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2024-10-19

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精选5篇)

1.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篇一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

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豫发〔2008〕23号2008年12月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实现中原崛起,必须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目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仍不完善,面临诸多问题:现有的利益导向政策与群众的需求依然存在差距,一些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家庭给予各种奖励、照顾、优惠和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性别平衡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条件进一步成熟。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贡献,应当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目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已具备了给计划生育家庭必要奖励的能力,为进一步完善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物质条件。近年来,全省各地普遍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遍及村组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和覆盖城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网络,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组织保障。我们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步伐,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3、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运用社会经济资源,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给予奖励、优待、救助,对违法生育者予以追究,不断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开创中原崛起新局面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稳定低生育水平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体系,实现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由惩罚多生为主向奖励少生与惩罚多生并重转变。从2009年开始,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使<全省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人均收入普遍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5、基本原则: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思路和内涵;既要统筹考虑区域、城乡,又要针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的实际,把农村作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中之重。为此,要把握以下几点:

——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整合各种经济社会资源,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收入,发挥政策综合效应,解决好计划生育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统筹兼顾,奖惩并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综合运用奖惩措施,引导群众少生快富,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实施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措施,统筹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完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加大指导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三、充实创新奖励扶助政策

6、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安排部署,自2008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7、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以上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8、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奖励扶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40元。

9、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四、扶持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

10、农业生产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给予建沼气、改灶、改水、改厕补贴;优先提供小额贷款及兴建畜禽养殖小区贷款;优先对贫困村中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户安排种养、运输、小型加工等项目扶贫贴息贷款;优先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检测检疫;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受让荒山、滩涂、池塘、林地等国有、集体资产。

11、社会保障方面,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劳动力培训,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介绍服务;探索建立政府奖励、集体补助、个人交费,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

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制度;资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大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再次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高于当地标准的低保救助政策;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安排“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和宅基地;社会养老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提供养老服务;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残疾成员进行白内障复明治疗、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装配辅助器具等康复服务,优先进行幼儿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等手术治疗;农村独女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家庭中,女孩婚后为照顾父母而在父母家落户的,依法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五、严格违法生育管理

12、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到“十一五”末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1.01亿以内,到2020年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1.07亿以内。

13、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1982年6月15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豫发〔1982〕75号)下发以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尚未处理的党员、干部,以及2000年5月1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党员、干部,不得担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领导职务,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14、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生育者,要视其收入状况,从重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对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当事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文明执法,坚决防止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15、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以及评选劳动模范时,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审核把关。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审查过程中,凡发现拟推荐人选或候选人有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情况的,一律取消被推荐和评选资格,并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作出处理。审核、处理结论由有关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16、严肃处理计划生育弄虚作假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

位;原来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到位”落实情况考核,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各部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要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奖励、扶助、优待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19、各级政府要在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要不断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奖励、优待,特别是对农村独生女家庭的奖励,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20、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重要依据。各省辖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作为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篇二

答:2013年11月7日,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地震局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提高全国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意见》覆盖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问:《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总体要求是: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问:如何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如何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

答:在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方面,《意见》指出,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在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地方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问:在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和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方面,《意见》出台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规定:(1)教育部将会同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等部门对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2)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求及时排除隐患,由省级政府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各市、县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问:如何加强校舍建设项目管理?如何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答:《意见》要求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问:如何确保各项校舍安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答:《意见》指导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分担资金投入,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以确保各项校舍安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3.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篇三

利益决策机制的意见(试行)

(2011年7月28日)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中,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重大意义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十分紧要。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是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始终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协调社会利益关 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损害群众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和单位作决策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有的决策不尊重民意,听取群众意见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决策执行不力,给群众利益造成了损失,等等。这些问题违背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各地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必须坚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必须坚持群众利益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不能损害群众既有的合法利益,要让群众得到现实利益、看到长远利益。在处臵突发自然灾 害和重大安全事故时,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必须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保证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诉求得到客观充分表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正确把握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主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正确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利益关系,增强决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均衡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结合起来,注重优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保障和改善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建立健全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决策形成机制(一)畅通民意反映渠道。采取多种途径畅通民情民意反映渠道,准确掌握群众所思、所忧、所盼。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宽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完善“民声通道”、“政风行风热线”工作,设立舆情信息直报点,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回访完整的社情民意工作链。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访制度,设区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每月至少安排1次,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个工作日轮流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市县领导接访日期、主题应采取一定形式提前公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长效机制,省级领导干 部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市、县(市、区)和省、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的“直通车”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可适当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参与决策。

(二)实行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和听证制度。设立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开展政策咨询、专家论证和社会听证。在咨询论证中,承办单位应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开展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重大决策事项应提交2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备选方案。完善决策听证制度,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并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保证各利益相关方有代表参加。重大决策听证时,纪检监察机关应派员参与监督。重大决策方案应视情征求下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意见,听取人大、政协及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并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党外人士进行民主协商。

(三)推行重大事项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 查制度。严格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涉及多数群众的改革改制事项,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项目,涉及较大利益诉求群体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在政策出台或审批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凡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对经评估预测风险可控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防止因工作不细、操作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重大决策应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棚户区居民和被征收房屋居民意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对群众抵触情绪大的事项不能或暂缓进入决策程序。涉及企业改制、职工裁减和安臵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或职工代表出席,且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方能有效。涉及群众共 同利益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处臵,应当按照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程序,提交村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居民)会议审议,并经过半数以上群众同意方能作出决策。

(五)规范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决策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必须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党委、政府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经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政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报党政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广泛听取民意、充分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列入议题。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或政府常务会(部门行政会)讨论,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必须提交党委全委会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严格落实省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领导班子会议作出决策,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能表决。建立重大决策事项讨论情况记录备案制,将讨论意见、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作为决策检查和问责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应及时向 上一级党委、政府请示或报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文件,出台前应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建立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以外,决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将决策方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决策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决策的理由、主要依据等。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进行认真整理和分析研究,合理的要吸纳到决策中,不合理的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有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决策情况,使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权责明确、高效畅通的决策落实机制(一)实行决策落实责任制。对重大决策事项要明确责任主体、任务分解、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形成权责明晰的决策落实工作机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任务分解制度,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进行分解立项,提出完成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限、基本要求以及考核 评价方法,使重大决策和部署变成具体工作目标,量化到岗,细化到人。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决策执行单位要及时上报落实结果。

(二)切实提高决策落实效率。决策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决策事项,决策主体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以及各自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形成决策落实的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决策信息透明度,让群众及时知晓和参与监督,确保各项决策落到实处。要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扯皮拖延、打折扣、执行走样等现象。加强对惠民政策落实和资金运行的实时监控,重点解决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对象审核、发放形式、服务质量等问题,防止惠民资金被截留、克扣、挪用等与民争利行为的发生。积极推广采用“一卡通”形式发放惠民项目的资金,不断完善“一卡通”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群众疏导和矛盾化解机制。加强决策宣传教育,使群众全面了解决策带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决策执行。对一些从长远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群众根本利益而群众一时想不通、不理解的决策,要做好释疑解惑。对少数不按决策执行或对决策有严重抵触情绪的对 象,要做深入细致的疏导工作,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建立市、县、乡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常态化、全覆盖机制,探索有效管用的宣传、教育、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坚持依法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和保障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干部下基层、排忧解难促和谐的长效机制。省、市、县机关每年应抽调一定数量干部深入到问题较多和困难较大的村(社区、企业),及时了解民情,帮助解决困难,并作为了解社会动态的联系点长期保持联系。乡镇(街道)干部要完善重点和难点村(社区)定点联系和帮扶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决策成效评估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与决策效果反馈制度。重大决策实施后,承办单位应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专家评估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收集分析决策实施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全面客观评估决策实施效果,注重评估成果运用。完善决策失误纠偏纠错机制。承办单位发现决策有偏差或者执行中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决策主体提出调整、补充、修正和完善相关决策方案的建议,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群众反映强烈、实践证明造成群众利 益受损的错误决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决策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考核严格、纪律严明的决策保障机制(一)完善决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督查、情况报告等制度。各级人大应当依法对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司法机关要加大查处重大决策和执行中涉及的违法案件力度。把决策落实情况作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督促决策落实的监督合力。进一步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考核评价体系,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和“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执行权和执行责任相统一。对违反程序规定作出错误决策,不执行、延误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策,以集体决策为名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等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加强对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教育、医疗、涉农、资金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民生重要领域的专项治理,健全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长效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严厉查处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处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侵占各种惠民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臵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臵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的案件,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严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的案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案件,教育、医疗、农资、住宅建设等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建立健全对损害群众利益案件查处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党纪政纪法纪手段,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4.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篇四

政策体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资源整合、社会参与、奖惩并举的基本思路,全面建立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鼓励措施与制约措施并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各级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完善各种利益导向政策,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影响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关键问题。

——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结合本区实际,分步按段、科学合理地出台政策。

——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配合联动,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

——奖扶结合,注重实效。既注重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又注重对特殊家庭在年老、疾病、特困、子女伤残或死亡等情况下的扶持和救助。

——奖惩并重,赏罚明确。加大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力度,改善和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居)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同时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惩处力度。

(三)基本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发挥奖励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制约措施的约束作用,使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更多实惠,使广大基层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得到保障,使违法生育的公民得到惩处,切实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基本内容(一)奖励政策 1.晚婚晚育奖励

男女双方晚婚的(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除法定婚假(一至三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十四日外,再增加婚假七日。女方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法定产假(九十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六十日外,再增加产假三十日,男方在享受护理假七日的基础上,再增加三日。增加的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以及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实行晚婚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五十元的现金奖励;未晚婚但实行晚育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五十元的现金奖励;既晚婚又晚育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一百元的现金奖励。奖金由户籍所在地镇街政府负责兑现,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额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一方户籍为xx居民,结婚登记前自愿接受医学检查的,一律免费提供婚检服务,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担负。

2.节育奖励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夫妇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随工资发放;农民、城镇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镇街财政统筹解决,每年发放一次;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2)农村居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奖励。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经夫妇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订合同并公证后,发给2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街统筹解决;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

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区镇两级各承担50%,直至年满60周岁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接。

(3)农村居民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奖励。对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办理不低于2000元的保险或给予同等数额的一次性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街负担;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月起,受术者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区镇两级各承担50%,直至年满60周岁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接。

3.工作奖励

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职主任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经考核,连任期间村(居)无违法生育、无私自终止妊娠现象、无重大恶性案件的,由区党委、政府授予个人“人口计生工作特别贡献奖”,并给予每人不少于1万元的现金奖励。对村(居)计生专职主任,实行绩效工资制、特岗津贴制、退休保障制,享受村(居)党支部书记工资待遇的80%,并给予每月60元的特别补助,所需资金均由区镇统筹解决。

(二)优待政策 1.政治优待

(1)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征青年在征兵时优先入伍。(2)招考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安臵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优先录(聘)用、安臵。

(3)各级各单位评选劳动模范、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各类先进个人,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

(4)优先把申请入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党员培养对象。

(5)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

(6)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代表、工商联执委候选人。

2.普惠优待

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推进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普惠性政策时,如按人均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如按户均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3.生育节育优待

(1)卫生部门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一次性给予200元的补助,剖宫产的一次性给予500元的补助。

(2)农村居民合法生育的享受350元补助(今后按照省市相应规定再随之提高),所需资金由国家、省财政按比例负担。

(3)已婚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放臵宫内节育器,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臵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中期引产同

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2天;剖宫产同时结扎输卵管,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11天;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享受医师规定的休假时间。以上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私自摘取节育环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者除外。

(4)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孕情环情监测、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所需费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负担;属农村和城镇居民、特困企业职工的,由区财政负担。

4.教育优待

(1)教育部门为报考区内普通高中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总成绩加5分。普通高中招考改革后,其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可由本人任选一科提高一个等次,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2)教育部门对报考区内中等职业学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

(3)教育部门鼓励大中专学生积极参加“生育关怀行动”,自愿与空巢家庭亲情联手,为独生子女夭亡或独生子女参军家庭提供关心和服务。

(4)劳动保障部门在区内各级各类技工学校组织招考新生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在组织

技能扶贫招生时,凡符合资助条件的,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并减免其学费。

(5)共青团在实施“希望工程”时,优先对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中、小学生进行救助。

(6)妇联在实施“春蕾计划”时,优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失学女童进行救助。

(7)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困本科新生,在一般特困家庭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救助金额。

(8)区镇利用人口关爱公益金对贫困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本科新生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

5.生产优待

(1)农业部门优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开展科技、信息、生产指导、培训等服务和帮扶,优先扶持建设沼气池。优先安排良种补贴项目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优先办理种子、农药等农资经营手续。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立项扶持,免费进行产业技术培训,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2)农机部门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农业机械新技术培训,优先安排农业机械购臵补贴。

(3)林业部门在林业经营方面,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林木、林地确权审核和发证,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证》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免收工本费),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提供林业技术培训和林业信息服务;在林业扶贫项目开发投资过程中,— 7 —

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考虑。

(4)恒泰合作银行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小额贷款项目中,优先给予安排,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

(5)涉农部门、科技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安排项目,优先办理手续,优先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按人均落实惠农政策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对待,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对待。

(6)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提供市场咨询。

(7)税务部门为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办理税务登记,优先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服务。

(8)广电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经营广告(需带相关证明)优惠15%。

(9)共青团在实施“希望工程”、“青年农民致富工程”、“青春创业行动”、“救助失学儿童”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

(10)妇联在评选“五好家庭”、“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好媳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家庭。

(11)镇街、村级对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要在招工用工时优先考虑;村级在兴办公益事业和集体组织耕种、收获、灌溉等生产活动时,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6.生活优待

(1)各级政府在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优先对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实施有关优惠政策;在对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时,对计划生育家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2)水利和渔业部门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减免户负担部分的20%以上;在征收农业灌溉水费时,对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惠15%以上。

(3)司法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免除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关费用。

(4)工会优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依法维护计划生育职工家庭的合法权益。

(5)劳动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免费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对参加就业培训的独生子女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免费进行职业转换能力培训,优先推荐再就业;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参加劳务输出机构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参加新农保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高补助标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

(6)劳动保障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均下岗的,优先安排一方就业;企业在招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优先录(聘)用。

(7)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优先为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划分宅基地,免收发证工本费;依法对经商办企业从事民营经济的用地户,优先报批,优先供地。

(8)卫生部门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咨询,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基层,传播生育保健知识,提供优质生殖保健服务。

(9)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积极指导基层开展“送温暖结对帮扶”、“亲情联手”等活动,为群众参加“生育关怀行动”搭建平台。

(10)村(居)在分配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时,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分配,农村两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分配。男到女家落户的优先安排宅基地。

7.医疗优待

(1)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咨询服务。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免收挂号费,免费诊治育龄群众节育手术并发症。

(2)在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区、镇政府各承担50%。

(3)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全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不含工本费),减免10%治疗费、20%检查费。

(三)保障扶助政策

1.农村终生只要一女孩父母、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父母及独男父母年满50周岁的,按照政府支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实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镇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予以解决。

2.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年满60周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承担。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3.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区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企业已破产、倒闭或濒临破产、倒闭,确实无能力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核查摸底,经法院、国资、财政、审计、人口计生和企业主管部门集体认定后,由同级政府统筹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其中市直企业退休的,由市财政解决;区直企业退休的,由区财政解决;镇街集体企业退休的,由镇街财政解决。

4.民政部门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在一般贫困家庭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救助金额。

5.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

起,享受特别扶助金。其中子女伤残的,每月发放夫妇各80元的特别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每月发放夫妇各100元的特别扶助金。

6.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并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在农村,可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7.民政部门优先把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困难家庭增发不低于保障线标准10%以上的生活保障金。

8.职工加入区总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的,在发放困难救助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原有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救助金。

9.启动政府救助机制,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采取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等形式,以区镇为主体,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区镇计划生育公益金每年用于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支出要达到70%以上。

10.区镇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拨款不少于10万元,镇街财政拨款不少于5万元,所需资金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解决,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区“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每年救助帮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不少于100户。

(四)惩处政策 1.政治方面

(1)1988年7月20日至2002年9月28日期间违法生育而至今隐瞒不报没有落实相应党政纪处理,或者2002年9月28日以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按上限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夫妻双方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共产党员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2)1991年5月12日以后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员代表、工商联执委等各类代表的候选人。

(3)违法超生的,不得被录(聘)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4)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怀孕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5)2000年3月2日以后本人或子女违法生育二孩及二孩以上的,不能担任村(居)两委干部。

(6)对持有二孩《生育证》的怀孕妇女违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对男女双方落实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经济方面

(1)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缴纳的,— 13 —

依法加收滞纳金。

(2)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基数的党员干部和民营企业主等特殊人员违法生育的,依法按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按征收标准的上限确定征收金额。

(3)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区人口计生部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及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5)将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工资收入、违法生育情形、应征社会抚养费数额、已征社会抚养费数额、是否分期缴纳、是否及时履行缴纳义务、党政纪处分等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6)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的工作奖励要严格标准和条件。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取消所有奖励,除追还资金奖励外,还要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追还利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务公开栏公开承诺政策内容,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为落实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大投入,落实资金。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全面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区、— 14 —

镇共同负担的资金实行区级统筹;区、镇财政对上级明确要求采取“直通车”形式发放的,要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保障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兑现到位。

(三)严格程序,公开公平。为方便群众,全区统一使用《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以镇街为单位,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统一登记发放《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凭证享受上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各级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在户申报、村公示、镇街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各个工作环节,严把资格条件,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确保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开、公平。镇街要与申领《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的家庭签订合同,明确其享受的各项优待政策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承担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委、区政府成立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区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区镇财政部门要保障办公经费。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职责范围,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配套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在出台有关新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要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将计划生育群众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部门工作考核

5.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切实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格局,形成从“一家管、大家用”变为“大家管、大家用”国土资源管理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建立土地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共同管理职责分工

1、各联系乡镇(街道)的县级领导要及时指导、检查和督促所联系乡镇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2、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是辖区内土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负责牵头组织强制拆除)。党委书记、乡镇(街道)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积极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保护土地资源,把好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关口,及时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认真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村(居)、社区两委土地管理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3、各村(居)、社区两委是辖区内土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支部书记、主任为辖区内土地保护主要责任人。各村(居)、社区两委要严格保护土地,把好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关口,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对非法占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协助国土及其他部门查处非法占地案件;认真执行村庄规划,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其他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

4、乡镇(街道)村在办理涉地项目(征用、造地、土地预审、临时占地、宅基地审批)有关手续时,负责前期把关,并出具相关意见的函后方可进行。

5、国土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行政执法主体,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土地预审,依法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及供地、批后监管工作,把好准入关;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受理乡镇(街道)、村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群众对非法占地行为的举报;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6、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查建设项目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取得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非法占地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负责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公安局负责依法制止妨碍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案件。

8、检察院负责受理国土局和公安局移送的土地案件;负责监督法院、公安局受理案件的处理情况;负责土地领域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处理。

9、法院负责受理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非法占地案件,及时执行到位。

10、纪检委(监察局)负责受理查处国土局移送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负责土地共同管理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1、林业局负责征(占)林地的前臵审核;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涉嫌占用林地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12、水利局负责水库、河道等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非法占地行为。

13、农业局负责审查占用耕地设施农用地项目,会同国土局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14、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和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做好土地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16、县委组织部负责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土地共同管理的考核工作。

17、宣传部负责土地管理的宣传工作,营造“大家管、大家用”

良好氛围。

18、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土地的巡查监管工作。

纪检委(监察局)、组织、宣传、法院、检察、公安、国土、建设、规划、林业、水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环保、工商、电力、金融、交通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共同管理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违法查处联动机制

县委、县政府建立由政府办、纪检委(监察局)、组织、宣传、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土、建设、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水利、林业、规划、环保、工商、电力、金融、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土地共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将定期通报土地管理工作,研究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组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1、各乡镇(街道)、村(社区)

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要坚持“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每月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巡查台帐和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非法占地要早发现、早制止,对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上报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备查(早发现分三个阶段:一是筹备动工,4

但未对地貌造成破坏阶段;二是刚开槽完毕,但未建设阶段;三是基础已动土石方,在〔已建基、正在建基、准备建基〕阶段)。

2、国土局

(1)县城规划区内做到“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每月汇总通报”,完善健全巡查台帐和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2)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非法占地案件要在1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调查。

(3)实行报告制度。把辖区内非法占地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对难以制止的非法占地行为要立即报告。

(4)督察制度。全县各乡镇每两周进行巡查情况督查,并查阅相关台帐及现场抽查。

(5)涉嫌非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核实,对确属非法占地行为的立即制止,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并立案查处。

(6)将非法用地情况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

(7)对已立案的非法占地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案件,自调查终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送决定,决定移送的1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移送公安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5 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1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查处违法施工行为,并依法对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

(2)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1个工作日对非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4)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供水;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1个工作日内停止供水。

3、公安局

(1)对国土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非法占地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工作日内依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国土局;不予立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国土局。

(2)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及时处理。

(3)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

4、纪检委(监察局)

对国土局移送的非法占地案件,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国土局;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资料。

5、法院

及时受理国土局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强制执行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结案,并将执行情况书面通报国土局。

6、发改局

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7、环保局

对未能提供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或不能提供建设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

8、工商局

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对拟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出具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9、交通运输局

及时制止非法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10、电力局

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1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

11、金融机构

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三、共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1、各乡镇(街道)

(1)内没有发生非法占地行为或者及时发现非法占地苗头、制止在萌芽状态而且没有造成非法占地既成事实的,县委、县政府年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经费奖励,同时在项目用地指标上优先。

(2)对内没有发生非法占地行为,并且对历史遗留的非法占地行为均组织强制拆除复耕的给予重奖。

2、有关部门

对在土地共同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配合有力的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年终通报表扬。

3、举报人

各乡镇(街道)和国土局要设立非法占地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国土局要迅速查处,经查属实的,对第一报告人予以适当的奖励。

(二)问责制度

1、下列行为发生一次的,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对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乡镇(街道)全年发生(总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5例,总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3例)以上的,年终考核中,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非法占地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造成非法占地既成事实的;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不组织强制拆除或采取措施的;对有关部门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对涉及用地项目不严格把关的。

(2)各村(居)、社区两委没有及时发现非法占地的;非法占地没有及时制止并上报的;不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占地案件的;村(居)两委干部对申请用地不严格把关的。

(3)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受理国土局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强制执行到位的。

(4)国土局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辖区内新发生非法占地的;对乡镇(街道)、村及有关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的非法占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被及时查处的;对非法占地行为制止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和查处无法实施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本级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的。

(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查处非法占地建设施工单位的;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给予供水的;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对非法占地项目未及时停止供水,造成非法占地既成事实的。

(6)公安局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非法占地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侦查的。

(7)电力局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给予供电的;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对非法占地项目未及时停止供电,造成非法占地既成事实的。

(8)有关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非法占地既成事实或导致违法事态恶化的。

各乡镇(街道)要相应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2、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1)财政供养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财政供养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买卖户头的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村(居)、社区两委干部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程序提请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切实履责,坚决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依法保护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等有利时机,采取以案释法和利用典型案件进行法制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土地基本国情、国策,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在全社会树立依法保护、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光荣,破坏浪费资源、违法违规占有使用土地必将受到严惩的思想观念,为维护依法、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成员单位要在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同时,切实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列入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抓好。按照各自职能,依法行政,不断强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坚决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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