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精选8篇)
1.常用环保法律法规 篇一
目录
一、常用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常用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三、常用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做好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五、团体性规定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饭店管理公司运营规范(试行)中国饭店行业突发事件应急规范(试行)
2.常用环保法律法规 篇二
一、日本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日本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都是和当时的经济背景有比较大的关系。比如第一次石油危机期间,1 974年日本推出了“阳光计划”,当时主要考虑日本的化石能源匮乏,主要靠进口,因此提出了开发新能源战略目标,来应对当时的石油危机。第二次石油危机期间,1981年日本又推出了“月光计划”。主要是考虑只开源也不够的,还要节流,在节能上下工夫,因此月光计划是以节能技术为重点。1993年以后就提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本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个承诺,这个时候他推出是“新阳光计划”,到了新阳光计划就把节能和新能源开发联在一起,并且把环境保护的工作加进来。
今年日本又推出新的规划叫“美丽地球50”(COOL EARTH 50)。COOL有两个意义,一个意义是非常漂亮、非常美丽的意思,另外一个意思是凉爽的。因为现在全球变暖,所以要给地球降温。50也有两个意义,一个是这个规划面向2050年的目标,另一个意义就是将全球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削减50%的意思。这是一个相当中长期的规划,其中,在能源供应和消费方面,提出了要进行21项比较关键技术的研发,跟我们建筑住宅节能环保直接相关的有六项,包括节能住宅、建筑;新一代高效照明技术;HEMS (Home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BEMS (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区域型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系统;超高效率热泵;节能型信息设备及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其他还有间接关系的,比如高性能的蓄电技术,还有氢能技术等实际上与建筑和住宅都有很密切的关系。
比如在节能建筑、住宅方面的2050年技术开发路线图。对节能材料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热损失系数要从目前的2.7W/m2K,降到2020年的1.6W/m2K。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高性能的保温材料,采取真空隔热、热交换换气系统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在新一代的高效照明技术方面,重点在于提高照明效率,目前的水平只在151m/W左右,到2030年达到200lm/W,效率提高十几倍,寿命从目前1000小时提高到6万小时。在能源系统管理方面的HEMS、BEMS、区域型EMS系统旨在对建筑物、住宅,以及小区的各类能源的利用进行高效及系统的管理,实现节能减排。对高效的热泵技术,提出在提高效率的同时降低成本,2008年以1为基准,到2050年效率提高1倍的同时成本降低为1/2。
与此同时,在上述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方面也有一套具体的方案。
1.在初期,政府在资金上,或者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比如在住宅上有补助或税率上给予优惠推广新技术。
2.设立领跑者制度,首先由政府提供比较新的、比较高的起点,企业如果想开发市场或产品必须推出此标准以上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
3.在技术普及方面,对施工起来技术难度比较大的项目,重点开发简易的施工方法,即使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是很高,也可以达到比较高的节能效果,进而促进相关节能产业的发展。
在民用住宅方面的具体措施,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属于高效的节能技术;一是新能源利用包括太阳光发电、氢能技术等;另外怎么提高隔热保温的方面,它提倡生态式的生活方式;消费者怎么样积极参加到节能环保的活动当中去。
二、日本建筑住宅节能方面的相关法规及相应的补助制度
下面介绍日本节能方面的历史。日本在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采取一些新的措施来实现节能,其节能标准经历了一个从开始属于鼓励型的、非强制的阶段,到2002年以后将许多项目转为义务的阶段。
日本1979年制定的《节能法》当中包括住宅与建筑方面的内容。从制定后到2005年已经修订了几次。建筑节能法律方面有一个体系,首先由国会制定《节能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下面有一个实施令,公布法律的实施日期等。具体实施是通过相关部委颁布有关实施法律的相关措施。另外在实施法规中有关条款的解释,由主管部门发出通知,由此形成一套体系来贯彻法律的实施。
在2005年《节能法》做了比较大的修订(图1)。在与建筑、住宅相关的部分,将节能部分的义务申报范围由以前的只针对建筑物,不包括住宅,扩大到住宅(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合住宅),从而强化了民生部门的节能。
日本政府在推广建筑、住宅节能技术方面下了较大的工夫,提供财政方面的支持就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因为节能环保设备,成本较高,政府在集资及税制方面实施了一些优惠政策。如节能设备方面,由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等提供低息融资,以及在消费者购买节能设备时给予价格上的优惠或免税等。
在节能技术研发方面,有较明确的资助政策(图2)。在前沿研究领域政府的投入比较大,基本上都是由国家来资助,在实用开发阶段,国家提供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的补助,最后示范研发的阶段,提供一半的补助。具体实例如日本新能源产业综合开发机构提供的资助项目,包括地方要制订新能源或者节能规划,非盈利性节能技术的推广活动,以及指定的专项资助。补助的比例从全额到三分之一,补助对象包括地方公共团体、NPO等公益团体、企业以及个人。
三、日本环保和资源有效利用方面的相关情况
最后介绍一下日本《环境基本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法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这里面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自然循环,一个是社会物质循环。这个框架下面有一个循环型社会经济的框架法,在此基础上又细分为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处理法,来实现对废弃物的合理处理,通过资源再利用来节约资源。在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方面提出了3R,一是减量(reduce),减少使用,另外就是再利用(reuse),还有一个就是物质循环利用(recyclee)。在物质循环方面,跟再利用不同在于,再利用还是用这个功能,循环利用可能就不利用这个功能了。现在就是强调自然资源实现一个循环,生产流通方面也要实现一个循环,尽量减少废弃物的排放,能在这里循环利用起来就不要将其废弃。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当中有一个专项《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主要是考虑建筑材料的有效循环利用。首先是拆除时候要进行分类,尽可能实现再利用,比如水泥可以粉碎以后再利用。如果不太好用可能就作为其他资源,比如日本木结构住宅比较多,把建筑拆除以后木材能利用的作为建材用,不能利用废木材可以用来发酵生产沼气,也可以直接把木材气化以后发电用来生产可再生能源。
在《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实施上,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和程序。住宅拆除过程中,业主及拆迁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在拆迁结束后还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通过上述的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3.常用环保法律法规 篇三
关键词:基层常用法律文书;职业教育;岗位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一、课程介绍
《基层常用法律文书》课程是法律专业的核心技能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法律文书的识别和制作是从事该职业必须具备的一项关键能力,也是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项核心技能。《基层常用法律文书》课程正是根据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为适应司法行政系统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需要,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为目的而设置的。
本课程不仅要求学生熟悉并掌握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而且要求学生在文书写作实训中对所涉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使学生能够得到充分的职业化操练和技能训练,做到能用会写;使学生的法律实务综合实践能力得到提高,从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学生毕业后在相关岗位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为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因此,《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在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中当然具有其他课程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课程选取的教材是白彦、胡晓军主编的《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全国司法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本教材贴近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突出了职业教育的需要,适应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在内容上与以往的法律文书教材具有明显的区别,也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以职业岗位实际工作任务为依据,构建全新的模块课程内容体系。通过对行业的调研,本课程以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细分基层工作岗位中所需完成的法律文书制作任务,并以其为逻辑起点解析完成该类工作任务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在此基础上设计本课程的模块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的选用突破体系性和全面性的束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内容,突出重点与常用法律文书,突出实训的内容设置安排。
二、本课程教学的几点反思
1、对教学内容的反思。选择警校的学生,每个人心中都怀有一个当警察的理想,也把这个理想努力的转化为职业目标。学生就业所对应的工作岗位是基层的警务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主要面向司法行政系统。在本课程的教学内容讲授中,人民调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公证文书都体现出本系统的工作内容。作为司法行政工作之一的监狱执法文书没有进行重点介绍和讲解,应该把监狱执法相关文书制作作为一个独立的模块或单元进行教学。特别是作为刑事执行专业的学生,监狱执法文书的学习是尤为必要的。在教学内容上,主要有刑罚执行文书、狱政管理文书、狱内侦查文书、教育改造文书和劳动改造文书五个主要部分构成。在讲授中,对监狱的表格文书、填空文书、拟制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进行不同种类介绍。
此外,本人认为在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中还应该增加笔录类文书的教学模块。很多基层的不同工作都需要制作一定的笔录,如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中,在侦查活动中都有相应的笔录,把案件和工作的真实情况记录在案。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需要制作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审判工作中书记员需要制作庭审笔录等。类似笔录式的文书在具体工作中会经常使用,也是法律文书中的一项基本内容。无论是学生实习阶段还是走上工作岗位从事警务工作都会要求制作。
2、教学方法的反思。以往法律文书的讲授是先讲解基本理论和制作要求,后辅之以文书实例进行对照讲解,最后由学生进行文书制作练习。这种传统安排有着合理的一面,能够使同学尽快掌握法律文书的格式特点和制作原则,缺点是会使教学过程单调、乏味,无法很好的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教师可以根据不同文书的特点,具体文书讲授改变“理论+实训”的单一教学模式,逆向安排教学内容。即先借助文书实例,引导学生从实例中发现文书的法定制作主体、法律依据、结构要求及固定性用语的使用等,并归纳此文种的格式,总结文书的写作方法和语言特色,引导学生从具体例文中归纳制作要领,在实训中发现制作规律,总结制作方法,最后再让学生动手制作文书。
对于比较简单的文书,还可以采用先实训后理论的方法,即在没有讲解文书的格式和制作方法之前,让同学结合材料,根据课本上的格式和例文制作文书,然后挑选有代表性的作业,用多媒体课件演示,分析这份文书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归纳文书的概念、特征和制作要领。以公证申请书为例,在讲完公证法律文书的概念、分类和制作基本要求后,要求学生自己先制作一份学历公证申请书。在下次课上找出几篇具有代表性的学生作业,用幻灯片給学生展示,指出制作格式上哪些符合要求,哪些不符合要求。在评析的过程中讲解首部特别是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怎么写;正文部分公证的事由一般都有哪些,事实的具体情况如何扼要的介绍,证据情况都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尾部应注意哪些问题。
3、实践教学的反思。(1)结合其他课程的实训课同时开展法律文书的实训。所授课班级在同一学期可能会开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等实训活动,学生正好可以利用这些实训活动锻炼听、说、读、写的能力。认真听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庭审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内容,能够较完整的记下案件事实情况,回来要求学生作为案件的原、被告或辩护人、代理人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练习。在模拟法庭实训中,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例,要求学生从开始准备到最后一个程序在每个阶段环节的文书均由学生自己完成制作。(2)开展法律文书常用汉字书写比赛。随着汉字听写大会近几年在各个电视台热播,本课程也可以在学生中进行比赛。提前准备好比赛所需要的题库(包括字、词语和成语),比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要求每一位学生参与,经过初赛淘汰后,选择出来的部分学生进入复赛,最终再选取个别学生进入决赛。题库预先发给学生,让学生在一定范围内对题库字词进行记忆和书写练习。题库中部分字词要有所保留,作为筛选学生之用。在比赛中,字词的书写要遵循由易到难,并适当超出文书常用的范围。通过这样的比赛,变换方法使学生掌握法律文书的基本用语,增强基本功的训练。比赛并不重要,这种方式在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课程的趣味性,摆脱法律文书课程枯燥、乏味的印象。举一反三,还可以举行速记比赛等,旨在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具备一定岗位的基础能力和素质。
参考文献
[1] 李蓉,涂玲.对高职院校“法律文书”教学内容改革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2(30)
[2] 王换娥.司法文书课程的实践化改革[J].西部科教论坛,2008(9).
4.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篇四
1、养蜂单位和个人有何权益? 答:养蜂单位及个人除享有国家宪法及党政国策和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外,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其权益还作了如下规定:“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工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持和支持。鼓励养蜂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根据该项规定,养蜂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2、谁是养蜂业的主管部门?
答:由于体制及地区的原因,有些养蜂人至今弄不清楚谁是养蜂主管部门。以此《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作了明确界定:“农牧渔业部(现农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各级养蜂和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通产销渠道。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以上规定不仅明确了主管部门,还明确了其工作范围和责任。因此,建议养蜂人遇到什么问题,可直接找主管的农牧部门(有些地方是林业部门)进行处理。
3、蜜蜂蛰伤人如何依法进行处理?
答:蜜蜂出于自卫等原因,有时会围攻或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人而对遭蛰者造成伤害,由此时常造成一些纠纷乃至官司,使一些养蜂人和挨蛰者各持已见纠缠不清。那么,法律对此类事故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 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项规定,在无特殊原因情况下蜜蜂蛰伤了无辜者,养蜂人要负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但是,如果国为被蛰人自己的原因,例如被蛰人不听养蜂人的劝阻,擅自走进蜂场无理取闹或打开蜂箱造成蜂蛰,或牛、马等牲畜跑进蜂场,养蜂人驱赶不走,胡跑乱踢踏翻蜂箱导致围攻或致伤或致死,应另当别论,养蜂人可根据事故情节依法力争,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拒付经济赔偿。
4、如何避免或减轻因蜂蛰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答:蜜蜂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在一定程序上并不完全以养蜂人的意志所为,但是,经过采取一些必要的积极措施,是可以减轻一些事故责任和损失的。例如您的蜂群不要摆放在公路及其它一些公众场所。在公众场所放蜂不仅易于发生蛰伤行人、游人的责任事故,且您同时还侵犯了公众设施,在追究责任时往往会数责并处,您的责任及损失也会大大增加。这里还建议养蜂人,在蜂场周围应加设一圈拦人挡畜的遮挡物(或木栏、或铁丝线等),甚至应该在您的蜂场外围挂一块警示牌,上书“蜜蜂易蛰人,请游人远离蜂场”之类的公示语。根据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解释,由于您加了栏杆或警示牌,已部分尽到了防范责任,纵然发生了蛰人、蛰畜事件,在量责及确定赔偿金时,可相应减少。不幸发生蜂蛰事故时,养蜂人应积极救护处理,其态度是否积极,措施是否得当,在事故处理时法庭是要重点考虑的。
5、因责任事故进行赔偿时应赔偿哪些费用?
答:因蜜蜂造成蛰刺伤害事故需要进行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项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赡养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法规解释,还应赔偿受伤害人住院期间2 名护理者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用。
6、外出放蜂南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外出放蜂追花夺蜜,除要办理“检疫证明”外,还必须办理“养蜂证”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凡养蜂单位、专业户和兼业户,可凭本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向所在县养蜂生产主管部门领取养蜂证。养蜂证由农业部统一设计,由县印发。
7、机动车运蜂车厢内可否坐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条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鉴于以上规定,用汽车短途运蜂是车厢内可乘坐1-5 名押运人员,超过人数时可到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核准。需要注意的是找车运蜂时,尽量选用高栏板汽车,装车时要留出坐人的空间,高度一定要低于车厢栏板。
8、什么情况下如何对蜂群进行检疫?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并将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检疫有效期限为3 个月。凡在省内放养的蜂群,一般不检疫。”鉴于此项规定,在本省内小转地放养,可免除检疫;到外省转地放养时,每检疫一次连续3 个月内有效,可不受转地次数影响;也可以理解为持有有效检疫证明,无论转场到何地都是有效的,无须再次重复检疫。
9、过境栏车检疫合法吗?
答:个别检疫单位以创收为目的,上路栏截过路运蜂车强行检疫收费,这是一种乱收费的现象,是不允许的。每当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您手中握有有效检疫证明,可予以拒绝检疫,更不必付款。如因此被强行扣车,您可采取行政或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找回造成的损失。
10、蜜粉源开花期是否允许施喷农药?
答: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药。必须施药时,至少应在3 天以前通知施药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侩 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11、使用农药是否应该注意保护蜜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持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蜜蜂属有益生物,使用农药时施药人有责任对其加以保护,使之免受损失。
12、国家对使用农药还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农药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不仅确定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还对“防止农药中毒事故”提出了要求,并且确定了禁用范畴。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13、如何防止蜜蜂农药中毒?
答:蜜粉源花期农药中毒,是目前令养蜂人最为头痛的问题这一,如何加以防范呢?一是注意与蜜粉源主加强联系,弄清所有蜜粉源的归属是哪个单位或个人,向其解释清楚蜜蜂采花(授粉)的作用及意义,取得对方支持;二是花期前应动员蜜粉源主彻底杀虫治病,严防开花期间施用农药;三是在花期必须施用农药时,要施药者提前3 天告知,以便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四是充分做好蜂群防 毒解毒准备工作,例如落实好备用场地,备足解磷定、阿托品、甘草等解毒药物,以备急用。
14、发生农药中毒后,如何确定责任?
答:蜜蜂发生农药中毒后,在积极解毒抢救蜂群的同时,还应及时找出中毒的原因,根据中毒原因及实际情况确定中毒的责任。中毒责任可从两方面来找: 一是施药方,再是养蜂方,养蜂方的责任一是必须依法养蜂,办理合法的放蜂手续; 二是无论在何地放蜂均应与蜜粉源主取得联系,起码使之知晓附近有养蜂场以便施药前及时通知; 三是在得知施药通知后,通讯时采取防范措施。施药方的责任感则在于:一要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在花前施药搞好防治,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施药;二要在花期虫害严重必须施药时,须提前3 天通知附近的养蜂场,使之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药治虫。一旦发生中毒事故,在追究中毒责任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对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规条文进行量责,如果对事实及量责有争议时,须寻求证人或相关的物证或及权威部门的认定。正常情况下,如查养蜂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在施药前,施药者明知附近有人放蜂,且又没有通知,便擅自施药造成中毒时,施药者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假若养蜂人得到施药通知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中毒时,养蜂人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15、发生中毒事故后,如何进行索赔?
答:发生蜜蜂中毒事故责任已明确且没有争议时,双方(养蜂受损方和施药方)可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发生争议时,就得在案发地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该类案件比较复杂,起诉方(一般是受损方——养蜂人)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之一就是保护好中毒现场,并及时报有关公证或相关部门尽快到现场拍照、取证、并对损失额作出权威性结论;准备工作之二就是确定责任人及所占责任分额,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施药单位是一家又据实认可还好说,否则得弄清楚本场蜜蜂活动范围内究竟有几家施药单位或个人?各施 药面积有多大?施药品种是哪种?各对中毒的影响轻重等相关问题。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甚至有必要对有疑施药的各地块的花朵和中毒蜂尸经有关部门进行封存、化验,进一步确认中毒责任及所占份额;准备工作之三是写好起诉状,起诉中不仅确认责任人(被告),还得写明事实与理由,同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要求及索赔额,索赔额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三部分。
16、放蜂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如何界定?
答:养蜂人在公路旁(或路基或路下,路沟外)放蜂,被过往车辆撞击,造成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需要公安机关认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九行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同,两方负同等责任。”由此,养蜂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尽快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公安部门会依据事实判定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17、养蜂人可否在公路上放蜂、搭棚、装车? 答:外出放蜂出于方便的原因,有些养蜂人总是喜欢在路边放蜂、搭棚或装、卸车,殊途同归不知这违犯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站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推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因此,养蜂人放蜂须得离开公路(可摆蜂箱到公路外侧),不得在路基或路沟没放蜂、装卸蜂车,否则不幸被过往车辆撞击受伤时,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18、运蜂装车时,蜂车应装到什么标准为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辆载 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驾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不准超出车厢 2 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 米;
(六)载重量不满1000 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 2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 50 厘米;
(七)载物长度未超车厢栏板进,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鉴于此规定,装车时一定不要超高、超宽,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9、运蜂途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依据什么进行赔偿?
答:运蜂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付给。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时,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 年。但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10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 10 年。对不满16 周岁的,年龄每小1 岁减少1 年;对7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5 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 16 周岁的人抚养到16 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 年,但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10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 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只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0、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现场处理?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第九、第十三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理的义务,即:“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和人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的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车辆。”
21、过境、过路费该不该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路卡”。运输蜜蜂的车辆以列入绿色通道,再无别的交费项目,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到公路上设卡收费。养蜂人明确了经上规定,对那此设卡收费收据,若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号的收款收据,则可以拒付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22、资源费该不该交? 答:资源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或不可再生性资源的受益者而收取的费用,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无线电资源费等。养蜂是我国广大农村一项传统养殖业,可获得蜂蜜、蜂王浆等多种营养品和工业原料,且能大幅度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并不破坏资源,因此无需交纳资源费。
23、在外地放蜂遭到不法之徒敲诈、勒索时如何应付?
答:养蜂人在外地放蜂,常受到一些不法之徒敲诈、勒索,如索要地盘费或强拿蜂蜜等,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手段索取养蜂人的财物,使用养蜂人遭受到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恐惧。面对这种情况,养蜂人应根据法律有理有据地与不法之徒作斗争。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犯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白了这一规定,可以向犯罪分子讲明利害,劝其放弃犯罪的思想和念头,若犯罪分子仍执迷不悟,养蜂人受到口头或者书面的威胁,都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或打110 报警。
24、遭受敲诈勒索后,如何进行处置? 答:养蜂人受到敲诈勒索,首先应该相信法律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要注意收集证据。敲诈勒索的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但养蜂人作为受害人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报案,报案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注意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犯罪 分子相貌特征等线索,以便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罪犯,对其绳之以法。
25、遭到暴徒抢动或人身伤害时,如何进行自卫?
答: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常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养蜂人遇到抢劫及不法侵害时,不必要有更多的顾虑,可以奋起自卫。这是法律授予您的正当权利。但要注意防卫过当。
26、因自卫造成严重后果时,如何进行处理? 答:在遇到不法侵害或者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自卫时,给养蜂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采取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侵害行为人构成了犯罪,那么,养蜂人可以以被害人身份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在自卫中,养蜂人致侵害人死亡或者伤残,则要以正当防卫为由请求司法机关分清责任,即使防卫过当,也应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发生被偷被劫或其他伤害事件时,首先应找什么部门报案?
答:养蜂人在外,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棘手问题。如被盗被劫,养蜂人无需感到手足无措,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还有司法局的148 报警台,都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养蜂人遭遇抢劫或盗窃,道先要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如果情况紧急,不能找到公安部门时,也可以向就近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报告举报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8、报案如不被受理时应如何办?
答:养蜂人遭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到有关机关报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但有时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有的机关不予受理。纵然如此也不必恢心,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八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可以看出,假若立案不顺利时,在积极搜集证据的同时,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2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申诉?
答:《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为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并有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案件拒绝受理或者暧昧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养蜂人如有上述情况,可以到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进行控告、申诉。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的决定,控告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
30、在外放蜂遭受伤害时如何确立是否诉讼?
答:在外放蜂遭受伤害需要诉诸法律时,可依据以下条款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养蜂清楚了起诉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当然,要打官司,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方可取得胜诉的结果。
31、打官司时如可写起诉状?主要有什么内容?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一般多以书面形式进行。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的多少提供副本,有几个被告就提供几个副本。民事起诉状应按下列要求书写:首先应写明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例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将委托代一人的基本情况写在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后面。书写顺序应按照原、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书写。第二部分,即诉讼请求,应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进行保护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要求。第三部分,即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清法律关系存在的具体事实,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具体经过。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及证人的住址等。理由部分应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指出被告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次要写明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尾部应注明受诉人民法院,右下方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的年月日(公历)。此外,在尾部之后还应注明附项,内容包括向法院提交的副本数、物证、书证件数、或者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现 在法院有专用的填充式诉状表格,可用蓝黑墨水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纯蓝钢笔水书写。
32、打官司时需要哪些证据?应如何收集? 答:打官司必须有证据,以其可以证明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主要分为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该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各种合同、文件、票据、书信、传单、电报等保存好,必须时提交有关部门供参考。对于自己不能调取的案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所持有的证据,可以申请受理法院依法进行调取。
33、打官司时如何落实证人?
答:民事诉讼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里的举证包括必要的证人证言。所谓证有证言是指了解案情并可出庭作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做的能够证明案情的陈述,证人证言的一般经人民法院同意由证人到庭口头陈述,也可用书面陈述。向法院提供证据时,要注意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还应注意证人的来源是否合法?证人提供证言的是否受到外界非法影响?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身份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下列两种人不能作证:一是精神病患者有患病期间,无法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者不可当证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期间,如果能够辨别是非能以正常表达的,可以当证人;二是年幼的人,尚无辨别是非能力,一般也不能当证人。
34、打官司时的证人有何义务和权益?应负什么责任? 答:《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安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因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一切了解情况的人,不分性别、职业、职务、民族、政治状况、财产状况、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都可以作证,而且有义务作证,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并且在诉讼中不能更换,也不能代替。对于作伪证,毁灭重 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民诉法规定了若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等打击报复手段,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用证以及指示、贿买、胁迫其作伪证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35、法院判决后,如何索赔自己的损失?
答:法院审理判决后,通常情况须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若养蜂人胜诉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养蜂人应及时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时,可以向法院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帐号或者对第三人的债权,法院受理扩行申请后,执行人员根据所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否则,可强制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或执行其到期债权,还可经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实施财产保全、拘传、拘留,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如何签订产品买卖合同? 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所应包括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签订合同的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上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养蜂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用书面形式,务必把双方的意思完全表达出来,一旦在执行中发生纠纷,也好的据可依,有利于进行协商或诉讼。
37、如何签订授粉协议?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需要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与蜂场签订合同等经济办法,支付蜂场一定的蜜蜂授粉费用,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这一规定,把养蜂人与授粉单位或个人介于同等地位和条件,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条件进行平等协商,并以并字形式把双方的义务和权益确定下来。授粉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一)授粉任务(授粉面积、株数等);
(二)需要蜂量(蜂数)及群势;
(三)报酬多少;
(四)进、出场时间及授粉期限;
(五)安全事项;
(六)运输事宜;
(七)管理责任等。
38、遭到不法商贩强行压价收购时,依据什么条款进行抵制?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蜂产品的购销,必须贯彻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议购议销的政策,不得压级压价和克扣斤两。”另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得交易会处罚金。”因此,养蜂人经营蜂产品是有法律保护的,如果遇到不法之徒强行收购或压级压价的,您可有理有据地进行抵制。
39、养蜂人从事个体经营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如果您希望成为个体老板《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从事个体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三)必须要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擅自超出经营范围,如想改变字号或经营范围必须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否则将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5.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篇五
(二)>的函》(法工委发„2011‟5号)中有关“法律常用词语规范”的内容提供参考学习。
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作出,做出
“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示例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监督法第二十一条)“做出”多与成绩等名词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示例2: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海岛保护法第七条).★公布,发布,公告
“公布”用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结果、标准等。
示例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示例2: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法第十三条)
示例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发布”用于公开发出新闻、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臵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臵工作的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示例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臵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臵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示例l: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示例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违法,非法
“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示例1: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示例2: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示例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示例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
★设定,设立
“设定”和“设立”都可以用于权利、义务、条件等的设臵。“设立”还可以用于成立或者开办组织、机构、项目等。
示例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示例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六条)
示例3: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示例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员。
示例1: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二条)
示例2: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
示例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示例2: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批准,核准
“批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呈报的事项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示例1: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示例2: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核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
示例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十条)示例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法第十条)★注销,吊销,撤销
“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示例1: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示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示例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示例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示例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依据
引用宪法、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时,用“根据”。
示例1: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法第一条)示例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条款时,用“依据”。
示例1: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法第十九条)
示例2: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谋取,牟取
“谋取”是中性词,可以谋取合法利益,也可以谋取非法利益。“牟取”是贬义词,表示通过违法行为追求利益。
示例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示例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示例3: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6.排除妨害常用法律条文 篇六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7.常用环保法律法规 篇七
关键词:环保主义,贴现率,认知不谐,博弈论
公共环境问题在当今社会的受关注程度正在逐年攀升,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公众逐渐将话题注意力越来越多放在生活质量的保障上, 相关新闻和知识性普及抢占“头条”的势头也愈发强劲。在这个舆论环境下环保主义作为一种现代性思潮其影响力也在逐步扩大。近年我国地方政府在环保决策中引发的环境公共事件逐渐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与环保主义对于决策过程的强势介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而在环保矛盾的解决机制上越来越多的合作失败使得观察者有必要正视环保主义在社会规范中的运行模式以及知识上的认知不谐给合作机制的形成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本文意图以法律与社会规范理论为思维支撑来进行相关论题的探索。
自2007年厦门反PX事件始, 我国环境公共事件在公众视野中逐渐升温, 尤其在2011年后, 更是呈现井喷式爆发趋势, 2012年不到半年时间就连续发生了天津PC、什邡钼铜、启东造纸企业排污和宁波镇海PX事件, 频率之高类型之丰富以使环境公共事件成为了新的社会热点。到了2014年, 茂名爆发的大规模反PX群体性事件更是把此类事件的严重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PX以及相关化工项目遭遇严重“妖魔化”, 公众对于此类概念已经恐惧到了杯弓蛇影赶尽杀绝的程度, “面对汹涌的民意和舆论压力。2014年4月7日, 茂名市政府宣布, 目前还没有制定开工建设PX项目的具体时间表, 环评、立项等前期工作也尚未开展, 远未具备国家有关部委同意施工建设的基本条件。”如果说之前的类似事件还是由于决策不透明导致公众对于知情权受到损伤的反感, 当下暴露的一系列新的环境公共问题已经逐渐演化为了对于环保理念的坚持和对于相关反环境概念的对抗。这种背景下环保主义理念对于此类公共事件的影响就显得愈发显著, 当公众选择与政府与相关企业对抗时, 他们所着眼的就不仅仅是自身的环境权利, 同时也掺杂了环保主义理念对自身价值考量的影响。这种环保主义倾向在随后的余杭反垃圾焚烧厂事件和西安的市民抵制变电站事件中得到了更加典型的体现, 而台湾的“反核四”运动与西方世界层出不穷的环保主义游行也说明环保主义理念对于环境政策的影响并不限于中国大陆和中国政府管制范围。这些事件短时间内接连发生且连续的以撤资、“下马”等姿态宣示环境博弈的失败提醒着世人环保主义已经成为了环保决策考量的一大关键影响因素, 决策者再不能无视或者轻视相关它在决策中所起到的影响。
考量环保主义对环境问题决策带来的影响, 需要以分析其行为模式为起点。环保主义者在社会生活中一向是以相当正面的形象示人, 他们经常性地出现在公共环境问题的最前沿, 如坚持多年在北方治理沙漠化的护林员, 在可可西里对抗偷猎者的藏羚羊保护人, 以及在世界各范围海域与捕鲸船对抗的护鲸人士, 这些环保人士不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以及对环境保护事业巨大的牺牲赢得了世人的尊敬, 而且大大提升了环保主义正面形象和道德价值。因此环保主义者在社会生活中享受着较高的受尊重度, 环保主义也和女权主义、反种族歧视、民权运动一样成为了一个道德化的理念从而影响社会的运行, 在制度运作中它们共同作为“局外人的法理学”对传统的政治法律道德观产生影响。 (1)
透过环保主义的兴起过程, 观察者可以感知到的是环保主义不仅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影响着社会生活, 而且环保主义也作为一种符号开始改变更多人的世界观。以埃里克·波斯纳的社会规范视角来看, 环保主义作为一种天生的以未来收益为考量的概念, 是一种完美的具有低贴现率的“好人”信号, 这使得更多人愿意为自己贴上此类标签以宣示自己是一个可靠的合作者:“好人在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中会比坏人更可能合作, 因为好人会更关注那些在合作失败的情况下就会失去的未来收益。” (2) 尤其在现代工业文明社会, 坚持环保主义需要对高耗能高排放的生活方式进行一定的取舍, 因此这种追求信号的成本也只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继而更加关心生活质量的人才有能力承担, 因此强化了环保主义作为低贴现率信号的价值:“由于好人就是比坏人对未来回报做出更高估价的人, 一个信号就是:在加入某一关系之前先负担巨大的、可观察的成本。” (3) 这也是娱乐体育明星很热衷做环保代言人的原因, 环境保护作为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社会名流和各种慈善基金的青睐正是由于其低贴现率的信号属性丰富了他们释放“好人”信号的选择, 而在公众视野中他们更是需要用类似的低贴现率信号作为自身形象的有效保护。
然而随着环保主义的逐步深入和信息流动速度的剧烈加快, 其自身的低贴现率特质开始出现了动摇, 而且一定情境下的贬值相当明显。尽管互联网的出现、信息交流速度的提升有效推动了环保主义运动在全球的推广, 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活质量的塑造, 而社交网络的发展也使普通人有了更大的展示信号的平台。因此环保主义信号的发出成本已经降低, 它不再是社会名流的专利, 普通人在社交中也有能力展现自己这方面的低贴现率。甚至如果本人愿意的话, 他完全可以在坚持高能耗高排放的生活方式的同时, 在社交网络中将自己装扮成一个追求环保主义的“好人”, 由于在虚拟环境下他人的验证信号真实性的成本较高, 低贴现率信号便可以通过较低的成本发出, 典型的如“地球一小时”活动, 试问特定的时间段参与者灭一小时电器就可以验证自己是个低贴现率者吗?然而多数人在社交网络上的响应使得这种信号的低贴现率意义并没有得到改变, 发送信号的成本却大大降低了, 原先也许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久的低碳生活方式的坚持才能树立起的环保主义信号现在一个小时就可以得到。信号成本的降低就使环保主义的低贴现率信号的内涵遭到了破坏 (4) , 正是由于环保主义贴现率的名实不符使得环保主义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了很多负面效应, 这些负面效应也集中出现在了国内的各个环境公共事件中并发挥着自身的影响。
在茂名反PX事件中, 环保主义者与清华化工生关于PX毒性的“争夺战”迅速成为了一条令人哭笑不得的新闻。之所以说它令人哭笑不得, 是因为PX的毒性本身就该以科学维度做出界定, 这并不是改变一个词条就可以改变的事实, 而清华大学化工系的身份在我国化工知识领域的权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这仍然无法阻止环保主义者将自身的观念强加进对于科学事实的认识中。 (5) 类似的环保主义者在反核电反转基因反电信的活动中对环保科学的大量误读以及对大量错误概念的强行推广使得他们表现出了相当的盲目和非理性。与“PX低毒”相似, “核电危险”、“电信基站辐射强度高”、“转基因食品危害严重”等错误的或者未经科学证实的观念被捏造了出来, 并且影响着公众的环保理念。在相关的环境公共事件中它们的煽动作用也愈发明显。
这种现象的出现正是环保主义在互联网时代的信号成本下降的结果, 人人都有机会去给自己贴环保主义的标签, 而且人人都有扩散自己所认为的环保主义理念的机会和能力, 这使得环保主义的低贴现率信号意义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不小贬值。而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混乱又催生了环保主义推行的非理性化, 这使得环保主义经过网络时代舆论的重新塑造后演化出了一个与原本的环保主义完全背离的精神内核 (6) , 它的表现愈发偏执和迎合大众对于事实的非理性想象, 这就使得认知不谐开始影响到环境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新一代的环保主义者数量上虽然众多, 但在知识能力和对环保科学的热情上远远不如老一代环保主义的实践者, 而想当然的知识有着更加耸人听闻的宣传效果, 坚持如“PX剧毒”这样的理念且斥反对者心术不正的行为明显更有利于自身信号对外传播, 于是当前的环保主义在加剧认知不谐的道路上走得越来越远。用埃里克森的观点来看, 这种“有用的谜思”很容易使得相关人做出愚蠢的决定 (7) , 而作为反市场特征的概念环保主义的偏差也很难通过市场得以纠正。更糟糕的是, 环保主义作为信号的低贴现率特征相对于环保主义内核的变化并未发生相应改变, 人们潜意识中依然默认它的“好人”属性 (8) , 这成为了环保主义对环境决策博弈产生影响的关键因素。
针对环保主义在博弈中所起的作用, 政府作为强势一方需要做的便是尽力排除极端环保主义的负面作用, 主要可行的措施有三个方面:
一、排除环保主义影响。对于政府而言, 该措施的内容主要是对信息的管制和对极端环保组织和个人的宣传限制, 但在如今信息爆炸、崇尚言论自由且迈向民主法治的时代, 刻意“防民之口”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 这样根本无法制止环保主义发挥作用而且会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因此这种选择对于政府而言并不理性。二、尽力抵消环保主义影响。相对于强势排除, 这样的方法有着较高的可实施性。政府需要认识到的是, 对于相关环境风险项目, 政府工作的不到位使得认知不谐的现象得以出现, 继而使得极端环保主义有机会占领政府工作未能触及的群众领域。因此, 更加透明的信息公开和与利益相关者更为有效的交流渠道的建构对于抵消环保主义的负面影响是有所帮助的。而政府对于科普工作的更有效投入也是抵消环保主义负面影响的有效途径。
三、人为影响环保主义贴现率高低所体现的信号价值。由于环保主义的低贴现率信号价值, 使得环保主义天生便具有相当的正确性。然而经过前文的分析, 我们发现环保主义的精神内核早已变质, 如今给自己选择环保主义信号反倒在实质上是一种高贴现率即急于向他人证明自己低贴现率的表现。这种变化如今已经被更多的人所捕捉到, 环保主义占据道德制高点的舆论地位如今正在被大众观念所动摇。因而政府的调控行为可以从这个角度入手, 比如在宣传中更加强调工业文明的作用, 奖励和扶植真正的乐于奉献身体力行的环保主义者, 使得极端环保主义的贴现率与真正的环保主义相分离。
总之, 面对环保主义对于合作的负面影响, 政府行政与法律制度需要主动做出反应, 放低姿态去面对环保主义给环境决策带来的新难题, 从而重新找到政府与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合作的制度建构机制。
参考文献
[1][美]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M].沈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8.常用环保法律法规 篇八
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颁布实施25年以来的首次大修。
此次《环境保护法》呈现诸多亮点,其中关于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法律责任和鼓励公众参与的内容,加强了环境法规则的实在性,发挥了环境法作用的实效性,尤其令人关注。
设立强制措施提高环境执法的有效性
如今,区域性的大气污染、流域性的水污染和全国性的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其原因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环保部门和其他的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所致,而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则在于立法所授予的监管措施强制力不够。
为此,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此外,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信用管理措施,譬如对于环境污染企业,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土地管理部门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银行则不得给予其授信,进出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其出口配额,证券监管部门可限制其上市或已经上市的证券不得继续融资等。上述一系列措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绿色生产、清洁生产,有利于地区经济结构的大调整,有利于我国生态文明的 建设。
此外,对部分只重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巩固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经验,规定了区域审批的措施,即对那些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限制其进一步的发展;并规定未做规划环评的,不得建设。用限制发展的措施倒逼地方政府解决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倒逼相关企业解决其企业内部的环境问题。
严格行政责任强化法律的制裁效果
为了促使企业守法,让《环境保护法》长出能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还作出如下行政法律责任的 创新:
一是规定行政拘留措施。
如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其负责人将会予以拘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措施的采用具有极大的震慑力,对那些推卸责任的企业将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二是针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地方政府及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领导,设立引咎辞职制度。
出现如下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因监管缺位、越位、不到位以及其他一些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如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等。设立引咎辞职制度,通过与地方政府及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领导政治前途挂钩的作法,可以促使其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三是对企业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措施。
即对那些责令其限期整改却屡教不改的企业,从责令整改之日起开始按日计算罚款,并且鼓励各地方按照其地方实际设定罚款数额。这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有利于遏制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并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结合。
加强公民参与发挥社会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的社会。只有加强社会与市场参与和监督的渠道建设,建立有序参与、表达、申诉和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吸纳他们共同操持国家事务,才能使公众身临其境地理解国家和社会建设的难处,才能形成国家的法治文化和氛围,才能化公众的不满与不合作为积极的参与和合作。
从政府能力上看,环境保护需要常态性监管,而政府监管力量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是具有偶然性的,受制于视野有限的不足。相对于广泛的违法行为而言,政府因为力量不足经常出现现场监管缺位的现象,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具有个别性和偶然性的特点,不能全面、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而在绝大多数场合,社会公众监督资源非常丰富,他们的发现与监督力量是常态存在的。
由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过分强调行政力量的管控作用而忽视公众自发的常态性发现与监督力量,导致环境保护中的钓鱼执法、选择执法、寻租式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式执法等执法方式越演越烈。最终,执法不公、执法缺位等问题层出不穷,环境法律规范的实施“走了调,变了样”,环境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所具有的独立功能也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
此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在公民参与和监督方面有了很大的加强。在立法结构方面,增设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并具体规定了建立公众与政府、公众与企业的互动机制。
此外,为了实现保证公民参与的有效性,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责,摈弃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此次修订还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即对环境监管机关的环境保护履职缺位、越位和不到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如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满五年且信誉良好)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项制度的设立,将对保护区域和流域环境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中国环境保护法治史上一项重要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