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加强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资金审计(精选2篇)
1.审计局加强农村人口饮水安全资金审计 篇一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 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
2.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 篇二
门世祥
2006年以来,我区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到2010年底,已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44处,解决了29.5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完成投资1.15亿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表现为:
一是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节约了劳动力。为缺少安全饮用水地区农民提供了可靠稳定安全的水源保证,使广大农民群众告别了千年来肩挑、手提的用水历史,节约了劳动力,降低了劳动强度,广大农民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生产。
二是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拉动社会消费。通了自来水后,一些农户还购置了洗衣机、热水器等家电,用上了冲水式厕所,生活质量大大提高,既拉动了社会消费,又为促进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奠定了基础。
三是有利于农民的身体健康。群众因用上了清洁、卫生、方便的自来水,控制了介水疾病的传播,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四是有利于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进一步密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促进了农村村容整洁,改善了农村环境,使农民
群众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有利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普遍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由衷的感谢,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誉为“民心工程”、“幸福工程”和“德政工程”。
随着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长远效益的建后管护问题日显突出,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饮水工程建后管理存在的问题
1、建后运行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机构亟待加强。随着饮用水工程的建成投产,主要工作已由工程建设转为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建后管护内容。建后运行管理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工作面广量大,又涉及千千万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力量,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编制。
2、建后运行管理资金未落实。因农村群众居住相对分散,用水量相对较少,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加上农村供水水价低,所征收的水费不足以维持饮用水工程的运行费、维护费,难以做到“以水养水”。迫切需要当地财政拿出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
3、管护队伍素质不高。目前各水厂的维护管理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整体素质不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较低,难以适应日常的管道维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管理的要
求。
4、水质监测制度和网络刚刚建立,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目前,区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了《2011年临潼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方案》,对20个集中式供水站进行水质监测,这项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饮水安全工程面广量大,目前我区卫生部门的监测设施和监测力量还不能完全满足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需要,难以实行全面定期水质监测。
5、水源保护较粗放。农村供水工程大多没有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水源地保护工作尚待加强。影响农村水源的因素复杂,水质易受农田农药、人畜粪便、生活生产污水排放等污染源的影响,水源保护较为困难,安全保障率比较低。
6、运行安全存在隐患。农民饮用水工程标准不如城市水厂,蓄水池安全防范设施也极为简陋,易被极端分子所利用,比如人为投毒等,运行安全存在隐患。
7、村民缺乏饮水安全的正确消费观。普遍存在农民的安全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不强,有的老百姓把看上去清洁的水等同于安全、卫生的饮用水,认为自来水要交钱还不如喝自家的井水和原来自己接的自流水,导致饮用水使用量远远低于设计供水规模和水费征收难等情况。
二、农村饮水工程建后长效管理对策和建议、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水行政部门为
农村饮用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主管部门,增设管理科室和落实专职人员。同时,要明确卫生部门为水质监测的责任部门,环保部门为供水水源保护的责任部门。、落实管理主体。农民饮用水工程的管理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做到产权清晰,管理主体明确,责任落实,权利和义务清楚。较大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可由乡镇政府落实机构管理或明确其他管理主体,其他单村工程或由单村工程延伸的工程可由村委会确定管理方式。
3、建立管理队伍。由水利部门统一发放饮用水管理和维护人员上岗证,并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经常性地组织举办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方面的培训班,加强对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更好的服务于农村的安全饮水。
4、落实专项管护资金。由于有部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成本高,运行费用高。按完全成本收费农民负担重,不按成本收费建成的供水工程难以良性运行。建议财政部门设立农村饮用水专项管护资金,用于管理运行维护、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财政专项管护资金每人每年应不少于10元。
5、实行有偿用水,科学制定水价。切实做好水费收缴工作有偿供水,实现“以水养水”。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水价;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以保证工程日常运行、维
修和更新为前提,按照供水成本计收水费,由受益村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按“一事一议”方式自主管理。经济困难的地方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采取乡村集体经济补贴和政府财政补助的措施,以确保饮用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6、加强水质监测和运行安全保护。卫生部门要建立水质监测网络,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选择、检测和建后水质的经常性检测措施,公开、透明发布水质信息;要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逐步使农村水质监测工作达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在目前监测力量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可根据不同建设模式实行不同标准的水质监测,如对集中式供水的工程,分区域设置监测点,加强对水源水、管网末梢水的定期监测;对分散式供水工程,每年进行1-2次检测,确保水质优良。为及时发现水质异常,在饮用水入户前端设置生物监测设施,保障饮水安全。尽快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安全重大事件,保证组织、技术、物资等方面形成快速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7、施行水源保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根据水源类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保护区内严禁存在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和污染源。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巡查。同时制定供水处置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和供水水质保护应急预案。
根据农村实际,在水源保护区或管护范围,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8、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合力。饮用水建后长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水利部门是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建后长效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长效管理专项经费;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定期检测,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饮用水消毒和水质改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对农村水源的污染监测及控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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