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品质旅游产品服务质量规范(8篇)
1.旅行社品质旅游产品服务质量规范 篇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喜欢跟团出游,但由于年龄原因,很多老人被旅行社拒绝。究竟哪些老人不适合跟团旅游?旅行社针对夕阳红旅游该有何种标准?9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会解决这些问题。
不设年龄限制 不得拒绝老人参团
按照即将实施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消费者。组团社应与保险公司就旅游意外险的投保年龄上限进行沟通协商,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情况、通信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老年旅游者应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最好由成年家属陪同。
保障老人安全 包机包船都需配医生
为了保障老人安全,《规范》要求,应选择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具有至少3年导游从业经验、做事细致耐心的导游/领队全程随团服务。包机、包船、旅游专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游团应配备随团医生服务。所谓随团医生,是指为老年旅游者提供保健知识、紧急救助、非处方药建议以及协助医生救治的医务工作者,需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资格证。
保证旅游体验 连续乘车不超2小时
交通方面,《规范》明确,老人连续乘坐汽车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每个景点应安排充裕的游览时间,且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乘坐火车应安排座位,过夜或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应安排卧铺,宜尽量安排下铺。客车座位安排应适度宽松,宜保持15%的空座率。
《规范》还要求老年游产品宜一价全包,不宜再安排自费项目。如果老年旅客有购物需求,应选择明码标价的购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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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夕阳红产品已成为旅游市场上炙手可热的香饽饽。不过,从9月1日起,旅行社再想挣老年人的钱不那么容易了。年初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从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角度出发,结合老年人特点,为老年人旅游上了一个“保险”。
昨日(8月25日),记者走访发现,不少旅行社称《规范》中的部分条款早已落地,但针对“随团医生”、“乘车不超过2小时”等规定,旅行社方面表示,实际操作难度大。
老年游客成淡季旅游生力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观念的转变,“银发族”已经成为旅游市场一支不容小觑的生力军,特别是每年9月、11月的旅游淡季,已经基本靠老年游客撑场面。调查显示,我国老年旅游占整个旅游市场的20%,旅游收入达到上百亿元。台州的旅游市场也不例外,这几年也刮起了一股夕阳红旅游风。
“现在大家生活条件好,退休在家的老年人们有钱也有闲,都很愿意出去玩。”浙江华夏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杨荷萍介绍说,老年团已经成为台州旅游市场的一块大蛋糕。“别的不说,单单我们社每年都有将近30%以上的客人是老年人,这个比例还在不断攀升。”
此外,老年游客还成为旅游市场淡季时的顶梁柱,盘活整个淡季旅游市场。“和一般的游客出游时间不同,老年人出游大多集中在春秋两个季节。”台州海霞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张云介绍说,特别是下半年的9月、11月等旅游淡季,出游人群基本都是老年人。针对老年游客出游的特点,每至9月,不少旅行社纷纷推出别具特色的产品吸引消费者。“我们下个月有十多条线路是专门为老年人开设的。”杨荷萍说。
老年游这块蛋糕好看不好吃
老年游客既有钱也有闲,再加上近些年生活观念转变,越来越多老人喜欢上旅游;在不少人眼里,老年团是旅游市场的新蓝海。可记者走访旅行社发现,看似光鲜的老年游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不少人称,承接老年团有些提心吊胆,对于一些高龄游客,甚至不敢接单。
一方面,由于老年人体质弱、行动慢、要求多,在旅游上安全风险大、利润空间小,尽管老年旅游市场潜力巨大,却常被旅行社“嫌弃”。
“做老年团产品,我们要考虑的因素实在太多了。”杨荷萍说。一是,旅游行程过紧,老年游客身体吃不消;二则,一旦出问题无人出来担责。“目前一般的旅游保险产品,16周岁以下64周岁以上赔付额都只有一半,年龄过大的,保险公司甚至不愿意承保。”杨荷萍说,老年游客出行投保一直是个难题。由于老年人旅游保险难办,导致老年团的产品成本也直线上升。“比如,70周岁以上的游客保险公司一般不给投保,每次都要花时间疏通,保费也是普通人的两倍。”杨荷萍说。
即便顺利解决了保险问题,出游过程中,旅行社也不敢掉以轻心。“我们之前接到过独自出行的老年游客,为避免出状况,晚上都由导游贴身陪护的。”浙江中国旅行社台州分公司总经理杨微红说,一个两个还好,人一多导游难免顾不过来。“所以老年团的产品我们能不做就不做。”
而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市面上老年旅游产品投入少,价格低品质也差,因此被老年人吐槽。
张云说,老年人选择旅游产品考虑的第一要素就是价格,因此市面上各类低价团横行。“价格一被压低,品质肯定就难保证,这导致很多老年游客对老年团印象糟糕。”张云说。
临海的余阿姨去年曾报名参加过一次大型夕阳红旅游,对于那次经历,她仍心有余悸,“我是再也不敢参加这种旅游团了。我们上百号人被拉到一个不知名景点去玩,把这个小景点挤得满满当当,就连上个厕所都要排一个小时以上的长队,一些团友都失禁了,场面特别恐怖。”
《规范》或许给市场带来一些变化
这次《规范》即将落地实施,旅行社们对此纷纷拍手叫好。不少旅行社经营者称,老年游的新国标极具指导意义,“能够帮助旅行社规避不少风险”,还能引导消费者去关注品质旅游。
“这次《规范》在很多细节上都做了规定,有些规定我们其实早已默认在做。”杨荷萍说。比如,老年人住宿应安排居住有电梯、离医院近的酒店,若无电梯,则应安排3楼以下的楼层,“还有体检证明和家属陪同旅游的规定都已在执行。”记者了解到,目前市面老年人出游的硬性规定是,一份由三甲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如果出游的老人没有家属陪护,家属还需要签署一份责任免除书。
张云则说,按照《规范》执行不仅能帮旅行社规避不少潜在风险,还有利于旅行社工作开展。“比如,老年人应安排下铺车票的规定,有这样一份文件,我们与铁路方面协商就有了依据。”张云说。“老年游的台州市场很大,大家都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这样一份《规范》给我们开展工作指出了一个很好的方向。”张云说,相信未来,老年游市场必将出现两极分化,低劣的产品、旅行社必将被淘汰。
不过,也有一些旅行社觉得,《规范》的出台虽好,但真正落地尚需时日。
“就比如说,配备的随团医生该由谁买单?”杨微红说。市场竞争激烈,目前市面上的旅游产品大多价格相差无几,利润空间也不高,配备一名专业的随团医生将引起团费上涨,而这部分费用必定会转嫁给消费者。对于已现价格战苗头的旅游市场来说,可能是次大动荡。“很难常态化运行的。”她说。
张云也说,《规范》里不少条款难以一步就位。“省内周边的短途游,乘车一般都是三四小时起,《规范》中乘车不超过2小时很难做到。”张云说,目前应对办法是尽量每隔一小时停靠几分钟作短暂休息。至于老年团产品价格,涨价势在必行。“也不会大幅上涨,这样我们要损失很多顾客,但趋势如此,肯定要逐步上调价格。”张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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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行社品质旅游产品服务质量规范 篇二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 (GB/T31386-2015) 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与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起草。
标准项目名称原为《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鉴于2002年我国出境游组团社数量增长迅速, 为适应对其规范的需要, 标准于2002年以旅游行业标准《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由国家旅游局先行发布实施。经过多年的实践,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推动了我国出境游的发展, 因此, 将标准由原旅游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考虑到该标准应更多地体现出游客对旅行社的要求, 使标准更好地成为出境游组团社的行为规范, 更改为《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出境游组团社。
标准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行业标准于2002年以旅游行业标准发布以来, 对指导组团社出境旅游业务, 规范组团社的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该标准的实施, 我国出境旅游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 出境旅游产品的内涵越来越丰富, 尤其是公商务旅行、奖励旅游和同业代理的出现, 为我国出境旅游业务增添了新的内容。因此, 有必要在标准升级的同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标准编制思路和原则
本标准基本沿用了行业标准的体系架构。在标准的编制过程中, 秉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1.与法律法规相衔接
在术语的定义和标准表述上尽量与《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行业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协调一致。
2.内容上与时俱进
标准增加了对新增的出境旅游业务内容的规范, 对出境旅游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例如增加了“奖励旅游”和“同业合作”的术语定义以及对其业务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3.与其他标准的协调统一
鉴于与本标准同时编制起草的还有其他3个与旅行社业务有关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对“4.1产品要求”和“5.2.l门市部营业环境与销售人员”的内容由原来的直接描述改为对国家标准《旅行社服务通则》相同内容的引用, 同时领队接待服务规范一节 (第5.4节) 与《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对接, 避免出现过多交叉重复的内容。
4.适当的前瞻性
随着社会活动的频繁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出境旅游业务的内容也日益丰富。例如奖励旅游和同业合作业务虽已初步成型, 但远未达到成熟地步, 本标准探索性地对上述业务活动作出了初步的规范性要求。这要求本标准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与行业标准相比, 有如下变化:
(1) 本标准的立意和制定宗旨是站在旅游者的立场上对组团社的服务提出要求, 当本标准被旅游合同引用时, 即成为该合同的条款。因此, 标准标题更改为“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要求”。
(2) 对“出境旅游服务合同”的定义作了调整, 不再强调属于格式化合同, 因为此种提法与法律法规和组团社的实际操作不符。为了配合示范文本的使用, 在本条增加了注释, 鼓励使用示范文本。
(3) 结合《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的内容, 标准的第4章“出境旅游产品”增加了一节“产品要求”, 对组团社提供《旅游产品计划说明书》及其内容作出具体要求。
(4) 针对出境旅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现标准要求的不足, 对原“设计要求”一节进行了适时的增补。例如, 增加了“突出线路的主题与特色, 适时开发并推出新产品;优化旅游资源的配置与组合, 控制旅游者消费成本;充分考虑旅游资源的时令性限制;确保旅游目的地及其游览/观光区域的可进入性”等要求。
(5) 结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5.1节“总要求”中, 增加了“组团社的履约业务、安全警示业务”等要求。
(6) 鉴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行业标准已过于陈旧, 且没有列入本次修订升级范围, 标准5.2.1条款取消了对其的引用, 改为引用国家标准《旅行社服务通则》的相同内容。
(7) 对标准5.2.2与5.2.3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调整与分工。5.2.2侧重提出营业员的素质要求, 5.2.3侧重提出营业员的操作规范要求。
(8) 为与术语及定义取得一致, 5.3.1的小标题由“证照”改为“旅游证件”。
(9) 为使团队计调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5.3.4条款增加列举了计调人员应向领队人员转达的团队信息和移交的团队证件资料。
(10) 行前说明会 (5.3.5) 一节增加了对根据《旅游产品计划说明书》细化的《行程须知》进行解读的要求。同时由于在第4章增加了引用国家标准《旅行社服务通则》对《旅游产品计划说明书》的要求和列项, 并对《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的列项要求作了相应的调整, 在提出细化要求的基础上仅对行程及须知作出了对说明书进行补充的列项要求。
(11) 领队服务总要求 (5.4.1) 中强调了所派领队必须符合法定资质即持有领队证。素质要求 (5.4.2) 增加持有领队证的要求。
(12) 增补了领队人员的7项职责 (5.4.3) , 并在5.4.4.1条款中提出了履行职责的要求。
(13) 在“旅行游览服务” (5.4.4.4) 一节中, 增加了符合《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和领队在入住饭店时、旅游途中以及行程结束时的服务要求。
(14) 特殊/突发情况的处理一节 (5.4.5) , 增加了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游客伤亡、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领队应及时报告的要求, 并在注释中引用了《导游服务质量》的附录作为应急处理的指南。
(15) 根据出境旅游业务的发展, 增加了“服务提供特别要求”一章, 对奖励旅游和同业合作提出了基础性的规范要求。
3.旅行社旅游服务承诺书 篇三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
1、散客、团体天天接待,免去您因人数等种种限制而有时间却难圆旅行的梦想。
2、首家推出全程独立专车服务,在这里您可自愿选择旅游车型、车款并不受人数等因素的制约。
3、旅行线路、酒店星级、服务标准、交通工具、导游等级、特别护理(如:翻译人员、随团医护人员、全陪、地陪等)均可完全自愿选择。
4、旅途中您可自由支配景区观光游览时间,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古板、仅能让美丽的风景与您匆促而别、走 马观花的旅游接待运行模式。
5、风景区的景点均可自由进行选择,游过或不感兴趣的点或景区可自愿放弃。
6、每团(无论人数多少)双方均签订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书,我方将会严格遵守、严格执行我社在旅游合 同书中对您的一切承诺。真正明明白白消费。
7、我社将全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保险(不论国籍)
8、在旅途中,我社将严格执行旅游局关于购物的明确规定,尊重您自愿购物是否的意愿,每天原则上仅安排一次(特殊不超二次)、停留时间确保在一小时左右,真正将您的时间安排于风景区。
9、相应确保旅游期间及往返交通途中的机、车、船等优惠票务。
4.旅行社品质旅游产品服务质量规范 篇四
[摘 要]散客旅游者对旅行社的个性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借鉴了敏捷供应链管理思路,在分析旅行社散客服务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构建了散客旅游服务敏捷供应链管理模式,并从旅行社核心地位、节点企业伙伴关系、规模定制、个性化采购等方面提出敏捷供应链管理的强化措施,为旅行社散客旅游经营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散客旅游 旅行社 旅游供应链 敏捷供应链
散客旅游逐渐成为旅游市场主潮流,而散客旅游需求相对分散,旅游过程中个性化需求多、变化快,传统旅游模式很难统一组织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以旅行社为协调中心的传统旅游供应链的结构也难以适应信息高度发达背景下散客旅游的需求,寻求新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已成为旅行社经营发展中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一、散客旅游服务敏捷供应链管理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散客旅游发展迅速,散客市场份额已超过50%,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城市和沿海地区散客比例更大。散客旅游的发展并非意味着旅行社无所作为,相反,越来越多的成熟散客需要旅行社为其提供特色服务。归纳来说,散客旅游需求表现出三个明显的特征:
个性化需求日益增强。进入21世纪后,散客旅游者对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希望按照自己的旅游需求定制旅游产品和服务。他们在购买产品时强调“点菜式”,支付时要求零星现付,体验时追求参与度高等等,新的散客需求与旅游服务特征使得柔性服务成为至关重要的竞争因素。需求的时效性增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经济活动节奏加快,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散客旅游者要求越来越短的产品交货期与服务等候期,从而导致旅行社响应散客旅游需求的速度也成为重要的竞争焦点。
动态信息需求增强。散客旅游者按照自己的兴趣制定旅游行程并可能随时调整,因此需要全面掌握旅游六大要素各方信息。但是,目前网上旅游信息多为线路推荐、景点介绍、自助游记以及一些旅游注意事项等静态信息,缺乏综合的交通网络、路况、气象信息、客流状况等动态信息。散客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地解决旅游者与旅游各服务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旅行社作为中间协调企业有先天的优势。
由于散客旅游需求千变万化,而旅游消费又是异地即时性消费,所以任何一家旅行社即使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也无法满足散客旅游者的所有需求。特别是异地散客旅游综合服务消费和单项旅游产品的即时消费,旅行社响应这种订单需求的能力往往偏弱,而且大大增加经营风险。因此,传统的供应链运作与管理模式必须向敏捷化方向转变,供应链敏捷化可以促进旅游企业间的联合,提高供应链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响应能力和柔性服务能力,从而实现整个供应链的优化运行。敏捷供应链管理思想为旅行社自愿外取、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变化、及时提供旅游者所需信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
新的模式选择。
二、基于敏捷供应链的旅行社散客旅游服务存在的问题
1.散客服务效率低,成本高,散客旅游者的满意度偏低
旅行社对散客旅游服务缺乏准确定位。旅行社若针对散客旅游者专门开展业务,因为散客旅游者批量小、批次多,旅行社难以实现批量购买的优惠而造成经营成本偏高。旅行社满足散客随时购买,少量购买,最快购买的个性化需求更是困难重重,因此散客旅游订单不能落实是经常可能发生的事,因为传统的“批量预定,分批销售”的经营模式使得旅游服务供应商不能及时与旅行社并行工作,交互信息,因此无法即时完成相关单项旅游产品的定制,散客的满意度偏低。
目前,前我国大部分旅行社单体规模小、实力弱,一般没有足够实力对供应商进行整合,只能形成“委托一代理”关系,且代理链过长。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目前国内旅游供应“委托一代理”链过长,导致散客旅游服务效率下降,旅游者的利益也难以保障。
2.旅行社与供应链上游企业合作不足
由于散客旅游批量小,旅行社与旅游供应链上游节点企业之间往往是是一次性购买关系,相对松散,而不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面对这种相对松散的买卖关系,旅行社作为供应链协调企业,在组织散客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就不能将外部旅游企业提供的食、宿、行、游、购、娱等因素有机组合起来,更不要说同时在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加以组织与协调来保证散客旅游服务的顺利完成。
根据Richard Tapper和Xavier Font等人的观点,旅游供应链包括旅游产品供应体系中所有用来满足旅游者需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供应者,这些企业有的直接与旅游经营商、旅游零售商或仅提供住宿的供应商合作,有的间接与之合作。由于旅行社缺乏核心企业的主体地位,节点企业间的约束力较差。由于利益驱使、合作不稳定,市场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等主客观原因,使旅游供应链成员各行其是,矛盾冲突的情况难免发生,违规操作的风险与利益并存。
3.缺乏信息服务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旅行社开始借助电子商务的平台开展自己的信息化平台,但很多旅行社只是构建了一个门户网站,网站缺乏服务和网络的交易平台或是这些服务和网络交易平台很不完善,无法完全实现信息检索、服务咨询、预定交易和交易评价等功能。供应链信息得不到很好的发挥,使得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利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旅游服务资源无法实现合理利用。当前,许多中小型旅行社在服务信息处理上仍然采用手工模式,传统的旅游供应链规模下,也无法实现一个共享平台,实现资源信息一体化,使得各方资源和信息不能对现有市场需求做出相应反应,旅游供应链的效益无法实现最大化。
三、散客旅游服务敏捷供应链管理模式的构建
面对散客旅游服务,旅行社敏捷供应链可以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将企业的散客旅游产品“组装”活动进行前伸和后延,把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顾客纳入企业的战略规划之中,以较低的成本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快速的反应,从而有效的满足散客旅游消费者的需求。但是,敏捷供应链的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笔者借鉴了国内外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总结了实施敏捷供应链企业的成功经验,认为旅行社在面对散客旅游需求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构建其敏捷供应链并实施有效管理,如下图:
敏捷供应链驱动模式就是以需求拉动型为主,供应链管理的重点是通过供应链的高度柔性和对散客需求的快速响应来满足散客旅游者的需求。
第一步,旅行社必须明确散客旅游需求。旅行社要分析散客所需服务产品是否能够采用敏捷供应链的构建管理模式,即服务的类型是否能够被分解或者提供的过程是否能够被分解。如果不能,则该项旅游服务的提供是不可能实施敏捷供应链管理模式的。这一步骤的输出是每个散客旅游需求的市场特征,同时对其需求是否可以采取供应链管理模式给予预期的估量。
第二步,根据旅行社现有的企业战略采用不同的供应链运作方式。例如大型旅行社和小型旅行社所采用的战略肯定是差异较大。所以企业的整体竞争战略从根本上限制了企业构建的供应链的未来发展方向。同时,还要分析旅行社在旅游业中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在这一步的分析过程中,还要注意企业各部门之间以及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协作提供服务能力的考察。如服务柔性、产品质量、服务一致性和速度以及应变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等。如果旅行社协作提供服务能力欠佳,则需要在实施敏捷供应链管理之前加以改善,否则的话将会得不偿失,敏捷供应链的实施不仅不会为旅行社带来散客服务质量的提高,还会增加提供旅游服务的冗余环节,从增加旅行社的服务成本。
第三步,制定敏捷供应链实施战略。这一步是旅行社构建敏捷供应链关键的一步,它受制于企业的整体战略和企业的能力,同时也为敏捷供应链的设计起到指导作用。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职权的重新划分和供应链伙伴的选择都要围绕它来进行。在这一步中除了制定相应的战略、设臵战略目标,还要制定一些标准,以便今后检验战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四步,敏捷供应链的设计。这一环节主要设计财务系统设计、散客旅游产品分解和组合设计、小批量多批次旅游服务产品的采购、供应链上的合作伙伴的组成与选择、散客营销系统设计、服务系统设计等诸多方面。所有这些设计环节共同组成并最终都依赖于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只有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完善,才能有效保证协作各方资源共享,快速处理散客旅游需求订单。
第五步,服务检验。对于旅行社来说,敏捷供应链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构建过程和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前所未有的问题,这要求旅行社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都要时刻警戒出现的所有问题,用散客旅游需求的满足状况和企业战略目标的完成情况这两个标准不断对其敏捷供应链的管理模式进行完善。
四、散客旅游服务中敏捷供应链管理强化措施
1.增强企业竞争力,确立旅行社核心地位
敏捷供应链是指以核心企业为中心,通过对资金流、物料流、信息流的控制,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无缝化程度较高的功能网络链条,以形成一个极具竞争力的动态战略联盟。在旅行社的散客业务市场中,虽然现有旅游供应链中旅行社发挥着把旅游六大要素贯
穿在一起的协调作用,但是在整体上我国旅行社大多规模小、竞争力弱,所以现有旅游供应链模式中旅行社并非处于真正的核心地位。因此,旅行社其在供应链上的影响力、控制力有待进一步强化。
面对散客旅游市场的多样化需求,旅行社要加快集团化进程,兼并实力较弱的中小型旅行社以实现横向扩张;通过并购、特许经营、战略联盟等形式对餐饮、住宿、景点、交通等企业进行纵向联合。针对国际散客旅游需求,旅行社还要加强与国外旅行社的合作,融入到国际旅游供应链体系中。对于旅行社自身来说,加强旅行社内部信息系统建设,对整个供应链进行组织重构和流程再造,确保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提供、协调在各节点共同参与下完成,提高资源整合效率和旅游产品质量,满足散客旅游者个性化、时效化的需求。
2.延迟策略实现散客需求的规模定制
一个有效的敏捷供应链必须能够利用延迟策略提高对顾客的响应速度。在供应链中,旅行社可将散客旅游产品的生产过程分为通用化阶段与差异化阶段,事先预定诸如交通、住宿、常规景点等通用服务,尽可能延迟散客旅游者差异化的服务需求,待散客旅游者对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后再完成其差异服务。在实施延迟策略时,旅行社要分析部分或整个供应链运作中实施延迟策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延迟策略的实施可能使原有的业务流程甚至供应链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散客旅游订单分离点的确定以及延迟时间非常关键,它影响着旅行社企业营运成本和对散客需求的响应速度。
对于通用服务部分的散客旅游需求,旅行社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消费引导和柔性服务向散客旅游者提供范围宽广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其特定的需求,从而以接近于规模生产的低成本实现规模定制效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散客旅游服务都可以分解以实现规模定制的;而且在通用服务部分的规模定制中,单个旅行社的能力是有限的,旅行社必须与其供应商建立起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通过响应服务的高度敏捷、柔性和集成共同来满足散客旅游者的需求。
3.信息与知识共享,优化旅行社伙伴关系
敏捷供应链绩效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供应链各节点企业之间的合作,优化敏捷供应链管理的关键是在维护和提升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这就需要旅行社与其他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做到资源、信息与知识共享,而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是推进供应链系统中信息沟通与知识共享的关键。旅行社借助各种信息技术向供应链上的各节点企业提供全部信息,并在整条供应链上收集每一个散客旅游服务的需求和供应可能影响其他供应链企业行为的各种信息,实现信息的沟通与知识共享。另外,旅行社还要通过沟通交流(信息系统互联、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等)、契约和激励机制建立开放式的合作体系,同时旅行社要对合作伙伴进行绩效和合作意愿考评,并逐步建立相互信任机制。由此,可以促进旅行社与其他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相互知识的增长和学习优势的形成,更好地适应环境变化,提高供应链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4.个性化采购管理与服务外包
通常旅游服务购买属于预约性交易,旅行社一般在年底根据计划采购量和旅游服务供应商洽谈下一年的业务合作。由于散客旅游市场需求的日趋定制化、旅行社的这种确定计划量的采购活动不能充分满足和快速响应旅行社的经营需求。在敏捷供应链中,旅行社要将收到的旅游订单信息传达至各供应商,使供应商得以与旅行社并行工作,交互信息,完成相关单项旅游产品的定制,并经旅行社的有机组合,以最快的速度生成符合散客旅游者需要的定制化旅游
产品。
尽管Internet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ASP(Application service p rovider)的兴起,但大多数旅行社的网上采购仍然属于B2B的电子商务模式。在快捷供应链管理模式下,旅行社在Internet网上单一B2B的单一采购行为应转向从旅游者到旅行社、从供应商到旅行社的协同商务过程。供应链集成管理将供需双方之间的静态、事后的信息传递环境变为动态、实时的信息共享环境。旅游服务供应商能够快速从网络中获得旅行社的需求信息甚至是旅游者的直接需求信息,通过这种虚拟运作平台及时地与旅行社进行交流沟通,与旅行社进行同行协作,最终完成旅游者个性化散客需求。
5.新增: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篇五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对旅游违约行为进行赔偿。针对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可以参照执行此赔偿标准。
(一)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二)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2.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4.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5.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6.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三)旅行社未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的赔偿标准
1.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2.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3.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
约金。
4.旅行社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四)其它赔偿标准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6.旅行社品质旅游产品服务质量规范 篇六
现将《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的设置遵循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质监所,地市以下的质监所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质监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本着适应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旅游局决定。
二、职责范围
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1995)123号)同时废止。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7.旅游景区服务规范 篇七
基本要求
旅游景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以人为本,诚信服务。
法定许可手续完备,通过相关部门的审验。
具备接待游客的旅游吸引物及相关旅游服务设施。
A级景区的服务管理应符合GB/T 17775相应等级的规定。
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有效;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投诉受理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与管理规范完备健全,认真落实,定期监督检查,并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有完善的服务程序、服务规范、服务监督、员工手册等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基本素质、岗位职责、专业技能和安全方面的培训和演练,塑造良好、文明的旅游服务形象。
合理利用景区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
8建立和完善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服务标准体系,并按照 ISO 9001、ISO14000等标准进行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
餐饮服务
1景区内餐厅、茶楼、小吃店等餐饮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方便游客,并与环境相协调。
2热情服务、诚信待客、明码标价、出具服务凭证或相应税票,不欺客、不宰客。
3服务人员每年接受体检,上岗须持健康合格证。
4室内外客用餐桌/椅完好无损、干净无污垢,备有儿童座椅。
5餐具、饮具、台布、餐巾、面巾等每日清洗、消毒,符合GB 16153的相关规定,三证齐全(包括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
6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饮具。
7厨房灶台、加工案台、器皿洁净、无油渍;排烟机通风口无油垢。
8外购食(饮)品,有正规的检验合格证。
9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存储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10食(饮)品的加工制作应生熟分开,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原料进行食品加工。
11景区饮用水执行GB 5749的相关规定。
住宿服务
景区内住宿服务设施布局合理,与环境相协调。
星级饭店的设施和服务应符合GB/T-14308的规定。
服务质量要求:(1)对客人礼貌、热情、亲切、友好。
(2)对客人不分种族、民族、国别、贫富、亲疏,一视同仁。
(3)密切关注并尽量满足客人的需求,高效率地完成对客服务。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客人的合法权益。
(5)尊重客人的道德信仰与风俗习惯,不损伤民族感情。
(6)对客人提出的问题无法解决时,应耐心解释,不推诿和应付。
(7)熟练掌握相应服务岗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准确运用。
交通服务
交通设施完善,进出安全便捷。
应设置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可进入性良好、与景区规模相适应的旅游车站点、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3A级以上景区要有一定比例的生态停车场,5A级景区生态停车场应不低于80%。
停车场或码头管理规范,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停车场或码头布局合理,车位或泊位能满足景区容量要求,配有无障碍车位,标识标线规范、醒目。
景区内游览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通行顺畅,游步道设计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4A级以上景区内的交通工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动力,并保持整洁、卫生。
景区内交通工具的运行线路设计合理,与环境相协调,并保证交通安全。
4A级以上景区应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中、英文)设置道路标识系统。
游乐、娱乐/演出服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时检查、维护、保养机器设备,保证安全运行。
景区内举办的演出类活动的文化内涵、表演内容、演出服装等文明健康,与景区的特色、主题相匹配。
使用临时搭建舞台进行文艺演出的,临建设施不得破坏景区环境和景观特色。
景区和文艺演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区内的景观、植被、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
景区游乐及娱乐设施、服务质量和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6767的相关规定。景区管理部门应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游客财产及人身安全。
旅游购物服务
购物场所数量与布局合理,与环境相协调。
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包括质量管理、价格管理、计量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
旅游商品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不得尾随兜售,强买强卖。
旅游商品货真价实、明码标价、种类丰富,突出本地区及本旅游景区特色,符合GB/T 16868的规定。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食(饮)品。
旅游商品的经营应符合GB/T 16868的规定,商品质量必须保障人体健康与安全。票务服务
售票服务
(1)售票处应设在醒目位置,以中外文明示景区的开放时间、售票时间、淡旺季门票价格、享受优惠票价的特殊群体(如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享受免票的特殊群体以及购票须知。
(2)在购票须知中应明示景区内其他收费项目、套票价格。
(3)根据游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售票窗口,并根据实时流量开放相应数量的窗口。
(4)景区可设置团体购票窗口;必要时散客购票窗口可设立排队隔栏。
(5)售票员售票时应做到细心、准确、迅速、唱收唱付,并耐心、热情地解答游客的问讯。验票服务
(1)入口、出口处中外文标志明显。
(2)合理设置验票入口,旅游旺季应设立团队入口。
(3)验票员衣着整齐,态度和善,验票准确、迅速。
(4)设立安全通道,确保畅通。
信息服务
景区互联网信息
(1)3A级以上景区应建立面向公众的网站或网页,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
(2)网站或网页应提供景区票价、开放时间、景区特色、主要景观、景区区位、乘车路线、景区地图、问讯电话、景点最佳游览时间、游览注意事项、自然灾害预警等基本信息。
(3)网站或网页应及时更新所在地道路改线、景区特色活动、景点维修等信息。
(4)4A级以上景区除建立网站之外,还应提供网上远程订票服务。
公众信息服务
(1)景区提供的公众信息资料包括研究性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宣传册、宣传页、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资料等。
(2)公众信息资料应内容丰富、特色突出、品种多样。
(3)公众信息资料提供的基本信息应文字简洁、真实可靠。
景区标识服务
(1)景区外部引导标识规范,设置合理、明显,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2)景区内应设置游览全景图、导览图、景观说明牌或简介、中外文指路标志牌、安全警示、游客须知、注意事项等相应的中外文引导标识,且数量适中、内容准确、标志醒目、指向准确,符合GB/T 10001.2的要求。
景区广播服务
(1)应提供覆盖景区服务范围的中文广播服务;并使用普通话播音,播音员发音标准,播放内容简练、清晰、易懂。
(2)4A级以上景区至少应提供一种(英文)以上外文广播服务,播放内容简练、清晰、易懂。
(3)广播服务内容包括背景音乐、景区导览、安全提示、紧急通知,以及为游客提供的相关服务等。
(4)背景音乐的选择符合景区的特点,播放时间恰当、音量适中,并与环境相协调。
(5)提供广播找人服务。
其他信息服务
(1)游客服务中心位置适中,规模适度,设施齐全,提供信息、咨询、宣传等服务。接待人员应热情礼貌、普通话标准,熟练使用至少一门外语。
(2)提供对外电话咨询服务,电话服务人员普通话标准,能熟练使用一门外语进行对游客的答疑服务。
(3)通过景区内信息提示或各类媒体途径,向游客提供景区节庆活动举办、景点维护修缮、间歇性关闭以及售票电话、投诉电话等基本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解说服务
电子导览服务
(1)4A级以上景区应配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电子导览设备,其数量和安放位置合理,便于服务,并与环境相协调。
(2)电子导览服务应为游客提供多语种、全面、准确的信息。
(3)电子导览设备的操作系统应设计简单,方便游客操作和使用。
(4)景区应定时检修电子导览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电子解说服务
(1)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提供中、英等多语种电子解说设备租赁服务,解说内容准确、丰富、生动,其系统设计要方便游客操作。
(2)电子解说设备的租赁地点以及归还地点标志醒目、指示准确、方便易行。
(3)有详细、明确的电子解说设备的租赁、使用须知,内容包括租赁押金、租金、操作指南以及损坏赔偿等规定。
讲解员/导游员讲解服务
(1)讲解员/导游员须熟悉业务、持证上岗、规范着装。
(2)讲解员/导游员的人数及语种应能满足游客需要,其普通话二级甲等达标率不低于90%。
(3)讲解员/导游员讲解真实、准确、生动,讲解内容健康、科学,达到GB/T15971的要求。
环境服务
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景观和古迹的真实性、完整性。2 景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游客触摸、刻画、坐骑文物古迹,重点保护文物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巡视,对已遭破坏的景观环境和文物古迹应及时维修。
景区内商业设施、游客休息区、公共厕所、临建设施等布局合理,造型与景观相协调,方便游客使用。
景区环境质量应进行ISO14000 国际环境管理标准认证。
景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以保护为前提,注重发展生态旅游。
按照景区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合理调整游客流量,控制游客入、出量。
营造优良的环境氛围,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美化环境措施得力。
光照不足的景区,应在主要通道和游客活动场所设置充足的照明设备。夜间接待游客的景区,游客活动区域应保证充足的照明。
景区的夜间亮化应在节能的前提下,符合安全与美观的要求。
景区的大型维护、修缮工程应做到防尘、防噪,美化遮挡。
景区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地面水的环境质量达到GB3838规定的Ⅰ类标准。
景区主要适用于珍稀水生生物栖息的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3838规定的Ⅱ类标准。
景区拥有专门的节水措施和节水系统,且运转正常。
景区拥有专门的排污、排水系统,做到雨污分离,污水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卫生服务
景区卫生环境要求
(1)景区游览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不乱建、乱堆、乱放,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污垢,无异味。
(2)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和环卫工作人员。
垃圾处理
(1)拥有足够数量的垃圾桶/箱,且布放适宜、标志明显、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
(2)垃圾箱应分类设置。
(3)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日产日清,且遮盖或封闭清运。
(4)存放垃圾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清洁,无异味,有防蚊、蝇、虫、鼠等措施。
公共厕所服务
(1)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标志醒目规范、建筑造型与景观相协调。
(2)厕所内拥有足够的厕位;根据需要,设立无障碍厕位、婴儿看护设施等。
(3)配备完好的水冲、盥洗、通风设备等,4A级以上景区应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
(4)配备专人服务,保证室内整洁、无异味,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清洁工具摆放整齐、不外露。
(5)星级厕所的建设管理符合GB/T 18973的规定。
医疗卫生服务(1)设立医务室,拥有必备的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服务。
(2)例行消毒,按照GB 19085的相关规定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产生并控制其传播。
安全服务
安全管理要求
(1)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保卫制度。
(2)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拥挤、防踩踏及防地质灾害、防气象灾害、防食品中毒、防传染性疾病的危机处理机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
(3)具备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和节假日安全预案。
(4)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及时检查、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
(5)有专人进行日常游览秩序监控和景区日常防盗、防爆检查。
(6)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各项安全演练。
(7)危险地段设置明显的中外文警示标志,防护设施齐备、有效,特殊地段有专人值守。
(8)涉及安全的特种设备操作、机动车辆驾驶、紧急救援等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
(9)为景区内的珍贵文物进行安全投保。
消防安全服务
(1)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2)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3)对安全通道、疏散出口进行例行检查,确保畅通。
(4)消防标志明显、规范。
(5)景区内明确划定禁烟区,设置禁烟标志。
(6)林区、文物保护单位应禁止游客使用明火。
(7)使用明火、电、气的场所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
设施设备安全服务
(1)重要部位有监视器、防盗门、报警器、护拦、保险柜等装置,并完好、有效。
(2)交通、机电、游览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并进行定期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3)游乐园设施设备的安全与服务达到GB/T 16767的要求。
(4)大型游乐设施项目(如索道、缆车),运营前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与安全检测;在运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年检和例行检修,并且有详细的检修和运行记录。
游客安全服务
(1)景区内安全保卫人员与景区的规模、性质相适应,安全保卫制度健全,危险地段防护设施齐备,警示标志明显,有夜间照明。
(2)景区广播应定时对游客播放有关安全事项说明。(3)在景区危险或不宜进入的地段和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或禁止进入标志。
(4)落实流动巡查人员,职责明确,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游客发生意外事故如落水、摔伤等,巡查人员应尽快到达现场,并做好善后处理,保证游客安全,做好相关记录。
(5)游乐项目要有安全须知,做好对游客的保护工作,并有相关维护人员,制定了意外事故处理程序。
安全救助服务
(1)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具备应急处理能力,事故处理及时、妥当。
(2)配备景区紧急救援人员。
(3)医务室必须配备医疗救助设施,并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能满足游客的一般安全求助,做到快速出诊、正确施救。
(4)安全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其他相关服务
在游客中心或专门地点设立失物招领处,提供失物招领服务。
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手机信号接收良好;入口、出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并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公用电话亭标志醒目,与环境协调。
具备条件的,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品服务。
游客公共休息区域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数量充足。
应提供Pose机刷卡服务、ATM取款等自助银行服务;接待海外游客比例达到20%的,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提供助老、助幼、助残、助孕、助急等特殊化、人性化设施和服务。
景区应提供走失、迷路等快速反应的救援服务。
在不破坏景观、环境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投诉处理服务
机制健全
(1)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制订有完善的受理和处理制度,并在景区售票处、网站/网页上、宣传资料上、门票上公布投诉电话。
(2)运行机制良好,能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档案,保持一年以上的备查期。
投诉处理程序
(1)景区接到直接投诉后,应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事由,并按相应格式填写景区《旅游投诉登记表》。
(2)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游客投诉处理意见。
(3)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属于景区责任的,应向游客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避免和游客发生争执。
(5)涉及法律问题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6)景区接到相关部门转来的投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的基本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
(7)景区接到旅游投诉管理部门转发的投诉登记表,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的基本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并上报投诉管理部门。
服务人员要求
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1)尊重游客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2)掌握本岗位的服务程序和相关知识,为游客提供规范化服务。
(3)遵守服务人员守则、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上岗前不饮酒,不食用异味食品;在岗时不吸烟、不饮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制作和销售食品的服务人员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不应使用指甲油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化妆品。
服务人员仪表举止
(1)服务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服务标志,保持衣着整洁。
(2)在岗服务人员主动提供服务;服务中表情自然,举止端庄、大方。
(3)严格遵守卫生工作制度,执行岗位卫生工作程序。
(4)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
服务语言
(1)服务语言清晰准确;微笑服务,使用服务敬语;文明用语。
(2)游客中心等窗口岗位的服务人员应掌握简单手语和至少一门外语的日常用语。
(3)4A级以上景区窗口岗位的服务人员至少掌握一门外语(英语)作为日常用语,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小语种服务人员,如小语种导游等。
(4)对志愿者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
实施与监督
服务规范的实施
(1)景区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制定景区的服务规范与管理办法。
(2)景区管理部门应采用问卷、设立意见簿(本、卡、箱)、暗访等多种方式定期收集游客的意见。
(3)景区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结合各单位服务质量的内部考核评定结果和游客的评议意见及投诉情况,对景区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根据考核评定的结果,按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进行奖励和处罚。(4)景区管理部门要对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对服务质量实施改进。
服务规范的监督
(1)景区管理部门应对外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并采用多种方式收集分析游客对服务质量的意见,并有详细记录。
(2)所有服务事项应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并作详细记录。
8.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條爲了規範旅行社服務,保障旅遊者、導遊員及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内旅行社經營活動及導遊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導遊員委派管理制度。
一、導遊員進行導遊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遊員執行本旅行社的旅遊接待任務時,由該旅行社執行委派。導遊員被借調擔任其他旅行社導遊時,必須經所屬旅行社批準,由用人旅行社執行委派。社會導遊執行旅遊接待任務時,由用人旅行社執行委派。
旅行社委派導遊員應采用湖南省誠信旅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9000誠信系統),通過進入該系統填報指定項目,生成帶有各旅行社驗證條碼的《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以此作爲旅行社委派導遊員的重要依據。
旅行社組織團隊及散客旅遊業務或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遊業務,都應通過9000誠信系統填寫制作行程單。
二、旅行社應指定專人作爲本企業的9000誠信系統基本賬戶管理員。基本賬戶管理員代表旅行社保管系統分配給本社的基本賬戶及密碼,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基本賬戶管理員負責進入9000誠信系統填報指定項目、生成行程單。
三、導遊員委派管理。
(一)執行委派。
旅行社執行委派的程序爲:基本賬戶管理員根據旅行社業務需要、代表旅行社通過基本賬戶進入系統,填報系統指定項目,生成行程單,經本社管理帳戶審核批準後打印生效。
(二)行程單的委派效力及存檔。
行程單是認定導遊員是否由旅行社委派的重要依據。
行程單一式三聯,旅行社、導遊員、遊客各一聯,其中,導遊聯應當在導遊員執行旅遊接待任務時攜帶備查。旅遊接待任務完成後,導遊員應向旅行社交還導遊聯,與旅行社聯、該旅遊接待任務的其他相關資料一并存檔備查。
第四條旅遊合同行程管理制度。
一、旅*程安排是旅遊合同的法定必備事項。旅行社應當通過9000誠信系統填報所有法定必備項目,生成行程單以妥善安排旅*程。行程單作爲旅遊合同附件與合同一并提交旅遊者。
二、旅遊合同行程管理。
(一)生成行程單。
旅行社按照執行委派程序生成行程單。行程單編号應寫入旅遊合同。
(二)行程單的合同效力。
行程單是旅遊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行程單中遊客聯應在旅行社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時作爲合同附件提供給遊客,或于*規定、旅遊合同中約定的免責解除合同期限屆滿前提供給遊客。
(三)導遊員必須嚴格按照行程單安排旅遊者的旅遊活動,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安排。
(四)旅*程變更。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領隊人員不得擅自改變旅遊合同行程。如在旅*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導緻行程不得不進行變更時,旅行社應采用《旅*程變更确認書》或其他能夠明确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書面文件與遊客進行确認。
如遇遊客自願、主動提出變更行程(包括但不限于增減有償服務項目、增減遊覽時間、增減購物次數等),旅行社也應與遊客簽訂《旅*程變更協議書》或其他能夠明确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書面文件後方可進行變更。
附:
1、《旅*程變更确認書示範文本》(用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變更整體團隊行程)。
2、《旅*程變更協議書示範文本》(用于遊客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變更本人行程)。
第五條遊客意見反饋制度。
一、遊客反饋意見是旅遊服務質量監督的重要環節,也是認定旅遊服務質量、劃分遊客與旅行社責任的重要依據。旅行社應主動收集遊客反饋意見。
二、遊客意見反饋流程。
(一)反饋載體。
湖南省旅遊局統一印制《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供旅行社向遊客發放并收集反饋意見,各旅行社在其所在地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領取。
旅行社也可以自行印制包含《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中全部内容的書面文件供遊客填寫。
附:
3、《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
(二)發放要求。
1、旅行社組織團隊或散客旅遊業務或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遊業務,均應向遊客發放《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包含該表全部内容的意見反饋表。
2、旅行社接待旅遊團隊時,10人以下團隊全團發放,10人以上(含10人)按全團人數的50%發放。由該團導遊員具體執行。
3、導遊員在發放時應向遊客準确說明該表各項内容,指導遊客如實填寫,并确保所有信息填寫完整。
4、導遊應收回全部已發放監督表,不得塗改或銷毀,并存入團隊檔案。第六條旅遊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一、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政管理部門對其旅遊合同、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财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檢查主體。
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依照各級旅遊局的授權具體實施監督檢查。
三、檢查類别。
旅*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的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個案檢查和檢查。
(一)日常檢查是指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對旅遊市場秩序、旅行社、導遊服務等相關檢查内容進行的經常性、随機性的不定期檢查。
(二)專項檢查是指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根據工作需要,集中一段時間和特定人員,對某一專題開展檢查。
(三)個案檢查是指根據重大投訴案例,針對某一類旅遊質量問題,對被投訴對象開展檢查。
(四)年終檢查是指每年末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對轄區内旅行社實行的全面業務檢查,了解本内旅行社的規範經營情況、質量管理情況、人員管理情況等。
四、檢查方式。
(一)現場檢查: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派執法人員前往景點、旅行社經營場所等工作現場,對旅行社經營情況、旅遊市場秩序、導遊服務質量及持證情況、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等相關内容開展實地檢查。
(二)資料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應旅*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
(三)随團暗訪:由湖南省旅遊局指定的相關處室負責選聘業内人士、行風監督人員、外省旅遊質監同行等作爲暗訪人員,以旅遊者的身份參加本省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隊,對旅行社經營行爲及導遊服務質量進行随團暗訪。
五、檢查内容。
(一)《湖南省誠信旅遊服務管理系統》使用情況。
(二)《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執行情況。
(三)《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發放、使用、回收情況以及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見反饋文件是否已包含《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中全部内容。
(四)旅行社服務質量自我監督管理(售後服務)情況。
(五)導遊人員持證情況。
(六)導遊人員服務、講解情況。
(七)是否具備團隊召集标識。
(八)旅遊市場秩序和旅行社日常經營情況。
(九)旅遊團隊檔案管理情況。
(十)其他需要依法檢查的内容。
六、檢查要求。
(一)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全年開展旅遊市場現場監督檢查不得少于50天,對所轄旅行社的經營管理情況應進行兩次以上的現場檢查。
(二)檢查人員執行旅遊質量監督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許可證》;對旅行社、旅遊團隊進行檢查時,應認真填寫《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或《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
《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或《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均應有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許可證》的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被檢查的旅行社或旅遊團隊導遊員,要主動配合接受檢查并在《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或《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上簽名。
附:
4、《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表樣)》。
5、《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表樣)》。
七、檢查信息公示。
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應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日之前向湖南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交本季度市場檢查情況綜述,于檢查當天向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交本次檢查中導遊違規扣分、導遊證暫扣待查等情況。
湖南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負責将以上信息在湖南旅遊信息網上公示。第七條*責任。
旅行社及導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旅行社條例》、《導遊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及《湖南省旅遊條例》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1、旅行社未設專人妥善保管使用基本賬戶及密碼,導緻他人冒用該旅行社名義辦理旅遊業務的,視爲準許或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2、旅行社未按要求填報生成行程單且無法證明其旅遊合同和附件中已具備全部法定必備内容的。
3、導遊員在執行導遊任務時未攜帶《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且事後無法證明其确系旅行社委派的。
4、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作爲旅遊合同附件提交給旅遊者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行程安排的。
5、旅行社或導遊員僞造、變造《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及其他擅自更改僞造旅*程的行爲。
6、導遊員未經所屬旅行社批準,爲其他旅行社帶團。
7、導遊員完成導遊任務後,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存檔備查的。
8、旅行社接待團隊時,未按規定如數發放《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的。
9、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見反饋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0、旅行社未收回或未按規定收回《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的。
11、導遊員授意他人不按實際情況填寫《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的。
12、旅行社未按規定将《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存入團隊檔案的。
13、《旅行社條例》、《導遊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及《湖南省旅遊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八條本制度由湖南省旅遊局于2010年6月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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