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法讲稿

2024-06-09

农村普法讲稿(共10篇)

1.农村普法讲稿 篇一

“五五”普法讲稿

十多年来,我们龙庵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经济发展,同时把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优化法治环境,促进并保障社区经济发展上来。我们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抓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运用法律知识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早在1992年,我们就从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法律素质和管理水平入手,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突出抓好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经营性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除了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法律培训外,我们还坚持做到学法活动的“四落实”,即组织落实、参学对象落实、学习时间落实,先后完成“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确定的学法任务,并结合工作实际选学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二是依法建章立制,规范管理。1993年,我们在居民会议上讨论通过并自制了《居民自治章程》。实践证明,这部章程即“约民”又“约官”,不仅使社区一级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也积极推动了社区内企业的发展,2002年3月,我们又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无为县龙庵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社区五届一次居民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新章程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社区一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权和

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乡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使社区在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行之有规,处之有序。三是进一步增强居委会干部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能力。1992年8月,我社区开始筹划设立“龙庵工业区”之前,我们组织“两委”干部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学习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知识,在工业区的开展、规划和建设工作中,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处理各种问题,避免了矛盾和纠纷,整个建设过程有条不紊。

二、坚持依法治理与优化发展相结合,实现居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全面进步前些年,我社区在经济建设上已有一定的实力,但放松了治安环境治理,流氓地痞、打架斗殴时有发生,民间纠纷常年不断,这严重影响了我社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区“两委”干部痛定思痛,经过认真反思,决定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彻底根治治安环境,完善社区形象,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一在深入普法中全面提高居民的法律素质为基本取向,把在居民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治本之策常抓不懈。首先争夺阵地,抢制高点。在“三五”普法期间,我社区和规模较大的企业大多数建成了普法培训学校,聘请常年法制辅导员,使得有能力接受的普法对象一个不漏地定期接受了系统的法制教育。再者让普法形式生活活泼,内容丰富多彩,我们把常规的传授式普法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了法制宣

传效果。如把各类法律知识进行以案释法,举办固定法制宣传栏,在青少年中开展有奖法律知识竞赛等,群众即喜闻乐见,又易于接受。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全社区营造出浓重的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居民的法律素质普遍有了明显提高。二在居民自治的基础上积极寻求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的答案。其一,大力构建居民广泛参与的综治网络。全面实行治安“四包”责任制,即居委会干部包组、企业包职工、学校包学生、家长包子女,将治安责任分解到居民小组、企业、学校、家庭,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考核。严格执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制”,与居民小组、企业、学校、干部工资奖金、升降去留及居民评优创优挂钩,年终结帐兑现,形成一个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治安工作新格局。其二,充分发挥治保、调解“两会”的作用,筑牢治安第一道防线。通过定期召开治保、民调工作碰头会、协调会、排查矛盾隐患,未雨绸缪,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从而牢牢地掌握了治安工作的主动权。其三,广泛开展创造安全文明组,家庭、企业、学校活动,筑起基层牢固的“细胞工程”,夯实了治安工作基础。其四,全面开展群众性治安联防活动,增强社会面上的控制力。社区设立了一个报警台,并抽调12名文化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好、事业性较强的年轻居民,组建了一支分上、下半夜的治安巡逻队伍,报警台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同时在居民中实行了“户户

联防”制,从而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死面的全方位防范体系。

三、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入住工业区的企业,我们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早在1992年,我社区就聘请了法律顾问,为社区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工业区规划建设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意见。同年8月工业区正式建成后,我们下发了关于要求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意见书,并主动出面,在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之间牵线搭桥,为企业获得及时的法律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到目前为止,工业区内的46家企业都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10多年来,法律顾问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3780余万元。二是把好各类合同的制定关。合同制度是企业防范市场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我们聘请了法律专家、著名律师和法官,结合各企业的特点,帮助企业制定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推销员聘用合同等一系列合同范本,帮助企业理顺销售渠道。三是保护企业的债权。一方面,我们积极主动协助企业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催讨货款。2000年,龙庵通讯电缆厂与河南焦作市邮电局发生欠款纠纷,金额达180万元,社区居委会立即安排法律顾问陪同厂家前往焦作市,依法追回了全部货款。另一方面,对暂时无法追回3400万元贷款,定期由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制发催款通知书,即避免了盲目诉讼,又保全了企业能在诉讼时效期内通知

法院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优化发展环境战略的今天,我社区始终坚持高举依法治理的旗帜,坚持以健康、文明高尚的导向引导全体居民自爱、自重、自警、自励,积极向上。年年开展守法在内的“十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户”创建活动,引起居民广泛的参与和兴趣,一个文明、守法的风气在全社区尉然成风。良好的法制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全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30年来未发生过一起上访事件,自1983年以来,龙庵社区一直被市、县、镇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1987年获得省级文明村光荣称号,从1995年起,连续八年被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授予“乡镇企业明星村”,2004年被省、市、县授予民主法治示范村等光荣称号。

2.农村普法讲稿 篇二

伴随着我国普法网络化教育的快速发展, 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为了更加快速完善的构建新农村服务环境, 保证农村普法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扩大农民对于普法基础知识的认识, 保证我国农村普法教育水平的快速发展。但是在实际的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普及中, 普法教育观念不深入, 教育发展水平滞后, 普法教育经费不足或不到位, 普法教育方法单一, 普法教育的职业人员水平低等问题直接影响着整个农村基层的普法教育工作。如何快速的开展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 保证合理有效的完成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完成我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 加深农村普法教育理念的认识, 增强农村实效性的普法特色教育, 加深农村普法教育的能动性, 有效地完成我国的农村普法教育快速发展。

二、我国农村普法教育发展的现状

(一) 农村普法教育网络水平的开展

随着我国农村普法教育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普法机构和普法队伍的组建, 促使我国的农村普法教育以一定的教育发展计划、发展步骤、发展检查方法。对于农村的法治教育宣传主要是依据社会的参与人员。随着农村普法教育水平的不断扩大, 扩大了农村法治宣传普法力度, 保证农村普法教育的社会影响力水平, 显示出农村普法教育水平工作的不断扩大和发展, 带动我国的农村建立具有农村普法影响力的法治资源社会环境, 充分利用优秀的法律人才资源的优势, 加深对于法律宣传志愿者的特色培养, 组建较为合理的法治普法宣讲队伍, 联合网络普法队伍, 保证每一个农村都具有一定合法的普法宣传志愿队伍, 有效的提高我国的农村普法宣传工作的发展水平。

(二) 农村普法方式的逐步改善

伴随着我国农村普法的发展, 合理有效的农村普法方式保证了普法的时间效率。通过采用板报、资料、宣传标语、网上法律咨询、下乡上门宣传等方法进行有效的处理, 从实际的普法发展方式出发, 提高农民对于普法内容的认识, 加深农民对于普法思路的探索兴趣, 使农民可以以更好的方式加深对于农村普法的工作, 注重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开展。组织开展法制电影下乡活动, 将直观的视频法律电影为宣传加深对于农民的法律知识的接收能力, 联合创造具有农村地方特色的法制文化效果, 从而加深农村法律的宣传工作。

(三) 普法内容突出为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必须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快发展目标, 通过加深对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调整, 加深对于法律服务工作和普法人员对于现实中的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进行有效的认识和分析, 熟悉农村现有的实际普法发展优势, 引导农村群众加深对于依法权益的教育。依靠司法部门、法律事务所建立一个农村新型的产业发展体系, 以特色农民、特色农村为企业建立起绿色的、优质的农村法律服务, 保证农村农民可以更好的完成法律普及的活动开展。

(四) 构建和谐的农村普法环境

通过对农村每家每户进行深入的普法知识的教育和培养, 加深普法工作对于农村环境的宣传意识, 逐渐化解农村环境中的各类法律教育问题, 化解各类矛盾, 开展社会系统问题的调节工作, 保证人民内部依法调节工作的有效性, 解决群众的实际法律事务处理问题, 完成法律问题的协调调整, 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加深群众对于法律制度的教育水平的加深, 有效的保证基层法律学习和宣传的稳定性作用。

(五) 农村教育普法的效益发展

增加了现代化农村普法教育理念的逐步提升, 农民在实际生产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土地、经济、房产和现金交易的相关问题, 合理的通过法律律师的处理, 加深法律公正业务的处理速度。农村的农民对于打官司难, 无法直接进行有效的诉讼程序。通过控制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快速发展, 保证农民对于法律问题的有效认识和良好宣传, 机身对于自身权益的法律维护。逐渐的农民群众这些弱势群体逐步开始可以依靠法律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加深自身的利益维护作用。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开展, 民主的决策和选举, 民主的管理、民主的监督, 公开的财政制度等方法都是建立在良好的民主法治政治建设上的。群众参与、群众监督, 保证了政府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对年轻义务服兵役活动的开展, 加深自觉性完成征兵任务。通过宣传公民献血法律义务, 开展无偿献血的活动宣传, 提高整体社会的活动效益。

三、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 陈旧观念难以深化

由于长期的社会主义思想管理下, 对于人员的管理缺乏法律意识, 基层的工作任务较多、较重,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办事会降低行政的效率, 防止农村工作的开展, 影响工作的进行。对法律宣传工作的不重视直径影响了整个管理, 降低了工作效率。当发生村民纠纷问题的时候, 不及时报案或法律方法解决, 而是将矛盾寄托在有地位的人身上, 人为法律应用过程的成本过高, 周期过长, 最后也很难进行法律履行,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 深刻层次之间的矛盾逐步扩展, 特别是农村的税费改革后, 土地改革的矛盾逐步凸显, 重点的土地纠纷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民对政府和基层干部的不满, 直接影响了法律效果的积极性问题。另外, 鉴于普法的作用效果和影响情况, 使群众对于法律的威信产生怀疑, 造成普法学习的认识不足, 没有强烈的法律知识学习目标, 造成农村普法教育水平难以深入, 不能加深均衡的法律水平发展。

(二) 基层民主法治教育工作滞后影响教育工作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法律观念淡薄, 权利至上, 大于法律的现象直接影响普法问题的开展, 造成农村基层人们在思想上存在一定的误区, 认为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对于政治和基层组织没有意义, 导致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理念低下, 难以完成农村应有的管理过程, 造成政务水平低下, 加上农民的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薄弱, 无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民主主义权益。通过加强农村事物的各项管理, 加强决策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保证民主化管理、民主化选举, 民主化监督建设可以落到实处。近年来的农村社会主义管理趋势不容乐观, 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对于执法不公、贪污受贿现象造成的不公平难以处理, 国家继续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从而提高农村法律制度教育工作的深入化开发, 完成有效的民主法治教育建设。

(三) 法律职能的软弱造成发展迟缓

因普法工作的开展不能调动基层管理干部的积极性, 造成依旧没有及时的调整和充实, 发展法治社会, 乡村的普法机构职能不强, 没有合理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的范围, 没有合理的刚性管理机制, 对不进行普法学习的基层单位和个人没有一个较好的约束力量, 有些地方虽然已经纳入了综合的考核制度, 但实际的考核比例过低, 不能对其进行量化考核, 普法组织的教育管理工作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部分村级的普法网络工作形同虚设。由于这样问题的职能软弱, 造成农村的普法工作不能有效的开展, 造成工作无人管, 普法队伍混乱、普法难度举步维艰。

(四) 素质低造成无法创新普法教育

由于农村的普法基层干部一般都是村组的党员干部, 文化素质低、没有经过系统的基础知识培训, 有的虽然经过了培训, 但是培训的时间较短, 这些造成基层管理人员没有较高的法律管理水平, 不能很好的进行有效的系统化法律管理。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影响整个法律条例的宣传和桂发, 造成普法难度。既不能进行系统的法律宣讲, 又不能有效的完成群众的法律服务操作。有的村组织党员中的干部进行系统的统一培训, 但是在实际课堂教育中很难对农民学生进行有效地实际法律宣讲, 而是知识对照法律条例进行叙述, 没有系统的内容分析, 这造成实际上的教学效果不明想, 农民不能因为法律宣讲而深刻的认识法律制度的条例, 无法与实际现实相接轨, 完成应有的法律维权。改变农村普法教育的陈旧方式, 开展具有实际案例分析, 切合农村实际发展规划相关方案的法律知识宣传和应用, 建立较为活泼的法律宣传形式, 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和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 从而适应社会发展过程汇总需要的客观要求, 保证农民对于普法形式的认识。

(五) 农村普法活动经费落实效果不足

由于财政经济困难, 一些农村基层的普法宣传经费没有按规定标准发放, 造成经费减少。普法费用的减少直接影响整个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对于普法教育认为可有可无, 这直接影响了整个普法经费的保障。在一些经济水平较好的乡镇中, 由于存在不同的占用和挪用普法资金的现象的问题, 造成基层管理公务人员为了对每年的普法进行活动开展, 就随便的应付检查的宣读一下法律知识条例。另外, 鉴于农村农民居住较为分散, 没有良好的交通, 农村的事务随着季节变化较大, 农民在农忙时候都是早出晚归, 很少有时间完成应有的普法学习, 而在农闲时, 为了增加一些经济收入, 一般都去城里进行打工, 从而提高收入。这些问题直接造成农村的普法存在一定的难度, 无法进行有效的落实工作。

四、农村普法工作的策略研究

农村的普法工作是为农村经济和发展服务的, 是保证农村深入普法教育工作, 提高农民的依法权利和自觉性的管理, 对农村普法进行有效的更新和管理, 建立有效的创新实践, 加深对于农村普法改革开发工作的处理, 是农村的教育逐步发展, 使其有表面化知识到实际效果发展进行有效的转变, 推进农村的健康普法效果, 保证深入的普法工作。

(一) 创新农村的普法、增强普法效果

树立良好的理念, 加强普法的管理职能, 加深以人为本, 服务农民, 提高农民的整体法律素质, 加深农村农民的法律维权宣传和教育工作,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加强开展对于农村、农民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 将法治宣传教育归入政府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中, 以一个重要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服务性和公益性工作进行开展, 加深对于政治经济教育管理与法治文化的发展, 引导农民以理性的合理化利益发展, 自觉维护农村的社会和谐和稳定。加深对于法律制度宣传和教育工作的规范, 全面的完成农村的普法工作, 使农村的普法工作可以有法可依, 循序渐进的有效完成相关农村普法工作。通过对普法教育工作的全面规范和管理, 协同和组织相关工作职能, 保证明确的管理、汇报, 加深政治考核和监督, 建立综合性文明考核管理体制, 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能, 从而解决职能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解决农村地位低、经费少、设备差等实际的问题, 充分发挥农村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和主动性, 保证党政建设的有效快速发展。

(二) 创新农村普法管理体制, 增加普法的实效

在总结普法的基础工作经验上, 对农村的新型经济快发展, 农民法律素质进行有效的提高, 加深基础依法管理制度, 研究探索新型的农村普法管理体系, 从而提高农村普法的实效。建立合理的载体, 深化法律主题宣讲工作, 设计良好的普法主题活动, 在全农村进行法制资料管理和宣传, 加深法律信息的搜集和更新, 建立法律专业学习学校, 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室, 建立法律借阅室, 组织宣传法律教育队伍, 从而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形成较为稳定和细致的法律普法方法。深化民主法治制度的建立, 创建切合实际的农村普法有效载体, 确保农村农民可以得到应有的法律权益保护。

(三) 创新农村普法工作, 增强普法活动的能动效果

以新的农村基层法律政治普法建设为要求, 加深和改善建立一个完善的法治管理队伍, 有效的建立考核和管理机制, 使农民可以对农村的普法工作态度有所改变, 由原来消极的普法工作状态转变为现在的主动型发展过程。完善普法管理机制, 促进工作的组织开展, 把握法律宣传教育的有效提高, 将农村的普法制度管理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管理设计中, 分阶段确立合理的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法, 保证农村普法治理过程和经济建设水平的有效提高, 实现农村农民物质文化、政治文明和精神文化的协同发展。确保依法制度的有效开展, 建立有效的考核制度, 加强普法工作制度素质管理人员的评估, 加深普法经费的管理, 加大普法教育的经费投入, 保证普法经费各个政府对于拨款的有效支出, 在农村的普法管理工作中有效的解决, 保证普法治理过程的有效开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 通过加深对于农村基层普法教育问题的有效认识, 了解农村的普法工作现状与对策, 认识农村普法经济环境条件的不足。研究农村普法工作的相关问题, 造成基层民主法治教育工作滞后的原因, 基层管理人员素质低下无法创新完成普法工作的根本问题, 加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创新发展, 增强普法效果, 提高农民对于普法的认识的转变, 从而提高普法工作的能动性, 开展农村农民普法教育的有效实施。

摘要:伴随着新农村建设加深农村基层的普法教育工作是保证加强农村基层教育工作, 加深开展我国整体的农村普法教育工作, 认识我国农村普法工作的整体规划需求, 加强农村干部群体的普法意识的不断加深和提高, 保证我国农村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不断加深农村基层普法教育的普及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更加多的深化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建设和发展, 为我国的农村法治水平的发展进度起到推进作用, 加深我国农村普法的重视, 在有效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我国的农村基层的普法教育工作。

关键词:农村,普法教育,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1]储洁印, 李思川.农村常见法律纠纷[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3.

[2]刘笑宇主任律师.共创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普法讲座[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9.

[3]廉德禄, 欧阳苏芳.农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3.农村普法讲稿 篇三

1.农村普法存在的问题

农村普法工作历来是我国普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普法工作的逐步深入,新一轮农村普法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法学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1.1农民文化素质基础薄弱 农民是普法的重点对象,由于农民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基础较低,致使在农民中存在着较大的文化差异,从而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始终制约和影响着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

1.2农村普法活动难以开展 一是经济条件薄弱,导致了普法材料的缺乏。二是农村普法范围广,人员居住分散,对象难组织、活动难开展。三是文化素质较高的中青年整天忙于生产或在外打工,早出晚归,未能正常参与。四是留在家里的农要多年老体弱,难以召集,在普法中难领会。

1.3普法队伍力量依然缺乏 通过长期普法工作的开展,已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专职普法和兼职普法队伍,但由于普法队伍专业培训少,对法律知识理解不深,一知半解,加之专业人才缺乏,严重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对普法的重视程度差 有的政府或单位(部门)、企业对普法的认识不够,造成普法制度不健全、经费不落实、活动不正常、措施不到位,导致了该地区、单位(部门)的普法工作开展得不理想,并出现了单打一的组织层面,致使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推进困难。

2.做好普法工作的对策

普法工作要始终坚持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紧扣经济中心,紧扣社会发展,紧扣利民惠民,紧扣地方特色、特点,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展示优点,推动全面,做到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针对性、对象的可行性、农民的基础性、方法的灵活性、措施的有效性,真正将普法工作构建成农村农民维权的“护身符”。

2.1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在新形势下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而他们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却日益强烈。现在很多时候普法宣传工作人员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效果往往不近如人意。工作中可以适当编排“法制黑板报”,利用广播、网络、影视等广播影像设备进行宣传,也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承载普法宣传,创造性地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活动,有助于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2.2发挥高校法律人才优势 高校法律人才是我国进行义务普法活动的中坚力量,应该充分发挥法律专业大学生的理论优势,开展暑假或者寒假“义务普法进社区”、“ 义务普法进乡村”、“义务普法进工厂”等活动。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有义务为国家法制的进步贡献力量,同时通过义务普法活动,使其更能体会到法治的重要及法律的神圣,从而激发其学法及投身法律职业的热情。另外也使他们获得了学以致用的机会,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有效地解决农村普法人才不足问题,同时也能促进城乡联动,获得“双赢”的效果。

2.3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在普法考核时,应坚持软硬指标兼顾,改变传统只重硬指标的观念和做法。同时还可在验收标准中可相应增加一些例外条款,改变以往一贯性所有单位统一检评的办法,比如:如果被验收单位连续三年获得普法质量检查优秀的,第四年可免检;在普法工作过程中获得老百姓一致性好评的单位或者获得上级业务部门当年执法质量检查优秀的,可免检;或者在普法工作方式方法上有创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也可免检。这样的考核验收办法,既能在传统形式的延续,同时也保证了普法工作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在实施普法责任制度上,各普法单位在签订普法目标责任书后,应按照类似于目标管理的形式,将普法工作内容、要求等在组织内部进一步细化直至到具体的个人,同时各级签订责任书,将普法工作涉及到的相关调研、活动实施规划、稿件撰写和报送、照相、录像或制光盘建档记载等每项具体工作全部安排好。与此同时,为确保工作确实实施,每一项工作应尽量确定完成的具体时间,以便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完善责任制的同时还需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和普法工作激励机制。要实现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普法工作必须与干部考核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各级干部主动学法的积极性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于此同时,还需改革普法工作激励机制,改变以往奖罚优劣不明显的情况,将奖励与普法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挂钩,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调动普法工作人员的务实性和主动性,让他们意识到普法工作的重要性。

2.4重视发挥民间力量作用 文化只有被广大民众参与创造和认可,才会拥有生长发展的丰沃土壤。当前法治的重要性之所以未被民众充分认识,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未能有意识地融入法治文化的建设创造中。在普法中,一要支持群众开展自发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形成社会法治化的良好环境和自我教育、与时俱进的法治氛围;二要科学构建信访工作机制,通过畅通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解决焦点集中、矛盾突出的事关民生的问题,以新的观念、作风推动法律的执行和法治文化的发展;三要鼓励群众关注公权力的运作,积极参与到基层民主活动、立法活动、司法活动、法律监督活动等法治实践活动中,提高人们对权力监督的主体意识,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不竭的内驱动力;四要将普法活动融入民间的传统活动之中,一并宣传、一并规划,一并安排。

2.5积极整合普法宣传资源 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组织下,统一实施,要克服过去单一宣传,浪费资源的宣传模式,要将普法宣传打造成区域一体、城乡一体、社企一体、上下一体的普法特色,形成“大普法”的宣传格局。这样既能营造氛围,又能立见成效,更能节约资源。

2.6加大对普法人员的培训 普法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普法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单位(部门),一要建立健全普法队伍;二要充分运用各项形式加大对专(兼)职普法人员的定期培训,可根据不同层次普法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普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三要不断加大对普法经费的投入,建立良好的普法阵地。配备普法器材,并将普法宣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要积极编写有针对性的普法教材。

回顾历年普法之路,普法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始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结合社会发展新时代的新特点,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等方面,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形式,改进方法。我国的普法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而不断改变普法方法,中国普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将不断的显现,公民的法律意识将不断增强。达到“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律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4.普法教育演讲稿 篇四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学法守法》,概括的说浦外精神就是不断的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在这社会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共和国华丽雄伟的大厦下一座坚实、永恒不变的根基——“法”。它使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共和国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回首新中国跨越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了新中国,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从此,无数中国人开始认识法律、关心法律。以邓小平为核心第二代领导集体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开创普法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这一方略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出版发行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有助于推行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当前,随着信息领域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传播和交流工具,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在互联网的普及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网吧问题。网吧的确有效地把网络推向了平民化。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失控网吧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呈现,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一些网吧的无序发展和惟利是图,衍生出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三个公害,成为“电子海洛因”,从而引发出学生分心、家长伤心、教师烦心、社会担心的负面忧患。不良网络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例举。

未成年人违规上网是学校、家长、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国务院通过了《互联网服务营业所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同时还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者将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直到吊销经营许可证。政府加强管理,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健康和文明。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应该吸取网络危害的教训,克己自律,按照《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做到文明上网,正确对待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自觉抵制、摒弃其中的糟粕。

同学们:让我们从文明上网开始,不断加强我们的法制意识,抵制不良诱惑。作为每一个浦外人,应该以浦外精神引以为豪,争当遵纪守法的浦外人,积极发扬光大浦外精神,创浦外品牌!努力学习科学知识,为报效祖国、施展抱负打下良好的基础。“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从头越,苍山如海,残阳如血。”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

为了明天

1921年1月1日,是值得全国每个未成年人永远铭记的日子。不是因为这一天是新年新岁的第一天,而是因为这一天,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与未成年人直接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实施了,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与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全国人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人数众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现在的未成年人,是二十一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是中华民族的未来,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希望。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订和实施,是为了祖国的明天,是为了未成年人美好的明天。

同学们,在华夏的历史上,你们是享受到党和政府专门立法予以保护的第一代未成年人。这是你们的幸运和骄傲。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爱护是未成人健康成长的阳光和雨露;祖国的需要是未成年人前进的方向和追救的目标。区区寸草心,何以报得三春辉?志当存高远,你们应该从小确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听党的话,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从小发扬不为报酬图报国,不务虚名讲实干的奉献精神,将来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祖国的生力军!理想是成功的航标,脚踏实地的行动才是成功的保证。为了理想的实现,你们必须珍惜宝贵的青春时光,“为中华崛起”而发奋攻读,确立广泛的兴趣,掌握多领域的知识,为将来,运用各自的聪明才智,建设祖国美好的明天作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贡献!

同学们,你们是未成年人,正在从不成熟走向成熟,正值是青春发育的时期,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为此,国家专门立法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所以,你们应该认真学习和执行《未成年保护法》,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健康成长!、让文明之花开遍校园

三月的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也吹暖了我们的校园。在这里,前辈、领导、老师们为我们同学们创造了一个温馨的学习环境,也给我们的同学们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幽静的学习环境,为同学们创设了一个健康的成长空间。在晨光下,在微风里,在雷中的殿堂中,同学们正在茁壮成长。

可是就在这块美丽的校园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总有一些令人不满意的现象出现。我们不难看到,清扫刚结束后的校园,就有我们同学扔下未喝完的牛奶袋,饮料罐,面包纸;在整洁的校园里,有我们同学丢的纸屑,塑料袋;在书声琅琅的课堂上,有的同学却精神萎靡不振;在安静无声的自修课时,有的同学却在叽叽喳喳甚至高声喧哗;在庄严肃穆的升旗仪式上,有的同学却左顾右盼,窃窃私语。还有一些同学受一些不良习惯的影响,讲粗话,脏话,争吵,打架,搞不团结;为了自己的酷劲,留长发、穿异服,把充满知识氛围的校园变成他们的T型舞台。

以上这种种现象,不仅严重地违反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而且也破坏了学校为我们提供的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与我们当今社会所倡导的文明主流不相符。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取决于人的素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国民的素质,一个学校的文明程度取决于我们每位同学。同学们,你们是否想过我们的文明与否,不仅代表着我们个人的形象,也代表着学校的形象,更代表着未来祖国的形象。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周恩来,早在中学时代就立下“为中华之崛起”的宏伟志向。如果我们连这小小的校规校纪都不能遵守,何以报答我们的父母,何以报效祖国,何以肩负起祖国未来的重任,何以让世人对我们中国人刮目相看。因此,从现在起,我们应坚决摒弃掉我们身上种种不文明的行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做一个自尊、自爱、整洁、朴素大方的学生;做一个真诚友爱、礼貌待人、品德高尚的学生;做一个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的学生;做一个文明、健康向上的21世纪的“四有”新人。

5.新环保法普法讲稿 篇五

下面就从5个面对新《环保法》与大家进行沟通探讨。

一、新《环保法》的出台背景

一是适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二是顺应社会各界期待的需要。旧环保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环保部门的专项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在等待“新环保法”出台。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议案、专家学者著述呼吁修订,人民群众期待加快解决雾霾、饮用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等都催生了新《环保法》的出台。

三是解决环保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旧环保法理念过时,对于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认识不清;制度过时,不适应环保立法需要;部分内容严重滞后;处罚过软,违法成本低已经成为环保法律法规的痼疾;衔接不顺,与部分后期制定的单项法等不衔接。而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也存在诸多问题,横向看,环保有关职能“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纵向看,一些地方政府“先污染后治理甚至不治理”的思维依然顽固,导致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难于落实。

二、新《环保法》的突破

新《环保法》的修订出台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更体现了我国政府“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信心,在三个领域内有重点突破:

突破一: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联防联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没有上限额度;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履职缺位和不到位、虚报慌报瞒报污染情况、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三、新《环保法》的亮点 新《环保法》主要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新《环保法》立法理念有大的突破,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新《环保法》还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时,围绕生态文明要求各地采取强硬的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环保考核制度和环境信用制度等。

亮点二:治理要求更严格

新《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对重大投资进行环境风险调查,包括重污染企业必须全面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内容;确立了政府的主导责任,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确立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责任,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企业,以排污企业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企业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更加突出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企业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企业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企业自律;确立了第三方连带责任,明确规定严格追究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第三方连带责任。

亮点三: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环保法》增加了环保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改变以前环保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的尴尬境地。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也可以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即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明确各地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必须公开企业信息,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从土地供给、银行融资、供电供水和财政补助等领域采取综合性调控处罚手段。查封、扣押,就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限产、停产就是对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亮点四:法律责任超严厉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新《环保法》明确对环境违法企业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要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过去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我们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面源污染等。新《环保法》对流域性、区域性的农业面源、水和大气等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特别是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当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区域联动治理和应对。

亮点六:突出社会公众参与

老《环保法》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新《环保法》改为七章,在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专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依法公开环境公共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违法类信息的义务;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公民进行违法举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严格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意识,树立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

四、新《环保法》5个配套办法,让新环保法成为一部有牙齿的法律

(一)按日计罚实施,罚到违法企业破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针对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日连续计罚”,上不封顶,打破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把利剑,超标即违法,违法即受处罚,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核心就是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五类环境违法行为,而且受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实施查封扣押,治污手段更加硬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读:新《环保法》实施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因而在以往执法过程中,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并拒不配合执法等环境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放纵了违法行为。现在,长期饱受执法手段“偏软”困扰的基层执法人员可以硬起来了,可以对不法排污企业实施查封,对实施污染环境的设备予以扣押。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及时遏制污染状态的蔓延与扩大。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限产停产整治,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实行限产、停产整治是针对以往不法排污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屡教不改给予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也解决了目前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实施往往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比罚款更大,对不法排污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以往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未对适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范围给与明确的规定,导致执法实践中实施限产停产整治“畏手畏脚”,这次的办法将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方便了执法实践的操作。在此基础上,该办法又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企业一旦触犯,就会停业、关闭。犹如给不法排污企业悬起了利剑,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按照《办法》规定,排污企业存在超标或者超过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限制生产;排污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5.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拘留,实施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解读:在以往的环保执法实践中,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把罚款并不当回事,判处污染环境罪又够不上。环保部门对于环境违法的处罚,始终无法摆脱一个字的束缚—“软”,始终不能指向具体实施环境违法的行为的个人,新《环保法》改变了这种尴尬的局面,将处罚对象直接指向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即实施“双罚制”,既追究违法排污企业责任,又追究行为人个人的责任。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将该案件送至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违法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拒不执行的行为:(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的:(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5.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五)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参与

6.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演讲稿 篇六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点儿也不假,如炎陵县某中学的学生朱某某、宋某某两人就因交友不慎,在友人罗某某的引诱教唆下吸食毒品,虽说罗某某现已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因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可朱某某和宋某某两人却因此而染上了毒瘾,现只能呆在戒毒所接受治疗,真可谓是苦不堪言啊!

中学阶段是青少年人格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虽说中学生已经开始自己去观察和思考周围的世界,自我意思也日趋强烈,开始产生叛逆心理,但由于对社会不够了解,分析事物的能力和自控能力都不强,往往容易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误入歧途,所以,作为中学生的我们不仅要学法、守法,还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从而使权利在规则中行使,自由在规则中拥有。

7.普法主题演讲稿600字左右 篇七

大家好!

俗话说“家有家法,国有国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由此可见,法是多么重要。一个国家必须有自己的法律,一个学校必须有校规,一个家庭必须有家规。

法规,在生活中也无处不在:每天清晨,学生们走在上学的路上,工人叔叔阿姨骑车走在上班的路上,我们都记着交通法规:过马路,左右看,不在路上跑和玩;靠右行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也有不少人无视交通规则,闯红灯,抢车道,超车,造成一些交通事故,严重的甚至弄得家破人亡,这些都是无视法律的血的教训。

法律在身边,每天走进美丽的校园,我们会向老师致敬,向同学们问好,爱护校园里的一草一木,自觉维护校园的整洁,不乱扔垃圾。在课堂上,我们专业听讲,积极回答问题,认真思考,踊跃发言,按时完成课堂和家庭作业。进食堂吃饭,有秩序的走进食堂,不喧哗,不挑食,不浪费粮食;放学列队走出学校,在路上不打闹,嬉戏,这都是因为我们都记着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个家庭中,家人间要互相爱护,尊老爱幼;我们小学生要帮助父母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活,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懂得勤俭节约,不攀比,不浪费,这是因为我们记着家有家规。

8.永兴小学法制副校长普法教育讲稿 篇八

永兴司法所 何兴华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树立正确的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共七条(七十八条—八十四条),包含下列条款: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总之,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了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人民国家的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学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二、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小学生,我们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6至14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小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知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举例: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也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举例:某学校14岁的学生超然、大伟(均为化名)各带一把匕首,窜至某小区,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伟用沙发垫捂嘴,把王拖进卧室,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50余刀。见王还未死,又从王家厨房内拿来菜刀,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他们将尸体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超然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王还多次劝超然。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超然、大伟的行为就触犯刑法,最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三)10周岁-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或行人一族,当然也有少数家庭条件好的还骑摩托车、开车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三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月。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当然生活中我们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在此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仅就我们学校校园里容易发生的案事例来简要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一些基本常识,如果时间允许的话我们简要介绍一下道路上的一些知识。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线主要在于行为情节及后果的轻重,违法行为较轻的构成行政违法,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较重的构成犯罪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涉及许多行政法律法规,治安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比如偷税,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以下的适用《税法》由税务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适用《刑法》予以处罚,再比如盗伐林木,二立方以上的构上刑事犯罪,以下的构成行政违法由林业主管部门处罚。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及如何处理,也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不能跨越职权办案。“有事请打110”,“有困难找警察”这种说法也是相对的,警察也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在法律赋予他的权限内维护好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一)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行法定

3、罪刑相适应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14---18周岁的人违犯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某派出所办理的一起多人合伙盗窃废铁案件,主犯系成年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被判了刑,而其中的从犯均是学校的学生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为了教育他们改过自新,仅仅给了他们警告处罚,这就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也体现了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犯罪的以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定罪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醉酒的人犯罪的负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学生守则也规定学生不许抽烟,酗酒。

(四)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规定:

1、治安拘留(1日至15日)。

2、罚款(1元至1000元,除涉赌、毒、卖淫嫖娼较高外)

3、警告口头批评不属于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的各类还有很多不一一介绍

刑罚:

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五年);

2、无期徒刑;

3、死刑;

4、拘役(1个月至六个月);

5、管制(三个月至2年)。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通常为一年至五年,死刑无期的为终身。罚金,没收财产,可独立适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校园里容易发生的不良现象从而引发的犯罪或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 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好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法制讲座就学习到此了,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使大家懂得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同时大家回家能够提醒家长依法办事,那么我们的学习目的就达到了,谢谢大家!

9.义县农村普法状况社会调查 篇九

一、引言

调查目的:对义县农村地区法律建设的现时情况及其特点,和农村人对法律的看法及当遇到法律纠纷时采取方法以及这种现象所存在的原因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义县农村法律的教育和普及程度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调查时间:2013年3月26日--4月10日

调查对象:义县刘龙台镇村民、村干部、农民工等

调查方式:本次调查报告主要是采用以走访为主,其它调查方式为辅的调查方式。

二、调查内容

通过在义县刘龙台镇走访及调查,我发现,农民关心的涉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征地补偿问题。之所以征地补偿问题会成为义县农村居民首要的法律问题,我通过调查后得知,这是由于义县正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致使政府需要征地,征地必然带来补偿,而补偿当中产生法律纠纷也就不为奇怪了。产生法律纠纷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而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却是复杂的,涉及的当事人无非就是政府和当地村民。可能的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是赔偿价款协商不一致,政府所付的补偿款项少,致使村民无法接受,或者是村民要求的太多,导致政府无法接受;二是征收的土地面积与协商不一致,对于土地征收面积的大小,双方是有矛盾的,因此产生纠纷也就不奇怪;三是被征地的农民的安置与协商不一致,其主动权在政府,村民很少参与到规划中的,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的规划方案。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第二位,从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的非常不如意。面对商家时,消费者毕竟属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其原因来说主要是商家对消费权益不够重视,没有树立诚信交易的理念,目光短浅。其次,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不多,消费者协会毕竟属于民间机构,它只能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对于解决复杂的问题和矛盾严重的问题便显得苍白无力了。再次,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一般的成本包括,来回的路费,误工费,时间等等。如果采取仲裁和诉讼的方法则成本就更加巨大。因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就成了义县农村居民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之一了。

(三)劳动合同纠纷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第三位,可见义县农民工在就业时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面对就业单位时,农民工同样是弱势群体。出现劳动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劳动的合法权益。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也不够,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其维权的成本也是非常大的,政府保护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力度还是不够大。

此外,在婚姻、邻里等方面涉及法律的问题也比较多。

三、调查结论

通过对调查得出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义县农村普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

一是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近年来,国家施行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广大农民自主经营性增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流动速度加快,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带来了困难。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村对于法制宣传仅限于村部内的一两块宣传栏,试问能有几个村民经常跑到村部来看着宣传栏学习法律知识,这样的法制宣传浮于表面,只是村里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农民群众本身根本得不到教育,形成“死角”。

二是个别村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认识不到位。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多是硬指标,也很多是软指标。法制宣传,对有些村干部来说,是很好糊弄的事情,因为它不像其他工作一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对组织群众,宣传党对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遇到矛盾纠纷绕道走,了解问题一般化,分析问题一般化,解决问题一般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有些村干部甚至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村民很多越过村委会这一级,直接到乡镇政府上访,严重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是法制宣传物质条件欠缺。义县有些村的集体经济不是很宽裕,甚至负债不少。要进行法制宣传,不是光靠嘴上说说就行了的,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无力支撑普法经费,宣传读本的紧缺、宣传设备的落后,这些都是制约农村法制宣传的客观原因。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村普法人员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农村法制宣传在广度和深度上大打折扣。

四、几点建议

对于以上问题的出现,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一是整合资源,提高宣传效果。整合科技、文化、法律“三下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配以文字、图片、漫画等进行趣味性、生活化的法制宣传。另外,农村居民居住地分散、人员流动性较大,组织起来进行规模性的宣传教育并不实际,但是,我们却可以利用农村学校这个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开展“法进校园”活动。学校学生来自各村各户,而且人数多,有固定的学习教育场所和丰厚的师资力量,我们可以在农村中小学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再让学生回家向家长宣传法律,这种家长和孩子间的互动能使家长更好的学习到法律。

二是提高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政府应加强对村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把思想统一到新农村建设目标和任务上来,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村领导干部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切实做好农村法制宣传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学习法律的热情,调动农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是增加普法教育经费,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高的效果。对确实无法支持农村普法经费的的村居,镇财政应适当进行倾斜,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使农村法制宣传得以顺利开展。同时,各村也应考虑到自身经费的实际情况,在法制宣传的形式上多下工夫,节约成本,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优的成果,务求法制宣传的到位。

10.农村普法讲稿 篇十

法律对于我们学生来说,还只有模糊的印象,有时候违犯法律了还毫不知情。那些犯罪的人为什么犯了罪,罪在哪里都不知道,这是对法律的意识太小看了,所以走上违法的道路。

我们青少年更要对法律有强烈的激情国。首先要懂法、知法、守法,还要爱护法,多看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道路,为自己的人生道路撑上一把健康的雨伞。而道德又是一双手,推开封锁在心里的窗;道德是一扇窗,窗外是美好的天空;道德是一片天空,它孕育着无数纯洁的心灵。

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这些大事,我们先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中国就会变的更美好。现代社会交通发达了,车辆也很多,如果没有法律是很难想象的,来往的车辆肯定要碰头发生爆炸事故。所以,有交通规则,交通井然有序,来往的车辆通过绿灯行,穿梭有序,畅通无阻。交通很少出事。相反,如果没有交通规则,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南来北往,东行西去的各做各的,各不相让,汽车、自行车、小车及行人挤成一团,那么,谁也别想顺利的通过。所以,有交通规则还是有好处,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

我国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我们国家的希望,今天的青少年是明天的建设者。现在不仅要学好知识,练好身体,养成良好的习惯,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和养成良好德道德修养。懂法、知法、守法,法律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做为一个小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小学生暑期安全教育演讲稿

一、交通安全问题

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XX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75.5万起,事故共造成10.6万人死亡,平均每天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达300人(注:每5分钟有一人死于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XX年,大连市机动车已达到75万辆,平均年增长率11%,目前数量已达到100万辆之多,也是交通事故多发城市。假期里,同学们外出的机会大大增加,每年假期,都会发生一些学生被撞伤、刮伤的交通事故,有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学生未走斑马线、闯红灯造成的,如果学生们在过马路时遵守交通规则,这些意外和悲剧完全有可能避免。

去年3月份,我市某小学学生小强放学后在校门口,看到他妈妈在马路对面等他,他没有走斑马线,也没有看路上有没有车,而是超着她妈妈跑了过去,这时,从左侧开来一辆小轿车躲闪不急,一下子把他撞倒,送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检查小强左腿骨折。经交警认定,小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医疗费花了5万多元,保险公司只赔1万元,司机赔1.6万元,剩下的2.4万元全部由小强的妈妈买单。为此,小强还在家休学一年,损失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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