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调研

2024-08-08

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调研(10篇)

1.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调研 篇一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是指对审判工作所产生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分析的过程。是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调整审判活动运行的重要依据,它对改进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各类数据进行保存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活动过程。是对法院工作主要是审判工作和其他有关社会现象进行调查研究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和重要保证。长期以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统计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在人员素质、管理机制、硬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并注重在工作中摸索经验,多措并举,将司法统计工作与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等工作有机地结合,使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服务审判的作用。

一、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层次原因

(1)重视程度不够,未调动干警积极性。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干警以及领导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只注重统计工作成绩,未关注统计人员投入的劳动过程,有丁点的通报则得不到领导的认可和全院各庭室同志的配合而失去工作热情,致使兼职人员迫于完成统计任务而应付了之。

(2)司法统计员水平不高,缺乏业务培训。

目前,本院司法统计工作人员属于非专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因此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全靠积累的经验去操作,由于缺乏相应的连续性的培训,难以实现统计工作的创新,但如果人员更替,老统计员的数据统计不够科学、规范,新统计员很可能会出现同类问题,并且没有被纠正的机会。或是对电脑操作不熟悉,或是各类法律程序知识欠缺,终因理解的偏差导致录入、生成错误。

(3)审判案件录入不及时、基层法庭未联网。

1.数据报送不及时。老式的司法统计结案数据都是由各相关庭室报送至司法统计员,有的案件应上半年已结案,因为承办人未及时报,可能拖至年底才将结案信息报至司法统计员,从而导致各月结案统计出现差异。此外,由于司法统计工作是逐级进行的,各级法院完成此项工作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尤其是基层法院,因为每个月份都是最先开始司法统计工作的,为确保整个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工作顺利进行,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报表工作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本身也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数据核查与合成,这就要求各个庭室的报表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上报本庭室的各类办案作息。但是,实践中,部分庭室习惯性的将报表时间拖后,没有给司法统计人员预留整理信息的时间,从而导致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完成得较仓促,难免出错。

2.现行三套新老统计报表并行局面,形成重复劳动,难以实现高效和快捷。《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通过不断的更新升级,确以成熟;内网案件信息的录入,可以实现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建立起全面、科学、高效、快捷、准确的司法统计体系。但是,在逐级的报表方面,现行老法综表、新综合表、内网自动生成表三种报表并列报送局面确有加重基层负担、重复劳动、将简单业务复杂化之疑?目前由于在审判环节内网案件信息录入滞后,导致“自动生成”错误,统计员只有到各录入环节一一查询原因,投入了时间、精力却不能被理解。

3.基层法庭数据报送工作迟缓。由于基层法院的财力、人力、物力尚不能达到安装局域网到基层法庭,无法在近期内实现局域网联网,所以数据仍需要每月基层法庭到立案庭录入报送,不仅保密性不强,安全值不高,而且报表人员还不得不为录入、报送数据往返于基层法院与其派出法庭之间,造成人力与财力的浪费。

(4)司法统计人员多属兼职,统计队伍不稳定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都由立案庭负责,作为全院的立案、案件流程管理部门,肩负除司法统计以外的八个方面的工作职能,业务繁琐、复杂,但由于编制等问题,立案庭人员本来就相对偏少,他们在繁忙的业务工作中还要兼职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申诉复查等事务,顾此失彼现象难免。

二、解决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司法统计工作既要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也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各级法院领导和干警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本人认为做好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准确定位,提高重视度。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综合事务中虽不居显要地位,但法院领导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搞好司法统

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统计软件的不断升级,设计功能不断增多,新报表模式出台,旧报表仍不取消?工作量日趋加重,对统计工作人员的耐心和毅力是一个挑战,统计人员一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提高计算机

操作水平;二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认真分析统计数据,积极主动提供统计信息;三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保证上报数据质量,为本院的审判管理和上级法院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3)加大办公自动化建设力度,完善网络化功能。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层法院的办公自动化建设程度并不高,以本院为例,目前虽然已建立了局域网,但是,现在还处于使用的初期,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便。此外,由于局域网覆盖不全面,基层法庭数据录入和报送工作仍要到县院进行。因此,应大力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对司法统计工作给予政策倾斜,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要尽快启动基层法庭的局域网建设,以增强数据报送的效率,同时,为司法统计人员配备相应电子设备,保持数据传输通畅,为司法统计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4)稳定队伍,严格管理。基层法院各个庭室应该指定专人来完成报表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稳定性,以保障司法统计工作的连贯性。统计员对各庭室每月上报数据记录在册,同时,各个庭室报表人员也应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保护好用于报送数据的计算机及相关数据,当电脑或者系统出现问题时,应该主动找相关人员维修,不等不靠,避免因个别庭室录入、报送不及时,影响全院的司法统计进程。

总之,司法统计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项日常工作,能为院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改进法院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因此,应更好地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各项硬件和软件建设,激发司法统计人员工作热情,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最终提升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2.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调研 篇二

一、当前基层法院法官流动的现状考察

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流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 法官服从组织安排调整工作岗位

包括上级法院法官被组织安排到下级法院挂职锻炼或担任基层法院院长;不同基层法院之间院长的任命调动;法院系统内部的交流任职;法院系统与检察院系统之间的交流任职。

(二) 法官因家庭生活需要主动申请岗位调动

包括向当地法院系统内部的其他基层法院调动, 或向当地的其他党政机关调动, 个别进行跨市调动, 调动指向的单位所在地通常为申请人的家乡或父母、配偶所在地。

(三) 法官因个人追求或家庭生活需要而通过考试实现调动

包括基层法院法官考虑上级法院职业发展空间更大而参加遴选;山区法院法官考虑沿海地区经济待遇福利更好、更宜居或考虑检察院系统、其他党政机关更易升迁而通过考试实现调动。

总体而言, 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流动呈现出经济较不发达地区法官流出多流入少、法院向系统外其他机关流出多而其他机关人员流入法院少等特点。值得一提的是, 当前基层法院岗位被作为公务员“跳板”的现象日益突出, 即个别法官因父母、配偶所在地区的公务员考试竞争较激烈, 而暂时报考外地较不发达地区的法院, 等待时机再申请调动或通过考试回到父母、配偶所在地区。

二、司法改革语境下基层法官流动问题的辩证分析

毋庸赘言, 每种行业的从业人员都会有流动现象。有上有下、有进有出的良性法官流动, 有利于不同单位间的法律人才交流, 有利于促进个人价值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 有利于激发法官队伍活力。但我们也应辩证地看到, 当前一些基层法院特别是较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无序、失衡的法官流动, 会对法院队伍建设、司法改革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一) 无序的法官流动影响法院队伍稳定

当前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流动上下、进出不均衡, 甚至有上无下、只出不进, 且流出人员多为中青年业务骨干, 新招录人员难以马上接替法官岗位, 造成法官队伍新老衔接不畅、业务传承不力的断层现象。同时, 也易使留职法官产生比较心理、落差心理, 令其工作热情减退, 甚至产生模仿效应, 使法官队伍的凝聚力下降。

(二) 无序的法官流动阻碍司法改革进程

法官是司法改革的主体, 法官的无序流动、隐性流失将影响法官员额制等司法改革制度的稳定性, 使法院人员对司法改革进展产生质疑。特别地, 法官的无序流动将导致一些较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一线审判力量削弱, 加剧案多人少矛盾, 限缩司法资源配置空间, 影响法院审判执行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 阻碍司法改革进程。

三、实现基层法院法官良性流动的现实路径探索

(一) 完善法官招录、遴选制度, 从源头促进法官流动均衡

完善公务员定向招录制度, 试行由省级组织统一招考后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岗位, 减少异地录用, 强化服务期限制度, 从而减少个别报考人员将首报法院作为“跳板”的不良现象。同时, 以司法改革为契机, 建立健全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从律师学者中遴选法官、上级法院法官到下级法院挂职、基层法院面向全国遴选当地籍法官等制度及其配套工作机制, 实现法官流动上下、进出均衡。

(二) 建立法官流动动态管理机制, 化被动应对为主动引导

建立地区法官流动管理平台, 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各法院法官流动情况, 对可能影响正常办案秩序甚至司法改革进程的无序流动, 及时提出预警;建立地区间法官双岗交流任职机制, 对因法官流动影响日常办案的, 及时调配人员解决, 避免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断层。

(三) 改善基层法官待遇, 提升基层法院“留人”魅力

推行薪酬、职级晋升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 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地域加给”薪酬制度, 推行偏远地区工资补贴制度, 统筹平衡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系统机关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 减少因待遇问题导致的无序流动。各基层法院特别是较不发达地区法院还应强化对外地法官的人文关怀, 通过院设食堂、宿舍楼、安排探亲假、举办联谊会等方式, 增强外地法官的归属感;及时了解外地法官工作生活方面的困难, 为其排忧解难, 让其安心工作。

摘要:本文关注基层法院特别是中小城市较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流动问题, 并辩证分析司法改革语境下法官流动的影响, 提出完善法官招录遴选制度、建立法官流动动态管理机制、以改革为契机提高基层法官待遇等促进法官良性流动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法官流动,基层法院,司法改革

参考文献

[1]艾佳慧.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 (4) .

3.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调研 篇三

关键词:省级统管;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体制;建议

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司法保障工作是人民法院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法院人财物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随着省级统管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体制也将更加完善,其对法院各项工作的保障功能也将进一步增强。

一、省级统管对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的影响

省级统管旨在终结省级以下基层法院对同级党委政府的依附关系,促使司法权的去地方化和司法独立,进而实现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1]具体到司法保障工作,省级统管将产生如下影响。

第一,省级统管将降低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对同级党委政府和同级财政的依赖。省级统管之前,县市级法院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财政。为了解决经费问题,法院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搞好与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2]但若实现省级统管,基层法院预算将直接列入省级预算,不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以及其他开支将实行省级统管,不再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省级统管有利于省内人民法院司法保障资源的均等化配置,降低区域差异。省级统管之前,县市级法院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财政,财政富余,法院经费就相对充足;反之则经费不足。县市财政差异决定了法院司法保障资源的非均等化配置。[3]但若实现省级统管,省级财政则可以统筹分配各个法院的经费需求,并加强落后地区法院的司法保障工作。

第三,省级统管有助于增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的独立性。省级统管之前,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财政,其他部分则来源于上级财政,以至于中央财政。源头越多,干涉越多,独立性就越少。省级统管之后,省级以下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干预基层法院保障工作的基础将不复存在,省级党委政府为了减少工作压力也可能赋予基层法院更多的财政预算权和经费支配权,其独立性必将强化。

省级统管对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的影响主要是积极的,但也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或消极的一面,如省级财政可能无力保障各级法院经费不降低,省级统管无法保障司法保障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均等化配置,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扬长补短,趋利避害。

二、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体制的省级统管路径选择

针对司法权的地方化,有学者建议建立中央一级的司法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各级法院的经费预算开支。[4]但在本轮司法改革中,中央没有采纳该建议,而是提出了省级统管的改革方向,可谓是学者建议与现行做法的折中。这种折中的做法可以克服中央直管的难度,也可以解决基层法院对同级财政的依附问题,不失为务实选择。但在如何实现省级统管问题上,仍有可探讨的余地。

选择之一:将县市两级法院的预算管理权交由省级法院,由省级法院统一制作预算,并进行经费统一管理,不改变省级法院与省级财政的关系。这一做法的特点是取消县市两级司法预算后在法院系统内部解决司法财政问题。这一做法的好处是省级法院更加熟悉、了解下级法院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司法经费的统筹安排与合理配置。其弊端是强化省级高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容易导致司法权的科层化与行政化,损及司法独立。

选择之二:将县市两级法院预算上提,成为省级预算单位,由省级财政直接供给,不改变省级预算管理体制,不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预算管理关系。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降低省级预算管理部门改革的成本,并尊重基层法院的审级独立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从而避免产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和管理关系,防止司法权的科层化和行政化。其弊端在于增加省级预算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和难度,从而影响省级统管体制运行的效率,另外也没有改变省级法院对省级财政的依附关系。

选择之三:将县市两级法院预算上提,与省级法院并列,三级法院预算合并建立独立与政府部门和省级法院的司法经费预算管理委员会,专门管理司法预算和法院保障工作,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这一做法的好处是切断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关系,防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倾向,保障各级法院之间预算管理权和司法保障自主权。其弊端是增加改革成本,司法预算管委會的法律地位和职权界定需要进一步的厘清。

比较上述三种方案,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只有第三种方案最能保障司法经费的独立性,最能保障司法独立。如果此方案改革成本过大,次优方案就是第二种。相较于行政机关的干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属于司法系统内部的司法权配置问题,对司法公正的损害较小,并且上级法院一般熟知司法权运作规则,不会贸然要求下级法院作出明显违法的裁判。

三、完善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内部机制的若干政策建议

人民法院司法保障的内部机制,是相对省级统管的外部机制而言的,是指包括人民法院内部司法保障工作的职权分配及其与司法裁判权的相互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为人民法院司法保障的内部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奠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

(一)完善司法保障内部机制的基本原则

1.司法行政管理权独立运作

司法责任制,要求司法裁判权的独立,即主办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在客观上促使了司法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分离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权的独立运作。在实行司法责任制之后,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业务庭庭长一般不再进行分案工作、个案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签发,便可将主要精力放在司法保障、人员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上来。这对司法保障工作而言,是有促进作用的。

2.司法行政工作集中管理制

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人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协助院长管理行政事务。”按照这一意见,司法行政的集中管理和行使将成为未来法院内部改革的一大方向。在此体制下,作为司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保障工作将更加重要。没有司法保障,就没有司法行政,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的有效运作就会受到影响。

3.司法保障的有效供给

司法保障工作上接省级统管的外部机制,下联司法行政的集中管理,是法院各项工作的“供血系统”。该系统的有效运行,不仅取决于外部省级统管和内部集中管理的顺利实现,而且也取决于司法保障部门的精细化工作。司法保障工作的核心任务是保障司法业务的有效开展,有效的司法保障和供给要求司法保障部门及时了解各个业务庭的经费、资料、设备、软件等各方面的物质需求状况,并分析其轻重缓急,从而做到按需分配,有效供给。

(二)完善司法保障内部机制的具体建议

1.成立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全面负责本院司法保障工作,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对本院司法保障负主要责任,装备物质和经费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明确具体装备物质和经费的实际使用人和保管人,明确各级责任人的不同责任和权限,必要时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2.健全人民法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依法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五大方面,其工作重点是完善资产采购程序,健全定期盘点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规范法院经费使用行为,制止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法院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使用,预算外使用必须依法履行报批程序。诉讼费用的收取应严格遵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特别应完善退费办法,保障及时退费。清理不规范的收费,向律师收取案卷复印费应依法出具合法票据,不得乱收费、高收费。

3.建立培训制度,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人才是各项工作的立身之本。要依托法官学院等培训机构,对现有的装备管理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轮训,聘请本地高校的专业教师定期开展专业知识讲座,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利用空余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积极招录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司法保障工作,使法院不仅成为法律人的用武之地,更成为司法保障专业人才施展才华的适宜场所。

综上,以省级统管和司法、行政相分離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体制的完善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应积极把握这一契机,建立健全各项内外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司法权的依法运行提供有效物质保证。

参考文献:

[1]刘叶玲.《法检省级统管价值目标与制度设计初探》.《鸡西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2]周永坤.《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规范化——论司法改革的整体规范化理路》.《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3]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4.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调研 篇四

[摘要]文章从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实践经验中分别阐述了统计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对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管理模式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提出了建议和思考,以及对司法统计数据指标体系的完善。如何强化司法统计队伍建设,加强执法检查,推进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使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关键词] 现状并存在问题工作模式和机制创新统计信息化建设

统计队伍的建设

社会统计工作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认识国情、国力、决定国策、制定规划的重要依据。司法统计是社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计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分析审判活动以及与审判活动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有力工具[1],在审判管理和审判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统计信息要随着经济不断进行改革,在技术设备、人才服务、工作模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现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以实事求是的统计思想对新时期司法统计的改革与发展做一些分析与探讨。

一、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现状并存在的问题

目前,基层法院体系中的统计工作尽管成就斐然,但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统计工作现状不能满足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基层法院专用程序体系相对落后。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司法统计系统得以更新和完善。但司法统计报表的固定模式和统计指标体系滞后,不能满足基层法院统计工作的需要。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立案系统不完善,统计程序大都停留在单机运行和手工操作阶段,使基层法院系统数据无法直接提取利用,统计人员需要重新进行抄写、计算、录入这就造成了基层法院人力、物力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和消耗。在基层经费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这势必影响法院全方位、立体化统计数据的展示,成为制约基层司法统计事业发展的“瓶颈”[2]。

2、基层法院统计信息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认识。现阶段,大多数基层法院领导者认为统计只是简单的数据汇总和统计而已,是一项可有可无的的辅助性工作,却忽略了对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有些法院虽然在硬件措施上已经基本能满足司法统计的需求,但是软件设施以及内部网还没有得到更好的完善。统计信息需要各庭室手工抄写、填表上报统计员进行统一整理,这样就形成很多数据无法采集,使得基层统计员难以准确的统计和反映。由于烦琐的统计大大降低了统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司法统计单纯的反映工作成绩的数量统计,掩盖了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利于审判态势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3、司法统计部门自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统计法制意识淡薄。基层法院部门没有严格的自律制度,统计执法乏力,缺乏应有的打击力度,使统计法律、法规失去了应有的震慑作用,所以司法统计人员没有很高的责任感和纪律约束感。因此也弱化了保证统计数字质量而应该坚持的原则和立场。降低了统计员对数据的责任意识、敏感性和抗干扰能力。使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不能得到最后的保障[3]。

4、基层统计工作薄弱,统计队伍人员素质较低。首先基层法院统计队伍业务素质水平普遍偏低,据统计司法统计人员大部分并非专业出身,统计人员多数身兼数职,而且变动频繁,稳定性差。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和司法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使基层统计数据的质量受到影响。按照司法统计工作对统计人员要求:真正达到懂法律知识、会统计调研、会分析研究、会微机操作的“四会”标准的人才不容乐观。基层司法统计人员大多对统计工作往往一知半解,以至于对统计信息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跟不上

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

二、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管理模式和机制的创新

新时期司法统计改革的重点,要求我们与时俱进,改革开放以来,统计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我们仍要不断改进和提高司法统计水平,才能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在基层法院管理中的职能。

1、加大基层法院统计信息管理的硬件和软件的投入。一是建立全套的立案与司法统计相结合的系统,该系统记录案件的所有情况,以及审批、排期、送达、保全和先于执行、庭前准备、庭前调解、归档等各环节,自动生成报表。这将大大减少统计员的工作,并保证所采集的数据真实,准确。二是建立法官业绩档案计算机机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图表、数据、信息等形式客观记载并综合反映法官工作状况、具有统计分析和查询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统计的生命在于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溯源性,实现准确、高效、方便的数据处理模式。所以基层法院领导应重视司法统计工作,将其列入法院管理体系,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不断改善司法统计工作条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统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预测的整体功能,以更好地为法院高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基层司法统计信息管理,必须建立一套与法院管理、审判运行态势相适应的全面综合指标体系。(注:司法鉴定、执行救济、执行恢复、诉讼费统计、信访息诉等在软件统计方面还是空白)因此,要加快实现司法统计表格标准化、调整动态统计指标休系(例如信访的流动监督与处理),使司法统计指标、司法统计分类及其编码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另外,通过建立以数字方式存储的统计数据库,有利于司法统计信息查询、管理及统计信息的传输和处理,从而使各级统计信息系统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形成统计数据分析成果。使决策层对司法统计情况全方位把握,将审判质量统计、审判效率统计、社会效益统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立案设计、组织设计、技术手段、信息流程等各个环节弥补统计过程与技术的缺陷[4]。

3、进一步完善各项考核制度,完善司法统计体制。目前,基层法院还是以年底的各项考核指标为依据,尤其以司法统计审判公正指标、审判效率指标、审判效果指标为其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以至于有可能出现偏离本院实际情况的失实数据。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应制定强制性考核指标,要求各基层法院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并且保持目标、制度的延续性[5]。一要完善司法统计制度,强化服务功能,敢于披露司法统计工作中的深层次的矛盾,是现代司法统计转型中统计工作者不可推脱的责任。二要健全各种原始登记、台帐和报表制度、规范统计工作制度、统计监督制度,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分类标准化、数据处理现代化水平。三要设立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与各审判庭室统计研究机构为一体的司法统计体制。通过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对策,促进司法统计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

4、强化司法统计法制建设,为司法统计工作提供保障。实践证明,要抓好基层统计工作,法制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在统计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根据立法形式通过发布的统计标准,确保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健全统计法制建设,依法统计,严格执法。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机制从根本上真正杜绝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6]。司法统计部门要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充分依靠法制手段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改善统计工作环境,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利用电视会议、互联网开展多种形式的司法统计法制学习活动,不断增强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让司法统计人员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法定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其次要对司法统计的问题进行重点执法检查,把司法统计机构和部门的建立、统计是否配备专职人员,统计台帐是否建立,登记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可靠,工作程序是否规范等基础统计工作列为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5、司法统计质量与效率并重,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一是司法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的完整性。要求司法统计数据采集范围和内容含量上要全面,各项指标的报表填报要完整。二是司法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准确性。对审判庭室报来的各类数据必须严格审查, 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按司法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填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司法统计数据是否符合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等,从数据采集的源头把好质量关。三是司法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的及时性。以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统计工作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四是司法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的简便性,各种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文章,力求简洁、清晰、明了。

三、加快司法统计工作信息化创新,提升司法统计服务手段

在信息时代里,统计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等全过程正在实现网络化,在网上实现统计的全过程是信息时代统计工作发展的大趋势[1]。加速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不断进行统计信息创新是新经济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司法统计工作本身的迫切需要。

1、加快信息化建设创新。基层法院司法统计部门难以及时反映新时期的新要求和新变化,所以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功能、促进统计现代化建设必要保障和手段。依托现有的硬件和网络技术, 整合统计信息资源,构建统计信息服务网络互动平台,根据司法改革需求,挖掘统计数据,在开发派生统计信息方面做文章。统计工作信息化的实现必能大大地促进管理模式和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汇聚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尤其是数据库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统计、可视化技术、并行计算等方面的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投身到数据挖掘这一新兴的研究领域,形成新的技术热点[1],使这些领域实现突破性和跨越式发展。

2、信息多元化模式的创新。基层法院要加强对各审判庭室的管理,真实反映审判动态问题,在改进和完善司法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及时掌握审判工作情况,积极推进开展统计试点,鼓励统计创新,研究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实现统计数据来源渠道多元化。一是建立并执行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数据统一归档,分级分类使用制度。资料归挡形式推行光盘存储形式,实现资料管理的安全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建立司法统计法制系统(司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三是建立司法统计项目管理系统(基层法院司法统计调查项目库、审判庭室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基础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数据库、及计算方法数据库、统计标准数据库、统计调查方法数据库);四是建立专项司法统计信息系统(全国法院刑事、执行案件司法统计调查数据库)五是建立司法统计质量评估系统(司法统计指标数据逻辑关系库、司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库);六是建立司法统计分析系统(司法统计分析应用软件);七是建立司法统计监督管理系统(监督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管理库);

四、强化司法统计队伍的建设,多方培训司法统计人员素质

1、提高工作人员统计思想认识,深化对司法统计数据分析的研究

所谓统计思想,就是在统计实际工作、统计学理论的应用研究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7]。司法统计工作是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统计工作涉及的面较广,这就要求统计工作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8-9]。目前许多统计人员理论知识欠缺,不会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以供决策者考,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这种意识。所以,我们必须深化对数据分析的认识并且从数据中获取一切有效信息为目的,不断拓展研究思路,继续开展数据分析方法技术的研究。这就要求各基层法院要运用各种措施来提高统计人员的自身素质,要着手培养和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2、多方培训强化统计人员素质,加大培训教育资金投入。由于现代统计在理论分析研究上、调查整理方式上、信息化处理技术上的进步和发展,对司法统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全方位加大培训的资金、技术、人力投入和工作力度,造就一大批懂法律知识、司法统计分析和计算机技术的人才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要建立科学的培训机制。通过采取集中培训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请进来教与送出去学相结合等方式, 对原有的统计信息工

作人员进行各种技能(如计算机的应用技术、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等)和各种知识与素质(主要是统计知识、法律知识、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及培养。培训可采取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多途径并且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使基层司法统计人员接受多层面的培训和交流,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形成依法统计理念,不断更新、拓展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能够比较准确分析研究和把握新时代的趋势,充分利用网络资源,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提高数据质量和高层司法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为服务经济社会发挥重要作用,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参考文献:

[1] 邵文虹,罗东川,司法统计基础与实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院。2007,(8)。

5.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篇五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院后勤部门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很多后勤部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后勤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

2、基层法院案件比较多,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务,很多案件,均是烦琐的事实调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目前法院审判人员都比较紧缺,分类管理后,只有少数的人能被任命法官,这少数的法官能否承担如此大量的案件?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制约和影响,无不带有经济、历史、文化、意识的印记。而一项改革必定要以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使分类管理可能造成当不上法官的人很难有工作积极性。

对于分类管理,我们建议:

1、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比较详实的法官选拔条件,不以原来的行政职务、法官等级为依据,使选拔出来的法官确实具有比较高的素质,使人心服口服;

2、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及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机会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3、建立合理的法官助理向法官选升的制度,使法官助理明确努力方向,充分调动他们的上进心;

4、法官取消行政职级,以法官等级为晋升的方向,彻底摆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员分类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意义,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二、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由于我国长期的法治落后现状,使得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法官职业虽然在社会上比较让人崇敬,但事实上并未能深入人心,许多当事人对法官裁判不满意,随意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能得到保护,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干预;其次法官经济收入偏低,使法官职业不能吸纳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影响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职业化就要求法官作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由于法院人、财、物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职业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

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我们建议:

1、建立更为有效的法院进人审核和出人通气制度,使得不经过审核的进人地方财政拨不了款。现在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补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制度和出人通气制度,但问题是这两项制度都是形同虚设,即无论上级法院是否同意,进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为法院人员的工资是地方财政供养的。

2、尽早落实法官等级的津贴。法官等级制度已经施行近8年时间,至今没有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让广大法官感到失望。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况下,应尽快落实法官津贴。

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选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议

初任法官的选拔是严把法官进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建议:

1、严格初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从严把握,加快改革步伐。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大学教育不太注重实践,即使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审判案件,可以在担任法官助理若干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为法官。从审判实践看,具有5年审判一线的经验,任命为法官较妥。从年龄来看,《法官法》中规定的23周岁偏小。23周岁的法官很难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应适当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

2、适当改变现有法官选任方式来提高法官的素质。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尽量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客观上要求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于下级法院,故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证上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初任法官则一般应从基层法院干起,不宜直接在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同时广开渠道,在选任对象的确定上采取开放式制度,改变目前法官任命基本上都是从法院现有干部中选用的做法。法官法第51条规定,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使法律人才选拔考试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为法律人才今后的互动创造了条件。基层法官的选任应完全面向社会,法官编制一旦出现空缺,应当允许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参加竞职,不论现在是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师,以直接改变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3、将法官招录制度从公务员制度中剥离出来,单独实行招考,由最高院统一组织,报考人员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现在法院招录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招考,使得当法官必须经过两次考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未必能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而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又未必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使得选任法官举步为艰。

四、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应实现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我市中院在2004年3月和2004年12月分两次从下级法院公开选拔了审判员1名,助审员3名,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从实践来看,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应通过以下途径:

1、公开选拔条件。对选拔条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固定的条件,使下面的基层法官明确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个变化,一个领导人一个变化。

2、科学组织考试。为了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采用科学的考试方式。选拔法官的考试应单独组织实施,不再纳入公务员考试范围。

3、全面考察。为了保证公开选拔的效果,要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的考察,从德、能、勤、绩几方面了解情况,重点是政治表现和法律业务素质。

4、公示人选。每凡选拔,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确保选拔经得起监督和考验。

6.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调研 篇六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专项整改活动工作体会

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月31日)

自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来,我的思想又经受了一次深刻的洗礼,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感触颇深,我越发感到要成长为一名对党、对人民有用的有为青年,自己必须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牢记神圣职责,在院党组织的教育、培养下,始终规范自身行为,着实体现司法公正。在现阶段,尤其要为构建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现将工作体会汇报如下:

一、思想认识

此次“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法院系统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全面提高法院审判队伍素质,进一步解决少数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专项整改目的是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审判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有较大提高。根据县院的布署与安排,我认真参加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对专项整改活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方法步骤、主要措施有了充分的认识。

通过活动开展,我深切体会到,规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着力点应放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我是一个刚到法院系统的书记员,对我来说法院的工作环境、工作程序还待进一步熟知,我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我觉得要切实按专项整改的`各项工作要求,扎扎实实地深入学习,切切实实地剖析自我,认认真真地整改提高,此次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更加增强了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我更加明确了工作的动力、目的。当前我要按县院的要求,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勤于工作,规范行为,全力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工作举措,努力争做法院系统优秀的书记员,全力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整改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以来的学习、培训及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在庭长的关心、同事们的帮助及案件当事人、有关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群众的关注与批评教育下,我在此次专项整改活动中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意识明显增强。按县院要求,我仔细地学习了《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等重要文献,作为一名有志青年,一位刚考入系统神圣殿堂的青年人来说,我按照县院的严格要求,切实融入到专项整改活动中去,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学习中我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工作中争做学习型书记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庭审理知识,以丰富的知识素养,勇当勤奋学习的表率,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夯实基础。

2、司法为民意识明显提高。由于刚进法院系统时间还不长,在具体工作中,尤其对待案件当事人时,总想把自己始终居于高位裁判者的地位,没有从更深层次上理解司法为民理念。专项整改活动以来,我逐步端正了态度,克服了高位在上思想。使我对法院工作程序、工作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宗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更增强了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我的司法为民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

3、工作热情明显提升。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党员,我是在此次专项整改期间正式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结合此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我深切体会到,专项整改活动是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继续。通过两个活动的有效开展与有机结合,我的工作热情明显提升。由于我爱好文学,喜好写作,今年以来,我充分发挥自身专长,已先后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安徽日报》、《安徽法制报》、《安徽法院网》、《今日法苑》、等国家、省级宣传媒体上发表稿作、通讯文章110篇。我要不断发挥这一特长,勤于笔耕、乐于写作,为县法院的宣传报道工作、为宏扬我院崭新形象奉献力量。

4、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要常怀感激之情,身系百姓,要按照法院党组要求,即按“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的要求,认真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要向宋鱼水、金桂兰式的先进典型学习,为维护法院整体形象洁身自好,这也是专项整改活动、保持法院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进入法院系统以来,我在这方面的意识明显增强。

三、存在问题。

围绕此次专项整改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通过召开了座谈讨论会、问题分析查找会,经过认真剖析,针对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深刻挖掘和反思,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重点查找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存在问题:

1、立案时服务不够全面。由于法庭人少案多,平均每位法官年审执案件近百件,工作任务重,特别是执行压力大,虽然大部分时候能够善待当事人,但是当遇到难以说服的当事人时,有时在服务上做的不很全面。

2、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时有发生。为提高办案率,有时有争抢“管辖权”现象发生,此外还存在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有关文书填写不完整,卷宗装订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等现象。

3、片面理解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要求。案件久调不决现象发生时,没有很有的向审判人员提出有效建议。突出表现在立案后没有更好地主动了解案情。

4、庭审记录能力有待提高。主要原因是开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庭前与法官沟通少,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有时在庭审中,记录速度不很快。在我院庭审没有使用亚伟式编码电脑录入的情况下,自己也没有更进一步主动去学习亚伟笔录输入法。

5、对待执行工作有时有畏难情绪。“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庭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因为执行工作有时要以强制力为后盾,法庭人少案多,执行压力大。执行工作不仅非常的辛苦,而且常常为群众所不理解,特别是遇到蛮横无礼的被执行人采取抗法行为时,想到的是要以安定为主,退而求其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扎实有效开展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

7.基层法院司法功能滞后问题研究 篇七

1 强抓法院队伍建设以全面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高效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基础,必须把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坚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职业化建设为着力点,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1.1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以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感召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把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班子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可见,大力强化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着力提高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不仅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基层法院面对新形势的新要求,也是使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为坚强领导集体的必由之路,更是强抓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前提。如何强化和提高呢?笔者以为领导班子需强化“四个意识”、确保“四个过硬”。一是强化政治意识,确保思想过硬,班子政治引路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强化团结意识,确保作风过硬,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三是强化表率意识,确保执法过硬,自觉修身奉法,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队伍;四是强化廉政意识,确保自身过硬,狠抓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保证队伍思想不乱、作风不散、纪律不松、干劲不减,逐步把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有战斗力、有凝聚力、有感召力的集体。

1.2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以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

当前要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深刻学习和领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并结合“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引向深入,使广大干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理解更加深刻,对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的把握更加全面准确,能够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始终保持人民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1.3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法官是司法的主体,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在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必须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目标,不断加强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关键是要扎实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切实推动此项工作,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法院工作的很多问题。具体地讲,人民法院必须努力培养广大法官的“六个能力”:

(1)增强勤学善研的能力。法官是专业性极强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法官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这不仅需要储备大量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还要有理解法律精神的能力,不具备法律职业素质也就失去了法官生存的根基。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和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各类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适应时代的发展,履行法官的职责,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养成勤于学习、善于研究的本领。必须具有甘于吃苦、坚忍不拔的司法研习能力。法官只有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努力做学习型、知识型的法官,才能以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知识、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的职责就是运用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稳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这要求法官必须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入的理解,能够将法律知识融入每个案件之中,理清法律关系,弄清法律事实,找准法律依据,正确做出判决。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忠于党和人民的坚定思想信念和严谨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这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基础所在。因此,要成为一名适应时代发展的、具有先进司法能力的人民法官,就必须熟悉法律、了解法律、对案件事实能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能够准确运用法律,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3)增强调解疏导,妥善处理纠纷的能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社会和政治的不安定。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社会认知力和妥善调和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既要理清当事人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还要细致入微的了解他们之间的思想、情绪、性格乃至和周围的关系,需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能够灵活运用各种说服的技巧和方法,能够懂得更多的人情世故。掌握更多的司法知识,具备更强的综合力和沟通力,以法官自身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是法官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法官审理裁判纠纷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庭审水平的高低,开庭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审判质量的优劣,司法水平的高低。驾驭庭审能力是每个法官的一项基本功,直接反映出一个法官的业务素质和人格魅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一种直接体现。不断提高庭审水平既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能力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深刻体会驾驭庭审过程中的艺术内涵,掌握高超的驾驭庭审技巧和方法,较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较好地掌握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个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

(5)增强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使得法官的所有裁判活动需要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在讲解法律和调处纠纷中,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法官用法言法语表明着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传达着法律原则,表达着法律意志,规定着法律判决。因此,法官必须练就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精湛文字写作能力。这要求法官的语言和文字即法言法语必须规范、标准和精炼,同时又必须严肃、准确和简洁。法官应当加强对语言艺术的研究,提高语言的感染力;加强对文字的运用能力和写作水平的培养,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6)增强清正廉洁,拒腐防变的能力。注意在作风建设中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中立意识和平等意识,告诫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既要遵守好社会规范,当好公民;作为一个职业者,又要遵守职业规范。不论是业内行为,还是八小时之外的业外活动,都不能忘记自己是法官,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人民法院,影响着司法形象,使干警自觉树立文明办案、热情服务、中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时时自重、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常提高警惕,警钟长鸣,过好名位关、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人情关,以实际行动心为民所想、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2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以全面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解决的好与否,相当程度上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是优化诉讼环境,彰显司法权威,展示国家形象的客观要求。

2.1健全基层法院物质保障机制

要克服《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带来的种种困难,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在“两庭建设”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加快法院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一要实现两级法院计算机联网,达到信息传输数字化;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实现微机化;同时利用局域网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二要为各人民法庭配备办案用车,为法庭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物资保障和支持。

2.2全面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基层,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人民法院展示司法文明的窗口。“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必须加强基层法庭建设。一要加强法庭队伍建设,为法庭选好配好庭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二要加强法庭的物质装备保障。三要落实法庭待遇,政治和经济待遇要向法庭倾斜,要使法庭有人去,留得住,能办事。四要改善法庭的司法环境。人民法庭要做到“四个围绕”,一是要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提高法庭的案件质量和效率。二是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不断加强人民法庭的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力促社会和谐。三要围绕“一心为民”的方针,不断深化为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四要围绕“三化”目标,不断加强法庭的自身建设。

总之,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强抓法院队伍建设以全面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又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以全面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着眼长远和大局,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争一流业绩,以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殷切期望。针对基层法院司法功能的滞后集中反映在“人”和“物”的问题上, 尤其注重从基层法院的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两方面入手进行改善, 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

关键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法官素质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2]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 2005.

[3]肖扬.当化司法体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4]刘凤霞.关于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理论观察, 2007, (1) .

8.法院首对微博进行司法定性 篇八

“微博第一案”一审

金山公司和360是存在竞争关系的两家电脑安全厂商,两家公司在2010年5月21日打起了口水战。金山公司称:当天有大量金山网盾的用户向金山软件客服控诉360安全卫士恶意卸载金山网盾。5月25日下午,360董事长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在短短4个小时内,共发布微博42条,对金山网盾进行了点名批评,用词激烈。其时,周鸿祎个人在新浪微博的粉丝数已达数十万,影响甚众。

2010年5月29日,周鸿祎在互联网行业颇为关注的站长年会上,借演讲之机再次攻击对手金山,称其在腾讯微博上向金山开炮后,导致第二天金山股价大跌12%,市值掉了6个亿。因不满周鸿祎频频在个人微博中对金山进行发难,金山公司在2010年5月底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周鸿祎停止侵权,公开致歉,索赔1200万,并要求周在搜狐、网易、腾讯的微博首页连续7天发表致歉声明。

此案立案后立即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因这是首例因微博言论引发的诉讼案,且该诉讼案原被告双方知名度之高,索赔数额之巨,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内微博第一案”。一审法院在对周鸿祎的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之后,判决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其中的20条内容侵权的微博,法院将这20条微博具体内容一一在判决书附件中列出。同时,法院判令周鸿祎在新浪、搜狐、网易的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8万元。

“微博第一案”终审

一审判决后,原告金山安全公司与被告周鸿祎均提起上诉。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金山安全公司成立于2009年,而周鸿祎炮轰金山的许多微博所涉及的事件发生在2005年,与金山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认为,通观周鸿祎微博的前后文,确实读不出主观上的善意,不排除其借助对金山公司技术上的指责而获得自己利益的可能性,而且部分微博中使用了明确带有侮辱性质的用语,应当予以删除。而其他博文内容虽然尚未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法院提醒周鸿祎应以此为警戒,审慎自己的言行。

二审法院基本接受了周鸿祎的上诉理由,在二审判决中将一审认定的应删除的微博由原20条减少为2条,认定其他博文内容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终审的诉讼费60200元,其中金山承担60000元,周鸿祎只承担200元。此外,二审判决不但没有支持金山安全公司提出的1200万赔偿请求,反而将赔偿数额从一审的8万元相应降低为5万元,并认为金山安全公司为本案支付高额的诉讼费,完全是由于其“在没有根据的前提下提出高额索赔”导致的,应当自行承担。

据了解,由于金山公司索赔数额太高,两审期间的诉讼费就上交了11万元,如果再加上律师费等其它成本,此案对金山公司来说,只是挽回了面子,但赔了金钱。

判决书中对微博的定性

一审判决书中,在认定周鸿祎的微博言论是否侵权前,法院对于微博的特点首次进行了司法意义上的定性: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鉴于微博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具 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该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的空间。否则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博文所侵害。终审判决中,一中院认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视角通过只言片语,表达对人和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微博作为新生的网络传播媒介,正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观点的渠道,同样也滋生了很多新的问题。著名律师、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曾对此表示,作为新生事物,微博的侵权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如果成为公共人物的企业家利用微博实行侵权,造成重大损失,仅仅受到小处罚,那势必将微博变成恶性商业竞争的手段。微博第一案”的终审判定对于未来可以预见的众多纠纷都会产生很大的借鉴意义。

9.法院司法行政总结 篇九

“十一五”期间,兴化法院紧紧围绕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严格要求,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本着“服务到位、协调到位、把关到位、参谋到位、助手到位”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参与政务、处理事务、搞好服务”等职能,为全院工作的正常运转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精心组织,注重实效,认真扎实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办公室党支部按照院党组的工作安排及法院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精心准备,制定措施,大胆探索,确保了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基本达到了 “提高党员素质,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加强对有关理论的学习。在教育活动中,我们先后**次参加院组织的教育片的观看,**次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组织大家对学习读本进行系统的学习,并将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陈艳萍先进事迹”、“陈艳萍工作法”等文章打印成小册子方便大家学习,同时每人写出心得体会**篇以上,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统一思想认识。针对个别党员存在的“学习活动年年搞,年年都是老套套”、“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搞形式”、等模糊认识和不良情绪,组织所属党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展开广泛深入的讨论,端正了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态度。增强了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严格标准要求,确保教育效果。我们办公室支部对查找问题采取“四不过关”的办法,即没有书面材料的不过关、有建议无意见的不过关、与平时一贯表现不符的不过关、问题查找不深不透的不过关。在撰写自我总结时,明确提出“三个重新来”:没有查找问题的要重新来,问题剖析不深刻的要重新来,与实际表现不符的要重新来,确保了先进性教育的效果的落实。

二、综合协调,确保全院工作有序运转

1、上传下达。办公室作为重要的服务部门,起着上传下达、左右协调、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办公室以“不让能办的事在我这里拖延、不让应办的事在我这里办坏”作为原则,及时做好公文的上传下达,公务信息的联通。在以最快的速度让领导知道信息情况,了解工作进度。

2、后勤保障。(1)会议保障。及时准备好各类会议场所,并参与相关会议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做得如何,是对办公室服务水平和能力的一个总体检验。十一五期间,办公室成功的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顺利保障了大、小型会议**场,没有出现任何的失误。尤其在2011年1月份承接的兴化市人代会分会场会议,在时间紧、人员多、事情杂、材料急的情况下,办公室成员加班加点,夜以继日,确保了会议的顺利召开,得到了人大领导和与会代表的高度肯定。自2010年11月份电视电话视频会议室建成以来,办公室积极与市中院技术处对接配合,保证了15次电视电话会议的顺利举行。(2)装备保障。根据统一安排,及时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十一五期间,办公室按省院要求发放制服**次、采购装备**万元。确保了为审执工作提供及时有力的装备保障。配合院领导对法院食堂进行改造,为全院干警提供舒适的就餐环境。(3)车辆保障。根据现有条件,科学合理安排车辆,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十一五期间,我院累计添置**车辆,累计安全行驶**万公里。(4)计算机网络保障。十一五期间,办公室加大计算机网络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计算机局域网和互联网的管理和维护,按高院和中院要求添置了一批硬件、软件设备,保证网络的高效运转。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对庭审、案件执行等工作进行录像。

3、财务管理。(1)按时缴纳电话费、水电费、社保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公积金等。(2)对院领导审签的各类票据复核后统一到会计结算中心报销。(3)制作预决算报表。(4)按照政府采购原则,进行日常办公用品的统一采购、登记、保管和发放。(5)积极配合院领导向市政府争取基建、维修等资金。

4、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判的最后一道关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全局,上半年,档案室面对人员少,案卷多的情况,立足自我,开展工作受到有关部门的好评。日前,档案室共有密集架***组,种类卷宗*万余份。在**年,我院档案室被评为**级档案室。

办公室工作无小事,只有齐心协力,才能办好;办公室工作无易事,只要齐心协力,就能办好。

“十一五”期间,办公室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院领导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各科室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全体同志的精诚团结。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1)工作按部就班,创新不够。(2)服务不周到,不主动。

办公室“十二五”工作规划

“十二五”期间,办公室要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的支持下,树立“当好领导参谋,做好科室配角”的工作理念,把握大局、立足大局、服务大局,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拓展工作思路,追求更高的工作效率,更优的服务质量和更顺畅的运转机制。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只有坚持在大局下工作,在大局下行动,我们的参谋服务才能够参在关键处、谋到点子上。一是决策建议要想大事、谋全局。“身在兵位,胸为帅谋”。要始终保持敏锐的政治观察力和对客观事物的精准洞察力,善于从领导的角度和全局的高度去思考、策划和处理问题,努力与党组的中心工作合拍共振。既要做到“参之有道”,提出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的建议,又要做到“谋之有方”,准确把握领导的工作意图,还要做到“言之及时”,增强建言献策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在决策参谋过程中,要力戒文牍主义、事务主义和形式主义,既要沉得下去抓具体、抓落实,又要跳得出来谋大局、谋宏观,还要在找准上级方针政策与工作实际的结合点上下功夫、做文章,努力促进办公室工作从被动应付向主动超前转变。

2、着眼全局、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提高统筹能力、加大协调力度、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工作,既是办公室的职责所在,也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一是充分发挥办公室在法院日常工作运转中的枢纽作用。要通过办公室这个运转枢纽,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促使上上下下围绕中心、方方面面形成合力,同向运转,协力推进。

3、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作用

办公室的职责就是为审执服务。办公室的工作要得到全院干警的认可,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服务中既要做到优质服务,又要做到主动服务。在以后的工作仲我们要进一步做好各类会务筹备工作。对每一个环节都细心考虑,安排妥当,确保各次会议顺利召开;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推进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重点做好领导干部下访、公务接待、会务安排、车辆管理、节能减排等服务工作。

10.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调研 篇十

来源:江苏法院网

【按】司法建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与提升。它产生于中国特有的法院文化也直接反映着中国的法院文化。2010年10月省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规范了司法建议工作的程序等。司法建议工作成为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和坚持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

经过遴选,现公布江苏法院2011“十大司法建议”。

一、关于防范与控制中小企业创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建议(承办单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国家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防范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正成为中小企业发展日益突出的新课题。为切实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给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冲击,有必要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产业升级。建议内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向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盐城市中小企业局)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了加强企业法务力量建设、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重点方向和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制定合法规范的公司章程和完善诉讼应对机制等五方面的对策建议。得到经信委的回函肯定,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并邀请盐城中院于2012年1月初共同举行全市服务中小企业“暖冬行动”,为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

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承办单位:赣榆县人民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建议缘由:近年来,各地高利贷市场的崩盘直接反映出民间借贷中存在严重问题,因之引发的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问题层出不穷。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对于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金融安全、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建议内容:赣榆县人民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量不断增多、情况日益复杂的审判情况,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入细致地探究了问题的原因所在,就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受到了当地党政领导充分肯定,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承办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提高企业创新实力和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和审判发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许多企业不注重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尚有偏差,保护手段尚显欠缺,保护效果不甚理想等。

建议内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面向全市各种类型的企业开展了专门调研,在此基础上,就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规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行为及方式,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发放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建议3000份。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江宁区智能电网发展迅速,但商业秘密保护滞后的问题,向区委和相关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了加强保护五大对策。两地法院的相关建议,受到了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为此下发了专门文件。

四、关于规范工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建议(承办单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缘由:扬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多起因股东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登记案件,工商行政机关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仅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而不审核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上述理解和实际操作极易导致部分公司股东故意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严重损害了公司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建议内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建议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化包括公司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登记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力度,细化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要求和审核程序。该建议得到了被建议单位的切实回应,对进一步规范工商登记案件处理,统一执法及司法尺度起到了较大的推进作用。

五、关于预防外国籍人员醉驾的建议(承办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建议缘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在指导全省涉外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各地法院受理的外籍人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多,主要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欠缺,一些外国人对醉驾行为在中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了解。建议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向江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外国籍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强与相关国家使领馆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涉外人员危险驾驶犯罪情况,督促其加强对其在华国民的教育和约束。省政府外事办公

室专门发出《关于在外籍人员中深入开展预防酒后驾车宣传教育的通知》,并向有关国家使领馆通报了相关案件情况。

六、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行为的建议(承办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发现,辖区内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频发,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为主要案发地区域,受害者年龄小,自我防范能力差,受到性侵害后,因害怕、羞愧,不能及时告诉父母或学校,对未成年人少女、女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建议内容: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在全面研判近两年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的情况下,向清浦区委政法委报送《关于请求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行为的报告》,清浦区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开展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在全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明显减少。

七、关于非法行医问题的建议(承办单位:泗洪县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泗洪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非法行医案件不断增多,2011受理该类案件9件,其中3件非法行医造成就诊者死亡,6件因多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仍继续非法行医被判刑。该类犯罪给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建议内容:泗洪县人民法院向县卫生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医疗卫生市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该司法建议引起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对该司法建议作出批示,泗洪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拿出可行方案并予以实施。

八、关于加强重型车辆交通安全整治的建议(承办单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建议缘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2011年南通市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其中由重型车辆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更显突出,同时肇事重型车辆经检验也普遍存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现象。此类事故不仅给受害者、肇事者家庭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建议内容: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向相关重型车辆单位专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以及对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南通市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对此也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了全市重点运输单位的业主和驾驶员代表600余人旁听相关案件的庭审,并由此拉开了全市重型车辆交通安全整治的帷幕。

九、关于规范医疗证明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中发现,各医疗机构为受害人出具的病情证明书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能使当事人信服,亦为案件的调处留下了隐患。

建议内容: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向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局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贾汪区卫生局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会议并专门下发文件,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人民法院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十、关于严格POS机签约程序、规范信用卡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颜恺等10人利用POS机非法套现1.8亿元非法经营案中发现,一些不法商户利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取银行现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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