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2025-03-14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精选8篇)

1.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篇一

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策划控制程序目的1.1 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的运作过程进行策划,充分满足上级机关的各项要求,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权益。

1.2 编制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计划,确保其有效执行和实施。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计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执行情况的监控。职责

3.1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税收评估科分别负责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计划的编制,采取措施确保得以实施,并实行有效监控。

3.2管理者代表收集并确定开展策划的事项。

3.3局长负责策划事项的审批。

3.4各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已批准的工作计划。工作程序

4.1策划事项的确定

4.1.1由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税收评估科根据市局的要求以及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结合各自的职责,提出开展策划的初步意见或课题,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同时报局领导和管理者代表。

4.1.2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发动本部门全员参加讨论,对策划提出建议报送相关科室。

4.1.3管理者代表根据各部门的意见以及税收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确定开展筹划的事项,报局领导批准。

4.2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计划的编制

4.2.1相关部门应根据分管局长确定的筹划事项,落实计划的编制。

4.2.2编制的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符合上级机关的要求,计划内容应便于理解和实施; b)计划的编制要及时,并确保传达到相关部门;

c)计划中应明确实施日期,有效期限,监控和考核办法等。

4.2.3对涉及面广、重要性强的事项,由分管局长牵头组织论证。

4.2.4相关部门根据论证的意见组织开展计划的修订。

4.2.5相关部门将各自的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并根据分管局长的意见进行修订。

4.3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计划的实施

4.3.1分管局长批准计划的实施。

4.3.2分局各部门根据计划具体落实,组织实施。

4.3.3相关部门对各自的计划进行检查、监督、协调。

4.4实施情况的验证

4.4.1相关部门对各自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验证,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报分管局长审阅。

4.4.2相关部门对实施效果不佳的,应分析原因,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重新进行验证,直至符合规定。

4.4.3相关部门对实施应及时进行监控,收集数据、分析原因,当发现有不能完成计划要求的趋势时,应报告分管局长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策划要求的实现。

4.4.4经验证效果显著的,必要时按《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相关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质量记录

2.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篇二

一、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税务机关的建议检查方式, 企业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 进行自我检查, 检查力度比税务检查要弱, 更弱于税务稽查, 其主要表现:预则立不预则废, 说明企业在经营管理中, 在经营理念上不能比别人慢, 要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检查, 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立竿见影地解决, 如果没有发现或者解决相关问题, 那以后产生的错误会更大, 那时就悔之已晚了。

表现:某大型集团企业, 是国内首批税务风险管理的国家税务局的联系企业之一, 在国税发[2009]90号颁布后, 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 寻找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共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并制定符合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办法》。在企业的决策层下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明确企业的风险总体目标,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战略, 主任和相关成员都是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税务风险由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税务风险管理和企业员工的工作目标、工作业绩相联系。采用税务一票否决权。财务经理领导税务, 职责分离, 变一人业务为二人复核。小事见规章, 大事来会签, 请中介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审报告, 分析原因评估风险, 具体以风险为标准, 重要性与反应机制, 动态管理四个可能, 核心税种用好政策, 重在监控, 交叉监督。企业可以设立税务信息共享, 设置企业相关税务专栏, 提供员工关于这方面的交流平台。监督与纳税申报、退税等结合, 年末税务结算。

分析:决策是税务风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全面全流程多头参与, 沟通和问责, 独立税务, 增加话语权。要想落实好企业的管理, 绩效管理是很有效的举措, 相关的企业领导部门应该予以一定的重视, 加大企业员工的考核和奖励, 制定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流程, 每个流程实行无缝连接, 把定期检查与长期监督相结合。全过程全环节, 抓源头和重点, 评估机制应适合企业, 信息与税局共享, 借中介搞外包, 查找风险点, 评定风险等级。信息管理系统要稳定, 当然, 人才依然是税务风险的关键。内税信息与外税信息, 纵向和横向信息, 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系统, 强化制度改革, 对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要及时地提出, 对于存在的风险要做出有效的评价和管理, 积极的采取措施, 从而完善税务风险的体系。

策略:实施企业税务危机应对机制, 交叉监督, 制定流程, 变二级审核为三级审核, 完善税务内控制度, 定岗定责任, 统一集团税务管理, 加强领导力, 建立循环监督机制。

二、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 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表现:企业与税局从表面上是相互对立的, 但矛盾是对立统一的, 正是由于企业和税局的这种对立关系, 所以才维持了统一的社会关系。只要正确地理解这么一种关系, 检查对企业而言就是一种手段, 如果一味的抵制, 就只会增大企业的税务危机, 让企业的税务危机提前到来, 反之, 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危机, 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缓解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危机。

检查是法律的实施;全国性的打击假发票检查是行动;全国性房地产税收方面检查是税务总局的指令性计划;检查情况下对违法的严厉处置使企业避免更大的危机。

分析:企业的主动接受检查和被动接受检查不仅是意识上的差距, 这也体现了企业在税务危机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 通过社会化的保险和中介的保险参与, 可以将企业的税务危机降低最小。

策略:积极配合, 参与社会保险或者中介保险, 强化训练, 加强信息化建设, 设立共享平台, 善用税务信息, 确定核心税种, 实施外审报告制度。

三、税务稽查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保障税法, 贯彻执行, 规范税务, 强化监督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新《规程》) 的目标, 重新定位税务稽查, 使得任务明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职责扩大添加检查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原则增加, 定性范围, 维护法律尊严, 强调回避制度, 用信息分类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呵护一体, 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力度, 也加大了企业违法被查的几率, 作为公司必须加强企业税务危机管理, 才能避免外部成因税务危机。积极应对税局的稽查, 避免把自己的弱点暴露在企业税务危机下, 确立方案, 至关重要。税务与会计的法律规定不同, 也会产生风险。

策略:对媒体和公众要给予足够的尊重, 加强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沟通, 了解和掌握稽查重点, 通过科学的工具进行有效的税务危机检查和评价, 企业通过税务危机管理策略进行影响分析, 评价交叉监督, 人工和自动互动, 将企业的税务危机外包, 评价业绩考核。

四、小结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可以得出, 企业的管理不可能缺少税务危机管理方面的策略。近年来, 国家方面加大了对企业税务检查的力度, 这也大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相关企业需要审时度势, 根据自身情况, 调整好自己公司的税务战略, 积极稳妥的启动税务危机的相关解决方案, 和媒体、公众沟通, 及时调整策略。构建交叉监督, 完善税务内控制度, 从而让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摘要:在企业的管理中, 税务检查是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 企业需要做好这几个税务危机管理工作:税务自查、税务检查、税务稽查。要构建交叉监管, 完善税务内控制度。

3.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字】内部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税务文化

一、引言

在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中,构建税务文化,应该明确税务部门内控机制建设的工作的内容与目标任务,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推进税务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以下本文对此做具体介绍。

二、强化税务内控行政管理的作用

对于我国税务部门,应该强化其内部行政管理工作,实现内控机制建设工作,构建税务文化,不仅是反腐倡廉的制度基础,同时也是建设党风廉政的重要载体。强化税务部门内控行政管理,可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有效对税务风险防控。并且还可以规范权力配置,切实保障税务财政收入,真正实现“两权”监督,防范廉政风险。同样,强化内部行政管理,也可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税务干部廉政水平,完善反腐工作机制,能够围绕税务部门中人、财、物、权、钱、事等六个环节,全面整合税务管理工作规程,监督每个执法环节与岗位,提高税务部门中干部的廉政水平。同样也可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税务部门可以“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纳税人权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取信于民,更好地服务社会。

三、当前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弊端

对于税务部门在其内部行政管理中,应该正确认识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可以有效杜绝其管理弊端,以下对此做具体介绍。

1.思想误区

税务部门行政管理中责任不明晰,管理不全面、工作运行紊乱,重视税收业务,忽视行政管理,导致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中,不能有效做好管理工作,难以实现齐抓共管,降低税务部门管理力度。

2.工作偏差

税务部门的内部行政管理中,存在凭经验办事的弊端,沿袭传统工作经验习惯,凭主观意志办事,采取“求快”方法处理税务事情,忽视工作质量。而且忽视平衡协调,忽视了系统管理的导向性。如在评先表优、奖惩处罚等方面,往往想尽可能的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从而忽视了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和舆论导向。

3.管理不足

人治管理、人情服從仍占一定地位。虽然有利于发挥其决策快、效率高、约束少的优点,但也有因“人治者”素质差异或不稳定,带来了工作随意性和局限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效率。内部行政管理的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制订出台了许多新制度、新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适用、不常用、用不好的现象。内部行政管理中的精细化管理不深,内部行政管理机制缺活力,对于内部行政管理中,其激励评价机制还不全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还存在岗位职责不明、操作流程不优、管理措施不细、协调配合不当等问题。

四、浅析强化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的措施

1.强化思想引导

通过加强教育,让税务部门职工充分认识加强内部行政管理的防范风险意识,并且内部行政管理中对源头治理的关注度,可以建设推进税务惩防体系,在税务部门树立“防治风险、抓好管理、促进管理规范、提高人员上进水平”的管理理念,将监管力度加大到工作中的细节中去,使税务监督可以贯穿在税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有效监督制约税务内部行政业务管理工作中,降低实际中的行政执法风险与廉政风险这,实现内控建设目标。可以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主题活动,应用辩论赛以及知识竞赛的形式,将廉政理念融入到工作之中,使廉政思想可以入脑入心。

2.完善管理制度

可以在内部行政管理中,完善税务部门的岗责体系,落实税务部门责任制度,科学配置税务部门的权力,能够全面排查风险,界定制约监督的重点,实现税务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与透明化;同时,明确岗位廉政责任,完善岗责体系明确税务部门的权责、规范税务部门管理流程、风险排查、完善税务部门制度;还需要创新工作方法,以税收信息化为契机,提高税务部门税收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完善税务部门的人事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对税务部门每个岗位、环节的实时监控。

3.强化监督

可以完善税务部门制度规范,内部行政管理中,可以发挥干部的积极性,维护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刚性,严格监督检查,深化政务公开,公开透明运行,加大查处力度。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税务部门的基层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工作,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力量,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税务部门内部控制监管的效果。

五、构建税务文化的措施

税务部门在内部行政管理中,应该强化构建其税务文化,这样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增强我国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其创新能力与服务水平。为有效适应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趋势,优化构建税务文化的措施如下。

1.明确税务文化内涵

在税务机关中,税务文化不仅是组织文化,同时税务文化可以引导税务干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使其可以树立起服务理念,在潜移默化中,提升税务内部行政管理效率。在新形势下,勇于创新税务文化,创建服务型的税务机关,打造我国内部行政部门的和谐税务活动。应该明确税务部门的税务文化原则,坚持把税务文化渗透到税务部门中,形成税务部门管理文化,实现税务部门中各项管理活动中的良性互动。将文化建设应用到税务部门的各项建设中,打造富有创造力、充满人性化的新型税务文化。

2.树立税务文化理念

在税务文化构建中,首先,税务部门应该树立法治理念,必须做好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目的。同时,也要抓好对税务部门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工作,防止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文明税收执法的机关形象。其次,还应树立其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服务理念,通过优化办税手段,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形势教育,强化观念更新,立足科学化管理要求,跳出传统行政事务的复杂繁琐,找准规律实施人本管理,还要具备团结互助理念、学习理念以及创新理念,能够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的各项学习制度,以创新的思维意识,增强税务文化建设,提升税务文化建设水平。

3.强化税务文化宣传

税务部门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宣传组织到位。在我国税务部门中,建设税务文化,对于税务部门的领导层,既要在思想上对于文化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又要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应该积极倡导、亲力亲为,引导人们做好税务文化建设工作。广泛发动群众,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认识度,为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的其他成员,树立起好的榜样,认真的做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组织好各项活动,做到有备无患。

六、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税务部门中,强化其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细分目标任务,构建税务文化,建设节约型高素质人才精英,打造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廉洁高效的行政队伍,全面提升推动税务部门整体行政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谢红生.关于加强地税部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24(32):54-57

[2] 国税系统预算定员定额改革中存在的不足和建议[J].改革与开放,2013,14(12):76-77

[3] 汪康.优化国税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21(14):56-57

4.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篇四

五大课题:随机检查、五年轮查、集中稽查、联合检查、黑名单联合惩戒

一、随机检查

(一)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稽查。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二)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集中稽查

集中稽查是什么意思?省税务局直接抽调派员轮流随机检查。

仔细看看“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这句话含义深刻、意义深远。对某些人来说,天要下雨,只有当地保护伞可能不够大了……

据统计,迄今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实现了省级稽查。

海南地税从2009年开始实施,重庆国税从2011年开始执行,河北国税、河南、湖南、青岛从2012年开始试点。广西地税从2014年开始、深圳国税从2015年、北京地税从2016年等开始均已实现省级稽查,由省税务局稽查局统一选案、派单、选人、检查。

随着省局直接检查的覆盖面扩大、比例提高,县市税务局对本地政府、企业的影响力势必逐步减弱。三、五年轮查

(一)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也就是说,所有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其他纳入检查库的企业,五年之内,必定会被税务检查一番。当然,小规模企业、非企业纳税人(如个体户、自然人)除外;另外,对疑点企业会有更高频次检查。

(二)进度安排

2016年起,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起,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

四、怎样避免进入税务黑名单

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哪些是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1、查补税款100万元且占10%;

2、逃避欠税100万元;

3、出口骗税;

4、抗税;

5、虚开增值税专票或其他抵扣发票;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

7、伪造发票。

触犯上述七条标准的,就要上税务黑名单。上了税务黑名单,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就是联合惩戒!

(二)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纳税信用级别判D级;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阻止出境;限制担任职务(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

3.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5.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行为(IPO、再融资);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6.D级纳税人列入税务重点监控对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7.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8.D级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每次不得高于25份,当月再次购买需按3%预缴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交旧供新、限量供应。

五、税务稽查71项重点内容 增值税(不含营改增)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大阵容:税务局打响第三次“税务稽查”,财政、发改委、国土、工商、银行部门配合,你准备好了吗?

据《经济观察报》昨天报道,201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将选取10个省税务机关开展跟踪督导和检查工作,据了解,目前执法大督察已进入省局重点抽查阶段。

本次税务稽查是税务系统近年来参与单位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监督检查,并且联合了财政、发改委、国土、工商、银行等第三方部门的协作配合。

据报道,截至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大督察共组织走访1.72万户纳税人,发放3.97万份调查问卷,征集归并纳税人意见建议1000多项。

2017税务稽查“三连发”,拳拳到肉

2017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对2017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进行了总体的安排和部署。

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地税全面出动,撸胳膊挽袖子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结合“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的强大功能,触碰政策红线的企业在劫难逃!

注意!2017年,大数据税务稽查时代全面来临!(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

2017年4月26日,税务总局组织8个督查组,对北京、江苏等8个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放管服”改革措施、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本次税务督察比上两次来的更加猛烈,“本次大督察业务量大、涉及面广,能否举全系统之力协同作战直接影响到督察成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司长郭晓林介绍,此次税收执法大督察由税务总局十余个司局协同推进,各省税务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税务局均成立工作专班,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推进,搭建起“横联纵贯”的工作架构,确保大督察“落地有声”。

有了“金税三期”做靠山,税务机关可以大显身手

这么大的阵势,真的是前所未有,新的一轮“税务稽查”风暴全面展开。毫无疑问,这次又要给“金税三期”记头功,有了大数据系统的鼎力支持,税务机关就像有了“顺风耳”和“千里眼”一样,所有的经营信息都一览无余。

有了“金税三期”系统做靠山,税务机关在本次稽查中有三大最新变化:

1)优化税务风险识别及稽查选案能力

税务机关联合五大部门,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金税三期”逐步实现涉税数据在国税总局和省税务局集中处理,并为导入第三方信息预留接口,实现涉税数据与海关、银行、工商等系统的自动互联和信息实时比对。目前,税务稽查局的选案系统已与金税三期成功对接,通过金税三期数据自动筛选高风险企业,较之原来的选案方法将更为高效。

2)增值税发票管理信息化

在销项端,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须通过升级版系统在线开具,并实时上传至税务机关形成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运用的依据。在进项端,发票升级版的使用也会改变纳税人的涉票操作。

通过对进销两端实现信息化,纳税人得以降低发票管理成本,而税务机关通过对发票信息的纵向、横向分析比对,能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纳税情况以及行业平均水平的了解。在发票信息实时、全面报送给税务机关后,纳税人也必将面临更为高效、严格的税务管理。

3)严格执行程序性规定

金税三期将现行所有税收法律法规集成到了系统中。其中的程序性规定,特别是一些之前在执行中未被严格落实的时限要求将受到系统的严格监控。

长期零申报的企业要注意啦!税局可能会跟你谈谈

企业进行零申报比较常见。但长时间零申报或负申报就属于异常申报,本次税务稽查一大重点就是对长期零申报的企业进行进行联合督察。

为什么要联合财政、发改委、国土、工商、银行等第三方部门来督查长期零申报企业呢?这是有原因的:

首先,企业设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长期零申报也就是意味着长期没有收入来源,那么企业的存续是不会长久的。

其次,企业的营运是有成本费用的,如人员工资、门面租金、水电气费等,如果没有收入来源,那么我只能对你说呵呵,毕竟没有人愿意“赔钱赚吆喝”

再则,如果长期零申报企业有发票,那么风险更大,可能涉及“走逃户”、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后果就不逐一阐述啦!

那么,零申报如何定义?长期零申报到底有什么后果?

1、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可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

2.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3.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

4.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不要傻傻被查,1分钟掌握税局6大稽查方式!

长亏不倒活得很好难继续

据重庆市国税局官方微信近日透露,在日常风险管理中,重庆万州国税局发现某企业经营达三年以上,增值税税负一直偏低,但在长期亏损的同时又有资金不断投入(属于长亏不倒户),处于风控系统高风险范围。

为进一步核查该企业情况,该局风控中心安排专人对其进行案头分析,发现该纳税人财务报表各项指标中规中距,且单项指标(如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均在正常范围内。通过认真校验,该局风控中心的小伙伴在电子底账数据分析系统发现了疑点!发现出该纳税人发票开具收入明显小于当期申报收入!

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再分析下申报表,发现该企业申报了大量未开票收入。疑问来了!其接票方基本上是国营医疗机构,不开票对方能入账?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疑问又来了,该企业是如何实现发票开具的呢?

风控中心通过系统抽查发现,该企业主要销售对象除正常收取该企业开具的发票外,还收取了不少以个人名义代开的发票,且发票开具的产品品名与该企业开具给接票方的产品品名基本一致,但价格有所偏差,基本上个人代开的产品单价>该企业开具的产品单价。为消除怀疑,该局风控中心实地核查,通过对该企业职工花名册与个人代开明细表对比,合同确定收入与发票开具收入对比,国营医疗机构主要财务负责人谈话校验,确定该企业利用个人代开发票进行账外经营,核实出该企业在3年时间隐瞒销售收入450万元左右,少计增值税63.35万元,现该企业已按要求补缴增值税税款与滞纳金,并在当年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眼看一个长亏不倒活得很好的企业被毙了吧~

其实,对企业来说,账外经营可是存在不少危害的!

账外经营有哪些危害?

侵蚀税基税本。采取“账外经营”手段隐瞒销售收入,直接减少增值税计税基础和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偷逃了国家税款,罚款不说,严重者还得承担刑事责任。埋下管理隐患。“账外经营”给经办人员捞取“灰色收入”提供了便利,侵蚀了企业投资人的所有者权益,给企业发展埋下了隐患。

加大违法风险。按照总局及相关部委发布的相关文件,企业上了税收“黑名单”,会计也会被牵连,不仅会计证被吊销,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一旦被发现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其不缴或少的销售额还是要依法缴纳,而且滞纳金更是少不了。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款,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另外,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法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排查账外经营方式多种多样

尽管不少企业账外经营的技术堪称炉火纯青,但税局多种排查账外经营的方式终究会使账外经营无处遁形。

1、互联网+税务

最强大的排查方式莫过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了。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重庆万州国税局风控中心能快速发现疑点得益于电子底账数据分析系统,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底账数据分析系统与第三方数据进行比对,使得纳税人所有数据处于“全天候”监控、分析、处理状态,一旦纳税人数据存在疑点信息,系统能够第一时间推送给税源管理部门。而且目前各税务机关职能部门还在进一步完备与升级该系统,不仅是实现发票数据电子化,其它如水、电、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等重要数据也实时共享。因此!可以说账外经营已经丧失生存土壤。

2、账户核对法

一是到企业的开户银行调查其开户情况,掌握其全部银行账户,然后同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如果所掌握的账号比提供的多,就有账外经营的情形存在。

二是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对银行对账单上有业务记录而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无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作重点调查。

三是将销售收入明细账与库存商品明细账中有关记录进行核对,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减少记录,而销售明细账无记录的现象,应进一步调查库存商品的去向,检查是否有隐匿收入的行为。

四是将生产车间的生产记录与库存商品入库单核对,检查有无将库存商品少入库或不入库而进行账外经营的现象。

3、投入产出核对分析法

即在掌握企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部门的消耗与产出配比,计算出产品的产量,再按企业产销比率计算出企业应实现的收入,然后与企业实际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若相差较大,就有可能存在隐匿收入不入账的问题;还可以将企业生产部门的生产统计日报、月报和年报中反映的产品产量与会计账表所核算的产品入库产量进行核对,若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产品不入账、账外销售的问题。

4、核对营销业务记录法。

企业销售业务一般在营销部门都有所记录,可以通过核对营销部门的业务记录,并与货运文件、相关销售发票、会计记录相比较,如果营销部门的业务记录与货运文件、相关销售发票、会计记录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现货交易或销售收入不入账、账外设账、偷逃税款等问题。

5、突击盘点法

即对库存资金及存货进行突击检查,从中查找漏洞。

一是对库存现金的盘点采取临时检查的方法,检查其账实是否相符。如果盘点的实际数大于账面数,且无正当理由的,就很有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需进一步进行核查。二是对存货实施突击盘点,如果实际数量、品种要比账面多,说明有库存商品少入账或不入账的现象,应进一步检查其是否存在账外账的情形。

6、票据、存根核对法

企业的票据、存根是业务发生的原始记录,核对票据存根和会计记录可从中发现账外收入。将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收据存根联与记账联逐一进行核对,检查记账联是否有缺号的现象,是否与存根联相符;同时将发票、收据存根与销售合同核对,检查企业有无隐匿收入、设置账外账的行为。

在了解了账外经营的危害及税局排查账外经营的多种方式下,账外经营还是企业所谓的“生存法宝”吗?而且在2017年这个“大数据治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治税”的大环境下,企业面临的挑战是空前的,如果企业和个人上了税收黑名单,不仅将受到多部门的18项联合惩戒,而且还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个人的生活。

因此,企图通过账外经营达到偷逃税款的途径是不可取的!现在的一个小动作就有可能铸就无法挽回的后果。再次提醒小伙伴们,一定要合法经营,依法做账,诚信纳税!”

“金三”系统下税务稽查严打,增值税发票管理绝不能碰的三大高压线!案例

2017年第一季度,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兰溪市一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兰溪市**建材经营部位于浙江省兰溪市诸葛镇长乐村,经浙江省兰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0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份,金额33.05万元,税额5.62万元。还有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7.87万元。

最后,兰溪市**建材经营部受到了追缴税款37.8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6.9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户,无论金额大小,都不要报侥幸心理。现在不是以前,过去可能你公司有过类似买票的情况,或者少缴税和不交税,都没有被预警和稽查。但现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上线,税务局系统升级后只要动态数据比对后发现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税务局评估科的人员会马上打电话让拿三年的账交过去进行查账,后续的麻烦就不是当初抵扣的那点税款可以解决的。■2017税务稽查“三连发”,拳拳到肉

2017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对2017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进行了总体的安排和部署。

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地税全面出动,撸胳膊挽袖子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结合“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的强大功能,触碰政策红线的企业在劫难逃!

2017年4月26日,税务总局组织8个督查组,对北京、江苏等8个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放管服”改革措施、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本次税务督察比上两次来的更加猛烈,“本次大督察业务量大、涉及面广,能否举全系统之力协同作战直接影响到督察成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司长郭晓林介绍,此次税收执法大督察由税务总局十余个司局协同推进,各省税务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税务局均成立工作专班,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推进,搭建起“横联纵贯”的工作架构,确保大督察“落地有声”。■绝不能碰撞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高压线”

千万不能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买票)抵扣,也不能虚开增值税发票(卖票)赚钱。大部分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3种情形:

1、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者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 方开具的发票;(接受第三方开票)

2、购买甲商品,开具乙商品的发票;(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3、没有购物,直接买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上述3种情形,都是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除经常性的进项认证、抵扣比对发现异常情况会进行检查外,总局“金税三期”风控系统对开票企业开票情况、受票企业进2项抵扣情况进行自动筛查,能够比对贸易公司“进项品名”与“销项品名”是否一致,开票与抵扣是否正常,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是否配比,开票金额增长是否异常,金额波动是否异常,等等。发现异常,就下发“黑名单”通知当地税局检查、核实。

千万不要相信“开票公司”讲的“发票认证通过抵扣了就没有问题”的鬼话,那些专门卖票的企业,开票不可能正常,他们向你开票,也向其他人开票。他们靠“开票量”赚钱,迟早都会被税务稽查系统筛查出来,被税务机关盯上。另外,开票公司的抵扣链条一旦出现问题,他们会立马“卷款走人”,当月开具的发票就不申报,必然东窗事发,所有买过他的发票的企业都会“带出来了”。

最终,买票企业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从现在起,不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买票)抵扣,宁可增值税税负高点,也不能去买进项抵扣。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关键在企业负责人,但风险控制与防范的“窗口”需要前移,要设置在采购环节。签订采购合同时就需要审核供货商的增值税开票资质,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法律与风险责任,仅仅靠财务部门是无法控制风险的。

温馨提醒您:

❶现在不仅仅是强化会计人员做账技巧的时代,更是税务稽查大数据分析的时代;

❷税务预警不仅仅来自于国税系统的预警、以后会更多的来自于地税系统、工商系统、社保系统、银行系统、公检法等系统的预警;

❸财务人员务必记住三句话:做好账、开好票、报好税!平平安安做个好会计,让企业省心、也让家人放心!

❹因此企业只有真实的、准确的取得进项发票,并同样真实的、准确的开具销项发票,才是根本解决企业的税负重的问题,企业才可安全地长久经营下去!

5.税务检查和查账技巧 篇五

企业的往来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营性(购销)往来账,另一种是其他往来账。经营性(购销)往来是指企业对外经营(购销)业务引起的债权债务,是通过“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往来账由于不属于对外经营业务或者企业内部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是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对经营性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披露金额不允许以相互抵消后余额列报,即在《资产负债表》中使用经营性往来账的双重性科目必须以重分类方式列报,各账户的债权债务之间不得互为抵消,真实地反映债权债务实际情况。而其他往来账的双重性科目则可以余额来列报,这因为这些科目主要是非经营性或者内部之间的往来,不属于企业真正的债权债务,不符合经济民商法上债权债务构成要件。即其他往来账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企业本身是有权处置转移豁免的,而经营性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则需要对方同意才能行使处置转移豁免的。

企业正常往来账的核算内容应是体现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的多少,是不应该存在税收问题的,那为什么说企业往来账中有税收问题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企业《资产负债表》往来账户中表现的税收问题

由于《资产负债表》列报的特殊规定,往来账户反映的数据与会计科目总帐(明细)余额性质是不同的。因此从税务稽查的角度,则:

1、“应收账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经营性业务中已开具发票而没有收到款项金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的嫌疑。

2、“预收账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经营性业务中未开具发票而已经收到款项金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不按时开具发票延迟纳税的嫌疑。

3、“应付账款”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性业务中对方已开具发票而没有支付款项金额。一般本企业无涉税的嫌疑(仅协查是否有不申报滞留发票或者对方虚开发票行为)。

4、“预付账款”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性业务中对方未开具发票而已经支付款项金额。一般本企业无涉税的嫌疑(仅协查对方有无不按时开具发票延迟纳税行为)。

5、“其他应收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非经营性义务中已经支付与收取款项的差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转移企业利润且不缴纳个税的嫌疑。

6、“其他应付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非经营性义务中已经收取与支付款项的差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分解收入且不按时纳税的嫌疑。

二、企业往来账中具体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增值税

在企业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业务,企业出售货物,产品已经发出,货款也已经收到,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出现贷方余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企业没有开出销项发票。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二是已经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确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建造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该是这样的,企业在收取货款时将发票开出,根据发票金额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在收取货款的当期就应该正确核算该项业务的应纳增值税额。因为我国的税收核算方式主要是以票控税,只要企业开出销货发票,就要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同时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尽管税法中已经对纳税义务时间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发票在企业手中,开不开发票,何时开发票企业都能够自行灵活掌握,这就涉及到企业纳不纳税,何时纳税的问题。有些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交不起税,就从发票上做文章故意拖延开具发票的时间,甚至有的为了躲避税收对一些销售业务根本不开发票,销售货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中。甚至有的销售业务通过现金结算的,货款不存入银行账户而是作为账外资金管理。这样的事件并不罕见,很多行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些的问题,它不仅仅只会影响到增值税的正确核算和征收,同样影响了不同税种的税收工作。例如,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建税等等。

(二)营业税

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即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二是已经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确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纳税时间为其转移的当天。

(4)发生自建行为的,纳税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时。

因此企业在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或者租赁业中无论何时收取应税行为的款项,都必须及时缴纳营业税。但是一些企业将收取以上提供应税行为的款项时,常常在会计上做其他往来账处理,来延迟或者逃避缴纳营业税,例如: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这样其他应付款会出现大量的发生额。税务机关以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相关合同,来判断该款项实质上属于分解应税收入行为。仍然可以调整作应税预收款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的会计核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企业的发票管理是税收工作的重点。因为多种税种的税基都是发票上的销售金额,它也是税务部门查补税额的主要依据。

发票是企业收付款缴纳税款的凭证,不仅仅是核查本企业的纳税依据,也是监查企业经济业务交易环节相关方的纳税依据及上下流转环节计税基础连续性的税收记录。

如果在一个经济业务交易环节没有取得(开具)发票,对本企业可能没有损失,但是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可能就是双重的税款流失——这是以票控税的核心内容。

企业常发生这样的业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给某些经营者,取得的是现金收入,购买方不要发票。账务处理是这样的:

借: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体现贷方余额。实际上该项应收账就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该笔业务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应该根据发票,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从而核算产品销售利润。如果企业不开出销项发票,产品收入就不会在账面体现,增值税就会漏交,相应的利润也不能够体现,企业所得税就不会被正确计算。另外企业的现金核算也是非常灵活的,类似的业务记入往来账中的金额是否真实,或者销项发票虽已开出,但是发票金额是否是如实开具,或者根本就不将该笔现金收入记入财务账中,现实中上述现象是不能排除的,这一切都将影响到企业收入和利润的核算,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的特点。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有较高的自觉纳税的法制观念。因为印花税是一种小税,往往不容易引起重视,所以企业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也是五花八门。就拿常见的购销合同来说。企业订购生产用原材料(金额省略),支付货款时,企业做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再看,企业购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贷:预付账款

这样的业务在企业中是常见的,而且这样的账务处理似乎也没有什么,实际上这里面就潜在着印花税的问题。那就是这样的购销业务到底有没有合同?按税法规定,企业应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而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购销合同金额。但是许多企业认为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通常是按业务的性质,根据自制凭证和发票入账。企业购销多少,货款收支又是多少,这一切都由企业自己掌握和处理。即使企业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也由企业自己掌握。所以企业在计算和申报应纳印花税额的时候,留有余地根据自身觉悟来计算,这样就会出现少申报或不申报印花税的现象。即使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并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又有什么根据判断其税额的正确性呢?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应该熟悉购销经营性往来账原理,运用会计科目账户核算原理来正确确认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五)个人所得税

企业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把应该支付暂时又没钱支付的费用记入“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职工薪酬”账上。就拿“销售费用”来说,许多企业为了鼓励销售,保持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关系,不同程度的发生一定数量的销售佣金(业务提成)。有的企业由于资金紧张,这种费用有时不能及时兑现,就将费用记入“其他应付款”中体现欠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记入“其他应付款”中的金额是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在企业付出该笔费用的时候,根据账面金额全额支付,这样个人所得税无形之中就被漏掉了。因为各企业的销售政策五花八门,所以企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随意性。为了避免缴纳高税率税款,有的企业还将这样的业务挂在“应付职工薪酬”账上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发放。税务机关应该注意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中有没有包含职工合理的工资薪金之外的费用?其中有多少是应该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费用?

(六)房产税

企业的发生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常常采用发包方式进行,一般企业在支付过程进度款,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除工程开始之前支付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工程垫付款)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外,企业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应该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原因是企业发包是一项在企业名义下委托建造不可逆转的工程,不属于销售交易行为,只是企业资产形式上从流动资产改变为非流动资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没有流通环节。

现行房产税相关政策规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为准,不以投入使用(达到预计状态)或者办理产权的时间为准。即以房屋和土地等资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为纳税时点的。也就是说将“在建工程”核算的挂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情形,也就是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企业应该及时缴纳房产税。

有时企业工程款项已经提前投入使用,但是以未结算为借口常常推迟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当“在建工程”金额无明显变化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在故意推迟转入固定资产时间而延迟缴纳房产税。

三、企业往来账中税收问题的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的信息披露,由于会计准则规定对经营性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披露金额不允许相互抵消性余额列报,这样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往来账户总账余额和资产负债表列报的金额比较分析,定期对企业往来账户债权债务进行核实。

熟悉企业会计核算原理,会计科目账户核算范围和规律,来判断企业经济业务的性质。极其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理性和相关性。

6.税务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篇六

(1)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2)检查各项税款的缴纳情况;

(3)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财经纪律和税款核算情况;

(4)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5)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情况。

4.对偷税行为应如何处理?

(1)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款,并处所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由司法部门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由司法部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罚金。

5.对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对纳税人欠税并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何处理?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税务部门对帐簿设置管理有哪些规定?帐簿、凭证等资料的保管有何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各类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帐簿的种类有哪些?设置帐簿的范围有哪些?

帐簿的种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它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7.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篇七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特别事项

按规定区分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开发成本与销售成本的界限, 是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合理确认扣除成本费用范围的关键。因为, 只有销售成本和符合税法规定期间的费用才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对开发产品 (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代建工程) 开发过程竣工结算前所实际发生的六项成本费用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各项支出) 之和;期间费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销售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按当期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确认的成本, 是已实现对外销售的土地、房屋等相应的开发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涉税风险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用地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为取得国家某一地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涉税风险点是: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所支付的款项是否合理和获取了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与取得同期同类土地使用权价格相匹配;是否将同一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多个开发项目间明确分配比例和正确计算具体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有无预提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等。

(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 (或开发权) 除了发生土地买价外, 还要向当地市政交纳红线外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等的建造费和管线铺设费等的大市政配套费, 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费、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及拆迁补偿、安置及动迁支出等各项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涉税风险点是:企业是否据实列支大市政配套费, 包括红线外“三通一平”等的建造费和管线铺设费;企业是否多报拆迁户数、虚增补偿标准, 以虚列拆迁补偿费支出;征用土地、拆迁安置等实际支出是否存在明显的超计划现象;支付给自然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或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是否与相关账目一致;是否按规定扣除了发生的由政府或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土地上的扣除项目。

(三) 前期工程费

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发权之后, 开发项目在正式开发前期发生的图书资料费、招募工人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书立公证费、工程咨询费, 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费, 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三通一平”、临时设施费费, 以及预算编审费和其他等都属于前期工程费用。前期工程费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或计划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且有正当理由;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或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未按税收规定扣除;该期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由于受扣除比例制约, 企业是否依法纳税调整。

(四) 基础设施费

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 为建造与之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 (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和照明等设施) , 以及道路和园林环境工程 (包括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 等, 必然发生一定数额的设备及安装费用。这些实际发生的费用, 房地产企业都应该在开发成本———房屋 (基础设施费) 项目中归集。基础设施费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各项基础设施费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有开具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各类凭证或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或预提该费用;是否属于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之外、小区红线以内的社区管网工程费和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 配套设施费

在开发项目中, 与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场 (库) 、配电房 (室) 及设备、锅炉房 (室) 及设备、假山假水、水泵房 (室、井) 及设备、健身娱乐设施、公厕、消防用房及设备、公告牌、门卫室、会所、学校、商场、饭店等各种公共建筑所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都在开发成本———房屋 (配套设施费) 项目中归集。这里的配套设施是指企业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没有产权及其收益权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如会所、文化站、学校、商场、饭店、医院、银行等, 属于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费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各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有多个开发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与基础设施费分项目、分明细核算;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或预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且有正当理由;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是否单独核算成本;是否混淆核算或不正确划分有偿转让 (或自用) 配套设施与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

(六) 建筑安装工程费

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包括甲供材料) 支出, 企业应该在开发成本———房屋 (建筑安装工程费) 项目中核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涉税的风险点如下。若为自营方式, 签订虚假单项合同, 非法取得发票, 虚增建安费用;出包工程完工后, 决算工程成本与概预算工程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若存在, 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关账目与施工合同是否相符且理由正当、凭据合法;是否利用关联方承包或分包工程, 增加或减少建安成本造价;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是否依合同约定支付;甲供材料是否供应到施工现场并向施工单位结算甲供材料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若为自营方式: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七) 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是指房地产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管理和组织开发项目而实际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基金、质检费和其他等各项费用。对开发间接费的审核重点在于:各项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若有多个开发项目, 是否分项目核算或是否将完工前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或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或列支了期间费用;是否存在开具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各类凭证;是否预提开发间接费用。

(八) 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涉税风险点在于:未按配比原则结转各项期间费用, 混淆了成本核算对象;各项期间费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扩大了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利息是多个开发项目应该承担的, 但完工后未配比计入相关成本对象, 而全额计入了当前收益;借款合同条款不符合有关规定;从非金融机构 (包括向关联企业) 取得的借款, 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多列管理费用。另外, 广告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等未按规定纳税调整。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风险防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的风险防范就是除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并扣除工资薪酬、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外, 对房地产企业特有的各种税前扣除项目或内容, 需要特别注意纳税调整的个别事项的涉税风险的预防与规范。

一是对截至目前已经建造完工的开发产品 (房屋或土地) 应负担的成本费用, 按照自用开发产品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库存开发产品和已销售开发产品进行分配。其中, 应在当期纳税申报时扣除的, 只是已销售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 而自用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规定通过折旧或摊销扣除;未出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应在企业实现对外销售的纳税期间依法申报扣除。

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应该与相同地段、同一期间、类似档次开发项目存在明显差异, 否则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三是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能分清成本对象的, 应直接记入“开发成本———房屋 (前期工程费) ”账户;应由两个及以上成本对象负担的该费用, 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对象的“前期工程费”项目。

四是园林绿化费用不是公共配套设施费, 年终不可以预提;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类似支出不得作为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负担的各项开发成本应按规定分摊和扣除。

五是对开发产品附属的地下室、车位等配套设施, 是否摊入该开发产品成本项目, 应当参照开发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法规对产权、收入归属情况的具体规定。如果企业打算将开发产品附属的地下室、车位等配套设施作为经营性项目, 除对其独立核算外, 还应按规定补充缴纳一定数额的地价差价款和人防工程费用。

六是根据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及其应付工程款, 扣除预付工程款、甲供材料款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办理工程结算, 预留工程保修金后, 再支付工程尾款给施工单位。

七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 应剔除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八是超规定标准列支的利息, 超比例支付的广告业务宣传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如实纳税调整。

九是对各项期间费用一定要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利息必须配比计入相关成本对象, 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是适时计入当前收益;各项借款合同条款一定符合有关规定;从非金融机构 (包括向关联企业) 取得的借款, 要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对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要依法纳税调整。另外, 还要审核广告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等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 [Z].2009.

8.供应链管理的税务分析 篇八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需要以全球视野对其商业运作模式进行整体优化。供应链是商业运作模式中的核心,由材料提供、生产制造、物流仓储、分销等环节构成,包含了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全部职能。采用税务效率较高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降低海外投资项目所负担的海外及中国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等税负,优化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改善项目的现金流状况,提高净现值和回报率。

但是,跨国交易的供应链管理模式,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税务规定以及国际间的税收协定,因此需要特别慎重考虑,从而在减低税负的同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采购流程的税负优化

设计一个合理有效的材料采购流程,可以节约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成本,是进行供应链管理模式分析的考虑要点之一。

例如,一家中国内地公司在非洲某国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从中国和其他国家采购大量水泥、钢筋等工程材料。较为常见的是“直接采购”方式(如图1.1所示),即由中国内地公司A和非洲项目公司B分别与境内外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建设所需材料,A再将境内购买的材料转售给B。在“直接采购”方式下,材料采购环节的增值额会留在税率较高的A公司和B公司,导致该部分利润的整体税负较高。

如果“通过海外关联公司采购再转售”(如图1.2所示),即由税率较低的海外关联公司C(比如一家中国香港的关联公司)作为全球采购平台,负责集团的所有材料采购职能,并承担相关的价格波动、质量等风险,则C从供应商采购材料之后,可以按照合理的较高价格转售给B,将一定利润留在税率较低的海外关联公司。

由于行业的差异和投资区域的不同,在选择材料采购方式时,除了所得税税率差异,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与材料供应商已有的业务安排、各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海关进出口规定等问题,尤其是通过海外关联公司转售,是否会在非洲项目所在地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上产生影响,从而选择最优的材料采购方式。

设备购销租赁税负优化

对大型投资项目来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长期盈利状况和税务负担。因此,设计税务效率较高的机器设备提供方式,也是供应链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承上例,中国内地公司A需要向该非洲项目公司B提供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比较常见的是“购销方式”(如图2.1所示),即A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直接销售给B,或者A向境内供应商购买机器设备,再转售给B。在这种方式下,A公司出口设备可能享受中国的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同时B公司可以将该机器设备计入其固定资产,并在税前计提折旧。但是,机器设备提供环节的增值额将留存在A公司,这部分利润需要缴纳较高的中国所得税。

因此,在“购销方式”下可以参考前述材料供应的筹划方法,由集团内的一家低税负海外公司作为机器设备的国际采购平台,从而将合理利润保留在这家低税负的海外公司。

在海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大型机器设备使用时间往往不超过三五年时间,因此“租赁方式”(如图2.2所示)更为常见,即由中国公司或海外关联公司向中国境内外供货商购买机器设备,再出租给非洲项目公司。

在这种方式下,需要考虑非洲项目东道国对租金汇出的预提税税负、中国或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与非洲项目东道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租金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中国或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对租金收入征收的所得税税负,以及租赁设备能否在非洲项目东道国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问题。

如果能由低税负、且与项目东道国拥有优惠税收协定条款的海外关联公司作为全球的机器设备租赁平台,则可将此环节的职能、风险和利润合理保留在该海外关联公司,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技术许可环节的税负优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跨国工程和国际贸易中,往往也伴随着一定的技术许可和技术服务。承上例,如果中国内地公司A将其持有的技术“直接许可”给非洲项目公司B使用(如图3.1所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则可能涉及项目东道国的预提所得税和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如果A派人到B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服务,还可能在项目东道国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集团内的一家海外低税负企业持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例如A将技术转让给所得税税率较低的中国香港关联公司C,按成本加成一定比例利润的方式收取合理的技术转让费,然后由C向B提供技术许可及技术支持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即“将技术转让给海外关联公司,然后许可项目公司使用”的方式(如图3.2所示),则可以将技术许可环节的利润保留在低税负的海外关联公司。

但是,在这种方式下需要考虑的问题较多,包括非洲项目东道国对特许权使用费汇出的预提税税负、中国或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与非洲项目东道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中国或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征收的所得税税负、中国对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税负和优惠、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对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及中国和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与非洲项目东道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等。

另外,需要尤其关注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两个环节的交易金额是否合理,否则极易引起两国税务机关的质疑。

设计与施工劳务的税负优化

在海外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经常需要中国公司提供图纸设计等服务,同时中国公司还会派遣劳务人员到项目东道国进行工程施工。如果由中国公司A“派遣设计人员赴项目东道国现场工作”,除了中国企业所得税,还可能会在项目东道国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缴纳当地所得税。另外,如果A向非洲项目公司B“直接提供施工劳务”(如图4.1所示),除了项目东道国可能会对施工环节的利润征收所得税,还存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如果采用“海外关联公司提供设计和施工劳务”的方式(如图4.2所示),由低税负的海外关联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尽可能减少设计人员赴项目东道国现场工作;同时,将劳务人员的合同关系转移给低税负的海外关联公司,由该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项目东道国进行工程施工,则可以将相应的设计和施工劳务利润保留在低税负的海外公司。

但是,上述方式需要综合考虑中国或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对设计服务和施工劳务收入征收的所得税税负、中国和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地与非洲项目东道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等。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较多问题,例如设计人员能否转移到低税负的海外公司进行工作、施工人员的合同关系能否转移到海外关联公司、项目东道国对劳务提供方是否存在资质的要求等。

综上所述,海外项目的供应链管理是否合理,在税务上是否有效,会对项目成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当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合理、合法地安排集团内各个国家或地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在降低整体税负的同时,注意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以降低相关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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