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共9篇)(共9篇)
1.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篇一
被稽查原因及接待技巧
------如何规避稽查,分析被稽查的原因,及应如何接待和处理稽查人员
一、被税务稽查的几种原因
(一)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疑点,经税务约谈后,仍旧存疑的,会移交税务稽查。
纳税评估先基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通过同行业的各项指标与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案头分析对比,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是否异常。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情况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案头审核阶段----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如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稽查
纳税评估纲目的是强化管理,提高税源,着重于纠错,调整,由管理机关执行,而稽查目的是打击,一般会罚款等,由稽查局执行
(二)按税务稽查计划安排的专项检查。如这次2011年的总局对广告业的指令性行业检查。
一般会叫企业先自查(如附件4的广告业自查提纲),对自查阶段我们须注意的问题:稽查的另一目的也是收税,自查阶段先交多少会适应,没有标准,但一般不少于上一纳税总额的??%。如果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或行业中做的较大的,很可能会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切不可轻视。同时,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
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另外,公司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如果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自查结果满意,企业就可以顺利过关。如果不满意,税务部门则会进行全面调查或者继续自查。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
如福州市国税稽查局《2011年专项检查自查事项告知书》中对处理处罚原则是:对此次能积极自查的企业,由其自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于不进行自查和或自查不彻底,或情节特别恶劣隐瞒漏缴税款的,下一步将立案查处,从严处罚。
(三)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上级税务机关的安排及配合其他税务机关协查的,应当立案检查。
(四)随机抽样而被稽查。
二、稽查接待及应对
1、平常须准备的基础工作
财务人员须加强税务政策的学习,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不该对外的资料,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上下班要清理好桌面、抽屉的文件,不要把重要的东西乱放。
2、稽查接待心理准备
如果受到稽查,不要紧张。首先,给他们嘘寒问暖、端茶倒水等等,这是起码的礼貌。如果叫不要动,把凭证等拿出来的话(针对不能对外资料没有收起来的情形,万一被他们搜查发现,如没有这方面问题,则无所谓了),这时告诉他,我们公司有规定,未经某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调阅资料。东西都在这里,不能拿,如果我给你看了,公司会辞退我的。要不我马上打电话给某总请示一下,这时你打打打。。就是打不通或是关机,给检查留点回旋余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查、法院才有搜查权,并且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所以不给他看他也不能强求),特别注意,千万不要和他们争执、争吵,中国人嘛,以和为贵,人家也是奉命行事,让他们休息等等,通过其他方法说不定就有转机。同时要尊重税务稽查人员,这有利于建立互信互谅,使税务稽查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税务稽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因税务违法行为带来的巨额罚款。
3、稽查前的准备事项
了解原因,有的放矢(了解来者为什么性质而来),对方实力,心中有数(来者是什么来头,有什么喜好、家住那里、家庭情况、他与那些人有关系,就是“查户口”,平时也要多积累点,以便做出神速应对,必要时找好对应的关系),重大遗漏,补缺补差,准备材料,以备查询,相关文档,入屉入柜,接待地点,远离账册(接待地点要求干净、整洁,远离财务科、档案室),安排专人负责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如果企业时间上与税务稽查时间冲突,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协商,变更稽查时间。但不要频繁变更,否则,会引起税务稽查人员的怀疑。要有礼貌谦逊(懂财务而非主办会计接待,一般至少副总接待等),如果有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顾问的,须及时进行沟通,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先的处理。可以通过补签合同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补签。最好在税务稽查时,税务顾问能够在现场。
4、接待技巧
神态上不要紧张,要冷静对待。
有理有节地对待稽查人员,避免与稽查人员冲突。
遵循对等原则:税务稽查接待要按对等原则,公司负责人可礼节性出面应付,但对公司各项财务问题不作肯定性答复和介绍,由财务人员与稽查人员接待。执总要当作稽查人员对财务说:要全面配合稽查工作,要什么拿什么,然后说还有什么会议要开等等,离开一会儿!(执总要在背后周旋其他的东西,财务随时要告诉执总情况)。
税务稽查中,应当及时与税务稽查人员沟通。对税务稽查人员询问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回答,但自己不清楚的地方不要随意答复,应当找有关人员核实后再作解释。
陪同:税务稽查人员在公司经营场所走访,一定要有财务负责人陪同,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税务机关人员的问题,先请财务人员解释,非财务人员只能含糊回答(这是因为财务负责人知道那些是有问题的,处罚力度如何等)。
5、稽查资料提供技巧
有限配合(对检查权的正确理解,检查权不是搜查权);财务资料,有限提供(谨慎提供各项资料);非财务部门,适当规避(业务部门资料,不得适时提供)。
6、稽查底稿核对方法
稽查底稿是税务稽查的依据,带走之前应复印一份留着分析,好作准备应对,核对要逐条逐句逐字认真核对应对要及时措施要得当对稽查底稿加以分析后,如果发现与实际不符,3天内应及时作出书面反馈,了解稽查进度现在到了那一步,便于好打点打点有关人员。如通过了解发现,稽查底稿还在稽查组长手中,稽查组长住在××别墅,爱好是名烟名酒名茶等等,用个适当的方法,买点大中华什么的,带点上等的普洱茶啊,如果还不够加点RMB,总之要找对人、送对路。临走的时候,把你写好的反馈报告交给他说:“大哥啊,稽查底稿有些与实际不相符,抽个时间看看”。让你走后,他抽着大中华,喝着普洱茶,带着愉快的心情认真的看完,在他这一环节尽量减少对公司不利的,说不定重写稽查底稿,你重新签个字,然后流到下一环节。(使处罚在你撑控之内)
一定要了解稽查进程,快速做出反映,不然,再好的关系都没用,人家也是流程管理啊......平时多积累人脉关系,必需时须动用关系来处理稽查事项。
反馈时千万千万不要大吵大闹,本来10万可以搞定事情,你一闹说不定就变成100万了,反映一定是书面而非口头
7、稽查意见反馈技巧
认真研究,逐条核对;协调配合,进退有序;有礼有节,有理有据
2.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篇二
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政策的不断深入, 我国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 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和壮大。企业能根据市场的需求来不断转变经营理念, 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经营风险加以控制, 并能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使企业得以更好地发展。
当前, 2008年9月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见底, 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刺激经济计划。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如何在金融危机之时更好地发挥作用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如目前, 在税务机关稽查的过程中, 很多企业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为此, 应当怎样规避税务稽查风险?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金融危机下税务稽查的重要性
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后, 随着危机对我国经济运行影响的逐步显现, 我国政府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 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税务稽查是税务执法的重要环节, 是税务机关履行其职能的表现。在金融危机下, 企业应该正视税务稽查, 给予协助配合, 并与税务稽查人员充分沟通, 寻求税务的支持与理解, 这对于防范税务风险也非常关键。如果不能正确应对, 则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 引发连锁税务检查, 增加额外税务负担。
税务风险的规避作为一种现象或纳税人的行为, 是指纳税人或代理机构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 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 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 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税务稽查风险规避的内容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 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风险规避, 采用经济手段, 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影响税负转嫁效果的重要因素包括:商品的供求弹性、课税范围、计税方法、经济交易以及市场类型等。
二、税务稽查风险规避的原则
税务风险规避主要遵循三个重要原则, 分别为守法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综合筹划原则。
(一) 守法原则
税务风险规避作为一种财务管理经济活动, 首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如果一种经济活动触犯了法律法规, 那么即使是能为企业节省再多的税款, 其后果恐怕也是得不偿失, 最终遭受严厉的惩罚。这一点, 对于税务风险规避来讲, 更具有突出的意义。税务风险规避必须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畴之内, 通过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确把握进行, 绝对不能以钻法律空子和帮助企业偷税为目的, 否则, 就不能称其为税务风险规避。
(二) 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理性原则。税务风险规避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 进行税务风险规避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要保证取得的效益大于其风险规避的成本, 即体现经济、有效。利益又有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分。在考虑目前利益时, 不仅要考虑各种税务风险规避方案在经营过程中的显性收入和显性成本, 而且还要考虑税务风险规避成本。要注意, 税务风险规避成本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在税务风险规避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隐性成本是纳税人因采用税务风险规避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 对企业来说, 它是一种机会成本。
(三) 综合筹划原则
综合筹划原则要求纳税人在税务风险规避时, 必须站在现实纳税人的整体财务管理目标的高度, 综合考虑规划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纳税人不能孤立地对一个一个税种进行税务风险规避, 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一种税少缴了, 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例如, 税法规定, 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流转税金, 可以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 企业通过税务风险规避, 可能成功地减少这些流转税, 但同时就意味着要多缴企业所得税。
三、目前我国企业税务稽查风险规避存在的问题
目前, 税务管理工作的薄弱已经成为我国多数企业发展的障碍, 税务风险规避能力的缺乏严重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如企业发展壮大了, 服务的大客户多了, 对方要求开发票, 不规范的税务运作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 提高企业内部税务管理能力和税务规避风险能力成为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当前, 企业税务稽查风险规避就其主要原因, 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税务风险规避概念模糊
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 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行为, 在形式上, 它不违反法律, 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而税务风险的规避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 原因在于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内容上, 它是顺应立法意图的, 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务风险的规避不但要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而且还要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从时间和手段上讲, 税务风险的规避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 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来实现的。
(二) 管理层缺乏税务风险意识
从2008年1月开始, 我国进行了新一轮税制改革。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特点是渐进式地逐步推进。因此, 从2008年到现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 税收征管环境越来越严格了, 大多数的企业还浑然不知。不少企业因税务风险而导致的悲剧再次提醒人们:企业的投资者和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税务风险正在逐步增加, 如果不及时应对, 也许自己辛劳的成果会毁于一次税务检查。
(三) 缺乏内部监督机制
现在很多企业是2-3个财务人员, 其中一个人负责办税。负责办税员工能力的高低、责任心的强弱就决定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企业老板很想降低风险, 但自己对于税务是外行, 办税人员说的是对是错自己没办法判断, 无法把握。因此, 企业应该建立内部的税务复核制度, 办税人员申报纳税, 向税务机关递交的资料都应该经过专业分析和复核, 降低税务风险。
此外, 许多企业税务风险完全由财务人员控制, 企业的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财税知识和技能, 也导致了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不高, 很多企业并没有把税务风险纳入到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中。
四、完善税务稽查风险规避制度的对策
(一) 选择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税种
企业的税收负担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组织与决策密切相关。企业经营范围越广, 组织机构越庞大, 企业的决策会越复杂, 涉及的税种也越多。每个税种的性质不同, 税务风险规避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因此通常选择有重大影响的税种是规避税务风险的关键。从税种本身条件看, 税务风险规避的空间越大, 规避风险的收益的潜力就越大。应该说, 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 与规避税务风险相关的重要税种也是不同的。
(二)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自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 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很多企业都面临着经营战略调整问题。在经营战略调整中,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 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营效益。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必须恰当, 既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也要符合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的调整。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为鼓励东北振兴、西部开发, 都陆续颁布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顺应潮流, 把握时代发展机遇,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 构建税务风险管理系统
为了能及时掌握企业税务风险的潜在性,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及其子系统。具体内容包括:主要税务风险甄别系统, 主要是进行风险报告, 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主要是进行风险的报告, 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税务风险决策系统, 就是确立和行使风险管理的原则, 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税务风险规避系统, 就是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 对风险进行再分配和转移;税务风险监控系统, 主要是对风险管理进行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和控制并作出风险管理评估的报告。
(四) 做好纳税调整
现行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 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结果和纳税要求有很大的出入, 所以企业在做纳税申报时, 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这不仅要求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熟悉, 还要求他们对税法了如指掌, 能够分析、比较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所在。如果纳税申报时, 该调整的项目没有进行调整而造成少缴税的, 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过程中, 最轻的处罚是追缴税款加滞纳金, 而且只要税务机关判断出企业有一点的主观故意, 就认定为偷税。所以, 在纳税调整问题上, 很容易形成税务风险, 企业必须谨防纳税调整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问题。
(五) 建立税企沟通机制
为了解最新的税收法规, 避免产生误解, 防范税务风险, 企业应建立与税务机关沟通的管道, 并维护其畅通无阻。特别是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项时, 如对外投资, 涉足新行业、资产处置、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等, 都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收法规, 听取来自税务机关建议, 以保证企业依法诚信纳税,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防范税务风险。
3.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篇三
2010-10-20 20:18: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liangzi
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
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务检查力度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开来,被列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象的大多数行业或企业无不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试以建筑行业为例,谈谈企业自查自纠的内容。我们都知道,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结算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价款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因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检查,一般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而检查的重点则是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人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或者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
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等。
当然,要是属于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可能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检查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实施税务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要是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稽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询问方式的,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事先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或逼供。询问调查时,应有专人记录,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做伪证、假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调查询问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如果笔录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和补充处签章、押印。
四、实施帐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当然也可以责成纳税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稽查局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调帐检查,由稽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调取帐薄资料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五、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可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像,但必需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此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押印。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局长审批的《调取空白发票收据》;确需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并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时,凭局长审批的《发票换票证》办理相关手续。
六、如纳税人存在拒绝检查人员检查、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后拒绝提供财
务资料、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同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现实中还有相当一部份企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由于他们不能或者没有全面了解税法、认真研究税法,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寄托于执法的公平、公正。他们认为,只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现了“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的现象。
那么,纳税人到底拥有哪些法律权利呢?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15项: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四是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纳税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纳税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五是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六是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七是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八是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九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十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要在15日内举行听证。十一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十二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十三是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十五是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当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必须清楚这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一是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8218;如实反映情况#8218;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8218;不得拒绝、隐瞒。二是依法提供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
明材料。三是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8218;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四是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8218;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8218;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五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8218;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218;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篇四
潘卫铭
甘卓霞
(潘卫铭,地方税务局官员。)
透过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双角度的综合分析,相信正经受税收自查压力的企业能够从中学习借鉴到相关技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达了1000亿元的稽查任务,各地稽查局已展开了对重点行业的税务检查。
受累于世界经济形势快速下滑,以及2009年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而陆续出台并实施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的影响,我国上半年税收总收入完成29530.07亿元,同比下降了6%,减收1895.68亿元,形势之严峻是多年未有过的。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改多年以来不下收入任务的习惯,给全国税务稽查系统下达了1000亿元的任务,而去年全国查补入库的税款只有500亿元。时间紧任务重,光依靠查账完成稽查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各地稽查局的工作重点都转移到了安排企业进行自查上来。从今年4月份起,总局稽查局首先要求中央企业进行自查,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局开始安排地方的纳税大户进行自查。一场税务稽查风暴紧随着台风“莫拉克”迅猛刮来。要想安然度过“台风期”,企业须应对得法。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如前所述,稽查局这次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所以,如果贵企业一不小心有欠税了,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笔者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稽查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今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当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有幸”欠税,若不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因为这样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那么怎样才能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此次税务检查。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2008年,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稽查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稽查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会给企业第二次自查的机会,这是最后的机会,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重点行业自查要点:
今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业、大型连锁超市,下面就这三个行业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提示。
一、房开企业开发产品自用及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应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2008年以前的自用开发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的开发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不少房开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房地产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不仅要按市场价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股东所享受到的折扣的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计税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它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仍然是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或是以收到预付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应该结合这次自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大型连锁超市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作为企业,面临的最尴尬问题也许就是国税、地税同时就一项业务拥有征税权,企业两边都不敢得罪,而且万一交错了地方,还会增加纳税成本。
超市的业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超市收取供应商的返利和促销费、上架费、进场费、运输费等各种费用的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即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超市应对照该文件的规定正确核算和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于税务机关的不合理要求可以据理力争。
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往来账或是直接冲减期间费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收到提前竣工奖一般是放在“营业外收入”中,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也有例外,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不将此费用计入房价中,且另外开具收据收取费用的,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免税。
旧法的规定是财政补贴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新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三项规定,企业较容易满足该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旧政策的差异。
旧的所得税条例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办法。新法的规定则宽泛得多,强调“合理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还规定: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点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性”是这样判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对于其它类型的企业,掌握以下的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5.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篇五
以前在稽查岗位时,就没查过房地产企业,只是一次工作借用,参与了一个小小的房地产案子,那个案子非常简单,就是成本大于收入了,房地产公司的“亏损”核算没有按照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来核算,大家都知道,房子的销售价肯定是大于成本价的,房价在几年内就翻了几番了,各地的房地产老板们也赚够了钱,那么帐上怎么会亏损呢?原来他们把所有的成本都摊到了已销了部分房屋上,如开发的100套房产花费的成本全部摊到了已销了20套房屋上,这样成本就远远的大于了收入,老板们的解释也合理,我支出了花费了100套的成本当然要计100套成本,我只卖出了20套当然也只记20套的收入,这样说来也是合情合理的,只是不合法了,100套的成本是“开发成本”,而销售的20套结转的应该是“销售成本”,会计把两个成本故意混淆了,当然就出现了成本大于收入了。
其实房地产公司要想少缴纳常用的手段就是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说起来很简单,做起来却是很难。如下的案例值得参考和学习。
某房地产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税务检查人员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数据分析比对,运用“解剖式”方式检查,从而发现纳税人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本案对行业性税收检查具有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1月2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销售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针对举报信和举报材料反映的内容,稽查局领导按规定将该公司列入了检查计划。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成,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有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成立以来,在市内黄金地段,先后成功开发了“A花园”和“B新城”两个比较有影响力的高档住宅小区和两座正在施工中的豪华写字楼,其中两个住宅小区已经开发完毕,账面上体现全部销售完毕。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举报人举报该公司存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但没有提供具体的线索和相关证据,举报人坚称,如果税务机关不查处,还要继续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举报。稽查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细致研究和周密部署,并成立了由一名副局长为组长,五名稽查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案小组。根据会议部署,检查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经过初步查看征管资料和外部调查,了解到某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较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人员对会计和税收业务知识也比较熟悉,该单位2005年被市政府评为“纳税百强单位”。面对这些情况,检查人员有些犹豫:到底是举报人出于个人目的恶意报复,还是该单位偷税手段隐蔽。为稳妥起见,报经领导批准,决定以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名义,正常调取该单位2004-2006年的账务资料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打破“就账查账”的常规检查方法,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检查税种,以商品房开发面积、销售价格及售房收入为重点检查项目,对该单位进行“解剖式”检查。
1.核对账务资料 检查人员分成两个小组,第一组检查人员,把“A花园”和“B新城”两个小区的征用土地费用、建筑安装成本、配套费、商品房开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核查,并制成电子表格进行归类分析,进而全面掌握企业账面开发经营成本、收入和地方税收申报缴纳等情况。同时,第二组检查人员从公司的“工程资料账”方面入手,责令该单位提供以下经营管理资料:土地征用协议、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平面图、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房屋测绘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台账、销售合同等。分小区、分楼盘,分年份,把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商品房开发面积、竣工验收面积、可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预收款项、销售收入等项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和统计。经过20多天紧张有序的工作,第一组检查人员初步的检查结果是:该单位除了账面一部分房款用自制内部收据代替发票入账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5400元外,没有发现举报人所说的收入不入账问题。该单位账务处理比较规范完整,账面上的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都比较符合逻辑关系。该公司对查出的上述问题予以认可。
2.进一步检查工程资料
检查人员没有轻信对账面的检查结论,而是继续对该单位“工程资料账”进行检查。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售许可证等资料,逐一统计了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建筑工程决算面积、可供销售的面积。根据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逐一统计出了全部的销售面积,包括主房、配房、阁楼和停车位等各部分面积。20多天后,第二检查小组的有关统计和检查数据资料终于出来了。经过对第一小组与第二小组取得的资料汇总对比分析,“A花园”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销售面积)为157296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48796平方米,存在约7050平方米的差额。“B新城”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销售面积)为125410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20430平方米,存在约4980平方米的差额。即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面上应该还有约12030平方米的开发产品,但实际上,该公司账面上两个住宅小区的“开发产品”、“开发成本”期末均无余额,开发产品即商品房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3.实地调查核实
在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实上述情况时,他们一口否认存在差额的事实,一会儿说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的面积不准确,一会儿又说是检查人员的统计错误造成的。为确保数据万无一失,一组检查人员又加班加点对有关资料重新核对了一遍,也没有发现统计错误。另一组检查人员又先后去了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局等单位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调出了与该公司工程开发施工有关的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关键性外部证据资料。经比对,有关内容与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内容是一致的,此举进一步巩固了检查证据资料,尤其是房屋销售面积的证据。那两组统计面积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额呢?问题是不是就出在这差额上呢?针对决算面积与实际销售面积存在差额的这一重大疑点,面对财务人员拒不承认差额事实和推诿的状况,检查人员积极做好财务人员的思想工作,先后五次到两个小区的现场查看。通过对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逐一核对,最后终于发现了面积存在差额的原因,该公司故意隐匿开发产品和销售不入账等违法事实逐步浮出水面。原来,“A花园”小区的面积差额原因在于地下停车位。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开发产品-停车位”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差额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B新城”的面积差额源自沿街商用房,该小区的沿街商用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开发产品-沿街商用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差额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沿街商用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单位-某物业公司1580平方米,用作办公场所,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
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和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隐匿开发产品和售房收入的事实。原来,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纳税事项进行了“筹划”:建立一套真实的所谓“管理会计账”,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建一套“财务账”,用于报税等应付税务机关。财务人员根据以往税务机关“就账查账”的检查方式,打起“工程大、住户多、施工和销售时间长”的擦边球,利用小区沿街商用房和停车位在规划数量上不确定的漏洞,把财务账上的“成本、产品、收入”等各种勾稽关系处理协调的情况下,把开发产品—地下停车位和沿街商用房的其中一部分不反映在财务账上,以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的目的。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通过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通过走访住户、电话咨询等途径,对住房、地下停车位和沿街商用房的销售价格、销售面积和销售时间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进一步固定了有关证据。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纳税人不配合
该公司财务人员熟悉财务税收知识,法定代表人又是人大代表,因此,他们在检查初期能积极配合检查,提供有关涉税资料,在账面检查结果出来时,也认可检查结果。但随着检查人员对“工程资料账”深入检查时,财务人员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对检查人员不再配合,财务人员相互推诿甚至逃避、阻挠检查。法定代表人找市局领导“反映情况”,歪曲“检查人员在无事生非,故意找毛病”。面对种种压力,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检查人员边做纳税人的思想工作,边按计划继续检查下去。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纳税人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
2.检查难度大
该单位偷税的手段隐蔽,正常的“就账查账”检查方式无法发现违法问题,这需要检查人员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式,检查时间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纳税人的经营资料繁琐,复杂,量大,需要检查人员进行认真的梳理、归类和统计,有的还需要去外单位调查取证,容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这需要检查人员具备处理各种复杂矛盾和关系的能力。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核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采取设置真假两套账方式,隐匿部分开发产品从而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具体作案手段是:该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正常的企业内部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会计账”,用于内部经营管理。同时又建立了一套成本、费用真实,但产品、收入不真实的“财务账”,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达到偷税目的。经检查认定,该单位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隐匿收入偷逃税
公司开发建设的“A花园”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标准,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该部分车位全部销售完毕,平均售价每平方米215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近,视同计税价格,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219万元。该单位开发建设的“B新城”小区中的沿街商用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账沿街商用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沿街商用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法人单位1580平方米,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根据该单位提供的账外资料,该部分沿街商用房的平均售价每平方米425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近,视同计税价格,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116.5万元。
同时发现,该单位采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纳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公司在预售和销售商品房时向客户开具自制的收款收据,并且没有全部入账,共使用收据12本,开具金额65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二)处理结果
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营业税166.7万元、企业所得税82万元、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万元和教育费附加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并同时对少缴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伪造账簿、记账凭证”、“虚假纳税申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手段,少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纳税款一倍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资料收集分析 与其它大量不规范的房地产企业相比,某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如果仅仅按常规的方法进行账面检查,根本无法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隐匿开发产品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侧重了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并结合实地检查,从源头入手,先后多次深入现场查看,才发现并查清了隐匿地下车位和沿街商业用房等账外涉税违法问题。
2.注重实地调查
利用开发小区沿街商用房和停车位在规划数量上不确定的因素,隐匿收入进行偷逃税现象,在房地产行业有着一定代表性。由于车位和商用房具体面积、数量在规划上没有明确,所以很容易让开发商做钻空子,如T公司就只是把销售的部分车位和沿街房作了账务收入处理。如果不进行销售面积与决算面积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不进行实地调查和账物核实,无法掌握真实的开发产品的数量和销售情况,也就发现不了这一违法事实。
3.注重外围调查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采取了全面细致的“解剖式”检查。在案件检查中,检查人员突破了地税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先后得到了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土地局等部门的鼎力配合和支持,为提供和固定证据提供了有利保障。该案件的成功查处,在检查房地产行业税收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借鉴。2007年下半年,该市地方税务局在全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和稽查方面,全面推广了该方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4.注重行业特点检查
6.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篇六
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作者:孙华阳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3期
[摘要]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税务稽查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手段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税收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试图借助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博弈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提出进一步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的思路与设想。
[关键词l信息不对称;税收博弈;激励相容约束
[中图分类号]F810.42
7.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篇七
一、偷税与偷税罪
1、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征管法第51条)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纳税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经税务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将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
(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
(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某生产企业200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05年1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06年1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06年2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6年1月。某税务稽查局2006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
[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补充申报对控制涉税法律风险爆发的积极作用(自查补税)
3、法律责任
二、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2、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4、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四、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五、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
2、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申报与发票销售收入对比 申报收入<发票销售收入
申报销项税额与发票销项税额对比、申报进项税额与抵扣联对比
进项税金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30%
出口金额变化幅度
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纳税调增>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二)税务稽查实施
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三)稽查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注意:(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
(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补税、上缴滞纳金
2、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
3、复议或诉讼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总账与报表的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摊费用项目
(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5)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
(6)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7)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8)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9)预收帐款项目
(10)预提费用项目
3、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
价外费用: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
返利: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
(11)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2)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
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建筑业):
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8.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篇八
纳税评估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架构基本建立,工作程序逐步清晰,评估方法不断丰富,评估效果日趋显著,其作为“四位一体”税源管理运行机制的其中一个环节,在强化日常税源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日常实际工作开展中有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的异同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相关数据信息的分析,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而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它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从以上两者的概念,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均是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税收行政行为。该税收行政行为均具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在具体执行方面,两者均具备筛选对象、组织实施、定性和定量判断、执行和处理等程序,另外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均是税源监控的基础手段,属于“四位一体”税源管理运行机制的其中环节。
当然,起源于我国1998年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审核评税”的纳税评估,由于出现的时间较晚,其操作程序相较税务稽查更具灵活性,两者的不同之处也较多,主要归纳为:
(一)法律保障不同。作为税收行政行为的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从法律保障上看,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之处。执行纳税评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评估主要通过分析、约谈、评估等手段影响或改变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对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即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影响。纳税评估虽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作指引,但一般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调查取证要求,如果纳税人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也不能对其采取税收强制等措施,而只能移送专职的稽查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实质是属于税收行政行为中的税收行政事实行为。执行税务稽查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稽查则主要通过录音、录像、询问、查帐、调查等手段获取纳税人的涉税真实数据,它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其法定程序和调查取证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纳税人如对相关的结果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可采取进一步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等措施,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税收行政法律行为。
(二)税收执法环节不同。我国税收征管查格局中的“查”,对应的是税务稽查,而不是笼统的税务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即使涉及对税务检查权的运用,也属于管理型检查范畴,故应将其定位于“征管查”的“管“的环节。在日常税收执法中,通过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确定疑点指明方向,通过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稽查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查处案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理环节反馈查处结果,从而形成各环节之间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源管理工作机制。
(三)执法力度不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在执法过程中均会对行为相对人作出行为的定性与定量判断,但由于其法律保障不同,自然执法力度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纳税评估的执法力度远远低于税务稽查的执法力度,同样是追补税款的行为事实,纳税评估是补税另加收税收滞纳金,而税务稽查则既要补税加收税收滞纳金,还要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对纳税评估的处理结果,纳税人如拒绝执行,在法律执行方面会出现瓶颈,也即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而税务稽查则不会,一旦纳税人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则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四)工作重点不同。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各环节中应定位于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环节。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很多税收手段对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缺乏有力监控,而纳税评估则可以在税源角度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足额合理申报,这决定了纳税评估的工作重点在于分析与约谈方面,通过分析发现纳税人的申报疑点,通过约谈提请纳税人自行修正申报。税务稽查的工作重点则是涉税证据的合法搜集,其案件定性定量的重要来源是获取的真实的合法的涉税证据,而税务稽查过程中的分析只是一种辅助手段。
(五)要求不同。纳税评估的工作要求不像税务稽查严格。在完成工作时效上,税务稽查从选案到结案有一定的明确时限,而纳税评估没有;在工作程序上,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具有明确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纳税评估没有明确的环节界定,且在筛选对象到结果处理上均可同一人多岗操作,纳税评估实施过程中不对纳税人发送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书,而税务稽查的文书则具有法律效率;在工作定性方面,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完稽查作出定性后,还必须由案件审理人员审理把关,其定性准确性较高,而纳税评估定性时没有严格的复核规定;税务稽查案卷必须定期规档,具有明确的管理期限,纳税评估档案管理没有清晰的工作指引,这容易在日常工作中丢失历史价值资料;税务稽查看重证据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而纳税评估则看重涉税数据的分析和税务人员工作经验判断,主观性较强,自由裁量权大。
二、管查互动存在的问题
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在税务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目的在于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足额申报纳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但是,在日常税收实际开展过程中,评查互动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就税评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考虑税源的关联性,人为地分税种进行评估,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计征关系中会涉及企业增加值、企业收入和利润等指标,而企业材料消耗评估的增与减,既影响增加值的变化,也影响企业利润的变化,在其他因素均不变化条件下,材料消耗估值的减少额,即为企业增加值和企业利润的净增值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同时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仅对增值税进行评估,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反之亦然。就税评税给后续的税务稽查定性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如纳税人仅自行修正增加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或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纳税人仅更改调减企业所得税直接材料成本(征退税率存在差异),在稽查过程中,其评估影响的少补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在定性上值得商榷。
(二)以评代查。当前评估移交稽查环节上存在“执法两难”的困境,即执法尴尬和执法风险:前者表现为如果评估案件严格按偷税界定全部移交稽查,则税务稽查不堪重负,导致纳税评估形同虚设或成为查前准备环节;后者表现为如果不按偷税界定移交稽查,则带来不作为等执法风险。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稽查局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查处的规定及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有关评估移交稽查的规定,凡涉嫌偷税的评估案件均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简化程序,加快税款入库的进度或减轻稽查环节重负,往往存在涉嫌偷税的评估案件未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的情况,这无疑增加了基层开展纳税评估税收业务的执法风险。
(三)评查混用。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即征纳关系的起始、中止以及终结都由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时,纳税人通常希望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尽量避免引起行政对抗性争议,而税务机关通过推行预约谈话制度来解决争议,也无疑降低了征税成本,因此,稽查部门通过约谈方式解决纳税人涉税问题的现象较为常见,这往往在执法过程中留下诸多漏洞。在纳税评估实施过程中,一些税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不按程序办事,直接通过稽查手段检查纳税人的帐簿和涉税资料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评查混用既存在一定的税务执法风险,也有违我们建立“四位一体”税源管理运行体制的初衷。
(四)避实就轻。在税收纳税评估中,由于质疑提请纳税人自我纠错的合法性,且各地使用的纳税评估方法和软件,也无统一章法,导致部分税务人员在开展纳税评估中,重形式,轻实质,没有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认真执行,往往采用企业自查或与企业预约谈话方式来替代整体评估程序,从而较难保证纳税评估工作质量,一方面执法力度大为减弱,不能起到威慑纳税人改错纠偏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直接增加了税务稽查的压力,不能从源头上阻止纳税人偷骗税的侥幸心理,另外,对有价值的案源也因工作中选择不恰当的处理方式而错失,影响了日常税收的评查互动。
三、纳税评估的完善方向
(一)法律完善方向
1.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基于“法无授权不得行”的法理,建议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定位,一是赋予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中实地调查核实、责成纳税人提供涉税资料等税务检查权应用的基本手段;二是在法中对纳税评估针对无知性税收不遵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机会”这一机制予以明确;三是针对评估移交稽查环节存在的“执法两难”现象,重新界定“偷税”的概念及“主观故意“的标准,减轻税务稽查的压力和纳税评估的执法风险;四是明确纳税人和涉税关联方不按规定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环节外,税务机关有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调查采集涉税信息的权利,以及行政相对人应予配合的义务。
2.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自2005年在我国全面开展以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一是降低征纳成本,扩大税收监控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二是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以提高其针对性和威慑力;三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提供依据;四是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但随着全国各地税务系统轰轰烈烈的开展此项工作,各地既有值得借鉴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也在工作开展中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作为指引纳税评估工作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自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以来一直没有作进一步的完善,建议规范统一的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文书,确定纳税评估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限,增加相关纳税评估工作跟踪、考核和监督机制内容,明确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指标体系,丰富和细化纳税评估内容等。
3.细化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为使各地更加规范、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增强其可操作性,有必要对纳税评估工作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与税务稽查工作类似,制定专门的税务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规程包括总则,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及管辖,纳税评估的实施,纳税评估评价,纳税评估结果处理及纳税评估案卷管理、附则等。
(二)信息化完善方向
税务机关根据合法信息化资料,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和评价,往往能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但合法信息化资料资源的整合是否合理、高效,往往能提高评估对象的筛选准确性和评估实施效率。
1.明确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指标体系,细化行业评估模型。税务机关应广泛收集纳税资料和相关基础资料,确定相关指标,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计算方法,测算有关指标(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税负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峰值,丰富和细化行业评估模型。
2.融通评估信息来源渠道。对外要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逐步建立与公安、工商、金融、地税、保险、城建等政府部门以及政府专业性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内要充分利用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编制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专业管理软件,建立纳税人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税务稽查至税收统计报表分析等征收管理全过程资料链接,根据评估需要的指令自动形成同类纳税人横向对比数据库,同行业纳税人申报资料库等数据库。
3.优化评估信息分析系统。不断完善和优化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软件,可增加评析指标,如成本利润率,成本费用率,毛利率等,也可根据每个不同行业,计算出或有的销售收入和税负,与各企业自动对比查找疑点,有效提高纳税评估准确性。
(三)实施完善方向
1.组织专门团队。纳税评估业务是一项税收高端业务,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涉及税收数据分析、税收政策适用及税收数据信息化管理维护等方面知识,单凭税收管理员的简单组合实施评估远远达不到阻漏疏源的作用,也容易导致纳税评估出现就税评税、以评代查、评查混用等问题,只有组织专门团队,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协调,才能真正达到利用评估改善税源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的目的。一般来说,对重点税源和风险大的税源,要组成专业化团队进行各税种综合评估,风险较低的中小税源由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化、简易化交叉评估。
2.抓好信息比对和分析。对外,把社会经济环境、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引入到工作领域,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把这些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对比。对内,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信息,积极进行有关税种的票表比对、增值税征扣退税比对、货物劳务税与所得税税基比对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启动纳税评估程序,同时,根据上级发布的数据,分析本地区的征管状况,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监控。
3.加强评估成果的跟踪和使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的一般性问题,应提醒纳税人自我纠正,并改进税源监控措施;发现纳税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违法行为的,要移交稽查查处,坚决杜绝“以评代查”; 稽查部门也应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落实以查促管。定期回访已评估纳税户,督促其彻底纠正税收不遵从行为。
9.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篇九
【摘要】在当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航空公司应该加强对飞行员这类核心人才的有效管理,以增强核心人才队伍发展的稳定性,从而保证企业在国内外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地位。本文从航空公司核心人才流失的原因出发,对预防核心人才流失提出了应对策略。
【关键词】航空公司 核心人才 流失
近年来国有航空公司飞行员流失现象突出,我国航空公司要真正在国际航空界站稳脚跟,快速发展,就必须要大力重视人才的培养,重视发挥人才的作用,并且能留住人才。“黄金系千,不如一贤”,可见人才远胜于和重于钱财。人才是决定航空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科技进步水平的能动性资源,飞行员作为航空公司的核心人才,如何稳定飞行员队伍对于推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1 核心人才流失的原因分析
1.1 供求问题
快速发展与变革中的民航业,使得飞行人才供求倾斜,“计划供给”难以满足“市场需求”。飞行员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飞行员除了要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模拟机训练外,还要积累各种气候条件下的飞行经验。由此,超预期的航空人才需求与人才培养周期长(按照现有院校培养模式,飞行员从进入航校学习到成长为一名机长,培训周期少则7年,多则10年。即使是军队转业的飞行员,也需要经过至少三年的各项过渡训练,才能效力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飞行员的短缺,尤其是经验丰富的高级飞行人才匮乏成为制约中国民航运输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1.2 超时飞行
现在中国大多数的民航公司并不缺飞行员,缺的是真正进入一线飞行的运力,这也是造成普通飞行员超时飞行的重要原因。普通飞行员每月要完成80~100小时的飞行计划,但飞行大队或飞行部的领导因为要兼顾行政工作,每月要少飞一定的时间。由于飞行员的工资主要来源就是飞行小时费,所以业内规定,对这些兼具行政身份的飞行员,按整个飞行部的平均飞行时数给予补贴,也就是说从飞行部小时费总额里扣除。这样,这些兼具行政身份的飞行员,每月只飞30~60小时,同时拿着公司给予的至少50小时的补贴,领取超过120小时的飞行小时费。有些飞行领导甚至将计算时间长、容易延误的航线都安排在自己的飞行计划中,再尽其所能地安排小时费高的模拟机训练或可以直接拿现金避税的本场带学员飞行。但要完成整体的飞行任务,一般飞行员们只能面临超时飞行问题,从而造成了资源紧缺的表象。
同时,由于国内很多中小航空公司机型五花八门,改装频繁,机务培训、航材备件等各种成本较高,所以一架飞机就算有85%的上座率,也要每天飞15个小时才能保本。只有多飞行才能赚钱,飞行员的飞行计划当然要安排的“比较密集”。
1.3 管理体制问题
国有航空公司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甚至整个公司管理体制方面存在问题。
第一,薪酬水平偏低,薪酬制度缺乏激励。目前国内航空公司的薪水待遇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差距也很大。并且,不少国有航空公司仍然采用陈旧的行政岗位级别工资制度,造成大多数飞行员基本收入低于部分行政人员。缺乏竞争力的薪酬水平,以及在员工看来缺乏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严重地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成为飞行员跳槽的主要原因。
第二,部分航空公司还存在对飞行员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由于飞行员的短缺和管理者观念的陈旧,各航空公司倾向于给飞行员安排繁重的飞行任务,减少对其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的培训时间,从而妨碍了飞行员个人素质和业务适应能力的提高。此外,飞行员职业成长也只有晋升为管理者一条通道,这就导致某些国企的飞行队伍里官本位思潮盛行。一些职业取向和价值定位不同的飞行员感到前景渺茫,找不到个人目标与组织发展的结合点,因此,一旦有机会,这些飞行员就会选择外流。
第三,国有航空公司还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国内大部分航空公司还是保持着传统的行政命令自上而下的单向传达。航空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的决策要通过多层领导才能传达到基层,基层员工的意见也不能顺畅地反应到高层管理者,基层实施决策计划过程中的问题也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这容易进一步激化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问的矛盾,最终飞行员不得不选择跳槽这一条路。总体说来,我国国有民航企业的管理体制和企业文化相对落后。预防核心人才流失的应对策略
随着民航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人才合理流动、由市场进行配置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飞行员紧缺的现阶段,还无法完全靠市场配置核心人才。从长远看,解决飞行员流失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航空公司的共同努力。
2.1 加强政策引导
2005年5月,国家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从建立依法有序流动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稳定飞行人员队伍、完善飞行准人和资质管理、加大飞行人员培养力度等五个方面规范飞行人员的流动。但《意见》只能起到基本的参考和指导作用。飞行员离职事件迫切需要《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培训合同条款在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方面做出细化的规定,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以避免或减少纠纷。更为重要是,民航总局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飞行人员有序流动的市场机制,适时研究建立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等中介组织参与管理的飞行人员交流服务组织,搭建公开透明的人才交流平台,促进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
2.2 建立专业培训基地
制定“航空知识”普及宣传规划,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航空夏令营、航空表演、航空旅游等各种形式的航空知识宣传活动,培养广大青少年“热爱航空、献身航空”的兴趣和志向,.为航空事业的发展培养潜在后继人才。这主要是需要国家从战略发展的高度出台相关的政策给予扶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重视和支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国家要像美国(FAA)那样重点在专业培训基地建设及对重要设施给予资金保证,这也是社会公益投资,符合政府投入的范畴;通过社会赞助和学员的学费来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行;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航公司办培训基地,广开培训民用航空核心人才之路。
2.3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管理机制
航空公司要解决核心人才流失的问题,还得从自身找原因和出路。
第一,建立正确的用人之道。首先,要雇佣与自己公司的文化理念相匹配、最适合岗位要求并有潜力的员工,而不是选择学历最高的或条件最好的。适合的就是最好的人才。目前阶段,对我国航空公司来说,应该抓紧推进的是清晰定义与战略定位相吻合的企业文化,然后改变传统的聘用方式,公开选择有企业文化个体特征的人选。
第二,建立一套内部晋升路径(包含若干条晋升路线)和规范的内部流动制度。企业应事先为不同类型的员工设计不同的晋升路线,称“职业梯”(如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新员工到企业后,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人员应与员工进行一次有关其职业生涯设计的面谈。告知员工企业的晋升制度和路线,了解员工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的定位。同时结合企业对员工的要求及员工的特长和能力,设计他的职业发展道路并备案。通过职业生涯设计的面谈,使员工对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在不断追求职业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为企业做出贡献,增强对企业的忠诚度,降低离职率。目前,我国航空公司基本上还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要升迁阶梯,虽然建立了技术升迁路径,但也局限于“总飞行师”、“总工程师”等传统做法,而没有将技术升迁和管理升迁两者同步并行设计、严格角色界限定位。
第三,建立健全以薪酬制度为主、多种激励方式共用的激励机制。行业特点决定了飞行人才是航空公司的核心人才,因此,企业的薪酬政策应向一线飞行人才倾斜,建立依靠业绩和飞行技能来支付报酬的制度化体系。可以借鉴国外航空公司的成功经验,即建立基于企业战略和员工个人需求双重考虑的报酬体系,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企业要重视对薪酬方案进行有效的沟通,帮助企业和员工之间就薪酬问题达成共识。一些飞行员认为企业存在“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情况,航空公司应采取有效的方式就薪酬方案和企业的管理决策等问题加强与员工的沟通,提高员工的公平感。
第四,加强公司与员工间的交流,增强企业文化激励。美国西南航空公司的经营指导原则与优先发展战略能深入人心,是因为管理人员不断地加强与员工之间的交流。他们会在公司显眼的位置贴上员工守则和公司未来的工作计划,还会常常以广告的形式告诉员工公司的前进方向。如此一来,员工们时时刻刻耳濡目染公司的经营原则与指导思想,这些思想与原则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员工的思想。不仅要加强员工与公司的交流,还要加强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交流。一个好的团队必须上下一心,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因此,公司应该经常组织员工一起活动。比如,组织元旦晚会、篮球比赛、足球比赛或者有关公司方面的知识问答。类似这样的活动可以加强员工之间的协调性,增强员工之间的感情。如此一来,大家会同心协力,为公司努力。公司还必须给每个员工足够的信任。信任是一切关系的基础,信任就等于肯定,来自公司领导的信任是员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的前提。但是信任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形成的,必须用实际行动,并且利用长时间来培养。这样员工对企业有感情,就不会轻易离开。
不重视人才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民族,不重视人才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国家。人才更是一个公司的立足之本,航空公司也不例外。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培养和稳定一大批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核心人才队伍,是航空公司发展的战略需要,是保证航空公司在国内外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地位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徐益清,丁治国.航空飞行人才流失的背后[J].中国人才,2007(6):29-30.[2] 唐洁,冯莹宁,肖亮.从美国西南航空的用人理念看我国航空企业人才发展之路[J].民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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