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2024-11-17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17篇)

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一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3、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5%。

二、注意这几个要点(感谢各位鱼鱼的提供!)

1、在公积金贷款之前必须连续缴纳一年12个月。

2、外地公积金在厦门不能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3、从去年8月份开始,商贷转公积金或商贷转组合贷款已经停止。但是您可以将公积金里面的钱取出来还贷。

4、贷款金额上限:按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60倍测算,且单职工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5、如果是二套公积金贷款,只要第一套已结清,且公积金正常缴纳,还可以贷的。条件跟二套一样的,你既要满足住房公积金贷60%的首付要求,目前公积金25年的是年利率是4.7%

6、关于公积金担保人的条件:前提条件——厦门本地户口。如果担保人没有贷款的话,只要是厦门户口就好了;如果担保人本身有贷款的话,他的月收入要大于你的月贷款+他的月贷款。

7、建成年份超过20年的房子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8、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是按评估价。

9、婚前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婚后还是可以用配偶的公积金买二套的。但是二者前提条件都是必须缴纳满一年。且二套 人均面积没有超过30.77平。

10、经验之谈:公积金贷款从申请到批贷需要时间将近3个月。一般程序是:

(一)职工携相关材料到本市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担保公司)提出申请,银行(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二)银行(担保公司)将同意贷款的申请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三)公积金中心将审核同意的贷款材料送银行(担保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毕抵押登记;(四)银行(担保公司)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指标,公积金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五)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1、公积金贷款的收入证明这样开比较合理:按照月供额的两倍开,不是开越高越好,以免银行查你的税单。

12、第一套不是贷款的,卖掉了,再买一套的时候,房管局还是算首套。除了没购房的,只有这种情况才算首套。

13。因工作调动从外地到厦门工作,户口已落在厦门,在外地有房子但在厦门没有,这种情况,如果外地那套购房用贷款了,算二套,如果没有贷款,算首套。

14、申请办理逐月还贷没有受缴交时间限制,只要有缴交就可以办理逐月还贷。

15、装修要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必须在购房后一年内。

16、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60%,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3.75%,5年以上4.30%

一、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网点:

http://

二、住房公积金历年缴存比例和计缴基数

1、计缴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2、缴存比例:一种情况,2009年10月1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另种情况,2009年10月1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3、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3646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单位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4557元。

4、下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90元。

三、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1、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假若没有连续的话,以下情况也是可以的: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5、个人信用良好。

6、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贷款成数、额度和期限

1、成数

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对贷款购买首套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50%。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款总额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2、额度

按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60倍测算,且单职工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3、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延长5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 发生以下事情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

1、员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还未找到工作或新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

2、原单位破产或被合并等等多种情况

3、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

六、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支取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在以下这个单子填写完后,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需要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需要结婚证或户口薄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松柏大厦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审核。

通过后,拿着审核同意提取的材料、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还有一个情况可以直接去银行提取的,那就是连续满二年失业的人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花,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

公积金存取的银行网点有以下:

2.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二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变成政策性金融机构

在某些地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多个, 这样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散管理, 资金分散归集, 加大了管理成本, 所以有必要精简和裁撤多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事业单位属性, 但是可以在购房时提供贷款, 这样的职能是和金融机构一样的, 所以当国家发出某些政策性文件时, 容易造成权责不分, 目标不明等问题。就现在房地产发展不是太乐观的情况下, 有必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变为政策性金融机构。首先购房者在贷款购房时, 可以将面向住房公积金的间接贷款变为直接贷款, 省去不必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种手续, 提高办事效率。商业银行也可以不耗费精力来额外管理因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其次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变为政策性金融机构, 其已是企业属性。所以可以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解决了长期以来公积金中心没有监管机构的尴尬。再次, 国家可以利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金融职能进行房地产调控, 这样国家在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 尤其是房地产调控方面又多了一项政策性的工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转变为住房合作银行。

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现在我国运行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有的已严重制约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所以在改革公积金制度条例的同时, 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去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目前来说, 我国都没有一部《住宅法》出台, 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是严重缺失。因此, 建立一部《住宅法》是符合时代要求, 而且非常有必要的。

三、扩大缴存覆盖面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限, 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 央企、国企、部分大型民营企业, 而这些单位的职工在全国只占少部分, 所以大部分职工和自由职业者是没有住房公积金的。而一项制度是具有社会公平性的, 应该全体劳动国民都有住房公积金, 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情, 应该分阶段实现。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三个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分别为3818亿、1299亿、1142亿, 所占比例分别为61%, 21%, 18%, 所以无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有大量资金未被充分利用。现在住房公积金可以提现, 但是已目前的请况看, 提现还有诸多条件限制像缴存年限, 提现数额等, 应该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提现条件, 还可以购买国债等。

五、总结

总的说来,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任重道远, 事关国计民生, 势在必行。而一旦现有制度克服了自身缺陷, 将能更为充分地支持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恩照.中国住房金融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2]丛诚.我国住房公积金运用与制度创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3]张少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N].中国审计报, 2006-10-30.

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三

“住有所居”即住房问题,是民生问题的重要领域,住房保障是现代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居住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视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住房问题的解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的主要目标,需要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住房公积金事业,关注民生,全力推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更是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最终体现。

一、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后,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1994年国务院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房改房基本内容全面推行,1999年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步入法制化阶段,2002年,国务院修订《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加快发展。2002年以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条例》精神正确指引下,始终执行“严格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循“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归集是基础、贷款是重点、核算是关键、制度是保障”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逐步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数量稳步上升。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9650.8万人,缴存总额4.06万亿元,缴存余额2.19万亿元,分别是2002年底的9.7倍和7.4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随着住房公积金提取不断增加,支出住房消费作用日益突出。按照2005年《指导意见》精神,允许低保、失业和家庭严重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允许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截止到2011年底,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87万亿元,提取金额的80%用于住房消费,其中2011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029亿元,为2002年的10倍。

资金运用渠道拓宽,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近年来,由于部分城市商品房价格高企、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住房公积金通过低息贷款的形式促进了住房消费和住房建设,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到2011年年底,全国累计向1499万户家庭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2.24万亿元,贷款余额1.3万亿元,目前住房公积金对商业贷款的优惠幅度高达2.1个百分点,每年为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70亿余元。同时,全国平均个贷率达到59.4%,比2002年年底提高近20个百分点,使用效率持续提高。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它对推进住房市场化配置、培育住房金融、提升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发挥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随着住房体制和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入发展,围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形成的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也不断暴露出种种问题和弊端,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完善,政策定位不明确

1、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使收益较高的家庭受益,大部分非正规企业或事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使用贷款,政策定位模糊

2、我国住房立法层次比较低,配套法则不完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至今也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及规范的管理制度,造成住房管理法律层次低。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执行过程中只能按照商业银行相应的法律去参照执行,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这种个人业务没有可以遵循的条款,住房公积金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个人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没有了法则的执行必然暴露出问题。

(二)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公积金覆盖面低

我国住房归集面较低,受惠人数不多,一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意义、性质、认识不足,一些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水平偏低,住房公积金政策还没有深入人心。目前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企业未缴存公积金,虽然一些大城市覆盖率在90%以上,截止到2008年6月,全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为62%,全国仍有一部分省市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还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成为高收入者避税的工具

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职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交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宗旨是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政策支持,提供城镇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但实际运行结果却是,一些垄断行业和一些经费充足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政策缺陷逃避国家税收和变相提高福利水平,垄断性企业利用这一规定采用多缴公积金的办法大量逃避税收。有的规定执行了公积金缴存上限,但有的单位不按规定执行。

3、中低收入群体难以享受的政策优惠

不少非公有制经营企业中低收入的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低收入职工购房能力差,缴存额低,很少享受低息贷款的优惠政策。存在利益受损。个别单位因效益不好,单位欠缴、停缴或不按比例缴存等现象也较普遍。

4、缴存比例不规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和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但实际执行中有的缴存比列高达15%甚至还高。经济效益好的单位把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但低收入者公积金少仍然买不起房。endprint

(三)公积金的内控制度不健全,风险防范能力不强

1、监管缺失

银行监管部门对类似专门账户的监管也只是账面常规查账,对查账期间的资金流动起不到实质的监督作用。

2、资金管理及运作过程中存在风险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由于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特别是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要面向中低收入者,他们大部分还款能力较弱,随着贷款时间的加长,不确定性因素随之增加,不可避免会出现贷款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风险。归纳起来,住房公积金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管理风险,包括中心操作风险、行政风险、委托风险;使用风险,主要包括支付风险、套现风险、公积金贷款风险。

(四)公积金管理水平不高

1、手续繁琐,限制条件较多,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

从全国整体形式来看,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偏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较少,归集上来的资金带不出去,资金大量沉淀在银行的问题非常突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就较低,徘徊在50%—60%之间,有数千亿元常年处于“睡眠”状态。

2、住房公积金增值渠道有限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银行付给的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等,住房公积金增值渠道的局限性已成为影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升的严峻问题。

3、住房公积金使用不灵活

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本人买房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买房和第二次买房对公积金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缺乏灵活性。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政策定位,保障工作权威

一是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法》,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地位。二是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使《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性更具强制性、操作性、实用性。三是出台贯彻落实《条例》的政策措施。如关于违反《条例》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处罚办法,对违反《条例》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的行为规范,对违反《条例》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处罚办法。四是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资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促进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广泛性

发展形势总的情况很好,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积低,仍然是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1、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起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条例》要求,规范缴存基数,杜绝自行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发放薪金补贴及避税的渠道,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应缴尽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内设立公积金缴存、贷款及增值收益账户,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2、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住房公积金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和扩大应用面工作,并体现公平、互助原则,坚决清理、纠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缴存政策,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无论是城镇何种就业形式的就业群体,均应纳入缴存范围。

3、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贷款限额。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参照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首期付款金额。三是降低贷款利率。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三)强化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1、严格贷款条件,适量发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债券,建立住房公积金还贷处理平台,并实行固定利率的阶段性利率调整政策

2、建立严格的内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3、完善权力使用制约机制和强化稽核监管机制

第一,完善内部部门和领导授权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及其考核办法。第二,完善集体议事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增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第三,完善主任年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第四,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任职年限、干部交流、重要部门领导定期轮换等内部管理制度。第五,不断改进稽核方法,争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

消除现实障碍,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真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畴。实行差别缴存,对低收入家庭,可以降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对于生活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可以免交个人部分,由政府补贴,使他们可以适当增加可支配收入,保障合理的生活水平。对中低收入职工购房贷款,可对缴存年限、收入水平,房屋面积等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别利率,对缴存时间长、收入低、首次购房面积小的可实行政府贴息。同时提高对中低收入贷款的额度,而对高收入者则实行限额贷款。另外,放宽中低收入人群的支取范围,可用于支付物业费等基本住房消费,使他们更多地享用这项互助式住房政策给他们带来的优惠。

(五)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公积金用途,提高公积金利用率和合法性

根据低收入群体的现实需求,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租赁、大单看病、教育支出及其他方面。这样扩大了公积金的社保功能,也提高了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互助性和保障性资金,其所有权归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其增值收益应归带来增值收益的公积金所有者所有,应在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各项管理费用等有关项目后,按照缴纳额度,分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而不应该全额上缴财政。

政府大力提倡廉租房建设,是为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用强制缴纳所派生出来的增值收益来发展廉租房建设,实质上是在用高收入群体所出的钱,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这样有失公平,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因此住房公积金收益上交财政和用于廉租房建设都不妥。住房公积金改革的步伐缓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有关方面应增强改革决心,加大改革力度,以便公积金早日惠及更多人。

4.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四

暂缓缴存住房补贴部分的决议

*******科技有限公司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开户单位。因单位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并且没有实行过实物分房、不实行住房补贴政策,以及我单位目前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特于2016年11月10日召开关于关于调整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缓缴存住房补贴部分的申请事项的职工大会(全体职工人数15人,实到15人),经讨论和民主表决,全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率100%,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暂缓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为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采取新职工与老职工执行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单位10%,个人10%,待住房建设资金充足或实行住房补贴政策时,再按规定为新职工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补贴。

以上事项已经职工民主决议表决通过并已在我单位予以公示。以下均为同意本决议职工本人签字: 6 11 16

本单位承诺以上内容真实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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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

5.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五

发布日期:2010-01-07浏览次数:17

42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房金委〔2009〕2号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惠民效应,让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覆盖到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实现广大职工“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状况,坚持“满足需求,控制风险,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金额的确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高于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

2、月还款金额不高于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3、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首付比例;购

买二手房,房屋年限1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30%,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40%,20年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50%;

4、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引进人才方面的规定;

5、不高于我市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夫妇双方均在我市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夫妇双方仅有一方在我市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三)增加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凡符合芜市办〔2009〕11号文件引进人才规定的人员,只要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贷款额度按12个月缴存额的10倍计算。

(四)停止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提取条件:属于无房户,租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且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30%的;

(二)提取证明材料:经提取申请人家庭所在单位和市房屋登记部门确认的无房户证明、房屋租赁证及完税发票;

(三)提取金额:按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且每月不超过400元。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政策仍然按照以往的政策执行。本市以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6.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六

2010年9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金华市《关于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金管委〔2008〕7号)的规定和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0923元,省、部属单位其上级有规定的,原已超过10923元的可暂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按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协调小组办公室〔2010〕1号会议纪要执行。造册先报市会计核算中心或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审核后,再报分中心据以调整。

四、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见角进元。

五、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原规定的各11%执行。

六、为确保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在10月份按时足额到位,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到我分中心窗口领取或登录分中心网站()下载《兰溪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补缴)清册》。基数调整清册按职工账号升序排列填报,并在10月16日前上报我分中心。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兰溪分中心

7.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及趋向 篇七

(一) 管理体制日趋完善, 监管体系基本确立

自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以来, 全国343个设市城市中有341个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制定了管委会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民主、科学、自主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正在形成。人员素质和管理效能明显提高。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 管理中心基本建立了对分中心、管理部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 初步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和内控机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2003年3月, 经国务院批准,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成立 (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合署办公) , 此后各省市也陆续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明确了监管职能, 完善了监管制度。国家建立了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就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住房公积金年度审计制度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加紧建设。我区按国家要求, 对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的管理目标考核工作正在展开, 对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二) 管理运行日益规范, 业务发展迅速正常

绝大多数管理中心能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 实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报财政审核、管委会审批制度, 进一步规范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立,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规范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同时, 大多数管理中心建立了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 有些地区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和投诉电话, 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2006年1季度统计表明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突破1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60.53%。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比例 (个贷率) 为44.93%;贷款逾期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 全国平均逾期率0.125%。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2.05%, 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占缴存余额的27.27%。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较去年初减少了2.35%。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覆盖率较低, 融资渠道窄

住房公积金在实施中扩大覆盖面难度较大, 如一些民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 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 但目前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由此可见我国尚未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充, 公积金筹集渠道过于狭窄。

(二) 缴存比例不规范、分配不公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由财政负担, 而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 有的则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企业职工, 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 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由于企业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是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个人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也不计入个人应缴所得税基数。因而, 一些效益好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过大, 使得人工成本失去控制, 企业合理避税。而另一些单位工资尚不能如期全额发放, 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更无从实现。造成新的分配不公, 影响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三) 制度使用不公平, 保障功能单一

参与公积金缴存的购房人可获得优惠利率贷款, 而购房人多是中高收入者, 较低收入者购房因贷款所需数量大而不能满足需要。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 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1个多百分点, 然而部分中低收入者, 却难于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 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受到限制, 国家现行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 各地自行出台的政策存在很大差异。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或维修住房, 但不能用于租赁住房, 导致无力购房的低收入家庭享用不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这部分家庭蒙受了利息损失。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未来走向

我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 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绝大部分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但由于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 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 住房问题成为压在中低收入居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 (住房、教育、医疗) 之一。为了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 国家建立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制度, 前两者属于政策性住房开发, 以增加政策住房的供给, 后者属于政策性住房消费保障, 然而它们之间缺少支持与配合, 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彼此的保障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国外不乏成功的经验, 但在我国由于就业压力大、就业不充分、用工不规范, 另外我国房价收入比比发达国家要高很多, 中低收入家庭很难得到公积金带来的实际利益。鉴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发挥不足,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改良, 以完善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借鉴美国经验, 强化政府责任, 发展政府支持力度更大, 政策优势更加明显, 以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和低息贷款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国实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模式, 就是以住房这种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获得贷款的借贷行为。在美国购买住房一般首付比例为房款的20%左右, 余款运用贷款解决。为了解决贷款风险问题, 美国建立了别具特色的抵押保险机制, 为住房抵押信贷设立专项住房抵押保险。为了实现“人人享有良好住房”的政策目标, 联邦住房管理局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100%的保险, 同时根据全国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抵押贷款保险数额的上限, 这样既体现了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和扶持弱小阶层的政策取向, 也防止了利用政府担保的抵押贷款购买过于奢侈住房的倾向。公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的建立, 大大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信心, 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门槛。此外, 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即联邦住房贷款银行, 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息贷款, 为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我国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还未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 低收入家庭贷款缺乏担保主体, 住房金融机构放贷条件苛刻。我们建议政府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的支持力度, 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抵押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贴息, 从而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融资的能力, 降低购房成本。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良好的环境和适宜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政府作为公共福利的实现者对城市住房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政府主要扮演政策制定者、组织者、倡导者的角色, 并通过减免一定的所得税给予间接的财政支持, 没有深层参与和直接财政支持。随着对住房这一民生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国家财力的增强, 政府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中扮演更加积极、负责的角色, 投入更多财力, 使中低收入家庭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结束语:

总之,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是一项正在不断开拓创新的事业, 这项事业需要一批热爱人民、忠于职责、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有志之士为之奋斗。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政府实施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机制, 为城镇职工积累了长期、稳定的政策性住房储金, 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 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 提高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文章通过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分析,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未来的发展方向。以更好地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现状,趋向

参考文献

[1]董振国.吕福明.济南.千呼万唤的经济适用房为何成了“弃儿”[N].经济参考报.2008.

[2]洪波.建设部.公积金“济富”论不符合实际[J].中国经济周刊.2006.46

8.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篇八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09-01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有效办法,也是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住房公积金对中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发挥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改善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条件,乃至中国住房保障事业都意义重大。因此,住房体制和整体经济改革的深入开展又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具有政策性、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长期性、福利性、互助性、专款专用性等特征。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状况主要体现在:首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比例稳步上升,从纵向和横向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近幾年均呈现出显著上升趋势。其次,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地区非均衡现象较明显。我们发现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呈现明显的非均衡特征。东部沿海省份对于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认知度较高,其次是中西部地区(江西省除外),除北京以外的东北、华北地区相对较滞后。

二、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 ,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这一制度为广大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 件带来直接希望和切实利益,因而广受社会欢迎和各界密切关注。然而仍然存在着问题值得我们重视,主要体现在:

(一)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受益人群范围小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仅适用于城镇单位的在职职工,不涉及农村居民。据国家住建部统计,我国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约9 100万人,不到全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且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缴存人数达 6 100 万人,占 67%。

(二)存在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和潜在的流动性问题

各地住房公积金以城市为基础的管理模式,使住房公积金处于分散管理的状态,缺乏横向和纵向的业务关联。导致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和流动性问题,系统性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散机制也存在着严重缺位。

(三)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完善,存在违法违规和资金流失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实质是归属缴存人所有,其管理部门不是金融机构,全国规模近万亿元的资金不在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内。近年来,涉及住房公积金的非法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很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同时也说明现行的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尚有很多亟须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三、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了建立科学的住房公积金运行机制,使公积金的归集、存储、分配和使用步入良性循环,加快筹集住房建设资金,促进我国住宅建设的发展,还需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运行做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问题,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一,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住房公积金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健全相关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上限和下限,通过税收和财政补贴政策 ,合理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阶层缴存额 ,真正让低收入群体享受到住房保障。

第二,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机制。通过管理模式的创新来打破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独立运作的现状,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来改善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才能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

第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实施绩效考核,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始终是第一位的。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违法违纪和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是防止公积金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一是可以通过立法,将公积金管理部门划入金融企业范畴,由银监会监管,执行金融企业管理办法,以保证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二是实施绩效考评制度,及时考核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管理业绩,给予相应的奖惩;三是实行多方监管,向社会公开公积金信息,提供缴存人查询,回答公众质疑;四是通过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纠正和整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对资金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引以重视,要不断深入分析研究,要立足本国的实际,提出有益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田如柱.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N].经济参考报,2013 .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9.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九

最低限额比去年增加180元

从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

职工20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6315元的按26315元计缴。也就是说,宁波市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限额比去年增加了180元,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这也是7年来首次没有进行调整。

申请受理时间截至本月底

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的职工,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但所在单位按规定应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

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流程 篇十

一、使用单位版软件进行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流程

已申领数字证书并安装完毕的单位,登录资金中心网站,点击“归集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进入单位版,网上录入或导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清册总表》(以下简称《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

系统对单位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进行自动校验,若出现职工姓名、身份证等差异,单位对差异数据进行核对,若导入数据有误,则删除导入系统的错误信息,修改后重新导入;若系统内数据有误,则打印《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差异表》,盖章后交银行经办网点处理。

单位通过系统打印《清册总表》及《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递交银行经办网点,由网点作二次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确认审核。

具体操作仍然使用“年度核定”功能模块,系统操作指南发布在资金中心网站及单位版内新闻版面。

二、通过报盘方式进行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流程 单位经办人登录资金中心网站下载word和excel版《清册总表》和《清册》,不得修改填报格式,并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报盘方式填表说明》和《中央国家机关一级部门名称一览表》及《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名称一览表》,准确填制相关表格。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清册总表》和《清册》纸质表格和电子版软盘一并报送银行经办网点,由网点上机校验电子表格中各项内容的格式要求。不符合校验要求的,退还单位修改;符合要求的,导入信息后进行确认。

银行经办网点除校验格式要求外,还须校验信息变更情况,对于单位填报的《清册》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与系统中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应打印《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差异表》,经单位盖章确认后再导入系统。

完成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后应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时办理下一年度汇缴。

三、缓缴及降低比例缴存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中心审批后,可以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

1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十一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体制改革;金融;政策

1.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及特点

国务院将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归结为“个人缴交,单位资助,所有权归个人。”从其使用情况及现状来看,其功能可表述为:公积金的缴存人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住房消费时可以获得较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支持。我国现行的公积金制度存在强制性、政策性以及义务性的特征,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一种长期性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专款专用”的住房保障金,对于员工来说同时具有工资性的特征,即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达到转换分配机制的目的。

2.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项制度的发展过程,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住房公积金也不例外,目前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其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的因素主要有:

(1)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缴存职工负债消费意识较淡,一般都通过多年积蓄现金购买住房,这也直接导致了部分地区公积金缴存较高,大量资金沉淀,常年低收益水平运作。

(2)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市场竞争意识不强,推广力度较弱,许多缴存职工并不了解,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够为其带来由政府补贴的“低息”贷款。反观商业银行,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多,手续方便快捷,贷款品种丰富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大量市场份额。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往返银行和公积金办理机构多次,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住房公积金是按缴存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缴存比例缴纳,工资越高者享受单位缴纳部分越多。这部分职工多为高职、高知人群,使用公积金的可能性往往较低;而渴望用公积金买房的年轻人,公积金又少得派不上用场。再加上近年来私企员工、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大量出现,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不升反降。

(4)住房公积金运行缺乏有效监督一虽然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住房储金。在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对公积金管理“行政化”,不可避免地导致挤占、截留、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财政资金,虽然条例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督,但财政部门本身并不是职工个人的代表机构,只是依照现有法规进行审核而已,并无其他权责,这样的监督机制在效能上会受到影响,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流于形式。

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建议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再修订,明确规定各级住房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推公管理单位,并明确规定其行政级别,或直接定位为执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是直接转为住房银行,不再冠以行政级别,以对目前现五花八门的机构设置进行规范。

(2)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对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事业单位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及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应降低贷款风险准备金过高的提取比例,另一方面也要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激励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调动单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领导者的责任心;对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确定为增值收益的40%,在确保贷款风险准备金足额提取和有效积累的同时,可以借鉴社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额达到贷款余额的50%时不再提取,不足时再予补提;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可以视单位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提取比例,若条例将公积金管理部门定位为全额拨款单位,提取比例除其工资性支出等刚性支出外可定为20%,若定位为自收自支单位,提取比例除工资等刚性支出外可以确定为30%,总之要能充分保证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正常需要。同时,增值收益剩余的部分应明确作为缴存人所共有的公共基金,当该基金达到缴存人存款总余额一定的比例时可以按比例转增给所有缴存人,以真正体现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3)修改完善与公积金结息有关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的规定改为与会计核算年度相一致,即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结息日,结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解决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与住房公积金预算年度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不一致的矛盾。即使结息日不作改变,也要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每年的l2月31日,各单位一年一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也都统一在每年的一月份进行。

(4)增加相关的管理条款,规定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实行全省或全国联网调度,跨地区调度使用的资金比照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资金进行处理,以改变各地区之间资金不能借贷流通使用的现状,加强各地区之间资金的交流合作,合理调度各地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为真正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下层老百姓谋更多的福祉。

(5)修改有关的条款,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实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数额,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0%,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可以擅自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避免人为的的再次扩大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人员的收入差距,同时预防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6)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各施其职,在公积金管理的审慎性、适应性、有效性、严肃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四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形式和责任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以更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收益。

4.结束语

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也在摸索着更完善的管理模式,追寻着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规范。以上谈到的几个问题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一系列难题,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深化研究,凭借着实践中汲取的更好的管理经验,我们相信我国的公积金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在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住房建设,特别是廉租房建设,以及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3-24.第一章第四条.

12.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综述 篇十二

龙驰 (2004) 对于住房政策中“砖头补贴”与“人头补贴”的政策效果进行了探讨, 他认为从市场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与资源最佳配置来看, “砖头补贴”是缺乏市场公平与违背效率原则的, 政府的过度介入割裂了市场体系的整体性, 有悖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赵沂旸 (2009) 进一步深入讨论了该问题, 提出任何一种住房补贴政策只能是阶段性的选择, 在当前房荒问题基本解决的前提下应该倡导市场化为主的“人头补贴”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住房供求的作用。他们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为住房分配由“实物化”走向“货币化”, 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

徐峰、胡昊等 (2007) 以上海、杭州、重庆、湖州等典型城市2006年度的市场统计数据为基础, 构建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消费贡献度模型, 对这些典型城市住房消费中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贡献度、还款贡献度、利息节省率等指标进行了测算和比较, 提出了建立公积金政策与房价、家庭收入水平联动机制、中央与地方共同确定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差、严控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等政策建议。该量化测度方法对于评价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消费贡献度提供了参考。

王西枘、汪梦 (2010) 基于成都市的实地调查与访谈, 运用德尔菲法, 构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其研究结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完全替代银行在管理过程中的金融职能, 还应该继续保持目前的银行代理业务, 但是应该优化目前的委托代理关系, 通过对两者之间管理激励机制、监督考核机制等方面的改善, 尽量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近20年的时间里,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迅速, 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公积金覆盖面不高、发展不均衡、管理不规范等。

1.“强制性归集”存在争议。

一方面, 学者们 (钱凯, 2007;高红梅, 2008等) 提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在实施层面上没有落实, 覆盖面主要集中于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好的垄断行业、国有企业, 而大量改制和破产企业职工、私营企业合同工、进城劳务工等低收入群体覆盖面不够。另一方面,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住房公积金“强制性”缴交的合理合法性。例如, 周威、叶剑平 (2009) 提出, 缴存人被强制要求拿出劳动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缴存期间无法随意地支配和处置原本属于自己的这部分财产, 当属限制公民财产权的行使,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公权力对私有财产进行干预”。

2.住房公积金发展非均衡。

发展非均衡首先体现在地域差异上, 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无论是在覆盖面、缴存比例、缴存限额上都有较大差距。此外, 在资金运用上, 上海、北京、常州等地区流动性较好, 而新疆、西藏等欠发达地区大量资金沉睡在银行。公积金发展的非均衡还体现行业差异上, 高收入行业不仅缴存基数高, 而且往往缴存比例也高于普通行业, 致使行业之间的缴存差距巨大, 使得住房公积金成为高收入行业避交个人所得税, 变相提高收入的工具。更为严重的是现行制度只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上限, 没有严格规定缴存下限, 导致城市低收入职工公积金的实际缴存额偏低 (张少明, 2006) 。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不规范。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即由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配置使用。钟茂初 (2009) 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 成为了制度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而管理者又缺乏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 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加大了资金风险。陈杰 (2010) 在综合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不规范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管理主体性质不当, 权责失衡。其二, 决策和监督管理体制存在较大缺陷, 资金安全风险大。其三, 地区割裂的管理体制导致资金不流通, 资金配置效率低, 抗系统风险能力差。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向探索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性弊端不断显现, 大案要案频发, 受到了各方的关注, 国内学者们也积极研究探索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方案。其中, 有代表性的方案主要有:

1.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国家住房银行。这种观点的代表是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汪利娜, 她在2005年提出“应该逐步将住房公积金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在2008年撰写的《中国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与改革建议》报告中提出“打造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周伟燕 (2009) 也认为成立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可以解决住房公积金监管难题、节约运营成本、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效率。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 这一方案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现阶段若组建国家住房银行无疑会大大削弱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强制性, 改革的难度颇大。

2.建立大社保体系。此种方案主张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模式, 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统一管理运营。马敏 (2008) 对整合住房公积金和社保金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 她认为一方面, 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基金的使用都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 都具有社会福利的特点, 存在整合的基础;另一方面, 两者的整合有利于资金的调度管理, 有利于减少运营成本。因此, 她认为对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资金进行整合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事实上, 全国部分地区也在尝试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允许在职工患重大疾病时申请提取公积金, 此举也得到了很多市民的支持。但笔者认为在我国基本社会保障体系还没确立的情况下贸然合并“四金”无疑是非常危险的, 不仅难以解决好“四金”各自存在的问题, 有可能使问题复杂、扩大, 甚至导致全面失控的局面。

3.在现有体制框架下的改革。许多学者研究认为可以在不改变现有体制框架下, 对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设计进行局部的改良。韩乔娜 (2008) 认为应该通过管理模式的创新打破各地住房公积金独立运作的现状, 建立全国性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平台, 从而增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抵御能力, 盘活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林憧等 (2010) 提出了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多元化运作等改革思路。此外, 还有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扩展资金投资渠道、重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制等思路。

4.彻底取消现存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钟茂初 (2009) 提出, 由于制度设计存在“劫贫济富”的现象、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公积金运营效率低等严重问题, 加之我国商业住房贷款制度的基本完善, 因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周威、叶剑平 (2009) 也认为住房公积金强制性参与的合法性是可疑的, 因此制度的根基就存在问题, 再加上制度目标已经过时和实践中表现出来种种“负效率”特征, 继续费力去挽救住房公积金制度, “结果可能都是徒劳的”。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还在发展完善之中, 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需要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而不应该全盘否定。

四、结语

1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十三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区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当月工资。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9800元,缴存基数超过此上限的按此上限计算,低于此上限的按实计算;最低不低于我区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即960元。

四、缴存比例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

五、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降低后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下限)。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二)、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

(2)2009年度经审计的单位会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3)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三)、审批程序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基数时,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验审手续。

验审内容为查验、核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

(二)各缴存单位应于2010年6月5日至6月30日期间,携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原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和《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到武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三)各缴存单位在缴存情况核查和单位登记证验审的同时,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不准或有误,要及时为职工修改、完善。

八、其他规定

(一)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缴存者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申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5%。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一次性补缴。封存职工应先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后再办理调整。

(四)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均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操作,各缴存单位可登录武进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相关政策文件、业务指南及表格。

14.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十四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公积金委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一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2006年6月1日起,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个人各按职工工资基数的12%标准执行;不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企业,单位、个人可各按职工工资基数的15%标准执行;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其他缴存单位,单位、个人可各按职工工资基数的8%-12%标准执行;困难企业和其他缴存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经公示和审批同意后,单位、个人可各按职工工资基数的5%-7%标准执行。

条条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经审核可从其规定;如没有专门规定,按本县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

实行“新人新制度”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的8%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一)一般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5年工资性总收入的月平均数计算,同时执行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即企业职工工资基数下限按2006年企业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在制度扩面中按“低门槛”标准新建立的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基数,要逐步过渡到下限工资基数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在编职工可参照企业)工资基数下限按2005年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2070元计算;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5年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对个别有条件的单位,经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

(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5年工资性总收入的月平均数计算,该项工资基数只执行上限标准,不设下限标准。上限工资基数按不超过2005年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三、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凡按县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请免缴个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

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重点是检查各单位是否按规定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比例和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企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欠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手续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范围应当包括非在编职工以及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从业人员,企业单位职工范围比照社会基本养老金参保职工人数执行。验审方法为单位自检、县公积金分中心复检,验审不合格单位要限期整改,年度验审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五、调整与验审工作时间安排

2006年5月15日前,各单位到县公积金分中心领取《湖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核定表》、《湖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依法如实填报。5月31日前将上述两表报送县公积金分中心,6月1日起,各单位按调整后计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工资代扣,7月上旬由县公积金分中心按新缴存额办理银行特约托收。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以后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年度调整办理时间不变,仍为次年4月1日至5月30日。如无新的政策,不再发文具体布置。届时,请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年度调整手续。

六、依法加强监督

15.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化调整措施分析 篇十五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1、效率问题。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过程中, 制度效率问题逐步凸显, 主要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问题, 二是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问题。两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受到了极大的效率损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政府机关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政府的代理机构, 是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它受到政府的指导和引领, 在政府的指导思想下行动, 没有独立行使权力处理事件的权限, 只是一个中介机构, 所以再接受业务和处理应急性事件的时候, 是不够独立的。遇到问题不能立即解决反而得等待政府作出相应指示, 所以这期间就存在一个效率损耗问题。另外一个方面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存在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是合作关系, 居民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先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然后到商业银行中进行申请审核, 最后再回到管理中心做最后审核才能再去银行取得贷款资金, 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 在居民办理业务的时候, 也是相当不便的。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只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所以银行得到的利润相对较少, 为了自身利益的需求考虑, 银行会更积极的去办理直接在银行进行的住房贷款, 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处理, 会相对比较消极, 做事态度不端正, 出现消极办事的现象, 对于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居民来说, 是一个极大的不便利,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说, 其业务的推广和名声的提高也是相对不利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接受政府领导, 一个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 这就决定了它只是进行单一的资金的收集、管理, 然后交由银行, 在审批合格以后由银行调拨资金的一个中介机构, 没有实际的贷款能力和资格。这种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虽然是为人民服务性的单位, 但是在现今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形式下, 怎么扩大业务范围, 吸纳更多的流动资金, 提高运作效率和贷款的服务质量却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甚至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渐的阻碍其发展, 所以定位一定要明确。加之住房公积金是作为公积金贷款的一个垄断者, 但是因为垄断

更容易导致操作的效率低下, 而且由于其定位不清楚, 导致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二、针对问题的创新性举措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针对性主要是城镇居民和职工, 所以其资金的吸收范围是受到局限的, 现在的业务实施起来后备资金是不足的, 所以首先应该把业务范围扩大。因为市场竞争的激烈, 也有很多的银行可以独立办理住房贷款业务, 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和银行的合作协调, 调动银行的积极性, 减少繁琐的手续, 强大两方的业务能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是对有需求者进行全面的审核, 进过严格审核后, 直接到银行进行贷款资金的办理, 而且银行从中所得的利润与自己办理一单业务的利润持平, 这样银行就不会出现消极处事的行为。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必须加大资金投入, 特别是对一些收入相对低下, 住房负担较大的一批人, 要实现零利息政策, 或者是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 调动人民的积极性, 同时也归集更多的社会资金作为业务运作的后盾之力。为了更加方便的服务群众, 解决大家一次性都到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办理的不便, 所以武汉市新推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协办员制度可谓是弥补了其不足, 在单位直接设立一个临时代办点, 可以随时为大家办理业务和解答疑惑, 这一措施出台后是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贷款品种的创新, 让城镇居民有更多的选择, 满足更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 才能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变得更具吸引力。

三、总论

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是一项创新型的措施, 特别是在经济高速发展, 城市逐步扩大, 城镇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前提下, 为人民减轻住房资金压力, 消除经济负担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且它也是一项极具前瞻性的政策措施, 尽管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凸显出来, 但是我们在发展中总结经验, 在经验中寻求创新, 是可以很好的将这一政策发展下去的。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吸收外国经验并加以创新改造而成的一种高效的住房消费保障模式。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 解决了城镇居民的住房负担和经济压力, 在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 也逐渐暴露了其制度性的问题, 本文就从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 并找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以便更好的使该制度为人民服务, 解决人民的切身难题。

16.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优化路径论文 篇十六

截止1998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发展到全国231个地级以上城市,437个市、县。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231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30亿元。住房公积金在全国的全面推行,促进了全国住房建设,加快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革确定期(1999-2002年)1999年3月,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并实施,该条例对公积金的覆盖面、使用范围、增值收益的用途、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了规范。200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及其职能、监管办法及处罚措施等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条例》与《决定》的发布与实施,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2002年以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措施。2003年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5年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与实施,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支持住房消费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明确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即住房公积金是专属于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但对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来源的属性,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缴费的合理控制和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性质,从而使公积金缴费成为扩大国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渠道,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住房保障目标的普遍实现。

2.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矛盾世界银行2006年发布的《中国经济季报》指出,中国城镇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能承受的住房金融,但是却公积金贷款更多的是使高收入家庭受益。我国人民银行在一份报告中也表示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一般较难申请,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专家刘军民也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其贷款额度,这就必然导致收入高、缴存高的职工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多,而低收入者所得到的贷款资助低,有的甚至无法逾越购房首付的门槛。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对策

1.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营业务,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的关键。要促进贷款业务的发展,必须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简化贷款与还贷提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实行更为灵活优惠的利率政策,提高贷款服务质量。首先,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与还贷提取手续;其次,实行更为优惠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最后,加大对银行代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激励与约束。

2.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我国住房公积金要求在职职工缴交,而对于另一部分人群则采取不理不顾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继续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力度,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使所有就业者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加强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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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解读 篇十七

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解读

一、这次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什么?

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度收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适当减缓贷款增长速度,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保证刚需贷款需求,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限制多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上体现公平正义。

二、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是以什么为原则?

在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上,实行既认房又认贷,侧重于认贷。

1、认房只认定三套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已有二套住房的申请贷款为三套房,不予贷款。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在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产记录为准。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2、认贷是指家庭住房套数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或有一套住房,申请人及配偶2008年1月1日以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首套房;有一次贷款记录为二套房;有二次贷款记录,为三套房。

三、离异后办理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离异未超过一年的,借款人及原配偶名下房产、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四、再婚后,家庭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离异后再婚,借款人及现配偶名下房产、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五、子女买房的,父母贷款如何认定家庭住房套数? 父母给子女贷款,查父母的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

六、父母买房的,子女贷款如何认定家庭住房套数? 子女给父母贷款,查子女的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

七、白银市内跨县区买房贷款,如何认定家庭住房套数? 白银市内跨县区买房贷款,认房时需核查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家庭住房套数;认贷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八、我们家只有一套住房,但我们从来没有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现在我们想再购买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是否按二套房对待?

属于首套房贷款。家庭只有一套住房,2008年以后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现在购房贷款,属首套房贷款。

九、我们家只有1套住房,2008年以后也只办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前两年就还清了。现在我想再买一套住房,是否就是三套房,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属于二套房。家庭只有一套住房,2008年以后只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现在购房贷款属于二套房贷款,首付要达到房价的50%,贷款数额最高为房价的50%。

十、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首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十一、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二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50%。贷款数额最高为房价的50%。十二、二套房贷款执行什么利率? 二套房贷款利率与首套房贷款利率相同。

十三、职工结清贷款后,什么时间可以再使用公积金贷款? 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包括夫妻双方)。

十四、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是什么?最高金额是多少?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

可贷额度按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十五、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可贷额如何计算?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按照2万元计算可贷额。

十六、因各种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可贷额是如何计算? 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其公积金余额的10倍计算。

十七、贷款前可否通过补缴提高贷款额度?

不行。缴存账户余额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八、为提高贷款额度已提取的公积金能否补缴回来? 不行。按规定已经提取公积金的只能按照公积金余额的10倍计算。

十九、异地缴存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实有套数如何认定? 异地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认房需要核查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房屋所在地住房套数信息。

认贷以异地缴存证明开具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电话核实。

二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是如何计算?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开具的异地缴存证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含公积金余额不足2万元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电话核实。

二十一、住房公积金给他人做担保,可贷额如何计算? 可贷额按照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二

十二、实行存贷挂钩,账户余额能否冲还贷款? 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可做冲还贷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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