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精选11篇)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一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2-28 【生效日期】1996-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
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本办法所指的机关事业单位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并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参保单位。
二、二、《暂行规定》实施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离退休政策规定的,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分别报送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离休、退休(职)手续,并按原办法计算离休、退休(职)费总额(含物价补贴、住房补贴,下同)。
三、三、用人单位凭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各区分局直属保险科,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核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干部离退休(职)审批表》,《干部离退休(职)通知书》;
(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
(三)财政或用人单位为离退休(职)人员补缴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共47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清单(即由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开具的收缴凭证);
(四)离退休(职)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存折;
(五)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或退职的人员,还须报送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的《深圳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符合国家和本省、市退休政策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带本人档案、《工人退休审批表》和本办法第三条
(二)至
(五)项材料,分别报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审批,办理《工人退休证》和《工人退休通知书》,并先按原办法计算工人退休费总额,再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核发其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五、从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月止,退休(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分两部分计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在财政或用人单位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缴基金)按时足额划拨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基金收缴帐户的前提下,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支付。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于每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金统一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储蓄存折帐户。各区财政局和社保分局直属保险科相应照此办理。
(二)按原办法计算的退休费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具体操作办法是:由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向单位出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补差凭证》,分别从原经费渠道予以补齐。即:退休人员原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单位的,分别由市、区财政渠道发放;退休人员原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研究处理。
六、六、从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月止,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待遇仍按原基本工资的100%计发。在财政或用人单位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缴基金)按时足额划拨到基金收缴收户的前提下,其养老待遇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支付。由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于每月5日前统一划入其个人储蓄存折帐户。
七、七、按市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发〔1996〕25号)规定,落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经费供给渠道,即:在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期间或之前办理离退休人员,其所在的事业单位无论机构编制、经费渠道及性质如何调整,其经费供给渠道不变。
八、八、本办法是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尚未出台前所采取的临时性过渡措施。在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后改按新规定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二
《考核办法》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共16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通报各省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注重预防治本,推进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全面科学、及时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三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
琼府〔20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
一、省级土地储备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是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策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制定省级土地储备政策,审定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等,统筹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监督管理和配合机构。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是省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审核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协调解决补充耕地指标、林地指标及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省财政厅是省级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省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审核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案,审定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省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及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省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省级土地储备工作支持和配合。
(三)实施机构。
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储备中心)承担省级土地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草案、组织落实省级储备土地征收(收回)、入库管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等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土地征储服务性事务工作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代建工作。
省级储备土地涉及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省级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资金支付、登记发证、协同管护及供后监管等工作。
二、省级土地储备范围
(一)新增建设用地。
省级规划审批的重点核心区、省级主导新建的重点开发区域用地、省级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以及与市县人民政府合作开发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等。
(二)存量建设用地。
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改制撤销收回的建设用地;省属国有企业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按规定收回的划拨建设用地;依法收购的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省级主导的军地土地置换项目军方释放的建设用地;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有偿收回的市县存量建设用地。
三、省级土地储备运作程序
(一)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情况等,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合理确定未来五年省级土地储备规模,对五年内计划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省储备中心依据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上年度末省级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年度新增省级储备土地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及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等。
(二)土地储备资金安排及预算。
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确定每年储备资金需求量,从以下渠道保障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省财政厅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
省财政厅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发行省级土地储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省储备中心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征储事务性工作的服务费和前期开发整理的代建管理费,统一纳入项目成本预算,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征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及代建管理费根据工作内容、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确定,其中征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按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两种收储方式分类付费,最高不得超过省级储备土地征储总成本的2%;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储。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组织征收(收回)储备。按照收储土地来源,分两种收储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储备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工作;省储备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及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征储的事务性服务工作。
存量建设用地的收回工作。省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编制土地收回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储备土地应当符合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符合入库条件的省级储备土地,由省储备中心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库规范管理。储备土地入库后,省储备中心应当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省级储备土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完善省级储备土地资产管理。
(四)前期开发。
省级储备土地入库后,应根据年度出让计划进行前期开发,确保拟出让土地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条件,满足净地出让标准。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省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组织编制开发建设方案,申请落实开发整理资金,委托按规定选取的代建主体组织和管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代建主体组织对储备土地实施“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和工程结算。省储备中心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护。
省级储备土地供应前,由省储备中心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省储备中心做好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工作。
在省级储备土地供应前,省储备中心可将省级储备土地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六)土地供应。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及市场需求情况,结合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到期偿还计划等,制订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供应。储备土地出让合同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做好土地供应后的具体监管工作。
(七)年度决算及成本核算。
年度终了,省储备中心编制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成交后,省储备中心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宗地或项目储备成本支出情况进行核算,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八)收益分配。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扣除核定后的土地储备成本,增值部分的收益按照省与市县6:4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有偿收回的市县存量建设用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原则上市县不参与收益分配。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案由省储备中心编制,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土地储备增值收益省级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四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7]44号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1997-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
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陕政发[1997]44号1997年9月22日)
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使职工拥有全部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是我国改革旧的住房制度,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基本目标。在条件成熟的市、县(区)和部门实行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公房,是把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促进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有力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确保这项改革措施平衡实施。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和单位,要在统筹安全好财力,并把有关住房方面的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加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尽快实现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提高职工自己解决住房的经济能力。
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
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促进住房向商品化、社会化发展,提高个人住房自有率,促进住房资金周转、积累,改善居住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是指购房人按国家规定的建房成本价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分期支付房价款,向产权单位购买具有全部产权住房的售房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第三条 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即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上述单位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也不再实行标准价集资建房,一律按照本办法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或者预售全部产权住房。停止一切福利性租用或分配公有住房。
凡已以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出售。
第四条 第四条 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的职工均可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房改中已经用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可以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采取按分期付款方式以成本价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三章 分期付款购房条件
第五条 第五条 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住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符合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四章 分期付款期限
第六条 第六条 以成本价分期付款购买公有住房,首次支付额按成本价的50%计收,其余房价款必须在约定期内付清。分期付款期限一般可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五种,可由购房人自愿选择。一次付清购房款可给予规定的折扣;凡以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集资的住房,过渡到成本价住房时,必须按成本价50%补交其不足部分,其余的款项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分期付清。
第七条 第七条 分期付款资金可从购房人的工资中逐月等额扣除,或从个人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中逐年扣除。付款的具体计算办法、付款的期限和付款期的利息,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35号)的有关规定比照人民银行同期公积金利率制定。根据还款年限的不同,实行差别利率。按照还款期限越短,政策优惠越多的原则,促进住房资金良性循环。
第五章 成本价确认
第八条 第八条 新建及腾空旧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照竣工和腾空当年的成本价确认;
已售部分产权的旧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集资建设的住房的成本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按如下办法确认:
(1)1993年及此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照1993年的成本价确认。
(2)1993年以后出售和以标准价集资并在规定期内竣工的住房,按照出售或集资当年的成本价确认。
一年后,凡以成本价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剩余产权一律按过渡当年成本价确认。
各类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须经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由同级房改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后执行。
第六章 成本价付款的计价公式
第九条 第九条 采用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继续执行现行公房出售的相关政策和各项折扣。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新竣工和腾空旧公有住房出售计算公式:
每套(户)实际售价=[(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
(二)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过渡到成本价时,补交差价款的计算公式: 1、1993年及1993年以前出售的补交差价款计算公式:
成本价×(1-已购住房产权比例)×(1-工龄折扣)×(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2、1994年及1994年以后出售住房或已用标准价集资建房补交差价款计算公式:
[(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1-已购或已集资个人产权比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资金归集管理
第十条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购房人向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制发的夫妇双方住房履历表及清房具结表;
(二)各单位根据购房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其购房资格;
(三)各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报房改部门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购房人交纳首次应付款后,各单位要与购房人签订统一制发的剩余房价款分期付款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明房屋座落位置、结构等级、套型、建筑面积、实际售价、分期付款年限、每月的本金与利息、违约处罚措施及逾期加罚滞纳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认真做好成本价售房分期付款的资金归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售房收入在提留15%维修费(由省房改委商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和扣除评估实际发生费用后,按陕政办发[1997]40号文的有关规定归集和管理。
省级预算内单位的售房收入,集中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在建住宅项目的缺口资金和省级广厦工程。
第八章 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成本价出售的住房,其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房价款本息按期交清后,单位可将产权界定卡和房屋产权证发予购房人。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分期付款期间,如购房人亡故或者发生意外、失踪,丧失支付能力时,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付款,若继承人不需要住房时,由产权单位收回并负责清算;购房人在同城工作调动时,所购住房各项权益不受影响;购房人在付款期内异地调动,可将所购住房协商退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按房改规定办理退款及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用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已购住房达到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面积标准的,原则上允许换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同级房改部门严格审定,允许以成本价换购一次。
(1)所购住房被鉴定为危房;
(2)所购住房为简易楼房(水、卫生间不到户、无厅),非成套住房;
(3)再婚家庭需调换住房;
(4)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凡以成本价购买住房时,购房人须在支付购房款之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物业管理基金10元,专户储存,该项基金由房改部门另外制定管理与使用办法,主要用于住宅楼的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可以进入住宅交易市场交易;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地市和批准的房改独立运转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省房改委批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央驻陕单位及企业和其它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五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6]196号 【发布日期】1996-11-06 【生效日期】1996-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6〕196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的载体,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开拓者和科技知识的重要传播者,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担负着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历史使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范围对象
第一条 第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技术员以上相应职称(资格,下同)的人员。
第二条 第二条 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第三条 具备第一条规定的从全民企事业单位流向集体、乡镇、民办、“三资”等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集体、乡镇、民办“三资”等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结合,以下一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人事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政策;对各地州市和省各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落实;重点管理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下称“国突”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下称“省突”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下称“特贴”人员),回国定居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备选人员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第六条 第六条 各地州市、省直各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政策。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负责第五条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管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对县及县级单位(部门)进行政策指导、检查、督促和落实。
县及县级单位(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县及本单位(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不同性质、类型、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事部门进行政策指导。
三、队伍建设
第八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积极为四化建设服务。
第九条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与学风,刻苦钻研业务,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培养和造就一支与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把培养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在设立科研项目、继续教育、选拔优秀人才以及破格晋升职称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重视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工作。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的产业优势,资源优势,专业学科优势,有计划地采取重点培养、重点扶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的方法,尽快培养一批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能进入国内或世界科技先进水平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使用与流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作用。除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外,不得造成新的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凡专业不对口本人要求调整或流动的应予支持。
对专业水平较高,确有真才实学,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视其情况,可以聘用或录用,以发挥其一技之长。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去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急需人才的行业和单位流动,向经济建设生产第一线流动,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合理调剂人才余缺,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和结构。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和人才富裕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辞职、退职、调动、停薪留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多种方式去承包、领办、租赁、创办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型企业、科技开发企业、民办科技企业或到农村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由有关方面共同商定。
五、评、考职称(资格)和聘任职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格按照各系列的《条例》、《实施意见》和《评审条件》规定进行。评定职称要以能力、水平、实绩、贡献为主,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职称。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层次一律不再评定职称,须参加相关系列、专业、层次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按照“科学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企业自主聘任;事业单位按下达的岗位数额或批准的结构比例聘任职务。
打破聘任职务终身制和单位所有制。企业单位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的情况,可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或不聘;事业单位可高职低聘、缓聘或不聘。专业技术人员有正当理由可拒聘或要求调整岗位或要求流动。
六、选拔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上述“三项选拔”工作均在下达控制指标内由各地州、各部门按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推荐。
省“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议委员会”按照标准、条件,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国突”专家、“省突”人才、“特贴”人员候选人,确定“省突”人才候选人选的奖励等次。
“国突”专家和“特贴”人员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人事部、国务院批准;“省突”人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考核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聘任的职务进行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称职)、不合格(不称职)三个档次,优秀率控制在15%以内。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并符合有关系列《实施意见》规定,可优先推荐破格晋升职称。连续三年不合格者,低聘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称职者,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取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八、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补充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有关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采取自学与脱产、半脱产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学习效果。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作为续聘、晋升职务和使用的条件之一。
九、离休、退休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年龄,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离退休年龄可延长到六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其中少数高级职称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挥离休、退休专家在培养人才方面的传、帮、带作用。对于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及名师带徒的中医中药专家等的离退休年龄按云南省人事厅云人专(1994)16号文件和云人专(1996)18号文件规定执行,延长离退休期间不占单位岗位数额。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他们担任技术顾问,整理技术资料,组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为经济建设再作贡献。
十、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配备必要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为专家配备助手,让他们心情舒畅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条件,在国家未统一规定之前,根据各单位住房条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标准分房,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所在单位中层干部标准分房,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所在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分房。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每两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体检,逐步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就医住院问题。“国突”专家,年满55周岁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发给干部就诊证;“省突”人才,享受“特贴”人员,未满55周岁的正高级和年满55周岁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发给特约医疗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系统由省统一解决,各地州市由各地自行解决。未满55周岁的副高级及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州市县可根据本地情况,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参观、考察、学术交流、整理资料、撰写论文等活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疗养、休假。
十一、奖惩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荣获“国突”称号的专家,颁发奖金并晋升两级职务等级工资;对荣获“省突”称号的人才,颁发奖金并晋升一级职务等级工资。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重奖。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凡丧失“国突”专家、“省突”人才和享受“特贴”人员所必须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长期不起作用、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出国(出境)不归者,取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待遇。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法乱纪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行政给予记大过处分以下者,取消职称。
十二、加强领导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进行研究和检查,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用懂政策、熟悉业务、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的同志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调查掌握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六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9〕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31号)的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厦门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及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⒈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服务的职责,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以建立“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为重点,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到2012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增加社区定点药店网点,方便就医购药;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引导老年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协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⒊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学习、体育健身、精神慰籍等服务;到2012年,街道(镇)、社区(村)全面建立老年学校,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有适合老年人锻炼的健身场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达60%以上。?
牵头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
⒋对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巡察等方式,并组织志愿者或义工结对帮扶,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
⒌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逐步建立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信息化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协办单位:市信息产业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二)改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⒈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牵头单位:市建设与管理局?
协办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⒉有效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在社区(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
⒊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市里继续支持区社会福利中心和镇敬老院建设,到2010年,在岛外4个区各建成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中心,新建养老床位1300张。?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⒋探索建设老年宜居社区。?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⒈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居家养老提供高素质人才,切实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⒉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⒊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团市委?
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四)积极培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办理。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⒉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及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⒊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五)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⒈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2009年,在全市选择14个城乡社区开展试点,探索适合城乡不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三)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中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地税局、市电力公司、市老龄办?
(四)在区、街道(镇)和社区(村)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五)各级政府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使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及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19日印发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七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八
2018云南事业单位招聘面试热点嘉善成立首批养老
护理工作室
热点链接: 日前,嘉善县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正式启用。启用仪式现场,省养老服务行业领军人物陈凤贤等人作为代表,从嘉宾手中接过印有“养老护理工作室”的牌匾。今年5月以来,嘉善先后在姚庄镇等地成立了10个领军护理人才工作室,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据了解,这也是浙江省首批养老护理领军人才工作室。按照规定,工作室每周至少开展1次以上带教活动,以半年为一个带教周期,每年工作室至少带培出10名以上护理人员。嘉善县财政将给予各养老护理领军人才工作室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万元,对于年底考核合格的工作室,县财政每年给予运行补助1万元,各镇(街道)也将对辖区内养老护理领军人才工作室给予一定运行补助。姚庄镇桃源新邨社区护理员蒋兰仙说:“希望能通过参加工作室培训掌握更全面的护理技能,为社区有护理需要的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命题预测:日前,嘉善县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正式启用,将采用“养老护理工作室”模式,每周至少开展1次以上带教活动,每年工作室至少带培出10名以上护理人员,为社区有护理需要的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对此,谈谈你的看法。【参考答案】
嘉善成立首个养老护理工作室,是在江浙地带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问题上的一次尝试,一种创新之举,值得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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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们也有着许多养老服务人员,但是这些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基础不强,面对身体较差的老年人,很多时候依然难以入手,服务难度较大,致使越来越少多的人不愿意从事这一工作。
现今,通过成立领军护理人才工作室,通过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以这种“传帮带”的工作室制度模式运行,对于推进养老领军人才队伍规范化建设开创了先河。在养老护理工作室中,让专业的领军人才以带培的模式帮助护理人员不断提高护理水平和经验技巧,进一步推动了“医”、“养”、”康“、“护”一体化的服务进程。这一模式的首批设立与推进,是一种伟大的尝试,具有典型的旗帜作用,引领着养老服务模式、理念的不断进步。
在人口红利日渐消失的今天,更需要不断推进养老模式的创新和进步:一方面,政府要在领军人才工作室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大资金的补助力度,亦或是通过政策的帮扶倾斜,吸引更多企业投资,帮助工作室购置更加先进的医疗养老器材和日常管理支出。同时,也要更加完善对于工作室的考核制度,进行专门的指导和经验的推广,确保服务人员尤其是帮带人员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在该模式中或者其他更多养老服务中不仅要注重技术的培养,也应加强服务理念的培养,在试点中不断进行经验总结和问题的解决,争取全面铺开,真正为中国人口老龄化提供先进的思路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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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九
云南日报讯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云南是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向贫困村选派驻村工作队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大举措,是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为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2020年全省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村全部出列为目标,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树牢脱贫攻坚一线培养锻炼、考察识别、选拔任用干部导向,引导驻村工作队聚焦脱贫攻坚、强化责任担当,确保驻村工作队选派精准、帮扶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选派干部担任驻村工作队队员,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村一村一队、全面覆盖,重点向深度贫困村倾斜。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撤离,帮扶力度不削弱。——县级统筹、精准派驻。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派出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坚持因村因户因人施策,科学组建驻村工作队。
——强化指导、严管厚爱。加强驻村工作队指导,严格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强化关心爱护,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聚焦攻坚、真帮实扶。驻村工作队要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坚持基层党建与脱贫攻坚“双推进”,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选派工作
(一)范围条件
1.向每个贫困县选派1名驻村工作队总队长、1至2名副总队长,重点选优派强深度贫困县总队长、副总队长。总队长原则上从省级挂联牵头部门(单位)正处级以上且党龄满3年的干部中选派,挂任县(市、区)党委副书记;副总队长原则上从省级或州(市)挂联部门(单位)处级干部中选派,挂任县(市、区)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
2.向全省深度贫困村、贫困村和已脱贫出列的村选派驻村工作队,每个驻村工作队3至5人,其中深度贫困村原则上选派5人,贫困村和已脱贫出列的村原则上选派3人。工作队员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中选派,重点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健康且具备履职条件的干部,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官和驻村选调生纳入驻村工作队管理。
(二)选派程序。驻村工作队选派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统筹,扶贫等部门配合。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选派名额要求,按照宣传动员、个人报名、组织推荐等程序,经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形成书面推荐报告,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各级组织部门要对本级选派的总队长、副总队长、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选派人员质量。总队长、副总队长由省委、州(市)党委组织部任命,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由乡镇党委任命。
(三)因村组队。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因村选人组队,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派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坚持把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作为驻村帮扶工作的重中之重,派最过硬的人打攻坚战。原则上每个驻村工作队既要有年轻后备干部,也要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若安排女干部驻村,同一个村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名。
(四)驻村任期。工作队员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任职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不再承担原派出单位工作,党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调、抽调工作队员参加职责之外的工作。脱贫攻坚期内驻村工作队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工作措施。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组织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教育,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二)参与精准脱贫。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强基层组织。开展农村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帮带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后备力量,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帮助规范基础党务工作。
(四)推动乡村善治。督促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推动村级组织和村务工作规范运转。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乡村和谐稳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四、日常管理
(一)落实管理责任。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建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部长任常务副组长,总队长、副总队长和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纪委、组织、宣传、农业、扶贫、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与,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乡镇要建立以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为组长的驻村工作协调小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指导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各级派出单位要配合县乡党委和政府做好工作队员管理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明确阶段性任务。乡镇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加强工作协调,督促工作落实。驻村工作队实行每周工作例会制度,开列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考勤管理制度。工作队员必须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驻村期间每天签字报到,定期公示在岗情况,严禁代签考勤、走读帮扶。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每月汇总在岗情况,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报乡镇党委。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工作队员需报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并报乡镇党委备案;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需经乡镇党委书记同意后,报总队长(副总队长)审批,并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总队长、副总队长需经县(市、区)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州(市)党委组织部备案,正常工作日外出的,须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在完成工作任务、确保驻村时间的前提下,每季度可安排工作队员轮休1次,时间不超过1周,每批轮休人员不超过1/3。3.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月向乡镇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日常管理,工作队员统一安装“云岭先锋”手机APP,驻村工作队每周记录上传工作动态,工作队员实时记录上传工作日志,对工作队员学习培训、在岗履职、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工作队员发生重大事故的,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总队长(副总队长)和上级组织、扶贫部门报告。4.纪律约束制度。工作队员要做到“八必须、八严禁”:必须自觉看齐,严禁妄加议论;必须驻村入户,严禁挂名走读;必须踏实干事,严禁欺骗群众;必须按章办事,严禁优亲厚友;必须崇德向善,严禁参与赌博;必须尚俭戒奢,严禁酗酒滋事;必须廉洁自律,严禁收受财物;必须洁身自爱,严禁伤风败俗。各县(市、区)要统一制作纪律警示牌,发放纪律提醒卡,督促工作队员遵规守纪、廉政勤政。5.分片包组制度。工作队员要分组联系村民小组,定期到组到户走访,每季度遍访所负责村民小组贫困户不少于1次,每年遍访所负责村民小组非贫困户不少于2次,宣传脱贫攻坚政策,推动帮扶项目和帮扶措施落实。在贫困户建立明白卡,记录入户走访、精准帮扶等情况。
6.民主评议制度。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民主评议办法,各驻村工作队具体组织实施,每半年开展1次工作队员民主评议,邀请村组干部、党员代表、贫困群众代表和非贫困群众代表参加,工作队员逐一述职,参会人员现场评议打分。评议结果汇总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工作队员评先评优、召回问责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奖惩
(一)强化考核。县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民主评议、村干部评价相结合,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20%,不占县(市、区)和派出单位“优秀”名额,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反馈派出部门(单位)。总队长、副总队长的年度考核纳入县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副厅级干部参加所在州(市)省管领导干部考核。任职期满,派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驻村工作队员进行任期考核。
(二)表彰激励。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牵头,每年从成绩突出、群众认可、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队员中,评选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纳入社会扶贫表彰。各级派出单位要拿出一定比例,优先提拔任用驻村期间工作情况好、帮扶成效明显的工作队员,或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倾斜。
(三)召回问责
工作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召回: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召回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召回的工作队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免职撤换等处理,当年不得评先评优;被免职撤换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凡有工作队员被免职撤换的,派出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扣分,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辖区内有3名以上工作队员被免职撤换的,总队长、副总队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对驻村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州(市)党委副书记牵头联系总队长,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统筹配置驻村力量,组织开展具体驻村帮扶工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管理,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驻村帮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扶贫、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每季度对驻村工作队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强薄弱环节,纠正突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州(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扶贫部门,对驻村工作队在岗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驻村工作队管理出现问题的,追究州(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部长责任。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要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工作队员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省级每年全员培训总队长、副总队长,开展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示范培训,州(市)全员培训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县级全员培训工作队员,乡镇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学习。要注重发现驻村帮扶先进事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鲜明导向,凝聚脱贫攻坚正能量。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十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29号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2003-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3]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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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储备粮规模,负责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制定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按时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省农发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及监督;省物价局负责省级储备粮价格监督。
?
第二章 储备粮的收购? ?
第八条第八条 购入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收购的省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省级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按照省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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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每年应按照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20%。?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省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负担。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开户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省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省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进粮食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动用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动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省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进行竞卖。?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省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批准销售省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省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省级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财政负担。? ?
第七章 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报送省级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购、销、调、存情况,并与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连网,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省级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
第八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省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由省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立储备粮的市、州、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篇十一
晋委发[2011] 号
关于印发《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经省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工作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中 共 晋 江 市 委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1年9月 日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个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确定全省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县(市、区)的通知》(闽人发„2010‟10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10‟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探索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指标体系、考评体系、运用体系,努力规范公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能,为我市跨越发展、科学发展以及建设现代产业基地和滨海园林城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绩效考核工作应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1、分级考核为主、分类考核为辅的原则。在对工作岗位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注意把考核对象划分为科级干部、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三个层级,分层次进行考核。
2、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原则。在设置考核指标时,除少数不能量化的指标外,尽量把考核内容具体化、数量化,努力减少模糊不清的定性指标,切实增强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和可比性。
3、平时考核为主、考核为辅的原则。在采取考核时,注意把绩效考核的时间关口前移,做到平时跟踪管理、定时检查评估、及时兑现结果,切实增强绩效考核的时效性。
4、组织评价为主、社会评价为辅的原则。在组织民主测评或公众测评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价”,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价方式,形成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的组织评价机制。
5、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在运用绩效结果时,除了使用绩效考核奖金等物质激励外,注重把绩效考核结果与精神激励和政治激励挂钩,不断拓宽绩效结果的运用范围和领域。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级及以上干部不纳入绩效考核实施范围。绩效考核应打破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同一单位不同身份人员同时纳入绩效考核实施范围。市直单位派驻基层所站队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会同镇(街道)进行考核。
四、绩效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指工作实绩,即考核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效。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一般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梳理岗位工作职权。根据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科学设置部门(科室)工作岗位,合理分配人员编制数额。在人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科学界定个人的工作范围、工作权利和工作职责,形成具体的岗位说明书。
2、明确职能工作目标。根据上级分解的工作任务和本单位职能目标,制定部门(科室)职能工作目标,再分解为个人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包括重点工作目标、常规工作目标、自选工作目标和动态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主要指市委、市政府或本单位重点工作;常规工作目标主要指日常事务性工作;自选工作目标主要指创新性工作;动态工作目标主要指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常规工作目标根据部门(科室)职能确定,重点工作目标、自选工作目标和动态工作目标根据当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3、建立绩效考核指标。根据本单位部门(科室)的职能工作目标和个人的岗位职责,按照重要性、匹配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把工作目标分解细化、量化成考核指标,并且明确时序进度、质量要求和相关责任人,形成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不宜过细、过杂,应选取重点或关键性指标,以便于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
4、形成绩效评价标准。对考核指标要求进行描述,明确规定每个指标的含义和评判标准,一般以近三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参考值,按照“自己与自己”纵向对比或“自己与他人”横向对比的原则,设置统一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可以按工作完成情况设置,全部完成的,得全部分数;没有完成的,按完成情况得一部分分数;也可以按工作例外情况来设定,有例外情况的,扣分;没有例外情况的,得分。对于同一项工作由多人共同参与的,按照完成主体“负责:配合”比例为“0.6以上:0.4以下”原则来确定分数。
在考核工作实绩时,应把考勤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前提,注意考核工作人员出勤、请销假、会议学习和值班等制度执行情况。考勤工作直接单列,单独考核。另外,也可把社会评价和民意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采取召开专场测评会、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组织满意度测评,并计入绩效考评总分。
五、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是对照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设置的评价标准,评价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按一定的计算方法把工作实绩量化成分值。评价可以按照综合排名评价,也可以按照单项排名评价。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应把握好以下五个要素:
1、明确考核分数。采取总分制或等级制的方式,根据职能工作目标的轻重缓急,给予各项工作目标设置不同的考评分值。重点工作目标和常规工作目标一般作为基础分数;自选工作目标、动态工作目标和表彰奖励情况一般作为加分项目;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较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为扣分项目。同一项工作受多头表彰或多头惩戒,只记一次最高加分或最高扣分。
2、设置难度系数。根据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工作强度和加班频率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工作难度系数,难度系数一般分为“难、中、易”三级,系数档次控制在0.5—1.5内,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核定完成程度。按照规定时序进度安排,根据工作目标完成额度设置完成程度系数,分别做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种评价,并相应给予该项分值的一定分数。对于定量指标,以“完成”系数为100%,分别计算出不同完成程度系数,再乘以该项分值;对于定性指标,分别给予该项分值的100-150%、100%、60-90%、60%以下的分数。
4、规定计算公式。根据考核分数、难度系数和完成程度来计算考评得分。考评得分=(重点工作目标+常规工作目标)×完成程度×难度系数+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社会评价分值。对于同时兼任多个工作岗位的,考评得分=专职岗位得分×70%+兼职岗位
得分×(30%—60%),兼职岗位所占比重根据兼职数量来确定。
5、设定评价等级。根据绩效考评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评得分高于总分90%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考评得分占总分75%-90%的,评为“良好”等次;考评得分占总分60%-75%的,评为“称职”等次;考评得分低于总分60%以下的,必须评为“不称职”等次。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和“良好”等次人员比例分别控制在总人数的25%以内和30%以内。
当然,各单位也可以采用关键事件法、目标管理法、360度考核法、平衡计分法、图解式考核法等方法,尽量吸收各种考核方法的优点,努力形成适合本单位的最优考核方法。
六、绩效考核程序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计划、总结、评估、反馈”的流程,对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一般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制定绩效计划。根据上级工作任务和本单位工作职能,各部门(科室)应按目标时序进度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把工作计划细化到考核对象。工作计划可以分为工作计划、半工作计划和月份工作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要求各部门(科室)制定周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按时报送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做好工作纪实。按照绩效计划安排,指导考核对象做好绩效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在《晋江市绩效管理工作日记》上,工作日记记录每天的出勤和主要工作情况。考核对象应按月份、季度和进行工作总结,逐条列举工作目标的进展情况、完成程度和工作
成效,形成个人绩效工作台账。工作台账由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3、组织绩效评估。各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召开述职评议会,对考核对象上一季度工作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定,由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逐级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等次应与单位绩效评估暨“五大战役”考评结果以及单位奖励惩戒情况挂钩。绩效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做好绩效反馈。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分管领导对照职能工作目标,向考核对象反馈绩效考核结果,并按规定兑现绩效考核结果。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考核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讲评,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方向。绩效考核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绩效考核先行实行纸质化管理,在运行相对成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绩效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绩效考核在线评议、网上存储和统计分析,从而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工作环境。
七、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是指把绩效结果与个人利益挂钩,把绩效结果作为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政治激励的主要依据。建立绩效结果运用体系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与考核奖金挂钩。建立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以个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增设绩效考核奖金,考核奖金按季度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研究确定。绩效考核奖金不能搞平均发放或轮流坐庄,应做到绩效优先、兼顾平衡,让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不劳者不得,真正体现出个人工作努力与贡献的成果。
2、与奖励惩戒挂钩。坚持把绩效考核评价与考核、评先评优表彰结合起来。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从季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评选、产生,对于季度考评被评“优秀”等次三次及以上的,在本单位考核优秀等次人数限额内,可以直接确定为考核优秀,并作为该评先评优的推荐人选。对于季度考评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两次及以上的,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被评为一次“不称职”等次的,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对于有计生、综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情况的,按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3、与职业发展挂钩。坚持把绩效考核评价与岗位调整、选拔任用和学习培训结合起来。对于当绩效考核多次获评“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给予优先考虑或推荐;在干部培训时,作为优先安排人选。对于当绩效考核获评“不称职”等次的,给以一定期限的待岗处理,采取跟班学习、强制培训等措施帮助待岗人员整改提高,并依据培训结果和能力条件重新安排工作;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予以辞退。
八、工作要求
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也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绩效考核工作贯穿于干部队伍管理的始终,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1、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绩效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刘文儒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清金,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元巍,市委常委、市政府
常务副市长许宏程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市委组织部、编办、市政府办、公务员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绩效办),挂靠市公务员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务员局局长担任。各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绩效办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一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教育系统教学单位和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分别由市教育局和卫生局审批,报市绩效办备案。
2、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应把绩效考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帮助工作人员正确理解个人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增强绩效考核的透明度,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到绩效考核工作中来,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加强监督检查。市绩效办应定期开展绩效考核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效果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组织不力、打不开工作局面的单位给予批评告诫,并取消单位绩效考核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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