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的演变历史(精选8篇)
1.生育政策的演变历史 篇一
第2章中国生育政策的演变历程 2.1鼓励生育政策阶段(1949-1953)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不精确的人口统计数据为4~5亿人,当时还没有提出一项明确的生育政策,人口发展处于盲目的自发和无计划状态,出生率一直保持在很高的水平。在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口号下,国家卫生部门于1950年4月和1952年分别发布了“禁止非法打胎”的规定和严格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的规定[7]。不仅国内限制销售计生药具,并且禁止从国外进口此类药物。这些规定的出发点虽然是保护妇女身心健康,但在客观上却起到鼓励生育的作用,这些有关规定使本来想要节育的妇女失去了节育的可能性。同时,一方面,由于人口快速增长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具有滞后效应,其作用并不能及时反映出来。另一方面,由于革命的胜利,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大批失业人口纷纷就业,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解决了141.5万的城市失业人口,这使得政府部门认为人口众多带来的问题并不是那么难解决的事情。另外还有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多子多福的观念,以及新时期的人多好办事等传统观念相互影响,相互依存,促使人们认为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好的事情。毛泽东在《唯心历史观的破产》这篇文章也提到,“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8]。这句话让人们都以为毛泽东是鼓励生育、多增人口的。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再增加多少倍人口也完全有办法,这办法就是生产,”在当时国际政治环境下,中国政府被迫采取一边倒的政策,对苏联学术界的人口理论、政府的人口政策导向也全盘移植过来,而不顾中苏两国国情的显著差异,把对学习苏联的态度,提升为政治态度来对待。
于是,苏联鼓励人口增长,奖励多子女母亲的政策和做法,得到了中国政务院卫生部的全力支持并广为舆论传播[9]。新中国的成立使我国社会秩序日趋安定,工业和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从而为我国人口的生育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和生活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从1950年至1953年,我国净增人口三千四百多万,形成了第一个人口增长高峰期。从50年代后期起,虽然一些有远见的人已经开始意识到了人口带来的压力和负担,提出了进行人口控制的倡议,1
中央政府也允许有条件的采取人工流产和使用避孕药具,但这时候人们对人口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也未能形成政府的一贯指导思想。2.2政策转变酝酿阶段(1953-1959)
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总人口突破6亿大关,人口自然增长率高达23‰。由于人口数量增加过快,青少年升学和城市住房问题开始紧张,妇女避孕节育的要求更加强烈。猛然增加的人口与自然资源、环境资源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对此,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同志都先后
在不同场合发表了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观点。1954年5月,邓颖超同志就部分妇女的避孕要求写信给任副总理的邓小平同志,邓小平阅后批示:“我认为避孕是完全必要的和有益的”,并要求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10]。1954年12月,由于党内外对节育问题方面的议论较多,刘少奇同志主持召开了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座谈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他代表党中央明确指出:“党是赞成节育的”,“说节育不人道,这不对”,“如果不节育”,人口“增加还要快”,“人口增加后有没有困难?有困难,困难很多,父母、家庭、小孩子本身都困难,社会和国家也困难”[11]。
1956年底在党的“八大”会议上,周恩来在代表中国政府所做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提出:“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很好地教养后代,以利民族的健康和繁荣,我们赞成在生育方面加以适当的节制”[12]。这是我国控制人口的思想首次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于众。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人士,如邵力子、马寅初等也以不同方式陈述了自己关于节制生育的思想。从节制生育思想的提出到逐步传播,是在不断与鼓励生育思想的矛盾斗争中开展的,同时为我国制定限制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奠定了思想和理论的基础。然而,在1957年,中国节制生育政策向前发展的脚步由于反右派斗争而停滞不前了。一些主张制定和落实生育政策的学者被打成右派分子,原本是积极思想的控制人口增长的主张成了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言论。1959年,各种宣传节育思想的文章与活动都消失了。关于人口政策方面的工作一时陷于僵硬状态,既没有任何正式 2
文件说明提倡节育是错误的,国家政府也没有出台任何新政策鼓励人们生育。
2.3实施限制生育政策阶段(1959-1969)
1959~1961年,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把人口增长过快问题再次提到人们的面前。因而,1962年12月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发出了正式文件《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批示》,在文件中明确宣布:“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
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13]。这样,有计划的控制人口增长首次被提到国家政策的高度。该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安排定期进行讨论和检查;有关各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宣传倡导节制生育工作,做好宣传教育,通过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技术指导、供应避孕药物以及研究新的科学避孕措施等方法,积极贯彻落实节制生育政策。
1963年10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上,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要求中央和地方都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带头做好这方面的工作。1964年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着手进行试点工作,以便取得经验,逐步推广。随即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普遍开展了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在城市和部分农村的试点工作,生育率有了明显的降低,1968年城市的人口出生率为20.85‰,比1963年的44.05‰降低了23.2个千分点,农村人口出生率也降低了6.48‰,由此可以看出节制生育政策是十分有效的。
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刚刚萌芽,建立起来的相关人口机构刚开始工作不久,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灾难又降临中国大地,计划生育机构的工作基本停顿了,人口控制工作再次被迫停顿,更谈不上采取任何控制生育的措施,我国的人口再次处于任意发展的态势。人口持续高速增长,经济面临崩溃边缘,人口问题日益突出,人口压力更加严重。60年代末期,我国总人口已突破8亿大关,比建国初期增 3
加约3亿人口,形成了我国的第一个生育高峰期,人口的年均出生率都在34‰以上,每年增加的人口在2000万左右。2.4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阶段(1970-1986)
2.4.1实施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阶段(1970-1980)
70年代初,毛泽东发出“人口非控制不行”的指示。我国政府和领导人也提出要特别注意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把人口发展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重点研究。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也在各地相继成立,人口指标开始被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铺陈开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晚、稀、少”为中心的计划生育政策,即“鼓励男女青年晚婚晚育,鼓励夫妇拉长两胎之间的间隔,鼓励一对夫妇少生子女”,具体内容为晚婚女性为23岁,男性为25岁,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孩子、最多两个,生育间隔必须在3年以上。“晚、稀、少”政策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尽量采取群众自愿的原则,既满足了有生育意愿妇女的生育要求,又可以让不想继续生育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该政策达到了控制人口数量的目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8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12下降到1980年的2.238,净增人口数由2321万降至1163万,自然增长率由2.88%大幅度下跌到1.19%[14]。城市总和生育率为1.15[15]。这表明在提倡生育一胎,允许生育二胎的生育政策下,城市地区做到了基本上只生一胎。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该时期生育政策的可行性。
2.4.2实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阶段(1980-1986)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和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国务院明确提出了20世纪末力争全国总人口不超过12亿的人口总目标,以实现全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达到小康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控制人口的生育政策。1980年9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务院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在今后二三年内,必须在人口问题上采取一个坚决的措施,就是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争取全国总人口在本世纪末不超过 4
1211亿”[16]。有关方面根据1979年我国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总和生育率的计算、研究和预测,我国要实现在20世纪末人口不超过12亿的目标,必须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才能实现该目标。
在上述背景下,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20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中央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用实际行动带头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并且积极负责地、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16]。在《公开信》中,表明了控制我国人口增长、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还对此种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将来可能带来的问题做出了合理的解释,认为该政策在未来可能引起的人口老龄化和对子女的压力都能适当的解决。《公开信》的发表标志着我国独生子女人口生育政策的正式出台及全面实施。在未经试点与未考虑是否具有可行性的条件下,激进的实施尽可能的只准生育一个的生育政策,加上当时的各种社会因素,使本应下降的生育率,转变为回升的趋势。1981年和1982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分别回升2.63和2.86,第一、二个小孩出生间隔缩短为2.2年。出生率回升为20.91‰和22.61‰,农村总和生育率回升到2.93和3.20,城镇总和生育率回升到1.40和1.58。峰值生育年龄段仅3年时间就反弹为20~24岁[17]。由于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使本来加大控制人口数量的政策,实际效果与主观愿望背道而驰。使本来已经逐步下降的生育政策又突然升高。紧缩政策使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空前的困难,群众的工作十分难解决;党和领导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也越来越僵化。1984年,党中央及时地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的七号文件,以山东“开小口堵大口”的经验,即适当放宽农村群众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开小口),减轻计划生育工作的压力,但严防超计划的二胎和三胎及以上生育行为(堵大口),从政策高度加以完善,实践反复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18]。开小口堵大口政策的尝试,虽然使出生率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回升,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稳定 5
了群众和干部的紧张关系,也挽回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紧张局面。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开小口、堵大口的做法,比较全面而又符合实际地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以计划生育为人口控制方式的经验。
2.5我国现行生育政策(1986-至今)
1986年5月中央转发了《关于“六五”期间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七五”期间工作意见的报告》的13号文件,强调了必须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精神[19]。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从1986年起一直到九十年代初,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稳定了八十年代中期的生育波动现象。至此,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得以形成,其具体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可以有计划地安排间隔几年以后再生第二胎;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20]。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我国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同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照顾生两个孩子,照顾生二孩的比例不超过10%,实行这一政策的是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五个省、市;第二种类型是照顾独女户可生两个孩子。河北、山西、辽宁、浙江、山东、河南、湖南、陕西等18个省、自治区实行这一政策;第三种类型是基本允许生两个孩子。宁夏、云南、青海、广东、海南实行这一政策[16]。从民族划分的角度看,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又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人口超过1,000万的壮族,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第二种类型是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育四胎,但由于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个别的也可生育四胎,甚至在人口较少的几个少数民族中不实行计划生育[21]。
2001年12月29日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将原有的政策性规定法律化为:“国家稳
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 委员会规定”[22]。
表2.1是根据有关资料整理而成的我国人口的变化情况。从表中可见,2004年底全国总人口与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相比,由11.337亿人增加到13亿人,14年13零4个月共增加了1.663亿人,平均每年增加1190万人,而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到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由5.88亿增加到11.3亿,年均增加1465万人。由此可见,多年来的计划生育政策以使我国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地控制,我国人口已基本实现了从高出生、高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总人口数量的增加趋缓。
资料来源:1.人口和计划生育常用手册(2003)第49~51页
2.2003、2004年数据来自2003年、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2000年总和生育率来自五普资料图2.1是根据1949年至2003年中国人口变动表绘制的走势图。
由图可以看出,1950年到1954年出生率、总和生育率处于稳步上升的趋势,我国当时正采取鼓励生育政策的时期。1959~1961年,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从图中看出,该时期无论是出生率、死亡率、自增率都急剧下降。而从1970到1980年,是我国实行“晚、稀、少”的生育政策,该时期的出生率稳中有降,恰好证明该时期的人口政策是非常适中的。1985年的时候由于我国采取了紧缩的生育政策,出生率出现了一个小高峰,到90年代才有所下降。到了90年代,由于我国采取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出生率和死亡率均大幅度下降。
图2.1 1949年~2004年自然增长率等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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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政策的演变历史 篇二
关键词: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改革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高等教育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培养了大批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推进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而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收费政策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主要由以下几个阶段构成。
1 第一阶段:1949年-1952年
1.1 政策内容
延续国民党时期的收费政策:国立大学学费每年22~40银元,私立大学每年约45~120银元,平均90银元,教会大学每年约160银元,师范类免费(20世纪30年代1银元的日常生活用品购买力约相当于现在的人民币30元。按照这个比例,30年代国立大学每年约22银元的学费相当于今日的人民币660元,私立大学每年约90银元相当于今日人民币2700元,教会大学每年约160银元相当于今日人民币4800元)。
1.2 实施其政策的原因
大凡教育政策调整或者改革,均受制于当时的国家和社会需要,并与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等密切关联。这一时期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源自1949年的建国大法《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政策、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育法,制定新的教育政策。”这是建国后教育改革第一个方针政策。旧教育要“循序渐进”的改革方略在会议上被确定。认识到教育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并强调“不能性急”。教育改革需要积累经验,经验成熟后才能进行彻底改革。会议还明确规定,“对中国人办的私立学校,采取保护维持,加强领导,逐步改造的方针”。这种态度反映出中央人民政府对当时教育改革的一种基本认知。
中央谨慎地对待大学改革,经济制约是其主要因素。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国家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全国工业总产值同历史上最高水平相比下降了一半,人均国民收入只有亚洲国家平均值的三分之二。1949年财政预算中,文化、教育、卫生三大项加起来也只占总开支预算的4.1%(实际并未兑现)。1950年上半年,全国经济一片萧条,特别是大城市,仅上海就有千家企业破产倒闭,全国上百万工人失业。经济形势如此严峻,毛泽东包括其他中国领导人的设想是:共和国成立后,首要任务是迅速地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开始大规模的国家工业化建设,使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形态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为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奠定基础。刚刚诞生的政权,当务之急是恢复国民经济,国家并没有力量推进教育领域的改革。
关于怎样改革高等教育,早在1949年6月,刘少奇就提到,“对于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办的学校和医院等,暂时让其在遵守我们的法令的条件下继续办下去。但不许再设新的,待将来国家有力量接收这些学校和医院时,将加以接收。”后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时期的各种高等教育政策是按照预期进行的。
2 第二阶段1953年-1985年
2.1 政策内容
中国的高等教育长期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收费政策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指导思想下制定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最后明确了两个字,一个叫“包”,一个叫“统”,一切由国家“包”下来,一切由政府“统”起来。具体说来就是:这一时期,中国高等教育对大学生普遍实行免费受教育的政策,教育经费全部由政府负担。政府还为学生提供助学金(生活费)和免费提供医疗、住宿及部分交通费。
2.2 实施其政策的原因
中国采用全“统”全“包”的这种费用政策完全受苏联教育制度的影响。1951年11月,全国工学院院长会议召开,决定从1952年起高等教育进行全面改革。教育改造的先声是从工学院院系调整开始,工学院院系调整方案在会议上提交讨论,由于相关阻力比较大,方案经五个月搁置后,于1952年4月才正式公布。这次调整是根据苏联大学体制,以建单科专门学院为主,削减综合性大学,改为文理科或多科性理工科大学,增加工科和师范的比重,取消学院建制,改为校系两级管理。也就是从这时开始,从“点”到“面”地推行苏联大学体制,苏联模式对中国大学的影响主要有:(1)大学必须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2)坚持以培养工农出身的专业人才的根本方针。(3)建立以单科学院为主的大学体制。(4)建立培养专业人才的教学制度。(5)实施全免费教育政策。在高等教育“以苏为师”的影响下,高等教育在1952年完成全部改造。这年,不仅将私立高等院校全部改为公立,连私立小学、中学也开始改为公立。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有着独特教育政策,而高等教育实行全免费就是其特征之一,中国的高等教育以苏联为师,确立了免费教育的政策。
3 第三阶段:1985-1995年
3.1 政策内容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赋予高校应有6个方面的自主权,其中的重要一条是“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和招收自费生。”一部分高校开始对一部分学生收取学费,改变了国家全部“包办”经费的模式。1985年,国家计划外的自费生的出现让国家“统包”的招生制度变成了不收费的国家计划招生和收费的国家调节招生同时并存的“双轨制”,中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局部收费阶段。
3.2 实施其政策的原因
(1)高等教育收费是世界高等教育的一个发展的必然趋势。20世纪60~70年代,由于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世界各国都投入了相当多的资源发展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然而,高等教育扩展的成功实施,也使各国政府认识到,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的财政预算能够完全满足公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让学生、家庭及社会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或进一步加大成本分担的力度,以调动私人资源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成本回收政策,逐渐成为高等教育财政的一个趋势。“成本分担”一词是伴随着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而为人们所熟悉的。1986年,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约翰斯顿(D.Bruce Johnstone)出版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提出了成本分担理论,即应由纳税人(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捐赠)共同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此后,“成本分担”理论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学费政策的理论依据。
(2)改革的需要。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五年改革开放实践,经济取得很大成就。经济理论的创新与经济实践同步进行。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的传统观念被打破,明确提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经济的改革带动了教育的改革,1985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透彻地分析了我国高教管理体制的弊端,即: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行政化严重,导致高等学校僵化死板,活力缺乏;而在政府该管的领域缺位、错位严重。《决定》要求以改革为手段,以简政放权为内容,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决定》明确赋予高校应有6个方面的自主权,即“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和招收自费生;有权调整专业的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有权接受委托或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和任免其他各级领导;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和学校交流”,等等。这个决定反映的信号就是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收取自费生。在此决定下,高校自主权增大,开始向一部分学生收取学费。
4 第四阶段:1996年以后
4.1 政策内容
教财[1996]101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的政策。具体情况如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标准可以有区别。
4.2 实施其政策原因
(1)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发展深受经济、政治、科技、教育等体制变革的影响和制约。
制度环境是影响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教育长期是在“计划体制”下运作的,行政权力主导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是“整齐划一”和政府干预的结果。在这种体制下高等教育是被国家包办的,随着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逐渐“下放”对社会的“一体化”控制,高等教育获得发展的机遇。在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高等教育一方面需要国家持续不断的投入,另一方面学生分担部分教育成本,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收费政策的推行。
(2)教育产业化的影响。根据高等教育产品性质理论,现代经济学理论将社会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高等教育则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能够带来社会效益,同时使受教育的个人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就业机会和较好的工作。这种准公共性决定了高等教育受益者即国家、社会和个人要共同承担高等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是西方国家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这一改革也影响到中国的高等教育改革。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均发表意见,主张高等教育多样化地发展,国家(政府)不应“专营”高等教育,应鼓励私人和非政府的办学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1998年,OECD发表《重整高等教育》报告,对高等教育市场化下的定义是:“把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中,使高等教育运营至少具有如下市场特征:竞争、选择、价格、分散决策、金钱刺激等。它排除绝对的传统公有化和绝对的私有化。”报告指出高等教育应当进行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通过下放权力,“还政于高等院校”,赋予高校“自主性”,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应从“微观控制”转为“宏观调控”。一个重要的背景是:高等教育正在超越以往“精英教育”的阶段,进入所谓“大众教育”发展模式;世界范围内的教育竞争要求提升高校学生的“全球竞争力”,而政府财政却越来越难以支撑高等教育的沉重负担。由此,市场的理念、机制和力量被越来越多地引入,改变了高等教育投资单一性的面貌。
在教育产业化理论影响下,世界很多国家开始改变免费高等教育的传统,收取和提高学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国际组织也大力提倡高教经费多元化。中国也跟随这一趋势,在1996年实行高等教育全面收费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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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育政策的演变历史 篇三
1. 第一阶段,殖民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依靠殖民主义敲开资源国的大门,通过军事、政治、经济等手段掠夺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资源,而资源国只能被动地接受掠夺。
这一阶段始于巧世纪,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达到高潮。早期是葡萄牙和西班牙出于对全世界财富的渴望,最早走上海外殖民掠夺的道路,荷兰、法国和英国步其后尘。它们通过对殖民地国家金银和宝石的掠夺来获取全世界财富。掠夺资源的手段多种多样,大都采取以强欺弱的赤裸裸的暴力手段,如武装占领、海外移民、强盗式掠夺、垄断商路、欺诈性贸易、黑奴贸易。
随着欧洲和北美工业化革命以及人口增长,原材料需求大幅增加,本土矿产资源逐渐耗竭,同时由于需要开辟消费品市场,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进行殖民扩张和跨国矿业经营,对殖民地矿产资源掠夺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掠夺手段以“自由贸易”为主,虽有资本输出,但以商品输出为主,落后国家和地区变成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市场、原料产地、投资场所。这一时期以英国最为典型,它最先开始和完成工业革命,成为第一个工业化国家、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世界工厂”,一方面在本国市场实施保护贸易,另一方面强制实行自由贸易。到1870年,英国已经占有世界煤、铁产量的二分之一,若算上其所控制的殖民地国家的产量,则高达四分之三。
随着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推行殖民扩张,争夺殖民地和掠夺殖民地财富。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除采取上述手段外,资本输出成为掠夺的主要形式。英国输出的资本中,有一半以上投向了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美国取代英国的世界经济主导地位后,也到处运用所谓美元外交,控制世界各国经济,矿产资源更是其主要目标。
帝国主义列强争夺和瓜分殖民地及其矿产资源的斗争终于达到白热化,并引发了两次世界大战。发动战争为资本输出掠夺矿产资源提供了保证。
2.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大批发展中国家纷纷独立,资源国家主权概念被强化,发展中国家进入资源民族主义阶段。发达国家更多采取资本输出方式保障矿产资源供应,并通过各种方式阻挠新兴国家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化进程加快,除美国以外的世界主要国家,为恢复国民经济,将经济发展重点放在原材料工业上,矿产资源需求剧增,矿业受到高度重视。此外,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民族独立运动高涨,大批亚非国家纷纷独立。在此背景下,老牌殖民主义国家转而采用间接方式,谋求资源利益。在经济上以提供“援助”的形式,通过附加苛刻条件的贷款、投资、不平等贸易、组织跨国公司,甚至参与发展中国家制订矿产资源法等手段,控制并掠夺这些国家的矿产资源,以保障国内矿产资源供应。同时,为阻挠新兴国家发展,在经济上遏制社会主义国家,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国家在矿业等领域的优势,1949年11月在美国的提议下成立了“巴黎统筹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咨询小组、调整委员会和中国委员会。其中中国委员会于1952年成立,是对中国实行禁运的执行机构。美国等17个西方国家通过“巴黎统筹委员会”协定,限制向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民族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端技术,其范围包括金属、矿物及其制成品、化学类和石油产品、原子能物质和设备等领域。因此,许多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政治独立之后相当长时期里,经济上仍受发达国家殖民主义势力的盘剥和榨取,甚至仍处于从属和附庸的地位。
伴随着联合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确立和发展中的资源国联合起来组建生产国或输出国组织,再加上受到罗马俱乐部悲观论的影响,为控制矿业,许多发展中国家发起了国有化运动,矿业立法及矿业法改革也主要着眼于国家控制。资源国政府开始对海外公司采取敌对态度,限制外资勘查开发本国的矿产资源。一些资源国政府采用了直接对外资进行没收和征用等方式,而直接参与或通过其国有矿业公司参与跨国公司的项目,在项目中占多数股权或者进行产量分享或利润分享的形式运用得更为普遍。
矿业国有化在20世纪60年代初具规模,70年代达到顶峰,这段时期世界范围内崛起了大量国有矿业公司。随着国家控制力的加强,国有经济逐步在矿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官僚、效率低下、技术和管理经验短缺、运行机制不灵活等痼疾逐渐显现出来,加之1973年和1978年世界性石油危机增加了采矿的能源成本,1974年金属价格暴跌,以及发展中国家债务的日益增加,政府再无财力继续投资于矿业。因此,在内因外力的作用下,政府开始进入角色重新定位的调整期。
3.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很多国家对矿业进行非国有化改造,吸引私人投资成为主流。发达国家展开新一轮资源利用攻势,矿业全球化的广度,深度得到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球矿业国有化趋势产生逆转。逆转的原因除了对国有企业顽疾的认识外,有的国家也受到了外部压力。80年代初期,发展中国家已债台高筑。同时,世界性经济衰退导致矿产品需求下降,矿产品价格进一步下跌。此外,70年代发展中国对国有公司的大量投入,到80年代开始发现大量矿床,需要注入资本进行开发,但由于当时发展中国家陷入债务困扰和财政赤字泥潭,难以继续投资。为渡过难关,很多国家求助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这些组织给出的解决方法是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当时资源供应紧张论调已经缓解,因此,欧美、亚太及非洲、拉丁美洲都开始进行矿业法改革,对其大型国有企业公司进行私有化改造,并通过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甚至超国民待遇、解除外资股权限制、增加程序的透明性和矿业权安全性以及降低税率和权利金费率等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私人投资;同时,政府开始调整其在矿业中的角色,从矿业的直接经营者向管理与服务者转换。
由于发展中国家矿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出于扩大资源和保护本国环境等目的,许多发达国家积极支持本国矿业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有些跨国公司为扩大地盘,抢占全球矿产资源,还采取了兼并、购置、资产重组等方式来增强竞争实力。这样,又掀起了新一轮的矿业跨国经营的高潮。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美国政府为确保战略矿产资源长期稳定的国外供应来源,充分利用矿业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采了各种政策和策略,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大量资本输出,主要包括国家资本输出(含军事援助)、对外直投资和间接资本的输出(证券投资和借贷资本),支持众多的跨国石油和矿业公司在海外进行矿产勘查、开发、冶炼和营销,掌握全球矿产资源基地,保证原料的充分供应。
美国等国家在控制矿产资源的同时,继续阻挠发展中国家。它们还继续建立联盟性质的组织,其中有许多涉及矿产资源的安排。1994年4月1日,“巴黎统筹委员会”宣布解散后,美国等国家又于当年7月出台了新的限制措施——“关于常规武器和双用途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安排”。从1996年11月l日起实施新的控制清单和信息交换规则。“瓦森纳安排”声称不针对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不妨碍正常的民间贸易,也不干涉通过合法方式获得自卫武器的权力,但无论从其成员国的组成还是该机制的现实运行看,“瓦森纳安排”都具有明显的集团性质和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点。
这个时期的矿业投资开放以及自由化的结果是矿业全球化加速,体现在全球化经营的矿业企业数量增加,对外资开放的国家增加,矿业资本市场全球化,各国从政府到非政府组织以及企业各方面合作加强。
4. 第四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资源供求呈现新一轮紧张局势,全球化与反全球化并立而行。反全球化的主要手段是资源利益调整。
21世纪以来,因矿产品供需两旺,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矿业企业盈利大幅增加。各国处于不同的波动周期中。
一些20世纪80~90年代开始对外开放、对矿业投资提供很多优惠的国家,由于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衡,尤其是国家没有获得公平合理收益的问题突出,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收益分配问题。亚洲许多国家主要通过提高权利金和资源税、征收所得税等方式来提高政府收益;拉丁美洲则主要采取增加收费额度、降低补贴、提高收入税等方式;而非洲各国政府采取的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提高权利金、国家股份、公司所得税,征收可变利润税、暴利税,缩小勘探区、开发区的面积,缩短开发区许可证的时间,开发商要参与当地经济建设等。除了发展中国家希望从上涨的矿产品价格中增加政府收益外,某些发达国家为了增加税收和投资,根据新的矿产品价格,签署了新的法律,例如美国阿拉斯加州。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出现了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资源民族主义倾向,强调资源为本国企业或公民控制。巴西、委内瑞拉、玻利维亚、赞比亚、纳米比亚、津巴布韦等很多国家,就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这种倾向。在拉丁美洲,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为维护资源主权,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出台了一系列国有化政策。在非洲,最具影响的就是南非政府颁布新的《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及配套规章《提高弱势群体在南非矿业领域社会经济地位基本章程》,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收归国有,支持和鼓励以黑人为主的弱势群体参与资源工业,最终做到使全体南非人民都能平等地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根据新矿业法,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所有正在南非从事矿业活动的公司必须在2009年和2014年以前先后将公司股份的15%和26%转让给黑人公司。
而一些过去对外资开放程度较低的国家,比如阿尔及利亚、加纳、乌干达、肯尼亚、朝鲜、伊拉克、伊朗等,则开始吸引外商投资。它们主要通过修改矿业法,允许外国企业进入或控股矿业企业,同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及政府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包括我国、俄罗斯等在内的新兴资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在加性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开始对外资实行限制,其中以俄罗斯为最。
加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这一时期的另一特点。蒙古、印度尼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坦桑尼亚、刚果、几内亚等国家开始对矿业项目进行重新审视和整顿。有些国家对过去尤其是外国公司同前政府签署的协议条款进行重新审查,同时对矿业权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或提出重新谈判,或直接取消矿业权。
继20世纪90年代世界上百余个国家修改矿业法以后,目前很多国家进入新一轮矿业法修改周期,此轮修改的目标是调整利益分配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因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各国之间互相借鉴,矿业立法更趋理性。如何实现矿产资源利益在国家、企业、社区之间公平合理分配,随着市场状况进行自动诈整,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很多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
5. 近年来,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书国家和地区加强了对矿业投资的审查和限制,设置矿业投资壁垒;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矿产贸易政策呈趋紧抢势;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引发了新一轮的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波及矿产资源和能源领域。
近年来,随着国际并购的活跃,特别是中国、俄罗斯和印度等国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投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纷纷出台新规定,提高外国投资限制门槛,加强了对外国企业的审查和限制,一些欧洲国家也在效仿考虑这方面立法。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投资环境相对清晰透明和稳定,投资保护法律体系比较健全,通过立法对外国企业投资本国企业进行审查和限制,特别是对能源、安全等设立了大量壁垒,相关部门从经济、政治以及社会角度等方面综合衡量。对国外国有企业投资,无论规模大小,还要进行额外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国有企业是否受母国政府控制,是否有损国家利益,是否导致不当竞争或对该国行业产生不当控制等。有时,会以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为名予以反对。
印度、越南等国家为了满足本国未来的矿产资源需求,以及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通过提高出口税等方式对战略性或关键性矿产的出口进行控制。柬埔寨、朝鲜、巴西等国家为了延长本国的产业链,加强下游产业的发展,限制或禁止矿石出口;而津巴布韦等国家则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矿业企业在矿产所在国进行矿产品深加工;蒙古、南非、赞比亚等国家也表现出了类似倾向。蒙古等国家吸引外资的方式可能会发生明显转变,由以前的直接授予矿业权的方式转变为雇佣外国矿业公司,以工程承包的方式进行矿产资源开采。
4.我国外资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 篇四
摘要在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资政策演变的基础上分析了利用外资的正负效应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外资外资政策外资效应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外资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正确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正负效应有助于我们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资政策的演变 1.1初创阶段19791985 这一阶段的主要举措为转变指导方针由排斥外资转向利用外资设立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实行特殊灵活和优惠的外资政策开始制定外资法规
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我国第一部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成立外资管理的专门机构1979年8月国务院设立了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利用外资工作1982年3月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这一阶段的特点表现为外资政策是非常粗略的并缺乏可操作性对外资流入实行限制的特点非常突出且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外资政策体系。1.2发展阶段19861993 这一阶段的主要举措为进一步明确利用外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意义以及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和战略部署建立了一系列利用外资的法规体系包括《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对外资实
行普遍的优惠政策建立针对外资的分级管理体制。这一阶段的特点表现为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完全确立了积极利用外资的观念对外资的限制不断取消外资允许进入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外资政策激励的重点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尽管仍然对外资实行一定的限制但实行鼓励和优惠的特点更加明确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外资政策体系。1.3调整阶段19942001 这一阶段主要是针对第二阶段利用外资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规范同时根据加入WTO的需要逐步取消对外资的一些限制对外资实行一定程度的国民待遇。采取的主要措施表现为①1995年6月我国重新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产业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具体化。除此之外皆为允许对外开放的领域②1997年12月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突出了产业重点同时体现了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③1999年8月外经贸部等部门就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这一阶段的特点表现为对外资的限制大幅度取消国民待遇原则越来越明显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仍然很突出但相应的规范和管理有所加强外资政策逐步与国际惯例特别是WTO的规则接轨单纯依靠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的倾向有所缓和但尚没有发生
根本性变化。1.4完善阶段2002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WTO的规则和承诺于2002年3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4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在投资准入方面进一步开放其主要变动如下①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而限制类目录由112条减少到75条大幅度放宽了行业准入限制②扩大投资领域逐步开放金融、保险、电信、物流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③投资地域多样化鼓励外商投向中西部地区参与正在实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④投资方式多样化。2利用外资的正效应 我国利用外资数额的不断增加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其正效应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 利用外资促进了我国GDP的增长。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的分析结果19812000年在我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来自于利用外资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罗余才、严俊2002对20世纪90年代国际直接投资FDI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分析表明FDI增加1GDP将增加0.396736说明FDI流入对中国GDP增长的影响是正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对全国工业总产值的贡献也是非常巨大的。从1990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断上升由1990年的2.28上升到2001年2798。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上缴的税收对我国的工商税收也起了重要作用增加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上交的税收占我国工商税收的比重逐年上升从1992
5.生育政策的演变历史 篇五
●我军历史使命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从我军历史使命的演变历程,总结提炼出带有规律性的认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推进部队建设又快又好地发展,无疑是很有必要的。我军历史使命总是随着历史条件和任务变化而变化
纵观我军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出,历史使命就像一根红线,贯穿于我军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它始终是随着时代条件、党的任务和军队发展而不断演变的。按照历史阶段划分,我军历史使命大致经历了五次历史性的变化。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军队承担武装夺取政权,推翻
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历史使命。建党之后,我党根据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确定了党的任务和目标,其基本任务是建立人民军队,推翻旧政权,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的共和国。1927年建军之后,我军承担起中共二大提出的最低纲领中“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的历史使命。“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就是我军在这一时期历史使命的形象概括。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军不断发展武装,建立和扩大革命根据地,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有力地动摇了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军队承担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维护民族独立的历史使命。在这个时期内,抗日救亡、争取民族生存和解放是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我党的任务转化为带领全国人民,抵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进攻,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我军紧紧凝聚在党的旗帜下,高举团结抗战的旗帜,充分发挥战斗队、生产队、宣传队的作用,为抗日战争的胜利起到了主导作用,最终打败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为建立新中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解放战争时期,我军承担推翻蒋介石反动政权,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中国国内形势发生重大而急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从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出发,要建立一个独立、和平、自由和民主的新中国,并提出“和平建国”的总方针,而国民党统治集团则坚持独裁、专制,消灭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要把中国引向黑暗。中国面临着两个命运、两种前途的抉择。形势和任务决定了我军在这一时期内担当推翻蒋介石反动政权、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我军遵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经过3年艰苦卓绝的解放战争,彻底推翻了国民党政权,成功地履行了我党赋予的历史使命。
新中国成立以来到世纪之交,军队承担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安全,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重要力量的历史使命。1951年,朝鲜战争爆发,对我国的主权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党的英明决策下,我军入朝与朝鲜人民军一道作战,取得了朝鲜战争的胜利。此后,我军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边境和境外作战,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发挥了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出发,针对党的任务转变,对军队的历史使命曾做过反复的论述。他指出:“我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肩负着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保卫四化建设的光荣使命。”江泽民同志丰富和发展了这一思想,要求我军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捍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钢铁
长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这些年来,我军在这些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世纪新阶段,军队承担“三个提供、一个发挥”的历史使命。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实现党的三大历史任务对人民军队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胡主席站在时代的高度,从我国的国情、党情、军情实际出发,着眼新世纪新阶段党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特殊要求,将历史使命概括为:“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
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对新形势下我军地位作用、职能任务、发展目标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是面向
信息化时代的重大军事理论创新成果,是科学发展观在军事领域的重要体现,为新世纪新阶段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思想武器。从整个理论体系来看,“三个提供、一个发挥”的历史使命实现了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继承与发展的高度融合,实现了人民军队历史使命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我军历史使命的演变对军队建设的重要启示
启示之一:党的任务和目标决定我军的历史使命,在军队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
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通过军事斗争为实现党的纲领和任务服务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确立军队使命,历来是我们党对军队建设实施战略指导的核心问题。从我军历史使命的发展脉络来看,党的任务和目标始终决定着我军历史使命的走向。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党指挥枪”的根本指导原则。江泽民同志把这一原则定位为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胡主席提出的“三个提供、一个发挥”的历史使命,更加深刻地揭示了军队使命与党执政地位之间的本质联系,实现了军队的历史使命与党的历史任务、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的高度统一。在我军的重大转折时期,我们要充分认清党执政条件下军队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自觉抵御西方敌对势力散布的“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军队国家化”等错误观点,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主席指挥,加快推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真正做到适应新形势,肩负新使命,完成新任务,实现新进步。
启示之二:把“能力建设”从军队各项建设中突出出来,不断增强官兵履行历史使命的能力素质。
从我军历史使命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我军的历史使命都是党着眼于时代条件、国际国内形势、党的历史任务对军队提出的重大的政治责任。军队能否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人民利益的实现。军队能否履行历史使命,能力建设是决定性因素。军队缺乏过硬的能力和素质,履行历史使命就是一句空话。胡主席提出的“三个提供、一个发挥”的历史使命,要求我军不断拓展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视野,不断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战略威慑能力和实战能力。从我军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与履行历史使命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适应”,即指挥员队伍的能力素质与打赢信息化战争不相适应、官兵的科技素质与装备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与加快信息化建设要求不相适应,这三个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军履行历史使命能力的快速提升。因此,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来审视军队的历史使命,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能力建设为牵引,按照胡主席提出的提高“三个素质”、“四个本领”的要求,扎实提高谋打赢的能力和素质,为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作出新的贡献。启示之三: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探索履行新职能的新途径新方法。我军的历史充分表明:每当历史使命发生重大变化,我军建军治军理念、发展战略、工作思路、制度机制等,也要相应发生变化。胡主席提出的“三个提供、一个发挥”的历史使命,反映了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变化对军队履行职能提出的新要求。按照这一历史使命,我军不仅要成为国家安全利益的坚强捍卫者,还要成为国家发展利益的坚强捍卫者;不仅要应对传统安全威胁,还要积极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不仅要维护国内安全,还要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做出新贡献。完成新的职能任务,必须更新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探索发展模式,创新发展机制,不断提高我军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这就要求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破除那些束缚战斗力发展的传统观念和不合时宜的习惯做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信息主导、综合集成、讲求效益等思想观念,在军事训练、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综合保障等各方面,大胆探索新的思路、新的办法、新的举措,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扎实做好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的各项工作,真正建设一支与国家地位相称、与国家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军事力量。
6.七夕节的历史演变 篇六
“七夕”最早来源于人们对自然的崇拜。古代的典籍中很早就有牵牛星织女星的记载,《大载礼记·夏小正》说:“是月织女东向,盖言星也”,也就是说,至少在汉时,人们已经注意到织女星在天空中的运行规律,以七月显得最为突出。而此时织女、牵牛只是天上两个星座的名称,它们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
到了东汉时期,无名氏创作的《古诗十九首》中,有一首《迢迢牵牛星》,从中可以看出,牵牛、织女已是一对相互倾慕的恋人,不过诗中还没有认定他们是夫妻。到了南北朝时期,梁代的萧统编纂的《文选》中,《洛神赋》有一条注释:“牵牛为夫、织女为妇,织女牵牛之星各处河鼓之旁,七月七日乃得一会。”这时“牛郎织女”的故事和七夕相会的情节,已经初具规模。
在《荆楚岁时记》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天河之东有织女,天帝之子也,年年织杼劳役,织成云锦天衣。天帝哀其独处,许配河西牵牛郎,嫁后遂废织衽。天帝怒,责令归河东,唯每年七月七日夜一会。”
汉代以来,民间开始有七夕乞巧的习俗,东晋葛洪的《西京杂记》记载:“汉彩女常以七月七日穿七孔针于开襟楼,人俱习之”。后来的唐宋诗词中,妇女乞巧也被屡屡提及,唐朝王建有诗说“阑珊星斗缀珠光,七夕宫娥乞巧忙”。据《开元天宝遗事》载:唐太宗与妃子每逢七夕在清宫夜宴,宫女们各自乞巧,这一习俗在汉族民间也经久不衰,代代延续。(图为国画:桐荫乞巧)
随着民间的乞巧习俗风行,这一节日也吸引了许多文人墨客的歌咏。如唐代诗人杜牧有《秋夕》:“银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天阶夜色凉如水,坐看牵牛织女星。”
宋代词人秦观有《鹊桥仙》:“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渡。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柔情似水,佳期如梦,忍顾鹊桥归路。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七夕好去处
山西普救寺:寻访张生与崔莺莺的爱情故事
有“中国情人节”之称的七夕节,如今受青睐程度并不亚于西方情人节。每年七夕之前,一些与浪漫爱情故事有关的旅游目的地都是情侣们最向往的地方。马上就到七夕节了,特别推荐一些经典爱情故事或爱情传说的发生地,趁这个周末,和你的爱人一起去寻爱吧。
爱之说:普救寺是《西厢记》中崔莺莺与张生爱情故事的发生地,这里记载着崔莺莺与张生相识、相爱百转周折的爱情足迹。
寺庙历来都是清静之地,与风月爱情扯不上关系,唯独这里,被贴上了爱情的标签。普救寺位于山西晋南永济市(古称蒲州)西北的蒲州古镇里的西厢村,该寺距市区12公里,始建于隋朝初年。普救寺西侧有一座13层、高40米的古塔,叫莺莺塔。莺莺塔具有奇特的回声效应,在塔附近以石相击,人们在一定位置便可听到“咯哇、咯哇”的回声,类似青蛙鸣叫。莺莺塔与北京天坛回音壁、四川潼南石琴和河南三门峡市的蛤蟆塔并称中国古代四大回音建筑。此外,还有莺莺坟、莺莺桥、白马将军庙等景点都值得一去。
七夕情人节的送礼物
1、一束玫瑰加一盒巧克力
大多数女人在收到一大束鲜花都会很惊喜开心,何况是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收到一束代表浓浓爱意的玫瑰呢,再加上一盒巧克力,甜甜又蜜蜜。虽然这一招不是很有新意,但普遍适合,如果是不会挑选礼物的男生,建议照这个方法做,不会有问题的啦。
2、送适合女友风格的衣服
女人的衣柜里永远少了一件衣服,这就说明衣服对女人来说是可多而必不可少的东西,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送衣服不仅能送到女友心坎上还很实在哦,会让女友觉得你是个实实在在的男人。当然如果你的女朋友喜欢惊喜的话,这招恐怕不适合哦,不然会觉得你很闷的。
3、一场浪漫的约会
7.城市广场的历史演变 篇七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城市广场”如是描述:“广场 (Agora) , 古希腊城市作为市民活动与聚会的露天场所。”它说明了广场的最早出现应该是在古希腊。它最初源于古代人的庆典与祭祀活动, 是人们进行供奉、祭祀、宗教等活动的“广”而“空”的场地。古希腊从民主制国家的政治基础出发, 富于智慧地将其国家政体形式体现在他们的城市公共空间里, 广场由此诞生。在希腊城邦里, 它成为城市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基本要素, 成为民主和法律裁决的象征。
到罗马时期, 君权的地位开始在西方政治生活里突显出来, 君权主义也开始在广场的设计和建造上体现。在有效继承古希腊城市广场的传统影响的情况下, 从君权主义立场出发, 这一时期的城市广场多以体现政治力量和高度的组织性为设计目标, 它们大多被某一特定的大体量的建筑物支配着, 因此获得建筑前广场的特征——这一空间的转变, 可以从古罗马帝国人的社会观念和社会关系的转变中得到解释:君主专制主义要求人必须屈从于中央集权的统治;同时, 古希腊城市广场传统中的公共自由特征减弱, 广场多用建筑群或围廊为界面围合封闭, 强调建筑群所围成的实用空间, 突出广场的形象, 将古希腊广场自由、不规则、多少有些零乱的空间塑造为城市中最整齐、典雅、规模巨大的开敞空间。
中世纪的欧洲, 统一而强大的宗教政权大行其道, 教堂常常以庞大的体积和超出一切的高度占据城市的中心位置, 控制着城市的整体布局。作为进行各种宗教仪式和活动的地方, 该时期的广场多围绕教堂来布置建设。由于贸易活动的兴起, 中世纪的广场还具有市政和商业两大功能, 它们一般被叫做集市广场。在中世纪城市里, 集市广场、市政厅和教堂相依为伴地构成城市及城市生活中心的景观非常常见。
16世纪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反教会、反封建、反专制的人文主义将欧洲意识形态由以神为中心转变为以人为中心, 人们的创造进取精神焕发了出来。这一点在城市广场的建设和设计上也得到了体现, 广场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方的、圆的、椭圆的, 而其风格更注重空间的整体性。中世纪那种以一个集市广场控制整个城市空间的结构被彻底打破了, 诞生了多个广场共存或构成广场组群的格局。特别在文艺复兴后期, 城市广场还有些中世纪的影子, 周围建筑布置比较自由, 空间具有较强的围合性, 雕像多设在广场的一侧。设计追求人为的视觉秩序和庄严宏伟的效果, 对形式的追求近乎于完美。该时期的城市广场设计过程亦由中世纪的“渐进式”改变为“自上而下”的有计划的“决定论式”, 注重构图的完整性, 透视原理、比例法则和美学原理等古典美学法则被广泛地运用, 追求完美的广场平面形状和舒适的空间尺度和比例, 设计手法娴熟巧妙, 空间艺术完美成功, 科学性、理论性的程度明显得到了加强。
17—18世纪, 在法国兴起的古典理性主义风靡全欧, 自然科学获得了初期的重大发展成就, 在美学上, 唯理论甚嚣尘上。以法国为例, 当时巴黎的城市规划建设表现出了对秩序的绝对追求, 文艺复兴和巴洛克的空间艺术成就被推向颠峰, 新的严密的逻辑与理性和更为纯粹的几何结构与数学关系被运用到城市空间中, 城市版图追求对称和协调, 强调主从关系, 突出轴线。广场是这个时期最突出的成就之一, 尤其是纪念性广场有了很大的发展, 作为城市地标, 它标榜君主和国家的理性精神, 其绿化、喷泉、雕像、建筑小品等进入统一规划的视野里, 注重于和周围建筑组成一个协调的整体。广场形象以封闭的、规则的几何形为主, 以宏大的尺度、一色的房屋界面和明晰的轴线突显规范化的特征, 突显秩序、组织和理性的永恒至上。
18世纪下半叶, 工业革命爆发, 机器大工业代替了手工业工场, 促进了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和大城市的兴起。同时带来了负面影响, 如建筑高度密集、城市建设趋向无序、汽车抢占广场空间、绿地减少、居住条件恶化等, 城市广场的发展在此时经历了一段漫长的低潮期。这一低潮在19世纪20年代的《雅典宪章》出台时为最甚, 所谓的“现代主义运动”深刻地影响到城市规划建设, 使得广场丧失了最初作为市民社会场所的起源意义, 变成了无人性的空间, 其对人的关怀和对城市生活的积极意义也未能体现。
8.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篇八
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还有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198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作为代表的法律文件为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两个文件中使用了“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的概念。在这个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为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较前述文件,该解释对“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限制得更为严格,并且开始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非法同居的调整作出了尝试,在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继承权的有无,不当终止方对另一方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2月1日后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行前,此时是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上文对“事实婚姻”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无效的规定并不妥当。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严肃法纪,遏制违法婚姻的发生。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后至今,这个阶段的特色有:
1、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复又有条件的承认,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地,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2001年12月24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这种承认的方式在操作中具有多大的意义受到质疑,因为补办登记受到公权力机关的主动干预是发生在起诉离婚之时,而此时人民法院应做的是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离婚诉讼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双方的意见不和(当然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此时则双方未必能就补办结婚登记达成一致,毕竟登记是需要双方自愿;这就使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有足够的空间规避该规定让其落空,而给另一方尤其是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造成不利。
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他们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法律是按非法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又不符合该修正案的初衷,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维护妇女权益。”。并且法律也不宜赋予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以权力去进行主动的调查和指令,因为这样会使得行政权力对私人生活干涉过多。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二我国现行的立法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通过补办登记的溯及力来赋予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从出现问题起诉离婚时如何善后进行的规定,但对未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该如何保护仍未能提供合理的方案。
2、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提高。2003年废止了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而代之是由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3、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及时办理,取消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的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责任,在婚姻资料审查上采用了形式审查。
二、现有婚姻登记制度缺陷进行评析
现有婚姻登记制度较以前是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其缺陷还是明显的,主要有:
(一)条文太少,规定过于简单
1、没有明确婚姻登记的性质,致使碰见纠纷,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救济。比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登记的效力如何,就效力出现争议是以民事诉讼还是以行政诉讼来救济,争议很大。究其原因,与登记行为既有公法性又有私法性有关。
2、对婚姻登记行为种类规定太少,只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没有就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形作规定,致使无法可依。没有规定瑕疵登记的具体情形及其效力,还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缺位。如果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虚假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未作任何规定,这无疑是个缺陷。
3、对婚姻登记的效力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规定未登记的,无效。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补充,当事人有补办登记的,按有效婚姻处理,没有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婚姻登记条例与婚姻法等法律不协调,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1、取消强制婚检使《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架空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规定。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使得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可以顺利地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这是与《婚姻法》第七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从而也使该条规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
2、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
《婚姻登记条例》对争议很大的“婚前检查”未作规定,而且结婚登记时也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不仅是对“婚前检查”应有的社会价值的否定,而且也《母婴保健法》有冲突,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禁止结婚;《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由于《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地位低于《母婴保健法》,因此《婚姻登记条例》不能改变《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
3、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极易使人认为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那么取消强制婚检,前来登记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又如何能够知道他们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既然不知道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到底该不该给他们进行登记呢?这就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因此,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三)寄予婚姻登记制度太多的任务,不切合实际。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制定本条例。可见,登记制度的认为包括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那么,控制重婚、未成年人结婚采用不予登记的做法能否实现?答案是否定的。不予登记只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因此,婚姻登记制度承受的任务不能太重,需要有其他制度配合实施。
三、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建构的思路
(一)重新建构婚姻登记效力制度,明确登记婚与事实在效力上有明显区别,正确处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成立、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关联。
(二)参照物权登记的有关规定,设置一些新的制度。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事实婚姻的补正制度。
(三)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规范的性质,理顺法律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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