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气瓶气体安全(精选10篇)
1.实验室气瓶气体安全 篇一
高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 气体钢瓶特点及危险特性
实验室使用的各类气体,一般以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性气体等形式储存于钢瓶内,被收录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储存气体的钢瓶,一般承载的压力在1.0 ~ 30 MPa之间,且较多钢瓶容积都大于30 L,被收录在《特种设备目录》(2014)中,属于压力容器。
部分气体除易燃、易爆、有毒特性外,还往往容易与外界,或气体之间引发化学反应,如氧气与油脂、乙炔与铜、氢气与氧气、氯气与氨气等,因此实验室内禁止气瓶混放。
气瓶泄漏或管理不善,可能酿成较大的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事故现场极其惨烈,即便是无毒的氮气、二氧化碳,氩气等,一旦泄漏喷出,极易使人受伤,甚至造成人员窒息死亡。常用气体的安全使用
2.1 氧气
(1)氧气贮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应与易(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氧气瓶不得与可燃气体气瓶同室贮存。采用氧乙炔火焰进行作业时,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及焊(割)炬必须相互错开,氧气瓶与焊(割)炬明火的距离应任10 m以上。
(2)开启瓶阀和减压阀时,动作应缓慢,以减轻气流的冲击和摩擦,防止管路过热着火。(3)禁止用压缩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或吹扫清理,禁止以压缩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作为风动工具的动力源,以防引发燃爆事故。
(4)特别提醒:操作高压氧气阀门时必须缓慢进行,待阀门前后管道内压力均衡后方可开大;氧气严禁与油脂接触;氧气放散时周边30 m 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人员穿戴的工作服、手套严禁被油脂污染;氧气管道要远离热源。
2.2 氢气
(1)氢气的贮存注意事项: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局部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7次。
(2)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 m。(3)氨气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
(4)氢气瓶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5)禁止敲击、碰撞,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暴晒。
(6)必须使用专门的氢气减压阀。开启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7)阀门或减压阀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8)氢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0.2 MPa ~ 0.3 MPa以上的余压。(9)使用前要检查连接部位是否漏气,可涂上肥皂液进行检查,确认不漏气后再进行使用。(10)使用结束后,先顺时针关闭钢瓶总阀,再逆时针旋松减压阀。
2.3 氯气
(1)氯气贮存注意事项:氯气钢瓶应远离热源,严禁用热源烘烤和加热钢瓶。防止高温,当气温在30℃以上时,严禁钢瓶瓶体在太阳卞暴晒,应将钢瓶放入库房,或者在钢瓶上加盖草包并用水喷洒冷却。(2)操作人员必须配备专用的个人防毒面具,各使用地应配备有预防氯气中毒的解毒药物。(3)氯气不得与氧气、氢气、液氨、乙炔同车运送,不得与易燃品、爆炸品、油脂及沾有油脂的物品通车运送。
(4)应设有专用仓库贮存氯气钢瓶,不应与氧气、氢气、液氨、乙炔、油料等化工原材料同仓存放。贮存氯气的仓库地面应干燥,防止潮湿,仓库要阴凉、通风良好,避免阳光暴晒和接近火源。
(5)氯气钢瓶不能直接与反应器连接,中间必须有缓冲器。(6)金属钛和聚乙烯等材料不得应用于液氯和干燥氯气系统。
(7)通氯气用的铜管应尽量少弯折宁以防铜管折破;发现铜管破损后应及时更换。如果空气中有大量泄漏的氯气,则可以使用氯气捕消器,使用时一定要佩戴好自动供氧形式的呼吸面具,以防止使用过程中缺氧而产生意外。
2.4 乙炔气
(1)乙炔瓶应装设专用的回火防止器、减压器,对工作地点不固定,移动较多的,应装在专用安全架上。
(2)严禁敲击、碰撞和施加强烈的震动,以免瓶内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影响乙炔的储存。
(3)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使用。因为卧放使用会使瓶内的丙酮随乙炔流出,甚至会通过减压器而进入橡皮管,造成火灾爆炸。
(4)要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乙炔气瓶。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5)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冬天应留0.1 MPa ~ 0.2 MPa,夏天应留有0.1 MPa~3 MPa。(6)乙炔瓶体温度不成超过40℃。夏天要防止暴晒。因瓶内温度过高会降低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的压力急剧增加。
(7)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0 m。
(8)瓶阀冬天冻结,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不含油性的40℃以下的热水解冻。
(9)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使用,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物上。使用时,乙炔瓶和氧气瓶应距离10 m 以上。
(10)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 m,且不应设在隐藏部位或空气不流通处。
2.5 氮气
(1)氮气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2)氮气泄漏应急处理;应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 I制出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尽可能切断忐I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3)特别提醒:进入坑、洞、容器内、室内或周边通风不良的情况下作业,必须检测氧含量。含氧量大于18%、小于22%方可作业;在氮气大量放散时应通知周边人员;在使用氮气吹、引煤气等可燃气管道、容器时必须检测氮气中含氧量小于2%方可使用;氮气设施、容器、管道等检修时必须可靠切断气源,井插好盲板防止窒息事故发生。
2.6 氩气
(1)氩气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应与易(可)燃物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2)氩气现场急救措施:常压下无毒。高浓度时,使氧分压降低而发生窒息,氩浓度达50%以上,引起严重症状;75%以上时,可在数分钟内死亡。当空气中氩浓度增高时,先出现呼吸加速,注意力不集中,继之,疲倦乏力、烦躁不安、恶心、呕吐、昏迷、抽搐,以至死亡。应脱离污染环境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输氧或人工呼吸,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液态氩可致皮肤冻伤,眼部接触可引起炎症。
(3)氩气泄漏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4)氩气瓶的灭火方法:本品不燃,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或者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5)特别提醒:氩气的比重大于空气,宜沉积管低洼处。因此在坑、洞、容器内、室内或周边通风不良的情况下,检修作业前必须检测氧含量大于18%、小于22%方可作业;氩气设施、容器、管道等检修时必须可靠切断气源,井插好盲板防止窒息事故发生。
2.7 二氯化碳
(1)使用方法:使用前检查连接部位是否漏气,可涂上肥皂液进行检查,调整至确实不漏气后才进行实验。
(2)防止钢瓶的使用温度过高。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不得超过30℃,以免液体二氧化碳随温度的升高,体积膨胀而形成高压气体,产生爆炸危险。
(3)钢瓶千万不能卧放。如果钢瓶卧放,打开减压阀时,冲出的二氧化碳液体迅速气化,容易发生导气管爆裂及大量泄漏的事故。
(4)减压阀、接头及压力调节器装置正确连接且无泄漏、没有损坏、状态良好。
(5)二氧化碳不得超量填充。液化二氧化碳的填充量,温带气候不要超过钢瓶溶剂的75%,热带气候不要超过66.7%。高校气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各高校科研水平的不断提升,实验室建设的规模和体量也实现了成倍的增长,有专家指出,高校实验室的危险性是企业的100倍,因此实验室对危险源的管控显得尤为重要,气体钢瓶是实验室一类重要的危险源,目前高校对钢瓶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3.1 制度规范不健全
尚有不少高校并未针对气瓶管理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文件,作为实验室内的一类危险源,也无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室对气瓶的管理和监管缺乏指导和执行的依据。
3.2 颜色标识不清晰
根据《气瓶颜色标志》(GB/T 7144-2016)规定,气瓶外表面的涂敷颜色、字样、字色、色带和检验色标等,是识别气瓶所充装气体和定期检验年限等信息的主要标志之一
日常实验室内环境复杂,腐蚀较严重,卫生状况也不佳,加上实验室内部管理不善,对气瓶的日常维保缺失,常会导致瓶身锈蚀严重,颜色模糊不清,钢印、标识污损不全,甚至全部脱落,无法识别相应信息,个别实验室建设时为了节约使用成本,甚至擅自改装气瓶,混装气体,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3.3 气瓶存放不规范
实验室使用的气体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且大多属于后期添置,未能统一规划,放置随意。又因实验室设计面积狭小,与火源、热源、电气设备之间无法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易燃和助燃气瓶存在混放现象。为节省占地面积,个别实验室也未直立放置钢瓶,而是横倒后直接放置在实验桌、通风橱柜等下方,留下较大安全隐患。
3.4 管控措施不完善
部分钢瓶无气瓶帽、防震圈,且未进行有效固定,容易摔断瓶阀而造成事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瓶未能单独存放,防爆装置、泄露报警装置及通风换气装置未能有效配备;毒性,尤其是剧毒气体,无法实行双人双锁等“五双”管理,留有较大隐患。
3.5 安全责任未落实
为贪图实验方便,气体钢瓶一般被随意放置在实验装置或设备附近,未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无定期检查瓶体及管路的完整性及气密性、瓶体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警示标识、气瓶状态标识牌、气瓶信息台账等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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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科学规划,规范设计
实验室装修、新建、改建、扩建应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如涉及实验气体的使用,尤其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助燃气体的使用,应进行科学规划气瓶与设备、气瓶与气瓶间的布局,如氧气与乙炔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 m的安全距离,且距明火有10 m的安全距离;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源;剧毒性气体应实行“双人双锁”,放在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此外,气体管路应规范化设计与施工,以满足日常使用及安全性要求。
4.2 安装监控,防患未然
使用具有危险性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气体泄漏报警仪,防患未然,确保安全。多功能的气体泄漏报警仪根据不同的气体采用不同的探头,可以检测如氢气、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气、氯气、氯化氢、二氧化硫、磷化氢、卤素气体、氰化氢、可燃气等的浓度并具报警功能,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靠近释放源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除了实验室常用的固定式气体泄露报警器以外,还有便携式气体泄露探测器,携带、检测方便,且大多可实行数据的实时上传和查询管理,实行远程监控和管理。
4.3 完善制度,建立规程。
完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使对气瓶采购、存放、使用、移动、处置等步骤都有明确的操作依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必须”、“应该”和“禁止”的相应事项。
4.4 落实责任,强化培训。
使用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是实验室气瓶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气瓶的“多人使用,无人专管”是目前存在的普遍情况,因此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将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负责人员的绩效考核中,同时加强涉及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持证上岗管理。
4.5 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气瓶作为压力容器,被纳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范畴,国家质检总局专门制定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了气瓶各项活动需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定期检验是气瓶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的义务,作为气瓶使用者,也需定期检查所使用的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管理人员需要对气瓶实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如检查其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等缺陷,气瓶及附件是否清洁、干燥,停止使用时瓶头阀是否关闭,瓶内气体是否留有余压,气体管道是否出现裂缝导致漏气等现象。
结语
高校实验室气瓶的安全管理必须认真对待,严格管理,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和惰性心理,要认识到今天的隐患可能就是明天的事故,要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科学规划与设计,完善相应的制度与规程,定期检查,培训上岗,共同努力创建安全和谐校园,确保教学、科研秩序顺利开展。
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篇二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6条 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气体经销者,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的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定期检验 第67条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取得资格证书。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
第6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7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需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7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中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
第7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指定检验单位,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73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 或代号、瓶号、定期检验标准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
第74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的要求,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
第75条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 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76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第77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4.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第78条气瓶和瓶装气体的经销,应遵守以下要求: 1.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
2.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
3.气体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
第79条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 气瓶立放时,庆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 夏季应防止曝晒; 7. 严禁敲击、碰撞;
8.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9.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3.车用气瓶安全使用常识 篇三
一是用户应购买双燃料新汽车,汽车上安装的气瓶必须是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新气瓶;严禁私自安(拆)装车用气瓶。
二是要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并定期进行气瓶检验,取得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三是要到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加气站进行充装;加气站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加强对车用气瓶的充装管理,充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充装检查制度,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检查,对车用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实施IC卡充装管理,对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及《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标志》、车用气瓶超过检验期、存在明显损伤的车用气瓶不得进行充装。
汽车进站前,车上搭乘人员全部下车,在加气站外休息区等候,严禁在加气站内吸烟、使用手机。汽车进入加气区,拉紧手制动,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总电源,打开发动机舱盖作好加气准备。在加气中,不准超压加气(不超过20MPa)。加气时若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加气开关和气瓶截止阀,立即停止加气。此时不能起动发动机,将车辆推到空旷处,待检修合格后方能进站加气。加气完毕后,确认加气管与加气阀完全脱开,发动机引擎盖已经盖好,方可起动车辆,缓慢驶离加气站。
四是城市公交、客运出租及其他燃气车辆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车用气瓶的检查周期一般为:城市公交车辆每24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其它车辆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车用气瓶和瓶阀及减压系统的完好情况,并对瓶阀、减压阀和燃气管路接头等易发生泄漏的部位进行泄漏情况检查或试验。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车辆不得投入运营,对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及时更新,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
燃气车辆使用单位应对气瓶进行妥善保护,严禁在车辆后备箱内放置容易对气瓶和气瓶阀门及管路系统造成损伤的自行车等硬物;严禁放置杂物遮挡瓶阀,确保气体发生泄漏时,能够及时关闭瓶阀。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或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或油;不得对车用气瓶进行焊接和更改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4.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出台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气瓶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权分明、协同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检验的许可管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涉及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瓶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瓶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登记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瓶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对瓶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燃气外其他瓶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和安全使用许可管理,以及其他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本部门依法获得的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和证据,应当及时移交同级有权处理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可以直接采信移交的证据。
其他涉及气瓶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处理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气瓶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发现瓶装气体使用者违规使用瓶装气体应当及时制止。
第五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实施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
第六条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气瓶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瓶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瓶和用气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使用瓶装气体,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对瓶装气体使用者宣传危险性警示要求,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引导正确使用瓶装气体。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鼓励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单位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投保人围绕气瓶使用安全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安全责任保险范围,使瓶装气体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得到更多保障。
第八条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相应活动。
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管理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气瓶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允许使用气瓶品种范围内的气瓶。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第十条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气瓶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以下义务:
(一)气瓶投入充装前,采用计算机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二)对没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的气瓶进行登记前,以钢印的方式在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三)在每只登记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按规定清晰涂敷使用管理人的登记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
(四)对提供给瓶装气体使用者的气瓶安全性能负责。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查验销售方出具的气瓶制造许可资质、出厂资料等,保证所购买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除因使用管理需要从瓶装气体使用者回购或者因气瓶使用管理人兼并重组外,不得购买不能提供合法出厂资料的气瓶。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送检工作,发现存在明显损伤、距检验合格有效期不足一个月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自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报废处理。
(五)对充装到气瓶的气体质量负责。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气瓶安全。不得充装与气瓶允许充装介质不一致的气体。制定气体质量进货验收制度,查验货源单位出具的气体质量证明书并进行必要的检测,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
(六)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七)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八)向瓶装气体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九)建立台帐制度,对气瓶采购验收、气体质量进货验收、瓶装气体销售以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等进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以确保充装活动有据可查、所充装销售的瓶装气体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十)制定气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定期演练。
(十一)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充装车用气瓶的气瓶使用管理人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在本单位首次充装的车用气瓶,应当验明车用气瓶的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确认车用气瓶的制造、安装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车用气瓶充装介质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燃料种类相符;采用计算机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安装信息、检验信息、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以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对擅自改装或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地级市以上政府规定的车用气瓶,或者使用重新投入使用的老旧车用气瓶的,不予登记,不予充装。
(二)发现充装的车用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应当督促车用气瓶使用者及时送检,并在验明车用气瓶的最近定期检验报告后更新登记信息。不得充装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
(三)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气瓶信息电子接口标准,定期将气瓶登记建档信息汇总到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管理人只能充装本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和按规定清晰涂敷的气瓶;未经登记,或者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或者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的气瓶,不得充装,不得出站。
第十三条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信息。已采用电子档案记录的,可以不再采用纸质档案记录。
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在气瓶瓶体或者护罩压制使用管理人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实行基于商标专用权且气瓶使用管理责任和充装质量安全责任明确的连锁充装;书面告知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可在连锁充装单位范围内互相充装其他气瓶使用管理人登记的气瓶;涉及多个地级以上市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十四条自用气体的非经营性充装行为,由充装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但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气瓶使用管理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对气瓶的检验质量负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对所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和数据交换;检验结束后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人的要求反馈气瓶检验信息。
(二)在检验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记录处理后气瓶的`流向;处理方法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的方式,确保消除其使用功能。
(三)在每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显著位置涂敷下次检验日期;距设计使用年限一个检验周期内的,按照设计使用年限涂敷使用截止日期;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规定经安全评定合格可以延长使用期的,涂敷终止使用日期。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以制造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四)因检验需要消除气瓶瓶体涂敷的登记标志的,应当在检验完成前予以恢复,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完整。
(五)对设置电子标签的气瓶进行检验时,应当确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电子标签完好且与气瓶本体相对应,并按照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人的要求更新电子标签中的气瓶检验信息。
(六)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存在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时,及时报告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更改气瓶制造标志、使用管理人登记标志;禁止对气瓶进行焊接、挖补、改造;禁止冒用他人的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或者冒用他人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瓶装气体的经营活动。
禁止气瓶使用管理人将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交予除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外的第三人;禁止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将未经破坏性处理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交予他人。
第十七条从事瓶装气体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装运前对气瓶进行检查,不得装运已充气但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登记标志、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
第十八条 瓶装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按次提供瓶装气体销售凭据。气瓶使用管理人直接从事瓶装气体经营的,应当直接提供销售凭据;经由代理商经营的,应当要求代理商或者经由代理商提供销售凭据。
经由代理商经营瓶装气体的,应当核实代理商的经营资质,不得向未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气体。
第十九条 瓶装气体经营代理商应当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发现已充气但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登记标志、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时,应当立即逐级退回到气瓶使用管理人并做出记录,不得继续销售。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退回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度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至少一次入户的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瓶装燃气使用者违规使用瓶装燃气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告知书。有关指导情况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一条禁止以下经营行为:
(一)个人或者非企业的单位从事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
(二)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
(三)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
(四)经营、储存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
第二十二条瓶装气体使用者有权要求瓶装气体经营单位提供销售凭据并对充气气瓶进行验收,发现气瓶本体涂敷的登记标志与销售凭据不一致,或者未按规定清晰涂敷登记标志、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盛装的瓶装气体时,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瓶装气体经营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6小时内予以调换。
第二十三条禁止以下使用瓶装气体的行为:
(一)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者向已充气气瓶内充装其它物质;
(二)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三)使用明知未明确使用管理人、超过下次检验日期、截止使用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报废气瓶等盛装的瓶装气体;
(四)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靠近热源和明火的场所使用;
5.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乙炔气瓶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安监站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防震胶圈是否齐全,瓶帽应紧牢,安全附件齐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击损坏和爆炸。
3、运输气瓶的车辆且只能装运一种气瓶,不能混装,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4、在用车辆、手推车运输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滚滑,防撞击、跌落,禁止用电磁机械装卸气瓶。
二、储存、保管安全管理
1、气瓶存放场所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15m。
2、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
4、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
6、仓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内不设电器装置,必须选用防爆型电灯,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7、仓库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要悬挂操作规程。
8、仓库内必须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9、仓库内外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气瓶区有明确区分醒目标识如“氧气危险”“乙炔危险”等。
10、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11、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如:空瓶可在瓶体上写“空”,有气体的要写“满”或者“有”),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12、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三、气瓶堆放安全管理
1、氧气瓶、乙炔瓶严禁卧放。
2、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3、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
4、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
5、乙炔存放场所严禁存放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
6、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 m³(相当 40瓶)。
四、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
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7、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8、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9、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0、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 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1、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2、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五、其它安全规定
1、不要在水泥地上进行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2、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机 电 管 理 部 便 函 机电技术字„2013‟第2号
电、气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各单位:
近期发现各单位在电气焊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电、气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一、通用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电、气焊相关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2、使用电气焊修理机电设备时,必须注意机电设备外壳有无良好接地,以防操作者触电;带电的设备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3、焊、割储存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必须先彻底清洗,将盖打开,否则不准进行焊、割。
4、在焊接储存过有毒物品的容器内及一般金属容器内作业,必须加强通风措施,必要时可佩戴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方能作业。
5、不准焊、割密闭的和内有压力(液体和气体)的容器。
6、不准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场地附近和储有 易燃、易爆物品室内进行焊割作业。
7、高空作业要扎好安全带或设脚手架。
二、电焊安全管理规定
1、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2、电焊机设单独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3、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潮湿地点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4、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
5、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6、更换场地移动把线、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高攀登。
7、焊接的容器内或作业地点较潮湿时,作业前应采取必要的绝缘防护措施和专人监护方能作业。
8、打火前必须戴好电焊帽,并要告诉辅助人员躲避孤光。在清除铁锈或熔渣时应戴好防护眼镜。
9、雷雨时,不得进行露天焊接作业。
10、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 离。
11、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三、气焊、割安全管理规定
1、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3、严禁将氧气瓶、乙炔发生器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
4、氧气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5、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6、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们,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 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7、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8、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9、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10、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用电子枪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1、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2、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普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15、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16、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机电管理部
6.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承诺书 篇六
为落实我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做出以下承诺:
一、保证所充装的气瓶全部是本单位自有产权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二、不充装超过检验周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报废的气瓶,负责将超期气瓶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送交气瓶检验站检验,对所有报废气瓶送交钢瓶检验站报废销毁。
三、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做到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定期效验。
四、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五、向消费者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
六、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七、我单位如果违反上述条款将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查处。
以上承诺,我们接受社会各界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承诺单位(公章):
年月日
7.实验室气瓶气体安全 篇七
编号:
EF3
气瓶充装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气瓶充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一旦发生事故,气瓶充装单位应该依据事故调查确定的原因,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气瓶充装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当符合充装许可条件,依法取得充装许可;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应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自有产权气瓶建档登记;按规定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等工作;
3、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负责自有气瓶的管理,按规定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7、不修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瓶翻新后使用;不将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8、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护充装人员的人身安全。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安全管理的其它要求和相关信息,可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http//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址:http// 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址:http//
苏州市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电话:58684891
接收单位接受意见:
我单位接受上述告知,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接受单位:
;联系电话:
接受单位负责人:
;
年 月 日
8.实验室气瓶气体安全 篇八
尊敬总局特设局领导、各位兄弟省市的同仁:
你们好!
一、目前状况
江西压力管道2314.6公里,气瓶344.8万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15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51家、设计15家,气瓶充装单位711家。
二、2009年特种设备工作
全省特种设备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杜绝了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主要开展了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扎实开展“质量和安全年”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工作,二是全力做好国庆60周年以及其它重要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三是加强特种设备规范化管理工作,四是强化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五是积极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一)压力管道
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提升压力管道安全运行,2009年五月和十二月分别对全省部分压力管道制造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我们的具体工作是分别由省市监察机构代表和鉴定评审专家组成,共计对我省5家单位,其中钢管和钢骨架PE制造单位各1家,阀门制造单位3家,监督抽查比例为33.3%,总体平价断提从抽查情况看,大部分被抽查单位能够按照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产品质量基本能够得到保证。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取证时间较长的制造单位能够不高管理水平,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主要评价如下:
1.各制造单位资源条件总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要求。
2.未发现超许可证范围制造行为。
3.经抽查,产品制造及检验记录报告基本齐全,现场产品制造质量总体良好,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技术人员流失,产品外表TS标识不全,大部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未按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质量体系运行记录不全、合格供方评价、报告等,材料管理存在漏洞
处理意见:
1.对内部管理存在较多问题的企业提出通报批评。2.被抽查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抽查备忘录进行整改,自本通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当地设区市质监局确认,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局。
3.全省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对照此次抽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整改,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下一步工作要求
1.组织制造单位加强对国家新的法规及技术规范学习。目前,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一些企业对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技术宣贯工作重视不够,掌握不及时,导致在安全管理和执行技术标准方面存在滞后现象。为此,省局要求各设区市质监局督促、指导本地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开展一次法规自我学习宣贯活动,提高政策水平,规范制造行为。
2.强化制造单位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目前,由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经验规则按产品项目配套不全,因此我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尚未开展,一些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存在漏洞。省局要求各设区市质监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现场监督检查规则》要求,定期对本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和资源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制造单位持续保持并改进质量保证体系和资源条件,一旦发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异常或资源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3、进一步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有关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评,不断提高鉴定评审的工作质量。在取(换)证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法规标准要求,客观准确地反映生产单位存在的问题,切实起到把关作用,促进制造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质量意识。
(二)气瓶充装
为加强气瓶充装单位获证后的监管工作,促进鉴定评审机构工作质量提高,省局于2009年12月对全省部分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
按照《关于开展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省局抽调部分人员分成A、B两个检查组,从2009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对南昌、吉安、宜春、鹰潭、上饶5个设区市共计29家气瓶充装单位(名单见附件)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查组通
过听取充装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了交流反馈,并下发了监督检查备忘录。
总体评价
检查总体情况良好,各充装单位基本具备气瓶充装资格条件要求,持证充装作业人员数能够满足单位的生产需要,储罐等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安全附件能够定期校验,单位法人都较重视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管理相对更加规范。
主要问题
1.大部分充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能按照总局新颁布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要求进行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缺少规则中所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体系运转情况也相对较差。
2.充装记录填写不齐全,不能按要求逐只填写充装记录。缺少气瓶收发记录,不能根据气瓶编号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使用跟踪,多数单位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现象。
3.气瓶档案建立不完全,部分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够,除南昌市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办理了气瓶使用注册登记外,大部分单位尚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4.气瓶充装现场管理不规范,突出问题是绝大多数液化石油气瓶和焊接气瓶无充装站标志和编号,无永久性钢瓶代码。
5.大部分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未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有的演练过但无演练记录。
处理意见
1.江西铜业集团(贵溪)冶化新技术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现象,建议当地设区市质监局按照《行政处罚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宜春市袁州区昌湖液化气站等9家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建议当地设区市质监局按照《行政处罚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江西铜业集团(贵溪)冶化新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现象,责令立即整改,并提出通报批评。
4、被抽查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备忘录进行整改,自本通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当地设区市质监局确认,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局。
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质监局要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充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手册及充装工作表卡,督促充装单位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正常运转,完善气瓶充装记录和收发记录,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2.各设区市质监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开气瓶使用注册登记工作,并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气瓶使用注册登记。
3.各设区市质监局应督促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9.实验室气瓶气体安全 篇九
作规程内容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事故后果不考虑()。
A.房屋损失
B.停工损失
C.设备损失
D.加班期间的损失
2、乙炔发生站的管道应有良好的__措施和定期检测记录。
A.导出静电
B.通风
C.防潮
D.防寒
3、常用的职业卫生统计指标有发病(中毒)率、患病率、病死率和__。
A.职业病普查率
B.疑似职业病发生率
C.粗死亡率
D.职业卫生合格率
4、在预警分析系统中,()系统主要有完成评价对象的选择,根据预警准则选择预警评价方法,给出评价结果,根据危险级别状态,进行报警。
A.预警信息
B.监测
C.预测评价
D.预警评价指标体系
5、__是应急预案的总体描述。
A.本质安全计划
B.基本预案
C.临时预案
D.紧急救援预案
6、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__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A.第一级
B.第二级
C.第三级
D.第四级
7、根据预警指标的内在特点和对指标信息的掌握程度,可以采取的预警方法是__。
A.指标预警、因素预警、综合预警
B.指数预警、单项预警、综合预警 C.简单预警、复杂预警、因素预警
D.指标预警、因素预警、复杂预警
8、我国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属于__。
A.安全预评价
B.安全现状评价
C.安全验收评价
D.安全专项评价
9、事件树是用来分析__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A.事故发生的频率
B.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
C.普通设备故障或过程波动
D.故障的处理结果
10、以下有关混合爆炸气体爆炸极限范围影响因素说法正确的是__。
A.混合爆炸气体的初始温度越低,爆炸极限范围越宽,即爆炸下限降低,上限增高,爆炸危险性减弱
B.混合气体的初始压力在0.1~2.0MPa的压力下,爆炸下限变小,爆炸上限变大,爆炸范围扩大
C.若容器材料的传热性好,管径越大,火焰在其中越难传播,爆炸极限范围变小
D.若在混合气体中加人惰性气体(如氮、二氧化碳、水蒸气、氩、氮等),随着惰性气体含量的增加,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11、非接触式火灾探测器适宜探测发展__的火灾。
A.较快
B.较慢
C.稳定
D.前期
12、QRZ—200塔吊对地耐力的要求是__。
A.5t/m2 B.10t/m2 C.15t/m2 D.20t/m2
13、__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A.安全评价
B.安全预评价
C.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D.安全验收评价
14、审核计划应至少提前__天由审核组长通知被审核方。
A.5 B.7 C.10 D.14
15、事故调查组由一些人员和有关专家构成,其中不包括__。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公安部门
C.行政监察部门
D.人事部门
16、安全生产“五要素”中,__是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中的基础,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指向,其他的各个要素都应该在其指导下进行。
A.安全文化
B.安全法制
C.安全科技
D.安全投入
17、系统中包含许多能消除、预防、减弱初始事件影响的__。
A.安全技术
B.安全功能
C.安全措施
D.安全提示
18、__常用在桥梁或隧道入口前,以检验装备或碴石有没有超出正前方固定设备围砌的限界。
A.隧道检查器
B.山洞检测器
C.临界检查器
D.临界限界检查器
19、预案演示是对__的综合检验。
A.应急能力
B.素质能力
C.品德能力
D.动作灵活能力
20、矿山安全开采需要具备__的安全保障条件。
A.严格的、精确的B.严格的、系统的C.精确的、系统的D.万无一失的
21、机车车辆无论是否属于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其上部高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不得超过__,其两侧最大宽度不得超过3400mm。
A.6000mm B.4800mm C.3600mm D.3000mm
22、电石库周围__m以内不得有明火。
A.5 B.7 C.9 D.10
23、在一些可能产生缺氧的场所,必须进行氧含量的监测,含氧量不足__时,应严禁入内。
A.12% B.18% C.25% D.30%
24、对事故的调查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中不包括__。
A.群众监督
B.舆论监督
C.组织监督
D.政府监督
25、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方法可按__个步骤来完成。
A.4 B.2 C.3 D.5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__。
A.建设单位可先施工,后进行消防设计改进
B.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D.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E.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2、《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人是__。
A.13周岁的人违法
B.16周岁的人违法
C.精神病人违法
D.19周岁的人违法
E.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
3、下列属于事故概况的是__等。
A.事故经过
B.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C.结案情况
D.事故原因
E.事故时间
4、编制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有__。
A.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定
B.国内外事故案例及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
C.FTA、LEC、MOND方法在安全工程中的应用
D.通过系统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都是安全检查表的内容
E.新知识、新成果,新方法、新技术、新法规和标准
5、职业性致癌物分为__。
A.标准致癌物
B.一般致癌物
C.确认致癌物
D.可疑致癌物 E.潜在致癌物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事故对员工、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因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__措施。
A.合同
B.组织
C.经济
D.技术
E.行政
7、反应型阻燃剂多用于缩聚反应,如__。
A.聚氨酯
B.不饱和聚酯
C.环氧树脂
D.聚碳酸酯
E.聚烯烃
8、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__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A.爆破作业人员
B.主要负责人
C.安全管理人员
D.财务人员
E.仓库管理人员
9、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达到的要求______。
A.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并应适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B.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C.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
D.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得到落实
E.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10、作业场所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__。
A.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C.职业危害和劳动保护
D.党风廉政和效能监察
E.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11、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中,工作难度最大的是__。
A.指挥部
B.综合组
C.技术分析组
D.管理调查组
E.善后处理组
12、__等装置的安装属于卫生技术措施。A.防尘
B.防毒
C.防噪声与振动
D.通风
E.保温
13、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__应予关闭。
A.某矿山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采煤
B.某矿山在2月内发现2次重大安全隐患
C.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D.整顿合格后开始生产的E.没有整顿的
14、以下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__。
A.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B.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C.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D.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E.煤矿年生产能力不能低于3万t
1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__。
A.经常性安全检查
B.定期安全性检查
C.重点安全抽查
D.专项安全检查
E.全面安全检查
1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__。
A.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B.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C.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D.危险性预先分析
E.事故分析与重大事故模拟
17、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有__。
A.依法负有本单位生产安全的一切责任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保证本单位生产的有效实施
1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__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9、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包括__。
A.现场消防安全 B.地下管线管理
C.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D.施工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E.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20、电击对人体的效应是由通过的电流决定的。而电流对人体的伤害程度除了与通过人体电流的强度有关之外,还与下列__因素有关。
A.电流的种类
B.电流的持续时间
C.电流的通过途径
D.电流的初相位
E.人体状况
21、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危险、有害因素包括__。
A.物理和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B.生物和心理以及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C.环境性危险、有害因素
D.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E.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22、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包括__。
A.加强执法监督,由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
B.实行政企分开,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C.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实行垂直管理
D.加强“预防为主”的监察原则
E.强化有效安全管理
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__。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维修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是__。
A.简易程序
B.特殊程序
C.一般程序
D.公开程序
E.听证程序
25、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中,针对危险分析所确定的主要危险,明确应急救援所需的资源,列出可用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包括__。
A.各类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情况
B.各种重要应急设备、物资的准备情况
C.上级救援机构或周边可用的应急资源
10.CNG气瓶安全充装检查制度 篇十
为了加强CNG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CNG气瓶安全充装和使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1.公司成立CNG气瓶安全检查小组,全面负责CNG气瓶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随时向公司汇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2.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3.严格按照CNG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负责做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CNG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行培训。
5.负责向CNG气瓶使用者宣传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
6.应对CNG气瓶充装进行登记,并负责粘贴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
7.CNG气瓶充装单位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