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2024-08-20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共9篇)

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篇一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劳资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篇二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 篇三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2.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3.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3.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4.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4.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5.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5.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6.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6.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4.3-6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四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制 度

2017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矿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热辐射等的健康监护规定,希各部门认真执行。

二、健康体检

1、上岗前体检

凡进入我矿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矿办公室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则扣除当事人当月工资200——500元。

3、矿办公室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三、在岗体检

1、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高温、噪声、粉尘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

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5、矿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或扣除当月工资200—500元。

四、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

1、安检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一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3、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检科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4、对超标的场所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

5.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影像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和其他资料,并于每年10月底前归档。

第四条归档资料应为原件, 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 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

第五条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分件号排列装盒,以查找方便为原则。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对归档质量进行超前控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字迹、用纸符合归档要求。

第七条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6.2018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书 篇六

为了促进我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全年职业健康工作顺利进行,特制2018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达到100%,职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率达到100%,杜绝安全生产人员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公司总经理是我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生产部是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难;(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职工澡堂、更衣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符合法律、法规和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公司生产部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评价。对符合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及时申报。

4、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如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5、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生产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生产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及检测评价,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生产部要依据公司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计划,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部要修订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

9、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对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安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安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安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抓好作业场所危害警示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1、职业健康培训

生产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司新入人员、转岗人员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知识、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救护自救技能等。

7.劳动合同及档案管理规定 篇七

为规范集团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及管理,特制订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工作的正式职员。

1、公司内统一使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

2、公司可根据需要签定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发生变化时,公司将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4、发生劳动合同变更情形时,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相关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5、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较长时间休息,按公司医疗期的规定核准进入医疗期,医疗期内员工应当提供假条。

3)员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级别,员工须服从公司安排。

6)员工经过调整岗位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时工资待遇按新岗位的标准执行。

7)不胜任工作脱岗培训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员工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试用期为提前7天),经公司批准后可以离职,公司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7、劳动合同的续订与终止

1)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提供本部门年度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信息。公司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应合理规划本部门人力资源。

2)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至少45天,人力资源部门确定出合同到期名单发给相关部门,部门第一负责人在10天内确定出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名单。对于18个月以内绩效考核成绩在一般及以下的员工,需由主管领导确定劳动合同的续签。

1、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应该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各种钱款,包括违约金事项,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离职员工承担。

2、劳动合同的相关文档管理及内部信息管理

1)劳动合同的相关文档管理。

劳动合同的相关文档由各法人平台人力资源专岗负责人保管,存档期为劳动合同及其他文档终止后2年。

2)员工内部信息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入职信息维护,要求在员工到岗日前完成。员工劳动合同文档的内部信息应在劳动合同的文档签署当日录入到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中。

10、相关部门职责

8.琥珀中学西区学生健康监护制度 篇八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以提高我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能力,特制定本项制度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工作组成员为学校卫生工作领导组成员,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关系到师生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学生健康监测”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学校卫生日常管理、考核内容,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职责,做好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我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反应能力。

二、各班班主任经过晨、午检,收集、填报当日新发现的有疾病症状的、因病缺课的和复课学生等相关健康信息并报送学校医务室;校医每日按要求及时、准确做好网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为前一日相关学生健康监测信息。

三、校医定期对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相关校领导;及时发现、报告传染病发病异常情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防控措施。

四、按上级要求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肝功化验、结核菌素试验等项目的检查,将体检结果及时统计、分析、上报相关部门。

五、传染病流行期间,做好该传染病的预防、监测、消毒、隔离、疫情上报等工作。

六、传染病流行值节假日期间,返校时实行入学健康监测登记,并加强公共环境卫生整治和日常预防性消毒,加强晨、午检的监测力度。

七、报告流程:班主任将本班健康监测信息情况填报后上交医务室,遇有异常情况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校医在向学校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属地疾控中心、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相关的工作,做好后续防控措施的实施、落实。

琥珀中学西区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篇九

院医〔2014〕02号

关于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制度的通知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 18 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务科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广州南方医大医疗设备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市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③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医务科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及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

十、医院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建立监护档案,相关表格见附页。

珠海中山医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放射 健康 监护 通知 发:医务科

珠海中山医院 2014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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