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2024-07-05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10篇)

1.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篇一

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九、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2.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篇二

根据党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我认真进行了学习,深刻感受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只有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时刻将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时,才能树立起党的威信和党的形象。廉洁从政,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防微杜渐,洁身自好。

作为一名国有银行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是最基本的要求。各方面的案例表明,贪婪的欲望是走上犯罪的罪魁祸首,因此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极为必要。翻开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腐败分子的履历,他们走向犯罪的每一个阶段,党中央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告诫。但他们以侥幸的心理撬动了放纵的行为,用膨胀的欲望摧毁了是非的界限,正是由于少了一点自律,多了一点放纵,最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不难看出,那些以身试法的人问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是他们自己毁了自己。因此,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首先将警钟敲给自己,长鸣不绝于耳,才能有如履薄冰般的谨慎、如临深渊般的警醒。

三、要端正职业道德思想,增强道德观念。

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企业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企业。我们作为一名国有银行领导干部,能干到领导岗位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不要把领导岗位当作捞钱的本钱,为一时的贪欲而毁了自己。所以一定要端正好从业道德思想,要有道德廉耻观念,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在人生上要淡泊名利,淡定从容面对一切;在工作上要向上对得起领导向下对得起员工,尽心尽力为企业发展干好本职工作。

四、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如果自己都不正,就没有办法去要求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企业的防腐倡廉建设好。

五、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廉洁从政,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是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天然屏障,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有力抓手。对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接受监督,是加强个人党性修养的主要途径,是提升反腐倡廉能力的有效手段。要正确对待监督,把来自方方面面的批评和监督,看做是对自己的一种警戒、一面镜子。在接受监督上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不习惯转变到顺理成章接受监督上来,从不愿意转变到自觉自愿接受监督上来,从不适应转变到与自己密切相关,非接受监督不可上来。把习惯于在被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的一种修养、一种能力、一种气度和胸襟。

通过本次学习活动,我对规章制度有了更深入的学习,对廉洁从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政绩观,扎扎实实工作,踏踏实实做人,做一名组织信任、员工满意的领导干部。

3.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篇三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出资人、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国有企业是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责任主体。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具体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要求贯穿于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决策: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大额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五)涉及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重要奖惩的事项;

(六)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七)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进行决策:

(一)对企业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聘、任免;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事项;

(四)企业重要岗位人事任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进行决策:

(一)投(融)资计划;

(二)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

(三)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企业产品配套、资源外包,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进行决策: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计划;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对外担保、期货投资、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

单笔20万元以上或者同一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的要求,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须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实施。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所得薪酬及其他收入应当按规定上交指定部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职务的单位给予的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以及赠送的礼金、礼品属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属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项“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一)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礼品等财物擅自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二)利用拜年等各种名义相互送礼;

(三)利用虚增会议费、职工补贴等手段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或者私分。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经商办企业、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提供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下列“提供便利条件”行为:

(一)提供人力、资金、技术、担保、商业机会、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便利;

(二)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逃避招投标程序、通过串通招标等违法违规方式谋求中标;

(三)其他提供优惠条件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要求实行任职回避,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

(四)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五)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六)企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公务回避,不能回避的应当列入厂务公开事项,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一)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二)涉及本人和亲属的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

(三)所在企业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属于〘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项“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一)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与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与本企业经营的业务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包括处于暂时休业状态的营业项目和处于开始准备阶段的营业项目)的同类经营企业投资入股。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与本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一)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者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者以上的(国有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者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者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1名以上(含1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产生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与本企业有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业务、担保关系、资产租借、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的下列消费应当遵守〘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职务消费的规定:

(一)配备及使用公务用车;

(二)通讯;

(三)业务招待(含礼品);

(四)差旅;

(五)国(境)外考察培训;

(六)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操办结婚、死亡、晋升、升学、参军、乔迁、出国(境)、生日等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下列行为:

(一)收受、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或者利益关系对象的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三)用公款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利用同一名义多次操办;

(五)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和借机敛财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保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实施本办法主要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廉洁从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按前款规定主动交代说明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分权制衡、运转协调、决策科学的要求,制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范围、事项,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将“三重一大”决策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保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厂务公开的管理办法,明确厂务公开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明确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职务消费应当纳入企业预算,职务消费的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以及轿车等大额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加强对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契约化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绩效年薪5%的比例提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承诺保证金,待承诺期满审核后返还。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查和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治理机制和权力运行模式。

第三十一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逐步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应当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三)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

(四)领导人员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应当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与廉洁从业行为表现挂钩,与职工工资水平挂钩。积极探索实行年薪制、期权制、廉洁奖金等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从业教育,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洁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将有关审计结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发现的不廉洁行为和其他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调查结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对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履行实施本办法职责情况的考察、考核。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拟任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并向股东(大)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国有企业监事会。第三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保证本办法贯彻执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所属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报备制度情况及时汇总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第四十条

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委任、聘任、派遣、提名等方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给予政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由国有企业管理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领导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视情节轻重,由国有企业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党员领导人员,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程度,确定减发绩效薪金、奖金的比例;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在薪酬(包括基薪、绩效薪金)中扣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追偿。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受到降职处理的,自降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自免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代表等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的关系在我市的中央和外地在渝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以及实行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纪委商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国资委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篇四

上海建桥学院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我校各级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行为,依法管理,廉洁从政,进一步营造优良育人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理干部为校、院领导干部,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干部,学生辅导员。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管理干部必须模范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严格遵守校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校务、损害学校形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接受业务合作单位赠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

证;提供资金用于个人出国、考察或者收受回扣等其他好处;

(三)接受下属单位、部门和服务对象(包括接受学生及家长)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人事管理、科研学术活动、教学活动、党建活动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在教职工进修、岗位评聘、出国培养和评奖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

(三)利用职权从学校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报多批经费;

(四)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五)弄虚作假谋取教学津贴、科研经费或其他劳务津贴;

(六)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违反操作程序,或给教师和有关办事人员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教学考试、学校管理和学生入党、参军、评奖评优等工作,违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损害群众利益及学校的社会形象;

(七)利用职务影响在教师节、开学等节假日期间或其它场合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财物、礼包,获取不当利益,侵害教育肌-2-

体,损害正常师生关系,污染学生纯洁的心灵;

(八)在教学和学生党团等活动中,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向学生乱收费,违规操作;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调研、酝酿、沟通和讨论等规定的决策程序,直接决定重大事项;

(二)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三)隐满本人及下属发生的行风和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私存私放公款,私自收费,私设“小金库”,进行制度管理外资金流动,侵吞挪用公款;

(二)指使下属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四)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五)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挪作它用(冲抵不能报销的支出或发放加班劳务费、奖金福利);

(六)在教材、设备采购中收受回扣谋私或用于职工福利或劳务费;

(七)部门或个人私自利用学校场地和设备向学生和社会收取服务费;

(八)泄露应予保密的单位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七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干扰招生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组织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第八条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政治纪律及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作风不实,虚报工作业绩;

(二)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及有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保障

第九条校院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结合分管工作,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加强廉政建设。

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强化部门内廉政风险点防患工作。坚持以防为主,教育为先,从严治党,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制-4-

度,不断提高廉政工作成效;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党风带动机关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为营造清正廉洁育人环境发挥组织保证作用。

(一)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党总支、党支部根据党委部署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干部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办事原则,勤政廉政,抵制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列入经常性的党内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党员树立党的宗旨意识,恪尽职守,自尊自律,以高尚师德感染学生、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十一条建立职能部门有效的廉政自查和督查评议制度 加强对机关人财物管理部门(包括组织人事、学生管理、招生、财务、物资采购供应、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部门)的监督,把廉政建设列入每年工作计划和总结汇报主要内容之一。结合年度总结考核,相关部门要进行廉政专题自查和汇报,校纪委进行评议和检查。

(一)主要自查内容:各有关部门以本若干规定为重点,对

照检查有关党风廉政、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和学校权益问题,总结本部门廉洁从政风险点防患工作,开展以防为主、教育为先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以及今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二)聘请师生代表为机关评议员。建立开门评议机关党风廉政机制。结合年度考核工作需要,聘请师生等方面代表为党风廉政评议员,负责监督评议机关部门党风廉政、岗位履责、机关作风问题。评议员结合机关平时服务监督,征求有关师生意见,年度考核期间填写学校下发评议意见表,逐步在机关形成"为师生办事、请师生评议、受师生监督、让师生满意"的工作导向。

(三)校纪委检查反馈评议意见。在部门自查和群众评议基础上,校纪委通过分管校领导向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反馈评议情况,推动整改工作,不断提高廉洁自律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认真执行本规定,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管理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5.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篇五

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是拒腐防变的根本保证。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学校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增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塑造良好的学校领导干部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1、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准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不准搞自由主义、不准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

2、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准协助他人直接或间接向学校推销商品,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约请的宴会。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钱物。不准收受经营活动中的折扣、回扣、中介、礼金、好处费等。

3、坚持团结,不拉山头、不搞宗派、不拉帮结伙。

4、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教职工调配、学校基建。招生收费、经费收支等重大决策,坚持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使学校决策公开、公正,增强透明度,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牲。每学期期末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干部活动。

5、切实做好“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定向生、有关助学工程救助的困难学生的推荐工作,由班主任、政教处、教务处推荐,领导小组初审,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在推荐过程中,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标准,坚持学校的全面安排,不徇私情,杜绝说情送礼现象。

6、严格执行纪律监督。

(1)在接待办案和处理信访工作中,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不准阻挠。刁难执行公务。不准为被查人隐瞒事实真相,或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不准为被检查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妨碍案件查处。

(2)学校领导要自觉接受纪律监督。本人在接受调查、询问、审查时,要向上缴和纪检监察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准提供假证,不准陷害他;不准藏匿,销毁证据。

(3)在处理来信来访中,不准把检举信转给破检举控告人,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

7、在职权范围内,对干部考察、认用,对教职工的考核奖惩、评优。评定职称等要坚持标准,举贤荐能不以个人好恶或恩怨取人。干部任免,必须严格程序,坚持群众路线,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封官许愿。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外传更不能向当事人透露。有关个人和其他人员的职务变动、工作调动,要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搞自由主义和本位主义。

8、必须认真执行个人生活及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以下情况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严重违纪受到法纪党纪政纪追究以及发生重大民事纠纷且造成重大影响;

(3)本人婚姻发生重大变化,家庭发生意外灾害;

(4)新建、扩建、翻建住房、购房、分房、调房、卖房、出租房和高标准装修住房;

(5)本单位教职工严重违法违纪;(6)学校发生事故或发现严重事故隐患;(7)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9、要自觉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1)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2)不准私存学校公款。(3)不准挪用或外借学校公款。

(4)贵重仪器、教育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学生生活用品的购买必须严格办事程序,执行招标购买等制度,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学校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一次。

(5)学校的贵重物品及其它公物,不得长期占用,需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

(6)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

(7)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或亲友买房、建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8)所有预算外经费收人均入行政帐,不允许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9)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及其它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

10、学校基建项目的确定必须多方论证,数额较大工程经费的支付必须经集体讨论,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基建程序和规范。执行招投标、质监。工程预、决算、审计等制度。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和随意变更规定的标准。

11、要崇尚节俭,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送礼。私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调动。家庭婚丧喜庆,提倡树新风,破旧俗。

12、倡导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准搞封建迷信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下棋、打牌、掺麻将。

13、必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参与嫖娼活动,严禁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准揍受色情性按摩。

14、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有关条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1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有限公司小车管理的若干规定 篇六

一、车辆使用规定

1、车辆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用车由财务部统一安排,去向由财务部开具《派车单》;

2、从严控制因私用车和车辆外借,凡本公司遇有特殊情况与财务部联系,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照顾派车。

二、车辆管理规定

1、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没特殊情况,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2、每天对车辆进行早例检工作,每季度车队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杜绝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

三、驾驶员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车辆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2、全队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3、车队对车辆统一安排调度,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在公司待命,接到出车任务不得无故推诿,经发现查实,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给予停驶检查,停驶期间,取消驾驶员享受的一切待遇。

4、严禁出私车(凡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开出,均视为出私车),凡发现出私车,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停驶检查。因擅自出车,造成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5、严禁酒后违章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6、司机手机费每月报销100元。

7、严禁虚报冒领停车费、过路费,发现一次全额退赔,发现二次以上,停驶检查。

8、按照公司安排的车辆驾驶,不得私自更换车辆,不得擅自将车辆以任何方式给其它人员驾驶,违反规定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9、在公司内部,行车要缓慢,倒车要小心,如造成公司财产损坏者要全额赔偿。

四、修理规定

提倡车辆“有病必治,有障即除”的原则,使车辆彻底消除隐患,杜绝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把事故控制到零。

1、车辆维修由车队扎口管理,严禁擅自外出维修。

2、车辆出现故障,需报车队和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按指定地点外出维修。

3、车辆出现故障,经维修人员检修后,需调换配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4、如发现在维修保养、领用配件等方面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人为造成车辆损坏,造成车辆维修的维修费用公司承担50%,驾驶员承担50%(如发动机没机油、没水等)。

7.监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篇七

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廉洁自律”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处事准则,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1、监理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关系谋取私利、索贿,不允许任何懈怠和渎职的现象存在;

2、监理人员不准利用监理权向承包人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亦不得要求承包人为自己提供规定以外的任何方便和需要,不接受任何其他商业性委托,不泄露工程和业主的秘密,忠实履行职责,对业主负责;

3、监理人员绝对不准由于得到承包人的某些关照而放松合同要求或降低质量标准。更不能参与承包人的经济活动,以“服务”为名,收取劳务费、服务费。不得在同一项目中既做监理又做承包人的商业咨询,不泄露技术情报,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它间接报酬。不得介绍施工队、民工在本工程中分包或转包,不做有损主利益和影响公正的事情;

4、监理人员不得由于自己的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而对承包人进行刁难,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的行业不正之风;当证明监理的判断是错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及时更正错误;

5、监理人员不准接受承包人邀请出入卡拉OK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6、监理人员不准以开会为名,绕道观光旅游,不准以各种名义大吃大喝,讲排场、请客送礼;

7、监理人员不准违反财务纪律,虚报冒领,重报多领,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8、监理人员不准以各种名义变相截留公款,不准领取巧立名目的各项费用;

9、监理人员应在本职工作中为承包人排忧解难,热情服务,当监理工作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利益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8.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廉政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严禁违反规定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条件或谋取其它私利。

二、严禁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报酬或提供服务领取报酬。

三、严禁擅自参加服务单位在外地召开的考察、培训及洽谈会等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接受服务单位用公款邀请到外地疗养或旅游。

四、严禁利用职权接受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含鉴定、验收、评审、咨询费等,无法推辞的,必须一律上交组织。

五、严禁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严禁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其它活动。

六、严禁利用建房、购房和装修住房之机接受服务单位的钱物。

七、严禁参与迷信、赌博、色情或观看传播黄色淫秽音像、书刊等违法违纪活动。

八、严禁在上班期间炒股,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饮酒。

九、严禁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十、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组织索取资助。

十一、严禁到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9.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篇九

行)》的自查自纠报告

乡镇党委书记XXX

通过认真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我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重要性,认识到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充分体会到了作为一名乡镇党委书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照《规定》,我深刻剖析自己,主动自查自纠,我认为还存在许多不足,与组织上的高标准、严格要求尚存在一定距离。现将对照《规定》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悟

作为一名基层党委书记,我牢记肩头的责任,始终坚持带头廉洁自律,在千头万绪的实际工作中,时刻绷紧廉政建设这根弦。始终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当作大事来抓,从严要求自己,确实管住自己,管好自己的家人,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忠于职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大力弘扬勤俭节约、清正廉洁、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不讲排场、比阔气,不铺张浪费,不收受任何财物,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努力在群众中树立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在加强廉洁自律的同时,本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强化对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的监督和管理,扎实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筑牢思想防线,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发展意识

和效率意识,打造一支“团结、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干部队伍。

二、对照《规定》自查自纠出存在的问题

1、教育、培训上不能持之以恒。到XXX工作以来,虽然比较注重政治和业务培训,但在深入性和系统性的上教育、培训不能持之以恒,致使部分村干部麻痹大意,对新知识、新思维、新政策、新法规掌握不多,了解不透。如2011年我X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对政策培训不够深入,导致部分村干部对违反土地政策的建设行为未能从政策层面予以报告和制止,造成了我X建设中有个别违规占用土地现象。对此,我积极走访,实地调研,成立组织,统一对各村进行摸排,开展整改活动。

2、工作效果不甚理想。由于没有抓紧对新岗位、新业务的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消化,在面临新问题、新矛盾和新课题时,尽管自身很努力,也往往只有好的愿望,没有好的效果。

3、思想有待进一步解放。同东部发达地区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相比较,思想还不够解放,在一些工作的处理上,有时思维还不够开阔、开拓创新性做法不够多。

三、下一阶段整改措施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照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中关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使我明确了改正的方向,进一步增强了遵守《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1、带头加强学习。坚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

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对科学文化知识、当代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网络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和视野,启迪思维。通过学习,不断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理论素养和文化素养,提升自己的内在素质,增强适应领导干部工作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注重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用先进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升华理论,最大程度地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2、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2012年工作任务

抓紧对新岗位、新业务的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消化,在深入实际上下功夫,不管工作多忙,都要坚持用一定的时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把调查研究作为一项基本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更好地督促和指导工作的开展。坚持在调查中研究中,在求知、真知、深知上下苦功夫,集中群众智慧,密切党群关系,树立和弘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在面临新问题、新矛盾和新课题时,积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2012年工作任务。

3、带头解放思想。深入学习领悟县委书记XX那种想干事、敢干事、不怕事的精神内涵,不断求实、创新、奋进,坚决突破传统思维定势,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在发展模式、体制机制上勇于变革创新,只要有利于发展的,就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努力实现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工作目标,切实发展展沟经济,加速展沟跨越崛起。

10.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干部队伍,加强对社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社区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党员干部是指现任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委员(以下简称“两委”)中共党员成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中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婚丧喜庆等费用,或将以上费用到职责范围内管理、服务的企业、实体、经营业主等单位报销;

(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四)不按规定登记、上交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各种礼品馈赠;

(五)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六)未经上级批准超标准发放和领取各种报酬;

(七)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八)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九)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十)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二)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社区事务公开制度,涉及到社区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二)不按社区工作议事规则办事,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三)不按时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和居民代表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久拖不办或不予整改;

(四)作风霸道,欺压群众,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罚款,甚至打骂群众或以任何形式对群众进行体罚;

第六条 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宴请亲朋,吃喝玩乐,或各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违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乘车费和租车费;

(三)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第七条 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社区“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故意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有关党员或选民按时到会,剥夺他人的选举权;

(二)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影响他人正常参与选举;

(三)借换届选举之机,打击报复曾对自己批评、检举、控告的党员、群众;

(四)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

(五)用不正当手段,以个人家族势力影响涉及本社区集体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 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怂恿或支持、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

伪科学活动;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对发生在社区管辖范围内的黄、赌、毒等问题处置不力,失职渎职;

(三)指使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正常公务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社区党员干部应及时向上级党政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三)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要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述廉制度。

(一)述廉以本规定为依据,一般每年一次;

(二)述廉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自觉接受党员代表的民主评议、询问和质询。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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