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智慧法院调研报告(8篇)
1.构建智慧法院调研报告 篇一
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调查报告
本文对××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做了调查研究,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进一步对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发挥的作用体系做了探索。
一、××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市法院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加强自身建设、推动社会和谐方面履行了职责,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发现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一)发挥案件裁判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1)对于一些主要或相关事实没有查清;(2)对当事人列举的证据材料或辩解意见没有进行必要的回应;(3)在案件事实相对复杂的情况下错误分配举证责任;(4)证据之间未能有机衔接并导出一致而排它的结果等。2.法律适用不准确。主要表现有:(1)由于对事实判断的错误、案件定性偏差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2)事实清楚、证据明晰,但对于法律的不当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3)只注重实体裁判的合法与合理性,但对程序法的适用却发生疏漏,应引用的条款没有引用,或者引用条款不明确。3.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在刑事审判中法定刑幅度较宽,民事审判中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定标准较原则等情况下,由于法律赋予法官的裁量权范围较大,并缺少相对明细而规范的具体衡量标准,导致裁判结果弹性较高。在我市的司法实践中相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甚至于同一法官的不同判决之间,其裁判结果往往也有区别。4.司法文书质量有待提高。司法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要载体,反映国家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及对不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要做到合法入理,使当事人无论胜败皆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理念滞后,不具备新形势下制作裁判文书的现代理念;(2)格式不符合要求,裁判文书样式存在混乱的现象;(3)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着繁简不分问题;(4)适用语法不规范,论证不透彻。
(二)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超期限。超审限问题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有效实现。在刑事审判中,超期审判所造成的逾期羁押更会严重侵害公民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此外,在有的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中,即使并没有超出法定的期限,但是由于不合理地过于迟延,也会造成审判效率低下。2.内部请示。对于一些影响较大、复杂疑难案件,基层法院为求慎重而就个案向中级法院作内部请示,在一定程度延长审理期限。当然,这里并不包括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对法律适用方面的内部请示情形。3.变相独任审判。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合议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有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除主审法官外,其余合议庭成员只是“坐庭”。4.办公室等同于法庭。在案件多时,有些审判人员只能在办公室与当事人挤在一起开庭。规范化法庭审理难以实现。5.区别对待不同当事人。有的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是大型国企时,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往往在有关提供材料规格、证明标准等各方面具体要求上,难以获得与审判人员的平等对待。而在个别刑事案件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还会把与公安、检察部门的关系协调因素纳入衡量的范畴。这些做法都违背了相同情形同等对待的基本诉讼原则。
(三)发挥队伍建设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人员学历层次仍待提高。全市法院系统共有在编干警826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42,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审判员占全部审判员人数的85,研究生学历的审判员占全部审判员3。学历层次仍有待提高。2.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法院干警在工作中的言行举止也反映出素质的高低。如干警在开庭时有着装不规范、接听手机、抽烟等现象,给当事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以2003和2004年为例,全市法院系统共有8名干警因违纪受审判纪律处分。3.落后的司法观念和不规范办案现象仍然存在。如在2002年至2003年的案件评查活动中,对评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卷宗、裁判文书等六个方面进行质量评分,共评查案件3145件,其中基层法院2678件,中院467件,查摆出各类案件共性问题,例如,法律手续不完备,合议庭、审委会笔录太简单等问题;查摆出各类案件个性问题,例如,有的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卷宗装订不规范。
(四)发挥司法体制改革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改革的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1)法官职业化建设没有到位;(2)审判方式改革不够到位,比如,定位审判委员会,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等问题。2.改革的规范性不到位,具体表现为:(1)制度陈旧,已成为名存实亡;(2)制度不配套,无法执行;(3)无相
应制度,管理出现真空。3.改革的统一性不到位,比如基层法院的有些做法不一。
(五)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执行制度不严。现在各法院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制约的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但实际执行还不够严格,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仍有发生。2.监督机制不健全。现行的法院监督机制有审级监督、本院院长监督
。然而这些法院组织体内的监督机制一般都流于形式,而审判监督庭囿于职权不可能对所有案件实施监督。3.没有形成对基层法院监督、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探索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奠定基础
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的重要保障。在调研中发现影响法院职能作用发挥的原因可分为内因与外因两方面:
(一)内因在客观方面的表现:1.司法资源不足。如我市基层法院大部分存在人员缺编现象,存在办案经费不足现象,不可避免地导致案件积压超期,此外,以合议之名行变相独任审理之实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2.新体制尚不完善,老做法仍然存在。尽管我市经过五年的司法改革,使程序的公开性与科学性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司法体制改革仍有待进一步深化。如合议制为变相独任审判所侵蚀,反映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在转换衔接上存在问题,更深地反映出在程序启动权的设置上缺乏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合理考虑,使法官的权限太大而随意性过强。再如定位审判委员会制度问题。又如二审案件程序公开性不强,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之间的界限尚不明确等。3.物质装备建设仍相对落后。全市法院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技术装备缺乏、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如表现为警用车辆严重不足、通讯设施落后、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和办公自动化水平低。4.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如裁判文书的审核与校对、诉讼材料的填发送达制度等均无明确的规定,再如相关制度落实的不好,如合议制度发挥不充分等。此外,在异地执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规范化监管制度还没有较好地建立起来,这些都现实地影响着审判权运作的效率与质量。
内因在主观方面的表现:1.部分审判人员程序法意识依旧薄弱。审判人员法治意识与思维习惯的转变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从本次调研的情况看,程序法意识薄弱的问题还是渗透于各个具体环节当中。如在法律适用方面,不注重程序法的适用问题。2.部分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使命感不强。调研活动中查找出来的工作瑕疵虽然无关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但反映出部分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工作态度不严谨、责任心不强,缺乏司法职业人员应当具备的神圣使命感,易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及权威性。
(二)外因表现为:首先司法独立性不强。法院的人事、财政与物资装备均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无论该因素是否左右着裁判的结果,当事人在涉地方经济或行政部门的诉讼中败诉之后,总习惯地将之作为不满的借口。因此,司法独立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在更大程度上则形成人们思维惯性而影响着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度。其次,人治、厌讼的传统观念仍未消除。中国历来具有人治传统,有关人治的说法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以言代法”、“以人代法”;而与人治传统的产物----厌讼传统有关的说法有,孔子及其弟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等。这些传统经过数千年的积累沉淀,加之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腐败现象不绝,使司法的权威性无法在民众心目中获得高度的认同,从而极大阻遏了维护司法正义效能的发挥。如广大群众不具有强烈的法律信仰,他们在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首选的解决途径往往并非寻求法律,即便诉诸法律,多数人也将信将疑。第三、人际关系复杂导致公正司法障碍多。在我国人际关系的疏通是社会普遍崇尚的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法官作为错综缠绕的关系网上的一个交点自然不例外。因此,职业道德约束法官的力量就显得尤为薄弱,而取信于民的程度就变得尤为浅薄。第四、立法不完善造成司法工作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是立法上多有缺漏、矛盾之处,如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证据规则的立法等问题导致司法工作存在不可避免的困难。第五、法官经济待遇相对偏低。与法官沉重的责任相对应的是其微薄的薪酬与微弱的权利,两者间处于显著的失衡状态。比如,虽然我市法官的收入与公务员一起经历数次调资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与律师等近邻行业的高收入形成鲜明对比。
综上,原因属于体制性的、长期性的这些问题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属于履行职责不好,发挥职能作用不够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以解决。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分析问题的原因是发挥职能作用的条件,在此前提和条件下,通过详细认真的调研活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要充分发挥如下七方面职能作用。
(一)探索司法价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项基本特征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价值观的反映,也是求真务实、按经济和社会客观规律办事价值观的反映,更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反映。司法价值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需要人民法院探索、追求、维护。“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更是人民法院追求与维护的永恒价值;“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与具体要求,更是执政为民价值观在人民法院的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指导方针,更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人民法院价值化的体现。司法价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提炼,以此指导人民法院发挥定纷止争、惩罚犯罪、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发挥在党领导下司法为民、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的职能作用;发挥宣传法制、弘扬法治、维护正义的职能作用,从而使人民对宪法、对法律、对法治、对法院、对法官、对公正产生信仰,发出赞叹,做出行动,维护和谐。
(二)把握新时期司法工作特点、规律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并要求司法机关“有效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项特征中也明确提到“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机关在新时期,要面对新任务,适应新形势,做好新工作,必须摸索新情况下司法工作的特点、规律,把握法院工作司法化、中立化、公正化、高效化特点与规律,把握群众纠纷诉讼化、多样化、复杂化、广泛化的特点与规律,把握党对司法工作的改革与指导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特点与规律,把握当今形势国际化、一体化特点与规律,做好司法工作,创建好和谐社会。
(三)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也包括公平正义。为此,坚持用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这是我们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发挥职能作用建设好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在党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的指导下,在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在人大的支持、监督下,我们必须发扬太行精神,既善于总结成功的经验,又善于记取失误的教训,把全市人民法院的改革继续推进,取得成效。
(四)发展司法“生产力”
司法工作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保障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力”。如去年我市中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和执行等案件2426件,审(执)结2299件,结案率为94.8。各基层法院在市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年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0119件,审(执)结9117件,结案率为90.1。通过加强刑事审判,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还按照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快了建设“平安××”的进程;通过及时审理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调节、保护和规范了经济活动,促进了“民本××”的建设;通过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推进了依法行政,推进了依法治市;通过健全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冲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障碍,切实采取措施在解决“执行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诚信××”的建设。
(五)建设司法文化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要带领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司法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可低估。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司法文化建设,在司法文化建设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了以公正为主题,以讴歌党、讴歌法官为主旋律的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了广大干警的业余生活,陶冶了情操;二是守住《××审判》机关刊阵地,宣传先进法官、法院,先进庭室的事迹与经验,交流法学观点,传播现代司法理念,提升法学理论;三是加强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公众对法院公正的正确评价,主要从发挥信息、简报的传播作用,发挥媒体导向作用,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执行,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重要会议等及时联系媒体进行报道,宣传了法律的公正,促进了良好法律文化的形成。
(六)维护宪法尊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活动的总章程。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今天,维护宪法尊严是人民法院的天职。宪法具有原则性强的特点,其精神与主旨大多通过基本法律、国家法规等形式予以明确具体,因此维护宪法尊严必须忠实地维护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尊严。人民法院依法裁断诉讼案件,辨析法理,严格执行裁判结果,维护法治尊严,为我国早日迈进宪政社会奠定了基础,这既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又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利益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指出“党要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并进一步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刑事审判作用,理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裁判作用,监督、维护行政行为的行政审判作用,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构建好和谐社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进程中,人民法院的任务必然艰巨,社会民众司法公正的期盼依然殷切。因此,人民法院要不断地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2.法院创建学习型法院调研报告 篇二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当今时代,是要求人们必须终身学习的时代,创建学习型法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学习制度,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出一大批专家型、复合型的优秀法官,对于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为了推动学习型法院的创建,促进学习型法院建设取得实效和成功,按照两级法院创建学习型法院的部署要求,我院成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创建学习型法院推进计划,明确学习方向、学习内容,从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方面,在干警中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院党组在物资投入上,在时间保证上,在开发利用现代学习手段上,积极创造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参加司法统一考试和在职高学历教育培训。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采取有效学习形式,搭建学习的平台
各庭室结合工作特点和人员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开展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自学为主,集中为辅,学以致用,并确定了每周四下午全体干警集中学习的制度。
(一)、以评促学。进一步健全案件评析制度,业务庭 根据审判实际,对新型、疑难案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讨分析会,剖析争议焦点,分析证据效力,研究法律适用,促进了审判人员相互间的学习交流。
(二)、以赛促学,通过组织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
(三)、以训促学。积极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定期组织本院业务骨干进行审判实务专题讲座,切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以研促学。把调研与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通过召开调研成果发布会,评选优秀调研成果。2010,向中院推荐了20篇高质量裁判文书和理论研讨文章.提升了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五)、选树典型,推广学习经验。我们注重培养、发现和选拔学习典型,积累、总结和推广典型学习经验,以先进标杆的示范作用,带动大家争学、抢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需要,切实推动全院干警执法水平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提高。
三、创建学习型法院好的经验和做法
(一)以先进学习理念为引导,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建设学习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全院确立先进的学习理念,使学习成为工作的第一 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我院首先着重强调树立以下学习理念:
一是树立“学习为本”的理念。学习是工作的基础,是前进的动力,只有树立起“学习为本”的理念,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意识,才能为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树立“时时学习”的理念。只有时时学习,“活到老、学到老”,终身接受教育,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获得长足发展的空间。
三是树立“处处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生活中学习,在学习中生活,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目标,不断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是树立“集体学习”的理念。把个人基础上的学习上升为集体的学习,通过集体的学习与交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凝聚集体的力量,形成以多信息、多思考为基础的知识共享、集思广益的学习模式。
五是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学贵创新,“创新学习”是建设学习型 法院的灵魂。通过“创新学习”,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习惯,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勤于创新,为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
(二)树立榜样带动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在创建学习型法院过程中,发挥榜样的作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做全院的榜样,率先垂范,带头学政治理论,学法律知识,率先总结学习成果,带头撰写今年部署的重点调研课题;中层干部坚持做本庭室的榜样,组织完成本部门的学习任务,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突出学习创新,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同时,我们树立学习了不同岗位的学习典型,为学习成果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将质量较高,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文章积极推荐到《山东审判》等专业期刊,提高调研成果的档次和水平,营造人人争先,你追我赶的浓厚学习氛围,不仅年轻的同志要学,年龄相对较大的同志也要学,要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的目标。
(三)以保障培训深造为基础,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
1、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体系。结合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和上级法院的培训安排,年初制订了本院的岗位培训计划,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行 政后勤人员的岗位分类培训体系,从立案接待文明用语到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规则,从书记员庭审笔录水平到法官文书制作水平,从法警的体能素质到微机员的电脑操作技能,全院每个岗位、每个人的业务素质培训都纳入全院的培训方案,并落实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全体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完成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2、深化学历提升。在法官已普遍参加专升本学习的情况下,组织深层次的学历教育,建立和完善在职深造机制,对于攻读高层次学历的法官,应该从学费补贴、学习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适度调高学历提升的奖励措施,尽量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确保他们在知识体系上获得深层次的提高。
(四)以强化考核为动力,健全促学的配套机制。
1、健全激励机制。对于在建设学习型法院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对于取得高学历、高学位的,开展调研工作取得成就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树立学习的榜样,让大家学有所比、学有所赶、学有所超,激发法官崇尚知识、追求知识的热情。
2、健全完善网络资源共享机制。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开展网上学习交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3、健全督察机制。我们成立创建“学习型法院”领导小 组,负责具体落实和组织有关的学习工作。把创建“学习型法院”、“学习型庭室”列为内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求各位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年终进行工作述职。在此基础上,由院建设“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庭室部门学习制度的制定、执行,开展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等,不定时组织检查、监督、指导整改。下发主要学习内容提纲,组织考试和抽查,推进活动的扎实开展。每次学习都有专人记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学习记录,将情况及时通报。
四、创建学习型法院存在的问题
1、学习制度与用人机制脱钩,应当明确将法官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学习成绩作为考核、任职定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由此来增强法官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引导法官通过学习提高素质,迎接挑战。创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人才支持。为此,要在全院上下形成一个“强政治、重业务、尊人才”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更要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艺”。应当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的用人制度,坚决打破暗箱操作、论资排辈等选人的陈规陋习,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加速人才新陈代谢,以公开的办法、民主的形式,把那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遴选出来,宣传出去,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2、应进一步改善学习条件,加强学习投入的物质建设。首先要适当扩充法院资料室规模,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松懈就会一落千里。法院在这方面要为法官的学习提供一个平台,完善独立的图书资料室,收藏法学图书为主,同时收藏其他图书。其次要健全完善法院互联网,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五、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几点建议
一是开展读书月活动,每年应确定一个月为读书月,要求全院法官在业余时间集中精力读书学习,钻研法律,追求学问,不虚度时光,不贪图玩乐。在活动中,要做到博览群书,以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书籍为主导,广泛涉猎政治、历史、文学等专业,同时跟踪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金融知识等,并适时开展读书心得交流活动,以求共同进步。
二是开展法官论坛活动,中院要不定期举办法官论坛,结合审判实践,确定若干论坛专题,收集资料、整理案例、由两级法院法官进行演讲。这种形式既可以为法官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也提供了一个学术探讨的讲台,由于针对性强,能够收到明显的效果。
三是开展学术研讨会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来源于审判,既高于审判,又指导审判,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判活动。在法院工作中,除了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管理和审判服务以外,审判研究也是应有之义。因 此,通过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可以大兴学术研讨之风,最终形成学风浓、正气盛、事业兴的良好局面。
3.构建智慧法院调研报告 篇三
法院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商河法院
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增进资源共享,提高法院信息传递速度,节约诉讼资源,方便群众诉讼,而且通过电子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为改革法院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可以说,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信息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省、市法院先后出台了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方案,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息化建设。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认识上有误区、发展不平衡、利用率低下以及不能实现信息化管理与法院自身管理的有效对接等诸多问题。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以全省三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来看,到目前为止,三级联网已经实现,提高了法院信息传递速度,节约诉讼资源。但这些还远远不够,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建成统一高速的网络平台,如“审判管理系统”虽然统一应用了,所有审判、执行案件从立案到归档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实现网上立案、办案、归档、查询,增强了审判活动的公开性、有序性和规范性。但仅限于各个法院内部,没有真正实现资源共享,许多数据资料没有被整合,应用到审判工作中去。
(一)重视信息化建设,忽略了各系统之间的关联。
由于信息化建设涉及法院审判、办公以及干警个人利益等各个方面,选择好的应用软件是关键,如果没有一整套既方便、又实用的软件系统,很难达到信息化建设的初衷。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大局着想,实现全方位的系统集
成,建设统一数据平台,在此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从而更好地利用数据资源,实现对物质装备管理系统的整合,对车辆管理与案件管理的整合,对人事管理与案件管理的整合,对人事管理与后勤管理的整合,从而实现法院现行管理与信息化对接,实现审判工作网络化、行政管理智能化、人事管理信息化。
(二)重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缺乏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材。
现在我们基层法院存在严重的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有些法院只有1名技术人员,还有的法院甚至是临时工在做这项工作。随着信息化建设、发展,这种状况势必带来不小的影响。虽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不断想办法引进技术人员,但种种原因的制约,短时间内很难实现要求。有些法院与一些软、硬件集成商协商,实现外维,但不是所有的都可以实现外包,这里存在安全问题,一旦出现问题责任追究很难。
(三)重视信息化建设,忽略了与法院整个管理对接。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不能简单地以审判工作“网络化”作为法院信息化标准。而应根据法院工作特点,以法院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和物质装备管理在网络上的运行程度作为信息标准,作为法院办公现代化的衡量尺度。这为管理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管理要进一步公开透明;另一方面,管理要更为科学合理。同时,也对开发商提出了要求,开发商不仅要开发出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又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发出符合法院实际的人事管理和物质装备管理系统,并实现网络管理与法院管理的对接。由于各个法院的管理思路不同,管理模式大相径庭,加上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和物质装备管理的繁琐性,要在现有的系统软件上,不断完善和修改完全适应各法院工作的实际。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展望
法院信息化管理是提升法院工作水平、提高法院管理档次的唯一途径,也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果真正实现对物质装备管理系统的整合,对车辆管理与案件管理的整合,对人事管理与案件管理的整合,对人事管理与后勤管理的整合,就会从根本上实现法院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模式地转变。
三、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物质财力的投入。信息化建设没有物质财力的保障,是不可能实现的,针对各个法院情况不同,可以分阶段投入,打好提前量,为下一步的信息化工作做好准备。
其次,加强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有了物质财力的保障,还远远不够,必须要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提高部门层次和人员职级待遇,人微言轻,很难协调工作,对信息化建设也是不利的。
第三,统一思想。自上而下做到统一,包括建设思路、机构人员配备、系统应用等层面。
4.构建智慧法院调研报告 篇四
XX,是一座美丽的文化名城。作为“共和国摇篮”所在地、苏维埃最高法院旧址所在地、人民司法发祥地,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如今,这片红色的土地经过改革开放的洗礼,焕发出勃勃的生机和活力。
一年前,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建设现代化法院的五年实施纲要》,提出要把全市法院建成全省一
流、全国知名的现代化法院的战略目标。
一年过去了,XX中院现代化建设进展如何,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能否实现现代化法院的目标?不久前,笔者踏上了XX寻求答案之路。
思想理念“突围”
“为什么在《纲要》里要提出建设现代化法院?”
面对笔者的提问,XX中院院长彭光华侃侃而谈:一是外面形势逼人,二是内部确有需要。地处中部的江西和位于赣南的XX,被长江、珠江、闽江所流经的上海、浙江、广东、福建等经济发达省份所包围。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目标,在这种形势下,XX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对接长珠闽,建设新XX”的发展战略。
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对此,法院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但从全市两级法院的情况看,却不容乐观:部分司法指导思想的偏差,司法理念的陈旧,审判执行运行机制的低效、法官职业素养的差距、基础设施的落后,远远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职责和任务。必须大胆改革,更新司法理念。
在这种思路引导下,XX中院党组组织了中院中层以上干部和全市各基层法院院长,前往与XX比邻的广东省一些先进法院学习考察。
接着结合XX法院的实际,出台了《建设现代化法院五年实施纲要》。《纲要》首先强调:“建设现代化法院是人民法院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是全市法院司法指导思想、审判执行工作、法院管理机制、队伍整体素质、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的全方位现代化”。彭光华表示:建设现代化法院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实现这一目标不是一蹴而就,也不仅仅靠建了几座豪华办公楼、添置了几件高科技装备。目的就是为了使大家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坚定的信心,努力不懈地追求,脚踏实地付诸实践。
法院要现代化,首先是人要现代化。XX中院党组的这一共识,体现在《纲要》中,就是把“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和现代司法理念”放在了首位,突出加以强调,并把一系列“大动作”付诸实施:
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出台36条具体规定细化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制定36条工作意见;明确了提高司法能力服务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
选派两批年富力强的法官赴广东、上海等地先进法院跟班学习锻炼;
创办“XX司法论坛”,邀请知名法学家到XX研讨讲学;
建立“专家型法官”制度,在全市法院开展评选专家型法官和杰出法官16名;
规模化培养高素质人才,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在XX举办研究生进修班;
这些措施,使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广东法院的一个特点就是思想开放,创新意识强,值得我们学习。2004年1月至11月15日,中山中院刑一庭4名法官共审结一二审案件559件,人均办案近140件,与我们一年只办数十件案件简直天壤之别。但他们从不叫苦叫累,主动自觉加班加点成了家常便饭。相比较之下,我们没有理由叫苦叫累,相反我们应该学习他们那种艰苦奋斗的精神、敬业爱岗的精神。”赴广东跟班学员邓荣平法官回来后这样说。
思想的升华,观念的进步,为现代化法院建设奠定了基础。
具体目标“领跑”
不仅有宏伟的蓝图,更有操作性强的具体目标,XX中院在《纲要》中明确提出了5年规划:全市法院整体工作保持全省一流行列,部分单项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市中院和两个以上基层法院进入全国知名法院行列。
XX中院各项工作根据这一规划,针对各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
按照“放权、分权、制约”的改革思路,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制定了一整套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执行运行机制;
严格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四个分立”制度,所有案件归口立案庭审查立案;
全面落实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机制,运用计算机局域网对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各环节进行动态跟踪,严格进行监管;
按照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执行款物发放权“三分离”要求,规范执行程序;
建立纪检监察和审判监督联动机制,使之紧密相连、互为促进。对二审和再审改判、立案复查案件建立有效管用的评查机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到查案与查人相结合、依法纠错与追究责任并重,去年查究责任11人;
加大了“两庭”建设和改造力度,按照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对“两庭”建设选址、布局、功能、设施等,根据现代化的要求,进行科学的谋划、论证、设计和决策。该院开通局域网和“XX法院网”,建立面向本院和公众服务的内外两个信息平台,提高了办公自动化水平和监督管理力度。
对立案大厅、审判法庭的装备进行改
进,建设“智能法庭”,提升审判工作科技含量,打造数字法院,更是XX中院在当前加快现代化建设的“亮点”。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也被放在了同步推进的地位。XX中院充分利用和整合XX作为人民司法工作发祥地这一独特资源,并以此为切入点,开展了“文化建院”活动,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赣南法院文化,为提升全市法院司法能力和品质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全市19个基层法院和中院17个部门,也纷纷制订了争创全省法院一流、全国法院先进行列的具体计划。
为民举措“助推”文秘114版权所有
百姓生活往往在不经意间悄然改变,那些让百姓得到实惠的事件总是令人难忘。
2004年4月20日《赣南日报》上刊登的司法为民36条实施意见,让人们把目光聚焦在XX中院。与此同时XX中院向社会庄严承诺: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打赢官司且对方又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及时地实现权益……
熟悉该院工作的人们知道,“36条实施意见”仅仅是个开始!与“36条实施意见”、“三个确保”密切相关、体现司法为民举措的“数字”还有很多:
该院率先在全省制定《关于司法救助若干规定》,让更多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助。一年来全市法院准予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案件929件,金额达200多万元;
改进立案方式,实行立案、收费、查询、庭前调解、速裁审理等一站式服务,一般可在1小时内办完立案手续;
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增设了执行局长接待日制度,2004年共处理来信来访3038人(次),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答复;
结合XX市执行案件特点,该院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最大限度地缓解“执行难”。2004年交叉执行204件,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92件。
一年来,桩桩件件的改革举措都与维护百姓权益息息相关,桩桩件件都对现代化法院建设产生了有益的“助推”作用。
而这一切,最终落脚在“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的大局上。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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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篇五
一、兴业法院2014年以来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政法队伍的新变化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我院始终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认真抓好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2014年1至10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547件,执结1515件(含旧存)。当庭裁判1137件,当庭裁判率为75.05%,适用简易程序1283件,一审简易程序使用率为84.69%,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232件,陪审率保持100%。
1、严惩各种刑事犯罪。1至10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26件,结案136件(含旧存),作出有罪判决149人,其中,侵犯财产罪43件57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2件43人,危害公共安全罪11件13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件3人,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31件41人,贪污贿赂罪6件12人,渎职罪1件1人。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保护”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实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工作制度。我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收案数为6件15人,结案数为6件15人,为少年犯提供法律援助2件2人,法援率达100%,为失足少年重新做人打下了良好基础。
2、妥善调处民商事、行政纠纷。我院高度重视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依法及时化解金融、电信、债务、房地产、劳资等纠纷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月至10月受理民商事案件1412件,结案1374件(含旧存),其中调解595件,调解率为62.02%,撤诉386件,撤诉率为25.48%。受理行政案件2件,结案1件,始终将“协调和解优先”原则贯穿于行政审判全过程。
3、加强案件执行工作。今年以来,我院继续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共清理出涉民生案件41件,其中财产刑执行案件3件,抚养赡养案件5件,交通损害案件21件,劳动争议案件3件,人身损害案件9件。通过半年多的努力,涉民生案件全部执结,其中和解结案10件,因无财产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3件。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最高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化解涉执信访案件专项活动,我院经过认真排查,共清理出涉执信访案件5件,执结1件,化解2件,有2件正在化解中。如对老上访梁家模、杨庆椿工程款纠纷两个案件,制订了化解上访预案,经过多方努力和协调,在各乡镇党委政府的配合下,及时化解了该案,避免涉执案件当事人赴邕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1至10月我院受理执行案件146件,收案标的3202.85万元,执结81件,执结标的1130.99万元,未结24件,未结标的1535.5万元,共拘留被执行人1人次,搜查1人次,查封和拍卖房屋2幢,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140多人次,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0多万元,办理外地法院委托调查案件12件,协助外地法院执行5次。
(二)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立案信访工作。通过完善立案窗口服务功能、加大司法救助、加强立案前调解、开展判后答疑和判后回访等措施,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认真落实信访维稳各项工作制度,加大矛盾排查调处力度。1月至10月立案信访部门接到并处理来信6件,接待并解答法律咨询100批140人次。对来访人员及时做好登记造册和疏导工作,没有中央有关部门及自治区高院转交的信访案件,信访维稳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强化弱势群体保障。以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为抓手,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利益。今年我院妇女儿童维权岗与兴业县妇联联合开展妇女儿童知识讲座5次,到兴业县辖区学校上法制课32次,开展向留守儿童捐书活动3次,联合兴业县团委、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在兴业县葵阳镇创建兴业县维护留守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基地,到兴业县高级中学开展“模拟法庭”送法进校园活动1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为困难当事人开通“诉讼绿色通道”,1至10月缓减免交案件诉讼费20万元,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3、积极参加中心工作。加大重点领域的治安排查整治工作,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在节假日,安排干警600余人次进行24小时值班待命,重大活动期间开展大排查40余次,排查出杨庆椿及梁家模不服执行等案,均已建立台账,明确包案院领导、部门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密切关注其动态,没有出现非正常上访行为。我院党支部与兴业县山心镇山心村党支部开展“党支部结对共建”活动,筹措资金3万元创建党员活动中心。在案多人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又派出一名法官担任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两名法官担任新一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我院党支部多次组织党员下到挂点村开展慰问贫困党员、“清洁乡村”等结对共建活动,累计慰问困难老党员15名,累计捐款捐物近14000元,化肥1.5吨。
4、积极创新社会管理。今年5月,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心组织全体干警全面开展“转作风、走基层、促廉洁、创平安”为载体的为民务实公正清廉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采取一村一警、干警包村、一包到底的方式,组织全体干警真真正正地走出机关,进入农村,倾听群众的心声,虚心向群众学习,牢固树立了群众的观点,增进了群众感情。活动中共为兴业县山心镇21所村小学上21节法制课,为420名贫困小学生捐赠420个书包,走访农户500余户,发放法制及平安建设宣传资料1000多份。
(三)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司法为民宗旨和理想信念教育
1、精心做好工作部署。2月28日,我院召开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就我院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动员和全面部署。在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的同时,认真制定了兴业县人民法院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内容明确。
2、认真开展各项活动。一是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党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等共10次。二是组织党员集体学习、自学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讲话及文件选编。三是围绕“对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重要性的认识;对新形势下群众路线时代内涵的认识;对“四风”、“六病”、“五化”问题具体表现和危害的认识主题,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分别进行了专题学习讨论发言。四是组织了全体党员干警集中观看“先锋力量——玉林市创先争优十大先锋人物”先进事迹专题教育纪录片,开设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栏,悬挂宣传标语。五是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学习,组织我院干警围绕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开展征文活动。
3、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一是以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围绕法院工作和领导班子“四风”作风建设方面,向县委、政府等有关单位发放征询意见和建议表共计25份,收回25份。二是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意见,对院党组领导班子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如何提高审判工作和改进作风听取意见建议。三是院党组领导班子深入挂点联系村兴业县城隍镇莲塘村、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兴业县山心镇21个行政村针对“四风”问题和法院工作征求意见,走访农户500余户,发放征求意见表500余张,共征求和梳理出群众反映突出的“四风”意见和建议56条。
4、开展集中谈心谈话活动。5月30日,我院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了交心谈心活动。活动中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敞开心扉、坦诚相见、互指问题、多作批评,有计划、分层次地深入开展了谈心活动,进一步查找自己还没有认识到的问题,明确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为撰写好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开好民主生活会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5、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院党组及班子成员对照查找到的“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亲自动手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等方面剖析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内容。
(四)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工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1、深化司法公开。坚持公开促公正、透明保廉洁,用人民群众可闻、可见、可信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打造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把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和突破点放在“网上办案、办公”上,全面实现公文和裁判文书网上阅签。5月底,我院在完成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新建设了兴业县人民法院政务网及阳光司法网两大网站。今年以来,我院网上受理案件1547件,执结1515件(含旧存),其中立案、分案、开庭、合议、结案、送达、归档、执行等8个审判流程关键节点操作均达100%,网上办案工作开展良好。
2、加强审判公开。一是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增强了司法透明度。今年以来,我院上网公布裁判文书413份。二是开展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和微博工作。1至10月共209次利用新浪微博对案件庭审情况进行网络直播,以接受网民、公众和社会的监督,有力地推进了“阳光司法”工作。三是加强信息、宣传公开,为监督搭建平台。今年以来开展新闻发布会3次,发表信息宣传稿件379篇。我院自编《法院信息》17期报送至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时反映我院的重要工作情况。
3、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29名,1至10月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264件,全部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审,陪审率达100%,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作用,有力地促进了阳光审判。
(五)加强审判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1、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我院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司法作风建设年”、廉洁司法教育活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六个一律”、“五个严禁”、“六项措施”、“十个不准”等规定,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发挥21名外聘执法监督员、14名内部审务监督员和兼职廉政监督员作用,切实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日常监督。制定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细则》等规范文件,从制度上规范廉政风险防控,提升干警“一岗双责”和勤政廉政的意识,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覆盖全院干警。
2、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强化培训工作,今年共组织干警参加各级党委、政府、上级法院及本院举办的培训班30期,培训干警720多人次。其中参加区高院举办的“法官讲坛”6期、预备法官培训班2期、基层法官轮训培训班1期、其他审判业务培训班10期;参加市中院举办的民商事审判干部全员培训班1期、审判管理工作2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培训班4期;我院举办司法作风建设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专题培训班4期。
3、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我院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开展“学党章、学宪法、读经典”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干警政治觉悟,增强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营造出人人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今年以来我院共有1篇学术论文、2篇调研报告、50幅廉政书画作品在全区、全市法院系统比赛中获奖,并有17位干警的书画作品入选《墨韵清风》玉林法院干警书画作品集。
4、加强法院党建工作。全面落实和完善玉林市ISO9001党建质量管理体系贯标工作,推进党建工作更加规范化、信息化。1至10月我院党支部报机关工委发展预备党员1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3人,吸收积极分子4人,并认真做好8名党员同志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警的模范带头作用。
(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促进司法公正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工作监督,主动报告法院重要工作。通过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到法院视察,召开座谈会,旁听案件审理,跟进了解重大执行和疑难案件,参与执行现场听证,不断加强联络,接受监督。今年以来,我院开展阳光司法“公众开放日”2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案件庭审1次,有力促进了司法公开。
二、政法队伍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表现、对策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表现
1、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部分政法部门还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问题,只注重工作指标是否完成,忽视了对队伍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与严格教育,抓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停留于形式,对干警的思想动态和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情况了解不多,对如何搞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不够,新办法、新招数不多,针对性、时效性不强。
2、警力严重不足,队伍不够稳定。日趋繁重的工作任务与严重短缺的警力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存在警力不足、业务部门人员短缺、工作任务繁重、司法编制短缺等问题。存在体制上进口不活,出口不畅,进人难、留住人才更难的问题。处突、维护稳定任务重,执法压力大,职业认同感、归属感下降。社会要求高,致使部分干警想方设法调离工作岗位。
3、队伍素质与执法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少数干警缺乏责任感、事业心和实干精神,办事效率低;少数干警执法不严、办案不公,徇私舞弊、违反办案程序、以权谋私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干警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不多,措施不力。
(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1、深化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既是提高干警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的根本举措,更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一要不断强化宗旨意识。政法队伍首先是党的队伍、人民的队伍。面对新形势、适应新要求,政法队伍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真正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显于行。二要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必须积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敏感性和洞察力,坚持把学习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务必把集中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切实把开展各类政治学习活动常抓不懈。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三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政法部门要从群众意见最大、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思想深处查找问题,从宗旨意识的高度剖析问题,从对党的事业危害上解决问题,认真解决政法干警执法作风和执法不公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2、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政法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关键在于要加强组织领导。一要积极争取上级党委、政府支持,不断加大对政法部门的资金投入,彻底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积极争取为政法部门增加人员,解决人员特别一线办案人员短缺问题。配齐政工部门人员,做到专人专用。二要采取有力措施为政法干警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坚决维护政法干警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三要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有计划地组织政法委各部门班子成员参加培训班,健全领导班子学习制度、班子议事决策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决策的科学、民主。
3、坚持从严治警,加大政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力度。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建设。一是要在监督制约机制、手段上下功夫。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执法执勤、服务群众和内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纳入督察的范围,实时、同步、动态监督,确保执法权力运行到哪里,督察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二是要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要把纪律作风整顿和教育制度化,从开展思想教育入手,加强对干警遵纪守法教育。要重点查处漠视群众疾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案件。要及时发现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对民警出入娱乐消费场所进行明查暗访,确保队伍不发生问题。
4、强化主动服务,提升政法队伍公信力。一是要牢固树立主动服务意识。自觉把政法工作置于当地的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安排,坚持并指导政法各部门,把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当地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来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培训向政法部门领导和干警宣传、灌输强化主动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具体要求,做到在思想上树立主动服务的意识,在行动上落实服务发展的工作举措。三要教育广大政法干警要善于维护群众的利益。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不断增多。因此,一定要教育基层政法干警在办案工作过程中要把工作的基点放在维护群众利益上,注意尊重、保护群众的权益,严格执法,坚决制止一些部门、干部利用权力到处向群众伸手牟取部门和个人利益,随意侵害群众的利益,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三是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协作、齐抓共管的综治工作机制,把服务送到企业“家门口”。在当地的一些重大项目建设上,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配合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有效降低项目实的施维稳风险,促进各个项目的顺利实施。
5、落实从优待警,加强对政法部门的保障力度。关心干警身体、待遇、生活和进步,让干警有干头、有劲头、有盼头,各项工作呈现出勃勃生机。一是积极创造从优待警的条件。将落实政治和经济待遇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保障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及时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经常过问干警生活中的冷暖,对于较困难的干警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帮助,使干警切身体会到组织的关怀,不断提高从优待警内容。二是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气氛。每年定期组织干警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积极组织干警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三是营造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要真正把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人员选拔到领导班子中来,做到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不断完善对政法部门中层单位及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干部考核推荐、提拔任用、评选先进结合起来,形成制度,认真坚持。
三、目前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的评价
长期以来,政法队伍滋生了一些让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在办案时人情至上,抛弃原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干警在群众面前霸气十足,以管人者自居,对群众呼声敷衍了事,推诿扯皮;也有干警“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知法犯法„„
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队伍的形象,甚至给社会埋下了不稳定的因素: 在对某部门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政法队伍问题的信访件一度占了总数的30%„„政法队伍自身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成了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
四、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新要求
1、要提高对依法治国重大意义的认识,要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要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
2、各级政法机关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和行动,切实增强做好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推动政法工作向前发展;要结合工作实际,迅速掀起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潮;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忠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政法队伍。
3、要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质,不断加强、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力度,使之成为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维护者、捍卫者;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努力巩固活动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谋划好当前和明年的政法综治信访维稳工作。
五、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明年应抓好以下工作
1、切实强化理论武装和道德建设,保持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操守纯洁,永葆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优良政治本色;
2、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做好作风整改工作,做好从严治党工作,做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为明年开局打下良好基础;
6.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三】 篇六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五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市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队伍现状:法院执行队伍包括执行局干警和四个法庭的干警。法庭只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其余的案件由执行局执行。执行局现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在编政法干警8名,事业编制干警2名,聘用制人员3名,有司法警察身份的5人,具有法官身份的3人。10名在编干警都有本科学历。
2、执行案件数及主要类型: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市人民法院受理各类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126件,执行标的约3亿元,执结1766件,兑付执行标的款9000余万元。主要涉及民商事案件1269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66起,非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857起。
3、执行结果:三年来法院收结案件数、净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文书上网率、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率呈上升趋势。三年来尽管案件实际执行率达到了88.57%,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了89.51%,但历年来未结执行旧存案件仍多达3500件以上,其中,大部分是没有履行能力、当事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客观存在。
二、执行难的原因
1、被执行人难找;2、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3、被执行人财产难查;4、涉政案件执行难;5、队伍素质不齐;6、执行措施不力。
三、存在的问题
1、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一是法院对自己缺少正面宣传,社会上对法院工作不了解,甚至误解。二是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文书为废纸,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逃避或公开肆意暴力抗法。
2、体制机制不够完善,部门之间联动不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凭法院“单打独斗”是难以解决的。体制上,公检法的执法联动协作不够,在处理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方面,常常是工作制约有余,打击不力;法院内部的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也缺少信息共享。机制上,各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作联动机制。公安、检察的力量没有充分利用好,金融机构的冻结、扣划等查控手段上程序复杂,往往造成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
3、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执行局干警每年人平办案100多起。目前,执行局工作人员13人,只有
3名干警具有法官身份,公车一台,经费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面对大量的执行案件,执行干警工作和心理压力大,只能是疲于应付。
4、法律手段运用不够,执行处罚力度不大。对一些被执行人故意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或采取的“赖、躲、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采取的法律手段还不够,打击处理力度不大。对其依法拘留的,前几年每年只有十多人,尽管今年增加到了四十人,但对抗拒执行违法行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市到现在还没有突破零,没有起到打击震慑犯罪的作用。
四、建议意见
1、加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一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各级领导对法院工作的重视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二要广泛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活动,以案说法、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营造以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为荣的社会氛围。
2、创新执行体制,构建社会化执行大格局。一要不断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社会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大格局,合力破解“执行难”。二要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统一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体制,畅通内部沟通渠道。三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无处可藏。四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争取将部门配合执行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创建考核内容。
7.构建智慧法院调研报告 篇七
摘要:在现行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对确认制度的规定,诉讼渠道和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割裂。本文试图构建一种新的制度,通过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和确认,将两种解决纠纷的机制成功嫁接。论文介绍了新制度设置的司法背景、具体内容、补救措施等。
一、制度内容及功能
该制度设置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通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民事纠纷协议进行审查,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使其具有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功能,并赋予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制度的正常运作后,人民法院通过对民调协议的审查,首先实现对民调指导的经常化、系统化,提高民调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其次,通过对民调协议的确认,赋予其等同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主要是国家强制力,一方面使协议当事人基于对法院公信力的信任,促使其更加主动地履行协议,有利于化解矛盾在基层,解决纠纷在萌芽,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施行和社会长治久安;另一方面,一旦义务人不履行经确认后的协议,权利人即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往,这类纠纷需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民调协议被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经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作出采纳与否的认定。相比之下,确认制度更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简化了司法程序,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也大为降低,新制度的创设应当具有这样的效益。其三,对于承担审查、确认任务的人民法院而言,此项制度乍一实施,看似凭空增加了不少工作量,使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有不堪重负之虞。但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决机关,人民法院向来是各种矛盾的聚焦点,并根本不能回避。当今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不断暴露,普遍而尖锐,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为之不断加重。实施确认制度,正好使得人民法院借助了强大的民调组织系统的力量,将各类繁杂而众多的纠纷解决于“襁褓”,消弭于无形,使法院审判延伸,并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机接轨(也可称之为成功嫁接),实现社会纷争的良性解决机制。这最终是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荷,对于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人员少,经费紧张,特别是案件执行难等症结不能说不是一种缓解,乃至可称之为工作局面为之一新。可
以想见,较之法院干警数量更为庞大的基层民调组织、基层政府干部,为保一方平安,将各类纠纷(重点是民事)调处得当后,法官坐堂问案,从调解程序是否合法,调解协议内容有无违法等方面予以审查和当事人有无补充等方面予以完善,轻松地解决了相当数量的社会纷争,此长彼消,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案件、相邻纠纷、小额债务、合伙、租赁等相对减少,此种解决途径具有乡土基础和人文因素,比之以前更具人文关怀,社会效果显著改善。
二、制度构建背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成熟,依法治国方略渐入人心,社会民众综合素质普遍提高,同时以往的各种观念和生活程序都正在或将要受到冲击,各种利益的碰撞导致矛盾纷呈(这是社会前进、发展的原动力)。一言以蔽之,社会矛盾对现有的解决机制提出挑战。无可置疑,我国现行的法院诉讼、人民调解都发挥了定分止争的巨大作用(此外当然还有仲裁、行政裁决等机制,本文仅限于对法院和民调的探讨)。但正是这两种解决机制需要不断完善,方兴未艾的审判方式改革、“权为民所掌、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执政理念的提出也正是其反映。
从人民法院方面而言,司法资源紧张是共识,效率低下不容忽视,执行难尤为突出。尽管近年来从最高院至基层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推进,各项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措施翻新,但离“人民满意”,离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毕竟尚存不小差距。各地法院都在不断探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工作新思路。就加强民调工作,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角度,人民法院之所需正是人民调解之所能。一名叫方如采的基层法官发表《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应加强通联互动》一文,其中谈到:“多年的审判实践中深深体会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密切相联,有效地建立基层人民法院与各人民调解组织间的通联互动机制,使其在各自的执法活动中做到必要的衔接互补,对各自的职能有效开展将起到促进作用。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具有双向需求同时又优势互补。近年来,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人民在解决纠纷时更愿意“讨公道,要说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如何提高人民调解人员素质已是当务之急,而这正是负有指导职责的人民法院所长。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设置于民间,活动于群众中,了解民情、社情,掌握一些事件的根源和真象。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宅基地、相邻权等案件时,而对完全陌生的人和事,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去了解事由,如果撇开人民调解组织的支持,在案件调查、认证、执行等诸多方面都难以顺利进行。实践证明,有的当事人、证人对审判人员甚至对自己的律师说假话、作伪证,却一般不愿意或不敢在知情的基层干部或者那些素有威望、受人信赖的调解员面前说谎。有的当事人敢与法院对抗执行,但却愿意接受基层干部的教育疏导。”(见于2004年5月12日《人民法院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何兵《法律程序的价值与弊端》一文),这位法官所言可谓一语中的,这正是本文所称确认制度的构建的主要背景和依据。人民法院施行确认制度,可借助人民调解,顺利地实现社会纠纷的解决。
另一方面,我们来对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考察。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化解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制度,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司法程序相反,民调本质上排斥竞争、鼓励合作,讲求容忍,奉行“和为贵”“息事宁人”的原则。调解在寻求事实真像、折衷求和的时候,更加强调未来关系的发展,立足于调和双方的姿态而不去设置、制造敌对方,尽可能将当事人双方从对立、紧张的状态下解脱出来,而不是蓄意制造紧张局势,更多是依靠调解员对争议事件的了解,对当事人情况的知悉并经常性发挥调解员的人格影响,将双方置于一种“凡事皆可商量”、“让一步海阔天空”的氛围中充分沟通,最典型的是将双方拉到酒桌上握手言和,这都是司法程序不能、也不允许的;为了防止事态扩大,纠纷蔓延,人民调解并不追求真象水落石出,如有必要甚至不惜忽略和回避真象;为了协调双方的立场,人民调解不绝对强调法律的适用,而是着重于双方的实质利益衡量,以达到当事人审时度势,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从而摒弃旧怨,消除芥蒂,达成协议。因其解决问题扎根于乡土,方法灵活,效果明显,成本经济,从其诞生之初至今历久弥新,调解的理念也不断变化,侧重点从伦理、道德、经济、政治、安全等不一而足,焕发出坚强的生命力并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容。但其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后,因没有法定形式予以固定,经常地因当事人反悔、不积极履行而夭折,并且束手无策。一位叫邱于标的人民调解员在一篇名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思考》文章中说:“现行调解协议上的这种效力状况,使人民调解与其所负的任务不相适应。主要表现有:(一)时常被民事违法行为人用以推诿责任,使被侵害人
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常有义务方千方百计寻找借口拖延履行义务;(二)削弱调解人员的劳动成效,挫伤了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调解一起纠纷并不是容易的,常要耗费大量心血。这样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任何一方反悔,调解人员的心血就算白白耗费了;(三)动摇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信任,引发一些误解。当调解协议书得不到履行,权利方未能兑现权利时,他们常常责问调解人员:“明摆着违法你们都不敢管,还叫群众怎么靠你们?”“调解书可以反悔还要调解干什么,不如私了!”(见于2004年5月12日《人民法院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何兵《法律程序的价值与弊端》一文)。这位调解员谈出了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两个问题,其一,人民调解的成果固化问题。其二,调解协议力保障问题。而人民法院恰可发挥审判职能,解决这两大难题。人民法院对民调协议予以确认,提升协议效力,解决民调工作先天不能的难题,巩固民调工作成果,定可激发民调工作的积极性。
三、确认制度的具体设置
确认制度应该包括两部分。
第一是对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规范,这是推行确认制度的前提。基层法院负有指导调解的使命,必须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当地政府系统地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对调解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对调解书作出具体要求,特别是把确认制度进行足够的宣传后,才能付诸实施。
第二是法院的审查确认。人民法院应安排专门的业务庭(如立案庭或者审监庭)对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程序性、实体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发确认书。司法确认书效力等同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充分尊重经过确认的协议和司法确认书,严格履行,并应当随即丧失根据同一事由提起诉讼的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据“一事不再审”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司法确认书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当事人和民调组织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存在程序违法情节或者实体内容有与法相悖之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纠正,当事人拒绝纠正的,不得确认。
四、确认制度的监督机制和补救措施
8.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 篇八
一、**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市共有3个基层法院,设有基层人民法庭11个,共有干警174人,其中法官92人,占总人数的52.8%。
(一)队伍年龄结构
174名干警中,51岁以上32人,占18.4%;41至50岁的57人,占32.8%,31至40岁59人,占33.9%,30岁以下26人,占14.9%。92名法官中,51岁以上23人,占25%;41至50岁的47人,占51.1%,31至40岁21人,占22.8%,30岁以下1人,占1.1%。
(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
自2002年实施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总共有15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2005年1人,2008年14人,其他通过率均为零。
(三)人员编制情况
**市3个基层法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96个,现有在编人员161人(包括离岗退养人员10人),空编35人;地方编制10人,现有在编13人,超编3人;总编制数206个,总人数174人,合计空编32人。
综合以上情况,我市基层法院队伍结构尤其是法官年龄结构十分不合理,法官各年龄段分布不均衡,年轻干警中法官比例尤低。自2002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官为数极少,案件数量却逐年增长。种种迹象表明,我市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尤为突出。
二、法官断层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
各年龄段的法官分布不均匀,特别是年轻法官与年长法官相比数量偏低,显示出法官后备力量不足。随着法官不断新老更替,必然导致法官数量逐年下降,引发法官断层的危机。以我市基层法院法官年龄结构为例,30岁以下以及31至40岁法官分别只占法官绝对数的1.1%和22.8%,两者相加仅为23.9%,41岁以上法官却占了76.1%,法官老龄化趋势明显。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客观上造成法官数量逐年下降,这是法官断层最直接也是最表层的原因。
(二)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法官后备来源不足
2002年新修订的《法官法》开始实行后,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命法官的基本条件,从而提高了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有“中国第一考”之称,难度相当大。自2002年以来,我市各基层法院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每年取得法官职业资格的寥无几人。司法考试在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的同时,也引出了法官断层问题。
(三)法官压力大、待遇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众所周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司法权威也日渐提高,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利益需求向多元化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化,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繁重,法官工作强度很大。与此同时,法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担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任,部分法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法官承受着极大的身心压力。法官职业的高风险性,使一些缺少事业心的人不想多办案,以免“做多错多”,而有事业心的人则屡屡受挫的情况下萌生去意,另觅岗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队伍步入一种模式,即经济条件不理想—心理不平衡—办案“不求有功,只求无过”—负担重、办案效果不佳。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极大削弱了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使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流向律师等行业,法官数量有减无增。
(四)缺编现象严重
全市法院现有编制206个,共空编32个,3个基层法院中,每个法院都缺编,按照公务员招录办法补充录用新公务员,但由于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使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所以招录公务员大多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这些人员进入法院后因司法考试难以通过,又想办法调出法院,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也流向律师等行业,这就造成法院缺编现象更加严重,法官数量有减无增,这不仅与案件数量的增加,法官压力大、负担重,法院人力不足的格局不协调,也为法官断层问题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三、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出路
法官断层是我国实施司法改革,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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