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书双语(精选14篇)
1.股权转让合同书双语 篇一
股权转让合同书
甲方(出让方):2222222基地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书):、、、甲方在公司有出资股金元。甲方决定转让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投资在公司的股金元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各股东同意按甲方入股时用作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价款共同受让甲方的股权,计元。
三、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受让的股金 应支付给甲方的股金,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为甲方之日,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清股金。
四、自乙方支付清甲方股金并办理好股东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甲方不再是公司的出资股东,不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任何义务。
五、特别约定
甲方股金转让之前,甲方股金能享受的权利由乙方股东共同享受,义务由乙方股东共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六、本合同自甲方签字(加盖公章),乙方各股东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二份,乙方各股东每人一份,公司存档二份。
甲方(盖章)乙方各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订立时间:二○一四年月日
2.股权转让合同书双语 篇二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和应用准则
在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需要优先考虑其他股东的购买权,需要认真了解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明白其应用的准则,才能更好的确保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
我国司法部门为了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颁布了包括《公司法》、《公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规范公司的股权运作,保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金融秩序,而股东优先购买权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条款。在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他相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他只是享受到股东优先的一种权益,而并非实际经济上的受益。而对于股东以外的受益人而言,他所限制的只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优先级别,而对于股权转让的经济受益则没有实质性的影响[1]。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用准则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权交易的优先原则,是在股权转让人和其他股东之间优先建立股权转让合同,要求其能促进股权交易的自由化,保持正常的商法理念。
第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公司的经济秩序相互适应。这是公司所有股权活动的第一原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追求股权再分配的核心要素和本质要求。
第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应用前提是股权交易的自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运作过程中,股权操作是个重要的金融杠杆,而国家颁布法律实施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证公司原始股东的权益,限制股权转让的对象、数量、种类和时间,而不是限制股权交易的自由。因此,在合法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不应该过分限制股权交易的自由进行。
第三,股东优先购买权核心理念是正常的商法理念。公司的股权再分配伴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和经济秩序的重组,这就需要在执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必须要认真考虑金融市场的风险,充分强调股权交易的安全,从而保证整个股权转让能够符合商法的价值取向,规避法律风险,从而避免因为股权对外转让而引发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保证有限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平稳发展。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影响的认定
(一)我国法律法规针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认定
在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所享有的权益,并且允许公司章程对于相关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定。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就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股东转让可以不用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股权,必须经过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当半数以上不同意时,不同意的股东应该优先享有购买转让的股权[2]。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明确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法:当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两个以上股东申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需要相互之间协商购买股权的比例,协商如果未果,董事会按照两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股权的分配比率。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四种认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补充条款,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侵害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它是依据两者之间的依存关系作为法律判定的依据,而每位法官对于法理的理解和法例的判定各有不同,也造成了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同。
第一,当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前,如果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股份出(受)让协议书》,法官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裁定其不符合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就会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当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股权转让是对外出售其股权时,其没有得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意,股权转让合同应该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当股权转让是在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发生,那么其他股东将不会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当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故意逃避股东优先购买权,向其他股东隐瞒转让股权的行为。那么,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补充条款,在参考公司股权章程后,会认定股权转让合同虚假无效,公司股东不必履行股权变更合同,而公司股权也不会发生变动。
第四,当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虽然没有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公司股权转让人获得了公司董事会和其他股东的谅解,其也积极履行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补偿措施。在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后,股权转让合同同样合法有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引发的股权变动效力
在公司股权转让人与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后,就会引发股权变动,而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公司章程、公司其他股东的收益,加强对于非股东受让人的限制。
第一,股权变动应该满足公司章程限制。国家鼓励公司制定相关的公司章程规范股权交易和约束股权人的股权变更,当股权合同生效以后,就需要公司股权转让人与非股东受让人之间进行股权交接和支付股权交接的相关钱款[3]。在此期间,股权变动不仅需要股权出(受)人达成合意,更需要满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范围和操作手法的要求,否则,股权不允许变动。
第二,股权变动应该从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开始。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其核心工作就是保证公司股权稳定和经济秩序稳定,而股权变动就是倡导从股东优先购买权开始,从而保证股权的全部收益能够收归优先股权人所有。即使转让人与非股东受让人已经签收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变动所包含的收益也应该优先归属于优先股权人。
第三,股权变动应该倡导对非股东受让人的限制。当股权转让人在未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而与非股东受让人签收了股权转让合同,进而引发股权变动,当其他股东起诉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股权变动不受法律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对于股权变动的撤销权利。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操作
(一)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股东转让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时,其就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变更和公司金融秩序的重组,如果是公司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进行股权的转让,他应该通知董事会,董事会据此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之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董事会应详细告之股权合同的交易条件
在公司股东进行股权交易的时候,公司董事会应该积极参与到股权转让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应该组织股东大会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详细告诉股权转让合同的交易条件,以明确其他股东是否参与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认购活动中,并贯彻和执行股东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该认真履行股权管理的工作,将参与股权交易的人员、其他股东的合理答复期限及优先购买权限在全公司股东中作为公证,允许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出于保护股东权益的目的,会敦促股权转让人尽快履行权利,当公司其他股东书面通知放弃或者怠于优先购买权时,董事会会积极组织股权转让人和非股东受让人尽快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和钱款交易。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遵循“同等条件”原则
在董事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活动后,公司其他股东应该享有股权转让知情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保证公司其他股东能够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协商或者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同等条件应该包括转让价格、转让的股份数量、履行股权转让的期限和方式等。它保证了公司其他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全部优惠条件,与非股东受让人所享有的购买条件应当同等,这样才能有助于保护公司股权交易的合法性,也有助于保证公司股权变更的稳定,从而避免由于股权转让而造成股东实质损害的情况。
(四)当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受让人获得股权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人通过董事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内,其他股东放弃此合法权益的,公司股权转让的股东就可以和非股东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他股东不再申请享有优先购买权。为了保险起见,股权转让的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可以签署《股份出(受)让协议书》,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补充条款,请公司其他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文书,从而达到合法变更公司股权的目的。
四、总结
公司股东在向非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公司管理者和经营者需要明白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做到合法合理的开展,切实保护好公司各方利益。
参考文献
[1]曹兴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5).
[2]许利平.论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J].会计之友,2014(10).
3.论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条件 篇三
摘 要 2009年我国的立法机关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本文从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为出发点,通过分析我国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转让规定的合理性,提出保险标的转让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 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承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的本条修订被人们认为是“新保险法改采对物主义”,“新保险法有利于发挥保险法的保障作用”①。新《保险法》的修订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仍然值得分析,以便能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首先,就保险合同的转让作一下限定:以财产保险为准进行讨论。保险合同转让就是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基于法律和事实发生权利和义务的转移而导致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保险合同的转让。
二、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转让条件和保险标的具有复杂的关系,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以下仅就其中主要立场相对的两种条件进行分系,以阐释我国《保险法》修訂的合理性。
(一)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
《日本商法典》第650 条规定,“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让保险契约的权利,但保险标的转让显著变更或增加危险时,保险契约即丧失效力②。”从日本商法典的规定来看,采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自动转移。这种立法例的意义主要出于以下理念和考虑。首先,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个人作为主体与社会中的经济组织相比,处于市场的弱势低位。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调整这种关系,以限制契约自由下的利益失衡。其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自动转让,有利于市场交易。现代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里,财产自由流转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保险制度作为一种财产保障措施,在不削弱它的保障功能的同时,让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自由流转。从而尽可能的促进财产的流转。第三,保险合同自动转让,有利于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合同,保险指向风险,保险的目的是经济补偿,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来获得利益,同时要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的射幸利益。保险人并不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必然加大风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时也获得风险保障,如果限制保险合同的自由转让,就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二)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才能转让
我国前《保险法》采用的就是此种条件,可以看出这种立法例的背后蕴藏着如下的理念。第一,维护契约自由的原则。契约自由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和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最朴实的基础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的核心部分。契约自由的思想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契约是当事人相互统一的结果;其次,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③。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然的是契约自由的结果。故保险标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转让,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尊重他的选择权。第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坚守。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合同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除非第三人同意。李永军教授认为“契约的相对性是契约自由的副产品,契约自由包括契约的相对性”④。我个人认为契约自由和契约相对性虽然渊源深厚,但有各自的范畴,所以将合同的相对性单独提出。保险标的的转让的效力不能及于保险人,故保险合同不当然转让,除非保险人同意。第三,维护保险的安全性及稳定性,防止保险欺诈,维护保险的诚信原则。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他在订立合同时所选定的对方当事人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为对方当事人未必了解第三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有可能相信,并有可能发生在第三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权利或利益上的损害。另外,也存在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目的,而不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就转让合同的情况。所以合同的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第四,有利于保险人重新确定保险利益,估算风险,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及是否增加保险费率。从保险利益原则来看,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转让保险标的,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从而导致原保险合同因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去效力。
通过对比两者的不同,两种条件从不同的角度维护了不同的利益。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我比较赞同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自动流转。首先,契约自由原则是随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契约自由在当代经济组织以绝对优势的地位屡屡侵犯个人的权益的现实情况下,如继续坚守契约自由的固有含义而不变通,则有违追求正义之宗旨。第二,合同相对性也因为现实的变迁而被突破。在通常的保险标的的转让中,保险人的风险一般不会增加,再加上保险业本身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保险标的的转让合同自动转让对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格局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转让条件的选择和规定是科学和合理的,既采取了自动转让的条件,又为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规定了通知义务和风险增加下的解除权,维护了一种平衡,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和交易的促进。只是通知的义务和风险增加解除权的实践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的验证,尤其是风险增加的评估问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界定。
注释:
①邢海宝.保险法中转让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9(4).
②石慧荣.保险合同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5).
③[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5.
4.股权转让合同 篇四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经纪会员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E-mail:传真:
委托的会员: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E-mail:传真:
委托的会员: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_,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__元,每股账面价值_______元;评估价值_______元,评估后每股价值_______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标的转让后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
四、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_______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大写)____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内,乙方_______(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指定的_____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为保证条件,分_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五、交易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 年 月 日为股权出让与受让的交易基准日。
六、股权交割
乙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乙双方于 日之内办妥有关权证的交割,并及时办理权证变更事项。
七、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______________(①依法向 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凭本合同及股权交割清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三、其他
本合同共___页,附件___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___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___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5.股权转让合同书双语 篇五
关键词:船舶建造合同,还款保函,船舶融资,收益权转让,索赔权转让
一、还款保函概述
还款保函 (Refund Guarantee/Repayment Guarantee) , 又称预付款保函, 或定金保函, 是作为担保人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个人, 应申请人 (在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船厂) 的请求, 向作为还款保函受益人的第三方 (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买方) 开立的一种信用担保凭证。还款保函通常约定, 如造船厂不履行与受益人订立的造船合同的义务, 从而满足还款保函所约定的实现条件时, 受益人有权向担保人提出退还已支付的造船款的请求, 而担保人有义务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而不管造船合同项下的纠纷是否有所定论。
二、船舶还款保函转让的种类
根据转让的还款保函项下受益人权益的不同, 可以将船舶还款保函的转让分为两种:
(一) 收益权的转让
还款保函收益权的转让的实质是买方对于自己期待性财产收益的自由处置或支配。在实践中, 这种转让较为常见, 也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及认可。从各国立法、国际组织规则以及国际惯例中看, 只要还款保函中没有明确注明不允许转让, 通常可以解释为还款保函收益权是可以转让的。《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 除非保函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 受益人可以将其根据保函应得的任何收益转让给另一人;《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 也规定了受益人在原则上享有转让收益的权利。
(二) 索赔权的转让
索赔权的转让不同于收益权的转让, 要根据还款保函的性质来确定索赔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 在中国法下, 对于还款保函的性质学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还款保函所谓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任何具有独立性质的担保, 如还款保函, 与《担保法》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也有学者认为, 中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地位的一项明确授权。假设还款保函是独立性的合同, 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一方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转给第三方时, 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三、还款保函转让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 收益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1.法律关系未发生变化:在还款保函的收益权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后, 收益权受让人并未获得保函当事人的地位, 因此, 还款保函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发生变化。
2.提示付款的权利仍由受益人享有:由于此种转让仅仅转让的是还款保函下的收益权, 受让人并未获得提示付款的权利, 即受让人并不能直接向担保人提示付款, 也没有权利或者义务提交任何有关提示付款的单据。相反, 受益人仍然要提交一切必要的提款所需的单据。
3.担保人的义务:作为还款保函下一方当事人, 担保人独立于受益人与受让人的财产利益转让法律关系之外, 因此担保人既没有义务对转让进行确认, 也没有义务执行转让;在实践中, 担保人对受益人转让收益权的行为的确认是决定受益人顺利实施行使转让权利的关键, 但担保人如果认为买方 (船东) 转让收益权的行为对担保人的工作带来了不便, 担保人将有可能会因此拒绝确认受益人提出的转让收益权的请求。
4.担保人的抗辩权:受让人可能会面对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种种抗辩限制, 例如, 担保人可能就买方 (船东) 对自己的债务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 或者在买方欺诈且还款保函尚未支付时, 即使受让人本身没有参与欺诈, 担保人亦可因此为由进行抗辩, 但是在收益权转让的情况下, 在受益人要求担保人向受让人付款时, 担保人并不能以对受让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
5.担保人付款义务的解除:在受益人提出付款申请并经担保人确认的情况下, 只要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即视为对受益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从而解除了其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 并有权得到申请人的偿付。
(二) 索赔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1.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在索赔权利转让后, 原受益人退出还款保函的法律关系, 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 并享有直接向担保人提示付款的权利, 因此, 在索赔权转让后担保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改变。
2.受让人 (新受益人) 在行使提示付款权利前需得到申请人 (船厂) 的同意:因为索赔权是对保函原有规定的修改, 因此索赔权的转让需要得到申请人 (船厂) 的同意, 仅担保人单方同意索赔权利的转让可能会导致得不到申请人的偿付, 因此受让人需要谨慎确认索赔权利的转让是否得到了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以及是否已经按照保函自身或应适用的国内法、国际公约或惯例的规定办理了适当的转让手续。
3.受让人在行使提示付款权利时应提交的单据:船厂的违约声明, 第三方如承运人、检验机构等提交的船厂违约证明, 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在提交这些单据的同时要做到单证相符 (单证与保函规定一致) 和单单相符 (单据之间的一致) 。
4.担保人付款义务的解除:如果一份保函已经得到申请人 (船厂) 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且根据保函和应适用的国内法、国际公约或惯例已经办理了适当的转让手续, 在受让人提示付款并提交相应单据的情况下, 担保人向受让人 (新受益人) 的付款即视为对原受益人的付款, 并在付款后有权向申请人 (船厂) 要求偿付, 另外, 根据债权法的原理, 债务人在第三人请求其履行债务时, 不可以以自己对请求人以外的当事人享有债权来主张对债务的抵销, 因此, 担保人不能因为原受益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其它原因去抗辩受让人的索赔请求, 也无权将受让人在船舶还款保函项下的款项用于抵销原受益人 (买方) 的债务。
参考文献
[1]詹朋朋.独立保函转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 2007, (05) .
[2]李燕.独立担保法律制度: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4.
[3]李国安.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5.06.01.
6.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引发的争议 篇六
被告:四川省某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案情
甲方发明了一种生产仿古、仿欧浮雕系列产品的技术,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93115**14号,但至诉讼结束时未被授予专利权。1999年9月26日,四川省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经过鉴定,授予甲方该项技术为“绵阳市1999年度科技成果二等奖”。
乙方得知此消息后,为了使用该项技术生产此种浮雕系列产品,曾多次派出厂长、技术员和法律顾问对甲方生产的浮雕产品及其技术,以及该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了3个多月的考察、论证,并和甲方草签了两次合同。至1999年11月18日,双方在绵阳市签订了由甲方将其发明的浮雕系列产品技术转让给乙方生产的联合生产浮雕系列专利产品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生产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浮雕系列专利产品技术传授给乙方生产;该项专利技术价值人民币18万元,作为甲方与乙方联合办厂的投资;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额分成费,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5万元,第三年3万元,期满后重新修订,交费时间为每年6月交一半,12月交清当年全款;乙方在接受该项技术前,应向甲方支付技术培训费、培训材料费、技术使用费4万元;乙方长期在甲方处购买模具,所购模具只限自用,如出售,按泄密条款处罚;甲方在收到4万元后,为乙方安排培训学员1至3名,让学员能够独立操作学会为止,并提供技术资料;合同履行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00年11月24日向星河建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万元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专利申请号为93115**14号的浮雕产品生产技术资料,并于同月28日起到12月下旬,两次派出技术厂长对乙方的学员进行了培训、指导,还作了产品生产示范。此后,甲方应乙方的请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两名技术人员到乙方操作指导生产20天左右。乙方从2001年1月至5月间进行了试生产,并将部份产品出售,其中部份产品返销给了甲方,甲方为此多付出434元的货款。在此期间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价值16270元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
从合同签订后至提起诉讼时,乙方除支付培训费4万元外,7.5万余元,产品销售收入5853.15元,还未使用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价值8100元,现库存积压产品6.8万余元。
2001年6月13日,乙方以甲方为被告,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合同签订后,向被告甲方支付了4万元的费用,但甲方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培训不负责任,对生产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致使乙方于2001年4月23日被迫停产。此后,乙方派人前往被告甲方处主动协商解决,被告甲方借口技改工作忙而不谈此事。5月23日,乙方为减少损失,再次函告被告甲方要求提供一种模具,被告回信称未付清款项之前无法提供。
被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足一个月便收回,以后再未提供,而且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了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技术培训费4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给付违约金1万元,并解除双方的联合生产合同关系。
甲方答辩称:从合同签订时起至2001年5月23日,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原告的浮雕产品进入了千家万户,怎能说甲方提供的技术是假的和骗人的呢?乙方接到技术资料后,很快掌握了生产技术,还曾带着修改后的技术资料到甲方进行技术反培训。甲方未曾收回过交给乙方的技术资料,乙方还在5月份又从甲方领回一份新技术资料。
2001年1月9日,乙方将其生产的100张浮雕门板产品送给甲方,验收合格的就有69张。乙方的主要目的是想拒付已经到期的分成款及16000余元的模具款。因此,请求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付清所欠的模具款及多收乙方的货款,乙方不得再生产该产品及类似产品。
审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实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虽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但被告甲方以其未取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科技发明专利,假冒专利技术转让给原告乙方,并以18万元的价值作投资,与原告乙方联合生产,被告甲方的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故该合同无效。对此,被告甲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乙方对该转让技术未认真审查,即盲目投资生产,以致造成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8月19日判决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甲方退还原告乙方已支付的4万元培训费。
三、被告甲方赔偿原告乙方经济损失74291.38元(含扣除被告多付原告的货款434元),原告乙方将未使用的和不合格的模具退还被告甲方。
宣判后,甲方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本案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乙方应向我方支付模具款、超付的货款和到期应交纳的分成费。
乙方答辩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且该技术是假冒的专利技术,故合同应当无效,一审判决正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与乙方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先后派人去原告厂进行指导,协助生产,乙方将所生产的产品予以销售,说明乙方已掌握了该项技术,甲方培训、指导义务已经完成,而乙方却未按约履行其支付费用的义务。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故该合同应当终止履行。乙方应向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到期的分成费和甲方提供的模具款,并退还甲方多付的购货款。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甲方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1年11月至6月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终止履行。
三、乙方支付甲方2001年1月至6月的定额分成费1万元。
四、乙方支付甲方模具款16270元,返还多收的甲方货款434元。
五、乙方返还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得再擅自使用、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并负有保密义务。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而且也均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实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但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一审法院认为,甲方是以其未取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科技发明技术假冒专利技术转让给乙方,此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故该合同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甲方以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非专利技术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此间的分歧,应在对一方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名为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是属欺诈行为,还是属合法行为的认定上。
从认定合同效力的要件来看,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则该合同无效。然而,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不属以非专利技术冒充专利技术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技术转让方提交的是专利申请号,而不是专利证书,因此,对方当事人应知这属尚在审查过程中的专利申请,而不属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转让方的这种行为如实反映了转让技术的真实法律状态,就不能说是欺诈。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2日,(2001)6号《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5)项规定,在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确认技术合同的效力时,不得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理由确认技术合同无效。本案的情况正好符合该规定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甲方对乙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从而确认合同无效。该合同是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过程,受让方对该项技术经过了充分的考察和了解后,双方自愿签订的,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据此,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7.酒店股权转让合同 篇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酒店股权转让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现甲方将其占------------酒店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付清给甲方。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手续。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乙方不承担股权转让前各种纠纷的连带责任。
3、因甲方原因隐瞒相关事宜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转让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酒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转让方(甲方):
法人代表:
电话:
地址:
8.股权转让合同书双语 篇八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培养目标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高职商务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旨在授予学生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包括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各个环节以及贯穿全程的业务流程,培养学生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技能与方法,通过使用英语语言,遵循国际贸易的通用原则进行业务往来,为企业争取最佳的利益。因此,如何对本课程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帮助学生获得相关的知识、技能与方法,使学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既能掌握相关的外贸英语语言知识,又能具备相应的外贸职业技能,提高学生未来的就业竞争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外贸合同”的教学模式,可以将国际贸易的整个流程贯穿起来,使得章节、项目之间有一个良好的衔接,让学生俯瞰整个外贸流程,对课程教学的整体构架、对加强该课程的实践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意义深刻。
二、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简述
基于“外贸合同”的教学模式是指在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中,教师对于任何知识点的讲解和问题的处理,都以外贸合同为主线,围绕外贸合同,从合同的各个条款如标的物条款、贸易术语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价格条款、收付条款、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款等逐一展开,在业务的履行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而教学正是伴随着外贸合同中每一个条款的磋商、拟定、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而进行的,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会不断地制造和提出问题,学生就跟随教师不断地解决问题,随着问题的不断被解决,学生对于外贸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的磋商、拟定、履行的方方面面也熟悉和掌握了,对于外贸的流程以及外贸流程中所具备的技能、方法也就具备了。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外贸合同各个条款的拟定要求,不断穿插渗透英文术语和条款的解读、操练,培养学生的外贸英语语言能力,使学生既掌握英语语言技能,又掌握了外贸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外贸职业能力。
三、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1.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背景
教学过程中,以外贸合同为中心,围绕外贸合同,通过教师讲解、案例分析、学生操练、小组研讨、代表发言、同伴评价等方式,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磋商技巧、拟定原则及履行要领等,以及对各个条款未来所可能遇到的风险的防范技巧、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等进行逐一学习巩固。教学过程中注重外贸合同中各条款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不断“从整体到局部,由局部到整体”,强化学生对整个外贸工作流程以及各主要组成环节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教学效果。
2.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具体探索与实践
(1)以外贸工作流程开篇,结合“外贸合同”,让学生宏观了解本课程教学内容
现行使用的教材中,多数以国际贸易的特点等开篇,对外贸工作流程以片言只语带过,甚至完全忽略。通过多年本课程的教学,笔者发现,这样的教材编写安排不甚合理,对学生认识和学习本课程,了解外贸工作流程以及所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未能起到良好的先导作用。因此,在基于“外贸合同”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中,在简介外贸特点,增添国际贸易内涵及案例讨论的基础上,笔者尝试以“外贸工作流程”开篇,通过对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的讲解和讨论,让学生对该课程知识框架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并对国际贸易中必须完成的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有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外贸合同范本,结合外贸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找出它们在外贸合同范本中的匹配对应关系,让学生感知未来知识技能学习的整体框架。同时,在合同范本的阅读中,让学生感受合同英文条款的词汇术语、遣词造句和行文特点,明确外贸工作对英语语言的要求。尽管只是短短的两节课,但对于整个课程的知识体系,对于提高学生对课程总体知识构架、外贸职业技能要求及外贸英语语言能力的整体认识以及学习准备,必不可少且意义深刻。
(2)基于“外贸合同条款”划分教学内容,逐个条款进行讲授学习
根据外贸合同条款划分主要教学内容,将其分成合同标的物条款、贸易术语条款、运输条款、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价格条款、收付条款、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款等模块,实现由整体分解到局部,再由局部组成整体。明确各个部分在整体中的位置,以及其与合同整体的关系,让学生在学习每个条款时更加明确其在合同中的位置,更加一目了然。
(3)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学习每个条款
每个条款开始学习之前,向学生展示外贸英文合同范本,让学生明确该条款在外贸合同中的位置,同时感知条款中的英语词汇、术语及行文特点,然后通过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组织学生探寻英语词汇、术语的含义,形成模糊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教师对条款要点简要点评,导出条款主题,再对条款要点进行分析讲解,明确条款拟定对买卖双方所意味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通过匹配操练,巩固学生对英文词汇和术语表达的掌握。每个条款分析解读完毕后,安排条款实训,对英文条款内容举一反三进行操练。最后再回归到模块学习前展示的外贸英文合同范本里,重温条款的要义及拟定时的技能要求。由此,每个条款的学习都经历感性认识——分解学习——理性认识的过程,有始有终,局部和整体关系明确。
(4)以外贸合同开篇,以外贸合同收篇
遵循以上方法对合同条款进行学习,全部合同条款学习完毕后,重温整个外贸英文合同范本。此时,学生对范本里的内容已经十分熟悉。在重温英文外贸合同范本的基础上,教师设置相应的贸易背景,让学生模拟磋商过程并根据磋商结果,模仿英文外贸合同范本,起草合同条款,检查并考核学生对知识及技能的掌握水平。
(5)多媒体辅助教学,教学过程中多种教学方法配合运用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课堂的参与度从而提高他们对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及方法、外贸英语语言的学习和掌握,需要运用多媒体、网络及贸易软件等辅助教学,还需要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比如同伴学习、分组研讨、同伴评价、模拟角色、小型辩论会、展示报告等组织教学,才能活跃学习氛围,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3.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反馈及评价
笔者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在担任的教学班级中实施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已逾三届,历时三年,学生共计345人。课程教学任务完成后,向最后两届共260名学生发放了在线《国际贸易教学问卷调查》。回收问卷231份,其中有效问卷231份。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学生在课程开始之前对课程内容不甚了解,通过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教学,对外贸工作流程、外贸合同条款内容、外贸英语语言、外贸职业技能的认识和掌握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对未来胜任外贸岗位工作也充满信心。这些方面,一定程度上说明,基于“外贸合同”的高职《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模式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教学质量的提升、学生相关知识技能的掌握都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四、小结
通过实践,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能够更好地帮助学生通过“整体分为局部,局部回归整体”的模式更加明确和掌握外贸的工作流程、技能、方法的要求。教学过程中,通过对合同的各个条款的技能掌握要求进行反复操练,使学生“由点及面、点面结合”对外贸工作流程的掌握更加深入透彻,逐渐形成独立拟定外贸合同、履行外贸合同的职业能力,使外贸工作流程在“外贸合同”的贯穿下,形成了一条明确的主线,课程教学组织也浑然一体,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提高了学生的职业能力,增强了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9.股权转让合同书双语 篇九
1.案件分析
不久前,我单位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中,当事人持《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担保主债权合同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此前,我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尚未办理过此类主债权合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否具备主债权合同资格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登记。理由是特定资产收益权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各种法律风险,登记机关难以操作。《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及《桂林市房屋登记工作指南》(2015 年修订版)等均没有明确此类合同可以作为主债权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登记。我国金融创新实践中,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日益增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该类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其中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申请人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2.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从法律上说,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将被提保的对象规定为“由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可知,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依其发生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知,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行为,国家经管理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定资产收益权定义是在特定资产有效期内,优先取得特定财产经营、管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特定资产收益权”是指交易主体以基础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等。常见操作模式是,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后,以该资金向特定企业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支付约定的收益,到期时由该企业或第三方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在民事活动中,如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时,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都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二、办理抵押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主债权合同,要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同时也要满足一般主债权合同要求。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要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条款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范围等,主合同与从合同内容要具有关联性。
10.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精选 篇十
2、王女士
3、刘女士(三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中介人:、李
有限公司成立于20x年,为有限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形成)控股子公司。甲方持有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对外转让全部股权。同时乙方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并遵照执行。
一、出(受)让标的
甲方现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股本金3100万元,为保证有限公司资产的完整性,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以土地使用权证分别为国用(20)第16-0237号,面积133210.6平方米,国用(200)第16-0238号,面积491629平方米对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到6100万元,其中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78.69%,王投资1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33%,凤投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89%。本合同出(受)让标的为扩股后的全部股本金6100万元。
二、有限公司的资本和负债
(一) 资产
1、182373.54平方米工业出让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国用(20x)第16—0237号,面积133210.6平方米,海国用(20x)第16—0238号,面积49162.9平方米。
2、造纸机械设备。
3房屋等全部地上附着物。
(二) 负债
1、以第16—0237号宗地133210.6平方米和23182.26平方米房屋抵押向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2494万元(本金)。借款人为纸业有限公司。截止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借款人不欠贷款人利息,如有贷款利息由甲方负责。
2、 中行159万元。
3、 信用社163万元。
4、此外,无其他负债。
(三) 资产、负债截止日20x年 月 日。
(四) 除上述负债外,有限公司其他资本产和债务与乙方无关,均由甲方负担(但甲方需提供其他真实的负债明细账)。
(五) 员工与资本福利
有限公司解除了与员工劳动合同,为拖欠员工工资、养老、医疗等费用,如发生本条款事宜,由甲方负责。
三、出(受)让价款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的总价款为7000万元。
四、价款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首付款 万元后,甲方应在 天内将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用(20x)第16—0327号,面积133210.6平方米,国用(20x)第16—0238号,面积4916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变更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甲方担保纸业有限公司的抵押金额2494万元及唐海中行159万元和信用社163万元,在甲方个的协助下,由乙方在应偿还之日起负责偿还,上述债务合计 万元,冲抵乙方应付甲方的总价款。
其余价款在甲方将 变更到 名下及拆除地上附着物之日起3日付清。
(二)股权转让款由河北海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领取。
五、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须按本合同书约定履行支付关全转让价款和其他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甲方负有向乙方如实告知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等各方面真实情况的义务。
(三)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首批股权转让金后,须在30日之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安排的具体时间,乙方可委托评估机构对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涉及并购资产、债权债务、所有才权益进行评估,并承担所发生的评估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毁约、解约而导致本合同迟延履行无法履行或失效,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首付款付款100万元的违约金。
(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以上任何一项违约,应由甲方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各项损失并及时返还乙方所交的预付款。
(三)在乙方交付首批首付款后甲方应及时提供与股权转让、土地变性等有关资料,如甲方不能按期提供视为违约,违约金 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中介人为本合同的介绍人,参加了本合同的协商、起草。谈判工作,为本合同的见证人。
八、纠纷管辖
履行本合同书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未果的,均向合同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七份,甲方持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1、 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电话:0315—6560 传真:0315—0415
2、 (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3、 (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0315—28 传真:0315—56 见证人(签字):
11.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居间合同 篇十一
甲方(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介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协作促成甲方与持有100%股权转让,甲方愿支付居间服务费给乙方;
2.甲方是购买编号:本着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乙方介绍协作促成持有编号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及有关佣金收取分配等事宜签订本《居间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甲方有意出让方完成1-3乙方帮甲方受让的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宗地地块,位于,乙方为“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以下简称甲方)实施服务,“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甲方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与甲方有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甲方的经办人、或经甲方经办人转介绍的企业或个人。
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地块项目规划如下:
此地块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平方米。
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 建设覆盖积率≤4.0
2. 建设覆盖率≤35%
3. 建设间距:满足日照及消防间距要求
4. 建筑高度或层数:高层
5.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投资服务方式
2-1服务内容: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受让本合同第一条1-3条款式所约定的土地,并协助甲方签到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成功后,则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2-2服务金额:经甲方双方友好协商,在甲方完成编号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收购后,甲方愿付给乙方居间服务费用甲方按照下列符合条件的方式计算支付佣金
2-1-1如转让价为1%支付给居间方;
2-1-2如转让价为(不含)以下的,则按转让价的1%以及转让价低于部分的30%,合并支付给居间方。
2-3 支付方式:在甲方取得编号综地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在支付项目
转让费的同时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按与乙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无条件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若甲方违约,需另按每天1%拖欠费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否则要求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2甲、乙双方必须保守本合同内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公开或
谈论合同书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的作业内容。
4-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有保密义务,甲方有对乙方公开股权转让谈判进程的义务,如甲方在隐瞒乙方的情况下,跟乙方所介绍的项目方达成交易,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按第二条2-2条款中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用的同时,还可要求甲方按该项目收购标的金额的1%支付违约给乙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毕。若此项又有违约,需要另每天1%拖欠费用支违约金。
4-3 甲方在成功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后,必须按约定兑现双方书面协定的居间服
务费用或其它经济权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作业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有权知情整个项目的收购谈判。
3、在项目收购成功签约后,乙方有权要求按双方的书面协议由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用或其它经济权益给乙方。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违约
1、本合同一旦签订,若无协议第七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或其它法定情形,双
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以合同约定佣金的总金额全部赔偿给乙方,并支付总金额10%的违约金。
6-2如双方产生违约纠纷,应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则
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到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时终止。
2、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12.股权转让合同书双语 篇十二
摘 要 合同转让后原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受让方成为了突出的问题,就该问题国内外并存着两种理论,一是以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依托的非自动转移理论,二是以禁止反言原则、公平合理期待原则为基础的自动转移理论。本文即以该两种理论为研究基础,辅以对相关实践的分析,最终落脚于我国该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 仲裁协议效力 自动转移 非自动转移
一、仲裁协议效力非自动转移理论与实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作为契约的一种,它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制。此外,书面形式作为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1.形式的书面要求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均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协定,是指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意大利Zimmer v. cremascoh案的法官即以上述条文规定否定合同转让后原有仲裁协议对受让方的效力。该案涉及一份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的转让,但转让行为本身并没有特别涉及仲裁条款。后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在转让合同中不明确提到仲裁条款的话,不能满足《纽约公约》第二条关于同意仲裁的表示应当是清楚的无异议的规定。
然而,国际商事活动的实践已经越来越多的突破该限制,联合国贸法会就《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解释建议为:认识到其中所述情形并非详尽无遗。2006年对《示范法》中的有关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做出了重大修改,其中备选案文之一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备选案文二仅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定义,而不再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做出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仲裁协议不再拘泥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签署,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合同受让人提供了可能。
2.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到合同约束,只有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当事方才有权享有或应当负担自己缔结的条款中的权利义务①。”由于合同受让人是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负担合同义务,所以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实际上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背离②。
英国的承包商Cottage Club Estates Limited与房主Woodside Estate Co.之间的建房合同中包含了仲裁协议,承包商将该合同项下的应得款项转让给了银行,后承包商对该应得款项产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房主辩称因合同权利转让,承包商不能提起仲裁。法官认为,仲裁协议只约束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合同权利的转让不涉及该合同中仲裁协议的转让。
但是,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逐渐出现了例外,首先就表现为利他合同。比如,20世纪50年代德国联邦法院创设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
二、仲裁协议效力非自动转移理论及实践
1.“禁止反言”原则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或实现权利时应“言行一致”(my word in my bond)。也就是说,当仲裁条款的签字方利用合同中的实体条款来主张自己对非签字方的权利时,其主张事实上确认了双方之间合同的存在,并且签字方的主张完全来源于合同或者与合同的内容相关。此时,如果他否认非签字方的仲裁权利是不被允许的③。美国Enron Congeneration Limited Partnership Inc. v. Smith Congeneration Intenational Inc.案中原合同非转让方向法院起诉受让人,受让人以合同含有仲裁协议为由,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受让人要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源自于包含了仲裁协议的原合同,而原合同当事人已经表示了通过仲裁解决合同项下争议的意愿,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原合同当事人不能逃避仲裁”。
2.公平合理期待原则
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以合同当事人合理的利益来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当事人有不同于此的意图,应当作出特殊的约定④。笔者认为,讨论仲裁协议的扩张效力实际上就是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在无法获知当事双方的真实意图时,公平合理期待原则就应当被运用以推定当事双方的意图。因为,一个理性的正常人都是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但是如果双方都想在获取更大的利益则不免会产生冲突,因此又要兼顾对方的利益,也就是得到自身合理的利益而不追求过分的利益。
美国法院审理的Hosiery Mfg. corp. v. Goldston案,原告作为包含了仲裁协议的合同的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认为,“如果仲裁协议一方可以通过转让受制于仲裁协议的权利而逃避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将没有任何意义。”
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笔者认为,该条文包含了以下三层涵义:
1.无论债权受让还是债务承担,受让人都不加区分的适用这一条款。
2.采用自动转移理论,只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限制仲裁条款对当事人之外的人适用,或受让人没有明确反对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让人无需重新做出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动的、直接的适用仲裁条款。
3.强调对受让人知情权的保护。若原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之外的单独协议约定仲裁的话,那么受让人必须实际明知此协议的存在才受仲裁协议约束。
四、结论
综上所述,筆者认为,自动转移理论与非自动转移理论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受让人默示同意,只要其没有做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就推定接受仲裁协议;而后者则需受让人的明示同意,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接受仲裁协议,则主合同的转让不及于仲裁协议。
然而,自动转移理论也存在弊端。比如当事人A、B原合同中包含有仲裁协议,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双方当事人选择了C地仲裁,而后,A将合同转让给C地的D,间接导致了B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了不利的地位,而D相较于A而言获得了更优的仲裁便捷地位,换句话说合同转让后受让人获得了优于转让人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在该理论和非自动转移理论之间进行比较,只能说相较于后者给合同非转让方带来的更为不利后果而言,一定的便捷性甚至“公正性”的丧失是整个制度寻求平衡的后果。
我国的《仲裁法》解释是在支持仲裁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符合了国际发展趋势,采取自动转移理论,同时注重保护受让人的知情权,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合理的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扩张效力问题,应当给予积极评价。
注释:
①李永军.合同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504.
②徐伟.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26.
③Hughes Masonry Co. v. Greater Clark Country School Bldg.Corp.
④刘晓红.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北京仲裁.2004(1):60.
参考文献:
[1]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
[2]李永军.合同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
[3]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2005.
[4]刘晓红.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北京仲裁.2004(1).
13.版工厂股权转让合同格式 篇十三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目标公司: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
鉴于:
1、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于20__年12月11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厚街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甲方三股东已共同足额出资并占有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甲方 1 出资 万元,占 %股权,甲方2 出资 万元,占 %股权,甲方3 出资 万元,占 %股权。
2、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足浴、膝下足部按摩,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最后一次年检时间为20__年。
3、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审计报告于20 年月 日由东莞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该报告显示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截止至20 年 月 日总资产为人民币 元,总负债为人民币 元。基于以上事实,甲方愿意以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予乙方,乙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的经营状况
1、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等与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所审核的财务报告的记载相符,甲方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见甲方提供的《审计报告》)。
2、甲方保证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前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和罚金等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第二条 转让标的
甲方所持有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共人民币50(工商登记查询为50万,而非150万,确认修改后删除括号内容)万元出资额,及其相关权利(但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前,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或负债仍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给付方式
1、甲方按照前款约定向乙方转让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100%股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对价人民币70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整)。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当日,现金支付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作为转让股权的定金,剩余款项(即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其出资证明、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股东情况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移交一年内职工工资表。
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的当日,将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纳税档案、租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合同、宿舍租赁合同、写字楼租赁合同及其押金原始票据等)、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等所有文件资料原件移交给乙方。
3、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告知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由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并由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将乙方登记入股东名册。甲方应将股东会表决通过乙方成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交给乙方。
4、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红色标注数字为不确定数字,可由双方约定,看完删除括号内内容),到工商部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5、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五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其在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4、甲方承诺妥善处理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与现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若因此导致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参与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保证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因参与该法律程序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由甲方承担,相关裁决或判决、决定中确定由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也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股权变更手续的,若乙方不同意在延迟的时间内办妥相关手续的,甲方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全部退还,并须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若乙方同意在延迟的时间内办妥相关手续的,迟延期间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股权转让期间或转让后,乙方发现甲方所保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甲方须承担其应负责任外,还须向乙方支付按照总转让款5%的违约金。
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延迟一天,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 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基于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1、本公司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
2、本合同经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未约定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东莞市新城沐足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电话: 电话:
14.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篇十四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1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股份,受让方同意接受。
2.受让方受让上述股份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受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受让后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
4.转让之前,转让方按其在公司出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转让之后,受让方按其出资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5.本协议一式三份,立约人各执一份,一份报工商机关。
转让方(签章):_______ 受让方(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______万股______法人股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理退款手续。
三、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四、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
五、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有______人民法院解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__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3
转让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__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_元。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方承担。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4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实缴实收资本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股权,______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__股权。
2、现甲方拟将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股权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股权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各方共同信守。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持有目标公司______%的股权,根据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实际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元。现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甲方自收到股权转让款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的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目标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目标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______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生效后依法向_______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目标公司、见证机构、______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_____份。
(以下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
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市___________区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5
转让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重庆涪陵________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重庆涪陵________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的股份(人民币万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价款。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受让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一、事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以乙方名义向丙方投资500万元,并委托黄__________向乙方汇款500万元用于丙方,自此乙方成为丙方名义上的股东,并代甲方持有丙方50%的股份。
二、解除股权代持现根据三方各自发展战略,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代持股权关系,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50%的股份转让给甲方;
2、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股款;
三、三方承诺为避免因股权代持产生的纠纷及解决因股权代持可能的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经三方协商一致,各方作出以下承诺: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承诺: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持有丙方股权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任何影响与乙方无关,若因此受到有关行政机关采取的法律措施或造成损失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
2、乙方承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结,乙方不会向丙方主张任何股东权利。
3、丙方承诺:_________________
若因乙方代甲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一切损失由本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协商一致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变更时间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市青_____区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 股 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理退款手续。
二、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三、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
四、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本合同中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8
甲方: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______万股______法人股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理退款手续。
二、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三、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
四、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有______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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