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2024-06-30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精选4篇)

1.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篇一

第一章 绪论(基础)(非重点)

重点难点: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2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3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4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P5)◇

⑪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⑫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⑬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⑭不同点: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

2人类与环境的关系(P7)◇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⑪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

如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臭氧层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之

一、对人体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相似。

⑫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⑪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⑫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如果超出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

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被定义为: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这整个生物界。

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

生态系统的组成○(P11)(单选或多选)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生态系统的组成包括:

⑪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在生态系统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⑫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一级消费者是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是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是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⑬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其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⑭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的功能◇P12

⑪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

⑫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它们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

食物链概念◇ 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

营养级概念◇ 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一般有4至5个营养级。

1/10定律(P13)◇ 是指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

生物放大(P13)◇ 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水旱灾害、泥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内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从而大规模改变环境条件;大量毁坏植被,从而改变生物的生境;向环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引起生态失调,甚至造成生态危机。

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P15)◇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的分类(P15)◇

⑪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

⑫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至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前的环境问题:

没有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以新的形态在发展。

出现了全球性的3大问题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臭氧层破坏。

自然环境和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城市化的巨大压力。

自然灾害显著增加

大气污染范围越来越大,出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3大问题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臭氧层破坏。

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间的关系。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状况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

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比例。认为社会发展只取决于社会制度而与人口增殖无关,甚至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人口过剩问题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引起了粮食紧张、资源破坏、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非洲自然环境破坏引起的大灾荒,根本原因是人口激增。

我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在短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的社会难题之一。

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发展经济。包括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来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也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发展、轻环保,甚至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道路,曾经为之佬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很重要P21)可能简答或论述

⑪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易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⑫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实际上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由于为这三者这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社会发展中或经济发展中只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50至60年代,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分支学科发展很快。

70至80年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明显加强,而科学技术、生产、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

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医学,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科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及其目的任务、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等。

注意以下两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兴部门法学学科。

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本章为基础环境,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⑫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⑬人工环境,也叫做人为环境或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

⑭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⑮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资源,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

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⑰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P5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⑱生态学◇是指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⑲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⑳1/10定律◇P13 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的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

⑴生物放大 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⑵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比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境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⑶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⑷第一环境问题,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⑸第二环境问题,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⑹环境污染主是指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P27)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各个国家不统一,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为“自然保护法”,我国目前称为“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及三点含义P2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主要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⑪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①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②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本章重点难点P3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⑪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要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P30

⑪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⑫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

⑬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⑭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重点难点可简答P31)

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任务○P31

⑪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⑫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⑬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P32

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⑪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⑫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

①保护人群健康,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关系(P3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P37

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⑫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客体★P39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⑪物。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注意案例)

⑫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例题补充:

以下属于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有:池塘里青蛙,马戏团大象,农民种植的庄稼,草原上放牧的牛羊,人工栽种的次森林。

本章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比较简单)

重点难点:主要注意常识性的东西,主要的历史事件,有标志性的一些事件,本章出题以选择题为主。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P40)○(注意时间、内容和特点)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㈠产生阶段

时间:18世纪60年代~20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内容: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1873、1880和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同期在日本也发生了严重的公害事件,1873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引起农民数次骚动。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民的骚动,也震动了当时的执政者。在一些工业发展较去快的国家,开始制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其中代表的有:1863英国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1906年修订)、1876年英国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1913年英国《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㈡发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P41

时间: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⑪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

⑫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㈢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P43△

时间:20世纪70年代~现在

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⑪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视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⑫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⑬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

⑭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⑮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⑯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P44)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生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P44

㈠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

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2000年出过题。)

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

㈡中华民国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1973年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1959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

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为:

①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

②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④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⑤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

⑬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自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①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②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

③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④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不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

⑤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

⑥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P51)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⑫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P52)三点记住○

⑪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

⑫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⑬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P54

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可能简答)

⑪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⑫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注意)

⑪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⑫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⑬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⑭环境标准;

⑮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P55)

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把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

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

第22条第2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

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法◇

性质和地位:(P56)◇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

其中八个主要规定◇

⑪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⑬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⑭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⑮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⑯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⑰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⑱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59)

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地位◇ 它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内容(客观题)◇

分类○

⑪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

农业区域规划法,尚未颁布;

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

村镇规划法,目前只有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⑫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在污染防治法中,最重要的单行法规除了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防治法之外,就是噪声的控制和固体废物的处理,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修订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⑬自然保护法;

⑭环境管理行政法等。环境标准(第九章有具体讲解)

三类环境标准◇

⑪环境质量标准;(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为控制工业集中地区出现的局部环境污染,首先制订了一些以保护人群健康为主的专业性环境质量标准。)

⑫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规定》,该标准对各类工业排放的气、液、渣三大类污染物分别规定了容许浓度和数量,对70年代我国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

⑬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已经制订的监测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有200多项,是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截止1997年底,已颁布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361项,行业标准29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1项,污染物排放标准79项,监测方法标准231项,标准样品标准29项,基础标准11项。)

⑭样品标准(后增加的)。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P64了解)

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⑭ 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重点章节)

掌握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P67)△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和应注意的问题(P68)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规划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因此,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

⑪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⑫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产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⑬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P69本章核心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的概念(P69)★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P70)★

⑪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生态学基本规律:物物相关规律、相生相克规律、能流物复规律、负载定额规律、协调稳定规律、时空有宜规律。

⑫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⑬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六律)单选或多选○

⑪“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还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土地利用规范、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等。

⑫“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⑬“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⑭“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⑮“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⑯“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可能论述)★

⑪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⑫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领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①首先,生产和生活废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权限,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②其次,生产对资源的需求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⑬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⑭所以在过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有众多的环境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内容(P74)★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三个方面的内容○

⑪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⑫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⑬就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与传统“发展”观念的比较○

⑪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和对立的,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发展,要么是限制增长。

⑫传统的发展观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类的利益,忽视或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

⑬而可持续发展观将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即迎合了许多国家需要发展的愿望,同时也符合环境资源保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长远利益。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P75本章重点难点内容)△

⑪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

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订政策时确保经济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确保这些生态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

⑫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综上所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

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而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的概念和作用(P77)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概念○

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⑪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⑫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

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方,经济学家指出,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真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法。它又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经济刺激方法以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市场刺激方式,既依照柯斯定理,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非市场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概念

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称为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外部不经济性的特点:它们必须伴随生产或消费活动才能产生;它们或产生正面影响或产生负面影响。就环境而言,外部性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上。

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

注意掌握的概念

⑪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⑫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⑬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⑭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⑮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⑯时空有宜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⑰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⑱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其中负面的影响称为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

⑲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⑳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⑴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非重点章节了解即可)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环境与资源管理概念P83○ 是国家要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与资源管理四项原则记标题(客观题)○

⑪综合性原则

⑫区域性原则

⑬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

⑭规划和协调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范围(客观题)○

⑪狭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

⑫广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包括资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⑬更大范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有的国家把环境与资源管理扩大到相关方面,认为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生产力布局、水地保持、森林植被管理、自然资源养护等也是环境与资源管理的组成部分。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历史发展

现代环境问题产生于产业革命以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P85)◇

⑪早期限制阶段 从产业革命-本世纪初,消极被动。当时的主要问题是工业生产引起的第一代污染。进入公害发生期。

⑫治理时期 20世纪初-60年代,进入公害发展与泛滥时期,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⑬综合防治时期 20世纪60年代-70年代。1979年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纪要提出的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防重于治”。这一政策建议得到了工业发达国家的普遍赞同。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①实行区域综合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②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损害环境的工程建设在施工前通过评价得到有效制止。

③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

④不要等污染产生后再进行治理,而要尽可能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⑤把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

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对环境保护来说是积极而有效的,是环境与资源管理对策的新发展。

⑭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以后-目前。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把环境与资源管理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的原因◇P88

⑪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

⑫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综合的方法和措施,从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中全面解决环境问题。

⑬同时,不少国家相继在宪法里规定了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和对策,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主务,把“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职责”规定为宪法原则。

⑭这样只有把环境与资源管理作为一项国家职能,全面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才能做到。

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

外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

⑪现有的行政部委兼负环境保护职责。

⑫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1970年联邦德国设立了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

⑬设立行政部一级专门机构。

⑭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如美国、日本)

⑮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4次调整(P92)○

⑪建国以后70年代初,有关部、委兼管。

⑫1974年5月国务院成立了20多个有关部、委组成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⑬1982年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外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增设了国土局。

⑭1984年5月,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另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省、市各级政府建立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我国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10(了解)◇P93略(可能出选择题)

①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②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③监督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④指导、协调和解决各地方、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行政稽查。

⑤制定和发布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告;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⑥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⑦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⑧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⑨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和协调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⑩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必须掌握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要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编里的重点的重点)★

注意掌握每一原则的含义、立法依据及意义(历年必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P95)

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法所确认、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依据:○

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立法、司法原则。

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⑪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⑫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⑬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⑭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⑮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每年都会涉及)

1983第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环境保护会议,进一步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并针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确定了环境保护同人口问题一样,是一项基本国策。

含义○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

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比较(曾考过P97)○

⑪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⑫“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需要,是指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包括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改善生活的需要,这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限制,是通过社会管理机制和科学技术,对向自然的索取和投入加以限制,以保持对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持可持续发展。

⑬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的方针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进一步具体化了。

三项建设作到三同步,是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其中有两个重要环节,一是同步规划,一是同步建设。同步规划主要是解决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解决合理布局的问题。同步建设主要是在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农业建设、交通建设中同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

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的需求和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贯彻这一原则(P99)○

⑪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⑫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⑬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与资源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含义(P102)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也不是治理不重要。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的提出原因○

⑪环境污染与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⑫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

⑬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结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到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

基于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和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这种政策要求,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决定,都能在最早阶段即充分考虑到资源保护及其他的环境要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作的作用△(可简答)

⑪我国在建设过程中难以筹集巨额资金用于污染治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一种投资少、收效大、把三种效益统一起来的卓有成效的措施。

⑫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可以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

贯彻○

⑪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就是要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⑫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为了贯彻了“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还确立了“三同时制度”。

工业布局不合理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到:

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严禁污染型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P104)

含义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作用

⑪我国现有的工业企业和各种资源的开发,由于设备、技术和管理上的多种原因,一般来说对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率都较低,许多应该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的资源大量废弃物排入环境,这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资源的浪费造成的。

⑫我国的财力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如果通过奖励综合利用来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的贯彻(八点)(注意看一下)○P105略

①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在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②对矿山、森林、江河、湖海等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要加强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要优先发展。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要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③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④企业排放的、自己不能利用的“三废”,应免费供应给其他单位利用,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

⑤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除国家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外,企业可以自销。

⑥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可以视同技术改造项目,享受减免税、优先安排外汇等优惠;企业出口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外汇分成。

⑦开展综合利用的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社会效益大而企业不受益的项目,应纲入国家计划,予以扶持;银行可予贷款扶持,还贷期限可延长。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综合利用设备的更新改造。

⑧国家建立综合利用奖惩制度,对发展综合利用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处罚。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概念

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

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公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大多主张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消除污染费用,包括治理污染源和恢复被污染的环境的费用;损害赔偿费用,是指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

我国的观点○

我国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曾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贯彻三点(简答或选择)◇P107

⑪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⑫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⑬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确定限期治理项目要考虑的条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区域环境整治作出总体规划;首先选择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位于敏感地区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要选择治理资金落实和治理技术成熟的项目。

6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曾考过P109)

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

环境公共财产论内容P109

这个理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

环境的公共委托理论内容P109

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环境公共财产,共有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

以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为根据,又有人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公民环境权(名词或选择)

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规定了类似的原则。宣言提出的26条原则的第一项是: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民主原则的贯彻○P110

⑪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注意《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包括有通风、采光。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保证了公民的通风、采光权。

⑫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权利。

这项权利首先在《宪法》中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

⑬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掌握的概念

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⑫综合利用原则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⑬开发和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也不是治理不重要。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第八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重中之重,必然要考的)★

注意,概念和作用、意义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P112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种类◇

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等。

城市规划——大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

小城市,人中不足20万的城市。

任务: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性质: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它具有法律的性质。

制订过程: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国外的做法: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业布局郊区化,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

外迁“有害工厂”;

发展“工业小区”。

我国的做法: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于污染企业,特别是在首都、省会、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染企业,要制订限期治理的规划,责令限期治理。对于污染严重又不能治理的企业,要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出简答论述或选择)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意义(重点)P116(简答或论述)△

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⑬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民事侵权法有一条原则:任何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有义务防止发生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防范措施或赔偿损失。根据这一原则,对建设者和开发者提出下列义务: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害。)

产生和发展◇P117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法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国是1976年在《自然保护令》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在次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中,对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补充规定了该法强制执行的措施。

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另外,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范围(掌握)P118○

⑪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⑫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⑬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七个方面P119○(注意案例,结合法条及热点的环境问题)

⑪建设项目概况;

⑫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⑭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⑮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⑯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

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可选择)P119◇

⑪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⑫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⑬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⑭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有下列情形的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

⑫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⑬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报告书(表)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或批准后满5年方开工建设未经重新审批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⑪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

⑫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

⑬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

⑭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度相结合的问题 三同时制度(重点)★

三同时制度概念★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它是总结我国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P122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许多证制度P122△

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许可证的类型

开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生产销售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许可证的作用:5点P124○(可简答)

⑪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与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与资源管理。

⑫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⑬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行。

⑭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与资源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

⑮便于群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我国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许可证制度(了解可选择)○略

《城市规划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农药登记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猎枪、弹药管理办法》,《渔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我国在水环境与资源管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四点)○P125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四个阶段:

⑪排污申报登记。

⑫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⑬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条件: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规定排污口的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最高浓度等。)

⑭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征收排污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概念★ 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的新技术的发展,能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

目的和作用○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办法(可选择)

范围和标准◇

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要交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污都要交纳排污费,超标排污则要交纳超标排污费)。各地在执行中,一般是对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收费,不少省、市规定对噪声污染也收费。

收费标准的具体确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附表形式规定了收费标准,分为废气、废水、废渣三项。

按下列因素确定其的收费额:

⑪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危害程序,分为一般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和剧毒污染物,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⑫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计算某一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按照超标倍数累进收费,超过标准越高,收费越多;

⑬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物质时,按收费高的一种计算,也有的省市规定,同一排污口的各种污染物要相加累计计算。

加收或减收、免收的条件◇(选择)P128

⑪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加倍收费。

⑬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又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也要加倍收费。

因为国内没有完善的治理技术、国家又急需的产品,或者企业原来工艺设备落后,经过积极治理,仍难达到标准的,经过批准,可以减收、免收或缓收排污费。

排污费用收缴和列支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改。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0.1%.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

管理和使用◇

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要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的专项资金,不参与体制分成。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纳入省级财政,其他单位的排污费纳入当地的地方财政,有的城市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比较集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费可缴入当地地方财政。

排污费的使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三个方面:

⑪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80%.⑫用于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

⑬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但不得于用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

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⑪征收排污费的性质问题△P130 结合立法精神来看,是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

⑫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

从理论上说,收费标准的确定,应该同立法的目的相一致,收费额一般不低于正常处理费用,否则排污单位宁肯缴纳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

对于收费标准的改革,应当逐渐将浓度收费向浓度和总量相结合转变;从超标收费向排污就收费,超标加位收费转变。近年来,我国在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变静态收费为动态收费。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提高了污水和噪声收费标准。

收费额的提高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⑪物价指数的变化;

⑫环境要求的提高;

⑬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

⑭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应有所不同。

⑬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

排污费的法律效力,并不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用排污费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⑭多种污染物收费计算方法问题

按国务院收费办法规定,现在的办法是,在同一排污口含两各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收费按最高的一种计算。这种收费办法易产生两种弊端:①使排污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②削减污染物种类,对排污者没有实惠。这显然不利于污染控制和刺激经济发展。

⑮收费的使用问题△P131

199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规定从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资金中提取20-30%,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经济刺激制度(了解)

三种形式P132注意

世界各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普遍重视经济刺激制度的采用,比较普遍采用的是:财政援助、低息贷款和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1984年6月,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第2条规定:“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

低息贷款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财政援助。

如果说财政援助只起正刺激作用,税收方式(免税、减税、加税)则可以起鼓励和抑制正、反两种作用。1984年5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第6条第1、2款规定:“采取综合利用的政策。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5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可以减免产品税。”《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第44条第2款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⑬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⑭许可证制度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⑮征收排污费制度

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一编重中之重)△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P136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概念○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面方面: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⑪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⑫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掌握)P138(可简答)○

㈠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⑪法定取得。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法定取得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⑫强制取得。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管,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⑬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资源的木材蓄积量的增加,野生动物资源在自然条件下繁殖更多的野生动物。

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如黄河入海口、长江入海口处,每年都淤积出大片的土地,这些土地都使得国家所有的土地面积增加,从而成为自然添附物。

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㈡集体所有权的取得。

⑪法定取得。指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自然孳息的所有权。我国《法法》在规定自然国家所有权的同时,也规定集体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都规定了集体对土地、森林、草原的所有权,同时水法也规定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⑫天然孳息。集体组织也可以与国家一样取得依自然规律在其所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而产生的自然资源。

⑬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使一种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

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㈢个人所有权的取得。

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自然资源个别部分的个人所有权。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P139)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亦即自然资源从一主体转给另一主体的过程。

⑪国征用而变更

⑫因所有权主体分立或合并而变更

⑬因依法转让而变更 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只能发生有限的转让。

⑭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的情况。

⑪因法律剥夺而消灭

⑫因自然资源的消失而消灭(自然原因、人为原因)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不同P140(考点)△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主体范围 主体则十分广泛,几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主体限定的范围很小。

权利内容 受所有权和环境保护及生态规律的制约,而不是无限制的使用。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别P140

⑪按自然资源的类别分:土地资源使用权、草原资源使用权、森林资源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资源使用权、野生动植物资源使用权。

⑫按自然资源的归属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⑬按使用人是否向所有人支付使用费分,可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

⑭按使用权是否预定了使有期限分:有期限使用权和无期限使用权。有期限使用权分为次数性使用权、阶段性使用权和终身性使用权。阶段性使用权如(城镇居住用地出让期限70年,工业用地的出让期限是50年),各种资源开发许可证也都规定具体期限,它们都属于阶段性使用权。终身性使用权的享有以使用权所依附的主体或客体的整个生命期为限(如某一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形式(可选择)P141◇

⑪确认取得。

⑫授予取得。

⑬转让取得。在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有许多限制条件。其中主要包括转让客体限制、受让主体限制、转让方式限制、转让内容限制、转让价格限制、转让客体的用途限制、转让期限限制等。

⑭开发利用取得。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

⑪因主体的合并或分立而变更。

⑫因转让而变更。

⑬因破产、抵债而变更。

⑭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原因(可选择)P142◇

⑪自然原因;

⑫开发利用完毕;

⑬因期限届满;

⑭因闲置或弃置抛荒;(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⑮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

⑯因主体消灭。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其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盾以及资源分配问题,以保证用最佳的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自然资源规划是进行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是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自然资源规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如果因情况的变化需要修改规划,必须经过原批准规划机构的批准。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概念P143○

自然资源调查,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

自然资源档案和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概念P144○

自然资源档案,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则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概念○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按性质分类○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集证等)

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

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进出口许可证等)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本章重点难点)

概念和作用P145△

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资源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

意义和作用:

⑪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⑫它有利于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⑬最后,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有偿使用形式P147

综合起来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是收税,二是收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采取收费的方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我国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这些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

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及分类

自然资源税概念

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

自然资源税四种形式P151

从广义上说,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也属于自然资源税。

另外注意资源税的减征和免征P149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自然资源费概念

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自然资源费”这一名称,它仅是学者们对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收费的一个统称。这些收费大体可分为:○(注意例子可选择)P151

⑪开发使用费。(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

⑫补偿费。(如育林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等。)

⑬保护管理费。(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等注意看书)

⑭惩罚性收费。(如耕地闲置费等等。)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自然资源的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面方面: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⑫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⑬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亦即自然资源从一主体转给另一主体的过程。

⑮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的情况。

⑯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

⑰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或内容所发生的变化。

⑱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自然资源使用权人丧失使用权的情况。

⑲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资源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第十章 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P153

环境标准的概念★,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地说,环境标准是肯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的性质★

⑪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⑫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⑬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样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环境标准的作用P154○

⑪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⑫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⑬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本章重点P155)

体系:两级三类(目前改为两级五类,但考试以书为准)

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三类。

两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地方级,实际上是省级。

环境质量标准概念○

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叫做环境质量标准。反映了人群、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也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的水平。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概念○

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就是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是制定环境标准所依据的工作规范。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⑪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

⑫地方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⑬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⑭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⑮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则只有国家级而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家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国家级标准一般是按照环境要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基准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是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的科学依据。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从而保护人群健康和生态良性循环。

浓度标准与总量控制标准的关系P158△

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一般称为“浓度”标准。以环境特点决定的排放标准常以“总量限额”来表示,称为“总量控制”。

通常情况下,实行总量控制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环境标准的制定的依据(了解)P157略

环境质量标准必须以科学实验和调查取得的科学数据,即“环境基准”作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的依据(了解)P157略(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一般称为“浓度标准”。)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P158△

⑪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⑫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注意)

很多国家在法律上都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要承担一系列法律后果(我国并未明确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行为,只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或者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弃置防污设施而超标排污或造成污染事故时才承担违法责任)。

⑬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⑫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叫做环境质量标准。

⑬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⑭环保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就是为了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

⑮环境基准标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

⑯浓度标准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一般称为“浓度”标准。

⑰总量标准,以环境特点决定的排放标准常以“总量限额”来表示,称为“总量控制”。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编重中之重)★

非常重要,每年必考,案例准备 概述

追究违法者的法律意义

⑪当前,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造成的危害已经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⑫在环境保护领域普遍存在一些严重妨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的因素。

⑬因此,重视和研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健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效实施的重要问题之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㈠法律责任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凡是对环境和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者,或者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者,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通常情况下,从事建设、开发、生产活动的工矿企业,以法人的形式成为最多的法律责任主体。)

㈡法律责任的客体

法律责任的客体,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客体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物,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指向的对象。这里包括一切人们可以控制、支配和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

环境违法行为,同一般违法行为如民事、刑事相比较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一般违法行为多为一次性的,屡犯是少数情况,而惩罚也是一次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则往往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惩罚有的也实行连续性的惩罚,国外有“以天计罚”的规定。(注意选择题)

环境违法行为指向的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

㈢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是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追究某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被视为备要条件。而当追究其民事责任时,在民法中也需要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在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则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时,即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㈣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任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都是法律禁止的、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常常把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违法性的标准。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情况则比较复杂并有一定特殊性。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如生产工艺未获解决而国家又需要该产品的某些企业的排污行为;某些水利工程未设过鱼设施;符合排放标准的排污行为国该地区污染源过于集中而造成环境污染等等,这些行为不视为违法性因而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

环境违法行为指向的物与民法保护对象的物的主要区别:(可论述)△P164

⑪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⑫某些自然物既是环境要素又是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如土地、草原、山脉、矿藏、河流等。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在保护其环境功能。这些自然物都只是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个人财产的客体。

⑬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民法财产权的客体。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节重点)△

⑪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人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环保法35条至39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⑫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的心理状态。

⑬行为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1至第5项行为(略)。

⑭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①主观上具有过错;

②行为的违法性;

③损害结果;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特殊性,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更加强调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⑪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⑫行为的违法性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不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⑬损害结果

发生损害结果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是人身损害——致病、伤残、死亡和财产损失。

⑭因果关系 即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传统的民事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P174(自己总结一下)

⑪构成要件不同

⑫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完全相同

⑬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⑪20世纪50年代后,此时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空前突出,因公害引起的赔偿案件也急剧增加。在这些诉讼中除少数事故性污染外,绝大多数污染损害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或过失,且其危害范围相当广泛。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考虑污染者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

⑫污染企业的经营或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的。因此,不论加害者有无过错,由加害企业的收益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才符合公平原则。

由此,在环境民事责任中,用无错过责任制取代过错责任制,已成为很多国家环境立法中的通用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负责条件○:不可抗力、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拔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们可以把《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从性质和作用上分成三种类型:

⑪防止性的方式

⑫补偿性的方式

⑬处罚性的方式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⑪排除危害

⑫赔偿损失:

① 财产损失的赔偿

赔偿应与损失等额,即赔偿全部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灭失,减少,也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

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②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赔偿

主要有三种情况: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健康损害和人身伤残引起的财产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劳动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死亡者引起的财产赔偿应包括:死者死亡前医疗或抢救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和死者生前由他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

可得利益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能够期待和必然得到的利益。

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行政处理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这种行政处理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仍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曾出过大题)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侵权的受害者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P180

⑪起诉资格的放宽。

一般民事和行政诉讼,必须是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而环境保护又是全民事业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就必须对起诉资格放宽限制,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总趋势。

⑫举证责任的转移。

传统的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一般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证据。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针对环境诉讼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为了补救环境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74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⑬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⑭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章重点)

破坏环境与资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⑪犯罪主体 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也包括法人。

⑫犯罪客体 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⑬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⑭犯罪的主观方面 即犯罪主体进行犯罪时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来说,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因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认定破坏环境资源罪应注意的问题○P187(考点)

环境犯罪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对其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和认定,比一般犯罪更为复杂。一是,因为其危害具有滞后性、复合性和积累性,危害程序和责任人不易准确认定。二是,衡量社会危害性不能只看到对财产即经济方面造成的损失,还要注意其对人体健康及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不可逆转的美学、历史、文化等价值的损害,这些损失和危害,往往要经济损失大得多或者无法以经济价值来衡量。

新《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本章重点)P189(结合罪名来看)

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在第6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立了专门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338条到第346条,共9条16款,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具体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法概述

注意把握防治措施及具体法律规定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环境污染的概念△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公害○

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

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大阪府令《制造场管理规则》第3条。现代日本环境法意义上的“公害”概念,首次出现即被定义于1967年通过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条中。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有关“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概念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一词并没有统一的用语,其较完整的表述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种表述形式源于1978年《宪法》第11条的规定。

所谓环境污染与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的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特征★

⑪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⑫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⑬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污染类型P195

《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都是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

在污染类型上

根据以上主要物质和因素介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

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可以分为生物污染危害、化学污染危害、物理污染危害、放射污染等。

根据这些物质和因素的形态,又可以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振动危害、噪声危害和电磁波辐射危害等。

从预防的角度看,环境保护行政是国家实施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污染防治

从理论上讲,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

其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订环境保护的规划,以及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了解

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五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了解

⑪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⑫大气污染防治法

⑬水污染防治法

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⑯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掌握概念

环境污染及其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的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概述◇

大气的概念○,是指从地球周围的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间一定范围的大气圈所存在的由多种气体所构成的混合体。大气的主要组成成分包括恒定的、可变的和不定的三部分。

恒定组成:(可选择)

大气的恒定组分是指氮、氧、氩以及微量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它们的含量在近地层空气中的各处都是恒定不变的。

可变组成:(可选择)

是指恒定组分以外的水蒸气、二氧化碳等气体,它们的含量因地域、季节、气象条件的不同以及受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而会发生变化。

不定组成:(可选择)

大气的不定组分主要是指因正常的自然变化而引发的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森林大火以及地震等)或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等原因在大气中形成的尘埃、硫及其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盐类以及恶臭气体等,其中由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向环境排放的各种物质是大气中不定组分的主要来源。

大气圈的组成

大气圈分为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热层和外层这么五层。前三项为均质层,后两项为非均质层。

大气污染概念○,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空气污染)都只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大气污染类型:P204○

按照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可将大气污染分为:煤烟型污染、石油型污染、特殊型污染。

按照大气污染的范围,可分为:低空污染、高空污染、全球污染。

大气污染物○是指单独或者复合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

大气污染物的种类○ 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

一次污染○

将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称为一次污染物,又称为原发性污染物,如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

二次污染○

排放进入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大气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性状称为二次污染物,也称为继发性污染物,如光化学氧化剂、硫酸雾、硝酸雾等。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燃煤是形成我国大气煤烟型污染的主要原因。从我国大气环境的现状分析,大气中主要污染物仍然是二氧化硫和烟尘。

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人体健康的侵害、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以及对财产(器物)的损害等方面。

⑪对人体健康的侵害。

⑫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

⑬地财产(器物)的损害。

目前,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已经扩大到整个大气圈。如“温室效益”。

大气污染防治立法○P208略(自己看)

1987年9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原来的41条增至50条。其修改的内容是增加了对企业衬行清洁生产工艺、国家对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和防治燃煤污染大气的控制对策和措施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及其制定权限(注意掌握P211)

目前,在我国适用的国家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特定工业区。对这三类功能分别执行三级不同的标准。

目前,我国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P212○

主要规定是:

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⑫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⑬实施征收超标排污费制度。

⑭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者实行限期治理。

⑮实行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

限期治理的概念及对象○

限期治理概念,是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实行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另一类,是对设立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前排污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如果其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

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的控制

⑪推行清洁生产,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对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的淘汰制度,是通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方式来进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⑫推广实行清洁能源技术或措施,改善燃料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

⑬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

⑭实行逐步减少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措施。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⑪提高燃煤品质,减少燃煤污染。

⑫加强对城市燃煤污染的防治。

⑬对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实行严格的区域性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

①防治废气污染

②防治粉尘污染

③防治油烟污染

④防治机动车船尾气污染

注意看2000年4月27日颁布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法》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大气是指从地球周围的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间一定范围的大气圈所存在的各种气体所构成的混合体。

⑫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⑬一次污染物,又称原发性污染物,是指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

⑭二次污染物,又称继发性污染物,排放进入大气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大气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性状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

⑮温室效应,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因吸收红外辐射而使地球表面的温度升高。

⑯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1999年底已修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污染

海洋环境的概念

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他生物。

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

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方面○

⑪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⑫危害人体健康。

⑬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

⑭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⑪污染种类繁杂。

注意五大类○ 仅《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主要防止对象就有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等五大类。

⑫污染扩散范围大。

⑬污染危害持续强。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了解)◇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此外中国还加入了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适用范围新的1999年的条例来看○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注意域外适用的情况○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洋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法。

海洋保护区的分类○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三大类。其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另外新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要注意

监督管理体制:(注意各部门不同的职责)P223

⑪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

⑫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

⑭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工作。

⑮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工作。

防止海岸工程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海洋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海涂开发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预防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危害,海洋污染控制,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规定

排污控制,岸滩废弃物管理,入海河流管理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防污设备和器材,防污文书,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垃圾和其他污水,污染事故的处理

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⑪倾废许可证。

⑫废弃物及许可证的分类。

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此类废弃物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倾倒《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Ⅱ所列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⑬对境外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为了倾倒的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或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和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15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报告进入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和成分。

第十五章 水污染防治法

概述

水污染的概念○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适用范围○

《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水污染的危害分类:

⑪损害人体健康

⑫破坏生态环境

⑬造成水质恶化,影响水的有效利用。

法律规定

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1995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是国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

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主管、分工负责和协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时,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只能在两种法定情况下制定,一是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二是要严于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前一种情况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后一种情况则是对国家标准的提高,执行了地方标准,实际上也就满足了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在执行地方标准时,对于地方标准中未涉及,而国家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应当同时执行。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防治规划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就各级规定的制定程序、规划的法律性质以及规定的实施作了规定。

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水污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⑪环境影响评价

⑫三同时

⑬禁止新建严重污染企业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章重点)★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即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

《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重要江河流域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确定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本章重点)

重要江河流域水体是国家整体水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因此《水污染防治法》特别规定:

⑪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⑫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督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产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城市污水的处理P238(本章重点)

城市是污染源集中之地,也是水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污水的集中处理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即有利于水污染的防治,亦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

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本章重点难点)○P239(可选择)

⑪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⑫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两个禁止注意,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夫关的建设项目。)

⑬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清洁生产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本章重点难点)P239略(自己看)

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落后,必然导致原材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的低下和污染物排放量大,是污染严重的客观原因。通过技术改造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并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实现清洁生产,是现代工业企业的发展方向。《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实行清洁生产方面的义务,并规定了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以促进企业履行这一义务。

1、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防止地表水污染(重点难点)

水体保护区

设立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环境因素或者区域,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法之一。

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证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⑫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公布以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定(可选择,自己看)

a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b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c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d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e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f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限制性规定(可选择,自己看)

A、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B、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C、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D、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E、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防止农药和化肥污染略

a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b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c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防止船舶污染略

a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防止地下水污染略

禁止性规定

a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b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其他规定

a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b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c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概述

人类对噪声的研究开始于17世纪,当时主要是研究噪声的产生和传播。20世纪中叶,噪声被公认为一种严重的公害现象。

环境噪声与污染的区别★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

概念和特点P244○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特点如下:

⑪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

⑫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于环境要素和人类。

⑬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在国外,司法实践上通常是以人群对噪声可以忍受的最大限度作为判断是否可能造成干扰或妨害的标准。

由于A声级能够较好的反映出我们对噪声吵闹的主观感,它几乎成为一切噪声评价的基本值。

环境噪声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动力的影响、对财产(器物)的影响。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原国家标准总局在1979年颁布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卫生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颁布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是首次对工业噪声的控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1982年,我国发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这是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颁布的和第一个综合性环境噪声标准。

1989年,国务院公布了专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到1996年,在全面总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制定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样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已经建立。

在世界各国的噪声控制立法中,企业内部的噪声防护一般不受噪声控制法的调整。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条第2款也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注意怎么分区)

0 类标准(昼间50dB,夜间40dB),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注意城效和农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类标准(昼间55dB,夜间45dB),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该类标准执行。

类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类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适用于:工业区。类标准(昼间70dB,夜间55dB),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铁路主、次干道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另外,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监督管理体制P249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及各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

对于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还应就此向社会公告。对各类环境噪声防治(本章重点P251)○(自己看,可选择)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由于我国并未将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所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只规定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并且经批准进行的夜间作业者,还必须履行向附近居民公告的义务。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为了防止成品汽车超标排放噪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⑫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⑬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又称为固定噪声源。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⑭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对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界定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对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

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转移、过境转移和越境转移三类。

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转移进境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对于确有必要进口列入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对于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

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为防止境外固体废物非法进入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文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何任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重点P267)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还需要执行下列特别规定:

⑪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

⑫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一股而言,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明显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

⑬实行危险物经营许可证

为了便于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危险废物的经营状况,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⑭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对于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称为行政代处置。有关的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予以承担。)

⑮有关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1998年2月,我国公布了第一批共包含47类危险废物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标志上要注明警告性图案,针对性图案,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⑫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

⑮危险废物处置的代行为 对于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对于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这也称为“行政代处置。”

⑯危险物识别标准

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和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

第十八章 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规定(历年出题不超过二分)

了解概念及法律规定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

化学危险物品的概念○是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共分七大类。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注意不能客货混装。

分类

对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监控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监控化学品名录,可作为化学武器、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和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的分类

⑪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⑫可作为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⑬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⑭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农药的概念★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约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⑪田间试验阶段 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⑫临时登记阶段 在规定范围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⑬正式登记阶段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约以及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以非农约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相符。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复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使用方法和用量。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规定(注意看03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略

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产生放射性以及辐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

放射性物质管理立法所要控制的对象○(考点)人工放射性辐射源及其物质以及从事放射性活动的人为活动。

关于民用核材料安全管理

民用核实施的范围(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其他反应堆(研究堆、试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核处置设施,其他核设施),运用民用核实施的基本要求,民用核实施的监督与安全管理(民用核设施的监督核安全管理由国家核安全局(隶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民用核设施的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核实施安全许可制度。

核材料管制的规定○(客观题)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规定,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核事故概念○指核实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出核实施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内应急、场外应急4级。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放射工作○指在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过程中有关放射防护工作的总称。

国家对核事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的概念○ 由加速运动的电荷所产生的一种能量。《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根据电磁辐射频带的长短,可将其分为电离电磁辐射和非电离电磁辐射两种。x射线属于电离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为两个阶段编制

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

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⑫国家核设施安全许可证

⑬电磁辐射

⑭化学危险物品

⑮监控危险物品

⑯农药污染

⑰放射性物质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自然资源的特征★

自然资源的特征

⑪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任何自然物质和能量,只有在其能够被人类用来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时,才能被称为“自然资源”。)

⑫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一种物质和能量是不是自然资源,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而变化。)

⑬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各种自然资源在生物圈中都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地构成一个自然综合体,人类在改变一处资源或生态系统中的某些成分时,必然给其周围的其他资源带来影响。)

⑭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自然资源在自然界中并不是均衡分布的,其分布有的受地带性因素的影响,有的受非地带性因素的制约。)

⑮自然资源具有限性(由于地区空间的有限性,就决定了自然资源在具体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有限性。)

2自然资源保护及立法

自然资源保护的概念○

自然资源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主要任务,就是要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防止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其主要的措施手段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也有技术的和宣传教育的。)

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本章重点)○

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二者又不完全等同。

⑪首先,自然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

任何自然资源都是环境要素,那么也就都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对象。

⑫其次,环境保护的范围大于自然资源保护。

自然资源保护的对象,是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为人类所使用的各种自然物质和能量子力学,而环境保护对象,除了能够够作了资源的各种环境要素外,还包括目前不能作为资源的环境要素。(如臭氧层、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另外环境保护还包括自然资源保护所无法包括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⑬再次,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也各有侧重。

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各种资源使其数量和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其经济效能。环境保护的目的,则是通过保护各种环境要素以其特有的性质、含量、分布、存在状态以及各要素间的影响和作用,保持自然环境的完整与和谐,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其环境效能。

⑭最后,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正趋向统一。

自然资源保护更注重于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也更注重于资源的永续利用。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本编重点)

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被称为“财富之母”。

土特资源的特征P298(可出选择题)★

⑪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⑫土地资源具有整体性。⑬土地资源具有生产性。⑭土利资源具有限性。⑮土地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

⑪土地类型复杂多样,土地资源条件优越,⑫山地多(66%),平地少,耕地比重小(10.4%),⑬绝对数大(占世界土地的6.4%),人均数量少,⑭薄地多(63%),好地少(37%),⑮开发利用早,后

备耕地少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⑪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

⑫不合理的灌溉导致土地的盐渍化和潜育化

⑬环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和酸化

⑭生产和城镇建设大量毁坏和占用耕地

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了解)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后来又在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两次进行修订,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其中可出简答题)

⑪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⑫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

⑬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⑭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

⑮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⑯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

⑰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即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对于不同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本章重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⑪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⑫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⑬提高土地利用率;

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⑮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

⑪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

⑫耕地总量限制要求。

⑬明确土地用途要求。

⑭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

编制和批准机构(选择)△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重点)★(简答论述都有可能)

⑪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为了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⑫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土地管理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的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⑬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⑭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可出案例)

①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发。

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③林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注意一年内不用怎样,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又怎样,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又怎样。房地产法考过的内容)

⑮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合理开发,就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的开发。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⑯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

⑪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⑫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机构不再有征地审批权。

按照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⑬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了经特别批准可以以划拔方法式取的土地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⑭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⑪土地复垦的对明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

⑫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

⑬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

⑭土地复垦的费用,应根据复垦对象情况和复垦土地的用途加以确定。

⑮复垦土地的归属,应根据土地原来的所有权和复垦土地的投资情况加以确定。

⑯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三个罪名○(考点)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违法犯罪共有三个罪名: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是非法占用耕地罪,三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土地资源是指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⑫土地荒漠化是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干旱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现象。

⑬水土流失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⑭土地的盐渍化,又称盐碱化,是指土壤中积聚盐分形成盐渍土的过程。

⑮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

⑯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⑱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

⑴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二十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水地保持法

水、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立法

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水土流失的概念○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我国是水土流失现象非常严重的国家,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约为国土面积的1/3.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山区和丘陵地区。

水土流失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包括自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前者如暴雨、洪水等,后者主要是破坏植被的行为,如滥伐森林、滥垦草地、陡坡地开荒等等。水土流失已经成为国家所面临的首要生态环境问题,水土保持是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首要任务。

水土保持的概念○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

⑪水资源国家所有

《水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⑫全面规划,综合利用。

⑬节约用水原则

在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节约用水是解决水资源供求矛盾的最能效的途径。为此《水法》作出了国家“厉行节约用水”的规定,并规定了节约用水的具体措施。一是实行供用水合同制;二是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三是实行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四是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五是实行节水有奖,浪费有罚。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综合措施的规定○

《水法》规定的综合措施:

⑪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养,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⑫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⑬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⑭是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俱,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原则△

⑪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⑫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⑬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⑭因地制宜原则。

用水管理(本章重点)△

其主要管理措施有:

⑪实行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

⑫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水法》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⑬实行用水收费

⑭依法解决水事纠纷

①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双方协商互应谅互让,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协商,不成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可出选择)24字方针

《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地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定,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关于水地流失治理责任承担原则的规定(本章重点)P326△

《水土保持法》作了类似的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关于水地流失预防措施规定★注意5、25度

⑪保护和改善植被

⑫限制坡地垦荒

①禁止在25度以上台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③在《水地保护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④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⑤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⑬加强林业管理

⑭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记一下标题)

⑪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⑫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

⑬明确治理责任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⑫水土流失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⑬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⑭取水许可制度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要求其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的规定获取取水许可后方可进行取水的制度。

⑮水资源费是指根据《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区法;(本编重点)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森林的概念 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分类○(可选择)

根据其生态习性,可分为热带雨林、季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温带落叶阔叶林、中温带针阔混交林、寒温带针叶林、竹林等等。

根据其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我国采用此方法分类。

森林的功能(常识性的问题)了解

⑪蓄水保土,防风固沙。(当林带宽达到80米时,一般降水就不会出现地表径流)

⑫调节气候,净化大气。

⑬美化环境,降低噪音。(40米宽的林带可降低噪声10-15分贝)

⑭养育物种,保留物种。

⑮提供林产品,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

森林资源的概念

森林资源,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在我国,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它具有可再生性、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

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

⑪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⑫林产独特丰富

⑬森林覆盖率低(13.92%,世界平均水平是22%,在世界上居122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

⑭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得于发挥其环境效能。

⑮林种结构不够合理

⑯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森林保护内容和措施

⑪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

⑫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

⑬防治森林病虫害;

⑭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

⑮调整林种结构,增大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经济林的比例,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森林资源保护立法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植树节的决议》,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我国植树节。

1984年《森林法》,1998年《森林法》修改,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本章重点)

关于林权的规定(重点的重点)★

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⑪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⑫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⑬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处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和职工在自有的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⑭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部分林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具体规定(重点)★(可选择)

部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这类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径,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

⑪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全民义务植树的概念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个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⑫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30%,山区70%,丘陵40%,平原10%。

⑬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⑭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要保证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就必须控制林木的采伐量。为此,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并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另外为了控制采伐量,《森林法》还规定了木材运输证件制度。从林区运出的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都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可能选择或简答、论述)

⑪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⑫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⑬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⑭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的失去人为控制并对森林造成破坏性作用的森林燃烧现象。

按其发生原则,可分为天然火灾和人为火灾:按损失大小可分为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100公顷)、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1000公顷)、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

⑮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⑯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⑰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进出品管制制度。

⑱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看一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10倍、5倍、1倍以上3倍以下等等。(P342)可选择

盗伐,补种10倍树木。

滥伐,补种5倍树木。

违反其他规定,补种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处以被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具体罪名看一下。

盗伐,滥伐,非法收购。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

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伪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放火/失火烧毁森林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⑫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

⑬封山育林,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封山育林的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林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第二十三章 草原资源保护法(本章考点很少)

草原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草原资源概念○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和其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

分类(名词或选择)

我国《草原法》所称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草地又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

根据水热条件,可把草原分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

草原功能

⑪保持水土

⑫防风固沙

⑬保护和养育草原动物与植物,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

⑭生产生物产品,满足人类物质生活需要。

我国草原资源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具有丰富的草原资源,拥有各类天然草地3.9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0%.这些草原地区,大多自然条件严酷,人口稀少,开发程度较低,但日照时间长,年辐射量高,风力较大,蕴藏着丰富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⑪毁草开荒

⑫草场退化

⑬草原沙化

⑭鼠害猖獗

⑮动植物减少

草原资源保护立法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草原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草原保护的专门法律。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草原防火条例》。

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关于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我国草原法规定了两种所有权: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是集体所有。同时规定了草原的使用权。即: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蓄牧业生产。

草法还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关于合理利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的规定○

⑪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

⑫禁止严重影响草原植被的开发利用活动。

⑬限制某些可能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关于草原纠纷处理的规定。略自己看一下P349

草原纠纷分为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和草原侵权纠纷。

具体分为,单位之间由县级以上,个人与单位之间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不服的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⑪草原,是在温带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旱生或半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组成的植被类型。

⑫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和其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

第二十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简单了解)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渔业资源○,是指水域中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特点○

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并且不同于陆地生物资源,一般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和集群性。

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与问题○

⑪酷渔滥捕、竭泽而渔所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

⑫水域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影响了渔业资源的生长条件

⑬水域围垦和河湖水工程或设施对内陆水域鱼类资源造成严重影响

渔业资源保护

保护方法○(可选择)P353

⑪防治水污染和海洋环境污染,维护正常的水质和水量,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⑫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所造成的水质浑浊;

⑬要减少围海、围湖造田等减少水域面积、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

⑭要合理规划、修建江河、湖泊以及海洋工程建筑,减少对渔业资源生存繁衍过程的妨害。

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1986年《渔业法》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关于渔业生产基本方针的规定★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渔业水域概念○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的养殖场所。

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注意⑪⑫

⑪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

⑫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

⑬实行捕劳许可证制度

⑭限定捕劳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渔业资源增值和保护的规定△

⑪实行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制度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渔业资源费两大类。

⑫实行捕捞禁、限措施(4小点看一下)(禁止炸鱼、毒鱼;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小学生动物苗种;在水生动物苗种征点产区引水、用水时,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保护苗种;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其中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自己看一下)

必须掌握概念

⑪渔业资源,是指水域中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⑫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的养殖场所。

⑬渔业养殖类使用证是指对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养殖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以确认其使用权。

⑭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指凡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者,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活动的制度。

2.医院医疗卫生重点工作总结 篇二

2015年正值我院建院70周年。在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支持下,我们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全市“民生战略”,深入开展“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活动,以“全面规范管理”为主题,以“大质控”为主线,创新管理理念,规范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持续健康发展的态势。截止10月份,门急诊量48万人次、入院量2.2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9.1%和2.5%。诊断符合率98.7%,治愈好转率99.6%,抢救成功率99.1%,平均住院日8.5天,完成手术6021台次,体检2万人次。我们重点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狠抓“大质控”体系建设,形成管理新常态

我们始终坚信,全面、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是医院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和必然趋势。为此,在县级医院中率先引进“大质控”管理理念和模式,更加注重质的提升,今年从四方面着手:一是班子成员以轮值主席的身份参与“大质控”管理,目前已进行两轮。牵头抓总、环环相扣、一以贯之,采取专题会议、分析报告、现场点评等形式,促使质控工作向纵深推进;二是加强医疗、护理、院感、药学、满意度、劳动纪律、医学装备七个质控小组之间交流互动、资源共享、相互督促,打造完整立体的质控体系;三是实行“阳光考核”,结合科室实际制定考核标准和分值,采用“一事一卡一督导”的方法,实现了“查找原因、评估分析、奖优罚劣、督促整改、形成制度”的闭环式、循环式工作模式。四是加强医疗夜查房、不良事件上报、病历书写、科室质控及切口感染、手卫生等重点环节管理,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截止目前,共组织质控会议62次、培训38次、考核120次,分析改进质量缺陷51项,制定优化管理规范25项,上报不良事件176例。投诉纠纷率同比下降9.7%,抗菌素使用率临床和门诊分别控制到55%和15%以下。全面质量管理已成为全院共识、化为自觉行动,体系运行趋向成熟。

二、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

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和发展建设力度,持续提高技术、人才、设备、学科上的核心优势。

一是强化医改惠民。自医改启动以来,累计在药品零差率销售等让利群众4000余万元,仅今年10个月就达1300余万元,门诊次均费用同比下降7%,药占比由年初的41%下降到39%。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区域医疗中心和龙头作用,对上:邀请北大一院、阜外、安贞、积水潭等权威专家授课、坐诊、义诊、带教手术等100余次,远程教育、远程诊断逐步实现,患者足不出县就能享受到高水平的诊疗服务;对下:加强医联体合作,为吕桥卫生院免费提供dr等大型医疗设备,安排业务骨干坐诊100余次,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格局正在形成。

二是推进技术提升。坚持技术为立院之本,不断开拓,锐意创新。严格落实十三项核心制度,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合格率达到100%。深入开展“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品管圈等管理模式,共组织护理技能培训、考核80余次、参加人员2000余人次。今年共开展新技术项目20余项,完成省、市级科研项目10项,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0篇。在全省“医务人员岗位技能竞赛”与“乳腺dr数字化摄影大赛”中获得个人二等奖和3个集体三等奖的佳绩,为我市卫生系统争得了荣誉。继续依托京津等知名医院,选派40余名医护骨干进修学习,参加各类长短期培训班200余次。同时,加强了医院阵地建设,专题开展了青年医师交流会,各科室年轻骨干纷纷走上讲台,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一大批精业务、懂管理的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投资1500余万元,购置眩晕诊疗机、四维彩超及体外碎石机等高精尖设备20余台,成为技术进步的有力支撑。

三是推动新医院建设。新医院已完成桩基工程的90%,门诊医技综合楼、病房楼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山西一建集团为中标单位。目前,市政府拟推行ppp模式,推进新医院项目建设。下一步将加快清表工作,力争2016年全面开工建设。同时,新建了神经内科二病区、不孕不育门诊等科室,计划建设老年、康复、生物治疗中心,目前医院病床数量已达750张,承载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甘当健康卫士,争做社会文明先锋

医院承担着保障群众健康的主责,医护人员就是百姓的“健康卫士”,必须在构建社会文明中争做先锋。

一是坚决打击医闹,维护社会文明。近年来,“医闹”问题愈演愈烈。国家非常重视,社会及其关注,有良知的人们对此深恶痛绝。“医闹”现象不仅严重损伤了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更为严重的是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损害了群众利益,使社会文明和国家法律受到了公然挑战。特别是今年6月份以来,王大本“医闹”群体在我院无理大闹了三个多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潘书记专门组织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就“严厉打击医闹,维护医疗秩序,净化社会风气”做出重要部署,并对公安部门打击“医闹”进展情况实行一周一调度。特别是针对“医闹入刑”,市委潘书记带领四位市委常委和公检法、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专门到医院看望慰问医护人员、组织召开座谈会;政协张主席也就此带领政协常委、委员到医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市里还组织召开了政法、宣传、卫生系统三个专题座谈会。电视台、报社连续一个月进行了打击“医闹”专题新闻报道。从党政机关到社会各界,普遍形成了“严厉打击医闹,倡导社会文明”的强烈共识。这对全院乃至全系统医护人员给予了莫大地关注和爱护,全院职工无比振奋,纷纷表示要学法、懂法、用法,依靠法治维护医疗秩序、保护自身安全;从自身做起,精研技术、廉洁自律,优化服务和沟通,做好保障群众健康的忠诚卫士。医院迅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安排组织了2次法律培训考试,强化了安保队伍、技术、制度和相关硬件设施建设,投资30万元对门诊楼、病房楼、会议室等部位安装、更换监控230余个,基本做到了无死角、无盲区,努力构建安全、文明、有序的医疗环境,让职工安心工作,让患者放心就医。目前,通过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部署安排和有力打击,社会更加关注、支持维护医疗秩序,医疗环境明显得到好转,医患关系进一步融洽和谐。

二是举办70周年院庆,积极传播正能量。按照节俭、热烈的原则,成功举办了建院70周年庆典活动。“70年我们一路走来”专题片,再现了历代黄医人风雨砥砺、追求至善的心路历程,展示了朝气蓬勃、团结务实的精神风貌,凝聚了开拓进取、不懈奋进的强大团队力量。由我院职工积极参与、自编自演的精彩节目,既源于生活、贴近实际,又充分体现出黄医人医者仁心、奉献社会的大爱精神。活动的举办,不仅对于激发干部职工的创业激情,开创跨越发展的新局面具有非常积极深远的意义,而且向社会传播了“热爱医疗事业,担当健康责任,倡导社会文明”的强大正能量。此次活动得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评价,夏市长专程参加了庆典并宣读了市委、市政府贺信,潘书记给予了“70年风雨、劳苦功高、救死扶伤、白衣天使”的充分肯定。这是对我们最大的认可、鼓舞和鞭策,让我们更加不能忘记感动和感恩。同时,我们深入践行“厚德、严谨、务实、创新”之院训,积极开展“学国学、爱医学、净心灵、提境界”和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优化了就诊、叫号、用药系统,逢重大节日为住院病人和夜班人员送餐、送祝福。走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等进行健康义诊和科普培训20余次,受益人群达5000余人。救治“三无”病人20人,减免困难群众费用40余万元,参加职工互助、博爱一日捐等活动捐款7万多元,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

三是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过硬作风。以“三严三实”专题活动、“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大讨论为载体,深入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狠抓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班子和行管队伍转变工作理念和方法,强化责任担当和执行意识,一线工作、对接服务,实现上下联动,凝聚了整体合力。认真贯彻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九不准等文件精神,对“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规定决策。深入落实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保证了依法操作、阳光透明。严格执行公车管理、公务接待、房屋清理等有关规定,有效控制了奢侈浪费现象。不断加强医德医风、窗口服务和随访工作,今年电话随访2.1万人次,发放调查表3100余张,收到表扬信118封、锦旗96面,社会满意度达到99%以上。此外,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安全生产、治安综合治理、司法医学鉴定、计划生育等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3.警察法学重点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十三)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 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经济法学重点 篇四

1.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亦称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P69 2.经济法主体必须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加者,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当事人,不参加国家经济调节活动和调节管理关系的,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指经济法双方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P82 4.联合限制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京城加以限制的行为。P124 5.相对于垄断状态而言,联合限制竞争属于垄断行为;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结合等结构想垄断行为的而言,联合限制竞争属于非结构性垄断行为;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多数情况下有单个企业所实施,联合限制竞争则总是由双方或多方所实施,所以也被称为共同行为。联合限制竞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从参加与联合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P125 6.共谋作为联合限制竞争的要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关于限制他们的活动的有意思联络,并基于这种意思联络而形成的一致性行动,也就是各方机遇共同的意思,实施了共同的行为。P125 7.我国《反垄断法》将市场支配地位解释为“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127 8.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以上的。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以上的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以上的。P128 9.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30 10.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a、经营者合并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自残的方式取得对他经营者的控制权。c、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由于企业合并是经营者集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也是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的主要规制对象,所以分析主要以奇特合并为典型。P130 11.行政垄断:可简略界定为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P134 12.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了行政垄断的专章,其基本内容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P135 13.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它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P151 14.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要会判断、区别各种具体行为是属于哪一类的):a、假冒仿冒行为b、商业贿赂行为。c、虚假宣传行为。d、侵犯商业秘密行为。e、不当有奖销售行为。f、商业诋毁行为。p158—p166 15.搭售行为: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买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前一种产品为搭售的产品,或称之为“结卖品”,后一种产品为被搭售的产品,或称之为“搭卖品”。P168 16.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生活性消费的个人。但是对于农民、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考虑到其此时有着与消费者类似的境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特别规定同样参照该法执行。P174 17.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重点掌握前五项):

1、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得权利。

2、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叫知悉真情权或了解权。

3、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权。p177—p180 18.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一般按以下原则来进行:P185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a、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向销售这要求赔偿。b、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c、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d、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由变更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有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5、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19.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不算产品)p189 20.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经营者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P196 2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c、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2.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标识的统称。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夜店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的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注明,或者于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试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P197 23.销售者主要承担以下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一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确保其所销售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对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P199 24.产品责任: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200 25.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损害偿责任必须是具备三个条件:a、产品存在缺陷。b、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只有存在实际损害,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需要第三方介入,鉴定是否存在关联和因果关系。此外,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前提条件。有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201 26.诉讼时效:指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到诉讼至法院的时间段。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食品安全1年,环境污染3年,保险金5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未进入流通环节的不承担相应责任。P203 27.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过敏收入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P363 28.预算:又称为国家预算,是指一国城府变质的每一内财政收支及其平衡的计划,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P369 29.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预算立法的作用:

1、可以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

2、可以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

3、可以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4、可以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P370 30.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包括: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益,如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等;

4、其他应当归于预算范围的收入P371 31.预算支付范围包括: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

6、其他支出p372 32.决算:是指国家对预算执行情况予以总结的活动。P373 33.国债:又称“金边债券”,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务。p382 34.国债的功能:1.弥补财政赤字2.对财政预算的调剂 3.对国民经济运行进宏观调控p382 35.国债发行的方法:公募法:国家公开想社会公众募集国债、公卖法:政府委托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摊派法:政府将发行额分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或者用国债来全部或部分顶替现金偿还债务或支付经费。P384 36.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项公共管理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式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P387 37.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这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指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就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等采购事项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符合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唯一供应商采购)。

5、询价采购方式。P390 38.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P399 39.增值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P400 40.增值税的纳税人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税款抵扣,职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P400 41.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零税率。(看一下)P400 4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生品所好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400 43.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44.消费税:也称货物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成品油:复合征收,从量税加从价税。高档手表(消费价格在1万元上),税率为20%;白酒(啤酒),税率20%

P402—p 403 4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有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46.营业税的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P403 47.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讯业适用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的税率为20%。P403 48.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P405 49.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P468 50.价格关系:指经营者在实施价格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与政府管理部门、其他同业竞争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P468 51.经营者价格行为准则: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P471 52.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的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对顶的幅度被制定价格;

3、指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P472 53.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理解某具体表现形式):

1、价格欺诈:哄抬价格行为;虚假降价行为;模糊标价行为;两套价格行为(使用两种价目表,低价招徕,高价结算);价外加价行为(在明示价格外,另收取不合理费用);诱骗交易行为;质价不符行为。

2、价格垄断:串通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P474 54.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P475 55.价格听证制度: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前,在有了一定的价格、成本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主持召开由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参加的论证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就拟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广泛论证的制度。P478 56.调控价格总水平特别政策措施: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测制度;保护价格制度、价格干预制度;紧急干预措施。保护价格制度主要是针对重要农产品。价格干预措施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2、规定限价;

3、提价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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