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八大注意事项

2024-08-16

民间借贷的八大注意事项(共9篇)

1.民间借贷的八大注意事项 篇一

民间借贷合同的注意问题

推荐合同法律师: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民间借贷合同多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贷款方将款项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民间借贷合同多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贷款方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方,合同才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对于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利率应否予以保护问题,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率不予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约定的合理利率应予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3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审判实践中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处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一予保护。”第三,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的规定:“公民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第四,根据《民法通则若十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五,对于民间借贷,有利息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七,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八,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的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另外还应当注意:(1)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2)自然人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判决债务人支付同等数量的外币,但在执行中可以参照执行当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贷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可以对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民间借贷的八大注意事项 篇二

一、东莞民间借贷发展状况

与江浙地区类似,广东也被认为是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从民间借贷规模看,截至2011年6月末,据广东省金融办测算,全省民间融资总体规模为1.19万亿元,占同期银行业贷款余额的21.4%,达到全国同期民间借贷余额3.8万亿元的近1/3。其中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总额约5 407亿元,个人民间融资总额约6 526亿元。而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则进一步测算出,截至2011年5月末东莞市民间借贷的总规模约为381.83亿元。其中15.01亿元来自小额贷款公司,1.51亿元来自典当行,85.52亿元来自其他融资性中介机构,另外279.79亿元来自一般社会主体(个人和企业)。从整个借贷规模的结构来看,其他融资性中介机构和一般社会主体这两类非正规渠道的借贷规模所占比例高达95.67%。

从民间借贷利率上来看,民间借贷月利率主要集中在2%以下和2%~5%两个区间,两者的户数和金额占比都在30%~40%。但在调查的企业中,有15.13%的企业融资月利率达5%~10%,金额占总融资额的14.04%;还有8.34%的企业融资月利率高达10%以上,金额占总融资额的10.09%。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在东莞辖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其他融资性中介、一般社会主体这四种民间借贷主体的年化利率分别为16.09%、14.5%、41.51%和23.59%,由此计算出的加权利率水平为27.27%。这一利率水平超过银行机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3%)的4倍,是东莞市银行机构5月份实际执行1年期贷款加权平均利率7.29%的3.74倍。

从民间借贷期限上看,由于借款人从民间融资主要用于满足企业和个人资金周转等短期资金需求,而资金供给方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也偏向于提供短期贷款,因此民间借贷大多为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期限主要集中在6个月内。从融资性中介机构的借贷数据看,像“1~10天”、“10~20天”和“20~30天”等一个月内的超短期“过桥型”借贷数目很多。

二、东莞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及运作机制

1.民间借贷的类型划分、参与主体和借贷方式。

从调查的情况看,民间借贷根据借款用途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生产经营型、过桥周转型、投机型。大部分中小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都属于生产经营型(约占到借贷总额的70%),满足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等短期资金需求。过桥型民间借贷主要用于银行贷款的借新还旧,即先从民间借贷获得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几天后新申请的贷款到账时,再归还民间借贷。2010年以来,随着银行贷款审批和放款周期变长,过桥型民间借贷所占比重较以前有所上升(约占借贷总额的18%)。投机型民间借贷主要是指将所获资金投向房地产、股票及其他投机领域(如个别自然人从地下钱庄借钱用于赌博、博彩等违法行为),所占比重不大(不到10%),且与前两种民间借贷市场基本处于分割状态。总体来看,东莞民间融资规模较大、发展较快,但总体风险可控。从调查结果看,民间融资违约率在1%以下,远低于大型商业银行5%的水平,并没有如同温州、鄂尔多斯那样发生大面积的“跑路潮”。

民间借贷贷款方式仍以信用和保证为主,借贷双方一般有亲缘、业缘或地缘关系,因而民间借贷一般无需提供抵押,且对信贷投放的行业限制较少,因此相对于商业银行授信方式和严格的贷款程序而言,民间借贷对借款人的准入门槛较低,手续便捷。

2.民间借贷的利率决定机制。

民间借贷是由资金需求引致的资金供给,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就融资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商谈,民间借贷的利率决定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很高。影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因素及各因素的重要性也有所不同:

(1)货币政策松紧度、社会资金松紧度是影响民间借贷资金供给进而影响利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具有此消彼长的互动关系,当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比较宽松时,整个市场资金充裕,民间借贷的需求就会减弱,利率就会下行;反之,利率会随之上行。

(2)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既有求本逐利的经济因素,又有互相帮助的情感因素。一般而言,关系越近,借贷利率越低;最典型的是家族成员之间的借贷经常是互助性质的,并不收取利息。

(3)影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风险因素主要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因素很可能不仅会导致风险溢价提高,还可能直接决定借贷是否发生。信用风险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借款用途不同决定资金风险等级,从而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生产经营型民间借贷,利率一般较为理性。过桥型民间借贷的资金利率相对较高,一般几天内的利率已达1%~2%。投机型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但这部分规模很小,属于司法打击对象。二是借入者自身实力及信用记录影响民间借贷利率。

另外,凭借“熟人关系”为基础的借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导致了不同地域的民间借贷在同一时间内的利率可能会差异很大。同时,法律对超出银行同期限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不予以保护,而民间借贷特别是过桥型的民间借贷利息一般都会超过这个标准,这个“违法”的机会成本也必然会推高民间借贷的利率。

三、东莞民间借贷的发展特点

1.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同向波动,但前者明显高于后者且波动幅度更大。

从统计图表看(见下图),1年期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走向基本一致,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资金面日趋紧缩,自2009年第三季度开始,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与银行贷款利率水平逐渐拉开距离,2009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二季度,民间借贷利率从16.2%上升至27.2%,涨幅67.9%,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涨幅的1.85倍。这与上文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决定因素分析是一致的,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有替代作用,因此利率变动具有同步同向性,然而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程度更高,影响的因素更多,故而其波动幅度也更甚。

2.民间借贷利率呈现与期限负相关的现象。

一般高风险意味着高预期收益,所以往往期限越长的金融产品预期收益率越高。但从人民银行监测数据分析(见下表),民间借贷利率和借贷期限却存在负相关关系。期限短的“搭桥”资金年化利率较高,而期限长的生产经营资金年化利率较低。以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作为融资中介主体的隐蔽借贷市场主要进行超短期融资,其借款用途多为“搭桥”贷款。如银行贷款到期但资金却还差一周或几天才能回笼,企业为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就需要从民间借贷渠道进行短期拆借,以偿还银行贷款。这一现象也与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对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变动的调查问卷分析结果一致。

3.民间借贷规模和利率有维持高位运行的趋势。

以东莞为例,目前其民间借贷规模约为381.83亿元,约占同期辖区内银行总贷款规模的10%。随着银行存贷规模的增长,占一定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也会相应增加。在国家宏观货币政策偏紧的情况下,近年来国家存贷款利率走入加息通道(2010年来我国5次加息并12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目前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利率已达21.5%的历史高位),民间借贷利率随之逐渐上涨,2011年第二季度创下了2008年来的新高,如果货币政策维持不变,预计民间利率将保持高位运行。

四、关于民间借贷现状的思考

1.民间借贷的活跃有其必然性,是民间资本不能进入主流金融体系,形成金融二元隔离的必然结果。

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35万亿元,加上手持现金、股票、债券、保险以及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总规模超过50万亿元,仅山西、温州、鄂尔多斯三地民间资本量就分别达到约1万亿元、5 200亿元、2 200亿元。但是,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主流金融体系。

首先,我国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都实行严格的管制,虽然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入股商业银行,如2010年9月出台相关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组高风险农信社,但却明确要求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这导致数以十万亿的民间资本只能游离在监管系统之外,以非正规金融方式运营。其次,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匮乏,没有释放通道。由于各种原因,对很多预期利润率较高和发展前景看好的行业,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等,民间资金不能或难以进入,民间资本的投融资领域被严重压缩。存款利率较低的同时,还要缴纳20%的利息所得税,存款资金的实际收益减少,加之股市震荡、楼市新政,使得民间资金投资渠道越发狭窄,将闲置资金投向民间借贷领域成为这些资金仅剩不多的高收益投资渠道之一。

2010年以来,央行收紧银根的系列宏观调控举措和国际形势的恶化,使银行普遍感到资金紧而惜贷。据测算,存款准备金率每上调0.5个百分点,将冻结银行资金2 000亿~3 000亿元;贷款基准利率每提高0.25个百分点,增加利息费用支出120亿元,使企业和项目建设再度遭遇融资难。而据广东省经信委调查显示,全省79.6%的中小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缺口,且因缺乏抵押物向银行贷款难,而纷纷转向民间借贷。在央行应对通货膨胀、执行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的宏观环境下,民间借贷的需求更加旺盛,2010年和2011年两年,民间借贷规模增长率都在30%以上。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民间借贷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民间借贷通过“熟人关系”可以有效地减少借方和贷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且其具有抵押门槛低甚至不需要抵押,借贷合约(协议)期限灵活、手续简便等特点,具有很多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

2.个别地区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凸显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紧迫性,但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民间借贷。

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急剧扩张,监管步伐跟不上,2011年以来局部地区酿成了借贷危机,其典型代表一是温州,二是鄂尔多斯。

温州的民间借贷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形成了一批专业从事放贷的“中介人”或者起类似作用的“担保公司”。这些“掮客”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借方和贷方直接面对面洽谈、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方式,一方面“掮客”出面以隐蔽的方式向亲朋好友集资,聚沙成塔,大大提高了单笔借贷的可达到的资金额度,同时又通过自身较广的人脉关系扩展了有效的贷款范围;另一方面,中介的介入逐步加长了民间借贷的借贷链条,信息不对称风险越积越大,同时借贷链条延伸过长而又缺乏足够的监管和风险控制,一旦中间某一个环节出现断裂,即可能像“次贷”危机那样引发连锁反应,一损俱损。

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问题在于借贷资金大量涌入非实体经济内,过度投机。由于该市独特的资源优势,民间资本积累呈爆发式增长,迅速聚集了数以千亿元的资金。由于民间投资缺乏专业的人才管理,极易出现追逐热点领域的投机行为,恰逢2010年房地产投资热潮,仅一年该市房地产投入就达到314亿元,同比增长35%,且8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于民间借贷。在开发商和民间借贷的共同导演下,鄂尔多斯楼市经历了长达五六年的狂奔。2010年全市商品住宅均价达到4 479.6元/平米,同比增长超过9%。2011年起,风云骤变,宏观调控史无前例地收紧,国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调控房价,致使鄂尔多斯的房地产生意迅速冷却,房价骤跌,房地产资金断裂,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民间借贷危机。

此外,温州与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也有共同点,那就是当地的黑恶势力和部分官员也介入其中,加剧了借贷危机的演变。由于种种原因,民间借贷的利率很高,年化利率一般都会超过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特别是短期拆解的“过桥型”借贷,年化利率更是惊人,往往具有“高利贷”的性质。而为了保证民间借贷“无限责任”的实施,高利贷常常与黑社会关系纠葛,暴力收贷现象时有发生,例如2011年9月27日跳楼自杀的温州正得利鞋业有限公司老板沈奎在跳楼前三天每天被民间借贷的债权人跟踪追债并遭遇恐吓,精神几近崩溃。除了黑恶势力,一些腐败官员经不住利益诱惑,也参与到民间借贷之中。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经指出,一些中小企业家就是不选择破产保护,而是执意要“跳楼”、“跑路”,就是因为民间借贷当中出现了官商勾结。

民间借贷中介的发展乱象及借贷资金流入非实体经济大肆投机是民间借贷由活跃演变成危机的重要原因,黑恶势力及官商勾结则是借贷危机恶化的重要因素,反观东莞乃至广东目前的民间借贷情况,资金主要流向中小企业实体经济,总体风险可控,只要规范发展,民间借贷能发挥应有作用。

五、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发展的几点建议

1.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如我国香港地区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据悉,我国目前紧锣密鼓研究制定的《贷款通则》(修订送审稿)和《放贷人条例》(送审稿),最大看点就是民间借贷阳光化。最近国家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也正是体现了这样的长远意图。加快立法步伐,修订相关法律,使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一方面,保护和引导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予以坚决打击,以有效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不到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税负重、回报率低导致投资者所需缴纳的税项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合计利息收入的30%就要用来缴税,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民间资本开办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因此,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补充渠道,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试点是接下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迫在眉睫之处。

2. 政府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引导。

政府部门应对民间借贷予以正确引导,堵疏结合。对正常的民间融资,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如东莞,可先行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借贷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增强政府对民间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可控度,对民间借贷资金的贷出流向和数额进行统计和监控,有利于政府行业政策的贯彻,防控民间借贷资金流向非法领域。对于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则加以严格禁止和查处。

3. 鼓励银行机构以金融创新为突破口,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首先,形成全新的信贷管理理念,重视扶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创新贷款方式,扩大授信范围。其次,针对当前贷款担保方式单一、以房地产抵押为主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自身特点,放宽抵押资产范围,探索采用无形资产、股权、商业汇票、应收账款、项目本身和在建工程等多种抵押方式来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问题。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票据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担保方式上取得突破。最后,加快中间业务品种的开发,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中介职能,加快信用证、委托贷款、票据、保函、保证金、代理业务等产品的延伸,为企业直接和间接融资提供信用支持。

4.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多种所有制信用担保机构,不仅有政府出资筹建的,还有民营以及联合经营等多种形式,使得信用担保机构能有效地为民间融资服务。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明确的担保监管机制,督导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其规范发展。对规模较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在担保业绩、服务水平、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发展。同时要扩大抵押担保品范围。一是简化手续,降低费用,完善土地、房屋、设备等物权作为抵押担保品的制度体系。二是鼓励使用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品。此外,要积极探索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应收账款、仓单订单等纳入抵押品范畴。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鼓励各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此外,还要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将企业各种财务和运作信息统一管理,使企业信息透明化,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另外,应加强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渠道融资。加强金融知识和舆论宣传教育,对民间融资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的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摘要:本文分析了民间借贷中介的发展乱象, 认为借贷资金流入非实体经济大肆投机是民间借贷由活跃演变成危机的重要原因。为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政府应在立法执法、金融创新、完善担保、舆论宣传等方面有所作为。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决定机制,借贷规范化,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1].刘慧兰.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思考.金融发展评论, 2010;4

[2].梁亚, 赵存耀.“民间借贷”的法律边界——以温州“跑路潮”为背景.南方金融, 2012;1

[3].孙亮, 李炎军.当前民间借贷的状况和对策研究.新金融, 2012;1

3.民间借贷的八大注意事项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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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间借贷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为了规范和完善民间借贷,减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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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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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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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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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间借贷的八大注意事项 篇四

眼下,民间借贷、地下金融等所谓非正规金融的种种乱象,已经成为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面对金融市场分割、民间高利贷以及货币政策困局,中国的金融改革似又到了关键路口。

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经济不同的是,中国转型经济中存在着二元金融结构,即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分割。近十年来,由于正规融资渠道的利率和信贷管制,大量资金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使得央行利率政策的传导较为复杂,并且常常遇到“梗阻”,导致金融信号失真,这不仅损害了总体资金的分配效率,也不利于控制流动性的宏观规模和投向。

利率管制实际上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压低实际利率,使得整个市场金融资源配置形成了低效率短板效应。在利率管制的条件下,国有金融机构控制了大部分社会金融资源,大量资金被配置到效益较低的项目中去。

不仅如此,商业银行贷款低利率的另一个结果就是转换为国有投资的冲动,进而转换为大规模投资。根据世行测算,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年均9.8%的增长率,除了有2至4个百分点是全要素生产率贡献外,其余6至8个百分点的增长率几乎都是来自于投资的贡献。大规模的投资而国内需求不足,就会造成过剩的产能,当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国内市场找不到实际有效需求就会促使企业加大出口,形成出口导向和资本密集导向的产业结构,经济增长凸显粗放型特征,形成恶性循环。

今年以来央行三次加息,市场流动性开始吃紧,但市场融资需求旺盛,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饥渴导致对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资金供需加速失衡。于是,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形成了位差,民间金融更有了填平其资金“水位”的机会,造成民间利率奇高。

根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一季度各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单季上涨11.91%,比上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同样在民营经济活跃的江苏,民间借贷利率年息甚至高达60%以上,是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56%的近10倍,过高的资金成本已经使很多小企业脱离实体。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将近11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0%。其中,20%左右即220亿元,又会通过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集资炒房等进入到“房地产投资”,地下金融不仅吞噬了产业利润,也架空了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

5.民间借贷产生的背景 篇五

“我们会对平台上的借款人进行筛选,选择偿债能力较强的债务人,房产是我们看重的偿还能力的最重要证明。”东莞一家金融中介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行业通行的做法是要求以可交易的房产作为抵押资产,在民间借贷中,房产是最大的硬通货,有合适的房产便能贷到钱,“这样做完全是为控制自身风险。”

此外,中介机构还在建立一套自己的信用评价系统。如一家总部在北京的金融中介,其东莞分公司就有专门的团队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评估体系包括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家庭职业稳定性等指标。

同样,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也应该有一套自身评估风险的措施。民间借贷大部分是个人或多人对企业的借贷行为,因此出借人要充分了解借款公司的背景,如工商登记信息、历史交易记录、公司的资金实力与团队经营能力,企业家的口碑。

业内人士提醒,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必须直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能使未来发生纠纷时有正规的解决渠道。

6.民间借贷的经济效应分析 篇六

民间借贷是一种复杂的金融现象,对民间借贷的界定目前在理论界尚无统一的内容,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同个人和个人同集体之间的借贷活动,它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和私人钱庄等地下金融组织的借贷活动。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游离于经国家职能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集活动,广义的民间借贷又被称为民间金融或民间信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开的、非正规的金融,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它包括民间金融的各种形式和活动。

二、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民间借贷在我国普遍存在并且呈现出一种规模扩大化的趋势,是一个客观事实。从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的大规模存在是与其对经济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的作用分不开的。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对此,我们应该区别对待,扬长避短。

1、民间借贷对经济的积极影响

第一,民间借贷缓解了资金供求失衡状况,实现了民间资金的优化配置。资金供给不足是地方经济、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但由于金融结构失衡等原因,我国的金融抑制还比较严重,广大的个体私营经济、中小企业缺少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只能转而依靠民间借贷寻求资金上的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是,中小企业的成长过程却是困难重重,其中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成长前进中的桎梏。在银根缩紧、从银行主渠道很难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多数企业面临资金危机,于是,民间借贷方式就成为很多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条件的企业。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形成机制对利率市场化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用途而异、随行就市的特点。如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利率水平较低,欠发达地区利率相对较高,同时,信用度较高的借贷主体其利率较低,获得贷款也相对容易。民间借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间闲散资金的供求关系和使用成本,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接近,有利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

第三,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助于打破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形成一种竞争氛围,推动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民间借贷吸收了大量资金,分流了银行存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带来一定的挑战,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有效引入了金融竞争机制,有利于正规金融机构改善经营方式,调整服务手段,加大信贷营销力度,提高自身竞争力。民间借贷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有力参与者,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替代效应会加大金融机构改革的外在压力,迫使正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思,进行体制创新,实现自身的重组与发展。

2、民间借贷对经济的消极影响

第一,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随意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中分流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一国的金融总量理论上应该等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和,因此资金配置在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之间必然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借贷市场,必然会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冲击,并影响到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造成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

第二,民间借贷会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一定的冲击。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较高,这样就会诱导一部分居民个人的资金流向民间金融机构,从而直接减少了银行资金来源,加剧了金融机构的存款竞争,提高了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并且,民间借贷在特定条件下间接加剧了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比如对于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在偿还贷款时一般会考虑先偿还后者,因为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这就给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不确定性,这显然会对正规金融造成一定的冲击,并削弱金融主渠道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第三,民间借贷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负担,并助长高利贷的存在。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会降低高息负债企业的利润空间,容易使企业在资金使用上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影响企业日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长期存在也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出现了部分食利阶层,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结束语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缺乏外部约束,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民间借贷的双刃性,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引导和规范其发展,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更好的推动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摘要:本文以民间借贷为主要研究对象,在阐述民间借贷基本涵义的基础上,讨论了民间借贷的经济效应,认为民间借贷的存在对经济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民间借贷的双刃性,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金融,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合理引导规范操作趋利避害——对江西省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武汉金融,2004(4)

[2]、林声,民间借贷的发展动因、发展效应与有序引导──以莆田市为例[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8(3)

[3]、马中杰,杨得芳,李玉霖,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及发展建议[J],发展,2007(08)

7.民间借贷的八大注意事项 篇七

一、台湾民间金融发展状况

台湾地区金融体系呈现典型的双元结构特征,即除公开合法的金融组织外,尚有大量未被纳入正式金融监管的民间金融中介。这些民间金融中介主要包括:分期付款公司、信用借贷、质押借贷、远期支票贴现、地下钱庄、存放厂商、民间互助会(合会)、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和地下投资公司等。

(一)台湾民间资金市场活动盛行

台湾的民间和黑市资金市场、地下钱庄从事投机、高利贷活动始终比较盛行。据台湾当局调查统计,1949年4月台湾地下钱庄有近500家之多,占“央行”旧台币发行量的62.5%。当时地下钱庄的最高利息每百元达日息2元,即日息2%。1952年5月台湾“行政院”公布《取缔地下钱庄办法》之后,黑市借贷交易遂转入地下暗中进行,一直到现在台湾黑市资金市场仍然十分活跃。

台北市的黑市资金市场表面上属于非法而禁止存在的资金市场,而实际上在暗中交易且具有相当规模。据1979年台湾当局破获的四家地下钱庄所公布的资料来看,被查获的往来支票总数达新台币千万元以上,其主要交易是使用远期支票调换即期支票。据台湾“中央银行”调查报告,黑市交易中,民营企业民间借贷占其借款总额的比例由1967年的34.5%上升到1979年的36.5%。另据资金流量统计,1980年台湾民营企业向家庭(包括个人)、部门等借款额为2400亿新台币,若连民间企业彼此之间的融通一并计算在内则金额达3500亿元,而向正式金融机构的借款总额亦不过3800亿元,可见民间金融在信用市场所占比例之大。

台湾财金主管1990年12月对台湾民间融资规模不完全统计,其数额约占GNP的30%以上。台湾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其大量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民间地下经济活动有密切关系。台湾约占企业总数1%的大企业为官僚资本经营,而占企业总数98%的70多万个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为民间经营。在台湾地区生产总值和出口总值中,民间企业分别占80%和65%左右。民间企业资本少,向银行借款手续繁杂,只好转而求助于民间融资。

(二)台湾民间金融交易方式

l、信用借贷和信用拆借。资金需求者以口头保证或立字据的方式向亲友或其他资金贷放者告贷。形式相当于民间自由借贷。信用拆借,即通过地下金融以高利借人资金,或工商企业同业间互相调剂资金。

2、小额质押借贷。由借款者提供不动产、汽车、机车、电冰箱、电视机、黄金等作为担保,向资金贷放者(地下钱庄或财务公司)借款。

3、远期支票调现交易。指厂商签发远期支票借以筹措资金,由资金需求者以其收受的远期汇票或自己开立的远期支票与他人调换即期支票或现金,利息预先扣除,类似银行贴现。这种交易多属非自偿性贷款,风险很大,资金贷放者要冒血本无归之险以赚取高利贷之利。这种民间交易,手续简便,且十分活跃,但利率很高,风险颇大,由于缺乏自偿性,以致欺诈、倒闭、银行拒绝往来的案件层出不穷。据台湾有关资料,1979年台北市民间和地下金融案件占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的70.9%。

4、非法经营存放款。从事生产或流通的工商企业,向外借用周转资金用于其所经营范围以外,又通过转存、转贷以图利者。地下钱庄的主要贷放对象包括中小企业、一般社会消费大众与资金紧急需要者。贷款方式除少数信用放款外,大部分采用远期支票调现、房地产抵押及汽车抵押等。

5、存放厂商及股东往来。指公司员工及股东为了解决自己公司资金的不足,以资金借与公司而收取一定的利息,即企业以借款方式吸收职工甚至非职工存款,这是台湾很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某些企业吸收民间存款高达150亿元台币,利率也较官办银行高得多。

6、合会组织形式。指家庭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属于消费信用的一种,其种类名目很多,如标会、轮会、摇会、稻谷会、兄弟会等。“合会”是长期流传于两岸农村的民间金融习惯和传统互助组织,并兼有储蓄与融资的功能。合会简称“会”,又有“义会”、“标会”、“摇会”、“抬会”、“互助会”等不同的形式和称法。

台湾民间合会有标会、摇会、具有团体性质的合会及父母会四种。目前最盛行的是标会。根据台湾“法务部”1985年的研究报告显示,台湾人参加民间合会的普及率达85%,而目前正在跟会或起会的仍有59.8%。合会的参与人中,有36.7%的人曾被倒会,5%自己倒会,1.5%的既被倒会,自己也倒会。另据台“主计处”的研究报告指出,1981年台湾民间合会的利息所得超过110亿元,占其GNP的0.65%。在调查样本35(10户中,有43%的家庭参加标会的目的是储蓄,有1.88%是为借款,剩下的,54.65%兼有储蓄和借款两个目的。

7、分期付款公司。公司的业务主要为消费性贷款,融通大众购买耐久性消费品或汽车等资金需求。其经营形态具有公司性质,但未被纳入台湾地区“财政部”的金融管理。

8、民间和地下投资公司。于1982年下半年出现,发展迅速以致泛滥成灾。其仿效日本的“老鼠会”的经营手法,以每月4分甚至10分的高利率吸收民间资金,然后进行风险很高的投机活动,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甚至将资金转移到海外从事金融交易,牟取暴利。构成黑市利率高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机会成本;二是通货贬值贴水;三是倒账与违法风险贴水。其中通货贬值影响民间黑市利率水准尤为显著。

(三)台湾民间金融主要特征

l、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台湾民营企业(其数量占台湾企业总数的98%以上)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有组织的金融机构和无组织的民间借贷。1964-1986年台湾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金额从75.24亿新台币上升到6287.74亿新台币,增长82.6倍,而从民间借贷在台湾民营企业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来看,最高年份(1964年)高达48.11%,最低年份(1974年)也达到了30.09%,平均比重为36.62%。上世纪90年代台湾民间金融资金量约6000亿元新台币(约200亿美元),规模及占GNP比重均为世界第一,民营企业很大部分资金来自民间金融借款,占总借款比重的33%。这项统计数据表明,在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民间金融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只是稍逊于正式金融机构,在最低的年份也达到了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半。这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了台湾地区的民间金融规模相当庞大。

2、民间金融具有广泛基础。台湾民众对于民间金融的参与具有很高的热情。以标会为例,1984年台湾有50%以上的人口参与民间金融活动,而且都市群众的参与程度略高于农村;从家庭所得划分来看,家庭所得越高,其参与程度也越高,年收入在6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阶层入会比例高达70%。根据另一项调查表明,台湾民众参与标会的普及率高达85%,标会所占信用资金一年为1140亿元,占调查当年(1978年)GNP的21,92%。

3、台湾民间金融形式多样。上世纪60-70年代台湾主要形式是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如当铺、民间互助会(合会、标会)和地下钱庄。到70年代逐渐兴起抵押借贷、远期支票贴现、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和企业职工集资。到80年代则产生地下投资公司,并成为当时地下金融的龙头。至于近年来新生的地下期货公司有后来居上之势。此外还有像地下股市、两种经纪人等形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民间互助会(俗称标会)和地下钱庄,以及80年代初的地下投资公司。

(四)台湾民间资金市场经久不衰主要原因

1、当局的金融压抑政策。台湾长期以来对利率进行管制,每年都规定存放款利率的最高限额。尽管后来允许利率有一定的上下浮动空间,但浮动范围极小,金融管制仍然十分严重。储蓄者在高度金融压抑下为了避免损失,不得不进行自我投资或求助于民间金融。中小企业一般都缺乏资金,向金融机构行库取得融资不易,即使取得有限资金,亦不足其运转,为了生存不得不向民间金融求援。因为自我投资的利润率或民间金融的利率(市场利率)远远高于官方的利率。1961-1981年期间台湾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之差最高的时候为16.2百分点(1979年),最低的时候为7.68百分点(1970年),平均为12.2百分点。

2、台湾金融自由化进程缓慢。具体表现为限制民营银行的设立,公营银行垄断的局面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利率长期受到严格管制,公营银行难以摆脱行政干预。80年代末90年代初,台湾开始实行金融自由化,放松了对金融机构设立和利率的限制,其民间金融活动才有所收敛。在台湾经济起步时期,合会对台湾经济起飞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日本占据台湾时期,台湾就出现了私营的“互助会”组织,并且开始企业化,设立“台湾合会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合会为台湾中小企业的起步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因为当时银行服务奇缺,投资者不得不救助于各种民间借贷,包括合会。但是,即使进入21世纪金融机构大量在全岛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也未能使合会就此消失。根据2000年6月的MoneyGuide理财杂志对全岛民众所做的一份理财投资工具调查报告显示,全台湾地区仍然有高达65%的民众会选择以合会为理财投资的工具。

3、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之间的较大差距。对于民间金融的产生影响一是较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必然导致一部分储蓄从正式的金融体系中分流出来,而转向民间互助会等无组织的民间金融部门(即民间借贷市场)。二是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的银行利率导致银行信贷资金供不应求。这时银行信贷资金就只能根据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程度来获得。由于大企业或公营企业具有较高的信誉,因此导致金融机构中的资金几乎都流向这些大企业或公营企业。而广大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由于信用较差主要是由于缺乏担保品、无担保人、获利能力差、财务资料不全或不可信等,很难从金融机构中获取资金。据统计,1965—1983年期间台湾公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比重平均约占84.5l%,而民营中小企业平均仅占54.57%,二者相差近30个百分点。这些民营中小企业在不能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情况下,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1965—1983年期间民营中小企业来自于民间借贷的比重平均高达30.8%。

4、金融中介服务滞后。台湾金融中介机构数量相对缺乏是金融中介服务滞后的一大障碍。台湾地区的资金需求者很多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落后,财务结构不健全,担保品不足,又缺少与正规金融部门打交道的信用记录,无法在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只好求助于民间金融。

5、企业向金融行库申请融资手续十分烦琐。要经过征信程序,提供各种财务报表,要有会计师签证,还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品,时滞较长,而向民间金融借贷,手续十分方便。许多金融机构行库都是面对大型企业,不把中小企业看在眼里,作风“衙门化”,盛气凌人,使许多中小企业不敢向金融机构行库借款,只好求之于黑市,地下金融自然有其市场。

6、传统的民间借贷习俗根深蒂固。金融压抑和金融中介的滞后固然能解释台湾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原因,但却不能说明台湾民间金融为什么能够普遍存在。以标会为例,在台湾地区每年都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参加(最高的时候达到85%)。调查这些群众参与标会的原因,只有19.58%的人是为了获取较高的利息,而有37.13%的人是认为金钱运用比较方便,有33.92%的人是为了朋友间互助活动,有7.28%的人是为了经商周转方便。可见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民间金融的高利息并不是吸引他们参加的主要原因,实质是传统互助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延伸。

(五)台湾民间资金市场存在的基础

1、逃漏可观的税捐。台湾民间金融较其他地下经济的影响为深,因为民间金融活动往往可以控制金融的流向,直接影响工商资金与金融(资本)市场的运转,并逃漏可观的税捐,致使财金主管机关特别重视。

2、地下经济与金融相傍而生。台湾地下经济的存在其严重性可能更大于地下金融。估计1982年地下经济总额占国民生产毛额的比率约为31.3%,其中地下金融只占6.5%——这是估计民间企业向地下金融所借款项,1982年约为4019亿元,按黑市利率的年利率29.3%计算,利息为1179亿余元,占当年生产毛额的6.5%,也就是说,实物面地下经济所占生产毛额的比率为24.8%。并认为地下经济严重危害地上经济正当业者的利益。

3、金融双元化促使民间借贷活跃。台湾地区民营企业所需资金约有40%来自民间借贷,显示台湾金融机构在质与量的方面无法满足社会需要。只有通过金融机构的扩充及金融媒介管道多样化,建立有系统的授信制度,才可使生产事业随时能够取得有效的资金。

4、非银行融资业务有法不依。“银行法”明确非银行而自行吸收存款属于犯罪行为。既然非银行自行吸收存款是犯罪的行为,但台“财政部”不但未依法取缔,反而公开表示公司行号吸收存款不算地下金融活动。

5、套利资本促生黑市交易。黑市资金市场和台湾金银外汇黑市买卖市场,台湾当局明定不允许而实际存在的市场。黑市买卖外汇黄金,外汇买卖主要是美元,包括美元现钞和美元支票。美元是台湾货物走私的主要外汇支付工具。台湾黄金的供需情况不平衡,自产黄金很少,靠进口或走私进口补充,台湾的金价比国际金价一般要高10—20%。黄金美钞的黑市买卖主要由银楼业操作,其公开买卖饰金而暗中买卖黄金美钞的行业。台湾地区有银楼业约2500家,其中台北市有460多家。黄金美钞黑市交易确切数字无法统计。根据台湾统计学会“地下经济与国民所得统计”研究报告,计算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台中市四个地区参与黑市美金交易的银楼、旅行社及观光饭店估计为340家,每家每月进出交易额约有2500美元,全年总交易额则为新台币108亿元。

6、两岸民间和地下通汇方式。一是最原始的方式就是直接带外币闯关。携带超标未申报外币进入大陆是犯法行为。二是“地下钱庄”通汇形式的出现。钱庄经营者在大陆和台湾都开有账户,若台商想把赚到的人民币汇出,只需把人民币存入“钱庄”在大陆的账户,钱庄经营者随即以电话指示台湾方面放出台币;反之,若遇台商急需人民币,也可以把台币存入钱庄在台湾的账户,钱庄再在大陆放人民币给台商。地下钱庄的经营效率高而风险小,在大陆台商密集的城市较为盛行。地下钱庄的汇率是按照大陆的人民银行和台北的台湾银行当天对美元的汇率为交易依据,兑换服务手续费月利8%左右。在官价与黑市之间差价高时,还可获取接近20%的价差利润,使地下钱庄成为暴利行业。三是台湾的旅行社。旅行社发团向大陆时,不以结汇的方式支付当地旅行社费用,而由当地台商支付人民币,旅行社再付台币给台商。同时在台湾旅客返台时,也可以把外币分摊给旅客带回台湾。由于台湾当局对资金流出管制严格,大陆在资本项目方面也实行管理。在大陆投资的台商遇到给大陆工厂的工人用人民币发工资和利润汇回台湾,不走合法渠道试图通过民间和地下通汇套利和避税。

7、台湾民间投资增长带动民间金融的活跃。近年来台湾外需增长强劲,特别是两岸贸易和投资依存度提高,外贸出口呈现两位数增长,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相对岛内需求,除民间投资呈现较快增长外,民间消费增长乏力,官方投资不足,台湾产业结构继续向服务业集中,服务业占GDP的比重首次接近70%。外贸持续顺差及资本账与金融账资金的流入,台湾外汇储备持续大幅上升到2004年9月底达到2330亿美元。

(六)台湾民间金融对经济金融的影响

大规模的民间金融虽有利于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但也对台湾经济造成较明显的负面影响,一是降低宏观调控力度,在经济过热,台“央行”调高利率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民间金融的活跃会提高货币流通速度,而台“央行”在市场出现不景气时,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会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使有限度的放松变成超限度的扩张,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同时也加剧了经济运行的波动,从而削弱了台“央行”的金融调控力度。二是助长泡沫经济泛滥,台湾民间金融注重的是投资高回报率而非产出效率,使得台湾民间金融将台湾股市、房地产市场等高风险高回报投资领域作为资金投放的首选目标,成为支撑台湾泡沫经济的主要力量。三是影响社会安定,台湾民间金融活动大部分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因而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并由于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这无疑会加大它们的经营成本,为获取较高的利润,它们往往将资金投入到风险较大的行业中去,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此外,至于高利贷、地下投资公司、地下钱庄等总是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极为恶劣。四是腐蚀税基减少税收。台湾民间金融活动的交易往往不通过正式的金融机构,而是采取现金结算以逃避监管当局的检查和监督,从而使台“财政部”对金融机构征收的税收收入减少。此外台湾民间金融还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所以台湾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投机倾向。

(七)台湾对民间金融限制和疏导措施

1、健全金融体制。

(1)建立金融法规。台湾金融当局1989年大幅修改“银行法”。新法进一步明确地下金融活动中,“收受存款”的定义和范围,并加重处罚,上限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和25万元新台币升至7年有期徒刑和300万元新台币。2000年再次修改“银行法”,放宽银行经营业务范围,提高经营效率。出台“信托业法”,促进金融业务多元化。2001年颁布“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促进货币市场健全发展。2002年通过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为金融机构筹资与投资人投资提供多样化渠道,使民间金融活动日益没有市场。

(2)增加金融机构种类及数量。1990年台“财政部”开始接受开设银行的申请,3年内批准了16家新银行,使岛内民营银行的数量迅速超过公营银行,其它金融机构数量也有不同程度增加。截至2004年9月,总计岛内金融机构总机构431家,分机构5918家。同时给予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等金融周边机构法律地位,授权主管单位依法制定管理办法,予以有效管理监督。准许民间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财务公司,让其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商业本票、公司债等取得资金,然后对中小企业及个人办理贷款。大幅放宽对各类金融分支机构所设立的限制。

(3)放宽利率管制。1985年废止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利率管理条例”,各银行可在 “中央银行”核定的上下限内自行制定利率。1989年颁布新的“银行法”,废除由“中央银行”核定上下限的规定,银行利率完全自由化。利率放开使正规金融机构可以运用利率杠杆与地下金融中介竞争,逐步取代原有官市和黑市的利率双轨制。

(4)放宽外汇管制。1989年取消“中心汇率”,汇率制度由原来的“机动汇率制”向完全浮动更近一步。1990年12月台当局取消“小额议定汇率”,交易汇率完全由各银行自行决定,但规定差额不得超过新台币0.1元。1991年3月将民间汇出汇入款上限均改为300万美元,1992年10月又大幅提高至500万美元。1994年1月将公司企业每年汇出汇入款限额提高~1000万美元。1996年6月再次大幅放宽外汇管制,由各银行自行订定外汇部位限额,代替以往由“中央银行”单方面核定限额的管理措施。

2、提高金融机构效率。对公营银行民营化改造,提高其竞争能力。放宽对外商银行的业务限制,准其设立分支机构,以增加对本地银行的竞争压力,共同提高经营效率。对中小企业银行恢复标会业务,标会利率高于银行放款利率,使标会纳入正轨。对信托投资公司解除设立分公司的限制,将信托投资公司改制为信托银行。对信用合作社解除分社设立限制,由各信用合作社依其能力自行决定。存款利率较一般银行高,取消非社员存款限额的规定。对邮政储金准其设置资金运用部门,办理放款与投资业务,合理运用资金。对证券市场修改上市股票定价办法,降低上市标准,鼓励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上市。对货币市场放宽票券金融公司的设立标准,促进竞争。增加发行量及种类,鼓励小额投资的社会购买,增加货币市场的交易筹码。对当铺业放宽当铺数量,允许当铺增加分铺数,扩大服务范围,增加资金来源,提高每人借款限额,放宽典当品种限制。

3、转型地下金融。一是准许金钱借贷者设立登记,但规定其利率上限。不准公开吸收存款,不准暴力讨债。1999年4月2日,台湾“立法院”通过的“民法债编”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于台湾民间盛行的合会(标会)活动做出了详细规范。二是准许各大企业成立信用互助会,制定管理办法,对组织、利率、额度、财会、人事、罚则等问题作一般性规范,使企业内员工存款及标会纳入管理。三是准许台湾岛内黄金自由买卖,条块仍不准出口,避免资金外流。金条可作银行借款,以加强对当铺业竞争的压力,促使当铺业贷款利率接近银行业贷款利率。

4、建立信用体系。包括加强追究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不实签证的责任;建立签证会计师许可制度,提高公司财务报表公信力;授权会计师监督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借助会计师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公司资料公示制度,任何个人、企业均可通过电脑取得公司资料;逐步全面实施公司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签证等完善台湾的信用组织体系。

二、两岸民间金融发展的启示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测算,目前大陆民间金融规模大约在7000亿至9500亿元。两岸民间货币流通量人民币大约40亿至60亿元,新台币流通大约在在10亿元至100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抽样调查显示,浙江、福建、河北民间融资规模分别为550亿、450亿和350亿2元,相当于各省贷款总量的15%-2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统计,2005年大陆在金融管制体外的民间融资测算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根据中国农业部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大陆地区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76%和160%。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从两岸民间金融发展得到启示:

一是立法保障和制度安排。建议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合法的交易平台。

二是实行民间金融自主定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

三是鼓励民间金融创新融资方式和机构类型。可先试先行,引导民间金融浮出水面,让其阳光化,逐步向正规金融组织演化。组织民间小额贷款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将民间资金委托农村信用社点名放贷。鼓励成立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

四是改造并且优先重组民间金融存量。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引导民间金融转变为民营金融。借助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逐步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五是发展增量构建全新民营金融机构。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使民间资金持有者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股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合作金融组织。推广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会员间互相担保和以民营经济为核心内部融资的做法。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实现民营化产权改造,或以自然人、企业为发起人,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新建民营银行。

六是培育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直接融资市场。通过扩大企业债券发行、中小企业上市、开展股权交易等各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把更多的中小企业引入合法融资渠道。让民间资金通过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及更多的融资方式,实现市场运作,投入到经济建设。

七是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组织发展实行试点。成立小额信贷组织,特别是当前正在试点的由工商部门注册、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要明确政策,如只贷不存、民间资本投资注册的基本条件、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性运营模式、利率的把握和明确的正向激励机制。

八是加强民间金融信用建设。改善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条件,改善民间金融的生存土壤。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以降低道德风险和违约成本。建立由中央银行牵头、由各金融机构参与、并联合工商管理、消费者协会、税务、保险、不动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征信体系,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九是建立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水平和风险动态监测管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主心支行)

民间融资阳光化 立法护航应先行

2012-04-18 10:31 来源:东方网 编辑:范乐

日前,在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座谈会上,央行行长周小川发表讲话称,在温州推进金融综合改革,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畅通民间投资渠道,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一面是企业对资金的“饥饿”,一面是民间游资过剩,全国不少地方遭遇了中国式的不对称“钱荒”:中小企业融资难呼声迭起,民间借贷火热异常。民间金融到底是暗流汹涌、危机四伏的“魔鬼”,还是有效补充了正规金融、缓解中小企业和百姓融资难的“天使”呢?温州老板沈某从某大厦纵身一跃,用生命在民间借贷资金断裂案宗上再加一个印记。“几乎在一夜间倒退回15年前,毫无技术含量的金融骗局在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重新上演,银行在高息揽储,民间在炒资金”。广东金融学院副院长陆磊如是说。而随着跑路、自杀事件频现,民间借贷引起的社会深层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高利贷的本质是资金供求失衡,解决的途径就在于民间借贷阳光化,让市场来调节资金供求。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曾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座谈会上强调,“要十分关注民间借贷市场的状况,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加快转变金融业发展方式,推进结构调整和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对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一夜之间,专家学者皆曰:“民间借贷阳光化是解决目前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疏为上、堵为下。”打击与取缔并非是对待民间金融良方,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阳光化才是上策。但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原始的金融管制下,民间金融阳光化未必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市场准入,即国家在急需大量资金投入的时候会放宽政策吸引民资进入,而一旦环境好转,民资则面临着被迫退出的尴尬局面。所以,民间金融合法化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首先,从政策上应为民间金融正名,从法律上应认可民间借贷合法的社会地位。应当针对民间金融的特点,通过制定《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调整相关政策赋予民间融资行为主体及其行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使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

其次,把民间金融纳入到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同等的金融体制内,建立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秩序框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是制度性选择。将民间金融一味地褒扬和“一棍子打死”都不可取,民间金融合法化,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放弃监管。笔者以为,合法化意味着监管强化,对该堵的坚决堵上,比如说洗钱。对该疏则应该疏导。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民间金融合法化的界限与标准,不至于使民间金融活动只能游走在法律边缘。

第三,将地下金融机构转变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的前提是打破金融垄断。中国实行政府主导的集中型金融制度,在各个金融领域是政府大一统格局。故此,民间金融要想实现战略层次跃升,当下改革的重心要逐步转移到打破金融垄断,放松金融管制,培育那些能够提供基础服务、能够满足普遍性需求的金融机构及市场上来。否则,光靠一些空洞笼统而又缺乏可操作性的口号是不行的,搞不好,民间金融又将面临着被迫退出的尴尬局面。

合会: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我国台湾地区民间金融的经验更可以成为大陆民间金融未来的走向提供借鉴。与大陆近二十年的发展类似,台湾早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是建立在不完善的正规金融部门的基础之上的。但是,从整个金融体系来看,没有一个具有足够弹性的、能够满足经济快速增长的信贷需要的金融部门,台湾所取得的经济成就是很难想像的。现有研究发现,正是台湾的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担当了为整个经济中饱受信贷配给(即信贷约束)之苦的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有弹性的信贷供给的任务,如贸易信用和合会等民间借贷形式。根据1985年的调查,台湾大约有68%的成年人是合会的成员。在韩国经济快速成长时期,也有类似的经验。一方面,正规金融部门发育不完善,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却相当发达。

有关台湾合会的进一步研究表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台湾的合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收入越高的家庭参加合会的可能性越大。根据家计调查,收入最低的5%的家庭的合会参与率只有13%左右,而收入最高的5%的家庭的合会参与率却高达45%。这表明,与大陆目前存在的以帮助资金困难的家庭而建立的互助会不同,台湾当时的合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一个自选择的过程,即收入较高或有偿还能力的家庭共组合会。第二,相对而言,工作较为稳定的家庭,参与合会的可能性较大,特别是,会员中较多的是有成员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家庭。第三,参与合会对家庭耐用消费品有消费有正的影响。与非合会会员相比,参与合会可以让会员较早购买耐用消费品,同时,还可以提高会员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

8.民间借贷的八大注意事项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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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范本(2017最新)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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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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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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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间借贷的风险问题研究 篇九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运行,合法性,借贷风险

一、概论

(一) 相关概念

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 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 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 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二) 业务流程展示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 也逐渐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业务流程, 为了形象的了解, 笔者进行了总结, 目前民间借贷的流程大体如下:

(三) 研究意义

选取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一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当然, 笔者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现实影响。就其理论意义而言, 民间借贷虽然说已经影响了不少国民, 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 但是其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还非常有限, 甚至可以说很匮乏, 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 那么对于这种融资方式的发展也就存在弊端。通过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弥补民间借贷方面的理论缺憾, 同时能够给以后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参考。就其现实意义而言, 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对于国民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足,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风险, 为了避免财产损失, 我们就有必要进行探索和研究, 从而能够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为借鉴, 进而指导现实, 让人们能够更好的使用这种融资模式。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融资有风险, 当然民间借贷活动也不例外。根据一些现实的案例和数据分析, 笔者认为, 目前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 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首先当然是看价款人的资产状况, 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产, 那么其偿还能力可能就不足, 要有所戒备;及时价款人有足够的资产, 还要考虑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如何, 如果经常拖欠欠款的话, 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钱给他, 就很可能会出现经济纠纷。因此, 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了解, 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在时间约定的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取回并获得相应的利息。最好是能够订立书面收据之类的文字材料, 这样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有一定的佐证, 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虽然我们把钱借出去了, 但是本金还是自己的, 如果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集资, 那么这种借贷行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为,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 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风险性很高, 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 而且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溜之大吉, 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因此, 我们一定要谨防非法集资这种行为, 事先约定资金的用途的合法性, 才能降低风险。

(三) 担保人资格风险

同时, 我们还要找人担保, 用以见证借款活动的履行。在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 担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是否具有担保资格, 如果选定担保人时不注意, 担保人不具有相应的资格, 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一旦日后出现民事纠纷, 就不足以作为担保凭证, 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案例, 当约定的借款时间到期后, 债务人没有及时把款项还给债权人, 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并不具备担保资格, 而且当时由于关系好只是口头约定, 像这种案例该如何处理呢?所以说, 担保人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格, 不能随便找人充数。

(四) 高利贷风险

考虑到借款人急需用钱, 那么作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虑, 以谋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过高, 就属于高利贷行为, 那么这种借贷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 而且是违法行为, 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高利贷对于借款人的负担也不言而喻, 最后往往导致借款人因无法偿还而家破人亡, 这对于债权人来说, 也是对于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

(五) 追讨欠款的合法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们进行民间借贷都有一定的时限要求, 即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之后就要借款方偿还欠款和利息。倘若价款人此时不具备偿还能力, 那么追讨欠款的行为就会产生。此时, 我们可以采取协商解决, 或者通过法律途径, 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人员, 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强行催债, 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会导致自己更大的损失, 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六) 追讨欠款的时效性风险

对于这种民间借贷,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特别是诉讼时效问题。借贷到期, 出借人要及时催收, 如借款人逾期不还, 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 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我们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 在有效期内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千万不要忽视, 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

既然民间借贷行为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那么如何尽量降低这种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我们可以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风险, 从而能够更好地使用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 保证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在此, 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查阅资料, 总结出以下几点, 仅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一) 借款之前对于借款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因为民间借贷在履行手续上并没有银行借贷手续上那么正规和繁琐, 那么相应的对于借款人的审查也就不是那么严格。但是这并不代表不重要, 对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够保证如期还款。正如上面所说的, 不仅要对其资产情况审查, 其信用情况同时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信用状况良好, 资产情况充足的借款者我们才能够放心的进行借款, 也才能够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 事先约定借款用途

虽然民事借贷自己的财产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 但是债权人仍可对于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进行商榷。最好能够在借据或者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 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用途的合法性。一旦发现所借款项并非用于事先约定用途,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 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在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 如果不事先约定借款用途, 用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机会, 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猖獗。

(三) 担保人的选定要谨慎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 担保人的选定也很重要。首先, 要求担保人信誉状况良好, 最好是借贷双方都认识的, 大家都信赖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为担保人选定时不仔细造成的纠纷, 甚至有些担保人并不具备担保资格。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 担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 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在担保人的选定上最好是一些资产实力雄厚, 信用状况良好的人, 这样能够保证借贷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 利息约定要合法

虽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也提供了一个上限。这也给了债权人一个可以活动的标杆, 可以在允许范围内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 获得满意的融资成果。切忌放高利贷, 高利贷是一种非法的融资活动, 不仅在法律上不被允许, 高利贷行为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 这也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要坚决抵制高利贷行为, 做一名合法的公民, 大家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五) 追讨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虽然说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间借贷, 我们会意识到一个问题, 就是民间追债问题。甚至有些人居然请打手到家里强行要债, 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作为债权人来说, 我们按照约定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并没有什么不对, 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据,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走, 没有必要采取一些极端手段, 结果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害人又害己。

(六) 把握好追债的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 指在一定时间内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说一旦超出时间, 效用就会较少甚至失去。作为债务人, 要及时的跟进自己的财产流动, 债务到期之后及时跟借款人取得联系, 表明其应该及时付给所借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 就可以适用法律手段, 在有效期内追回自己的财产, 千万不要做一些口头上的临时协议, 一旦债务人矢口否认, 那么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此外,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最好能够找一些比较正规的贷款机构需求帮助, 这样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够在有关协议临时口头变更时同时出具书面凭证, 先小人后君子, 书面凭证一定要放好, 如果后期出现纠纷, 书面凭证可以作为自己的借款依据, 在涉及金钱方面一切要以凭证为准。

四、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 包括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 风险以及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通过相关的调查, 我们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方兴未艾, 那么相信在短期内这种借贷方式也会受到大家的认可。我们要理性对待这种融资行为, 因为它既具有资金来源充足等优点, 同时也具有风险性大的缺点, 我们在面对民间借贷时要尽量规避风险, 发挥其有点, 从而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的手续履行起来比较快捷, 资金来源充足, 对于处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来说, 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在进行借贷之前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 保障各种活动规范运行, 只有这种才有助于融资市场的繁荣和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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