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学标准

2025-02-05

国家卫生学标准(共15篇)

1.国家卫生学标准 篇一

国 家 卫 生 区 标 准

本标准是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基础上制定的,作为直辖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的依据。此处的“区”系指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创建任务落实到社区建设工作中。

2、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把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创建工作例会制度。

3、区爱卫会组织健全,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关部门把创建“国家卫生区”与创建“园林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等项创建工作结合起来。

4、区爱卫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资料齐全。

5、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健康教育

6、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自评得分85分以上的学校大于85%,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7、医院应有卫生知识宣传栏,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8、街道、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有宣传阵地,有宣传工具,把健康教育与市民的文明教育结合起来。社区向群众开展健康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

9、大众传媒经常有健康教育内容,积极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并经常对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舆论监督。

10、依法开展控烟工作。辖区内无烟草广告,车站、港口、机场、商场、影剧院、图书馆等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应包括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方面的宣传内容。

三、市容环境卫生

11、认真执行国家、市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市容环卫管理

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城市综合管理监督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12、市容环境整洁,清扫保洁率达100%,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机械化清扫,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30%以上。

13、环卫设施数量足够,设备完好率≥98%。街巷垃圾容器封闭、清洁,周围无蝇蛆。垃圾收集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已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并进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综合利用的试点工作。粪便、垃圾做到密闭化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车容整洁,不污染道路。

1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全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10%。基本消灭旱厕。

15、街道路面平整,无污水坑凹,路边沟渠畅通,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灯箱设置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沿街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小街巷做到定时清扫、随时保洁;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

16、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给水、排水、防蝇防鼠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辖区内无马路市场和无证、占道经营。

17、新建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旧区绿化覆盖率≥25%,人均绿地面积≥4平方米。对于人口密度过大的中心区,其绿化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应积极实行立体绿化,做到见缝插绿,以提高绿化覆盖率。所属街道、小区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18、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宿舍、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基本无蝇蛆。

19、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应有本区的垃圾、粪便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

80%和70%。

四、环境保护

20、近两年内全区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基本上无严重污染源,个别污染严重的企业已有近期搬迁计划,并且经费落实。

2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米;南方城市<0.250毫克/立方米。

2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汽车禁鸣达到市有关规定。

2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90%。

2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

2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并且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

26、辖区内无超五类的黑臭水体。

27、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环境保护标准按照1999年4月公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执行。

五、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28、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合格率≥95%。

29、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0、远离主城区、独立形成供水体系的区,水源防护和出厂水质应符合1999年4月公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31、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有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32、卫生防疫部门按要求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六、食品卫生

3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食品卫生监督合格率≥80%。

34、食品加工制售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搞好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5、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36、有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全区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七、传染病防治

37、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有关资料齐全。

38、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9、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设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40、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爆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41、全区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42、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了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43、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立采供血(浆)机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44、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八、除四害工作

45、区、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46、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孽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47、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48、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工作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已通过所在直辖市爱卫会组织的考核验收。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一)单位卫生

49、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的卫生干部,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活动经费,认真执行市、区部属的爱国卫生和创建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50、单位环境整洁,无违章建筑,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无积存的污水。环卫设施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做到密闭化和定时定点收运。公共厕所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51、室内卫生整洁,会议室及公共活动室有禁烟标志,无烟具及吸烟迹象,公用茶具有消毒设施。

52、职工食堂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岗位卫生知识培训符合要求。

53、绿化美化好,单位花园、绿化有一定园艺水平,提倡开展屋顶、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可绿化面积绿化率≥90%。

5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治措施落实,不使用违禁灭鼠药品。鼠、蚊、蝇、蟑密度基本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二)居民区卫生

55、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职卫生干部,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活动经费。能结合市、区爱国卫生和创建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专项综合整治和卫生检查评比,以及创建文明卫生先进楼院、文明卫生先进家庭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资料齐全。

56、环境整洁,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无污水积存,无违章建筑。居民住宅楼、院落公用部位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

57、环卫设施完善,街巷内有专人负责清扫,实行全日保洁,责任到人;生活垃圾收集做到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并积极开展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公共厕所基本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58、食品卫生经营单位认真按《食品卫生法》要求,做好生产经营管理,从业人员均接受过岗位卫生知识培训。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无马路市场和乱设摊点现象。

59、绿化美化好,街头公园、绿化有一定园艺水平,提倡开展屋顶、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可绿化面积绿化率≥60%。

60、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严禁使用违禁灭鼠药品,鼠、蚊、蝇、蟑密度基本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十、民意测验

61、设立市民投诉电话,有专人记录,处理率达95%以上。

62、随机访问当地居民80人和外地过往旅客2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率=满意人次(满意人次/访问总人次)〖SX)〗×100%

2.国家卫生学标准 篇二

2011年将要实施的建筑卫生陶瓷新国标包括:《建筑卫生陶瓷分类及术语》国家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国家标准、《便器用压力冲水装置》国家标准、《便器用重力式冲洗装置》国家标准、《防静电陶瓷砖》国家标准、《陶瓷地砖表面防滑性试验方法》国家标准和《建筑卫生陶瓷用原料黏土》国家标准。

新标准中,其中第1项国家标准是对《陶瓷砖和卫生陶瓷分类及术语》的修订,其他6项都是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涉及建筑陶瓷、卫生洁具、建筑卫生陶瓷用原料等。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标准都是最新制定的,拥有行业内的最高发言权,对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影响较大。业内专家分析表示,标准的制定肯定会综合考虑大多数企业的情况,大多数企业是可以达到标准的。这7项国家标准将在修改、完善后,于2011年下半年正式执行。届时,这些新的国家标准可能被强制性推行。

3.国家卫生学标准 篇三

一、《通则》的制定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战略部署的重要技术支撑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多次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近年来,国务院批复了多个相关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已成为国家战略部署。《通则》的发布与实施,实现了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了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二)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本要求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通则》的制定和出台,也是贯彻落实上述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高质量完成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本要求。

(三)顺利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

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各级地方,目前,各相关部门都有各自的行业标准,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标准。编制科学合理、实用可行的通用性、基础性国家标准,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各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利于从国家层面规范各项相关建设工作,做好各部门、上下的衔接协调和同口径统计,有利于“规划标准统一、资金渠道不变、相互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式的有效落实。

二、《通则》的编制过程

2012年7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部际协调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编制《通则》,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2013年1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通则》列入了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在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多次沟通,立足国家层面,求同存异、达成共识。编制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和要求,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高产农田创建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成了《通则》(送审稿)起草工作。2013年7月,《通则》(送审稿)通过了全国国土资源技术标准委员会审查。经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商和修改完善,完成了《通则》(报批稿)。

三、《通则》的主要内容

《通则》全文共分为9章32条和3个附录,其中核心部分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6个方面。

(一)高标准农田的定义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田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二)基本原则

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循规划引导,因地制宜,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维护权益和可持续利用5条原则。规划引导所指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

(三)建设区域

综合考虑国家相关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要求,确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3类区域,从而最大限度保证了优质农田作为高标准农田,保障了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

重点区域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水利、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依据GB/T 28407评定成果确定的县域内等别较高耕地的集中分布区域。

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在前述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禁止区域包括: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四)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

《通则》在提出土地平整的基础上,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为重点,配套开展相应的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作,并规定了各项内容的具体工作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如:耕作层厚度、田间道路通达度、农田防护面积比例、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以及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地力等级。

(五)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

《通则》对土地权属调整、地类变更管理、验收与考核、统计、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等管理内容提出基本要求,提出了要开展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评定及动态监测评价,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同时,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作为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开展土壤培肥和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工程管护等建后管护与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高标准农田作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endprint

四、《通则》的主要特点

(一)综合多个部门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及地方实践经验,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

《通则》是在认真总结相关部门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的一般要求,重点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建设内容,以及科技应用、建后管护等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指标,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对指导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明确依据规划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建设区域科学合理

《通则》明确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实行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因地制宜、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强调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则》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农民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要求在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在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协议;建设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四)注重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利用并重,确保长久发挥效益

《通则》把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作为重点的同时,注重对建后的管护利用,明确规定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要求通过土壤培肥、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加强地质灾害等灾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

(五)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的上图入库

4.国家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篇四

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二)体育器材 1.小学体育器材

(1)12个班(含12个班)以下:接力棒、小栏架或钻圈架、标志杆(筒)、秒 表、跳高架、跳高横竿、山羊或跳箱、助跳板、小沙包、垒 球、实心球、投掷靶、皮 尺、小体操垫、低单杠、爬竿或爬绳、毽子、短跳绳、长跳绳、小篮球、小篮球架、小足球或软式排球、小足球门或排球架、乒乓球台、乒乓球拍或板羽球或羽毛球拍、乒乓球或羽毛球网架、乒乓球或板羽球或羽毛球、录音机、肺活量测试仪接力棒、小栏架或钻圈架、标志杆(筒)、秒 表、跳高架、跳高横竿、山羊或跳箱、助跳板、小沙包、垒 球、实心球、投掷靶、皮 尺、小体操垫、低单杠、爬竿或爬绳、毽子、短跳绳、长跳绳、小篮球、小篮球架、小足球或软式排球、小足球门或排球架、乒乓球台、乒乓球拍或板羽球或羽毛球拍、乒乓球或羽毛球网架、乒乓球或板羽球或羽毛球、录音机、肺活量测试仪(数量 略)

(2)13个班(含13个班)以上

注:标注“★”的器材为低值易耗器材设备,应及时补充。

2.中学体育器材(含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

三、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一)教室 1.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

2.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

3.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 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 米的横行走道。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二)课桌椅

1.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2.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三)黑板

1.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2.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四)教室采光

1.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2.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3.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 1:6。

(五)教室照明

1.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

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

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3.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六)教室微小气候

1.教室应设通气窗,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备。

2.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可投入使用,并保持通风换气。

四、中小学校生活设施基本标准

(一)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3.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4.宿舍应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

5.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二)学校集体食堂

1.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

3.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

4.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装修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装修;配备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食堂应当有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时,需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容器),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备混用。

(三)学校生活饮用水

1.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水以及相关设施。

2.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

3.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取得有效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供水。

(四)学校厕所

1.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女生应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应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3.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4.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五、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 1.卫生室。(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2.保健室。(1)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六、中小学生健康检查基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每年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健和医疗机构承担学生体检工作。

(二)健康体检项目

1.问诊:既往病史,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明显不适症状。2.内科检查项目:心、肺、肝、脾、血压。

3.眼科检查项目:裸眼远视力、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4.口腔检查:牙齿、牙周。

5.外科检查项目:头、颈、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形态指标:身高、体重。

7.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8.结核菌素试验。

(三)学生健康体检结果评价与反馈

学生健康体检单位在体检结束后,应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健康评价结果,分析学生主要健康问题,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四)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1.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保健和医疗机构,经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承担中小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工作。2.设有专门的预防性健康体检科室及辅助功能设施,具有独立于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群体检场所。

(五)体检经费

5.国家卫生学标准 篇五

基本信息

【英文名称】暂无 【标准状态】现行 【全文语种】中文简体 【发布日期】1988/4/14 【实施日期】2017/12/23 【修订日期】2016/12/23 【中国标准分类号】X09 【国际标准分类号】暂无

关联标准

【代替标准】GB 8957-1988 【被代替标准】暂无 【引用标准】暂无

适用范围&文摘

本标准规定了糕点、面包生产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6.国家卫生学标准 篇六

为积极响应咸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抓住创卫契机,进一步提高社区综合管理水平,致力于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社区按照市创卫办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各社区召开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示范社区工作动员会,掀起了创卫工作新高潮,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在爱卫组织建设、健康教育、社区环境卫生和卫生管理、除四害、资料收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辖区所有单位建立健全了爱国卫生和卫生城市创建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创卫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了创建方案,爱国卫生和卫生创建工作做到了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2、创卫宣传覆盖到整个市、区两级。创卫是市委市政府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的重要决策,是惠及市民衣、食、住、行的民心工程。各社区为了动员广大市民参加创建活动,一是层层召开动员会,二是在社区内各单位制作固定创卫标语,三是发放创卫宣传折页,四是举办创卫培训班,把创卫转变为我要创卫的自觉行动,真正做到了创卫我知晓、我奉献、我享受。

3、设立了健康教育宣传栏,辖区内各单位根据区健康教育所提供的创卫知识和《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

和技能》的宣传模板,根据自身行业工作的特点。进行编辑修改,以宣传栏的形势泛向群众宣传,广大市民的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有了较大的提高。

4、社区内环境卫生面貌焕然一新。通过广泛的宣传,社区内群众对环境与健康的关系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在万人洁城活动中,各单位干部职工对生活和工作区域都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浮山办事处动员职工全员上阵,在包街路段拔除杂草,疏通沟渠,还有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个家庭打扫庭院。清理小型积水,也更好的维护自身和公众的健康。

5、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民幸福的重大决策,创卫成果的最终受益者是每一个社区的每一个居民,各社区居委会提高认识,将创卫工作放到社区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市创卫办开展辖区内相关创卫工作。一是制订各类方案和制度。制订了“社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创卫宣传工作计划、创卫健康教育计划,社区创卫考核细则、创卫工作议事制度、居民创卫投诉机制、爱国卫生制度、除“四害”制度、“门前四包”责任制度、家庭卫生制度等;二是建立三级联动网络。即街道创卫办、社区居委会、创卫责任单位形成三级联动的工作网络。由社区聘请巡查督查员,深入居民小区、辖区单位等场所开展巡查督查活动,及时将创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出来,由社区居委会联系相

关职能部门予以整改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街道创卫办,街道创卫办再对整改情况予以抽查;三是社区实行责任区域网格化管理。优化基层网格,对辖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单位、楼道实行网格化管理。社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整个社区的爱卫和创卫工作,社区内的每个片区都有一名网格员具体包片负责,辖区内的每个单位都有一名责任人具体落实,每幢住宅楼都有一名楼长具体监管,从而使整个辖区不留盲点,形成了“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的良好局面。从健全创卫机制上保证了创卫工作的顺得推进。

7、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创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区群众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立足社区,广泛动员社区居民,紧紧抓住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掀起创卫工作高潮。同时要注意及时总结创卫工作经验,发挥好示范作用。通过动员和培训,进一步明确了创卫工作任务,了解了创卫工作的具体方法,也进一步坚定了创卫工作的信心。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标语,大力宣传创卫工作,制作了各具特色健康教育宣传栏和创卫标语,同时向各单位和居民发放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读本和创卫宣传折页,社区全民创卫的氛围日趋浓烈。

8、多措并举,重点推进。创国家卫生城市涉及的工作有方方面面,只有落实责任,才能有的放矢,早日达到目标。一是开展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培训。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是

7.国家卫生学标准 篇七

在保障健康安全惠及民生方面,《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插线板保护门、电缆导体截面积、耐火阻燃性能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可有效提高延长线插座的安全性能,更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在引导和规范休闲露营服务的同时,可以催生新的服务业态和生活方式。《口腔护理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测定》系列国家标准统一了口腔清洁护理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检测,规范了我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企业生产,保障消费者口腔卫生及安全健康。

在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方面,大力推进高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高速动车组车辆玻璃性能检测方法》5项国家标准针对我国高速动车时速超过300 km的特点,在没有国际先例的情况下,提出了我国高速动车组车窗玻璃性能评价的技术体系,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极大提高了我国高速动车制造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为高铁“走出去”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生态设计产品》系列标准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生态产品,将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设计产品评价制度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取水定额》3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每年形成2 000万立方米的节水减排效益,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取水定额标准体系,初步形成覆盖电力、钢铁、石油化工、纺织、造纸等7类主要高用水行业的取水定额国家标准体系。《区域旱情等级》和《农业旱情等级》标准为各地开展区域旱情评估提供了一整套指标和方法,对提升我国抗旱应急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8.国家卫生学标准 篇八

质检总局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

5月12日,质检总局发布《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质检系统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质检系统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要求,将于5月至7月底在质检系统全面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期间,质检总局将组织系统内相关人员,分8个组赴各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对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乱收费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质检总局开展农资打假“质检利剑”行动

农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2015年春季,各地质监部门以化肥产品为重点,以农资打假下乡、农资打假“利剑行动”、农资重点区域整治为抓手,全面开展农资专项执法打假工作。

截至4月20日,全国质监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81582人次,查办农资案件539起,货值1475万元,减少农业生产损失1661万元。

江西省质监局不断优化旅游业标准体系

2013年,江西省开始推进旅游强省战略。为了发挥标准化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积极作用,江西省质监局以标准化工作为切入点,为江西省旅游产业添砖加瓦。

在对江西省旅游产业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江西省质监局在各级标准层面形成了以旅游业基础标准、旅游业要素系统标准、旅游业支持系统标准和旅游业工作标准四大领域相互衔接配套的旅游标准体系,并将旅游业省地方标准进行动态管理,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行业需求。

北京市质监局今年将减8项审批职权

9.国家卫生会议 篇九

近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提出要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力争实际报销比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全文如下:

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

2013年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卫生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全国卫生系统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这一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新贡献。全国卫生系统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学习活动推向深入,奋发有为,开拓进取,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实现卫生事业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的新突破,全面开创新时期卫生工作新局面。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继续完善新农合制度,推进基层综合改革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全国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提高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40元左右。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力争实际报销比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提高门诊报销水平,逐步降低个人自付费用比例。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病种纳入试点范围。开展利用新农

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试点,探索新农合大病保障机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规范推进多种支付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受益水平。强化新农合基金监管。开展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试点、即时结报等便民服务。

出台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试点基层首诊制。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继续做好农村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开展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制订村卫生室管理规范性文件,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指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模式,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加快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多渠道长效补偿机制,建立按人头支付的门诊诊疗费制度并纳入新农合报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分配比例村卫生室原则上不低于40%,落实各级政府对乡村医生的专项补助。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巩固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新机制,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开展绩效考核,调动人员积极性。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推广全科医生团队服务,探索签约服务。继续开展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30元,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巩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成效。继续推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联系县工作。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住院分娩补助、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逐步向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推进。推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逐步健全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规范各地药品增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探索建立基本药物统一标识。稳固基本药物采购新机制,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管等采购政策。确保重大疾病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对于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于独家品种,也可以省为单位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价格。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逐步规范基本中药饮片管理。

加强药物政策研究,适时发布国家药物政策白皮书。完善基本药物使用政策,修订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制订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鼓励政策。加

强医务人员用药培训和考核,重点提高基层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监管。推动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基地建设。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逐步将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纳入监测评价范围。加快建设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落实便民惠民服务措施。

在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继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争形成可向全国推广的经验和路径。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适时启动第二批改革试点,争取2013年年底前全国50%以上的县(市)参与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围绕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等改革重点,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政策措施。

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继续推行预约诊疗、便民门诊等便民惠民措施,优化就诊环境和流程。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病房创建工作。完善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提高医院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机构床位数占比增加2-3个百分点。

三、认真做好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和妇幼卫生工作

贯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推进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建设。探索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模式,继续推进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完善各级卫生应急指挥框架,开展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制订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制度》等制度,修订《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制订《卫生部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规范国家和省级风险评估工作,在全国1/4以上的市县级推广风险评估工作。启动卫生部卫生应急指挥决策平台二期建设,初步实现20个以上省份与卫生部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互联互通。制订各级各类卫生应急储备目录,完善物资储备。启动国家级区域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相关工作。做好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以及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

制订疾控机构管理规定和岗位设置管理意见,全面实施绩效考核。开展疾控体系建设10年评价工作。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五扩大、六加强”各项措施,指导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推进

结核病新型防治服务体系建设,以地市为单位耐多药肺结核规范化诊治覆盖率达到30%,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继续实施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全面启动消除疟疾考核评估工作,落实包虫病防治行动计划。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维持无脊灰状态,推进消除麻疹工作。提高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加强呼吸道、肠道、自然疫源性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及时处置暴发疫情。加大中西部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力度。落实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推进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继续开展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推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以区县为单位,网络覆盖率达到65%以上。修订国家卫生城镇标准及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以农村为重点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和环境卫生监测,推进疾控工作与爱国卫生紧密结合,继续开展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将健康城镇建设指标纳入其核心建设与考核内容。

10.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征文 篇十

近来,我县正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相信不久之后,一个崭新的城市将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而我们作为学生,也将因这美丽而洁净的环境深深收益,在这美丽的环境中健康地成长,更加有利于我们的身心发展。

城市环境是与城市整体互相关联的人文条件和自然条件的总和,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主题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可见“和谐生活”和“和谐城市”的追求和实践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并且正越来越彰显在人们为明天城市所描绘的蓝图之中。作为一个人口高度集中的地区,城市拥有着最强大的人口承载力和生活的舒适性。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市生活也将面临一系列问题。联合国人居组织明确表示“我们的城市必须成为人类能够过上有尊严的、健康、安全、幸福和充满希望的美满生活的地方。”然而,城市面临的各种问题,必然导致城市生活质量的倒退乃至文明的倒退

从大的方面来讲,提高城市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增强聚集功能,吸引资金、人才和技术入驻可以为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创造条件。对提高城市社会的亲和力,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也具有长久和深远的影响。由此可见,一个城市的规模和性质往往可以支配城市环境质量的好坏,进而一个城市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新福生活指数。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不仅是对原有基础设施的更新完善,更能够提高城市人民精神生活品质。

公益就好像是一盏灯,每个人的心灵都像是一扇窗,只有我们敞开心扉,窗户打开光亮才会进来。即使我们不能改变他人,也能够改变自己。因为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将代表着我们的学校,代表着费县城市的形象。所以我们都要有“费县是我家,文明靠大家”的观念只有当一个城市的人文明了,这座城市才能真真正正的文明起来,才能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11.UPS国家标准即将修订 篇十一

标准发布后,对我国不间断电源(UPS)的生产、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迄今为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UPS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中央政府采购UPS技术条件的设定及司法部门的量裁依据,都是引用该项标准。

但是,十几年过去了,UPS的性能指标、制造技术、使用方式及信息技术设备的环境要求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新式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在原标准中也尚未规定。原标准编写时,在信息系统应用中,小功率的UPS产量多、数量大,处于市场的主体地位,如今随着数据中心规模的发展,大功率、多机并机的使用方式已成流行趋势。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更准确地评价UPS的技术水平,更好地为信息技术设备的使用服务,急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2008年,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提出了修订申请,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达了修订计划,技术归口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此次修订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提出一个满足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UPS通用技术条件,主要适用于信息技术设备用UPS,其他场合使用的UPS可参照本标准,是制定型号产品标准的依据。此次修订标准中将规范UPS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对促进我国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次修订标准主要规定在信息领域中所使用UPS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并为评价这些技术条件提供一个标准的性能指标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这个技术条件将用客观的参数与指标用于评价与规定。该技术条件不依赖、也不规定任何特定的UPS技术,实际上是完全通用的,能够适应于任何特定UPS技术,如工频机、高频机、塔式机、模块化机等。

此次修订标准将从广泛通用的角度,给出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UPS的适用要求,主要包括;不间断电源的分类;不间断电源的主要性能要求;不间断电源的试验方法;不间断电源的检验规则;不间断电源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2.国家卫生学标准 篇十二

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 当前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 特别是标准文本质量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标准草案编写不规范, 存在文字表述不准确, 语句不通顺, 标准章节排序和编号混乱, 引用内容错误, 文本中有错别字,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混乱。二是部分标准草案数据、公式存在技术性错误。三是部分标准审查把关不严, 审查过程中随意简化程序, 参加审查的专家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够、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四是部分标准报批工作协调不到位, 报批材料不齐全, 内容不准确, 把关不严。五是部分标准审查批准过程时间过长, 工作效率不高等。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切实保证和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的重要意义

标准的质量是标准化事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国家标准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贸易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基础。国家标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关系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保证国家标准质量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切实承担起全社会赋予的责任, 以更加科学的态度、更加负责的精神、更加严谨的作风和更加规范的程序, 进一步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严把起草关, 高质量完成标准起草任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的具体组织者, 对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总责, 并负有指导和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开展工作, 确保标准起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职责。

标准起草单位以及起草人是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的承担者, 要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实验验证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和《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起草标准。形成标准草案后, 要广泛地征求企业、消费者、专家和有关行业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并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利益方的合理意见, 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和标准文本的规范。

三、严把审查关, 确保国家标准审查质量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并对审查内容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中关于国家标准技术审查的规定、程序和要求, 组织、协调好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严把标准文本质量关, 确保标准的规范、科学、准确、合理和协调一致。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审查程序, 按照会议审查和函审要求, 充分听取委员的意见, 对不同的意见和观点, 要形成完整的书面形式记录, 并作为标准报批草案的附件。要采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 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妥善协调和处理各方关系, 切实做到统筹兼顾, 确保标准的技术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负责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报批稿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标准报批稿与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度。要建立和完善标准报批审查制度, 确保标准报批稿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四、严格审批和编审, 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负责对标准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 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合法性, 标准内容的合理性, 标准的协调性和标准文本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把关。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研究解决标准中的技术问题, 对违反程序以及不符合、不协调和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应当退回报批单位处理。

国家标准委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报送的标准草案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标准的协调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核, 及时协调和处理审批过程中发现的标准质量问题。

标准出版单位负责对标准文本进行编辑性审查。对存在的文本质量问题及时勘误和更正, 涉及起草单位变更, 技术内容调整等重要问题应停止编辑出版, 并按程序返回, 由国家标准委负责处理。

五、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对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标准起草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了解掌握标准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 指导和帮助起草单位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保证标准质量的前提下, 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要加强对标准项目制修订过程的监督管理, 完善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 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落实工作责任, 严格责任考核。在各工作环节有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 造成标准技术内容和文本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加强标准制修订人员的培训工作

13.国家卫生学标准 篇十三

【文件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法制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0月30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

(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六)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配备必需的办案设施、设备。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委托的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国务院指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 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的形式提出。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其他司局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即时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或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否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司局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应当协商一致后,按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协商不成的,由委领导指定其中一个司局,按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或司局印章: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部门;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

(四)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作出答复的日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听证等其他方式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委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举行听证或需要实地调查的,被申请人或相关司局应当配合,并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组织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主动说明情况。第十四条 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国家卫生计生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五条 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恢复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委领导提出复议决定建议: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以及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终止决定书由法制司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委印章并依法送达。

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委领导签发,加盖委印章并依法送达。

第二十一条 复议案件办结后,复议人员应当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公文收发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的,应当于当日即时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交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办理。第二十四条 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材料原件一并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委领导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司局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推荐,报委主任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委主任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经登记后交由主管业务司局办理。

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委领导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严重失职的。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标语 篇十四

1、创卫连着你我他,美化城市靠大家。

2、创建卫生城市,构建和谐武汉。

3、创造优美环境,营造优良秩序,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4、创卫工作人人参与,美好环境家家受益。

5、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6、树文明新风,创文明社区,建文明城市。

7、讲究交通秩序,车辆有序摆放

8、武汉是我家,整洁靠大家。

9、做城市主人,当创卫先锋。

10、安居武汉我们是一家,清洁环境不分你我他。

11、珍爱生活空间,热心创卫工作。

12、创建卫生城市,建设美好家园。

13、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14、创卫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15、你我多一份自觉,武汉多一份清洁。

16、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营造清洁生活环境。

17、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人人有责,人人受益。

18、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美化我们共同家园。

19、搞好城市公共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20、加强健康知识教育,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1.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美丽汉阳添光彩!

2.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设幸福美好家园!

3.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

4.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5.践行武汉精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6.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你我参与,大家分享。

汉阳区创建宣传口号:

1.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美丽汉阳添光彩!

2.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设幸福美好家园!

3.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

4.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5.践行武汉精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6.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你我参与,大家分享。

15.国家卫生学标准 篇十五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是在中央网信办、发改委等部门指导下,根据国家城市发展战略需求制定的。这套评价指标体系突出“以人为本、惠民便民”的宗旨,注重城市居民的获得感、满意度和幸福感。《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共提出惠民服务、精准治理、生态宜居、智能设施、信息资源、网络安全、改革创新以及市民体验等8个一级评价指标,是开展智慧城市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引导我国各地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将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和指导。

在政务服务方面,《政府热线服务规范》将进一步规范政府热线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实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将促进全国政府热线的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小、散、乱”的问题。同时,将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渠道,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式,对建设阳光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

在交通管理方面,道路交通信号灯两项国家标准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国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与应用水平,适应当前道路交通管理新需求和未来智能交通发展新形势。《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新增了潮汐车道、行人二次过街信号灯的位置、形式和要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新增了系统安全功能要求,提高了信号机对外部非法接入、网络异常情况的防护性能,适应未来车联网发展需求和关键交通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

在工业安全方面,《腐蚀控制工程生命周期通用要求》根据腐蚀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按照整体性、系统性、相互协调优化性的原则规定了相应的腐蚀控制要求,达到经济和长生命周期最佳效果的目标。2016年,ISO批准设立国际“腐蚀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秘书处由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承担。《腐蚀控制工程生命周期通用要求》也是国际“腐蚀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规划中的主导标准。

此外,本次还发布了23项国家标准的英文版,涉及发电机、内燃机、起重机械、茶叶、生丝等外贸进出口重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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