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合同条款

2025-03-11

商标转让合同条款(精选11篇)

1.商标转让合同条款 篇一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条款

对所要转让的技术要写清名称、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特性等,一般采用具体的数字技术指标来说明。同时要说明该技术成果工业开发程度,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的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对于新设备,要写明×台/月产或×台/年产,以及设备的技术参数;对于新材料,要写明××件/月产,×××件/年产,以及材料的各种性能指标等;对于新工艺,要写明××kg/月产,×××t/年产,以及产品的技术指标等。撰写要实事求是、清楚、明了、实在。(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无论是专利技术还是非专利,大多数似一层“窗户纸”一点即破。未掌握它时很神秘,一旦知晓,似乎一文不值。鉴于此,转让方必须慎重防范,对入门费和技术使用费应采取先付款后再交情报资料,或者两者同时进行,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做法。在此条款中详细写明白,在违约条款中也应详细写明。(三)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关于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常常是各持一方:在一次总付、分期支付、按利润提成、按销售额提成、其它这五种支付方式中,转让方一般 优先选择一次总付,无条件的分期支付,按销售额提成这三种方式;而受让方一般优先选择利润提成,按销售额提成,分期支付这三种方式。因此,在约定此条款时,要协商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并写明经费数量,支付时间或期限。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参阅前文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具体的保密范围、时间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忌笼统书写。(五)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条款

为保护双方权益,此条款应写明如下内容:①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②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③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④对于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申请专利,另一方应该对改进技术保密,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⑤双方共同对合作技术作出重大改进,专利申请归双方共有;⑥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转让方违约责任

①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②逾期两个月不办理有关标的物的移交手续,不提供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返还价款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允许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④转让方违反合同保密义务使受让方遇受损失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⑤技术秘密达不到约定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受让方违约责任

①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或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允许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约定责任。

④受让方违反合同保密义务使转让方遇受损失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2.商标转让合同条款 篇二

一、基本问题

(一) 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分类

关于免责条款, 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1) 任何旨在限制、免除或修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义务或救济手段的条款, 均被称为免责条款。 (2)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 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当出现某种情况时, 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这种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约定, 就是免责条款。

基于不同的目的, 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 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 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 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全部免除的条款, 例如在商店内标明“货物出门, 概不退换”。 (3)

(二)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过于宽泛或者无限度地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该合同应负之义务, 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4)

一般来说,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为了重复使用的、不与投保人进行协商的格式合同。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非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文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提供;条款具有重复使用性;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因此, 保险合同当中的免责条款并非一定都是格式条款, 若免责条款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 即与标准条款不同, 作出了一定的修改, 则该免责条款不是格式条款。保险法司法实践中, 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效力判定和对条款内容进行解释时, 依据系争免责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的不同, 应进行区别对待。 (5)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没有任何一类合同比保险合同含有更多的责任免除条款。 (6) 由于保险人处于强势地位, 保险法实践中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护, 当涉及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时, 经常一味地使之无效。

(一)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满足订入条件

免责条款订入保险合同是其生效的前提, 在实践中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依据的理由之一就是免责条款并未按规定订入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订入免责条款须满足如下条件:在要约阶段, 免责条款的制定者——保险人首先应当提请投保人注意。此外, 保险人还应提供给投保人了解免责条款的合理机会。在承诺阶段, 只有投保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同意将免责条款订入保险合同, 并且在合同文件上签字确认,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才算完成了保险合同的订立。 (7)

如果未满足以上免责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条件, 免责条款根本就不是保险合同条款, 也就无需讨论其效力问题。

(二) 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 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提示”较为容易判断, 比如用加大加粗的字体表示免责条款, 关键在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主观说与客观说, 这种分类方式是学界通说。 (8) 主观说以保险人的理解为准, 只要保险人在订约时认为其已经将合同条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了适当的解释, 就可以认为是履行了说明义务。客观说以相对人的理解为准, 只有相对人真正明白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涵义, 保险人才算是履行了说明义务。

多数学者及我国相关实践都采用客观说, 标准过于严厉, 保险人很难证明自己履行了该义务, 所以一旦发生纠纷, 审判结果多为保险合同当中系争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 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司法判定

社会公众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存在强烈的敌意。法院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基于对弱者的同情及顺应民意, 常常以各种理由使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归于无效。

法院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依据通常有以下几种:第一, 《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和第30条的规定;第二, 抽象的法律原则, 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原则等。实际上《保险法》第17条、19条和第30条已经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抗保险人的三大法宝, 是司法实践中保险人败诉的主要原因。 (9) 再加上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作为辅助手段, 实践中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 胜诉的几率很大。

司法审判的偏向性加上保险人举证责任负担过重, 成为了实践中系争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趋于无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把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的度

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有其特殊性, 在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判定时, 应充分考虑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够趋于平衡, 不能一味地加重保险人的责任, 更不能过于频繁地使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一) 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 保险人对其提供的免责条款应该主动说明, 并对其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掌握、留存有力的证据对保险人来说是一个较高的要求, 因此不应该苛求保险人证明合同相对人在实质上充分理解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涵义。

关于保险人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保留有力的证据, 有学者提供以下建议:第一, 订约时或者订约前将免责条款提交给投保人, 条款的语言表达力求简单化和通俗化。第二, 保险人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之后, 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免责条款要具有显著性, 并随附“已理解认可该条款”和“未理解认可该条款”的标注, 投保人在签署保单的同时签名确认。第三, 要求投保人出具单独的声明, 确认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10)

保险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并留下了合理的证据证明其明确说明的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 人民法院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的界限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除了依据强行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来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外, 还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很多方面, 如判断保险人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的方式是否合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11)

由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要求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并没有错, 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同时也具有频繁设定性, 不加限定地要求保险人对所有免责条款都予以详细明确的说明, 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 加重了保险人的义务, 也与保险法作为商事法律注重效率的基本原则不符。

因此, 法院在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时候, 应注意其界限, 不能一味地倾斜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保险形式分散危险已经成为一般大众的常识, 现代公众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 法院应注重维护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实质的公平正义, 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3.如何促进门店执行合同条款 篇三

面对零售客户的强势地位,厂商奸不容易与连锁零售客尸签订了供货合同,但是在各连锁门店日常营运管理中,这些合同条款却时常不能得到严格履行,造成了厂商整个营销工作受阻。

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在厂商与连锁零售客户的合作中,连锁门店对合同条款的执行问题几乎涉及了所有台同内容,而每一个合同条款的执行不力都会对厂商的营销绩效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不同的连锁零售客户,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都存在着很大差异,更是增加了厂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难度。

那么连锁门店在日常营运中,有哪些合同条款容易发生执行问题?

1.新品进店。

签订供货合同后,往往出现门店不订货或不能及时订货等问题,即便是订了货,门店也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物流计划,如随意降低最小订货量、没有依据规定在订货日下订单,以及任意调整商品最小库存量等。另外,已经放在库房的新品迟迟不能上架,即便上架厂,却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陈列;新品的促销活动经常得不到门店的支持,促销计划在不同的门店执行不一,严重影响新品的整体上市推广计划。

2.日常促销合作。

终端促销是各厂商力拼的战场,导致了促销活动越来越频繁,花样越来越多,因此也造成了许多在与连锁零售客户的合作中,门店对促销配合不佳,执行不力的现象。门店具体执行促销合作方案时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没有按照规定将产品陈列于堆头或TG台等约定的位置;陈列时间及期限未按照约定执行,促销中途经常被其他产品替换悼;由于门店经理担心库存积压而不按照约定订货量下订单,导致促销进行到后期出现缺货;各门店不能按照约定配合厂商展示促销POP等。

3.产品零售价格的控制。

很多厂商不知道如何控制产品的零售价格,其实为了保护产品的定位,完全可以与连锁零售客户的采购部共同约定零售价格控制条款。例如,家乐福将商品分成红色单品和绿色单品,门店是没有权力调整绿色单品的零售价格的。在家乐福,可以通过IT系统进行价格控制,从而减少门店的人为因素,但是很多零售企业还没有这样的价格控制制度和相应的IT系统,就很容易出现门店零售价格随意变动的局面。有时,零售企业为了促进销售而给商品以零毛利或负毛利定价,这就会导致商品零售价失衡,给厂商带来不利影响。而且,门店的价签经常会出现与系统价格不符的错误,同样会造成产品价格异常。

4.陈列位置和排面量。

任何厂家都希望自己的产品有更好的陈列位置和更大的排面量,但是门店的货架空间是有限的,由于零售客户营运管理能力不足、营运管理流程落后等因素,致使门店的商品陈列难以执行和保持合同条款规定,而且变化频繁,随意性强,一次缺货或一次促销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商品原来的陈列状况。

5.安全库存量和日常订货。

产品的安全库存量和日常订货量会直接影响厂商在某个门店的销售业绩。虽然在厂商与连锁零售客户的谈判中,物流计划是重要的谈判内容,双方会约定产品的订货日,送货日、最小定货量、安全库存量等内容,但是各门店经常随意订货,有时既不遵守订货日规定,也没有很好地执行安全库存量和最小送货量约定,使厂商的产品经常缺货或者因爆仓而退货。

为什么执行不力

上述问题的根源涉及两方面,即零售企业管理问题和厂商营销管理问题:

1.零售企业运营管理中的问题。

(1)运营管理模式有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部门和门店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权利分配以及绩效评估等设计不合理,就会造成合同执行不力的情况。例如,商品陈列完全由连锁总部依据POS系统的销售数据来控制,但是各个地区和门店的商品销售情况不同,可能会造成总部的陈列规定不符合门店实际情况,因为 POS系统的销售数据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如某商品因缺货造成销售量低,而依据销售数据缩小排面就会产生问题。因此门店由于销售指标的压力,有时不得不违背合同约定,私自修改商品陈列标准。

(2)采购部门与各门店沟通流程有问题。以DM管理流程为例,跨国零售企业会对釆购部门和门店制定各自严格的控制流程,尤其是采购部和门店的沟通流程控制更是细之又细。如家乐福规定:提前45天谈判部门准备并提供第一份DM商品清单;提前40天把DM清单交到各门店进行价格调查,再由BDD(数据收集部门)在数据库中进行价格调查,提前 12天将最终确认的具有完整商品信息的清单交给各门店,并开始订货。在门店方面,家乐福规定:在第一次 DM商品清单发到门店时,门店经理就开始标出所有DM商品的具体陈列位置,要确定哪些商品必须堆头陈列,哪些商品必须放在TG台上;在DM到达前一周,门店经理开始核查商品到货情况,同时在7天内核实价格是否与总部建议的相符;在DM开始的前一天,检查所有DM商品是否有良好的陈列;在DM期间,还会有每天的DM商品销售分析,部门毛利分析和补充订货等工作。即便是如此细致的DM控制流程,仍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更何况很多零售企业根本没有这样细致和严格的DM流程控制,因此门店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合同执行问题。

(3)谈判内容有问题。比如合同中对很多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谈判条款不尽合理,使门店不易执行,或者产品不适合在某些地区销售,门店自然难以执行合同进行订货。

(4)门店管理问题。门店管理的混乱和粗放,更是造成门店执行合同不力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指门店经理个人管理水平和责任心的问题,更主要的是门店管理流程疏漏、管理方法粗放、营运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等系统问题。

2,厂商营销管理中的问题。

(1)谈判时,没有详尽的谈判准备和谈判策略。例如很多厂商并不知道要如何谈物流计划,如何谈商品陈列问题等。

(2)谈判内容不细致。也许有些问题涉及到了,但是谈得不细致,同样会造成合同执行不力。比如在谈判中关于物流计划不够深入,对订货周期、最小订货量、最小库存量、退货、退损、包装调换、保质期等问题没有明确约定。

(3)营销管理问题。厂商在营销管理流程、营销组织结构,绩效评估系统、销售过程控制和客户管理流程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导致门店不能很好执行合同的重要原因。

彻底改进门店

执行合同条款的方法

目前,很多厂商过分强调了客情管理的重要性,但是面对以现代连锁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全新的渠道结构,单纯的客情管理已经无力解决上述问题了。连锁零售企业的采购人员和门店营运人员流动率很高,人员变动会使厂商建立的客情关系瞬间瓦解,更何况零售客户和门店数量又是如此之多,所以必须找到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

显然,厂商无力去改变零售企业的事情,必须从自身人手解决问题。既然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营销管理,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着手改变厂商传统的营销管理流程和工作方法,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以及细致的工作方法。

(1)厂商营销部门必须将所有容易出现门店执行问题的合同条款详细列表,比如新品进店、价格调整、合作促销、订货、最小库存、陈列标准等。

(2)对每个条款的实施过程进行分解,并最终细分为各控制点。通过分析零售客户釆购部和门店在条款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将厂商的营销工作进行相应分解。

比如与家乐福进行DM促销合作。家乐福的流程是:商品部将DM合作促销的内容清单发给各相关门店叫门店对DM商品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然后发给BDD叫BDD调查竞争对手的DM商品价格进行对比,确认价格后发送给商品部叫商品部根据门店和BDD的反馈,与供应商进一步谈判并最终确定,之后将确认的 DM清单发给门店叫门店做出详细的 DM商品订货、收货、陈列、POP计划及销售评估等工作流程,在每个环节中细致规定时间,比如规定提前一周开始收货,提前两天开始陈列DM商品等。这样,厂商可以根据家乐福商品部和门店的工作流程,将营销工作进行相应分解,制定出自己的营销工作流程。

(3)分析每个问题的各个控制点,针对每个控制点做出详细的检查表,使营销人员工作得以细化,便于执行。比如,厂商可以对家乐福DM促销的门店订货环节制定检查表,包括所在区域各门店的订货数量、订货和送货日期等内容,在门店开始订货的同时,用这张检查表宅动去与各门店沟通订货,这样会很好地提醒各门店及时订货,并根据各门店乎时销量等因素提供订货数量和送货日期建议。

(4)根据每个合同条款的不同控制点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以督促各控制点检查表内容的落实,包括拜访和检查的时间、频率等内容。比如在DM合作促销中,厂商可以制定出对各门店收货环节的检查计划,有计划地检查各门店到货情况,这就能及时发现问题,保证促销商品到货充足和及时。

(5)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找出解决方案。厂商可以通过执行情况分析会议的形式,对一段时间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形成应对问题的解决方法。比如,经过分析知道,在DM促销中某个门店出现缺货是由于其部门经理是新近提拔的,以前没有做过相关品类的营运工作,缺乏订货预估经验,那么厂商就可以找出解决方法——通过给他进行相关品类商品销售分析,提高他对本品类销售状况的理解。

(6)依据讨论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问题。只有解决方法还不够,为了保证成效,必须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以落实解决方法。比如要对零售客户的部门经理进行品类商品销售状况的分析,厂商需要制定一个相应的行动计划——由谁去沟通,做出什么样的品类销售状况材料,在何时、何地与他沟通等。这样,才能使他在下次 DM促销时可以准确确定订货量,并正确理解厂商营销人员提供的建议。

通过以上工作流程和方法的改善,用厂商自身营销工作的细致化和标准化去影响零售客户,将会最大程度地降低连锁门店对合同执行不力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改变绝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种企业行为,必须系统、有力、持续地去建立和实施这种高效的工作方法。

4.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篇四

一、关于保险合同与《合同法》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属于合同中的双务有偿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和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调整,还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保险法》是调整保险行业和保险合同的特别法。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关于保险合同,《保险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未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据此,工商机关应当根据《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对保险合同实施监管。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别

1.关于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既有一定联系,在概念和性质上又有所区别。《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对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规定。一般认为,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用于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对格式条款的认定具有动态性,同一种保险合同,投保人和投保过程不同,认定结果就可能不同。对霸王条款的认定是静态的,并不因消费者的不同而存在区别。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是合法的合同形式,霸王条款则不合法。格式条款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无效。《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上海工商注册: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需要审批或备案的条款。

大多数保险合同往往在其第一条或第二条就作出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规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可以分为3类:经过审批的合同条款,已经备案的合同条款,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的条款。在同一份保险合同中,可能同时存在以上3种类型的条款。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合同事宜时,往往故意规避其中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该部分条款在个案中成为格式条款。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保险人往往以“合同条款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备案)”为理由,推卸责任。

3.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的条款。

相对而言,保险合同中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的条款,是保险行业霸王条款的“重灾区”。由于缺少事前监督管理,这些条款大多数由保险公司以“与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形式单方面制定,是限制投保人权利、逃避保险人法定义务、减免保险人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严重侵害投保人合法权益,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三、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分析

笔者认为,可以把现行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分为“先天”违法型格式条款和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

1.“先天”违法型格式条款。

“先天”违法型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本身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无论该条款是否经过审批、备案或双方同意,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格式条款。这种类型的格式条款在国家有关部门加大监管

上海工商注册: 力度、行业发展日趋成熟的背景下逐渐减少。但是,在部分保险合同中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

(1)违法设置偏高免赔 率,转嫁自身经营风险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 率为30%。”

点评: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除此之外,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上述条款不管投保人是否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一律实行30%免赔 率,实质上是保险人将自身的经营风险分散转嫁给了投保人。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了《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

(2)通过高保低赔获取不当得利,行业惯例亦违法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关于“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有关赔付规定。

点评:《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按新车价值投保,按旧车价值理赔,即所谓“高保低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按照不当得利退回相应保费,并赔偿投保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是,经保监会批复同意的有关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里,却明确写着保险金额按照新车价格计算,明显超过保险条款确定的保险价值。

(3)无责免赔属转嫁代位追偿风险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及费率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该条款错误理解了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向消费者转嫁了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代位追偿风险。《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滥用保险补偿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第六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以及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第四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点评:保险法理上的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通过保险人(保险公司)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该条款涉及的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属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范畴,如果适用补偿原则只予以部分报销,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如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且,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未少交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从政府获得行政给付、从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福利待遇、从其他非保险单位与个人获得救济或捐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5)自己代理调费率,单方变更实侵权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点评:费率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调整费率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按照相关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可以适用浮动费率,而上述保险公司擅自将浮动费率的范围扩大至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并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都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够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违法和不平等的。

2.“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案例点评。

“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合同订立程序,用尽自身法定权利,规避或者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投保人实质上未了解或未被告知相关条款内容而形成的格式条款甚至霸王条款。

(1)理赔通知书自定免责

上海工商注册:典型案例: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出事故理赔时,才知道其出示的车险理赔通知书上有“住院才报销”、“按医疗保险标准报销伤者医疗费”等条款,并被口头告知“不住院无护理费、误工费”等很多不予报销的情况。王先生提出异议,保险公司称“公司的内部政策性文件就是这样规定的”。

点评:保险合同不仅包括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其他文件。这些文件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向投保人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并作明确说明。如事前未出示,或出示了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前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2)合同签订藏猫腻

典型案例: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周女士推销一款保险产品时称“买保险比在银行存钱好得多,想用钱时取也方便,还能借款、贷款”,周女士于是将银行存款转存到了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并在业务员提供的个人保险投保单和分红保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之后,周女士研究完整的保险合同才发现此保险对自己无意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认为其可以退还保费,但需要扣除所交保险费的58%作为手续费。

5.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篇五

合同专用条款主要部分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本工程的监理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

3、国家有关工程设计,施工规范质量验评标准;

4、本工程的设计图纸;

5、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6、安徽省、合肥市有关工程建设的地方法规;

7、甲方向施工单位下达的、季度施工计划、验工计价等有 关的办法和规定。

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准备阶段

(1)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部、省鉴定批复和设计规范,施工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提出优化设计意见。核实设计概算。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

(2)在施工设计图纸发给施工单位之前,进行审查签证。(3)检查开工前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对定位情况、中线及水准桩的设置是否稳固可靠进行监理。

(4)审查施工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劳力、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场及布置情况,以及保证质量、安全、工期和控制造价等方面的措施进行监理,并向甲方和甲方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

(5)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质量技术措施是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6)审查施工单位提报的开工报告,经甲方批准后,下达开工令。

(7)审查汇总施工图纸数量,并按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内工程数量进行列表比照,建立台帐,以便作为修订承发包合同变更设计等的依据。

2、施工阶段 2.1控制工程质量:

2.1.1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监理

(1)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以及各个环节实行旁站监理,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2)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记录,对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2.1.2质量检查

(1)对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复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出监理记录,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

(2)检查工程材料和设备:乙方应对建筑材料、安装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有权禁止其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

(3)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严格按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主要部位、工程主要环节的施工,按有关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测规定,进行检验签证,并对施工质量做出评价。

(4)对施工工艺、劳力组织、机电设备等提出监理意见,当发现实际操作与工艺要求不符,对乙方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甲方。

(5)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各类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试验结果做出评价。

(6)监督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作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质量评定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7)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

(8)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监督,审核度量衡器的定期检查资料,保证度量资料的准确。

(9)施工中发现一般质量事故,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返工处理,并记入工程日志本,对发生大、重大质量事故,主持事故分析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有权否定施工单位对质量事故和返工处理的意见,责成重新研究处理方案,并报甲方。

(10)对工程的施工检查要保证不漏检,重点过程和技术复杂的过程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11)督促并配合设计、施工单位搞好工程创优工作。(12)以现场监理为主成立工程质量监控小组,确保工程质量。2.2工程进度监理:

2.2.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发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和甲方下达的季、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每月向甲方报告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2.2掌握并准确了解工程进度,如发生延误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并报告甲方。

2.2.3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对工程联系单提出的问题,监理应给予明确的回复意见,并报甲方批准。

2.3控制工程造价 2.3.1按甲方制订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办理验工计价签证,保证验工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做到不超验、不漏验)。

2.3.2监理工程进度台帐,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按月、季向甲方报告。

2.3.3建立验工计价台帐,每季向甲方报送一次,每年末与施工单位核对清算一次,核对清算后资料报甲方。

2.3.4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未经返工处理达标前不予验工。2.3.5组织召开现场例会,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甲方请示报告。2.4变更设计和现场经济签证

2.4.1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初审,核实变更设计增、减数量,提出初审意见,报甲方审定,审查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通知书编制的预算书。

2.4.2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办理现场经济签证,计量核价,报甲方审定。

3竣工验收阶段

3.1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并提出监理意见。

3.2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以作为验收的依据。

3.3参加甲方组织的初验工作,提出监理意见。3.4工程决算的初步审核。

4、缺陷责任阶段

4.1应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4.2做到随唤随到,为甲方提供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服务。4.3整理完整的一套监理资料报甲方存档。4.4协助甲方办完工程决算。

5、监理工程师应把热情服务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实施监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特长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帮助施工单位提高技术业务和管理水平,为攻克技术难点献计献策。

三、甲、乙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一套施工设计图纸,一套地质勘察报告,甲方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一套。

2、监理合同签订后,负责将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和监理合同副本分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关系,协调有关事宜,互相配合,确保对工程施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甲方向设计、施工承包方单位发出的有关要求及文件等也应通知乙方,以便开展工作。

4、统一安排解决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

5、按期办理监理费拨付手续,有权扣减乙方相应缺员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受甲方委托,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对科研楼工程施工质量、工期、合同造价负监理管理责任。并派

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乙方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条款。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和投标项目班子人员不能随意更换,特殊情况确需列换,需征得甲方同意。

2、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其中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监理人员总数的25%,监理人员应按专业配备,统一执行国家、安徽省颁布的监理细则和统一报表等。

3、乙方必须满足监理业务不间断的需要,确定分年、分专业的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招标时乙方上报的监理人员名单,未征得甲方同意,不能随意更换或缺员。

4、中标单位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否则业主有权拒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坚持在施工现场管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每天不得少于6小时,否则每天罚款500元。

5、遍报监理工作计划及监理细则,经甲方审批或实施。

6、按第四条向甲方提报各项报表及报告。

7、向施工单位提供一套统一的各类报表格式,做为范本。

8、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甲方提交工程监理总结和一套完整的监理资料。

9、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工程监理事宜。

四、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1、工程情况报告:乙方每月5日将上月工程形象进度、主要实物工程量施工质量情况、安全情况、施工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书报送甲方。

2、验工报告:乙方在每月末办理验工计价后五日内,将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与甲方下达计划进行对照,制表并附分析说明报甲方。

3、隐蔽工程检查报告:乙方在每月末将隐蔽工程检查项数,监理工程师实际检查项数,施工中质量检查情况,各种的试验报告单,到达工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质量问题的件数,验工计价后台帐副本报送甲方。

4、工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包括事故情况的描述、原因分析、处理过程及结果。

5、变更设计月报:截止每月末批准的变更设计情况和实际完成情况抄送甲方。

五、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监理费用内容:本合同全部监理费用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旅费、监理单位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费用、交通、办公生活用品、住宿、通讯及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各项监理任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乙方做到办公独立、生活自理。

2、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监理费用由甲方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支付至总价85%时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95%,剩余5%在责任缺陷期满后付清(不计利息)。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监理单位补偿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的时间计算。

六、奖惩办法:

1、合理化建议奖:奖励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采纳,业主按节约造价的5%奖励奖励单位。

2、工程质量奖:获得优良工程,给予监理单位适当奖励,奖励最到限额为5000元。

3、在工程建设中,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监理责任,甲方从监理费用中扣减实际损失的20%。

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调不成时,双方愿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

八、其它条款:

1、乙方的现场监理机构作为乙方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合同的执行和日常管理。

2、本合同签订后,不再签订分期合同。

3、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8份,甲、乙双方分送有关单位。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承揽合同条款 篇六

承揽方:_______(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

│品名或项目│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价款或酬金(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1.产品的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2.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3.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验收标准和方法:

5.结算方式:

6.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____%或酬金总额____的违约金。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解除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____%的违约金。

7.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8.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9.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合同一式___份,正本双方各执____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存查。

11.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

12.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定作方:_____ 承揽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

7.浅谈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签订 篇七

第一, 施工合同结算形式的选择。许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以为合同包干最好, 价格一目了然。其实, 合同结算形式的选择除考虑拟建项目的大小、工期、造价外, 跟设计深度也有很大的关系。

例1:一综合菜场工程, 施工图设计未到位, 为赶工期, 建设方依据设计草图让施工方进行报价, 施工方按照草图, 参照当地同类市场建造的行情, 编制了工程预算, 建设方认可并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施工结束, 施工方提出原来报价的草图很多节点没有详图, 报价是估价, 依据蓝图重新编制了结算报送建设方, 建设方确认了设计变更和签证部分增加价格, 但对于要调整原来报价项目内容不予认可。工程结算拖延了数年, 最后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建设方告上法庭。

分析:类似上述项目, 在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往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 此种情况更适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者采用按照实际结算形式。

第二, 合同签订者不完全了解前期洽谈的各项信息资料, 对各项信息缺乏深入了解, 合同表述不周全造成双方意思理解不一致。

例2:笔者审核的一个住宅楼小区项目, 清单核对后采用总价包干形式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可调, 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可调, 甲供材、甲方定牌定价项目和材料设为暂定价的可调, 其余均不调整。”

而在清单核对中, 存在部分项目为暂定价格, 例如高程超高费人工降效系数清单中暂按取中考虑。结算审计时, 施工方以人工降效系数暂定取中为理由要求调整, 建设方拒绝。一幢28层的高层住宅, 人工降效系数取中和取足差距有近20万之多, 该标段三幢高层, 涉及费用达60余万元。施工方据理力争, 费了许多口舌和时间。最后建设方虽然买了单, 但是非常不情愿。

分析:该项目原清单核对是一个重要环节, 合同签订前需要对清单核对情况做一个全面的了解, 特别对其中影响结算的因素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将可能引起歧义的问题辨析清楚。

第三:合同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时缺乏严密的逻辑性, 表达方式多样性、不确定性影响合同的执行。

例3:一车间工程, 建设单位选择了厂区附近刚施工完成同类型车间工程的施工方作为承包方, 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结算, 按原施工单位承担建设的附近类似厂房报价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单方造价, 暂定××元/平方米, 附注说明:由于地质和设计原因, 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吊车梁的施工数量超过原报价施工工程量, 则按实际进行调整。

工程竣工后, 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确定争执不下, 建设单位理解××元/平方米是固定不变的, 只能按约定调整超过原预算中的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吊车梁的施工数量;施工方认为原来××元/平方米只是一个暂定价格, 最后应该按照实际施工数量进行按实结算。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起诉至法院。

例4:一车间工程, 采用费率招标, 招标文件报价方式说明中标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 经建设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优惠幅度作为工程总造价。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为:由中标人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 除设计变更、签证等可调外, 其余不调整。确定中标单位后, 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约定结算原则:工程量按实结算, 其余计算及优惠条件不调整。

合同签订后, 施工方按要求编制了施工预算报送审核单位, 但施工方认为该预算审核后仅仅是为了对工程款有一个总的匡算, 所以预算审核中配合很不积极, 审核单位出具了预算审计结果, 建设方依据审核结果通知施工方该结果作为合同价款包干, 施工方对此非常不满意, 不予接受, 双方一直争议不断。

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未明确表达合同拟采用形式, 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又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不一致, 实际做法又与施工协议书不一致, 导致双方争议。

第四, 合同签订者对工程造价知识的欠缺造成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招标人真实意愿不相符合, 增加了建设方成本。

例5:某车间工程, 邀请招标后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建设方签订合同者不是专业人士, 施工方草拟了合同条款, 对风险范围做如下说明:设计变更可调, 签证资料可调, 施工措施费用按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结算时, 施工方要求调整原投标时报价为“零”的机械进退场费用和基础开挖基坑排水费用。

分析: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 合同中涉及到许多诸如临时设施费率的取定、施工措施费的专业报价, 需要熟悉清单编制的专业人士进行把关, 往往建设方由于不熟悉清单编制原则、不了解合同价款的组成, 对合同条款把握无法到位, 给合同签订的另一方留下可趁之机。

结语: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所在, 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全过程, 全方位围绕合同进行。施工合同应有深入了解整个前期过程、精通工程造价专业知识, 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人签订和管理, 合同签订者需要完全理解前期资料、协商洽谈的各种信息, 全面反映在合同的各项条款中, 前期签订阶段宁愿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 理顺合同的各项关系, 特别是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结算条款要尽量清楚明了, 便于合同的执行, 后期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合同条款规范、合理, 公平体现双方权力义务, 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提供可靠的依据, 才能够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高玉兰.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垫资承包的法律认识[J].山西建筑.2009 (33) .

8.限定治疗方式的合同条款无效 篇八

案例:年过六旬的王某于2009年7月30日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险种为该保险公司的一款终身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为2万元,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有以下表述:“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形成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合同签订后,王某分别于2009年8月1日、2010年8月10日分两次缴纳保费共计4600元。2011年2月12日,王某经医院确诊为患有主动脉夹层,在医院接受了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手术。

出院后,王某认为其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便多次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一直拒绝理赔,王某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判中,王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因王某所接受的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在審理期间,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申请的有关医学术语等事项进行了鉴定。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王某所患的主动脉夹层属于主动脉疾病: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开胸手术创伤更小、手术死亡率和并发症的发生率低: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主动脉手术,但其无需实施开胸进行:王某的病情更加适合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属于介入主动脉修补范畴。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有主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因此,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疾病应属保险合同约定重大保险疾病的保险责任范围。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4万元。

9.加盟合作条款、合同 篇九

一、加盟基本条件

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工商、税务证件/手续齐全;

2、具备品牌意识,有长远的发展眼光;

3、了解并认同鑫银泰科技公司的品牌、企业文化、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的理念;

4、有一定的金融机具和广宣产品的设计、制造或营销方面的经验(3年以上),具备较强的品牌经营意识,有共同发展的信心;

5、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稳定的金融机具和广宣产品安全生产的场地、设备和技术能力;

6、在企业所在地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誉,能配合公司总体经营管理,及时反馈当地市场信息;

7、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满足公司短期批量加工定单的正常生产。

二、加盟流程

1、加盟申请:留言或电话联系我司市场部相关主管人员,互相沟通以了解对方基本情况。有意加盟者按照要求向我司提交加盟申请,提供有价值的资格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审查初步确认资格后,在2日内发出邀请函(电);

3、正式洽谈:与总部进一步洽谈合作具体事宜,条件允许安排上门互访,亲自考察面谈,落实加盟方式;

4、合同确定:签订“加盟协议书”,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保证金及其数额。其中应确定订单/服务分配额度与代工报酬额度,以及总部给予加盟商的人才、技术和设备支持(如需要的话);

5、培训:培训学习所合作产品的工作原理、应用技术、制造工艺标准/规范方面的知识,使加盟商确实达到订单/服务分配额度的消化能力;

6、试生产:按总部需求试生产产品,双方共同验收,确定合格后继续履行相应合同内容。产品不合格的总部给予技术再培训和返工的机会,所生产产品验收合格后继续履行相应合同内容。在产品试制过程中重复出现不合格者解除加盟关系,终止合同;

7、生产制作:按客户和总部需求生产合格产品,配送到总部或指定交货地。生产过程中重复出现不合格者按约给予处罚,严重的按约解除加盟关系,终止合同;

8、总部对加盟商的后续支持:长期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共享专利技术和其它技术资料,代理购置生产设备、产品主材等。

三、加盟支持

1、品牌支持:鑫银泰科技公司自成立(2002年)以来,持续为国内金融行业(主要是几大国有银行)提供配套产品,发展迅速、影响辐射全国,已在相关领域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并不断地进行市场推广和开发,保有和增加加盟商的订单额度;

2、技术支持:为加盟伙伴提供一套完整的运作方案,其中包括辅助设计、生产制造、测试验收、包装运输等系统过程。总部定期派人到加盟区域进行回访、解决问题,并针对新课程开设培训等。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为加盟伙伴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不定期派员进行巡访、指导;

3、人才支持:提供全方位的工作人员培训;

4、形象支持:提供“鑫银泰”统一的VI设计、统一的标志、及广告模版,实施全程跟踪及专业指导。

寻求合作

一、合作商基本条件

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工商、税务证件/手续齐全;

2、了解鑫银泰科技公司的品牌和经营的理念,有意代理销售鑫银泰品牌产品;

3、有一定的金融机具和广宣产品的设计、制造或营销方面的经验,具备较强的品牌经营意识,有共同发展的信心;

4、有能力拓展区域市场,能快速发展分销渠道并完成预定销售计划;

5、有基本的物流工作能力,或与正规物流公司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6、在企业所在地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誉,能配合公司总体经营管理,及时反馈当地市场信息;

二、合作流程

1、合作申请:留言或电话联系我司市场部相关主管人员,互相沟通以了解对方基本情况。有意合作者按照要求向我司提交合作申请,提供有价值的资格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审查初步确认资格后,在2日内发出邀请函(电);

3、正式洽谈:与总部进一步洽谈合作具体事宜,条件允许安排上门互访,亲自考察面谈,落实合作方式;

4、合同确定:签订“合作协议书”,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保证金及其数额。其中应确定品牌代理的细则,以及总部给予合作商的人才、技术和设备支持(如需要的话);

5、培训:培训学习所合作产品的工作原理、应用技术、制造工艺标准/规范、营销与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知识;

6、总部对合作商的后续支持:长期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共享专利技术和其它技术资料。

三、合作支持

1、品牌支持:鑫银泰科技公司自成立(2002年)以来,持续为国内金融行业(主要是几大国有银行)提供配套产品,发展迅速、影响辐射全国,已在相关领域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并不断地进行市场推广和开发,保有和增加合作商的订单额度;

2、技术支持:为合作伙伴提供一套完整的运作方案,其中包括辅助设计、生产制造、测试验收、包装运输等系统过程。总部定期派人到合作区域进行回访、解决问题,并针对新课程开设培训等。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为合作伙伴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不定期派员进行巡访、指导;

3、人才支持:提供全方位的工作人员培训;

4、形象支持:提供“鑫银泰”统一的VI设计、统一的标志、及广告模版,实施全程跟踪及专业指导。

加盟合作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能够更快更好地扩展市场和顺利地共同发展和获利并达到互通信息网,信息资源共享,经甲方研究讨论,同意乙方加盟甲方经营体系。为甲方在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地级、县级市)______________镇(街道、路)开设分部(连锁店)。为了能使甲乙双方顺利开展工作,按甲方委托范围帮助甲方推销产品或为甲方顾客提供优质、市郊、快速、的服务,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定出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和合法服务机构,保证依照本合同及________规定应向乙方发放有关奖金及兑现对应的奖励。

2、乙方保证其是对本部及所经营服务范围有深入了解和良好认识的人员,属自愿加盟本部和长期按本部要求合法开展甲方服务范围内的业务。乙方保证其已是年满18周岁,其资格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专职从事经营本部业务的合法中国公民,并非全日制学生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兼职或经营活动的人员,并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乙方保证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劳动规定和接受甲方监督,服从甲方管理,保证按时缴交管理费及各项应缴的费用。

二、设立分部(连锁店)的条件及名称

1、有临街门面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铺面,并具有直拨电话。

2、分部(连锁店)经营场所内外装潢及办公用品等,其所需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3、加盟连锁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加盟合作经营方式

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由甲方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价格开票、收款,统一培训、统一工作服、统一门面装修等,实行由乙方独立经营,具体地址由乙方选定,并负责开发及拓展市场,合同签订后_____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使用甲方商号作合法经营之加盟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以收款收据为准。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月起每个月向甲方上缴管理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于每月_______日前付清。

2、乙方人员属甲方管理,乙方如需要聘职员,要按照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经营合同期满,乙方招入的人员自行终止合同,甲方不安排工作。乙方对营业人员负全部责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按时发放工资补贴。

3、甲方所牵涉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4、乙方所牵涉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乙方人员必须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5、宣传资料的印刷及报纸广告等费用按数平均分摊支付。

6、各连锁店、加盟店之间合作产生的营利殷实_______分成计算。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姓名的营业执照并负责帮乙方设计统一的装修模式。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3、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人员合法权益,落实经营自主权,支持经营者行使职权,抵制各种乱摊派、乱收费等。

4、甲方在职责范围内努力帮助,协调解决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积极为乙方顺利经营创造条件。甲方同意提供乙方经营所需的经营理念及各种辅导,但其中的商业秘密、经营技术、知识产权等,乙方必须保密,不得提供乙方以外任何第三者使用或参照,否则将按违约处理。

5、甲方负责提供一整套完善的经营方法以及对乙方的营业员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并派人员指导和协助乙方开展业务及拓展市场。

6、甲方负责定期组织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技能考核。

7、甲方负责营造良好企业氛围,打造优良品牌,建立诚信经营的口碑。

8、甲方负责将各分店、加盟店的信息互通和统一收集分类整理及发布。

9、甲方负责对乙方及其它各分店、加盟店以及连锁店网点进行辅导、扶助、检查、监督、管理和协调。

10、甲方负责对分店、加盟店及连锁网点反馈的市场信息及时做出一切符合实际的区域性运作,调整方案和新的经营方向、方式、内容。并不断完善内部经营策划机制、管理机制、培训机制、跟踪服务机制。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2、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______守则及甲方公布的营运细则等。

3、乙方应按时缴交各项应缴的税款、工商费、公司管理费等。

4、按甲方顾客的要求,送货到户或上门提供服务,与甲方顾客保持密切联系。

5、帮助甲方的忠实顾客申请成为公司优惠顾客(会员),并定时跟进服务这些顾客。

6、向甲方反映顾客的要求和意见:帮助甲方进行市场调查、搜集有关资料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以完善经营项目及改善提高服务质量和调整经营策略等。

7、向甲方反映顾客等方面的经验,提供给甲方参考使用,以达到同业分享的目的。

8、协助甲方建立并提高企业信誉。

9、乙方要求维护甲方利益,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做任何决定或签署任何条约,如的确需要,必须经甲方同意批准或授权。

10、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以确保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如发生因工伤亡、火灾、盗窃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人员负责。

11、乙方需经常对连锁网点进行组织、管理、培训、辅助、激励并及时地向总部汇报他们的业务开展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问题难题。

五、业绩分成奖励及分红方法

1、由甲、乙方共同合作产生的营业利润如招生、租房、人才推荐家居清洁、搬家等为五五分成,买卖房、请保姆、婚姻介绍等为各收各方的。

2、其它新代理业务的利润分成双方协商另定,其他新增经营服务业务的分成按总部最新公布的为准。其它奖励见_____________奖励计划。

3、按多劳多得的原则,乙方帮甲方成功发展加盟商按总部规定其所交加盟费的百分之四十提成。

4、根据加盟商的级别可获得其间接发展加盟商提成,按加盟店每月所交管理费的___%-___%的提成(具体按总部所定并公布的_____________奖励计划为准,如有变动按总部最新公布的为准执行)。

5、到达一定级别的加盟商(见《_____________奖励计划》)可参与总部分红。

六、合同期限及其变更、解除

1、本合同期限为:自双方签定约之日起壹年,如本约期满后双方仍需要继续合作,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并在本合同期满前壹个月内另行签订新合同。逾期三个月未续约的合同自动解除。

2、甲方对在合作过程中不按规定违法违规经营或不服从甲方管理,不遵守甲方守则及营运细则或故意拖交拒交管理费以及破坏甲方企事业信誉并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者,经查实后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再进行协商,其达成的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甲方随即取消乙方分部(连锁店)内所有的甲方企事业标识和取回产品样板等,并登报声明取消乙方分部(连锁店)的经营资格及业绩分红奖励等。

5、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予以高允许,但乙方要与甲方结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务,交回甲方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资料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的责任:

乙方必须与甲方做好配合并在当地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并依法经营,服从总部的安排和领导,明确职责,了解总部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彻底熟悉本部的经营范围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有触犯法律,一切责任由乙方当事人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约。

a)如乙方发生非法经营,或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约,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

b)如乙方泄漏甲方的经营技术、知识产权等商业机密,经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拾万元以上的经济赔偿,并要承担以上的法律责任。

c)乙方在合同期间要按时上缴管理给甲方,如超过一个月不上缴管理费,则要加罚交纳金___%,依此类推,如超过半年不上缴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并扣除其有关的奖励金及分红等。

d)乙方在自主经营的情况下,不得与无“三证”的集体、个体、私人联营,不得为以上人员提供证明证件经营,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人员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乙方不得销售、陈列、代理任何违反法规的商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和作出有损甲方声誉的事情,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乙方必须给予甲方___元人民币的赔偿,并要承担其法律责任。

f)乙方不得将甲方商标授权给他人或转买给他人,否则追究乙方的侵权行为,并依法给予甲方___元人民币的赔偿。

2、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若不按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和经营指导或不按《______奖励计划》支付乙方应得奖金及兑现对应的奖励。乙方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和向甲方追偿投资损失及应得的收入的双倍赔偿。

八、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撤消授权,并按照以上条约加以追究及处罚。

九、诉讼管辖如因履行体合约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确实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由本合约签订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和受理。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起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涂改无效。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10.承包合同条款补充协议 篇十

甲方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州市煜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2009年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三年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合同期从2009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止,合同履行至今,经甲方认真考核,认为乙方在承包物业管理期间能认真的履行承包合同条款,紧密配合甲方,积极完成的承包后勤工作,受到学校师生的好评;乙方在2010年12月30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合同条款的请示,乙方提出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合同条款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1、由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乙方要补充员工(卫生工)低位的工资标准,乙方每年差额为23040元;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0年企业提导线的文件精神,乙

方要求按新企业工资指导11%增加员工工资,其(水电、物业维修)员工工资增加为43699.92元/年,以上两项增加费用的税金为6340.26元,共计增加金额(含税金)73080.2元,乙方表示由于上述原因,在经营上出现了经营危机,因此提出请甲方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二、根据乙方的提议经双方协商,甲方物业后勤管理部分仍然由乙方继续承包管理;另外甲乙双方达成以下的合同条款变更协议;

1、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员工工资标准的规定,增加乙方

(卫生工)的工资为33010.00元/年;

2、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低位线的文件

增加乙方其他员工工资11%的标准,其增加工资为43699.92元/年;

3、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给予乙方上述两项增加工资费用的支出形成的税金为

6340.29元/年(按9.5%的税率计算);

以上合同条款变更后费用增减相抵,甲方实际给予乙方增加承包费用为73080.21元,承包费用由原来的1225415.96元/年增加至1298496.17元/年(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月平均费用为108208.02元/月;

三、补充协议的有效期:

补充协议条款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12年5月31日终止;

四、付款方式:

承包费用采用月转账或支票结算方式,甲方每月5号前支付承包管理费108008.00元给乙方,余额2496.24元在承包期最后一个月结算,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应费用的正式发票;

五、协议附件:、1、本次补充协议在2009年6月1号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同时执行,补充协议

主要调整乙方承包员工工资费用,承包项目及服务质量不变;

2、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乙方法人代表签名:

11.9.加盟合同关键条款语焉不详 篇十一

去年3月,刘先生根据报纸上的招商广告,与一家婴幼儿用品公司签订了连锁加盟协议。协议规定:刘先生缴纳6000元加盟费,在合同期内每次累计进货量达到10000元,该公司返还给刘先生加盟费1000元,直至加盟费全部返完为止。

刘先生交费后,以加盟的形式开了一家“XX儿童用品专卖店”。但经营了将近一年后,刘先生发现经营情况并不理想,便想终止加盟协议。可当刘先生拿着进货单据找到该公司要求按协议返还约定的部分加盟费时,该公司不仅不返还,反而指责他违约在先。刘先生又仔细看了合同,发现有这么一条“协议签订日起如果乙方(刘先生)连续3个月没有补进货物,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

由于该公司提供的货物销路不好,刘先生发现自己最近确实连续3个月没有再补进货物。当刘先生提出合同是该公司事先制订的格式合同,有失公平时,该公司却拿出了协议中的确认事项条款,该条款明确写着:“甲、乙双方都一致同意并理解以下确认事项:本合同所有条款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并共同确认的内容,并非任何一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这下刘先生彻底明白了,自己陷入了对方设置的连环套。但合同白纸黑字摆在那里,就算打官司也赢不了,只能自认倒霉。

分析:

由于连锁加盟的经营业态比较复杂,加盟商和加盟总部之间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一旦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时,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就成了最重要的证据。

然而从历来法院判决书看,加盟商与加盟总部的官司中,加盟商最终能胜诉的不到两成,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加盟总部所做的不实宣传并没有写进合同,或者加盟商在签约前并没有逐条阅读并理解加盟合同的各项条款,导致加盟商无法状告企业违约。

利用格式合同的漏洞来规避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是许多不规范的加盟总部常用的伎俩。比如加盟者违约时的惩罚条款规定得十分详细,自身违约时的惩罚却只字不提或语焉不详。又如加盟者最关心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和许多加盟经理的口头承诺一般也不会写入合同中。再如加盟总部应该为加盟商提供的辅导和服务,往往也写得十分简略,且定性不定量,容易引起歧义,进而产生矛盾。有些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甚至是违法的,然而大多数加盟商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加上急于想要创业致富,不知不觉间便签下了“上当契约”,导致今后经营不善,矛盾丛生时维权无门,只能哑巴吃黄连。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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