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直管公房管理

2024-09-03

南京直管公房管理(共4篇)

1.南京直管公房管理 篇一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公有住宅的修缮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公有住宅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合理赔偿。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转租的公房应符合《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同时乙方要向甲方承诺承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

4、乙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涉及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批准。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所做的装修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租、转让手续。

6、租赁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当与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无故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故闲置房屋的;

8、直管公有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二〇〇 年 月 日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出 租 方): 乙方(承 租 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部城区房屋征收实际,经 同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租房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 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 、户型 ,配租方式 。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四条 租金缴纳

租金按年度缴纳,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租金。租赁期内,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租金由乙方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到甲方指定专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之日前,乙方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理由的,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本金。

第六条 物业管理

乙方应该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缴纳与同小区业主统一标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房屋维修

1、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3、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定期对房屋实施检查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屋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提前收回房屋以及有前款第十条(一)款等情形,甲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前款第十条(二)款等情形,乙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合同期内,因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应在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5、乙方在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租赁该房屋,直至合同期满后7日内腾退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经验房合格后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6、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乙方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 联 系 电 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2.南京直管公房管理 篇二

直管公房是一种福利性质很强的政府保障住房,房屋所有权归政府,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下属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各项权利,并具体承担日常经营管理修缮责任,是城市存量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直管公房的居住人群收入都相对较低,房屋大多老旧,配套设施也不完善,有相当部分的房屋已是危房,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政府每年都须投入大量资金予以维修。由于房屋的建造时期不同,修缮对象结构复杂且多样,决定了直管公房修缮工程具有以下特点:

1. 房屋状况总体较差,每年修缮费用相对较大。

直管公房大部分建成年代较早,房屋状况复杂,完好房占比较小,需要修缮的房屋占比较大。

2. 房屋集中分布在老城区,修缮施工限制多。

直管公房大多分布在老城区,不少房屋还处于历史建筑风貌保护区,修缮管理首先还要征得文物保护部门的同意。由于上世纪90年代公房出售政策的实施,导致目前直管公房与私有住宅交错分布,使直管公房修缮容易受到周边私产房屋的影响。

3. 机械化施工水平低,人工使用量大。

由于施工项目较多,涉及面广,但零星分散,单项工程量较小,施工对象固定,施工作业流动,施工地点分散、工程地点狭小,加上受周边居民和既有建筑的影响和限制较多,所以,施工机械利用率低,大多依靠人力施工。

4. 计划维修与抢修要同时兼顾。

每年年初,房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都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摸底排查,结合使用人的报修,编制修缮计划,作为下达维修计划的依据。除了计划维修外,公房修缮还需要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需要抢修的情况,像冬季水管爆裂、夏季屋面严重渗漏、下水管道堵塞、地下室积水等由于会严重影响使用人的生活,势必要采取急修措施,特别是雨季中还涉及房屋安全度汛的问题,对于修缮管理工作人力、财力、物料的准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与房屋建造工程是不同的。

5. 工程内容变化大,分项工程调整多房屋修缮工程可变因素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也多。

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多变,尤其是结构上的隐蔽工程,如地基是否能达到承载力;基础是否能利用;木屋架、檩条、椽子的腐烂情况以及工程实施时是否影响到相邻建筑结构等等,都是难以预测的。在具体施工中,既定的修缮项目实施时,可能就会使原来存在而未发现的问题暴露出来,不可避免的要对修缮计划做相应调整,与房屋新建工程相比分项工程变更较多。

二、合理控制房屋修缮工程造价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查勘鉴定是修缮工程的关键。

房屋建成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坏也就开始。这就要求从对房屋的结构进行鉴定,并对建筑功能及设备的可靠性、功效等进行检测,根据不同的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房屋修缮工程查勘不同于新建工程,它必须对需要维修的房屋作详尽的勘察,修缮施工方案、修缮的范围和标准都应以查勘鉴定结果作为依据。如果查勘发生失误,必然会造成材料大幅增减,施工方案也将随之变动,不断变更工作内容和调整工程量,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及资金的浪费。所以必须十分重视房屋的查勘鉴定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 规范工程签证,做好工程隐蔽验收的基础资料工作。

在修缮工程中,根据施工过程造价控制要求,制定工程签证的程序和手续,要求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要及时、真实、准确,要深入工地现场,严格核实,随时查看工程实施情况,确保工程签证的准确性,对隐蔽工程签证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在修缮过程中勘察与施工应密切联系配合,施工工地负责人应全面掌握工地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共同研究制定出最佳的施工方案来加以解决。房屋修缮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做好资料工作的重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或现场的种种原因,常会出现一些设计变更或修改现象,作为施工方,一定要及时搜集整理好隐蔽验收及变更的有关资料。比如:临时的变更修改通知书;现场变更的签证手续;材料、设备型号规格的改变;材料的实际供应情况、周围的影响工程等。努力做到隐蔽资料工作与工程同步完成。通过上述工作,既为将来结算奠定良好的基础,也为项目节省不合理的开支。但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对资料的管理不重视,资料记录混乱,不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时才补验收资料,造成丢项拉项严重。

3.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及竣工结算管理。

工程变更是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工作,工程变更可能导致增加工程造价。在工程实践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从全局考虑,本着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同额外工程不得纳入工程变更。

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价款结算,应确保送审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实地测量竣工项目的工程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还应注意所使用的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与工程施工时间相吻合。

4. 处理好与外部部门的关系及与用户、周边住户的关系。

直管公房修缮工程项目类型繁多,外部需要供水、供电、市政设施等各部门的配合协作,还必须在修缮施工中协调好各施工阶段的工序,搞好总体综合平衡。为此,在施工中要认真及时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加强施工阶段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工作。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要顺利进行,除了需与外部有关单位搞好协调外,还需处理好与周边住户的关系,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施工时要进行文明施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用户和住房的安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住户的需要。

5. 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直管公房的修缮工程情况复杂,特别是在房屋翻修中,或地基基础加固,或原有构件加固拆换,较多取之于实践经验,但实际工作中,许多建设单位并不重视培养工程技术人员,造成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工艺不懂,材料价格无法控制,维修成本大大提高。因此修缮工程的技术人员必须在具备足够的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熟悉各类新旧建筑的损坏规律、掌握查险、鉴定、纠偏等专业技术,才能胜任修缮工作。

6. 旧料的合理回收和利用。

建筑行业是耗能的大户,据统计资料反映,我国每建成一平方米房屋,将释放0.8t碳。同时,在建造、使用中,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能源需求,也有碳的排放。合理回收和利用旧料,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使用建筑材料的消耗率,降低工程造价。例如:在现有修缮工程中,有许多筒瓦屋面和澄泥瓦屋面需揭顶换栈或瓦屋面重新改造,拆除的旧瓦,除一部分风化或破碎以外其余均可利用。对揭顶改现浇的屋面,拆除的旧瓦也可用于其它维修屋面当中。对拆除下来的旧机砖:可在混水墙、基础及零星砌筑中加以利用。对砖木结构中大梁、檩子、椽子等木料,在拆卸时尽量考虑不损坏为原则,加以重复使用。对于许多的低洼院落,可利用拆除部分的污土进行回填,还可利用拆下的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碎块等回收加工,作为三合土垫层。这样即能减少购买黄土回填的费用又能减少污土外运,以及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从多年来实际的修缮工程结算来看,综合的利用旧料可使修缮工程造价每平方米造价降低20%左右。

三、结束语

直管公房修缮工作不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民生问题,要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充分认识到公房修缮工程不同于一般房屋建造工程的特点,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借鉴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达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与控制修缮成本之间的平衡,延长房屋的耐用年限,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保护和发扬有地方特色的建筑和建筑群风貌,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材料消耗,建设低碳节约型住宅,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可使老百姓住得更健康,用得更省钱,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淘学明.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孙泰德.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J].工程造价管理,2001(1)

[3]黄卫华.浅议建设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四川建材,2008(8)

[4]张晓路.浅谈房屋修缮工程和相关工作.东方企业文化,2011(6)

3.老旧直管公房安全隐患及对策建议 篇三

一、存在隐患

1.结构性安全隐患严重

老旧直管公房以老式砖木结构为主,大部分始建于上世纪四五十年代,房屋已十分陈旧,超出了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性安全隐患普遍较为突出。如大部分木结构的屋架端头、梁头、节点等受腐朽蛀蚀已变形、位移;砖混结构的墙体、楼板、梁等普遍抹灰脱落,局部裂缝,有的外墙已倾斜或变形成为危房。这种结构性的安全隐患,在台风、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时,极易导致房屋倾斜或倒塌。而此类隐患如果要彻底整改,必须对建筑物本身进行大规模改造,但受客观条件和政策、资金等约束,几乎无实现可能性。有多处危房关停后在风雨侵蚀中已倒塌或摇摇欲坠,急需处置。

2.消防安全隐患突出

以木结构、砖混结构为主的老旧公房,耐火等级低,内部多数没有消防、逃生通道,且多数门牌无防火间距,一旦发生火灾,极易殃及邻里,从而造成大面积火灾。特别是气候干燥季节,火灾隐患更为严重。

3.租赁户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租赁户安全意识淡薄,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线路截面小,电器线路超负荷运行;有的租赁户违规装修,采用木材、塑料、纤织品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有的租赁户擅自填塞疏散通道,堆放易燃材料,等等。虽然近几年来,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了安全知识宣传,对每处租赁公房张贴安全告示、分发安全提示,宣传公有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有关安全要求纳入租赁合同条款,加强了维修加固和整改力度,但仍有不少租赁户重视程度不够,宣传或上门做工作时能应付性整改,过后继续我行我素,再次诱发安全隐患。

二、对策建议

针对老旧直管公房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分类处置是根除安全隐患的主要途径。为此,建议在积极做好危旧公房安全巡查、加强安全宣传、落实住用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以及组织力量开展加固等工作的基础上,以公开拍卖处置一批、安置性腾空一批、保障性住房解决一批、加固改造一批等分类处置的途径,从根本上根治安全隐患。

1.拍卖处置一批

对位于集镇比较偏远、管理成本高,且近期规划没有列入集镇拆迁改造计划的老旧公房和关停危房,报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开拍卖一批。拍卖收入专项用于腾退性公房安置、危旧公房改造和公房购置等,实行专款专用。

2.安置性腾空一批

对现已倒塌、停租、因火灾等原因房屋已消失的老旧公房一律关封。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老旧直管公房进行安全鉴定:一是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现仍在继续使用的;二是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危及住用安全的;三是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及功能的;四是房屋装修涉及明显增大荷载的;五是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六是因灾害事故已出现险情危及房屋安全,现继续使用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合法依据。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为危房并近期难以实施腾空改造或近期规划可能列入旧城改造拆迁等的危旧公房,原则上一律停租,关封后实行安置性腾空,下达《危房通知书》,作为危房禁止或限止使用告知;在醒目位置挂危房牌,注明房屋危险程度、部位和禁止或限用提示,并落实专人监护。对腾空关封的直管公房,以腾空关封之日起解除租赁合同。

腾空关封的直管公房租赁户参照城市改造征收安置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积极稳妥推进。但由于安置性腾退涉及资金较大(按老城区安置性腾退50%测算,约需补贴千万元以上),房管会又属自收自支单位,受房地产影响收入波动较大,为确保单位正常运转,腾退资金先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今后已腾空关封的直管公房城市改造房屋征收时,拆迁人按照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给予补偿,补偿资金归还专项资金。

3.保障性住房解决一批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包括已批准为保障住房的现公房租赁户,动员其以保障性住房途径解决居住困难。

4.加固改造一批

对结构性安全隐患较小、有一定防火通道、经鉴定不属于危房,且近期在城市改造中未列入拆迁范围的老旧公房,进行隐患整改或加固改造,以消除隐患、提高防火能力、增加安全系数。

4.南京直管公房管理 篇四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卞房地局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 行

附:《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议,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请过户.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承租人要求由配偶申请购房,可同时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二、分户

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变动经上级机关同意批:住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2、民用住宅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l、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4、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人均使用面积不足十三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更名

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止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继续租用房圣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二)承租人(或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承租人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明。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非住宅一式三份,民用住宅一式二份,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所属房地产公司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所办理(非住宅力、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居,须先按规定力、理过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房管所、所属房地产公司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住后,返回力、理。

(四)《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审批表》第一联(存根)由房地产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住宅过户、分户、更名专用联填写后,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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