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补助申请材料

2024-09-18

散装水泥专项补助申请材料(7篇)

1.散装水泥专项补助申请材料 篇一

浙江省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浏览次数:520

浙财综字〔2009〕7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省经济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帮助企业减轻资金方面的压力,渡过难关,现结合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就加强我省“两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国家“两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

“两金”政策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两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各地、各部门都无权擅自减免。各级财政和“两金”的执收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8〕1号)规定的标准征收“两金”,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两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快预收“两金”的退还工作

1.对按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提供工程所需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供货合同,施工现场有散装水泥、干混砂浆流动罐等使用设备,工程项目开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前提下,凭供货合同可提前申请退还部分预缴的专项资金。主管散装办应在受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0元或按水泥预算用量每吨1元的标准,提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余额待工程竣工后按政策规定办理结算手续。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暂定一年。

2.对按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提供建筑项目已通过设计审图确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建设单位与新墙材企业签订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供货合同,并向主管新墙办书面承诺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申请提前退还50%的预缴专项基金。余额待主体工程完工后,按政策规定办理退还清算手续。对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各级新墙办应依法追缴墙改基金,并按《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积极帮助企业,加快对历年预收“两金”的退还结算工作

1.对2007年12月31日前征收且至今未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结算的建设工程,各级散装办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交款单位发出《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办结算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交款单位在10月31日前办理预收专项资金的退还结算申请手续;对未完成竣工决算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办理退还结算手续的建设工程,应要求交款单位在接到《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办结算通知书》后,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回执》,并于10月31日前回复同级散装办。各级散装办要做好项目反馈情况的登记工作,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毕后,及时通知交款单位办理预收款退还结算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退还结算手续或回复《项目基本情况回执》的交款单位,其预缴的专项资金按行政程序规定转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

对于申请办理退还结算的建设工程,各级散装办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退款等手续;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核拨退还交款单位的预收款,对于不退还部分,由散装办开具“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结算)”,缴入国库。

2.对2007年12月31日前征收且至今未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结算的建筑工程,各级新墙办要根据墙改基金征收和退还台账记录,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各交款单位邮政送达《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见附件2),交款单位接到《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后,应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回执》,并于10月31日前回复同级新墙办。各级新墙办要做好项目反馈情况的登记工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对符合退还条件的,要按政策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对已竣工多年的建筑工程,交款单位若不在规定时间办理结算手续,按行政程序规定将其交入财政专户的专项基金预缴款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送交财政部门及时解缴国库。

对2007年以后预缴纳墙改基金的,各级新墙办要主动与建设单位联系,抓紧做好摸底调查工作,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即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退还申请,及时完成项目初审和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按规定程序办理专项基金退还清算,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时间。

附件:1.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办结算通知书

2.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办结算通知书

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的规定,你单位 项目 于 年 月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元,请于2009年10月31日前到本办办理退还结算手续;对未完成竣工决算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办理退还结算手续的,请回复《项目基本情况回执》。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退还结算手续或回复《项目基本情况回执》的,其预缴的专项资金按行政程序规定转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本办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散装水泥办公室 年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回执

交款单位(盖章)

联系地址 建设规模 项目竣工(预计)时年 月

1.项目尚未竣工。

未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申请原因 2.项目已竣工但尚未完成决算手续。

3.项目已竣工并完成决算手续。但未能提供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原始发票复印件和发货小票原件等有效证明。4.其他原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

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8〕1号)的规定,你单位 项目 于 年 月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元,请于2009年10月31日前到本办办理退还结算手续;对未完成竣工决算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办理退还结算手续的,请回复《项目基本情况回执》。

本办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年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回执

缴款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地址

预缴墙改专项基金

金额

平方米

(预计)时间

[是][否] [是][否] [是][否]

联系人

平方米 预缴专项资金金额

项目决算报告完成年 月

项目名称

电话/手机

元 邮编 项目 开工时间

年 月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年 月

项目竣工(预计)时间

项目决算报告完成(预计)时间

主题词:基金 结算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企业减负办、省散装办、省新墙办。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7月1日印发

2.散装水泥专项补助申请材料 篇二

近年来, 随着菏泽市经济建设规模不断提升, 散装水泥行业发展速度也呈现了快速发展之势, 而这其中政府专项资金的扶持起到了关键性的引导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菏泽散装水泥事业发展, 菏泽市散办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 于今年4月份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财建[2012]9号) 《关于申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通知》 (菏散字[2012]2号) 等相关文件, 并及时召开全市散装水泥行业相关企业会议, 宣贯文件精神。采取企业自主申报, 先向市散办提交申报材料, 对符合先期申报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市散办等部门组成的项目评审组对其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申报项目主要涵盖散装水泥发放设施改造、散装水泥储存罐购置和干粉砂浆生产线设备安装等, 涉及2个行业10家企业。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补贴政策, 经评审组充分讨论, 按照市财政局2012年预算安排, 决定对菏泽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实施项目补贴, 每户企业补贴金额10~45万元不等, 共计165万元。要求各企业对补贴资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要求用于项目支出,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有效带动和促进散装水泥行业快速发展。

3.散装水泥专项补助申请材料 篇三

四川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散装入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办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下同)缴纳一元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每购买一吨袋装水泥缴纳四元专项资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房使用代装水泥免予缴纳专项金。第四条 国家、省投资的重点项目和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检等手续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不会第四条规定的单位)、个人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市州散装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其它单位代征,但不得重复征收。第六条 各市州、各部门不得擅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第七条 专项资金代征业务费由各级散装办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九条 各市州征收的专项资金与省实行分成。省与市的分成比例为2:8,省与民族自治州的分成比例为1:9。市州与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州自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第十条 各市州征收的专项资金.其中省分成部分,就地解缴省级金库;各市州分成部分,就地纳入同级金库。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节余结好下年使用。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科自东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列入基金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第十二条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办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终了三个月内,编制上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收支预算和收支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散装办。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包括人员、办公、差旅、会议、宣传、奖励、培训、必需的固定资产购置等经费)。上述各项支出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性性报告;

(二)由同级散装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同级散装办审查批准后,由散装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第十六条 各级散装办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

4.散装水泥专项补助申请材料 篇四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1999)69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事业,现就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

一、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2元/平方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

1、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下,散装率>50%;

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上,散装率>60%; 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700吨以上,散装率>70%; 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1000吨以上,散装率>80%。

2、新建、改建、扩建墙体必须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保温材料。

3、城区及重大工地禁止现场搅拌,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率达100%。

4、企业应当配置和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或者具备使用搅拌混凝土的条件。

三、返退程序

1、验收申请:主体工程完工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勘察:(1)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

(2)施工完毕后的现场勘察;

3、审核材料: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单

(5)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复印件)(6)购进商品混凝土原始发票(复印件)

(7)购进环保型保温沙浆普通沙浆原始发票(复印件);

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

(2)建筑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

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注:申请验收地点:经发区科技经贸局205室

联系电话:86362002 联系人:顾海亚

武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散装水泥专项补助申请材料 篇五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04-26 【生效日期】1999-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津政发〔199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缴纳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二、征收标准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元;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本市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外地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三、三、收缴方式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按照袋装水泥销售量,向市散办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可代催缴。本市和外地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在领取《天津市水泥产品准用证》时,代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向市散办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散办在每月前10日内,将上月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四、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按代征单位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0.2%支付代征业务费;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五、五、支出审批程序

每年10月底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散办提出下一资金使用申请和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市散办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并将汇总意见报市建委建材行业办公室平衡后,于11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由市散办负责监督实施。市散办其他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开支,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六、六、终了,市散办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汇总工程项目验收证明、工程项目决算及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的决算,并于下一前3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市建委。

七、七、市散办应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对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其安全使用和性能完好,防止流失。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必须经过市散办审核,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八、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帐目、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核算、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对违反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无正常理由,拒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散办有权进行检查,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

十、十、本实施细则下发后,我市以前下发的有关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十一、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散装水泥专项补助申请材料 篇六

鲁财社„2012‟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负责筹集(含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国家和省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参保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和核定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新农保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和所有开展城居保试点的地区(不含青岛),省财政按照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对纳入新农保省级试点范围的地区,省财政按照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20%、30%、40%的补助。2 在国家和省试点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对试点县根据人均财力状况等单独确定省级补助比例。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数额,根据国家和省对试点县审核确定的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数、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经两厅审核同意后,拨付和结算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

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反映当地(含省直管县,下同)开展国家和省级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开展试点的总体情况(上年末60周岁以下参保户籍人数、实际缴费人数,上年期初和期末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上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全年发放人次数等),试点县启动实施国家和省试点的情况,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对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身份、年龄审核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到位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件(附表1-3)。表

1、表2是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实施情况表,包括:试点县基础养老金发放情况、参保缴费情况等;表3是新农保和城居保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 参保人数、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申请当年省级补助资金情况等。

3、其他资料。包括:证明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财政指标文件、预算拨款单、财政专户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证明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身份及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规定年龄的电子档案等。

(二)报送与审核程序

1、各市审核上报。以前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含省直管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向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试点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内部监督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试点县申报材料及汇总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的材料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以下简称“检查办事处”)。对于未按时限规定上报申请材料的,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予以通报。因延误上报导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市、县承担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责任。

各市要结合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市级财政补助力度,按规定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对省直管县有明确补助政策的,应及时下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文件。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省财政结算之前的缺额部分,各县(市、区)财政要先垫付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以下简称4 “新增试点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2、省级审核。检查办事处收到各市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于每年3月31日前出具审核报告,签署审核意见,向省财政厅提交检查报告一式两份(监督检查局、社会保障处)和有关申报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情况进行汇总,省财政厅对汇总情况进行复审后,依据审核结果核定省级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到位的,将根据到位情况扣减省级补助资金。

检查办事处在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验证。审核检查应重点关注: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信息(身份、年龄等)、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到位情况、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确保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检查办事处出具的审核报告主要包括:⑴参保情况。确认各地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人(次)数。⑵资金到位及预算安排情况。确认上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⑶实地检查情况。实地检查试点县的数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⑷审核意见。确认各市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标准、数额等情况。

(三)资金拨付办法

为确保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按照“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按年与市(省直管县)结算补助资金。

1、资金预拨。在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含中央补助)提前通知下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对各市和省直管县的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对新增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的当年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统计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2、资金结算。每年4月份,省财政根据各市经检查办事处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申请材料,对各市(省直管县)按照上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上年省级已预拨资金情况等,结算上年补助资金。同时,省财政按照上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和当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省级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上年提前通知、当年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对青岛市,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结算公式:

申请当年省级补助资金 = 上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

×

当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当年预拨- 省级补助

资金

±

上年不足(结余)

其中:

结算上年不=

足(结余)上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

上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 =

×

上年省级财上年预拨省级

政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

(期初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数+期末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数)6 在上述结算程序基础上,省财政根据对新农保和城居保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结果,相应扣减检查期间的违规资金。

四、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上述办法审核结算各市(省直管县)省级补助资金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补助资金的使用

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下拨。为准确反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列入“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各级财政对城居保的补助列入“2080307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社„2011‟32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设账、专账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优化经办管理流程、完善管理 7 信息系统等方式,切实强化基础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重复参保、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新农保、城居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新农保、城居保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据实减拨省级补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七、有关事项

本办法实施后,《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鲁财社„2010‟13号)相应废止。

附件:××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

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1-3)

主题词:财政

养老保险

补助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分行。

7.散装水泥专项补助申请材料 篇七

申报流程:网上申报——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柯子岭)审核——2至3个月审核通过

1.在线办理个人补贴申报

登陆http://210.76.66.109:7006/gdweb/ggfw/web/pub/ggfwldl.do,注册账号,网上业务-个人业务,个人信息维护,在线办理,保存并提交申请。注意:(1)现居住地与申请补贴一致,即广州市白云区;

(2)社会保障卡金融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将作为以后补贴款收款账号;

(3)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红章)。2.10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至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原件:证书、身份证、户口本(本地)或居住证(外地)、社保卡或银行卡(收款)一式两份复印件,每页签名+日期:(1)补贴申请表(照片);(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本地)或居住证复印件(外地);(4)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写上准确的开户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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