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通河县纪委监察局
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通河县委《关于对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分片派驻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察任免
(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科级干部人选由组织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选拔,县纪委提出建议,会同组织部门共同考察,由县委组织部呈报县委任免。
(二)派驻机构其他人员的任免由派驻机构提出建议,经县纪委派人员考察审核后,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报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派驻机构干部可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二、交流和录用
(一)派驻机构干部可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其他派驻机构和其他党政机关等范围
1内进行交流。干部交流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按干部交流制度规定和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商驻在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
(二)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长的交流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由县委组织部呈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交流由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县纪委按程序办理。
(四)派驻机构人员的招考录用,由县纪委根据派驻机构的用人需求提出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经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商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教育培训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
(二)派驻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安排;其他进修培训,由驻在部门商县纪委、县监察局安排。
(三)派驻机构干部参加驻在部门的业务培训、党员教育等由驻在部门负责。驻在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安
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外出培训、考察等活动。
四、考核和奖惩
(一)派驻机构中县管干部的考核按照县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
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每年考核时,向县纪委、县监察局述职述廉。
(二)除县管干部外,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考核按照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统一部署进行,考核结果由县纪委办公室向派驻机构及驻在部门通报。
(三)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负责。
(四)派驻机构及其他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分配,由县纪委、监察局在核定的机构和编制内,视工作需要调剂。经费使用支出按规定实行月报帐制。
(二)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部门,派驻机构协助部
门(党组织)对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管理。
(三)派驻机构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县纪委、县监察局的后备干部推荐;符合被推荐条件和资格的,列入被推荐范围;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可将其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四)派驻机构干部的挂职锻炼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
(五)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补助(奖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派出部门负责。驻在部门必须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办公费用、办案经费和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
(六)派驻机构的县管干部的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县纪委办公室建立档案副本;其他干部的档案按规定要求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七)严格请销假制度。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请假由县纪委分管派驻机构的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请
假由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审批,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
(八)派驻机构干部持有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证件。
(九)上述干部管理事项的具体程序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干部管理事项,参照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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