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办班补课自查报告

2024-07-24

明德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办班补课自查报告(精选4篇)

1.明德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办班补课自查报告 篇一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自查报告

在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的通知下发后,我们学校高度重视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学校做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组织。

学校成立了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领导小组,认真清查我校在职教师中是否存在从事有偿补习情况。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学校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了禁止教师有偿补课(含校外开办“托教”),我校下大力气组织力量进行整治:

1、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借读费和考试入学。

2、严禁学校或我校教职员工借本校的场地和师资举办任何形式的学生补习班、提高班、辅导班或在校外进行有偿补课,坚决刹住不良歪风。

3、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了各种规章制度后,提高了对价值观、人生观的认识,上好每一节课,向课堂要质量,决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绝不组织有偿补课,切实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

4、我校将不定期组织行评监督员深入班级和周围群众,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开座谈会,发动教师进行自查、互查,发现问题要整改要到位并及时通报,对严重违法违法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进一步规范教师教书育人行为,认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人师表精神,在全校掀起“树形象,学优秀,做贡献”热潮。

三、签订目标责任书等

学校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签订不从事有偿补习活动目标责任书,并设立举报电话(学校办公电话及校委会成员手机号)。

四、对学生做好宣传教育

对学生进行有关政策宣传教育,努力使学生不接受有偿补习活动。

目前,我校教师不存在有偿补课(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等)现象。

2.明德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办班补课自查报告 篇二

收费等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落实扶沟县教体局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在全校范围内深入开展治理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和违规办班补课的专项活动,特做出下承诺

做为宋寨小学的一名教师,我绝不利用寒暑假、双休日、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变相补课,绝不有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利用午休或延长下午放学和晚自习时间,以及其它在校休息时间,给学生补习功课或辅导作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作业批改费。

(三)挤占音乐、体育、美术、书法等课程进行补课收费。

(四)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五)私自在民办教育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兼课并领取补课费。

(六)相互介绍家教生源或为社会其他人员介绍生源从中获利。

(七)学校领导指使、授意、默许、纵容教师在校内外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家政。

在这里我郑重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的一切处分。

承诺人签字;

校长签字:

宋寨小学

3.明德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办班补课自查报告 篇三

收到《西安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我校积极响应,把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集中组织教师学习文件精神,专门召开了会议和家长会议。

一、建立了管理机制,校委会成员分配到年级、班级跟踪调查。

二、把“六条禁令”落到实处。严禁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学校建立健全“禁止有偿家教”自查制度,重点对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查处:

1、是教师有无组织学生参与有偿家教。

2、是教师有无课堂教学故意保留,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3、是教师有无暗示学生接受家教并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

四、投诉和举报

学校成立了校长王兵为为组长,副校长李玲利、张双锋为副组长、其他班子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面向校内外公布三小“治理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箱,自觉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

由于以上工作做得细、实,到目前为止,我校没有出现违反“有偿家教”的教师,社会反响良好。

大寨子小学

4.明德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办班补课自查报告 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第三条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和兴趣爱好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表现为:

(一)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其他在职教师到校外办学机构(办班点)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课外辅导相关活动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

(八)未在学校备案,在住宅内或其他场地进行教学活动的,视为有偿家教。第五条 禁止学校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

(一)严禁中小学校(单位)把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二)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三)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四)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其他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或到校外办学机构(办班点)兼课,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在职教师在校外对学生个别辅导及参与公益性机构相关活动实行申报制。辅导前先向学校校长申报《课余时间教学活动申报表》,经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作为的,作违规论处。《课余时间教学活动申报表》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暑期开始一周内由所在单位集中上报,平时由所在单位即时上报。

第七条 学校定期上报教师任教信息。各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在职教师花名册》,通过家访等方式核准核实后上报教育局监察室。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所在单位集中上报。

第八条 查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可以通过突击飞检、现场摄像、学生答卷、蹲点守候、定向问卷、跟踪查寻、图像指认、调查询问、个人交代和部门配合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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