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申请书(精选9篇)
1.临时救助是申请书 篇一
临时救助申请书
本人常淑艳,家住梨树镇树俭社区,多年来既无居所又无工作,三年前又与丈夫离婚,生有一子,叫张赢,现在孩子张赢和我生活在一起,于我抚养,我孩子还在上学,生活特别困难。由于没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生活费及孩子的教育费用全靠再借和亲朋的接济。加之多年的劳疾使身体严重透支,已无劳动能力,特别是近年来由于车祸造成精神疾病,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缓。常年靠吃药维持,日常生活难以支撑,还要循环偿还债务,已到无路可走地步,为了能够生存下去,我只能依靠党和人民政府及社会的各位好心人,为我伸出友爱之手,让我度过难关,让孩子能和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接受教育,长大成人以回报社会和各位好心人,故申请临时求助,望各位领导给予批准
忠心地谢谢各位领导忠心地谢谢各位领导
申请人:常淑艳
2015年11月17日
2.临时救助申请书 篇二
我是xx乡(镇)xx村(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是:xxxx,现年xx岁,全家xx口人,系xx对象(城镇低保/城镇优抚/城镇三无/城镇其他困难家庭/农村低保/农村优抚/农村五保/农村其他困难家庭),现代表我家庭申请崇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原因:
我保证所提供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各项资料完全真实,绝对没有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如有任何隐瞒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愿立即终止申请办理;如已申请成功,我愿立即退出救助资格,退回已发款物;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概由自己负责。
申请人:
3.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篇三
我叫____,现年___岁,是____镇____村村民。我家有__口人。
我于_____年___月患了严重的_____方面的疾病,先后在______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____多元。目前仍在治疗之中。我还要继续_____,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1.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
2.工会大病救助申请书
3.困难医疗救助申请书
4.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书 篇四
申请残疾人临时救助
二、政策依据:
《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禅残联[]15号)
三、受理条件:
1.因病、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2.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困难残疾人。
四、申请材料:
对象1:意外造成困难的残疾人
1.《残疾人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意外事故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医院诊断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发票,收原件;
3.低保证明(由窗口的工作人员在一门式受理系统“办事人信息查询”中查询申请人的低保或临界低保证信息,申请人可不带相关证件),或家庭收入证明(如无低保信息必须出具),携带材料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救助申请表,收原件(2份);
5.建设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对象2: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困难残疾人
1.《残疾人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家庭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收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录取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表,收原件(2份);
5.建设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村(居)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村(居)服务中心,通过一门式系统受理事项,验阅,符合条件的,开具回执单;将相关材料扫描成电子材料并加盖电子章,同时将电子材料通过一门式系统发送给镇(街)残联;
3.镇(街)残联通过一门式系统接收材料,对材料进行复审,加盖电子章,并将资料转交区残联;
4.区残联通过一门式系统接收材料,打印出来,审批、并发放救助金至申请人存折。
六、办理部门:
所在镇(街)残疾人联合会
七、受理地址:
所在村(居)行政服务中心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结束,每个季度发放补贴
九、咨询查询:
88881200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5.临时救助是申请书 篇五
一、本人申请。具体要求:申请应由本人手写,申请中应表述清楚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赡养(抚养)人情况)及申请事由。若申请人无法本人书写申请,可委托他人代写,申请人签名。申请人落款、日期等基本要件应完善,同时需按申请人手印。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薄复印件。具体要求:身份证复印件应正反两面复印;户口薄复印件应包含户口主页、增减页和申请人的个人页。
三、特殊人群身份证明:低保户、残疾人员、城市特困人员、五保户四类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要求审核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集中供养人员由敬老院出具书面材料说明。
四、申请救助类别为就医的,应提供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就医发票(原件)以及住院分割单(一张发票对应一张结算表)。注明:所有发票贴于A4纸上,大于A4纸折叠对齐。
五、申请救助类别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提供事故现场图片至少3张,尽量为全景图。镇街民政科还应出具事故现场勘查证明,证明中应注明事发时间、地点、事发原因,同时需说明申请人家庭房屋总间数和实际损毁间数。
六、申请救助类别为助学的,应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学生证明。救助对象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新生(不含被成人教育、自考、函授等录取的新生),且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七、申请救助类别为其他特殊原因的,应由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困难证明。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报表。
八、填表要求:申请人填写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楚。
(一)申请类别注明: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城乡残疾人员、城市特困人员、五保户、城乡敬老院人员。
(二)申报人家庭收入填写真实。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人未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也应在申请表上写明其情况。
(三)申请理由注明其身份类别,困难原因,发生金额,个人负担金额,个人申请救助金额。
(四)社区及街道意见填写说明核实后认定情况以及建议救助金额。
门头沟区民政局
6.安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篇六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
(一)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补助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五)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
(六)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一)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3个月基本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元—10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三)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个月以上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低保家庭救助标准可提高至最高救助限额的1.5倍以内;
(四)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给予1000元—5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五)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500元—3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六)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至3个月基本生活救助;
(七)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300元—3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八)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力或死亡,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至6个月基本生活救助。
第六条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提高,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同一申请上述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实行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提供转介服务为辅。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四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和居住满半年以上),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不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填写《临时救助承诺书》;
3、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4、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
5、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6、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7、各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 审核审批(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临时救助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委会干部参加。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及经过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核对系统比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应每季度将救助对象审批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决定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原则上根据各乡镇(街道)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别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临时救助任务重的县区,应适当增加本级救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为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出现缺口的地方,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区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科学整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确保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落实到位,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切实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并充分发挥好包村干部的作用。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审批责任,应对辖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应不低于临时救助对象总数的5%。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并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临时救助资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7.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 篇七
会议地点:XX
主持人:XX
参加人:XX
弓学文发言:根据上级要求,决定对我村因病因灾造成的特殊困难户进行救助,救助条件是家庭确属困难且因病花费在1.5万元以上的。“两委”会商议的结果是对靳才年、弓国爱进行大病救助,这个事大家议一议,让我村确有困难的家庭得到救助。
8.7、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篇八
博州民发〔2007〕53号
各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地解决我州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办<2007>76号)精神,现将我州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实施社会救助,建立健全扶贫帮困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全州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合理确定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困难救助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全州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农村居民。(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五)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临时救助应该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一)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科学制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各县市要根据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结合本地实施,尽快制定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奠定基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数额以及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此外,要注意协调安排有关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
四、严格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实行县(市)、街道(乡镇场)、社区居(村)委会三级管理体制,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对象的初审,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或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要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要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五、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和管理力度
各县市要建立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一)各县市财政按照当年低保资金的一定比例编制预算,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二)根据各县市临时救助情况,从州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临时救助。(三)从各县市政府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并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六、临时救助的其他事项
1、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
2、临时救助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积极救助的原则。对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救助;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予救助;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3、临时救助形式要积极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社区在组织邻里互帮上的作用,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4、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关系全州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各县市的实施细则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州民政局备案。
9.临时救助申请 篇九
尊敬的XX县民政局领导:
我是XX镇XX村第一小组村民XXX,今年73岁,是一名先天性聋哑并患精神病的孤寡老人,无劳动能力,日常全靠政府救济。近几年,随着年龄渐增,身体每况日下,患有多种疾病,长期需要药物治疗。去年年底,我居住的泥砖老屋失火,烧毁严重,随时可能倒塌无法再居住,使我的生活雪上加霜。现特向县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恳请民政局领导解决我生活和住房困难。
此致 敬礼
【临时救助是申请书】推荐阅读: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模板11-22
街道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标准)08-08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08-26
申请救助申请书09-14
司法救助申请书06-17
学生救助申请书06-25
大学救助申请书10-11
医疗救助申请书11-26
低保救助个人申请书07-30
慈善贫困救助申请书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