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13篇)
1.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 篇一
青岛市卫生系统
合同制职工平等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合同制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维护公平的原则,经医疗机构与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医疗机构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等全部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医疗机构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双方协商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经济效益和上一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四条医疗机构实行工资制度。经双方协商确定,(年月—年月)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二)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三)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第六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在休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工资
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加班加点,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相关工资政策。
第七条 职工待岗培训期间,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第八条单位每月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
资,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单位
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九条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
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个
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
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
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
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
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
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二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
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联合成立监督
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担任。双方首
席代表应每年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
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
第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五条的规定送审。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 篇二
2010年11月9日,在泉州市德化县发生了一场职工与老板的谈判会。会上,经推选产生的德化陶瓷行业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坐下来面对面协商。经过劳资双方的耐心谈判,谈出了许多“惊喜”的实惠。据了解,双方商定,该县陶瓷行业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50%,且职工工资需随物价指数上涨等各种因素变化而相应增长。
泉州市总工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提高劳动者报酬最有力的途径之一,就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泉州市将力争从2010年到2012年,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据悉,早在2002年,泉州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联合指导泉州开发区、泉州市丰泽区酒店(旅馆)行业试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至2010年,全市已有2.67万家企业签订了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然而,尽管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写入劳动合同内,但劳资双方真正平等坐下来协商工资的情况并不普遍。泉州市总工会负责人认为,企业应重视员工不断改善生活的需求,愿与员工协商合理的工资增幅。否则,在周围一片“愿谈”的大环境下,一味家长式作风的企业只能面临着被淘汰的后果。
眼下,泉州市正在大力推进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企业和谐、企业与环境和谐为主要内容的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初步实现了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良好局面。泉州市总工会负责人表示,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区域性工会组织、行业组织的作用,紧紧抓住工资协商这一劳动关系和谐的核心问题,进一步维护职工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其实,实践也证明,工资集体协商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历史潮流,将是非常有生命力的一项工作。当福建人民还在目睹物价的上涨,聊着百元大钞不再像以前那么给力时,泉州已经付诸行动了,多年“按兵不动”的薪水开始溅起水花。
工资上涨对于草根民众:一直是浮云?
相信很多人都会问,“我们的工资包括哪些费用?”官方口径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单位从个人工资里代扣代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费用等,并且是税前工资。
有时候我们只把基本工资当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则不算在内,如果除去单位代扣代缴部分费用,如此一来实际到手的薪水比工资要低一部分。
有一份来自全国总工会的工资收入专项调查:我国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相差近18倍,两成职工5年间从未涨过工资。
被调查职工月均工资2152元,为全国城镇在岗职工月均工资88%。其中低于此标准的占67.2%;低于标准50%、每月只拿1000元左右的占17.3%;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只拿几百元的占4.8%。2008年的数据显示,20个行业门类收入差距为4.77倍,有的高达10倍。
而人们钱袋子的现状是:中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009年的23倍。虽然从2010年第一季度开始到现在,福建、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但是在大部分人士看来,上调工资的幅度根本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
于是,我们有这样一种判断———感觉不到工资在涨。
但是若说工资没涨不全对,国家统计局曾公布“中国职工平均工资快步上涨”,其实是指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劳动者和公务员。这其中并未纳入私营民营企业、灵活就业者和大多数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就业人数相对来说增加较快。因此,官方的一些数据并不能客观反映实际的经济情况。这也使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是当前最大的不公平。
所以,我们开始期待:谁能推动工资理性上涨?
2010年11月19日,多名泉州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制指导员来到泉州广霖纺织有限公司回访,一见面,董事长杨永堂便说道:“感谢你们,三个月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全面调动了员工工作积极性,现在员工队伍稳定了,生产效率大大提升了,人均日产出上升了三成。”
2010年7月,广霖公司的劳方、资方、工会代表三方经协商,将工人工资提升13%,食宿全免、享受双休日和14天年假,并为职工宿舍安装空调。事实上,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杨永堂当时尚存顾虑,“福利提升后,企业生产成本显著上升,如果员工工作效率跟不上,企业经营难以为继。”但是,三个月的实践彻底打消了他的担心。
杨永堂的话代表了多数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的泉州民营企业的心声。2010年初以来,泉州积极营造劳资双方双赢局面。截至到2010年11月,泉州市全市推行集体协商制的企业覆盖面便已高达71%。
泉州中小企业密集,工资集体协商制一度遭遇阻力,一些中小企业主担心制度的推行会推高用工成本,影响企业盈利。泉州市总工会主席傅福荣说:"企业主的顾虑可以理解,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推行这一制度的企业普遍呈现了劳方与资方双赢局面,有效解决了部分民营企业存在的经营者‘不愿谈’、工会代表‘不敢谈、不会谈’和员工‘谈不了’等问题。"
据了解,泉州市工会、劳动、经委、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五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全面实施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彩虹计划”,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示范点,出台建立健全示范点的工作机制等工作的量化评价标准,为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工资集体协商, 让涨工资有了理性选择
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在2010年11月5日正式转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中便称,将在各类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并计划2010年~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和工资集体协商。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强调福建省企业不得拒绝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凡无正当理由不应约开展集体协商的,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列入,并取消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优秀企业家等已获荣誉称号。《意见》的阶段性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5%以上,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75%以上;到2011年底,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5%以上;到2012年底,全省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坚持“两不低于”原则,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每年3月份,确定为全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对应签而未签订集体合同和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
3.如何正视工资集体协商 篇三
工资分配不合理的背后
今年6月21日,广州南沙电装有限公司部分员工静坐要求公司涨薪,政府部门介入调停,劳资双方经过谈判最终和解。同月25日,企业同意为工人加薪,工厂生产恢复正常。在此之前,南海本田公司也发生类似事件。今年5月末,该公司员工因不满工资先后两次停工。上述停工事件,企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实际上,这并非个案。一些企业长期不给职工增加工资,职工收入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劳资矛盾突出,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甚至出现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因企业工资分配不合理激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劳动争议事件逐步上升,因收入分配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狄煌研究员认为,工资分配不合理可以分为这三种情况,一是初次分配中工资比重较低;二是行业工资水平差距过大;三是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增长偏慢且劳动报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三大问题集中反映出,当前我国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及调控方式还难以适应市场分配机制,既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分配机制的优点,也不能有效抑制市场分配机制的自身缺陷。比如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同步;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不科学、不合理,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且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
目前工资“只涨老总不涨员工”表面上看是分配导向的偏差,实际上是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都有问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状况一时无法改变,“资强劳弱”的局面还难以扭转,职工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在工资议价方面,职工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不尊重职工工资权利;大量中小企业还没有成立工会,已建立的工会也缺少独立性,普通职工维权相当困难。狄煌研究员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劳资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解决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工会不会谈和双方谈不拢等问题,实现依法启动、过程规范、目标明确、方法多样、权利保护、纠纷调处、质量提高、效果明显,以此促进职工工资合理正常增长,构建双方正常沟通平台,减少劳资冲突对社会各方的“烈性伤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影响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作为劳资双方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及增长的一种方式,它也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部分。
狄煌研究员认为,在我国,劳动关系双方是矛盾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工资集体协商不仅能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保障劳动权益,实现体面劳动,提高劳动热情,而且对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好处,对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产业升级也有很多好处。这也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一方面,各级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都始终坚持“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意愿要求,通过协商找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契合点,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某化工原料企业老板说,他们现在对职工工资的调整,是根据企业的发展速度和每年的企业盈利能力来决定,并认真了解《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综合参考下列因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这些方面对企业非常重要,劳资双方在协商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找到双方利益契合点。
另一方面,狄煌研究员着重强调,工资集体协商是着重解决劳动者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随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协调增长问题,并不是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因此,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既要考虑通过协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又要切实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做到合情合理、有序有度。
转变心态很重要
只有身处基层工会,才能明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想真正地建立、显效,是多么的困难。这种困难,不仅源于劳资力量的强弱悬殊,还牵涉到立法、执行、组织体制等多个层面的缺失和改革。狄煌研究员曾参与国家和地方多项专题研究,他认为,要解决当前协商难、不规范等问题,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坚定恒心,多方推进,完善法制,开展培训。让公司行政一方能够主动配合,让工会代表谈得更有理有据。针对目前还有很多“不愿谈”的公司,狄煌提出以下建议:
一、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大势所趋,必须做好心理准备去迎接它的到来。虽然集体协商现在它还不具有强制性,但今后只要一方提出,就必须成为另一方的义务;谈什么,怎么谈等也将越来越明确。近日,《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出台并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两成以上职工集体提出工资协商要求就可以启动集体协商程序。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这一举动使广东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人近日表示,到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对已建工会企业全覆盖。
二、在思想观念上也尽快转变。许多企业主由于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够了解,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担心工资集体协商会大幅度提高人工成本等。事实上,建立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制度的宗旨并非单纯为了提高劳动报酬的分配额度和比例,而是意味着建立起企业内部分配的制约机制。既有利于预防资方随意压低、克扣职工工资,也有助于企业加强人工成本核算,防止过度分配造成资产流失、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并且在这个平台上,双方可以就企业发展问题等方面共同商讨,工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谈升,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谈降。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三、除了职工工资增加外,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职工围绕效益提高和企业发展献计献策,增产节约,实现双赢。山西省柳林市煤炭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后,在职工增收的同时,企业经济效益也持续增长,2007年,柳林市原煤产量1380万吨,产值44亿元,与2003年相比,分别提高了158%和256%。
四、在特殊时期,企业如果遇到问题,开诚布公地和员工共同商讨,不仅不会激起更大的劳资矛盾,甚至可以共渡难关。狄煌研究员还提供了一个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开展工资协商的例子。某工艺品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从2007年开始,公司进行的两轮工资协商,职工的工资都是提高的。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订单锐减50%以上,给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董事长认为,企业要克服难关,关键是稳住职工队伍,做到“不裁员工、不降工价、不拖欠工资”,通过集体协商,让员工吃上定心丸。于是公司行政方主动要求协商,向员工介绍企业困难和应对措施,最终达成工资水平“持平”,且有“降薪”的可能。这项协议在职代会上全票通过,并且促进了企业的和谐,激发了员工与企业共患难的热情,他们更积极地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出谋划策,最终拿下2010年冬奥吉祥物的订单。
专家简介:
4.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篇四
根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五个步骤,十六个规范动作。
1、产生代表
(1)产生协商代表。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方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为3-7人。
(2)确定首席代表。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3)聘请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均可以书面委托社会专业人士担任本方代表,人数不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4)培训协商代表。对协商代表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目的是从制度上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2、启动要约
(5)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劳资双方都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向对方提交工资协商要约书,工会应主动提出要约,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写明协商代表、本方协商代表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及需要对方提供的情况等。(6)要约答复。一方接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
(7)向上级工会报告。在协商前的5个工作日,由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报告。
3、协商准备
(8)搜集各方面意见。职工方召开工会小组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职工对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9)准备协商资料。协商双方搜集协商所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及有关经济指标、本地区、同行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消费价格指数等。
(10)确定协商重点。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较大企业、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就多项内容进行协商;效益较差的企业,可以就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协商。
(11)进行协调沟通。双方就协商中的重点问题互相协商沟通,力争使协商重点接近一致,为平等协商做好准备。
4、正式协商
(12)履行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协商采取会议协商形式。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13)申请协调。按规定期效,多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协商一方或双方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协调。
5、审议审查(14)审议通过草案。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15)报送劳动部门审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应在60日内订立,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十五日内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即行生效;对审查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协商双方通过协商,修改文本,并重新提交当地劳动部门审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16)合同生效执行。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执行。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武威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协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经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 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本企业职工人数)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乙方协商确定,对 车间实行计件工资制,对 科室(或科室)实行岗位标准工资制,对 人员实行年薪制。
l、计件工资标准如下:。
2、各岗位工资标准如下:。
3、年薪制标准如下:。
二、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收入应达到 元,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臵和发放:
l、企业内部各项奖金设臵和发放:。
2、企业内部各项津贴(或补贴)的设臵和发放:。
四、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和计算方法:
l、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加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
五、甲、乙双方商定,企业每月至少给职工发放工资一次,并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给职工工资性收人。如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视为拖欠。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本人工资25%的经济补偿。
六、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七、职工保险福利待遇:
l、甲、乙双方商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按以下办法为职工办理各类补充社会保险:。
2、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八、甲、乙双方商定,本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确定。
九、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对本合同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但一般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十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三、本合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十五、本合同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一级工会。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武威市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协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就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区域(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它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职工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 %。
2、区域(行业)内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上级工会、覆盖企业各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5.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篇五
甲方〔企业〕
乙方〔全体职工〕
企业名称:
职工总人数:
经济类型:
职工组织形式:
法定代表人:
职工代表大会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11人
协商代表人数:11人
企业地址:
代表产生方式:职代会推举
邮政编码:
联系
:
联系
: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等有关规定,企业代表与企业工会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本合同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四条
本合同作为?公司集体合同?附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工资分配原那么
第五条
薪酬管理表达各尽所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的原那么。
第六条
薪酬管理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同步,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那么。
第七条
薪酬管理对外能吸引一流人才,对内表达公平,鼓励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八条
薪酬管理坚持责、权、利有机结合的原那么,将职工的个人收入与其经营或管理成效直接挂钩。向责任、风险和奉献大的岗位倾斜。
第三章
工资分配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其他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工资制度,经与乙方协商确定:对
部门实行岗位标准工资制,对
部门实行计件工资制,对
人员实行年薪制。
1.岗位工资标准如下:公司职工工资结构由根本工资和浮开工资两局部组成。根本工资为档案工资和岗位工资,约占职工工资总收入的50%。其中,岗位工资实行“一岗一薪、薪随岗移、在岗那么有、离岗那么无〞的根本政策和考核发放。奖金为浮开工资,约占职工工资总收入的50%。
2.计件工资标准如下::。
3.年薪制标准如下:。
第十条
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
1.企业内部各项奖金设置和发放:。
2.企业内部各项津贴〔或补贴〕的设置和发放:。
第十一条
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比上年增(减)
元,同比增(减)
%,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发生变化的,那么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2021年完成利润目标,保证职工上实发工资总额;未完成利润目标,工资总额下浮保底线为上实发工资总额的80
%;超过利润目标,工资总额上浮封顶线为上实发工资总额的120
%。
第四章
工资支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每月 日为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那么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四条
本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方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以下费用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或扣除:
1.职工个人缴纳的税款;
2.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职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4.按劳动合同约定,因给企业造成损失而明确要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制定本企业薪酬方针及工资支付相关的方法与规章制度;
2.企业有权根据企业效益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3.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评和奖惩;
4.企业应按对职工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5.企业坚持深入开展公司文化教育,使职工充分认识到企业所面临的形势和困难,传递压力、临渊覆薄,强化危机感和紧迫感,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
6.企业贯彻“勤俭办企〞方针,加强管理、采取措施、降低人工本钱,增强职工的本钱意识、节约意识,立足岗位降耗降本钱增效益。
第十八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工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2.职工有权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工资支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职工完成任务后,经考核后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报酬;
4.职工应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5.职工应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遇到了困难与压力,以主人翁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辱感,立足岗位降耗降本钱,以实际行动增产增效益。
第六章
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局部条款难以履行;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4.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较大;
5.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第二十条
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20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承当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集团公司、集团工会、闸北区劳动局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6.工资集体协商汇报 篇六
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也是广大职工最关心、最需要维护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前,企业大多数是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下发指令性文件来执行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私营企业队伍越来越庞大,职工工资的增长,单方面由企业主说了算,近年来,企业职工工资虽有了一定幅度的增加,职工生活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随之引发的劳资矛盾急剧增加,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也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针对这一实际,我公司工会积极响应市、镇总工会的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和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到目前为止,我公司完成了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工作。
下面谈谈我们的具体做法:
一、召开企业行政和工会联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后,在镇总工会的部署下,制订方案,积极公司行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召开了“企业行政和工会”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会议分析了我公司以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经验和做法,对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研究制订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出台了关于推进本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由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小组,组成了工会代表职工的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和措施,并具体工作进行了分工和协作,并规定了推进工作日程表和工作要求。
二、加强工资协商业务培训
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具体工作,因此必须对工作小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只有吃透精神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首先,我们选了派出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业务骨干参加镇总工会举办的业务培训,回来后对协商小组进行了集中辅导,制订了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八条具体操作步骤:①拟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草案;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议;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议;④工会代表职工
1与企业行政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⑤一式四份上报镇劳动社保所审查登记;⑥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由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向全体职工公开;⑦工资集体协议所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依法确认后,按实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⑧健全监督保证机制,职代会审议和听取履行情况报告,向职工公示,劳动行政部门年检依据。
三、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一些经验、问题和建议
我们在推进这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过程中,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反思,这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成功和圆满,离不开上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离不开镇总工会领导的悉心指导,市政府和镇政府都以文件的形式下发,镇总工会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培训指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工会组织对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关心,也为我们基层工会工作者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按照和桥镇总工会的要求,联系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订了工作计划,召开了“行政与工会联席会议”,并拟订了适合实际的“工资集体协议”文本草案,并以工会的名义向公司发出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这一要约书的形式,既简化了基层工会的操作性,又增强了工资协商的权威性。企业工会单独向企业行政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并要求企业法人出具回执,确定双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员,细化了要约书的内容和操作形式。
7.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 篇七
中国劳动关系的类型繁多、存在问题复杂, 近期劳资矛盾事件频发, 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 受到社会各界热切关注。作为双方关注的主要焦点之一, 劳动报酬争议占有很大比例。集体协商体制的健全与发展, 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力推行, 是缓解并解决中国现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矛盾的重要途径。然而,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已经推行了十八年, 困难重重, 不仅源于劳资力量的强弱悬殊, 还涉及立法、执行、组织体制等多个层面, 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更加复杂的新形势下,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从而缓解劳资双方矛盾, 对于中国“十二五”时期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资集体协商在中国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1. 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率不高
经过数年来的努力, 中国很多企业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 但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范围较小。据全国总工会统计, 截至2009年底, 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 覆盖企业211.21万个, 覆盖职工16 196.42万人。其中, 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 覆盖企业90.2万个, 覆盖职工6 177.6万人, 有接近80%的企业还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且, 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内工会上报信息, 难免存在虚假成分。可见, 中国工资集体协商的普及推广工作还任重道远。
2. 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难保证
不少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走形式, 并非是真正和劳动者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后签订相关协议书。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劳资双方力量悬殊, 实现平等谈判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很多工会组织名义上代表劳动者, 现实中却有很多是企业行政的附属物, 难以真正站在劳动者利益角度谈判。另外, 职工往往没有“平等”意识, 以及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有限, 使得一些企业的工资协商流于形式, 甚至根本没有实行。
3. 集体工资协议的备案率偏低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 企业行政方与工会签订工资协议后, 应在7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否则严格意义上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力。然而, 经调研发现, 中国各地方协议备案率现阶段普遍偏低。这一方面是由于很多企业不愿意暴露效益、利润等核心数据;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因缺乏法律约束, 不少企业对备案与否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4. 非正式沟通在集体协商中处于主导
西方国家将工会对劳动关系问题的交涉称为集体谈判, 而在中国则被称为集体协商, 体现了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差异性。在中国, 由于协商双方通常具有企业内上下级的关系、传统文化中注重人际关系远远胜过制度规范、工会缺少展现实力的手段以制约对方等等因素, 不适宜缺乏弹性的正规谈判。相对地, 协商表现得更为融洽、随和, 通过各自调整立场以便吸收采纳对方的观点, 大大拓宽了工会进行非正式沟通的渠道。
5. 工会在集体协商中普遍倾向合作态度
作为劳动者权益代表, 中国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 普遍采取的是在合作基础上维护职工群众权益, 这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工会大多以合作为前提进行协商, 在整个协商过程中都体现出合作的主基调:说服对方进行协商, 要讲合作;沟通和协商的主题, 要求合作;形成的协议或合同, 要体现合作;最终的落实, 要通过合作。这不仅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以和为贵, 还源于企业内部工会干部的位置和处境, 决定了工会只能以合作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6. 多以工资结构内部调整为实际协商成果
工资的总体增幅是协商成果的最显著标志, 但总体增幅的比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人人都能享受到的。在具体落实过程中, 工资结构的调整是最大的变数。在现代薪酬水平决定因素中, 由于市场供求差异、职位价值差异、个人技能差异和绩效贡献差异, 决定了劳动力工资水平存在差异。经调查发现, 多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后的调整结果, 是核心性和稀缺性员工的工资大幅度增加, 而一些非稀缺的一线操作类员工工资水平反而有所降低[1], 导致他们意见较大。
二、中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的主要问题
1. 缺少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导致制度推行压力不足
目前, 中国已对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法律法规建设, 主要包括《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体、内容、程序以及争议处理等制定了基本规范, 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开展工资协商施加的压力不足, 规范不够到位, 惩治措施疲软, 导致实践中存在严重的走形式问题, 不少企业认为“有合同不多, 没合同不少”,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徒有其名, 却没有真正发挥作用[2]。
2. 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足, 导致制度推动乏力
工会没有执法权, 缺乏强力推动集体协商的手段, 因而在全国总工会看来, 集体协商应是“政府主导、工会配合”, 地方政府是推动当地集体协商的主要责任者。然而当前, 衡量地方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集中在经济增长上, 而地方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之一就在于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 影响地方投资环境, 因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重视、不支持[3]。地方政府对劳动监察的力度不够, 会间接鼓励企业不应约协商或协商不规范的现象。因此, 地方政府决心不强, 势必导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欠缺推动力量。
3. 企业抵制情绪严重, 成为制度推行中的最大阻力
通过调研发现, 很多企业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表现出不积极、不配合、不落实的态度。多数国有企业认为自身已经代表了工人的权利, 没有必要再协商工资, 而真正原因是利益主体明晰化的背景下, 国企高管不愿失去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掌控权;一些跨国外企认为自己有着先进于中国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薪酬增长制度, 而且制动待遇丰厚, 不愿意再去协商;民营企业由于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企业制度不够规范, 也不愿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协商[4]。企业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决定性参与者, 其态度消极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最大阻碍。
4. 不少工会组织存在错位、失位, 导致协商力量不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然而, 在党、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的体制下, 中国的工会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 地方政府和企业领导习惯于把工会当做配合相应工作的工具, 并未重视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色[5]。另外, 代表着劳动者的企业工会与企业往往是附属或依附的关系, 多数工会的领导者本身又处于企业管理层, 与企业的地位不对等和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 使得工会没有能力也不愿意站在劳动者立场上就工资讨价还价。工会的错位与失位, 没有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权益代言者和维护者, 成为摆在工资集体协商推行中的关键问题。
5. 劳动者代表欠缺足够的协商能力和信息资源, 限制了协商水平和成效
一方面, 工资集体协商涉及知识面广, 政策性和专业性强, 一些劳动者协商代表缺乏必要的劳动工资方面法律政策知识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经验, 在实际协商中不会谈、谈不好, 直接制约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 中国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很不健全, 职工或工会难以获取充足的信息资源, 严重影响了职工关于工资合约的要价, 并进而影响到工资集体协商的效率和职工经济权益的维护。
三、对中国发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几点建议
1. 加强立法, 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从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选择性的或者是柔性的规定, 并非强制性的。要在中国企业真正全面建立起平等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加强立法势在必行。其一, 要构建人大执法检查、劳动部门依法监察、工会法律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 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其二, 要构建企业集体工资合同和职工大会 (职代会) 相衔接的职工参与和评价制度, 加强群众监督。其三, 要设置合理的法律罚则, 明确企业应约义务和规避责任, 提高企业不响应工会要约的法律风险。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严肃性和约束力, 有待于《集体合同法》、《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6]。
2. 加强引导, 提高地方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力度
中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不成熟, 各级党政部门的适度介入, 有助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健康运行。中央政府应加强引导, 争取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和支持当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如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地方政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工资信息采集与指导工作, 包括全面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继续推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等;二是加强劳动监察, 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行为,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对地方工会提供必要的权力资源支持, 包括财权、人事权、事权、物权等资源支持[7]。四是在地方法规中逐步强化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已有地方政府开展了相关工作, 如江苏省、重庆市、上海市、辽宁省、安徽省等。五是引导地方媒体和文化传播工具, 加强舆论对地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监督和支持。
3.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机制建设, 消除相关体制性障碍
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需要加强体制建设, 真正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 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主体双方不平等的突出问题。第一, 要优化基层工会干部管理机制, 特别是完善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机制, 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工会的主体性和独立性问题。第二, 要构建上级工会指导、支持、服务下级工会的多层次维权工作机制, 增强基层工会的协商实力和权威性。第三, 开展基层工会组织体制创新, 建立联动性的地区性工会组织与行业性工会组织, 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解决大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
4. 加强培训, 努力提高劳动者代表的协商能力
劳资双方协商能力的高低在工资合约博弈中起关键作用。鉴于目前中国劳动者协商代表的能力在博弈中处于明显劣势, 对其加强业务素质培训尤为紧迫。第一, 应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包括工资分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资集体协商基础知识等。第二, 应加强协商技能培训, 使协商代表掌握协商策略和技巧。第三, 应注意培养协商代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态度和实际工作中度的把握能力。第四, 应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聘请有关专家成立集体协商专家团, 帮助基层工会解决实际协商中遇到的难点。另外, 针对当前一些企业中劳动者无法与企业形成对等关系的情况, 劳动者可委托第三方劳资关系专家作为协商代表, 与企业形成有效对话, 这在2010年6月南海本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中有过成功尝试。
5. 着力构建符合国情的信息披露制度, 努力促使协商双方信息对称
信息对称是指与工资合约要价相关的信息在劳资双方的认知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特别是在信息的计量标准、解释口径以及获取成本上的一致性。国外的研究表明, 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劳资谈判的效率和效果。在中国, 尽管对信息披露制度有所要求, 但仍存在内容不清、责任不明、程序混乱等问题。基于国情的工资谈判制度无疑需要与之配套的信息披露制度, 尤其是与工资谈判密切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8]。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 才能达成劳资谈判的合理前提, 信息披露应作为必设制度和刚性制度, 同时谈判代表也应对企业运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6. 完善三方协调机制, 促进工资集体协商稳定和谐
虽然劳资自治是市场化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范式, 但政府的介入和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稳定有效推行需要包括政府、企业、劳动者等三方的共同参与。当前中国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中已取得一定成绩, 但运行效果不甚理想, 需要不断完善, 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积极作用。第一, 应着力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法律制度, 制定颁布三方机制建立的实施细则, 便于操作实施。第二, 应建立多层次三方协调机制, 特别是建立健全县区行政级别以下的三方协调机构, 推动企业和劳动者自主协商, 政府履行调解与宏观平衡职能。第三, 应提高协商机制多样性, 避免形式单一、组成人员要求过紧等问题, 以满足多样化的工资集体协商需要[9]。第四, 增强三方会议协调内容的针对性、前瞻性和预见性, 解决好工资集体协商事件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 形成监督与预防并重的协调机制。
结束语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开展, 中国劳动关系方方面面发生着剧烈变化, 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上升。工资协商制度实际上是与现行的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制度, 它有利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减缓劳资纠纷的发生,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但是这种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 既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可行路径, 又要针对中国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一致性和矛盾非对抗性的性质和特点, 循序渐进的发展完善符合实际要求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参考文献
[1]许晓军.论当前中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J].工会理论与实践, 2003, (8) :14-19.
[2]郑桥.中国劳动关系变迁三十年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J].现代交际, 2009, (2) :64-73.
[3]工资集体协商:全总力牵劳资关系“牛鼻子”[N].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07-28 (3) .
[4]杨琳.工资协商难点密布[J].瞭望新闻周刊, 2010, (18) :20-25.
[5]工会角色的历史追溯[N].经济观察报, 2010-06-28 (50) .
[6]李友德.中国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的有序化进程[J].求索, 2009, (7) :77-79.
[7]许晓军, 任小平.中国工会职能实现过程中的资源需求与制度建设[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9, (3) :1-6.
[8]高爱娣, 彭帅, 战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资集体协商专题研讨会综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9, (2) :123-125.
8.法律缺失:工资集体协商的瓶颈 篇八
如何切实提高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一直是广大职工关注的热点,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更成为代表委员们建言献策的焦点。面对不少企业一线职工收入增长机制的缺失问题,从立法上具体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把职工收入分配纳入法治轨道加以调整,无疑是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确保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不二法门”。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法律缺失日益成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瓶颈”。非公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劳动关系的转型,作为劳资双方自主协商、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通过法律的不断跟进和完善予以确立、发展。尽管《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均有所涉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亦有专门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相对分散、规定过于原则、法律责任缺漏以及规章位阶偏低等制约性因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事实上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有关人士认为,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专项法律,尽快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法》,是破解上述困境的基本方向和最佳途径。通过专门立法对关乎最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层级范围、主体、内容、程序、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一揽子内容予以详尽规定,将从根本上消除目前存在的诸多歧异,从而使我们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落地”,使广大职工真正受益。
假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果能突破,他们主张,针对一些地区块状经济、集群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的实际,需要拓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法定级别和范围,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针对一些企业拒绝协商或不履行集体合同等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设定企业的协商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区分规定强制性协商事项和选择性协商事项,对于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企业必须与职工一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企业负有诚实披露的义务,如实向工会或职工代表提供经营和财务数据等必需的信息资料。为保证企业依法履行协商义务,应赋予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相应的监督、协调和责任追究的权力。
9.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篇九
企业名称(甲方):工会名称(乙方):
经济类型:职工人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和工会(职工代表)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二条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确定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具体是:
1、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如结构工资、计件工资
等)。
2、企业内部工资标准:。
3、企业工资分配形式:。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其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
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
成。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县企业工
资指导线和上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工作条件和
劳动强度,以及资本、技术管理要素,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职工平均工资。
第四条企业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
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只要付出
了正常和诚实的劳动,企业发放给每一个职工的工资不低
于每月元(不含奖金、津贴、补助)。
第五条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臵和发放:
奖金、津(补)贴由企业考核,民主审定。
1、企业内部各项奖金设臵和发放:。
2、企业内部各项津贴的设臵和发放: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企业内部各项补贴的设臵和发放:。
第六条企业因工作生产需要,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班时,应征得工会和加班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
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
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按上述第二款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是另外增
发的,不含在支付给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七条企业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
职工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企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给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病假、事假扣发工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职工带年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负
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条职工保险福利待遇:
1、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及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
_____%住房公积金。
2、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
险。经甲、乙双方商定,企业按以下办法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3、其他保险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企业严格按《陕西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
法》执行,如因故拖延时,应及时说明原因。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第十二条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
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但一般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当协商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对违约
事项予以纠正,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相应赔偿,并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每年至少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第十七条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报送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总工会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工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首席代表(签名):职工首席代表(签名):
10.工资集体协商邀约函 篇十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内在要求,是充分调动和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和谐的有效手段。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方在收到工会方集体协商要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据此,请贵单位在收到本要约函十五日内,向贵单位工会进行应约,并就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内容、协商代表、相关资料等事宜与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双方认真开展协商谈判,及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将协议副本报上级工会。工会(工委)
11.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 篇十一
娄底市各级工会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去年来,各级工会深入贯彻落实全总、省总推进“两个普遍”的要求,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娄底市总“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攻坚年”活动,实施示范企业、试点单位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一定的成绩。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07份,覆盖企业353家,涉及职工101613人。到2011年底,该市将力争使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
目前,娄底市政府已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2011年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娄底市总工会也要求该市各级工会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工会工作考核范畴,把“要约行动”作为重要考核项目,作为评选或参与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五一先锋号等荣誉的重要条件。
12.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 篇十二
2011年3月初,由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方,由武汉餐饮协会代表企业方。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方向代表企业方的武汉餐饮业协会发出协商要约。双方18位代表通过多轮协商最终订立该合同。此次签订集体合同是由武汉总工会牵头,在筹备的两年中,作为职工一方的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走访了近100家餐饮企业,和1000多名从业人员沟通,完成600份针对劳资双方的调查问卷。另外,职工一方在选择员工代表上也花费了很多心思。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商务局、社保局等单位联合专门成立指导小组,提出了员工代表选举产生方案。首先由市、区推荐了39人,随后通过开会了解了代表们的政策水平及协调能力高低,从中选定9名代表。9名代表经过各自企业所在区及企业工会批复意见后上报武汉总工会确定,代表名单公示一周后最终敲定。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后,3月24日,劳资双方代表草签了合同文本,并进行公示。为期一周的公示期中,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征集了许多餐饮企业及职工的意见,针对17处较集中的意见,双方再进行协商。经过反复休会、分头商议,集体合同最终被签订。
《合同》的签订体现着劳动集体权的行使。我国《劳动法》、《工会法》确定了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权。工会有权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然而从主体要件来说,武汉市尚未建立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武汉市总工会“以上代下”决定由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方。这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但签约人资格严格说来并不理想,其代表能力也相应弱化。
《合同》从集体合同的分类上来说属于行业合同,且为餐饮服务业的集体合同;同时亦是专项集体合同。由于餐饮服务业非公性质明显,从业劳动者流动性较大。武汉餐饮业发达,全市有近4万家餐饮企业,常态从业人员45万余人。然而由于门槛低,餐饮企业中只有15%左右有比较规范的制度管理,其余大多数只管大厨和服务总监等少数几个人。意味着占武汉五分之一左右的从业人员基本权利缺乏保障,工资收入的随意性大。基于行业特点,签订集体合同非常必要。由于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就专项问题做出具体、细化和可操作的规定,对于保护餐饮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有重要意义。例如,合同对餐饮行业工种进行了细分,为10类主要工种划出了最低工资标准。合同确立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机制、加班工资以及相关保险、福利的制度对于保障餐饮业从业职工的权益来说意义重大,体现了倾斜保护的原则。但是合同内容中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关于职工利益的规定的“最低标准”——最低工资上浮30%,到达1170元(10个中心城区)。这个标准非常低,实际上绝大多数职工已超出这个标准。可见《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有限的。
合同能否在实施后实现所谓的在武汉市全覆盖成为落实的一大难题。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有约束力。”《合同》第二条规定:“本合同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泣业和餐饮企业从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合同》是由行业工会和行能否业协会签订的,与直接的餐饮企业和其从业人员仍有差距。其能否实际上规范具体的餐饮企业和其职工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赖于餐饮企业的承认。在实践中,工会和餐饮协会皆是社团组织而不是执法主体,《合同》的落实还是受到限制,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
另一个问题则是《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规定职工代表有权实行民主监督。首先,武汉餐饮企业普遍未建立工会组织;其次,《合同》亦没有涉及监督问题,更未明确监督主体,从而监督也无从做起。
签约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签约方双方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法律行为,分为谈判型和非谈判型。谈判型模式主要包括谈判准备和谈判举行,在谈判型模式中双方讨价还价,有可能陷入僵局或者导致失败,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一书认为,国外实践表明,宏观层次的集体合同以适用谈判型模式为宜。我国集体协商制度采取的是两种类型结合的模式,并以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其内容包括协商代表的确定,即应按法定程序产生,双方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的程序: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想对方提出协商要求。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协商会议由双方代表轮流进行和程序。以及协商会议产生的草案的通过,应由职工代表会和全体职工讨论,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才获通过。
关于我过立法采取何种签约模式,两种并存还是合并。我认为,从理论层面来说,谈判型模式更能体现劳资双方在平等的前提下进行的博弈,在这种更为积极更为对抗的模式下,劳动者一方更能提出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张。所以我更赞成两者并存的模式,即在基层集体合同签约程序中允许两种类型并存,宏观层次的集体合同适用谈判型签约模式。另一主张即合并模式,指将两个模式中的若干环节组合起来,形成由谈判准备、谈判举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签署衔接的签约模式。首先,我不认为合并模式有效率低、耗费时间的特点是一种缺陷,也不认为将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再交职工方占优势的职工代表会审议有违于平等协商的精神,因为集体合同制度中的平等协商原则的强调的“平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平等,而是劳动者一方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平等,是基于单个或数个劳动者力量薄弱和明显的从属性特点而无法与用人单位抗衡的现实情况,而采用了促使劳动者联合起来运用协商的方式维护权益的手段。其次,从主要程序来看,我认为我国采用的合并模式其实还是一种非谈判型的模式,都是起草——讨论——审议——通过,没有很多的吸收谈判型模式的优点。
从实践角度,采取何种模式的集体协商制度其实是依赖于劳资力量之对比。有集体协商制度“看起来很美,落下地很难”这一说法也是出于在资方市场的大环境下,劳方的谈判能力很弱;以及工会组织的不独立性,使其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从这一角度来说,模式其实并不重要或者说只是一个辅助性的角色。如果工会不能挣脱其附属性、依赖性的缺陷而过渡为有代表性、独立性的组织,那么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和价值以及功能将无法实现。由于主体力量的不均衡,无论是谈判型或是非谈判性模式都无法发挥各自优势作用,不是平等的合作的,就没有真实的协商一致。因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关键之所在是增强工会组织的力量和作用,提高劳方在集体协商中的博弈能力。
回到武汉市餐饮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合同》的签约人资格有两点瑕疵:一是餐饮业工会组织的缺失;二是“以上代下”的方式使得作为签约人的劳动者一方的代表性打了折扣。对此,提出如下对策;第一,工会是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所以首先必须解决其在组建上的滞后性,在武汉市餐饮业中建立起工会组织。第二,工会的力量来源必须是自下而上的,从而真正具有代表性。对于如何行之有效的增强工会的力量和作用,这个现实难度很大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笔者只能暂时列出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人和发言人的地位和性质,削减其政治色彩和去行政化。第二,从工会的组织上,工会会员资格应得到控制,禁止雇主或者雇主一方兼任。最关键的是工会必须保持独立性。因而必须改变说服业主建立工会的方法,而由职工自发主动组织起来。
参考文献
[1]邹茂林.首个集体合同谈判完成的台前幕后[J].长江商报,2011-3-15.
13.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初探 篇十三
论文导读: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根据政府制订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工会
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概述及其意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根据政府制订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而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则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首先,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劳动矛盾是市场经济必然产物,企业管理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追求利益最大化始终是一对矛盾。解决劳资双方矛盾靠行政手段难以做到,靠集体合同的规范操作性不强,故而用工资协商单项协议进一步依靠法律,加以完善,使劳动者与经营者在合法、平等合作基础上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有效解决一些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硕士论文,工会。通过协商手段使经营者接受劳动者的监督,增强其管理责任感,促进企业发展。推行工资协商机制,可以就职工工资情况,有计划地与企业行政进行集体协商,总体上从源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劳资双方产生“双赢”效果,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工资协议体现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结合。工资协议的签订,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相互承担的责任、义务,把生产经营目标作为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目标,把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与风险转化为全体职工的责任与风险,使职工收入的增加同企业的效益提高达到同步,进一步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长远看,只有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企业的兴旺发达提供保障。
最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解决收入差距悬殊的重要途径。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除了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可持续的问题之外,还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收入差距过大。”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成员的主要收入应当源于劳动,工资是劳动报酬的重要形式,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保障和提高劳动者收入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解决收入分配悬殊的问题,关键在于在初次分配中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实现这一设想在市场经济下,必须有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我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存在问题
2000年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协商代表、协商程序,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硕士论文,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在我国企业已推行十多年,由于种种原因,集体谈判制度普遍存在谈判流于形式、合同内容空洞无物的弊病,开展的规模和效果比较差,推行的阻力大,试行中也面临不少难题。
从立法上讲,由于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强制力,导致一些企业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持消极态度。《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表述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小型、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都亟需明确的法定规范。
从工会角度讲,目前工会在体制上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依附于用人单位的问题,工会和企业难以进行平等协商。工会干部绝大部分是兼职的,甚至有些工会委员还担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削弱了其代表会员权益的能力。因而,工会更加倾向于在机构内部协调雇员与雇主的利益分歧,而不是代表会成员作为主体
与雇主谈判。这种定位不明的状况,使工会难以保持其应有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难以承担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除了工会不独立并和行政方不对立外,一些企业的工会组织也不健全,有的企业没有工会,另外工会也没有自由罢工的权利。
从政府角度讲,这项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本应发挥其市场仲裁者的角色,利用民众所赋予的制度权力来矫正劳动力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偏误。但是,在重商主义的驱使下,地方政府将行政资源全力倾斜于能够给地方带来税收的企业。当企业与职工发生冲突的时候,地方政府一般都会情不自禁地运用行政资源力挺企业,很少能够顾及职工的利益诉求。
从劳动者的角度讲,随着城市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正在向城市转移,因此造就了低端劳动力市场的人力资源充足,在“强资弱劳”的情况下,在工资协商问题上劳动者话语权无力。
三、我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对策
在企业内部大力推行职工工资协商制,这当然是个振奋人心的目标,但是仅有这样的口号是远远不够的。工资协商要真正从纸面走向实际,还要采取一下措施。
从立法来讲,上位法的缺失,是集体协商“说话没底气”的一个重要因素。硕士论文,工会。对此,国家应当从法律上给予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法地位,做到有法可依。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工资方面的立法,一是确定工资协商主体,解决工会与谁谈的问题。二是规范协商程序,以科学有效的集体协商程序保障协商效果。三是明确协商重点,即工资福利是集体合同的核心。硕士论文,工会。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解决实际困难,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硕士论文,工会。比如广东省在工资集体协商上,又一次保持了其先行先试的惯性。2010年7月份,全国总工会亮出2012年普及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而广东省在2010年8月9日就率先公布《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对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协商程序、合同审查管理做出了规定,并制作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工资集体协商送审表、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回执、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协调处理协议书、工资集体协议7个参考样本,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协商代表,与企业协商代表面对面地进行平等协商,是广东省《指引》的亮点。硕士论文,工会。按照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并可委托首席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托其他人员担任。为了充分发挥协商代表的作用,《指引》提出协商代表可以享受四项权利,同时要履行六项义务。广东在全国率先推出工资集体协商规范性操作指引,制订了严格的规范性程序和可操作性文本,协商代表可按图索骥,将大大提高协商谈判的效果,弥补了当前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中可操作性规程的空白。
作为工会来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首先,工会要从过去被动维护型变成主动维护型。为了鼓励工会干部能站出来和企业谈,工会干部的收入应当与职工的劳动报酬挂钩,而不应当与企业管理人员的报酬挂钩,利益将他们与管理人员绑在一起,职责要求他们为职工说话。操作中,可以设计这样的工会干部待遇确定方案:企业工会干部的待遇与职工合理利益实现程度相联系,职工合理利益基本实现,由上级工会奖励他们,使他们的收益不低于所在单位同级副职;职工合理利益实现得好,由上级工会予以奖励,可以适当高于企业同级副职的待遇;职工合理利益争取不到,工会干部的收益待遇低于企业同级副职理所应当。要在制度设计上,使工会干部的利益与职工利益相联系,使他们能够坐在职工的板凳上,这样他们才能在工资集体。其次,要加强工会的谈判的技巧和策略。集体谈判必须以工资为核心,适度要价,才是真正的谈判。谈判时,企业方总是喜欢在细节上绕来绕去,我们必须抓住工资增长的诉求不放。工资待遇才是最核心的待遇。在业务上加强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会干部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熟悉《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工会要以岗位业务培训为基础、专业知识培训为重点、培养高素质代表为目标,多形式、多渠道地帮助协商代表提高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克服畏难情绪,真正做到兼其职、担其责、胜其任、建其功。最后,要增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目前,无论相对于企业、还是相对于政府,工会都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依赖性。因此,在平等协商中平等不起来,附属性
产生了服从的意识,协商必然流于形式。工会组织只有建立起干部选举民主化、工会干部职业化、干部管理行业化、活动经费法律化的机制,增强独立性,才能增强集体协商的有效性。
作为政府,首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其次要强化责任,有效开展。各地要制订本地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实施方案,以点带面,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面。同时还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从而指导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市场指导价为基础。各级政府要与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一步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同时尽快成立民营经济领域劳动关系协调的组织机构,定期协调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最后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力度,形成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主动宣传的氛围,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工资协商关切度和参与率,为提高工资协商质量和水平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推荐阅读: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07-24
工资集体协商遇困境09-26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09-17
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以来11-11
工资集体协商具体内容与流程11-16
工资协商汇报07-05
工资平等协商汇报材料08-30
工会工资协商合同范本11-02
集体协商合同08-08
工资调档申请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