急投入,加强装备建设,严格内部管理,加强日常训练,提高队伍的作战能力,努力打造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善战斗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先进,弘扬正气。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的工作机制,组织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锻炼队伍、熟悉现场情况。要结合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特点,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救援工作科学、安全、有效。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九

2010年7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 。为推进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 组织检测机构对全国10个省 (区) 的85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情况进行了检测调研, 发现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十分严重,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通知要求: (1) 充分认识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的严重性和开展治理工作的必要性。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存在诸多化学毒物, 尤其是涂胶、喷漆和晾漆环节职业危害十分严重。这些高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 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 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 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近年来, 由高毒物质造成的职业危害事故时有发生, 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危害。 (2) 突出重点环节, 严防高毒物质危害。在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中, 要抓住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环节, 突出对喷漆环节的治理。治理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 所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都应加大资金投入, 认真进行高毒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 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到2011年3月底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且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企业, 一律停产整顿;到2011年9月底, 仍达不到要求的, 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区要将拟关闭企业名单, 于2011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3)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提升高毒危害防治水平。 (4) 加强监督检查, 务求治理工作取得实效。2010年第四季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联合督查各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 届时将把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一并纳入督查内容。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十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一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对库房进行了新建或改建,仓储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得到了有效规范。但是,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该项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差距,经营布点缺乏统一规划;二是一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建设标准低,安全条件差,库房面积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旺季超量储存现象严重;三是有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对受委托单位指导监督不够,导致经营许可把关不严;四是有的地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以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比较突出;五是个别地区批发企业独家经营,一旦在经营旺季发现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行为,但考虑到确保市场供应因素,难以给予其停业整顿等处罚,造成监管工作被动;六是零售网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联片经营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各地区2006年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将到期,有效期一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也已开始。为了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切实消除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适度引入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竞争机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并依据规划做好经营布点审批工作。同时,要将经营布点规划纳入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之中,统一谋划。通过经营布点规划、审批和经营许可审查,引导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防止出现一个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经营网点过多以及零售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联片经营,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

二、严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审查,确保仓储设施与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对许可证已到期的批发企业,一律按规定重新申报,并组织审查。各地区在审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安全条件时,要依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认真核定仓库最大储存能力,使其储存安全条件和能力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对于一家批发企业设置多处仓库或分销中转库的,要分别审查每处仓储设施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储存和配送服务能力与经营规模不适应的,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认真履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职责,加强对委托发证的监督指导。省级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仍是该项许可的行政主体,并承担行政许可主体的法律责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证单位应是省级安全监管局。针对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委托发证地区普遍存在许可工作质量不高、条件审查把关不严、发证不规范等问题,委托发证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严格许可审查,并以抽查、检查等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发证质量。抽查、检查发现向不具备许可条件企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应立即依法撤消已颁发的许可证。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严格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查。县级安全监管局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要提前做好布点规划,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严格审查零售场所面积,及其周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距离,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零售点的最大储存量,严禁在零售场所超量储存。省和设区的市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县级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密切跟踪并掌握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

五、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作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并通过遏制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堵塞非法生产和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同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要监督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采购、销售流向登记档案,对销售非法或含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依法从严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六、采用计算机电子文档管理手段,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采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颁发、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每按规定时限上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安全监管局,并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十一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的规定认定。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

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

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八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本局:局领导(5),各司(室),存档(3),共印100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履行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有关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的职能,必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范围

(一)国家局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综合掌握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动态,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拟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综合掌握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二)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编制、项目管理、验收与鉴定、成果登记、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奖励等。

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与计划编制

(三)国家局每年编制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科技项目计划项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国家局管理的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列入国家经贸委的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国家计委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科学技术部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国家局安排的科技项目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申请列入科技项目计划的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四)经国家局推荐、国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需由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按相应管理办法和通知精神,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国家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向有关部门推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

(五)国家局利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列入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国家局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利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技术水平高,对安全生产有重要促进作用并有较大的推广应用范围的项目,可作为指导性计划项目,列入国家局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申请列入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项目,需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签署意见,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国家局,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可以直接上报。国家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论证,研究确定列入下一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的指导性计划项目。

三、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管理

(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纳入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设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区、市)的煤矿安全科技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协调。

(八)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国拨资金合理使用和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并按照项目立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目标按时完成科研工作。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期限半年以前申请项目的撤销或调整。

不按要求申请撤销或调整而又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三年内不推荐其申报的项目列入有关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一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局各类科技计划。

(九)列入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的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及国家局利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科技项目的撤销与调整,按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列入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项目的撤销与调整,需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正式提出申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签署意见报国家局。未经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撤销与调整项目。

(十)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各类科技项目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科技项目的验收、鉴定与登记

(十一)列入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提出项目(或课题)的验收或鉴定(评审)申请。

(十二)计划外的重大安全生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十三)列入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的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部门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进行。

(十四)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须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的要求,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完成单位所在地(或成果应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局。

(十五)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3.新产品是否经国家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用于特殊作业环境并有防爆等要求的产品除性能检验外,还必须进行安全性检验);

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5.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6.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十六)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鉴定、评审,可以直接向国家局提出申请。

(十七)经国家局审查符合成果鉴定(评审)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局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

(十八)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证书,经国家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十九)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应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十)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取得专利授权)并持肯定性意见,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进行成果登记的应是成果第一完成人(单位)。

(二十一)科技成果登记须报送数据软盘、《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规定的格式)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份。按科技成果类别,登记时应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为: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研究报告。

(二十二)凡通过国家局组织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专利类的科技成果在取得专利授权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十三)国家局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证据。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

(二十四)国家局每年编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申请列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完成科技成果鉴定一年以上,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2.推广应用点在两个以上(原工业性试验单位除外),并已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由成果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3.成果推广后对改善安全生产状况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大。

(二十五)推荐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

(二十六)国家局每年从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的重点推广项目,采用召开推广会、成果展览、发布科技成果信息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

(二十七)国家局组织涉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产品目录的专家评审,提出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建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后,予以发布。

六、科技成果的奖励

(二十八)国家局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开发和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对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成果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需由国家局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必须是经过登记的科技成果。

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十三

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己任,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下分别简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创先争优活动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深化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和引导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创先争优,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努力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内设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其内设机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分配名额内,适当推荐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内设机构。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专职人员;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省级煤矿安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专职人员。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分配名额内,适当推荐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二)名额分配

此次表彰先进单位200个,先进个人1991名。各地先进单位名额,按照所在地区表彰范围内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数量确定;先进个人名额,按照所在地区表彰范围内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人员数量确定。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开拓创新,破解一批安全发展难题,安全生产 “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取得实效,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3.坚持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受到上级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和执法对象信任和好评。

4.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创团结和谐班子、创素质过硬队伍、创科学运行机制、创执法为民业绩、创勤政廉政形象”方面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5.2009年1月1日以来安全监管监察区域内工矿商贸领域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在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全员无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先进个人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热爱安全监管监察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破解安全发展难题。

3.学习刻苦,勇于创新,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工作中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4.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勇于同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作斗争,廉洁自律,群众威信高。

5.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在“争做勤学苦练标兵、争做敬业奉献模范、争做执法为民榜样、争做廉洁自律表率、争做服务发展先锋”方面成绩明显,在本单位、本地区具有模范示范作用。

6.没有违法违纪问题。

四、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公平。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酝酿、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拟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简要事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要在全省范围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正在开展的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确定推荐对象,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的先进个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对象要向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以及长期在条件艰苦、环境困难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一线工作的人员倾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参加评选,各地副司局级及以上的单位和副司局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的先进个人中处级干部不超过20%。

(四)按时报送评选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审批表》(附件3)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上述材料要内容真实,层层把关。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对评审程序、处级干部比例、推荐对象身份、事迹、简历等进行认真审核,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和有关材料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2011年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含对应的电子版)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表彰和奖励形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在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先进单位授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先进个人授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六、组织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评选表彰工作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并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有关机构工作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干部二处 联 系 人:黎玉峰、韩冰、周刚林

联系电话:010-64463319、64463269,64463554(传真)电子邮箱:liyf@chinasafety.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100713 附件: 1.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名额分配表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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