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党建制度

2024-10-22

农村党建制度(8篇)

1.农村党建制度 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 银发〔1998〕5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出纳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以下简称出纳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的重要性

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它是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是规范和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重要措施。出纳制度的制定,改变了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做法,进而能够结合实际对信用社出纳任务、业务操作、工作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此,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对两项制度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基本规定。

二、严格要求,抓紧搞好两个制度的培训工作

各级农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两项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在1998年底前,要结合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对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培训,以提高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凡是在两项制度培训中不能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一律不得继续从事会计、出纳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两项制度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 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六条 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

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必须当日结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五)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六)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八条 信用社、县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分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方式汇总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十条 会计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一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二条 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10000”。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要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二)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1.会计科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信用社特殊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但在向总行及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时,须归并到统一规定的相应科目内。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及信用社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2.会计科目代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

3.会计科目的调整,在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根据。

(一)会计凭证的分类。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基本凭证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

(1)现金收入凭证;

(2)现金付出凭证;

(3)转账借方凭证;

(4)转账贷方凭证;

(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7)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8)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2.特定凭证。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二)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三)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四)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

(五)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1.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凭证必须按日或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表,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3.已装订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并在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4.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十六条 账务组织。账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前者按账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一)明细核算

1.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分户账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1)甲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账户及信用社内部财务性质的账户。

(2)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账户。

(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4)丁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2.登记簿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重要账簿,也是统驭卡片账的辅助账簿。

现金收入登记簿和现金付出登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3.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二)综合核算。

1.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会计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附件张数的汇总记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日账务的重要工具,是登记总账的依据。

2.总账是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账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托记录。

总账按科目设置,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总账格式分甲、乙两种。甲种适用于每日结账的信用社,账页每月更换一次。乙种适用于业务量较少,采取定期结账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可以连续记载,账页记满后更换,不必每月更换新账页。

3.日计表反映当日全部业务活动,其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十七条 记账规则。

(一)账簿必须根据有效凭证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

(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账页用双面复写纸(含压感账页)、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笔和红色复写纸用于划线和错误冲正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

(三)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代替原始账页。

(四)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账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会计主管共同盖章证明。账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栏划“-0-”表示结平。

第十八条 账簿结转。

明细账结转。账页记满,结转下页。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贷款、股本金、储蓄账页可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乙种账还应将未计息的天数和积数过入新账页。丁种账应将未销各笔过入新账页发生额栏内,在余额栏填记结转余额总数,并按旧账页的摘要过入新账页摘要栏内。卡片账未销账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计算机记账满页,打印结转。

(二)总账结转。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应将旧账“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有关栏内。使用连续记载的总账,每年应更换新账页,每月月底应结计“当月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计算机记账,按月打印总账结转。

(三)账簿装订。各种账簿在更换新账页后,其旧账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1.总账。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每月装订一次;使用连续记载的,每年装订一次。

2.各种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账页过多的可分若干本装订。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3.在中间更换的旧账页或结清户账页,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妥善保管,俟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整理装订。

4.装订好的账页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错账冲正。账务记载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盖章证明。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1项办法更正账簿。

计算机输入差错按逻辑删除办法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3.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账”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栏内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填制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凭证将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蓝字凭证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凭证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年×月×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本发现上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四)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按联行、联社往来规定凭划(汇)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办理调账,划(汇)入社无权自行调账。

(五)凡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六)所有冲正、调账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查盖章后办理,并将错账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调账的日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账务核对。账务核对分为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和不定期核对。

(一)每日核对。

1.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账合计数及日计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2.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地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4.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5.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1.使用丁种账页记载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储蓄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账(卡)余额,与各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3.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4.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该科目总账累计积数相对相符。

5.各种卡片账每月与各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6.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账实核对相符。

(三)不定期核对。

1.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来的对账单,应即时换人核对相符。

2.对外账务核对。存拆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账折核对相符。各单位的存款账户(使用复写账页的)应按月或季、贷款账户应按季或年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限期收回。各单位退回的对账回单,会计人员勾对未达账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对于金额大的账户应主动上门对账。

3.联行往来的账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4.联社、社内、同业往来均应使用复写账页,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联撕下,及时交对方对账;每月终了,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要将对账联撕下,交对方对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更正。

第二十一条 利息计算。存、贷款的利息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时间、方法,正确计算。

储蓄存款的计息和付息办法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

(一)对单位的存贷款利息,一律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二)利息计算的规定。

1.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2.利率的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月)

日利率=月利率÷30(天)

或=年利率÷360(天)

3.结息日期。存、贷款等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活期储蓄存款,6月3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

单位活期存款按季(月)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清户结计利息,不计复息。逾期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4.计息方法。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账以积数计算利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在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2)逐笔计息。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以天数计算,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以整年整月计算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以天数计算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5.其他规定。

(1)存贷款账户结清时当即结息列账。

(2)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算头不算尾);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3)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本会计期间资金变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数字报告。编报时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按时报送。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日计表。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制。

2.月计表。根据总账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

3.资产负债表。每月或季末根据总账各科目及有关账户的余额归并后填制。

4.损益表。每季季末根据损益科目分户账余额填制。

5.其他附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的信用社其他报表。

6.决算报表。由信用社在年终决算时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利润分配表;

(5)决算附表。

(二)报表的装订与保管。日计表按月装订,其他报表按年装订。已装订成册的报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决算。信用社决算就是应用会计核算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对一年来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进行的总结、分析和考核。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1.清理资金。

(1)对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对逾期贷款和历年沉淀贷款应与其主管部门联系积极清理收回。

(2)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联系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如确实无法联系的,可转入“不动户”处理。原“不动户”经过三年联系仍无着落的,可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3)对结算中资金和应解汇款、汇出汇款等应进行全面清理。

(4)对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进行清理和收回。

(5)对委托及代理业务,应按照规定或协议进行清理。

(6)清理其他资金。

2.核对账务。

(1)检查全部账户的会计科目归属,核对总、分余额。

(2)全面核对内外账务。根据各企业单位11月底存贷款账户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签发对账单,全面进行账务核对。贷款账户还要与借据核对相符,发现不符,立即查明纠正。对内部账务,各科目总账应与分户账和有关登记簿、卡余额核对相符。

(3)检查各级联行账务,轧准账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并及时进行对账。

(4)根据11月底各科目总账的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试算表,试算平衡。

3.盘点财产。

(1)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实物,发生财产盘盈盘亏,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2)对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建账、立卡进行管理。

(3)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抵押品等,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核实损益。

(1)重点清查各项利息收支,做到准确无误。

(2)各类费用和支出账户,应根据费用和支出范围、标准全面复查,严格划分本期和下期的界限,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对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及代理业务收入等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计算纳入损益。

(4)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网点,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应全部上划管辖信用社列入当年账内。

5.其他工作。做好决算附表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核实工作。

(二)决算日工作。

1.处理账务。

(1)决算日办理当日账务、当月月结和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必须妥善组织、循序进行。

(2)决算日收到的各类凭证、报单必须当日转账,纳入当年账务。

(3)决算日与人民银行等各往来科目余额应核对一致。

(4)营业终了,结平当日账务,全面核对总账与分户账,并由主任会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对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盘点核对,账实、账款完全相符后,填制查库登记簿并签章说明。

(5)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于决算日到信用社报账,并结清业务周转金科目。

2.计算提取款项、结转损益。

(1)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缴税款及附加、应收、应付利息及其他应提取款项和其他账项的调整等。

(2)账务处理完毕,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类科目各账户余额逐一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益类科目应无余额;然后将“本年利润”科目结出的本年净利润或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3.编制决算报表及编写决算说明书。决算完毕,应按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决算报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

4.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账簿。在决算日全部账务核对相符,结出全年损益后,如有新旧科目结转,应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同时办理新旧账簿的结转,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全部新账建立后,应进行总分核对,试算平衡,保证新旧账簿结转准确。

(三)决算后工作。

1.盈亏处理。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信用社提出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意见,经民主管理组织审议通过并报县(市)联社核定后,进行盈亏处理。

2.审核汇总决算报表。各级管理部门收到所辖信用社上报的决算报表时,应贯彻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在审核时,要注意上下以及各报表之间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科目和账户使用是否正确,各项提留和损益的核算有无错漏,利润分配或处理亏损是否符合规定。

3.整理装订旧账表。对上旧账簿和报表,应分别整理装订,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四章 复核与事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一切传票、账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并签章证明。凡实行专柜形式的,必须当时复核。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储蓄柜员制的信用社及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会计事后监督与柜台业务要严格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离,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事后监督可采取本级监督和集中监督两种形式。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第五章 印章与密押(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社名业务公章:公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二)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

(三)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用于转账凭证、回单、收付账通知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的查询、查复等。

(六)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七)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九)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应分级管理。联行专用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由联行业务开办单位或授权代理单位负责设计、刻制和下发;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由各省级农金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各种会计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日期并签章,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做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

(三)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要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封存后的印章要统一保管和统一销毁。联行专用印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销毁。

(四)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

第二十九条 联行密押是鉴别联行间汇划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管押人员由县联社审查确定,人员变动时必须经原审定机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寄送密押代号表,必须加封,以绝密件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直接解送。联行密押代号表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代号表销毁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编押机视同密押管理。编押机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时间,应入库保管。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必须加封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处理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压数机是信用社办理票据业务、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按编押机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必须做到印章、密押(压数机)和报单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联行专用章应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压数机)应指定第一、第二管押(机)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

第六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如国库券、金融债券、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

(一)有价单证要贯彻“账证分管”的原则,由会计人员管账,出纳人员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必须通过表内科目核算,其他未发生资金收付的有价单证,应通过表外科目核算。不论表内、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都应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表内、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与出纳人员的有有价单证登记簿的数量、金融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填错废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加盖“作废”戳记,单独编制有关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作废单证作附件。作废单证的号码应登记在登记簿上备查。

(四)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当时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剪角,并及时组织解送和按规定权限办理销毁。

(五)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账实核对相符后,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第三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在总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二)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四)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面使用时应当时逐份销号。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五)单位(个人)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全部预留印鉴。信用社在发给单位(个人)之前,应加盖单位(个人)的账号和付款人全称。单位(个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交回信用社注销,并进行登记,不得短缺。信用社对交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单位(个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

(六)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七)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章 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网点是指信用社所辖的信用分社、储蓄所和信用(代办)站。为了严密手续,堵塞漏洞,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凡是能够做到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和换人复核的网点,才能实行并表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并账制。

(二)信用社应根据网点的业务量大小、离社远近、保管条件、谈旺季节等情况,分别核定网点的库存现金或一定数额的周转金。超过核定的库存现金(或周转金)数额的必须及时送交信用社。

(三)信用社网点对重要空白凭证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建立登记使用制度。信用社对信用社网点领取、使用、交回及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都应认真履行手续,严格管理。

(四)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网点,对隔年已用的账表凭证,应交信用社统一存档保管。

(五)信用社应根据网点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检查、辅导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出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并表制信用社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信用社网点的会计科目与凭证使用、账簿设置、账务处理、账务核对等方面均与信用社相同。

(二)每月底信用社网点根据总账编制月计表报送管辖信用社,管辖信用社据以编制汇总月计表。

第三十六条 并账制信用社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为便于办理日常业务,信用社网点对所经办的业务,都要建立副本总账、副本明细分户账和副本现金收、付登记簿。

(二)信用社网点必须定期轧账和报账。轧账时要自行核对和试算平衡轧账期的账务。向管辖信用社的报账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天。报账时要填制报表由经办人员将各种副本账、业务周转金、各项业务凭证、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含作废凭证)、报账表带到管辖信用社并账。

(三)管辖信用社对网点交来的报账表及所附凭证、副本账和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逐项、逐笔审查、复核、勾对无误后,视同本身账务进行核算。

(四)对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管辖社的明细核算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和本身账务一样逐户立账记载;另一种是在会计科目下按网点设立分户账,但同时应设置监督卡片账(用网点报来的传票代替)。实行哪种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农金管理部门规定。

对报账时的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用的办法。

(五)外勤人员流动服务时的账务核算,比照并账制信用社网点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用站经办人员更换时,离职人员要把经办的全部业务、各种副本账、业务周转金、凭证(包括空白凭证)、报账表及印鉴等以及各科目余额表,全部核对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在管辖社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后,才能离职。事后如发现业务、账务上的问题,属于前任经办的,仍由前任负责。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开发的原则和要求。

(一)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

(二)会计部门与电脑部门分工负责。与信用社会计业务有关的软件必须由会计部门提出需求,电脑部门据以设计应用软件,并经会计部门测试认可后方能使用。

(三)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必须符合会计业务规定和要求,具有数据真实、安全、可靠性,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装置。

(四)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必须遵循软件规范,逐项编写书面文件,提供功能说明书和业务操作说明书。

(五)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会计、电脑及有关部门要共同确认,鉴定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会计业务使用。

第四十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账户、冲账、删账、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账户)。

第四十一条 电子计算机记账规则。

(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二)数据输入必须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调整账户信息(包括差错更改)必须根据会计主管签发的书面通知书输入。

(三)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处理,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

(四)各项业务应实时处理。

(五)由电子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其转账数据必须指定人员复核,并核对份数、金额及平衡关系。

(六)对红字凭证,输入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用“-”表示,并在摘要栏打印冲账代码。

第四十二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应根据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的权限。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

(一)系统管理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况,但不得处理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业务无关的程序和数据。

(二)一般操作人员在规定业务范围内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及进行账务查询。

(三)复核人员,复核操作业务并进行查询,负责本柜组的账务核对。

第四十四条 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操作员与复核员必须交叉,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

第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防止失密。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数据信息文件如下:

(一)每日打印输出:流水账、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或存储软盘)、日计表、各科目及分户账余额表、冲账、删账、调整积数清单。

客户存、贷款分户账和对账单,平日满页打印输出,年终全部打印输出。对账单可应客户要求随时打印输出。

(二)每月打印输出:总账(逐日存储)、分户账、月计表。

(三)每季打印输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年终打印输出: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半年报和试算表分别于7月和12月打印输出。

第四十七条 所有文件均应备份,由专人管理,移地妥善保管。

第九章 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信用社要建立会计检查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负责对所辖机构及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和辅导。

(一)会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账务检查、业务检查和财务检查等。

1.账务检查,主要是检查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2.业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各项业务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无管理上的漏洞,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财务检查,主要是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三)会计检查方式。根据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可按检查的程序、范围和时间等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一般为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

第四十九条 会计分析。

(一)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2.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

3.损益的构成及应收应付利息变动的情况;

4.内部资金占用情况;

5.各类资金的流向、流量和可用资金的利用水平情况;

6.结算及联行在途资金变动情况;

7.资金头寸及备付金变动情况;

8.资产质量、结构、变动情况,资产流动性状况及各项资金风险情况;

9.各项负债的利率结构及利率变动态势;

10.其他重要情况。

(二)会计分析方法。

1.比较分析法:将各种报表资料同有关的计划及历史资料等进行对比;

2.因互分析法:将影响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因素进行分类,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测定各个因素对完成计划指标的影响及程度;

3.结构分析法:将相同事物进行分类,并计算各个类别在所在整体中占的比重,分析部分与整体的比例关系。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是重要的历史资料,是信用社历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记录,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分为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自档案所属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1.永久保管的档案。

(1)信用社决算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决算报表、附表及决算分析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表、财务收支变动表、利润分配表等);

(2)信用社实收资本、股本金分户账;

(3)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4)客户挂失申请书、登记簿、补发存单、存折、数据及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5)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和档案销毁清单;

(6)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

(7)房屋购建的契据(包括土地证、基建批准书、竣工报告、购建房屋契约、征税收据和公证书等);

(8)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2.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分为15年和5年两种。

(1)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a.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b.凭证及附件;

c.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

d.结算专用印章的领用、交接、销毁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2)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a.计算机运行日志;

b.计息科目余额表;

c.辖属网点上报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决算报表(包括全部附表,决算分析资料);

d.信用社本身及汇总分社、储蓄所日报、旬报表;

e.密押、代号使用和保管登记簿;

f.社内往来、联社往来及同业往来的对账及查询、查复书;

g.信用站的交账清单(册);

h.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单);

i.各种不定期报表。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

2.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柜),设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虫柱、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3.信用社网点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次年抄列清单(册)送管辖社集中保管,使用时间向管辖社调阅。

4.磁介质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磁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5.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

6.建立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按规定内容做好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会计主管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公、检、法、司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信用社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代办查阅,不准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7.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并专夹保管,以备查考。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

(一)会计档案中除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不作移交外,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是否移交给当地档案馆保管,应根据当地档案部门的规定,由县联社和当地档案馆协商决定。

(二)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按规定造具清册连同案卷目录逐项清点核对,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交接完毕,信用社应留存一份移交清册,永久保管。

(三)已满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县联社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以联社为单位造具“销毁会计档案清册”。销毁时应由联社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未了账项待查,可对必须保留部分的会计档案延期销毁。

第十一章 会计劳动组织与会计人员

第五十二条 会计劳动组织。

(一)劳动组织必须贯彻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业务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加强内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

(二)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三人柜、组,其中配备一名以复核工作为主的专职复核员。业务量较大的社可分设若干柜、组,并要均衡柜组间的业务量,便于柜、组间凭证传递,工作配合及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实行轮班休假的社,必须配备固定顶班人员。

(三)由于业务量所限,不能形成三人柜组,不设专职复核人员的社,必须贯彻换人交叉复核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机构变动的会计工作交接。

(一)机构撤销的工作交接。

1.撤销机构。

(1)撤销机构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未了账务,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

(2)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一式两份,经交接双方、监交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保管。

(3)将全部账务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转存银行或联社款项,应填制往来凭证办理账务划转。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4)在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当年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余额为“0”)各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2.接收机构。

(1)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并入本身有关科目和账户内。

(2)对撤销机构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3.原管辖部门。

接到撤销机构上报的月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汇入当月和当年的报表内。

(二)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转移隶属关系的机构,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原主管部门应将移出机构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月计表代替)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寄新主管部门。此项上年末余额的移出、移入数,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均应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本制度;

2.依据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4.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二)权限。

1.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违规的业务事项,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项会计信息。

4.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配备。

(一)信用社要根据会计工作需要配足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的配备要保证质量,建立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会计人员力求稳定,确需调动时,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须商得上一级会计部门同意。

(四)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坚持回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直接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培训。

(一)岗位培训。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过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

(二)岗位考核。会计人员必须确定岗位,并制定会计工作各个岗位职责及岗位考核办法,经考核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三)岗位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保证会计人员全面掌握会计业务。

第五十七条 会计工作与会计人员的交接。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机构变动会计工作的交接,由上级管理部门监交。县联社会计主管的交接,由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交;信用社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的交接,由主任会同管辖联社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监交;会计员的交接,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监交。

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造具清册,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 接收。

(一)会计主管的交接。会计主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编制移交清单,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移交清单包括:

1.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用日计表代替,只填余额);

2.会计档案移交表;

3.移交清单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机)、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

4.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同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会计人员的交接。

1.将所经管账簿各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

2.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公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内容;

3.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

以上移交余额表、清单和书面材料各一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后,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四)短期离岗的交接。会计人员、会计主管或内勤主任短期离岗,必须有人代理其工作。要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每年年终应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会计人员的奖惩。

(一)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廉洁奉公、长期保持账务正确、维护国家资金财产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各省级、地区级农金管理部门和县联社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反政策、纪律,有章不循,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账务差错或信用社、客户经济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财务差错及案件严重的有关社,要追究会计主管及信用社主任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列账表凭证按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账表凭证格式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未明确的由一级分行自定。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时同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由一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做出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同时废止。

附二:

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 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已经建立现金业务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和现金调缴人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

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再填制现金入库票,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条 开办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现金必须逐笔登记收款登记簿(用现金登记簿代替)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条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七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社(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社(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四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装零头数的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子抵作库存。

第二十一条 配备两名工作责任心强、诚实可靠的正式职工负责管库工作。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管库员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副钥匙的管理。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信用社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三)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任共同启封,并办理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第二十三条 实行查库制度。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内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联社主管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应对信用社不定期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的任务是: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柱、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四条 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负责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信用社取送款主要由上级联社负责运送,信用社网点由信用社负责运送。运钞汽车必须保证取送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押运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运送时,押运人员应按运送凭单金额或件数点收清楚,并检查运送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运送凭条留存联上签章以示收妥。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运到后,原封新券按箱验收,回笼券卡把验收,如发现有松散等可疑情况,则须当面点清细数,如系零星调拨,须当面清点细数无误后,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单。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应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负责对辖内所属信用社现金调缴款任务。

第五章 错款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

第二十九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六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

第三十一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斗争的重要资料,县联社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

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发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查考。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信用社不发票样,可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二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要酌情处理。如非本县联社经管的票样,应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

第三十三条 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余的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变更,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一并入库保管。

如发现可疑币(券),本社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一步鉴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没收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第三十五条 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三十七条 外币票样的管理与反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出纳交接

第三十八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十九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包括字锁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如临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第四十条 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由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农村党建制度 篇二

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是通过“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来实现的。作为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开端, 家庭承包制改革无疑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 其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然而, 现阶段实践证明, 仅靠农户家庭分散经营, 无法发展现代农业, 也无法实现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随着全球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种生产经营要素如劳动力、资金、信息、技术等都以较大规模进入市场流通。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对于整个经济体的高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土地作为其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 其合理流动对于农业乃至所有产业的规模化经营都具有深远的影响。目前, 寻求适当的土地流转形式, 最大效用地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良好解决, 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组建土地合作社等方式推进土地流转, 可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水平和经营效益, 使农业竞争力得到增强。

二、农村土地托管制度产生背景

(一) 土地使用两极分化现象。

近年来, 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 市场经济在创造出大量生产财富的同时, 还不断推动着生产要素继续向有利于生产最大化的方向流动。具体到农村地区来说, 由于单个农户的经营规模小, 缺乏完备的市场信息, 在购买生产资料方面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高。此外, 绝大多数农产品都属于缺乏弹性甚至无弹性的商品, 致使农产品价格主要由需求决定。于是, 当农用生产物资成本较高、而农产品价格又很低时, 土地的边际收益就小于边际成本。在此种情形下, 这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势必大幅向城市地区或农村二、三产业转移, 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大面积撂荒现象。但在土地撂荒的同时, 农村地区的一部分种田能手、农机大户等, 又因其自有耕地较少而无从施展, 这就在土地使用上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目前, 各家各户承包的土地大多数都需要流转, 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已是当今时代的必然选择。

(二) 现有土地流转组织化程度低。

目前在我国众多农村中, 已有了各种各样的土地流转形式, 但在这些土地流转中都存在着很多弊病。由于部分农村地区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 农民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 在一些农户之间虽然有一些自发性的土地流转, 但往往缺乏有关部门的引导监督等帮助, 这样的土地流转一般只是权宜之计, 属于短期性行为。农民土地流转的选择范围一般都比较小, 通常仅限于亲友之间的租赁或转让等, 这使得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不够明晰, 经常会引发各种问题, 比如个别农户强行收回土地等, 极易引起一系列纠纷。现阶段, 我国要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 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服务, 如现代化的科技装备、高效率种植收割技术等, 以及信息咨询、产品销售、加工营销、品牌管理等服务。为解决此类问题, 土地流转绝不能单纯依靠群众自发进行, 必须在坚持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基础上, 探索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形式, 要严格遵守土地承包相关法律, 通过政府激励、组织规范、技术依托等, 确保土地流转合法有序, 防止各类纠纷现象产生。

三、农村土地托管制度现状

(一) 土地托管制度实践。

在农村土地改革进程中, 一种新的土地流转形式应运而生, 现阶段已有不少地方开始探索“土地托管”。如四川、河北、江苏等地的一些农村, 都成立了各自的土地托管服务组织, 其以统一经营、服务农户、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显著特点, 十分引人注目。以四川长宁县大林村为例, 在原有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下, 由于多数农户对承包地经营不善, 一般选择外出打工, 致使该村大量土地不能充分利用。于是, 该村党支部书记和部分种田能手组织成立了大林村农业综合开发协会, 专门负责为农户托管农田。该托管组织实力较强, 耕地时的种子选定、治虫防虫、配方施肥等, 都由协会成员经办。托管组织向农户收取一定的托管费用, 每亩地收费30元, 若达不到收成便不收费, 农户可自由选择入托服务。[1]与大林村相似, 河北鹿泉市联民土地托管合作社也是一个新兴的土地托管组织, 该合作社已具备一定规模, 设有专门的董事会和理事会, 并聘请产业经营专家及农业技术专家作咨询, 经培训后成立技术科普宣传服务队、专业化防治队等。[2]合作社在具体操作中以“不服务不收费, 有问题全赔偿”作为对农户的承诺。农户可依照“加入自愿, 退出自由, 服务自选”的原则加入合作社。[3]目前, 土地托管主要有全托、半托、季节型托管等形式。全托型指承包地全部入托, 土地经营权和收入按比例均归管理方, 农户每年领取一定量等额收入, 所有农资农活及税收等均由管理方承担。半托型指土地经营权和收入仍归农户所有, 但农户可按个人需求选择一定的托管服务, 如耕作、收割、化肥、农药等, 选择一项就交一项的费用。季节型指农户在收种季节回家收作, 收作结束后继续外出务工, 只需付少量资金给管理方用于代办田间管理。[4]在土地托管过程中, 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及农用用途不得改变。托管方通过统一组织运行, 共同享有经营利益, 并按成员入托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分红。随着土地托管制度进一步发展, 托管方开始出现了县、乡、村三级土地托管中心。在农民把土地委托给托管中心后, 托管中心再把其托管的土地进行更好的调剂, 促进了土地托管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通过规范有效的土地流转, 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达到节本增效的效果, 促进农业产业的现代化经营。

(二) 土地托管的主要特征。

首先, 在土地托管实践中, 托管组织都会向土地承包户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入托农户可通过对托管方提供的不同服务进行选择, 以支付相应费用。在报酬方面, 托管经营与承包经营的规定正好相反。在土地托管制度中, 土地承包户即委托人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受托组织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而在承包经营中, 往往是发包人可以享有获取利润的权利, 承包人有上缴利润的义务。这应是托管经营与承包经营在形式上最显著的区别。其次, 在进行土地托管的过程中, 入托方对托管服务组织的授权较为具体明晰。土地托管与农户个人之间自发性流转具有明显不同, 一般都有明文规定的管理规则, 托管组织根据农户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完成某一项或几项服务。与承包经营制度中的承包方相比较, 托管方的经营决定权相对比较小, 而承包人基本可获得完全的财务支配权, 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再次, 土地托管采取农户自愿入托的形式, 而农户要选择入托一般是建立在土地可以得到良好的经营管理改善基础上, 因此土地托管比土地承包更有难度, 这就决定了托管方应具有良好的技术保障, 或有一定的产业经营专家指导, 并且通常是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组织或非法人单位, 很少为自然人, 而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大多为自然人。

四、对土地托管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 对土地托管制度性质的分析。

“托管”一词并不只存在于土地制度中,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委托经营”就又被称为“企业托管”, 包括以处置资产为目的的产权托管和以改善经营管理为目的的经营托管。委托经营是有别于企业承包、租赁及股份制的一种独立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式。对于公司制的企业, 如何开展委托经营, 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但在实践中, 委托经营的现象却很活跃, “企业托管”已成为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重要业务项目。“委托经营”是随国有企业改制而出现的, 国家经贸委在《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中指出, “可将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 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而在现有的农村土地托管制度实践中, 是由土地承包户将其经营不善的土地, 委托给实力较强的托管服务组织经营管理, 可以说, 土地托管在本质上即一种以承包土地为对象的委托经营, 若按产权托管和经营托管分类, 应属于以改善经营管理为目的的经营托管。

(二) 土地托管制度满足土地改革需求。

从体制方面看, 土地托管形式的流转制度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 弥补了原有统分结合双层体制中的一些缺位或薄弱层面。土地托管制度以农民意愿为第一位, 以维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为前提, 对农户实行“进入自愿、退出自由”方式的服务, 基本实现了以社会化服务为主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新式统分结合双层体制。从经济方面看, 土地托管可以使农户与社会化服务组织获得双赢, 实现现代农业发展。合作化组织通过对耕地的大面积集中, 可以广泛推行现代化高科技技术, 对土地有效实施规模种植。合作社以批发价格统一购买农用物资, 可直接降低生产成本, 有助于提高综合效益。同时还可向产业化经营方向发展, 开发相关农业产业, 如农用物资配送、农副产品加工业等, 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此外, 可以预见的是, 一旦土地实现规模化后, 一方面仍可用于传统种植, 另一方面, 在具备一定资金的基础上, 还可适时调动智力创造型因素, 大力兴办新式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 将农用土地与第三产业联系起来, 可以使原有土地的收益率获得更大幅度的提高。

(三) 土地托管制度有助实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

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方面看, 实行土地托管制度, 也满足当前农业及其他产业的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求。通过托管组织各个环节的统一服务, 可达到生产流程标准化、农产品标准化, 有利于提高农业竞争力。另外, 农村劳动力在对土地进行半托或全托后, 就可放心从事非农产业的经营, 或在农业内部进行重新分工, 使农业资源得以重新整合, 避免因服务缺失而导致的资源流失, 最终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实行土地托管制度所需条件

(一) 土地供需双方的利益驱动。

实行土地托管制度解决了两对矛盾, 其一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与承包地撂荒之间的矛盾, 这使一部分外出打工的农村劳动力有供给土地的利益驱动;其二是留在农村的部分种田能手需要对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与其原有承包地不足之间的矛盾, 这使得种田大户有需求土地的利益驱动。实行土地托管制度首先要保证托管主体存在, 并且托管方与受托方都能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这样才有制度创新的可能性。

(二) 托管组织的资本人才保障。

土地托管服务组织一般都是专业性较强的现代化管理组织, 资本和人才是两个必不可少的要素, 这符合古典经济学生产函数Q=f (L, K) , 其中生产量受到劳动力与资本要素的共同影响。要指出的是, 托管服务组织所需的劳动力要素不是农村地区的普通劳动力, 而是具备一定技术或经验的专业人才。上述几个实例中, 在实行托管制度的农村会聘请有关的产业经营专家或农业技术专家进行咨询指导, 托管组织要保证获利就必须具备基本的资本与人才保障。

(三) 政府机构的中介作用。

对政府而言, 大量土地撂荒必会使其利益受损, 政府在推行土地托管制度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在一些二、三产业十分发达的地区, 农村外出打工人员往往较多, 而留在本村的种田能手很少或没有, 土地撂荒现象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 也并非没有实行土地托管制度的可能性, 此时政府机构可出面进行引导, 例如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 鼓励一部分外出农民回乡创业, 同时积极协助组建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等, 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使农户可以从土地托管制度中获利。

(四) 相关部门的宣传与规范措施。

土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 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 在现实社会中有不少农民虽然早已离乡, 却也不愿对自己原有的承包地进行流转, 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宣传引导。由于实行土地托管制度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关系, 在合同条款设计、谈判等方面, 村民的控制权行为能力有限, 当主体利益不一致时, 往往是村民利益较难得到保障, 因此, 有关部门一定要强化管理程序, 规范流转条件及收益分配机制等, 保证托管服务的公开性、透明性, 使农民对土地经营状况有一定的监督控制权, 同时要严格控制农地用途, 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土地托管.领导决策信息, 2007, 17

[2].刘伟建, 李杰.4万亩耕地“联起来”——鹿泉市联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见闻, 山西农业 (村委主任) , 2009, 2

[3].石磊, 冉中胜, 蔡建基.农户承包土地托管现象分析[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4

[4].吴秀之.土地托管也赚钱[J].乡镇论坛, 2003, 9

[5].胡志安.由鄂州市农村土地“托管”想起[J].计划与市场, 2000, 7

[6].李长明.“土地托管”在云梦农村悄然兴起[J].农村百事通, 2004, 2

[7].土地托管.皆大欢喜——河北鸡泽县土地流转的实践[J].中国棉花, 2009, 6

[7].于红军.农用土地托管与租赁对农业产业规模化的影响[J].当代经济, 2007, 7

[9].尹来盛.基于比较优势理论与区域竞合实践的土地托管制研究[J].暨南大学, 2008

3.农村土地制度反思 篇三

曹锦清说,有两项制度安排对中国农村影响深远,一是土地家庭承包制,另一个是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使用。

对土地家庭承包制有几个问题需要反思。

首先,对土地家庭承包制“长久不变”的理解有些混乱。现在还没有确切的官方解释。对此可能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全国各地大部分的解释,即“生不增,死不减”;另一种则是土地家庭承包制不变,但每隔若干年,只要村民多数要求变动,村民大会通过,就可以变。不过,南北作物生产周期差异很大,固定给每家的土地承包期到底多长为宜是很复杂的。

婚嫁也会产生问题。女孩嫁出去,等于变相将土地交给了父亲兄弟,但她在嫁入的那个村是没有土地的。妇女的权益没法保障。

其次,土地家庭承包制让农田水利建设陷入了困境。农田水利建设要经过不同的地块,需要农民一致同意。整个投入和收益在各农户之间的分摊是高度不均衡的,这使得合作非常困难。这三十年来利用的,基本还是公社时期的水利设施。从农田水利建设来讲,土地家庭承包制一开始就带有缺陷。合作化、公社制有很多动因,其中一个原因是自下而上的,就是走上集体化以后要开始搞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而这和土改以后所形成的分散的地权配置是不相容的。这就是后来公社规模越来越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地权模糊了,劳动力容易征调,土地也容易动用,农田水利建设也就能顺利开展了。在目前的土地家庭承包制这项制度安排下,这一点很难做到。现在以工业反哺农业,把钱通过农业局或水利局拨下去,农田水利建设还是没法弄。钱一多反倒可能产生腐败问题。

其三,土地家庭承包制导致土地细碎化、地块分散,这给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带来了困难。在中部地区,一些地方工业比较发达,农民就在当地打工,亦工亦农,有两份收入。但当地的土地利用率很低,农民不在乎,明明可以三熟、两熟的,现在只有一熟。对单个农户来说,似乎收入不错,但对整体农业来说是个损失。至于远距离打工的,有的将土地转包给亲友,但这是有限的。连片的适度规模经营,全国范围内是有的,但代价也大,要把农民的土地都转让出来,地租就不是个小数字。土地上的产出基本上就给原来的承包户了。要保证十几亿人的粮食供给,完全依赖于承包制小农是不行的,要向适度规模化发展,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现在面临重重阻力。

那么,农地转为非农使用的制度安排是如何推出的呢?

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授权地方政府为公共性目的可以将农民的土地转为非农使用。这里关键的是公共性和一般的商业性该如何区分。把农民的土地低价征入,然后用于城市化建设,那么,土地的增值该如何分配呢? 法律没有触及这一问题。

土地增不增值由空间位置、时间、土地的用处决定。这三个方面难以被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地方政府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政府圈地之后的土地财政,一般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农民的安置用地、拆旧房建新居。二是搞基础设施。三是建设公共设施。四是工业批租,这其实是赔钱的,为了招商引资,地方政府竞相压低地价。下降以后,一般选择出让土地的地租,农民的权利就被剥夺了。中国的无地租商品向全球扩展所向披靡。五是土地的商业批租,而这是必须拉高的,用来抵偿原来的投入。这样一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本不仅转嫁到农民,也转嫁到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身上。

4.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篇四

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还得不到广大农民的认同。据调查中农民反映,每人每年交纳30元,这个资金农民都能接受,但在门诊看病1年仅能报销200元医药费,且报销标准为超过30元按比例报销,很多医疗费用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列。我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而真正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是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这样看来,参合农民受益面小。

问题

1部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不高,基金难以征收。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合作医疗政策缺乏了解、认识。一是对参加合作医疗表现积极的一般都是经常有人生病的家庭和今年享受了医疗补偿的家庭及其邻居。二是农民思想上依然存有侥幸的心理,壮年群体参合费收缴将会是一大难题,如一村民说他只交老人孩子的参合费,而不交自己的,究其原因是他本人身强力壮不生病,怕交了钱而不得病,钱被别人使用,心理上不平衡。三是对具体的报销程序和报销比例了解很少,存在模糊认识。只知道交纳了合作医疗基金,但不知道具体内容和报销程序,在不是定点的医院看了病却无法报销;四是部分农户的医疗保险意识不强,主要是低收入家庭医疗消费观念尚未建立,部分农户对政策不理解,仍处于等待观望状态。

2.参保期限制了新生婴儿的享受,在参合费收缴后出生的婴儿因没有交今年的参合费就意味着新生儿出生的第一年得不到大病医疗保障,而新生儿患病的概率是比较高的,有的孩子生病住院就没有无法报账。

3.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不高,自费药用得过多。有农户反映,医生在开处方前首先就问是否参加了“新农合”,得到肯定的答案后,一个处方将会多5至10元,他们认为医院是在做生意,不愿再交明年的参合费了。有的医院不按规定正确使用自费药品,而使用大量“新农合”范围外的药。

4.门诊报销范围窄、比例低,定点单位过少,住院报销门槛太高。

5.市外就医报销手续繁杂。台州市外就医报销手续繁杂,不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就近就医,给重病、大病患者造成困难。

建议与对策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目前在新农合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不全,宣传效果不佳,政策解释不到位等问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要抓住宣传对象做到有的放矢。我们必须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在村宣传栏上举办特刊、组织医务人员进村给农民检查身体、举办“新农合”知识竞赛等,让农民真正吃透理解上级政策。

2.完善参合基金筹资渠道与专项管理制度。通过行政命令由驻村干部逐年逐户上门收缴资金,可能在基层出现梗阻现象,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去生命力。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一些地方对部分筹资困难户往往采取先垫资后筹资的办法,许多村组干部对此苦不堪言,他们表示,如果再没有妥善的筹资方法,又必须去完成相应的指标,他们也会由抵触到反对,使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无法开展。应相对降低农民筹资标准,增加省、市政府的补助标准,才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的“救命钱”,且数额巨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砸了合作医疗的牌子,更会伤了群众感情,毁了政府形象。为此,要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收、管、存分离和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证了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3.推行科学合理的农民参合补偿机制,更大限度让利于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建议将基金分为门诊补助基金、住院补助基金、大病二次补助基金、风险基金四个部分。制定了补大又补小、稳妥又积极的“个人家庭门诊账户+大病统筹+二次补偿”运行模式。即将农民缴纳的“小钱”建立家庭账户,用于门诊费用报销,增加参合农民受益机会,扩大受益面;将各级财政补助的“大钱”列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报销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年终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在留足风险金和健康体检金的前提下,对花费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疾病患者,再给予一次补偿。

4.改善农村卫生基础条件,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要加强农村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强化村级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二要建立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卫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三要切实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全面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四要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

问题与解决方案

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2.1农村医疗保险中个人所承担费用较高

农民是十分重视既得利益的群体,期望最少的付出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调查显示,农民期待能够报销70%~100%,然而,农民到荆州市市中心医院就医报销比例是30%~35%,到乡村医疗单位就医报销比例是70%~80%。由于乡村卫生基础设施条件差,医务人员短缺,且整体素质不高,长期得不到培训,业务骨干流失严重,很难满足农民就医需要。实际情况是农民一看病就往大医院跑,大医院就医条件好,但报销比例低,这种比例与期望的差距使农民心理产生一种失落感,直接影响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2.2“供方诱导需求”现象突出

在目前医患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定点机构在给病人诊治时并不按对病人最有利的方式治疗,普遍存在开大处方,即多开药、开贵药,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严重,这加重了农民的就医负担,导致农民对医保不满[1]。

2.3缴费方式不够灵活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实行集中缴费的方式,部分外出打工的农民因错过缴费期而无法享受翌年的合作医疗待遇。同时,还有一些外地的农民不能及时在迁入地交医保,这样在就医时引起一些麻烦。

2.4报销手续繁琐

从票据上报、审批到取款需要很长时间,农民往往需要在指定医院看病后,返回到用户所在乡镇地审批,审批通过后再返回指定医院报销,加大了农民的交通费用开支,尤其是对偏远地区的农民更是存在诸多不便。

3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的对策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为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看病难、报销难的现状,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的基本措施。

3.1加大对乡镇卫生医疗机构的资金投入

一是政府应提高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机制,保证农村公共卫生费用不断增加。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投入要重点支持乡镇及村级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巩固和完善农村三级预防保健医疗网络建设。二是政府应积极鼓励各乡镇医院运用市场调节手段,注意吸引民间资本,采取合资入股、设备租赁等多种方式,改变医疗机构单一公有制的产权机构,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和经济收益[2]。

3.2提高乡村医疗水平

一是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扶植和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院的行政联系,在村卫生所人员的资格确认、管理及专业能力培训等方面给予乡镇卫生院一定权力,这样既增加了村卫生室对乡镇卫生院的向心力,又提高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二是在业务及药品采购方面应推动村医疗卫生所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互利合作,以提高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对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吸引大学毕业生或退休专家坐诊或寻找对口扶持单位进行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四是为乡镇卫生室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并邀请专业人员教授村医正确使用和维修设备的方法,改变农村卫生所治病缺乏医疗设备的局面。

3.3大力普及各项卫生保健知识

一是在医保进行初期,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活动,通过印制“医保政策管理解答”等宣传资料,并组织人员将宣传资料发放到各乡镇每家每户,同时通过在各乡镇、集市、交通要道等重要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力争居民医保政策知晓率达到100%。二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活动期间和活动后期,工作人员向居民讲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和报销流程,并耐心、细致地就社区居民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让居民近距离了解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提高大家参保意识。三是定期组织市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者到乡镇卫生院及预防保健站进行宣传和知识讲座,现场解答农民关心的医疗热点和难点问题,加深广大农民对卫生常识和保健知识的了解。

3.4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应进一步简化补偿手续,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保线,提高封顶线,使农民获得最大的实惠。同时,要降低起付门槛,扩大补偿范围,应将慢性病、住院分娩、人为事故等列入补偿范围。合理提高分级分段报销比例,实行二次补偿[3]。积极探索大额为主,兼顾小额的医疗费用补偿方式,尽可能做到,大病大补,小病小补,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问题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上的自愿原则与实际做法上的半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群关系 政府政策引导,农民自愿参加”,这是新农合的基本政策要求,但在动员、组织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时,各地各级政府官员将其作为政绩来体现,一些地方政府将农民“参合率”作为考核的目标之一,农民“参合率”指标级级下达,使得一部分基层从事这一工作的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得不采取各种方式和方法动员、甚至强制农民参加。有的乡镇为了达到完成“参合率”目标,甚至硬性规定,哪一个村完不成任务,就从哪个村的村干部工资中扣除。村干部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来完成参合率,从而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2.2 管理成本太高

这主要体现在对农民参合收费成本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成本上。从收取“参合费”方面讲,一般每年农民自筹参合经费是在上年的10月到次年的2月由村委会干部每家每户上门收取,以前每人10元钱还好一点,现在的每人30元,如遇到人口较多,但家境不太好的农户一时也交不起这些钱。在调查中乡镇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反映,这四个月的基本工作就是收钱,有的农户一次没有两次,多的一户跑过十几次,才能将钱收到。有的只好村干部自掏腰包为其垫付。不少村干部反映,这种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干群矛盾,好事并没有办好。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对村干部这种半强制性收费,意见很大。

这主要体现在对农民参合收费成本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成本上。从收取“参合费”方面讲,一般每年农民自筹参合经费是在上年的10月到次年的2月由村委会干部每家每户上门收取,以前每人10元钱还好一点,现在的每人30元,如遇到人口较多,但家境不太好的农户一时也交不起这些钱。在调查中乡镇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反映,这四个月的基本工作就是收钱,有的农户一次没有两次,多的一户跑过十几次,才能将钱收到。有的只好村干部自掏腰包为其垫付。不少村干部反映,这种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干群矛盾,好事并没有办好。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对村干部这种半强制性收费,意见很大。

1.3 管理机构无编制,人员临时抽调,经费紧张,管理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

据调查了解到目前为止,江西省所有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新农医中心,都是挂靠在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之下,由卫生局副职任主任,临时从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管理机构。有的县连办公用房也是临时租借的。新农合制度已经由过去的试点到现在全面实施,试点县已经有六七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机构编制,没有干部职数。这种状况与其工作职责极不相称。我们知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管理机构职责重大,其工作性质:政策性极强,专业性要求很高,事务性非常突出。因此在人员配置上要求很高,既要懂政策,又要有医、药、财会、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做大量如审核、审查、监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等事务性的工作。但现在由于属于临时机构,人员也属临时抽调,这显然不利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加之经费紧张,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

1.4 实施范围窄,覆盖面小

我国农村医保体系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障覆盖面小,参保率低。目前,只有极少数地区单兵突进初步建立了覆盖面较广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其它大多数县区不同程度实施了医疗救助制度,但一般农民都没有受益。据初步测算,我国农民患病后应就诊而未就诊和应住院而未住院者均超过30%。贫困户中31%是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 5 保障功能差,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小,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减轻了部分农民的医疗负担,解决了部分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但因为投入财力有限,住院医药费起付点相对较高,最高报销额相对较低,对大多数农民来说,患小病时得不到补偿,影响其参保的积极性,而在患大病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又很难得到强有力的医疗保障和救助。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医疗保障制度对患病农民的保障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

1.6 筹资模式有待完善

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筹资模式基本采取中央、省、县、乡镇四级财政共担的方式,从短期看,这一做法对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逐步引导农民增强参保意识,扩大农村医保覆盖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长远看,这种福利模式的做法,往往容易使农民产生依赖思想,不利于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以自我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机制,一旦经济滑坡,就会面临瓦解的境地。

2.针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存在问题的建议

2.1 积极稳妥,逐步提高覆盖率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以及保障意识有较大差距,同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短期内让全体农民普遍参加进来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以富裕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作为突破口,逐渐摸索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如此试点实践,找到有关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般共性原则和规律性,总结经验教训,然后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类型农村的具体情况由点及面,逐步推广。

2.2 因地制宜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保障功能

从目前情况看,虽然部分地区农村开展了医疗和救助工作,但从总体上看,保障水平差,标准较低,没有做到应保尽保。今后应该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如合作医疗、医疗保险、村里或企业发展医疗补贴、大病统筹等形式。另外,要抓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基层卫生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让务实的农民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3 规范运作,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在农村搞社会医疗保险,必须坚持“实帐户”,不能搞个人空帐。要不断强化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真正做到科学管理,民主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使农民真正受益。要切实完善制度,做好保值增值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目前存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投资领域,进一步提高盈利率。

2.4 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农村医保体系建设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行为包括:①舆论引导。利用下发文件、广播、电视、报纸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参加医保的好处,提高农民自我保健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让农民自觉自愿参保。②健全网络。健全各级医保队伍,尤其是稳定县、乡、村三级业务经办机构及人员,提高人员专业素质是开展农村医保工作的基础。③规范政策。已经实施医疗保障的地区要明确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其目的除强化政府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希望借此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但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助能否及时足额到位。

2.5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即使同一乡镇村庄之间,同一村庄相邻农户之间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方面的要求。所以,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因地制宜地建立以基本社会医疗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储蓄保障等并存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在具体操作中也可以借鉴有些省市的先进经验。

5.农村低保制度 篇五

一、档案管理人员工认真学习档案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利用等工作任务。

二、认真收集农村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报表、材料和上级下发的所有文件材料,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

三、本单位运转的文件材料做到一月小清,季度中清,半年大清,年终彻底清理。

四、年终完成当年文件报表、资料的立卷、归档任务。

五、按规定将永久、长期档案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

六、按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七、在档案工作的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各村对农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本村农低保审核工作。

二、对一类一档低保对象一年审核一次,对二类二档半年审核一次,四类四档、五类五档对象季度审核一次。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继续纳入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农村低保。

三、经本镇社会事务办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的低保对象,应将取消该户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民政局,拟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委托村委会进行公示。

四、社会事务办每季度将动态管理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并存档。

乡镇低保审核制度

一、成立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组成成员:乡镇长、分管乡镇长、社会事务办人员、其他部门负责人。

二、审核小组职责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三、评议程序

1、乡(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2、由乡镇长或分管乡镇长主持召开乡镇农低保审核小组会议,对申报的农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记录存档。

3、乡镇政府根据评议情况进行公示7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将拟定对象 名单报县民政局。

低保岗位责任制

一、热爱低保工作,勤勤恳恳,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切实依法保障困难群体的生活。

二、在接待、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时,工作人员要按照优质服务的要求,以平和的语气,简洁的语言和服务用语与办理业务者交谈,态度要真诚,解释要清楚,回答要准确。

三、在办理低保业务时,要认真了解对方询问或办理事宜的基本情况和要求,认真进行办理,对需要按一定程序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相关事宜,说明其需办的手续。

四、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机关的工作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善始善终做好本职工作。

五、在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聊天,严禁酒后上岗。

六、如在下班时间之前,仍有服务对象前来进行办事,工作人员要做到适当延时工作制度。

七、在工作期间,工作人员要使用规范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咨询问题,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6.党建例会制度 篇六

党建例会制度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和工时由党委书记确定,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通知各委员。

2、党委会议由党委召开并主持,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准备。

3、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对会议将要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

4、党委议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进行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持有两种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开会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各委员必须认真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党委书记负责检查落实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汇报,会议认为不需要传达或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对泄密者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进至纪律处分。

6、委员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没有改变原来的决议以前必须执行党委的决议。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六日

沁源县发改系统党委

机关党建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建工作实际情况,便于局机关党委及时准确有针对性地对各党支部进行指导,建立发改系统党建工作报告制度。

1、各党支部须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机关党委报送党建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党建工作计划要注意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措施,突出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并与机关党委党建工作部署相符合。

2、各党支部在每年12月末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党建工作总结,平时根据机关党委要求和工作需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支部有重大活动时应随时报告。

3、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情况,防止虚报浮夸,隐瞒实情,弄虚作假。

4、工作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日常考核的一项内容,对不按规定上报的,机关党委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沁源县发改系统党委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二、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三、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系统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在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五、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六、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沁源县发改系统党委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为了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发改系统的共产党员都应牢记党的宗旨,发扬密切联系群众这一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群众中宣传党的政策和主张,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做群众的知心人。

二、开展结对帮困活动。有帮扶能力的党员都要选择企业困难职工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帮扶1户困难群众,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2人帮扶1户困难群众。其他党员都要根据自身能力和专长,每年承诺为困难群众办1、2件实事。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都要根据自身实际,参加扶贫、助残、就业援助、关心下一代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帮扶困难群众的捐助活动。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机关党组织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组织落实。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我省坚持

以人为本,从关爱党员入手,积极探索建立党内关爱机制,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让更多贫困党员挺起腰杆,让更多群众看到榜样,让更多基层组织添活力、增魅力。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沁源县发改系统党委

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关爱机制

为深入推进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系统党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帮扶困难党员制度。不少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1名困难党员,采取“一帮一、一帮几”等形式结对帮扶困难党员。发改系统党委结合系统实际,在全系统建立了激励、关怀、帮扶工作制度。系统党委组织各类优秀人才、企业家与党员开展结对帮扶,形成了上下互动、社会互动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帮扶困难党员“包保”责任制,要求领导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因病、因灾、缺乏资金与技术的困难党员进行脱贫。

名支部还坚持和完善“结对帮扶”、“共驻共建”制度,要求先富起来的党员与生活困难的党员结成帮扶对子,为建设小康沁源做出应有的贡献。

7.农村党建制度 篇七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了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 合作金融是处于核心地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为日本农村建设发展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渠道, 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尤为成功, 可以为许多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树立典范。

日本的合作金融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 其最初是农民自发组织形成的为农民自身提供服务的金融组织, 后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现已覆盖了全体的日本农民。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之上成立的, 其隶属于农协, 主要的组织体系包括三级:基层农协、信用合作联合社和农林中央金库。这三级机构各自都是独立核算的, 虽然三者之间有经济往来, 但是都是各自负责自己的运营和盈亏。基层农协主要负责与农户联络, 主要职责负责吸纳和发放贷款。日本政府给予了基层农协大力的扶植, 农户将款项存放在基层农协获得的存款利率高于在其他普通银行的利率, 贷款利率相比普通银行也有所优惠。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 基层农协得到了快速发展, 吸纳了大量的存款, 房贷的对象也开始逐步扩大, 一些非会员也开始有机会获得贷款, 房贷的领域也不再单一地局限于农村生产方面。虽然房贷领域和房贷对象都有了进一步扩大, 但是都必须保证会员的利益, 协会规定了农协剩余资金必须按照相关比例存入信农联, 包括会员所得利润也要遵照相关比例存入农协。

在整个三级体系中, 信农联的作用就是承上启下, 首先其与基层农协对接, 吸纳来自农协的剩余资金, 信农联通过存贷款调节资金数量, 从而对基层农协展开知道;另一方面, 信农联与农林中央金库对接, 必须按照规定将剩余资金上缴农林中央金库。

农林中央金库在整个三级体系中居于最上层, 作为信农联的重要补充, 其起到了从整体上调节资金供求关系的中枢调节作用, 对于提高资金经营效率和收益能力都有重要作用。

日本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日本政府出资建设的, 成立于1945年。政策性金融机构, 其支持的角度主要就是从政策导向入手, 根据不同阶段农业发展的扶植政策, 政府会赋予公库相应的业务重点。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具有周期长利率低等特点, 而且利率较为固定, 利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的性质。

二、中国农村金融和日本农村金融的比较分析

对比中日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 整体上来看,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相对更加成熟。日本的农村信用实际增长率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 实际利率为正数, 贷款回收率也交稿, 金融交易费用却可以控制在较低水平。但是与日本相比,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就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我国的农村金融的存贷利率都是政府明确规定的, 实际利率是负数, 因此, 资金需求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 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满足目前日益旺盛的资金需求。我国农村金融部门发放信贷主要是依照政府配给控制, 过程容易滋生腐败, 贷款回收率偏低, 金融交易费用较高。而且我国农村信用保险制度有所缺失, 这些硬伤都在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中日两国同为东亚国家, 在自然条件、历史条件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许多相似性, 但日本的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更加成熟, 究竟是什么样的力量促使日本的农村金融部门实现帕累托最优?从日本农村金融成长和发展历程来看, 日本农村金融制度的不断完善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推动, 早从1891年起日本政府就开始设立特殊金融机构, 随后以此为开端成立农林公库, 以较低的利率水平提供了大量资金, 确保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来源, 随后又进一步改组产业组合, 农协就此诞生, 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也就初具规模。许多西方国家都吃惊于日本农村金融体系在政府的扶植和指导下得以有效运转, 但是毋庸置疑的是, 在这样的政策和体系下, 日本的农村金融确实得到了深化, 确实实现了实际利率为正数水平的储蓄动员增加, 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得到了有机结合, 农村信用得到了快速增长, 金融交易费用确实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资金回收率也得以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我们必须正视日本农村金融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一个事实, 有效并不等同于高效。我们要客观全面地看待日本农村金融制度的发展。日本农村金融体制也存在一些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 尤其是在日本“失去的十年”里, 日本农协信用部门的存贷比率一直维持在偏低水平, 农村政策性资金运行呈现低效率的局面。日本的农村金融市场确实吸纳了大量的存款, 资金数量较为充裕, 但是也正是因为日本政府的人为干预, 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受到了农村外部资金的强烈干扰, 农村内部资金正常循环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由于以上的种种因素, 日本的农村金融一方面表现出了农村内部资金大量盈余, 但是却没有在农村内部流向需要资金的地方, 另一方面, 需要资金的地方却由政府政策性资金人为注入。因此, 从这个角度来说, 日本农村资金流动并不是高效的, 日本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也没有实现最大化。

日本农村金融体制的利与弊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必须加以借鉴日本农村金融的发展经验, 辩证地客观地看待日本农村金融体制, 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促进三农建设的开展。

三、日本农村金融对于中国农村金融的借鉴意义

我国最初构建农村金融体制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当时农村金融融资的难题, 当时是本着动员和加强农业储蓄的目的加以建设的, 而吸纳农业储蓄也是为了城市工业发展积累资金。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包括了具有商业性质的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 也包括了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职责的农业发展银行, 还包括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 经历了几番大的改革改制, 目前可以说已经基本丧失了合作金融性质。与日本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不同, 也是日本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成功之处, 在于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缺少了全体或者大部分农民参与。2006年底, 许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国家的授权下得到建设, 包括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典型的合作金融组织的代表, 但是与其他新型弄讯金融机构相比, 这一个组织形式并没有得到快速的发展。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形式还比较单一, 贷款满足率也不高, 而且很多地区的金融供给较为混乱, 没有章法, 早已不能满足当前时代背景下农民的金融需求。因此, 我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必须要积极借鉴日本农业金融组织的经验, 在体系完善、机制配套等多个方面加强改革和学习。在总结日本农村金融经验的基础上, 对应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1. 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构造新型合作金融机构

日本的农村金融组织是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加以建设的, 但是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正是缺少这种基础, 我国的农民组织化程度偏低是制约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早在1980年代初期, 我国政府就大力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当时的反响和效果都较为显著, 应该得到保护和支持, 以促使其长期健康发展。但是我们必须要努力克服这种分散的小规模的缺点, 寻求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解决途径, 而最佳的解决途径就是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 我国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偏低, 只有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提高组织化程度。2007年以来, 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该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有了大幅增加, 据统计, 到2011年底, 已经合法登记成立取得营业许可的就超过了五十万, 超过4100万农户入社, 入社的农户比例大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6.4%。

在立法方面, 关于合作金融方面的法律体制应得到进一步建设和健全。相关部门必须要明确农村合作银行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的区别, 要针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存款利率、再贷款、金融监管等方面规定, 尽量避免一刀切的现象。国家要多扶植合作金融, 比如可以免征一切税收、免缴存款准备金等。此外, 农村基金会的失败也留给了我们不少的启示, 我们必须吸取教训, 加强民主管理和有效监督。建立民主管理、自主运作、业务透明的管理机制是确保公平分配金融资源的前提。

2. 完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扩大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

要想解决目前我国农村金融融资难、资金紧缺的难题, 就必须放低准入门槛, 不断完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以期全面拓展目前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其次应当强化农业发展银行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合作, 使农业政策性金融、农业商业金融及合作性金融整合的支农力量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大型贷款项目上, 农业发展银行与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有助于减低风险, 并扩大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在小额贷款项目上, 农业发展银行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机构的合作, 可以帮助农户实现规模经营, 提高农民收入。

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类似于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 但是它的很大一部分业务局限在对粮棉油的资金流通上, 缺乏类似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支持的广度。当前, 农业发展银行应该出台一系列与财政支农相承接的信贷政策, 以利于农民实行产销一体化及对农民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 从而解决分散农户经营和瞬息万变的市场之间的矛盾。同时, 要明确农业发展银行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 保证其支柱地位。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加大扶持力度, 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中小企业经营、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涉农项目作为重点扶植对象。关注农村医疗保障、文化教育、资金需要等是农业发展银行今后业务发展的方向。

3. 着力加大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建设, 发展保险业务

日本的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较为健全, 这是其重要的成功经验之一。在农业灾害发生后的短时间内, 日本相关部门就可以依赖覆盖面广、成熟的安全网快速做出反应。我国是农业大国, 要想彻底解决好农业灾害补偿问题, 就必须建立全面覆盖种植业、养殖业、生产领域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农业保险体系, 将产供销一起纳入农保范围。

我国的农民之所以贷款难, 就是因为他们大多没有符合规定的抵押品。虽然抵押的形式在不断创新, 从传统的房产、固定资产已经扩展到了目前林权、水面经营权、土地承包权等。但是短期内通过抵押土地承包权来解决农民的贷款难问题可能还不是非常现实。农民的偿贷能力不高, 贷款发放自然要慎之又慎。所以首先是要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 针对农业生产中不可避免遇到的干旱、洪水等巨大自然灾害设立由政策性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基金。

此外, 我们要注重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由中央财政出资地方政府配套投入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当农户提交了贷款申请之后,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降低借贷风险。尽快组建地方农业贷款担保机构, 由地方财政负责出资, 并调动民间资本流向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 引导其参与建设信用担保体系, 为没有合格抵押品而无法向商业性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农户提供担保, 从根源上解决农户贷款难题。

参考文献

[1]纪淼, 李宏瑾.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J].南方金融, 2007, (8) :20-23.

[2]杨慧敏, 侯天竹.中日农村金融体制比较及其借鉴[J].企业导报, 2009, (2) :115-116.

8.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篇八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推进方式:从“三自一引”到“三化创新”

2012年,内江市完成了5个试点村的农村产权改革,共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房屋所有权等五类权属证书8214册;2013年,在24个乡镇开展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406个村、4294个村民小组、26.8万户;2014年,即将启动47个乡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力争2014年全部完成。

方法一:推行“三自一引”,凝聚改革共识

深入发动,让农民“自愿改”。内江市先后召开村民院坝会1800余次,发放宣传单、年画、春联等100万余份,并组织村民代表外出参观,让广大农民知晓“为什么改、改什么、改了有什么好处”,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信息公开”是农民自愿改革的基础和保障。

村民议决,让农民“自主改”。内江市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所有村、组均民主选举产生了议事会、监事会,组建了指界小组、丈量小组、调解小组,测绘由村民到场、指界由村民确认、确权方案由村民议决。“商量着来”是农民自主自愿改革的基本方针。

矛盾化解在基层,让农民“自治改”。市县乡村四级建立了纠纷调处机构,将农村产权改革中的矛盾问题交由群众互相协商、自主解决,充分尊重农民群体的利益诉求。“直面矛盾”是农民自治诉求下推进改革的必经之路。

狠抓基层党建,由支部“引导改”。选好配强村党组织带头人,将村级工作经费由每年1万元提高到每年2万元,进一步加强对村、组议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规范运行机制,促进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把握农地产权改革方向的重要抓手。

方法二:推行“三化”模式,实现农民的财产收益

承包土地股权化。农民自愿以承包地入股成立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对外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合作社对农户按承包地面积和人头配发股权并发放股权证、按股分红。

实例:农民自愿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对外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合作社对农户按承包地每亩1股配发股权2765股,按户籍人口每人1股配发股权2668股,共5433股,并发放股权证、按股分红,从而实现了承包土地股权化。

集体资产股份化。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村集体和村民小组自愿将山坪塘、集体建设用地等作价入股,公司将股份按人头配发给农民并发放股权证,经营收益按股分红。

实例:内江山坪塘182亩作价入股91万元(910股),集体建设用地167亩作价入股835万元(8350股),集体经营性用房2500平方米作价入股400万元(4000股),闲置房产1300平方米作价入股130万元(1300股)。公司将股份按户籍人口配发给农民,经营收益按股份分红,从而实现了集体资产股份化。

农村资源资本化。引进市场主体,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合作,进行乡村旅游或特色产业开发,收益分成。“三化”模式实现了农村生产方式也从分散向集中、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既让农民获得土地流转收益、股份分红、务工收入,又缓解了改革中有户无地的矛盾。

实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与重庆林圣公司合作开发乡村旅游,林圣公司用现金入股,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经营利润由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分配至村、组,再由村、组分配给农民,从而实现了农村资源资本化。

方法三:推行农业BOT机制,给予农民致富的预期

内江借鉴基础设施“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推行农业BOT(build-operate-transfer),创新土地流转方式,鼓励工商资本下乡,由政府补助土地租金,引导企业集中成片流转土地,建成了万亩无花果基地,前五年由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农民代为管护,五年后企业将盛产的无花果无偿移交给农民自主管理,并对农民按保护价收购,从而避免了土地流转对农民的挤出效应,实现了农村发展、农民受益、企业得利的多赢局面。

实例:在测实测准土地面积、明晰土地权属、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内江市引进金四方果业有限公司,成片流转承包土地栽植无花果。第一年政府补助土地租金的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第四、五年由业主支付土地全部租金。从第六年起,由业主将盛产的无花果树(无花果盛产期一般为15年)无偿移交给农民。同时,由金四方果业有限公司出资20%、农户出资80%共同成立专业合作社,并由金四方果业有限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按保护价予以收购。目前,已集中成片栽植无花果10200亩,年产鲜果10000吨,果干、果脯、果茶5000吨,初步形成了种植、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产业链。

推广思路: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思路一:以激活农村资源为目标,突出市场经济在启动农地产权改革进程中的决定性作用

内江市通过实测和入户调查,全面把握了农村土地、人口现状。2014年已经开展产权改革的村,二轮承包登记的耕地面积为61.4万亩,本次实测面积为86.1万亩,测涨了24.7万亩,解决了诸如“产量亩”、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等问题;全市通过交易平台流转承包土地6055亩、流转金额2280万元,4832亩承包土地挂牌公告待流转,有效激发了农村潜在的发展活力。

因此,内江的经验从推广的意义上看,启动、完善土地交易市场是实现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激活存量与增量资产的钥匙,这是可以推而广之的重要经验。

思路二:以土地产权改革推动农业新村建设,实现宜居宜业并就地转移农民

内江以农村产权改革为契机,建设规模适度的新农村综合体和新型农村社区。目前已建成尚腾新村、赵家坝、四方村、平安寨、群乐人家等7个新农村综合体和219个新村聚居点,初步形成了一批村美、业兴、家富、人和的幸福美丽乡村,留住了一批外出务工的农民,这对缓解日益严峻的城市就业问题作出了贡献。

因此,从四川的角度看,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以富裕农民、发展农民、留住农民作为根本着眼点,就地、就近解决农民关心的居住、兴业、发展问题,才是长治久安之道。

思路三:以土地产权改革形成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内江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把保障和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既注重产村相融,推动农村生产方式从分散向集中、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又带动农民实现了土地租金、合作社股金、管护薪金等多重增收。比如,通过在威远县推行农业BOT,形成了无花果种植、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产业链,培育壮大了特色产业,既让农民学到了种植技术,又提高了“四项”收入;在市中区、隆昌县推行“三化”模式,创新了农户和集体资产权益实现新方式,增强了农民持续增收能力。

因此,只有土地产权改革让农民增收,并形成合理预期,才能让相关改革经验在四川其他地区推广的过程中找到最大的“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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