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股东的股东决议怎么写(精选11篇)
1.变更股东的股东决议怎么写 篇一
20xx年3月6日10时,XXXXXXXX有限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参加股东2名,实际参加2名,代表股权的100%,会议由XX召开并主持,会议在15日前用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到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下内容:
一、同意XX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解职,同时聘任XX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确定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同意XX监事职务连任。
三、同意委托XX为本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手续。
参加会议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股东(大)会瑕疵决议效力之完善 篇二
关键词 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瑕疵 效力 完善
一、决议瑕疵效力的立法发展
我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律瑕疵虽然做出了原则规定,但存在着“遥看草色近却无”的缺憾。该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小股东似乎可据此形式诉权以纠正资本多数决之滥用,实则不然。众所周知,股东会决议瑕疵包含程序瑕疵以及内容瑕疵,但该条未就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瑕疵予以分类,亦未明确不同瑕疵的不同救济途径,且该条仅规定了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股东仅有“停止侵害请求权”而其遭受的损失如何获得救济等问题始终处于模糊的状态。对于这些决议瑕疵的效力法律也并未作出任何的评价。
相比而言,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决议瑕疵类别以及不同类型瑕疵的不同法律效力方面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于不同的决议瑕疵,公司法从三个层次作出了规范:(一)对于内容违法的决议,公司法对其评价结果为自始、当然无效;(二)就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规定而言,法律的评价结果为可撤销;(三)而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瑕疵时,公司法将其认定为可撤销之事由,“股东可以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笔者认为,现存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决议瑕疵救济上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对于决议瑕疵的具体类型以及瑕疵的效力评价上,新公司法体现了从无到有的质的飞跃。不同的效力评价对公司和股东的行为有了更明确具体的规范,也有利于公司的管理与发展。诚然,修改后的公司法有其进步之处,这样的规定不仅为股东的起诉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也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依据。然而,审视一番后,我们又不得不产生这样的疑问:1、当公司的发展若以损害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为代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自不必对其保护,但若该决议只是违反法律的任意性及一般性规定呢?从超越经营范围的绝对无效到并不必然无效,已然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维持已经发生的商事活动的稳定性,从而降低商事活动者的风险的谨慎思考,那么为何不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能否对决议效力的评价再宽容些呢?2、对于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出现程序性瑕疵时,法律为何将其评价为可撤销而不是无效呢? 赋予当事人就该决议效力的选择权立法者又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3、若股东(大)会的决议甚至还未成立时,法律应当如何评价呢?直接进行法律评价而忽视事实性的成立与否的问题,是否有欠考虑呢?
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理论对瑕疵决议评价的借鉴
对于民商分立与民商分立的争论在近代之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民法与商法无论在理论还是从实务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作用,这样的发展历程使得二者在许多适用原则上具有相通之处,往往形成借鉴的效果。笔者认为,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成立与不成立。对于成立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可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对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笔者认为其非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基本分类。由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除附条件外)就已经取得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的效力,但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其生效的持续存在瑕疵,因此对于符合生效持续要件的法律行为,法律将其评价为有效,持续要件无法满足或存在瑕疵的,则由法律评价为无效或是可撤销。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为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撤销权的规定,究其法理,实则赋予当事人一个选择权。在本文的情境下,即赋予股东对于瑕疵决议效力的选择权。因而,当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或是决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时,股东有权选择该决议是否继续有效。但是,既然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该行为已经成立且已生效,那么既然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或是决议程序存在瑕疵,我们又如何认定该决议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呢?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
笔者认为,现行《公司法》第22条对于决议效力的评价仍是不完整的。当决议甚至还未成立时,如何进行可撤销与无效的评价呢?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应当进行严格的区分,前者,股东(大)会根本不具备决议能力、资格或未达到表决书而欠缺成立要件;后者,股东(大)会决议满足成立要件,只是因决议程序或内容上存在较轻微的瑕疵而影响决议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只有引入决议不成立的法律评价才是对决议力的完整评价,通过这一形式的评价,对于决议程序瑕疵时,应当认定该决议不成立。
三、决议瑕疵评价之完善——囊括瑕疵决议不成立的效力评价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东大会决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成立和生效也应与法律行为的理论相吻合。那么何谓决议的不成立呢?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原因是该决议欠缺成立要件,那么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该成立要件。但是从其具体条文的规定中,笔者认为决议不成立的原因要件应当属于程序性要件。如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主体不适格,会议及其决议事项通知的方式不合法,会议出席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等,这些要件都将导致决议的不成立。由于受到股东(大)会决议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影响,有些学者认为如果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的表决同意数未达最低表决权数,则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而其不成立的理由正是由于这些程序性要件的不满足,使得股东(大)会在决议时,无法形成意思决定机关,因而在欠缺这些条件时,我们认为该意思决定机关不存在,因而其违法作出的决议也是不存在的。
而当股东(大)会决议成立的事实已经存在时,法律才能在该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无效或是可撤销的效力评价,这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评价方法也才符合法律的逻辑。那么对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时,法律对其效力的评价为无效,笔者认为是适合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于公司管理及运行做出了不同层次的规定,有些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些法定条件若不被满足,其最终结果将是自始、当然的无效。这些规定也是充分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安全以及公司发展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符合实际需求,也有利于对公司治理形成外部的监督。有些内容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还允许各个公司在该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约定,这样的规定既发挥了法律的监督作用,又充分发挥了公司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此外,还有些内容是法律规定可以由公司在各自的章程中完全自由的约定。对这些内容,公司法采取不干预的态度。这样分层次的规定是十分合理以及科学的。因而,在这样完整的规范体系下,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决议内容无效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对于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法赋予股东撤销权。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充分尊重了公司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宪法”,约束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因此,当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享有保持其效力或使其归于无效的选择权。
而对于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决议程序违法的事项,公司法将其评价为可撤销,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决议程序违法的事项,当将其部分认定为可撤销,部分认定为不成立。具体如何区分呢?笔者认为,关于能够促成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性事项,都应当属于成立事项。只有在形成了决议机关之后,才可能形成决议。而可撤销中的程序性事项应当是在决议过程中与行使表决权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在这里笔者同意钱玉林教授的观点“事实上,决议不成立与撤销的界限在理论上应当能被划清,即决议不成立时,是因欠缺股东(大)会或决议成立的要件;而决议存在撤销原因时,股东(大)会及其决议都满足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只是因股东(大)决议程序或内容上存在较轻微的瑕疵,影响了决议的公正性或正当性,使该决议处于可撤销的状态。”但遗憾的是,钱教授对于可撤销的程序违法与不成立的程序违法并没有做进一步的更明确的区分。
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若要建立完善的决议瑕疵评价体系,应当参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严格区分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与生效。对于股东(大)会不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以及欠缺成立要件的决议时,因其未形成决议机关,因而其作出的决议也是不成立的。然在满足了决议资格以及决议成立要件的前提下,法律应当进一步进行效力的评价。对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尊重股东的自主选择权,符合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赋予股东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对于决议成立后,若存在影响其持续有效的程序性违法事由时,法律也应当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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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辉、张金星.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诉讼若干疑难问题探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64.
3.变更地址的股东会决议 篇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连城县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地点)召开(定期、临时,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股东会,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 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人,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如有缺席应注明缺席股东,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一致通过。
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住所迁至 。
2、表决通过 年 月 日修订的公司章程。(提交修订后的新章程时表述)表决通过 年 月 日制定的章程修正案
股东签名或盖章: (公司盖章)
4.变更股东的股东决议怎么写 篇四
(公司变更/备案参考格式)
一、会议时间:XXX×年×月×日
二、会议地点:××××××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注:通常为(原)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四、会议参加人员:股东××、××、××(注:股份公司要说明:①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前XX天(临时股东大会需提前15天以上通知,股东大会需提前20天以上通知),以XX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参会;②实际到会股东人数,代表公司股份数及占总股本比例;③公司董事、监事参会情况。)
五、会议内容:
经全体股东研究,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第X章第X条,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注:提交新章程的,可表述为:“同意修改并通过公司新章程,共计X章X条。”)
2、(阐述修改变更/备案事项),如:
(1)同意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住所/(全体或XX股东)出资时间/营业期限变更为:XXXX。(注:涉及多个项目变更的,需逐条、分别阐述。)
(2)(股权转让)同意公司股东××将所持有的本公司××万元股权转让给××;同意公司股东××将所持有的本公司××万元股权转让给××。
(3)(法定代表人变更)同意XXX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并免去其职务,重新选举XX为公司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注:若有董事会,可表述为:“同意XXX、XXX辞去公司董事并免去其职务,增选XXX、XXX为公司董事,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由XXX、XXX、XXX、XXX、XXX组成”(董事备案)。同时,需另提交一份任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注: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的以此类推。)
(4)(监事备案)同意XXX辞去公司监事并免去其职务,重新选举XXX为公司监事(注:a.若有监事会,则再加上一句:“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由XXX、XXX、XXX组成”;b.若监事会主席变更,需另提交监事会决议。)
(5)(经理备案)同意XXX辞去公司经理并免去其职务,重新聘任XXX为公司经理。(如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则经理后加“(即法定代表人)”)。
(6)(减少注册资本)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XX万元减少至XXX万元。减少的XX万元注册资本中,由股东XXX减少XX万元,由股东XXX减少XX万元。
(7)(增加注册资本)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XX万元增加至XXX万元,新增的XX万元注册资本中,由股东XXX认缴XX万元,出资方式为XX,认缴期限为XXXX年X月X日;由股东XXX认缴XX万元,出资方式为XX,认缴期限为XXXX年X月X日。
(注:若同时有多个项目变更/备案,可在一份股东会决议上逐条载明。)
自然人股东签字
法人股东盖章
(注:股份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5.变更股东的股东决议怎么写 篇五
章程修正案
根据本公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的公司名称,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条公司名称原为:卓尼县兴牧牧业养殖有限公司
现改为:卓尼县华牧牧业养殖有限公司
2、公司名称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卓尼县兴牧牧业养殖有限公司
变更决议
会议时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会议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出席会议股东:浦才绒
卓尼县华牧牧业养殖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了100%的股份,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一、同意变更公司的公司名称;
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条。
三、同意委托公司的王永学作为申办本公司变更登记注册手续的具体经办人。
全体股东签名:
6.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通知怎么写 篇六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通讯方式召开二?一六年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通知方式
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专人送递、公告
二、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减资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注册资本变更);
3.审议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修订关于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权比例)。
三、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走签方式表决。
四、表决时点
各股东在xxxx年4月8日(含)之前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将表决结果送达公司,逾期根据章程规定视为弃权。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xxx
电话:xxx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
公司地址:xx市西城区丰盛胡同xx号丰铭国际x座x层,邮编xxxxxxxxxxxx。
特此通知。
7.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形成制度 篇七
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含义
会议决议是重要的公司法律文件,也是公司意思的常见方式。我国公司法多个条款提及会议决议,却没有给出清晰解释。笔者认为,会议决议是股东会会议到会股东针对召集人提出的会议议案,按照既定议事规则和多数决定原则,投票形成或决定的公司意思。会议决议应当记载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也可以记载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比例以及未通过的会议议案。(一)肯定性决议与否定性决议
会议决议可分为肯定性决议和否定性决议。肯定性决议是股东会会议表决做出的、通过某项会议议案的决议。股东会会议未通过的议案,在性质上相当于形成了否定性决议。因此,否定性决议是指股东会会议到会股东投票做出的、不通过某项议案的决议。在理论上,会议决议应当记载股东会会议通过和未通过的事项,在实践中,多数会议决议只记载决议通过的事项。基于这种实务操作习惯,多数学者只关注肯定性决议,却忽视了否定性决议的存在。公司法没有严格区分肯定性和否定性决议,也没有列明两者的不同后果。由此带来了这样的实务问题:在股东会会议否决某项议案后,召集权人可否就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事项,在较短期限内反复召集股东会会议?笔者认为,董事会、监事会和少数派股东依法享有的召集权,自然应当受到保护。然而,召集股东会会议必然增加公司成本,如果股东自费出席会议,还将增加股东成本。召集权人为了通过自己坚持的提案或议案,利用法律规定的会议召集权,在较短期限内反复召集股东会会议,这是不应鼓励的做法。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公司法应当增加规范否决性决议的特别条款,规定召集权人在议案被否决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度召集股东会会议,审议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议案;还应鼓励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设立专门的议案审议机构,进行提案适当性的审查。(二)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我国公司法采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两个术语,在法条上却更重视会议记录及其签字和保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到会股东应签署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和董事应签署会议记录,还规定股东有权查询股东会会议记录[2]。相反,公司法既没有规定会议决议的含义,也没有规定会议决议的签署和保存。会议记录在法条上的地位远高于会议决议。在实践中,多数公司却只制作会议决议,少数公司同时制作了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从公司实务来看,公司决议的地位却远高于会议记录。
公司既可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也可在会议记录中记载会议决议的事项。前者是以股东会决议命名的决议,简称为会议决议。后者系以会议记录方式记载的会议决议,我国公司法称其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皆为股东会会议文件,却有重大差别:
8.出资股东决议 篇八
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月 日上午9:00,湖北X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就公司投资参股武汉XXXX有限公司一事,经过充分协商,作出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XX万元,投资参股武汉XXXX有限公司,占该公司总股本XX%。
各股东签章:
武汉XXXX有限公司(签章)
武汉XXXX有限公司(签章)
湖北XXXX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9.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篇九
公司注册资本未到位而转让股权,其股东会决议的参考式样: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转让股权 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经讨论一致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 将拥有本公司 %的 万元股权(其中未到位 万元股权)转让给 ;……
2、股东转让股权后,本公司的最新股本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股权(其中未到位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
……
3、……
××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决议应由转让股权前的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若没有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的,则①盖章或签字同意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应当大于或等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②登记机关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会议召开的程序)。
2、修改章程的决议应当由转让股权后的全体股东另行作出。
3、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公司股东决定
──关于同意转让股权 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出资人作出如下决定:
1、同意 将拥有本公司 %的 万元股权(其中未到位 万元股权)转让给 ;……
2、股东转让股权后,本公司的最新股本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股权(其中未到位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
……
3、……
××公司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或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决定应由转让股权前的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或者自然人股东盖章或签字。
2、修改章程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由转让股权后的全体股东另行作出。
3、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0.股东会决议范本 篇十
[ ]有限公司第[ ]届第[ ]次股东会决议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市[ ]
参会股东人员:
议程: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形成股东会决议范本如下:
1、(变更名称):同意======(企业名称)变更名称为======有限公司。
2、(变更住所):
3、(变更经营范围):
4、(变更法定代表人):
5、(变更董事):
6、(变更监事):
7、(转让出资):同意股东***在====(企业名称)的货币(或实物、非专利技术等)出资++万元转让给***(股东名称)。
8、(增加股东):同意增加新股东***、***。
9、(增减注册资本)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万元、由股东***增加(或减少)出资+++万元、新股东出资+++万元。(减少注册资本要求股东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减少)
10、(变更经营期限):
11、(变更出资方式):同意股东***在===(企业名称)设立时实物出资+++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万元。
12、(财产转移):同意股东***在===(企业名称)设立时实物出资+++万元转移到公司财产内计入公司会计科目。
13、(设立分公司):同意设立分公司名称为======。
14、(公司注销):依据《公司法》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决定注销本公司,并自即日起由***、***组成清算组,同时指定***为清算组负责人,待清算后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成员须是股东会成员)
15、(注销确认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本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财产、物品、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逐一清理之后,现已将清算报告上报股东会成员研究,经全体股东会成员研究一致予以确认。
16、(修改章程):同意修改=======(企业名称)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
(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本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股东会决议范本注:
1、本范本仅供参考,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2、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变更股东、资本、章程、注销的,原则上应有变更前后的两份股东会决议。另外,各地工商局要求的格式不太一样,在由新老股东签字以前,最好同时到注册地工商局领一套工商局要求的“范本”,以防止各股东签字后,工商局不给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发生。
11.变更股东的股东决议怎么写 篇十一
陕西绿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在绿邦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杨志岗、窦恺、张永录等,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公司经营范围由:化工项目筹建,纸张、建材、化工设备、橡塑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控专营的从其规定);变更为:氯化石蜡、盐酸,次氯酸钠的生产经营,纸张、建材、化工设备、橡塑产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控专营的从其规定)。
二、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股东:
陕西绿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二条:化工项目筹建,纸张、建材、化工设备、橡塑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控专营的从其规定)
现修正如下:
公司的经营范围:氯化石蜡、盐酸、次氯酸钠,纸张、建材、化工设备、橡塑产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控专营的从其规定)。
二、其它条款不变。
陕西绿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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