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银行签订合同(精选12篇)
1.如何与银行签订合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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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争议的解决
许多企业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以至于产生争议。本文这此问题,做一个概要介绍。
起草劳动合同时注意的主要问题
1、关于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对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少于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长于6个月但短于1年,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长于1年但短于2年,试用期不超过60天。
●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2、关于商业秘密条款或商业保密协议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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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密条款,能防止员工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带来的世大损失。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是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公司处分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保密协议的法律救济:
第一,工商行政处罚、禁止性措施。如果工商行政部门裁定员工违反保密条款,可对员工最高可达20万元的罚款等措施。
第二,法院诉讼。可进行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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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劳动仲裁。
3、关于竞业禁止条款
目前,某些行业的高流动性导致企业的不稳定,商业秘密对于行业、公司和市场而言,日趋重要。原劳动部在1996年10月31日颁布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竞业禁止条款的期限:最长为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三年;
●执行竞业禁止条款的补偿:如果限制员工为竞争对手工作,应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没有补偿内容,除双方另有约定,通常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补偿数额通常是结合员工薪资约定。
●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范围:是针对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这部分员工。
4、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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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对于此条内容的认定证据,本文后面会重点提出建议。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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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经济性裁员条件:
第一、确需裁减人员;
第二、提前30天向工会/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
目前,北京劳动部门尚没有批准一家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现在.com公司裁员,通常是用与员工协商方式进行的。
●员工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根据前述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功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处在怀孕期、产期或哺乳期。
5、建议公司必要采取的措施
(1)制定尽可能详细的合法《员工手册》,确定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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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详细的《员工手册》是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之一。
(2)建立员工定期考评制度。
(3)不要随意解聘员工。
(4)尊重员工,也是尊重公司。
(5)多和员工交流、对话。
二、劳动争议的主要解决方法
1、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
●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与员工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自愿执行。这个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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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仲裁裁决,当事方均没有反对,应执行。如有一方不服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后15天内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裁决在作出后15天开始生效。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1)申请仲裁有时效性,要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
(2)申请受理时间:7天。
(3)答辩:被申请人在15天内做出答辩。
(4)裁决:仲裁裁决在60天内作出。对复杂的申请,可延长30天。
●诉讼
劳动争议产生后,员工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例外,比如单独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我国实行的二审制。对一审不服可向二审法院上诉。在一审中,对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如果员工提出支付工资等情况,法院可视情况先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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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劳动争议时,主要的证据: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主要证据,合同中双方确定了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因此,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对法律规定中不清楚的方面加以填补。
●《员工手册》。尽可能制定比较详细的《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相补充,应该包括员工不当行为、工作要求及员工福利等内容。《员工手册》内容要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其它证据。
《解聘函》——提前30天作出并通知员工。诉讼的时效与《解聘函》有直接关系;
工资签收单;
病假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
医生的处方等等。
劳动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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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针对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yingle.com/y/ld/698732.html 准确把握劳动仲裁时效http://s.yingle.com/y/ld/698731.html 劳动纠纷仲裁和诉讼当事人http://s.yingle.com/y/ld/698730.html 怎样理解‘劳动纠纷发生之日’http://s.yingle.com/y/ld/698729.html 针对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http://s.yingle.com/y/ld/698728.html 劳动关系中工作地点的确定http://s.yingle.com/y/ld/698727.html 针对颁布《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yingle.com/y/ld/698726.html 仲裁申诉时效和办案时效http://s.yingle.com/y/ld/698725.html 劳动纠纷诉状http://s.yingle.com/y/ld/698724.html 劳动仲裁的基本认识http://s.yingle.com/y/ld/698723.html 针对公布苏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时限的通知http://s.yingle.com/y/ld/698722.html 劳动纠纷诉讼http://s.yingle.com/y/ld/698721.html 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http://s.yingle.com/y/ld/698720.html 劳动纠纷仲裁申诉须知http://s.yingle.com/y/ld/698719.html 劳动纠纷案件的诉权问题http://s.yingle.com/y/ld/698718.html 工伤仲裁http://s.yingle.com/y/ld/698717.html 针对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失效]http://s.yingle.com/y/ld/698716.html 提起劳动纠纷仲裁的注意事项http://s.yingle.com/y/ld/698715.html 针对印发《江阴市第三轮农村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yingle.com/y/ld/698714.html 我国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规定http://s.yingle.com/y/ld/698713.html 深圳宝安区劳动纠纷仲裁申诉指南http://s.yingle.com/y/ld/698712.html 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http://s.yingle.com/y/ld/698711.html 针对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yingle.com/y/ld/698710.html 劳动纠纷仲裁原则http://s.yingle.com/y/ld/698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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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针对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yingle.com/y/ld/698708.html 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的分担http://s.yingle.com/y/ld/698707.html 什么是劳动纠纷仲裁http://s.yingle.com/y/ld/698706.html 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的区别http://s.yingle.com/y/ld/698705.html 针对调整万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http://s.yingle.com/y/ld/698704.html 劳动纠纷当事人在什么时间内提起仲裁有效http://s.yingle.com/y/ld/698703.html 针对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http://s.yingle.com/y/ld/698702.html 当事人应该向何处申请仲裁劳动纠纷http://s.yingle.com/y/ld/698701.html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发生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http://s.yingle.com/y/ld/698700.html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固定http://s.yingle.com/y/ld/698699.html 针对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yingle.com/y/ld/698698.html 当事人向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没有时http://s.yingle.com/y/ld/698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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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与银行签订合同 篇二
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 达到交易目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然而, 由于企业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体制, 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接连发生, 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 企业自身又没有掌控和处理的措施, 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于挽回的损失。
1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 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 还具有以下特征: (1) 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 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 (2) 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 (3) 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 (4) 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2 存在着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成因
2.1 缔约过失。
据调查统计, 缔约过失责任占合同法律风险的25%以上。主要反映在没有对合同签订者进行主体资格、资信、授权、有效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致使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或是没有履行能力造成合同签订无效或不能履约;自身没有建立授权制度, 或是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确, 造成未经授权者也对外签订合同, 所导致的货款结算、物资采购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不懂得签订合同前也有“先合同义务”如互负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诚实信用义务, 片面认为承担责任是“有合同才有义务”。其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合同法律意识差, 而且没有意识到缔约也是关键的一环, 从而埋下合同法律风险。
2.2 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
据权威部门发布, 62%的中小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 签订合同的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因企业盲目轻信“口头承诺”, 轻视书面合同, 一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失信, 便纠缠不清;没有正式书面合同, 形成各执一说而没有任何凭据, 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明确, 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 也不利于见薄法庭证据采信, 法律风险极为严重严重。其原因是主观上混淆了要约、要约邀请的规定, 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 也有图省事的可能, 没有重视交易中书面承诺的价值。
2.3 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 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 但却没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含糊不清, 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 主要条款不完善, 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明确;以上这些合同极容易造成约定、履行不完全, 甚至陷入欺诈圈套, 致使合同无效, 或是引发合同纠纷。其原因在于当事双方没有注重使用规范格式合同, 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责任和规定, 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商讨来订立合同条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 履约效果差。
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 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制度, 更为突出的是企业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人管理或被他人盗用、借用。签订前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后认为“合同一签就完事”, 没有专人来做履行监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约当中, 对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时, 管理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没有具体执行和监控, 而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 特别是履约管理。
3 加强合同签订与管理, 降低法律风险, 提高履约率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加快, 市场竞争愈加激烈, 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变化, 企业面临更多的机会和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 其发生的概率有时更高, 负面影响可能更大, 但相比之下, 法律风险是最具有可控。如果我们能够重视和加强合同签订和管理, 对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进行管理, 构建起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 以事后救济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制, 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好各项法律风险,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 并按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那就可以最大程度回避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3.1 提高合同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
合同已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 不仅是经济责任, 更表现为法律责任;企业要重视宣传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责任, 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 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业务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监督;加强“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8大权利义务条款、“先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等主面内容的学习和培训, 明确以上属于合同法强制性规定范畴, 特别是先合同义务是以过错而不是以合同为要件的, 从而彻底走出的认识误区;同时, 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实行专员负责, 健全一系列管理和授权制度, 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
3.2 规范合同签订, 杜绝缔约过失责任、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与生效等法律问题的产生。
本着审慎性的原则, 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一是注重签订前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 以及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有效;如果是重大合同应先按招标程序进行要件审查, 防范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二注重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正确完整合法;是否包含了基本条款约定, 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三是注重审查形式要件的完整性。最好在格式文本上进行充分商讨。签订时双方代表是否亲自签字、加盖公章;要件是否齐备, 有附件的是否签章、签时间、有两页以上的是否加盖骑缝章等等。
3.3 建立预警机制, 对合同进行创新性法律风险管理。
合同签订后, 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 建立合同档案和报表制度, 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但是, 市场千变万化, 风险无时不在, 为此, 下列四点合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具有创新性和全程监控的作用, 一旦发生与监控有所偏离, 就马上启动风险处置预案。一是证据预警;主要是在无收发货记录或合同收发记录有瑕疵, 有造成合同效力、履行、货款清收等负面影响时, 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提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予以补救的措施。二是时效预警;主要是指距最后一次付款接近两年、此后无书面催收记录也未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时, 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向具体业务人员提出通过公证催收等手段进行弥补时效的措施。三是质量预警;时常提醒义务人员在合同约定检验期限内, 或在合理期限内、质量保证期内, 最晚在收到货物两年内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并就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问题, 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的措施。四是偿债预警;如有逾期货款的, 负债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产、隐匿财产行为, 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 企业要通过实施不安抗辩权、代位权、诉前保全、起诉等权利谋求司法救济, 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从而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摘要: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笔者针对当前企业合同签订与管理中存在着的法律风险, 提出一些合同管理的有益探索, 从而避免和防范法律风险。
3.签订劳动合同遭反悔该如何维权? 篇三
2008年8月下旬的一天,有位女大学毕业生来到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她手中拿着两份材料,分别是她与某单位签订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女大学毕业生说:“我于今年5月在学校举办的双选会上与某单位签订了《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今年7月底毕业后到该单位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8月20日前到单位报到上班,合同期限为1年。我如期到该单位报到时,单位人事部门说情况有变化,不要我了,叫我另找单位。我与该单位签订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已经被我的学校见证,并进行备案,我现在再向学校要空白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很没面子,我要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该单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接收我到该单位工作。”
处理结果:
2008年8月,女大学毕业生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8月31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女大学毕业生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女大学毕业生7月底毕业后,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实际到单位工作,8月20日到单位报到时,单位反悔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双方属于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女大学毕业生与某单位发生的争议虽然从事由上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事项,但主体资格上因为双方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女大学毕业生还不是该单位的劳动者,所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专家建议:
1、大学毕业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尽快到单位工作。有些大学毕业生认为应当最后一次享受暑假,想休息一段时间再工作,就约定晚些时候到单位上班,没考虑到现在就业形势严峻,自己中意的单位也会有许多人喜欢,单位可能会“另有所爱”,而选择其他人到单位工作。
2、若已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反悔后给你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单位赔偿你的经济损失,但损失要有证据,以免败诉。
4.如何签订赠与合同? 篇四
本文提到了关于签订赠与合同的一些问题,希望本文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个满意的参考。
签订赠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赠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赠与标的; (3)数量: (4)质量; (5)标的物价值; (6)履行的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赠与合同使用的文字等。 签订赠与合
签订赠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赠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赠与标的; (3)数量: (4)质量; (5)标的物价值; (6)履行的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赠与合同使用的文字等。 签订赠与合
签订赠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赠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赠与标的; (3)数量: (4)质量; (5)标的物价值; (6)履行的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赠与合同使用的文字等。 签订赠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赠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赠与标的;
(3)数量:
(4)质量;
(5)标的物价值;
(6)履行的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5.企业应如何签订《补充劳动合同》 篇五
文章围绕补充劳动合同的内容,从用人单位角度分析了劳动者基本情况陈述的重要性,细化了“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情形,归纳了规章制度告知的方式方法,从整体上概括了补充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陈述情形告知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很多企业都在使用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而某些地方劳动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对于备案劳动合同也要求企业使用范本劳动合同,但范本劳动合同的规定一般仅限于一些必备条款,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因此,在范本劳动合同基础上,企业需与劳动者增订在法律上与备案的劳动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劳动合同,只要补充劳动合同中双方所约定内容不违法,发生劳资纠纷后,仲裁委及法院均会确认补充劳动合同有效。本文特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就补充劳动合同的内容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劳动者基本情况陈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其基本情况,如劳动者隐瞒事实,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应注意防范应聘者持虚假学历、资格证书等欺骗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情况的发生,并在合同中对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作详细约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情形:劳动者持虚假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欺骗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入职登记(申请)表上填写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身体健康状况或在入职体检时弄虚作假等。
另外,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这些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知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甚至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如用人单位雇佣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则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原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劳动者本人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因此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如劳动者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同时还须提供在原单位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并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隐瞒与其他单位(包括公司、个体户、民营非企业单位等)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竞业禁止关系)的事实,或提供与其他单位(包括公司、个体户、民营非企业单位等)无劳动关系(包括竞业禁止关系)的虚假证明均属于欺诈情形。
二、关于录用条件、劳动岗位、地点和期限
目前,社会上许多用工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错误认识:试用期内,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是自由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工企业也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认识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的自由是有所限制的,此限制是指:试用期内用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像劳动者一样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大多未对录用条件加以明确,试用期内用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用工企业往往因为在签定《劳动合同》时未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故难以举证说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陷入被动。因此建议用工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增加“劳动者录用条件”内容,并尽量约定详细标准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合同必备条款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将工作地点等劳动标准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规定了单位变更合同要书面化,否则变更无效的,限制了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的权限。因此,很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候,往往会采取将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作地址扩大化的办法来应对,比如,岗位不具体规定,只写“普工”或者“一线工人”等,工作地点写“某某地区”。另外,合同期限不等同与劳动者的岗位期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极有可能根据管理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调整,这就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调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合法调整劳动者岗位,变更劳动者岗位而又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情形
劳动者如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何种情形谓之“严重违纪”,实践中往往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在补充合同中作约定一些此类情形。一般来说构成严重违纪者,是指劳动者违反基本职责,使用人单位或公共利益处于某种不利的危险境地;劳动者严重违反基本道德规范,如监守自盗;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劳动者违反纪律的不当行为在短期内多次发生,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已进行多次教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以下几种:
1)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六天(含)以上的;半年内累计三次(含)以上书面警告;一年内累计三次(含)以上记过的;
2)因个人原因遭客户投诉且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利用用人单位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用人单位名誉或经济受损害的;
4)用人单位决定换岗调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移交手续、未到岗的;
5)挪用或占用公款或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的(不限金额大小);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保密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7)合同期间,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雇佣关系的;
8)对用人单位或员工个人的名誉进行诽谤、诋毁的;
另外,劳动者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在补充合同中约定一些此类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及营私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工作失误,一次或一年内累计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含)以上的; 2)未按用人单位有关制度要求妥善保管,造成用人单位重要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业务单证、财务凭证、商业信息和数据)、印章、现金、有价证券、设备物资等用人单位财物被盗、丢失或损坏的;
3)伪造、盗用或超越权限使用用人单位印章的;
4)私自或故意损毁、涂改各种合同、原始档案、财务凭证等重要原始记录、单据的; 5)在报销票据时弄虚作假的(不限金额大小)。
四、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有权利解除合同,但依法要提前30天或者支付待通知金,另外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单位还要提出相关证据,表明试用期的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期满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否则,解除劳动合同无效。为防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举证不能的风险,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或在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且在保存相应培训资料,并在补充
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情形。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企业在与劳动者要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尽量明确工作量及质量标准。如约定“劳动者连续2 个月未能完成工作量或连续2 个月未能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月平均工作量,用人单位可视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也不能简单采取末位淘汰。
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企业解除无过错员工的三条法宝之一,如何理解该条的本质含义就显得相当重要。
早在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后,当时的劳动部编写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作出了以下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以上列举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兼并”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替代。“企业资产转移”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纳入“经济裁员”的适用范围。唯一仅存的就是“企业迁移”。而绝大多数企业也难得一迁。因此,用人单位可在补充合同中尽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客观情况作较明确的约定,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
六、规章制度告知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没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除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约定规章制度的告知方式,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采取以下方式公示:(1)用人单位网站公布;(2)信件或电子邮件通知;(3)公告栏张贴;(4)员工手册发放(保留签收记录);(5)规章制度培训(保留培训签到记录或培训试卷);(6)合同约定方式。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对于现有的规章制度,最好的告知方式就是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在签约前已认真阅读了解用人单位之前颁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并愿意接受和遵守用人单位之前颁布的所有规章制度严和关于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
6.如何与银行签订合同 篇六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5年5月1日执行。新的《行政诉讼法》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作出了进一步调整,其第十二条第十一款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从根本上理顺了房屋征收关系,纠正了以往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定位偏差,既向上对应《宪法》、《物权法》对房屋征收行为的定性,又向下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至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所有环节均已纳入行政职能和行政诉讼范畴。
自从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全国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成立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其中30%房屋征收工作机构为公务员及参公单位,其他地方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就宁波市来讲,2011底相继出台《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等文件,14个县(市)、区(管委会)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是直属于当地政府的一个部门,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职能,其单位性质仍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宁波市在实施135个房屋征收决定项目时,都是当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若2015年5月1日后,其单位性质不改变,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是违法,必将对房屋征收争议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造成不利影响。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不能承担政府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任务。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属地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职能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政策制定执行,征收计划、安置房计划、征收程序、征收评估、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单位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因此,鉴于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笔者建议:各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尽快向上级机关,如市住建局或省住建厅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希望其与市或省编办、公务员局、法制办等单位沟通,改变各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单位性质,将公益类事业单位转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解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7.如何与银行签订合同 篇七
原告:某县石冲乡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
被告:李英,男,36岁,官庙村第7村民小组村民。
第三人:张玉民,男,41岁,农民,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原组长。
1994年4月14日,某县石冲乡官庙村第3村民小组组长张玉民与本村第7村民小组村民李英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李英承包3组土地12亩,每年缴付承包金450元,承包期限10年。
1997年2月,发包方提出,该组原组长张玉民1994年未经全组村民同意,擅自与7组村民李英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金比上一轮700元降低了250元,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要求收回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李英则称:原3组组长张玉民在多方找人承包不成的情况下,才将该地以每年450元的价格承包给他,双方并签订了合同。其承包后,进行了大量投入,仅固定资产投入达4 200元,并实际履行合同已三年。因此,其与3组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如3组坚持要收回其承包经营权,则应依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此案经乡村组织多次调解无效,发包方于1997年3月14日诉至县人民法院。
[审判]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官庙村3组原任组长未经本组全体成员研究同意,擅自发包土地,违反了土地发包议定原则,其发包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其与被告订立的土地承包协议亦为无效协议。对此,3组原任组长应负主要责任,但考虑到其行为属代表小组实施的法人行为,故原告应对其原任组长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在承包过程中未能认真审查发包人的发包行为是否合法而与其签订协议,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3组原组长张玉民与李英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3组承担承包人李英损失费931元,承包人自己承担399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已按判决的内容履行。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从这起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看,由于当事人双方不懂得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政策、法规,盲目签订了这份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方没有对承包期内承包金额、承包期内的有关承包指标进行合理的计算,致使合同签订履行后,承包金明显偏低,使这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發生成为必然。该村3组原任组长张玉民未经全体村民大会研究同意,擅自发包土地给外组村民,违反了土地发包议定原则,其发包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与李英订立的协议亦为无效协议。对此,3组原任组长张玉民负有主要责任,该组应对其原任组长的行为承担责任;承包人李英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能认真审查发包人的发包行为是否合法而与之签订协议,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8.如何与银行签订合同 篇八
张 国 华
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
“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固件。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
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终于达成协议。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95万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 依法移送。
那么,究竟应如何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归纳起来,应把握“五个只能和不能”及“两个不得”。
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确定。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
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只能约定一个法院,不能约定多个法院。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确定、唯一。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案例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赵某约定的法院既有原告所在地又有被告所在地,不符合明确、唯一的要求。再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和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认定是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约定无效。
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有的公司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处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但是“按照合同法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其实,该公司完全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约定管辖法院是要式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
“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对于级别管辖是有硬性规定的。某案件按性质或者标的额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无效。案例 三就属这种情况。我们应按其诉讼标的额选择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至于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如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都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还有涉外专属管辖案件,都不得通过约定管辖而更改。
9.如何与银行签订合同 篇九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建设工程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仅采取了口头形式进行施工约定,对建设工程的结算价款没有具体规定的,对于具体的工程造价可以通过司法审价予以确定。计算的定额标准为目前通用的定额标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429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46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原文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10年4月,甲公司口头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厂房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陈某即开工,同年6月左右完工。原审庭审中,甲公司自认共支付给陈某工程款15,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5,000元是甲公司支付给陈某,1万元是案外人王霞委托甲公司支付给陈某。
2010年8月12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6,234.30元。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甲公司申请,证人王霞出庭作证证明其承租了甲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1号楼房屋,将1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并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和儿子杨伟鑫来监工。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厂房翻修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系争工程的无争议工程造价为15,436元。有争议工程造价为43,036元,两项合计58,472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陈某系自然人,并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陈某、甲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甲公司应当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因陈某已将建材及劳务添附于不动产上,甲公司理应对陈某作出折价补偿。
甲公司抗辩陈某施工的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陈某、甲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均确认陈某尚未施工完毕,承租人就搬入使用了。故甲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法院难以采信。且甲公司已就质量问题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可予以另案处理。
一、关于本案系争工程造价。
(一)、陈某对审价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1、审价报告中没有将管理费、利润、损耗计入。审计人员解释称,管理费、利润、损耗均包含在定额中,在审计过程中均予以考虑,在审计报告中的综合费用中予以反映。法院认为,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对管理费、利润、损耗均予以考虑,故对陈某的异议,不予采纳。
2、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第4项面层、细木工板,陈某认为细木工板的单价应为22.70元/平方米,审计单位以10.34元/平方米计价偏低。审计部门解释称,系争工程的细木工板均用旧木板利用,故考虑了折旧因素,没有以新木板的单价计取,以旧木板的单价计取。法院认为,审计部门计取单价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3、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中遗漏40.04平方米混合砂浆墙面,以21.35元/平方米计价,总价为855元,要求计入总造价。审计部门解释称,唐龙路73号6号楼是用细木工板施工的,不存在混合砂浆墙面,故不能计价。法院据此采信审计部门的意见。
4、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第10项木门、无亮夹板门扇安装,陈某认为木门的单价应为102.95元/平方米,审计单位以8.61元/平方米计价偏低。审计部门解释称,102.95元/平方米包含了木门的主材价和安装费用,系争工程中木门是甲公司提供的,陈某仅进行安装,故以安装费用8.61元/平方米计价。陈某自认木门是甲公司提供的,对审计部门的解释予以认可。
5、针对安装部分有争议部分审价书第14项塑料电线管PC20安装,陈某认为遗漏了主材价格,审计部门只计算了安装价格。审计部门解释称,塑料电线管是甲公司提供的,故未将主材价格计入。法院认为,因陈某无证据证明塑料电线管系陈某购买,故审计部门计价无误。
(二)、甲公司对审价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1、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1项多孔砖、外墙、1/2砖、混合砂浆M7.5,甲公司认为陈某未实际施工,要求将117元从总造价中扣除。审计部门解释称,施工现场有上述施工量。法院认为,系争工程是按实结算,审计部门确认施工现场确实有上述施工量,将其计入总造价无误,对甲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2、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2项新铺或拆换、屋面板油毡,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工程量为177.46平方米、造价为1,167元有误,甲公司认为造价为336元。审计部门解释称,工程量177.46平方米是根据施工现场的面积和坡度系数计算出的,造价1,167元中包含了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的费用。法院据此采信审计部门的意见。
3、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3项拆换屋面板30度以内厚15,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工程量为177.46平方米、造价为4788元有误,甲公司认为造价为2,240元,且施工现场没有旧的屋面板要拆除。审计部门解释称,该项造价中包含了拆除旧的屋面板换成新的屋面板的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可以看出拆除旧的屋面板换成新的屋面板,这是最起码的施工工艺。法院认为审计部门的解释合理,对甲公司抗辩,难以采信。
4、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4项翻做平瓦屋面(坡度30度以外)添瓦5张以上,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工程量为177.46平方米、单价为21.92元/平方米、造价为3,890元有误,甲公司认为单价过高,工程量过多,造价应为112元。审计部门解释称,材料单价是根据市场价取定,造价是根据上海市房修定额2000计算出的。法院采信审计部门意见。
5、针对无争议部分装饰部分审价书第5项满批建筑腻子二遍,甲公司认为审计部门认定单价为9.70元/平方米、造价为464元过高,甲公司认为造价应为150元。审计部门解释称,材料单价是根据市场价取定,工程量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测量,造价是根据上海市房修定额2000计算出的。法院采信审计部门意见。
6、甲公司认为审计报告中所有项目的单价、工程量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审计部门解释称,审计有基本原则和规定,现行是上海市2000定额,其中有房屋修缮、土建、安装等定额,审计部门是根据上述定额综合取定,单价和材料价均是根据市场价格取定,单价中包含了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工程量均是根据施工现场按实计算。法院认为审计部门的解释合理,对甲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三)、针对审计报告中有争议部分。
1、针对装饰部分1、3号楼(客户要求)的25,135元。
审计部门解释称其中1号楼造价为20,744元,3号楼的造价为4,391元。
甲公司主张1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王霞发包给陈某施工的,3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柳艳鹏发包给陈某施工的。陈某自认1号楼是王霞发包给其施工的,3号楼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周顺发让陈某施工的,陈某从未与柳艳鹏见面并洽谈过。针对1号楼,法院认为,王霞出庭作证证明其承租了甲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1号楼房屋,将1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并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和儿子杨伟鑫来监工。陈某亦自认1号楼是王霞发包给其施工的,且在原审庭审中同意在本案中扣除1号楼的造价20,744元,另案向王霞主张,故法院将1号楼的造价20744元从总造价中扣除。针对3号楼,法院认为,首先,甲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自认其是唐龙路73号3号楼的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已将建材及劳务添附于不动产上,甲公司理应对陈某作出折价补偿;其次,甲公司发包给陈某施工的工程,均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来具体监工,故周顺发将3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施工构成表见代理;再次,甲公司主张3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柳艳鹏发包给陈某施工的,陈某对此予以否认,甲公司虽提供了与柳艳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无法证明甲公司的主张,故对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难以采信。
2、针对装饰部分陈某提出无争议部分的3,840元、争议部分6,402元。
甲公司认为单价、工程量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审计部门解释称,审计有基本原则和规定,现行是上海市2000定额,其中有房屋修缮、土建、安装等定额,审计部门是根据上述定额综合取定,单价和材料价均是根据市场价格取定,单价中包含了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工程量均是根据施工现场按实计算。法院认为审计部门的解释合理,对甲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3、针对安装部分的争议部分的2,009元。
陈某认为该部分均系陈某施工。甲公司认为工程量过高,灯角、两厢电等是原有的。审计部门解释称,2,009元中包括材料及安装费用,施工现场均有上述施工项目,但因系争工程是整改工程,无法分辨出新安装的还是旧有的。法院认为,因甲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书面证据予以佐证,系争工程系按实结算,法院据此将2009元计入总造价。
4、针对安装部分的1、7号楼(客户要求)的5,650元。
审计部门解释称其中1号楼造价为4,156元,7号楼的造价为1,494元。
甲公司主张1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王霞发包给陈某施工的,7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李连宝发包给陈某施工的。陈某自认1号楼是王霞发包给其施工的,7号楼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周顺发让陈某施工的。针对1号楼,法院认为,王霞出庭作证证明其承租了甲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1号楼房屋,将1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并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和儿子杨伟鑫来监工。陈某亦自认1号楼是王霞发包给其施工的,且在原审庭审中同意在本案中扣除1号楼的造价4,156元,另案向王霞主张,故法院将1号楼的造价4,156元从总造价中扣除。针对7号楼,法院认为,首先,甲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自认其是唐龙路73号7号楼的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已将建材及劳务添附于不动产上,甲公司理应对陈某作出折价补偿;其次,甲公司发包给陈某施工的工程,均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来具体监工,故周顺发将7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施工构成表见代理;再次,甲公司主张7号楼的翻修工程是承租人李连宝发包给陈某施工的,陈某对此予以否认,甲公司虽提供了与李连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无法证明甲公司的主张,故对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难以采信。
二、关于甲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数额。
甲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认先后共支付给陈某工程款15,000元,其中5,000元是甲公司支付的,1万元是案外人王霞委托甲公司支付给陈某,法院据此确认甲公司支付给陈某的工程款数额为5,000元。
综上,本案系争工程造价为33,572元(审计结论为58,472元,扣除1号楼造价20,744元及4,156元),扣除甲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5,000元,甲公司还应支付给陈某工程款28,572元。
原审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依法作出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工程款人民币28,572元。甲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2.50元,由陈某负担人民币338.20元,甲公司负担人民币514.30元。审计费人民币2,000元,由陈某、甲公司各半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其与上诉人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应为无效。现系争建设工程已交付使用,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应按约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双方间系口头合同关系,对于具体的工程造价应通过司法审价予以确定。现原审法院在综合分析司法审价报告的基础上所作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对具体工程内容和项目所提出的异议缺乏充分的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计算工程造价的定额标准所针对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本身而非具体的施工人,目前并无计算个人施工工程的定额计算标准,故虽然被上诉人是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但对于具体的工程造价的计算仍应适用目前通用的定额标准,上诉人要求在适用2000定额时予以扣减管理费、利润及损耗等是缺乏依据的,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法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
10.农民怎样签订购销合同 篇十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计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以便发生违约时处理。
11.与政府签订合同样本 篇十一
甲 方: ××县政府 乙 方:
为壮大地区经济,促进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就乙方在 县境内投资兴建塑胶日用制品
项目,经过认真考察和多次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人民币。
三、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四、项目选址及占地:项目拟建在产业集聚区,计划征用土地约 亩(土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测核为准)。
五、甲方承诺
1、甲方保证乙方按要求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报批等一切手续,土地价格为上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用地价格,土地属性为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
3、甲方负责协调用电,帮助争取有关用电优惠政策。
4、甲方协调水利部门,允许乙方在项目区打深水井一眼,作为乙方项目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5、在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的前提下,甲方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办理新建企业的相关手续,包括立项、工商、税务、生产许可、环评、消防、规划、城建等,部分手续可以边建边办,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6、甲方保证乙方的生产自主权,并负责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期间外部环境工作,将乙方作为重点保护单位实行挂牌保护。建设期间,明确一名区班子领导负责协调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正常生产期间,未经县政府许可,其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检查,妨碍乙方正常生产。
六、乙方承诺:
1、乙方依法享受全部土地权益,但该土地仅限于本项目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不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土地用途。
2、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按章纳税,且环保达到当地环保部门验收标准。
3、依照约定,按时将资金和各项费用兑现到位。
4、企业用工,按《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5、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测绘、评估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
七、组织实施
1合同生效后,由甲方协调土地部门提供土地红线图和测绘图,项目建设于 年 月正式启动,建设期 个 月,于 年 月试生产。
2、根据本合同书,双方各指定一人具体负责合同书的落实。
3、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代表人:
乙 方:
代表人:
年 月
12.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与合同 篇十二
一般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 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2、注意房租及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校
3、注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个月¥:________元/月 ),房屋押金 ( 个月,¥ 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支付方式:现金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月 日前支付。
第三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八条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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