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研究(9篇)
1.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篇一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体系
周顺明
2012-12-6 14:47:40 来源:《《江汉论坛》》(武汉)2001年03期
【作者简介】周顺明湖北省财政厅
【内容提要】 社会保障预算是国家用来反映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及住房等各项基金收支活动的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加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步伐,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 键 词】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原则/目标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它能够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世界上各国政府都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并从财力上和政策上加以引导。尤其是许多国家以国家预算为手段规范和引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多年来积累了不少经验。我国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中国家,也应遵循国际惯例,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财政也应以预算形式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因此,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加强社会基金管理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建立的,由政府强制征收的,按国家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支付,并由政府承担最终支付责任的专项基金。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理财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理所当然的。一方面,社会保障支出也是一种财政性支出。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可划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大类,其中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法制化已成为世界性的通行做法。社会保障筹资可以收费,也可以征税,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基金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来源于政府经常性预算的拨款。尤其是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支出,主要依赖于财政。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客观上决定了其必须纳入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从社会保障基金结余及投资的管理看,也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防止将来发生支付危机,一些国家在组织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时,采用“完全积累式”或“部分积累式”模式,因而出现大量的基金结余。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情,我国宜采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积累”的“部分积累式”。这样,今后也会有大量基金结余,政府经常性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将有部分结余而形成基金积累。社会保障基金结余投资,是将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为确保基金结余及投资的安全、保值、增值,必须将之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的投资运营活动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运营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支,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
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收支处于一种分散状态: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政费和各项事业费的有关科目中,没有作单独和明确的反应。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金管理混乱,同时也不利于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障收支的总体,难以体现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不利于加强监督管理。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就可改变这种不规范的状况。另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下降,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降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又需要强化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而掌握一定的财力是调控的基本前提。为解决这一矛盾,除了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分配关系以外,还要靠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因为: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流量会越来越大,且存在大量的结余,而这些结余资金都是国家可以依法运用的资金,从而增加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结余资金是一种递延性消费基金,结余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积累与消费关系以及社会供求总量的平衡,客观上也要求国家采取相应的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以改善社会供求关系和分配关系。
3.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事业是一项具有特定目的的事业,其资金用途具有特殊性,表现在国家预算上,要求对这一类收支单独反映,使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的收支情况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现行复式预算制度将各项社会保障收支混在其他经常性收支中,并且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脱离了财政的预算监督和管理,既损害了复式预算的职能,又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进和完善复式预算制度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经常性预算收支中分离出来,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以便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开展和加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不仅具有以上几个方面的重大意义和客观必要性,而且目前已具备了实施的可能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宣传,社会各界对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问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二是在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之后,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工作可以和当前的改革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全面地反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已相继成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措施,逐步把社会保障制度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改革筹资机制,实行社会化发放等等,都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造了有利条件;四是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也在着手研究完善复式预算的问题;五是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本世纪30年代,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战后许多国家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纷纷开征此税,社会保障预算成为较广泛流行的一种制度。
二、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步伐
1.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约束和财务管理机制,依法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为了使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做到稳妥、科学与完整,既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职工生活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即社会保障预算必须反映所有与社会保障事务有关的收支,以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要求将现行各部门掌握的社会保障收支统一归并到社会保障预算之中。目前已纳入政府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障经费,要从政府预算各科目中单列出来。对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但已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解困资金、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通过社会筹集的资金等,要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对既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也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面向社会募捐的各类福利基金、依法收取的各类民政保障金等,也要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二是政策性原则,即社会保障预算要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是政府引导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应充分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从财力上予以支持,该倾斜的就倾斜,该控制的就从严、从紧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使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落到实处,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三是专款专用原则,即社会保障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这就要建立一套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科目和用途规定,以规范各项收支行为。四是适度结余原则。社会保障支出是为面临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资助的,而困难的成因又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许多是不确定因素,诸如寿命的不确定性、失业、病残的风险等,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障支出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编制预算时难以测算的,为不给经常性预算造成太大的压力,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相抵应适度,留有结余,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增值和调剂。
2.科学地确立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和模式。
目前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模式,大致有四种:一是基金预算,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实行的是这种模式;二是政府公共预算,即社会保障收支同其它政府收支混在一起,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实行的是这种模式;三是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即将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社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的收入等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编制涵盖内容全面的一揽子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四是政府公共预算下的二级预算,即半独立性子预算。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从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可采取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方案,即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社会筹集资金+社保事业单位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的结余)。
第一,各种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的内容包括:(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2)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3)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4)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5)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6)住房公积金收支及结余;(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及结余;(8)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及结余;等等。
第二,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支出,含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计划生育补助费;(2)优抚救济支出,含抚恤事业费、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安置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费;(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4)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5)住房改革支出;(6)扶贫支出;(7)教育补助经费(指人民助学金、职业教育补助费、特殊教育补助费等);(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9)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三,社会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为社会保障的募捐、赞助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结余),包括医院、残疾人事业创收等。
这一方案的优点是:(1)有利于全面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依法运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过渡。既然政府对社会保险终将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财政部门就应该切实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2)明确体现政府的支持。一般性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支出在公共预算科目中列支,体现了政府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责任和义务。
3.解决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和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
其一,要确立社会保障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地位。社会保障预算作为一种由政府编制的反映社会保障收支规模、结构和变化情况的计划,既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政府预算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性质上看,它既不是经常预算,也不是投资预算,而是特种预算,与经济性预算、投资预算密切相关。因此,改进与完善现行的复式预算体系是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事业费;二是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在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方面,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起来的社会保障资金不同于政府公共预算的资金,它的使用具有递延性、滞后性,也就是说,当年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不一定都用于当年,而且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作为个人的资金并通过逐年积累,而在未来的某一时期再逐年使用,具有明显的递延性和滞后性。对这部分资金不仅要使其保值,而且还要使其增值。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的资金绝对不能用于平衡政府公共预算。另外,现行经常性预算支出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应转化成社会保障预算收入项目中的“经常预算补助收入”。有必要将现行经常性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显化”、“单列”出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我国目前预算支出中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支出隐含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如教科文卫事业费中的部分社会保障性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等。将隐含的社会保险支出“显化”出来,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收支的统筹安排,有利于强化其支出的管理。另外,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业务费、专项费支出,应在经常性的预算支出中单列科目。
其二,要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手段。预算编制形式能否真正有利于实现加强社会保障收支管理的目的,是否具有实实在在的约束效力,关键是要看预算管理的手段和办法是否恰当。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仍然主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缺乏严格的财政管理和监督,致使各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保障待遇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挪用、浪费甚至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很显然,如果我们在资金管理手段上仍维持现状,即使编制了社会保障预算,只是流于形式,其结果仍然是主管部门报多少或缴入专户多少,财政部门就列多少,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的局面。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等各项基金的财政专户,各项基金先进国库,随即转入到财政专户,按照政府规定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社会保障结余基金借给社保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用于特殊投资经营,使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二是直接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库,与其他一般性财政收入实行混库管理。第一种办法在国际上有很多先例,如日本在其大藏省设有许多种特别会计帐户,实质上就是财政专用账户,各项社会保障缴费由税务部门先缴入国库后再分解到各个财政专用帐户。这种办法既有利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又有利于保证专款专用,不被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的赤字。第二种办法,则由于混库管理,容易引起国库内不同性质的资金相互串用,难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利于保证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倾向于采取第一种办法;
其三,要理顺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特别是对社会保障基金要建立起收、支、管、投相分离的管理机制。目前,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各项基金的支出帐户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将各项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和监督,就直接关系到这些部门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下一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中,如何建立起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基金经办机构的制约机制,协调好财政部门与这些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一般来说,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业务性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指导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障资金,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按时拨付社会保障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和监督;地税部门负责基金收缴工作;银行部门负责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其四,要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法制。要尽快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应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税直接进入国库,再划转到财政社保专户,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造必要的条件。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营运增值,应由财政部门执行。要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执行的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主要包括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预算法》等法律法规。
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篇二
1 我国目前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情况
(1) 民办高校教师目前的社会保障程度参差不齐。
大部分学校为其交纳“三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一金 (住房公积金) ”, 有的交“五险 (外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 也有的不交住房公积金, 或者无任何保险可言。
(2) 缴费的标准也不同, 一种是按事业单位标准, 一种是按企业单位标准。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但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 因此多数民办高校为了节约办学成本, 都按企业标准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由于企事业在缴费基数、比例和核算公式上都不一样, 职工在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也不一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计算, 职工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 其退休工资只能保证达到缴费平均工资的60%;而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计算, 职工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 其退休工资能达到缴费平均工资的80%, 甚至 100%。因此, 在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 民办高校教师的退休金比同资历的公立高校教师的要少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从调查结果来看, 100%的教师认为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 制定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依据
(1) 民办学校教师在社会保险制度上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两条表明民办学校的民办事业单位性质和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社会保险符合国家宏观法律规定。
(2) 民办学校教师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享有人民教师的基本权利和各项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这说明解决这个问题的责任主体应为各级人民政府。
(3) 按照国家规定, 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然民办学校不是企业性质, 却按照企业标准交纳社会养老保险, 这显然是与国家关于单位性质的认定相矛盾。
3 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方案
解决好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问题, 才能从实际意义上缩小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差距, 有效地打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有序流动, 必将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 有利于民办学校引进优秀骨干教师, 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的活力, 推动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全国一些省、市为促进地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 取得了显著地效果。为此, 有关专家建议政府能总结地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尽快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1) 根据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现状, 将从事学前教育和从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的非盈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师,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等要求的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社会保险政策。
(2) 教育行政部门或各地人事部门可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机构, 统一为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教师工资制度建立并管理人事工资档案。民办学校应参照公办学校执行人事、工资等人事制度, 每年对教师进行考核, 并负责对教师工资正常晋升和职务变动时进行工资调整, 并进入教师本人档案。民办学校教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 由所在学校报名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核手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借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发放退休金。
(3) 民办学校教师同等享受公办学校教师“五险一金” (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政策, 单位和个人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各地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执行。
民办教育将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它的壮大和发展离不开教师的建设和努力。所以, 建立健全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及保障势在必行。希望各地政府能够重视此项工作。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劳动者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教师是维系民办教育生存和发展的纽带。目前, 我国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中存在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大、教师来源和流通渠道的不畅通、民办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问题, 致使我国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 分析了民办教师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建立,健全,民办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刘钧.谁都离不开社会保障[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0.
[2]李玉娟.关于民办学校的若干问题分析[J].教育与职业, 1999.
[3]潘懋元.走向21世纪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J].高等教育研究, 1999.
[4]胡卫.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及策略框架[J].教育研究, 1999.
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篇三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保障;社会保险
新时期,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各大型国有企业均设立有自己的社保机构和管理中心。这些社保部门有责任为企业职工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并且有义务就建立健全大型国有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言献策。
一、要切实保障失业分流职工的基本生活
1.做好离职分流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冗员过多。实行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条件,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我们在做好减员增效工作同时,也要注重失业分流人员的安置为题,这是关系的社会发展、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规范职工离职程序,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需求,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2.严格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资金。对社保资金筹集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就业者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在这里,单位是第一责任人,个人是第二责任人,政府是最后出面人、兜底人。现阶段,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交费比例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按照这些规定加大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强化基金支付能力。筹集资金是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自负担的办法落实资金。
3.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对停岗、离职职工在进行再就业培训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积极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
1.广开就信息渠道。当前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开辟新的就业信息渠道。一是保持国有经济的稳定增长。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中央提出增加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解决就业问题。二是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三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四是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如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时工等。五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2.加快转变就业观念。各基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培训,提高失业职工再就业能力。在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同时,减缓就业压力。引导失业职工彻底摆脱各种传统择业观念,树立面向市场自主择业、自强创业的观念。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人观念,社会各方面都要理解、尊重失业人员。
3.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为失业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同时,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因地因时引导和促进失业职工进入市场,逐步形成企业富余人员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新机制。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坚决贯彻落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形成比较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
1.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法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力度,依法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提高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参保率,以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以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坚决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形成保障项目完善,群众普遍受惠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2.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他们解决看病、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3.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加快改革步伐。
4.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增大,要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通过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夯实社会保障基础,提高社会保障基金风险抵御能力,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加强基金征缴、努力开拓新的基金来源渠道的同时,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5.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要大力推进养老保险的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社区管理有关事务。
四、结论
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社会保障功能是政府的一大功能。这个功能我国是放在财政预算外,而不是放在财政预算内。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不应是标签,要具有实质性内容,这个实质内容之一就是以社会保障为前提的市场经济,如果没有社会保障作前提,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空谈。所以,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实际上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上,也就是政府能不能把第一职能的社会保障职能承担起来,也只有充分认识到政府能多大程度承担保障职能,才能谈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程度。
参考文献:
[1] 王贞琼,甘德安.民营企业社会保障的困境与突破[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04).
[2] 代晶.对健全企业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04(01).
4.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篇四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要的是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过上富裕的生活。近年来,地处我国西部的甘肃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适应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大力调整农业结构,一些特色产品和优势产品形成了一定规模,有的已成为当地的主导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对市场研究不够,仍有一些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增产不增收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实践,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中有效促进农民增收,是各级领导干部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研究终端市场
终端市场是产品流通的最后归宿,是较高层次的市场形态。它连接产需两头,可以真实反映产品的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农产品终端市场的供求关系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研究农产品终端市场,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农产品可能的利润空间,进而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重要依据。
在计划经济特别是卖方市场条件下,抓产业的顺序是“产、供、销”,即以产定销、以产定需;而在市场经济特别是买方市场条件下,抓产业的顺序则应该是“销、供、产”,即以销定产、以需定产。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程中,相当多的农户没有完全实现从产品生产者向商品生产者、从纯粹的生产主体向生产经营主体的转变。他们关注较多的是土壤、气候、庄稼长势、收成等生产方面的情况,而对农产品的销售、市场行情及其变化关注较少、研究不够。同时,市场千变万化、信息不对称、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和周期长等因素,进一步增加了农户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规避市场风险的难度。在市场发育不成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特别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与推动。但是,目前有些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用计划经济的老思路、老办法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他们抓农业,重视产品产量多、研究市场销售少,跑田间地头多、了解终端市场少,对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变化胸中无数,因而在指导调整农业结构、调节利益关系和解决农产品“卖难”等问题上往往陷入盲目被动,甚至事与愿违,好心办坏事。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需求决定产业结构、决定商品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抓农业,必须立足市场做文章,围绕市场增效益,善于用工业化的思维来谋划农业发展。因此,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必须重视研究市场特别是终端市场,通过研究市场供求的规模、结构、价格因素、变化态势等来合理确定调整产业结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做到以销定产、以需定产。
减少中间环节
中间环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中间环节不行,但中间环节太多也不行。当前,农户增收空间之所以较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产品销售的中间环节太多了。中间环节越多,流通和交易成本就越高,农户的利益流失就越多。甘肃以往的一些农产品销售一般都要过三四道手,才能到达终端市场。而在每一个环节上,经销商获取的收益都比农户要高。农民辛辛苦苦一年,仅得了个小头,大部分利益都因中间环节多而流失了。近年来,我们通过鼓励和引导本地经销商直接进入终端市场批销,把中间环节减少到两个,使收购价在终端市场价格和需求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得到了稳定和提高。由于中间环节减少,外销价格提高就能带动龙头加工企业提高收购价格,农民就会从中得到实惠。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减少流通的中间环节同样可以促进农民增收,有时增收的空间会更大。
在农产品的流通问题上,经营主体的多少也大有学问。经营主体过少,就很容易形成垄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吃亏。过去,我们比较注意引商或坐等商家上门收购,忽视培育自己的中间商搞经销或者走出去闯市场,结果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实践证明,只有培育多元经营主体,形成充分竞争,利益分配才会趋于合理,使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受益。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指农户之间在生产经营上互助合作的程度。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越能提高在市场谈判中的地位,增强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现阶段,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由于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过于分散,在市场交易中难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公司(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形式,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龙头企业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助推器,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上发挥着重要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但必须看到,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仅仅做大做强一两个龙头企业是不够的。因为龙头企业少,竞争不充分,极易形成价格垄断,挤压农民的增收空间。因此,应当形成多个龙头
企业相互竞争的局面。从长远来看,应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建立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经济合作组织,形成“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的经营模式,这是农民在市场竞争中联合起来与龙头企业和中间商平衡利益关系的必由之路。
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过程中,如何调节好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保护好农户的利益,是必须解决的大问题。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一是注重提高市场发育程度,在培育本地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外地终端销售市场,为农户便利地进入市场提供平台;二是注重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和适应市场的能力,特别要积极鼓励更多的经销商和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形成经销和加工企业两个“龙头”并驾齐驱、相互竞争的格局;三是在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政府应充当农民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按照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共赢。
解决运输“瓶颈”问题
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和运输速度,是影响产品流通成本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占据市场先机,必须解决运输“瓶颈”问题,从尽量降低流通成本出发,选择最佳的销售市场、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
从运输方式看,公路运输一般要比铁路运输成本高,但公路运输较为通畅、灵活性大;铁路运输比公路运输成本低,但灵活性差。在当前公路和铁路运力都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运输业感冒、农产品发烧”的情况。因此,在运输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扬长避短,哪种运输方式有利于农产品外销和市场竞争,就选择哪种方式。根据运力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各种中介组织和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产品终端市场的调查研究,做好市场预测,按照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确定农产品发运的方向、总量、时间,制定合理的运销预案,挖掘现有运输潜力,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应主动适应市场需求,不挤羊肠小道,对那些适宜储藏而自然上市价格又不理想的农产品,可以考虑通过储藏来调节销售期,均衡上市,以取得更好的收益。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市场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地方的市场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越发达,为广大农民提供的服务范围就越广,农民增产增收的空间和可能性就越大。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当着力抓好这样几个环节:一是积极推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制定和实施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质量安全标准,把农业标准化融入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创名牌,打品牌,以质量取胜,提升农产品的市场核心竞争力;二是积极支持和发展壮大农民营销组织、运销大户和经纪人队伍,重视发展农产品贮藏业、运输业和销售业,建立功能完善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构建便捷发达的营销网络,进一步疏通和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三是加大市场环境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平公正的市场平台,促进农产品的自由流动;四是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打造省、市、县、乡、村五级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加强市场供求的调研预测,为农民调整种植结构、进入市场交易、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5.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篇五
甘世保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剩余农村劳动力开始大量涌入城市,继而渐渐出现了农民工。可以说,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作为城市的“边缘人”,虽然客观上他们强烈需要受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但是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等原因导致他们享受的社会保障程度很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它不仅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只有为农民工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对他们到城市工作、生活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吸引力,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
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农民工被贴上农民的标签,而政府对企业在雇佣农村劳动力中应该承担的必要责任不明确,雇佣农村劳动力的企业通过降低工资水平或不承担其社会保障(以农民工流动性大、参加各项保险将导致企业负担过重等为理由,不予办理保险),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使得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十分严峻,尤其是他们在社会保障方面所面临的困境更是对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挑战,已诱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
(一)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失衡。
从就业模式看,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农民工的就业模式是一种劳动契约式的模式,并不含有劳动保障或就业保险,合同契约的作用微乎其微。尽管国家明确要求劳资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中,大量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雇用纠纷时,因事先没有明确的契约,造成了农民工的利益严重受损。即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合同的内容只强调农民工的义务和用工单位的权利,而忽视农民工的权益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可以说,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失衡。
(二)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农民工最应该办理医疗保险,因为他们几乎包揽了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险的工作。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但是,大多数农民工却没有参加医疗保险,遭到疾病的侵扰不能及时就医,病情被拖延。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2005年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仅为10%左右,已参保的农民工尽管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但是由于只报销超出起付线部分的一定比例,农民工仍然要自付一部分,对于难以承受自付部分的农民工来讲,实际上他也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此外,虽然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这样一个关系到人的生命权的保险在实际中也常常得不到有效实施。发生工伤事故时,赔付主要由雇主决定。因此,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必须认真解决,亟待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
(三)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农民工的流动与“块块分割”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参保的农民工一旦流动,其本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大头”就会被原参保地截留。在2001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此规定意味着,农民工必须至少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实际上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所以即使被迫参保,他们也选择了参保后又退保,大多数人当年就拿走了他们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而“企业缴费部分”则为当地的城镇职工作贡献了。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调查分析,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我国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人,而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并且参保者中能够达到15年以上缴费并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数更少。同时,已参保农民工的退保问题严重,部分地区农民工的退保率甚至高达95%以上。
(四)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社会风险难以规避。
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由于大多数都是在非正规部门就业,他们失业的机率更大,问题更为严峻。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政府和社会对城镇下岗职工支付了大量的社会保护成本,他们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享受再就业工程的各种优惠;而对于农民工,他们失业后,首先是依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其次依靠向亲友、老乡借钱以解决失业期间的各种费用,很少有人能得到就业单位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帮助。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此外,对于农民工的就业,政府几乎没有支出任何成本,比如劳动部门提供的再就业的免费培训和免费提供的就业机会,反而为了保护城镇职工而对其就业设置了一些障碍。因此,农民工的失业风险,在现实的制度框架里,被扩放得很大。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
农民工参保率低,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源。
1998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且重心明显倾向于城镇。而自从原有的集体保障和合作医疗制度随着集体经济的瓦解而丧失后,农村基本上陷入了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境地。农民工虽然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但由于他们还是农村户口,身份依然是农民,所以仍被屏蔽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虽然有些地方制定了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农民工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
(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1.城镇社会保险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从传统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保险转化而来的,保险费率的设计上包括了转制成本。由于承担了国有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现行各地城镇社会保险的费率普遍很高。另外,有的地方规定退休前5年必须到该地参保,更加大了农民工的参保难度。
2.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地区发展差距大,以及社会保险设计缺陷,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多个统筹单位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费率不统一,导致了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困难,不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转换频繁的特点。按照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因此,农民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实际是不可能的。
3.允许退保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权益。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结果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由于农民工退保只退个人上缴的,企业上缴部分大多被留给政府,用以填补城市社保基金的缺口,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三)社保立法不健全,缺乏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保护。
自1998年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没有相应立法。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在促使企事
业单位履行缴纳农民工保险金义务时,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强制保障企事业单位如约履行。目前,虽然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加以规定,但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做法也各不相同,彼此之间常存在许多不协调甚至矛盾之处,从而使现有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均存在短视行为,参保不积极。从农民工自身来看,一方面对参保不够重视,另一方面也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养老待遇心存疑虑。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很难达到该年限标准。所以农民工在离开参保地时一般都选择退保。从用人单位来看,农民工所在单位多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不重视人力资本投资,主观上也不愿为农民工投保社会保险。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由于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提高本地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因而也缺乏推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三、建立与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它不仅涉及近1.2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实质上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权的保护,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农民工与社会发展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要按照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一)建立工会组织,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保持顺畅的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
资强劳弱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普遍的现象,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农民工尽管人数众多,但在公共决策中缺乏话语权,属于“沉默的大多数”。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例如社会舆论的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等,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而且能使工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助推器”。作为农民工最重要的利益诉求渠道之一,工会应努力发挥的作用是: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
来;着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坚持走依法维权之路;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
(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建立还有一定的困难,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做好农民工的社会救助问题,这是一种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是政府对农民工的关怀的最好体现。因此,首先应建立面向全体农民工的最低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最低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救助、失业救助以及法律救助,以保障农民工在遇到困境时,不会走投无路,生活救助要和失业救助结合起来,一方面要保障在职农民工的工资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会减少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产生。在社会保险项目中首先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其次是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再次是建立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最后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既要考虑保持与现行制度的衔接,又要适合农民工的特点和需要。从长远来看,应当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但农民工工作场所的不固定、工资收入的不稳定、未来归宿的不确定等因素又不得不考虑。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设计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模式。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涉及到经济、社会、法律的多个方面。为促进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想的实现必须有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与之配合。其一,严格规范用工制度。政府已经在着手严格规范用工制度,要求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制定合理的个人保险基金转移办法。其三,建立合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途径。近年学界的热点思路为转换土地保障功能。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四)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司法保障措施。
尽管近几年我国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了高度认识,也同时制定了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条文,但是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匮乏、现有法规执行效果不佳。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民工社会保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要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应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并在政府的主导下,明确规范主体各方的社会保障职责。同时,应逐步完善司法保障措施,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然是无法真正解决。因此,应该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运行机制。
6.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篇六
李诗伟
2008年第3期 ——社会建设
近年来,武汉市汉阳区坚持把改善困难群体生活状况作为建设“和谐汉阳”的重要抓手,把加强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放在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位置,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中心,以就业、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各种专项救助为辅助,以政策优惠、对口扶贫、社会慈善、群众互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目前,全区已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困难群体总量达3万余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2%,使困难群体共享发展成果,感受社会温暖。我区的主要抓法是:
强化领导,实行“联责联动”。区委、区政府将健全困难群体救助体系纳入全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各相关部门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情况,研究解决困难群体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区民政、劳动、教育、卫生、房产、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立足各自的职责,制定了相应的社会困难群体救助措施,并建立起区、街、社区三级联动的社会救助管理网络体系,在全区上下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格局。近三年来,我区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区财政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资金增幅年均达25.9%。2008年区财政预算投入7300万元,其中低保支出3950万元,社区经费支出1750万元,再就业经费支出880万元,其他支出720万元。
规范管理,实现“应保尽保”。我区切实加强对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确保救助保障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和针对性。一是适时提出“应保尽保、特困重保、超标退保、阳光施保、依法治保”的“五保”原则,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按季续保、限期保障、重点跟踪、常年公示、定期复查”的管理方针,努力做到低保对象进出有序、升降及时。2007年全区共有545户、1327人签订了脱保协议,并顺利退出低保队伍。二是全面完成了城市低保提标工作。从2007年1月开始,将全区10229户、25331名城市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从原来的220元/月提高到248元/月。三是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为确保低保对象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我区制定了“三三”工作机制(三级逐户调查核实、三级民主决策、三次张榜公示),严把申报审批关,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扩大就业,促进“自强自立”。一是围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推进再就业工程。定期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送政策进社区”活动,将困难群体纳入社区就业服务的长效机制中。总结推广七里一村“服务在社区、就业在社区”的经验,引导街道、社区创造服务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最大限度地扩大社区就业。2007年全区通过开发社区保安、保绿、保洁等公益性岗位,解决“一家多人下岗”就业问题968户、“零就业”家庭人员1200余人次。同时,发挥全区20家认定企业、20个再就业基地的作用,妥善安置困难群体就业,提供就业岗位近4000个。二是围绕鼓励自主创业,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积极转变就业观念,走自主创业之路。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下岗失业人员予以现场办理推荐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到目前为止,我区共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各种税费500多万元,办理小额担保贷款300多万元。三是围绕提高就业能力,开展培训服务。以区残疾人培训中心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并在全市率先将残疾人子女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充分运用区级农民工培训基地,实行滚动培训,随到随学,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技能教育;针对下岗失业党员、“两劳”矫正人员以及自主创业人员的现实需求,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2007年全区共免费培训残疾人及其子女345人,安置残疾人就业260名;免费培训农民工5400人次、创业培训640人次、下岗失业党员349人、“两劳”矫正人员136名。四是围绕搭建信息平台,拓展就业渠道。近年来,我区搭建了上通省、市劳动力市场,下达各街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的五级就业信息联动平台,并与兄弟城区建立了市场横向信息协作机制,实现了就业信息对接点前移,有效地拓展了困难群体的就业信息渠道。2007年区劳动力市场共推荐安置就业万余人次。
以人为本,纾解“三最三难”。我区坚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一是从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入手,采取有力措施缓解“看病难”问题。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投入专项经费500多万元,用于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创建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区9个卫生服务中心、3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均实现了“药品直供”,服务环境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二是从办人民满意教育入手,妥善解决困难群体子女“上学难”问题。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减免和补助费用全部由区财政负担。2007年全区49所义务段公办学校中有41所免收借读费,共减免、资助进城务工子女贫困生近2000人。我区德才中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占全校学生的70%以上,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大手牵小手”、“一对一结对子”等援助贫困生活动,中央、省、市新闻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三是从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化解“住房难”问题。2007年我区共向困难群体提供配房租赁1140户、核减租金613户、落实租金补贴806户,解决了2563户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在此基础上,我区建立了经济适用房销售与拆迁工作对接机制,妥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区共启动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10个,总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与此同时,将“城中村”综合改造与村民群众拆迁安置相结合,通过统一规划建设农民还建小区,既实现了就地安置,又改善了居住环境。
扶危济困,共创“温暖和谐”。一是开展访贫问苦送温暖活动。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组织全区党员干部对“三无”对象、残疾家庭、重病家庭、特困家庭以及受灾户等困难群体上门慰问,2007年共慰问贫困户万余户。工会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解难事,温暖和谐进万家”为主题的工友温暖大行动,共筹集慰问资金387万元,走访慰问困难企业50个,慰问困难职工8100人次,农民工3300人次,离退休人员3800人次,并组织环卫职工、农民工免费体检。二是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制发了《汉阳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将贫困群众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2007年共救助重病特困家庭346户,共计补助89.7万元。三是实行残疾人救助。认真做好特困残疾人定期补助提标工作,及时为特困残疾人提供临时救助。2007年共救助特困残疾人900多人,补助27.6万元。加大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力度,在全区11个街道108个社区招聘108名残疾人工作协理员,现已全部上岗。四是开展综合性救助。近三年来,我区运用“社区对话”、民主议事赶集会、“520邻居节”三大平台,为困难群众解决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政策咨询、拆迁安置等实际问题1200余件,惠及群众5万人次。同时,把提高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与深入开展“四城同创”活动结合起来,全区选聘242名低保人员加入文明过马路劝导队伍,每人每月补助200元,这既达到了“共建文明站台”的目的,又收到了增加困难群体收入的效果。■
7.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篇七
各种社会救援力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的灭火及抢险救灾力量;二是以110为主体的一般救助性救援力量;三是以122为主体的交通事故救援力量;四是以120医疗急救为主体的生命救助力量;五是以矿山救护队为主体的地下矿井生命救援力量;六是海上救援力量;七是地震抗灾救援队;八是以民兵预备役、民防、防疫等部门及驻地部队为主体形成的救援力量。多年来, 这些队伍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各自为战, 各有其主, 不可避免的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缺少密切配合, 致使城市整体救灾能力不强。一是体制不顺。由于缺少密切配合的机制, 各种力量在参与社会救援时大多都是单打独斗, 或不能密切配合, 没有充分发挥每支队伍的最大作用, 整体作战能力不强。二是资源浪费。每支队伍都配备了救援所必须的车辆和器材装备, 选派了一定数目的人员, 然而由于分类处置, 很多人员及器材装备很久才能用上一次, 大多时间闲置, 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三是效率不高。灾害事故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的特点, 很多情况下需要几种救援力量协同作战, 但由于缺少平时的协调和配合, 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救援效率不高。
新《消防法》将公安消防部队的职能由单纯的防火、灭火拓展到了更广泛的领域, 基本含盖了社会救援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层面, 充分表明拓展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职能, 规范抢险救援工作、对为我国经济发展, 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指出了消防部队拓展职能的方向。
建立集消防、救援、救护于一体的救援体系是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涉及到处置恐怖事件、处理交通事故和化学危险品事故、纵火等具体工作, 在处理事故最初的抢险救援阶段, 如果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或受害人的生命, 对于判定事物性质、认定事件原因和责任, 处理案件等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建立消防、救援、救护三位一体的救援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经济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 人民安居乐业, 而消防安全和救援能力是一个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表现, 救援体制与国际接轨是经济全球化的大势所趋, 也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的必然要求。建立消防、救援、救护三位一体的社会救援体系, 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内各种救援力量进行重组, 有助于发挥出各种救援力量的最大效能, 提高救援效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现有资源的整和, 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 提高各种器材装备的利用率, 减少了人、财、物资源的浪费。
2 建立集消防、救援、救护功能于一身的救援体系有利于城市整体抗御灾害能力的提高
建立集消防、救援、救护功能于一身的救援体系有利于城市整体抗御灾害能力的提高。
2.1 消防部队在历次社会抢险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汶川地震、玉树泥石流、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冰冻灾害中消防部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树立了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 社会效果明显, 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2.2 消防部队在救援、救助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消防部队在历次灭火和抢险救援战斗中, 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消防部良好形象的同时, 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为消防部队拓展职能、完成更艰巨的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3 消防部队的器材装备及其现役体制便于进一步承担抢险救援任务。
灾害事故的突发性要求救援、救生队伍必须能够随时出动, 而消防部队为现役体制, 二十四小时执勤, 人员、车辆、装备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能够随时处置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消防部队现有的器材装备在保证灭火的同时大部分能直接用于救援和救助、有利于发挥器材装备的最大效用。
3 我国建立社会救援体系的途径
3.1 建立协作机制阶段。
119、110、120、122等救援体制已独立运作多年, 在诸多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有着较为深厚的社会基础, 各自积累了大量的应急救援经验, 但存在着机构重叠、各自为战, 互相扯皮, 不能形成合力、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效能的不足。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协作机制, 加强有关部门的联系, 解决体制不畅问题, 提高城市救援能力。具体工作可由政府牵头, 建立协作机制, 组织相关部门就救援工作中遇到的情况提出处理方案, 提交各部门共同遵守, 并经常组织演练。
3.2 救援力量联合阶段。
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基础上, 合并救援力量指挥中心, 建立公共接警台, 下设各自的处警台, 通过信息处理技术将120、119、122、110等报警信号由公共接警台接收, 再根据灾害性质决定由哪个部门处理, 需要联合作战时由各自的处警台同时下达出动命令。这样可缩短时间, 提高救援效率。
3.3 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阶段。
根据城市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立城市救援中心, 将救援所需的设备、人员、器材装备集中, 由救援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 接警处警一步到位, 提高救援力量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由救援中心根据救援的实际需要制定方案, 形成出动编程。
4 建立社会救援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措施
4.1 建设灾害事故救援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直接担负着受理报警, 判断事件的性质和规模, 确定出动方案, 发布出动命令, 调集相关力量等工作。政府应加强协调, 采用统一的、能实现救援现场对话功能的通讯工具, 保证指挥命令畅通, 能协同作战, 实施最快捷、最有效的救援行动。
4.2 加强协调, 积极推动抢险救援联动机制的建立。
为有效解决各种救援力量各自为战, 不能发挥整体功能的不利局面, 政府要加强领导, 搞好协调, 积极建立城市抢险救援联动机制,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组成灾害救援体系的建设, 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4.3 建设一支过硬的抢险救援专业队伍。
紧密依托具有较强抢险救援能力的消防特勤队伍, 按照“反应迅速、技术过硬、作风顽强、精干高效”的要求, 大力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建设, 配备抢险救援队伍必须的车辆、器材装备, 同时消防特勤队要根据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 不断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总之, 公安消防部队拓展职能, 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具体体现,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公安消防部队要以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己任, 着眼于消防队伍和业务的长远建设, 努力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积极推进建立社会抢险救援联动机制, 扎扎实实的做好社会救援工作, 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摘要:通过对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客观需要的研究, 探讨我国建立社会救援体系的途径及建立社会救援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措施, 得出建立集消防、救援、救护功能于一身的救援体系有利于城市整体抗御灾害能力的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 各种灾害事故不断增多, 突发性、特殊性、复杂性特点明显, 救援难度大, 这都迫切需要城市建立快捷、高效、功能齐全的社会救援体系, 全面提高救灾功能。整合社会资源, 完善社会救援机制, 建立以消防部队为主体, 社会各种抢险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集消防、救灾、救护于一体的社会抢险救援体系是全面提高城市救灾能力的有效途径。
8.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篇八
1.梨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
1.1基层农业机构发展现状 梨树县共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128个,农技推广机构102个,下设农业技术推广站、植保站、水稻办、园艺特产站、农业广播学校、能源办、种子管理站、农机推广总站、农业机械化学校、农机监理站、农机就业服务处、乡镇基层单位等;疾病防控中心1个;质量监管机构3个;农经管理机构23个。实有人数2984人,批准编制人数1638人,在编人数2276人,超编638人,编制的核定是2002年机构改革在原来编制的基础上缩减了20%。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梨树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意见》,县政府下发了《梨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建设年实施方案》。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激发农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合作社总数达到900个,其中有4个资金互助社,已经省银监会批准正式成立。合作社成员达到4.2万多户,带动农民近9万人,分别占农户和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5%和26%,涌现了一批上联市场、下联农户的优秀合作社,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优质服务。
1.3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现状 梨树县是传统的粮食大县,近年来,紧紧围绕粮食、畜牧业、特产业等主导产业,通过创造宽松环境,鼓励企业低成本扩张,促进资产重组等措施,着力抓好龙头企业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龙头企业58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9个,市、县级48个。
1.4金融等其他服务组织的发展现状 农村金融服务原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县农业银行、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也都逐步加大对农村投放力度,为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县共设立农村金融网点53个,先后设立担保公司3个,担保能力在5亿元以上;在农资供应方面,以全县21个基层供销社原有的农资经营网络为依托,构筑了城乡批零一体化营销服务网络。有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841个,单位或个人从事肥料、农药经营的有353家,从事兽药和饲料经营的有335家,从事种子经营的有153家,基本上能够满足农民群众对农资的需求;在信息服务方面,现在农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屯屯通覆盖率达100%,电视入户率达95%以上,每百人拥有电视34台,每百人拥有手机62部,宽带入村率达95%,但农户上网率仅占1%,对农民信息技术的培训很少。
2.“十二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健全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结构合理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农村形成以“政府公益为主导、社会力量为补充、多种力量发展并存”的服务工作格局。调整和充实镇村一线公益服务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和服务标准。在乡镇普及农业技术、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继续修建和改造乡镇公益机构服务阵地,统筹推进村级办公楼和村级公益服务点建设有机整合,巩固“三资”管理,推进公益服务信息化。建立健全公益服务信息服务平台。
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服务机构经费紧张 经费保障力度不够,有的基本处于无经费的状态,工作正常运转困难的现象突出。如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部门没有工作经费,致使新技术推广等受到制约。农户生产资金比较困难,特别是大额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建议加大对公共服务体系的投入。
3.2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给农民提供的服务不够全面,很难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乡镇一级农技推广等服务机构工作任务的公益性和经营性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公益性服务较少,服务功能弱化,加之农民主动接受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大多依赖传统经验和习惯,致使农业社会化服务效果不够明显。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在农资供应、病虫防治、新技术应用、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统一服务、综合服务还做得不够。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部门向农民提供的服务内容缺少针对性。
3.3资金投入不足 尽管梨树县农业投入较之以往有一定增加,但仍难以满足当前农村发展的新需求。由于财政困难,在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基础建设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一些水利设施年久失修。
3.4产前、产后服务滞后 当前实施购机补贴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但补贴机具种类面窄、额度不大,每年指标有限。同时,售后维修服务、技术服务等不完善,影响了农机化效益的充分发挥。
4.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行政管理职能 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开经营性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县管为主,县乡共管”的管理体制,完善投入机制,强化队伍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国发〔2006〕3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职能。由于经营管理退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目前参公管理还没有完成,对技术推广人员的一些优惠政策经营管理人员还享受不到。建议农业部同劳动保障部共同出台文件,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承担动物防疫、养殖业生产指导等公益性职能,另外由于县级财政紧张,建议国家建立村级动植物防疫人员工资补助专项基金。
4.2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二五”期间,努力使梨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的能力明显增强。到2015年,全县合作社工商登记总数将达到1300家以上,入社社员数达到7万户,带动农民15万人以上;要有6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员收入要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出20%以上。典型示范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40%以上,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30%以上。
4.3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工作,发挥支撑保障功能和作用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信貸支农绩效,提高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农业贷款中的比例。积极培育资金互助合作社,支持民间资本到农村投资。
4.4建立长效补贴机制,发展农业保险 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降低农民经营风险,有效保障灾害之年减产不减收。政府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和建立长效补贴机制,特别是增加国家、省级的补贴额度,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条件下,真正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偿时,保险公司不能保底,将会导致政府及保险公司失信于民,所以必须建立长效补贴机制。
4.5满足农民增收的需求,加快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涉农部门的网络平台、手机短信互动平台、语音电话服务平台,建设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信息服务。
9.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篇九
各乡、街,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根据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古冶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我区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区广大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已经建立起了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为基础,医疗救助、灾民救助、住房救助、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和爱心助学等救助形式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近几年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困难群众面临的问题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在基本生活之外,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困难进一步突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城乡差别进一步加大。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全区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逐步构建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工作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确保必需的投入,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要着眼于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充分体现公民权益的平等,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救助。
3、依法救助、管理规范。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配套与衔接,提高工作效率。要依法行政,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4、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既要考虑资源共享又要适当向农村倾斜。
四、健全完善各项救助制度
(一)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严格按照《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唐山市古冶区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制度,依法行政,做到应保尽保。
2、严格按低保标准发放低保金,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低保资金足额到位。
3、要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大病、重残、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做到低保对象既能进又能出。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要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改革农村五保供养体制。要加强宣传,增加五保工作透明度。要统一五保供养标准,保证五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三)全面实施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古冶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同时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进一步解决医疗难的问题。积极协调落实困难群众医疗费减免制度。严格医疗救助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核减租金为辅。同时,积极帮助农村困难群众修缮住房,确保农村困难户住房安全。
(五)建立城乡家庭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继续落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学杂费减免制度。深入开展困难家庭学生高等教育期间“爱心助学”资助活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教育的积极性,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六)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
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将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加强低保和就业政策的有机衔接,推进特困人群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八)建立应急救助机制
要做好突发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要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坚持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帮扶贫困户活动,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五、合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领导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民救助等工作的审批、资金发放、基层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到位;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困难群众就医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落实、民政福利对象医疗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房管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与申请人签定住房保障协议并填制发放
住房保障证,计算发放住房补贴金或租金核减金额;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各单位捐款资助全区城乡散居孤儿上学,对城乡低保、特困户的在校中小学生根据政策减免学杂费,配合政府及民政部门做好从小学到大学的“爱心助学”,组织学生开展“爱心基金”捐款、“结对子帮扶”资助贫困学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困难当事人申请,依法提供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参训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就业技能,对弱势个体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等;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二)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各项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三)加快建设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优秀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正,提高救助效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17日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推荐阅读:
健全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论文08-22
健全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06-16
健全制度是市场有序发展的保障09-17
健全学校党建工作长效机制的实践研究06-13
健全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问题研究10-22
研究分析大学生健全人格取向心理健康论文09-20
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07-01
“两型社会”综合指标体系研究10-09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主体协同问题研究08-06
健全舆论引导机制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