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进展报告

2025-03-10

案件情况进展报告(共11篇)

1.案件情况进展报告 篇一

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报告

根据县信访局的要求,城区对2012年6月份以前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今年,城区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信访局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市、县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落脚点,从提高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能力入手,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为基础,以抓源头、常预防为重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为创建和谐社区作出应有贡献。

1至6月份,城区共受理信访案件2宗,其中县信访局交办1宗。6月5日,城区接待滨河社区居委会河北服装巷居民来访,就居民反映的街巷硬化问题,做出只要县政府有街巷硬化的政策就予以考虑的答复;6月13日,滨河社区居委会滨河住宅小区居民到县信访局反映液化气站安全隐患、小区围墙建设、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等5项问题。城区在接到县信访局的通知后,积极接访,配合县信访局了解相关情况,县信访局做出如下答复:

1、责成安监、消防和城建等部门对液化气站安全隐患排查、处理;

2、由义兴镇配合县土地局处理小区围墙建设问题;

3、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和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问题,由小区开发商处理解决;

4、由城区配 合小区开发商,逐步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城区信访案件全部办结,案件办结率100%。对上述案件,城区做到了件件有登记,案案有责任人,确保每个案件落到实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重新制订和完善了城区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领导包案制、信访工作答复制度、信访维稳工作排查预案、信访值班制度等。同时,城区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由城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做到责任到人。二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通过日常接访,认真细致做好信访接待和疏导解释工作,通过个案研究力争妥善解决,逐一化解息访。对于确实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协调的,请示县领导,由县信访局牵头,通过召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寻求解决方法,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尽量对群众合理诉求及时给予解决。

(二)增强意识,以理服人。结合城区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人权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通过下访、约访和慰问疏通化解等相结合的办法,体现人文关怀,以情服人、以理服人,积极引导相关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特殊诉求问题。

(三)整合资源,形成长效机制。城区积极整合工作资源,集合各方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把“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三、存在问题

城区信访工作虽然在维护稳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权责分离。城区作为最基层组织,大量而繁重的具体工作任务,如基层党建、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安全生产、青少年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既需要面对众多的上级部门,更需要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城区信访问题内容复杂、种类繁多、涉及主体多样,不仅需要城区做好当事人问题协调处理工作,更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但是,权限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区信访工作,导致城区协调力度不足,效果不明显,尤其是在协调处理辖区内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时,难度则更大,成功机率更低。而上级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过程中有时往往一味强调“属地管理原则”,并要求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这往往也使城区感到无所适从。

这种权力的有限和责任的无限,加大了城区信访工作的难度,制约了城区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群众对城区信任度不够。长期以来,群众就有一种 “唯上”的观念,就是什么事只要通过找上级,就能解决。城区每年接待居民来访,有些问题我们可以解决,有些问题我们无法解决,如:工资待遇、住房改革、房屋拆迁等,需要很多部门来协调解决。对此问题,我们一旦无法解决时,居民往往就会怨气冲天。跨越我们直接找上级领导,有的甚至干脆找上级领导。因为群众对城区的能力信心不足、信任度不够,认为城区级别过低,根本不可能解决什么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我们明确了今后信访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必须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必须抓根本,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三是必须抓落实,切实履行好信访责任;四是必须抓作风,增强对群众的真感情。

具体工作中,城区将着力做到“三个进一步”:一是进一步加强信访处臵力量,不断完善“一岗双责”的信访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信访工作专职与各业务室专业紧密结合的工作优势,牢牢把握工作重点,解决好各类信访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要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坚持领导班子信访接待日和信访工作例会制度,为信访矛盾化解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不断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三要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不断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把群众工作当家业,进一步提高信访业务水平,扎扎实实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和顺县城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2.案件情况进展报告 篇二

关键词:儿童,安全教育,性侵犯

儿童性侵犯案件不仅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还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因此, 本文通过对2014年公开报道中曝光的儿童性侵犯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归纳出儿童性侵犯案件的施害者及受害者特点, 以便为编写儿童防性侵教材及进行儿童防性侵教育提供参考及依据。

一、2014年儿童性侵犯案件数据分析

(一) 儿童性侵犯案件的数量构成

据公开报道,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为125起, 平均2.92天曝光一起。而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被媒体曝光的儿童性侵犯案件增至192起, 加速到平均1.90天就曝光一起。仅2014年, 被媒体曝光的儿童性侵犯案件则多达503起, 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说明该类案件的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于上述数据仅来源于公开报道, 而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儿童性侵犯案件难以被公开报道和统计, 因此这些案件可能仅为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

在我国全面城镇化浪潮的影响下, 农村地区出现了规模巨大的留守儿童群体。由于他们的家庭主要成员长期在外务工, 导致缺乏家庭监护的情况比比皆是, 学校的安全教育及性教育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 甚至空白。在此背景下, 儿童性侵犯案件势必难以被察觉及立案、曝光。

(二) 施害者及受害者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 熟人作案占总案件数的87.87%。施害者的职业包括教师、邻居、亲属、同村居民等。笔者认为, 在案件发生前就与未成年人彼此认识的施害者, 更容易接近受害者, 再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和特殊身份或者其地位, 使得侵害得手。这一现象必须要在今后的教材编写及教学工作中引起重视, 对儿童应对陌生人和熟人性侵犯应设置不同应对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施害者临时起意的案件为272起, 占54.08%。并且受害者都是在没有监护人或同伴陪同的情况下遭到性侵的。这一现象警示广大家长, 尽量不要让未成年子女单独活动, 一旦发觉未成年子女遭遇性侵, 要立即报案, 不要对施害者抱有幻想。

二、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现状及推广情况

(一) 儿童防性侵教育现状调查

2014年, 我国“女童保护”公益组织曾对3482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 遗憾的是知道什么是“性教育”的儿童仅占20%。

当面对“如果遇到有人不经你和家人允许, 要摸你或脱你衣服, 你知道该如何求助和自救吗”这一问题时, 有14.6%的孩子选择了“不知道”;在选择“会”的85.4%的人中, 有占总数55.4%的孩子选择了“大声呼喊”。但实际上, 儿童性侵犯案件有两种情况, 即公共场所与私密场所。如果儿童在后一种情况下仍然大声呼救, 反而会导致施害者在紧张与惶恐中临时起意杀死受害者。广大儿童在遭遇性侵犯时不懂或者采用错误应对措施, 从而造成二次伤害或更为严重的后果。

在受访的394名教师中, 49.7%从没有对学生开展过性教育, 开展过一次的占12.6%, 两次的占12.6%;三次及以上的占25.0%。

在受访的337名家长中, 对孩子进行过性教育的未超过半数, 占48.6%, 没有的达51.4%, 32.5%的家长从未向孩子讲过预防性侵害的知识。

(二) 教师及家长对儿童性教育的认知及推广情况

调查显示, 九成以上家长支持学校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广大教师也认为, 有必要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

在性教育的渠道选择上, 近半数的孩子希望通过“学校或老师”, 四分之一的孩子希望通过家长, 另外还有部分孩子希望通过画册、书籍、伙伴或网络得到相关教育。对于没有开展过防性侵教育的原因, 64.3%受访教师选择“不知道怎么讲”, 32.5%选择“学校没有这样的课程”, 选择其他原因 (包括“个人不好意思”、“家长会抵触”、“上级没有要求”、“当地接受不了”、“没想过”) 的均仅为0.6%。但当问到“如果现在给您‘性教育’或‘预防性侵害知识’的教材, 您能给学生讲授吗?”99.7%的教师选择“能”。

三、结论

上述分析表明, 儿童防性侵教育难以广泛推广和实施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尚缺乏自上而下的权威教案和标准, 使得各地方在推进相关权威机构的文件时无所适从。因此, 应加快儿童防性侵教材的编写工作, 并将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到正常教学计划中。

参考文献

[1]王小红, 桂莲.国内儿童性侵犯问题研究综述[J].现代教育科学, 2014 (08) .

[2]陈晶琦, 冯亚男等.北京市51名幼儿教师对预防儿童性侵犯问题认识的调查研究[J].中国性科学, 2014 (10) .

3.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进展情况报告 篇三

一、信息化工作进展概况

黑河小学自被确定为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校以来,积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完善工作机制。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以信息技术教师和教研组长为成员的信息化试点领导小组,校长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副组长负责协调分工,核心成员根据目标、进度完成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学校制度管理规范,针对信息化建设相关内容制定相关的制度,保障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在学校《绩效考核方案》中建立信息技术相关的评估机制,每学期对班级的电教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将教师信息技术水平作为晋升职称的条件之一。

2.加强设备管理。学校各种信息化相关设备设有使用记录,计算机教室、语音室、舞蹈室、多功能厅等多功能教室也有相关学科的教学设备及资源,在每次使用时也做好了使用记录。在不同的服务器和专用计算机上有人事管理系统、学籍管理系统等应用软件并申请了办公用邮箱及QQ群,教师备课均采用电子备课,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办公的状态,使教师办公更加高效,更加节约。

3.补充学校硬件。2013年学校又为教师配备了12台手提电脑,为每个团队、教研组配备了24台照相机,为教学口配备了6台录像机,为实现课程资源整合、资源共享提供了硬件保障。

4.建设学校软件。改善了学校局域网络建设,建设了独立的校园局域网。逐步建立、完善校讯通平台、微课平台,教师将自己的教学资源上传到微课平台中,为备课、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可以参考、借鉴的教育教学资源,优化教师的工作环境。

5.实现资源共享。建设“小班化”教学资源库,逐步进行全校信息化校本培训,收集、整理教学材料绘制成册。学校已经建成了按学年、学科分类并包含教学设计、教学课件等六大类的教学资源库,实现了教学资源的共享。

在不断探索、开发、总结“小班化”优质教学资源的同时,通过下乡送课、互动研讨、网上交流等方式与一些兄弟学校进行“小班化”办学经验分享,为边疆欠发达地区小班额学校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小班化教学共享资源。

二、形成信息化教学机制

经过一年多的教育信息化试点和全体教师的实践与努力,将信息化融入到教学中,形成了信息化教学机制。

1.形成课堂诊断机制。利用录播软件全程、全景、智能化地记录教师和学生的课堂环节、发言等。教师在上课后可以仔细地研磨自己的课堂,及时纠正教育教学中的问题。

2.激发学习兴趣机制。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学生利用班级电子白板观看,创设良好的学习情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每位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

3.建立互动教研机制。互动的网络教研资源已经成为教师学习的有力工具。教师网络培训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师师互动”,促进了普通教师与名师、专家的广泛交流。各学科教师还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信息化培训,能够熟练使用教室多媒体设备及网络资源,并通过集中培训、团队合作等形式开展了视频、音频的剪接、图片的修改、数字相册的制作等信息技术校本培训,教师全部达到用电子备课的方式备课。

4.探索家校互动机制。在教学中,学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开展家校互动。通过QQ群、飞信、微博、邮箱等聊天软件,实现家校随时交流。2013年学校引入了校讯通家校联系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的使用,教师可以随时将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与家长进行沟通,方便快捷。

5.促进教师成长机制。学校有专职信息技术教师4人,其中3人为信息技术专业本科毕业,先后外派教师12人次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信息技术教师参与黑河市个人课题研究,在课题研究中提高了研究能力和水平。仅2013年,学校就有78人次在省市比赛中获奖。

三、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问题与困难

1.缺少高端信息技术专业的引领。虽然学校的信息技术教师在学校发挥着引领示范的作用,但是在诸多高端网络信息技术支持方面还有待提高。

2.加大教师培训。虽然许多教师在教学中尝试着将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整合,但还缺少信息素养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复合型教师,缺少现代信息化教育思想、现代信息化教育理论等方面的培训学习。

3.建议与其它信息化试点校进行校际沟通与互动。希望通过会议、网络交流等方式与省内其它试点学校的交流与沟通,就信息化建设中好的机制、好的理念、好的信息策略、存在的及解决对策等情况困难展开互动式学习。

4.案件情况进展报告 篇四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报告 银监分局: 按照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全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财会信息部牵头,抽调客户业务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业务主

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本,查阅账户资料份。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我行制定了制度、制度、制度、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等内控制度。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安装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会计远程监控等防控系统,加强了客户身份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登记、监测、分析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行案件风险排查的工作质量。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要求,在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

季度我行新增客户户,变更账户信息户,撤销账户户,在我行开户的企业总数为户,开立账户总户数为户,其中:基本户户、一般户户、临时户户、专用账户户,在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

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季度累计发出存、贷款对账单份,收回份,收回率达到了100%。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此次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年月日至月日发生的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汇划业务笔、金额万元,其中:汇入笔、金额万元,汇出业务笔、金额万元。通过清理核查,未发现无相关凭证的大额收付存款,整收零付和零收整付且金额达到相当数额的存款业务;未发现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问题,未发现他行汇入资金用途缺失问题。现金管理情况。按照上级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各支行都建立了大额现金备案登记簿、现金出入库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库存现金登记簿、长短款登记簿、残币兑换登记簿、假币收缴登记簿、现金查库登记簿、库箱交接登记簿等登记簿。通过自查,没有发现

违规办理大额取现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防控的组织领导,协调各个工作环节,做好反洗钱工作,严格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登记、报告制度,对大额现金存取、转账业务进行联网核查,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开立各类存款账户,保管账户和交易记录资料。

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继续坚持每周二、四集中学习制度,进一步增强业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及风险防范意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案件风险的发生。

强化各应用系统管理。落实系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民身份核查系统、电子验印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反洗钱监控系统、综合业务系统的管理。严格人员配置、职责履行、操作管理和密码使用,规范系统操作行为,切实提高系统运行管

理水平,防范操作风险,保证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

5.案件情况进展报告 篇五

本所自2010年1月15日在百顺社区建立法律服务工作室以来,长期派人值班,共计免费解答咨询300余人次,受理案件21件。现将本所承办案件情况分析汇报如下:

一、受理案件情况分析

(一)案件类型分析

诉讼案件18件,包括民事案件16件,占全部诉讼案件的88.8%;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1件;非诉讼案件3件,包括代书遗嘱及见证2件,代书1件。1、18件诉讼案件中:

(1)涉及房产案件7件,占38.8%。

包括房屋租赁2件、遗产(房屋)继承2件、火灾导致房屋毁损赔偿1件、公房承租权非法变更1件、要求腾退房屋1件;

(2)相邻关系纠纷案件4件,占22.2%,均系邻居翻建或者自建房屋影响了其采光、通行等;

(3)合同纠纷案件4件,占22.2%,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件,买卖合同纠纷1件,服务合同纠纷1件;

(4)侵权纠纷4件,占22.2%,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件,均系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件;

(5)离婚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各1件。

2、非诉讼案件

非诉讼案件中主要是代书遗嘱和见证,占非诉讼案件的66.7%。

以上数据仅限于我们受理的案件而言,结合我们接待咨询情况来看,社区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社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较多,其中涉及房产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具体体现在房屋租赁、公房承租权、房产继承、因特殊时期政策所导致的房屋腾退遗留问题以及拆迁安置等方面。如张**承租的公房,其儿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权人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张**为此其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其承租权。在**居委会与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姚**要求按照被继承人王**的遗嘱继承王**的三间私房,但是**居委会认为遗嘱无效,姚**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居委会返还该三间私房,后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姚**的诉讼请求。

其次是因私搭乱建导致的相邻纠纷,包括影响通行、采光、通风、下水等,甚至因此类纠纷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导致发生暴力伤害事件。如李**排除妨害纠纷案中,李**邻居擅自在承租公房后墙上开门并且自建了厨房,排风扇刚好对着李**家的房门,影响了其通风,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多次报警,后通过法院判决解决。另一起案件中,刘**的邻居将承租的公房翻建后,不但房高加高了,而且超出了原有范围,占用了刘**的通行道路,而且直接导致排水不畅,双方为此发生冲突,长期得不到解决,后在一次争吵过程中刘**拿刀砍伤了邻居,最后法院判决刘**拘役。

一方面公房管理部门长期未有效作为导致邻里矛盾产生并加深,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于私搭乱建现象的执法不力直接导致居民对于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认识,使得“违建”进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从而更加加大了执法难度。

再有就是婚姻家庭以及继承案件。房产在此类案件中扮演了主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生活质量的要求随之提高,加之房产过快增值,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爱情、亲情逐步淡化,夫妻、父子以及兄弟姐妹之间为了最大程度地争取自己的“份额”,不惜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因房产所引发的各类案件值得我们深思。如时**离婚纠纷案中,在结婚前男方家庭曾经许诺等房屋拆迁安置之后给其一间房子,但是婚后男方家绝口不提房子的事情,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双方最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再如王**一家继承纠纷案中,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兄弟姐妹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僵持不下,只好请求律师居中调解,最后通过诉讼解决。

2、社区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占全部案件的85.7%。一方面反映出社区居民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存在矛盾双方无法自行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希望通过第三方(包括法院、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进行居中处理来解决问题。

通过诉讼解决的案子绝大多数是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自行和解解决,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也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才希望通过法院判决得到合理的解决。

3、社区成案率低,居民们对于法院等司法机关存在抵触情绪,普遍不愿意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纠纷,律师代理费用的高低也影响了居民们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愿。

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还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居民们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纠纷。

(1)法律程序相对复杂,居民们普遍感觉举证困难,但是不举证又要败诉,打官司对于普通居民们来说还是有很大压力的;

如杜**与**汽车贸易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绝大部分财产已经在火灾中化为灰烬,其中不乏祖传下来的实木家具、贵重瓷器等,要想举证证明这些财产的实际价值本身就比较困难,鉴定周期又会很长,杜**在火灾一年多以后没有得到合理赔偿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向法院起诉。

(2)法院审理周期较长,存在拖延情形;

(3)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和居民们认为的事实不完全一致或者有冲突,导致法院判决结果不符合居民们的想法和要求,居民们就会认为法院不公正,导致居民们对法院的意见加深;

(4)法院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导致居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没用,找法院也解决不了问题,更加增加了其厌诉情绪。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涉及到违建拆除问题。

另一方面,社区案件较为琐碎,很多都不涉及标的,只能按照最低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经济压力较大。即便如此,很多居民普遍反映收费较高,因而宁可选择去找政府——街道、居委会、司法所等,因此,很多本应该由法院解决的纷争,最终却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帮助解决。

(二)案件审理层级分析

我们所承办的18件诉讼案件中,全部是基层法院包括派出法庭审理的一审案件,只有延寿居委会房产纠纷案二审由一中院进行审理,且绝大多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中西城法院南区(原宣武法院)办理的案件占到了50%。

整体来看,社区受理的诉讼案件标的较小,有的像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甚至不涉及标的,因此基层法院大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相比较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处理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时间,使其纠纷能够得到尽快处理。

(三)当事人情况分析

从社区受理的21件案件当中,除延寿居委会房产纠纷案外,委托人全部为个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委托的案件共4件,占到了19%。

一方面,社区居民遇到事情后主动找司法所、律师或者调解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解决办法,进而通过司法途径理性解决其纠纷,反映了大栅栏地区普法工作开展得比较到位,居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

作为大栅栏地区唯一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居委会以及社区居民遇到法律问题,我们会积极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用我们的专业知识协助其高效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还存在不足,截止目前除了为两家驻地企业提供过法律咨询外,尚没有接受过任何一家企业委托办理案件,说明我们进企业工作还做得不到位,需要继续展开工作。

二、案件办理情况分析

社区受理的21件案件中,结案方式大致分为如下几种:

(一)法院裁决结案

法院裁决的案件共计9件,占42.8%。其中判决7件,裁定2件。

(二)调解结案

调解解决的案件共计6件,占28.5%。其中两件为经过法院调解结案,4件为律师或者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结案。

(三)其他方式

遗嘱代书及见证2件;撤诉2件;代书1件;解除委托关系1件。

社区案件看似简单,实际办理过程中会遇到诸多困难,其中既有案件本身所客观存在的复杂情况,又有来自外部机构(包括法院、房管所等等)所制造的重重困难和压力,还会夹杂着委托人给我们施加的种种压力,律师的处境比较艰难。

1、案件本身的复杂情况

在涉及房地产尤其是公房和私房混杂的案件中,特殊时期的房产政策所遗留下来的问题本身就比较复杂,有的房屋产权状况都不明晰,一旦涉及房产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律师不得不在诉讼主体一项上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调查取证。

如杜**与**汽车贸易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杜**家的房屋是祖传的,文革期间被收回,后于1984年发还产权,因杜家自其爷爷那一辈起就一直未分割过该房屋,所以无法确定新的产权人,至今尚未办理产权证,此次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所有继承人全部作为原告进行起诉,一份起诉书要让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继承人全部签名,大大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难度。

2、外部机构所制造的压力

(1)法院方面的压力

法院审判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诸如不能按期审结的问题,还有其他一些非正常的因素,包括被要求撤诉、压制某一方当事人以期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等等。法院存在的诸多问题直接加剧了律师和当事人的沟通难度,让律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给当事人作解释工作。

如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法官迫于年底结案率的压力,要求李**撤诉后重新起诉,律师坚决不同意,但当事人为了避免案件结果受影响,接受了法官的要求。杜**与**汽车贸易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官同样要求撤诉,对于年过六旬、火灾后已经四处“流浪”一年多的杜**来说,这样的要求实在是无稽之言谈,最后坚决回击了法官的要求。

(2)调查取证过程中其他机关制造的压力

律师办理大多数案件都需要调查取证,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好多部门即使你手续再齐全,他也会以种种理由推脱,遭遇最多的就是“我们只对法院,不对律师”,或者这件事情不应该有我们来负责,但是具体谁负责他也不说,给律师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3、当事人方面的压力

当事人给律师的压力伴随着案件始终。

从受理案件时就会一直追问:“这个案子胜诉把握多大?”“我们能不能赢?”没开庭之前会三天两头问什么时候开庭,开完庭了就追着问什么时候能出判决,其实律师完全可以理解当事人对于自身案件结果的迫切期待和关注的心情,但是这些问题往往不是律师能够直接给出答案的,律师只能是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把有利于委托人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庭,并且陈述委托人一方的理由,供法院参考,剩余的工作包括开庭时间、判决结果等等完全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律师完全无法掌控。

另外,当事人无理要求退款也给律师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委托人往往会有这样的认识,你收了我的钱,就得为我说话,为我办事。一旦遇到由于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律师未能调查到相应证据的情形,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力,没有为其办事,相应的也就会要求退还代理费。还有的当事人会以律师在开庭过程中不尽责为由要求退费,其理由就是律师没有完全按照其想法去向法官陈述。律师在法庭上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什么时候该说什么时候不该说,完全是由律师根据庭审情况随机应变的,只要将代理意见完整地陈述给法院即可。律师不是当事人的“传话筒”,而是有血有肉有思想的法律工作者。

三、案件财务分析

对于大栅栏地区的居民们的案件,本所一般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发改委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代理费,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本所也积极协助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并且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截止目前,社区受理的21件案件所收取的代理费用扣除税款、办案费用、退还的部分代理费用、以及本所对于法服室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组织参加各种普法宣传活动,印制、发放法律服务卡费用,本所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尚处于奉献状态。

“法律服务进社区”本身就是服务社会、奉献社会,让法律服务能够普及每一个社区,每一位社区居民,但是律师事务所毕竟是需要盈利的,律师也面临着很大的生存压力,所以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给予支持,为律师长期坚守社区提供一些资助。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通过一年半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我们协助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居委会解决了一部分棘手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本所三名年轻党员律师借助“精品法律服务室”这个平台得到了很好的接触社会以及锻炼的机会,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在和社区居民们接触的过程当中也了解到了他们的日常法律服务需求,同时我们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继续扎根社区,扩大服务范围及服务对象

之前我们主要针对社区居民展开法律服务工作,发放了约5000张法律服务卡,免费解答法律咨询300余人次。下一步我们将在原有的基础上着手推进“法律服务进企业”“法律服务进军营”工作,为大栅栏地区的驻地企业、消防及武警官兵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大栅栏地区法律服务全覆盖。

(二)创新服务模式,组织各种互动交流活动,普法的同时增进居民对于法律工作的理解

之前我们的服务模式比较单一,主动性还不够强,接下来我们将在大栅栏社区服务中心及各社区举办“普法讲坛”,由本所律师定期为居民们普及法律知识,与居民们进行互动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以便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

(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继续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大栅栏地区案件情况比较特殊,尤其是普遍存在的房产政策遗留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继续跟有关部门展开合作,全面了解案件有关的情况,努力提高服务水准,争取取得绝大多数委托人的认可。

(四)本所现有课题项目争取展开实施,不断开发新课题

在办理社区案件的过程中,本所也发掘了一些课题项目,在处理杜**诉*汽车贸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所确立了针对大栅栏平房地区房屋及财产的“火灾财产综合保险”课题,并且进行了一些前期的调查研究。在办理**居委会与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所确立了“老年人财产管理人制度”课题。接下来的工作中,本所将会不断发掘可操作性更强的新课题,并将现有课题付诸实施,争取让更多的社区居民们得到法律服务的实惠。

北京市怡德亨律师事务所

6.案件情况进展报告 篇六

我院通过对本院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

××县人民法院2008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

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5、执行期限较长。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往往也不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后的数额一般会减少10%—40%。这部分权益的争取又需要车主通过诉讼与之解决,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案上加案,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3)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企业变更工作地点,根本无从寻找,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前的执法状况分析

(1)前期处理期限较长,客观上导致了法院执行的被动。由于受处理程序的制约,道路交通人身赔偿案件首先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处理,且处理期限一般长达数月,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只能依职权对车辆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法进行控制,客观上为部分被执行人伺机转移其他财产提供了便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执行环节后,出现了义务人除被扣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诉讼保全或执行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和诉讼程序,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的时间,车辆在交管部门的保管场所环境较差又多为露天停放,价值迅速贬损。所剩不多的价值还需交纳高昂的保管费用,以××为例停车费为20元/天,车辆保管费用一般需数千元。再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基本就所剩无几。更不用说有些外壳受损较重的车辆根本无法变现。

(2)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

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外部执行环境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诚信意识,规避执行情况严重。义务人在法院判决偿付高额赔偿费用后,往往迅速将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转移,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来逃避执行,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客观上造成执行人员无法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敦促其履行义务,使执行通知书变成“逃跑通知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申请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在执行中也未积极配合查找侵害人的财产线索,只是一味地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立案申请执行了,法院就能够把钱送到他们手中,而忽略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风险,而一旦希望落空极易造成与法院的对立。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效果也并不显著。××县地处温厚高速公路旁,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发生在温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县法院无法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也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委托执行同样难以发挥作用。

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从立法方面,增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

(1)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赔偿主体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特别是对于车辆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受雇驾驶、职务行为驾驶、无偿搭乘等情形下责任主体分别应如何确定,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发生确定主体的原则不一致,出现主体漏判、误判的情形,从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一般都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几乎没有。而此类案件执行本身就较难,加上委托执行也难,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力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愿执行。因此,可以考虑修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的规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便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3)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过户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保险理赔款和肇事车辆时经常遇到阻碍,应从立法上对执行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和执行中拍卖、变卖、抵债的车辆的过户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已经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数额有限,对一些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在实践中,完善和调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4)建议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当前由于各种原因,委托执行制度发挥作用不大,导致异地执行问题突出。

2、在执行前的执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日后执行工作的延续性

(1)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因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而引发的,要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心中。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一是公安部门可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二是公安部门可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三是公安部门应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程序。五是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法院采取的限制过户查封方法,难以实际控制车辆,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

(3)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伤情治疗的需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在长期的诉讼和执行中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以及被执行人员无法寻找,缓解以后的执行压力。

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2)对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充分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3)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其执行权利人达成和解,达到使执行权利人减免原执行标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那些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救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救助基金,但对救助范围限制得比较狭小和严格。由于执行法院直接面对当事人,对其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议决定救助,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7.案件情况进展报告 篇七

复议案件审理报告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之后, 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现场勘验, 获得与案件相关证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复议案件审理报告的提出与否决定复议工作的成败。

1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的格式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名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处理处罚经过;申请人的主要请求;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质证;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提出初步的行政复议意见;执法人员签名;完成报告的年、月、日。学生通过完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 掌握审理报告的书写格式, 全面了解案情, 为正确的行政复议奠定基础。

2 围绕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展开调查

作为行政复议的执法人员要围绕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展开调查, 包括下级机关是否秉公执法, 依法办事, 按照简易程序, 还是一般程序来执法, 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 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处理处罚是否适当,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是否规范, 是否罚款与收缴相分离, 是否送达签证, 是否举行听证等。

学生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进行调查, 分析研究, 能学会该案件应当如何正确办案, 首先从哪方面进行突破, 知道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法, 违反了哪一条, 应当用哪一条进行处理处罚。学会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正确应用。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证据的收集、鉴别、运用是否存在问题, 是否全面分析和审核证据, 既要注意有错证据, 又要注重无错证据;既要抓住最终的证据, 又不放过取证的过程。是否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3 围绕申请人展开调查

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畜牧法律法规, 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与被申请人认定违反的条款有无出入;申请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辩解;收集被申请人没有获得的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学生通过对申请人的详细调查和取证, 案件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具体、准确。知道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是否有理, 是否受到打击报复, 是不懂法, 还是故意违法, 是否有另外的证据没有取得, 也能了解到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行为。

4 对涉及案件的其他人员展开调查

对与申请人有关系的涉及案件的人员展开调查;对与被申请人有关系的涉及案件的人员展开调查;对与案件有关系的其他人员展开调查。 学生通过对案件相关人员调查提供相应的佐证, 使事实更加清楚, 证据更加确凿, 案件更加明了。

5 核对引用的法律法规

核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上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准确;哪些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是错误的, 正确的是哪一条;哪些法律法规条文没有引用。 学生通过核对被申请人引用的法律文书判定应当引用哪些法律法规条文, 已引用的是否正确, 不对的应当指出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文。

6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 逐一进行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明确指出各请求是否合法, 对于违法的行为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针对被申请人出具的处理处罚决定书上的每一条, 进行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明确指出哪一条处理处罚是正确的, 哪一条处理处罚是错误的, 对于错误的处理处罚要进行修正;在调查过程中重新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也要进行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明确指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被申请人没有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明确指出应当引用哪一条、哪一款;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指出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对被申请人执法犯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学生对双方提出的焦点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及认定, 对于正确的应当一一进行肯定, 对于错误的应当一一进行纠正, 对于显失公平的处理处罚要撤销, 对于应当追究双方法律责任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7 提出初步的行政复议意见

根据审理报告的结果,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8.案件情况进展报告 篇八

关键词:有效辩护;现状调查;原因;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纠问式诉讼模式遭到普遍的摒弃,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已成为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这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然而,控、审两方主体都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主体,这就使得辩方因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往往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不能够有效形成对抗与合理的平衡,这与现代化的诉讼模式存在脱节。于是,律师辩护制度也随即在各国确立,辩护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素养而进入到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模式中,帮助和协助辩方,从而完成了名副其实的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的平衡构建。

一、基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现状

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方的诉控,提出有利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从程序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活动就是刑事辩护。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都规定了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权。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行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法院可以依法指定辩护。此外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还赋予了律师的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等权利。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很完善,但是笔者通过对西部某省某基层检察院公诉科2014年2月至8月半年所办理的案件调查发现,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13.95%,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4.65%,总共不到20%,得出的结论是律师辩护率太低,有效辩护落实很难。(见下表)

二、基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基层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律师辩护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首先,分析该县的犯罪情况不难看出,犯罪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一些侵财案件,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为经济拮据的人。其中笔者调查发现近五年来仅平均每年的盗窃案件涉案人数占每年案件总涉案人数的28.68%(见下表),而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因为缺钱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去耗费很大一笔律师费是很苛刻的要求,缺乏“期待可能性”。其次,对法律援助律师(刑诉法43条)财政保障不足,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不到1000元,律师积极性不高,所办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差。最后,该县律师行业收费很不规范。该县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两个,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不足10人,缺少市场应有的竞争,不顾收费标准而“漫天要价”,高昂的律师费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西部某县基层检察院2009--2013年在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盗窃案件情况统计

二是社会方面的原因。首先,该县群众法律观念淡薄。地处边远西部山区,法制宣传及法制教育落后,法令不通达,人民缺乏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大都用乡规民约、人情关系解决问题。该县曾经发生过打猎过程中过失用枪将他人打死,花了一万元左右私了此事,而根本没有走司法程序的案例。其次,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群众对律师职业存在一定误解,不了解律师的职能,把律师当做颠倒黑白的“恶人”,而公检法机关也对律师存在一定的排挤现象。最后,存在一定的“人情案”,律师地位尴尬。该县“人情关系风”盛行,遇到诉讼案件,如何在事实和法律上解决问题不是首选,而想着用金钱、关系解决,认为摆平公检法机关就可以了,律师没太大作用。

三是律师方面的原因。首先,该县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损害了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其次,该县律师的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因为该县人口少、案件少、经济落后、律师地位不高等原因,优秀的律师在该县很难有理想的发展,故此都到省会城市或其他发达地区谋求发展,留下来的大都是专业素质偏低的执业律师。

四是公检法方面的原因。首先,没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辩护权。比如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律师,却有心无心未告知;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如刑诉法276条)的因没有注意法定条件等原因而没指定辩护。其次,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使得律师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关系紧张。比如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或者主张上诉成功时,会对相关的部门、检察官、法官的考核产生消极影响,故存在把辩护律师视为“眼中刺、肉中钉”的情况。

三、应对刑事案件基层律师辩护率低的措施

针对上述基层刑事訴讼中律师辩护率低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变这一现状:一是确立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法律援助律师财政投入,提升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增强指定辩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是确立律师职业的宣传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正面榜样和确立反面教材的方法,通过网络媒体、广播电视、LED宣传屏、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宣传法制理念,增强人民法制意识,把律师的职能、作用予以重点宣传。三是确立良好社会风气培育机制。通过党的纪检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联合打击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腐败行为,给社会传递相信法制的正能量。四是形成对律师有效的奖惩机制。规范其行为,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律师自治组织(律协)惩戒行为不规范、责任缺乏、道德沦丧的律师,必要的时候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对于积极维护当事人权益、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给予一定的奖励。五是严格律师行业的准入机制。提高行业门槛,对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实习律师队伍的人员除了专业培训外,还要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和适当的道德审查,对于不符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杜绝其进入该行业的可能性。六是确立合理的律师级别机制。将律师按照一定的标准或通过一定考试将律师划定级别,相应的级别只能在对应的范围(地域或业务)内执业,这一措施使得有足够律师能够留在基层,避免基层律师人才匮乏问题的出现,也能形成有效竞争,提升律师职业的服务质量。比如,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具有一定调节功能,通过C证的人员只能在指定的地域范围内执业。七是改革公检法不合理的考核机制。去掉一些妨碍辩护律师与公检法和谐关系的考核条款,增加一些引入律师评价的考核条款。比如在对公检法的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过程中,让一定数量的律师参加,让律师对公检法部门及个人能够形成一定的制约,防止其受到倾轧而没有“防卫”能力。

9.案件情况进展报告 篇九

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对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就如何预防和减少网吧及其周边刑事案件的发生提出对策建议。

一、发生在网吧及其周边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发生在网吧及其周边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网吧作为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为人们提供上网服务,而网络的巨大魅力吸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到网吧上网,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也聚集、混迹于网吧之中,网吧及其周边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近年来,该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相关刑事案件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提起公诉12件17人,提起公诉14件22人,2011年1至5月提起公诉3件3人。

(二)涉案人员以青少年为主,而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至2011年5月,该院提起公诉的相关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共42人,其中18岁以下的有22人,18岁至28岁有16人,28岁以上的仅有2人。而且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几乎全为初中及以下。其中小学文化程度有9人,初中文化程度有32人,高中文化程度仅1人。如该院8月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三人胁迫在中江县凯江镇小西街飞宇网吧上网的赖某某、丰某某到网吧外面偏僻处实施抢劫的案件中,作案人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15岁,文化程度仅为小学或初中。

(三)犯罪类型侵财性案件为主,侵害对象多为青少年。至2011年5月,该院提起公诉相关刑事案件中罪名分布为:抢劫22件,盗窃3件,故意伤害3件,非法拘禁1件,以抢劫、盗窃等侵财性案件居多。这些案件被侵害对象多为在网吧上网的青少年和在校学生。如该院9月提起公诉的刘某等人抢劫一案中,刘某伙同黄某、钟某于3月26日晚在中江县龙台镇风雨战线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龙台中学学生胡某某带至龙台镇三元井处,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抢得现金800元。再如该院办理的顾某某等人抢劫案中,12月14日15时左右,顾某某伙同王某在中江县广福镇平安网吧持刀将广福中学学生高某挟持到广福场镇一小巷子里,用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抢得现金20元。

(四)发案时间多为夜晚时段,多为共同犯罪。发生在网吧及其周边的刑事案件的发案时间多在夜晚,特别是22时至次日凌晨。至2011年5月,该院提起公诉的相关案件共29件,发生在这一时段的案件就有13件。而且在网吧内直接实施抢劫或从网吧胁持被害人到偏僻处后再实施抢劫等侵财案件多为几人共同实施犯罪。涉案的42人中,参与共同犯罪的就达30人。如该院1月提起公诉的黄某等人抢劫一案中,黄某、陈某、李某某三人于9月28日凌晨对在中江县凯江镇大北街联邦网吧内采取胁迫手段分别抢走阳某价值902元的康佳手机及现金51.5元,抢走杨某价值780元的长虹手机,抢走刘某某价值280元的lg手机。

(五)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发生在网吧及其周边的刑事案件的类型也由过去以盗窃、抢劫上网者财物为主发展到盗窃网吧内电脑设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上网者等多种类型。如该院3月提起公诉的向某某盗窃一案中,向某某在5月31日至10月11日期间先后在中江县城的继光实验小学的电脑教学楼、星空奇缘网吧、紫荆在线网吧、联邦在线网吧、青春网吧、活力无限网吧、缘泉网吧、升华盛大网吧等处,趁网吧管理人员疏忽之机,窃取gpu,内存条、硬盘、显示器等物品,价值达12579元。再如该院办理的丁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丁某等四人认为在中江县大北街联邦在线网吧上网的余某儒、陈某、余某龙在偷电脑配件,就将余某儒三人限制人身自由达12小时之久。

二、网吧及其周边刑事案件频发的原因

网吧及其周边刑事案件频发的原因是深层次的,涉及家庭、学校、网吧、社会等诸多方面。

(一)网吧违规经营现象严重。网吧作为营利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虽然国家对其营业时间和营业对象有着严格规定,但是为数不少的网吧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违规延长营业时间,使得许多网吧24小时都对外营业。加之存在无证经营的“黑网吧”,违法违规现象就更为突出。同时,网吧不按规定查明上网者身份,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实名制形同虚设,导致网吧内实际出入人员除部分学生外,大多是社会闲散青少年。而一些长期在网吧上网的社会闲散人员,利用其熟悉网吧及其周边环境和出入人员情况,常将出入网吧的人员作为犯罪对象。

(二)职能管理存在“盲区”。目前对网吧的监管是“九龙治水”,相关部门各自为政,无疑为违规经营的网吧和无证经

营的“黑网吧”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如文化部门负责管理有合法手续的正规网吧及网吧超时经营、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没有任何手续或手续不齐的“黑网吧”;而网吧的安全问题则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但就是没有一个专门对网吧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综合执法部门,从而出现了管理脱节现象,客观上滋生了网吧违规空间,进而导致网吧及其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增多。

(三)网络的不良诱惑太多。据有关资料显示,90%的青少年进入网吧是为了玩网络游戏,其余的是聊天或浏览不健康网站。如今多数网络游戏充斥着暴力、欺诈、色情等内容,易使青少年沉迷而不能自拔,染上网瘾。而且一些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自制能力差,抵挡不住游戏诱惑,通宵达旦在网吧上网、玩游戏。一旦没有经济来源,极易铤而走险,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该院5月提起公诉的叶某抢劫案中,叶某等人在一起上网时就共谋行劫,将在中江县凯江镇三力网吧上网的被害人带至朝阳中路采血站的一间空屋内实施抢劫。

(四)教育环节存在缺失。这些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身份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大部分是未成年人,并且辍学在家,学校教育无从谈起。而且许多涉案人员的父母长年在外打工,与子女缺少交流沟通,更谈不上教育,家庭教育也存在缺失。这些人在家庭、学校等重要教育环节都存在缺失的情况下,文化程度偏低,法治观念淡薄、是非鉴别能力差。加之这些人没有正当职业,平时无事可做,只有混迹网吧中通过上网、玩游戏来打发时间,极易受到网络上不良信息的影响,好逸恶劳、不劳而获思想由然而生,在没有正常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付出难以挽回的沉重代价。

(五)被害人安全意识不强。在这些案件中,许多被害人的安全意识不强,常常单独在网吧上网至深夜,而且有些被害人还总是喜欢在网吧偏僻角落处上网,一旦发生不法侵害,被害人就只能忍气吞声,不能反抗。如该院10月提起公诉的叶某某抢劫一案中,叶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大北街联邦在线网吧内玩耍时,见被害人谢某单独一人在网吧角落的109号机上网,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抢走谢某现金100元。另外上网者上网过程中精力高度集中,根本无暇顾及随身物品的安全,玩到深夜时常因困乏而导致财物被盗,如该院9月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盗窃一案中,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缘泉网吧就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其手机盗走。并且网吧内一些体积小而比较值钱的电脑配件也易被盗取,如该院6月提起公诉的胡某盗窃一案中,胡某伙他人于10月24日晚到中江县凯江镇大北街五显庙温馨网吧,趁网吧管理人员不备之机,将网吧内一台电脑显示器盗走。

三、预防和减少网吧及其周边刑事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预防和减少网吧及其周边刑事案件的发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多方面协作,加强社会管理新力度,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多措并举,标本兼治。

(一)加强对网吧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超时营业等违法行为。建议将其他部门所负有的对网吧的日常监管职能转移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发挥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优势,从而避免“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弊端。

(二)加强对网吧及其周边的治安巡查力度。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现有联防巡逻机制的优势,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和周边地区的治安巡查力度,特别是晚上及周末期间应着重加强一些地处偏僻的网吧的巡视,通过巡查检查网吧是否超时营业、是否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减少网吧违规经营现象,同时也可以震慑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对发案较多的网吧建议配备专职保安,加强网吧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力度。家庭、学校、社区应加强互动联系,充分发挥其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监管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网络,使他们了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后果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其思想上架起预防犯罪的“警戒线”。在农村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教育引导新生代农民的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健康上网。比如可以组织开展一些文体活动,使他们树立正确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网络不良信息对他们的影响。

(四)加强对网络成瘾青少年的挽救帮教力度。痴迷网络游戏,上网成瘾等现象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11月,由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北京军区总医院牵头制定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通过专家论证,我国已经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的诊断范畴。对于痴迷上网而导致犯罪的青少年,建议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心理辅导和救治,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心理健康,戒除网瘾,使他们恢复对生活的信心,重新投入正常生活。

四、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

就如何更好打击和预防涉及网吧的刑事犯罪而言,目前检察机关发挥的作用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还不完全适应。突出表现为对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意识不够、能力不强,因此必须以强化法律业务能力建设为要求来推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使检察机关在打击网吧及其周边的犯罪活动、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发生在网吧及其周边的犯罪活动的同时,更要关注该类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犯罪主体的特殊心理及其犯罪背景,尤其是这些案件的涉案人员多为未成年人,对一些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对于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我们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做好跟踪帮教工作,协助相关部门为其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走上社会,过上正常生活。

(二)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力度。发生在网吧及其周边的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多为社会闲散的青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一直是法治教育的“盲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应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对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全力消除普法“盲区”,使他们充分认识法治的力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犯罪。

10.案件情况进展报告 篇十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情况分析的报告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报送要求,我厅对全省XX个市(州)局上报的2009年全年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数据进行了汇总。现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一)2009年全年,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2472起,同比增加28.55%,涉及土地面积1788.56公顷(其中耕地410.23公顷),同比上升47.12%;立案543起,同比减少21.65%,涉及土地面积903.10公顷(其中耕地343.79公顷),同比上升10.19%;结案541起,同比减少50.09%,涉及土地面积827.19公顷(其中耕地279.91公顷),同比减少42.02%。通过查处,共拆除构建物108019平方米,收回土地43.17公顷(其中耕地2.48公顷),罚款3745.06万元。全省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78起,结案70起,罚款381.12万元。动态巡查共发现违法行为2205起,制止1872起,制止率为85%,挽回经济损失488.58万元。

(二)11月发现土违法463起,环比上升189.38%,涉及土地面积357.3公顷(其中耕地14.02公顷),环比上升1079.99%;立案43起,环比上升86.96%,涉及土地面积119.89公顷(其中耕地8.94公顷),1

环比上升450.97%;结案186起,环比上升287.5%,涉及土地面积227.94公顷(其中耕地47.74公顷),环比上升547.74%。

二、违法案件主要特点及原因

(一)全年土地违法案件发现数和涉地面积较去年均有较大增幅。主要原因:一是全省动态巡查网络体系进一步健全,土地违法发现机制趋于完善。我省26271个行政村(社区)聘请了国土资源协管员,构建了一张延伸到基层、覆盖到乡村的国土资源监管网络,能够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违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通过动态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数占到全部发现数的90%。二是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12336举报电话、在线沟通、厅长信箱等多种渠道为发现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提供了大量线索。三是今年以来开展的双保行动、土地执法秋季行动等对项目用地情况和历年隐漏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全年立案数较去年有较大下降,但涉地面积上升。主要原因:我省执法监察查处落实力度不断加大,违法违规高发态势得到遏制,案件数量下降,但个案面积较大。我省以卫片执法检查为契机,公开查处了一批涉地面积较大的典型案件,集中对重点地区进行整改,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三)结案率较去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历年隐漏案件难度较大,尚需加大处理力度。本年发现、本年立案的案件,结案率已达到91%以上,但由于历年隐漏案件时间较久,遗留问题较多,处理有一定难度,尚未处理到位的涉地面积占到全年未结案件涉地面积的55%。

(四)土地违法发现数、立案数、结案数和涉地面积环比呈倍数

式增长。

三、下步打算

(一)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范意见》,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范意见》,调研制订动态巡查量化考核办法,把发现率、制止率、查处率作为考核的重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推进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要组织各级执法队伍扎实开展动态巡查,总队将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动态巡查和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交叉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抓好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方面的监管作用,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二)加大执法监察办结力度。一是全力维护好全区的用地大环境。要依法履行职能,狠抓查处到位,凡属立案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并坚持跟踪处理,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违反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违反规划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破坏基本农田、侵害群众利益等性质恶劣的案件,扰乱和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抓好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二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落实土地违法情况报告制度,让政府及时处理部门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问题,特别是减少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违法用地的现象。

(三)继续抓好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

工作。省厅将继续加大卫片执法检查后续工作力度,对清理出的土地违法案件实行跟踪督办,确保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继续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提请地方政府加大后续跟进力度,确保查处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11.我国机械一体化技术进展情况探究 篇十一

1.1 机械一体化的概念和作用

机械一体化就是采用各种机械化的工具来进行生产,通过机械一体化技术提高生产的效率、减轻劳动者的劳动量。农业机械一体化技术使用各种先进的农业耕作器具和先进的机械化设备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劳动,将农业机械一体化技术与农业生产的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应用先进的机械一体化技术,可以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农业种植效率,促进我国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为国家财政减轻负担。机械一体化是我国劳动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我国现代的机械一体化对于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转变了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业的种植速度。机械一体化技术可以及时对农业病虫害进行处理,减少农民的损失;机械化技术还可以实现农业的跨区域生产,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减少了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再就业。

1.2 机械一体化对于我国当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

机械一体化技术在我国当代农业的发展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使我国的农业生产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土地粮食的产量增加了,也推动了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民的生活富起来了。在现代化的农业发展中,机械一体化技术是其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要增强农民对机械一体化技术的认识,进行知识讲解和普及,使农民掌握先进的技术,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村整体的向前发展,促进我国城市化发展。即使是简单的农业生产,也要使用先进的机械一体化技术,这样才能使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使用机械一体化技术可以提高农作物的品质,使百姓吃得更加放心。综上所述,机械一体化技术在当代农业的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 我国机械化发展的的现状

2.1 我国机械一体化的发展起步较晚,发展迅速

近几年,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提高,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资金也大幅度地提高了,但是我国机械一体化技术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但是我国机械一体化技术发展迅速,发展情况非常可观,短短几十年间就发展到今天的程度,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国的机械一体化技术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在农业方面,我国投入的农具、大型机械的数量是非常大的,把机械一体化技术应用到农业的发展中来,证明我国和我国农民对于机械一体化技术足够认可,机械一体化技术在我国农业领域的应用也给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2.2 发展资金不足,阻碍机械一体化的发展

国家在机械一体化技术发展中投入的资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机械一体化的发展,导致机械一体化技术的发展略有迟缓。在大国发展的过程中,国家财政不可能兼顾到每一个领域,因此在机械一体化技术的发展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提高,这个问题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得到解决。

3 我国机械一体化技术未来发展的趋向

3.1 要遵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行机械一体化技术的发展

在农业机械一体化技术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摆在首位,我们要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进行农业的发展,把对环境污染较大的机械设备剔除掉。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建设的发展阶段,本就对环境的破坏较大,因此在使用机械化技术的时候,要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机械设备,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我国未来机械一体化技术发展的前提。3.2 改变原有的思想观念进行科技创新,加大对机械

一体化技术的重视力度

在进行机械一体化技术发展的过程中,要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要对机械一体化技术的发展进行创新,融入现代适合机械一体化发展的先进技术,争取把机械一体化技术发展得更好。机械一体化技术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应用得非常广泛,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机械一体化技术发展的重视力度,充分发挥机械一体化技术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贡献更多的力量,同时也使机械一体化技术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3.3 把信息化技术、高新技术和机械一体化技术结合起来

机械一体化技术并不是单一存在的,要把机械一体化技术和当代的信息技术、高新技术等结合起来,才可以发挥出机械一体化技术的最大作用,同时也使我们获得的利益最大化。应采用信息技术对于机械一体化技术进行管理,通过高新技术对机械一体化技术进行创新,通过对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机械一体化进行比较,找出机械一体化技术中存在的不足,对机械一体化技术进行改进,使机械一体化技术在劳动生产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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