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共18篇)
1.精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一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X,男,XXX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XXXXX,住XXXXXXXX村6组29号,村民,电话:XXXXXX,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XXXX,男,XXX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XXXX,住XXXXX村2组29号,村民,电话:XXXXX,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XXXX,男,XXXX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XXXX,XXXXX村l组48号,电话:XXXX,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XXXX,男,XXX族,1985年5月3日出生,XXXX,住XXXXX村10组3号,电话:XXXX,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1、判令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定劳动书面合同应补偿申请人的双倍工资11个月x 2800元/月=30800元。
2、判令被申请人依法补交申请人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
3、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扣押申请人的3000元押金。
4、判令被申请人无故解除申请人应补偿申请人每一年一个月的工资。3年等于3个月×2800元=8400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2日聘申请人XXX到该公司从事驾驶运输商混工作,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是被申请人以各种借口至今未签,其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未与申请人购买各种保险,并非法扣押申请人押金3000元人民币。奎今无故解除申请人劳动事实劳动关系(合同)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每一年补偿申请人一个月的工资,2011年至2014年。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3日聘用申请人王定茂到该公司从事运输商混工作,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订立劳动书面合同未果。并未给申请人依法购买各种保险金,且扣押申请人3000元的押金,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现无故故解除申请人的工作。应按《劳动法》等47条之规定经济补偿申请人。2011年至2014年共3年。
被申请人XXXX于2012年8月20日应聘到该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商混),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未依法与申请人买各种保险,并非法扣押3000元人民币作押金。现无故解除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等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2012年—2014年共计两年,诉至贵委,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XXXXX,2011年8月14日应聘到该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商混),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未依法与申请人买各种保险,并非法扣押3000元人民币作
押金。现无故解除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等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2011年—2014年共计三年,诉至贵委,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申请人:
年月日
2.精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二
我国仲裁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 在我国的仲裁发展历程中,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要早于其他仲裁制度, 甚至可以追溯到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断完善。1955年后, 信访部门承担了劳动争议处理,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 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被中断。1987年, 我国制定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标志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
劳动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基于事实, 依法作出判断, 对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前, 劳动仲裁是我国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选程序, 即为诉讼“前置程序”。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较为发达, 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 仲裁制度仍具有广泛的市场, 主要在于其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础上, 能够更简便、灵活的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足
(一) 当事人自愿性与仲裁强制性之间的矛盾
按照《仲裁法》,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 协议选择是否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等。但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 也就是强制要求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 且劳动仲裁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也排斥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的选择。
(二) 仲裁中立性与仲裁机构行政性之间的矛盾
理论上, 仲裁委员会应是协调机构, 由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仲裁委员会本应脱离于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也应没有隶属关系。只有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才能保证仲裁活动的“中立性”。但目前, 我国由于各种原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经费、各项权力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 仲裁员也大多由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兼任。理论上的, 劳、资、政府三方参与, 实际上变为行政一方决定, 中立性原则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三) 仲裁裁决参考性与仲裁前置之间的矛盾
劳动争议仲裁虽然也是仲裁的一种, 但却与商事仲裁程序有很大的差别。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也就是说裁决发出后, 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 申请仲裁亦或是提起诉讼;而劳动争议仲裁则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才可以提起诉讼。这就说明, 劳动争议裁决只是劳动争议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但劳动争议仲裁又同时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种“审前先裁”的程序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优化分析
(一) 拓宽“一裁终局”范围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除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设计, 但概括来说, 这类案件多是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未来应进一步探索适合“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类型, 进一步扩大“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 有效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
(二) 试点“裁审自愿”制度
我国当前的“审前先裁”制度, 不仅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也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 这种在特定历史时期发展形成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终将被取消。未来, 也必将实现“裁审自愿”制度, 也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产生劳动争议后, 不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不得就同一劳动争议既申请仲裁又提起诉讼。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类似国家的做法, 不能和解的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可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其一, 不再强制要求仲裁作为诉讼的必要前提, 尊重当事人的自由, 体现仲裁的自愿原则。
(三) 完善“和、调、裁、审”机制
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主动和解、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的现状, 在无法立即实现“裁审资源”、“一裁终局”等机制前, 可以在保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既有框架, 针对弊端有的放矢地进行调整完善, 优化现有制度。比如, 从源头上加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沟通;在调解组织上, 大力培育工会的力量, 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针对不同的争议类型, 细化调解方式和流程。从“和”、“调”、“裁”、“审”的整体出发, 从争议的源头着手, 从细节着眼, 及时发现劳动争议, 多管齐下, 多措并举, 推动劳动争议的在满足当事人合理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得以妥善解决, 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劳动争议越来越复杂, 我国现行调、裁、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 本文从梳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 分析其存在着的不合理之处, 进而提出了优化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探析
参考文献
[1]何平.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功能缺失之反思[J].河北法学, 2014 (01) .
[2]宋瑞灵.浅析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积极作用[J].中国外资, 2012 (02) .
[3]张锡恒.发挥人民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J].四川劳动保障, 2013 (11) .
[4]龚和艳.对“一裁终局”制度的再思考[J].中国劳动, 2012 (01) .
3.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相关问题思考 篇三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问题;思考
引言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劳动争议主要是指劳资双方关系出现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其中蕴含着市场关系与经济关系,当下,劳动争议也是困扰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影响因素之一,一套运行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仅能够解决大量的劳动争议,更重要的是起着稳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功用。自从我国加入WTO组织以来,特别是进入到全新的二十一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而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国有企业经营体制的转换,这种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及其争议纠纷变得更加的复杂,在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中,该现象凸显的异常明显,主要表现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分歧激烈化、明显化、分立化。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一)劳动争议概念解读
狭义的劳动争议就是指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主要表现为经济纠纷、个人之间的纠纷、团体之间的纠纷等。广义的劳动争议就是指以市场经济环境下所发生的劳动关系之间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顾名思义,其不仅涵盖了劳动争议,同时还覆盖了整个仲裁制度,因此,我们在解读与认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时,很有必要将其划分两个环节进行分析与概括,分别是劳动争议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所提倡的是一种劳动关系的协调,具体表现为“三方机制”,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第八条规定就能够充分体现出这一观点。
(三)我国现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弊端与不足
1.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够明确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所见到、所认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其中的所谓的“三方组成”实质上没有本质上的法律保障,从某种角度上来看,“三方组成”就像是简单的虚设。由于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所以在整个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下,来自政府的行政力量自始至终占据着主导性地位,在这种环境下,由劳动仲裁机构所组成的三方监督管理,其所宣扬的“独立行使仲裁权”,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当然,这也是由我国现阶段特殊国情所决定。
2.缺乏一套专门的仲裁处理程序立法方案
在我国的现行的《劳动法》中,我们从第八十三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的第三十条能够看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作为一套约束力不强的法规存在著的,《劳动法》随着作为一种法律,但其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法院之间处理争议环节上就如何具体衔接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的《劳动法》实际上是一部实体与程序兼容的法律,其只是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所涉及到的问题做出了少量的规定,有市场经济、社会效益的长远发展角度来看,其远远不能够适应劳动法争议处理工作的具体发展要求,而人们常谈论到的“一裁两审”模式,就是从《民事诉讼法》、《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推论出来的。
二、强化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措施
(一)加强劳动监督、劳动监察
正所谓“开源节流”,虽然劳动监督与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之外的问题,但是正确处理好这层关系,对整个社会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创新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基于此,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要切实地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在严格遵照相关部门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好监督检查、依法纠正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相关部门单位内部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定期的技能业务培训,同时也要做好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二)贯彻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精神,基于市场发展需求出台专门的程序性法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下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法》的立法构想也逐渐提升日程。在今后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创新与发展过程中,通过制定一部《劳动争议处理法》将是进一步实现深化与改革的重要举措,在该立法构想框架之下,可以重点以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具体程序问题为主。
三、总结——建议
当前,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是协商处理、调节处理、仲裁、诉讼等。其中,它们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是《劳动法》。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条款规定当中,在第十章专门针对“劳动争议”的条款有八条,主要还是涵盖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程序、时效以及集体合同等相关内同。
针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所显现出来的一系列弊端与不足,在文章当中也做了一些详细的介绍,并对其进行了一一解读与分析,最后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与认识,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其相关处理机制制定出以下几点措施:①进一步强化劳动监督机制,尤其是劳动监察。②建立健全并有针对意义的改善与强化劳动调解制度。③基于现阶段我国所施行的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首先从立法领域上去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组织机构,在其中确立一种“只裁不审模式”。
总而言之,通过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管理与创新,尤其是注重其中的劳动监察机制,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以及改善劳动调解制度、拓展劳动争议解决的渠道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董凤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研究[J].法制博览,2014,(12):254-254,251.
[2]王蓓.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8(3):75-82.
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四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程序
1.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质证和辩论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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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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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单位):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证__________ 份
3.书证 _________ 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注意事项
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必须在法定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
3.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在立案时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指定的时限内交付仲裁委。
***********************************************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王XX,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16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06年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5.4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105天)X53.3元/天=7515.3元;
5、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
6、营养费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50110.9元。
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28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中确定申诉人受聘从事不锈钢铆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于2008年10月28日。申诉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07年10月5日,申诉人在车间整形取锅时,被冲床压伤右手,造成其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以远不完全离断伤、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环指中节指骨开放骨折伴伸肌腱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申诉人受伤后前后住院36天,被申诉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申诉人受伤事实经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诉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台劳鉴[2008]2-51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诉人出院后经医生建议休息三个半月,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诉请。
证据及其来源
一、申诉人身份证明;
二、被申诉人工商登记材料;
三、申诉人门诊病历、医院休息证明;
四、住院病历
五、工伤认定决定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劳动合同;
八、证人证言。
此致
温岭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诉人:王XX
2008年4月21日
楼上说的很对 我补充几点
1.第一个月拿这个岗位正常工资的80%
第二个月到第七个月(6个月)因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你可以要求200%的工资也就是 12个月的工资
2.每个礼拜 你只能工作40小时 如果超过按150%计算工资 休息日加班 应该按照200% 国定节假日300% 3.保险,你可以请社会劳动保障中心里进行投诉,他们会比你积极上百倍的,因为罚款就3万以上....4.你可以要求他们再赔偿你 1个月的工资```无端踹你
请求事项
公司无辜解雇,并有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请求仲裁赔偿 事实和理由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七个月,被辞退,而且是当天辞当天走人,没有签订合同 没有保险,每周单休 ,节假日都没给休.好端端就开除人.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试探着为楼主提出仲裁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的基本内容(仅依据楼主的情况介绍和鄙人的拙见)——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相关手续;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08年1月起至2008年10月期间的应两倍支付的月工资合计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7年11月19日进入被申诉人公司工作,在被申诉人的营销部从事营销工作。每月劳动报酬为底薪1800元/月,另加根据营销业务量的提成。自申诉人进入被申诉人单位工作以来,被申诉人一直不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被申诉人扔拒绝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不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提出合法合理要求,被申诉人仍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申诉人只得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请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第82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依法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说明:
A.一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楼主就很难继续在公司工作了(双方关系必定交恶),而楼主也不宜自己提出辞职(避免给单位留口实),所以,应提出由仲裁庭“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相关手续”。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相关手续,是为了楼主的再就业(或许楼主是大学毕业生,档案很重要)。
B.社会保险缴费,不能裁决为“补偿给职工个人”,单位缴费部分都进入社会统筹帐户(只有医疗保险一小部分纳入职工个人的医疗账户),裁决“补偿给个人”不合法,当然,如果仲裁庭调解过程中,单位以“补偿”方式折算给个人一部分补偿款(不宜明说是社保缴费),或许可以办成。但是,在仲裁申请书中只能合法提出“补缴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的合法要求。
C.第3、4项请求,一是因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的月工资”,二是满半年不满一年(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此前的不算)的工龄,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都有法律依据,楼主可以查看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数额可以按照“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D.“银行卡的清单作为工资凭证”,可以,不过需要银行告知单位的工资划转帐号。另外,要尽量找出在单位工作的证据(工作证、相关合同文本、工装、胸卡等等)。靠楼主自己留心搜集。
以上意见,供参考!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诉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进行劳动仲裁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申请人到立案室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劳动者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资料:(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⑶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⑷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⑹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有加班费请求的,应列明是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以及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天数或小时数、加班费具体金额。
集体争议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仲裁申请书必须有全体劳动者的签名表,申请人还需推荐仲裁代表人,仲裁代表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并提交仲裁代表人名单以及全体劳动者的签名表。其中属于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5.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五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对南通白露洲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
事实与理由:
南通白露洲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白露洲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委正在仲裁中。
白露洲公司的仲裁请求:责令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申请人未能按约于20xx年7月30日前支付609231元货款。
客观事实上,虽然《协议》约定:“申请人的拆迁队伍20xx年7月25日左右(不能超过7月30日)进场前再付609231元,余款25万元拆卸结束前一次性支付”。但由于白露洲公司长期拖欠盐城港口集团的租金,港口集团在申请人与白露洲公司签订协议后即告知申请人:该起重机已被留置,你公司不能拆走。
基于上述白露洲公司可能无法履行协议的事实,申请人要求白露洲公司尽快解决其与港口集团的矛盾。然而直至今年元月份,申请人才得以根据其与港口集团达成的协议,将第二笔货款609231元化为601160元和8071元的两张汇票给白露洲,由白露洲公司将其中一笔601160元的汇票在白露洲账上入一下的同时直接汇到港口集团,港口集团在收到该款项后解除对起重机的扣压。谁知白露洲公司言而无信,601160万元货款入账后却不转汇给港口集团。为避免钱、物两空,申请人不得已之下于20xx年2月18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起重机进行财产保全,并于20xx年2月20日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港口集团对申请人拆除起重机的防碍(案号为[20xx]亭民一初字第0886号)。紧接着,港口集团以租赁合同纠纷对白露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亦向法院申请对白露洲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案号为[20xx]亭民一初字第1016号)。
上述白露洲公司对申请人恶意隐瞒起重机被港口集团扣留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拆除起重机而依法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并中止履行协议的事实,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而该节事实必须以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排除防碍的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鉴于另一案尚未审结,申请人依法向贵委提出如上中止本案仲裁的请求,望予批准。
此致
南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特别授权代理人:xx
6.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篇六
申诉人:XXX,男,壮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
被诉人:XX市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住所地:XX市XXXX5号
请求事项
1、请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XXX元;
2、请求被诉人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X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诉人于XXXX年XX月XX日达成了劳动协议,申诉人到被诉人处开始工作,工种为施工员。申诉人自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工作,认真履行公司的规章制度。XXXX年由于申诉人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得到公司和同事的好评并荣获公司优秀工作者奖。XXXX年XX月XX日单方解除了与包括申诉人在内的20多名职工的劳动关系,被诉人单方作出解除时没有提前30日通知申诉人等人,也未向申诉人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行为已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向贵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7.精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七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像劳动报酬就包括计时 (件) 工资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奖金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等。工伤医疗费就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对于属第一大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如果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 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但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同时指出, 上述案件中, “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这个限定的计算方式之于不同的项目也并不相同。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这三类, 分项计算, 各项均不超出金额限定即适用终局裁决;而对于工伤医疗费, 则按各项之和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按照目前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计算, 12个月金额为20640元。
8.精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八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制度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用工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经济结构的调整速度的加快,渐渐呈现出上升趋势,同时还诞生了许多新的特点。为了可以及时而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并稳定劳动关系,以便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使得经济建设快中有序的向前迈进,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显得尤为重要[1]。
1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的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随之恢复,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1 劳动仲裁法规的相关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健全
我国的劳动仲裁立法体系,主要是根据《暂行条例》等为主、国务院各部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解决性的规范文件共同构成的。但是,对于一个以普通劳动者为主的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国家,劳动资源丰富,劳动关系层次多,复杂程度强,这样的立法规格是很不相称的,而对于《条例》的立法形式而言,立法规格不够,相应的导致劳动仲裁的权威性较低,并且相应的立法内容粗糙简单,可操作性差,在一些地区,立法没有任何体系科研,差异大,内容不健全,导致劳动仲裁达不到目标。
1.2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家就没有专门的增加劳动仲裁机构的编制,随着劳动力越来越多的涌入城市,劳动仲裁事务越来越多,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仅能从其他行政部门抽调人口,因此导致劳动仲裁人员力不从心的工作,相应的劳动仲裁部门的机构也不尽完善。
1.3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实行的劳动仲裁程序制度为:企业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调一裁二审”程序制度,并且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从仲裁,才能上诉至人民法院,因此就导致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工作协调性,费时费力的现状,不利于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2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方法
为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现状的劳动仲裁制度,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体质,建立科学、合理、健全的劳动仲裁制度。为此,根据本人多年的经验,发现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2.1 实行“裁审自择”的劳动仲裁制度
一般的,裁审自择是通常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自由的选择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中相关的仲裁条款,书面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是劳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以及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原来的“一裁二审”,该方法采取“双轨制”的思想,改变了原来“单轨制”的仲裁程序,极大的提高了仲裁效率[2]。
2.2 劳动仲裁要拓宽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机构要根据劳动争议的情况,积极的进行各种仲裁知识的宣讲、培训工作,使得更多的人能够拥有仲裁的权益,拓宽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应该包括诸如以下几种:由录用、调动或辞退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关劳动卫生或安全而引发的争论由于报酬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女性职员或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而引发的争议;由于职业技术教育而引发的争议;由于员工的生活福利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由于员工的劳动保险而引发的争议;由于工作环境或受到的劳动保护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由于惩处或奖励而引发的争议;其它劳动方面的争议。
2.3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
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和国内其它仲裁机构或是与国外的仲裁机构相比,都很不成熟,但是劳动仲裁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就是拥有健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因此,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设是非常亟需的,是非常必要的条件。要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不仅要有县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要有省级以及全国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机构的设置,应该设置相对独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劳动仲裁的日常工作,国家和地方的各级仲裁委员会,应该根据国家劳动工法确认其职权和职责。
2.4 发展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为了弥补会议办案的相关缺陷,可以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迄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根据相关的实践效果表明,该制度可以很好的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职权脱节问题,扩大了劳动仲裁的相关影响,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仲裁制度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目前我国推行该制度,必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一,扩大仲裁员队伍,提高仲裁员选拔资格。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工作职责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其选拔和任命都要关系到劳动仲裁队伍的公正性和整体素质。因此必须要提高劳动仲裁员的选拔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以便选择出真正有用的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员的选拔,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进行考虑:知识结构,对于新当选的劳动仲裁员,其不但要具有劳动仲裁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处理各种劳动纠纷的能力,活学活用自身知识;政治上作风正派,拥护党的领导,品质优秀;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具有国家颁发的劳动仲裁工作执照;对于招聘到的仲裁员,要加强学习,对其进行培训,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以充分的调动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相关的仲裁工作职能。
第二,正确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制定合理的仲裁规则。劳动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应该具有公正公平性,能够坚持劳动仲裁法规。其组成方式包括:①当事人双方各自选择仲裁员一人,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推荐的首席仲裁员一人;②当事人双方共同选二名仲裁员组成;③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只选择一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则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共同举荐或者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对于仲裁规则,则由劳动部门制定,目前,我国亟需制定与仲裁规程相配套的办案规则,这些规则应该包括总则、仲裁参与人、仲裁程序、仲裁相关的时间,费用等各个方面的信息,详细的明确的做出规定,以便仲裁工作的开展[3]。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化改革,与此同时,劳资双方的矛盾也急剧上升,而相应的我国劳动争议法案则明显滞后,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根据多年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经验,特提出了解决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方法,以便在劳动争议仲裁改革时,做出相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军荣.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J].人口与经济, 2003,(S1).
[2]邸妍.劳动争议仲裁:“硬件升级”与“软件优化”[J].中国社会保障, 2008,(03).
[3]许楚敬.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J].政法论丛,2000, (06).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书 篇九
格式: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其项后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事由。
2.正文
(1)调解请求。简要写明申请人提出调解的目的和具体请求事项。如有多项请求,应分项列出。
(2)事实部分。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3)理由部分。要根据劳动纠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申请人对纠纷的性质、被申请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4)证据。要尽可能列举足以证明纠纷事实的证据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致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名称。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
(3)申请时间。
范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xxx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xxx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10.工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十
会议通报了全县1至8月份信访工作情况,宣读了《阜蒙县信访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赵俊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王勇,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刘向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李广义,县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及城区办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忠民主持会议。
县委书记马永生在会议上指出,信访工作关键是要抓早、抓小、抓了,立足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绝不能把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对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推托,在稳定工作中不要抱侥幸心理,做到守土有责。
马永生强调,一是在认识上再提高。信访工作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最佳切入点,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政治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敏感意识、守土有责意识、属地管理意识和持续作战意识,坚决把年底前特别是重要时间节点的信访稳定工作抓实抓好。二是在稳控措施上要再强化。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对信访问题要亲自过问,具体研究,作为“一把手”工程安排部署,强化领导包案接访下访制度,注重化解矛盾,健全完善信息搜集和报送网络。三是在责任追究上要再严厉。要进一步明确单位“主官”的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包案责任。对不科学民主决策、不依法行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和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更要追究领导责任。四是突出抓好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严格落实好信访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做好“四个到位”,即:坚持把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把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对生活困难的做到帮扶救助到位,对于行为违法的做到依法处置到位。
11.解除劳动合同与仲裁时效 篇十一
甲公司与王某订立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派遣王某至乙公司工作,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王某于2008年9月25日被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离开乙公司。
王某于2009年11月8日向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的日期已超过1年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判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王某、甲公司、乙公司三方各执一词。
派遣员工王某称:
2008年9月25日自己刚一上班就被乙公司领导找去谈话,乙公司领导以所谓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无法安排王某的工作岗位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即刻办理工作交接,当天离开公司,自己迫于无奈只得当天离开公司。但自己从未收到甲公司和乙公司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两单位既没有办理过退工手续,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与甲公司和乙公司多次电话交涉,而两单位却互相推诿,直到2009年11月1日才拿到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那么从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11月1日应视为劳动关系存续。认为甲、乙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此举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因此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2009年11月1日才从乙公司处拿到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日应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自己是2009年11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的,所以并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甲公司称:
我公司与王某订立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的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派遣王某至乙公司工作。2008年9月28日收到乙公司退回派遣员工王某的通知,称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目前无法安排王某的工作岗位,要求停止10月份社会保险,9月25日起退回到用人单位。我司遂于收到乙公司退回通知次日便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到乙公司,由乙公司转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我司已尽到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员工没有收到与我司无关,且劳动争议的发生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王某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用工单位乙公司称:
确认用人单位甲公司所称上述事实。员工没有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系员工自己不来领取,并非公司有意不给,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用人单位甲公司的义务,王某与我司没有劳动关系,我公司没有义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08年9月25日已将王某退回用人单位甲公司,不应承担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最为重要的是员工在离职1年内没有及时提起劳动仲裁,是员工王某放弃自己劳动仲裁的权利,王某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尽管现在后悔了,但却已经过了仲裁申请期限。因此要求法院不支持王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应该说基本事实三方无多大异议,关键在于案件的程序争议,许多单位与员工长期以来对法律是重实体,轻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法律规定,自然无异议。关键是在本案的事实基础上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此,我们先看下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几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之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用工单位已将员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就没必要重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解除的主体不同,一般有员工单方解除即辞职,那就应该有书面辞职信;如是双方或三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如是单位单方解除,更应当有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并送达到员工。否则用人单位就像本案的甲公司一样无法举证员工已经收到解除合同证明。且不论实体问题即解除是否合法,单就程序问题就已经埋下了祸根。
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一旦提起劳动争议,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对用人单位来说面临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如何处理确实是个考验,对用工单位来说退回的风险同样存在,并非一退解千愁。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时有发生,只要这份证明没有出具或没有送达到员工,对用人单位始终是个风险,而且员工一旦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会引起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劳务服务质量的严重质疑,甚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这也为劳务派遣单位敲响了警钟。
12.争议解决方式之仲裁 篇十二
1 仲裁定义及特性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 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其最本质的特性为民间性, 此外还衍生出其他特性, 例如独立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程序便捷, 方式灵活, 争议解决成本较低等。
2 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
要想启动仲裁程序需具备两个要素, 即所要解决的纠纷属于仲裁裁决的范围,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以下简称《 仲裁法》) 第二、三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 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可以仲裁, 但其不受《 仲裁法》 调整, 而是分别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此文不再论述。
《 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 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 即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的意思表示, 约定仲裁事项, 达成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 其与诉讼不同, 诉讼中只要当事人诉求合法, 法院就会受理。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在日常的商务合同文本制作过程中, 有时会出现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现象, 例如, 误将“ 大连仲裁委员会”写成“ 大连市仲裁委员会”, 依据《 仲裁法》 规定, 该仲裁协议可能无效。但依据司法解释, 即使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 不影响其机构选择与判定, 甚至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但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 都不会因此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此司法解释充分考量了普通人对于仲裁相关知识的认知水平, 不轻易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拓宽当事人的诉求解决途径。
3 诉讼与仲裁的选择
诉讼和仲裁均有各自的优势, 其对比分析见表1, 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诉讼条款都具有独立性, 即合同无效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依旧可以依据相关条款寻求救济。
在非涉外商务合同条款中一般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 甲方所在地法院”, 通常情况下我司作为甲方参与商业活动,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节约可能出现的诉讼成本, 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 对于存在涉外因素的商务活动, 相对方更倾向于选择约定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例如选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仲裁语言往往选择英文。 国际社会更易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此为仲裁较之诉讼的最大优势, 尤其是中国于1987 年加入纽约公约 ( 关于仲裁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 后, 我国的仲裁裁决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而法院的判决需要在国外被执行时, 往往执行地法院需要再一次审理, 甚至可能因与我国无相关协议而不予承认和执行。
4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权力救济
仲裁裁决书与诉讼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仲裁裁决, 若一方不履行, 另一方可以依据《 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若相关人员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法院审查核实, 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以上体现的是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监督, 这种监督具有被动性, 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前提, 且这种监督需遵循法定程序。 当事人超越法定事由滥用申请权, 势必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若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的纠纷回到初始状态, 双方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3.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十三
来源:中华励志网ZhLzW.com
被申请人北京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路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仲裁请求:
请求贵委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员工调岗通知书》、《待岗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申请人XXXX的工作岗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月份与被申请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岗位为XXXXX。
由于业务能力较强、业绩突出等原因,于5月经双方协商将申请人岗位晋升为XXXX。
201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式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岗位为“xxxx”,合同期限为8年,即自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月工资协商确定为12,000元。
2016年8月1日,被申请人负责人找申请人谈话,称为降低成本,决定辞退申请人。
在申请人表示拒绝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又于8月3日下发了《员工调岗通知书》,单方面决定将申请人的岗位调整为XXXXX,并将月薪降低到3,000元。
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后,被申请人又于同日单方作出《待岗通知》,决定将申请人确定为待岗人员,月薪为1,000元。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在申请人不存在不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的情形下,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无权单方面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
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员工调岗通知书》、《待岗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申请人XXXX的工作岗位。
此致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1、劳动合同书
2、员工调岗通知书
3、待岗通知书
申请人
2016年9月1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范文二)
公司强行降薪后的仲裁申请
我是10月8日进公司,并签订有合同,前段时间本人因与公司产生矛盾,被公司单方面书面通告降职,然后又开出薪资调整通知单要求降薪,本人已在通知单上明确表达了反对意见,但今天拿到工资条后发现工资还是被降了。
对此我想到申请劳动仲裁。
但有以下问题需要各位专家指点:
1、现阶段我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吗?(亦或只能要求公司恢复职位和薪水)
2、如果能解除劳动关系,那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三个半月的赔偿金吗(包括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我的工作年限刚超两年没几天。
3、近期公司已没有安排我具体的工作(目的是想逼我主动离职,这样它就可以免于赔偿了),到仲裁的时候公司可不可以认为我没有完成工作而对我产生不利?
找法网律师:
1 你要有证据证明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你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系襄樊市XX公司职工,住襄樊市襄城区XX路XX号,电话:
被申请人:襄樊市XX公司(要求写全称,不可错一字)。
住所地:襄樊市襄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被申请人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邮政编码:X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的工资xxxx元。
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我从3月到商场上班,公司没给我们任何福利。
直到12月才重新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从开始办理社会保险。
可直到现在都没有办理,我只好交了辞呈,理由是未依法办理社保,可是人事部不接受辞呈说我的理由不对。
我只好告诉他们我8月1号就不去上班。
事实上他们也作好了工作安排。
我不知我现在怎样做了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签名)
1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如何起草 篇十四
误区一:先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剩下调查和举证的事交给仲裁机构和用人单位。
有的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只要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想法和做法并不可取。由于对劳动法律常识的认知差异化,劳动者大多证据意识不强,不清楚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以及如果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笔者认为,诉前的调查取证是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的准备环节,非常重要。首先,未进入法律程序前,劳资纠纷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或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等渠道进行解决,这个过程是最佳的收集证据时期;其次,劳动者在专业机构或者劳动法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取证的效率、证据的效力和被采信程度相对较高;再有,在通过诉前调查取证对争议事实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更易提出合法、明确、完整的仲裁请求,可少走弯路;第四,一般情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查时会要求提供被申请人的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可到企业注册或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第二,要依法合理确定仲裁请求。
误区二:只要有法律依据,仲裁请求就可以随意增加或变更。
有的劳动者在递交劳动仲裁申请时只提了一项仲裁请求,在依法开庭审理结束后,又觉得自己提少了还应增加两项仲裁请求,随及又向仲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有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只提了两项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进入一审诉讼阶段后又临时增加了一项诉求。如职工李某被单位辞退但未支付经济补偿,其随及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领到仲裁裁决书后,觉得自己在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也未拿到,随后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新增加一项诉求即要求支付加班费用。笔者认为,上述的逾期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以及跨程序增加诉求的.做法有极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变更仲裁请求超出规定期限的,则可能视为新的争议不被审理;新增加的仲裁请求,未依法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如新增诉求与原诉求具有可分性,则可能不被审理或不予支持,如此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时间是劳动维权过程中最昂贵的一项成本,因为它不可再生。因此,劳动者要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仲裁请求变来变去、随意增加变更的情形,建议在综合评判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一并提出可主张的全部诉求(基于劳动仲裁或诉讼策略考虑的除外)。首先,可极大地降低维权的时间成本,提高效率;其次,按照“不告不理”原则,未明确提出的诉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极有可能不予审理。
第三,要准确表述事实与理由部分。
误区三:只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写清楚就好了。
有的劳动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的事实部分越简明越好,等到正式开庭时再详细说清楚也不迟。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仲裁员接触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而且整个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都是围绕仲裁申请书展开的,因此,“第一印象”很重要。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因受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习惯所限,大多为“流水账”式的记述。按照以往的经验来看,这个部分不仅需要说清基本事实,还应把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基于法律关系引发争议、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交代清楚。劳动争议是基于建立、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纠纷,因此,事实与理由部分一般围绕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展开,包括什么时到什么地点为什么单位提供什么工种或岗位的劳动,接受什么单位的管理,由什么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该单位的业务范围等等。同时,事实与理由部分又需为各项仲裁请求的成立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要把握好递交仲裁申请时间。
误区四:用人单位一直说会研究给我补偿的事,让我等一等。
15.精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十五
王平均同志在工作报告中回顾了2011年的工作, 他指出, 2011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注重抓质量、强素质、重效能, 克服困难, 真抓实干, 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多措并举, 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齐心协力, 仲裁机构建设取得了新突破;预防为主, 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取得了新发展;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了仲裁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工作, 提高了调解仲裁工作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强化服务, 树立了窗口建设新形象。
王平均同志强调2012年要着眼大局, 充分认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应对挑战、突破难点、破解难题中寻求机遇, 用好机遇, 推动调解仲裁事业再上新台阶。今年重点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一是抓创新促和谐, 为基层调解组织体系建设提速加力。要进一步做好调解试点工作。要全面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基础设施建设;要通过多种渠道充实基层调解队伍;要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二是抓基础促跨越, 实现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发展新格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精神, 将仲裁院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列入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范围;要在全省开展仲裁庭标准化、规范化活动, 实现仲裁庭“办公网络化、建设标准化、办案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的“五化”目标;要在全省市、县 (区) 仲裁院中确定十个仲裁院建设示范单位。三是抓质量促效率, 提高案件管理力度。四是抓队伍促素质, 提升整体工作效能。以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 在全省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的高素质解员仲裁员队。五是抓宣传促工作, 扩大调解仲裁影响力。要运用网络、简报及各种媒体等加大舆论宣传;要创新宣传工作平台和载体。做到经济社会发展到哪里, 调解仲裁工作就服务到哪里。六是抓科研促发展, 保障事业扎实推进。
16.略论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 篇十六
[关键词] 争议事项 可仲裁性 法律适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确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与执行问题。然而因各国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不同,究竟该依何国法律解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成为启动仲裁程序的首要问题。综观学界,学者们似乎更为关注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范围,反而忽略了对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实有本末倒置之嫌。本文试图讨论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以最大限度的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一、可仲裁性的界定
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当事人之间哪些争议事项可以提交仲裁,哪些争议事项不能提交仲裁的问题。依据法律可以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该事项即具有可仲裁性;否则不具有可仲裁性。笔者认为,若要明确可仲裁性的意义,必须先把握其上位概念“仲裁”的涵义。仲裁,亦称公断,在汉语中,“仲”字,《说文》注解为:“仲,中也。”表示地位居中;“裁”字在古汉语中,意为裁定、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仲裁”对应的英文词为arbitration,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仲裁解决争议的模式与诉讼方式类似,即都是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它有完备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和高素质的仲裁员(这点并不逊色于诉讼方式)。因此仲裁实际上是与诉讼平行的一个独立的解决当事人之间争端的制度体系。从这个角度来讲,仲裁是适合解决一切争议的。但因为有法律的存在,仲裁不得不受法律的约束和规制,因此就产生了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
争议的可仲裁性分为客观上的可仲裁性和主观上的可仲裁性。客观上的可仲裁性是指某种争议客观上适合用仲裁方式解决;主观上的可仲裁性是指某种争议必须得到主权国家立法上的确认,强调其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主客观可仲裁性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本文主要谈的是主观上的可仲裁性。争议可仲裁性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法定性。此处所称的法定性是与自愿性相对的。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提交给谁仲裁,机构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以及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国际仲裁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几乎无一例外地对可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具有可诉性。从中世纪开始,仲裁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各国的法律所确认。也就是说仲裁从纯粹由商人习惯法调整的争议解决方式上升为受国家法律调整和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之后,仲裁与司法诉讼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仲裁的争议事项必定是可以提交诉讼的争议事项,但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不一定可以提交仲裁解决。将可仲裁的争议事项限制在可诉讼的争议事项之内,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司法仲裁的监督提供了一定的平台。
二、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承认争议事项不可仲裁可直接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以此为由,即可向有关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仲裁庭终止裁决程序。在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亦可基于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拒绝执行裁决。尽管目前各国立法的趋势倾向于放宽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限制,但各国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范围的规定仍有差异。由此,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也会因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而引发法律冲突,仲裁机构必须按照一定的冲突规则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予以确定。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而非实体性问题。因为,仲裁庭只有认定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才可能受理该争议事项,否则,仲裁庭不得对争议进行仲裁;同时,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并不直接关系到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涉及到仲裁庭能否对该争议启动仲裁程序的问题。因此如何确定解决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就成为了首要问题。各国学者对此所持观点不太一致,主要有“统一论”和“分割论”两种观点。
“统一论”认为,不分任何阶段和地点,笼统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直接笼统的适用仲裁地法或者承认和执行地法,以决定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笔者以为,此种方法方便简捷,便于为当事人及仲裁庭、法院把握和判断,能够快速决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可以仲裁。但是,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笼统的判断标准往往过于武断和简单,使得法律适用具有不合理性。不仅可能违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容易使仲裁协议无法履行;而且也可能损害相关国家的利益。
“分割论”认为,在仲裁的不同阶段,不同机构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1.仲裁庭适用的法律。当事人以争议事项不可仲裁性为由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抗辩时,仲裁庭必须首先确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对于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依据,有三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主要理由是,争议事项是仲裁协议的标的,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属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自然应受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支配。這一主张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在仲裁协议准据法与交易无客观真实联系的情况下,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并无有力的理由;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与国家公共政策密切相关,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无法阻止当事人通过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规避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则。第二种主张是适用仲裁举行地或裁决作出地国法。理由是,争议不可仲裁性是许多国家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而裁决一经作出地国撤销,即具有普遍的效力,其他国家即可以此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理由。为了保证裁决的可执行性,应当适用仲裁举行地或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决定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仲裁地的选择往往非常偶然,与交易可能无任何实质联系,适用仲裁地国法有时未必合理。第三种主张是适用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或最真实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应当允许当事人排除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法律中有关争议可仲裁性规则的适用,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与交易没有联系,仲裁庭完全不必理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而适用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因为当事人的交易直接体现了该国法的政策利益。这种主张从表明上很吸引人,但实际适用起来很困难。
2.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其存在五种不同主张。第一种是适用法院地国法。理由是适用法院地国法有助于增强1958年《纽约公约》的内部一致性。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公约授权执行地国法院依其本国法判定争议的可仲裁性。为了保持公约的内部一致,在强制执行仲裁协议阶段也应适用法院地法决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且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法院自应根据其本国法判定仲裁协议是否已有效地排除了它的管辖权。但有学者认为,适用法院地国法有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后果。第二种是适用仲裁举行地或裁决作出地法。这主要是基于裁决有效性的考虑提出的。如法院适用仲裁地法,即可避免仲裁地国法院以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为由撤销裁决。第三种是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同样也适用于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在这一阶段,法院所要解决的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这显然属于仲裁协议准据法适用的范围。第四种是适用与基本交易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一主张要求法院适用与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决定争议的可仲裁性;只有在基本交易与法院地有明显联系时,才能适用法院地法。第五种是重叠适用法院地法或仲裁协议准据法。在这一阶段,法院适用本国法决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是有合理依据的,但如不考虑仲裁地国法,则难以保证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地(裁决作出地)国法院适用的法律。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争议事项不可仲裁,当事人可向裁决作出地国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的撤销,即意味着裁决丧失既判力,其他国家以此即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此时,仲裁地国法院一般适用本国法决定争议的可仲裁性。
4.裁决执行地国法院适用的法律。由于裁决的执行对执行地国的利益有重大影响,适用执行地国法不仅可有效地保护法院地的合法利益,而且还可把一些敏感的或公共利益问题排除在私人仲裁范围之外。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为赞同“分割论”,因它能够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仲裁机构与争议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联系起来,看到仲裁机构对其的影响。但笔者认为,以上谈到的“分割论”观点,忽视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没有看到仲裁阶段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作用和影响。
三、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规则体系
笔者遵循“分割论”的方法,针对仲裁的不同阶段及仲裁机构,分析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最大限度的适用仲裁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1.仲裁程序开始前,仲裁庭的管辖权的法律适用。在仲裁程序开始前,若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而对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抗辩仲裁庭的管辖权;或者即使没有当事人因可仲裁性而抗辩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也需要考虑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纽约公约》第5条即有因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而拒绝执行裁决的规定;如当事人就此提请抗辩,仲裁庭更需以适当形式对这一问题予以确定。从仲裁实践看,判断争议事项有无可仲裁性主要适用仲裁地(或裁决地)法,这是因为争议是否可交付仲裁,涉及仲裁地法的强行性规定,也是裁决可以被撤销的理由之一,如裁决在作出地被撤销,其他国家即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适用仲裁地法有利于保证裁决得到执行。但仲裁地的选择往往非常偶然,与交易没有实际联系,适用仲裁地法有时可能也不合理。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当排除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国家关于可仲裁性的法律规定,主张可仲裁性问题适用与交易有最密切或最真实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免当事人理由仲裁来规避法律。但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尚未确定,如何查看和确定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之地。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一阶段应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當事人约定依何国法律解决争议,即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此时,我们应以充分尊重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请仲裁的意愿为价值取向。若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则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默示和仲裁地两个法律体系。如,瑞典法律就规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除当事人行为能力受当事人各方属人法支配外,其他方面,包括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适用仲裁地法。
2.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争议事项不可仲裁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开始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地法院提出争议事项不可仲裁,此时,要解决的问题是,仲裁程序是继续还是就此止步。理论上,我们应该更倾向于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而不是终止仲裁将争议提交诉讼。从逻辑上看,此时适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完全可行的。虽然可仲裁性问题是相对独立的,应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分别开来,然可仲裁性问题作为仲裁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适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不无合理性的一面。当然,仲裁机构或法院适用本国法决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也是有合理依据的,若不考虑仲裁地国法,仲裁程序的继续将无法律依托。也有人认为,此时,还应考虑承认和执行地国法,笔者认为,每一个阶段有每一个阶段的任务,不应逾越当前阶段而考虑到下一个阶段。此阶段只需尽量让仲裁程序继续,而无需考虑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既要保证当事人的意思得到尊重,又要符合仲裁地国的公共政策,重叠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和仲裁地法是最佳选择。如日本学者所起草的《日本仲裁法草案》第44条采用了重叠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与日本法的方式解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
3.仲裁程序结束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争议事项不可仲裁,当事人可向裁决作出地国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我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的事项是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撤销。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实际上也承认裁决作出地国法院有撤销裁决之权。1966年欧洲仲裁《统一法》、1985年《示范法》,亦承认仲裁地法院有权撤销裁决,其他国家法院则无权撤销在其管辖之外作出的裁决。但有的学者认为,仲裁地的选择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仲裁地与当事人的协议或交易没有联系时,适用仲裁地法也是不公平的。尤其是撤销裁决具有普遍的效力,适用与仲裁协议和交易无真实联系的仲裁地法未必合理。由于撤销裁决使裁决丧失了既判力,适用法院地法无异于赋予该法“全球效力”(global effect)。因此,在撤销裁决程序中适用仲裁地法判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不恰当的。此时,承认和执行地法就应适当予以考虑,因为仲裁裁决的最终效力是在承认和执行地国得以实现的。若仅以仲裁地国法律为准,则极有可能使有效的裁决最终仍得不到承认执行,而且造成仲裁资源的浪费。然而在大多数国家,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与国家的公共政策或多或少都有一定联系,任何国家法院在决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时都不会无视本国的法律规定。综上,笔者认为,选择适用仲裁地国法与承认和执行地国法,能够最大限度的使仲裁裁决发生效力。
4.仲裁程序结束后,承认和执行地国法院适用的法律。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和1985年《示范法》规定,争议事项依被申请执行地国法律不可仲裁,法院即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这是国际的通行实践,因为执行裁决涉及执行地国的重大利益,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放松对本国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完全依照承认执行地国法,动辄以执行地法对抗或否定其他法律的适用,极易全盘推翻仲裁裁决,是对整个仲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并且,在执行程序是法院与仲裁协议和交易唯一联系的场合,适用执行地国法有失合理性,且会造成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结果。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仲裁裁决不违背承认执行地国的强行性规定时,适用当事人合意适用的法律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参考文献:
[1]刘想树:《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7.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怎么填 篇十七
该劳动仲裁申请书背景简介:唐先生通过层层面试,接到某著名外资企业发出的OFFER:月薪24000,另报销手机费600元每月。于是,唐先生辞去之前工作,满心欢喜地来到这个工作单位,但是,唐先生只在里工作了1个多月,国庆前的一天,9月27日,被告知,金融危机公司裁员,唐先生也是被裁之列。唐先生失去了这份工作,公司也没有给于唐先生任何补偿,唐先生想知道,通过律师,它能够得到什么。律师经分析认为,公司虽然没有与唐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通过社会保险查询和银行工资卡等证据,可以证明唐先生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虽然声称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唐先生是在试用期间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同时即便是试用期要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公司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唐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唐先生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已经受理的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样本。
18.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通用) 篇十八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XX民族:XXX出生:XXX
原籍: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委托代理人:(姓名)XXX
性别:XXX民族:XXX出生:XXX
原籍:XXX
工作单位:XXX职务: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 XXX
住所:XXX
仲裁请求:
XXX未按国家和XXX的有关法律法规缴纳XXX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侵犯了XXX的社会保险权益。现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XXX补缴XXX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XXX缴纳因未办理XXX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产生的XXX和XXX应缴的滞纳金,罚款等一切费用。
3、XXX在XXX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要求XXX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应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用有关的其他所得。
事实和理由:
XXX与XXX20xx年9月签订了X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xx年8月XXX申请解除聘用合同,自20xx年9月1日起解聘。XXX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间XXX未履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XXX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六条规定 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的交费比例给乙方缴纳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1、XXX2、XXX3、XXX4、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贸易公司。
住所:_______市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_____市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董事长。
申请人已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案的解决,向你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贵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所欠货款。根据申请人近日得到的消息证实,被申请人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出现变卖车辆、转移资产,试图逃避债务的动向。
为确保申请人的经济利益能在仲裁裁决之后得以顺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会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之其他财产。如因申请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则本申请人愿负一切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市____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申请人:杨X,男,汉族,XXX年X月X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19号。
被申请人:合肥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XX开发区xx工业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XXXXX。仲裁请求:
四、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失业等手续。事实和理由:
申请20xx年X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xx年X月调入公司销售管理部任经理助理职务,20xx年X月任商务主管工作,20xx年7月之后任营销部副经理职务。申请人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加年终奖。20xx年度的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四季度奖金为4万元,年终奖为5万元,平均每月工资 为12500元。20xx年X月申请人因事向被申请人请假,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请假期间
申请人仍严格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进行审核业务报表等工作。20xx年1月1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施实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xx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莫名在合肥晚报上刊登了一个《公告》以申请人请假期间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请人理论,被申请人对此未作解释。另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xx年第1、2季度的奖金2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第一、二季度的奖金。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求裁如所请为感!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 月X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4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原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原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所:
仲裁请求:
未按国家和的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侵犯了的社会保险权益。现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补缴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缴纳因未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产生的和应缴的滞纳金,罚款等一切费用。
3、在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应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用有关的其他所得。
事实和理由:
与20xx年9月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xx年8月申请解除聘用合同,自20xx年9月1日起解聘。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聘用期间未履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六条规定 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的交费比例给乙方缴纳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5申请人:xxx,女,198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354.62元;
2、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550元,并赔偿25%的赔偿金即人民币387.5元;
3、要求被申请人补交20xx年3月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3801.0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普工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1354.62元/月。
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自上班之日起,申请人在工作日经常加班,且从未享受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但是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期间的加班工资。
从20xx年8月开始,被申请人从未按时足额给申请人发放工资。至起诉前,扔拖欠20xx年8月、9月的工资共1550元。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加班费计算详单:(天平均工资:1354.62元÷21.75天=62.28元/天)
1、双休日加班费:52天×62.28元/天×1=3238.56元
2、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3天×62.28元/天×2=373.68元
3、工作日加班费:(按计时工作日计算 共48.5小时)
62.284、合计:总加班费:
元/天÷8小时×48.5元÷2=188.8元 元 3801.04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6申请人一栏应填写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一栏应填写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申请人一栏应填写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一栏应填写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在请求事项中申请人应当逐条列明所主张的法定权利(如,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权利所涉及的期间必须注明起止年月,争议的标地数额应当核算准确。
例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工资人民币xxxx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加班费人民币xxxx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x元。以上1至3项共计人民币xxxx元。
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进行陈述,主要填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1
基本情况(包括入职时间、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情况等),叙述发生争议的状况,涉及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注明具体的年月,并且申请人应当阐述仲裁请求的相关法律依据。如果涉及到拖欠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请求的,还须注明争议发生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申请人应当本人签名(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日期。
同时注明提交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托代理人为一到两人,具体填写为:
委托人应当填写案件的争议双方或者案件编号;
委托人应当填写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委托事项和权限填写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为一般受权的委托人应填写“一般授权”;
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人应填写“特别授权”,并列明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有权和解、调解;
2、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
3、有权提出反诉。
最后授权委托书经过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最后双方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生效,并注明填写年月日。
证据材料目录清单填写说明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提交证据时应当同时填写并提交证据材料目录清单,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统一复印A4纸张,按照复印件数排序编号。填写内容为:
1.案件编号;
2.相关证据按照顺序排列的编号(如,1.2.3.4……);
3.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具体名称(如,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社会保险清单等);
4.证明事项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中所主张权利的文字性说明(如,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证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金额、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5.页数为单项证据复印件的页数,份数为整套证据提交的1或2份。
例如:
(1)劳动合同,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X页(合同的页数),X份。
(2)工资条,证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X页(工资条的页数),X份。
(3)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证明用人单位何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X页(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的页数),X份。
如有书证以外的证据提交,如影音资料、工作服等,应当在目录清单上排序填写,并且注明“当庭提交”。
6.劳动者提交时应当在提交人处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用人单位提交时应当在提交人处加盖公章、注明提交人姓名及提交日期。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7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xxxxxxx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xxxxxxx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3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xxx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xxx3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3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xxx3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xxx3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申请人在xxx3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xxx3.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8申请人姓名:___ 性别:_ 出生日期:____年_月_日 职业:__ 工作单位:__公司(申请仲裁时无单位可写原单位),身份证号码:_______
住所地和电话: 柳州市__路_号_栋_单元_号房 电话_______ 文书送达地址:柳州市__路_号_栋_单元_号,邮政编码_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__公司(应写明单位全称)
住所地和电话: 柳州市__路__号_栋 电话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 职务:___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_
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___元。
3、裁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_月_日进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____年_月_日……。____年_月_日,被申请人以……为由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但没有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_日期间,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加班,但没有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为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元,支付申请人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_月_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___元。
申请人___(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9申请人:杨X,男,汉族,年X月X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19号。
被申请人: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XX开发区xx工业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仲裁请求:
四、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失业等手续。事实和理由:
申请20xx年X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xx年X月调入公司销售管理部任经理助理职务,20xx年X月任商务主管工作,20xx年7月之后任营销部副经理职务。申请人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加年终奖。20xx年度的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四季度奖金为4万元,年终奖为5万元,平均每月工资 为元。20xx年X月申请人因事向被申请人请假,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请假期间
申请人仍严格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进行审核业务报表等工作。20xx年1月1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施实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xx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莫名在合肥晚报上刊登了一个《公告》以申请人请假期间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请人理论,被申请人对此未作解释。另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xx年第1、2季度的奖金2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第一、二季度的奖金。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求裁如所请为感!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 月X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0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1申诉申请人: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市天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xx电话:××××××××
被申诉人:张xx
申请要求:
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35万元。
2.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
xxx年10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系美国××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习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公司服务8年。xxx年10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公司工作,现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35万元的损失。
此致
广州市天河劳动仲裁委员会
××(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xxx1年11月8日
附件:协议一份。(略)
出国证书一套。(略)
费用支出票证。(略)
标准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
申请人:张xx,女,汉族,xxx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邮编: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10467.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xxx年1月至xxx8年10月社会保险费.事实与理由:
xxx年1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xxx年6月,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xxx年9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xxx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xxx8年9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2申诉人:xxx,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xxx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x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第二被诉人:武汉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街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xx年3月和20xx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xx年3月19日到期。20xx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xx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3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承接_____________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________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份向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4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xxxx向申请人xxxx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xxx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xxxx向申请人xxxx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辞退补偿金xxxx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xxxx向申请人xxxx支付无故辞退补偿金xxx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xxxx向申请人xxxx支付污蔑xxxx犯错误的精神补偿1xxx元,并向xxxx书面道歉。
事实及理由:
xx年2月22日申请人xxxx到被申请人处上班,约定试用期2个月,工作地点为xxx,从事工作为xxx,工资按月支付,每月xxxx元,工资以会计微信转账方式发放。
申请人从xx年2月22日上班开始,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期间申请人几次询问,被申请人都以各种理由敷衍或者不予回复,直至5月7日被申请人实际执行人xxx书面通知要辞退申请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从第二月开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给劳动者购买社保。
综上,申请人xxxx申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xxxx向申请人支付辞退补偿金共xxx元,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主张。
此致
xxx劳动仲裁委员会
xxx
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5申诉人:xx市xx大厦,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电话: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女,xx岁,系xxxx.。委托代理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讼人:xxx,男,岁,xx市xx大厦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人被诉人赔偿培训费3000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事及理由:
申诉人系经营酒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0xx年3月,被诉人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大厦工作,并接受了上岗前的培训。20xx年5月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7月被诉人借口向申诉人提出辞职,并在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工作岗位,“跳槽”到xx大酒店,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尔后,申诉人多次向被诉人发出通知,催促被诉人返回工作岗位,但被诉人始终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真实愿意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规定:“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被诉人在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离大厦,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还规定:“若甲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机构认定后应立即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违反规定,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者,必须向甲方赔偿培训费3000元。”因此,被诉人应当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被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诉人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影响了申诉人管理业务,给申诉人的经营管理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双方和解无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之规定,特请仲裁机构查明情况,依法予以公正裁决。
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被诉人的违约行为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被诉人于申诉人于20xx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
2.证人王xx,男,xx酒店工作人员,住xx市xx区xx新村61号302室,他可证明被诉人与xx大酒店已确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市xx大厦(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盖章)委托代理人:xxx(盖章)
20xx年x月x日
附:1.劳动合同1份;
2.证人证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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