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共10篇)(共10篇)
1.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泵站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鄂水质监〔2008〕1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7〕49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并做好大中泵站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质量监督申报
1、列入中央及省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泵站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水利发〔2007〕6号)规定,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省中心站”)直接负责监督,各市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省中心站对本辖区内大中型泵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2、大中型泵站工程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到省中心站申报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同时提供项目初设批文和初步设计报告。
二、科学做好工程项目划分
1、大中型泵站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单位工程一般应为独立建筑物或多个建筑物的组合,金属结构制安、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一般不宜单独划分为单位工程。
2、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省中心站审查批准后执行。
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省中心站进行确认。
三、加强施工质量检测、抽检和测试
1、施工单位应按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及《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鄂水质监〔2008〕96号)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足额取样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监理单位须按鄂水质监〔2008〕96号文按一定比例独立进行平行检测,平行检测应在不同于施工自检的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2、金属结构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制作与安装。制作单位须做好原材料及成品自检及检测记录;金属结构产品投入使用前须经第三方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安装和验收程序。
泵站更新改造工程中对拆除的旧闸门、旧拦污栅等金属结构一般应按初步设计要求进行更新,确需利用的应按《湖北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鄂水利水函〔2007〕295号)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设计、监理认可后,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后方可使用。
3、主机设备生产厂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提供出厂产品合格证书及说明书,机电设备应根据技术文件和资料检验质量和规格,按设备清单清点入库,并进行相关试验和测试;有配合关系的部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预装,检查配合尺寸和设备组合缝。
4、油压装置、空气压缩机等主要辅助设备及管路、仪表等装置性材料应有厂方检验合格证书。设备和材料应根据技术文件和资料检验质量规格清点入库,分类放置保管。辅助机械设备及装置性材料安装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设备制造厂有关技术文件进行。辅助设备及管路、仪表安装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检验。
5、起重设备应按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出厂试验记录;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其中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节、裂嘴和松散的现象。
6、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生产厂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备出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厂家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图纸资料等;并按规范进行包括器身、磁件表面质量、铁芯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和检验。
7、盘、柜装置及主电缆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出厂应有合格证、产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铭牌;设备和器材到场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产品规格、型号、附件和备件等按照设计及招标文件作验收检查检验。
8、泵站自动化运行及监控设备生产厂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备出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厂家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图纸资料及产品证明材料等;产品规格、型号、附件和备件等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技术文件;PLC、工控机、交换机等主要设备及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功能及软件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9、主机及附属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绝缘电阻、直流电阻、吸收比、耐压试验、温升试验、变压器油试验等各类电气试验及机组各部位振动、噪音、仪表校验等各项试验、检查、调试。
10、主机组静态调试合格,具备机组启动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鄂水利水函〔2008〕455号文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测试工作。测试过程宜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项目法人应将测试结果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法人机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和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函〔2001〕7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组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各项职责,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及时组织分部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及验收。
2、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结合泵站工程特点按专业配备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制定岗位职责和质量控制的工作制度;制定监理规划和工程土建、金属结构制安及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的跟踪和平行检测等工作制度;施工中的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应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认定、统计和处理;及时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合同及有关要求进行配置,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的调整应按程序审批;认真做好工序施工质量控制,落实施工质量“三检制”,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切实履行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的承诺。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检测应执行水利行业检测标准。
4、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设计质量和进度,按照合同和供图计划及时供应图纸,满足施工需要。现场设代应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及时认真进行设计交底,不得随意变更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
五、切实做好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
1、各工程参建单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认真做好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2、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同时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主要分部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验收等法人验收时,项目法人应邀请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上述质量评定结论应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定)。
4、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对相关的土建、金属结构、机电及附属设备安装的分部工程、中间机组启动或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完成泵站效率测试,质量监督机构对机组启动验收阶段已提交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后,项目法人方可提出机组启动验收申请报告。
泵站工程竣工验收前,所有的法人验收工作已完成,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进行了核备(定)。项目法人应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并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且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项目法人应将检测结论(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并提交泵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2.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篇二
一、公路工程施工必须把施工质量放在首位
公路建设的成败在于质量, 没有质量不仅不能造福人类, 不能方便人们的生活, 反而会带来不可想象的严重后果。近来的各种因为公路质量问题而造成种种人员伤亡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 在加快全国公路网建设的过程中, 质量是整个公路工程的生命, 是关键, 是核心, 是最必须重视的问题。公路工程施工中, 只有质量才能产生效益, 只有质量才能保证公路的使用周期。而公路工程质量的保证主要取决于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这个管理包括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整个过程, 从每一个程序到每一个细节的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的职能是:根据技术标准、工艺文件的规定、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各种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具体实施控制方案, 以确保施工完成的工程符合设计意图和质量规范的要求。加快公路建设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 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依赖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不断进行管理方式的变革。
工程质量是公路建设永恒的主题。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 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点。公路工程中的质量通病有:桥头涵顶跳车, 路基不均匀沉降, 路面平整度差等。加强现场质量管理, 要以治理质量通病为突破口, 抓好重点工作。
二、如何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一) 建立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工程监理为核心
任何一项工程质量管理, 都离不开一个严密而又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一个完善的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能够有力地促进工程监理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各方面工作的开展, 从而保证整个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为此, 要建立一个以工程监理为核心, 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保证, 以企业的自我检查、自我控制为关键的质量管理体系。即结合社会、政府以及企业自身三者的职能来共同进行公路施工的质量管理, 三者各司其职, 相辅相成, 互相监督和约束, 从而达到良好的质量管理效果。其中, 工程监理与承包单位之间只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关系, 建立以工程监理为核心的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机构。监理工程师要依据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行使监理职权, 对整个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面享有监督权, 同时要负责各方的利益;监督单位要组织检验小组, 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检查与质量管理;最后施工单位要组建自己的质量监督小组, 负责自我检查, 以保证施工的质量。
(二) 加强基础工作的质量监督——从源头抓质量问题
任何公路施工问题都必须从源头抓起, 扼杀住了源头的质量问题, 整个施工质量才能得到保证。基础工作就是整个公路施工过程的开始, 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实现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主要包括:公路工程的设计图纸等各项设计资料、施工的规范、操作流程以及质量检验方法和施工单位等等。公路工程中加强基础工作的质量监督就是要使以上的基础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则可依, 同时使其图纸的设计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施工材料等质量符合工程需要。
三、如何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
第一, 保证公路设计的质量。
对路面结构的设计图纸和资料文件进行审查, 着重看其设计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公路工程的需要;是否有修改, 修改部分是否符合设计变化的要求;对于施工前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协议进行审查。保证设计质量。
第二, 保证公路施工的质量。
首先, 要保证每一个施工阶段的质量, 防患于未然。 每个施工阶段都是公路工程的子系统, 任何一个阶段的质量都关系到工程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其中, 要对每个施工阶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评比, 对存在的问题, 施工要点、注意事项等, 质监部门以书面形式发至施工单位, 目的是为了提高工程质量。
其次, 彻底处理软弱路基, 确保路基整体稳定。对于影响公路施工质量的问题, 要一丝不苟地处理。尤其是很多施工单位对于龟裂、油面松散等问题过于疏忽, 没有处理好, 这样不仅影响整个公路的美观, 对整个公路的适用效力更是很大的威胁。 再次, 对尚未发生, 但是根据一些细节和情报信息有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 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避免发生事故。一些很小的问题, 不影响公路施工质量的问题, 可以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问题, 需要监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四、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
质量检验是整个公路施工质量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同时也是审核该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施工达到预定目标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必须把专业人员的专职检验和各种公路使用者的群众自己检测相结合, 此外, 也不能忽视了定期日常检测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检测的结合。只有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自检、互检和全面检测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反映公路质量管理是否有效。
2, 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的标准、内容和手段同公路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进行对比, 看其是否符合检验的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和评定标准。如果各方面的结果和预期的目标相吻合, 就证明该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是符合标准的, 是合格的。
3, 质量检验是一项很严密的工作, 更需要每一个工作人员对每一道工序都秉承一丝不苟, 认真负责, 严谨细致的进行管理, 才能使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得以保证。这就要求公路工程施工从管理制度、工艺措施、规范、程序等指导层面到每一个最普通的劳动者的工作都要做到绝对的“严谨”。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 不能忽视不理, 该返工的不能拖拉, 该停工的停工。总之,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能有迁就。
五、结论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 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 就必须建立严密的工程监理为核心质量管理体系、从源头抓起, 加强公路工程基础工作的质量、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等各方面的工作。只有保证了公路施工质量, 才能对人民负责, 为人民造福。当然,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提高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课题, 要进一步完善这个问题的答案, 还有待于广大公路工程实践者和研究者更深入细致的探讨。
参考文献
[1]侯建生.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方法的探讨[J].山西建筑, 2008, 15.
[2]刘路发, 王磊.公路工程中的质量管理之我见[J].科技信息, 2009, 35.
3.加强预算监督的几点意见 篇三
一、财政开展部门预算监督应具备的方式、方法
(一)事前监督。主要对尚未付诸实施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能是可以防范、阻止非法的或没有效益的业务活动,重点应在“防”上,防患于未然。
(二)事中监督。对单位经济活动与业务活动进行中实施的监督检查,通过事中监督及时掌握财政收支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调节措施,促进计划的实现。
(三)事后监督。对已经结束、既成事实的经济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一是对工作成绩作出正确的评价,总结成功的经验;二是分析存在的缺点和问题,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提出计划和建议,不断完善管理。
(四)专项监督。财政机关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工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从而提高财政监督检查的综合效益。
(五)个别监督。根据上级指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二、人大如何实施部门预算监督
在目前人大还不可能对所有部门预算的各项收支情况都进行详细审查的情况下,人大对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内容应该有原则,有重点。
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和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预算实际,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遵循需要可能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审查预算收支总量、平衡状态、主要支出项目。
重点是,在一般审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部门、重点方面、重点项目。重点部门主要指农业、教育、科技、社保等重点支出部门,资金收支量大的部门,预算外收入比较多的部门。其中,要关注重点部门中“三个高于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即:目前与预算审查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和中共中央文件有明确要求的问题。人大一年可选择几个重点部门进行审查。重点方面是指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支出是否合理、透明,收支是否平衡,收支是否不均;公用经费标准、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必备的机动费是否立项;综合经济部门与专业部门安排的项目是否一致,资金安排是否到位;国家、省支持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预算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中心管理,等等。重点项目是指收支数额较大的项目、重要项目和影响面大的项目。
三、对加强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建议
一是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层要重视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实行部门预算后,形成的最终机制是:政府编制预算;人大审查、批准预算;财政部门按预算实施管理;各部门按预算执行;审计部门按预算审计决算;人大按预算监督执行并批准决算。这样,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有了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的飞跃,是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一场改革。同时,实行部门预算,是政府财政资金分配权力的一次改革。首先,政府首长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支持改革。其次,财政部门也要转变职能。各部门的预算由人代会审查后,财政部门的职能是批复、拨付和监督执行,实行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
二是人大财经工作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人大财经工作部门是人大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主要部门,肩负的责任重大。财经工作部门的同志要善于学习财经知识,努力钻研预算编制业务,提高审查监督的能力;要深入实际,主动介入预算的实际工作,倾听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反映;要密切和人大其他工作委员会的关系,充分听取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审查监督的意见。要积极向领导反映实际困难,尽可能充实专业人员。也可物色代表中恰当的人选,可聘请有专业知识的离退休干部参加初审工作,以解决暂时的困难。最终的办法,还是人大必须配备与审查监督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4.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篇四
一、充分认识那一世小说网 http://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切实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切实保证工程勘察工作的科学性
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要重视和加强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勘察分析工作,查明场地的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对建筑工程的影响,确保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重大工程特别是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险情预警和响应机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管理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项目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要逐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方案的主导作用,坚决制止擅自压缩勘察周期、片面追求低价中标等不良倾向。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评估和不良记录管理,定期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四、全面落实工程勘察有关各方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同时要充分利用城建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要对复杂场地条件和可能给工程造成危险的环境条件,作出必要说明。勘察文件须符合国家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报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建立健全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上岗制度
要加快推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全面推进岩土工程师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个人质量责任。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管理,必须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和签字,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六、着力强化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建设场地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度和频次。要加强对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人员资格、装备能力等情况的检查。要持续开展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钻孔数量、深度等现场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勘察方案,以及编造虚假数据等问题,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
5.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篇五
2017年苏州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第十三次、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最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部署,以“强化质量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保障民生实事,引导工程创优,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为工作目标,紧密结合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际,提升我市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效能,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突出住宅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等重大民生工程质量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巩固提升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成果。巩固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二是落实项目执业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进一步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三是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四是加大责任追究
-1- 力度。定期组织专项督查活动,以在建农民安置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住宅工程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项目为检查重点,突出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等检查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并通报曝光。
二、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效能。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抽查力度,强化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竣工等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节点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积极运用“苏州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提升质量监管效能。按照省住建厅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行为执法检查手册》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作用,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罚力度。着力抓好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质量监督执法水平。坚持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推动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例的曝光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共治。
三、继续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包括日常质量管理、施工现场质量
-2-过程管控等各环节、各流程、各工序的责任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项目质量管控能力建设,推进施工企业的质量行为规范化、质量管理程序化和质量控制标准化,预防和减少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发生。针对住宅工程中存在的渗漏、开裂、节能保温、水暖电气安装、预拌混凝土和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等常见质量问题,要按照新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工作措施,并及时总结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艺,确保治理质量通病取得实效。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监管,积极开展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查处分户验收走过场、流于形式和弄虚作假行为,及时发现纠正质量问题和隐患。按照省厅部署,积极探索研究适合我市实际的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减少质量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四、加强工程材料(含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管理。狠抓主要建筑材料及半成品质量控制环节,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查验相关钢材供货厂家提供的铭牌、质量保证书、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和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凡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钢材制品,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并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08〕56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杜绝“地条钢”用于实体工程,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要积极加强部门联动,及时获悉被淘汰、不合规的砖瓦企业名录;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砖瓦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力度,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被淘汰、不合规的砖瓦企业产品进入建筑工地;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被淘汰、不合规的砖瓦企业产品的工程项目,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质量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预制桩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五、抓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DB42/T 104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及江苏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省住建厅公告〔2016〕第3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加强对装配式结构工程的监管,制定针对性的监督方案,加大技术支持和服务力度,加大质量监督巡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控,着力构建质量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动态消除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隐患,确保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协调,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落实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责任;必要时,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可采用驻厂监督的方式强化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控,坚决杜绝不合格的预制构件进入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把好工程质量安全源头关。
六、全力抓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管。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督促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房屋建筑、道路、桥梁等建(构)筑物进行调
-4-查,做好相关材料保全工作;对工程本身和周边环境带来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做好风险识别和界定工作。不断完善质量监管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采取差别化监管方式,督促参建单位执行有关标准规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保证施工各项工艺措施落实到位。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等的专项检查,强化对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防治。加强对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监测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严格把好程序验收关,规范抓好验收工作。坚持月度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工作交流,研究分析并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不断推动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应急程序与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切实发挥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把关作用。监理机构要落实工程项目总监负责制,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到岗履职,充分发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一线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管作用。工程监理机构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控,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和指导,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落实工程监理质量月报制度,促进监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八、积极扶持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积极引导企业强化工程质量创优意识,建立创优目标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创优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从完善施工现场质保体系、落实各方质量管
-5- 理责任、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入手,为工程质量创优提供基础保障。落实《关于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组织实施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不断优化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组织实施流程,加强对评审过程相关工作的监督。做好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目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同时,要深入开展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九、深化 “国家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成果。总结争创“国家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经验做法,继续在我市工程质量领域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配合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争创“质量强省”的有关工作。按照《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积极指导全市建筑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争创“苏州市市长质量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将在建建筑工程纳入依法建设的轨道。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着力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违规违法行为的施工、监理单位严肃处理,督促其限期整改闭合,确保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满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十、不断加强检测行业管理工作。一是深化检测机构的随机监督检查。开展半飞行检查,针对轨道交通工程等民生工程检测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人员资格、原始记录、设备使用、检测环境和档案管理等情况,坚决纠正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要向社会公开曝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清出检测市场。
-6-二是开展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比对试验活动。选定检测比对项目,组织全市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全数参加,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不断提高检测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将比对试验考核情况作为检测机构信用等级的申报、评优评先、资质增扩项等管理的重要依据。三是做好对上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统计和报告工作。研究分析本市检测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回顾总结日常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等方面工作,着力消除不利因素,推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6.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篇六
广东拟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未经分户验收者不得交付使用
广东省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拟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结束。从《指导意见》到《管理办法》分户验收,是指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住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各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逐户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而早在2008年10月15日原省建设厅就印发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此次将《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上升为《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是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广东省实际,总结吸纳了几年来广东省开展分户验收的经验。据介绍,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房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
权益。
据介绍,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技术依据主要是GB50300系列规范和《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对分户验收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分户验收,对签署的分户验收结论负责。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已选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派代表参加。参加验收人员对负责的验收工作负责。
据介绍,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作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履行质量验收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分户验收是为了便于以后的管理和维修。
为强化分户验收,征求意见稿规定分户验收作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根据征求意见稿,住宅工程必须实行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分户验收十项内容抽查不少于2% 根据征求意见稿,分户验收主要包括十项内容: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门窗安装质量;外围护结构节能质量;阳台、露台、窗台、厨房、卫生间防水质量;栏杆、护栏安装质量;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燃气工程安装质量;户内主要空间尺寸;其它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区住宅工程项目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标准与验收条件情况实施抽查,对各项目验收合格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对各项目验收合格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抽查住宅套数不少于总套数的2%且不少于5套。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在住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对住宅工程各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逐户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对分户验收负责。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已选定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派代表参加。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验收下列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外门窗建筑节能质量;
(四)阳台、露台、窗台、厨房、卫生间防水质量;
(五)栏杆、护栏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
(七)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燃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户内主要空间尺寸;
(十)其它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第八条
分户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各项验收内容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九条
分户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件一),并于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分户验收组逐户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件二~四);
(四)建设单位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附件六);对分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在整改后重新按规定组织验收。
(五)各户住宅全部验收合格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五),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备抽查。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归入工程档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属销售住宅的,出具给购房人;属租赁住宅的,由建设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区住宅工程项目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条件情况实施抽查,对各项目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对各项目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且不少于5套。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将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7.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篇七
国内外学者对盈余管理的概念一直存在着诸多不同的意见, 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国外对盈余管理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盈余管理不仅包括对损益表中盈余数字的控制, 还包括对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务报告中其他如附注等辅助信息的管理。其主要代表观点有:美国会计学家Kathehne Schip Per (1989) 认为, 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的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 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Healy and Wahlen (1999) 认为, 盈余管理实际上分为披露管理和实际的盈余管理。前者是通过会计途径 (主要是会计政策选择、会计估计选择) 而实现的, 而后者则是通过有意安排真实交易而实现的。狭义的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盈余或者利润的控制。主要代表观点有:美国会计学家William.K.Scott (1997) 认为, 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Levitt and Duncan (2001) 、Goel and Thakor (2003) 认为, 盈余管理就是使有关盈余的报告反映管理层期望的盈余水平而非企业真实业绩表现的做法, 所有的盈余管理活动都是欺诈性行为。
我国会计学者魏明海 (2000) 从经济收益观和信息观两个角度出发, 认为以信息观来看待盈余管理更有意义。顾兆峰 (2000) 认为,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宁亚平 (2004) 认为盈余管理是指管理层在会计准则和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盈余操纵;或通过重组经营活动或交易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 但这些经营活动和交易的重组增加或至少不损害公司价值。中国学者基本在盈余管理的主体、对象、目的上与国外学者达成共识。
综上所述, 本文更倾向于国内综合观点, 即盈余管理是利用会计准则中存在着一定的政策选择空间, 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通过选用美化公司财务形象的会计方法来披露公司的财务报表, 使报表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能够满足企业管理当局日前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综述
(一) 国外文献回顾
关于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国外学者早已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盈余管理与注册会计师及其审计意见的关系。Francis和Krishnan (1999) 认为, 具有较高应计利润的公司, 更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他们分别采用总体应计利润、分项目应计利润和集体项目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作为会计应计利润的替代变量, 对大样本美国上市公司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显示, 会计应计利润越高的公司, 越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注册会计师为了规避审计风险, 则越有可能对其出示非标准审计意见, 从而体现了审计报告的稳健性, 并且这种稳健性只存在于“国际六大”。Bartov et al. (2000) 首先检验了不同盈余管理检测模型的效率, 并将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类型联系起来, 他们认为盈余操纵扭曲了会计信息, 增加了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在有效的审计市场上, 注册会计师应能审计出企业的盈余操纵情况。Jenkins等 (2006) 研究表明, 随着可控的应计利润和盈余管理反应系数的降低, 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降低, 同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效性受到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Laura, Fermin和Santiago (2008) 发现, 可操控应计额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非标准意见成负相关关系, 而可操控应计额与其他非标准意见成正相关关系, 表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更可能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意见。同时, 他们也发现BIG N审计的公司可操控应计额更低, 更倾向于发表持续经营非标准意见。Wuchun Chi、Ling Lei Lisic等 (2011) 研究发现, 高质量的审计师对盈余管理起到了抑制作用, 同时发现较长任期的注册会计师使公司的盈余质量管理有所下降, 建议应实行审计轮换制度。
从以上研究文献可以看出, 他们主要以应计利润方面作为测量盈余管理程度的指标, 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对盈余管理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但审计师的任期会对盈余管理有影响。
2.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关系。Vander Banwhede等 (2003) 对比利时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进行了研究, 发现在存在调低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审计中, “六大” (现为“四大”)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高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但是该结论在对调高利润行为的审计中却没有得到验证。Brenda Van Tendel和Ann Van Straelen (2008) 研究在欧洲国家,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私人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关系发现, “四大”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较之非“四大”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高。
上述国外研究文献可以看出, 国外研究主要集中在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及其变更上。研究表明, 大事务所较为容易发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并且能有效地限制其客户披露的可控性应计利润, 审计质量较高。
(二) 国内文献回顾
1. 从注册会计师水平发展角度研究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及质量的关系。
近年来,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独立审计在证券市场的地位日益突出, 审计质量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引起我国学者的兴趣。
李东平等 (2001) 发现审计意见和盈余管理之间并不具备显著相关关系, 但是其盈余管理的替代变量主要是应收账款变化率、存货变化率和非核心收益率, 对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仅控制了公司的资产规模。最后得出了注册会计师没有针对盈余管理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盈余管理的风险考虑不足的结论。
Chen, Chen和Su (2001) 通过检验注册会计师对监管政策诱致的盈余管理的反应角度考察审计质量, 他们发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与具有边际ROE (ROE落在[l0%-11%]或[0%-1%]中) 的公司在统计上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表明注册会计师揭示出了针对监管政策的盈余管理。因此, 他们的研究结论不能反映监管环境变化后的情况。
夏立军和杨海斌 (2002) 考察了2000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是否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配”和“保牌”区间, 即是否存在所谓的“监管诱导性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的关系。研究结论显示, 财务状况较差的公司容易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但是具有边际净资产收益率的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并不比其他公司大, 因此在总体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并没有揭示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令人担忧。
章永奎和刘峰 (2002) 在研究中对修正的横截面Jones模型进行了再修正后对盈余管理程度进行考察, 研究结果表明, 盈余管理程度越大, 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审计出盈余管理。
徐浩萍 (2004) 利用审计意见类型和盈余管理方向对样本进行分组对比, 以发现不同方向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类型造成的差异。其结论是中国的会计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鉴别会计盈余管理的程度, 但相对可控的经营性应计利润而言, 会计师对以可控非经营性应计利润为手段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审计中表现了较高的审计质量。
李维安、王新汉等 (2005) 集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通过非经营性项目来管理盈余的行为。研究结果显示盈余管理越高的公司, 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同时, 通过进一步对非标意见进行分类研究发现只有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与盈余管理相关。研究揭示了上市公司利用非经营性收益来管理盈余的可能性, 审计师对于盈余管理还是具有抑制作用的。
李仙和聂丽洁 (2006) 对我国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研究表明, 高质量的审计人员约束了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盈余管理的产生, “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更能抑制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盈余管理产生的动机, 同时提供更准确可靠的信息。
伍利娜和朱春燕 (2010) 选取了2000-2008年A股所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 从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的角度检验了股权分置改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另外, 根据公司规模将样本分为两组, 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对审计师就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 在股改后, 对于相同盈余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显著下降;对于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 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未发现有显著不同, 但股改后公司向上的盈余管理程度似乎加大了。这表明, 股改后审计师一定程度上配合上市公司实现了向上的盈余管理及审计意见购买。
陈小林和林昕 (2011) 把盈余管理按属性划分为决策有用性盈余管理和机会主义盈余管理, 研究了审计师能否对不同属性的盈余管理做出差别反应, 并表现在审计意见决策上。研究结果发现, 在同样进行了盈余管理的样本中, 审计师能够区分不同属性的盈余管理, 对高风险的机会主义盈余管理应计额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大于低风险的决策有用性盈余管理的应计额。
从国内对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的实证研究可以看出, 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盈余管理出具审计意见从无到有, 审计质量也逐步提高。并且审计师对盈余管理的敏感度也逐步提高, 盈余管理较高的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可能较大。
2. 从其他角度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
刘继红 (2009) 将所有权性质和盈余管理方向不同的上市公司样本进一步细分, 并将二者联合起来考察审计师在不同所有权性质和不同盈余管理方向的上市公司中因盈余管理不同而造成出具的审计意见差异, 从整体上研究了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的关系。结果表明, 审计师能够鉴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 并对盈余管理程度高的上市公司发表非标意见, 投资者可以依赖审计师的审计意见来识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并进行投资决策。
路军 (2010) 针对金融危机爆发前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及其与审计意见的相关性问题研究结果表明, 相比金融危机之前, 危机期间有更多的公司进行了盈余管理, 而且整体盈余管理幅度更大。但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金融危机之前那种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警惕, 而是纵容了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没有通过审计意见表达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的态度, 而且注册会计师在危机中更倾向于对大客户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研究揭示了相比金融危机前注册会计师对盈余管理的审计质量有所下降。
薄仙慧和吴联生 (2011) 研究发现, 公司当期盈余管理程度对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不存在显著影响, 而公司的信息风险与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概率显著正相关。这表明审计师认识到公司信息风险更能反映出公司的盈余质量, 并且投资者定价时会考虑公司的信息风险, 因此审计师出具审计意见时主要考虑信息风险。
以上这些研究, 由于受研究样本选择的不同, 财务数据的可靠性, 盈余管理计量模型的差异, 盈余管理度量指标不同等各种局限性, 尚未得到一致结论。从目前的情况看, 盈余管理行为的存在将有可能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 会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专业审计师能够有效抑制IPO中盈余管理动机, 降低盈余管理程度。对于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的关系综合起来, 我们可以理解为随着注册会计师水平的日益提高, 审计师对信息风险等相关信息的关注也逐渐增强, 盈余管理水平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三、总结
在目前盈余管理普遍盛行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下, 审计师能否有效鉴别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 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 应该会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出示非标准审计意见, 起到他们应有的审计监督作用。公司内部审计应加强对盈余管理的控制, 使内部控制与独立的外部审计之间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综合起来可以得出: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 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 即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之间具有正相关性。
会计学术界对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有关盈余管理研究的结果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主要原因有:对盈余管理的理解较狭义;对盈余管理的审计策略研究中采用了不够严密的方法将盈利划分为操纵过的和没有操纵的部分;委托人自愿让代理人隐瞒信息;对盈余管理的大多数实证研究都只限于某一时期或某一项目;代理人隐瞒其操纵盈利手法, 不利于收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所需的数据;盈余管理很可能是由两个或多个因素导致的, 目前大多数的实证研究只着重于一个因素, 致使研究结果不够理想。另外, 在进行盈余管理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研究时, 对盈余管理计量的准确性, 也会影响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及适用性。与国外市场相比, 中国股票市场有着不同的监管环境和市场效率, 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手段也有所不同, 所以, 在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进行度量时, 就要考虑盈余管理计量模型的适用性。
综上所述, 未来的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关系的研究不仅要进一步解决以上问题, 而且还要特别注意研究盈余管理对股价和资源配置的影响, 以及如何制定适当的盈余管理审计策略, 有效防止通过盈余管理的手段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由于操控经营性应计利润的隐蔽性, 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 而鉴别操控的经营性应计利润的依据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企业内部, 注册会计师除了需要掌握企业内部大量财务信息外, 还需要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环境信息, 提高审计质量, 使盈余管理现象减少。
摘要:盈余管理的存在影响到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公允性。在进行盈余管理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研究时, 对盈余管理计量的准确性, 会影响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及适用性, 从而制约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做出合理的决策, 影响资本的高效流动。本文就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对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及质量之间相关关系的研究进行概括, 并提出今后研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8.解读车内空气质量强标意见稿 篇八
有害物质限值趋严
关于意见稿最根本的变化,宋广生介绍,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在2010年发布实施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是一个推荐性的标准,不具备车内空气质量控制的强制力。新修订的国家《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将替代原来的推荐性标准,变身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基于2011年发布的推荐性标准,结合当时的工业水平发现,有一些车内污染物限值设定的比较宽泛,与国际上同类物质的限值相比还是偏高,而目
前中国的工业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原标准应进一步加严。特别是对车内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限量值的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苯由原标准的0.11/m3加严为0.06/m3、甲苯由原标准的1.10/m3加严为1.00/m3、二甲苯和乙苯由原标准的1.50/m3加严为1.00/m3,甲醛、苯乙烯、丙烯醛与原标准相同,同时乙醛的限值参考国际环境健康标准由0.05/m3调整为0.20/m3,总体看强制性标准严格于原来的推荐性标准,实施以后会更加有利于保护驾乘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增加信息公开和环保一致性检查要求
此前的推荐性标准一直遭遇无法落地的尴尬,宋广生介绍,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信息公开和环保一致性检查的要求,旨在解决实施执行的问题。
据悉,意见稿要求标准实施以后,汽车制造企业或者授权代理商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备案,并按规定公开拟批量生产车型的车内空气质量信息,备案并公开的信息包括样车车内空气质量测量结果,主要内饰零部件配置等相关信息。汽车制造企业应保证批量生产车辆的内饰零部件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主管部门可以随机在生产线上抽取批量生产的汽车进行环保一致性检查,如果抽取的样车检测合格,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测合格。如果检测发现8项指标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超标,则判定不合格。
确定检测车内空气质量时限
检测时限直接关乎检测结果,这是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各方讨论的问题。
宋广生介绍,由于车内空气中的污染浓度值与车辆下线时间有相关性,新标准修订稿中增加了环保一致性检查下线时间的规定,要求受检车辆为新下线后28天±5天以内,同时提出下线时间超过33天的车辆更应该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环保一致性检查实验时,可以不受上述时间上限规定的限制。
净化系统的配置要求明确
目前车内空气净化器和净化治理材料在不断发展,成为一些汽车企业解决车内空气质量问题的研究方向。
宋广生提醒各企业,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稿在提出在车辆接受车内空气质量检验前,不得进行影响车内空气质量的任何人为改造,除非这些改造措施是制造厂必须的生产过程,或者运输过程的一部分以外。
特别提出受检车内不得临时安放影响检测结果的吸附或净化装置,除非这些装置是按照制造厂的制造要求所必须配置的装置。
四个关键时间节点
标准的实施时间是各企业特别关注的问题,对此宋广生介绍,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四个时间段:一是车内空气质量的备案和信息公开时间为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有关车内空气质量的备案和信息公开;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销售车辆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三是本标准发布前已经定型车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要求;四是对按本标准获得批准生产的乘用车,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9.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篇九
关于实施《阜阳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
若干规定》的意见(试行)
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阜阳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已两个月,近期督查情况反映,各单位执行情况参差不齐,总体情况不理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为切实推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阜阳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把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1.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作为法定的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不能依赖工程质量监督结构,应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大力作为,切实履行好法定的质量管理职责;
2.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学习《阜阳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并完善钢筋质量管理制度和钢筋质量验收程序,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堵住管理漏洞;
3.建设单位应抓住钢筋质量管理的主导权,把管理关口前移,在钢筋品牌类别、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考察、选定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参与钢筋采购合同的谈判,把质量管理要求及一票否决制写入合同条款,约束供应商的经营行为,实现质量预控;积极参与钢筋质量验收工作,监督监理、施工单位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和验收程序,把住验收关;
建议建设单位学习阜合产业园区管委会的做法,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规定或约定钢筋品牌类别、限定品牌数量,有效地保证钢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执行《阜阳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情况组织月度检查,形成检查报告送我局,我局将把该报告作为基础、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的要件进行审查;
5.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应分别确定本单位钢筋质量管理工作责任人,由建设单位送我局书面备案;
责任人应全员全程参与钢筋质量的验收、取样、送样、委托工作,在相应资料(含检测报告)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
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审查本单位责任人的工作记录,确认符合要求后,分别在相应钢筋检测报告上加盖本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印章,完成钢筋质量联合验收工作;
钢筋质量联合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递交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启用钢筋的申请书,总监审查符合要求后,签发启用许可令,施工单位方可启用;
6.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进度计划编制钢筋采购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分别送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7.经销单位应出具手续齐全的销售凭证和销售清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并与货同行。
销售凭证的内容应包含钢筋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重量、发货时间、发货人签名、销售单位签章;
销售清单的内容应包含钢筋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炉批号、支数或件数、重量、发货时间、发货人签名、销售单位签章,便于验收人员查验;
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商标、需方名称、发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钢筋牌号、规格、炉批号、支数或件数、重量、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厂方质量监督部门印记等,并符合《阜阳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采用原件,当仅有1份原件经销单位须留存时,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清晰明了,应标注钢筋规格、炉批号、支数或件数、重量、进场时间、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验收人员核对;
每一盘(捆)钢筋都必须有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制作、安装应符合规定要求,其内容应与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一致,验收人员应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信息真伪;
8.施工单位应提前约定验收时间,保证三方责任主体钢筋质量管理工作责任人届时到场,并准备好:
(1)钢筋采购计划;(2)联合验收记录表;(3)数显式游标卡尺;(4)取样工具;(5)封样用品等; 9.三方联合验收程序:
(1)核对销售凭证、销售清单与采购计划是否一致;(2)核对销售凭证(含钢筋清单)、产品质量证明书是否一致;产品质量证明书是否内容完整,签章齐全,是否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应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注明出处,加盖存放单位印章,签名确认;
(3)核对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牌内容是否一致,产品标牌是否有手写、内容不全等不规范行为,是否有与销售清单不一致的炉批号等;
(4)核对产品标牌、表面标志是否一致;(5)检查钢筋表面质量,抽查钢筋内径;
(6)上述验收符合要求后,形成验收意见,办理验收手续,形成联合验收资料,并签名确认;
(7)对进场钢筋抽样、封样、送样,填写《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办理委托检测手续,并在报告单上分别签名;
(8)建设、监理单位分别送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符合要求后,在报告单上加盖本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印章,完成钢筋质量联合验收工作。
一旦某一步骤发现问题,立即终止该规格该炉批号钢筋的验收工作,在联合验收记录中说明原因,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名确认;
10.进场的每一盘(捆)钢筋的产品标牌都要收集、复印、归档,即收集的某一炉批号钢筋的产品标牌数应等于钢筋的进场盘数或捆数,某一炉批号各盘(捆)钢筋产品标牌的标称重量之和应等于本炉批号钢筋的进场重量; 11.每一个炉批号的盘圆(螺)钢筋调直后,三方应取样复试合格,否则,不得继续加工使用,并由总监签发封存令,见证退场,即对于使用的盘圆(螺)钢筋,每一个炉批号都要各有1份调直前后的复试合格的报告单;
12.对于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带E钢筋,或对普通钢筋有抗震指标要求的项目,要求在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时,交代具体、详细、清楚,并形成会审记录;对设计要求理解不清楚的在建工程,三方应及时书面咨询设计单位,请设计单位以专项设计交底的方式交代清楚,三方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否则,即为不符合设计要求;
13.监督抽测是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实行差别化监督的现实要求,我局将结合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测工作程序,加大钢筋质量的抽测力度。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10.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篇十
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相关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现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着力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着力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以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水利建设市场氛围。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规和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
(一)招标投标方面
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制;非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问题;是否存在虚假招标问题;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招投标监管不力问题等。
(二)建设实施方面
项目法人组建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是否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场监理人员能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问题;验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验收条件是否严格执行,水库枢纽工程截流、蓄水阶段验收前是否进行移民安置和库底清理验收,大型水库工程蓄水验收前是否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是否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大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等问题。
(三)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工程建设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是否落实质量与安全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是否明确质量负责人;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不按设计要求和 技术标准施工的问题;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施工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问题;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低劣问题;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是否对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按照“三不放过”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按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建设信息公开及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等。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1、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出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做好宣贯实施工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结合水利实际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于地方设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以及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
2、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强化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渠道及其建筑物、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以及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3、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立科学的评标体系和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评标和评标专家 的行为,尽快建立符合水利工程建设市场需求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
4、严查招标投标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严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1、规范项目法人组建。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把关,在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认真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水土保持、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水电等民生水利工程的具体特点,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项目法人组建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健全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2、加强项目法人能力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统筹当地建设管理力量,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培 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切实解决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开展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调研和相关制度制定工作,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3、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资质管理。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要加快建立企业、个人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整合资质管理系统,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行政许可效率。
4、严把开工审批关。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要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5、加强合同管理。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严格做好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严查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问题;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 法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6、加强建设监理管理。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7、加强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加强对重要阶段验收等验收过程的监督指导,严格验收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以及消防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
(三)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1、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2、落实质量责任制。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3、强化质量监督和检测。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要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支出全额编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支付范畴。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点多面广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应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监督模式,切实发挥监督作用。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质量检测单位应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
5、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将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要特别加强新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不得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1、公开项目建设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检查等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评体系和公共监督机制,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进行整合发布,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并开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研究出台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深入排查问题(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排查范围和重点,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和抽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业务管辖范围做好指导工作。
(二)认真进行整改(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 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三)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要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专项治理总结报告,逐级上报上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规和文件名录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和文件名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15、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1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2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2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2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2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
2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2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2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2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2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3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3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令第56号)
3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3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3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3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38、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39、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40、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4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4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4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4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46、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47、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4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49、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
50、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
51、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
5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5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
5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
5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
5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
5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5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
60、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6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
62、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6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
6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
6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66、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67、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
6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
69、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
7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水审计„2007‟560号)
7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水建管„2007‟134号)
72、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6号)73、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7‟210号)
7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75、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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