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银行存款的建议

2024-08-08

提升银行存款的建议(共12篇)

1.提升银行存款的建议 篇一

关于银行窗口服务质量提升的建议

一是不少银行存在服务窗口开放少、排队等待时间长。或窗口设置不少,但实际开放的窗口不多,高峰期没有根据客户量及时增开窗口;有的市民在排队等待多时后,窗口突然关闭,服务人员置排队市民而不顾;有的窗口甚至还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关闭窗口,只出不进忙于自己的缮后工作,加之个别服务人员业务不熟练、办事效率低下,市民办理业务等待的时间过长。倘若此时银行窗口开得少,只要有顾客存存取大宗现金或VIP贵宾突然插队、后面的顾客也只能望洋兴叹。

二是人性化服务措施跟不上,服务细节不完善。老年人排队时间长,想上厕所找不到地方,厕所引导标志跟不上;大堂经理对特殊有困难的老年顾客的优待服务不及时;有的银行对待顾客投诉的处置不及时、不虚心,内部扯皮、推诿、护短的多,主动承担责任、严格约束银行员工言行的少;考虑银行自身利益、自身方便的多,主动帮助顾客解决困难,为顾客提供方便的少。

建议:一是各商业银行首先要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管理。银行服务收费内容多,对消费者要实行透明、公示制,各商业银行必须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项目的同时,在服务大厅内也要公示收费项目的名称和依据,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在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不忘为顾客提供宽松优质的服务,要以提升服务质量来争客户、争信誉、争效益。

二是各商业银行要加大网点的窗口建设。软硬件上都要适时改造,尽可能为顾客提供舒适便利的存取款条件,提升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为消费者提供座椅、饮水、如厕、开辟残疾人通道等人性化服务,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加大网点改造力度;配足配齐网点窗口服务人员,特别要选配好优质服务的大堂经理,加强窗口服务人员思想业务的培训教育,提高优质服务的基本功,从根本上提升服务效率。窗口开得少容易让顾客摆开“长蛇阵”,浪费了市民的宝贵时间,银行必须多开窗口、开足窗口,让市民不再为排队而干着急。

2.提升银行存款的建议 篇二

一、提高效率:银行改善服务的当务之急

服务效率的高低反映了银行管理水平的高低、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员工业务熟练程度、服务态度及其主观努力情况等, 并从一个侧面体现了银行竞争力的大小。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 人们对银行的服务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尤其在社会其它行业服务效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下, 如果在银行营业大厅还是坐满了等待呼唤的客户, 希望得到客户的满意评价是不可能的。

在零售业务特别是储蓄业务中要提高服务效率, 各银行至少应在以下方面继续努力:

(一) 提高银行员工的业务熟练程度, 加大对前台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提高。

(二) 视客户流动情况, 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岗位及时作出恰当的安排和调整。在客户集中的高峰时期, 尽可能增开服务窗口, 减少客户等待的时间。

(三) 改善客户使用ATM机的环境, 尽可能将客户加以合理分流。目前, 大多数银行的ATM机都安装在银行的外墙, 既临街又毫无遮挡, 使ATM机的使用者毫无安全感可言。通过对ATM机的环境改变分流客户, 进而减缓营业部的压力。

(四) 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 视客户和业务情况对现有的银行网点机构布局作出合理的调整。在业务繁忙的地区可扩大现有银行营业网点的面积或者增设网点机构。

二、收费高低:银行营销的重要战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服务付费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客户对商业银行收费颇有怨言的前提下, 如何面对服务收费和如何确定银行收费的标准, 这是商业银行确立服务和服务产品营销战略的重要方面。在收费问题上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 摆正心态, 理性面对服务收费

优质优价、差异服务存在差异服务价格。服务质量是收费的前提, 收费与服务质量相互促进。如果没有这些条件, 商业银行的一般服务只能作为赠送品。商业银行对于服务收费要有正确心态, 修炼内功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接待能力。

(二) 审慎确定收费水平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价格是否合理, 既要考虑银行的经营成本、收益和平均利润率, 也要考虑客户对银行服务的认可度或心理预期的实现程度以及供给与需求等多种因素。在服务质量差和服务水平低的情况下, 人为地提高服务收费, 既不利于客户形成良好的心理预期, 又不利于银行自身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 用足政策, 向客户提供超值服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了服务并因此收取服务费, 理所当然。但是, 面对激烈的竞争形势, 银行也可以考虑在银监会规定的服务收费框架内, 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的同时提供超值服务, 以增加客户的满意度。如美国在大危机之后通过的银行法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并颁布Q条例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实行利率上限管理。在此背景下, 美国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提供多种免费服务来“补贴”客户;另一方面通过创新账户, 使客户在银行的活期存款能够收到利息或收到比政策规定上限还高的利息。

当然, 从长远看, 银行还必须在价格营销之外, 进一步拓宽营销渠道。一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与反馈机制, 使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信息达到畅通;二要强化品牌意识, 进行品牌营销;三要以客户为中心, 把客户满意度作为营销的目标。

三、智力服务:银行产品开发的重点

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差距不在产品的数量, 而是在服务产品的价值创造能力。客户价值创造过程也就是商业银行提供智力服务的过程, 智力服务可以使客户有效规避不确定性风险且可以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回报。

(一) 提供特色产品和专业化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推出的中间业务超过200多种, 但在严格分业经营的政策大背景下, 各家商业银行提供的中间业务品种基本雷同。由此, 既降低了银行服务的附加值, 弱化了各银行的特色, 又使收费变得更加困难。

(二) 深化产品价值创造, 强化银行服务功能

即对商业银行现有的服务进行价值改造, 使商业银行的服务效用增加增强客户对商业银行产品的依赖性。由此, 既要将银行服务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紧密结合.提高服务和服务产品的科技含量, 又要提高商业银行研发人员的综合素质, 使商业银行的员工能够为客户提供高层次、全球化、专业化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 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应对国际化竞争

国际化的竞争是服务竞争和产品竞争, 服务产品创新最重要的是要提高服务产品的价值创造能力。这就要求我们的银行在产品创新中要注意:1.讲求实效。创新前, 进行市场分析, 对客户的投资理财意向、同业竞争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进行认真研究。同时, 不能为创新而创新, 要有成本观念。要对业务创新成本与预期收入进行比较, 避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努力做到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入。同时, 可通过加强同业联合, 实行资源共享, 减少成本, 提高效益。2.要有前瞻性。要分析经济、金融发展趋势, 了解和分析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走向, 继而确定创新方向, 使创新出来的产品、业务和服务方式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并能带来较好的效益。3.要考虑客户对银行服务的价值需求。把银行网络中不同信息岛上的商业数据集中到一起, 存储在一个单一的集成的数据库中, 并提供各种手段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潜在的需求, 调整战略、进行创新。

四、个性化:银行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 做好市场细分是关键

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 客户选择余地大大增加的今天, 银行只有提供真正满足客户需求的差别化服务, 提升服务的附加值, 才能留住客户并获得收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是银行设计开发金融产品的原则, 也是银行提高个性化服务水平的必由之路。

(二) 不断完善银行客户管理系统是条件

要通过网络、电话、柜台服务和咨询热线等工具, 在银行与客户之间搭起平等交流的平台, 让客户畅所欲言从中了解客户需求变化, 不断改进服务。在用户信息反馈方面, 银行应当做到“有求必应”, 无论是对客户的投诉, 还是咨询、建议等, 都要及时回复, 力求准确表达银行的经营理念、展示银行品牌形象。

(三) 建立发掘和激励高素质人才的平台是根本

个性化服务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为基础。金融业是知识密集型的产业, 它要求从业者具有丰富的经济知识及管理技术。但从商业银行人力资源供给看, 高素质人才的短缺是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银行都必须面对的难题。每一个银行都必须根据自身的定位和业务拓展方向, 培育出符合银行业务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 并加以有效激励, 以充分发挥银行人力资本的作用。

五、开放市场:催生消费者剩余

价值创造理论认为, 创造的价值等于消费者的可察觉收益减去投入的成本, 是产成品的价值与生产成品所牺牲价值的差额。可察觉收益是消费者对产成品认可的价值, 是对产成品价值的一种评价, 消费者在购买产成品时, 付出的货币价格必须低于他的可察觉价值时, 才会觉得合算, 这种合算程度被称作消费者剩余。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必然会选择消费者剩余最大者, 成功竞争就需要给消费者带来尽量大的消费者剩余。为此, 一方面, 要提高商业银行客户可觉察的收益, 即在充分了解客户需要基础上采用与客户相同的价值分析方法去了解什么是客户最理想的收益, 并运用于服务产品的设计, 提升银行服务产品的实用价值和心理价值;另一方面, 要降低客户获取银行服务的成本, 尤其要降低不确定性原因可能给客户带来的风险成本。

商业银行创造的价值必须在消费者、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 消费者满意度体现在消费者剩余上。根据市场结构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来看, 垄断市场中消费者剩余全部被生产者所剥夺, 而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剩余最大。从我国的发展实际看, 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之所以会不断提高, 银行客户能够从银行获得更好的服务, 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开放市场。开放市场的结果是更多的合格的市场参与者进入, 打破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市场格局。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也必然是以形成有效竞争市场为目标, 在推动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同时, 为银行客户催生出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3.妈妈的银行存款 篇三

钱分成好几摞。“这是付给房东的。”妈妈嘴里念叨着,把大的银币摞成一堆。

“这是付给副食商店的。”又是一摞银币。

“凯瑞恩的鞋要打个掌子。”妈妈又取出一个小银币。

“老师说这星期我得买个本子。”我们孩子当中有人提出。

妈妈脸色严肃地又拿出一个5分的镍币或一角银币放在一边。

我们眼看着那钱堆变得越来越小。最后,爸爸总是要说:“就这些了吧?”妈妈点点头,大家才可以靠在椅子背上松口气。妈妈会抬起头笑一笑,轻轻地说:“好,这就用不着上银行取钱了。”

妈妈在银行里有存款,真是件了不起的事,我们都引以为荣,它给人一种暖乎乎的、安全的感觉。我们认识的人当中还没有一个在城里的银行有存款的。

我忘不了住在街那头的简森一家因交不起房租被扫地出门的情景。我们看见几个不认识的大人把家具搬走了,可怜的简森太太眼泪汪汪的。当时我感到非常害怕,这一切会不会、可不可能也落到我们的头上?

这时戴格玛滚烫的小手伸过来抓住我的手,还轻轻地对我说:“我们银行里有存款。”马上我觉得又能喘气了。

莱尔斯中学毕业后想上商学院。妈妈说:“好吧。”爸爸也点头表示同意。

大家又急切地拉过椅子聚到桌子面前。我把那只漆着鲜艳颜色的盒子拿下来,小心翼翼地放在妈妈面前。那盒子是西格里姨妈有一年圣诞节时从挪威寄给我们的。

这就是我们的“小银行”。它和城里大银行的不同之处在于急需时就用这里面的钱。昆斯廷摔断胳膊请大夫时动用过。戴格玛得了重感冒,爸爸要买药的时候用过。

莱尔斯把上大学的各类花销——学费多少,书费多少,列了一张清单。妈妈对着那些写得清清楚楚的数字看了好大一会儿,然后把小银行里的钱数出来。可是不够。

妈妈闭紧了嘴唇,轻声说:“最好不要动用大银行里的钱。”

我们一致同意。

萊尔斯提出:“夏天我到德伦的副食商店去干活。”

妈妈对他赞赏地笑了一笑。她慢慢地写下了一个数字,加减了一番,爸爸很快地心算了一遍。“还不够。”他把烟斗从嘴里拿下来端详了好一会儿后,说道:“我戒烟。”

妈妈从桌子这边伸出手,无言地抚摸着爸爸的袖子。又写下了一个数字。

我说:“我每星期五晚上到桑德曼家去看孩子。”当我看到几个小妹妹眼睛里的神情时,又加了一句:“昆斯廷、戴格玛和凯瑞恩幫我一起看。”

“好。”妈妈说。

又一次避免了动用妈妈的银行存款,我们心里感到很踏实。

即使在罢工期间,妈妈也不多让我们操心。大家一起出力干活,使得去大银行取钱的事一再拖延。这简直像游戏一样有趣。

把沙发搬进厨房我们都没有意见,因为这样才可以把前面一间房子租出去。

在那段时间,妈妈到克茹帕的面包房去帮忙。得到的报酬是一大袋快发霉的面包和咖啡蛋糕。妈妈说,新鲜面包对人并不太好。咖啡蛋糕在烤箱里再烤一下吃起来和新出炉的差不多。

爸爸每天晚上到奶制品公司刷瓶子。老板给他3夸脱(1夸脱等于1.14公升)鲜牛奶,发酸的牛奶随便拿。妈妈把酸了的奶做成奶酪。

最后,罢工结束了,爸爸又去上工。那天妈妈的背似乎也比平时直了一点。

她自豪地环顾着我们大家,说:“太好了,怎么样?我们又顶住了,没上大银行取钱。”

后来,好像忽然之间孩子们都长大工作了。我们一个个结了婚,离开家了。爸爸好像变矮了,妈妈的黄头发里也闪烁着根根白发。

在那个时候,我们买下了那所小房子,爸爸开始领养老金。

也在那个时候,我的第一篇小说被一家杂志社接受了。

收到支票的时候,我急忙跑到妈妈家里,把那张长长的绿色的纸条放在她的膝盖上。我对她说:“这是给你的,放在你的存折上。”

她把支票在手里捏了一会儿,说:“好。”眼睛里透着骄傲的神色。

我说:“明天,你一定得拿到银行里去。”

“你和我一起去好吗,凯瑟琳?”

“我用不着去,妈妈。你瞧,我已经签上字把它落到了你的户头上。只要交给银行营业员,他就存到你的账上了。”

妈妈抬头看着我的时候,嘴上挂着一丝微笑。

“哪里有什么存款。”她说,“我活了这一辈子,从来没有进过银行的大门。”

(选自《最好的小小说大全集》,有删改)

品读赏析

这篇小小说塑造了一位慈爱、坚韧、精于持家的母亲形象。虽然这一家人生活得艰难困苦,但在母亲的精心操持之下,父亲“小小的工资袋里的那点钱”很好地维系了家庭的正常运转。母亲的形象虽算不上高大,但却是真实、感人的。这样平凡而伟大的母亲,同样也存在于你我的身边。此外,小说中多次出现“无中生有”的“银行存款”,在结尾处又告诉读者根本没有“存款”,故事随之戛然而止。这样的安排既出乎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使情节生动、曲折。

4.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业务 篇四

活期存款:是指开户时不约定存期,可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个人存款。存取款时,实行免填客户凭条,只需口述存取款需求即可。续存时,将现金和存折(卡)交银行经办人员,支取时,将存折(卡)交银行经办人员,大额存取款的,需出示身份证件。其它仍按开户相应步骤办理。另外凭密码或印鉴支取存款的,每次都要按规定格式在银行网点的密码器上输入密码或在存款凭条上加盖印鉴。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一元,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不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算到清户前一日止。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定期存款;是在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在约定存期内)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存款方式。个人定期存款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活两便和通知存款。

整存整取: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整笔支取本息的一种个人存款。50元起存,计息按存入时的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整存整取存款可以办理到期日自动转存。存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零存整取:指开户时约定存期、分次每月固定存款金额(由您自定)、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个人存款。开户手续与活期储蓄相同,只是每月要按开户时约定的金额进行续存。储户提前支取时的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手续办理。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计息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利息按存款开户日挂牌零存整取利率计算,到期未支取部分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整存零取:指在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款期限、本金一次存入,固定期限分次支取本金的一种个人存款。存款开户的手续与活期相同,存入时一千元起存,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及半年一次,由您与营业网点商定。利息按存款开户日挂牌整存零取利率计算,于期满结清时支取。到期未支取部分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存本取息:指在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期、整笔一次存入,按固定期限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的一种个人存款。一般是五千元起存。可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可以在开户时约定的支取限额内多次支取任意金额。利息按存款开户日挂牌存本取息利率计算,到期未支取部分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定活两便:指您在存款开户时不必约定存期,银行根据客户存款的实际存期按规定计息,可随时支取的一种个人存款种类。50元起存,存期不足三个月的,利息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算;存期半年以上的(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吉祥存单”系列是为满足您的需求,丰富个人金融服务品种而推出的定活两便储蓄,起存金额为500元,最高限额为10000元。计息比照上述定活两便规定办理。

通知存款:是指您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事先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的一种个人存款方式。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含),外币等值五千美元(含)。为了方便,您可在存入款项开户时即可提前通知取款日期或约定转存存款

日期和金额。个人通知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但分次支取后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最低起存金额,当低于最低起存金额时银行给予清户,转为活期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按存款人选择的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其中一天通知存款需要提前一天向银行发出支取通知,并且存期最少需一天;七天通知存款需要提前七天向银行发出支取通知,并且存期最少需七天。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教育储蓄:教育储蓄是为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开办的储蓄。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存期规定:教育储蓄存款按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三种。

账户限额:教育储蓄每一账户起存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利息优惠:客户凭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时,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是建设银行为您提供的一款具有智能理财功能的个人金融产品,既有活期存款的便利,又有七天或一天通知存款的利息收益。您选择该产品并保持存款账户余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等值5000美元(含)以上时,无需做任何工作,即可实现智能理财,灵活收益一举两得。

外币储蓄存款:包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和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期,客户不需预先通知银行,以各币种外币随时存取款,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储蓄业务。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储户事先约定存期,以外币一次存入,到期后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定期储蓄存款方式,存款期限有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外汇其储蓄币种主要有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等。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为个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资金共用和共管服务。联名账户按照账户管理形式分为亲情联名账户和共管联名账户,对应账户介质分别为“亲情卡”和“共管卡”。亲情卡的联名账户不仅具有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而且联名账户每一联名人均为账户户主,每人各执一卡,可以单独持卡凭密码在所有渠道办理相关业务,避免了代办业务受制度规定限制的不便。任何一张卡片挂失,不影响其他卡的正常使用。共管卡是一户一卡,共管资金;且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须持卡凭各自密码到网点柜台共同办理相关取款业务。

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的申请,为其某一时间段内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或在建设银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所出具的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银行卡和在建设银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等个人权利凭证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5.到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几点 篇五

1.你存款的现金数要当面点清,核实无误后再填写存款单。2.当你存款时,工作人员给你办理完毕你核对存款姓名、金额是否相符,存款期限和种类是定期还是活期,不要把活期和定期存错了,那样会影响利息收益。

3.注意防止存款变保险的陷阱,邮政储蓄多年前就有代理保险业务,因为老百姓不懂这些业务实质,往往在存款时,背贪财骗利工作人员把你的存款变为保险金。这样就会限制你的取款自由,保险是存在风险的,不能提前支取,违约会损失本金,根本没有利息的。所谓的分红那要等到你的保险合同到期才能得到,分红多少不一定的。

6.银行存款结算方式 篇六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按其存放地点和用途的不同,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

现金管理就是对现金的收、付、存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第三,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坐支:是指单位用自己业务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业务支出的行为。根据现金管理条例,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有坐支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账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直接:“坐支”弊端

1、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不能真实反映收入、支付情况;

2、为企业偷税漏税创造温床,收入可以不纳税和少纳税,不利于监管;

3、容易造成错账、漏账和账实不符的现象(日记账与库存现金容易混乱);

4、为个别人的贪污创造机会或不利于监控。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银行结算管理

1、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凡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以办理银行存款的存入、提取和支付结算业务。企业开立账户,必须遵守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企业开立的账户,依照用途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基础存款账户:指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支取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业务的需要而开立的暂时性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的需要而开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账户。

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只能自用不能出租和出借。

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的指不能兑现,即取不到钱的支票。比喻不准备实现的诺言。

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

2、银行存款的结算方法

主要有: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商业汇票结算、支票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汇兑结算、信用卡结算和信用证结算。

①银行汇票结算:是指汇款人将款项送存银行,由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给汇款人,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到异地转账业务。

1)出票人: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

2)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3)付款人: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行,而是两个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为两个人。特点: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有效期为一个月,金额起点在500元以上。1)适用范围广。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②银行本票结算:指汇款人将款项送存银行,由银行签发银行本票给汇款人,汇款人持银行本票在同城办理转账业务。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适合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1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特点:(1)使用方便。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

②商业汇票结算: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商业汇票必须是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者的区别在于,到期时,付款人无足额款项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将被承兑银行退票,由收款人与付款人协商。而银行承兑汇票却由承兑银行垫付,银行将其作为对付款人的贷款处理。商业汇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承兑: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④支票结算:是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见票即付款给收款人或票据持有人的结算方式。支票按结算方式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用于现金的提取,转账支票用于转账。支票广泛用于同城结算,支票一律记名,起点为100元,有效期为10天。特点: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

⑤托收承付结算: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是由购销双方签有购销合同。其每笔结算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承付期为验单承付3天,验货承付10天。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范围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⑥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此结算方式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程序相同,但不同点在于不受结算起点限制,同城异地均可用。

⑦汇兑结算:是汇款人(付款企业)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汇兑分信汇和电汇,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交大学学费等。信汇:指汇款人向当地银行交付本国货币,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寄交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办理付出外汇业务。采用信汇方式,由于邮程需要的时间比电汇长,银行有机会利用这笔资金,所以信汇汇率低于电汇汇率,其差额相当于邮程利

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⑧信用卡结算: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的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采用信用卡来办理的结算称为信用卡结算。

(一)按发卡机构不同,可分为银行卡和非银行卡

(1)银行卡。这是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也可以在发卡行所有的分支机构或设有自动柜员机的地方随时提取现金。

(2)非银行卡。这种卡又可以具体地分成零售信用卡和旅游娱乐卡。零售信用卡是商业机构所发行的信用卡,如百货公司、石油公司等,专用于在指定商店购物或在汽油站加油等,并定期结账。旅游娱乐卡是服务业发行的信用卡,如航空公司、旅游公司等,用于购票、用餐、住宿、娱乐等。

(二)按发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

(1)公司卡。公司卡的发行对象为各类工商企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国家党政机关、部队、团体等法人组织。

(2)个人卡。个人卡的发行对象则为城乡居民个人,包括工人、干部、教师、科技工作者、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城乡居民。个人卡是以个人的名义申领并由其承担用卡的一切责任。

(三)根据持卡人的信誉、地位等资信情况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卡和金卡

(1)普通卡。普通卡是对经济实力和信誉、地位一般的持卡人发行的,对其各种要求并不高。

(2)金卡。金卡是一种缴纳高额会费、享受特别待遇的高级信用卡。发卡对象为信用度较高、偿还能力及信用较强或有一定社会地位者。金卡的授权限额起点较高,附加服务项目及范围也宽得多,因而对有关服务费用和担保金的要求也比较高。

(四)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信用卡可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1)贷记卡。它是发卡银行提供银行信用款时,先行透支使用,然后再还款或分期付款,国际上流通使用的大部分都是这类卡。也就是说允许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上无存其清偿的方式为“先消费,后存款”。国际上流通使用的大部分都是这类卡。

(2)准贷记卡。它是银行发行的一种先存款后消费的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需要事先在发卡银行存有一定的款项以备用,持卡人在用卡时需以存款余额为依据,一般不允许透支。目前我国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基本上属于准贷记卡,但是允许持卡人进行消费用途的善意、短期、小额的透支,根据不同的卡种,规定不同的限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同时支付利息。因此,实质上是具有一定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五)根据信用卡流通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1)国际卡。国际卡是一种可以在发行国之外使用的信用卡,全球通用。境外五大集团(万事达卡组织、维萨国际组织、美国运通公司、JCB信用卡公司和大莱信用卡公司)分别发行的万事达卡(Master Card)、维萨卡(VISA Card)、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 Card)、JCB卡(JCB Card)和大莱卡(Diners Club Card)多数属于国际卡。

(2)地区卡。地区卡是一种只能在发行国国内或一定区域内使用的信用卡。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大多数属于地区卡。优点

信用卡相比普通银行储蓄卡来说,最方便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在卡里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消费,在很

多情况下只要按期归还消费的金额就可以了。

1.不需要存款即可透支消费,并可享有20-56天的免息期按时还款利息分文不收(大部分银行取现当天就会收取万分五的利息,还有2%的手续费,工商银行取现免收手续费,只收利息);

2.购物时刷卡不仅安全、方便,还有积分礼品赠送; 3.持卡在银行的特约商户消费,可享受折扣优惠;

4.积累个人信用,在您的信用档案中增添诚信记录,让您终生受益;

5.通行全国无障碍,在有银联标识的ATM和POS机上均可取款或刷卡消费;(备注:信用卡只适合消费刷卡,最好不要取现,取现手续费用很高,很不划算)

6.刷卡消费、部分信用卡取现有积分,全年多种优惠及抽奖活动,让您只要用卡就能时刻感到惊喜;(多数信用卡网上支付无积分,但网上购物支付很方便、快捷)

7.每月免费邮寄对账单,让你透明掌握每笔消费支出;(现提倡绿色环保,可取消纸质对账单更改为电子对账单)

8.特有的附属卡功能,适合夫妻共同理财,或掌握子女的财务支出; 9.自由选择的一卡双币形式,通行全世界,境外消费可以境内人民币还款; 10.400电话或9字打头5位数短号24小时服务,挂失即时生效,失卡零风险; 11.拥有有效期:已知国内信用卡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

12.利用第三方平台(国内支持信用卡账单管理的平台主要是聚金豆)进行商务合作,为持卡人提供优惠服务。缺点

信用卡的发明像一把双刃剑,可以解决经济上的暂时危机,但银行发行信用卡的目的是赚钱,一旦超过无息还款的时间,就会收取高额的利息,一般是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

1、盲目消费

刷卡不像付现金那样一张一张把钞票花出去,一刷,没什么感觉,几个数字,导致盲目消费,花钱如流水。

2、过度消费

笔记本分期,数码相机分期,智能手机分期,在提前享用自己心仪物品的同时,自己还要考虑是否有能力偿还。

3、利息高

如果你不会打理信用卡,导致最后还款日到了也不能如期还款,银行会向你收取高额利息。(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金额的10%)[5]

4、需交年费

信用卡基本上都有年费,但基本上都有免年费的政策,比如建行一年只要刷三次就可以免了;但是你一年没刷卡达到银行指定的次数,需要收取年费。

5、盗刷

信用卡基本上默认是免密码刷卡消费的,这就很容易在丢失或被盗时被别人盗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但其实信用卡同时也是可以申请凭密码刷卡消费的——这就要看你是怎样管理你的信用卡了,当然,很多人因为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注销了信用卡后没销户,被一些不法分子重新申请信用卡透支,白白损失,很不值得。

6、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长期恶意欠款,自然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甚至被银行打入黑名单,以后要向银行贷款买房买车,就会有可能被银行拒绝。

7、还款麻烦

每月要跑银行,常常人满为患,网上还款不是每个人都会的。

8、注销麻烦

央视曾报道过,曾有持卡人还清所有欠款注销信用卡几个月后仍收到银行账单,之后的事把他折腾得苦不堪言,这篇名为《还不清的信用卡》揭露了现今信用卡的弊端。

9、信用卡虽然有免息期,但只针对刷卡消费,套现没有免息期,而且还要收取手续费。

储蓄卡主要作用是储蓄存款,持卡人通过银行建立的电子支付网络和卡片所具有的磁条读入和人工密码输入,可实现刷卡消费、ATM提现、转账、各类缴费等功能,通过卡片进行的费用支出等于储蓄账户余额的减少。账户余额为零,该卡的支付作用也降为零。储蓄卡的申办十分简单,无需银行进行审批,一般可实现即办即取。

借记卡(Debit Card)是指先存款后消费(或取现)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按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及储值卡。借记卡是一种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工具。借记卡不能透支。转账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在特定区域„专用用途(百货、餐饮、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的功能。储值卡是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是付款单位将款项预先交给银行,并委托银行签收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结算条件发货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代付款单位立即付给货款的结算。信用证结算的性质和特点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它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此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相比较,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安全性高。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因而对于出口商来说收汇有了较高保障。

(2)手续繁、费用多。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履行开证、通知、审证、交单、审单、垫付、偿付、赎单等一系列手续,手续较为复杂,而且对于进口商来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还需交纳一定的押金等,费用比汇款、托收高得多。

(3)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作担保,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资金负担要轻得多。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信用证作保证,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提前获得款项,其资金负担自然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得多。

(4)采用信用证结算容易产生欺诈。

由于银行只管单据,不问事实,如果受益人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取得货款,这样进口商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三、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卡保证金存款以及存出投资款等。(1)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款项;(2)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3)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4)信用卡存款是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5)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作为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6)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经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货币资金。[1]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银行: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职责: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就是所谓我们常指的银行是属于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等。

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商业它主要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投资银行:简称投行,比如国际实力较大有:高盛集团 摩根斯坦利 摩根大通 法国兴业银行等等。职责: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我国国内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职责: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世界银行: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网上银行(Internetbank or E-bank),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提及网上银行,更多是第二层次的概念,即网上银行服务的概念。网上银行业务不仅仅是传统银行产品简单从网上的转移,其他服务方式和内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且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又产生了全新的业务品种。

手机银行:移动银行业务不仅可以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多种金融业务,而且极大地丰富了银行服务的内涵,使银行能以便利、高效而又较为安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传统和创新的服务,而移动终端所独具的贴身特性,使之成为继ATM、互联网、POS之后银行开展业务的强有力工具,越来越受到国际银行业者的关注。

7.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现金流量 篇七

关键词: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现金流量

一、企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种类

(一) 经营性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大多数企业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在银行开立账户, 而企业的资金都要求必须存入银行账户, 除少量零星数额较低的支出外, 均要求企业通过银行进行各种业务的款项结算。由于企业在银行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存放, 银行就会定期对企业的银行存款结算相应的利息。而该笔利息收入是由于企业日常经营资金存放在银行所引起的, 因此属于经营性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 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

保证金存款, 是金融机构为客户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 或提供资金融通后, 按约履行相关义务, 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 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 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 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保证金存入银行后, 银行同样也会定期以一定的利率结算利息。由于该类型保证金利息是由保证金存款引起, 而保证金是为了更多的融通资金, 具有筹资的性质, 因此, 该类型利息收入是具有筹资性质的。

(三)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收入

银行理财产品, 按照标准的解释, 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 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 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现阶段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 各银行都推出各种长短期不等的理财产品以便吸引更多的资金存款。企业如果有闲置资金, 要求投资风险低且收益要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息时, 就会考虑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会获得高于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息的收入, 该类型利息收入具有投资性质。

(四) 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规定还比较严格, 原则上不允许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另一方面, 由于大多数企业 (除金融机构等) 并不了解贷款的信用评价方法, 不能对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做出有效合理的评价, 对后续的贷款使用跟踪也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 因此, 许多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借贷风险而选择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 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委托贷款, 会以事先约定好的利率收取利息, 因此该笔利息收入具有投资性质。

由于企业日常的经营行为以及带有筹资和投资性质的资金往来存入银行都会产生利息收入, 那么财务人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就应加以区分后, 进行不同的填列。

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在现金流量表的填列方法

(一) 经营性利息收入

一般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由于日常经营所引起的流动资金在银行账户中存储而产生的, 因此笔者认为, 该性质的利息收入归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二) 筹资性利息收入

由于企业使用信用工具, 而被银行要求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而产生的利息收入, 笔者认为应该作“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且金额应以筹资支付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的现金金额抵减该项存款利息收入后的净额填列。

(三) 投资性利息收入

由购买专项的理财产品或委托贷款等产生的利息收入, 具有投资性质, 应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填列。

三、填列现金流量表的注意事项

第一, 虽然通常把股利和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划分, 但是, 这种划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 进行更为合理的划分。但是, 根据会计原则中的“一贯性”要求, 在会计处理中, 应该是一经划分就不得随意改变的。

第二, 从前文的分析中, 我们可以看出利息收入具有经营性、投资性和筹资性。因此, 从“重要性”这一原则上说, 只要不符合投资和筹资性质的利息收入, 我们都可以作为经营性的现金流量进行处理。

第三, 为了简化企业的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的业务内容不是很复杂, 且利息收入金额不是很大, 可以一并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理。但是金额较大且利息收入来源于某一项专门的业务活动, 我们就应该按照这类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类型进行判断。如果银行利息收入较大而且企业的业务活动比较复杂, 且各项活动所产生的银行存款金额大致相等时, 我们可以按照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单所表示的金额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月末银行存款余额所占月末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同样这样的分摊标准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综上所述,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可以涉及现金流量表中的三种业务内容, 即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 那么,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 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利息收入性质而作不同的填列。

参考文献

[1]保证金存款新政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以江苏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例[J].会计之友, 2012 (26) :59-60.

[2]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概念第一信托网2013年5月5日.

8.银行存款失踪的相关问题分析 篇八

关键词:储蓄存款;性质;类型;责任义务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中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为485261.34亿元,比上一年度增加37659.74亿元。[1]与此同时,各地不断有存款丢失的报道,引起公众对银行存款安全性的疑虑。

一、相关概念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的主体被限定在公民个人范围之内。一般认为,储蓄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因储户在办理存款时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流程,并且银行会给予储户存款凭证。储户向银行出示存款凭证时,银行要无理由的履行支付义务,储蓄合同因此也成为践行性合同。对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因存款而形成的存款法律关系的性质,民法上通说认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二、存款“失踪”的形式

结合近几年存款失踪案例的分析,所谓“存款失踪”主要有一下几个表现形式:

(1)虚假收存类。不法分子通过与银行“内鬼”勾结,施之高额贴息的名义,将存款存入个人账户,非法集资实际上在此范围内。例如,2015年江西的黎小姐在邮储银行江山市支行青湖镇储蓄所存的3000万存款失踪。这笔巨资是身为储蓄所员工的刘某向黎小姐的堂哥介绍的银行的高息揽储业务,而黎小姐一致认为是普通存款业务,并且另一熟人徐某也曾当储蓄所主任的面明确表示这是储蓄所的存款业务。后经查实,该笔资金被转入他人账户下。在与储蓄所的交涉中,储蓄所拒绝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

(2)以保代存类。银行柜面有意不向储户标明存款、保险和基金的区别,借收益率高或附带人身保险的噱头,以储蓄之名,暗行理财之实。这种基金或保险产品往往出现“飞单”现象。从已暴露的“飞单”产品可以看到,该类产品承诺的收益率在9%以上,足以让不明就里的普通人动心。

(3)三是冒名转移类。储户身份被冒充,冒充者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或网银、手机银行等途径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储蓄。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用户在银行的可用信息,通过伪造相关凭证取得储户存款。

三、存款失踪责任的划分

《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没有涉及银行存款丢失的情况。因此,当储户存款意外消失而发起诉讼时,应该适用一般诉讼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通过案例可以看到,由于银行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储户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因此在此类诉讼中,如何更好分配双方的责任,以实现平等原则,是值得思考的。在实践中,为了照顾处于弱势的储户,一些法院就在部分案件中有针对性的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更好的维护储户权益。[2]

(1)针对虚假收存类的案件,我们首先要明白贴息存款的概念。贴息存款分阳光贴息存款和非阳光贴息存款。银行在存款额不达标时,为了及时放贷,或者贷款人为了及时获得贷款,一般由第三方中间人寻找到存款人,贷款方愿意在贷款利息之外再拿出一部分钱给予存款人作为贴息。而这其中的第三方中间人,被称为资金掮客,就由银行员工充当。

问题在于,这种存款的储户可能在存入资金而获得贴息后的短时间内就取出存款,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便无法实现,贷款人还白白损失一笔贴息。为了防范类似情况的发生,“阳光贴息存款往往约定不能中途转账,甚至采取多种方式防止储户转账;非阳光贴息存款与阳光贴息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非阳光贴息存款一般要求存活期,而且中间除了不能转账外,还不允许查询,但是给予客户的贴息很高,一般在10%以上;非阳光贴息存款存进银行后会立即被转走,一般是转借款给企业。[3]

就江西黎小姐3000万存款失踪的案例中,介绍人刘某是以储蓄所员工的身份向黎小姐介绍贴息存款,并且储蓄所主任也未对徐某关于这笔钱是储蓄所的存款业务的表态表示质疑或者否定。那么储蓄所主任的行为是应该被归为默认的,这笔钱就应该被视为已被储蓄所收纳的存款。而关于刘某的行为,其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关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中刘某以储蓄所工作人员的身份声成为储蓄所揽储,存款的场所是在储蓄所营业场所并得打储蓄所相关负责人的默许,这已经构成职务行为,那么黎小姐的3000万就是储蓄所的存款,储蓄所要对存款的丢失负责。此外,关于储户存款划拨、冻结等实施的主体,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现行的法律来看,一般是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规要求银行金融机构配合对个人账户进行查询、扣划等。而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是无权擅自对客户账户擅自进行操作。因此,案例中黎小姐账户资金被暗中划走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主体身份问题上,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据此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中代理保险业务的推销人员是银行职员,因此也能明确区分银行理财产品和储蓄存款的不同,从而更好地执行《监管指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推销人员往往以获取的客户数金可金额为目标,而置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此类案例大多涉及分辨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和对理财业务不了解的人。针对这种行为误导储户购买理财产品而使储户受到损失的,由于银行职员在银行业务办理场所进行推荐,并且其所言是银行的储蓄业务,因此与储户间形成信赖利益关系;而银行职员的身份使得这一行为成为职务行为,或者说,至少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监管的义务。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此类行为是心知肚明而视若无睹的。

针對此种不实行为,2015年6月5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操作风险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第九条规定“以滚动屏幕显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风险提示书”等方式,告知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有风险、私售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提高客户自我保护意识;以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其投资产品的风险和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其风险知情权”。

(3)冒名转移类案件的发生,一方面缘于储户的主观大意以及相关认知不足导致财产风险;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实施的伪造信息、票据和财产转移行为,而这其中就更多涉及银行的审查义务。

由于储户信息泄露或被窃取,不法分子伪造相关票据到银行柜台进行交易,银行工作人员在未能识别的情况下导致储户资金丧失。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审查义务就值得探讨。有观点就认为,银行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真伪确认,只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和正常的操作流程审查,没有恶意和重大过失就不必承担责任;但也有观点认为当今科技发达,要储户自己承担无意识疏忽甚至完全不知情情况下的存款损失,而银行不需审查义务,显然有悖公平。[4]相对而言,后一种观点的合理性更大。银行作为发证机关,对自己所发票据识别能力更强,识别技术要高于普通储户,因此理应承担对自己所发票据真伪的审查义务,这也是一种尽合理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这是对银行责任最明确的规定。

文章结尾,笔者想到一个中国老太太与美国老太太买房区别的老段子,银行存款一旦失踪,普通百姓一生的奋斗就付诸东流。因此笔者在期望国家能进一步完善相关保障制度的同时,也希望存款人自己能在存款时更谨慎、更明智,以此保护好自己的存款。

参考文献:

[1]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http://data.stats.gov.cn/search.htm?s=2014年.储蓄

[2]徐艳华,黎德光.《银行储户存款失踪责任认定相关问题探讨》.《法治与社会》,2005.07

[3]翁晟.《亿万银行存款丢失相关问题研究》.《大众理财》,2015年第4期

[4]吴敏.《存款法律问题研究》.海潮出版社,P270

作者简介:

9.银行存款营销方案 篇九

2011年一季度全市主要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基本都是增加的,同期我行存款是下降的,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存款竞争,制定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存款营销策略成为当前最为迫切的前提!一个好的营销方案将会成为扩充市场、延伸品牌度的有效手段。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加快存款发展作为主题。抓住机遇,适应市场的需求,加大存款营销力度,壮大我行的存款市场份额。

二、组织领导

成立**支行“百日存款竟赛”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王***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副行长**及办公室**、营销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办公室,具体负责“百日存款竟赛”的营销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督查、调度和考评。

三、目前存款现状

本行存款的结构特点(应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的基础结构,如公存、储蓄及定活期比例;高端客户情况;主要贷款户派生存款情况等)。

四、存款下降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支行存款的整个结构看,活期类存款的大幅波动,是**存款不能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点之一,储蓄存款源的溃乏,对单个帐户的过于依赖,是影响**支行存款的持续稳定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稳定性因素:(1)由于受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影响,每年初都会有大量的易变性存款和准易性存款在短期内急聚沉淀到各金融机构。但该类存款流动性大、平均占用天数低,稳定性较差。在没有新的、相当量的新存款源补充的前提下,弥补该部分存款流出后留下巨大资金空缺,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和经历更长的修复过程。这是引起**支行存款下滑的主要原因之一。(2)个别客户的存款波动较大地影响到**支行存款资金的稳定性,短期内还难以补足。(3)居民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储蓄心理不断减弱。新客户群体的增长和老客户群体的维护工作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才能跟上,加之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也致使**支行一季度存款工作开展较为困难。(4)新开立的存款帐户的数量大而质量欠缺,一些帐户开立后长期使用效率低,由于新增帐户存款余额的增长乏力,起不到推动作用,无疑浪费了前期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也是造成**支行存款不能自然修复和回升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政策及居民心理因素:商行属地方性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无论从营业环境、硬件设备、产品的科技含量、网络覆盖面,以及服务手段、服务内容,都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强大的技术手段、雄厚的资金实力、坚实的国有体制后盾、以及几十年来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积累起来的卓著信用。是商行在短期内无法达到的目标。加之国家政策宣传多年来一

直偏重于对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宣传报道。这些客观因素,无形中对商行存款组织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导致部分企业和居民在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和认知上,更倾向于国有商业银行。因此,这对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能力和范围有较大的限制和制约。

五、营销策略

(一)优化存款结构:一方面努力提高存款的稳定性,增加定期储蓄存款部分,寻找和吸收新的存款客户,在确保存款总量即定的前提下,加强存款自我更新,自我补充的能力。第二、优化存款质量,建立信用客户群体,资金运用将偏重于有较好优势发展的企业,为其提供配套服务,使这一部分客户的所有业务不流失。(具体量化指标、)

(二)改进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一方面,注重优质客户的培植工作一方面,从柜面采集信息、挖掘优质客户群体,另一方面,不能简单的以信贷客户经理为吸引存款的营销人员,由于信贷客户经理在开展小企业营销工作后无法能对所有客户的存款进行细致的维护,对每三位小企业客户经理配置专人进行存款、中间业务、理财产品的营销,对此类人员的应挑选业务能力、表达能力、专业修养更强的营销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一方面是通过信贷营销部门的提供的信息对信贷客户进行长期的跟踪维护,另一方面通过对支行提供的客户信息来开展长期不断的存款大户维护工作。着手建立电子版优质客户信息档案,随时对客户进行跟踪,通过对优质客户信息的对比、遴选,将优质客户群体进行细分,实行分层次的差异化服务,做好存款后续维护和开发工作。培养客户对商行的信任度和

忠诚度,在稳定现有优质客户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新的优质客户群体;另一方面,努力改善柜面服务,配置大堂经理,二类支行全体人员要明确自身定位,把现有存款业务做活、做到位。在当前激烈的金融业竞争中,我们需要突出服务优质的特色,充分挖掘自身的长处和亮点。

六、营销措施

为彻底扭转储蓄存款大幅波动的不良局面,尽快建立以存款为中心的多项工作措施深入挖掘目标市场,开展竞赛活动争揽存款、以理财产品挖转存款、以结算沉淀存款、以代发工资吸收存款等活动来服务稳定存款。

(一)开展储蓄竞赛活动争揽存款:制定强有力的激励措施,树立集体与个人目标统一、利益一致的“一盘棋”意识,全行全力争揽存款。

(二)以理财产品挖转存款:抓住理财产品收益高、发行期次多、资金回笼快等优势,将他行客户作为主攻点集中力量挖转,且要随时关注发行的大量信托理财产品到期时间,组织人员与大额储蓄客户进行了电话随访,与客户“零距离”接触,做到将所有信托理财产品和大额客户到期的存款都顺利转存。组织人员及时对公存客户帐面上大额存款资金进行了解,对暂时不用的存款为客户做好理财,提示转存为7天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并做好其他业务的营销拓展工作,带动保险、基金、黄金等理财产品的快速销售,带动储蓄存款稳定增长。

(三)以结算沉淀存款:积极分析存量客户的资金运作情况,利用网银转账功能做好付款方、收款方资金划转,确保资金在支行内部循环,确保储蓄存款稳定。

(四)以代发工资吸收存款:先以借款企业为突破口来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再通过和**区、新市区、**区工商局联系,以区域内所有企业为目标,以代发工资为突破口,二类支行和营销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协同营销,主动实施“一揽子”金融服务,促进存款、理财、电子银行等业务协同快速发展。

七、营销手段与方法

(一)落实营销环境:将营销措施落实到二类支行、营销部门负责人,要负责人引起高度重视,借以调动全员存款营销积极性,在全行树立起“抓存款就是抓效益,提高资金自给能力就是提高资产创立能力”的观念。其次在全行召开“人人抓存款”活动动员会议,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营销活动方案,围绕任务目标统一全员思想,使大家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牢固树立服务客户、加快发展的意识。从营销环境上要落实从行领导到一般员工,人人坚守“团结激发活力、团结激发智慧、团结激发斗志、团结创造奇迹”的信念。

(二)落实营销人员:要求窗口服务人员成为存款总量扩充的主力军。在对现实、潜在的优良客户进行分类排队的基础上,锁定目标客户,把握营销重点,开展高端营销和亲情营销。其次要加强营销部门的存贷款综合营销,强化以贷款带动存款的营销措施,确保客户资金在我行体内循环,降低实贷实付的影响。

(三)制定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使存款营销工作目标明

10.银行存款 篇十

单位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二)银行存款的核对

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定期与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例:单选选择题

◎下列各项,会导致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低于对应日期银行对账单余额的是( )。

A.企业已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

B.企业已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

C.银行已付款入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

D.企业误将存款5 290元记录为5 920元,但银行未错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该题针对“银行存款的核对”知识点进行考核,

企业已付款入账,则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已经扣除这一笔款项,而银行尚未付款入账,则银行对账单尚未扣除这一款项,因此会导致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低于对应日期银行对账单余额。

◎作为企业的辅助结算账户,用于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的办理的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B

11.人去世了,在银行的存款咋办 篇十一

存款人去世后,继承人如要查询或涉及办理过户、支付手续时,首先,继承人须向当地公证处按《继承法》规定,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然后,银行柜台凭合法继承人的有效公证书给予办理查询、过户或支取手续。

这样一来,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张某的父亲去世了,她父亲留下了一本存有360元的存折,但她不知道支付密码,按照银行规定,张某要想取出这笔存款就得先去公证,然而公证费却远远不止360元。

在实际操作中,不是仅有申办继承权公证这一个途径来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也是具有公证效力的。继承人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确定继承权,然后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和取款手续。这是小额存款过户支取的一个最为可行的方法。

此外,如果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存折持有人没有向银行申明遗产继承过程,在其亲属有单据在手,且知道预留密码的情况下,直接去银行支取或转存,银行都视为正常支取、转存。但引起存款继承争执,银行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如果支取金额超出5万元以上、存单未到期、不知道银行卡密码、手里没有单据等情形,就须出示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才能办理。

12.浅论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归属 篇十二

2009年5月9日到5月10日, 宁波市辖区有数十个储户银行卡存款被转账, 资金高达数十万, 损失最重储户被盗取15万。5月21日下午,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的一位副行长称,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复制银行卡盗取储户钱财的案件, 银联已配合警方积极破案, 争取早日为储户挽回损失。话中暗示:银行卡中的钱是属于客户的, 如追不回款项, 则损失应由储户自己承担。

事件2

许霆利用银行ATM机的故障取走不属于自己的17.5万元, 法院认定银行ATM机里的钱属于银行经营资金, 最后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定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2万元。

上述两个事件中:前者, 银行卡上的钱被认为是储户自己的, 损失自负;后者则认为银行卡上的钱是银行的, 储户拿了就是盗窃。那么, 银行卡上的钱款到底是属于银行的还是储户的?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存款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存款关系的当事人只有存款人和银行两方, 因而存款所有权的归属非此即彼, 不是归存款人, 就是归银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致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归存款人。这些规定可谓渊源久远、层次分明, 按时间顺序和效力等级, 主要是:

1.54年《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82年《宪法》第13条承袭了这一规定;

2.58年八届六中全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

3.79年刑法第8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4.《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财产, 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其他合法财产”;

5.93年人总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第3条强调:“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二、国外法律、判例对存款所有权归属的认定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几乎一致认为存款所有权属于存款人, 但国外立法、判例和法学理论却认为, 存款行为完成后, 存款所有权属于银行。

(一) 英美法系观点

1. 美国银行法认为:银行不是存款人的金钱的被寄托人, 银行没有义务将存款人的金钱与另一存款人的金钱隔离保管。法律把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银行是债务人, 客户是债权人。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就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

2. 英国银行法认为: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具有这样的特征, 即银行有权为自己的目的使用客户存入的钱, 它向客户承担的义务是或者凭要求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带利息返还与存入的款数额相等的金钱。英国上议院19世纪中叶的判例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基本上是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在1884年foley.v.hill案判例中, 法官说, 存入银行的钱已成为银行的钱, 银行能作为自己的钱使用并能保留赚得的利润。

(二) 大陆法系的观点

1.《法国民法典》第1893条规定:

(消费借贷) 由于借贷的结果借用人成为借用物的所有人, 借用物不论以任何方式发生的损失, 均由借用人负担。

2.《意大利民法典》第1834条规定:

(金钱储蓄) 银行对存入己处的货币享有所有权, 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或者存款人提出请求时, 负有返还同种货币的义务。

三、现金存款所有权应归属于银行

在我国, 存款行为完成后, 存款所有权仍然归存款人享有的结论, 是法学理论界一边倒的观点。这种结论与上述两大法系的立法、判例和法学理论形成鲜明的对立。笔者认为, 理性的法学理论不应只满足于对既有法律条款的简单注释, 以致整个法律体系自相矛盾。对于存款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应当明确存款行为完成后, 存款所有权已转移给银行, 存款人仅享有对银行的存款债权即还本付息请求权, 并据此修正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反, 坚持存款所有权仍归存款人享有的观点, 必将继续阻碍法学理论对金融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深入、系统、理性的研究, 也使法律适用顾此失彼, 漏洞百出, 最终影响法律的运行与完善。

存款行为完成后, 银行对存款人存入的现金即存款取得所有权, 银行有权作为自己的钱依其经营目的自主运用, 是由存款行为本身所具备的特征决定的。

(一) 存款行为的完成或存款法律关系成立, 必须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这一可代替物的交付为条件

现金存款行为, 其过程是“先由储户填写存款凭条并交付货币, 银行按储户要求签发存单 (折) 后这一合同即成立”。存款过程中, 现金 (货币) 的交付, 是存款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二) 存款行为中, 交付现金货币这一可代替物的过程就是现金变为存款和现金所有权由存款人转移给银行的过程

从法律上看,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之一, 就是所有权的存在必须以所有人能够明确确定的某项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同时,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创设两个内容相同的物权的“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首先要求同一物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这正是我国“一物不归二主”的法谚的体现。一物一权原则也同时限制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上内容相同的他物权。在这种所有权法律制度下, 法律上将一次使用就改变其形体或其本质的东西都称为消费物。货币经一次使用是不能消灭的, 但是货币经一次使用, 对于原持有人来说, 即等于不存在, 因此, 法律上把货币归入消费物一类, 这就决定了货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能分离。《民法通则》第72条还规定, “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付时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日常经济生活中, 人们购买商品支付现金货币时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 同样, 在存款行为实施的过程中, 存款人放弃了对存入的那部分现金化货币的占有, 将其交给银行作为自己的资金去自主使用, 存款人转移现金货币占有的法律后果, 就是使其持有 (即所有) 的现金在法律上变为存款, 转移并使银行享有存款的所有权。

(三) 存款人实施存款行为的动机和银行对吸存资金的目的, 同样决定存款人依法不能对存入银行的现金仍然享有所有权

存款人将现金存入银行, 其动机不外是两种或两种的结合。一是基于银行的实力和信用, 活期存款可以获得现金安全保障和随时支用的便利;二是基于银行是专门经营货币资金的机构, 定期存款可使其资金得到保值和增值或在增值中得到保值。

银行向存款人吸收存款的目的, 就是将存款贷借给投资者使用。由于贷款利息高于存款利息, 二者的差额形成银行利润的来源。银行通过回收货款本金和贷款利息, 在交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存款利息的同时, 赚取属于自身的相应利润, 并在客观上发挥沟通资金供需, 枢纽整个经济的金融中介作用。存款人存款的动机和银行吸收资金的目的 (或者说存款人与银行的共同利益) 决定, 存款必须作为贷款来运用。无论是存款的存取还是贷款的借还都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货币的数量不相等, 银行交付给存款人及借款人交付给银行的贷币数量多于存款人存放银行及银行贷放借款人的贷币数量;二是货币并非原来的货币, 借款人交付银行的货币并非银行贷给借款人的货币, 银行交付给存款人的货币并非存款人存入银行的货币。客体的转换必须是所有权的转换。同时, 对于银行的贷款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学理论一致认为, “借款合同是移转借贷物所有权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 (银行或信用社) 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所有权移转于借款人, 借款人于约定期限内归返相同数额金钱, 并支付利息的协议。民法上对贷款行为的这一判定, 必须是以存款人将其存入银行的资金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为前提, 否则, 银行就不得将资金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 或者银行只能要求借款人返还原来的货币。无论哪种情况, 资金融通将无法进行, 金融即不存在。

因此, 银行对存款人存入货币的运用方式不能保障存款人对存款仍然享有所有权, 或者说根本上就否定了存款人对存款仍然享有所有权的企图。

四、权利与义务

既然钱是银行的, 是不是储户就万无一失、高枕无忧了呢?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储户和储蓄机构是合同关系, 双方就分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储蓄机构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拥有客户存入钱款的所有权, 可以将该部分钱款运用于自己经营活动中, 并享有经营后的收益;其主要义务是根据储户的需求, 按合同约定或《储蓄管理条例》及时支付与存款凭证或银行卡中等值的钱款, 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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