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汇报

2024-11-07

处置非法集资汇报(共10篇)

1.处置非法集资汇报 篇一

XXX行XXX支行关于开展高利贷及非法集资

相关工作的情况汇报

XXXXXXXX:

针对近期国有资本市场出现的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情况,我行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站在维护县域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促进和谐互助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积极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开展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调查工作,现就开展非法集资调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我行开展了以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向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调查高利贷及非法集资情况。

2.对在我行开户的单位账户的大额资金进出进行了逐一排查。通过以上形式的调查和排查,在我县未发现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现象,同时我行严格执行银监局和上级行的各项制度规定,无直接或间接参与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现象。

就目前来看,国内民间融资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个人间融资、企业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个人向企业融资等方面。个人间融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亲朋好友间的临时调剂,一般不付利息;二是熟人间的互助会,带有合作、互助性质,利率一般与贷款利率相近;三是个人集资,期限相对较短,风险相对较大。企业间融资主要是相互间有业务往来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个别实力雄厚的企业,除了凭自己的信用向银行贷款满足自身需求外,同时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甚至提供贷款担保以收取手续费。在房地产开发等个别行业,还有一种特殊的借贷形式,就是个人向实体“投资”(或通过其他个人),回报相对固定。企业向个人融资主要表现为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和向社会公众集资两种,利率一般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类企业大都业绩优,信誉好。个人向企业融资主要是个人向“寄售”、“寄卖”或“典当”行融资。期限很短,一般几天至几个月,利率高。此外,还存在一些非法的民间融资活动。如高利贷、乱集资以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当然,一些非法活动、非法个人(如赌博)和不能从正常渠道获得资金的经济主体(如国家禁止项目、高负债者)也往往通过“地下金融”和民间渠道寻求资金。

作为银行,我行打算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性和危害性。加强调查研究,从维护稳定、突出重点,杜绝出现金融机构之间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及非法集资情况。

二、加大对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投融资政策,进行理性投资。要经常开展对社会公众的风险提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三、在高利贷及非法集资排查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保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要讲究方法,把握政策界限和工作尺度,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四、落实好排查工作责任,加强员工业务能力的提升,认真核查识别客户信息,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对排查中发现可能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案件和隐患,做到早处置、早解决、早结案,防止风险扩大。

五、结合我行实际采取综合措施,加大信贷投放,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满足我县广大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杜绝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现象出现。

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年XX月XXXX日

2.社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二

一、对各个层面大张旗鼓地宣传;

首先是大张旗鼓地进行广泛宣传,利用传统大节的前后,把各个农贸市场、小车站和公交站台、各个金融网点、各大超市门口、农村各个主要道路的出入口、各个大的生活居住小区,凡是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都张贴公益教育宣传画,设立各种形式的宣传台,摆上全省统一印制宣传小册,由群众自由阅览和携带。

二、对特殊性群体进行针对性宣传;

由于XX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XX化学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情况比较多,XX镇的地理区域又是化工项目建设的重点区域,大部分村委会的拆迁户都比较多,家庭经济相对比较活跃,在没有完全入驻到集中安置区之前,有部份拆迁户居住相对分散,信息撑握不能够及时,禁止和涉嫌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情况,我们没有忘记他们,在春节前利用村干部年底为群众集中办事情况的好处,带上宣传册子、公益宣传画,到组入户发放和张贴。

三、对重点对象别样的进行宣传;

我镇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负责人和镇村干部,我们视为宣传的重点对象,用政府信息群发放平台对他们所用手机发送XX镇处置办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的部分宣传信息;

(一)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五)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六)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七)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四、并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

为了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做到更加扎实,我们在全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的同时,结合我镇实际的情况,还采用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

1、对各个金融网点张贴公益宣传画,用银行的现有电子屏幕加入非法集资宣传标语,滚动播放对公众进行宣传;

2、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等部分画册;

3、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

4、运用本镇多种Q群的渠道宣传;并在Q群上发出有关通知,欢迎各位随时到“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财政所内)观看传阅《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画册。

我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由于宣传工作搞得面广量大,轰轰烈烈,因此,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提高了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们已将宣传工作过程中的部分资料拍照留存并已上报。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省政府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并统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定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要求等事宜,同时督促指导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责分工,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县(市、区)负责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本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负责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并向县(市、区)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备。

全省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全省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强执法力量,落实执法设备、执法车辆等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处置非法集资执法规范化建设,鼓励探索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执法方式。

第二章  防  范

第九条  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省级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有效整合相关数据,促进部门、区域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风险。

市(地)政府(行署)应当指导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本级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

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及时上报涉嫌非法集资相关信息。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网格巡查、楼宇管理等,并及时上报涉嫌非法集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管风险的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台账,定期收集汇总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编制排查处置情况报告。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的,应当在初核和研判的基础上报送本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建立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共同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上下联动、紧密协作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省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非法集资行为,通常按就近原则向非法集资行为所在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线索属地及时移送下级部门进行处理,也可直接组织处理。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标准,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主办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调查、认定、处置工作;协办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收集整理好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并做好配合工作。

全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将有关情况报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查处重大非法集资行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的、需要部门开展协作处置涉及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跨行政区域案件的,可启动联合工作机制。

联合执法中形成的行政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对下列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调查认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施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查、取样、录音、拍照、录像等,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集资方式、集资额度、参与人数、资金运作情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情况等。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被询问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调查人员查询有关账户,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和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

(四)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认定的事实和主要证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等。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期间,为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建立非法集资行政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视情况需要邀请公安、检察、法院及行业主(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金融及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参与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工作,其结论可以作为组织认定的重要参考。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证据材料和相关规定进行研判,并作出下列认定意见:

(一)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根据需要决定采取的措施;

(二)认定不属于非法集资的,撤销线索登记。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亦可指定有关人员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的,由市(地)政府(行署)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由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规定向省级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组织调查有关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三十二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4.处置非法集资汇报 篇四

自XX年3月24日我镇〔XX〕8号文件成立“仪征市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全镇上下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积极按照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处置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大体如下: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方面工作

我镇通过〔XX〕9号文件制定了“仪征市XX镇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同时运用本镇Q群等多种形式的渠道,结合市政府金融办公室〔XX〕10号有关假借保障房、“粮食银行”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专题性文件通知精神,及时电话通知和了解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方面情况,用本镇各类型的Q群等方法发出友情式提示。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开展,没有发现我镇区域有任何企业和单位(有)搞任何形式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或假借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粮食银行”等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名义,以及假借公益之名误导公众,涉嫌非法集资等等的一系列情况。此举,有意提高我镇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宣传的并举工作

5月份按上级有关《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后,我镇处置办结合宣传月活动,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人员与各成员单位、各村及驻镇单位联系,进行全方位的情况了解排查和宣传工作。

由于我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情况比较多,而我镇又是化工项目建设重点区域,各村拆迁户比较多,家庭经济比较活跃,因此,我们把重点排查的对象集中到拆迁的五个行政村和三个拆迁的社区,因为拆迁工作的需要,在拆迁户居住还没有完全入驻到集中安置区之前,大部份拆迁户居住相对分散,信息撑握不能够及时,禁止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控违控险工作相对较难。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实处,结合了多种形式排查和宣传工作并举方式:

、通过打电话了解排查和宣传;

2、民间随机走访了解进行排查和宣传;

3、对街道和农贸市场及周边进行口头排查了解和宣传;

4、向机关相关科室进行了解和排查、并利用各种会议问询排查和宣传;

5、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和问询;

6、运用本镇多种Q群的渠道进行排查和了解和宣传;

7、利用政府信息群发放平台进行宣传式的了解排查;

8、重点被排查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还利用召开各小组长会议进行排查和宣传,有的村居还利用公示栏进行书面材料张贴宣传。使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都有所提高,获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处置办轰轰烈烈地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有一定规模性的排查和宣传工作的同时不忘重点区域和有关场合的宣传。特别是对街道和农贸市场进行悬挂横幅标语对公众进行宣传;还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部分画册;并在Q群上发出有关通知,欢迎各位随时到“青山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观看传阅《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画册。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的宣传信息,内容如下;

(一)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参与非法集资,钱财难以保全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九)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由于宣传工作搞得面广量大,因此,我们将宣传工作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已拍照留存。

社会上有关非法集资者假借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名义,用土地抵押的情况在我镇通过排查,我镇没有发现有类似的任何情况和现象。

三、有效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文件(仪政金〔XX〕23号)和镇政府有关领导的精神要求,我镇处置办及时向十二个成员单位、九个村委会、蚕种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都传递了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在关于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工作中,我镇处置办领导重视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方法和时间上的要求,在正常防范涉嫌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同时,结合我镇8至9月份创建省级卫生镇复查工作时机,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在近两个月内突击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化解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的工作做得更好,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到村,深入到街道,深入到社区,最明显的是贯彻执行到居民集中居住的社区,由于青山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拆(搬)迁安置需要入驻到集中安置区的商品房比较多,我们通过社区要求小区保安正常做到巡查盘查一些可疑喷图、张贴类似于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进出人员,一旦发现立即禁止和批评教育,如已喷图、张贴在楼梯台阶上、墙头上、等共公资源设施上则罚他们当场铲除清理,并要求记录在案。这样,防范和禁止涉嫌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传播受到控制和防范。不仅如此,由青山镇“处置办”成员单位之一的城管中队组织并付之于实际行动中,在排查和清理的过程中,涉及到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共清理过街的、过马路的横幅广告16条、户外张贴的小广告117张、喷图在不显明公共区域位置小广告通过刷白清理35处。同时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劝导大家不要相信和轻信户外小广告、手机短信、移动媒体、传单、等等各种网络传媒不良的有关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用真实的官方正确的宣传资料与不良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作比较。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友情提示,劝导其不要轻易相信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努力做到了引导大家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维护青山金融市场。

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到内部

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需要,根据市委要求和市金融办工作布置,“对政府领导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我镇虽然经过内外上下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为了慎重对待,重新在本镇机关内的各个部门梳理排查,然后延伸到各个村部,经过一番过程排查梳理后,都未发现有任何部门和领导、党员干部所组织的、或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情况。

总之,我镇有关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以及有关各项宣传工作,我们都从源头上做到预防,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案件,为维护我镇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出不懈的工作努力。

5.处置非法集资汇报 篇五

2012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强风险排查和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区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文件精神,为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经融稳定,新陶官办事处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明确责任

带领办事处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落实2012年度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治考核职责分工通知》精神,强化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专职工作人员要维持相对稳定的原则,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势头。层层抓落实,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努力做好做实街道办事处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加强宣传、防范危险

新陶官街道分别在各社区开展宣传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由社区同志专门讲解非法集资的具体定义,让百姓了解非法集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在各社区宣传展板上张贴非法集资危害警示挂图、标语等。引领广大群众正确认识非法集资本质特征,告知广大群众非法集资存在的风险和社会危害,让广大群众自觉的远离非法集资。从思想的源头上大力防范,把非法集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排查监测预警工作 新陶官街道办事处为切实担负起防范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每月在辖区内搞一次非法集资重点排查,登门向百姓了解情况。搭建起由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的群众举报、监督等信息采集桥梁,加强日常监管,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四、工作机制长效化高效化。

做好整治非法集资专项工作,新陶官街道要切实加强各个社区对非法集资现象的宣传和监控力度,并且要成立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队伍,要吃透情况、澄清底子,及时掌握各种情况。各社区要把整治非法集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办事处经济办。切实把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弄清查明,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政策和措施迅速化解矛盾和问题。要对蛊惑人心、寻衅闹事的不法分子做到早监控、早约谈,坚决打击煽动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维稳管控工作力度,为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及时做好预案制定、责任落实、宣传发动、快速处置等项工作。努力做到宣传教育家喻户晓。

6.处置非法集资汇报 篇六

工商广字[2007]190 号

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严厉打击。目前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销售上市公司股票、非法发行债券等形式。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推波助澜作用;有的非法集资活动变换手法,以招商、经营等形式为幌子,欺骗和诱导群众参与,其广告的隐蔽性强,给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查、广告监管机关的管理以及公众识别造成很大难度。处臵非法集资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研究处臵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制止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现就处臵非法集资活动中涉及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审查和管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

二、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三、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五、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六、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

七、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违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请迅速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辖区有关部门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7.非法集资情况自查自纠的工作汇报 篇七

根据《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了全局干部职工参与非法集资的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排查我局未发现干部职工有涉及参与非法集资行为。

一、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和案例的学习,提高了员工对非法集资的认识,认清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的强化了干部职工的法律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统一了思想。促使其能够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并对身边的人进行抵制非法集资的宣传,使更多的人免受非法集资的危害。

二、相互监督,加强沟通。

干部职工之间形成相互监督,要求既要关注职工工作状况,也要关注职工工作以外的生活情况,要求定期自查及排查,及时汇报。形成监督的双向结合,对风险进行了有效防控。

三、自查自纠,签订《个人承诺书》。

8.处置非法集资汇报 篇八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席:徐福顺

副省长

副主席:徐连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 宁

青海银监局局长

何再贵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王向明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家宁

青海银监局副局长

贾小煜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守成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谢官太

省公安厅副厅长

程丽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新宇

省商务厅副厅长

于 杨

省建设厅副厅长

杨有林

省农牧厅纪委书记

党少云

省监察厅副厅长

郑 杰

省林业局副局长

达建宁

省工商局副局长

侯志胜

省地税局副巡视员

丁志武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多 旦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建军

青海证监局局长

承 列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赵衍亮

青海保监局局长助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银监局。青海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何代英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工业流通处副处长马铁峰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李志雄、省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副处长丁剑铭、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郑治军、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利用处处长张季青、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李积庆、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副调研员朱德顺、省建设厅综财处副处长郭云方、省农牧厅监察处处长杨应秀、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王育宏、省林业局计资处调研员董昕、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陈志勇、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杨敬秀、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韩幸生、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贾湟川、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稳定处处长孙勇、青海证监局稽查处处长曹远宏、青海保监局办公室副主任李锦军等组成。

附件:

1、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2、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原则

联席会议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导,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遵循“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疏堵并举、打防结合、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在规定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2、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地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3、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4、指导、配合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汇总各部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方式、规律、特点和对策的研究,就制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划、措施、工作指导意见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并督办落实;接收各成员单位报送的非法集资案件信息,按程序将非法集资案件向省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交办;编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动态》,交流各成员单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及经验,指导、推动各部门工作。

组织做好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或全体联络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通过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措施、计划、决定等以适当方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青海银监局:负责承办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等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情况分析通报、案件排查、信息反馈等工作,及时参与银行业系统内有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处等工作。

2、省委宣传部: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3、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和协助省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修改等工作。

4、省公安厅:配合和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日常工作,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和安全的维护工作等。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过程中资金来源的监督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严格发行审核,完善企业债券管理机制。

6、省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7、省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8、省监察厅: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查处工作等。

9、省财政厅:负责财政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事项。

10、省建设厅:负责建设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11、省农牧厅:负责农牧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12、省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13、省工商局:负责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和非法金融广告的监管、查处工作,参与查处利用公司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等。

14、省地税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纳税情况及账务核算等查处工作。

15、省商务厅:负责商务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16、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参与对非法集资活动调查及相关工作。

17、青海证监局:负责证券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18、青海保监局:负责保险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贯彻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落实;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2:

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处置工作流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由预警排查、发现报告、立案交办、性质认定、善后处置、督办通报、宣传教育等各相关环节组成。

一、预警排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和全省范围内“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监控预警工作体系,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经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省政府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要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积极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州、地、市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地区。其他有关地区应在主办地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工作。

二、发现报告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分析非法集资活动的方式、特点及规律,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及时发现省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经预警、排查、分析或接到有关报告及群众举报后,要及时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已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好相关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三、立案交办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接到成员单位的报告或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报道后,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登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立案的同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所涉部门、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属于系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交办。

四、性质认定

相关成员单位在接到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性质认定。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果断处置,做到防微杜渐;对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程序报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认定。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进行性质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工作。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对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跨地区重大案件,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联席会议对各州、地、市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各州(地)、市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省公安厅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各州(地)、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五、善后处置

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州(地)、市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州(地)、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州(地)、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州(地)、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州(地)、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负责牵头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地区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省政府全面掌握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省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报告。

六、督办通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件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立案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办。对相关工作信息和非法集资案例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将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七、宣传教育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蔓延。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和宣传覆盖面,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工作,发挥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社区、村组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家喻户晓,防微杜渐,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

9.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篇九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附件2

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2007年9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发出广告审查监管通知,8类含有或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被禁止发布,主要是:

一、未经国家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10.处置非法集资汇报 篇十

暨第二次局际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新春伊始,我们就在这里召开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暨第二次局际联席会议,充分说明了抓好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通报2008年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究当前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任务。刚才,南江县、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巴中银监分局、市处非办分别就有关工作情况作了汇报发言,总的看来,近年特别是自去年建立处臵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来,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主管、监管部门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工作合力逐步形成,工作重点鲜明突出,工作成绩值得肯定。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在座的各位并通过你们向为我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作出辛勤努力和贡献的各位同志致以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抓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非法集资。在处臵非法集资第一次局际联席会议上,我专门讲到了这方面的内容,但是,非法集资的形式和特点在不断变化,我们处非联席会议的成员也在变化,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再做一些重复和强调,今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大对这方面情况的通报和宣传。

第一,从非法集资的形式和特点看,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特别是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较多,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其发生发展的趋势看,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的许多地区频繁发生,在个别地区呈蔓延之势。涉及行业越来越多,涉及地区逐渐扩大,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并且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不仅使受害人群不断扩展、受损金额不断增大,还加大了有关部门查处的难度。从省上通报的情况看,2008年我省发生的“达州宏生”、“汉唐实业”、“川大三康”、“成都芝元”等非法集资重点案件,都已经成为影响当地或全省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从南江县刚才汇报、市公安局和市维稳办刚才通报的情况看,巴中民间借贷活跃,群众普遍缺乏金融常识,更缺乏风险意识,虽然我们巴中目前尚未发现有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但并不能保证就是一片净土。在这里要特别提到,前几天,市政府收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兴邦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处臵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处臵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通报,安徽省公安机关破获了安徽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该案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区),涉案金额巨大,而且涉及到四川包括巴中在内的11个市州,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第三,从非法集资的危害看,非法集资是一种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四是容易诱发其他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一些企业本来只是为了迅速融资,但采取这种高风险的非法手段,迟早会出现巨大的资金漏洞,极易导致行贿、贪污、诈骗甚至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第四,从处臵非法集资工作角度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处臵非法集资工作,近年来始终把处臵非法集资工作作为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要事来抓。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和制发文件对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提出要求和作出部署。市委、市政府也十分重视此项工作,2008年上半年成立了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巴中市处臵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巴中市处臵非法集资实施办法》,对做好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可以说,抓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迫切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经济金融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的迫切需要。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统一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来,深刻认识处臵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增强做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

处臵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既要堵邪门,更要开正道,积极疏通合法的投融资渠道,逐步建立“堵疏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防范预警机制,努力防范于未然。要建立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监督、主管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防范预警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我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重点行业多方进行风险摸排,力求及早掌握线索、摸清情况,及时向政府汇报,使政府对辖内非法集资处臵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处臵及时。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及时调查,争取早发现早控制。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于新闻媒体上刊登的虚假广告欺骗、误导社会公众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要加强对企业合法经营行为的监管,争取在非法集资处于萌芽状态时及时发现和处臵,把损失降至最小;要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审核,避免此类非法公司以合法身份登上经济舞台,把发生非法集资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里,真正做到预防在先。二是要从严从快打击,切实增强威慑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非法集资案件和问题,要按照“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坚决果断,从严从快,打早打小,一方面要全力防止风险的扩大与蔓延,一方面要铁腕惩治,强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警示引导社会公众。调查处臵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要及时与市处非办、市公安局联系沟通,确保案件处臵及时有效。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关于安徽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巴中的问题,各县(区)和巴中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上提出的七条工作要求,认真调查,摸清情况,及时处臵。同时,要顺藤摸瓜,举一反三,针对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集中对全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争取主动。三是要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范意识。要坚持打防并重,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引导其形成良好的投资理财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开辟专栏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要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深入社区、村组宣传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其严重危害,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教育群众认清其骗人本质,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同时要提醒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四是要疏通投融资渠道,压缩非法集资空间。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目前我们的投融资体系尚不完善,投融资渠道还不很通畅。一方面是企业发展需要资金却难以从正规渠道融到资,一方面是现在百姓手中有了钱却难以发挥出生钱效益,这就成了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努力完善投融资平台,积极营造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金融机构强化创新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针对城乡居民实际需求,开发和提供适合我市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各种投资和理财产品,积极支持各类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满足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压缩非法集资的活动空间。同时要准确界定和区分正当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对于正常的民间融资,要密切关注,加强引导,研究探索符合巴中实际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民间融资综合监管体系。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努力构建处臵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

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敏感度高,需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予以有效的惩治和打击。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一线关,将本行业处臵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各成员单位要在联席会议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联席会议这一平台,主动沟通、获取和发布信息;要畅通沟通渠道,尽快建立和完善各个层面的定岗联络和信息报送制度;要加强工作配合,在处臵工作时要主动配合,积极联手,确保处臵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各县(区)政府是本辖区内处臵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处臵责任,从建立工作机制到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臵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等各个环节和层面,都要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依法处臵、属地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本县(区)处臵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到职责明确,工作落实。非法集资活动一经认定,各县(区)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处臵善后和维护稳定的工作;涉及多个地区的,市处非办要加强协调,有关县(区)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衔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制定风险处臵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要把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因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建立以银监会牵头的处臵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是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种处臵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在我们巴中就体现为处臵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市银监分局。局际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方法,加强信息沟通和日常联络。同时,要加强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监督,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升级,以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强化问责,追究责任。各成员单位要理解支持召集单位开展工作,共同有效推进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各级处非办要规范内部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强化工作责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志们,市委、市政府对处臵非法集资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希望大家下去后按照今天的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努力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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