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函(示本)(共10篇)
1.质疑函(示本) 篇一
股东会决议
陕西绿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在绿邦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杨志岗、窦恺、张永录等,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公司经营范围由:化工项目筹建,纸张、建材、化工设备、橡塑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控专营的从其规定);变更为:氯化石蜡、盐酸,次氯酸钠的生产经营,纸张、建材、化工设备、橡塑产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控专营的从其规定)。
二、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股东:
陕西绿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二条:化工项目筹建,纸张、建材、化工设备、橡塑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控专营的从其规定)
现修正如下:
公司的经营范围:氯化石蜡、盐酸、次氯酸钠,纸张、建材、化工设备、橡塑产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控专营的从其规定)。
二、其它条款不变。
陕西绿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2.技术合同示本 篇二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1,委托开发合同 □
2,合作开发合同 □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用简明规范的专业术语概括技术特征)
第五条 技术内容
5.1 技术主要组成部分:
5.2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5.3 技术开发手段:
5.4 技术目标(包括技术指标和参数)
第六条 研究开发计划
6.1 阶段进度:
6.2 总体计划:
第七条 转委托
7.1 开发方/合作双方是否可以将部分开发工作转委托给第三方:
(1)是 □
(2)否 □
7.2 转委托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八条 保密要求
8.1 保密范围:
8.2 保密期限:
第九条 权利保障
签约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自主性和真实性,并不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风险承担
3.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本) 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名称):
企业性质:职工人数:人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
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员工具有同
等约束力。甲方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不得
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
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
第四条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当地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经协商确定,职工工
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
位利润总额增长%,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
第五条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
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
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
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
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
价)。
2、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
价)。
3、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
价)。
第六条本单位对从事工作的职工发
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发放标准。
第七条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不低于元;试
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元。并根据企业经营
情况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八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
一次。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九条甲方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
发加班加点工资。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
是:。
第十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
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
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一条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
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甲方按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三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
体合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
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
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
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
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
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
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和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同意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七条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难以履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 , 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国资委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4.1.社团章程示本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英文译名 ;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一般称为: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被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三年内不能使用。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吊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自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单位设立的目的)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经过批准】;
(一)*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可选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 * * *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可选项】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
(四)由【可选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可增加】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可增加】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可选择】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可选择】
(一)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请选择: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下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最高1/3】。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臵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可选项: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最多2次】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66%,差额选举不低于5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适用于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的社团】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总数大于或等于50人的社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最高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最多4次】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 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
理事或者理事【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社团】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双重登记的社会团体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理事长(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 年。【不得低于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3人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选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______(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_____(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委派______为本
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______。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工作报告,参加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5.公司员工保密协议(示本) 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居住地:邮编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号码名片、简介及其他有关资料或档案,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经营管理方案、人事任免决定、企业利润、债务及税务申报情况等;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5.甲方或乙方代表甲方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往来信电函等;
6.甲方的计算机软件、数据,统计或审计方案、工作流程、合作模式、文件、档案、材料、工作资料等;
7.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内容及方法等;
8.任何标有“秘密”字样的文件、资料或档案。
第二条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付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5.双方同意,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无期限)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如乙方离职之后确因特殊需要使用以上秘密信息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6.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已包含有保密津贴及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所需的保密费,故在乙方离职时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保密费;
但乙方与甲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7.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侵权赔偿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由甲方承担。
9.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内担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顾问等。
乙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有关竞业限制协议,则甲方不得限制乙方从甲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10.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11.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应将载体返还乙方,但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四条脱密期限
1.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
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违约情节程度,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如果本协议未与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签署的,协议的约束力追溯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第八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乙方:
负责人:
6.民间商会章程示本 篇六
第一条 名称:xx省xx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xx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xx省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拥护xx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在滇xx企业搞好服务、信息交流、政策解读,维护在滇xx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滇xx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xx企业形象;组织在滇xx企业发挥群体优势,整合资源,为促进xx、xx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xx省昆明市广福路十一家具大厦C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和带领会员拥护xx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地方的政策与法规;
(2)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培训和联谊活动,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商会凝聚力;
(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投资合作;
(5)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xx、xx两地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6)协助本会会员做好在xx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的实施,实现政府、企业双赢;
7.项目备案申请文件示本 篇七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单位(我单位)拟在﹡﹡﹡﹡﹡﹡投资建设﹡﹡﹡﹡﹡﹡﹡﹡﹡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为此,特申请项目备案。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呈报如下:
一、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地点、用地面积、用地性质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
五、建设工期
六、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请予备案。
附件:1.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并加盖公章 4.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8.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本) 篇八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邀请)招标。兹邀请合格投标人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简要说明
本项目位于成都市 区(市)县 路 号附 号,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或见附图)。
本项目规划设计的物业类型为:。本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用地构成为:建筑用地平方米(其中公建用地平方米),道路用地平方米,绿化用地平方米。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项目共计建筑物 幢(其中住宅 幢 套,非住宅平方米);建筑结构为。
本项目的建筑密度为 %;综合容积率 ;绿化率为 %。
本项目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个,其中地上停车位 个,地下停车位 个;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了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平方米。
二、项目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本项目于 年 月开工建设,共分 期开发建设。第一期工程计划于 年 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整个建设项目(计划)于 年 月全部建成竣工交付使用。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1、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等用房: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坐落位置:。
2、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坐落位置:。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
开发建设单位按 标准缴存,计 元;购房人按 标准缴存,计 元;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来源有
,建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现存于。
一1一
五、招标书的发售
投标单位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至成都市 区(市)县 路 号附 号 室(领取/购买)招标书。(出售的招标书每套标书收取成本费 元整)。
六、保证金的缴纳
1、投标人在(领取/购买)招标书的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元整。未中标者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利息(不计/计),并给予 元的投标书编制补偿金。
2、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七、投标地点
成都市 区(市)县 路 号附 号 室。
八、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接受。
九、招投标说明会
****年**月**日 时 分约请投标人共同踏勘招标物业现场并举行说明会。
十、开标时间、地点
1、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开标地点:成都市 区(市)县 路 号 一2一 附 号 室。
十一、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的,请于 年 月 日前与
(姓名)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招标人)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技术规范及要求
本物业的环境设施设备按照《成都市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 等标准,物业服务按照《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级标准,具体技术规范与要求和部分差异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及维修养护;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一3一
4、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及场所管理;
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专业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6、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查服务;
7、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及有关物业服务费用的帐务管理;
8、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的服务;9、10、二、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
1、按专业化的要求配置管理服务人员;
2、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质价相符;
3、4、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标准(1)(2)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标准(1)(2)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一4一 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服务标准
(1)(2)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标准(1)(2)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标准(1)(2)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标准(1)(2)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1)(2)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标准(1)(2)
9、其他服务标准(1)(2)
四、物业服务费的结算形式(包干制/酬金制)。
一5一
五、主要设施设备的配置及说明(详见附件1)。
六、公建配套设施及说明(详见附件2)。
七、。
八、。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定义
1、“招标方”系指第一部分所指的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机构。
2、“投标方”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合格的投标方
1、经过本次招标的资格预审确认为合格的投标人称为合格的投标方。
2、3、(四)投标费用
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2、3、二、投标文件的编写
一6一
(一)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2、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
结合本项目的规划布局,建筑风格,智能化硬件设施配置及本物业使用性质特点,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定位、目标。
3、项目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
编制项目管理机构、工作职能组织运行图,阐述项目经理(小区经理)的管理职责、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目录。
4、管理服务人员配置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本项目实际情况拟配置各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
5、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1)对物业共用部位、业主或使用人自用部位提供维修服务的方案;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方案;(3)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室内的服务方案;
(4)住宅外墙或建筑物发生危险,影响他人安全时的工作预案;
(5)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清洁保洁方案;
(6)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方案和岗位责任描述;(7)绿化和园林建筑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方案;
一7一(8)(9)
6、物业维修和管理的应急措施
(1)业主、使用人自用部位突然断水、断电、无天然气的应急措施;
(2)本项目范围突然断水、断电、无天然气的应急措施;(3)业主与使用人自用部位排水设施阻塞的应急措施;(4)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的应急措施;(5)电梯故障的应急措施;(6)消防应急措施。(7)(8)
7、丰富社区文化,加强业主相互沟通的具体措施。
8、智能化设施的管理与维修方案。
9、施工噪声控制等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应对预案。
10、提供(《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建议稿。11、12、(二)投标报价
1、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写明本项目的物业管理总收费报价金额、分项收费报价金额及测算依据。投标方只允许有一 一8一 个报价,招标方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报价计价单位按建筑面积元/每平方米〃月计算。
2、3、(三)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方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共 套,并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须打印并由投标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
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三、投标文件递交的要求和无效
1、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并标明投标方的名称、地址、投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2)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修改或补充的书面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或补充投标文件”字样。
一9一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1)未密封的;
(2)未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投标单位印章的;(3)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4)逾期送达的;
(5)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四、开标和评标
1、开标的方法与程序
2、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1)招标方根据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共设 人。其中,招标人指派 人,由招标人从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专家成员 人。
(2)评标标准(3)评标办法
五、中标人的确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一)中标人的确定
1、招标方在投标截止之日起 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确定中标人。
2、招标方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 一10一 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4、5、(二)悔标责任
1、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 日后(最长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按 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按 予以赔偿责任。
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日后(最长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应物业服务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按 给予赔偿。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1、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2、3、4、(四)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1、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参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格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一11一 均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
3、4、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1、本项目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中标价格确定。
2、招标人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人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3、招标费用的承担,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由招标人全额承担;(2)由中标人全额承担;
(3)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4)。
但由于中标人悔标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本次招投标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投标人应表明对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规定和要求表示理解;应表明投标文件连同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表明投标报价的有效期自
至。
5、投标人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 等证明文件,并概要介绍本公司的基本状况、管理业绩等情况。
一12一6、7、第五部分 附
件
附件1:
本物业主要设施设备的配置及说明
一、给水、排水、排污设施设备配置状况。
二、供电、供气设施设备配置状况。
三、垃圾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状况。
四、小区出入口共计 处;分设在 路,和 路。
五、小区智能化设备的配置。
六、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指标。
七、八、附件2:
本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及说明
9.行业协会章程示本 篇九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健全其内部规章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现将本章程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州民政局按照本章程示范文本督促指导辖区内行业协会进行章程修订。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要严格按照本章程示范文本重新修订章程,并最迟于2007年3月30日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章程的范例。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研究会应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缩写:---------------。
[名称中应表明其所属行业,冠以“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被依法注销、撤销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性质表述: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行业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异地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须载明湖北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条填写,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异地商会应根据自身能力、会员及政府的需求来确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异地商会] :是----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如有其他条件,在此填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无此项]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10.质疑函(示本)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XX。英文名称是XX,缩写为XX。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XX行业或XX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荆门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荆门市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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