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政策性遭遇贷款商业化 扶贫贷款不断萎缩(共10篇)
1.扶贫政策性遭遇贷款商业化 扶贫贷款不断萎缩 篇一
保康:创新机制严管理扶贫贴贷促增收
保康县扶贫办姜春阳
近日,从保康扶贫办了解到,今年保康的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全年共累计提供小额贴息贷款1041万元,发放贴息资金35.01万元,其中发放种植业贷款330万元,养殖业贷款289万元,加工业贷款422万元,扶持42个村15960户60648人,新建和改造各类特色产业基地2.7万亩,发展畜禽养殖 108万头(只),使一大批贫困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化解了部分群众发展缺资金,致富无项目的问题。
强领导,明职责,完善制度严把关。该县严格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开展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遵照《保康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管理使用办法》对贷款贴息对象、范围及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使工作井然有序开展,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单位工作做了明确分工,扶贫办主要负责贴息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编制和提供贫困户备选名册,做好相关指导和贴息确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户中自主放款。各乡镇成立了扶贫到户贷款贴息领导小组,确定有分管领导和具体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组织实施贷款贴息工作。扶贫、财政和金融单位建立健全了扶贫到户贷款贴息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贷款贫困户跟踪监测,确保信贷资金“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实行公示公告制,在确认贴息对象时,各乡镇和扶贫办实行“阳光操作”,接受村民监督。
搞调查,详摸底,瞄准贫困扶真贫。2009年,为了全面掌握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对象情况,该县对全县贫困现状进行了再次全面、细致地调查摸底,重点摸清了农民人均纯收入在1196元以下的贫困户、贫困人口,及时掌握了贫困户现状,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农户分析贫困现状、查找贫困成因,并针对贫困成因,帮助寻求致富项目,培植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组织县、乡、村都建立贫困户档案,并建立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档案,达到了“五个明白”,即户有明白卡和明白项目,村有明白帐,乡有明白册,县有明白档案。对贫困户明白卡实行动态式管理,实行半年一抽查,年终一检查,脱贫一户,注销一卡,基础工作清楚明白。
支产业,显特色,产业发展促增收。该县坚持把扶贫贴息贷款与重点贫困村整村推进相结合,帮助农户建立增收项目,确保贫困人口有稳定的收入经济来源。农民要脱贫致富,必须大力培植村级主导产业。为此,我县确立“一村一品、数乡多品”的发展思路,将扶贫到户贷款贴息60%用于重点贫困村农业生产发展,把帮助农民群众构建稳定增收、长远增效的致富产业,作为巩固扶贫成果、提高扶贫质量基本点,按照县域规划和板块经济的布局,在具有自然规模、市场优势和产业基础的长效致富项目上,加强引导,强化服务,使其成为群众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黄堡镇黄龙沟村是一个典型贫困村,整村推进中,通过发放小额贷款
资金19万元,全村累计发展畜禽养殖两万头(只),38户144名贫困人口已顺利实现脱贫。这几年,累计向贫困户发放贴息贷款101.2万元,有效解决了贫困农户发展缺资金的问题。另外,还大力培植全县主导产业。在贴息资金投入上,尽量与全县的农业产业化规划相衔接,80%的贴息贷款都投向了烟、茶、菜、桑、畜、菌等主导产业发展,累计支持农户发展烟叶2.8万亩、茶叶8200亩、反季菜15000亩、袋料食用菌120万袋,生猪循环养殖10万头,从而壮大了我县主导产业的发展规模。
2.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篇二
为了贯彻落实《低收入农户高水平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不得向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户(单位)强加存贷挂钩要求;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 年)》(浙委发〔2018〕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在精准扶贫工作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小额贷款政 策的文件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在财政扶贫科目列支,用于符合扶贫帮扶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注资的总称。
第三条
扶贫小额贷款采取协议授权方式,确定经办银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实际运行情况,通过对欠发达地区发展和全市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融资形势分析,提出当年扶贫小额贷款规模安排,预算贴息资金总量。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贴息资金总量预算进行审核,并纳入财政扶贫科目预算。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六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为:指定区域范围的农户;全市低收入农户;指定区域范围的能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乐清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及再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
扶贫小额贷款区域范围:仙溪镇,大荆镇(原双峰乡、镇安乡),芙蓉镇(原雁湖乡),淡溪镇(原四都乡、原淡溪镇硐垟片),湖雾镇山上片,乐成街道(原城北乡),白石街道(原白石镇中雁片),智仁乡、岭底乡、龙西乡。
第七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用途规定:主要用于来料加工、农业生产、创业经营等。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就业。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全市低收入农户的信贷,鼓励经办银行加大对低收入农户贷款的力度。经办银行可根据扶持对象的资金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高授信额度,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九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额度规定:个人(家庭)贷款限定在 5 万元(含)以内;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限定 50 万元(含)以内,效益较好、带动力强的可放宽至 60 万元以内。
第十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贴息标准规定:扶贫小额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 100 基点,财政按扶贫对象实际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 3%。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管理: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发放额安排 2%的风险补偿金,经办银行在发放小额贷款过程中,如出现坏账,可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核销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核销,坏账核销一年一结。确保风险补偿金结余不低于600 万元。
第四章
申贷审核 第十二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逾期部分不贴息。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贴息贷款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以单位(组织)为借款人的,30 万元(含)以内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意见。超过 30 万元的需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意见,同时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贷款资格,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交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明。
第五章
贴息拨付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按半计算扶贫小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具体程序如下:
(一)贴息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办银行分别于 6 月 10 日和 12 月 10 前,将贴息资金申请和贷款明细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贴息资金申请包括贷款发生额、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总额等内容。
贷款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借款人名称、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月利、实付利息、贴息金额等内容。
(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的贴息资金申请后,10 个工作日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综合协调工作;(二)每年 1 月 31 日前确定全市扶贫小额贷款总规模;(三)提出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方案;(四)提供指定区域范围的各村名单、指定区域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名单、再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
(五)做好监督审核工作。经办银行在每季末次月 5 日内向农业农村局报送扶贫贷款发放清单,农业农村局对发放对象进行抽样复核。
(六)做好银行贴息申请及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执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预决算制度;(二)复核贴息申请,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三)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镇(街)职责:
(一)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当地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落实;(二)做好以单位(组织)名义申请的扶贫小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三)及时处理群众反应意见;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职责:
(一)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二)积极发挥金融精准扶贫牵头作用,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规定使用范围;
(三)单独设置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结算、申报工作;(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借款人(单位、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骗取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经办银行追回贷款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责令相关单位按规定给予经办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不得向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户(单位)强加存贷挂钩要求;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扶贫小额贷款发生逾期的,经办银行启动追债程序;对于逾期不还贷的低收入农户和企业(组织),将不再享受扶贫小额贷款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日期为 2020 年月
日至2023 年
月
日。
附件 1 扶贫贷款审核单
申请单位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经营规模
成立日期
申请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贷款期限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农业农村局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附件 2 企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就业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
3.扶贫政策性遭遇贷款商业化 扶贫贷款不断萎缩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 每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总量及期限结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据扶贫贷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商扶贫部门后下达,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在系统内统一调度,资金有困难,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努力完成贷款计划,如不能完成,中国农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扶贫贴息贷款真正用于国家重点扶持地区的扶贫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应主要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发放贷款前,要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第十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及期限结构,安排贴息资金,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范围。贴息范围包括当年新增贷款、收回再贷和未到期贷款。
(二)贴息方式。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由财政部直接拨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季度终了,中国农业银行将扶贫贴息贷款及期限结构报经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层层汇总至总行,总行在次季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4.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 篇四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推荐与认定
二、审批依据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
[2008]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开办发
[2008]55号)的规定: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重点扶持县贫困乡村。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对培植特色优势产业、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辐射能力较强,能带动农户致富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济人、协会和大户)。
三、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及扶贫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与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紧密结合;
2.在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或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上有具体的目标及措施;
3.项目业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经营,项目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
4.项目业主在银行具有良好信誉,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欺诈经营行为,无不良资信记录,无不良债务;
5.项目贷款使用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四、申请材料
每年推荐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市扶贫办根据自治区下发的文件要求,通知辖区的县(市、区)扶贫办,由各县(市、区)扶贫办通知扶贫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向其所在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交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书。申请书除了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市场前景、效益预测、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明确对贫困农户的扶持方式外,同时还要附上以下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版)
1、项目覆盖区域及贫困农户名册。
2、扶贫龙头企业与项目覆盖区域的县(市、区)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的辐射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生产(养殖)基地建设协议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4、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5、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
6、企业所在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要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然后由当地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五、审批形式
评审通过,由各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后,提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再由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之后,市扶贫办、财政局按照推荐权限行文推荐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审批。自治区下达的贴息资金,每次贴息的最长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分次逐年给予贴息,但同一笔贷款最多贴息两次,且每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贴息的确认、申报、审批。
六、审批期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交经各县(市、区)通过初审的材料→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10天内市扶贫办、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安排指标情况进行审核→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认定和审批。
八、收费情况:
免收费。
九、玉林电子政务大厅网址: http://sp.yulin.gov.cn
5.贫困户扶贫贷款入股分红协议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拓宽贫困户收入渠道,加快贫困户脱贫奔小康步伐,依据相关扶贫政策,由乙方申请方正县扶贫贷款资金投资入股到甲方企业中,作为甲方企业的发展资金。甲方企业每年给乙方一定股利,以增加乙方家庭收入。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自愿将申请方正县扶贫贷款50000元,投资入股到甲方企业中,作为甲方企业发展资金,投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2、乙方成为甲方企业投资股东,乙方在投资期间可享受甲方企业发放红利。
(1)甲方企业将乙方扶贫贷款资金投资入股当日,作为每年第一个红利发放日,优先发放给乙方2000元红利。
(2)甲方企业将12月31日作为每年第二个红利发放日,给乙方发放红利800元。
3、甲方企业按照高于市场价格0.02元/斤,优先收购符
合本企业标准的,乙方自有种植面积的水稻原粮。
4、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甲方企业没有按照要求支付股息和红利的,甲方企业应承担乙方扶贫贷款投资总额5%的违约金,如果甲方企业到期未按时返还本金的,甲方企业按月承担乙方扶贫贷款投资总额20%的违约金,直至还清本金为止。
5、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向甲方企业提出返还扶贫贷款投资资金,如果乙方提出让甲方企业返还扶贫贷款投资资金的,乙方应承担扶贫贷款投资总额5%的违约金。
6、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7、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企业要向xx乡政府提供
企业资产,作为xx乡贫困户扶贫贷款入股本金信用抵押。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6.扶贫政策性遭遇贷款商业化 扶贫贷款不断萎缩 篇六
一、2011年年初扶贫贷款余额为255笔,318万元,到7月底年累收回13笔,17万元,累放2笔,2万元,7月底扶贫贷款为244笔,金额为303万元。
二、2011年全年联社给我社扶贫贷款任务数为410万元,为了完成联社下达的扶贫贷款任务,更好的支持三农,服务三农,有计划、有重点,序时同步完成任务。本社计划在8月份发放80万元,9月发放100万元,10月发放120万元,11月发放110万元。要想完成以上任务,困难较多。主要是:
1、扶贫建档立卡人员超60岁的困难人员占总人数的1/3之多。
2、实际困难人员主要是没有劳动能力和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的较多(不能很好归还贷款本息,只能靠民政部门救济)。
三、通过实际的调查和走访,主要和村干部座谈,对建档立卡人员逐一筛选,真正要帮扶的人数很多,所以给扶贫工作的发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从根本上限制了扶贫贷款的发放。
但是困难再多,也要克服困难,积极去拓展支发放,真正把支持三农,服务三农作为实际行动去做,去完成,不能给联社拖后腿。
房村信用社
7.扶贫政策性遭遇贷款商业化 扶贫贷款不断萎缩 篇七
印发《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扶贫办反映。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县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通过设立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以下简称“扶贫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根据《关于印发〈郁南县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郁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基金通过金融帮扶方式,以小额担保贷款的手段,协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募集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方式,成立扶贫担保基金及扶贫贴息基金,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开设专户,并在各镇级信用社预留印鉴方便验印,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其中个人、帮扶单位一对一捐助的资金存入扶贫贴息基金专户。担保基金专户资金用于担保扶贫对象向农村信用社借款,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项外只进不出,扶贫贴息基金专户除扣划扶贫对象贷款利息外只进不出。当扶贫贴息基金专户余额不足以扣划扶贫基金担保贷款90%的利息时,由担保基金专户划转资金补充。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运作扶贫基金的专门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扶贫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扶贫基金金额3倍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农村信用社设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工作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贫困户申请扶贫贷款,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当地镇政府农办进行复审,再交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进行贷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转县扶贫办审核确认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然后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七条 申请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贫困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持有县扶贫办核发的《帮扶记录卡》;
(二)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生产发展项目;
(三)贫困户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符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贫困户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每户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九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贴息。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实行按季清息。在贷款期限内,利息由扶贫基金按季贴息90%,贫困户负责10%,贷款逾期不贴息。贴息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季汇总填写《郁南县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申报表》,送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后,由扶贫基金贴息专户直接支付。
第十条 申请办理扶贫基金贷款的程序
(一)贫困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
(二)镇政府农办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初审,并在《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镇农村信用社收到贷款申请报告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县扶贫办收到经镇级农村信用社同意贷款的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结论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镇级农村信用社从收到县扶贫办已承诺担保资料,并核准扶贫基金贴息专户有足够资金用于贷款贴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贷款,并在3天内将贷款情况报备县农村信用联社,同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填报统计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月汇总填写《郁南县贫困户扶贫贷款清单》,送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用途。农村信用社应当将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用作自主创业和发展农村种养项目的生产资金,县扶贫办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为扶贫贷款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 扶贫基金贷款的风险管理。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扶贫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本金逾期超过30天无法收回的每户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由扶贫基金履行担保责任,直接代还贷款本金80%,农村信用社可在扶贫基金专户中直接扣划,剩余20%由农村信用社继续追偿,并承担最终损失风险。
第十三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村委会职责。
1.核实申请贷款的贫困户的个人、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是否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定期向镇政府、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通报本辖区的贫困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3.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镇政府农办职责。
1.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扶贫基金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县扶贫办;
3.指导和帮助扶贫基金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4.建立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台账;
5.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三)县扶贫办职责。
1.规划扶贫贷款项目,监控项目进展情况;
2.监督扶贫基金使用情况,确保扶贫基金账户余额与扶贫贷款余额相匹配;
3.按规定为扶贫基金贷款提供担保,在扶贫基金贴息专户留足贴息资金;
4.参与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
5.按规定承担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
(四)农村信用社职责。
1.对经镇政府农办调查初审的审查报告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
2.对经县扶贫办审核同意担保的扶贫贷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3.对扶贫基金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县扶贫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当不良贷款率达20%时,应及时停止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对超过该控制指标继续发放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对扶贫基金不良贷款损失和处置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扶贫基金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建立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台账;
7.按规定承担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20%的追收及损失责任。
(五)扶贫贷款对象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扶贫基金贷款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提供农村信用社、县扶贫办要求提供的资料;
2.按规定办理扶贫基金小额贷款借款手续;
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接受农村信用社及县扶贫办关于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监督和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扶贫基金贷款及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每半年要对扶贫基金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扶贫基金贷款联席会议,对扶贫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县农村信用联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8.扶贫政策性遭遇贷款商业化 扶贫贷款不断萎缩 篇八
郝彬 刘伟 胡宇[摘 要]:2001年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通过积极探索实践,初步实现了扶贫小额贷款的政策性与市场化的有机结合,走出了一条扶贫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本文将就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的实施背景,主要特点,发放管理方式,取得的效果,目前存在的不足进行初步分析。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扶贫小额贷款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金融机构作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日益注重贷款风险与效益,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提供担保或抵押,限制了贫困农户获得贷款的机会。要解决这个问题,当务之急是探索和建立贫困农户进入信贷市场的机制,让具有还贷能力的贫困农户能够及时从金融机构获得发展生产所需的信贷支持,从而实现脱贫致富。
一、扶贫小额贷款在江苏的历史沿革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江苏省主要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向贫困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各级财政对全省1000多个贫困村每年贴息4000余万元,平均每个贫困村大约可以得到贴息4万元。但是在实践中遇到几个问题:一是由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农户较少,每年财政贴息资金节余较多,没有达到利用贴息资金引导小额到户扶贫贷款投放的目的;二是财政贴息资金在下拨过程中,存在层层截留的现象,不能完全将贴息资金落实到贫困农户;三是扶贫资金的管理成本较高,为了防止挤占挪用,每年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督查扶贫贴息资金的到位情况。
从1998年起,江苏省将几年来结余的财政扶贫贴息资金改作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为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贫困农户扶贫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以引导和促进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贷款项目由有关县政府扶贫办公室选定,金融机构按照选定的项目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这种方法保证了扶贫小额贷款到村到户,在促进贫困农户运用信贷资金脱贫解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方法仍然造成贷款责任不落实,金融部门积极性不高,贷款农户还款意愿不强,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资金沉淀较多,难以循环,不能实现扶贫小额贷款的可持续运转。
从2001年起江苏省改变了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办法,以省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为契机,将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全部移交给农村信用社办理,通过利益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扶贫小额贷款的优化管理。经过五年来的实践,基本实现了扶贫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在扶贫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方面探索了一条适合国情的新途径。
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的主要特点1
(一)贷款对象突出扶持贫困农户。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范围限于省、市、县包干帮扶 的1025个贫困村。具体对象的选定必须是贫困村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信用好、有小型省产经营项目、收入处于中等以下水平的贫困农户。实际操作时,农村信用社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贷款备选农户名册》,自主调查,自主发放。
(二)担保资金管理专户存储。担保资金是扶贫小额贷款得以实施的基础,提供资金担保降低了金融机构对贫困农户发放贷款的风险,调动了金融机构对贫困农户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由农村信用社根据担保资金的规模1:3投放扶贫小额贷款。
(三)优惠政策突出向贫困农户倾斜。现行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 本研究获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资助 课题编号:2005-09
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再上浮50%。而扶贫小额贷款必须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对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还可享受50%的贴息。
(四)组织领导突出发挥协调小组作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金融、财政以及扶贫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建立工作班子,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担保资金及时到位,帮助贫困农户选定生产经营项目,审查、确定贷款金额,建立贷款农户经济档案,监督贷款的正常使用,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方式
(一)是规范管理,切实为贫困农户提供资金扶持。
①严格筛选扶持对象。扶持对象确定后,要在村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填列《贷款备选农户名册》,报县扶贫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审查。②按季上报贷款情况。农村信用社对扶贫小额贷款的借据专夹保管,按季向县扶贫办上报贷款发放、收回和逾期等情况。③县扶贫办建立台账。根据台账名单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选准项目,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控制扶贫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优化扶贫资金配置,重点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这些项目是经济薄弱地区赖以生存的主要产业和经济开发的基础,各地农村信用社根据各自的区域特点,分别支持不同的种养业基地,使经济薄弱地区的种养加工业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
(三)规范运作,确保扶贫小额贷款安全收回。扶贫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同时为确保这项工作的连续运转,又必须保持较高的贷款回收率。因此,规范运作是抓好扶贫小额贷款管理的关键。在贷款投向上,要求农村信用社应将扶贫小额贷款用于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粮棉油和多种经营生产,不得投向于农业基础设施工程,也不得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大型项目。在贷款发放上,要求农村信用社根据扶贫办提供的备选农户名单,自主调查发放,并确保贷款收回。改变了以往由扶贫办指定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只负责具体操作的模式;在贷款贴息上,要求简化手续,在农民还贷时就能将贴息资金返还给农户。
财政担保资金是扶贫小额贷款得以实施的核心与灵魂,加强对财政担保资金的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信用社将财政担保资金与其他扶贫资金分户存储,保证其专款专用,对从担保资金账户扣收后又收回的逾期贷款本息及时存储到担保资金专户上。对财政担保资金按定期一年存款利率付息,基本解决了贴息资金的来源。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贫政策落到实处。省扶贫办每年组织财政、金额等部门对扶贫小额贷款的实施情况进行两次检查,深入村组农户进行走访,了解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发放程序、利率执行、贴息操作以及补贴资金的管理等情况。通过检查基层扶贫办和金融机构的账册单据,促使扶贫小额贷款的每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的实施绩效
(一)加快了贫困户脱贫步伐。小额扶贫贷款与支持的对象主要是江苏省重点帮扶的1025个贫困村中处于中等收人以下水平的贫困农户;支持的项目主要是贫困户的“种、养、销”、“短、平、快”增收项目,其风险小收益快。通过扶贫小额贷款资金的“输血供氧”,加快了贫困户脱贫步伐,户均年收入增加1500多元。同时,50%的财政贴息也大幅度降低了扶贫户生产成本。
(二)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也为信用社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利润,拓展了业务空间,实现通过市场途径运作小额扶贫贷款的政策目标。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通过经营小额扶贫贷款,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可以实现保本微利,改进这些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在承办小额扶贫贷款过程中,只要贷款对象定位正确,贷款管理责任落实,不仅没有影响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及经营,还有助于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
(三)扶贫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密切了信用社与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扶贫小额贷款在发放过程中,按照“扶贫到村,帮扶到户”的要求,信用社把扶贫小额贷款资金直接送到了贫困户手中,贫困农户不用为生产资金犯愁,增收有项目,资金有保障,深感农村信用社在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从而密切了信用社与农户之间的关系。
五、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存在的不足
(一)扶贫贷款风险责任与信用社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按有关文件规定,一方面要求农村信用社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收回率达92%以上,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制农村信用社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范围,确保在备选名单之内,如果贷款收回率低于90%(比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其损失50%又要由农村信用社自行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信用社出了力,尽了义务,还要承担经济损失和责任。
(二)财政担保基金与经济薄弱村贫困户资金需求不对称。以盱眙县信用联社为例:从1998-2002年,省财政累计拨给盱眙担保基金342.5万元,而盱眙55个经济薄弱村人均收人2000元以下的达7708户,而7708户一年需要资金投人1387万元,担保基金只占需求量24.5%,远不能满足贫困户资金需求。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承担税赋与义务不对称。扶贫贷款实行的是基准利率,一方面信用社收入减少(基准利率基础上少上浮部分),另一方面减少的收入无补偿。而在此基础上,相关的营业税及附加、地方基金等占实现收人的6%以上,与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的税赋同步,这显然对农村信用社经营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六、政策建议
(一)建议中央、省从财政预算中增加担保基金数额,以满足经济薄弱村贫困农户的资金需求,加快经济薄弱村经济发展步伐,提高农村信用社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的资金实力。
(二)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①政府要树立“扶贫也要讲效益的观念”,结合实际,动态优化,提高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率。②农村信用社管理小额到户扶贫贷款后,其法人地位和经营原则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地方政府要一如既往地支持信用社的工作,特别是在清收小额到户扶贫贷款方面,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探索风险保障机制,优化农村信用环境。①扶贫小额贷款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风险损失和因执行基准利率而形成收入减少数,由国家财政给予弥补;②国家对政策性扶贫贷款实现利息免征各种税收;③努力营造信用政府,创建信用企业,培养农户信用观念,打造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有利于分散农村信贷风险的避险渠道,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空间。[参考文献] [1]杜晓山.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4,(8)。[2]何少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制度、绩效、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11)。[3]周淑玲.改善农户小额信贷的思考[J].农村金融,2001,(11)。
[作者简介]:郝彬 南京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2004级金融学硕士研究生 刘伟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 办公室
9.扶贫政策性遭遇贷款商业化 扶贫贷款不断萎缩 篇九
为积极发展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促进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特制定本政策指引。
一、产品定义和限制条件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
原则上不能发放一手综合/专业市场商铺和开发商以返租、包租形式销售的商铺按揭贷款;严禁发展产权式商铺按揭贷款;不得发放用于租赁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其余物业形态的商铺,各行均可根据客户情况申请报批。
一手办公房按揭贷款应取得业务经办权并选择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开展业务;暂不受理二手办公房按揭贷款业务。
二、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男性申请人借款年限加年龄不得大于65岁,女性申请人借款年限加年龄不得大于60岁。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贷款购买或租赁的商业用房,仅限位于大中城市中心区和次中心区,具有优良的发展前景,并且属于已竣工验收的永久性商业用房建筑;
4、所购的商业用房必须手续齐全,项目合法,并由开发商出示证明;
5、能够支付符合我行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6、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7、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材料
1、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支付所购商业用房首付款的证明;
4、我行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帐单、银行储蓄薄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5、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6、借款担保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7、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8、借款人或开发商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商业用房手续齐全、项目合法的资料;
9、授权我行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的相关文件;
10、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四、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
1、贷款币种: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2、贷款成数: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3、贷款期限:一手、二手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10年,其中二手个人商铺的房龄不超过10年。
4、贷款利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所执行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的1.1倍。
5、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五、贷款审批
1、经办行受理借款人的商业用房贷款申请后,消费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及借款人的素质、经营水平、商品的市场前景及综合还款能力进行贷前调查,同时,要对开发商的资信及商业用房的地段、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
2、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经经办行发起后,上报省行消费信贷中心,由审批人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退回经办行,由经办行向借款人说明不予贷款的理由,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3、贷款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六、贷款担保
1、商业用房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其它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借贷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选择担保方式。
2、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抵押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
(1)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
次抵押、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我行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3)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它有效资产抵押,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用于抵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我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3、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押方式可以是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采取权利质押的,质物一般为银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等,股票暂不接受质押。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其它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需视质物价值从严确定质押率。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和生效日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行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当办理公证。
(1)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我行应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我行执管。质押期间,我行不得擅自处分质物,如造成质物损坏、遗失,我行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移、或重复质押已被质押的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3)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A.借款人与我行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B.借款人用我行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替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4、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我行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1)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签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办理变更担保手续,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2)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如贷款出现违约,我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帐户上扣款偿还应还款
部分,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3)保证期间应延续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之后两年。借款合同变更时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七、贷款发放与偿还
1、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经办行应通知借款人(包括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及其它有关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与贷款银行签订有关法律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贷款帐户。
2、贷款发放。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后,我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商业用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帐户。
3、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我行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4、贷款偿还。我行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授权我行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
5、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与我行协商选择还款方式。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我行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
6、提前还款处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向我行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我行可按合同约定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10.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操作指南 篇十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目标,特制定《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操作指南》。
一、产品定义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是省财政厅、兰州银行合作,为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量身定做的专属金融产品。各县政府与兰州银行共同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二、贷款要素
贷款的使用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指导乡村两级确定贷款户、贷款额度和期限,由县级政府统一汇总、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兰州银行申报贷款需求,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和信息,省财政厅提供全程全额贴息,逾期利息不享受贴息。
(一)贷款对象
贷款发放的对象是甘肃省已经建档立卡的417万人、97万户贫困农户。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户,其贷款额度可以由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使用,但必须就带动该农户增收脱贫签订书面协议,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制定。
(二)贷款用途
本贷款用于支持借款人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政府审核项目可行性。
(三)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由县政府按照贫困农户的实际需求确定,以户为单位,每户金额为1-5万元(含)。
(四)贷款期限
由县政府按借款人资金用途确定,期限1-3年(含)。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如遇调整,在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
(六)还款方式
借款人承担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本金及利息收取方式由县政府确定,允许提前还贷。
(七)风险控制方式
县级政府对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风险负全责。要积极探索、完善确权、评估、登记、交易、保险等配套措施,建立贷款农户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工具、宅基地使用权、农业设施等向乡村两级提供反担保的机制。要教育农民增强风险意识、信用意识、法律意识,对不良贷款户要纳入
黑名单管理。
三、业务流程
(一)贷款委托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由兰州银行委托县政府统一发放、回收,县政府是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
由各县政府指定符合国家法规、监管制度等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及信用良好、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接收委托资金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作为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承办单位,其在兰州银行指定经办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精准扶贫委托贷款资金给付和回收专户。
县政府承诺安排资金按期全额偿还贷款资金,并承诺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等原因中止或变更协议执行。
(二)额度审批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实行计划管理。县级政府逐级审批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额度后,由县政府统一汇总、审核,将审批公函及《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汇总表》2份(县政府盖章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县域上报的实际需求审定分县贷款规模。
根据省财政厅审定的额度,以及提供的总额度审批公函、《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汇总表》2份(县政府、省财政厅盖章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 兰州银行进行审批,与县政府签订《兰州银行精准扶贫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资金金额、期限及权利、义务等。
(三)贷款办理
县政府承担精准扶贫贷款借款人审定、合同签订、发放、管理、检查、收回(或催收、诉讼)、档案管理等责任,制定本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业务流程、操作规定、风险防控措施、担保方式、业务管理方法等,建立专门负责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各级工作组,并对每笔贷款实行责任到人的包干制度。贷款资金仅用于县政府为甘肃省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发放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帮助其增收脱贫。贷款发放必须符合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及金融监管相关要求,不得挪作他用。
县政府应将本县贷款办理流程、申请地点和方式等,通过各类渠道宣传告知贫困户、能人大户及合作组织等,并建立良好的县域信用环境。
1、借款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填写《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申请及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及担保。村委会审核汇总后,提交
乡镇政府复核,再报至县政府进行审批。
其中,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个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合作社、公司等组织通过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请。按县政府要求,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并提供担保措施。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还需填写《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带动关系汇总表》,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因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增收,而需要使用贫困户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额度的,须事先经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意,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带动贫困户应享受贷款总额。县政府审核带动事项真实、致富能人或合作组织具有偿还资金的能力和意愿、信用良好,出具书面审批同意书,在县政府的主持下,贫困户、致富能人或合作组织、县政府三方共同签订“脱贫增收三方带动协议书”。“脱贫增收三方带动协议书”应约定三方借款、还款、资金使用、带动、监管等主要权利、义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致富能人或合作组织承担的带动义务、目标;二是致富能人或合作组织应无条件承担到期全额归还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本息的责任;三是致富能人或合作组织应根据贷款金额提供足值、有效、合规的担保措施,并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四是资金总额、期限、利率以及支付、偿还方式等贷款要素;五
是违约处罚条款。
2、审批通过后县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或指定单位、人员填写并当面与各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按照合同要求签订《精准扶贫借款合同》、提供审批要求的担保措施、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完成后方可向借款人发放资金。约定贷款到期日必须在委托资金到期日之前。
农村合作组织、致富带头人等使用资金,可选择采用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之一。一是由农村合作组织、致富带头人等与县政府签订借款合同、脱贫增收三方带动协议书、担保合同,提供担保措施,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农户在带动协议书中同意该种方式,明确各方借款和还款权利义务,县政府将精准扶贫贷款资金拨付至农村合作组织、致富带头人等在兰州银行经办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内,严禁现金支付。二是由被带动的贫困户与县政府签订《精准扶贫借款合同》,依照三方带动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使用方式等以及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提供的担保措施,由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资金,代为转借给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并支付至在兰州银行经办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内,严禁现金支付。
以上借款人、担保人、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或文件、合同中要求的有权签字人签署资料均不得代签或非当面
签署。
所有借款人、农村合作组织、致富能人等应向县政府指定单位(如县域政府控股担保公司),依照《担保法》相关要求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手续,作为县政府风险防控的主要手段。
3、县政府向兰州银行经办行出具《精准扶贫委托资金给付函》2份、审批公函2份、本批次的附件《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汇总表》2份(县政府盖章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带动关系汇总表》2份(县政府盖章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及各借款人《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申请及审批表》1份、《精准扶贫借款合同》2份、借款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脱贫增收三方带动协议书”原件1份、与致富带头人或合作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2份、其他担保合同2份、兰州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由县政府、承办单位签署兰州银行借据,兰州银行经办行按省财政厅审定金额及县政府申请金额向县政府给付委托资金。
4、县政府向借款人支付资金时,必须确保完成所有贷款文件签署工作,且资料、信息、签字均真实有效,必须使用兰州银行规定的合同、申请表、汇总表等文件、资料,合
同规定不足以表述所有借款要求或担保措施等的,可签署补充条款、协议、合同。
(四)贷款资金回收
兰州银行经办行在委托资金到期前30日左右通知县政府准备还款。
县政府根据合同通知借款人按期、全额还款。对逾期贷款组织县内所有工作力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全力催收,并保存书面催收文件。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回收后,必须全额用于偿还县政府到期的委托资金及利息,允许提前偿还。各县政府将委托资金存入承办单位账户,并提供《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还款明细表》,由兰州银行负责到期扣收。
(五)信息真实性
县政府必须确保所有相关信息、文件、资料、合同等真实有效,否则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兰州银行根据委托资金发放情况及县政府提供信息向有关单位报送征信或其他信息。
(六)风险防控
县级政府确保兰州银行委托资金安全、全额回收。逾期超过90天(含)的为不良贷款。
各县应确保贷款不良率不超过3%。超过红线时,兰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规放款等问题,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对县级政府按贴息额的10倍进行处罚。红线以上的不良贷款本息,由县政府在30日内确保偿还,逾期由省财政厅直接从对县的转移支付中扣缴。
已经由县政府偿还的委托资金,县级政府须组织工作力量继续催收,控制不良率、降低资金损失。
兰州银行经办行有权随时对县政府发放、管理委托资金的情况、相关文件资料合同等进行检查,县政府应予以配合。兰州银行拥有不良率监督、随时暂停业务、申请及获得补偿的权利。
(七)档案管理
县政府必须确保所有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的妥善保管。
四、贴息管理
(一)贴息基本原则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由省财政按照兰州银行实际给付各县的委托资金额度和期限贴息,按年支付兰州银行。县政府未按期偿还委托资金而产生的逾期利息等,财政不予贴息,由县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否则由省财政直接从转移支付中扣缴。
(二)贴息申报流程
1.资金给付后,在每年结息日后1个工作日内,由兰州银行经办行汇总各县贴息报表,统一报送当地县(区)财政局审核。
省直管县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清算;其他县(区)审核后,由市州财政局转报省财政厅清算。审核报送、转报时限为8个工作日内。
2.省财政厅接到清算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清算工作,向市县财政反馈清算结果。
3.市县财政根据省财政清算文件,于1个工作日内向兰州银行各经办行直接拨付贴息资金,用于清偿各县政府委托资金利息。
五、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一)基本原则
设立10亿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省财政、县级财政、兰州银行按照3.5:3.5:3的比例出资。基金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主导。贷款发生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按出资比例进行补偿。
(二)基金筹措
基金专门账户设在兰州银行总行营业部。
(三)基金补偿范围
贷款本金逾期90天以上,经县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均追索无果,即可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补偿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偿还兰州银行贷款委托资金本息。
(四)补偿申报流程
1.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将申请补偿资料、补偿贷款明细表等上报省财政厅进行终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审核同意的,由省财政厅向兰州银行总行划拨风险补偿金,用于偿还贷款委托资金。
贷款划为不良贷款30天后,补偿资金仍未拨付的,兰州银行有权直接扣划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偿还贷款,再报省财政厅备案。
2.申报资料
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补偿基金申请明细表及其他要求的资料,由省财政厅、县政府、兰州银行共同签字、盖章。
3.基金回收
对于已经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县政府须继续进行催收,如果收回本息,则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兰州银行经办行存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中,不得挪作他用,并将存款凭证及书面申报说明提交至省财政厅、兰州银行总行进行备
案和统计。
(五)违规管理
对弄虚作假、挪用、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南由兰州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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