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精选6篇)
1.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 篇一
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在我国政府部门扶持下,以及各种服务动漫产业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下,动漫产业正以迅猛的形式蓬勃发展。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为生产者带来了丰厚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动漫产业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21世纪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与此同时,人们在利益的驱使下所采取的有些手段不可避免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这种情形包括侵权人侵犯动漫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也包括动漫创作者在创作动漫过程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我们都应该予以正视。
一、动漫产业概述
(一)动漫产业相关概念
动漫(animation),是动画(cartoon)和漫画(comic)的合称,也包括电子游戏等。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1
(二)我国动漫产业可能涉及的权利形式及特点
一个完整的动漫产业链主要包括三大环节:第一阶段为漫画作品原创并通过图书、杂志、报刊等载体表达;第二阶段为动画制作并以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网络动漫等形式开发和传播;第三阶段为动漫衍生产品开发和后续滚动再开发。要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就应从动漫形象原创、动画制作等产
2业链的低端原创向高端衍生产品拓展延伸,形成规模,进而推动动漫产品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在动漫产业链的不同环节都会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形态,对其进行准确的分类有助于对权利进行更为有利的保护,有助于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1.著作权。通过对动漫产业链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第一、二阶段的产品比如动漫形象,动画图片,动画情节,动漫歌曲,动漫游戏,动漫电影,舞台剧等,可以归类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能够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关权利人在创作完成任一形式的动漫作品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无需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备案或许可程序。而且《著作权法》规定了较长的保护期限,能够较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既得利益。但是,也正是由于无需经过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发生侵权时如何进行准确举证证明自己先完成作品而享有相关权利就变得较为困难。与此同时,《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的作者根据统一思想所进行的独立创作,即使作品完全相同或者相类似,只要是经过独立创作完成的,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权利人很难推翻侵权人的抗辩,也会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
2.商标权。在动漫制作过程中创作出的大量的动漫形象,不仅能够享有著作权,而且在一定条件下 1 中投顾问:《2010-2015年中国动漫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http://,2011年3月5日访问。就可成为肖像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赵本山的卡通形象用于盈利性网站使用,已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犯;谷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网站从事技术支持的行为,并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在天涯社区网站主页上登载道歉声明,并赔偿赵本山12万元。海南天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该案涉案卡通形象是小品《策划》、《不差钱》里的角色,属剧照,表演者对剧照不享有肖像权,且赔偿数额过高,目前案件在审理中。
2.法理评析
Flash动画在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带动了闪客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着众多的闪客来分杯羹。许多闪客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在Flash动画原创性跟不上的情况下,通过直接借用原有作品对其或者故事形象进行改编而获得新作品。
本案中原告所诉的是被告在制作和传播Flash动画过程中构成对其卡通肖像权的侵犯。不过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由真实人物形象转变而成的动漫形象属于人物肖像,也就使得本案中被告到底是否侵犯到原告的肖像权产生一定的质疑。肖像,指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19肖像权则是指自然人能够自己或者许可他人采用一定的形式表现自然人的形象,并且权利人有权控制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本案中被告通过Flash的形式将被告的肖像卡通化,也是依靠一种客观的载体来进行表现的,因此,卡通肖像符合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的要求。同时,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在公众心中有很深的印象,公众能够很明显辨别出此卡通形象所直接指向的就是原告赵本山。因此,知名人物的卡通形象所指向的也是自然人的形象。综合以上论述,根据真实人物形象制作出来的动漫形象,具有真人的明显外部特征,能够被大众辨认出其原型并被善意的认定是其本人的授权,属于肖像的范畴。20所以被告未经原告赵本山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形象制作Flash动画宣传广告并用于商业性营利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法院的这一判决也显示我国对于此问题的司法实践已经考虑到双方的利益,也表明我国法制已经走向完善的道路。
三、动漫侵权形态及其责任
动漫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能够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我国经济质量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动漫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创作者不断的创新发展,也需要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精湛的司法裁判者来为她们的创作成果保驾护航。同时,全社会了解动漫侵权形态能够提高创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遭遇侵权时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也能够警示自己不要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一)动漫侵权主要类型
1.非法复制,擅自改变动漫作品。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动漫作品的复制使用行为很普遍,也是困扰很多动漫创作者的一个难题。正如第一部分所述,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复制的概念所采取的是严格限定复制类型的复制,对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打折扣。从广义的复制来讲,复制类型包括(1)从平面 1920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5页。
王馨:《动漫侵权问题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到平面的复制,此类复制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基本相似;(2)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上文第二部分所述的人偶其实就是此种类型的复制;(3)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比如根据通过实际勘测立体建筑来绘出设计图的情形;(4)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以及(5)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在实践中很多商家通过将平面的美术作品做成立体的图案来吸引消费者,如果严格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复制规定,这些行为都是不违法的,这是置创作者的利益于不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广泛应用,我们还应该关注到在数字环境下的复制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作品作者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将未经授权的上传和下载作品都视为一种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改变动漫形象或动漫产品是指在原著动漫形象或动漫作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局部的修改、变动、添加、减少一些组成部分的行为。这种改变多是较小的改动,不会像“改编”那样形成新形式的作品。21如果改变人只是为了自己创作灵感或者个人学习需要而进行改变,此时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属于侵权。如果改变人通过改变原作品或者作品中人物形象,但又能让旁观者看出是改自原作品并将其用于商业性行为,则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会导致旁观者产生一种混淆。
2.非法抢注。非法抢注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侵权人非法抢注商标和非法抢注域名。由于众多动漫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在创作出动漫形象后没有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导致一些职业抢注人抢先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原始权利人发现侵权后提起法律救济请求,不仅耗费精力,而且维权结果也不是很理想。创作动画片《葫芦兄弟》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就由于没有采取完善的保护措施导致“葫芦兄弟”被抢注商标,在维权时由于举证、辩论艰难而蒙受了巨大损失。22另外一种非法抢注就是抢注域名,通过抢注域名来建立相应的平台进行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是作品权利人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仅损害到作品权利人的信誉也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3.淡化。淡化存在于商标侵权领域,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
23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我们此概念引入,就是为了更好保护动漫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最大程度的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
在保护动漫知识产权用到淡化主要是在卡通形象进行广告代言情形下。以往的明星代言不仅是高投入的运作,也是高风险的投资,但是利用卡通人物进行代言不仅投入少,风险较小,而且由于卡通形象识别功能较强,亲切自然,贴近大众更能被大众所接受。但是,如果卡通形象未经授权被利用进行广告代言时,就有可能不仅引起消费者的反感,也会给动漫形象本身造成不良的影响。深受大家喜爱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成功塑造了7个卡通形象,有些商家就利用这点未经授权进行广告代言,甚至一些电视台在播放红太狼“代言”的不孕不育广告。24这就完全颠覆了动画片中所打造的活泼、刁钻的动漫品性,不仅因为未经授权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受损,更为严重的会破坏红太狼卡通形象在观众心目中的形象,使得公众对于相同或类似形象所有动漫产品品质均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削弱动画片的整体价值。2122 王馨:《动漫侵权问题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具体案情详见中漫网:《动画葫芦娃形象被用作沐浴品商标惹官司》,2008年11月。23 刘彦杰:《论商标反淡化在我国的适用》,《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13期。24 刘修兵:《动漫产业“两宗罪”:版权保护不力,衍生品开发不足》,http://,2011年1月23日访问。侵权人长久持续则会造成知名形象的标识功能和美誉度严重消减,其行为是一种很严重的淡化行为。
4.商品包装、装潢侵权。另一种不易引起大家注意的侵权形式就是不直接使用动漫作品中动漫形象或者情节,而是利用动漫作品中的场景或者颜色搭配等来进行商品包装设计,或者进行包装装潢。商家的这种行为不易被察觉,但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看到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动漫作品的场景、色调等相同或相似,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商家是得到动漫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可能就会因为出于对动漫作品的信任同时产生对商品的认可。一旦商品或者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就会下意思的联想到动漫作品的权利人,这样就会对原动漫作品也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侵权责任的确定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责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也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25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归责原则及其他私法救济途径,WTO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能够给予一定的指导。该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人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指导或者应当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第2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没有正当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第1款规定的内容是过错责任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第2款表示的是有条件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缔约方可以进行自由的选择执行。第2款最后所述更多的是要求侵权返还不当得利,而不是损害赔偿。由于其存在着选择性,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实现公平正义,在涉及侵权损害赔偿时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而在不涉及损害赔偿时,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较为适宜。
2.责任承担
(1)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确定一个合适的损害赔偿数额,既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又能一定程度上惩戒侵权人,警示潜在的侵权者。我国知识产权法均规定了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损失为赔偿数额,如果无法确定所受到的损失,则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为赔偿数额,两者都无法确定的情况由人民法院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只有裁量。由于在实务中损失和获利都难以证明,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这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费用为基础,以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数量/授权许可商品的销售数量为基数,将两者进行相乘从而得出一个总的损害赔偿数额。理由如下:(1)许可费用能够通过许可合同清晰的反映出来,侵权数量和许可产品销售数量均可以通过双方的交易记录予以证明,能够减轻权利人的维权成本;(2)据此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已经包含一定惩罚性赔偿,能够为潜在的侵权行为起到警示作用;(3)能够很好的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不会使侵权人显得不公平。25 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兼论<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定之实质精神》,《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2)禁令救济
对于在发生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一概的支持原告所提出的禁令救济?这个其实是有待商榷的。一般来说,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给予禁令救济,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被告对侵权作品的创造性贡献;(2)被告对侵权作品的财政投资;(3)如果颁发禁令,被告将受到的其他损害,如名誉和商业关系的损害;(4)原告的作品上有无版权标识;(5)被告为获得版权人同意而作的努力;(6)其他可以表明被告善意的证据,比如在侵权作品上表明了版权人的姓名。26如果被告的行为在创造附加价值的过程没有什么作用,即使颁布禁令也没有很大的影响,并且双方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是可以颁布禁令的,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正义的,公平的。
而比如在上文所分析的“三毛案”中,被告通过自己经营而取得很大的商业信誉价值时,请求法院对侵权商标进行撤销,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法院在支持原告的请求时就明显忽视了被告所有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该客观的权衡双方的利益,从而做出一个是否给予禁令。
四、结论
被誉为“21世纪知识经济核心产业”的动漫产业之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应该一如既往的给予她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动漫产业的知识不仅要求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裁判者,同时也需要动漫作品的创作者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能够给予动漫创作者周全的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也予以了积极的支持。针对上文案例中所分析的立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立法者在之后的法律修改中应该予以思考,尽量扩大著作权一些概念的范围与国际接轨以利于更好的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提高他们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裁判者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裁判技能和积累裁判经验,不断的学习专业知识,能够在裁判中恰当的判断侵权形式及判定侵权责任,做到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真正实现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范晓波:《公正与效率——“武松打虎”案与“三毛”案引起的法律思考》,http:///article/default.asp?id=10108,2011年1月12日访问。
2.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 篇二
一、重庆市动漫产业发展概况
重庆市动漫产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93--2002年初始阶段, 1993年主要从事数字动画的重庆易动影像公司成立, 标志着重庆动漫产业的起步。2003-2007年探索发展阶段, 经过漫长的初始阶段, 积累了一定的产业基础, 重庆市动漫企业开始艰难的动画创作。2008年是调整期, 经过2008年的调整后重庆市动漫产业逐步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
2003年重庆市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 如《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3) 、《重庆市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2005) 、《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5) 、《重庆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5) 和《重庆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7) , 2009年市国税局发布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新的税收政策, 动漫相关企业在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将获得减税或免税的政策优惠。
政府政策的支持加上企业的积极努力, 重庆市动漫产业的发展加快, 2003-2008年, 重庆市动画产量依次为:1815、2200、2500、3187、4699和3510分钟[2]。原创作品增长速度快, 备案数达到671集, 7228分钟;重庆电视台少儿频道动画播出达33万分钟, 少儿频道走向良性的发展轨道;高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形成三足鼎立的人才教育局面;形成了衍生产品制造商——漫画——衍生产品制造商互动开发——动画制作——衍生产品推广期——消费者的产业链模式, 为重庆市动漫产业链的构建提供了新的方向和尝试[3]。
二、重庆市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 保护现状
重庆市在发展动漫产业的同时, 政府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性支持。
《重庆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中规定, 对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数字动漫影视作品和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原创作品给予奖励。这在一定程度激励企业进行原创作品的开发生产, 有利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2、提供临时性的服务和补贴。
在“2007重庆创意产业活动周”, 市版权局派专人在现场办公。要求参赛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 否则取消参赛资格,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场设立版权登记处, 登记费用实行“申请人支付一半, 市版权局补贴一半”的方式[4]。同时, 市版权局还将在“创意产业成果展”现场设立版权服务点, 为动漫设计者、爱好者提供版权登记、法律咨询、维权服务。
3、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
重庆市版权局在走访“百家重点保护工程”基础上, 扩大范围, 把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动漫公司列入走访服务的范围。营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氛围。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市委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建设创新城市, 于2009年6月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 力争用5年的时间, 使重庆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这一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措施, 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4、公司联手打造动漫版权中心。
充分发挥企业公司各自的优势, 联手打造动漫版权中心, 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如重庆出版集团和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加强合作, 出版《百花三国志》、《绘卷水浒传-梁山豪杰一百零八》奉献给国内观众, 在合作过程中, 重庆出版集团旗下的天健卡通与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达成意向, 拟整合各自优质资源, 投入资金, 搭建中国第一个横跨两地的动漫版权运营中心。
(二) 存在问题
尽管重庆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在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 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仍然存在盗版、商标恶意抢注等问题。
1、盗版侵权现象严重。
盗版是动漫行业常见的侵权形式, 重庆市相关企业屡遭侵权之害, 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2001年重庆深蓝数码有限公司创作了“相知”、“相伴”两幅卡通形象图案, 2004年却发现“相知”、“相伴”两幅卡通图案被擅自使用在重庆电信公司2002年发售的202卡上。这也成为重庆市首例卡通形象侵权案件[5]。
2、恶意商标抢注。
动漫角色是公司花费大量物力、人力进行研究开发的, 通过杂志、期刊和电视台等载体的传播, 在消费者心中留下很深的印象。有些不法厂商看到这一点, 利用企业没有把动漫角色进行商标注册的疏忽, 恶意将动漫角色抢注为商品, 迅速进行商品的大量化生产, 在短时间内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企业即使发现侵权行为, 进行制止, 获取一定赔偿, 但企业辛苦开发出来的动漫角色已深受不良影响, 质次价低的侵权商品给消费者留下负面的影响。
三、重庆市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 基于产业链的动漫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一个完整的动漫产业链主要包括三大环节:第一阶段为漫画原创并通过图书、杂志、报刊等发表;第二阶段为动画制作并以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网络动漫等形式开发和传播:第三阶段为动漫衍生品开发和后续滚动再开发[6]。在产业链的每个阶段, 都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形成一体化的保护。
产业链的第一环节:在此阶段的作品主要受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身权利, 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3项财产权。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 作品一经完成, 无须登记即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动漫这个侵权盗版严重的行业,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人的明智之举还是进行版权登记, 有利于解决著作权纠纷并为之提供可靠证据。另外, 也有利于保证版权贸易和授权的顺利进行。
产业链的第二环节:在此阶段也主要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此阶段著作权人要做好电影、电视作品的相关授权工作, 为企业收回一定的投资成本。另外, 如若作品通过网络传播, 亦受《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调整保护。
产业链的第三个环节:此阶段是衍生品的开发生产, 动漫衍生产品占到动漫产业链全部盈利的绝大部分, 在此阶段更应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对衍生品进行保护的有效措施, 其中游戏软件还可受到《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在衍生品领域, 动漫形象和服装、玩具和食品等行业结合以实现公司的利润, 都涉及到动漫形象的商品化开发, 需要申请注册商标以最大限度保证权益不受侵害。商标申请人提出商标申请后, 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就可获取商标专用权,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比普通注册商标享有更多的权利, 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 构成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形式。“动漫的价值就是版权的价值”, 其中著作权是三种基本保护形式的基础和关键, 贯穿整个产业链的始终。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保证衍生品环节权益不受侵害的关键。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 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必要时采取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综合保护。
(二) 重庆市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措施
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构成动漫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形式, 但这只是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 有了实现的可能性和资格。为确保这些权利成为实在的现实权利, 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各尽其职、互相配合, 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8]。
1、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加强宣传, 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挥在宣传舆论方面的引导作用, 大力开展多层次、通俗易懂的宣传活动, 通过“知识产权宣传进社区、知识产权宣传进学校、知识产权宣传进企业”的方式, 在全社会树立起“支持正版、反对盗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让侵权无处存在。涉及到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多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版权、商标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联合执法, 形成互动, 以达到最好的执法效果。
在动漫基地设立版权保护工作站。由于大多数企业缺乏知识管理的专门人才, 版权局的上门服务又不能提高及时的帮助。我市可借鉴太原市的成功经验, 在重庆市现有茶园、视美、天健和水星四大动漫基地设立版权工作站, 一体化的版权法律服务, 可以使企业少走弯路, 减少不必要的版权损失。
2、建立动漫协会,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行业协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重庆市现有漫画学会, 应在重庆市漫画学会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动漫协会。借鉴天津市的成功经验, 行业协会成为沟通政府与企业, 联系国内与海外的桥梁,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 帮助企业开拓动漫市场, 提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等。
加强行业自律, 动漫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应充分发挥其监督、自律的功能。引导企业尊重知识产权, 不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和行为, 应及时根据章程规定处理, 并披露相关信息, 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业环境。
建立维权服务平台。动漫行业协会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 应建立维权服务平台, 对国内外侵权行为进行监测, 建立预防机制, 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及时向相关企业通告。另一方面, 协会应向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动漫企业的版权信息, 避免企业无意中侵犯他人的权利。此外, 在企业遭受侵权时, 协会应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弥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不足, 又可为企业节省高昂的法律费用。
3、企业自身采取可行的措施。
企业自身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据调查, 只有不到五成的重庆动漫公司对其创作作品或衍生产品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在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 要有同步的保护意识。在产业链的每个环节都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积极进行版权登记、注册商标的申请和专利权的申请, 运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培养专门人才。在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的商标、专利等智力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大作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是指企业内部设定的, 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符合企业的战略发展需要, 以实现企业最佳经济效益的内部工作机构[9]。重庆市的企业, 只有少量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而动漫公司建立相应机构更是少数。为应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动漫市场, 动漫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起相应规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培养具有法律、管理和理工科背景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总之,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程, 为保障重庆市动漫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扮演不同的角色, 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形成企业主导、政府引导、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局面。努力把重庆市创建为全国知识产权模范城市, 实现重庆市动漫产业引领西部、进军全国、走向世界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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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 篇三
【关键词】图形作品 知识产权 保护途径
一、图形作品的特性及其权利形式
国务院在2013年1月16日颁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图形作品的主要特性及其权利形式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独创性和著作权
图形作品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独创性。工程、产品设计人员经过创造性的综合信息处理过程,再用线条、符号、数字、色彩等方式表现出来的图形,它将人的某种目的或需要转换为一个具体的物理或工具的过程,把一种计划、规划设想、问题解决的方法,通过具体的载体,以美好的形式表达出来,这里凝聚着图形设计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之构成要件,因此具有著作权。
今天,我国在地图品种和内容方面得到了很大发展,各种专题地图和图集相继问世,尤其反映各种专题现象现实分布表面(物理面)和统计分析表面(统计面)的地图多种多样,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人们工作学习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随着研究问题的深入,经常需要利用地图或统计数据深入分析相关地理现象之间的联系,用以揭示现象分布规律的内在实质。在教育、研究中,为了深入分析或直观说明某种事物原理,教育、科研人员常常制作解剖、结构等示意图。这些地图、示意图也凝聚着研究、绘制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同样具有独创性和著作权。
(二)典型性和商标权
以典型形象或图形为基础,绘制出的图形作品,具有典型性。如果某一图形作品经过图形著作权人许可,将图形作为某一商品的标志,经过商标注册后,也受到《商标法》保护。这样产生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交叉,图形的识别功能和主动保护功能均大大增强。
(三) 广泛应用性和外观专利权
图形作品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好的图形作品将产生成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尤其在工程施工、产品生产过程中,要全面确定整个工程、产品策略以及外观、结构、功能,从而确定整个施工、生产系统的布局,具有“牵一发而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如果一个工程、产品的设计缺乏施工、生产观点,那么施工、生产时就将耗费大量费用来调整和更换设备、物料和劳动力。产品的外观图形,多功能的地图、交通线路、产品结构、安装、解剖等示意图在教育、科研和生产过程中也被广泛使用。图形作品虽然具有广泛的使用价值,但它具有排它性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权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和图形作品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制止不良商家在图形衍生品上侵权,有的企业将其创作的图形作品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二、图形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予以保护的著作权种类,不仅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等作品,还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产品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6日修正)图形作品的权益引起大家的重视。由于图形作品使用非常广泛,图形作品的著作、专利、商标等侵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擅自使用他人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
如某广告设计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一售楼处设计方案,但后来该方案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否定,故该广告设计公司未竞得该售楼处施工合同。该广告设计公司在竞标失败后即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既不归还,还委托某装修公司按照原广告设计公司的图形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装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广告设计公司的知识产权。又如,上海一家日化公司的产品,其外包装的图案以猫为主题,并同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另一家企业在获知这些信息后,根据这些设计图稍加修改设计了以虎为主题的、用于同类产品上的包装。这样当两家企业的产品都投放市场后,就产生了知识产权纠纷。如上述两例未经图形作品所有者授权,擅自按他人设计图形施工、加工、复制、生产的侵权现象发生得比较多,一些侵权者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往往采用对权利人的设计图稍加改动,以期达到既相似易混淆又不完全相同的效果,这种改动式的使用,改变了以往全盘抄袭的侵权方式,在判断上缺乏明晰的界定标准,这进一步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二)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形式侵权
大部分涉案图形作品为利用电脑绘制的作品。这主要是由于图形作品容易在互联网上搜索获得并下载使用。许多反映气象、地理变化的统计地图、工程结构图、产品安装示意图等,较易直接在互联网上下载抄袭、剪贴、印刷、出版。一旦侵权人被告上法庭,他们往往能找出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有的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始作者的创作过程,无法查实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也就无法得知原告是否获得原始著作权人的转让或授权;有的辩称:原告是有意放任网站转载图形作品,有意“挖陷阱”让他人侵犯其著作权;有的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品的著作权尚在著作权法的法定保护期限之内;有的辩称:虽然原告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著作权管理部门对著作权登记申请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比较典型的是,不少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在互联网上可以随意搜索获得,免费下载,被告下载使用时也无法得知著作权人是谁,不具有侵权的故意。
(三)通过衍生产品盗版侵权
一些生动形象的动漫图形已深入人心,走入千家万户。如某文化娱乐公司新设计了以宇航探险为背景的飞船、卡通人物等多种形象,由于造型活泼可爱、色彩艳丽,深受少年儿童的喜爱,但是相应的也引发了多起侵权事件,走进一些小商品市场,随处可见相关的类似形象图形,大多数都是没有任何授权的盗版产品。
图形衍生产品具有附加值高、侵权成本低等特点,成为各类侵权行为的主要侵犯对象。与传统的著作权纠纷相比,图形衍生产品的侵权更为隐蔽,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避开著作权保护,往往会选择一些细节进行抄袭和仿冒,如卡通片中的刀、剑等兵器,但由于这些“零部件”没有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以即便明知被仿冒了也难以认定构成侵权。
三、维护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途径
(一)建立良好秩序
建立保护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良好秩序,首要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规范知识产权产生、获得、使用和维护的法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步伐很快,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立法环节和执法范畴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加强法制建设不仅仅制定法规,还要对现有的法规需不断完善和修订,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从2013年3月1日起实行。图形作品在整个知识产权范围方面只有很少一部分,与图片作品容易混淆,现有法规对图形作品的界定、产生、使用和维护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歧义,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我们要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高度来增强对图形作品权利保护意识,完善图形作品权利登记、使用、授权、转让、侵权赔偿等规范程序,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为保护图形作品知识产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自觉维护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良好秩序。
(二)提高意识,培养人才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是成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学习知识产权法规的力度,运用宣传培训等手段,提高创作单位和设计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创作单位和个人可以把创作出来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再进行商标注册和多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一件作品时,先到有关法制部门咨询,不要糊里糊涂地触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对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将其作为新职工上岗前培训的必修课。
在高等院校中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在各行业各领域造就一支懂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创建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三)选准切入点,实现有效维权
图形作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不同的图形作品,要选准应用法规切入点,才能达到有效维权的目的。
1.选准维权切入点
在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维权方面要弄清一个概念,这对选准维权切入点很重要。不管是为生产和施工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和对图的文字说明,还是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严格讲“图纸”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保护的仅是绘制在图纸上的图。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电脑上进行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已屡见不鲜,即使未通过打印,同样构成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和示意图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平面复制形式使用图及其说明。依照图纸进行施工的行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明确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相互关系
对不同的图形作品,要根据不同情况,选准维权切入点。《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图形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对于图形作品来说,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是最直接的。以著作权的形式保护,主要优点一是保护期较长,公民享有的著作权的保护期可达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法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保护期可达发表日起50年。二是著作权的适用范围广,几乎可以适用于任何场合和任何载体,(除了法律明确排除的几种情况,如个人学习、适当引用、时事报道等)权利人对于作品在各种场合、各类产品上的使用都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和可能。三是著作权在作品完成后自动获得,没有强制性的登记、审核程序。图形作品还可以根据《专利法》维权,与图形作品有联系的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混淆的设计,也被视为专利侵权,可见,专利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不能排除相近似作品的缺陷,拓展了对作品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要求相对较低,只需符合新颖性原则即可,无需实质性审查,易获授权,保护力度较大。经过商标注册过的图形作品,由于商标的授权程序已对其新颖性进行了初步审查,在未有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同类别商品侵权判断比较显见,以商标权寻求行政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力度相对较大。所以,对不同的图形作品,要根据不同情况,选准维权切入点。总的来说,图形类作品在创作、使用、保护时都和普通的文字作品有较大差异,受创作者、使用者的主观因素较大,从实践中看,独创性越强、再现性越弱的作品,依靠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就越大;反之,则需考虑辅之以其他途径。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都以能在工业上获得应用为前提,图形作品欲获得这两项权利,需要考虑和工业产品的结合,一旦结合成功,则在该类产品上能获得较之著作权更为严密的保护。
3.依法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大部分权利都需要经过申请和授权才能获得。如我国对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授予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图形作品所有者应当及时将图形作品申请并获得授权或注册,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对于著作权,虽然是完成后自动获得而无须政府授予,但是,及时对著作权做登记,能在发生纠纷时获得更为有力的权利证明,避免了事后取证的繁琐和证明力降低,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4.对侵权行为应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三种救济途径,即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利人发现侵权现象后,可以根据情况选用救济途径。民事救济是直接向侵权人发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民事救济还可以作为后续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时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的证据;行政救济是权利人向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如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举报,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侵权事实,可以做出责令停止、销毁侵权产品、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以调解赔偿事宜;司法救济是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无论权利人采取哪种救济途径,都应当注意及时收集有效证据,尤其应当注意证据的时效性。
5. 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一个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果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就容易泄露公开,对于专利申请,有可能造成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有可能丧失显著性,对于关键技术,有可能成为同行业公知技术,这些情况都可能造成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后果。因人员流动造成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泄露从而带来巨大损失的案例并不少见。鉴于此,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并建立各种管理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如专利申请管理制度、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归属及奖励办法、保密义务制度、泄密惩处制度等等。
结语
总之,图形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企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方面。政府、企事业法人、公民应在研究图形作品产生的权利形式和侵权形态,关注保护图形作品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提高图形作品权益者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等方面各自发挥其应有作用,切实有效保障图形作品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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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冯建航.《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J].《宣钢科技》,2007(2):12
4.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 篇四
一、深圳海关连续查获出口假冒香烟案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21日,昆明伟秀商贸有限公司向深圳海关隶属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卫生瓷洁具和烟灰缸。海关查验人员通过检查设备对装载该批货物的集装箱进行扫描,发现在集装箱中后部大量形状规则的砖状物,而砖状物周围堆满了卷筒状物体疑进行遮盖。从扫描图像上看,实际出口的货物与申报的货物明显不符。于是,海关查验人员立即进行开箱检查,发现卷筒状物体是一批无纺布,而掩藏在布匹中的砖状物,则是一条条标有“Marlboro”商标的香烟,共45300条(约906万支)。海关根据经验,断定该批货物可能是假冒产品,立即联系“Marlboro”商标权利人美国飞利浦莫里斯公司,经鉴定该批香烟全部是假冒产品。
近年来,针对经由深圳口岸出口假冒香烟数量较大的情况,深圳海关通过数据比对和情报分析,总结出假烟出口的四个重要风险点:
(一)重点渠道,一般贸易方式下经海运和陆路运输是假烟出口的主渠道;
(二)重点商品,因不涉及关税和许可证管理而较容易获得低风险快速通关,卫生洁具、锅具、工艺品等经常被用于伪报出口假烟的商品名称;
(三)重点企业,短期内申报量突增的外地企业出口假烟的情况较多;
(四)重点航线,经由东南亚、中东、欧洲、香港等地的航线运输出口假烟可能性较大。经过海关有针对性的开展精确打击和集中整治,深圳口岸出口假烟的情况一度得以缓解。但本次查获数量巨大的假烟案件,深圳海关意识到假烟出口的势头可能会再现,于是立即向关区内各口岸发布风险预警提示,要求现场加大使用检查设备对出口集装箱进行机检查验。
布控很快取得成效。2014年7月31日和8月1日深圳海关隶属蛇口海关分别查获了江西省永丰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以“锅具”名义申报出口的假冒“Marlboro”香烟906万支和黑龙江省密山市吉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滑板车”名义申报出口的假冒“Marlboro”香烟946万支。至此,深圳海关在短短12天内共查获出口假烟2758万支。2015年1月,深圳海关将罚没假烟进行了公开销毁。
点评
此案是海关利用风险分析技术有效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效能的典型案例。假冒香烟是困扰我国执法的一个焦点问题。违法分子采取伪报货物名称、夹藏和伪装等手法,逃避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针对复杂的口岸监管环境,深圳海关不仅在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查缉假烟出口的成功经验,而且又在新的执法实践中成功地予以运用,在短时间内连续查获大量假烟。此案对我国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提高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查获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杭州海关会同公安机关查处出口假药案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4日,杭州海关收到举报,称一个装有假冒其“Shalina”商标药品的集装箱将于近期从义乌出口,请求海关予以查扣。杭州海关立即向义乌海关下达了布控指令。
同日,义乌海关接到义乌市巧联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对同一编号集装箱的出口申报,随即对该集装箱进行重点查验,发现其中装有6种规格型号标有“Shalina”等多个商标标识的药膏和药剂234箱,共计13.3万支,货值约66.4万元。经阿米那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药品为假冒产品。
假冒药品威胁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是海关总署要求予以重点查缉的侵权产品。由于此案涉案货物数量多、案值大、社会危害性强,义乌海关启动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外商采购、仓管收货、货代订舱、集卡装货、报关出口的小商品外贸流程层层追溯,逐一排查,取得重大突破。通过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和查阅单证资料,调查结果最后指向一名肯尼亚籍采购商和本地商贸城市场经营户傅某。
根据案情,义乌海关迅速与当地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会商,决定在义乌市知识产权综合治理机制框架下开展联合执法,扩大战果。义乌海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并组成联合专案组。公安机关最终查明上海某日化公司将其生产的假冒药品通过义乌市场多家商户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并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案件处于司法机关审理阶段,其中销售该批假药的傅某和朱某已被判刑,上海某日化公司生产假药的案件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点评
此案是中国海关积极推进“两法衔接”的典型案例。假冒药品、食品、汽摩配件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一直是海关总署要求从严打击的重点侵权产品。此案查获的假冒药品数额巨大。义乌海关查获此案,不仅成功阻止了一批假冒药品的出口,而且会同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个长期制售假药的网络,从源头上消除了违法犯罪,实现了知识产权海关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在查办此案过程中,义乌海关充分发挥了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能和优势,并积极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为全案成功侦破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南京海关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销售假药案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1日,南京海关隶属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通过X光机检查一批出口邮政快件时,发现其中一个包裹显示含有大量颗粒状物体。在开拆邮包后发现内有8750粒标有“Pfizer”字样的蓝色菱形颗粒药品。该批药品的包装十分简陋,被散装在包装袋内,没有正规药品常用的塑封包装和药盒,海关查验人员判断该批药品可能属于假冒药品。
海关在调查中又发现,该批药品是寄往美国印第安纳州一个叫ANDRY的收件人的,同时邮寄面单上还附有收件人的邮编、地址和联系电话。但寄件人的信息很少,只是在姓名栏填写“GUO”,地址栏填写“No 88 dy ky Rd”和一个虚假手机号。在个人邮包中包含如此大量假药,明显不是用于收件人个人使用。海关人员根据执法经验,意识到此批假药可能是境外犯罪分子通过电商平台订购后用于在美国境内销售。由于国内寄件人信息过少,海关难以查清此批假药的生产和出口商。南京海关根据此前曾与美国海关开展打击输美假冒产品联合执法行动的经验,向海关总署建议针对此批假药组织一次中美海关联合执法行动。
海关总署立即联系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提议由美方对此批假药的美方收件人进行监控并采取后续执法行动,美方积极响应。2014年1月3日,苏州海关将这批假药运往原定目的地美国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同时有关该批假药的航班号和邮包编号等信息也由中国海关发送给了纽约海关。1月5日当该假药邮包在纽约机场落地,美国海关立即告知中国海关,1月7日,美国海关再次告知中国海关,其已将收件人抓获,并成功捣毁了一个在美国销售假药的犯罪团伙。
点评
该案是中国海关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维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典型案例。侵权贸易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涉及生产、出口、进口、零售和消费等多个环节。有效遏制侵权贸易需要各国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合作。长期以来,中国海关不仅在出口环节对假冒违法活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而且还积极主动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机关在情报信息交换和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方面的合作。南京海关此次成功地与美国海关开展的打击假药跨境运输的联合行动,再次证明,要在世界范围内有效遏制侵权贸易,各国必须加强合作。
四、江门海关组织专项行动查处出口假冒灯具案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4日,江门海关驻高沙办事处在查验中发现珠海市华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的落地灯378个、台灯802个带有“UL”标识,涉嫌侵犯“UL”商标专用权。经联系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全部为侵权商品。
“UL”是美国UL安全实验所在我国注册的一个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出口产品经检测达到可以进入美国消费市场的安全认证标准。我国一些企业擅自将“UL”商标用于其未经检测的出口产品,既侵犯了美国UL安全实验所的商标专用权,又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
江门海关查获此案后,立即着手对侵权产品来源进行追踪。通过风险分析,认为在该关毗邻的“中国灯饰之都”中山古镇,本地及周边地区灯饰生产企业众多,灯具出口量较大,可能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决定组织开展对出口侵权灯具的专项整治行动。江门海关一方面指定专人对现场报关单进行实时监控,另一方面及时为各监管现场提供风险预警。专项整治行动很快取得战果,自2014年4-8月,江门海关驻外海办事处、驻高沙办事处和新会海关连续查获了6批出口假冒“UL”、“ENERGY”和“SHARP”商标的灯具,共计14万件,案值达105万元。
江门海关在行动期间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对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同时提醒企业要对外商订单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予以合理注意,以避免因无意识侵权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点评
此案是海关贯彻“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执法理念的典型案例。江门海关根据查获的案件线索,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扩大战果,维护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同时该关还采取各种措施,一手抓执法,一手抓促进,既严厉打击侵权违法,又积极引导和鼓励当地灯具行业自觉守法经营,实现了规范出口秩序和促进经贸健康发展的双重目的。
五、广州海关运用大数据查获出口假冒蚊香案
案情介绍
“榄菊”牌蚊香是广东省中山市榄菊公司的出口名牌产品,在非洲一些国家享有盛名,当地大部分消费者购买蚊香只认“榄菊”。但是近年来由于受假冒产品的冲击,榄菊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严重挤压。我国多个口岸海关都把查缉出口假冒“榄菊”蚊香作为执法重点。
2014年3月初,榄菊公司向广州海关反映有假冒其商标的蚊香经广州关区南沙口岸向非洲出口的情况,请求海关予以查缉。广州海关立即采取行动,调阅有关报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逐一排查。但是海关发现尽管每天经南沙口岸向非洲出口的报关数据多达700余条,但2014年前2个月几乎没有申报出口蚊香的记录,后续风险布控一时陷入盲区。
办案人员决定变换思路,扩大数据分析范围,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蚊香消费市场与新增航线、侵权高风险企业、可能瞒报的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最后将重点锁定在“马桶”等高风险申报商品,并向现场下达布控指令。不久,2014年3月17日重庆准动商贸有限公司向南沙海关申报一批无品牌马桶。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中夹藏有9000盒“榄菊”牌蚊香,经权利人确认全部为假冒产品。
广州海关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南沙口岸只是假冒“榄菊”蚊香的出口地,案件当事人只是代理出口。由此海关意识到不法企业在此批假冒蚊香被截获后,可能会调整策略,通过变换代理出口企业、改变货物目的地和用于掩护假货出口的商品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继续出口假冒产品。所以海关再次对出口报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在风险布控参数中增加了抛光砖等容易被作为夹藏道具产品和出口上述高风险产品的企业。果然,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南沙海关又先后查获3批、近19万盒假冒的“榄菊”蚊香。这些假冒产品的目的国横跨亚洲和非洲,代理出口的经营单位涉及不同省份,而伪报的商品名称均为“抛光砖”。
对查获的假冒“榄菊”蚊香,广州海关同时将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进行了通报。
点评
此案是海关利用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查获假冒货物的典型案例。广州海关通过对出口报关数据开展综合风险分析,准确设定风险要素并根据侵权货物出口动向及时调整布控对象,连续捕中多批假冒出口蚊香。此外,广州海关采取保护“榄菊”商标的执法措施也是中国海关加强对自主品牌保护、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的一个缩影。
六、上海海关通过执法帮助国内企业海外维权案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初,苏州科陌泰克公司向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申报出口300台点钞机。海关查验时发现该批点钞机上标有苏州日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IBAO TECHNOLOGY”商标,且出口企业并非是该商标的所有人。苏州日宝公司本身能自行出口,为何委托其他公司出口?海关随即中止了该批货物的通关程序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苏州日宝公司。上海海关一方面安排苏州日宝公司查看货物和收集证据,另一方面着手对该批点钞机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
为开拓美国市场,2007年苏州日宝公司与美国当地销售商合作成立了美国日宝公司,专门负责在美国销售带有“RIBAO TECHNOLOGY”品牌的产品,该产品在美国及周边国家的影响逐渐扩大。
但是近年来苏州日宝却发现自己产品在美国的营业额并没有随产品影响的扩大而增长。后经调查发现,美国日宝公司在苏州日宝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美国抢注了“RIBAO TECHNOLOGY”商标,并在国际市场销售并非由苏州日宝生产的商品。苏州日宝公司随即停止了与美国日宝公司的合作,并曾尝试回购其“RIBAO TECHNOLOGY”商标或直接收购美国日宝,但没有成功。当苏州日宝公司发现美国日宝公司擅自销售的产品大多来自中国时,便将其“RIBAO TECHNOLOGY”商标向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希望借助海关打假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洋山海关中止通关的300台点钞机正是美国日宝在未获苏州日宝许可的情况下向苏州科陌泰克公司订购的产品。
鉴于该批点钞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RIBAO TECHNOLOGY”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应当属于侵犯苏州日宝公司商标权的货物。上海海关将调查结果、相关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后果向出口企业进行了通报和宣传解释。由于其订购货物的出口渠道已被海关封堵,美国日宝公司被迫主动联系苏州日宝公司,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商标纠纷。经过双方协商,苏州日宝公司同意不向海关申请扣留涉案的300台点钞机,而美国日宝公司则同意放弃“RIBAO TECHNOLOGY”商标在美国的专用权。至此困扰苏州日宝公司多年的境外商标权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其实施国际化战略道路上的一大障碍被扫清。
点评
此案是海关通过执法帮助企业海外维权的典型案例。苏州日宝公司的商标被境外合作者在国外抢注,为拿回自己的商标权,该公司进行了多年的努力。上海海关通过在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使苏州日宝公司拿回了在国外被抢注的商标,为其实施国际化战略,拓展产品的国际市场扫除了障碍,堪称是海关助力国内企业海外维权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典范。近年来随着中国产品出口的迅猛增长和中国品牌海外知名度的逐渐提升,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抢注的情况也有上升趋势。中国企业的海外维权需要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国内企业海外维权保驾护航。
此案对我们正确处理“定牌加工”案件也提供了重要启示。国内企业由于受资金、能力和意识的局限,往往不能事先将其商标进行海外注册,造成大量商标被他人抢注。特别是境外企业在抢注我国商标后再委托我国其他企业代为生产和出口相同品牌的产品,直接挤占我国合法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和破坏中国品牌的国际声誉,对我国的出口名牌战略造成严重阻碍。上海海关的执法实践证明,如何处理“定牌加工”侵权纠纷,必须考虑到我国商标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七、厦门海关采用证据开示化解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8日,厦门海关所属东渡海关在对厦门海莱照明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出口的LED灯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16000个LED灯的包装上标有上海姿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onserv Energy”商标。因海莱公司不能提供上海姿莹授权其使用该商标的文件,东渡海关以涉嫌侵权依法扣留了该批LED灯。
此案是厦门海关首次查获加工贸易货物涉嫌侵权的案件。相较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国内生产方主要应国外委托方进行生产,其中包括指定货物的品牌。考虑到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商标在境外的合法注册和使用问题,厦门海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海莱公司提供国外订货商使用“Conserv Energy”商标的情况。海莱公司提供了其订货商美国慧特电子公司在美国注册商标的资料。
根据海莱公司提供的情况,厦门海关查清了案件事实:惠特公司就“Conserv Energy”于1995年在美国进行了商标注册。自2001年惠特公司开始委托海莱公司生产使用“Conserv Energy”品牌的照明产品并出口到美国。而上海姿莹是于2010年8月才在我国进行了“Conserv Energy”的商标注册。考虑到涉案商标在中国和美国分属不同的注册人,海莱公司生产的产品只用于向美国出口,因上海姿莹在美国并不享有合法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海莱公司出口“Conserv Energy”的商标的产品并不会对其造成任何损害,厦门海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海莱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妥善处理,厦门海关于2014年6月25日组织召开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知识产权案件调查证据开示会。
在证据开示会上,上海姿莹和海莱公司当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并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海关调查人员介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机关对定牌加工案件的裁判情况。此次证据开示活动使上海姿莹和海莱公司对相关法律及政策有了充分的了解。会后不久,上海姿莹致函厦门海关,要求撤回其扣留海莱公司出口货物的申请,厦门海关遂解除了对此批货物的扣留,此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
此案是海关成功运用证据开示化解当事人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从事外贸竞争的情况迅速增加。目前海关处理的进出口知识产权案件中,较多属于存在侵权争议的案件。如何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做到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又防止对合法进出口活动造成消极影响,是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难点。海关总署参照相关司法实践,于2013年制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件证据开示操作规程(试行)》,要求各地海关对涉及侵权争议的复杂案件,通过组织证据开示全面收集证据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增加海关办案的透明度,提高执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案中,厦门海关基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召开知识产权证据开示会,公开海关的执法过程,同时对有关政策和司法裁判情况进行说明,使当事双方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纠纷,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实现了化解矛盾,减少纷争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八、天津海关以执法规范服装出口秩序案
案情介绍
阿拉伯袍是我国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其中中纺国际服装有限公司的“AL OTHAIMAN”品牌,在阿拉伯地区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也成为国内一些不法企业假冒的对象。近年来,受假冒产品的影响,中纺国际产品的国外市场份额不断萎缩,品牌声誉也受到很大影响。因假冒产品经常自天津口岸出口,“AL OTHAIMAN”商标成为天津海关保护的重点。
2014年1月,上海林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化纤制男式阿拉伯袍。海关关员在审核报关单时,注意到企业没有申报品牌,按常规出口成衣大都有品牌,此批货物未申报品牌有些异常。同时考虑到服装类商品是天津口岸的侵权高发商品,海关人员对该票货物下达了查验指令。经查验,发现该批阿拉伯袍共有2.6万件,全部带有“AL OTHAIMAN”商标,经中纺国际确认全部为假冒产品。根据此批货物反映出的风险点,天津海关决定继续对出口到中东地区的阿拉伯袍类商品实施布控。在随后的一个月内又连续查获由嘉善林骏服装有限公司出口到摩洛哥和由阜城县恒利制衣有限公司出口到阿联酋的两批,共计3.7万件假冒的“AL OTHAIMAN”阿拉伯袍。
天津海关在对上述三起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三批货物的国外收货人都是中纺国际在当地的代理商。中纺国际为顾及其国外代理商的利益,先后与三家出口假冒产品的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将其吸收为合法产品的供货商,同时中纺国际向天津海关提出撤回扣留货物申请的要求。对此天津海关认为,海关通过执法能够制止侵权货物的出口并且使侵权企业“改邪归正”,其本身已经实现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于是按照中纺国际的要求将已扣留的货物放行出口。
点评
此案是海关通过执法帮助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实现“双赢”的典型案例。目前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普遍缺乏尊重知识产权意识的社会环境。对侵权行为既要严厉依法打击,又要区分情况加强教育和引导。在此案中,尽管天津海关前期为查缉假冒中纺国际商标的产品投入了大量的执法资源而最终未能成案,但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首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通过海关执法,中纺国际的商标权得到了有效保护并降低了维权成本,侵权企业受到了教育并成为合法供货商,实现了商标权人和出口企业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海关通过执法实现了“制止侵权”和“防止侵权”的双重目的。
九、昆明海关依据商标地域性原理查处进口侵权棉拖鞋案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4日,昆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进境邮包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了7个从澳大利亚进口的包裹,内装标有“FD UGG AUSTRALIA”商标的棉拖鞋200双。该邮包的境内收件人是昆明膜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该批棉拖鞋经“UGG”商标在我国的注册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确认,为侵权产品。昆明海关根据德克斯公司的申请对该批棉拖鞋予以扣留。
对海关扣留其棉拖鞋,膜力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未侵犯德克斯公司的商标权,理由是:(1)涉案棉拖鞋是该公司在澳大利亚购买的合法产品,“UGG”在澳大利亚属于通用商品名称。权利人德克斯公司虽然曾经在澳大利亚注册“UGG”商标,但已经被澳大利亚撤消,因此当事人购买并进口涉案货物之行为不构成侵权;(2)进口的棉拖鞋是公司准备作为中秋节福利发放给员工的礼品,属于自用,不构成侵权,海关应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予以放行;(3)该公司没有使用UGG商标、也没有销售带有UGG商标的产品,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
海关经调查认为该批拖鞋应当属于侵权商品。理由是:(1)该批拖鞋上使用的“FD UGG AUSTRALIA”商标与德克斯公司注册的“UGG”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为使用相同商标;(2)德克斯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了“UGG”商标,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任何商标在澳大利亚的法律状态不能自然延伸到中国境内,该批拖鞋未经德克斯公司许可进入中国境内,应当属于侵犯德克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3)此案货物的数量和价值较大且不属于个人自用的邮递物品,不符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可以豁免的条件,应当依法按进口侵权货物处理;(4)尽管膜力公司为企业自用而进口标有“UGG”商标的棉拖鞋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性质。据此,昆明海关决定按侵权货物将涉案的200双棉拖鞋予以没收。
点评
此案是海关按照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依法认定侵权货物的典型案例。虽然美国德克斯公司在中国享有“UGG”商标的专用权,但因“UGG”在澳大利亚被当做鞋靴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且德克斯公司曾在澳大利亚注册的相同商标已被当地法院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对膜力公司进口的在当地属于合法的产品还能否被认定为侵权,需要海关办案人员具有较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昆明海关对此案的妥善处理,体现了办案人员对商标地域性原理的准确理解。该关依据《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合理区分民事侵权行为和违反海关法行为,对今后海关处理相同案件以及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都具有积极意义。此外,昆明海关在案件调查期间先后组织了证据开示和处罚听证,充分听取了商标权人和进口企业的意见,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和公开。
十、拱北海关依据商标混淆原则处理进口侵权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16日,澳门朗天洋行向拱北海关举报:珠海市华征贸易有限公司即将分三批经九洲口岸进口涉嫌侵犯其“利佰高RBC”商标专用权食品,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拱北海关立即通知九洲海关对上述货物实施布控查验。在查验中发现该三批货物分别是687箱梳打饼干、2748箱三文治夹心饼干和2483箱巧克力棒。上述货物的外包装正面上使用的均是“Rebisco”商标,在侧面外包装加贴了一张有关商品信息的中文标签,上面分别标明了“乐味口利佰高梳打饼干”、“乐味口利佰高奶油三文治夹心饼干”和“乐味口利佰高脆宝巧克力棒”等品名。由于中文标签上均带有“利佰高”文字,朗天洋行认为侵犯了其“利佰高RBC”商标的专用权。2014年10月24日海关对上述三批食品实施了扣留。
华征公司对海关扣留其货物提出了异议,认为其进口货物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
(一)其货物使用的“Rebisco”商标为菲律宾共和公司所有,已经在中国进行了注册,其中文商标“乐味口利佰高”也正在申请注册中;
(二)进口货物上虽然使用了“乐味口利佰高”,但与朗天洋行的“利佰高RBC”有较大差异,不可能引起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混淆和误认;
(三)华征公司进口货物使用的中英文商标均得到菲律宾共和公司的授权,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
(四)澳门洋行也曾是菲律宾共和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饼干经销商,其代理销售的商品上也使用了“利佰高”的中文标签,与其注册的“利佰高RBC”明显不同,而且朗天洋行注册的商标从未被用于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拱北海关经调查,认为此案争议集中在“进口货物使用的中文标识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一点。尽管进口货物上使用的“Rebisco”商标表示该产品为菲律宾原装进口,对消费者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但是中国内地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进口产品时,一般更关注产品上的中文标签。这种消费心理往往使进口商品上的中文标签在识别商品来源方面的作用更加重要。由于朗天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利佰高RBC”商标并长期在其销售的进口商品上使用“利佰高”中文标识,使“利佰高”具有比较牢固的来源识别功能。因此,华征公司未经朗天公司同意擅自在其进口的商品上使用了包含“利佰高”文字的中文标签,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该进口的商品属于朗天洋行进口并销售的商品,从而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海关将其调查和分析结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明解释。2014年10月28日,朗天洋行致函拱北海关,称该公司已与华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许可华征公司使用其注册的“利佰高RBC”商标,请求撤回此前提出的扣留华征公司三批进口食品的申请。九洲海关立即解除了对此批货物的扣留,此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
此案是海关妥善处理进口商品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因在进口商品上加贴中文标签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由于这类案件也事关我国境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海关对此逐渐予以关注。但是如何正确界定侵犯商标权和合理使用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此案中,拱北海关通过其对商标法的正确理解作出有关进口商品使用中文标签的解释,促成争议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规范了进口商品中文标签的使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对海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此案对从事进口商品的贸易商和广大消费者也是一个有益的提示。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商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如何在进口活动中合法使用中文标签和通过中文标签正确识别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引起各方重视。
十一、青岛海关查获出口侵犯专利权风扇案
案情介绍
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高端家电产品生产研发的国际知名公司,在全球首创了“无叶风扇”产品,并于2012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了“风扇组件”的发明专利。
2013年7 月14日,青岛海关接到戴森公司举报,称其发现威海海欣进出口有限公司即将在威海出口侵犯专利权的无叶风扇,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青岛海关立即向威海海关下达指令。
威海海关按照专利权人提供的集装箱编号进行布控。考虑到主动布控无法即时生效,为防止货物在布控生效前出口,海关人员决定启动监管区域全程监控模式,确定重点监控码头,最终锁定目标集装箱准确位置。但在审核报关单时,没有发现申报商品中包含无叶风扇,于是对该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海关开箱后检查了码放在该集装箱外侧的货物,发现装载的都是日用品,并没有发现无叶风扇。办案人员决定继续进行掏箱作业,对箱内侧货物进行查验,在箱体中部发现了夹藏在其他货品中的504台无叶风扇。经过与专利权人比对,确定了该批无叶风扇正是戴森公司举报的侵权产品。
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戴森公司决定对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威海海关扣留的504台无叶风扇予以查封。2013年8月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到威海海关对该批无叶风扇实施了司法扣押。
2013年12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海欣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戴森专利权的无叶风扇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并向戴森公司赔偿各类经济损失 25万元。
点评
5.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 篇五
“2006年度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为:黄埔海关查获广州保税区某储运有限公司出口假冒“MOTOROLA”和“PHILIPS”旧手机案;厦门海关查获3万多套假冒“李宁”运动套装案件;深圳海关查获近5万条假冒“MARLBORO”香烟案;北京海关在旅检渠道查获假冒“Pfizer”药品案;长沙海关查获出口假冒“DURATA”商标电池案;青岛海关查获出口假冒“SHTEX”涤棉染色布案;上海海关连续查获出口假冒“钻石”自行车内胎案;杭州海关查获侵犯“FIFA”商标球衣案;宁波海关查获出口假冒“虎头”干电池案;天津海关查获出口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品牌运动鞋和运动服装案。
一、黄埔海关查获广州保税区某储运有限公司出口旧手机侵权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3月13日,黄埔海关接到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其发现广州一公司存在出口旧侵权手机嫌疑。该关通过风险分析后,认为上述举报信息有重要价值,遂采取布控措施,一举查获广州保税区某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申报出口的 “MOTOROLA”旧手机、“PHILIPS”旧手机等货物一批,涉嫌侵犯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权利人初步鉴定,上述手机的机壳均系假冒产品,虽然手机主板都是来自正品旧手机,但原手机主板的唯一识别码已经被重新设定,并已贴上新的条形码,据此,权利人认为有关手机已属侵权,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鉴于货物数量与价值较大,可能触犯刑法有关规定,黄埔海关立即将此案向公安部门及工商部门通报,并协同上述单位对储运公司的生产工厂进行清查并控制了有关人员。由于采取行动迅速果断,海关在口岸及工厂当场查获了17893台拼装完成的假冒“MOTOROLA”和 “PHILIPS”旧手机(价值人民币约73万元)以及大量的准备用于拼装的各种品牌废旧二手手机、手机零配件和工具,并控制犯罪嫌疑人四名。4月4日,黄埔海关将暂扣的手机移交给广州市萝岗区公安分局,并联系相关权利人出具鉴定证明,同时根据广州市萝岗区公安分局的要求,提供了储运公司自2004年12月至发案之日申报进出广州保税区的相关报关单证。公安机关根据黄埔海关通报的案件线索,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先后拘留并逮捕了张某(男,51岁,香港人)、徐某(男,26岁,广东惠东人)、李某(男,26岁,江苏连云港人)、李某(男,30岁,广东梅州人)等四名犯罪嫌疑人。
2006年10月20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储运公司出口旧手机侵权案,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于2006年12月14日正式宣判,被告人张某、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推荐理由
1、海关和公安联手,一举查获侵权货物并抓获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刑事制裁;
2、发现侵权新手法,把真品旧手机的主板进行改装后加上侵权手机外壳;
3、查获的侵权货物数量较大,价值较高。
二、厦门海关查获3万多套假冒“李宁”运动套装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2月10日,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男式运动套装,目的国为阿联酋。海关关员接单后,对该票货物进行分析认为:
一、货物出口目的国阿联酋为厦门关区涉嫌侵权货物经常出口的国家,以往查获的侵权案件中,有多起出口目的国就是阿联酋;
二、经营单位及发货单位是贸易公司,这类企业大部分无自主品牌和生产能力,往往通过国内购货或者代理报关出口,经常出现品牌申报不实情形;
三、企业申报件数为390箱,计31752套的运动装,则每箱应装入80套运动服,即只有采用压缩包装才能装得下,而采用此包装的服装一般质地较次,此类服装存在冒用他人品牌的可能性较大;
四、货物装箱单显示此批服装有多种包装规格,款式较多,存在将侵权嫌疑货物夹藏在一般货物中出口的风险;
五、企业提供的单证制作马虎且有不合逻辑的情况,如代理报关委托书、发票、售货合同等填写不规范和不符逻辑,明显属于买卖核销单出口的行为。基于五点理由审单关员当即决定对货物进行开箱查验。
2月11日,查验人员对报关单项下的集装箱进行开箱查验。经查验发现货物的数量、品名与申报相符,但货物是定牌生产货物,共有三种商标,分别为“L”图形及“LINING”字样、“NBA”图形、“adidas”及“三斜杠”图形,均绣在上衣及裤子的显著位置。服装制作工艺较为精细,标示、条形码等一应俱全,看似真品。但货物采用的是压缩包装,包装袋颜色不一。经上网查询得知,“L”图形、“NBA”图形、“adidas”及“三斜杠”图形分别是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及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向海关申请保护的商标。
查验关员根据货物使用压缩包装,不同品牌服装混装的特点初步判断出是侵权产品。但报关员联系货主却被告知,货物为真品,当即,海关要求企业提供授权证明,同时决定货物暂时中止通关手续,等待授权证明。在海关的再三催促下,企业提供了某体育用品公司出具的《仓库出货单》证明其出口货物为授权产品。海关经分析认为该《仓库出货单》疑点较多,遂决定启动海关主动保护程序,联系权利人。
2月23日,李宁公司专门派员对货物样品进行鉴定,确认此批货物为假冒“李宁”商标的侵权产品,并申请海关保护。随后,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及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也分别向海关提出了保护的申请。
经调查,厦门海关确认此批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既作出没收侵权运动套装31743套、并处罚款人民币7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宁”商标权利人代表事后专程拜访厦门海关表示感谢,十分欣喜地连用“两个没想到”表示感谢和赞誉:“LINING商标权去年年底才在海关总署备案,没想到厦门海关能在这么快的时间在出口环节就查缉到侵权服装,没想到海关查缉的侵权服装数量如此之大、案值如此之高!通过厦门海关查获的这起侵权案件,我们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很有信心!”
(二)推荐理由
1、海关审单人员根据货物出口目的国、经营单位性质、货物包装及运输方式及有关单证制作的质量等决定对货物进行开箱查验,风险分析技能高超;
2、商标权在海关总署备案仅3个月左右,海关就查扣到侵权货物,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
3、查获的侵权货物数量较大,价值较高。
三、深圳海关查获近5万条假冒“MARLBORO”香烟案
2006年下半年,根据国外海关及相关权利人反馈的信息,针对深圳口岸存在假烟出口比较活跃的情况,深圳海关对可疑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积极开展相关信息的风险分析。
2006年8月19日,青岛三兴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深圳海关隶属大鹏海关申报出口无牌PVC手袋15180个,目的港为香港。该关经过风险分析,认为该票货物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
一是企业出口舍近求远,经营成本畸形升高。经查,经营单位是青岛企业,从企业成本控制角度分析,外地企业一般很少舍近求远到异地申报出口货物,因为青岛港口条件优越且远洋航线较多,当地企业无需将货物不远千里拉到深圳出口,鉴于以上原因该关认为该票货物很可能是“买单卖单”行为;
二是出口货物刻意选择海关查验概率低的品名。该票货物的申报品名为“无牌PVC手袋”,根据该关从国外海关提供的所查获假烟案件信息的核查情况来看,相当部分假烟出口案件其申报品名都是诸如PVC手袋此类大宗的、常见的、不涉及许可证管理的货品,该票货物申报的品名很 有可能是伪报,真正出口的货物很有可能是假烟;
三是目的地与商业运输惯例不符。该票货物申报的目的地是香港,从通常情况来看,香港和深圳相互毗邻,既然青岛的货物千里迢迢运到深圳那么选择陆路通关则更为便捷和经济,完全没必要选择海运。此外,货物出口的盐田港是国际集装箱码头,所经营的航线都是由大型国际班轮执行的远洋航线,目的地为香港与一般的航运惯例不符,经进一步核实,海关果然发现该票货物实际目的港并非香港,而是希腊,而希腊地区历来是出口假烟的高风险目的地;
四是代理报关企业在海关存有不良信息记录。该关通过调阅报关企业黑名单目录,发现该票货物的代理报关企业惠州市威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曾经多次代理其他公司出口过假烟等侵权货物。
鉴于以上原因,该关判断该票货物存在很大的侵权嫌疑,遂果断下达了布控指令,要求现场查验部门认真查验核实货物的品名、数量和品牌。8月20日晚,查验现场关员根据布控指令对货物进行查验。开箱后,发现集装箱外部整齐堆放了若干箱面巾纸,全部挡住了柜内货物的情况。对此,查验关员并没有被表面现象所迷惑,经分析,查验关员认为从常理来看,若出口面巾纸完全不必通过伪报品名和目的港的方式进行,因此判断面巾纸应不是当事人出口的真正货物,很有可能是为了掩盖侵权货物的伪装货物,遂全部卸货至箱底、逐箱开拆检查,果然,除集装箱外部装有80箱面巾纸外,其余的整柜货物全部都是标有“MARLBORO”商标的香烟!经全面清点,共计47600条。至此,案情已然明晰:申报的品名、目的港和集装箱外部整齐堆放的面巾纸其实统统都是幌子,出口假冒香烟才是当事人的真正意图。经权利人鉴定,该批香烟全部为假烟,按真品价值计算,该批假烟市值人民币500余万元。
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深圳海关立即扣留了上述货物,经调查审理,该关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关将该案的相关线索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进行了通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推荐理由:
1、本案发货人费尽心思,企图通过伪报品名、伪报目的港、利用正常货物掩盖侵权货物等方法逃避海关监管,手段隐蔽,欺骗性强;
2、该关现场查验关员敏锐的职业敏感性以及审单人员高超的风险分析能力是成功查获这起侵犯“MARLBORO”假烟的关键,从一个方面反映出该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
3、海关的黑名单记录为本次查处假香烟提供了决策支持,反映该关的基础工作比较扎实,其他海关应当学习和借鉴;
4、打击假香烟出口是2006年度海关总署的一项重要工作,该关查处的这起假香烟案件对不法分子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出口假香烟的严峻态势。
四、北京海关在旅检渠道查获假冒“Pfizer”药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11日,北京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一名关员在出港通关监管中发现了一名男子神色紧张,随身只携带一个黑色的书包,故上前对该名男子进行询问,得知该男子属以色列国籍,欲乘坐TK021次航班前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上述情况显示该男子并不直接返回以色列,而是转道土耳其,显然不符合常理,现场关员决定对其所携带行李进行X光机查验。其行李在X光机器显示器上显示的图形为黑色颗粒状物质,而非一般出境时携带的服装类产品形态,具有重大风险因素,现场关员遂决定对该行李进行重点开箱查验。
在进行开箱查验后发现大量带有“Pfizer”标识的散装药片和带有“c20”标识的散装药片。经清点,共有带“Pfizer”标识的药片约2万5千粒和带“c20”标识的药片约2万粒。旅检关员认为旅客随身携带如此巨大数量的该类药品出境,显然不符合常理,有违法嫌疑,于是立即对该批药品实施暂扣处理,并移交北京海关法规处处理。法规处立即对上述两种药片所带商标的知识产权备案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Pfizer”和“c20”商标均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当事人涉嫌侵犯了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和美国礼来亚洲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
于是法规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权利人,并得到了权利人的确认侵权的回复。据权利人介绍,这两类药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均在每片100元人民币左右,这么多假药其总价值近400万人民币。2006年1月,北京海关对上述侵权药品做没收处理。
(二)推荐理由
1、本案为旅检渠道查获的侵权货物案,充分体现了旅检现场执法人员丰富的经验,能够从蛛丝马迹中发现旅客的侵权嫌疑;
2、当事人为外籍来华的旅客,这一情况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3、查获的假药数量大,价值高。
五、长沙海关查获出口假冒“DURATA”商标电池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10月10日,北京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湖南省某报关有限公司向长沙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电池(1号)至吉布提,申报数量为316800个(1100件),申报总价为27878.40美元(折合人民币221000元)。长沙海关业务现场通过风险分析认为该票货物存在以下疑点:一是电池为出口侵权高风险商品(尤其是出口至非洲);二是发货单位为邵阳市某电池公司,货源地为关区侵权高风险地区;三是发货地为湖南邵阳地区,代理出口企业(经营单位)却为北京公司,代理关系和出口线路异常。长沙海关业务现场认定该票出口货物存在较大侵权风险,决定开箱查验。10月11日,长沙海关现场业务处查验科在霞凝新港海关监管现场,对上述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发现电池的外包装及本身均标有“DURATA”商标,经查询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管理系统,确定“DURATA”商标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备案号T2001-02397),其权利人为四川华景国贸实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景公司),而出口报关单上显示的该票电池的发货单位和经营单位并非“DURATA”商标权利人,查验关员认为该票出口电池有侵犯“DURATA”商标专用权嫌疑,当即决定不予放行并于10月12日移交法规室处理。
法规室与“DURATA”商标权利人四川华景公司取得联系,并向其发出《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该公司于当日确认上述电池侵犯了“DURATA”商标专用权,向海关申请扣留该批侵权嫌疑货物。长沙海关于10月16日对侵权嫌疑电池予以扣留并立案调查。该案于11月20日调查、审理终结,决定对当事人北京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处没收侵权电池、罚款221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异议。
据权利人四川华景公司介绍,“DURATA”商标系其自主创立,已在60多个国家注册的品牌。该品牌的1号电池在中东地区、非洲埃塞俄比亚、苏丹等国家和地区具有8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享有很高声誉,权利人因此十分重视品牌保护工作。近年来,中东、非洲市场上陆续出现来自国内的利用近似商标假冒“DURATA”的1号电池,给正品电池市场造成一定冲击。权利人在国内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追查,但没有结果。长沙海关此次查获的案件,不仅给造假企业以沉重打击,还为其追查造假源头、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线索。
(二)推荐理由
1、该案体现了海关业务现场执法人员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准确查获侵权货物;
2、权利人的海外市场深受假冒的危害,在权利人多方追查境内造假源头未果的情况下,海关在口岸成功截获了侵犯其权利的假冒货物,为权利人进一步采取行动提供了重要信息。
六、青岛海关查获出口假冒“SHTEX”商标的涤棉染色布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7月4日,山东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青岛海关隶属的黄岛海关申报出口涤棉染色布一批。海关关员接受申报后,对该票货物进行了风险分析。由于经营单位所在地不在黄岛海关辖区内,属于异地申报,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航线主要分布在高风险航线上;目的国为贸易管制比较宽松、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差的贝宁。据此,海关关员决定对该票货物进行重点查验。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带有“SHTEX及图形”的涤棉染色布203435.712米,货物价值约人民币626750.75元。经查询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SHTEX及图形”商标专用权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且已经在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经营单位不能出具被许可使用该商标的合法证明,货物涉嫌侵权。黄岛海关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并根据其申请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经调查,当事人对其侵权行为供认不讳。黄岛海关随即作出了没收上述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对青岛等各地海关连续查获出口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表示感谢,称带有“SHTEX”等商标的棉涤纶布是其经营的主要产品,远销五大洲,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近年来由于受假冒货物的冲击,其对非洲、北美、中东、东南亚等地的出口量急剧下降,出口额一度从原来的每年1.3亿美元下降到3000万美元。自从公司将商标权向海关总署申请了备案后,各地海关相继查获了侵犯起商标权的出口货物共40余批,案值2000多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公司产品的国际声誉,公司出口量明显回升,年出口额已经恢复到原来的水平。
(二)推荐理由
一、国内权利人利用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了其产品声誉及国际市场;
二、海关关员根据风险分析锁定侵权嫌疑货物;
三、查获的侵权货物数量多,案值较大
七、上海海关连续查获出口侵犯“DIAMOND及图形”商标自行车内胎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3月20日,安徽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自行车内胎、后天心、链轮曲柄等货物一批。审单关员在审核单证时,经过细致的风险分析发现:一是该批货物共申报10种商品,大部分为自行车零配件,货物种类较烦杂;二是自行车零配件,特别是内胎,历来是上海海关查获的高发侵权商品;三是货物流向风险较高。综合上述因素,审单关员确定对该批货物下达“核查货物品牌”的布控指令。
3月21日,海关开箱查验后,发现入口处堆放的百余箱后天心等自行车零件均为无牌,根据以往查获侵权案件的经验,查验关员决定打开通道向集装箱中部和底部继续深入抽查,果然在集装箱后部发现1000箱共10万只标有“钻石图形”及“DIAMOND”字样的自行车内胎,价值人民币26.64万元。权利人验货后确认该批货物侵权。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货物包装上另有“SUPER”字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不同;同时,该货物外包装样式是由国外客商指定。海关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上的“钻石图形”及“DIAMOND”字样,与权利人注册的“DIAMOND及图形”商标构成近似,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一个月后,上海海关再次通过前述风险分析方法查获盐城某公司出口厄瓜多尔5万余只涉嫌侵权自行车内胎,货物标识与前述案件完全相同。
(二)推荐理由
1、经营单位为了逃避海关的监管,运用混装、夹藏的手段增加了海关查验的难度;
2、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技术,连续两次查获侵犯同一品牌的货物;
3、查获的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八、杭州海关查获侵犯“FIFA”商标球衣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8月19日,金华市某旅行社向杭州海关下属金华海关申报出口化纤针织男衬衫、汗衫、T恤71650件。该批服装装在一个大集装箱内,目的港为阿联酋迪拜巷。海关关员对该票货物风险分析,认为存在以下风险点:
1、该批货物申报单位为旅行社,照常规货物种类较多,很少有这样一个集装箱纯服装;
2、我关关区服装企业较多,整柜服装产品出口多到口岸报关。于是通关部门决定对该票服装查验。
8月24日,该批货物的代理人前往查验现场接受查验。打开集装箱后,查验人员发现货物全为纸箱包装包套编织袋,即意识到可能有违法嫌疑,马上决定全掏查验。经现场清点,实际货物为足球运动套装417箱(72套/箱)、足球T恤94箱(120件/箱),合计41304套(件),足球服上均标有“FIFA”商标。通过查询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FIFA”商标属国际足球联合会所有,已向海关总署申请保护,该批货物涉嫌侵权。
8月25日,该案被移交到调查部门。金华海关办案人员深感案情重大,由于货物申报已多日,许多有用线索已无法查证,办案人员只好再次赶赴查验现场。办案人员从货运司机运输路线、报关资料制作等可查线索展开调查。初步查明该批足球运动服系一阿富汉外商在义乌市场采购,阿富汉外商已回国。外商回国前将该批运动服出口手续全权委托给广州马某代办,马某就在义乌市找了浙江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浙江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找到金华某旅行社办理出口报关。货物物流已查明,剩下就是查找责任人来接受处理了。办案人员一边向浙江某国际货运公司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规,一边向国际足球联合会通知货物情况。9月4日,国际足球联会经过现场鉴定后正式提出保护申请。9月5日,金华海关正式立案调查。
为顺利办理案件,办案人员多次赴浙江某国际货运公司找负责人邱某谈话。明确指出: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决不允许侵权商品在我关区进出口,违法就要受到惩罚。邱某最终迫于压力,联系到广州马某,最后跟阿富汉外商通了电话。外商将货物情况告诉邱某后全权委托邱某接受调查。10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金华海关认定该批足球运动服为侵权货物,货值127.6万元。10月13日,国际足球联合会知识产权高级顾问DAVID GILL先生专程拜访了杭州海关,并向杭州海关赠送了锦旗,感谢杭州海关及时截住了侵权货物,维护了国际足球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二)推荐理由
1、审单人员通过风险分析确定货物侵权嫌疑;
2、案情复杂,外国客户在境内采购后通过多重委托出口,给海关调查增加了难度;
3、查获侵权货物数量大,货值较高,4、货物侵犯的是国际组织的知名商标,影响较大。
九、宁波海关查获出口假冒“虎头”干电池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4月20日,宁波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宁波海关下属北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干电池,数量26400打,申报价格20856美元。宁波海关通过风险分析系统分析发现该批货物有以下疑点:(1)该公司主营业务为五金工具制造,但出口的产品却是干电池,有较大出入,(2)该批货物出口目的港为阿联酋迪拜,根据海关工作经验,该目的港有较大风险,(3)根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电池属于高风险的商品,宁波口岸经常查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电池。
综上,北仑海关认为该批货物有较大的侵权嫌疑,遂决定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经查验,货物实际为“虎头”商标干电池,数量达1100箱共316800节。“虎头”商标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备案号为T1996-00149。经“虎头”商标权利人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该批干电池为侵权货物,并依法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宁波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经调查、审理后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和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
“虎头”是中国驰名商标,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有近80年历史的老企业,目前其“虎头”牌和“555”牌电池产销量、出口量、创汇量均在全国同行业领先。2006年10月15日第100届广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曾考察过该公司。近年来,宁波海关把加大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为民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创立自主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保驾护航,取得较好的成绩。
(二)推荐理由
1、关员通过奉献分析,成功准确地查获侵权货物;
2、查获的侵权嫌疑货物数量大
十、天津海关查获出口侵犯“ADIDAS”、“NIKE”、“PUMA”、“REEBOK”等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服装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1月27日15时,天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人员获得重要情报线索称:该周末即28、29日将有多个内装侵权服装的集装箱从天津口岸装船出口。根据已掌握的两个集装箱号码,有关人员随即对离港船舶的动态和出口报关数据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当日18时,天津海关锁定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到俄罗斯的一票货物(共10个集装箱)具有重大嫌疑。经进一步核实,该票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将在当日晚24时集港结关,并将于28日(星期六)15时开船。为避免打草惊蛇,天津海关决定待全部集装箱运抵装船作业区后,对有关货物实施查验。
27日晚22时30分,载货集装箱全部到达装船作业区,海关人员立即对货物实施重点查验。在10个集装箱中,共查获使用“adidas”、“NIKE”、“PUMA”、“REEBOK”、“LACOSTE”、“Levi’s”等商标的运动鞋、T恤衫、皮带等商品,数量共计55289件,申报价值人民币423570元。
经调查查明,该批货物全部是一外国商人采购的假冒产品,委托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出口到国外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出口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违法行为。2006年4月17日,天津海关依法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予罚款40000元。
(二)推荐理由
1、一次性查获侵权商品数量巨大,共10个集装箱的侵权运动鞋、服装;
2、海关关员良好把握查验时机,出击迅速、准确,该案件从获得情报线索到查获侵权货物,前后仅7个小时,对执法关员的判断力、工作经验和效率等是个很好的考验;
6.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 篇六
——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
据悉,本案系中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因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的“酱油门”事件而引发的诉讼,社会关注度较高。值得一提的是,在损害赔偿方面,在有证据显示权利人所受损失较大,但现有证据又不足以直接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损害赔偿数额更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宝马股份公司诉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恶意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的典型案例,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积极运用举证妨碍制度。侵权人持有其他三款产品的侵权获利证据而拒不提供,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该三款产品的获利均不低于第一款产品,据此运用裁量权在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加重了侵权人的侵权代价。
——亚什兰许可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普工业助剂有限公司、魏星光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是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侵犯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并通过调解达成高额补偿金的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审理法院出于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的考虑,在案件审理中聘请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确保案件事实认定质量,并在查明事实和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以合计支付人民币2200万元高额补偿金为条件的调解协议,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该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判决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在中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
本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本案裁判无论是在罚金数额的计算还是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都体现了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
——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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