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原则

2024-10-08

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原则(精选5篇)

1.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原则 篇一

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核心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是离婚之诉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分割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第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2.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原则 篇二

——赵志强诉李义、赵琳昕婚姻家庭纠纷案

钟淑敏

要点提示: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带有明显的身份关系性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 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42 号。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义。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琳昕。

赵志强与李义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3日生育女儿赵琳昕。赵志强、李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权属人为李义)、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赵琳昕,各占50%份额)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及其姐姐李乙,份额为共同共有)。2011年4月28日,赵志强与李义于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协商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双方完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对子女的安排:女儿赵琳昕6岁半由母亲抚养,若女方再婚前,双方需对女儿抚养权协商重新确定并尊重女儿意见。

三、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1102房、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 2 房三套房产全部产权归女儿赵琳昕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女儿,此后男方(赵志强)若使用女儿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并协商给予经济费用。

四、双方对共同债务债权问题的处理:购买翠云山苑1102房借李乙款项主要由李义负责偿还,赵志强负连带偿还责任,天河南1101房未还清房贷款及另外银行抵押款均由赵志强负责偿还。

五、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2013年1月5日,李乙书面声明收到赵志强给付的100万元购房款,其所属份额转售给赵琳昕。

2015年1月5日,赵志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上述房屋尚未转移登记至赵琳昕名下为由,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第三项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一审庭审中,赵志强称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是因为李义拒绝让其探望女儿赵琳昕,也不让赵琳昕见爷爷奶奶。

李义、赵琳昕认为,赵志强与李义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李义与赵志强为了早日解除 3 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为了使女儿日后的生活和学习在经济上有保障,才与赵志强协商将房产归女儿所有,李义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作出了让步的,把家里的现金及车辆等财产都给了赵志强;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权利义务对等,如果只考虑赵志强的权利而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无法体现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本案应驳回赵志强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赵志强于2011年4月28日赠与给赵琳昕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撤销赵志强于2011年4月28日赠与给赵琳昕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2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三)撤销赵志强于2011年4月28日赠与给赵琳昕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四)驳回赵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志强、李义、赵琳昕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 4 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志强能否撤销其与李义于2011年4月28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上述《离婚协议书》是赵志强与李义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赵志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所涉的赠与条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5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书》是赵志强与李义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赵志强称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是因为李义拒绝让其探望女儿赵琳昕也不让赵琳昕见爷爷奶奶,但该理由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赵志强亦未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赵志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赵志强与李义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依 6 法予以纠正。李义、赵琳昕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作出民事判决: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

(三)驳回上诉人赵志强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虽是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但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基于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属于财产关系,对财产赠与的协议内容仍应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外,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7 释

(二)》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样是赠与,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赠与都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的规定,为什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就不能撤销呢?因此,只要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物尚未依法转移登记,赠与人请求撤销赠与的,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订立,具有典型的身份关系性质,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反悔,以赠与房屋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区别于夫妻之间单纯的赠与合同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与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之间单纯的赠与行为,二者性质是不相同的。夫妻之间单纯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除了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外,往往同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等问题作出处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所有,可视为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具有典型的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同时,离婚协议的财产赠与条款是整个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签订离婚协议,是在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等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因此,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赠与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还在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前所述,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而因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一方也不能单方行使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10 如果允许离婚后再任意撤销赠与条款,则有的当事人很有可能恶意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造成经济损失,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一是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出起诉的;二是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在2011 年4 月28 日签订的,赵志强于2015年1月才提出起诉,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其次,赵志强未能举证证实其与李义在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本案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涉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并改判驳回赵志强的诉讼请求,11 是正确的。

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篇三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1

男方:__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____处,分别为:

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

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

其中,坐落于_______________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_______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

坐落于____________及坐落于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2)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出售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______房产所得款项中____________归女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________元,用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清偿;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之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六、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签名:__________ 女方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2

男方: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女,______族,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认识,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风险提示:抚养费的约定一般而言,无特殊情况(例如孩子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约定是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但在现实情况中,上大学甚至大学毕业后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的孩子很普遍。如果你们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则默认抚养费支付至高中教育完毕;在你们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你们的约定。比如,你们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根据离婚协议向其主张抚养费用。儿子/女儿__________由_________(女方/男方)抚养,随同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_________(女方/男方)全部负责,_________(女方/男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_________(女方/男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_________(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_________(女方/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_________(女方/男方)手中)。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___(女方/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_________(女方/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_________(女方/男方),_________(女方/男方)应保证对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风险提示:探视权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你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并作出明确约定,要强调细节。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_______(女方/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_________(女方/男方)必须协助_________(女方/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__(女方/男方)负责。_________(女方/男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对方。风险提示:户口迁移的约定和处理实践中,离婚后如果房子归一方,对方户口拒不迁出,可能导致一方的房屋转让不便。且这类问题法院和公安机一般不会受理,因此你往往也很难找到相关部门处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风险提示: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担心对方还有不知道的存款,不建议简洁的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因为,这样离婚后即使又知道他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一方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3

男方: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址_____,身份证号

女方: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址_____,身份证号

协议双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

1、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___市_____路_____小区_____号_____层___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_____方的.共有份额归_____方所有。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_____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4

协议人:______,男,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市______________路_______号

协议人:______,女,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登记结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子,取名_______。

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冯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_______由冯某抚养,由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冯某所有,由冯某一次性给付张某现金万元。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冯某所有,冯某向张某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冯某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冯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规定进行探望。

本离婚协议书的样本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 协议人:______

日期:______ 日期:______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5

立协议人:

男方xxx:汉族、1977年5月29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xx省xx市

女方xxx:汉族、1978年3月5日生, 身份证号:

户籍: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万德花园a座4门301室。

双方于xx年4月1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谢依翊,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万德花园a座4门301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津hc9996),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1号(正兴隆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一商茶叶交易中心136号(海

峡正兴隆茶叶经营部)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

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6

男方: 某某,男,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女方: 某某,女,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____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离婚协议漫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 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 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所借债务由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___年___月___日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7

立协议人:

男方xx:汉族、19xx年5月29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xx省xx市

女方xx:汉族、19xx年3月5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xx省xx市

双方于xx年4月1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xx,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xx大街xx花园a座4门301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xx,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1号(xx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xx公路xx茶叶交易中心136号(xx茶叶经营部)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8

李__,男,19__年_月_日出生,住址:__省__市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王__,女,19__年_月_日出生,住址:__省__市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我俩于__年_月_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__年_月年购得位于__市__区____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__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__字第____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__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__单独所有,张__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__年_月属李__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__市__区____),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__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__单独所有,王__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__年张__在__县__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__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__单独所有,李__无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王__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__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第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八、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字: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9

男方: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民族:__族,工作单位:______,现住址:______。

女方: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民族:__族,工作单位:______,现住址:______。

双方于__年__月__日在__市__城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___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与女方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_元,在每月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可在每月的第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路__号__小区__栋__单元__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日内付清。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路__号__小区__栋__单元__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__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双方同意作价______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内付清。

2、机动车辆:__年__月__日购有__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

4、债权与债务: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______

女方住:____________

五、其他协议事项:____________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______女方:______

__年__月__日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10

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我俩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年_____月年购得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房屋处于__________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长房权证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号,_____室_____厅,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__________单独所有,__________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将来__________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__________单独所有。

三、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四、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六、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七、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11

立协议人:

男方___:汉族、1977年5月29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福建省宁德市

女方___:汉族、1978年3月5日生, 身份证号:

户籍: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万德花园a座4门301室。

双方于__年4月1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谢依翊,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万德花园a座4门301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津hc____),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1号(正兴隆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一商茶叶交易中心136号(海

峡正兴隆茶叶经营部)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现因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和债权债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承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若离婚后一方因第三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被起诉至司法机构并被判承担经济责任的,若该债务以甲方名义对外产生则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义务;若以乙方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义务;根据本协议不承担义务方承担经济责任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位于房产所有权归方所有,方向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用于支付该房屋剩余购房贷款,剩余款项用于补偿甲方在财产分割中少分的份额。

位于产所有权,以及方名下车辆所有权归方所有并由乙方享有并承担因上述房产和车辆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贷款、对外借款等的一切债权债务。

4、除本协议第3条已经进行分割的财产外,若甲乙双方名下还存在尚未分割的其他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后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前产生的其他财产,双方不再进行分割,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并由财产所有人享有并承担因该财产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4.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原则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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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在离婚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相应的规定。那么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赢了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职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施的是法定婚后所得一起制,也就是说,除了夫妻两边对产业还有约好,或许产业自身具有特定的人身专特点等清晰为一方个人产业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均为夫妻共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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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薪酬、奖金;出产、运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承继或赠与所得的其他产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产业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一)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

(三)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资金来历上看,工作年金的首要来历是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薪酬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缴费薪酬,由单位从个人薪酬中代扣。因而,工作年金的来历与工作人员的薪酬收入密切相关。

从本质上看,工作年金准则是基本养老保险准则的弥补,工作年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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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归于养老保险金范畴,而养老保险金是国家经过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向退休职工发放的首要生活费用,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实践上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具有薪酬特点。

因而,就理论而言,工作年金具有薪酬特点,应当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但工作年金只要在退休之后或出国(境)久居时才干收取,在退休前或出国(境)久居前只是一种等待利益,且工作年金兼具个人产业堆集性质和国家保证个人基本生活的性质,因而又不能彻底等同于薪酬。

离婚时工作年金怎么切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现已开端收取工作年金的,该部分工作年金即归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的应当一起一切的产业。离婚时,夫妻一方不契合收取条件,没有开端收取工作年金的,该部分产业实践上还没有获得,且国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工作年金缴费的份额,因而将来究竟能够获得多少工作年金在离婚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具有不断定性和不行猜测性。

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产业切割的理论,离婚时切割的产业有必要是现有的、断定的,尚不存在、尚不断定的产业在法理上不能切割,司法实践中亦无法操作。可是,因为工作年金是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负责经办,且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个人账户统一管理,因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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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两边或一方个人账户中的工作年金数额在特定的时刻点是断定的,也是能够用依据证明的。

法院尽管不能对没有到达收取条件的工作年金的未来价值进行预算,但却能够就离婚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衡平。因而,婚后以夫妻一起产业缴付工作年金,离婚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具体切割方法为,一方个人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归其一切,其向另一方相应折价。

离婚后是否有权切割对方年金?

离婚后,一方契合收取工作年金的条件并实践收取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依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作年金的缴付状况,提出相应的切割恳求呢?这个问题应当区别两种景象处理。

如果离婚时未对一方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切割,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一起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经审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一起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切割。”

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产业纠纷诉讼,要求切割另一方在离婚时的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但如离婚时已对该余额进行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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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则一方无权要求切割另一方在离婚后因契合收取条件而收取的工作年金。

理由如下:

首要,从夫妻一起产业的构成时刻上来看,夫妻一起产业构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完毕后构成的产业不能作为一起产业。尽管从来历上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也是日后收取工作年金的条件,但并不等同于实践获得的工作年金。

其次,经过前述剖析,离婚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能够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而切割的该部分工作年金便是日后工作年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离婚时,两边现已对工作年金中归于夫妻一起堆集的产业部分进行了切割,因而,另一方不能再要求切割。

综合上面的介绍,职业年金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赢了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 血亲不婚,那收养的孩子之间呢? http://s.yingle.com/qdb/913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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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腹中的胎儿能否要求死亡赔偿金的份额? http://s.yingle.com/qdb/913806.html

 “弹性工作制”还能要求加班费? http://s.yingle.com/qdb/913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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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培训再上岗,培训期间存不存在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qdb/913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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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有过错,公司扣工资,这事合法吗 http://s.yingle.com/qdb/502278.html

 录用时约定周末单休,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 http://s.yingle.com/qdb/502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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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离职能不能拿到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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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期间在单位宿舍洗澡触电,算不算工伤 http://s.yingle.com/qdb/502112.html

 超过30天就不能退费?可别再被培训机构的伎俩坑了 http://s.yingle.com/qdb/502249.html

 取名字这件“小事”,没想到惊动了最高法院 http://s.yingle.com/qdb/502248.html

 曝光别人虐待孩子,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http://s.yingle.com/qdb/502237.html

 “父债子偿”为什么不是天经地义的 http://s.yingle.com/qdb/502226.html

 录用通知书能不能当作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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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知识】“你有权保持沉默”是怎么来的 http://s.yingle.com/qdb/502204.html

 离职也有钱拿?不知道这些,你可能损失了一个亿 http://s.yingle.com/qdb/502197.html

 自愿加班,前往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http://s.yingle.com/qdb/502191.html

 职工未婚先孕,单位不批产假,合不合法 http://s.yingle.com/qdb/502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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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和“值班”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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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提出年假申请=自动放弃年休假? http://s.yingle.com/qdb/50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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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上涨,卖家违约不交房,能不能让他赔偿房屋价差损失? http://s.yingle.com/qdb/502130.html

5.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原则 篇五

【摘要】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往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所在。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也必须是对共同财产的认定。

【关键词】婚姻案件;夫妻;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51-01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原则,但在这个原则之外,我国同样承认对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

(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夫妻个人财产

虽然夫妻婚后所得工资性收益为共同财产,但夫妻在婚内同样可以有个人财产。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7.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需注意的问题

1.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如何理解?在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开的。例如:张某婚前丧父,继承已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在此期间他与刘某结婚,婚后半年,张某才分得遗产。这里张某取得的遗产,貌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应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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